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和税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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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和税法

会计实务和税法范文1

一、考试特点和命题规律

(一)考试特点一是考试方式有闭卷和开卷两种。考虑到考生年龄较大,实务经验比较丰富等特点,采用开卷考试,考试时考生可以查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等考试资料。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无须死记硬背,但如果对考试知识点不熟悉,临时翻书可能是越翻越乱。因此,为了能稳妥应试,力争一次成功,需要将考试大纲先全面阅读一遍,再按照重点精读2遍。有了3遍的基础,才能在考试中根据试题的要求准确找出考试大纲中的知识点。二是考试题型只有一种,即案例分析题。高级会计实务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因此,采用案例分析的题型是最好的选择。三是题量。高级会计实务总分100分,60分及格。试卷卷面总分为120分,共9道案例分析题,其中有二道案例题考试内容分别是企业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每题20分,考生可根据自己的专长选做其中的一道题。四是考试时间。高级会计实务的考试时间长度为3个半小时,在2008年9月7日上午进行。

(二)命题规律一是考试涉及面广。在考试大纲中涉及的四个内容中,每个内容都有案例分析题。现将近三年考试中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财税法规的分值分布归纳如下:会计部分在考试中占50%(共4题),财务管理占25%(共2题),内部控制约占13%(1题),财税法规约占12%(1题)。在2007年会计试题中,企业会计卷面有三道案例题,其中有二道10分的题是所有的考生必做的,20分的案例题可以选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卷面有二道案例分析题,其中有一道10分题是所有考生都要做的,20分的案例分析题可以选做。由此可知,会计试题中,企业会计比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多一道10分题,然而每年的财税法规案例分析题,以行政事业单位为背景,以求“平衡”。二是考试题量较大。高级会计实务试题卷面总共9道案例分析题,实际要求做8道案例分析题。由于案例分析题不同于单选、多选等客观题,每题案例分析题所给的背景资料较多,要求考生理清思路,然后按照要求答题。三是试题难度适中。在会计领域的相关考试中,高级会计实务的试题难度适中。高级会计实务重在考核综合分析能力,知识面要求宽泛,但专业技能不是要求很深。四是答题要求灵活。高级会计实务采用案例分析的题型,考核考生的分析能力,答案可有多种写法,因此,答题比较灵活。当然,答题应围绕考试的主题展开,通过考生的答案,可以准确判断考生的业务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备考注意事项

第一,保持良好心态。要想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保持良好心态非常重要。许多考生已经多年没有参加考试了,而且在工作中作为负责人,经常“考”别人。现在猛然参加考试,难免有紧张焦虑情绪。要克服紧张焦虑的情绪,最好的办法就是保持乐观心态,把考试当作一个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积极参加辅导。参加辅导可以掌握了重点、理解了难点、熟悉了答题技巧,随老师一起学习效率比自己看书高得多。

第三,制定复习计划。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考生,一般都是各个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业务骨干等,平时工作量大,应酬多。现在报名考试了,一方面不能耽误工作,另一方面要通过考试,这就需要合理安排时间。考试也是一个“工作”,从7月初开始,每天复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一边随老师讲课进度听各章的重点,一边详读考试大纲和做习题;在复习完各章后,研究以前年度试题和做一些模拟试题。在考试之前一周,再做一些冲刺题。

第四,合理选取教材。最重要的教材就是《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中国会计学会主编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用书》,提供了大量的案例分析题,是比较好的参考用书。总的说来,参考书不宜太多,太多了看不过来。

第五,分析历年试题。通过分析历年试题,可以熟悉出题规律,理清出题思路,对考试非常有帮助。

会计实务和税法范文2

【关键词】 2009年度; 中级会计实务; 账务处理; 商榷

2009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中第231页【例13―28】例题及账务处理: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部电梯并负责安装。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1 000 000元,其中电梯销售价格为980 000元,安装费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6 600元。电梯的成本为560 000元;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安装费用12 000元,均为安装人员薪酬。假定电梯已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款项尚未收到;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电梯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 146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6 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60 000

