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例6篇

对环境保护的建议

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引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进入新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达和生态环境的逐渐恶化形成了明显的对比。目前我国在开发、加工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多种生态环境问题。随着各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加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一、提高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提高了我国的世界地位,以及综合实力,但是随之而来的生态资源问题也日益严峻,对于矿山开采领域来说,其开采矿石的过程中,原本就是一种机械式的破坏大自然的过程,因此,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那么所带来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会更加严重,这样一来,资源生态问题与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同时也非常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各省市中的相关部门应该以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充分体会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从而尽快转变自身职能,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不断的完善和制定的新的制度,不断研究和探索新的环境保护方法,从而有效维系好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和谐[1]。

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基层矿山管理部门和企业业主的生态环境意识薄弱

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非常重要,其决策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但是,实际管理中,政府对于资源开发过于重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所忽视,这就导致了基层矿山管理部门以及企业重生产,轻生态的现象普遍存在,久而久之,管理部门更加重视业务管理,对于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越来越减退,人们往往只是看到了眼前利益,从而忽视长远发展。这对于矿山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从我目前的生态环境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条例中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相对较少,在很多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我国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问题丛生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在生态环境保护执行力度上,我国一部分地区在矿上生态环保工作上还是十分薄弱,具体表现为:执行机构体系不健全、在很多环保单位内部,根本没有单独的生态保护科室,其次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不重视自身工作,环境监理的专业人才相对缺乏,其中还有少数人员在矿山环保中对于生态环境与地质环境不够重视,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基于上述种种问题,导致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一直没能得以有效控制和解决[2]。

3、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能相互脱节

现阶段,我国环保局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已经逐渐加大了力度,但是与实际要求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国土资源部在矿山环境管理职能上缺乏明确规定,也就是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都没有明确,环保局项目审查与监督部门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科室,彼此之间缺乏交流和联系,在具体进行工作的时候,由于管理部门与监督部门长期处于相互疏离的状态,因此,就会出现工作相互脱节的问题,同时采矿许可证与环境许可证件的审批也相互脱节,造成审批不管监督,监督无法真正履行的被动局面。具体到矿山项目的环保上,还没有突出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特性,不能从源头上把握生态环境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生态部门不能真正履行其职责,不能实现矿山项目建设前期和生产过程的全程监督。

三、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探究

1、健全矿山生态环境许可证制度

第一,应立法规定矿山企业在进行矿山开发前不仅必须申请矿山生态环境许可证,还要具备环境计划、开采方式、环境影响评价、资源评价、复垦计划登记等资料,并对具体的计划方案、评价标准、开采及复垦的具体方案做出具体要求。第二,应当限制矿山企业的排污量,建议由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及审核,审核时一定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核实,汇总当地排污总量信息,根据本地区的环境容量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数,通过可行性分析和择优计算,确定矿山企业的允许排污量。

2、深化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及法律之后,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处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针对矿山项目的特殊性仍然存在不足,建议在下列方面予以加强。第一,在对区域环境实行评价时,充分考虑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复杂性、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潜伏性。第二,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环境影响的预测评价,尽量避免预测结果带有主观性。第三,要定期地对矿山开发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做动态的环境影响评价,使开发活动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进行。

3、建立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首先,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的义务。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存的保证资金,促使采矿权人保护地质环境和自然景观。其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也要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得过高或过低。再次,建议有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地方政府设立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对停办、关闭、闭坑的矿山,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保证金的缴纳数额的多少必须能够保障矿山生态环境可以得到全部完整恢复和治理。第四,如果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成效显著,环境恢复较好,那么当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其利息会全部返还给矿业主。

4、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污染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我国矿山的环境治理,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制度中,政府要对矿山企业环境治理的进度与程度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企业具体的治理责任。可以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在每个矿山设立一个矿山监察员,帮助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一线执法。

5、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

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大,极易受到气候和地质灾害的影响,尤其是遇到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时,往往给环境和他人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看,又无人承担相关责任,从整个社会效益来说,对整个社会乃至受害人均不利。因此在此情况之下,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是刻不容缓的[3]。

6、完善土地复垦制度

目前,随着我国矿山开发活动的全面开展,对矿山土地复垦法律制度作一个完善势在必行。在土地复垦制度中,采矿企业应该上交土地复垦计划,明确土地复垦及治理的对象、治理目标、治理办法、实施的进度和成本等内容,由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结束语

采矿产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也不可避免地使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遭受了破坏。我国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助长了这种趋势。因此针对这一现状,根据我国目前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国国情,汲取国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可以说势在必行且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王克帮.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法律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3.

