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意义范例6篇

竞技体育意义

竞技体育意义范文1

关键词: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竞技体育与教育有机结合;培养体系

中图分类号:G80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6-0812-03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奠基人皮埃尔・德・顾拜旦认为“奥林匹克主义谋求把体育运动与文化教育融合起来,创造一种在努力中求欢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价值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 “奥林匹克主义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的社会。”学校教育是人类教育的重要阶段,也是竞技体育与教育最好的“结合点”。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独立于学校教育之外是不符合人才教育的客观规律的。

1构建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的理论依据

1.1学校开展竞技体育对我国现代教育的意义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制度,不同的文化,都会产生不同的教育目标。而当代中国的教育目标。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1.2竞技体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全部是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建国以来相对封闭、独立的我国竞技体育“三级训练体制”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一切以取得优异的运动成绩为中心,忽略了运动员作为自然人的本质属性,这与我国的教育方针是相违背的,是不符合青少年运动员全面发展的需要的。[4]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互动共进的历史进程。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的不仅应该是体育后备人才还要是合格的社会劳动者,未来社会对社会劳动者的要求将越来越高越来越全面,没有足够的文化知识和社会适应能力是很难“合格”的。

我国社会正在向追求和谐发展的模式转变,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正在备受关注。将竞技体育与教育有机结合,让适龄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运动员接受规范的学校教育,全面发展。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1.3竞技体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是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必然趋势

后备人才是竞技体育发展的根基。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受到冲击,传统体校生源不足、出路不畅等问题日益突出,数量日渐减少。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没有解决好运动员的“学训矛盾”。科教兴国、体育强国,是中华民族振兴之路。体育与教育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体现。实践证明体育和教育是两项密不可分的事业。实现体教结合是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建设体育强国的根本途径。[2]

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度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我国现有中小学在校学生19 185万人。而各类业余少体校的在训运动员约为40万人。比例约为0.21%,远低于美国的4.3%。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着巨大优势,这是可以利用的重大资源,竞技体育与教育的有机结合将为竞技体育的发展提供更丰厚的土壤,有利于社会体育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3]竞技体育与教育的有机结合是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的观点正在受到广泛的认可。

2构建我国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的基本原则

2.1坚持我国的基本教育方针1995年3月全国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将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作了如下表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目标群体是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在校的中小学生,因此,在对他们的培养过程中必须坚持我国的基本教育方针,使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健康协调的发展。而不是将他们培养为仅仅是掌握某项运动技能的不“完整的人”。2002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把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体育队伍结合起来,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反对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各种歪风邪气”[4]。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才能解决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当前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归根到底是没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没能确保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获得全面、健康的发展而导致的。[5]

2.2顺应我国社会和经济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方向我国现行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是计划经济下产生的,是符合我国当时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的。然而,当今我国社会正在发生巨变,经济模式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而我国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制并没有作相应的调整,以顺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实际运作中遇到重重困难和阻力,严重阻碍了我国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竞技体育的发展必须与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能落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水平,也不能操之过急。2.3遵循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律竞技体育的特点决定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不同于一般学校教育对于人才的培养,它有其自身的规律。竞技体育所具有的高度的竞争性和运动性、超强的体力和技艺、以及“严格规定的形式和统一的规则要求等特性,决定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长期性、严格性和高度的纪律性。我国竞技体育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经验。因此,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不能完全独立于体育系统之外,应充分利用体育系统已有的训练和组织竞赛的优势,以保证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的兼顾专业性。

3构建我国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的基本组织结构

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我国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应被视为一个完整的“系统”。“系统”一词由来已久,在古希腊是指复杂事物的总体。到近代,一些科学家和哲学家常用系统一词来表示复杂的具有一定结构的整体。在宏观世界和微观世界,从基本粒子到宇宙,从细胞到人类社会,从动植物到社会组织,无一不是系统的存在方式。20世纪20年代,奥地利学者贝塔朗菲研究理论生物学时,用机体论生物学批判并取代了当时的机械论和活力论生物学,建立了有机体系统的概念,提出了系统理论的思想。从三十年代末起,贝塔朗菲就开始从有机体生物学转向建立具有普遍意义和世界观意义一般系统理论。贝塔朗菲认为:系统可以定义为相互作用着的若干要素的复合体。关于系统的解释国内外研究者没有一个定论。《辞海》将系统定义为:自成体系的组织,相同或同类的事物按一定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而韦伯斯特大辞典给出的定义是:有组织的或被组织化的整体;结合着整体所形成的各种概念和原理的综合;由有规则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形式组成的诸要素集合。尽管各系统定义,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但不难看出,其中有三项是普遍的、本质的东西:其一是系统的整体性;其二是系统由有着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的要素所组成;其三是系统受环境影响和干扰,和环境相互发生作用。

结构是系统的构成要素在时空连续区上的排列组合方式和相互作用方式,是系统构成要素的组织形式和秩序。结构是系统诸要素有序化的直接形式,组成部分、时空秩序和联系规则构成了结构的三要素。[6]

我国的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是一个自成体系的、完整的系统。它是由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的各个子系统按一定的结构组成的。

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的核心应当是学生运动员,各个子系统都是为培养学生运动员服务的。

3.1我国教育培养系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的后备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是不同于我国传统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我国传统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培养的是单一的竞技体育专业人才。而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并兼顾人才的兴趣和特长的,其人才培养目标是多元化的。

图2显示我国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后备人才培养的目标结构。通过对中学生运动员的培养,根据运动天赋的高低将学生运动员分为三个层次分别进行培养。

1) 有极高运动天赋,且自己有意愿从事竞技体育的学生运动员可输送到专业队或专业队从事竞技体育;

2) 有较高运动天赋的学生运动员,可分为两类,其一,有从事体育工作的愿望可培养成为体育院系体育专业学生,而另一类没有从事体育工作意愿的可输送到普通院校高水平运动队;

3) 运动能力平平的学生运动员,使他们成为掌握一定运动技能的普通学生或劳动者。最终目标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由专业运动员和体育院系校体育专业学生构成了从事体育的专门人才,而普通高校的运动队学生以及第三类人群组成具有一定体育特长的从事其他行业的社会主义建设者。而在实际操作中两类人才可以相互转化。

3.2我国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的功能定位1) 以各级各类学校为基本单位,开展竞技体育活动,并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能够促进学校体育的开展,而学校体育开展的好坏关系到我国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的教育目标的实现。

2) 竞技体育本身所具有的竞争性、纪律性以及团队精神这些特点是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在学校开展竞技体育活动有助于学生的社会化。

3) 学校里开展竞技体育活动能够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丰富校园文化,各级竞赛活动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里开展竞技体育活动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的建设。

4) 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能够保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全面和协调发展,能够保证我国竞技体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3我国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基本单位的组织结构

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是以学校为基本单位构成的,每一个学校是构成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整个大系统中的最小单位,是一个子系统。

如图3所示,以学校为基本单位的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的组织结构应为校长领导下的,教学管理部门、训练管理部门、以及后勤保障部门共同作用分别对学生运动员的学习、训练和学生运动员参加比赛和训练所需的经费以及场地器材等方面为学生运动员提供服务,确保学生运动运动员学习和训练的正常进行,以保证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目标的实现。

4构建我国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的具体措施

4.1创新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管理体制现阶段我国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国家教育部门集中计划、政府直接管理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部门,各学校缺乏开展高水平竞技体育的自。要创新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必须加强学校开展竞技体育的法律、法规建设。要把约束学校开展竞技体育的法律、法规转变为服务于学校。

4.2建立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的动力机制学校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必须要有适度的动力,才能保证该体系的持续、健康发展。这种动力来源于三个不同层面的需要,即学生运动员个体接受全面教育的需要、学校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需要、国家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这三个需要都能得到满足,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系才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

4.3普及和提高相结合在教育系统中普及竞技体育,大力开展竞赛和训练活动,提高各级各类学生对于竞技体育的兴趣。同时保证一些有较好竞技体育传统的学校在普及的基础上培养高水平的竞技体育人才。4.4改革教育系统竞技体育的竞赛制度当前我国教育系统竞技体育竞赛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锦标主义盛行。不完善的教育系统竞技体育竞赛体制一直是制约教育系统竞技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符合竞技体育的规律、符合教育发展的基本目标的竞赛体制是促进我国教育系统竞技体育发展的重要保障。

4.5完善小学-中学-大学“一条龙”的教育系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

加强中小学校体育工作,培养中小学生的参加体育运动的兴趣和习惯,借鉴澳大利亚竞技体育的“人才发掘”计划,制定一套合理的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的科学选材计划。并以体育传统学校和试办二线队伍学校为主要形式,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以高校竞技体育为龙头,完善小学-中学-大学“一条龙”的培养和训练体系。

参考文献:

[1] 谭晓缨,杨再淮,杨烨.我国中学竞技体育发展现状及对策[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31(2):20-23.

[2] 华洪兴.超越路径依赖谋求全面发展[J].体育科学,2006,26(6):76.

[3] 袁伟民. 袁伟民在2004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的总结讲话[E]. 省略.cn/newscenter/zhonghe,2004-02-27.

[4] 评论员.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N].人民日报,2002-08-23(2).