贷:库存商品560 000

(2)实际发生安装费用时

借:劳务成本 12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2 000

(3)确认安装费收入并结转成本时

借:应收账款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

贷:劳务成本12 000

笔者认为此项经济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对混合销售行为税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凡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到应税货物,又涉及到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应税货物计算并交纳增值税。”混合销售中提供非应税劳务(如该例题中的安装电梯劳务)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应税货物(如该例题中的电梯)。另外对于一个以销售产品为主的企业来讲,把销售产品的收入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把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更为妥当一些,该例题中对于销售电梯又安装电梯的经济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以安装电梯的劳务收入,依据税法规定应计算交纳增值税,为此笔者认为对甲公司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应作如下的账务处理:

(1)电梯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1 00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560 000

贷:库存商品560 000

(2)实际发生安装费用时

借:劳务成本12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2 000

(3)结转劳务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12 000

贷:劳务成本12 000

或者也可以将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的收入、成本分别确认。

(1)电梯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 146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6 600(98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560 000

贷:库存商品560 000

(2)实际发生安装费用时

借:劳务成本 12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2 000

(3)确认安装收入并结转安装成本时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

借:其他业务成本12 000

贷:劳务成本12 000

【参考文献】

会计实务和税法范文3

从现代会计学科观点来看,所得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问题实质上就是税法与会计的关系问题,核心也就是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关系问题,两者最主要的差异是:

1,目标不同。所得税会计依据公平税负,方便经营的要求,根据国家政治权力的需要确立纳税所得范畴,对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必须有所约束和控制,在所计算的企业利润中超过税法扣除成本、费用范围规定的支出要依法纳税。而财务会计按照会计的收入和成本的实现原则,配比原则,客观性原则和资产所有者的要求,着重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经营绩效,反映某一时期收支相抵后的利润总额。因而二者在确认会计收益上存在差异。

2,计量所得的标准不同。所得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最大差异在于确认收益的实现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不同。税法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混合计量所得,对某些依照会计原则而确认的收益允许在计算纳税时扣减。而财务会计计算收益的原则主要采用责权发生制,不管当期是否客观实现了现金的流进或流出。如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处理时,会计上当投资企业发生盈利或亏损;但申报纳税时,则在实际收到股利时确认收益,收回投资时确认为亏损,成为所得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又一分歧点。

3,核算依据不同。所得税会计依据现行税法规定计算纳税所得,财务会计则以会计准则计算所得。前者不求理论上的尽善尽美,但求操作上的方便可行,最终表现为一张符合税法的所得税申报表。后者要客观公允地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成果,最终表现为损益表上的税前收益。

二、所得税会计的产生及其与财务会计的分离

会计对早期的税法影响之深,最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计算期间利润是会计的核心问题,因而税法在计算税金的程序上理所当然地模拟会计方法;二是税收法规和会计实务保持一致性有利于减少矛盾,便于税收的实际操作。

在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分离的早期,企业通常是以会计收益为依据,按所得税会计重新调整纳税收益,据此纳税,会计上不进行特别的处理。随着所得税会计和财务会计偏离程序的加深和发展,两种所得不进行处理和协调将导致企业税后利润的不真实。英、美、澳、新西兰等国家,首先采用按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计税时按税法编制申报表,并通过会计核算处理会计所得和纳税所得的差异,由此所得税会计随之产生。并立即得到了西方各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推崇和公认。

税制改革以后,会计准则与税法中有关对收益、费用或损失等的确认方法产生了较大的差异。随着我国的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方面差异的逐步扩大,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政部于1994年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所得税会计的产生。之后在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将所得税收会计的处理方法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其中。上述规定和制度中关于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内容主要有:

1,明确企业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企业,可以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方法中选择。

2确认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在利润表净利润前扣除。

3,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并将其金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递延借项或递延贷项项目内。

三、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分离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企业所得税款的征收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据税法统一规定计算,不因企业采用不同的具体财务制度而不同,税收征管部门依据税法征税,企业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趋于简化,便于实际操作。而对于不同行业以及采用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税法没有区别对待,使其有基本平等的纳税环境。

2,有利于企业税后利润核算的真实性,有助于改善提高会计实务的连续性、科学性。比较典型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存货估价,由于会计职业起初不允许按物价水平变动调整会计记录,使得通货膨胀时期的会计核算虚增企业利润,纳税超前忽视了纳税者的支付能力。二是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尽管会计理论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是直到1954年美国税务和财务报告中仍通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因其简单易行。后来出于鼓励资本投资,刺激经济发展等因素考虑,企业界出现了支持加速折旧法推行的呼声。

