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范例6篇

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

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范文1

年至今。其中县级医疗机构5件、镇(乡)卫生院(含门诊部)2件,全县在县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医患纠纷11件。民营医疗机构2件、村卫生室2件。11件医患纠纷中有1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占纠纷总数的9.09%经鉴定无医疗事故;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协商解决的10件,占纠纷总数的90.9%医疗机构共赔付资金102万元;存在上访、、缠访和“医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5件,占纠纷总数的45.5%取得医疗机构赔付资金65万元,占协商赔付的63.73%

二、医患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引起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通过调查发现。

一)医疗机构因素。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患关系紧张,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医患沟通不够。患者盲目认为交了钱,应达到良好医疗效果。医疗机构对医患纠纷的防范和规范处理重视不够,医患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不完善。医患纠纷早期,医院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医疗患纷发生后,均由本身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的医务工作者处理,效果多不佳;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人员介入,又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当恶性医患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处理。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另外,医疗行业和医药行业管理较为混乱,药品三统一”之后,县级和民营医疗单位药品价格不合理、收费不确定和医疗分工不合理让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患者往往会把矛盾最终发泄到医院和医生身上,医院和医生成了矛盾爆发的焦点。此外,卫生主管部门职责淡化,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诉前解决机制,医患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处理不当也极易引起“医闹”

二)患方因素。患者及家属认为一定是手术造成的就医观念落后,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受经济利益驱使制造纠纷或丢弃患者。例如某些癌症患者,现代医学还无有效的治疗手段,但患者及家属认为病人到医院,医院就应该治好,否则就是医疗事故。部分患者认为“医闹”有利可图。不闹不赔,一闹就赔,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实情况中,90%以上的患者及患者家属在出现医疗纠纷之后,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认为走法律途径不但慢,而且最后不一定能得到理赔,而利用“医闹”来解决问题,不仅快捷,而且有利可图。大多数情况下,尽管医院及医生尽力而为,但有些家属不惜闹大医患纠纷,采取在医院设立灵堂、摆放花圈、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焚烧纸钱、散发传单、停尸闹事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以求得到高额赔偿,使社会矛盾一并转型为医患纠纷,转嫁责任给医疗机构,讹诈钱财。例如个别患者因疾病住院,由于并发症导致残疾,随之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等。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后患方不服,对疾病的转归、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现象不理解。例如个别阑尾炎手术并发下腔静脉栓塞。患者及家属医学常识匮乏。继续到医院、有关部门甚至县领导处投诉和缠访。

三)社会因素。国家公务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介入。常以停尸闹事、摆放花圈、燃放鞭炮、散发传单等形式要挟,舆论的不客观导向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少数道德和素质低下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缠讼、滥讼。职业“医闹”掺和医患纠纷。索取高额赔偿。例如,营盘镇一产妇因产后大出血在县某医院死亡,死者家属从外地请来专业“医闹”人员,开口要求医院赔付76万元,医院不赔付就摆花圈,将尸体停放医院大门口等,每谈一个价位,就要做出一个要挟行为,谈判难度极大,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如上级检查、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处理医疗纠纷时,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为顾全大局,只能特事特办、从快处理。但对一些“医闹”分子没有严厉打击,对一些冲击行政机关、围攻殴打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严惩,从而形成了一种一出纠纷就聚众到医院闹事的恶性循环。

这些医患纠纷带来的后果及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严重影响我县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医疗机构乃至整个医疗卫生行业良好形象。三是威胁到医疗机构公共财产安全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造成负面的社会舆论。侵害医患双方及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医患纠纷的处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影响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正常医疗秩序。医闹”医赖”缠访”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增加了医疗机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增加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量。

三、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

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促进医患纠纷不息。从近两年来医患纠纷实际调处工作来看。

一)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二)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同级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基础上进行。医学会也是下属管理机构,因医疗机构是医疗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医学会鉴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受到患者和社会的广泛质疑,这类解决很少有成功的范例,只有在私营医院发生的纠纷容易和解,因为受市场经济影响,私营医院怕影响声誉,患者身体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息事宁人,容易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三)民事诉讼法律途径解决。因审理周期、诉讼成本、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原因。而且定案材料一般都依赖鉴定结论,加之法院法官大多不具备医学知识。鉴定程序又繁琐,当事人诉讼后又经鉴定程序的几经折腾,胜诉得到赔偿周期长,大部分当事人不愿走法律途径。

从以上三种解决途径来看。因涉及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切身利益,对于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部门保护主义明显,患者对于这种医患纠纷解决颇有怨言,很少成功。由于当前的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滞后,就终极程序来说,人民法院为最终的选择。就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全来讲,只有当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和解,法院查清基本事实基础上,法律责任确定的原则下,双方调解结案,才能使双方都达到满意。

四、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建议

医患纠纷的常发性、复杂性与现行单一的调解处置机制不相适应。及时控制大量医患矛盾快速升级,为了把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大量因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的上访、群访和恶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以及“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下,提出以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建议。