竞技体育意义范文2

关键词:体育理论;身体教育;竞技运动;大体育;善;真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0)05-0001-06

对于任何一个学科而言,围绕构造学科理论体系的元概念展开长期、激烈论争是极为常见之事。其实,概念之争并非“文字游戏”那么简单,概念定位上的任何一个细微差异,最后导致的必然是理论领域的巨大范式分野,因此,对有一定学术见解的学派而言,围绕学科的元理论、元概念,坚持己见,据理力争,不肯丝毫让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王学锋先生是真义体育的忠实拥护者,始终坚持体育是增强体质的教育,认为体育与竞技具有质的区别。近年来更是频频撰文表达对真义体育的支持、对大体育的否定。《体育界的语言和思维问题》、《走进体育语言――对体育与竞技思维混乱问题的认识》、《划界与批判――论体育概念研究中的主体性思维结构问题》、《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的哲学思考》等一系列文章便是从思维差异的角度来解读真义体育的“真”,大体育的“伪”。通过这一系列文章,王先生表达了这样几个基本观点:其一,大体育与真义体育的分歧其本质是主体思维结构方面的,是由于二者在不同的价值领域中来探讨体育概念问题所造成的。真义体育讲分析、重逻辑和正的方法,主张研究体育概念应从科学认知价值领域用“可以言说”的准确语言来探讨解决体育概念问题,强调体育概念术语的规范化与科学化;而与其对峙的大体育观讲综合,重直觉和负的方法,主张探讨体育概念应从美学和伦理价值领域,用一种国人所喜爱的只可意会不可言说的语言来探讨体育概念,强调体育概念的整体性和本土化。其二,身体教育在于求“真”、竞技运动在于求“善”,二者分属于不同的价值领域,求“真”的真义体育秉持的是科学理性精神;求“善”的竞技运动依托的是个体自由精神。事实上,王先生表达的这两个学术观点是成互为因果关系的,前者提出了真义体育与大体育的思维差异;后者则是通过证明真义体育“求真不为善”、竞技运动“向善不求真”来佐证大体育与真义体育的思维本质差异。前者提出问题,后者解答问题,前后一以贯之。对于王先生求身体教育之真的精神,我们表示由衷的敬佩。通过援引哲学原理,将体育元问题深化到本体论、认识论高度,对解决当前体育理论界术语使用混乱现象将是有所裨益的。并且将真、善、科学、自由等引入到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的关系说明中来,也是颇具理论深度与新意的。尽管对于王先生论证身体教育求真、竞技运动向善的过程我们仍然存有不少疑问,但对身体教育求真、竞技运动向善这一结论我们还是赞成的;至于其更进一步将真、善机械分割,将竞技运动扫出“真”的领域,提出竞技运动不具有科学认识价值,则是我们完全不能认同的。

难道身体教育只能求“真”不能向“善”?竞技运动只能向“善”不能求“真”?

1 身体教育求“真”、竞技运动向“善”的证成逻辑

到底身体教育、竞技运动在价值领域应该各自对应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暂且搁置,先回顾一下王先生论证身体教育求真、竞技运动向善的过程。

第一,身体教育求“真”的证明。对于身体教育求“真”这一命题的证明,王先生是分3步走的:首先,基于身体教育的起源与科学理性产生同步,推导出身体教育先天就具备科学性。身体教育最早出现在法国思想家卢梭的著作《爱弥儿》中。卢梭生活的时代,正是科学理性得到释放的年代。为了实现社会平等,造就一个契约社会,卢梭将爱弥儿视为虚拟的改造对象,遵循自然规律与秩序对其赢弱的身体实行身体改造,拟从消除人的自然差异人手来消除人的社会差异。对于长期游离于宗教统治的法国社会而言,人一直都是上帝的臣民,人的生老病死,上帝自有安排,同时,身体作为欲望产生的机体,对于人接近上帝起到了阻碍作用,因而,应当予以压制。压制欲望、压制身体一直构成宗教社会的主体特征之一;文艺复兴以来,人的觉醒、理性的复苏无疑对传统的宗教统治造成了致命的打击。身体、身体的欲望从上帝手中解放出来,这无疑有科学理性的一份功劳。所以,体育从一开始产生就具有科学性,它是科学理性精神的产物。其次,身体教育的对象――剥离了心灵后的物质身体是科学能够认知与改造的对象,物质身体具有客观性,因而围绕身体所展开的身体教育自然具备客观科学性。因为人的身体(剥离了心灵的身体)是物质性的东西,是经验能够感觉到的对象的现象界,是自然的一部分,身体的生长发育成熟衰老具有自然的必然性,是有规律、有秩序的,更为重要的是,身体的这一自然规律和秩序是人能够认识的。按照自然因果律的法则去实施健身教育,既是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教育,也将是科学的教育。最后,身体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被赋予了科学性――身体教育是科学的教育。凡教育,必然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教育规律运用一定的教育媒介对受教育者实行教育。教育既是完善人的过程,也是追求真理的过程,还是形成科学的过程。身体教育是以exercise为主要手段来实现身体教育目的的,而exercise正是一种符合自然规律性和普遍必然性的运动,是一种科学性的运动。显然,从手段来看,身体教育也是富含科学性的。通过溯源身体教育的起源、关联身体教育与教育、解析身体教育的手段与途径,身体教育的科学属性得以证成。

第二,竞技运动向善的证明。先将竞技运动排除出“真”的领域,而后另为竞技运动寻找一个委身之所――善域。如何将竞技运动扫出“真”域?依据康德的哲学理论“自由和道德问题,只具有实践意义,不具有认识论意义”。如果,竞技运动能够与自由扯上关系,依据康德理论,不就能够轻而易举的将竞技运动扫出真域了吗?因此,欲证明竞技运动向善,首先必须证明竞技运动与自由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通过回溯竞技运动的发展史,可以发现游戏竟是竞技运动的原始形态,而正好有论者将游戏的本质界定为自由,于是,通过勾连游戏与竞技运动,继而抽取自由本质,也就能够实现对竞技运动求真的否定。另外,王先生还以能否对身体产生普遍必然性影响来评判“科学”与“自由”。能够对身体产生普遍必然性影响的身体活动即是“科学”的活动,不能产生普遍必然性影响的身体活动只能是“自由”的活动。竞技运动这种不确定性的身体活动虽然是我们可以感觉到的,但是它却不能对身体实质产生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影响,所以它不是“科学”,只能是“自由”。既是自由的活动,竞技运动必然不属于“真”的认识范畴,也就可以将其从“真”的领域清除出去。如何将竞技运动安放到“善”域?既然竞技运动求的不是真,而是自由,依据康德理论,自由属于道德范畴,竞技运动归位于善

的领域也就成为必然的结果。

2 对身体教育求真与竞技运动向善证明过程的几点质疑

应当承认,直观王先生提出的“身体教育求真”、“竞技运动向善”两个命题是具有一定的经验合理性的。身体教育必然可以求真,竞技运动也一定可以向善。然而,王先生的用意并不在于表述身体教育求真、竞技运动向善,而是想进一步得出身体教育求真不向善、竞技运动向善不求真的结论,以实现分离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的目的。由于带有先入为主的“分裂”的意图,且秉持的是真、善机械分割不可统一的价值观,使得论证的过程及研究结果难免存在偏颇。

第一,关于价值取向问题。无论是从事自然科学研究还是社会科学研究,都要求研究者采取一种中立的立场来开展研究。任何先入为主、预先怀揣观点所进行的研究,必然使得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受到研究者立场的左右,最终使得研究结果失真。事实上,在证明竞技运动不具有认识价值、只具有伦理意义的过程中,研究者是带有明显的主观偏见的,突出表现为将真、善截然的机械分割,人为的将真义体育与大体育对立。正像其所宣称的:在中国体育界,我们可以说,你不赞成真义体育观,你就赞成sport大体育观。既是一个坚定的真义体育观持有者,在论证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的差异时,就必然会把研究假设当成研究结论,必然带着差异看问题,带着差异找差异,使得差异逻辑处于事实差异之前。关于大体育与真义体育的分歧,事实上是由视角不同所导致的,并非是绝对性的事实差异。如有论者所评论的:不变的体育术语与其所指向的变化的体育实践之矛盾的外部表现形式,是体育术语与体育实践的矛盾引发真义体育观与大体育观的争论。依我们看,真义体育观站在身体教育的内部仰看不同身体文化形态,强调的是身体教育与不同身体文化形态的差异;而大体育观从实践工作的角度强调各种身体文化的共性与融合,二者看待问题的角度是不相同的。如果能够取消成见、统一范式,二者是完全可以实现互补的。

第二,关于理论引用问题。研究者常常引用已有的学术观点来佐证自己的观点,这对于增加学术观点的说服力显然是有益的。但引用观点并非是无原则的引用,只有权威观点或者经过长期实践,获得较多人认可的观点才具有较高的引用价值。如果以尚存争议的理论观点来支撑自己的研究,其研究的科学性是会受到质疑的。这是理论引用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在引用理论过程中,必须客观、完整地尊重引文的原始含义,既不能肢解含义,也不能发挥性解读。对身体教育求真的证明,本具有较多科学素材,王先生偏偏采用大陆理性主义者笛卡尔的二元论思想。用哲学来证成科学,实不可行,强而为之,也只能是画蛇添足罢了。笛卡尔作为近代哲学的奠基者,由其发展的认识论、方法论为日后的西方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我思故我在”所确立的主体性原则,在西方哲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然而,具有科学理性的精神并非就是科学的。笛卡尔的整个理论体系是构建在形而上学基础之上的,第一原理“我思故我在”的挺立是借助了上帝之手的,笛氏的理论作为哲学思辨的对象尚可,作为科学证明的理论则是不太恰当的。欲证明身体教育的科学性,不能依靠哲学理论,只能通过经验的实证方法。并且,笛卡尔的物质观是机械的,物体只是一个死的客体,身体作为人的物质组成部分怎么能附会成死的客体了?难道身体教育仅仅是围绕一个抽空了思想意识的“死”的躯体的教育吗?这显然也是不恰当的。另外,物质的广延是指物质实体的无限可分,并非王先生误解的范围广泛。