会计实务和税法范文4

1.对技工类院校会计理论课的影响在技工类院校传统会计教育上,会计理论课主要以会计基础、会计实务、成本会计、小企业会计和税法为主,以教授学生学会计算会计核算“借”“贷”,填写收、付、转、记账凭证,填写账簿、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为主要目的。随着会计信息化的到来,会计课堂逐渐由书本转向互联网络。例如在教授会计核算时,不再侧重于要求学生计算繁冗的数字,而是把重点放在要求学生学会把数字输入电脑,套用公式,使得会计核算转向自动化。

2.对技工类院校会计实操课的影响在技工类院校传统的会计实操课上,要求学生掌握的是在结合会计实务的课程上,以强化会计核算“借”“贷”,填写收、付、转、记账凭证,填写账簿、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点钞为目的进行。在会计信息化的条件下,除了要进行基础的实操课外,更应该学会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知识。例如用友ERP-U8软件的使用、系统管理和基础设置、总账系统、报表系统等等。

二、在会计信息趋势下需要进行的教学改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职业岗位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我国当前的会计职业教育现状,特别是技工类院校的会计教育,基本仍沿用传统教学模式。在会计信息化的大趋势下,要使得技工类院校的会计专业学生具有扎实的会计信息化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成为能真正适应会计信息化发展趋势的新应用型人才,就必须对会计教育进行一系列的教学改革。

1.构建新的会计教育课程体系

(1)在会计信息化趋势下的教学必须以信息化作为课程体系的灵魂,结合传统中的优秀课程,吸纳新的信息化课程,重新进行优化组合,建立严谨、科学的课程体系。以会计基础、会计实务、成本会计、小企业会计、税法和审计课程为基础,以计算机对跨管理、电算化、审计、企业资源规划课程为主干,分层次、由浅入深地培养学生不同层次的能力,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2)丰富和扩展实操教学内容。会计实操课除了要更好地掌握会计实务中的会计核算“借”“贷”,填写收、付、转、记账凭证,填写账簿、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点钞外,在会计信息化趋势下应该建立起校内综合模拟实训、校外专业实习、社会调研等多种形式,丰富和扩展实操教学内容和项目,向学生提供一个熟悉现代会计实务、适应会计信息化环境、提高动手能力的第二教学场所。例如在实操课时,可以先让学生按照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手工记账、录入凭证、登记账簿和会计报表。之后,再让学生运用会计计算机知识,使用用友ERP-U8软件进行会计核算,从凭证的录入、计算、自动登记账簿到最后生成会计报表。让学生从计算机上体验到会计工作的便捷与乐趣,并自然的与手工操作进行比较,了解区分两者在同一会计实务上处理流程的差异。

2.专业教师队伍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知识水平

知识经济是会计信息化产生的外部条件。技工类院校的会计教学要改革,这就对教师的业务水平、知识面有更高的要求。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系统丰富的理论知识,而且要具有扎实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和通晓计算机。但就目前的状况而言,专业教师队伍中绝大多数面临知识老化、陈旧的尴尬局面,实操技能不强。鉴于此,大力加强专业教师的知识培训,及时、充分地开展教师新技术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教师的计算机知识水平,是实现会计教学改革的中流砥柱。

3.加大硬件设备投入

会计实务和税法范文5

[关键词] 工作过程 系统性 实务教学

一、对《纳税会计实务》课程教学模式进行改革的必要性

要解决税务会计人才供需矛盾,必须从根本上对《纳税会计实务》课程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在《纳税会计实务》课程中采用工作过程教学法有利于解决税务会计人才供需矛盾。工作过程教学法是一种以工作过程为线索设置课程、以典型产品或服务为载体设计学习过程、以职业能力形成为依据选择课程内容并以完成工作任务为主要学习方式的课程模式。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教学模式,强调学生是学习过程的中心.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与协调人。教师遵循咨询、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这一完整的工作过程序列,在教学中与学生互动.让学生通过。独立地获取信息、独立地制订计划、独立地实施计划、独立地评估计划。在自己“做”的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习得专业知识,从而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体系。