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水利水电 环境影响 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1.水利水电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1.1对气候的影响

随着水利工程建设的进行,施工方要进行工程占地等行为,大量的植被遭到破坏,影响了陆生动物的栖息地,同时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不经处理直接向河道排放,从而改变了河道的理化性质,恶化了河道岸边的爬行动物的生存环境。水利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污染使大量的动物被迫迁移,结果导致该区域生态系统失去平衡。一般情况下,地区性气候状况受大气环流所控制,但修建大、中型水库及灌溉工程后,原先的陆地变成了水体或湿地,使局部地表空气变得较湿润,对局部小气候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降雨、气温、风和雾等气象因子的影响。降雨量有所增加:这是由于修建水库形成了大面积蓄水,在阳光辐射下,蒸发量增加引起的。降雨地区分布发生改变:水库低温效应的影响可使降雨分布发生改变,一般库区蒸发量加大,空气变得湿润。

1.2对水的影响

施工过程中,废水的随意乱排会污染到地表面的水,有的甚至还可能影响到下游的水质,使饮用水受污染;水库蓄水,水流变缓之后降低水的扩散与稀释能力,随着水中污染物增加,会发生富营养化,还可能引起库岸塌崩,甚至诱发地震;水库在泥沙淤积之后,库存容量变少,如果疏导的进度跟不上淤积速度,水库的综合效益发挥的时间就会减少,最终变成死容库;水库蓄水后,可能抬高水库周围地下水,导致土地盐碱化,影响水库周围的气候要素,使生态平衡发生变化。

1.3对泥沙淤积的影响

水利工程的建设将改变库区和下游河道泥沙的输移和沉积模式。对多泥沙河流、水库回水末端易产生泥沙淤积,不仅减少蓄水库容,还可能引起河床抬高,影响航运;流入水库的支流河口也可能形成拦门沙而影响泄流,还可能造成两岸农田次生盐碱化;因改变河流的水力条件,对下游河道可能造成冲刷,导致固有的自然平衡状态受到破坏。

2.水利水电工程造成的环境问题的社会影响

2.1因水库淹没,库区移民安置中毁林开荒将造成水土流失。因安置不当及生活环境改变,移民生活不安定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在我国人多、耕地少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水库的淹没损失,对库区内尽在高水位时才被淹没的土地适当采取措施加以利用。

2.2水库蓄水后,有可能引起库岸崩坍,诱发地震等;岸坡浸水后,岩体的抗剪强度降低,在水库水位降落时,有可能因丧失稳定而坍滑,给工程的正常施工和运行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还会引起库区周围地下水位抬高,导致土地盐碱化等;还可因水流变缓,水体稀释扩散能力降低,水体中污染物浓度增加,库尾与一些库湾易发生富营养化。

2.3水库蓄水后,水面增加,对库区周围的气候可能产生影响,引起风速、湿度、降水、气温等气象要素的变化。大的水域能改变附近地区的小气候(多雾、降雨形态变化、气温变幅减小等),并使枢纽附近地区的生态平衡发生变化;对库区人群健康会产生影响,如一些水介疾病会因水面扩大而增加,移民动迁也会导致一些疾病流行等。

3.减小水利水电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对策

3.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前期的措施

在不宜进行水电项目建设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区、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内,划定保护河段和保护流域区,禁止进行水电工程建设和其他大型工程建设;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预评价体系,对于工程所造成的生态、水环境、施工环境等污染进行系统完整的分析,把加强地区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作为根本点和切入点,对严重破坏和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建设项目,应该重新进行评估和审查。