一)建立防范机制。一是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全面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设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上述制度落实到诊疗工作之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公布投诉电话和医患争议处置程序,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设置内部保卫机构,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和纠纷防范,添置技术监控设备。制定医患纠纷防范预案、处置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文明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异地行医等现象,保障就医环境健康。加强医疗服务宣传,提高群众就医意识。加强纠纷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三是各镇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正面舆论导向,各司其职,做好医患纠纷防范工作,为依法规范处理医患纠纷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应急机制。根据医患纠纷的不同类型和恶化程度进行相应的调解和处置。各部门各司其职。开展处置工作。一是医疗机构要健全投诉机制,通力协作配合。当事医务人员、科室、医院三级响应,加强与患方沟通,告知依法处理医患纠纷的途径。及时了解纠纷原因和患方诉求,对纠纷发展趋势客观评估,及时协调处理纠纷和报告相关上级部门。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医疗机构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纠纷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患纠纷不得迟报、瞒报或谎报。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查诊疗情况,调解医患争议,宣传依法处理途径并主导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增强依法处理力量。对社会影响较大、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重大医患纠纷,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动态报告纠纷及其处理的进展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范文2

【关键词】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患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加重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及不满情绪,使各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呈现快速增加的趋势。200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设定了三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一是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三种解决途径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难以得到患方的认同。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显然不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唯一办法,但至少给那些不信任官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嫌司法途径费钱费事的患者家属提供了一个比较值得信赖的维权平台。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概念

缓解医患矛盾迫切要求引入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1]。

二、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国内外现状

1、国外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先进经验

在美国处理医患纠纷依赖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对建立医患间的中间缓冲带,对防止医患矛盾激化有显著的作用,同时在公平公正性方面也易于得到医院、患者和社会三方认同。“第三方”作为一个专门的公益运作机构,也有利于降低患者维权成本,提高医患纠纷处理效率,无论对处于弱势的患者,还是对疲于应付医患纠纷的医院来说,都是有利的。可以预见,在第三方力量的作用下,医疗机构单方面话语权将不复存在,医患搏弈将逐步趋向[2]。另外,法律规定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客观上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另一个“第三方”。

2、国内对于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探索

国内已有多个城市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积累了不少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以福建南平市为例,该市于2009年8月组建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两年来共受理医患纠纷百多起,几乎都实现了成功调解。“南平模式”的秘诀之一是,双方当事人有选择和更换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的权利,减少了人们对“中立机构不中立”的担忧。

2010年12月22日,昆明市医患纠纷第三方联合调解处在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启动,该院与五华区司法局、大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成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联合调解室,开始探索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昆明模式”。这一解决医患纠纷的新模式,在运行1年多时间里,成功解决了13起医患纠纷。

可见,虽然我国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还在摸索中,但是应该肯定的是,该模式在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化解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优势和意义

(一)适用的程序灵活,使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得以降低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第三方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越过那些没有实际意义的程序,采用最简单而有效的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的成本,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双方。

(二)使得医患双方矛盾得以柔化

传统的诉讼都是以当事人双方的对立为基调,讲究双方在证据、程序等方面的对抗,而调解机制将医疗纠纷在第一时间引向调解中心,注重的是双方的交流和协商,有助于当事人情绪趋向冷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增进谅解、缓和矛盾。

(三)赔付数额理性,且处理结果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付数额,避免了确定赔付数的随意性,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以解决纠纷中的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为首要目标,不一定拘泥于法定的,而是灵活采用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的方式来处理。

(四)满足了我国从古影响至今的避讼思维

我国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至今都有绝大部分人认为参与诉讼不是好事,而通过第三方调解机制正好使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外的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

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想

尽管第三方调解机制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但是它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等特征,能更有效解决医患纠纷,公平公正易被患者接受,有利于和谐社会的长足发展。对医疗纠纷解决第三方调解机制有以下构想:

首先,第三方调解机构应能保证其具有中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就无法取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为了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该调解机构应当通过制度设计来保证其中立性,比如从其外部应当独立于行政,从内部应当独立于调解机构。同时,医疗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涉及到医学和法学两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第三方调解机构在组成人员的要求上应当由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了人民调解员资格的医学、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的专职人员组成,才能更好地提高该机构的解决纠纷的能力。保证了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中立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上,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才对当事人等具有权威性。

其次,保调解机构的运作资金以及医方的赔偿资金来源

虽然第三方调解机制较其他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有很多优点,但从国内试点机构的运行情况看,其都面临着经费困难问题,一个调解机构必须要先能生存,然后才能开展相关工作。所以,可以通过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划拨一部分来作为其运行经费的补贴。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对于缓和医患矛盾,使医患双方从对立走向和平协商,逐渐达到相互理解,遏制不断攀升的医疗纠纷,建立和谐就医环境,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范文3

2016年调研报告模板一: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对医疗服务需求越来越高,再加上社会舆论的过度关注,导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频发,并日渐成为影响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社会问题。为此,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患纠纷调研。

一、我县医患纠纷现状

xxxx年至今,全县在县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医患纠纷11件,其中县级医疗机构5件、镇(乡)卫生院(含门诊部)2件,民营医疗机构2件、村卫生室2件。在11件医患纠纷中有1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占纠纷总数的9.09%,经鉴定无医疗事故;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协商解决的10件,占纠纷总数的90.9%,医疗机构共赔付资金102万元;存在上访、、缠访和医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5件,占纠纷总数的45.5%,取得医疗机构赔付资金65万元,占协商赔付的63.73%。

