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例6篇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文1

关键词:新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

一、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调查内容及调查范围

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调查问卷总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受访者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受访者性别、文化程度等5个问题;第二部分为生态环境保护认知情况,包括受访者对身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的关注程度、矿产资源开发是否会对新疆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等17个问题;第三部分为生态补偿认知情况,包括受访者对生态补偿的了解程度、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态度、当前生态补偿面临的困难等11个问题。发放调查问卷1179份,收回调查问卷1154份,达到97.88%,其中南疆阿克苏、库车、阿瓦提、库尔勒发放调查问卷256份,收回调查问卷246份;北疆乌鲁木齐、石河子、克拉玛依、哈密、博乐、塔城、昌吉、阿勒泰、伊犁发放调查问卷923份,收回调查问卷908份。无论从调查问卷发放的数量还是从发放的地域来说,应该都能说明一定的问题。对研究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能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二、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调查分析

(一)受访者个人基本信息分析

从受访者的性别来看,选择男性578人,占50.09%;选择女性576人,占49.91%,由此可见,男女性别比例基本持平,调查对象性别比例正常。从受访者的年龄来看,选择18岁以下135人,占11.7%;选择18-30岁526人,占45.57%;选择30-50岁378人,占32.76%;选择50岁以上115人,占9.97%,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年龄在18-50岁,年龄结构分布合理。从受访者的文化程度来看,选择初中及以下177人,占15.34%;选择高中351人,占30.42%;选择专科245人,占21.22%;选择本科351人,占30.42%;选择研究生及以上30人,占2.6%,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文化程度为高中及以上,专科、本科文化程度者过半,文化程度较高,文化程度结构分布合理。从受访者的职业来看,选择公务员124人,占10.75%;选择企事业单位270人,占23.4%;选择个体232人,占20.1%;选择农民219人,占18.98%;选择其他309人,占26.77%,由此可见,调查对象各种职业都有,而且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数将近三分之一,职业结构分布比较合理。从受访者所处的区域来看,选择矿区234人,占20.28%;选择非矿区920人,占79.72%,由此可见,调查对象大部分都在非矿区,这与调查问卷的发放有关,问卷调查发放主要集中在县、市,所以矿区人数较少,所处的区域分布数据比较合理。

(二)生态环境保护认知情况分析

从受访者是否知道世界环境日是哪天来看,选择知道470人,占40.73%;选择不知道684人,占59.27%,由此可见,大部分不知道世界环境日是哪天。这是因为我国虽然于1985年6月5日开始举办纪念世界环境日的活动,自此之后,每年的6月5日全国各地都要举办纪念活动,但没有从法律上加以明确,所以大部分调查对象可能不知道具体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这有利于人们对世界环境日的记忆和宣传。

从受访者对身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的关注程度来看,选择非常关注233人,占20.19%;选择比较关注537人,占46.53%;选择很少关注296人,占25.65%;选择不关注88人,占7.63%,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还是对身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非常关注和比较关注,只有极少部分调查对象对身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不关注,说明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生态环境破坏对生活的影响。

从受访者认为生态环境与个人生活的关系来看,选择没有关系120人,占10.4%;选择有影响,但关系不大417人,占36.14%;选择息息相关617人,占53.46%,由此可见,大部分认为生态环境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只有极少部分认为生态环境与个人生活没有关系,说明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生态环境与个人生活的关系影响。

从受访者是否参加或愿意参加环境保护行动来看,选择参加、愿意807人,占69.93%;选择不参加、不愿意347人,占30.07%,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是参加或愿意参加环境保护行动的,说明大家对参加环境保护行动意愿和积极性很高,都愿意为环境保护奉献自己的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从受访者认为新疆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状况来看,选择非常严重277人,占24%;选择比较严重535人,占46.36%;选择一般279人,占24.18%;选择不严重63人,占5.46%,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新疆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状况非常严重或比较严重,说明大家对新疆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状况还是比较关心关注和担忧。

从受访者认为居住地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趋势来看,选择继续恶化511人,占44.28%;选择保持不变376人,占32.58%;选择日趋好转267人,占23.14%,由此可见,近半调查对象认为居住地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趋势继续恶化,尤其是南疆调查对象认为居住地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趋势继续恶化比北疆高,有少部分认为居住地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趋势日趋好转,说明大家对居住地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趋势不容乐观。

从受访者对居住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来看,选择非常重要340人,占29.46%;选择比较重要452人,占39.16%;选择一般重要270人,占23.4%;选择不太重要92人,占7.98%,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居住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重要的,只有极少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居住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太重要,说明大家已经逐渐意识到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改变了过去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的观念。