3.2多种途径保护自然环境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降低所排放污水的浓度。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废水,在经过化粪池处理之后可以将其引入农田,做到物尽其用。另外,还可以通过修建闸坝,合理地调节水量,保证环境对水位和流量的要求得到满足,从而提高河流的自净能力;应及时清理水库淤积,同时在河流的上游适当进行退耕还林和植树造林;还要控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对大气的污染,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把排放量减少,并进行消烟除尘措施。

3.3施工单位积极的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严格控制临时用地的规模,合理砍伐,保护施工区域的草灌等植被,便于竣工后的恢复。工程施工阶段首先考虑环保的施工方式,尽量选择有利于植物生长、动物成长的环保材料。在施工中,工程人员应根据施工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及时加强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及时检查环保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妥当的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对施工区域外的植物、树木尽量维持原状,预防施工对当地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加强开挖边坡治理,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对大坝、厂房、引水系统、场内交通等建筑物开挖形成的边坡,应采取边开挖、边支护的施工方法,并根据坝肩、岸坡、路堤开挖面等边坡实际情况采取挡墙、喷锚、砌石护坡等工程措施防护,或用草皮、混凝土框植草和种植攀援植物,或洒草籽等措施对边坡进行植物防护;同时,施工单位要采取积极的方式应对噪音超标,应减少夜间施工的频率,选择高性能、低噪音的机器。

3.4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的环保措施

水电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建立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监测和反馈机制,对环境情况进行评估,如果发现有不良影响的地方,要及时提出解决意见,把破坏程度降到最低,工程完工后,一般须覆土并采取草、灌、乔相结合的植物措施,尽快恢复地表植被,恢复土壤的理化性质。加强对弃渣场、砂石料、开采场、取土场、临时工程用地等非景观区域的水土保持措施,避免出现新的水土流失问题。

3.5科学开展水库移民安置,做到健康安居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对周围库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影响颇大,包括饮水、气候、生态环境以及生态资源等等方面。国家相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划,对各项排量有一个定量规定,并定期检查。这样就将各项保护措施落到了实处,更好地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生产生活中,让库区和坝区居民能够放心安心的健康安居,幸福生活。

3.6尽快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

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应在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中提留一部分资金,用于对当地的生态进行补偿,来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的生态平衡,并且合理地进行生态旅游线路的规划,促进当地人民的经济收入,丰富其他人们的旅游生活。

总之,当前在兴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时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把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到工程建设、运营的全过程,在流域的开发,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调度及水库运行中,均应充分考虑生态与环境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参考文献

[1]林海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探析[J].中国市场,2009(41):58-59.

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3

(一)组织拟定全省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和申报的各类省级、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三)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四)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六)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

(七)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

(九)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服务内容

审批省级生态乡(镇)、村和提出新建和申报的各类省级、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三、服务对象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村委会、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站)、各相关厅局。

四、服务承诺

(一)强化高效服务、开拓创新、争先创优、勤政廉洁的意识;杜绝办事拖拉、推诿作风;坚决克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认真执行勤政廉政有关规定,树立良好形象。坚决做到不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

(二)提高申报部级自然保护区评审论证时限: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20日内召开协调会组织论证,并向省政府报告论证意见;

(三)提高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时限:召开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后3日内,行文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收齐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5日内向省政府行文提出审批建议;

(四)提高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时限:自收到省政府办公厅转来公文处理单后15日内完成组织专家现场考核论证和向省政府提出审批建议。

(五)广泛接受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工作人员不满意或发现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今年,环保部门被列入全国民主评议行风的重点单位,易门县政府纠风办、县监察局把全县环保系统列为今年的行风评议对象之一。为贯彻好省纪委三次全会、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环保系统行风建设各项工作要求,按照县政府纠风办、县监察局关于XX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统一安排,认真开展好XX年民主评议环保行风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县环保系统行风建设,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根据《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易门县政府纠风办关于XX年开展民主评议环保行风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此次民主评议环保行风的有关内容,欢迎社会各界公众给予监督和评议,在此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

一、 XX年民主评议环保行风的主要评议内容:

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政府颁布的《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的情况。

2、环境监管执法中,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关于环保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完成重点环境治理任务情况,各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开展创建文明行业的情况。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情况,在政务公开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规范化执行情况。

