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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知识范文1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比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其他国家、地区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构建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以下是笔者对大陆法系鉴定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鉴定法律制度的介绍、比较研究及借鉴。
一、大陆法系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医疗事故鉴定性质属于司法鉴定。当事人如果要进行鉴定,只能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而是否进行鉴定以及鉴定的内容都由司法机关决定。
备选鉴定人的资料登记在专门的名册中,法庭从名册中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规定,“任何预审法官或审判法官,在案件出现技术方面的问题时,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自己的职权,或者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进行鉴定。”第157条规定,鉴定人“应当从最高法院办公厅制作的全国专家名册中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选取,或者从各上诉法院与总检察长商定提出的名册中选取”,紧急情况除外。第159条规定,负责进行鉴定的专家,由预审法官指定。遇情况需要,预审法官可以指定数名专家。
大陆法系国家的医疗事故鉴定人的地位是中立的,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其主要作用是运用医学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医疗问题进行鉴别和审定,以弥补法官在医学方面的知识不足。他们作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不从属于委托的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可以较客观中立地鉴定案件中有关医疗技术方面的专门性问题,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并不能代替法官,他所作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是有限的,是否采纳由法官自己判断,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对于鉴定结论,同样适用对立辩论原则,可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让双方当事人对其进行询问和质证。
以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为例,德国也有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但该机构与法官组织的鉴定人不同。德国类似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机构是医生协会,该协会对医生进行管理,代表医生的利益。在每一个州的医生协会分会中都设立鉴定委员会。如果发生了医生责任的争议,病人可以请求这个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且进行调解,如果患者能够接受调解和鉴定,则病人不再起诉,就解决了纠纷。病人如果不同意鉴定意见或者调解,甚至认为鉴定结论是偏袒医生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虽然鉴定不是法定程序,但是法官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就必须进行鉴定。法官可以采用医生协会的鉴定结果,也可以完全不采用自己组织医生进行鉴定。每个法院都有一个包含各个专科的医疗事故鉴定人列表,法官从中选取鉴定人组成鉴定委员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鉴定人的选定与其人数,均由受诉法院决定。受诉法院可以只任命一个鉴定人。受诉法院也可以任命另一鉴定人以代替先任命的鉴定人。”根据同一条规定,法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指定鉴定人,“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指定适于为鉴定人的人。当事人一致同意某特定人为鉴定人时,法院应即听从其一致意见”。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做出的结论,法官根据自已判断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还必须对法官有说服力,如果法官认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则会指定其中一名专家对鉴定结论签字以作为证据使用,由签字的专家负相关责任。法官也可以不认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另外找专家进行鉴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5条规定,“法院认为鉴定不能令人满意时,可以命令原鉴定人或命令另一鉴定人为新的鉴定。”而受诉法院可以把这一权力授予法官。法官自己的判断与专家的鉴定意见相左,则法官在判决中必须做出说明,说明自己意见的理由,否则,判决将会被撤销。
二、英美法系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与其他侵权案件一样,采用专家证人制度。
医疗法律知识范文2
随着我国法律的日臻健全,人们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已成为一种趋势。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日益加强,对医疗、护理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让医务人员充分认识自己的法律责任,有效避免法律风险,增进医护患之间的有效合作,从法律角度约束自己的行为,现将法律知识缺陷对医疗护理安全的影响综述如下。
医护患沟通中的法律因素