二、医患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发现,引起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医疗机构因素。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医患沟通不够,医患关系紧张,患者盲目认为交了钱,应达到良好医疗效果。医疗机构对医患纠纷的防范和规范处理重视不够,医患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不完善。医患纠纷早期,医院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医疗患纷发生后,均由本身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的医务工作者处理,效果多不佳;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人员介入,又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当恶性医患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处理。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另外,医疗行业和医药行业管理较为混乱,药品三统一之后,县级和民营医疗单位药品价格不合理、收费不确定和医疗分工不合理让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患者往往会把矛盾最终发泄到医院和医生身上,医院和医生成了矛盾爆发的焦点。此外,卫生主管部门职责淡化,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诉前解决机制,医患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处理不当也极易引起医闹。

(二)患方因素。患者及家属医学常识匮乏,对疾病的转归、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现象不理解。例如个别阑尾炎手术并发下腔静脉栓塞,患者及家属认为一定是手术造成的。就医观念落后,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受经济利益驱使制造纠纷或丢弃患者。例如某些癌症患者,现代医学还无有效的治疗手段,但患者及家属认为病人到了医院,医院就应该治好,否则就是医疗事故。部分患者认为医闹有利可图。不闹不赔,一闹就赔,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实情况中,90%以上的患者及患者家属在出现医疗纠纷之后,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认为走法律途径不但 慢,而且最后不一定能得到理赔,而利用医闹来解决问题,不仅快捷,而且有利可图。大多数情况下,尽管医院及医生尽力而为,但有些家属不惜闹大医患纠纷,采取在医院设立灵堂、摆放花圈、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焚烧纸钱、散发传单、停尸闹事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以求得到高额赔偿,使社会矛盾一并转型为医患纠纷,转嫁责任给医疗机构,讹诈钱财。例如个别患者因疾病住院,由于并发症导致残疾,随之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等。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后患方不服,继续到医院、有关部门甚至县领导处投诉和缠访。

(三)社会因素。国家公务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介入,舆论的不客观导向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少数道德和素质低下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缠讼、滥讼。职业医闹掺和医患纠纷,常以停尸闹事、摆放花圈、燃放鞭炮、散发传单等形式要挟,索取高额赔偿。例如,营盘镇一产妇因产后大出血在县某医院死亡,死者家属从外地请来专业医闹人员,开口要求医院赔付76万元,医院不赔付就摆花圈,将尸体停放医院大门口等,每谈一个价位,就要做出一个要挟行为,谈判难度极大,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如上级检查、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为顾全大局,只能特事特办、从快处理。但对一些医闹分子没有严厉打击,对一些冲击行政机关、围攻殴打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严惩,从而形成了一种一出纠纷就聚众到医院闹事的恶性循环。

这些医患纠纷带来的后果及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严重影响我县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造成负面的社会舆论,影响医疗机构乃至整个医疗卫生行业良好形象。三是威胁到医疗机构公共财产安全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侵害医患双方及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医患纠纷的处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影响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正常医疗秩序。医闹、医赖、缠访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增加了医疗机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增加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量。

三、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

从近两年来医患纠纷实际调处工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促进医患纠纷不息。

(一)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二)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在同级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基础上进行,因医疗机构是医疗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医学会也是下属管理机构,医学会鉴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受到患者和社会的广泛质疑,这类解决很少有成功的范例,只有在私营医院发生的纠纷容易和解,因为受市场经济影响,私营医院怕影响声誉,在患者身体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息事宁人,容易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三)民事诉讼法律途径解决。因审理周期、诉讼成本、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原因,加之法院法官大多不具备医学知识,而且定案材料一般都依赖鉴定结论,鉴定程序又繁琐,当事人诉讼后又经鉴定程序的几经折腾,胜诉得到赔偿周期长,大部分当事人不愿走法律途径。

从以上三种解决途径来看,对于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因涉及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切身利益,部门保护主义明显,患者对于这种医患纠纷解决颇有怨言,很少成功。由于当前的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滞后,就终极程序来说,人民法院为最终的选择。就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全来讲,只有当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和解,在法院查清基本事实基础上,在法律责任确定的原则下,双方调解结案,才能使双方都达到满意。

四、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建议

医患纠纷的常发性、复杂性与现行单一的调解处置机制不相适应,为了把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控制大量医患矛盾快速升级,避免大量因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的上访、群访和恶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以及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下,提出以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建议。

