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范例6篇

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

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范文1

关键词:高校;“去行政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9-0013-02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部署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首次提出了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可见,褪去学校,特别是高等院校的行政化色彩,回归高校发展独特方式的需求已刻不容缓。但目前经过3年多的实践,改革的步伐还十分缓慢,改革的进程倍受阻力,究其根源是多方面的,但其核心在于高校人事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势必对既得利益者的权力“侵害”。

一、目前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阻力和难点

1.高校领导集体组成的“行政化”倾向。长期以来,高校领导集体的形成、决定和去留其决策权多来源于上级部门。发展至今在很多地方,高校领导已成为上级行政部门为解决干部级别待遇、落实政策的方式,很多高校领导,特别是一些领导集体中的主要负责人在管理学校之前多年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从未从事过教育工作,不了解高等教育规律,而且长期的行政管理经历培养形成的思维方式、掌控思想、行政习惯、处事态度的“行政化”很难根本改变,固态的思维模式对高校的发展特别是对于高校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因此,领导集体的“行政化”思维是影响高校“去行政化”的主要内因。

2.高校管理机构的“衙门”映射。高校的党政机关,除了自己独有的为数不多的教务处、学生处等几个部门外,基本上是按照“对上”思想设置政府模式的各种机构,诸如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基建处等,基本上级行政部门所设有的机构都能在大学中找到相应的部门,导致大学内行政机构庞大,同时,这些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与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长期往来,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与行政机关相同或相似的管理思维与管理模式。因此,高校的“衙门”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政化”思维是影响高校“去行政化”的主要阻碍因素。

3.高校管理队伍的“职业化”水平低下。随着高校工作环境的不断改善,待遇的不断提高,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将在高校参加工作的人员资格一概上升为硕士研究生,这一做法对于提升高校人员的学历水平有一定的帮助,但在我国硕士研究生还处于精英教育的环境下,大部分高校对于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引进还是为了满足学科、科研建设需要。同时,原本以学科、科研引进的人才又因为种种原因将这些人留在了管理岗位,造成了部分参加高校管理工作的研究生不满于现状,简单的工作内容无法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在工作中缺乏积极性,岗位认同度低,绝大多数研究生没有长期从事行政工作的意愿,工作能力提高缓慢,妨碍了高校管理水平的提升。

4.高校教师队伍的“教授化”水平低下。高校职称评定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至今,虽在细节上作了很多的改进和提高,但是从根本上“唯科研论”、“唯项目论”、“唯文章论”的职称晋升标准并未改变,以至于发展到“唯科研定能力”、“唯项目定绩效”、“唯文章定成果”的现象导致教师局限于自己的“科研圈”中,学校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学生的成长与自己无关,制度逼迫教师“自私自利”的现状无法改变,教师无心在教学上花费精力,教学质量不仅没有提高,反而不断下降,虽国家教育部门也通过教学水平评估、专业质量认证等方式试图改变这一局面,但实际效果甚微。“唯成果”的指挥棒下,教授的“教授能力”低下,甚至有学生反映助教讲得比讲师好,讲师讲得比教授好。

5.“教授治校”观念的长期博弈。早在蔡元培时代中国的著名学府――北京大学便尝试实行教授治校。解放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环境下的大学发展基本处于政府的约束之下,政府对大学统得过多,大学缺乏应有的活力,损害了大学精神。新的历史时期,教育界又重提“教授治校”,认为使大学重回教授管理之下才是中国大学发展的出路,殊不问,今天之“教授”可与当年之“教授”同日而语?另一方面,现在的大学也与当年的大学相去甚远。简单地实行“教授治校”已不能达到以往的效果。

二、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困境的成因

1.“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官本位”是大学“行政化”的深层诱因,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难的根本原因。大学以“级别”论强弱,行政干部以“级别”论高低,无论是大学,还是大学里的“官员”最多考虑的是由学院变成大学,如何从科级变成处级,从处级变成校级,不论是行政部门,还是学校师生都从内心深处将高校以级别进行划分,消除“官本位”思想,不仅行政官员不能接受,高校师生也不能认同,这种从上到下的“等级”思想长期阻碍高校人事制度的有效改革。