5、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廉政勤政、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改革创新、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

6、环保部门解决当地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维护公民的环境权,为群众解决生活中环境污染影响的问题情况。

二、《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1、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2、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3、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4、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5、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6、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三、《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爱自然 忠事业 甘奉献 讲廉洁

严执法 勇创新 重实效 求团结

四、《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1、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3、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4、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5、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6、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4

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1990—1999年)

随着《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1月9日国务院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先后颁布实施,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全面建立。与此相适应,环境行政管理领域内的行政救济也得到了较快发展。1989年,环境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其关于行政救济的规定比之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加具体,救济途径也从单一的诉讼扩展到复议与诉讼并立。这标志着环境行政复议这一环境救济制度的正式确立。同时,环保总局也制定了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建立或强化具备行政复议功能的法制机构。至1997年,全国31个省级环保部门已有25个设立了法制机构,全国环保系统有法制机构350多个。至1990年前后,大部分省级环保部门开始受理行政复议案例。此后,案例逐渐增多。比如,1991年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受理了第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华北石油管理局拒报排污申报登记纠纷案,并作出“驳回申请,维护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这一时期,行政复议制度初步确立。虽然这个制度与、诉讼等制度相比,具有经济、便利、快捷、彻底的比较优势,但由于国人的传统观念,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寥寥无几,2004年以前,环境保护部行政复议案件平均每年1—3件,2005年数量逐渐增加。但有些省份直到最近几年才出现第一起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二)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年至今)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该法的颁布,不仅使当代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依据“升格”,而且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使行政复议制度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3](P354)。为了该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7年5月29日颁布了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推动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环境案件中的作用,增强《行政复议法》的可操作性,2008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布《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对2006年《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做了重大调整。随着立法的完善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近年来,环境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急剧增加趋势。2009年,环境保护部前10个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63件,是2007年以前案件数的总和。除数量增加外,群体性的复议案件增多,复议的请求也在向多样化转变,疑难案件、复杂案件增多,调解工作难度不断加大。

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困境

(一)当前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主体的范围不能体现与维护环境公益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何为利害关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界定,但《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对行政复议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参与复议的方式、受保护的限度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体现的是申请人利益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联度问题。不同的主体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程度的利益关联。根据传统行政复议理论,行政相对人是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只有以第三人的身份才能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但如果行政相对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否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具备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且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在现行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下,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限于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例如,中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已经建立起许可证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和建设项目、排污设计和经营活动,须事先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获得许可证之后方可进行。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行为是行政相对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政府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首要路径。许可证是否颁发以及许可的事项范围必将给环境带来影响,如果赋予申请人不适当的权益范围而对环境生态带来损害,此时,行政相对人在正常情况下绝对不会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收回或修改许可事项,那么环境生态的保护又该置于何处?故法律应当允许权益直接受到损害的特定主体(比如化工厂周围的居民等)提起行政复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除了侵害特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外,也对属于社会公共产品的环境本身带来负面影响,也就是说侵害了一般公众的环境利益,此时是否允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一般公众或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复议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全社会的环境生态利益?2009年7月金沙江水电事件后,NGO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下称重庆绿联)首次提请环境公益行政复议。这是国内民间社团首次提起维护环境公益的行政复议案件。重庆绿联在申请的行政复议中,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撤销规定水电工程实行两步环评的“红头”文件,纠正利用前期工程“倒逼”主体工程上马的水电建设惯例。2010年10月29日,重庆绿联再次向环境保护部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建议书。在申请书中,重庆绿联向环境保护部提出了三项行政复议请求,其中包括,撤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重新调查取证,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2010年12月31日,重庆绿联收到环保部的回复:“福建省环保厅对紫金矿业紫金山金铜矿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重庆绿联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重庆绿联与该处罚没有利害关系,故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环境保护部的回复代表了中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一般公众或社会团体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否认立场。虽然环境保护部的拒绝受理于法有据,但是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被忽视或轻视以及对环境污染企业的处罚不当却因此而无从纠正。现行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下的申请主体的相关规定难以承担环境生态保护和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双重使命,完善此项制度是环境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正是因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最大的特点是它涉及人人都生活于其中的生态环境。如何在环境行政复议救济制度设计上体现环境的公益性,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环境立法的滞后或缺失是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维权的障碍