(一)建立防范机制。一是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上述制度落实到诊疗工作之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全面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设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和医患争议处置程序,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设置内部保卫机构,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和纠纷防范,添置技术监控设备。制定医患纠纷防范预案、处置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文明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异地行医等现象,保障就医环境健康。加强医疗服务宣传,提高群众就医意识。加强纠纷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三是各镇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正面舆论导向,各司其职,做好医患纠纷防范工作,为依法规范处理医患纠纷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应急机制。根据医患纠纷的不同类型和恶化程度进行相应的调解和处置。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配合,开展处置工作。一是医疗机构要健全投诉机制,当事医务人员、科室、医院三级响应,加强与患方沟通,告知依法处理医患纠纷的途径。及时了解纠纷原因和患方诉求,对纠纷发展趋势客观评估,及时协调处理纠纷和报告相关上级部门。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医疗机构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纠纷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患纠纷不得迟报、瞒报或谎报。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查诊疗情况,调解医患争议,宣传依法处理途径并主导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增强依法处理力量。对社会影响较大、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重大医患纠纷,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动态报告纠纷及其处理的进展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调处机制。成立柞水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副科级建制,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要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调解业务,聘请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下,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为医患双方公平地提供医学、法律政策等方面援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保护双方相应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保险理赔机制。在全县所有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减轻医患双方因医疗责任而导致的风险,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已经医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或生效判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应依法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2016年调研报告模板二:

为全面了解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安排,10月19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凌钢带领财经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调研组,就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通过走访调查、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等方式较全面地了解目前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食品安全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

近年来,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多层次、多途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稳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逐步理顺部门监管职责。以创建文明县城为切入点,开展文明餐桌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系列活动,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日渐完善,日常监管不断加强,保障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全县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工作体系不断完善。

县政府把食品安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每年都召开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和定期召开专题会、现场会,研究部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成立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职责,确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安办组织协调的工作体制。县政府相继出台了《五河县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五河县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制度》等规章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保障监管体系有序运作;每年都与乡镇和农业、卫生、教育等主要监管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四员队伍,初步形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二)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明显。

县政府以农产品质量环节、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畜禽屠宰环节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针对群众关注、影响面广的食品安全问题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我县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三)强化宣传教育,贯彻法律法规,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增强。

县政府注重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每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各领域、各环节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班,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取得了明显效果。通过宣传,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及食品安全与质量的辨别能力,营造了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食品安全宣传不够广泛全面。

目前宣传形式仍以分发资料、张贴标语、电视广播报道信息为主,宣传内容仍以法律条文、食品安全知识为主,缺少一些生动的、典型的案例,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农村地区获得食品安全知识的渠道和方法还比较欠缺,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对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盲然,食品安全相关知识仍然较为缺乏。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

我县绝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主体规模小,流动性大,条件简陋,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客观上造成食品监管战线长,管理难度大。机构改革后,由于受到编制职数、人员流动等因素的影响,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普遍存在人员少,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人少事多这一矛盾在农村基层监管部门尤为突出。这一突出问题直接导致对使用食品非法添加剂、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及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等薄弱环节无法实现全程有效监管。

(三)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目前,我县的食品安全仍然面临着检测手段落后,专业人员缺乏,工作经费不足的状况。肉食品市场也还存在安全隐患,目前,我县还没有一家通过专业部门认证的肉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校园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差,与学校集中用餐人数不相适应。有的学校及食堂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堂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校园周边尤其是农村校园周边商店所售食品还不同程度存在销售三无食品的情况。学校营养餐仍然存在隐患,全县学生营养餐缺乏统一的供餐要求和风险评估,个别学校对营养餐的安全管控还不到位。

三、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教育列入六五普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教育力度,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措施。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及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管重罚,且不能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顶格处理。

(二)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完善。

进一步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协调领导机构作用,切实抓好涉及食品安全的统筹协调工作;食品安全监管各责任单位既要落实分工负责制,又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法律规定的监督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政府应本着有利于监管的原则,明确执法主体,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空白区域的监管,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

(三)进一步落实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的有效监管。

县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我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基础设施投入,充实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保障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经费,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抓住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要场所、重要时节,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范文4

目的:了解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认知情况,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并提出防范对策。方法:采取分层抽样方法抽取130名医务人员和130名患者进行问卷调查,运用描述性分析、卡方检验等统计学方法进行数据分析。结果:医患双方均对医患现状持乐观态度,差异无显著性(P>0.05),而双方对医患信任程度、医患关系性质、医疗纠纷责任主体、法律法规认同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认知差异有显著性(P<0.01),医方、患方分别认为医疗体制改革滞后和医务人员医德缺失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首要原因,对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均最看重调查是否中立。结论:防范医疗纠纷,增进医患信任是前提,有效的医患沟通是必要条件,正确的价值导向是外部保障。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务人员;患者;认知;南宁

2010-2013年,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医务部共接收医疗纠纷投诉221例,平均4.9例/月;2010-2013年9月,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共发生医疗纠纷77起;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医务部接收的医疗纠纷投诉,由2009年的40起增加到2013年的100起;2011年以来,南宁市各医疗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600多起,医闹引发群体性医疗纠纷24起[1]。医疗纠纷频发对医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阻碍医学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和谐。本研究就南宁市某三甲医院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认知状况进行调查,探索医疗纠纷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为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建议。

1资料来源与方法

1.1研究对象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从南宁市某三甲医院医务人员和住院患者中选取研究对象。从医院46个临床科室和17个医技科室分别随机抽取9个临床科室和4个医技科室,再采用方便抽样方法从每个科室抽取10名医务人员,共130名;从医院91个病区中随机抽取13个病区,再采用方便抽样方法从每个病区抽取10名住院患者,共130名。向医务人员和住院患者各发放13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分别为120份和116份,有效回收率分别为92.3%和89.2%。