2.“独资经营”方式决定高校“唯上”改革的初衷。一直以来,高校的运行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投入,但从高校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组织性质上就能看出来,不论是基础设施建设、教师员工福利工资,还是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等都离不开政府的投入,纵观全国高校发展快慢的差距之比,无不与政府支持力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学校应该怎么运行,应该如何发展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愿,故而人事制度改革也要听从于政府,迎合政府需求,迎合官员意志,从而获得更多显形和隐形利益。

3.“既得利益”丧失阻碍高校人事制改革。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在企业等方面逐步放权,可获得的“灰色”利益在不断减少,而高校所在基础设施投入、科研项目审批、职称评定、行政干部任免等方面都存在着对官员来说巨大的“灰色”利益,表面上看近年来高校腐败、学术腐败等问题日渐突出,但仅仅将责任归咎于高校自身也未免牵强,行政主管部门的辅助或不作为,甚至是腐败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因此,从根本上讲一些教育、人事、科技行政部门的官员是不想放弃高校这一仅存的利益体,才会消极或下意识地抵制对高校人事制度的改革。

三、对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1.建立领导集体以岗位定人机制。从目前高校领导集体中各成员职能划分来看,基本上按照思想引导、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附属单位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划分,选择校领导成员时,应根据管理职能性质选择拥有对应岗位管理专业知识、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的人才,而不是因人定岗,因人调整职能分工,可以针对如财务、基建、后勤等岗位的“持证上岗”。

2.减少政府干预,为高校简政放权。如:应将政府管理部门改为政府服务部门;教育部门应成为高校先进教育思想、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咨询部门、调查部门,教学质量社会反馈的搜集分析部门;人事部门应成为高校选择各类人才咨询部门、信息收集平台;科技部门应成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服务部门,科技需求的收集部门。而把高校设置什么样的机构,开办什么样的专业,招收什么样的学生,开展什么样的工作,选择什么样的人从事什么样的工作,什么样的人拥有什么样的待遇等归属于高校自身的职责还给高校,有高校自主决策,高校的领导集体为自主决策承担责任。

3.管理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在科学合理设置行政岗位的基础上,对管理队伍实行职业化管理和建设,打破唯学历论和高学历即是高能力的思维。针对不同的岗位,选择不同专业背景,不同工作经历,不同性格特征的人员,并针对岗位进行不同内容和不同技能的培训、考核。切实贯彻聘用制与合同制,实现管理队伍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4.建立教师队伍的“两线”发展趋势。改革教师职称晋升的单一途径,按照教师在教学和科研方面所拥有的不同特点和优势将教师职称分为教学型职称和科研型职称。按教学型职称发展的教师其主要精力关注于教学方法的改进,教学效果的提升,教学质量的提高,评价其水平和能力主要看学生知识掌握运用水平和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程度;按照科研型职称发展的教师其主要精力关注于科学研究,评价其水平和能力主要看所研究课题的含金量和研究成果的转化度,科研成果为学校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建立“教授治系”和“教授督校”制度。从目前教授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来看,“教授治校”不能成为一项制度进行推行,因为很多教授的工作经历中并没有任何管理经验和管理知识,在目前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如果执意推行教授治校很可能使高校从管得太严的状态变成管理混乱的状态,这无异于是对高校改革雪上加霜。因此,应该首先实行“教授治系”,让高校的二级学院或系部成为教授管理的主要平台,以减少行政管理的过度干预;将治校层面的工作交由高校管理经验较丰富的管理者来承担。同时,为了保证不出现外行管理内行的现象,应建立“教授督校”制度,以保证学校管理者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出现违背教学规律、科研需求等泛行政化现象。

参考文献:

[1]阮兰泉.浅谈高校去行政化改革[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16).

[2]吕继臣.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框架[J].辽东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2).

[3]韩建华,叶志坚.高校“去行政化”的理性审视[J].教育发展研究,2010,(09).

[4]毕洪东.关于高校“去行政化”的认识及思考[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0,(03).