从受访者对当地人们的环保意识来看,选择很强125人,占10.83%,选择一般584人,占50.6%;选择差378人,占32.76%;选择不清楚67人,占5.81%,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当地人们的环保意识一般或差,只有极少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当地人们的环保意识很强,说明人们的环保意识普遍不高,有待加强。

从受访者对矿产资源开发是否会对新疆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来看,选择会796人,占68.98%;选择不会358人,占31.02%,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矿产资源开发会对新疆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说明大部分调查对象已经意识到了矿产资源开发对新疆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一般而言认为矿产资源开发对新疆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容易理解,因为矿产资源开发是一把双刃剑,即给社会经济发展起着巨大推动作用,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从受访者认为发展经济重要还是保护环境重要来看,选择发展经济182人,占15.77%;选择保护环境340人,占29.46%;选择都重要583人,占50.52%;选择不知道49人,占4.25%,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发展经济重要还是保护环境重要上认为环境保护重要或都重要,说明人们的观念发生了改变,改变过去那种唯发展经济忽视环境的观念,过去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基础上。而今天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决不能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发展经济的老路。环境保护看起来是个生态问题,但实际上是经济问题,是政治问题。我们必须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优先战略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形成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共识,形成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从受访者为了保护环境,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是否赞同来看,选择非常赞同215人,占18.63%;选择赞同393人,占34.06%;选择不太赞同371人,占32.15%;选择不赞同175人,占15.16%,由此可见,调查对象认为为了保护环境,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其非常赞同或赞同略高于不太赞同或不赞同的比例,说明大家对为了保护环境,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支持的比例略高于反对者。这也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提出“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发展理念基本一致。为了保护好我们的环境,我们可以选择优先进行环境保护,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最终实现两者协调发展。

从受访者认为新疆当前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哪些来看,选择水污染1068人,占92.55%;选择大气污染1032人,占89.43%;选择固体废弃物污染963人,占83.45%;选择其他各种污染893人,占77.38%,由此可见,调查对象绝大部分认为新疆当前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其他各种污染等,说明大家认为新疆当前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我们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从受访者对政府当前污染的态度持什么看法来看,选择尽职尽责、监管力度较强158人,占13.69%;选择监管力度一般399人,占34.58%;选择监管力度非常不够497人,占43.06%;选择不知道100人,占8.67%,由此可见,调查对象绝大部分认为政府当前对污染的态度持监管力度一般或监管力度非常不够,只有极少部分调查对象认为政府当前对污染的态度持尽职尽责、监管力度较强,说明大家对政府当前对污染的态度为监管不力或不满,为此,我们应加强政府对当前污染监督的力度。

从受访者对为了保护环境,可能会造成产品或服务成本的提高,价格就随之提高了,那么是否愿意接受提高了的价格来看,选择非常愿意90人,占7.8%;选择比较愿意295人,占25.56%;选择无所谓297人,占25.74%;选择不太愿意350人,占30.33%;选择非常不愿意122人,占10.57%,由此可见,调查对象相对来说,对为了保护环境,可能会造成产品或服务成本的提高,价格就随之提高了,持非常愿意或比较愿意的略低于不太愿意或非常不愿意。一般来说,为了保护环境造成产品或服务成本的提高,价格随之提高是不太愿意的,但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为了保护环境造成产品或服务成本的提高,价格随之提高也逐渐被大家所认可或接受。

从受访者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知晓程度怎样来看,选择非常了解97人,占8.41%;选择比较了解237人,占20.54%;选择一般了解385人,占33.36%;选择不太了解290人,占25.13%;选择不了解145人,占12.56%,由此可见,调查对象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知晓程度一般了解或选择不太了解的人数相对来说较多,说明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知晓程度不够,应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和宣传力度,使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有一个深刻的理解,因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比重,也就是说,环境破坏容易,治理难,甚至有些破坏没办法治理与恢复,存在不可逆转性,所以我们决不能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的老路。

从受访者认为生态环境保护最有效的手段来看,选择行政命令298人,占25.82%;选择法律法规625人,占54.16%;选择经济补偿231人,占20.02%,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生态环境保护最有效的手段是法律法规,说明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最有效的手段认识比较准确,我们知道,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都要有法律依据,不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应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也与我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致的。

从受访者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得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来看,选择电视、广播1041人,占90.21%;选择政府部门的宣传教育工作900人,占77.99%;选择报刊杂志941人,占81.54%;选择社区或工作单位的普及教育活动737人,占63.86%;选择亲友、同事708人,占61.35%,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都认为通过电视、广播、、政府部门的宣传教育工作、报刊杂志、社区或工作单位的普及教育活动、亲友、同事等渠道获得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说明在当前信息时代,人们获得环境保护的信息来源是多方面的,并不再仅仅局限于某个方面。