第三,关于方法选择问题。在体育研究中,归纳法与演绎法是较为常用的两种方法。归纳法通常会受到演绎法偏好研究者“以偏概全”的攻击。演绎法通常会受到归纳法偏好者“丐词”魔术、“同义反复”,或是“第一原理”错误的诘难。正因为归纳法与演绎法各有优劣,具体的研究中通常要综合使用二法,扬长避短,实现互补;偏取一方,难免有所遗漏。在对竞技运动伦理性的证明过程中,王先生采用的是演绎法,其技术路线为:依据康德理论,凡以自由为本质属性的问题必不是认识问题,只是伦理问题,脱胎于游戏的竞技运动具有与游戏等同的自由本质,因此,竞技运动必然也是一个求善求美的伦理问题,不具备认识价值。事实上,在论证竞技运动伦理属性的整个过程中,王先生的演绎基点、逻辑都是有问题的。首先,将问题的两面性绝对为一面,过分强调竞技运动向善的一面,否定求真的一面是有失公允的,竞技运动既求真,也向善。其次,过分迷信康德的哲学理论,认为:要真正深刻理解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的哲学含义,我们就不得不从最艰涩、最深奥、最富于思辨气息的康德哲学人手,在“真”与“善”两个领域确定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的各自价值。相反,那种不想在康德哲学上花费精力而打算直接掌握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哲学内涵的企图是十分幼稚的,其结果也必然是肤浅的。康德在调和唯理论与经验论上做了一些努力,但并不是无懈可击的,其理论的适用范围也当有所限定的。最后,纵使如有论者所言“游戏的本质为自由”,也不能以此推断出竞技运动的本质为自由。竞技运动虽然与游戏具有一定的渊源关系,但毕竟二者非同质体。非同质体,本质必然是相异的。显然,王先生也发现了这一问题。为解决这一矛盾,他将竞技运动对游戏本质――自由的迷失,归结为竞技运动的功利化发展的结果,是功利掩盖了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当自由不能成为竞技运动向善的理由时,王先生不得不重新选择“第一原理”。最后寻觅到了“竞技运动是一种具有规则性、娱乐性、竞争性和不确定性的身体活动”这一理论表述,在他那里,竞技运动“不确定性”被创造性解读为不能对身体实质产生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影响,进而指出,竞技运动这种不确定性的身体活动虽然是我们可以感觉到的,但是它却不能对身体实质产生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影响,所以它不是“科学”,只能是“自由”。依靠这种演绎逻辑,才使得竞技运动与自由挂上了勾,最后得出竞技运动向善不求真,只具有伦理价值不具有认识意义的结论。

第四,关于结论得出问题。王先生虽论证了身体教育求真,但并没有证明身体教育不向善,也就不能得出身体教育求真不向善的结论;同样,理想化的高水平的竞技运动虽是追求比赛结果的不可预定,但仅此并不能得出竞技运动不具有科学认识价值的结论;另外,认为竞技运动对身体不能产生普遍、必然影响的结论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得出竞技运动只向善不求真的结论是没有可信度的。

3 竞技运动向善也求真,身体教育求真也向善

3.1关于真与善

论及竞技运动、身体教育向善求真之类的问题前,我们首先得明了:什么是真?什么是善?事实上,关于什么是真与什么是善,长期以来也是争论不断、难以定论的问题。尽管有论者将真、善分列于不同的领域:一者为认识领域;一者为意志领域;并强调前者为经验界之事实,后者为先验界的范畴。但我们不难

从真――主体认识与客体相符合以及善――人们的行为与主体利益相符合的规定中看出,无论是真,还是善,均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互动关系。真,极端而论,可以是纯粹不沾染人主观意识的物质世界,在海德格尔眼中,真即是存在本身,即存在的去蔽与无蔽状态一。客观存在的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这种真是如何进入人的思维结构的呢?还得依靠主观的认识结构、认识形式。只有人的经验范畴内可以把握到的客观物质世界才是真。显然,与海德格尔观点不同,康德将真归结为物和知的符合。依据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不单物质,人类社会、人类历史也是有真可言的;真,在历史唯物论里,被解读为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人正是通过实践,才获得了对物质世界、人类社会历史客观真理的把握。可见,真,无非是在客观世界的运动、变化、发展之中表现出来的客观事物自身的客观规律性、客观条件性、客观结果性等,它表征着社会和事物发展的物质生活过程。

如果说真还可以还原成纯粹的物质,剥离人的主观因素,脱离主体;善则必须与主体勾连才具有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善,必然是主观的一种评价。真是合规律性,善则是合目的性。冯友兰认为:所谓善恶,即是所谓好坏。施太格缪勒也说:肯定的价值的承担者,就是善…。因此,对个人而言,所谓善,就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对社会而言,善即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对社会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对于个体、社会具有正价值的事物均可谓善。从认识论来看,经验范围内的客体世界,由于其纯粹的对象性,是可以通过一定的认识形式,为人们所把握的,通过人类的“文本”重叠客观“世界”。其实,真也好、善也好;认知问题也好、意志问题也好;物质也好、自由也好,必然都是主体与客观的相互作用与反映,它们完全可以通过主体与客体实现统一的。

事实上,真、善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存有以下4种观点(哲学中,一般将真、善、美三者并论):一是机械分割说。持此说者认为,科学探索真,道德研究善,艺术追求美,真、善、美分别是各种专业考察的不同现象,彼此不相干。二是部分相通说。或强调真与美的统一或重视美与善的统一,但认为真、善、美之间,只能部分相通,三者难统一。三是完全混同说。持此说者认为,真即是善,善即是美,美即是真,真、善、美之间,彼此可取代,完全无差别。四是玄虚说。持此说者认为,真、善、美及其相互统一,只是空虚渺茫的意境,即主张真、善、美三者应当统一,又缺乏使这三者统一的科学论证和现实措施。对于第一种观点,认为真、善截然各异,显然是片面的。第四种观点将真、善完全混同、玄虚说,也是不恰当的。应当看到,真与善既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二者在某种状态下能够实现相互转化。一事一物,既可以以真的标准认识,也可以按善的标准评价。王学锋先生正是基于第一种观点,片面地强调了身体教育求真、竞技运动向善,没有看到真与善的相互转化,没有看到竞技运动、身体教育既可求真也能向善。

3.2身体教育求真也向善

身体教育是求真还是向善?实际上这是一个关涉到身体教育目的与功能的问题。尽管理论界对于身体教育的目的仍有着不同见解,但可以明确的是,身体教育的目的绝非单一的,必定是有着多层向度的目标体系。周登嵩认为:对新的体育课程而言的体育教学活动,应该围绕下列目标展开:第一,增强体质,掌握和应用基本的体育与健康知识和运动技能;第二,培养积极参与运动的兴趣和爱好,形成坚持锻炼的习惯;第三,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表现出人际交往的能力与合作精神;第四,提高对个人健康和群体健康的责任感,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第五,发扬体育精神,形成积极进取、乐观开朗的生活态度。教育部2002年8月12日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确立了高等学校身体教育的5个学习目标:运动参与目标、运动技能目标、身体健康目标、心理健康目标、社会适应目标。可见,身体教育并非简单的改造体质的过程,而是一个以身心一体的人为教育对象的,寓知识、技能、情感、社会适应、身体锻炼等多层目标为一体的综合性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一个主要门类,身体教育必然具备与其他教育门类等同的特征――具有独特的知识结构与体系;同时,身体教育还具有自己个性的特征――既是知识性的学科,也是实践性的学科;既有个体的目标,也有社会的目标;既是知识学习的主体,也是知识实践的主体。当然,身体教育区别于其他学科,其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关涉人的身体实践知识、能力的获得与运用的科学。

在身体教育的诸多目标中,有些是求真的,它们指向的是知识认知领域;有些则是向善的,指向的是人的实践能力。

身体教育的真,关涉的是身体教育是什么?显然,身体教育是通过人类长期的实践所积累起来的身体实践能力获得与运用经验的升华,是以基本概念、基本判断、基本原理为表现形式的知识体系,是有关身体活动的自然性规律与社会性规律,以及身体活动与人体健康、情感体验、技能获取、社会适应等的关系。如王道俊先生所述:体育的一个重要任务即是使学生逐步掌握体育运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技巧,并在符合科学规律的基础上养成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可见体育的真从某个层面来说指向的就是身体教育的客观知识、客观规律。当然这些已有的有关身体教育是什么的知识体系能够通过人的认知结构,内化到人的观念系统中去。其后,身体教育的真才表现为人们运用身体教育知识所展开的身体实践。身体教育的身体实践必然是发生在一个客观的社会关系、历史场景中的社会事件,定然受到时间、空间、社会场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因而,身体教育的真通过人的主体实践得以生动活泼地展现,这种关联时空的具体化行为定然以客观的形式记录下来,记录既可以记录于人的身体之上,还可以记录于身体之外。

如果说身体教育求真,求的是客观的身体知识,求的是知识之上的客观实践的身体痕迹;那么,身体教育的向善则是表现为求真之上,人所获得的一种摆脱有限制约的无限向度。人作为自然与社会的综合体,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由完善到超越完善是一个逐渐从个体走向群体,由自然走进社会的多向度的复杂进程。人的肉体固然是物质的,它赋予了人的自然有限性;而人的心灵则是自由的,他给予人无限的超越可能。身体教育向善,一方面表现为人在已有身体规律之上的能动选择,使客体契合主体的理性诉求,客体不断主体化(对于这一点,连王学锋先生自己都不否定,在论及什么才能作为体育的手段时,他同样是以“合目的性”为价值标杆的――只有那些合目的性(强身健体)的身体活动,才能作为体育手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人对于客体规约的自觉性超越,不断将生命的境界拔高,将生命的主体性特征扩充到客体难以规限的无限向度,从而使人在必然性中获得解放。因而,身体教育向善所表达的是身体教育知识、技术如