1.2研究方法参考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医患关系双方认知研究的硕士论文设计调查问卷[2],并请专家进行评估与论证。医方和患方使用相同的调查问卷,调查内容包括2部分:第1部分为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第2部分为研究对象对医患关系现状、医患信任程度、医患关系性质、医疗纠纷责任主体、医疗纠纷成因以及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等的认知情况。

1.3统计学方法将问卷统一编码,采用Epidata3.0建立数据库,以双重录入方法录入数据,设定严格的逻辑控制和核查程序,对数据进行逻辑核对和清理。采用SPSS19.0对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卡方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医患双方对医患关系现状的认知医患双方对医患关系现状的认知程度差异无显著性(P>0.05),42.5%的医方和58.6%的患方认为当前医患关系非常和谐和比较和谐。医患双方对医患信任现状的认知程度差异有显著性(P<0.01),患方对于医患信任程度高于医方。

2.2医患双方对医患关系性质的认知医患双方对医患关系性质的认知差异有显著性(P<0.01)。医方认为医患关系首先是法律关系,其次为消费关系;患方认为医患关系首先是消费关系,其次为法律关系。

2.3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责任主体的认知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责任主体的认知差异有显著性(P<0.01)。74.2%的医方和60.3%的患方认为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共同引起的,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归责问题有一定的共识。值得注意的是,有20.0%的医方认为医疗纠纷是患方造成的,而29.3%的患方则把主要责任完全推给医方。

2.4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成因的认知对医疗纠纷成因进行排序发现,医方认为医疗体制改革滞后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首要原因,其次是患者期望过高和媒体报道失实;患方认为首要原因是医务人员医德缺失,其次是医患沟通不够和医疗费用过高。

2.5医患双方对涉及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的认同性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等涉及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能否保护自身利益问题的认知差异有显著性(P<0.01),医方对法律法规认同程度高于患方。总体来说,不太认同法律法规能保护自身利益成为双方共识,患方对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认同度较低。

2.6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的选择医患双方对解决医疗纠纷途径的选择差异有显著性(P<0.0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方首先选择民事诉讼方式,患方则倾向于采取协商和解方式。第三方调解这一新型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仅被9.2%的医方和5.3%的患方选择。

2.7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最看重之处对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医患双方均最看重调解是否中立。其次,医方还比较看重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患方则注重调解纠纷的效率和调解过程的透明度。

3讨论

3.1医患关系现状比较和谐调查显示,大部分医务人员和患者均认为当前的医患关系比较和谐,这与既往的研究结果不完全一致,例如高莹、乐虹等的研究发现大多数患者认为医患关系是和谐的,而医方认为是紧张的[3-4]。医方对医患关系评价较低可能与医院级别、患者就医态度、医闹发生情况、媒体渲染等因素有关。程俊对医患关系看法的调查显示医方对当前医患关系和谐程度评价不高,高级别综合性医院医务人员对医患关系的评价低于低级别综合性医院[5]。近年来,大量疑难杂症患者涌向三甲医院,致使医务人员工作负荷加重,精神压力较大,社会媒体时常曝出打医、伤医事件,在这种敏感环境下医方的职业危机感比较强烈。但本次调查中,医方普遍反映该医院绝大多数患者比较尊重医务人员,也能够积极配合治疗,因此对医患关系现状持乐观态度,这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3.2医患信任度有待提高医患信任是医患关系的核心,只有相互信任才能进行良好的互动。调查显示,尽管医患双方对医患关系评价比较乐观,但是彼此信任程度不够。例如,双方都倾向于将医患关系定位于消费和法律关系中,较少认为属于较亲密的朋友、伦理关系。究其原因,一方面医务人员每天处于高度紧张、忙碌的工作状态下,与患者沟通时间较短,患者不能清楚了解自己的病情,容易怀疑医方诊疗行为;另一方面,现行的医药卫生政策如药品加成、药品价格放开等使医院产生趋利行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技术劳务价值偏低,促使医方出现过度医疗、收取红包等职业道德滑坡行为。由此,患者会对医疗行业产生不良印象,对医务人员的人品产生质疑。而一些患者骗保、逃费欠费等行为,社会频发的诸如哈医大附院患者捅死实习医生、广西医科大一附院患者泼汽油伤医等恶性事件,则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的信任。

3.3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成因有不同看法患方认为引起医疗纠纷的前3个原因是:医方医德缺失、医患沟通不够、医疗费用过高。医方医德缺失、医患沟通不够,反映出医方漠视患者权利、缺乏人文关怀、缺少与患者沟通的时间和耐心以及以医谋私等情况[6],也验证了前面提到的医患信任程度不够的问题。此外,部分患者将医疗纠纷归咎于医疗费用偏高,原因在于以药养医政策导致医院公益性淡化。近年来,大医院过多使用高新技术和进口药物,过度医疗以及不合理收费造成医疗费用快速增长,加上医保支付水平过低,昂贵的医疗费用致使部分患者特别是贫困患者根本看不起病,自然把怨气发泄到医务人员身上。不同于患方,医方认为引起医疗纠纷的前3个原因是:医疗体制改革滞后、患方治疗期望过高、媒体报道失实。首先,长期的以药养医政策为医院带来了丰厚利润,却忽视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因此有些医务人员认为我国医疗体制的缺陷是医疗纠纷频发的根本原因。其次,一些患者和家属未能认识到医学发展的局限性,认为只要进了医院就能治好病,一旦达不到预期治疗效果就把责任归咎于医方,常常引起医方不满。还有,近年来一些媒体不断曝光医疗行业的负面事件,故意歪曲事实,“妖魔化”医务人员,促使社会对医疗行业形成不良印象,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7]。