医疗方面: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说过医生有三大法宝――语言、药物和手术刀。阐玉英等[1]报道医师的言行会以一定的方式影响患者的情绪状态,医师高超的谈话能力可以给患者增加信心、希望和力量。医护人员和患者及家属的良好沟通,是建立良好的和谐医患关系,减少或避免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陈凤霞[2]报道传统医学的概念中,医护人员与患者的关系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当今社会,医护人员的关系由个人关系变为社会关系,患者的治疗需要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和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来保障。但临床工作中,因沟通不畅引起的纠纷屡见不止。在很多医疗机构中由于种种原因医师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显著不足,患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医师则缺少倾听的姿态,医患交流时间短,交流方式呆板,信息沟通不充分[3]。医生对一些重要的检查、治疗仅简单告知,没有将其治疗方法、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向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在病历上没有相应谈话或操作的文字内容,患者情况出现异常时会造成医疗纠纷[4]。高叶青[5]报道由于肿瘤患者疾病的特殊性,很多患者的家属都不愿意将患者的真实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然而一旦告知,就有可能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违背其家属的意愿,导致家属产生过激行为。因此,对如何执行这一规定所采取的方法还值得商榷。楼海舟等[6]报道加强与患者家属之间的沟通,可以要求患者家属参加医患之间的交流和讨论。王吉善[7]认为应提供真实信息以获得患者信任。
护理方面:护患沟通的几种常见情况有对护理专业技术解释不到位;委托非专业人员进行护理技术操作;护理风险告知不够;治疗不良反应交代不清。护患沟通障碍的法律风险有患方误会医疗护理行为,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沟通不够影响护理效果,构成医疗事故;告知不到位构成侵权[8]。沟通障碍表现为交流信息量不足;责任心不强、专业技术不精湛;语言交流方式不恰当;护士不良情绪等[9]。孙玉英[10]报道部分护士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需求解决不够热心,对在治疗和护理过程的解释不够耐心,服务态度生硬。部分护士不注意自身修养,护理用语不恰当,沟通缺乏一定的技巧。曾选飞等[11]报道护士与患者之间以及护士与医生之间的交流对保障患者的健康非常重要。护士需要及时把患者的病情变化告诉医生,又要及时的执行医嘱,在这双向沟通过程中,护士需要耐心倾听患者的叙述,同时要细致地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心理反应。由于实际工作中患者及危重患者多,工作量大。但护理人员的配置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12]。医护之间多忙于治疗和护理一些操作性的工作,彼此之间几乎没有沟通,加之护理人员严重缺编,大量的非技术性工作占用护士的大部分时间,护患之间沟通交流不及时。护理人员自我保护意识缺乏,导致言行上的不慎,说话无技巧做事不讲究方法,导致法律纠纷。
患者方面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患者的经济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步增强[13]。张蓉等[14]报道患者和家属维权过当滥用法律给予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患者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很好配合治疗与护理,如有的患者不遵守医院的规定擅自离院使治疗与护理不能正常进行[15]。对医疗期望值过高,对病情变化不了解,将情感发泄迁怒[16]。王大壮等[17]报道全国范围内医疗纠纷数量明显上升,但与医疗事故并不成比例,这反映医疗技术问题不是主要原因。当前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基本矛盾,是群众越来越高的卫生健康需求与医疗服务的供应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并提出有些患者因为缺乏法律知识,通过“医闹”等不正当途径希望医院给于相应的赔偿。这必然会增加医疗机构的负担,所以提升患者方的法律意识也是当务之急。
病案中的法律因素
病案是医院和医护人员医疗行为过程的客观记录和文字见证,是临床医疗、教学、科研、法律等不可缺少的医学资料,是评价医疗质量的依据之一,也是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根据[18]。王艳红等[19]报道护理记录体现护理措施的连续性和护理效果;体现医生与护士之间、护士与护士之间的工作职责与法律责任,同时又要有利于笔记,有利于事故处理部分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保护护士与患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记录病情观察的实际结果,不对结果加以分析和评价,以体现记录的客观性。
医师的书写缺陷:苏军霞[20]报道病案首页填写主要缺陷有各级医师签名;科主任签名通常缺陷;基本信息不准确;出院主要诊断选择正确。余秀琴等[21]报道首页中的入院诊断往往错写成入院记录的初步诊断;主要诊断与次要诊断选择正确;主诉描述缺陷表现在以诊断代主诉或主诉与现病史不符的现象;对于“诊断”与“修正诊断”的问题,部分资历浅的医师概念模糊。吴兆雪[22]报道病案首页填写缺陷主要是不良习惯造成的,医护人员从思想上不重视首页的填写;进修生实习生及试用期医生没有经过严格的入科培训,对《病历书写规范》内容生疏,掌握不够,加之带教老师对他们书写的部分没有审查、修改随便签字了事,导致病案缺陷;三级医师负责制落实不到位;重操作轻记录也是导致病案出现缺陷的主要原因。陈有彩[23]报道病案质量中存在有医生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不强。重做轻写,未按时完成病案记录。实习生写记录未及时请带教老师审核签名。部分医生依赖心理,病案有病案室终末把关,未认识到病案在医疗保险、伤残鉴定及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评定中起法律依据的重要性。
护理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和及时性缺陷:田丹生[24]报道护理记录中存在回忆性记录、虚填观测结果、重抄护理记录、随意签名、代签名等,使护理记录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护理实践中,由于对病历主观资料认识区分不清,记录中时常出现主客观判定混淆、客观判定主观否定、客观资料认为转化等情况,造成对护士的举证不力[25]。刘丽[26]报道中指出,护理记录缺乏真实性、及时性。在日常工作中,护士忙于处理各种医嘱及治疗护理,不能完全将病情变化、护理活动及时记录,常常是临下班时回顾性的将各时间段的病情及落实的护理进行补记,导致记录不及时,有时使关键的内容漏记。张玉兰等[18]报道护理记录有遗漏的现象。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护理记录常常不清楚,被遗漏,如体温单的点线描绘不清晰,护理记录中护理诊断不清等。长期以来护理人员只注重治疗,以为护理记录纯属是多余劳动,与医生的病历记录重复,有的护士干脆照抄医生的病程记录[27]。周晓等[28]报道,对护理记录书写不重视,重操作、轻书写是目前护理工作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有的甚至存在抄袭现象,严重影响了护理记录的真实。部分护理记录过于简单,往往流于形式、不够完整。