以海洋环境污染为例,由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上的法律缺失,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迄今为止只能依据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漏油事件责任方进行处罚,污染海洋环境的最高处罚仅为20万元。可是除去对海洋水质的破坏以外,漏油事件本身还会对周边物种生态、渔业水产养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构成持续性的影响。环境损害程度与罚款金额的严重失衡,使相关企业并没有通过罚款而承担适当的责任。河北省乐亭县渔民向农业部、海洋局提起行政复议,并要求康菲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一个月内设立赔偿基金,并且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在对农业部的《行政复议书》中,安进龙等请求农业部依照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进一步的调查论证,对申请人海参养殖场所处滨海、近海养殖区是否遭受蓬莱19-3油田原油污染,对养殖海参的死亡原因作出正确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11年11月底,国家海洋局对乐亭渔民提起的行政复议作出回应,称复议请求中没有具体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范围。农业部态度更为积极,已通过河北省水产局与渔民沟通,做了解释工作;同时答应帮助落实污染损失鉴定,所以渔民决定撤回对农业部的复议申请[4]。引发此起尴尬的行政复议事件的起因,一是国家海洋局虽然合法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的罚款决定,二是海洋重大污染损害事故赔偿基金制度的缺失。国家海洋局所作的20万元罚款的决定是合法的,虽然不合理,但是国家海洋局是否有权并有义务同时作出要求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康菲公司建立赔偿基金的决定呢?综观中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找不到法律依据,在依法行政的今天,国家海洋局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或违法,所以乐亭渔民的行政复议就成了无稽之谈。这就是法律规定滞后和欠缺造成的严重后果及危害。

(三)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的缺失

据2011年9月22日《中国环境报》报道,用严密的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沧州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多年未发生一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没有行政复议、诉讼发生,是否就意味着天下太平,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对于环保部门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心悦诚服?其实平静的背后也许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环境行政复议公信力的缺失就是阻碍有关主体拿起行政复议武器来救济权利的羁绊。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来源于健全的法律规定、秉公执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和公开透明的复议程序。首先,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的非独立设立及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使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对于求助于行政复议救济心存顾虑。其次,环境行政纠纷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具体、专业,,环境行政复议客观上要求复议人员熟悉和了解多方面的知识,在处理复议案件时不仅要依据环境法律规范,而且要符合环境科学的客观规律。但现实中环境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这无疑会给公众造成不信任的顾虑。再者,环境行政部门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力寻租,导致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等各种不正常现象。这些异常现象在某些环节已然成为常态,使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度降低。

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

(一)贯彻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生态化

环境行政救济制度作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具体法律制度,应该体现环境立法的基本指导方针和价值理念,贯彻可持续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首先,在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主体问题上,在当前不可能完全取消申请主体资格限制的情况下,承认并鼓励行政相对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参与行政复议,体现与维护环境公益性,这对于环境权益的维护和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其次,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该树立协调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并应当突出环境保护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公平合理对待各利益方的环境权益诉求。

(二)查漏补缺,尽快完善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立法依据。

康菲漏油事件的处理及其引发的行政复议事件凸显了中国在处理海洋污染事故上的法律漏洞和滞后,因此加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及时查漏补缺,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提供依据,也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维权提供法律支撑。

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5

依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职责分工方案》文件精神的通知,结合我场实际,在全场各四个村和有关部门中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一)完善环境保护例会制度场党委、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场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1次,召开会议专题听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场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场党委、政府会议精神;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环境保护形势,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二)完善环境保护学习调研制度场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在集体学习中安排环境保护内容。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开展1次环境保护专题调研,督促指导环境保护工作。(三)完善环境保护检查和党政干部联系工作制度场党委、政府要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环境保护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带队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场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对村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要安排部署1次环境保护综合检查,督促完成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场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重点办事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制度,每季度至少1次到所联系的重点企业、重点办事处(单位)检查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四)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形势发展和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镇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五)完善环境保护通报和约谈工作制度场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季度向场党委、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形势,分析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制定工作改进落实措施和方案。对环境治理不力和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可能影响全镇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或者年度环保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办事处、部门和企业,由场党委、政府对该村、的党政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六)完善环境保护督办工作制度场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环境保护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督促;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或突出环境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对全场乃至全县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环境保护事项及时跟踪和挂牌督办。