(三)生态补偿认知情况分析

从受访者是否知道生态补偿这一说法来看,选择知道406人,占35.18%;选择不知道748人,占64.82%,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对生态补偿这一说法是不知道的,一来是我们国家过去对生态补偿不够重视或宣传不到位,实践真正进行有效的生态补偿措施不够,二来对生态补偿的立法欠缺,没有有效的立法与宣传,实践中又很少进行有效的生态补偿,所以大家对生态补偿也很陌生,生态补偿的意识不够。

从受访者对生态补偿的了解程度来看,选择非常了解201人,占17.42%;选择一般了解508人,占44.02%;选择不了解445人,占38.56%,由此可见,相对部分调查对象对对生态补偿的了解程度为不了解,还有相当部分调查对象对生态补偿的了解程度为一般了解,由于大部分调查对象对生态补偿这一说法是不知道的,即使知道可能也只是知道一点,因此大部分对生态补偿的了解程度为一般了解甚至不了解,这也与大部分调查对象对生态补偿这一说法是不知道基本吻合。

从受访者认为有无进行生态补偿必要性来看,选择非常有必要349人,占30.24%;选择有必要538人,占46.63%;选择没必要163人,占14.12%;选择不知道104人,占9.01%,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有必要甚至非常有必要进行生态补偿,说明大家已经逐渐认识到了进行生态补偿的重要性。

从受访者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态度来看,选择非常支持467人,占40.47%;选择一般支持555人,占48.09%,选择不支持132人,占11.44%,由此可见,绝大部分调查对象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态度是支持或非常支持的,说明大家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态度或观念的变化,这也与认为是否有必要进行生态补偿的观念基本保持一致。

从受访者认为是否应该进行矿区生态补偿来看,选择非常赞成402人,占34.84%;选择赞成516人,占44.71%;选择不赞成167人,占14.47%;选择跟我没关系69人,占5.98%,由此可见,决大部分调查对象赞成或非常赞成应该进行矿区生态补偿。说明大家已经逐渐认识到了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以及矿区生态补偿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从受访者认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是否会保护和改善新疆的生态环境吗来看,选择肯定会417人,占36.14%;选择不一定542人,占46.96%;选择不会195人,占16.9%,由此可见,三分之一强的调查对象认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肯定会保护和改善新疆的生态环境,近半调查对象认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不一定会保护和改善新疆的生态环境,只有极少部分调查对象认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不会保护和改善新疆的生态环境。近半调查对象认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不一定会保护和改善新疆的生态环境,这说明调查对象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保护和改善新疆的生态环境持不确定的态度,当然这还要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情况。

从受访者认为新疆目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怎样来看,选择还没有形成综合管理体系,机构职能设置不合理,效率低下567人,占49.13%;选择已初步形成综合管理体系,机构职能设置还需改进,效率一般416人,占36.05%;选择已形成完整的综合管理体系,机构职能设置合理,效率较高171人,占14.82%。由此可见,近半调查对象认为新疆目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形成综合管理体系,机构职能设置不合理,效率低下,只有极少部分调查对象认为新疆目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已形成完整的综合管理体系,机构职能设置合理,效率较高。说明大家对新疆目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认识是比较清楚和准确的,应该说新疆目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已经初步但还没有完全形成综合管理体系,存在机构职能设置不合理,效率不高等问题。

从受访者对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满意程度来看,选择非常满意95人,占8.23%;选择满意394人,占34.14%;选择不满意502人,占43.51%;选择非常不满意163人,占14.12%,由此可见,近半调查对象对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是不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也占了大部分。应该说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是有不足,无论是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制定还是政策制定都存在不足,说明大家对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情况认识是准确的。

从受访者认为当前生态补偿面临的困难有哪些来看,选择工作经费不足949人,占82.24%;选择工作量大787人,占68.2%;选择企业不支持872人,占75.56%;选择不理解611人,占52.95%;选择操作难度大631人,占54.68%;选择管理难706人,占61.18%;选择后续管护问题难解决526人,占45.58%;选择缺乏其他部门的配合等问题769人,占66.64%,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当前生态补偿面临的困难有工作经费不足、工作量大、企业不支持、不理解、操作难度大、管理难、后续管护问题难解决、缺乏其他部门的配合等问题。说明当前生态补偿面临的困难确实比较多,大家也意识到当前生态补偿面临的困难。