医疗护理记录不相符:苏晓丽等[29]报道,主要是因医护之间沟通不够和医护双方在收集患者资料过程中信息来源的误差而产生的。王兆明[30]报道医疗和护理是两个不同的学科,有着各自的体系,在临床医疗过程中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但是由于具体的工作内容不一致,在涉及患者隐私的时候,护士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李永莲等[31]报道医护记录不一致,存在护士收集的资料与医生的不同。表现在病情判断的差异;病情变化时间、主诉等内容记载不同;医嘱开出时间与护士执行时间不同。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存在缺陷的护理记录无法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陈素珍[32]报道,在病历书写过程中,经常有医护记录不符和,前后记录不符合的情况发生,两者之间必有一方是正确的。它反映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做事不认真,粗心大意。工作时没有全身心投入。吴爱平报道,护理记录不及时,导致了护士与医生的记录不一致,特别是为重患者的记录、死亡患者的抢救时间及具体死亡时间与医师记录不一致[33]。当护士发现护理记录与医生的病情记录不一致时,应主动找医生核实避免医护记录的不相符性[34]。
医护行为中的法律因素
医疗行为具有法律性,是一种合法行为且受法律严格限制的行为[35]。护理行为广义指护士为护理对象提供护理服务的一切活动,包括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的活动。狭意指护士在实现基本使命的同时所进行的基础护理,环境调整、保健教育、辅助诊疗等方面的行为,其中部分是由护士独立自主进行的,部分是执行医师的医嘱[36]。
医德医风方面的因素:张大有[37]报道,因医德医风引发的纠纷表现为医务人员在服务质量、态度上缺乏耐心、细心和同情心;有的医生对患者漫不经心,给患者一种不信任的感觉;医务人员在查房时某些方面处理不妥当或当患者的面讨论治疗效果、预后等;对病情解释或交代不清。对患者的病情保密应对患者情绪无不良刺激为原则,必要时,应把患者治疗中可能出现的后果详细向家属讲清。在患者转运过程未随时观察抢救措施进展情况及患者病情变化,以致患者液体外渗致肢体肿胀,以及有的患者呼吸心跳何时停止都不知道,使患者失去抢救机会[38]。夜班护士独立值班,无旁人监督,有些护士工作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执行医嘱;或是护士碍于情面执行非抢救治疗中的医嘱;或是对一些病情尚稳定的护理记录提前书写[39]。
护理工作中的侵权行为:田景华[40]报道,长期以来形成的护理传统中,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护士在床头进行口头交接过程中,不顾及患者的自尊或不考虑患者是否愿意让周围的探视者或临床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护士在为女患者体检、备皮、导尿时,仅知道让男性暂避,而不注意应该让除医患其他同室的女患者回避,这均是忽视患者保密权和隐私权的一种表现,护士自身还没有真正意识到护士的言行也会触犯患者的某些权益。李虹等[39]报道,我国大部分医院的护理工作制度是夜班独立一个护士值班,如果该病区当夜危重患者多,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临时调配护理人员支援,就容易出现侵犯患者生命健康权。由于工作较忙,一些操作程序被简化,或者违反操作规程。虽然这些操作短时间内不会导致患者出现临床症状和体征,但对其心理和生理将造成潜在的不良影响,也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吴桂芳[41]报道,护理操作中,如没经患者同意强迫注射药物、身体敲打、约束治疗等,都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身体的潜在危险。护理操作有时带有强制性,如术前备皮、导尿、灌肠等操作,护士习以为常,但患者总觉得是一件难为情的事,在接受操作时显得无可奈何。
医护患法律知识
阳红[42]报道,法律意识是人类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对疾病的认识是一个过程,来就医的患者不可能对自己的疾病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认识,患者中有的缺少相关疾病的知识,对病情变化及预后不了解,对疾病的诊断难度不了解,是医患关系紧张,甚至使医生和患者成为仇人。
住院患者法律意识现状:陈婷等[43]通过对住院患者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表数据分析,提出患者对自身权利已有一定的了解,86%的患者了解自身的知情同意权的范围及内容,92%的患者知道自己有可以向医院要求获得有关病情资料的权利,87%的患者及家属知道自己对有些治疗方案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96%的患者及家属了解尊重医务人员是患者在享受权利同时义不容辞的义务。骆啸等[44]报道在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中,患者“不满意”的主要问题是部分房间空间太挤、患者太多,同室患者之间缺少私密空间,并存在增加交叉感染的隐患。肖等[45]报道,在住院患者医疗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中,患者最不满意的是病房内患者隐私权得不到保护。
护理人员法制教育现状:国内护校教育中未常规开设法制教育课[46]。段清萍等[47]报道,护生护理安全知识来源,588%来源于临床实习,221%来源于学校,147%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获得相关知识,其他途径获得占44%,绝大多数实习护生的护理安全知识及行为是在临床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形成的。临床护理教师掌握的有关法律知识有35%是通过学校教育获得的[48]。巴桑邓珠等[49]报道,目前我国护理基础教育中,中专教育法学课程设置只占全部学时的291%,主要讲授法律基础知识,没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护理人员现有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学校教育。
讨 论
医疗、护理工作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医护人员需要知法、懂法,善于用法律知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且懂得在尊重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正确地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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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知识范文3