3.4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第一,对医疗纠纷责任主体的认知不同。统计显示,有20.0%的医务人员和29.3%的患者将责任归咎于对方。究其原因,发生医疗事故后医方一般很少先承认自己有过错,而患者因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认为医务人员是医疗行为的主体,加上媒体对医疗事件报道有失偏颇,往往将过失归咎于医方。第二,患者对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认同度较医方低。大多数患者对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的选择首选自行协商,而医方倾向于法律诉讼,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①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没有实现管办分离,其利益关系使行政调解的中立性倍受患者质疑。②法律诉讼耗时过长,容易影响患者康复,且大多数患者特别是贫困患者难以承担巨额诉讼费用。③患者较少接触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医疗纠纷时不知如何诉诸法律。因此,大部分患者倾向于选择省时便利、程序简单、可以与医院讨价还价的自行协商方式解决医疗纠纷。④对医方来说,通过协商方式虽然可以维护医院名誉,但患者普遍欠缺医学知识,对医方的解释难以信服,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很容易激化矛盾,医方往往需要支付巨额的不合理的医疗赔偿作为代价。⑤医院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有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和人员,所以医方更倾向于选择民事诉讼方式[8]。值得一提的是,第三方调解作为新型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在构建公平的沟通平台、简化纠纷处理程序、节约成本等方面有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但调查发现,医患双方首选第三方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比例偏低,这与张兆金等人的研究结果不太一致[9],可能与政府对第三方调解的重视程度、宣传力度和第三方调解处理效果等因素有关。目前第三方调解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保障,现有规章制度对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行为缺少约束力,难以保障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中立性;地方政府对第三方调解机构重视程度不够,经费不足、人才短缺的问题严重制约了第三方调解机构解决纠纷的能力。

4结论

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范文5

内容提要: 医疗事故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两类。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笔者认为,作为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医疗事故纠纷在我国具有可仲裁性,我国应尽快将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并建议在现有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医疗纠纷仲裁分为自愿仲裁、强制仲裁、自愿与强制混合仲裁等模式,我国现阶段宜采用自愿仲裁的模式。医疗专业水平应该是聘任医疗专业仲裁员的首要资格条件,举证责任倒置应成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的主要证据规则。  

 

      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的医疗纠纷案件均呈增长趋势,成为新的利益冲突和新的纠纷类型。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前,很少发生医疗纠纷诉讼,而90年代中期以后,医疗事故案件则急剧增加。[1]医疗纠纷的概念十分宽泛,它除了包括因医疗事故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外,还包括医患关系纠纷,卫生保健纠纷,医疗保险纠纷,药品监管和销售纠纷以及医疗行政纠纷等。其中,因医疗事故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最为常见的医疗纠纷。由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以及诉讼费用的高涨,许多国家的立法机构都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缓解因日益增多的医疗事故所带来的医疗行业危机。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的仲裁制度,基于其自身的诸多优势也逐渐开始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得到一些国家的关注和采用。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相关医疗诉讼也已成为每个医疗机构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说明国家对于妥善处理医疗纠纷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但是,从近年的情况来看,医疗纠纷的解决以及医患关系并未得到很好的改善。依据《条例》第46条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三种。而具有多种优势的仲裁机制却未能被引入争议解决途径之中。笔者认为,应当将仲裁列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机制之一,以有效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从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本文拟从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行性,建立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的具体建议等方面,对有关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合理有效地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有所裨益。

      一、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行性

      (一)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缺陷

      根据2002年《条例》第46条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三种,即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

      民事诉讼,其中对前两种途径《条例》进行了重点规范。但令人担忧的是,当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

      决似乎越来越向“私力救济”的方向 发展 。而这种“私力救济”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暴力的普遍

      化和激烈化。

      1.协商和解

      尽管数据表明医患双方之间的协商和解是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途径,但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缺陷。在实践中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医疗事故纠纷协商的过程中,有一些自力救济或者私力救济处于 法律 的边缘甚至是规避法律的产物。[2]在实际争议发生后,往往会因医患双方的立场及利益观点不一致,使得医患关系无法调解。于是“闹院”等事件频频发生;[3]患者漫天要价,出现“大闹弄大钱,小闹弄小钱,不闹不弄钱”的不正常现象;甚至有社会恶势力参与其中,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借“私了”之机,回避了第三方的监督,规避了其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行政责任,不利于对医疗质量的监控和提高以及对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4]