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范文2

关键词:优化 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指通过年度收支计划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项目编制并进行财政规划,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深化,传统的财政预算管理思想已经无法满足行政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编制的需要。正确认识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中财政预算管理意识落后、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缺少规范的财政预算管理监督体系、财政预算管理编制欠缺有效性等问题,对改进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概述

(一)财政预算管理的含义

财政预算管理主要是指通过编制预算、业绩考核和内部管理等财务措施实现对某单位经济和管理目标的财政管理活动。财政预算管理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财政预算编制过程,在财政预算实施过程中,财政预算的有效性与财务管理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预算编制,对于单位管理和经济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财务预算执行,实施财务预算制度时,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确保财政预算编制的有效性,促进单位经济和管理的进步与发展。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概念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活动主要是向社会提供公共基础服务项目进行的财务预算,针对利国利民的公共建设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财务计划是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完成的必要措施。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主要是由编制、执行和评价三个部分组成,其工作目的是将有限的资源,通过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方式发挥最大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行政事业的高效完整。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目前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管理问题,严重阻碍了社会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先进的财政预算管理意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各个领域都有着突破性的进步,但是在当前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中,依旧沿用传统的预算管理思想,严重阻碍了预算管理制度系统化的建设。财务管理意识淡薄,使预算执行不到位,领导缺乏对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视,影响到预算执行工作者的积极性,行政事业单位各个部门也会对财政预算管理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的操作。财政预算管理意识的缺乏,上级领导不重视,各个部门不配合,财政预算工作者工作散漫,造成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预算执行无法落实。

(二)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不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者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是重要的原因之一。财务管理者的工作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关系到财政预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评价有着直接的影响。根据相关调查显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从事人员缺乏《会计法》和《预算法》的专业知识,由于人事调动和调整,会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有着加大的差异,使得财政预算管理无法统一,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效率低下,甚至造成资金流失等不良现象。

(三)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财政预算编制缺乏有效性,严重阻碍了社会基础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预算编制作为财政预算的重要环节,预算编制是否合理性决定了预算执行的难度和效果。目前,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联系,对财政预算管理不重视,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整体的预算编制缺乏可靠的信息和数据作为依据,严重缺乏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欠缺规范的财政预算管理监督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管理监督机制滞后,是行政事业单位常见的工作问题之一。财政监督机制是确保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能正常运行的最后一层保障,当前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中,缺乏规范的财政预算管理监督体制,很多行政单位的监督工作只是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的监督作用。在财政管理中欠缺严肃的监督管理制度,很难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社会基础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必要性

(一)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目标

行政事业单位各个部门的财政预算计划组成了财政预算管理计划,只有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合作,才能确保财政预算管理中编制、制定、执行、考核等各个环节有序完成。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有利于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目标,通过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共同制定科学、有效的财政预算管理方向,有利于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效完成。完善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确保了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管理的合法合理,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

完善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能有效实施对各个部门和工作者的监督作用,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日常工作的规范化。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可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者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督,适当的采取奖罚的措施,能促进行政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控制错误思想的蔓延,以防造成不可弥补的错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者的日常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进步和发展。

(三)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主要针对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对社会公共服务建设项目财务预算,只有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保证预算编制的有效性,促进预算执行的引导作用,才能有效确保国有资产落实到利国利民的公共服务项目建设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严格控制财政预算中的资金应用,提高国有资产的高效利用率,确保国有资产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管理水平与行政事业单位整体管理水平有着直接联系,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要形成先进的财政预算管理意识,重视财政预算管理的意义。首先,在行政事业单位内宣传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其次,提高干部对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再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积极配合财务预算管理的编制和执行;最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全体职员财政预算意识,结合责任管理制度,提高各个部门和工作执行预算编制的效率和制度。

(二)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者培训

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者培训,要从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两方面入手:第一,通过马哲理论和党性教育,加强财务人员的思想建设,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第二,引导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会计法》和《预算法》,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措施,从而提高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强化财务人员的思想意识,规范财务业务操作,是确保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思路全面开展的重要措施。

(三)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预算编制的有效性,促进社会基础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预算编制作为财政预算的重要环节,确保预算编制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能有效提高预算执行的质量和效率,从而充分展示财政预算管理在项目实施中的指导作用和监督作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提高财政预算管理重要性的意识,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确保整体的预算编制有可靠的信息和数据作为依据,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规范财政预算管理的监督体系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管理监督机制,是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思路的重要措施之一。财政监督机制是确保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能否正常运行的最后一层保障,在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中,规范的财政预算管理监督体制,能够充分发挥财政监督体制的监督管理作用,对错误的现象给予严肃处罚。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基础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精神需求越来越高,完善社会服务基础建设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前提。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社会基础服务项目建设完成的基础,建立健全完善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思路,必须要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意识、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者素质培训、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财政预算管理的监督体系、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编制的有效性,从而达到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目标、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充分发挥财政预算管理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的指导作用和财政计划作用,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余敏.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策略分析[J].中国外资,2012.