论文关键词 过度医疗 侵权 法律责任
由于近年来医疗费用上涨,看病贵、看病难成为社会热门话题,《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更引发大家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思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在确定过度医疗行为之后如何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医疗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成为讨论的焦点问题。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定义和分类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疗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也可以表述为,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违反伦理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或者治疗。?主要具有两个特点,一个是与道德相违背;一个是具有不必要性。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但过度检查仅仅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个方面,过度医疗行为不仅包括过度检查还包括过度治疗,过度治疗从专业上也可以细化分类为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介入治疗。从《侵权责任法》上所规定的构成侵权责任的过度医疗行为来看,其认定标准应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检查和治疗以及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两种情况?。
(一)违反诊疗规范检查和治疗
违反诊疗规范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卫生部规章、诊疗规则、操作规程和技术指南等规范文件。违反诊疗规范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所实施的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所持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为了多得奖金、多拿回扣,刻意违反诊疗规范给患者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便可构成过度医疗行为。但患者强烈要求做某项检查和治疗,例如因恐癌而要求做CT检查或病毒性感冒要求开抗生素等,医务人员劝阻无效或默许,虽然是一种过度诊疗,因医疗人员并不存在非法获利的主观意图,并未对患者进行错误引导,故该行为难以认定为过度医疗行为。
在医疗活动中还有大量的医疗行为没有成文的诊疗规范规定,即在专业范畴没有具体规定该医疗行为的操作模式。但事实上,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有大量的医疗活动虽然没有成文的技术规范,但在该学科专业内却已形成了大家公认的技术操作规范。这些行业内形成的技术操作规范也属于诊疗规范。如果医疗人员在治疗时,背离了该些公认的技术操作规范,其行为当然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继而认定过度医疗。
(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实施的检查和治疗,换言之,这些检查和治疗是诊断和治疗疾病所必须的。但在诊断方面,如果患者的病情复杂,诊断上存在困难,为了鉴别诊断,有可能实施了一些与最终确诊的疾病不相干的检查,而该些检查项目仍然应当被认为是必须的。相反,如果某一项具体的检查和治疗不是出于最终确诊的目的,而是出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主观上非法获利的故意,就是属于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必要检查和治疗,应当是从检查和治疗实施的目的来判断。但有时因患方受医疗广告、科普宣传或其他原因,自认为某些检查对自己的疾病非常合适而要求医务人员实施超出其诊疗范围的项目,在此情况下,也不存在医疗机构人员非法获利的故意,无法确定为过度。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在患者身上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就认定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还要分析该检查或治疗是否出于患者及其家属的强烈要求,据此综合认定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是否应认定为过度医疗行为。
鉴于目前我国诊疗技术规范尚不完善、造成过度医疗的原因复杂,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疗规范”或属“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的认定,应当交由地市级及以上医学会设立的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予以评价。在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时,可以要求专家组出具相应的司法意见,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专家的意见,认定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行为。但是对过度医疗行为的判断有一基本的准则,即该行为对病人的治疗总体上是有利还是伤害。考虑治疗过程中医疗人员的采取措施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积极的预防作用,是否减轻病人的痛苦或者直接延长病人的寿命。当然在考虑医疗人员目的的同时应考虑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是否充分考虑到病人的权益。
二、过度医疗行为之法律认定
(一)过度医疗收费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
医疗活动的开展是医生在患者的委托之下,对患者的病症进行诊断和治疗。但由于疾病的情况比较复杂,患者的身体状况又各不相同、千变万化,因此医生对患者疾病的诊治往往没有固定的套路和模式可以遵循,医生在诊治过程中会有很大的自,该做什么检查和如何治疗,都由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学理论、诊疗经验自主决定,在这种诊疗委托关系中,患方一般不会具体约定医生得以实施的具体医疗行为的范围,而是笼统地认为委托医生诊治疾病,以治愈患者疾病为最终的最理想的目的,为达此目的,医生可以进行一切可能的医疗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医方实施过度医疗是双方约定为前提的,是属于医方滥用了患方的授权。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过度医疗的过程中,有设备、原料和人力成本的投入,其获利与患方的财产损失并不对等,医方的获利一般情况下要小于患方的损失。因此,我们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过度医疗中的收费,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患方不能以不当得利纠纷主张权利。