从受访者对生态补偿标准应该由谁来定来看,选择政府330人,占28.6%;选择企业210人,占18.2%;选择当地群众282人,占24.44%;选择相对独立的评定或监督机构332人,占28.76%,由此可见,对生态补偿标准,调查对象认为应该由政府和相对独立的评定或监督机构相对较多,当地群众和企业相对较少。说明大家对生态补偿标准由谁来定存在加大分歧,应该来说,生态补偿标准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要考虑到方方面面,影响生态补偿标准的因素很多。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文2

一、环境污染范围界定

由于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其损害补偿功能,即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均以损害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2]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由于环境污染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因此界定环境污染的范围对认定环境污染责任至关重要。

从人与环境的关系看,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生活环境的损害”与“生态环境的损害”。“生活环境的损害”是以环境为媒介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或纯经济损失等;“生态环境的损害”是指对土壤、水、空气、气候和景观以及生存于其中的动植物和它们相互作用的损害,是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部分和凝载在生态环境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生态利益)人为的显著损伤。[3]“生活环境的损害”属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的范围在学术界没有争议,但“生态环境的损害”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的范围在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有学者认为,生态损害不宜由侵权责任法调整,而应由环境保护法本身来解决。[4]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2次审议稿均将生态损害排斥在外。虽然《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次征求意见稿第65条将生态损害纳入其中,即“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在《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时,关于生态损害的规定又被删除,从而使环境污染的范围是否包含“生态环境的损害”仍然没有能够在立法上加以解决。

对环境污染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例如,从作为规制环境污染基本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对环境的界定不限于生活环境,而是包括生态环境。因此,将《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理解为包括生态环境才不至于与《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同时也与逐步扩大保护客体的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相吻合。[5]此外,环境保护法的规范并不足以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并且《环境保护法》也不能取代《侵权责任法》在规制环境污染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的范围是必要且合理的,[6]再说这一观念已经为我国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认识并接受。[7]

二、环境污染责任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章的标题是“环境污染责任”。在对该标题的理解中,有学者提出存在3种理解可能:(1)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了权利人的利益损害;(2)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包括对权利人的利益损害,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中的权利人损害承担责任;(3)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环境污染损害和权利人的利益损害,而所谓的侵权责任并不特指对权利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责任,而是一般意义上的责任,相当于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8]根据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立法标题技术,在确立立法意图时,标题对其后面的条款起说明作用。[9]而在我国,将标题理解为是对后面条款意旨的归纳也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法律中的标题虽然对于相关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解释作用,但毕竟只是理解法律条文的辅助资料,只有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疑义时才有必要结合标题来进行解释。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完全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来进行。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是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加以规定的,其含义较为含糊,只能看成是对《侵权责任法》第8章标题的说明,并没有解决上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理解的分歧。由于在法律中没有一个法律条文能够独立存在,往往只有当法律条文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彰显其真正的含义,有时将该条文与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加以比较,含义也就明确了,[10]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侵权责任法》第8章的4个条文,而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其他相关条文来理解。

从《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看,充分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是该法最主要的目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列举。由于权利是人的权利,换言之,权利总是依附于特定的主体,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法》这3个条文的规定看,无论是一般侵权责任还是特殊侵权责任,均以侵权人侵害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为条件。[11]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3条的规定可知,对《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不应作如下理解:(1)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污染了环境即应当承担责任;(2)除行为人的行为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责任外,行为人的行为污染了环境没有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上述理解均不妥当,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的污染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的污染,那么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8章规制的范围,而应当由环境保护法加以规制。对“环境污染责任”作如此界定,既可以发挥运用侵权责任手段保护环境和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又能够避免侵权责任制度功能的不适当扩大,进而避免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在适用中产生抵触。

三、环境污染责任与不可量物侵害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如何使其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是众多学者关注的话题,其中不可量物侵害制度[12]的引入便是上述思想的反映。由于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污染责任均能够发挥一定的保护环境作用,因此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的适用。

关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性质,德国法学界提出了“相邻关系说”与“人格权侵害说”两种学说。[13]《物权法》第90条对不可量物侵害也作了规定。可见,在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属于相邻关系的一种。