二、严格落实考核,完善奖惩机制

将环境保护工作列为场党委目标考核项目,制定和完善考核目标办法。场政府与镇各办事处、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企业签订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环境保护年度考核工作由场党委组织,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场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对各村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全场环境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场党委、政府进行表彰奖励。依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职责分工方案》文件精神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问责制度。

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6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行政复议是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二)环境行政复议是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许多矛盾通过行政复议的形式反映出来,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能将相当一部分环境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环保系统内部,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

(三)环境行政复议是对环保部门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环境行政复议是环保部门内部的层级监督,是环保部门内部自我审视、自我约束、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和法律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这种简便、高效、专业的监督方式,能够有效预防和纠正环保部门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四)环境行政复议工作本身也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内容。环保部门的行政复议水平,将直接体现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并间接体现其立法水平、执法水平和法律监督水平。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目标,以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为宗旨,坚持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促稳定的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服务意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环境公平与正义。

(二)基本要求:服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努力化解矛盾和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妥善处理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环境权益;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地解决环境行政争议;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将环境行政复议与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相结合,以行政复议促进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妥善处理支持下级环保部门工作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理顺监督下级环保部门与指导、支持下级环保部门的关系。

三、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一)依法受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要把畅通复议渠道作为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引导群众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解决环境行政争议。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申请权,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地受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受理;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耐心解释,告知当事人解决途径。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通报批评并督促纠正。经上级环保部门责令后仍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做好受理接待,拓宽受理渠道。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应积极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结合自身实际在接待场所、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公示受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复议程序等事项,采取多种方式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有关行政复议的来访和来电,要热情接待、接听。

(三)处理好行政复议与工作的关系。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与工作的衔接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工作协调机制,使行政复议与工作形成合力。对依法可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途径,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手段来解决环境纠纷。

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妥善化解环境行政争议

(一)依法、公平、公正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每一件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办成经得起司法审查和当事人检验的“铁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努力把握好保护当事人环境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要把是否依法审理和是否有效解决环境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尺度。对侵害当事人合法环境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勇于创新,不断改革完善行政复议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易程序、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对案情事实或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当事人众多的群体性案件,要深入调研,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内部办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与有关业务机构的联合审理制度;建立专家咨询与论证制度;探索研究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三)充分运用和解、协调机制化解环境行政争议。和解和协调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要增强运用和解和协调手段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意识,将和解和协调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要探索建立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机制,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同时,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办案,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双方当事人之间和平协商,平衡利益。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环境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一)加强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基层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经费不足等问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要根据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逐步增加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

(二)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职业素质。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辩是非、断曲直、定纷争”的工作,复议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敏锐的观察力,必须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必须具备驾驭、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环境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岗位,选派优秀干部充实行政复议人员队伍。通过培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树立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树立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作风建设,在办案中做到态度热情、工作耐心、行为规范、公正廉洁。

(三)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为做好环境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财政预算,设置公开审理场所和群众接待场所,配置办公、取证等相应设备和交通工具,保证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完善落实责任制

(一)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相关制度。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统一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考核评价标准。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考核,考核情况要纳入依法行政考评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工作,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健全重大复议案件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决定跟踪反馈制度和行政复议整改制度。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被责令受理复议申请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在结案后20日内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各级环保部门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所提的意见,要认真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各级环保部门每年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本机关行政复议进行综合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

(三)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行政复议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把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加强领导,努力营造依法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强化各级领导在行政复议中的责任。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认真负责地签署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对争议较大、社会关注程度高、案情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领导要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必要时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集体讨论,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二)加强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司发通〔2007〕12号),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环保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面准确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依法开展工作。领导干部培训应包括行政复议内容。

(三)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要广泛宣传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制度功能及其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引导老百姓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环境行政争议。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让老百姓知晓、勇于和擅于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营造依法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环境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