(二)过度医疗行为属于医方侵犯患方财产权的行为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中,损害结果就包括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民事权益,就包括财产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过度诊疗,由于这是没有必要的检查,患方没有必要支付该费用,如果患方已经支付了该费用,就直接造成了患方的财产损失。从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来看,完全符合该四个要件的要求:一是医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是患方出现了财产方面的损失;三是患方的财产损失与医方的过度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医方对患方财产损失上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三)过度医疗行为属于医方对患方的违约行为
从民法理论上,医疗行为被视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所谓医疗服务合同,指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以医学理论知识和技术、经验及其他可调动的医疗资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技术和操作规程,为解决患者特定的健康问题而与患者订立的协议?。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度医疗是医师超越了患方委托目的而实施的医疗行为,属于医师超越职权的行为,应当视为违约行为。
由于医疗保健范围的广泛性,民众健康需求的多样化,使得医疗服务合同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因为在合同关系中强调医患双方的约定,故对于患方主动要求的过度医疗、应行政指令关系铸成的过度医疗或因有患方或者代表患方利益的人的指示所造成的过度医疗,医方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过度医疗行为认定之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对患者的赔偿范围及医疗机构人员应负担之法律责任的思考
(一)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经济赔偿
由于过度医疗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那么患者因该行为进行的不必要的支出,医疗机构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在过度医疗行为发生之后,患方及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相应的医疗费。在认定某行为系过度医疗行为之后,患者的诉请将得到支持。另外,因过度医疗行为可能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对于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过度医疗行为提讼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或者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进行赔礼道歉也是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的,但是建议相应机构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对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医疗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的惩罚
医疗法律知识范文4
关键词 手术室护理 医疗纠纷 证据意识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09.19.332
医疗纠纷发生时,举证困难的原因分析
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传统的护理观念更多的考虑如何尽快的去解决影响患者健康的根本问题,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对那些可能发生的护理纠纷认识不足。
在护理工作中,缺乏证据意识,忽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根据弈明霞等对300名护士进行的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和途径的调查显示”;护士对举证证据的收集和保管的知晓率很低,只有37.7%。
护理人员配备不足,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医护比例失调,护理人力资源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手术室护理人员除了应付日常择期手术外,常常因急诊手术而加班加点,工作量增多,一人完成多项工作,造成护理人员只能应付常规的治疗护理,没有足够时间来完成护理书写和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工作。
责任心不强,缺乏敬业精神:有些护士因缺乏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而在工作中出现了不必要的失误,如在护理书写时,出现内容缺项、涂改、前后不一致、实际行为与记录不符,文字不规范等,没有认识到术中护理记录在医疗纠纷取证中的重要作用。
为手术室护理服务的证据系统发展滞后:由于管理层证据意识淡薄,在证据的收集与管理方面不能适应医疗发展的需要,不能及时为护理工作提供证据系统,是造成护理人员工作被动的原因之一。
加强护理人员证据保护意识的对策
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手术室护理人员法制观念的教育,将法律法规列入到考核学习中去,同时转变传统的护理观念,提高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到护理工作中的每一环节都可能存在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规范手术护理书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单,医院不得拒绝”。整个书写过程应字迹清晰,禁止错记、漏记、涂改、前后不符等,使用统一的医学用语,并且与其他医疗记录保持一致。