[2]段蕾.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

[3]邓克平.浅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改革与开放,2007.

[4]张安莲.浅析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中国外资,2014.

[5]刘敏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

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范文3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管理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且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因此以科学的发展观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为推进社会建行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行政事业的国有资产可以划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类。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一般是指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无偿拨款,主要用于完成国家行政事业的任务。而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把非经营性资产投入企业而获利转化而来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和财政管理模式两种。前者是由各级政府国资部门对同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筹管理,而财政管理模式主要是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同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筹管理。随着行政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也逐渐向财政管理模式转变。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

结合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含义,下文简要分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

由于目前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要来源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形式,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又具有无偿性的特点,这就导致部分执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的过程中缺乏资产管理意识,不重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形成了“重钱轻物”和“重购置轻管理”的管理理念制约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革新,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也能得到执行,致使资产管理缺乏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意识的淡薄也导致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缺乏。

2. 缺乏国有资产预算管理体制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健全资产预算管理制度,导致国有资产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资产闲置和资产浪费的情况出现,这也就导致了资产的配置效率低。国家每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占有很大的比重,如果行政事业单位不依据自身的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科学的资产预算,会引发一些的负面问题,例如投资兴建或购置资产的标注越来越高,造成资产低效率,滋生腐败事件发生。

3.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

部分部门、地方和单位没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也缺少专职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一般是有财务人员兼职负责管理,缺乏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一方面降低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国有管理职责难以落实。导致出现账实不符,基础工作薄弱,行政单位资产家底不清的现象出现,同时组织机构缺少监督管理部门,也增加了资产流失的风险。

4.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随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深化,信息化逐渐成为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虽然在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普遍采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工作,但是个别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管理水平不高,而信息的获取成本又高,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管理的实施。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构建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据公共财政理论,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重新构建,逐步完善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制,节约政府成本,维护国有资产完整与安全,适应节约型社会的建设的发展需要。

1.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事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根据现行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部门行政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机制和奖罚机制,构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预算、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建立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 有偿使用及分配制度,增强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增强管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权属问题,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落实行政单位国有管理机构的部门职责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机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细化各级部门的管理工作职责,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各环节的责任人,做到权责分明,资产管理依据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和办法展开工作,严控资产购置审批,按照单位发展需要进行资产采购,对于资产的出入库登记要及时规范,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合理规划资产配置,有效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作用。

3.加强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

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逐步加强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之间、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之间资产管理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国有资产信息的动态管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资产预算的准确性,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信息保障,优化国有资产管理。

4.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在统一的技术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增强管理过程的控制力,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水平。加强监督工作能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

5.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职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结合管理国有资产的需要提供先进的管理办法,为行政事业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保障。

四、总结

  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能够加快国有资产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的进程。履行行政事业单位职能增强管理的力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范文4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重大监督检查专案事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涉及全辖区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本辖区内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五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不妥的,可以建议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从属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事项的管辖权限依照《粮食监督检查处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第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举报事项,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

(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

(二)有具体事实依据的;

(三)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举报人不明确的除外: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不属于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对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监督检查过的事项,除处理未完成的督办事项外,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三个月内不得就同一事项再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例行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的证据应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但可以调取复制品、照片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凡能证明监督检查事项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作为监督检查的证据,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意见的根据。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监督检查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受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之前,监督检查人员不停止对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所抽验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及时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的处理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终结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监督检查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监督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

(二)监督检查的原因、项目;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粮食经营者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应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已查清,依照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处罚案件,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以及方式、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对有可能危害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需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后,应当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工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

(一)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

(三)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规定的期限内对同一事项再次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监督检查人员违规向被检查对象收取费用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

(二)在被检查对象报销费用的;

(三)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四)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中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接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粮食监督检查行政职能的组织,对粮食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文书由各地参照本规程附表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应受处罚的粮食经营者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有法定依据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粮食经营者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

第七条行政处罚由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的规定管辖本辖区内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事项。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监督检查事项进行督查。

第九条两个以上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事项,由最先受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监督检查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管辖。受移送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否则不得擅自移送。

办案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主体的;

(二)有具体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事实和证据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