何服务于人,使人完善,不断使人由个体走向群体、由自然走向社会、由有限走向无限的超越过程。

3.3竞技运动向善也求真

尽管有人仍然坚持竞技运动与身体教育是旨趣各异的两类不同事物,我们仍然希望将二者统一到一个可以对话的空间来。依我们看,身体教育是身体对身体实践知识与能力的习得,而竞技运动则是在身体教育过程之上的一种身体性的自我实践,二者都是以身体为载体的人的存在方式的表现途径,不过一个是“体”,另一个则是“体”的“用”;身体教育使得主体的人获得了身体实践的能力,竞技运动使得人能够将身体的实践能力外显于世界。可见,身体的实践能力来自于身体教育。通过身体教育,受教育者获得了与身体实践相关的知识与技能,获得了身体实践的能力。但此时,知识与技能的意义仅体现于个体的层面,教育的身体仍然没有社会化,如何将个体融入到社会群体之中?竞技运动是一个有效的拓展途径,通过竞技运动,经过身体教育的个体的身体被置于一定的社会场域之中,在身体技能展示为纽带的链接中,群体的意义产生了,实践的客观性涌现了,人的主体性地位也获得了。需要强调的是,以竞技运动为载体的身体实践活动,并不是一个随意的自由过程,其实践的自由度受到了身体教育程度的规限,也就是说,通过身体教育所解放的身体能力越多,在竞技运动的身体实践中,身体实践的自由度就越大。身体技能的自由实践是建构于身体机能的必然性规律之上的。之所以将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做一个紧密的关联,是为了表明,身体教育并非单一的体质教育过程,它应是一种自然身体之上,蕴含了社会含义的人的育化的实践教育;而竞技运动也并非举目皆是的工具化的赚钱仪式,而是一种契合了社会需求,人的主体能动的实践表现形式。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统一于身体的实践之中。

竞技运动之向善,如有论者所指出的:“竞技体育的善反映着人们的主观意图和价值取向,以及竞技体育所产生的或应有的社会意义,它表现了竞技体育的社会性和目的性”;“竞技体育的善就是在竞技体育客体满足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实用性、实效性、价值性的意义上,确定着竞技体育的功利尺度。竞技体育发展中,凡是符合人的功利目的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如果说身体教育使得个体获得了作为实践主体的资格,那么竞技运动则是将个体的身体社会化了。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的目的性的契合、竞技运动与社会需求的契合,依靠身体教育对身体的育化,使得身体获得了竞技的知识与能力,最终能够实践于与社会需求相契合的场域之中。当然,是由于身体教育为竞技运动营造了实践的基础,才使得竞技运动能获得自我实践的能力,才能够能动地超越必然性的规约,将人的生命特征以最富激情、最富想象力的形式表现。按照善的追求水平,竞技体育的善可以分为3个层次:第一,最高层次表现在人们对竞技体育发展所赋予的理想与终极目的;第二,中间层次表现在竞技体育尽力追求、发扬自身的正向、积极功能与价值;第三,低位层次指竞技体育的正常、有序运行,不违反有关法律制度、比赛中的公平竞争等。

竞技体育意义范文3

【关键词】公共外交;竞技体育;作用

中图分类号:D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0063-02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精神生活需求的增长。基于此,文化软实力逐渐成为增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公共外交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国家文化软实力中,体育文化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且已成为衡量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提升国家软实力、增强综合国力起着重要作用,并与外交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故而,对公共外交中竞技体育具备的作用进行分析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我国竞技体育软资源概述

一直以来,竞技体育是体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它能够有效的提升国家的软实力;另一方面,它是增强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途径。竞技体育存在较为丰富的软资源,其主要包括名人、体育精神、体育政策、体育法规、举国体制等。这对于软实力的提升而言,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竞技体育软资源的重要表现形式为教练员或运动员本身所体现出来的责任心、亲和力、爱国心、个人魅力以及技艺等。要让世界正确认识中国,把中国的真实情况,包括中国文化精神介绍出去,首先要增强中国人自己的国际沟通能力。体育对外交流正是增强中国公共外交能力的重要方式。我国政府在建国之初就已经认识到体育在外交中的重要作用。作为总体外交的一部分,中国的体育外交一直与外交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新中国所处的政治环境,使得我国举国体制下的竞技体育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是指以在奥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目标而不断优化配置资源的方式、制度及运行机制的体系。在奥运会等竞技体育赛事中取得好成绩,是我国由体育大国发展成体育强国的有力支撑。新中国成立以来,从20世纪70年代的中美“乒乓外交”到2008年的“奥运外交”,再到2015年北京-张家口成功申办2022年冬季奥运会,我国具有公共外交性质的体育外交从未间断。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举办奥运会也成为了推动中国进一步发展崛起的重要部分。

二、竞技体育在公共外交中的作用

在软实力建设中,竞技体育是其重要的资源。同时,它与公共外交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而公共外交深受国家实力的影响。加之,软实力是提升国家实力的重要部分。基于此,竞技体育在公共外交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公共外交中竞技体育具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公共外交提供平台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各国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在这种情况背景下,外交已成为一个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手段之一。同时当前,竞技体育外交在对外交往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它是国家既定外交总方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因具有政治色彩隐形化的优点而已成为一门机动且灵活的外交语言。同时,作为一种另类的外交手段,竞技体育已成为能够缓解外交摩擦和攻破外交壁垒的有力武器。此外,国家外交空间还可以通过竞技体育所创造的外交语境来得到进一步的拓展。例如,国际奥委会拥有成员国的数量要多于联合国。通过利用奥运契机,各国政要得以对外交事宜进行商讨,且运动员之间的交往可以被看作是国家之间往来的重要表现形式。由此可知,竞技体育为公共外交提供了有利平台。

(二)对意识形态与社会制度的界限起到模糊的作用

意识形态与社会制度是影响一个国家外交政策的重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它直接决定了一国对外交往的方法和对象。同时,意识形态与社会制度的不同也是国际社会不断发生对立和纷争的重要因素。但是,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不仅有阶级性差异,而且也有国界的区别,这都给各国之间的公共外交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而竞技体育却模糊了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界限,它通过和平的手段来推动各国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例如,20世纪70年代的中美乒乓外交就体现了竞技体育能够求同存异,增进国与国之间的团结。此外,竞技体育可以以“全人类意识”的形态来出现。这不仅能进一步增强国际凝聚力,而且还促使各个民族和国家实现求同存异。同时,这还能进一步推动世界向共荣与和谐的方向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政治文化的沟通和趋同

所谓“政治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时期内形成的一种政治态度、政治信仰以及政治情感,也是政治关系在精神领域中的一种表现。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虽然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和一致性,但是基本上所有的政治文化均有一种“是己非人”的政治倾向。因此,各民族在进行政治文化交流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冲突、排外以及偏见的现象。在本质上,世界政治文化的发展是不断沟通与交融的过程,且基本上所有的国家与民族均在不断寻求拓展政治文化交流的空间。而竞技体育既是不同文明交流的重要场所,又对不同的政治文化起到粘合的作用。同时,在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之间的较量与对抗在本质上也是沟通、合作的有效形式之一。例如,每四年一届的奥运会将世界不同国家、民族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就体现了其为不同政治文化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提供了舞台。此外,人们还可以通过竞技体育来对同质文化进行构建,并为不同政治文化体提供一种和平且软性的外向表达方式。基于此,竞技体育有利于促进政治文化的沟通和趋同,减少不同政治文明之间的摩擦与争议。

(四)有利于促进人类价值观的融合和重铸

目前,世界处在一个价值交杂融合与多元分立的状态。而价值观的分离与对立是导致人类沟通出现障碍的重要因素。基于此,共同建立并分享一个普世价值体系已经成为各国社会的共识。而体育在本质上是一种为人类提供交流的“通用语言”,它对人类整体价值观的形成起到合成剂的作用。同时,它不仅增强人们对人类的认同感,而且还能增强人们对“民主”“正义”“公平”的认同感。此外,竞技体育在世界价值多元化的情景下,还为人类精神的统一提供了有利的价值取向。基于此,竞技体育有利于促进人类价值观的融合和重铸。

(五)为政治正义的争取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对于人类而言,正义是其一种接近于本能的价值追求,且政治正义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政治正义的核心原则主要是“平等”与“自由”。据相关文献资料研究可知,政治正义主要包括为平等提供机会、为过程的公正提供保证以及实现公平的结果这三个方面。而一直以来,竞技体育都是“自由”与“平等”的象征,这暗暗契合着政治主义的要领。同时,从种族主义伊始,竞技体育便成为打破种族陈规与谋求政治正义的一种武器。例如,1904年的奥运会第一名黑人运动员踏上奥运会的赛场就体现了这一点。基于此,竞技体育为政治正义的争取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三、竞技体育软资源在公共外交实践中的现状及其向软实力转变的策略

(一)我国竞技体育软资源在公共外交实践中的现状

通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公共外交能力虽然获得了较大的提升,但是因意识形态与价值理念的差异而使得其效果并不显著。同时,我国虽然具有非常丰富的竞技体育软资源,但是其在公共外交实践中的现状并不乐观,其主要表现为竞技体育中举国体制的价值没有通过公共外交完美地体现出来。当前,在总体上国际涉华舆论对我国并不有利,多少国外民众对我国仍存在扭曲的认识,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国家形象的构建和软实力的提升。故而,我国必须充分利用竞技体育软资源来大力发展公共外交,以此来增强我国正面的影响力和引导力。