做好手术相关资料的收集保存工作:①灭菌监测数据的保存:对明确灭菌效果监测的所有手术物品的灭菌指示带、指示卡及空气监测数据按手术逐个粘贴、保存,在消毒灭菌方面提供证据。②输血资料、病理标本资料的保存:术毕应保留血袋24小时后再弃去,病理标本是手术定性的重要资料,也是后续治疗的参考,应做到不损坏、不变质、不遗失,并做好相应的资料登记工作。③在一次性手术用品方面:要将产品的“三证”及检测结果妥善保存,并在手术记录单上注明使用情况。④置于病人体内的物品必须明确记载,保留数据,以备查询。
规范护理行为,保证护理安全:合理分配人力资源,实行弹性工作制,减轻护理人员的压力。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防范意识,强化护理告知,对术中所采取的一些高风险操作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告知病人,确保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并签字保留证据。
创建为手术室护理服务的证据系统:加强证据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创建为手术室护理服务的证据系统。
综上所述,为了使手术室护理工作适应医疗发展的需要,作为手术室护士必须改变传统的护理观念,提高护理工作中的证据保护意识,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病人利益的同时,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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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知识范文5
[关键词] 高护生;医疗事故;举证倒置
[中图分类号] R19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3(b)-0161-03
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医疗护理行为责任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护理工作是高奉献、高责任、高风险的特殊工作[1],作为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高护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迫在眉睫。本调查旨在了解高护生对基本医疗法律知识概念的认知情况,从而为提高高护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和自我防护意识提供科学指导。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三年制大专护生100名,其中,在校高护生50名,临床实习护生50名,均为女生。
1.2 研究方法
制订统一的调查问卷,内容包括年级、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及10项选择题,每项选择题10分,共计100分,内容主要涉及医疗事故的概念及分级、举证倒置的概念及实行实践、护理差错与医疗事故概念的区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概念的区分以及对这方面知识的需求及来源情况。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率100%,有效率100%。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2.0统计学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秩和检验及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高护生对医疗法律知识答对率的比较
对两组高护生答对率进行秩和检验,uc=2.276>1.96,在校高护生与临床实习高护生对医疗法律知识的认识程度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两组高护生医疗法律知识答对率的关系(n=100)
2.2 两组高护生有关医疗事故及举证倒置等法律知识知晓情况的比较
两组高护生在医疗事故概念及举证倒置实行时间等法律知识的知晓情况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2)。
表2 两组高护生对医疗事故及举证倒置等法律知识的知晓情况(n=100)
2.3 两组高护生对医疗法律知识需求情况的比较
本次调查发现,认为非常需要医疗法律知识的高护生共35名,占总人数的35%;认为需要的高护生占58%;认为无所谓者占7%;无一人认为不需要(表3)。
表3 两组高护生对医疗法律知识需求情况的比较(n=100)
2.4 护生获得医疗法律知识的渠道
36名高护生通过课堂了解医疗法律知识,26名护生通过新闻、网络获得,30名高护生通过医院获得,其中,实习高护生为25名,占83.33%;8名护生的医疗法律知识来自家庭或社会。
3 讨论
3.1 相当部分高护生的医疗法律知识薄弱及意识欠缺与高校护理教育有关
本校高护生仅开设《法律基础知识》,而且《护理学基础》及《护理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及医疗事故内容相对欠缺,所占课时数少且授课内容枯燥,因此学生掌握不牢固、记忆不深刻。本调查显示,17%的高护生不了解举证倒置的概念,而德国护理基础教育中设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公民法》两门课程,总共140学时,占全部理论学时的5%[2],本校93%的高护生对医疗法律知识的需求强烈,因此,学校可聘请附属医院护理管理者开展有关医疗事故、举证倒置等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让护生了解护士的职责范围、患者的基本权利以及如何避免护理过失,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3]。当然,高护教育法学课程的不足与目前仍无一部完整的护理法规及较系统的可供高护生使用的法学课程专用教材有关[4]。
3.2 案例教学法应用于高护生医疗法律知识教育的可行性
本调查显示,83%的高护生了解举证倒置的概念,但仍有67%的高护生不完全明白医疗事故的概念,7%的高护生对医疗法律知识持无所谓态度。大多数护生认为单纯讲授法律知识枯燥无味,应该用真实的案例来讨论分析,让大家各自查阅资料后分组进行讨论。有文献报道,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学生的创新型思维能力、自己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团队协助精神及学习兴趣等方面与传授式教学法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3]。案例教学法具有真实、生动、客观和针对性强等特点,便于理解及加深印象,如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护士是否负责任等,通过真实案件中主人公发生的事件及处理结果,更能增强护生的职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对于高护生来说,在其独立护理行为开始之前应了解自身行为的社会要求及社会规范,对护理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有必要的预见,以避免无意识违犯法规现象的出现[6]。
3.3 实习护生对医疗法律知识的总体了解程度较在校高护生好