在发生不可量物侵害时,法律究竟应该提供何种救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此,当前主要存在“侵权请求权说”、“侵害相邻关系说”和“物权请求权说”三种学说。由于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必要扩张或限制,因此,不可量物侵害不能产生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受害人也不能以相邻关系受到侵害为由寻求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但是,有学者认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因侵害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害人可以以其不动产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分别主张侵权责任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14]可见,在不可量物侵害纠纷中,受害人事实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选择侵权责任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英美法中,因为无物权请求权制度,所以不可量物侵害通常被归入侵权行为中,其法律效果以损害赔偿为中心。在大陆法中,各国法律对此的具体处理方式并不一致。《法国民法典》未对不可量物侵害作出规定,但经过判例、学说的共同努力,形成了规范相邻建筑物间、建筑物与土地间以及土地间所生的不可量物侵害的一般规则———近邻妨害法理,其实质是一种无过错侵权责任。[15]德国主要从所有权扩张或限制角度对不可量物侵害作了规范。其中,所有权人在以下情形中负有容忍义务:(1)对非重大之“无形侵害”;(2)对重大且当地所通行而又不能通过合适措施加以阻止之侵入;(3)对已许可之危险营业的侵入。但是,无形物(如煤气、蒸汽)即使为非重大或为当地所通行,也绝不允许通过专门管道而导入邻地。所有权人在以下情形中无容忍义务:(1)“可估量的”固体物侵入;(2)对重大但不为当地所通行之侵入;(3)对重大且为当地所通行,但能通过合适措施加以阻止之侵入。[16]《日本民法典》也没有对不可量物侵害作出规定,但日本司法实务界对相邻关系的判决有从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向侵权责任制度发展的趋势,1960年日本世田谷区砧町发生的一起妨碍日照案件就表明了这一倾向。[17]另外,日本民法学界还在既有民法框架下发展出“容忍限度论”,这对不可量物侵害等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18]可见,虽然各国在处理不可量物侵害纠纷方面存在差异,但无论是侵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均可作为解决不可量物侵害的途径。

其实,在不可量物侵害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应当根据侵害发生的具体情形,承认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竞合。其中,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且这种不可量物的妨害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应当根据《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处理。如果不可量物的妨害超过正常人的容忍限度,造成受害人的损害,那么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中选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救济方式。此外,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5条关于责任方式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除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外,还可以通过行使侵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纠纷的处理同样适用。

注释:

[1][3][4]参见王世进、曾祥生:《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2]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3页。

[5]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2册):特殊侵权行为》,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16页。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有学者对此问题作过深入分析。参见高利红、余耀军:《环境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之局限性分析》,《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7]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6页。

[8]参见徐祥民:《环境污染责任解析——兼谈〈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关系》,《法学论坛》2010年第2期。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文3

第二条环境保护法律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理。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的问题,部门规章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的问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法规解释,具有普遍执行的效力,可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执法依据,可以在有关环境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国家环境法规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执行国家环境法规解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解释相违背的,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做出法规解释:

(一)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法规解释请示的;

(二)其他国家机关建议或者商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

(四)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时,除提出解释的问题外,应当同时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并附送有关本案的主要背景材料。

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请示,应当一事一请示。

第八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应当以正式文件提出请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请示,不作为办理法规解释的依据。

第九条省级以下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应当按程序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管理和组织办理法规解释。

第十一条法规解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法规部门确定法规解释项目;

(二)法规部门组织、研究提出法规解释草案,涉及核安全法规解释的问题,由总局核安全部门提出解释草案;

(三)法规部门组织论证,必要时可征求国家有关机关的意见,提出法规解释送审稿;

(四)按照程序将解释送审稿报总局局长签发。

第十二条对已经确定的法规解释项目,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对于重大和复杂问题的解释,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法规解释文件分别使用以下形式:

(一)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的形式作出:

(二)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函的形式作出。

第十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的法规解释,除发送提出请示的部门外,可视情况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主要环境报刊上公布,必要时抄送国家有关机关。

第十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法规解释,如与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不一致的,原已作出的法规解释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适时对法规解释文件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法规解释、参照本办法有关制定解释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并由总局标准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办理。

第十八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请示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建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的问题,如不属于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的范围,由有关司(办)按职责分工办理。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文4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 税收政策 环境税制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有美国、荷兰、丹麦及瑞典。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作为一个大国,在环境问题的处理上对世界来讲具有很大的影响,并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受到环境的束缚,如若处理不当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今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保“费改税”渐行渐近。这说明我国已经愈来愈重视环境问题,开征环境保护税既是国际社会的要求,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征收排污费,标志着我国开始利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但排污费政策有诸多不足。通过对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进行具体分析,可知实行符合我国自身发展且具有特色的环境保护税,可以达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的目的。