(二)我国竞技体育软资源向软实力转变的路径

由上文可知,竞技体育对于公共外交而言,至关重要。而我国竞技体育软资源在公共外交实践中的现状并不乐观。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将软资源转变为软实力的步伐,以此来为我国公共外交建设提供必要的软实力。笔者根据相关的文献研究资料并结合多年的经验,共总结出以下几点转变路径:

1.充分发掘和利用体育软资源

近年来,我国竞技体育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同时,竞技体育软资源也非常丰富。而只有通过充分的发掘和利用,竞技体育软资源才能够将其软实力价值真正地体现出来。但是目前,我国大量的软资源仍存在待开发的状态。因此,我国必须充分重视竞技体育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不断将新的竞技体育软资源发掘出来。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人民群众喜爱的形式来实现其真正价值。

2.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在竞技体育发展中,我国采取的是举国体制,这使得政府在竞技体育的管理和发展中均占据着主导地位,从而导致国外政府与民众的接受度不高的问题出现。而在发挥竞技体育软资源作用方面,民间主体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因其具有天然的亲和力而使得其在施加过程中更易被接受和认可。基于此,我国在对竞技体育软资源进行利用时,必然重视多元主体作用的发挥。

3.实践手段是转变的保证

要将竞技体育软资源转变为软实力,则必须采用有效的实践手段。其具体的实践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采用多样化的手段来提高竞技体育软资源价值的消费度,并从公共外交的角度来对竞技体育软资源进行利用;同时,还应对竞技体育软资源相关的上游与下游资源进行挖掘,并不断创新实践的形式;二是,不断转变传播意识和手段,以此来增强传播的深度与广度。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大力提升软实力已成为当前各国工作的重点和发展的必要手段。而提升软实力的重要手段是采取有效途径将软资源向软实力转变。而伴随着公共外交的兴起、发展,这种途径有了新的视角,即竞技体育软资源向软实力转变。这不仅能进一步提升国内软实力的建设,而且还能将竞技体育软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有利于国家软实力不断的提升。因此,我们必须对竞技体育在公共外交中所具备的作用进行分析。又由于本文篇幅有限,必然存在不足之处。故而,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对公共外交中竞技体育具备的作用进行探讨和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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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意义范文4

关键词:竞技体育;暴力;刑法

当今体育赛场上竞争日益激烈,在万众瞩目下一场大型体育赛事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比赛原有的范畴,给观众带来了更激烈精彩的比赛的同时也伴随着体育暴力问题的日渐增多,这些在赛场外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在运动场上却逃过了法律的制裁,伤害的实施者大多只遭到了职业联盟内部的处罚(禁赛,罚款等),而受害者缺往往因为伤病而遗憾终生。这也引起体育学,法学界的学者展开了对刑法是否应该介入体育竞技暴力的讨论。支持者认为竞技体育领域不应该出现法律的真空,用刑法规制体育竞技暴力将表达法律不允许非必要的体育暴力行为的出现这一观念。反对者则认为竞技体育有其特殊性,身体的对抗性是许多运动项目的魅力所在,刑法的规制将限制运动员在赛场的拼搏精神,降低体育运动的对抗性,阻碍体育事业的发展,对于体育暴力行为的规制各运动联盟内部管理就可以做到。

学界就此问题的讨论大多处于理论阶段,对于体育竞技暴力司法实践方面的研究较为缺少,究其原因,第一是因为相关的案例较少,体育领域的竞技暴力大多采用联盟自治的方式加以规范。第二是因为各国对于体育竞技项目的伦理观念和社会需求不同,如美国的UFC自由搏击,美式橄榄球,冰球等项目,从项目的特性和规则来看产生的暴力伤害几率都相对较高,很多国家却没有发展此类项目。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国外相关案例及刑法规制体育暴力的实际操作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刑法对于体育竞技暴力需要有一种威慑力的存在,但不能过度干涉,对于体育竞技暴力的规制还需要以联盟自治为主,这是各国竞技体育良性发展的一种趋势。

一、体育竞技暴力概况

对竞技体育领域中体育竞技暴力刑法规制的研究,需要结合刑法理论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有的放矢。竞技体育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竞技体育参与者为了战胜对手,取得优异运动成绩,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提高个人、集体在体格、体能、心理及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所进行的科学的、系统的训练和竞赛的过程使得竞技体育具有以下特征:(1)激烈的对抗性和竞赛性;(2)充分的发挥和调动运动员的体能,智能,心理,技能和战术水平(3)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竞赛,具有国际性,成绩具有公认性;(4)观赏性和娱乐性;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竞技体育发展越来越成熟,各种运动项目也是自古流传至今,更有各名族的传统项目,比如中华武术,日本相扑等等,而随着各种运动的不断普及,喜爱和观看竞技运动的人也逐渐增多,让不同的运动都能长盛不衰,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5)教育性;体育竞赛中运动员挑战身体极限的拼搏精神,竞技比赛中渲染的民族自豪感,以及对青少年兴趣爱好、价值取向都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6)商业性;社会的发展使得受到广泛关注的以竞技体育为主体的各种体育运动项目,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手段,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并成为推动竞技体育发展的杠杆。这种竞技体育的商业化运作以体育竞技本身所具有的娱乐性所带来的享受、竞技性所带来的刺激为主要产品,以平衡各方面利益达到互利互惠为目的的运作模式使得竞技体育具有商业性特点。

对于体育竞技暴力行为的概念,法学界和体育学界都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了界定,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曲伶俐等从刑法学的角度认为竞技体育暴力行为是达到了犯罪程度,需要刑法予以规制的,指在正当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在比赛时间、比赛场地,参赛的一方运动员以比赛为目的,故意犯规超过必要限度,故意造成另一方参赛运动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攻击[1]。张金成等从体育学的角度认为球员或球迷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情感等方面的非理智行为, 甚至对体育运动观念曲解和误导以及任何收买、侵犯、偏离和歪曲的东西都应称为暴力[2]。曲伶俐等从社会调查入手,从社会学角度认为 体育暴力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是正当的业务行为,绝大多数体育暴力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严重者属于犯罪行为[3]。阎小良等从体育学和法学的角度认为体育暴力指在体育活动中,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之间和单纯的非竞技人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一般由有关的体育社会团体加以处罚;而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之间和单纯的非竞技人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则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其中竞技人员对非竞技人员进行的暴力行为,应当实行“双罚制”,既要由体育社会团体对其进行处罚,也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而依据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将球场暴力行为分为三类: (1)违反道德规范的暴力行为;(2)一般违法暴力行为;(3)体育暴力犯罪行为[4];谭红春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认为暴力一方面对社会秩序起到破坏作用,另一方面恰恰也是另一种新的社会平衡和友好的媒介,体育暴力是暴力的多种样态之一,是暴力在体育运动的中的体现,在这样的语境和意义下,他认为“体育暴力”既表现出暴力的一面,又表现出舒缓暴力、符号转换的功能。[5]

通过上述分析,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研究目的对体育暴力的概念做了不同的界定,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要规制竞技体育领域内的暴力问题,认为体育暴力可以分为观众暴力和竞技暴力,因此对体育竞技暴力概念的理解是相对观众暴力而言的。体育暴力发生的主体都有两类人员,第一为非竞技人员,如观众,赛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等。此类人员发生暴力事件,完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共治安管理条例》、《体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规制,情节严重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类人员所遵循的道德标准和社会秩序与公共大众保持一致。第二类体育暴力的主体为体育竞技人员,如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等等,其中又分为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的暴力,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的混合暴力两种。竞技人员最大的特征是体育竞技比赛的直接参与者,他的行为都是围绕竞技比赛进行,并受到体育行业内部管理自治的影响,如中国足协拥有对其协会内部人员处罚和管理的权利。那么对于竞技人员暴力的规制必须考虑竞技体育的特殊性,行业内部管理规范,竞技比赛规则,社会舆论导向以及法律保障等诸多手段对其进行综合的管理与规制。

因此本文所涉及的体育竞技暴力行为是指体育竞技参与者,由于体育竞赛诱发的,具有明显违背体育规范的身体攻击行为。主要表现为运动员的竞技伤害行为,运动场斗殴等等。按照暴力主体分可以分为竞技人员暴力和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暴力;按照暴力行为情节的严重性分为规则内的暴力,一般违规的暴力,体育暴力犯罪;按照对竞赛规制遵守程度可以分为规则允许的暴力行为,过失犯规的暴力行为,故意犯规的暴力行为,恶意犯规的暴力行为,赛场斗殴暴力行为;按照暴力行为发生的时空特点可以分为竞赛时的暴力行为和竞赛外的暴力行为;按照竞赛的性质可以把体育竞技暴力分为职业比赛竞技暴力和业余比赛竞技暴力。对体育竞技暴力的分类有助于我们对体育竞技暴力行为性质的认识,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体育竞技暴力行为。