高护生对于医疗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与是否立足于临床实践,且与临床带教老师传授相关法律知识和应注意避免的方面有关[7]。带教老师在护生进入医院实习前应组织其学习出现医疗差错事故的原因及处理等相关法律知识,这样可让实习护生明确自己的职责,提升自身素质,这对于预防差错事故,防患于未然起着重要的作用[8]。
作为新时代的高护生,应自觉不断学习医疗法律知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9-11]。同时,护生还应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前建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为护理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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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知识范文6
【关键词】护理人员;医疗法律法规;了解程度 掌握程度;调查
【中图分类号】R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3-0806-0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项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以及新闻媒介的宣传力度加大,人们的法律意识在短时间内得到很大的提高。懂得运用正当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于是,近年来医疗护理纠纷案件逐年成倍上升,并在新闻媒介频频曝光,据中消协的统计数字表明,医疗纠纷已成为继农资产品、服务行为之后的第三大投诉热点,由此成为医院管理者愈来愈感到棘手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以往医院在这方面重视不够,医护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的现实。我们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要适应新的形势, 无论从工作思想、管理方法、医疗活动行为等都要用法律、法规要求自己[2]。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3]。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针对我院的不同科室78名护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问卷调查,据统计:本科学历12人,约占15.4%,大专学历32人,约占41.0%,中专学历34人,约占43.6%;其中主管护师职称10人,约占12.8%,护师36人,约占46.2%,护士32人,约占41.0%。
1.2 调查工具 参考《护士条例》,《病例书写规范》,《护士职业道德规范》,《消毒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行设计问卷,问卷主要为选择题,选项大体为不了解,部分了解,熟悉或者完全了解3个选项,熟悉或者完全了解视为掌握该项法律法规。
1.3 调查方式 调查者对于调查对象分发调查问卷,调查对象在完全独立的情况下完成调查问卷,共分发78份调查问卷,回收78份,有效78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为100%。
1.4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13. 0 软件包进行数据录入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护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情况见表1
由表中的调查结果显示,护理人员对于《病历书写规范规范》,《消毒管理办法》这两种法律法规掌握最好,因为平时涉及太多;而《护士条例》虽然颁布才两年多时间,但由于条例与广大护理人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掌握的也比较好;对于《护士职业道德规范》,因为平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学习和强调,所以掌握程度也相对较高;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近年来才逐渐引起重视的,护理人员对此认识不够,所以掌握程度不高,亟待需要加强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
2.2 而根据表中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护理人员最希望掌握的法律法规中《护士条例》,《职业道德规范》,《病历书写规范》,《消毒管理办法》这四种法律法规所占比例最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还未能引起护理人员的足够重视。
2.3 在是否认为需要学习法律知识这项调查中,有68人认为需要加强学习,占87.2%的比例;在调查对象选择法律法规的学习途径中有38人选择科室组织学习这一途径,约占48.7%,有16人选择通过自学途径,约占20.5%,还有24人选择医院组织培训,占30.8%。在如果遇到医疗纠纷时选择何种解决途径这项调查中,有25人选择求助专业法律人士,约占32.1%,有29人选择求助于自己的领导,约占37.2%,还有24人选择与病人协商自行解决占了30.7%的比例。这也对医院领导阶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也必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3 讨论
3.1 强化法律意识是医院健康发展的需要[4]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靠法律维护医院的正当权利[5]。随着护理学科的发展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护士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对象不断增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处理不好则会增加护理工作的不安全因素。护理人员在学校时缺少法律知识的教育,而在工作中,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甚至连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护士条例都没有系统学习过。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法律与护理专业的关系越来越受到重视,牵涉到护理人员的诉讼案件也不断上升。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护理人员只有学法懂法,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医院的健康发展,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显得迫在眉睫。