一、环境保护税的概述

(一)环境保护税的概念。环境保护税最先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这一观点,运用环保税手段来缓解环境恶化。根据某些物质每单位所使用的量来征收的税费,这些物质在使用或在释放的时候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是欧盟统计局对排污税所作的解释。环境保护税是通过税收手段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征求意见稿》,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环境保护税的主要特征。普通税收基本上都是强制的、固定的、无偿的,环保税不仅具有这些特征,还具有其他税种没有的特征,包括:(1)环境保护税是服务于环境的;(2)环境保护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将环境保护纳入到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决策中,促使生产者在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3)环境保护税很难转移到别人那里;(4)环境保护税会对不同的生产要素产生不同的影 响,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5)环境保护税可以鼓励人们保护环境,相反也能惩罚破坏环境的主体,协调正反两面。

(三)环境保护税的作用。

1.对于生产者而言。企业要想赚取更多的利润,必须降低生产成本,减少所要交的环境保护税,从而不得不改变以往的生产行为,减少污染;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是为了监督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的收益率,对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促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于生产者自身而言,也具有不容小觑的作用。

2.对于消费者而言。政府对污染商品征收的税费,表面上看是由企业承担的,本质上却是由消费者偿付的,因为企业将税费随商品一起转嫁给了消费者。政府对那些污染商品征税,企业将税费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就会觉得这些商品的价格较高,不易接受,转而寻求其他的清洁商品进行替代。这样层层下来,就会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观,改变其消费行为,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3.对于社会而言。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整个社会而言,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有效利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通过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也使整个社会提高了环境保护意识,使人们能够正确地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给环境带来的危害,使资源浪费者、环境污染者能够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献出一份力。

二、我国与环境相关的其他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优惠政策如表1所示。

(二)消费税。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加工和进口环节对应税品进行征税。开征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社会消费结构、改变消费方向等,客观上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消费税主要的课税对象为汽油、鞭炮、小汽车等。

(三)资源税。资源税不像其他税种涉及的范围那么广,主要是对资源及资源开采进行征税。资源税的征收能够客观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率,抑制资源过度开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课税对象包括煤炭、原油、盐等。

(四)其他相关税收政策。如上页表2所示。

三、环境保护税的要素

(一)总则。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首先要确定目标,通过前面的介绍可知环境保护税最主要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还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还能革新产业技术,发展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等等。

(二)纳税义务人。按照《征求意见稿》,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征税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等都是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对于颇受关注的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问题,《征求意见稿》未作规定。

(四)税目。与国际上排污税税目不同,我国目前是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级阶段,设立税目应该结合我国国情,从最需要解决的地方入手,由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税主要是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等方面进行征税。

(五)税基。即计税依据,国际上的税基主要有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以及在消费品中存在的污染物数量等。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最明显的作用就是促使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提高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为税基,企业只有减少生产,降低产量才能减轻税负,笔者认为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在消费品中存在的污染物数量为税基,对消费者能够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目前我国采用三种税基相结合的方式,如:(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应税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六)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额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税率的制定要注意:一是要注意适中原则,要把大众的接受程度考虑进去,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重公平公正;二是注意税率的弹性,要根据不同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对税率进行调整和改进,不能一成不变;三是要注意税率的多样化发展,因为我国地域宽广,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的污染物也不同,所以设置税率时要考虑到这些因素。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可以使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来确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率,征收比较方便,当然对于特别的税目也可以使用累进税率。

(七)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八)其他。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征收管理,与此同时,还需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应税污染物监测、监督和审核确认的职责,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环境保护税征收按月、按季或者按年计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环境保护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等。

四、结语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巨大的进步,但要保护环境仅依靠征收环境保护税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制定好配套措施。一是要完善环境保护的征管体系,虽然目前已经制定了《征求意见稿》,但应进一步加以完善以使其具有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和权威性等特点;二是增强征管力量,提高征管技术,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介提醒人们关注环境;三是协调中央和地方,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度,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管辖权,解决好中央与地方的利益问题。国家可以将环境保护税反作用于环境,用来投资建设环保事业,造福人民大众,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2015.

2.杜万平.美国排污交易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难题[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1,(01).

3.徐艳,伍月倩.对环境税的征收及其征管的探讨[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9).

4.北大林肯中心.环境税的国际经验[R].北大林肯中心环境税研究小组,2011.

5.董战峰,葛察忠等.“十二五”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路线图[J].环境经济,2011,(06).