而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下,高职院校对税务会计的人才培养重视不够。观念不正确造成税务会计专业教育教学投入严重不足。《纳税会计实务》课程仅停留在开课层面:开设有该课程,有师资,但是没有教学效果或收效甚微。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根本不知道自己所在的企业该交哪些税,怎么根据本企业的业务而不是业务题计算税款,如何申报缴纳税款,甚至不知道本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应该开具什么发票,如何开具,发票如何识别其有效性等问题。

《纳税会计实务》传统教学模式下从理论到理论的教学(指课堂到实验环节)、例题式的讲解形式、各税种各自为阵的教学方法是造成上述问题的症结所在,抽象化的教学使毫无社会工作经验的学生无法想象和体会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习惯了看题目做作业的学生们,走上工作岗位后不知道如何开票,更无法根据原始凭证所记载内容分析经济业务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而计算税款和按期足额进行纳税申报更是无从谈起。

二、工作过程教学法在《纳税会计实务》课程中的应用

1. 将企业涉税业务处理流程及技能要求嵌入课程教学

深入企业,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流程,总结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所出现的涉税业务或事项及其处理规范,并将其整理形成课堂教学的系统性业务资料,再细分为各税种的业务资料。在将企业涉税业务细分到课堂教学时,教学过程中既要照顾到各税种发生发展的自然顺序,又要注意选取选全企业运营中必须、常见的经济业务,真实再现企业经营管理情境。

2. 改革课程教学方式方法

运用PPT、视频、情景教学等现代教育手段,将传统教学的例题、案例转换成票据、图表等原始凭证表达企业涉税业务的发生,以记账凭证、账簿取代会计分录和文字表达业务处理过程及方法,注意岗位划分和角色分工,让学生在实践中适应各种渠道得来的原始凭证种类,同时学会识别和区分各种原始凭证的有效性和填开注意事项。

注重学生在课程中的参与性,以学生为主导,坚持高职教育理论知识“必需够用”的原则,加大实务教学比例。将企业业务处理资料及流程嵌入实验教学并编制实务操作范本,编写实验指南,说明实验实训任务、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岗位分工及岗位职责描述。既让学生在实验实训环节能身处企业其中处理涉税业务,熟悉凭证流转程序,掌握原始凭证填开方法,以使学生在实验教学中对企业业务流程及票据流转环节有切身体验并在操作中掌握涉税业务处理技能

3. 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范本的作用是为学生提供业务处理的规范,而不应沦为学生生搬硬套的模板。教学中应注意强化对范本中所涉及的关键知识点进行讲解,并给予学生反复试错的机会,以便掌握相应技能。如发票识别,应对现行国地税发票版本防伪标志进行讲解并在业务中嵌入虚假发票供学生识别并分别进行相应业务处理,教予学生在教学中实践,在实践中试错,在错误中成长,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2)注意教学的系统性。所谓系统性并非指对教材所列税种要面面俱到进行教学。而是从企业实际经验出发,对企业纳税年度内正常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涉税业务细分到各税种中,在教学过程中按实务处理顺序渐次组织教学,并处理好各税种间的相互关系。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学生系统学习的能力,关注能力培养而不是课程教学本身。

三、影响《纳税会计实务》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因素分析

师资、设备、教学环境等因素,凡是参与到教学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的因素,都有可能影响既定教学改革目标的实现效果。

师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课程改革成败,欲通过《纳税会计实务》课程教予学生涉税业务处理能力,要求授课教师深入企业一线,熟悉不同企业类型的生产经营过程,对各类企业常见的涉税经济业务具有筛选整理和再现能力;同时要求授课教师既要掌握我国现行税法理论知识,又要熟知涉税业务会计核算规范,即遵循会计准则。涉税业务处理技能对理论和实务的双向要求决定了师资培育难度,同时也是教学改革实现既定目标的一个瓶颈因素。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会计实务和税法范文6

论文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会计上的收入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税收上的收入则是税收的税基或税源。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收入的含义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一、收入确认范围上的差异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为“狭义”上的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

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狭义)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为例,所得税收入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因此,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