3.2 护理行为受法律的制约 护理工作是一项特殊的服务性工作,其职业道德比其他部门的职业道德更为人们关注。随着医疗卫生改革不断深入,医疗市场进一步放开,新的医患关系正在建立,病人就医即标志医院与病人建立了合同关系,彼此都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而护理行为的正确与否, 规范与否都与执行者的道德修养和职业责任感有关, 因此培养护士严格的“慎独”精神, 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护理工作的首要环节, 无论白天和夜间, 有人监督和无人监督, 对病人都需尽职尽责,热情认真, 始终如一, 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忠实于病人的健康利益, 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6]。使每个病人都能得到安全、满意的服务。这就要求每一位护理人员必须学法、懂法、守法,应该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保护患者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3.3 加大普法力度 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靠法律维护医院的正当权利[7]。医院应该开展多种形式法制教育,如定期邀请法律专家来院做医事法律讲座;各科室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加强对相关医疗法规的学习,医院也可以自己办医疗法律法规培训班,或者常年聘请法律顾问,发生问题及时咨询; 组织护士学习《刑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护士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举办全院护理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竞赛;开展护理安全月活动等,使广大护理人员明白自身的职责、义务,懂得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了解患者就医时享有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安全权、求偿权、受尊重权、获取知识权、选择权、监督权、有权复印病历等等[8]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在尊重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3.4 重视对护理文件书写质量的控制,以求持续性改进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实施,护理文件中的体温单、护理记录单以及医嘱单等被纳入病人可复印的客观资料范围内,这些既是患者救治过程的记录,又是患者病情演变的反映,是评价医疗、护理质量的科学说明。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又是进行处理时的法律依据。因此,强化护理记录书写中的法律意识,严格护理记录书写中的规范化是社会的需要,是患者的需要也是护士自我保护的需要。在加强护士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的同时,应重视护理记录书写的规范化,加强护理记录的书写培训,组织学习《病历书写规范》,按规范要求书写,字迹清晰工整,表述准确,不得涂改,并将观察到的客观病情变化及时依据日期顺序记录下来,同时记录所采取的护理措施和效果反馈。。护理部在年底组织护理文件书写大比武,好的奖,差的罚。通过摆事实、找差距,提高每位护理人员自觉按规范要求书写的能力及积极性。
3.5 护理专业应增设与护理有关的法律知识课程 为了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护理人才,护理专业应增设法律知识课,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知识教育,使他们掌握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实习生要加强管理,实习生除了知识面狭窄、临床经验少外,更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所以学生在进入临床实习前应先学习法律知识。首先应加强带教老师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带教老师的认识,带教老师要从法律高度来规范自己的带教行为,深刻理解作为职业护士的要求,对学生的带教做到“放手不放眼”。其次对学生要加强管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重视实习前教育,可以通过介绍临床老师杜绝护理差错的典型事例及以往学生发生的护理差错事例充分认识医疗护理差错的易发环节,给学生以借鉴;另一方面也使学生更加明确自己的法律身份,能够充分认识到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的重要意义。注重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充分尊重、理解病人的权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自觉性。通过对带教老师和实习护士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了他们的法制观念,不但保护了病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护理人员及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
4 结论
护士学法懂法引导护理教育和护理服务逐步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让每一名护士都树立一个最先进的法律思想的护理观念,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法律知识已深入护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成为与业务知识同等重要的一部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严格执行护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保障手术病人的健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培养临床护士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观念,进一步深化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整体护理理念,有效实施整体护理程序,用法律知识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从而依法行护,对提高护理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也对医院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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