第十二条粮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粮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粮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三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查明事实;违法、违规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除本程序第十六条规定情形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五条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粮食经营违法、违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依照本程序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除本程序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询问、抽样检查、拍摄等方式收集证据;询问应当同时制作笔录,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由执法人员记明。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二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于不宜保存,日后易灭失的证据,可以采取照相、录像办法保存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调查取证可参照《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调查终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和取消粮食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取消粮食经营资格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前款中的“较大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后三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九条听证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条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申辩和质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委托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听证结束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程序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作出罚款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三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罚没收入上缴国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程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粮食监督检查行政职能的组织,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第四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粮食行政处罚文书可由各地参照《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附表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第四十四条本程序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程序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统一执法,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主体资格,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粮食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证),是指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本规定取得的表明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资格的身份证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持有监督检查证。

第三条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规格、式样和内文全国统一,加盖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证件专用章,并按照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编码办法编写证号。监督检查证的规格、式样和内文不得擅自变动或者涂改,凡擅自变动或者涂改的证件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监督检查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证件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包括“机构代码”和“人员代码”。“机构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具体编码方法按《粮食行政、事业机构及社会团体分类与代码》(LS/T1700-2004)执行,不足7位的以“0”补齐;“人员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持证人在本部门内部的顺序编码。

第四条监督检查证限于持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在其他行政区域持证从事监督检查活动,需由持有本证的当地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协同。

第五条申领监督检查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经过粮食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原则上要求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暂属事业编制的地方粮食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接受上一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并按程序申领监督检查证。

粮食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内容为行政执法基础理论、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以及与粮食行政管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监督检查证的管理实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当地各地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证核发和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由本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机构负责。

各地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申领监督检查证,由其所在机关填写《粮食监督检查证申领表》(附表一),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监督检查证,经由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监督检查证,并按照“机构代码”和“人员代码”顺序逐一填写《粮食监督检查证核发备案表》(附表二)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案。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申领监督检查证,由其所在机关填写《粮食监督检查证申领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省级(含)以下可以申领监督检查证的范围:一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监督检查工作的负责人;二是具有执法主体地位的监督检查处(科、股)的组成人员;三是与监督检查工作关系密切的处(室、科)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

新调入和新上岗人员申领监督检查证,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监督检查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办理作废手续。经向所在机关申请,按规定的程序补发新证。

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监督检查证收回,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调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调离监督检查工作岗位的;

(二)辞职、辞退的;

(三)长期休假超过三个月,以及退(离)休的;

(四)其他不能实际履行执法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监督检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暂扣监督检查证:

(一)被行政拘留的;

(二)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越权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拖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监督检查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五)其他应予暂扣监督检查证的情形。

暂扣监督检查证的期限由持证人所在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最短3个月,最长1年。在暂扣监督检查证期间,原持证人不得从事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条监督检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缴销其监督检查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被开除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刑事拘留或判刑的;

(四)被暂扣监督检查证2次以上的;

(五)其它严重违法违规需要缴销监督检查证的。

被缴销监督检查证的人员不得再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证的暂扣和缴销情况及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证的核发和管理事项每季度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粮食监督检查证件。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检查证件。不出示监督检查证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予以拒绝。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证件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和监督检查证件的颁发、审验、补发、换领、注销等情况。

第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对暂扣、缴销监督检查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暂扣、缴销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暂扣、缴销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颁发监督检查证的;

(二)不按规定对监督检查证件进行审验或者建立档案的。

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范文5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推行市容市政管理行政指导,要以党的*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转变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执法亲和力,改善执法环境,全面推进和谐城管建设。

2.工作目标:实现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由单一刚性向刚柔相济转变、由传统行政管理向现代行政管理转变,探索建立和谐共生的新型市容市政管理关系,积极推动“执法型城管”向“服务型城管”转变,实现管理与发展、管理与服务、管理与维权、管理与执法的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

市容市政管理行政指导,是指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及立法精神和政策规定,立足市容市政管理职能,针对不同情况,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提示、劝阻、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谋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引导其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应立足于“城管部门所能、社会民众所愿、法律法规所许”,把握好“立足职能、全面导入、因事制宜、和谐管理”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下五项原则:

1.合法性原则。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和原则以及国家相关政策。

2.合理性原则。实施行政指导采取的方案、方式应与行政指导的目的具有必要的、合理的联系,行政指导行为应基于正当、合理的考虑,内容应当适度,合乎情理,并且具备可行性和有效性。