      2.行政调解

      在我国以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患者(家属)对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存在疑虑。由于 历史 原因,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既管理医疗机构,又开办医疗机构。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大多数医疗机构还具有明显的公益服务性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出于行业保护和其他考虑,易存在“偏袒”或“隐瞒不报”等弊端,导致其权威性在患者(家属)中大打折扣,公正性令人质疑。二是在行政调解方式上,当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机构未形成合理协调时,卫生行政处理结果常被法院推翻,从而导致案件解决的拖延。

      3.民事诉讼

      相对于前两种解决方式来说,民事诉讼是最具权威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途径。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它并没有发挥其应然的实效。据最近报道,仅1成医疗纠纷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5]对于涉案的患者(家属)来说,哪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其必然就会选择该种方式解决纠纷。笔者认为,除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规则繁琐、成本较高之外,还存在以下问题:(1)法官过分依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官的裁判更多的是直接依据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对裁判结果的直接影响导致在纠纷的处理中,法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裁判者,真正的法官乃是医疗事故鉴定机构。(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频遭质疑。如果说,过分依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法官对专业案件的无奈之举,只要鉴定结论本身能够起到说明事实,分清责任的作用,那么法官据此作出的医疗纠纷裁判也可以起到维护正义,平息纠纷的效果。遗憾的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身也常常遭到质疑。尽管2002年《条例》已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由过去卫生行政机关改为具有学术性的医学会来承担,但是各地的医学会大都与现任的卫生行政长官有涉;加之医疗鉴定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必然的血脉关联,导致由学术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仍会具有偏袒医疗单位的倾向。即便学术机构作出实际公正的鉴定结论,但是对于

      (一)仲裁模式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即允许医患双方通过签订仲裁协议处理日后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为鼓励医患双方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可以借鉴美国部分州的做法,通过风险承担或设定诉讼标的额“门槛”等方式,使当事人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此外,为排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再缠诉,久拖不决的困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应该具有终局效力。不过,鉴于医疗事故往往侵害的是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等重要权利以及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

      (二)仲裁机构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的设置存在不同设想。有的学者以医疗纠纷具有特殊性为由,主张通过专门性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可取。我国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可直接利用现行的仲裁机构,无须再设专门的仲裁机构,可考虑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因为,医疗事故责任的特殊性并不在于 法律 适用上,而在于对医疗行为的认定上。由专业的鉴定组织对医疗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即可较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因此,只要吸收部分医学专家为仲裁员,就有利于公正、准确、快速地裁决纠纷,这样既节省资源,又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其次,由于我国的仲裁制度起步较晚,仲裁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将仲裁运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这一特殊领域时,难免存在诸多不适之处。因此,现阶段首先要解决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具体制度的合理设计,民众对医疗仲裁意识的提高等问题,而不是是否设置独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这样的问题。

      (三)仲裁员

      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而言,聘任仲裁员,首先应当坚持专业性原则。因为提交仲裁的案件大都涉及复杂的医疗技术性事项以及医患法律关系,要迅速公正地对案件做出裁决,仲裁员就必须具备必要的医疗、法律知识。其中,医疗技术的专业性知识无疑至关重要。所以,必须严格按照专业性原则来选聘仲裁员,将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除此之外,由于临床医学本身是涵盖十分广延的学科,高级医疗技术人员往往只能对自己的专业领域给出权威的意见。因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员的聘任,也应当按照各个专业领域进行。

      (四)仲裁庭的组成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程序与其它商事案件相比并无特别之处。但是在仲裁庭的组成上则有其特殊性。医疗纠纷本身的特点决定其仲裁庭的组成以3人为佳。其中一名由申请人选择,另一名由被申请人选择,第三名仲裁员也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择;如果双方无法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所在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首席仲裁员必须由法律专业人士担任,而双方当事人各自选择的仲裁员则必须是争议案件所属的特定医疗专业领域的医学专家。美国一些州的相关立法对仲裁庭的规定也是采用的3人制。美国俄亥俄州州法典(修订)2711条第4项[30]以及北卡罗来纳州议会2007年8月通过的关于因医疗过失行为致使个人伤害、死亡的医疗纠纷仲裁法中,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五)仲裁协议

      在实践中,医疗仲裁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医疗事故发生以前,医患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而当发生纠纷后,又几乎不可能让充满抵触情绪的患方和医方达成合意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医疗仲裁协议可按两种形式进行:一是在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以及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增加仲裁条款选择项,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 治疗 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可自行选择是否同意仲裁条款,若划钩选择则视为对该仲裁条款的认同,若不填写则视为对仲裁条款的默认。另一种是印制独立的仲裁协议。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选择是否签订协议,医务人员也可自主决定是否签署该协议,任何一方拒绝签字则视为该仲裁协议不成立。鉴于大多数患者不了解仲裁,甚至会误以为医疗机构在玩花样以剥夺自己的某些权利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协议的书写应当注意语言使用和具体内容的编写,仲裁协议的语言应尽量平实、简单。