作者简介: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文5

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国人民的福祉,事关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国家环境保护总体战略,统筹加以推进。20xx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次会议是首次由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决心,也表明了把农村环境保护与城市环境保护统筹考虑、全面推进的决心。

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特别是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不断加大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力度,重点开展了对生活污水、村镇垃圾、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尤其是解决了农村近l亿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部分农村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国农村生态环境形势总体上仍然比较严峻,农村生活污染、面源污染还相当严重,工业污染、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状况还在发展。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也制约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个七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我国仍然是农业大国,大多数居民还生活在农村,绝大多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也发生在农村。农业和农村是连接人与自然的主要纽带,农村环境保护在建设生态文明进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由于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致使环境治理严重滞后,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农村每年产生的90多亿吨生活污水基本上任意排放,2.8亿吨生活垃圾也是随意倾倒;化肥年施用量达到4700多万吨,有效利用率不到35%,造成了农村水体和土壤环境恶化。一些地方乱采滥挖、毁林开荒、超载放牧等行为屡禁不止,继续破坏着农村生态。不解决这些生态环境问题,就会动摇”三农”的基础,也会妨碍发展的步伐,甚至影响中华民族生存的根基。必须站在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改变农村环保落后状况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任务。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不仅表现在农村经济落后上,而且更多地表现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农村社会事业的一部分,更是一个薄弱环节。目前,全国有4万多个乡镇,其中绝大多数没有环保基础设施;在60多万个行政村中,绝大部分污染治理还处于空白状态。农村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是城市的4倍多,生活污染日益加重,土壤污染面也在扩大,面源污染状况令人担忧。广大农村虽然地域辽阔,但水体、土地和居住地的环境一旦遭到严重破坏,就很难恢复,也会使环境承载容量受

到极大制约。如果对农村污染再不加以严格治理,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发展持续不了。我们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统筹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放到重要位置。解决危害农民健康的环境问题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迫切需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环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广大农民群众在吃饭穿衣等温饱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后,对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活质量也有了更多的期盼。农村环境质量是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一些地方环境状况不仅没有好转,而且还在恶化。饮水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全国仍有近2.5亿农村居民喝不上干净的水,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这确实让人牵挂忧心。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群众投诉明显增加,其中大多数也发生在农村。改善农村环境,关系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关系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在农村,环境是难点。如果经济发展了,但生态环境恶化了,就难以实现全面小康。必须痛下决心,下大力气治理农村环境,维护农民环境权益,促进农村地区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进一步明确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要时期。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着力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见》明确了20xx年和2015年农村环境保护的阶段性目标以及主要工作, 我们要统筹安排,分步推进,使农村环境保护明显加强,农村环境状况逐步改善。下面,我着重强调三个方面。

第一,突出抓好农村饮水安全。水是生命之源。要把解决近2.5亿农村居民喝不上干净水的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建设清洁水源。要科学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加强对分散水源地监测与管理,防止发生水源污染事故。要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经济发达、人口集中和环境敏感地区,加快建设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地区乡镇也要采取多种方式处理好生活污水。同时,要把污染防控和生态工程建设结合起来,继续加强重点流域、重点湖泊水环境治理。

第二,着力防治工农业生产污染。工矿企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应当继续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落实环评制度,坚持环保标准,加强环境监管,制止企业违规排放。同时,要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惟有净土,方能洁食。要在认真做好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加强对工农业用地的环境监测和评估,通过技术、工程等多种手段,积极防治土壤污染。同时,要加强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建设清洁田园。

第三,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清洁的环境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一方面,要着手开展重点污染治理工作,针对那些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污染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集中进行整治,对经过整治污染问题得到解决的村镇,实行“以奖促治”。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搞好生活垃圾处理,发展清洁能源,加强绿化美化,对经过建设生态环境达到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这两方面工作,责任在地方,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予以扶持,各地也要加大支持力度。整治农村环境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注意尊重农民意愿,切忌搞形式主义,因地制宜建设清洁家园,务求取得实际成效。关于汶川特大地震受灾地区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在安置受灾群众过程中,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确保群众能够喝上干净水、有合适的生活环境。当前和今后几年,要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为契机,把灾区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为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不断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农村环境保护压力大、任务重。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发展不足或发展不当。农村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改变落后面貌的愿望十分强烈,这种积极性应当充分肯定。在新的阶段,农村发展必须创新发展观念、拓宽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模式。要认识到,生态环境也是生产力,也可以出效益,环境好了,对投资的吸引力就大;环境不好,吸引力就差。要把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在经济发展中促进保护,在保护环境中求得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是处理好城市环境保护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关系。城市环境和农村环境是有机整体、不可分割。目前,不少地方对城市环境保护日益重视,而对农村环境保护还没有提到应有的重视高度。现在社会上有这么一句话,不一定准确,但很形象,就是“城市污染农村的水和地,农村污染城市的饭和菜”。农村环境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村居民的生存环境,也影响城市居民的“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的安全,城市环境也好不起来。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坚持城乡环境保护统筹考虑,协同推进,把农村环境保护摆上同等重要的地位,促进城乡环境质量全面