3.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所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公正、规范,同一事项的行政指导不因相对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指导。实施的行政指导事项、形式等内容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4.以人为本原则。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自主选择,通过说理,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

5.效率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结合市容市政管理实际和特点,适时灵活地将行政指导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传统方式统一于工作之中,用成本效益最大化的方式、方法,及时、有效地实施,以促进职能到位和提高执法效能。

三、主要内容

市容市政管理行政指导应贯穿于市容市政管理的全过程,行政指导人员要在事前、事中、事后,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和管理行为,具体实施以下行政指导:

(一)审批服务行政引导。是指行政机关根据部门职能,在日常监管中主动为企业或个人服务,事前帮助、引导其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其合法经营、健康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1.审批事项约见服务。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向市容市政管理窗口咨询有关审批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确定申请事项基本符合条件后,主动与申请人约定时间到现场勘察,当场向申请人提出修改意见,并将需要办理的手续及材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对象,尽量使申请人到窗口时一次审批完成。

2.审批事项提示。市容市政管理窗口对本窗口申办事项涉及的后续手续及程序,以书面提示单形式,向服务对象就下一环节的审批进行提示,提供有关审批依据及流程,引导申请人做好事项审批,避免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失。

3.摊点疏导管理。对道路实行分类管理,开辟疏导点,实行定点、定时统一管理;加强与工商、公安、卫生、街道等部门联动,建立流动摊贩入市疏导机制,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规范经营。

(二)整治事项行政提示。是指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在开展重大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前,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整治事项公告,并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商家、个人积极进行沟通、说服的行为。适用于道路景观提升、街巷综合整治、户外广告整治、市政设施维修、市区道路大修等综合整治项目。

(三)执法事项行政提示。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在执法事项发生前,按照“宣传、服务、教育、管理、处罚”五步工作法要求,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开展法规宣传、实施贴心服务、进行说服教育、提示执法事项的制度。

1.法律法规宣传提示。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积极向管理相对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当事人学法守法,规范行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工作,畅通沟通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营造市民理解、支持、参与城管执法工作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

2.违章高发时段教育提示。对某一违法行为或群众举报投诉高发时段到来前,城管执法人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

3.审批事项事后提示。审批事项手续完成后,其事后管理由市容市政管理窗口以提示单形式,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对审批事项应尽的城市管理法律义务,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达到有效防止和减少社会矛盾的效果。

(四)轻微问题行政警示。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时,城管执法人员告诫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明确知晓的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制度。

1.口头告诫。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够即时改正的事项,执法人员应对其进行口头告诫并做相应记录(记录应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改正情况,并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确认)。

2.书面告诫。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但不能即时改正的事项,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告诫书,督促其限期改正。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改正违法行为后,应在告诫书上签字,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五)突出问题行政约见。是一种以约见形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教育,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的制度。适用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现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已被城管执法机关多次处以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案件存在疑义而难以处理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书面约见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六)管理责任行政建议。是指属于同一类型的行业普遍存在某类违法行为时,或因管理单位管理责任缺失造成某类违法行为时,由城管执法机关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情况抄告相关行业协会或管理单位,必要时由市容市政管理部门以建议函形式对违法行为人的主管单位提出管理建议和意见的制度。

(七)重大案件行政回访。是指市容市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案件或多发案件进行事后回访的制度。

1.重大案件回访。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条件的案件和行政机关认为进行事后回访对规范、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有积极作用的案件,由城管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回访。

2.多发事件回访。在市容市政管理部门职权管辖范围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事件、案件和在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及群众反复投诉的事件,在处理完毕后,由综合协调或效能督察部门负责定期回访,巩固成果,防止问题回潮。

(八)典型问题行政披露。是指市容市政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披露、公示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秩序、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反复违反法律法规且拒绝整改或拒绝接受行政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制度。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服务人民群众能力和服务城市建设管理能力的重要措施;是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主动维护市容环境秩序的有效途径。要抛弃管理就是单纯处罚、许可、收费的传统观念,树立管理也要引导、执法先要服务的现代观念。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的要求,认真落实“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充分认识行政指导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内涵,积极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要力争在短时间内,通过狠抓落实,建立起有效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实现市容市政管理与城管行政执法模式由粗放、低效管理向精细、高效管理的转变,由突击、运动式管理向经常性、持续性管理的转变,由事后被动管理向事前主动管理的转变;实现市容市政管理水平与执法水平跨越式发展;实现执法绩效与社会效益双赢局面,进一步促进市容市政管理和执法机关自身建设,改善执法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关系,不断优化执法管理环境,提升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形象。