      (六)举证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国内一些知名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遵循这一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具体对于医疗事故而言,如果患者是以医疗行为侵权提出 经济 赔偿请求,那么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求经济赔偿的一方即患者(家属)要获得赔偿似乎就必须证明以下事实存在:⑴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或受到损伤;⑵被请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做出的行为;⑶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与争议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对于第一项事实,原告是可以证明的,毕竟死亡和伤害都是客观发生的。然而,对于后两项的证明,由于涉及到专业的医学知识,患者(家属)不可能知道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哪些行为存在错误或者有疏忽。患者更不可能知道,其所受的人身损害与争议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很多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或者是因患者个人特异性体质所致的伤害。[31]这样,患者对事实真相都不能认知,何从谈其证明能力呢?而对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来说,作为医疗规范的主体,其知道也应当知道医疗规范和医疗行为的后果。所以,对于医疗事故这类特殊案件而言,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2]

      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意味着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家属)就可以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部分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并没有完全免除患方的举证责任。因为,患者还必须证明其医疗事实存在的过程。在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家属)也有责任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向仲裁庭提供一定的证据。比如,证明自己确实在某家 医院 就诊、治疗过;证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自己的人身造成损害的事实;自己的诊治经过等。

      三、结束语

      2002年《条例》中对“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解决方式”相关规定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对患方权益保护的社会呼声日益强烈,同时,也表明完善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刻不容缓。笔者建议,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允许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在现有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将仲裁协议作为选择性条款列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把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并按照医学各专业领域进行仲裁员的聘任;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举证责任规则。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建议,尽快在我国建立起公正、经济、高效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机制,以有效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 

 

 

 

注释:

  [1] 20世纪60年代以前,七位医师里只有一位会在他一生的医疗执业中因医疗事故而被起诉一次,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七位医师中的一位每年都会因医疗事故而被提起诉讼。evelyn yeatyng tang,book review:first,do no harm:the cure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by ira e.williams,journal of health&biomedical law,vol.2,2006,p.143.

  [2] 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 发展 及其趋势》,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3]王泽琛、王永周:《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思路》,载《西部医学》2007年第1期。

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范文6

    据统计,近几年来,医疗纠纷的数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但从附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每年医疗纠纷的数量在递增,但是出现医疗纠纷后进行尸检的数量每年是在递减的。我们知道尸体解剖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公开性、公平性,因此在医疗纠纷中应当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是医疗纠纷中病理尸检数量是在每年递减的,造成这样的结果,我们将其原因归结如下:

    1.医疗机构/私了0了大部分的医疗纠纷。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患者及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常常习惯于直接找医疗机构/讨要0解决途径,往往认为/事情是医院出的,我就找医院赔钱0。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据统计约有85%的医疗纠纷是在医疗机构的努力下,采取与患方协商解决,最终以/私了0而解决。

    2.医疗纠纷给医疗机构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3]。在/不闹赔不了钱、小闹赔小钱、大闹赔大钱0的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使一部分人不选择走处理医疗纠纷的正规途径,而是一定要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有反复纠缠医生或医院管理者,辱骂、殴打甚至危害医务人员,在医院主要位置设置灵堂,拒绝火化尸体,冲击或打砸医院等非理性行为,以迫使医疗机构屈服,继而影响了正常的医疗工作。

    3.社会上出现了/职业医闹0。社会上一些不法份子、别有用心的人、以医疗纠纷为生计的/职业医闹0,他们煽动患者及其家属拒绝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上法院诉讼,只要求与医院协商解决,使医疗纠纷的处理难上加难。一些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即使医疗机构无明显过失,也提出要求赔偿,使医疗机构颇为无奈。4.医疗事故行政调解途径名存实亡。根据5条例6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调解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来主持,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但是调解的必须是已经定性为医疗事故的,而且卫生行政部门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组织调解一次。由于对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地位的怀疑,患方常会认为行政部门可能在调解中偏袒医疗机构,作出的调解结果很难公正,成为影响患方进一步走正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5.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的5条例6其操作性不强和整个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体系的内部冲突所造成的。5条例6的有关/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0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医疗过失按照5民法通则6赔偿0的法律法规冲突,使医疗纠纷的司法判决处于尴尬的境地,以至于出现医疗事故案件的赔偿却低于非医疗事故的怪事,更使医患协商缺乏法律适用基础。

    6.媒体报道有失公正。舆论导向喜欢强调患方弱势群体的地位,将医患双方定位为对立的两方,夸大医疗损害后果,有时甚至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听取患方一面之词就将事件公布于众,使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时陷于被动的局面。

    二、在医学教育中的意义

    1.加强医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医学生未步入临床工作之前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在校期间学生应注重理论知识的积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及时加强,改进教学措施,更新教学观念,与时俱进,逐步提高学生的分析、归纳及总结问题的能力,例如:人体解剖学教学中,应指导学生自己去归纳人体的一些之最、人体的一些/三角0等等。

    2.渗透5条例6中的内容于教学当中。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那么在医务人员还未走向工作岗位之前,我们医学教育者应提前将5条例6传授给他们,在讲课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于教学当中,例如:妇产科教学中,在分娩机制讲解时,强调保护好会阴,防止出现会阴ó度裂伤(四级医疗事故)。外科教学中,在手术步骤的讲解中,手术完毕后要清查器械、纱布无误后方可关腹,否则若将器械或纱布遗留在体腔内即造成医疗事故,等等。让他们形成一个不论哪种行业都有其法律规范,一切工作均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的保障下,我们的事业才能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