改善。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文6

环境保护教育不仅仅是针对某个层面人群的教育,它应该是针对全体社会人群的教育,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环境保护问题也成为全球化的问题,我们应提升每个群体人员的环保素质,为环境保护做贡献。中职教育是现阶段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社会输送基础工作人才的关键部分。中职学生大多会成为一线的生产者、经营者、技术工人,结合现阶段的工业化、现代化的社会生产现状,提升中职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是合理控制和改善环境破坏现状的关键措施,对于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工作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结合教材研究性学习

影响环境问题的因素有很多,我们能直接感受到环境破坏的影响,如全球变暖、土地沙漠化、气候恶劣、淡水资源减少等。中职学生要想了解化学对环境的作用,首先肯定是通过教材知识了解相关化学与环保的内容。但是书本知识又未免具有局限性,这就需要化学教师在提升学生环境保护意识的过程中,将教材中的化学知识进行扩展和延伸,注入生活中的实际例子来进行讲解和分析。比如,在学习酸雨的危害时,举出实际生活中取消燃煤锅炉的例子;在学习氮磷化合物时,举出现实生活中提倡无磷洗衣粉的例子;在学习金属铅的相关知识时,举出国家提倡使用无铅汽油的例子等。这些都是对环境进行保护的生活实例,将生活中的实际举措与教材知识相关联,可以更好地促使学生了解生活、了解化学、了解环境保护。

在中职化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一些化学实验向学生讲解化学试剂用量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比如,在检验硫酸根离子存在的实验中,加入BaCl2的量不是越多越好,易溶于水的BaCl2是钡化合物中毒性最大的物质,过量的BaCl2排入到水体系统中会产生土壤或者水质污染,水体中含钡最高允许浓度不超过1.0 mg/l。在制取氯气的实验过程中,也应该控制各物质的用量。对化学仪器的清洗以及回收也应该特别注意。所以,在化学教学和实验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知识的研究性学习应该特别关注其与实际生活的联系,让学生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让每个人都能为环保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专题讲座研究性学习

化学是影响环境的主要参与者,在中职化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组织环境保护专题讲座,让学生对化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产生足够的重视。专题讲座的内容可以是收集环境破坏的现状及其危害性。比如,当前世界上正在生产和使用的化学药品有十万多种,仅仅美国一个国家的工业生产一年就能排放近30亿吨的化学废弃物。这些废弃物有60%进入了大气,有10%进入了表面水系,剩下的30%进入了土壤。环境是全球化的循环体系,不管化学是对哪个生态系统进行了破坏,最后都会归结到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中去,这就是化学对生态系统和环境的影响。有针对性地举行专题讲座可以举出一些实际危害很大的例子。比如,着名的“洛杉矶烟雾”事件,1952年的伦敦烟雾事件,还有我国20年代初的化学药品泄露,2000年后的沱江被污染、松花江大面积污染以及太湖大面积出现蓝藻等,这些都是化学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实例。这些实例让学生们认识到化学和科学研究进步的同时,对环境破坏的防治也是迫在眉睫的。

在专题讲座过程中,不能一味地讲解化学污染的危险性,同时也应该让学生了解到化学研究可以转向保护环境的一面。比如,“无氟空调”就是可以减小对臭氧层的破坏的产品。同时,可以研制或使用一系列的环境友好型物品,最大限度地利用无毒害的原材料,节约化学能源,开发新型无公害能源,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能保护环境。对中职学生进行化学环境保护专题研究性讲座,可以促使学生更多地认识到化学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升学生的素质,起到“从我做起,广泛宣传”的作用。

三、课外活动研究性学习

通过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加深对环境保护的研究和理解。社会是研究环境影响的主场地,只有走出学校、走向社会才能真正地感受到理论研究的真实性。课外研究活动是对课内化学知识以及课外讲座的补充和实例证明。比如,教师可以带领学生对当地主要环境污染进行研究,并让学生们给出自己的解决意见,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对比,并分析相互之间处理方法的不同之处,对不足之处加以点评。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空气可见度、污染物浓度、汽车尾气排放、当地水质、雨水酸碱度等的检测,并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净水实验、废弃物收集、废旧电池收集等。通过一系列的环境保护课外活动,让学生亲身了解环境破坏的危害性,并通过参与活动,让学生提出一些可行的保护环境的建议或者意见。在学校内,召开关于环境保护的主题班会,对实践活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根据学生们的建议采取相关力所能及的措施。在学校内举办相关宣传专栏以及环境保护展览等,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和展览,让学生都了解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总之,环境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在中职化学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引导,并促使学生从自身做起,关注环境保护,关注化学发展方向以及自身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环境保护问题,为环境保护贡献出自己的一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