正常的体育竞技行为,产生一定的身体伤害是允许的,这是由体育竞技的特性所决定。从运动伦理学的角度讲,是一种有限伤害,是合理的[6]。而以体育竞技为名,伤害对手为目的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是受到法律所制裁的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运动员的行为目的非常模糊,在激烈的对抗和竞争中,运动员的行为不能以常人来思考。而对于这种行为在许多项目的规则中,就有避免伤害发生的作用,如拳击比赛中,禁止击打后脑和腰部以下。篮球比赛中带球撞人,阻挡,恶意犯规两罚一掷的惩罚等等。规则的改进也有效的避免了伤害事故的发生。在竞技中理应接受这些规则的限制,但很多情况下,为了达到战术目的,或者运动员私人的仇恨,不以比赛为目的,伤害对方的行为必须强烈禁止,否则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将会被打破。在 2008 年奥运会足球比赛中,中国对比利时,中国运动员谭望嵩为争球而使用粗暴的动作将比利时球员波科尼奥利踢成重伤,以致这名球员失去生育能力,比利时足协随后向比利时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谭望嵩。但要证明谭当时的动作是要伤人而不是正常的踢球却非常困难,因为在高速奔跑中,在亢奋精神的支配下,运动员的动作瞬息万变,轻重缓急不易控制,依据竞技规则去判断是否违规容易,但要从刑法的角度认定谭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则太难。

二、英美国家对体育竞技暴力的司法实践

对体育竞技暴力的研究,通过查阅国外期刊常见于一定数量的判例。但各判例由于时期的不同,社会环境、理论理解的不同做出的最后裁决也不尽相同。以下是两个英国的典型判例。

案例一:McCartan案

2003年5月,盖尔足球联赛Westmeath州对Down州的比赛中,James McCartan代表Down州前锋,当时他的对手是Westmeath州队的Kenneth Larkin。双方身体接触激烈,案子的关键在于双方当时的竞争性。Westmeath队的观点是:运动员在争抢之后,Down队员转回又扔出了一拳。McCartan申称他不知道是什么引起的伤害,但是猜测可能是当他要摆脱Larkin的盯防的时候偶然地肘击导致。在此需要注明的是,虽然盖尔足球是允许身体接触的运动,其中的处理规则较难把握。防守者(就像Larkin)经常使用推,拉或者其他阻碍对手的形式,而裁判在竞争激烈比赛中对这种无意识的的粗鲁的行为的判罚也较为难发现。William法官早期慎重的考虑了比赛的竞争性以及当事人当时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之后又对英国爱尔兰运动委员会一系列伤害事件做了调查,列了2004年GAA发生的一些了暴力事件,包括下巴损伤,面颊击打,攻击裁判及官员以及U18足球比赛中的群殴。在U18爱尔兰足球冠军竞标赛Counties Laois和Cork的比赛中群殴发生后,GAA为此发表的公开的道歉信。当球迷,教练,裁判,运动员之间的争斗发生后,许多人已经接受了这种伤害。GAA主席要求整改联盟内部纪律体系。

在此案中GAA的内部纪律机制,比赛管理委员会和上诉管理委员会进行了长期的调查,但仍无结果,这也导致了此案件最终进入了法律程序。M法官对GAA(实际上是对爱尔兰运动委员会)提出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内部组织纪律的腐败已经很长时间。第二,GAA现在的纪律体系已经破败需要大整修。最后M法官强调说盖尔足球是一项激烈身体对抗的运动项目,在此运动中许多意外伤害难以预计,尽管LARKIN在紧密防守对被告是一个强烈的刺激,但是“伤害某人没有法律的正当认可就是犯罪,不论伤害发生在大街上,家里还是足球场上及其他一切地方” 2004年11月1日,都柏林地区法院,James McCartan以违反人身法案(1997)被定罪。William法官推迟宣判,观察被告在赔偿原告伤势恢复过程中的态度。2004年11月22日,McCartan通过慈善捐款的到免罚[7]。此案受到广泛的媒体关注,成为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马蒂案

1992 年,英国发生了一起橄榄球案例:诺丁汉队与伦敦队进行的比赛中,诺丁汉队球员马蒂与伦敦队球员瑞斯发生了纠缠,致使马蒂受到了较重的伤害:颌骨骨折,并被打掉两颗牙。在向法庭提供证据时,马蒂详细地描述了整个事件,试图证明瑞斯的合理性,并讲道:“我无法忍受在一项如此钟爱的运动中看到出现这种程度的暴力行为”。瑞斯则辩解说是马蒂一直在对自己犯规,打马蒂只是为了引起裁判的注意,以阻止这种非法的干扰,而没有伤害马蒂的意图。最后皇室陪审团裁决瑞斯无罪。在其后来的辩护词中,说道“如果运动道德的重要元素之一竞赛精神和裁判的权威都要诉诸于类似的诉讼程序来决定,而且这种决定成为体育活动的控制性因素的话,那将是十分不幸的”。此判例被作为体育竞技伤害豁免于司法裁决的经典案例。

两个案例截然不同的最终裁决,但是可以反映一个问题,体育竞技伤害案件国外并不支持进行刑事诉讼,而是首先由联盟自制进行调查和裁决,但是当联盟已经无力处理,此类问题以严重影响体育竞赛秩序时,司法机关适时介入进行裁决,但司法的介入难度较大,耗费的资源较多,如McCartan案中历时17个月。对于竞技伤害责任的承担上,从国外法律来看,此类案件即使宣判也会从轻处理,并且由于其责任认定难,支持通过司法判决的案例占少数。

三、体育竞技暴力刑法介入的理论基础

(一)体育竞技暴力罪与非罪的辨析

犯罪的定义按其是否表明犯罪的实质内容可以分为形式定义,实质定义和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定义三类。形式定义强调其法益侵害性,认为犯罪仅仅是以刑事法律加以禁止或者刑罚予以制裁的行为,但未能揭示出犯罪的实质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实质定义注重犯罪的本质,从犯罪危害社会生存这一本质出发,认为犯罪侵犯了统治者的根本利益是一种的行为,但忽视了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认定标准是刑法,容易不收现行法律限制而扩大犯罪范围,对法治的实施在实践上有潜在的危险。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老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我国刑罚中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罚的程度,并且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的相统一。我国刑法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其中三特征说是普遍所接受的学说,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在犯罪认定和量刑中具有重要意义,是犯罪成立的基础,是确定不同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中派生而来的。判断体育竞技暴力是否犯罪而是否应当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约首先判断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暴力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原型文化表述,是维持人类社会的集体记忆、社会秩序和潜意识心理平衡的重要的社会实践,“体育暴力”是这种文化的一种延伸和补充,在社会冲突中起着缓冲和平衡的作用,为人类心理能量的释放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象征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正当的体育竞技暴力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从竞技的暴力,赛场的恶意犯规,至对手产生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通过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影响人类的行为,从这一角度来说又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社会危害性这一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在实践中操作中难以把握。

(二)刑法介入体育竞技暴力的原则

1 以促进竞技体育健康有序发展为原则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时必须以促进竞技体育健康有序发展为原则。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领域的规制必须有度,规制不能过松,把违规行为全部交给行规处理,让竞技体育成为犯罪的合法手段,这样势必造成竞技体育领域暴力不断,血案频出。也不能过严,让刑法渗透进竞技体育的方方面面,影响体育的激烈竞争性,运动员在参场畏手畏脚。竞技体育领域还是需要本身的管理制度,竞赛规则去规制,只有当行业能不无法解决时才能求助于刑事司法。

2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所谓刑法谦抑,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在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一定要慎重,只能对那些单纯依靠比赛规则、 体育法规不能调整的情况犯罪化。如果比赛规则和其他的行业规定已能很好地调整和处理有关情形,刑法的介入就是不经济的,也是不必要的,而且也得不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缺乏社会相当性。比如足球比赛中,背后铲球致人摔倒甚至造成轻伤的情况,由裁判员向犯规者出示红牌将其罚下场即可。如果刑法强行介入,以故意伤害( 轻伤) 罪追究伤害者的刑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妥当的。其次,从国外案例也可以看出对此类案件,刑事裁决时也是竟可能从轻处理。

四、我国体育竞技暴力遏制策略

(一)完善行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在我国竞技体育暴力首先应寻求行业内部的救济,单项运动协会对本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成为首先考虑的对象。首先加大对危险行为,伤害行为的处罚,让那些产生严重伤害后果与可能产生伤害后果的动作的到约束。目前产采用的处罚措施有罚款和禁赛。在美国最严重的处罚是终身禁赛,这对于一名这也运动员来说无疑是最为严重的处罚。其次设立容易引起竞技赛场混乱与暴力的制度,如NBA的零忍让规则,确立的裁判的绝对地位,有效减少现场混乱暴力。

(二)竞技体育规则的优化处理

竞技规则在体育领域来说就是运动员,教练员所遵守的“法律”。越多身体接触,越强对抗性的项目,那么规则就应该更加详细。竞技规则更把运动员场上的行为规范化,让危险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提高运动员,教练员文化道德素养

恶意伤害在竞技体育的产生与运动员教练员的文化道德素养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在青少年比赛中,对天赋球员的嫉妒心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比赛胜利的偏激,等等都容易造成直接以损害对手为目的。加强教练员,运动员平常的文化素质教育,发扬拼搏的竞技精神,对提高我国整体竞技水平,维持竞技秩序起到促进作用。

(四)刑事司法的适当干预

竞技体育不应该脱离法律的管辖,成为犯罪的一片乐土,刑法在谦抑性原则和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应保留对竞技体育的规制。对那些目的明确,证据确凿的恶意伤人行为予以刑法制裁。

五、结语

体育竞技伤害在体育赛场上时候发生,笔者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件的分析认为国外目前对于体育竞技伤害暴力的刑法介入抱着谨慎的态度。从案例来看,法院尽可能避免体育领域的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只有在体育行业内部机制无法解决是才涉足。理论界对此案件探讨不一,肯定体育领域不能出现法律的真空,但是又不能清晰的界定体育伤害入罪的认定,过严过松都将阻碍竞技体育正常健康发展。笔者提出此类案件首先应从体育领域制定遏制措施,完善体育行业内部规章制度,优化体育竞技规则,提高竞技人员文化道德素养,其次刑法进行适当干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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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意义范文5