2.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各级领导班子要把行政指导工作作为系统性、全局性的创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成立推行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

*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规则制度,审定行政指导项目,评估行政指导成果,监督行政指导行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市(县)、区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大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各市(县)、区局要相应成立推行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在本辖区推进行政指导的具体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要以本意见为基础,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范文6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是为人民办事,是我国政府执政的形象化表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也在逐步完善,在新经济形势下,事业单位也相应的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力求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趋势。财务会计管理是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因此,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有序进行,必须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积极创新各种财务管理手段,推动事业单位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准确、有效的决策依据。

1、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1.1思想上缺乏重视,财务管理理念滞后

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行经费直接由国家财政划拨,这种独特的性质造成了在运行中忽视了对财务会计的管理。由于思想上不够重视,所以行政事业单位中上至领导下至基层的会计工作人员对财务会计管理都缺乏足够的重视。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在进行财务工作时,并未真正发挥财务管理者的作用,很多时候仅仅是进行简单的记账和报账工作,没有积极采用相应有效的管理手段,导致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形式化。此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理念落后,缺乏现代化的财务管理新理念。现代财务管理秉着“价值链”管理的核心理念,高度重视将财务管理纳入到内部管理的各方面,从而有效提升财务会计管理的有效性。当前我国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在运行过程中普遍未树立现代财务管理理念,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更多的是对资金的管理,并未将其纳入到单位的运行、决策、经营等各方面,导致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不够全面。

1.2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的随意性较大

在长期发展中,行政事业单位对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因此,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缺乏配套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进行财务会计管理的时候,财务管理人员往往是依据自身的工作经验和惯例进行的,导致财务会计管理不够科学严谨,随意性较大。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没有设置科学合理的工作岗位,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有些行政事业单位虽然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但是很多内容缺乏时效性,特别是在设置会计科目时没有与单位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导致建立的一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不能推进财务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无法适应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发展的新要求。

1.3财务会计管理体系不科学,缺乏有效控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对行政事业单位也提出了新要求,越来越强调复杂性、多元化、经营性的管理。但当前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仍采用传统的单一化管理方式,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特别是对预算管理重视程度不高,预算管理体系不够科学,很多单位都出现了超预算的现象。还有些单位对财务报表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制作出来的财务报表不够准确全面。此外,由于政事业单位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财务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有效控制,特别是对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规划、流程、制度及规范等方面缺乏足够有效的控制,在进行内控时没有缺乏全员控制、全程控制和全面控制的意识。

2、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对策研究

2.1提高思想认识,创新财务会计管理理念

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水平,必须要转变观念,从思想上真正意识到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性,树立现代化的财务会计管理理念。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领导要对财务管理工作引起重视,强化单位内部和项制度建设,改变传统落后的管理理念,树立新的管理理念,尊重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另一方面,作为财务会计管理人员,也应及时转变自身的工作理念,积极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现代化财务管理方法,不断丰富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提高财务会计管理的效率。单位内部各部门从上到下都要从思想上重视财务会计管理的工作,积极配合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工作,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新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针对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现实情况制定出相应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设置科学的会计科目,制定合理的会计人员行为规范。积极顺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创新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制度,还应相应做好各项风险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做好新会计制度,确保新老制度的有效衔接,努力推进会计队伍的建设,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强化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

2.3完善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加强监督控制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必须要不断完善财务会计管理运行体系,加强监督控制。一是重点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建设,完善财务会计目标管理制度建设,积极提升财务管理管理的效能化。二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力加强预算管理工作,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其高效、合理、依法使用。三是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建立配套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社会发展。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源头控制的理念,在对财务会计进行管理时,进一步强化对其进行监督控制,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将监督控制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将其贯穿在管理的全过程中,实行全面化、全程化的管理。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公开化,不仅要通过官方网络等各种渠道将单位的财务情况公之于众,又要进行多元化监督,将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公众监督有机结合。强化审计工作,重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3、结语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行政事业单位科学运行以及快速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我国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在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运行体系、监督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都不尽如人意。为了进一步推进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科学化和效能化,需要行政事业单位从思想上进一步强化对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积极改变传统的管理理念,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运行体系,强化监督控制,做好风险管理等,真正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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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一民.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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