关键词:竞技体育;竞技科技化;科技化的伦理思考

竞技体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代表着人类进步文明的发展方向,尤其是竞技体育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不仅有利于竞技体育运动员自身潜力得到充分开发,而且对于人类生理极限的挑战和人的超强意志力的培养以及伦理价值观的养成等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的加速了竞技体育科技化与现代化的进程,对现代竞技体育产生了深远影响的同时又带来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伦理问题。我们的主要目标正是对基于竞技体育科技化引起的诸多伦理问题的探讨,但是这些问题往往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才逐渐显现出来,进而被人们所认知的。事实上,竞技体育发展到今天已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强有力的支撑,而且高科技在竞技体育中的应用范围依然呈现出不断扩大的态势。但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是竞技体育的本质何在?把科学技术控制在竞技体育的多大范围内是合理的?对诸如此类问题的探讨我们首先应该去反思竞技体育的发展是否实现了与人文主义价值追求的统一,因为人文主义价值代表了竞技体育本质性的价值追求,而科学技术在竞技体育中的应用则应该建立在抛开一味的对物质层面的追求和重视对人文价值追求的基础之上。

一、科技发展与竞技运动的科技化

竞技体育运动在当代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推动下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成果,同时也使得竞技体育自身发生了系统性的变革。其变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理论与实践上整体提高竞技体育的发展水平。基于对竞技体育的日常训练研究,许多与之相关且复杂的学科理论开始被注入到竞技体育的一般理论当中,使之相互交融,形成了有利于竞技体育日常训练的系统理论。同时,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系统论的理论研究以及营养学的相关知识等都相继被用于竞技体育运动员的一般训练当中,这些相关的交叉理论极大的促进了竞技体育运动员的进步,并且对他们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最佳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人类竞技体育成绩极限能不断提升的重要原因。2)竞技体育场基础设施的改善。在上个世纪60年代以前,大多数竞技体育田径场的跑道构造都比较简单,当时世界上最好的田径场跑道也只是由煤渣等化合物所组成,而现如今最常见的田径场跑道是由塑胶等合成材料组成,并且极少数发达国家还开发出了纳米跑道,这些科学技术的进步无疑能极大改善田径运动员的日常训练条件。3)体育运动员的运动装备的改进。许多根据人体的受力原理和新型材料设计和制定出来的跑鞋,以及游泳比赛中鉴于减少人在水中的阻力而特别设计的泳衣,这些高科技产品无疑在具体的赛事中能极大提高运动员的比赛成绩。4)信息技术在竞技体育中的广泛应用。从上世纪末期以来,信息技术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把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运动员可以根据其具体的训练状态通过应用计算机模型来模拟比赛,以达到有效改善竞技方法和比赛技巧的目的。以上分析研究表明,当代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已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强有力支撑。正是科技的日新月异推动了竞技体育运动的深刻变革,而在变革的过程中同时又不断影响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科学技术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以至于更高水平的科技成果与方案等不断涌现出来,实现了二者之间的辩证促进,依存发展的关系。

二、竞技体育的科技化造成了价值观念的背离

近年来,竞技体育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人类所特有的一项实践性活动,竞技体育对人类社会生活领域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它不仅能有效提高人的主观实践能力、强化人的体制、锻炼人的毅力,而且能不断丰富与增强人的精神素养。但同样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现代竞技体育的发展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深层面且难以解决的伦理问题。如现代竞技体育的商业化与科技化造成了竞技体育的本质和价值的异化,正是这种异化把竞技体育的工具价值与功利性价值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发生了质变的竞技体育的价值观,主要受到了来自工具主义和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干扰,当然也势必会加剧竞技体育本质的进一步异化以及与原有价值观念的偏离。我们要形成足够的危机意识,充分认识到竞技体育价值与精神的异化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一旦竞技体育失去其人文主义的价值观与初始精神,必然造成竞技体育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而失去发展的意义。因此,随着高新技术和高科技产品在竞技体育中应用的不断扩大,我们更应该重视继承和发扬竞技体育的核心价值观念,把发展纳入到竞技体育的本质上来。学者们在探寻竞技体育价值根源的过程中往往会习惯性的引用不同的理论作为研究视角。有学者认为,竞技体育的价值根源在于人类的自我创造的本质,竞技体育存在的首要原因是人类追求人的价值和人权的过程。2所以决定和影响人类竞技运动发展的主要根源依然要落到人自身的发展上来,而不是落在人类能利用来提高比赛成绩的工具上,因为毕竟人的全面的发展才是竞技体育最终要实现的目标。然而,我们所能看到的却是当代竞技体育常常会受到一系列外来因素的干扰,尤其是科学技术在竞技赛场上的滥用现象致使竞技体育的价值理性与其应有的价值追求渐行渐远。所以科学技术决不能僭越竞技伦理的约束而存在,因为一旦超出了这个范围将极大的削弱竞技体育中人的核心价值与人的全面发展所提出的要求,毕竟注重人的价值培养与人的全面发展才是人类应有价值目标的关键所在。从形式上看,科学技术越发达,应用于竞技体育中的运动器材、日常训练手法等就越先进,进而运动员就能从根本上改善竞技能力水平。但事实上,竞技运动员已经异化为当代各类高科技产品的使用者和某种意义上的试用品,需要时常接受各种生理指标和心理指标的检测,以及调整适应更新后的高科技产品设备。3当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科技在竞技体育赛事中的应用也很好的顺应了时展的要求,由计算机软件与信息技术开发设计出来的一整套竞技方法,也相应的弱化了教练员的作用,同时运动员对高科技的过度依赖可能会导致自身在精神上与日常训练中变得更加消极,从而限制运动员的发展。因此,当代竞技体育的科技化难免不会使得竞技体育偏离原有的价值取向,致使运动员形成对高科技及其产品的过度依赖,并依靠对工具理性的追求来向观众展示其竞技能力,将人物化为高科技及其产品的附庸,同时使得竞技体育运动员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异化为高科技主导下的工具理。当“技术性”与“人性”合二为一成为一种复杂的混合态出现的时候,人类自身的主体性就会受到弱化,人类因而也会被边缘化,偏离世界中心的位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技术尤其是高科技及其产品消灭了人类的主体性。4竞技体育的科技化往往会造成某些竞技体育运动员丧失其主体性意识而盲目追求高科技所带来的益处,一味追求商业性和功利性的目标,导致科学技术对竞技体育产生的实际影响越来越偏离其在竞技伦理范围内应该发挥出来的强大功能。

三、竞技体育科技化的伦理思考

纵观近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其从最初的纯思辨理论到发展成为一门正式学科的光辉历程。但必须承认任何伟大的科学都只有建立在以社会实践为目标的基础之上才具有其存在的意义。因此,这就决定了与其具有某些相关性的行为活动都必须受到来自法律、法规以及道德和伦理的约束。科技伦理就其本质而言是指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进步产生影响的更深层次的价值探索,是当代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人类社会生活之后所形成的对人类既定道德与价值观念的一种挑战,因此,科技化伦理问题逐渐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发展中广受争议的话题。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科学是人类的创造,而不是自主的、非人类的东西;科学产生于人类的动机,它的目标也就是人类的目标。

当今社会中的一切与科技相关的行为后果都应该与“责任”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且必须局限在科技伦理规范的框架之内,相关科技工作人员也应该加强培育科技伦理的意识。不管科学技术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多大影响,我们始终要坚持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终极目标与科技伦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充分认识到科学技术及其产品只不过是从属于人类活动的一种手段或者工具。从以上具体实例来看,竞技体育的发展趋势逐步形成了从传统的人的体能和技能的竞争到各国科技实力竞争的转变,竞技体育所倡导的人的主体性作用正处于不断弱化的边缘。竞技体育科技化尤其在国际重大赛事中表现得最为突出,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很难对抗科技和经济实力更为雄厚的国家,这实际上是对追求“公平竞赛”的竞技体育精神的一种讽刺。

令人欣慰的是,国际奥委会联合一些国际赛事的主办方已对此种行为加以规范,并采取了必要的干预措施来约束体育赛事中有违道德伦理的行为。当然,竞技赛场上的伦理缺失问题远不止这些,其中最为常见的科技伦理问题就是兴奋剂的使用问题。众所周知,在竞技体育中使用兴奋剂是严重违背体育精神和体育竞赛公平性的行为,并且使用兴奋剂对运动员身体的伤害也是不可小觑的。因此,在诸如奥运会等大型比赛的赛场上使用兴奋剂是被明文禁止的,而且国际奥委会等组织加大了对兴奋剂的检测力度和处罚力度,对于控制这一局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科学技术在竞技体育赛场上的应用范围依然是模糊不清的,除了某些对运动员竞技水平影响较为明显的高科技产品被明文禁止外,其它很多产品的使用是几乎不受到限制的,这也可能导致运动员作为竞技比赛的主体性作用在不断的下降,因为他们能够依靠某些高科技手段或者产品来弥补其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尤其是随着现代基因学的进步,人类已完全掌握了基因的重塑与改组原理来强化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核心技术,这无疑将促使竞技运动员自身成为高科技奴化下的一种工具。就像某些运动员基于对自身竞技能力提高的诉求,他们常常会冒险使用各种高科技药物。因此,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同样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的检测手段也必须与时俱进。而在此复杂的过程中所牵涉到的科技化伦理问题不只是运动员之间竞技能力的较量,而更多的是相关科技工作人员之间的竞争。竞技体育科技化伦理的核心问题是科技进步作用于竞技体育的整个过程对于人的全面发展产生了何种影响。高科技在竞技体育运动中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已经引起了体育界对有关竞技体育本质与人的主体性价值以及科技道德伦理等诸多问题的思考。因此,为了保证竞技体育的核心价值不至于受到科技理性缺失的影响,各竞技体育主体以及从事体育相关的工作人员都应该高度重视科技化的伦理问题可能对竞技体育事业带来的不良后果。

四、结束语

奥运会是竞技体育中最具代表性的圣会。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在竞技体育运动中的不断渗透,奥运会中的竞技比赛逐渐表现为各参赛国背后所隐藏的科技实力的竞争。尽管从整体上看科学技术对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针对高科技及其产品在竞技体育中所表现出来的消极影响我们同样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对于一切威胁到竞技体育本体价值追求的不合理的科技应用都应该被排除在竞技体育应用的范围之外。这其实也是与科技仅仅作为一种手段的本来目的相适应的,它不应该成为一种能够动摇竞技体育本质的作用力,而应该更多的被当作是一种能够推动竞技体育发展的工具。因此,同时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来防止因高科技造成的竞技体育中有失伦理的行为也是很有必要的,但尤为重要的是,始终坚持竞技体育中能保证人的自然运动能力的竞争才是竞技体育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作者:刘雪丰 杨攀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注释:

1杨木森.科技革命与体育运动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5):600-602

2王新华,刘波.对中国体育教学与人格精神教育的思考[J]体育科学,2004,(1):59-60.

3徐伟,姚蕾.科技在竞技体育中的角色规范[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1,(5):75-78.

4陈凡,董传升,贾岩.技术图景中人的主体性的获得、缺失与重构[J].科学技术哲学,2007,(6):93-98.

竞技体育意义范文6

关键词:竞技体育 思想 发展 趋势

竞技体育思想同体育的概念一样,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部分。广义的竞技体育思想:在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下,人们对以比赛基本手段、以增强人的体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和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为目的的一种有意识、有组织的社会活动的全面的认识。狭义的竞技体育思想:即竞技体育思想,是指在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下,人们对发展身体、增强体质、传授技能、技术、培养道德和意志品质的训练过程的总的认识。

1 我国竞技体育思想发展的历程

竞技体育思想的演变划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向世界展示自信与自强;第二个阶段劳动、军事代替竞技体育时期;第三个阶段重点抓提高阶段(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形成);第四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要让中国走向世界、让世界了解中国的体育外交;第五个阶段在全球化背景下和平发展、改革开放的中国用竞技体育显示改革开放的成果;第六个阶段“以人为本”是竞技体育思想人文精神的集中展现。

1.1 新中国成立之初“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 向世界展示自信与自强(1949-1965年)

新中国建立前,劳动人民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营养缺乏,劳累过度,导致体弱多病而又得不到治疗。鼠疫、霍乱、天花、疟疾等烈性传染病肆虐为患,夺去无数人的生命,甚至全家、全村灭绝。据1948年(民国37年)调查,单疟疾患者就多达2.8万余人。当年壮丁体检19800人,有明显病残的不合格者竟有12150人,占被检查人数的61.4%。其体质之差,可见一斑。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1952年6月10日,同志发表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题词。1953年底,全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党组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加强人民体育运动工作的报告》。正是在这些思想指引下,新中国体育事业开始了自己的奠基之旅。为我国竞技体育思想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1.2 劳动、军事代替体育时期(1966~1976年)

“”开始后,竞技体育思想与整个体育事业 一样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一些极“左”的东西也进了全运会并喊出了“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口号,这一口号从人文的、体育的观念来看,没有什么错误。但当时在运动场上,这句口号的本质被歪曲了,竞技体育的本质被抹煞了,竞技体育的魅力也不复存在。

1.3 重点抓提高阶段(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形成1977-1983年)

1979年中国恢复了与国际奥委会的正式关系,重返奥林匹克大家庭后,中国当代体育成了世界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机遇,迎接挑战,发展竞技体育以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被提到了极度重要的位置。那个年代,国家但凡想干一件事,就一定会举一国之力去尽力做,而且多半都能干成,比如女排、乒乓球,当年就是全国人民玩乒乓、打排球,造就了排球三连冠、乒球七冠囊括。

1.4 第二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要让中国走向世界、让世界了解中国的体育外交(1983-1995年)

1984年,党中央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体育工作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提出了加快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体育事业开启了发展的“黄金时代”。中国体育迈出了走向世界的关键一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体育外交的思想更加不可阻挡。从2001年中国篮球运动员王治郅加入NBA开始,姚明、易建联等中国球员接连赴美,美国人通过他们的表现看中国,而中国人则通过NBA了解美国。姚明如今已被中美两国许多人视做中美文化交流的大使。对于世界政治格局以及中国的发展而言,“体育外交”意义非比寻常:小球改变了当时国际的形势,中国获得了一个安全的国际环境,使我们能专心致志地搞经济建设。中国今天国际地位的形成,可以追溯到乒乓外交。

1.5 在全球化背景下和平发展、改革开放的中国用竞技体育显示改革开放的成果(1996-2008年)

改革开放国策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中国加入WTO,这一切使得中国正在发生急剧深刻的社会转型,现代化成为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在这种背景下,竞技体育思想状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质。

1.5.1 竞技体育职业化

1992年6月召开的著名“红山口会议”,以足球改革为突破口的新一轮改革发展战略开始酝酿,并由此揭开了20世纪90年代中国体育深化改革的序幕。1993年以后,在足球改革初见成效的影响下,经验被推广到其他体育领域和运动项目中,拉开了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的帷幕,推动了整个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1.5.2 竞技体育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全面融合

从中国女排的拼搏精神到乒乓球队的长盛不衰,从姚明、郎平的“走出去”到众多外籍教练员的“请进来”,从国际体育名牌风行中国到中国民族品牌装备国际明星,当今世界,竞技体育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全面融合,使我国运动员的价值观更加理性。

1.6 “以人为本”是竞技体育思想人文精神的集中展

现(2008-至今)

北京奥运会之前,竞技体育在很多时候被赋予了特殊的政治含义,而北京奥运会后,竞技体育自身的价值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掘。正是因为这种进步,北京奥运会喊出了“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口号。“健康重于金牌”的人性化理念在北京奥运会上也得到生动诠释:身负众望的刘翔因伤退赛后,得到了全社会普遍的理解;几乎与奥运共生的“爱国主义”,在本届奥运期间,并没有那么高调,媒体的报道,少了很多“为国争光”,“他是中国的骄傲”这样的字眼。

2 我国竞技体育思想的发展趋势

2.1 “以人为本”是竞技体育思想发展的本质回归

北京奥运会的胜利召开,使“以人为本”更为深化,使全民健身在中国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促进中国人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在这60年里,老百姓对体育的观念也有了很大改变。经过奥运盛会的洗礼,人们对体育的理解逐渐回归本质:竞技只是手段,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才是奥林匹克的真谛。它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以人为本”要求使运动员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以人为本”的思想下,竞技体育思想应从运动员树立“以人为本”的观点出发,切实加强竞技体育工作。

2.2 中华体育精神是我国竞技体育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体育精神是我国竞技体育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全国各个行业、各条战线的同志们都要大力发扬振兴中华、为国争光的爱国主义精神,大力发扬顽强拼搏、争创一流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勇于创新,力攀高峰。

2.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举国体制”是竞技体育发展的趋势

在我国,使我国竞技体育能在经济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使我国的竞技体育快速发展的是“举国体制”。在举国体制的作用下,我国在亚洲已牢牢确立竞技体育霸主地位。今天,尽管中国体育的“举国体制”仍存在有很多问题,需进一步完善。但不能对“举国体制”全盘否定,而应在吸纳优势的基础上,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即探索新的模式。

2.4 具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思想将会在实践探索与改革发展中逐步形成

随着“以人为本”思想的出现,对竞技体育功能与人的培养的认识的深入,以及对竞技体育特性讨论的逐步展开,对竞技体育思想的研究将会从更多新的角度展开。这种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思想将将会在体质教育论与运动教育论思想基础上引入运动目的论教育思想,并使之交融。从重视竞技体育的生物改造功能转向在不轻视竞技体育生物能的同时,强调竞技体育对人的社会化作用和文化传递功能。

2.5 竞技体育思想的发展变化离不开体育媒体的宣传

从建国初的一报几刊到如今几乎每报必有体育版或体育专栏、体育类专业报刊遍地开花、互联网和手机报实现了体育资讯的即时播报,从广播独领三十余年到卫星体育频道24小时放送,互动式、点播式体育节目唾手可得,中国体育传媒所走过的每一步都与新中国竞技体育思想发展变化交相辉映,与人民由最初仅是为了满足生存需要的参加体育活动,到参加体育运动就是健康和快乐,人人都乐于参与体育运动,享受体育运动的益处的的战略转折的进程水融。伴随着中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加速发展,中国的体育传媒还将持续发出中国的强音,去冲击世界的视网膜,去震撼世界的神经,引导世界人民正确地参加竞技体育运动。

3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上述几种竞技体育思想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每个时期的竞技体育思想,都有与其历史时代相适应的主要特点和所发挥的历史作用即具有竞技体育思想的阶段指导性;比较而言,不管哪个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竞技体育思想都体现了体育思想的价值;不同历史时期的竞技体育思想,具有其明显时代的特征,但相互之间又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凸现出一种继承和发展的递近关系,并由此发展形成了当今一个比较完整的体育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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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晓莉(1966-),女,主教练,陕西定边人,研究方向:田径训练与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