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市场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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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市场报告

区域经济市场报告范文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是中国与东盟实施的重大开放和合作举措。自今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93%的产品贸易关税被取消以来,第一季度双方贸易状况如何,颇受关注。本期,我们将通过第一季度双方的贸易情况,结合相关数据做一个深入的解析。

今年第一季度,中国与东盟贸易额达629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61.6%,其中:中国向东盟出口额为292亿美元,增长46.7%;中国从东盟进口额为337亿美元,增长77%;中方逆差近45亿美元,而去年同期中方是顺差9亿美元。中国-东盟自贸区为东盟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继中国-东盟自贸区之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印度等国也分别与东盟签署了有关自由贸易区协议,并从今年起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或开始开放市场。东盟已从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受惠。去年东盟经济增长率是1.6%,据预测今年将达5%以上。

今年一季度,中国与东盟成员国贸易增幅居前5位的是:文莱(+412%)、缅甸(+82%)、印尼(+79%)、马来西亚(+75%)、泰国(+65%):中国向东盟成员国出口增幅居前5位的是:缅甸(+86%)、老挝(+84%)、泰国(+56%)、印尼(+55%)、菲律宾(+47%);中国从东盟成员国进口增幅前5位的是:文莱(+1020%)、柬埔寨(+173%)、印尼(+105%)、马来西亚(+95%)、泰国(+69%)。

目前,东盟是中国第4大贸易伙伴,较之中国第3大贸易伙伴的日本。一季度,中国与东盟贸易额仅低于中国与日本贸易额7亿美元,到年底,东盟有望超越日本成为中国的第3大贸易伙伴。中国与东盟贸易的快速增长,说明了双方经贸互补性强,而伴随货物贸易的增长和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的实施,相互之间的投资必将有大的发展:货物贸易和投资的增长,以及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双方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也必将带动双方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

为抢抓自贸区带来的新机遇,今年一季度,我国一些省市先后举办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政策说明会或走进东盟市场报告会。据了解,今年一季度,广东与东盟贸易增长了46%:福建与东盟贸易增长了59%:湖南与东盟贸易增长了45%:河南对东盟出口增长了64%。

区域经济市场报告范文2

关键词:亚洲溢价 合作机制能源共赢

On the discussion of Asian stipulation and energy resources cooperation system in asian countries

abstract:As the asian economy develops,the demand of energy resources have been improved.“Asian stipulation”seriouslyinjured its competitive capacity .Asiancountriesshouldjoint together,cooperate with each other in energyresources,establish all kinds of mechanism to assure their interests.These countries have common interests on energy resources.Peaceful and stable energy productive base,safe and reliable passageway of energy transportation,steady and predictable energy price ,all that constitute the base of seeking allwinner.Energy cooperation will make a breakthough of asian economic integration.

keywords:asianstipulation, cooperationmechanism,ennergyresources,allwinner

一、 亚洲国家能源合作的必要性

(一) 几次重要的能源合作峰会

目前,亚洲地区能源合作呈现良好势头。2003年3月,东盟"10+3"能源当局成立"亚洲能源合作工作组",以加强信息沟通。2003年11月,中日韩3国炼油企业在日本东京举行的东北亚能源研讨会上达成共识,计划将通过"东北亚能源论坛"等多种形式进行接触,共同促进建立东北亚能源交易所,探讨在天然气领域开发合作等。2004年3月中国担任主席国的“第一次东盟+3天然气论坛”在上海举行,标志着中日韩与东盟10国间的天然气合作磋商机制开始启动。论坛主题为如何加强与会国在天然气技术、资源、政策和机制方面的合作,加快天然气开发利用。2004年6月,在青岛举行的亚洲合作对话第三次外长会议发表了亚洲能源合作的框架文件《青岛倡议》,提出了11条具体合作建议,涉及信息交流、勘探开发、可再生能源开发生产、人力资源开发等诸多方面。2004年7月博鳌亚洲能源论坛在伊朗首都德黑兰开幕。论坛的主要议题涉及亚洲能源形势分析、能源与可持续发展、亚洲能源与环境区域合作以及伊朗的能源经济与投资环境。亚洲各国一致强调应增强对话,加强合作,以在应对能源挑战时实现“共赢”。

2005年1月“石油工业出口国与亚洲进口国峰会”在印度新德里召开。这是一次部长级的会谈,中国、印度、日本和韩国这4大亚洲石油进口国,联合参加此次“石油峰会”,与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卡塔尔、伊朗和阿联酋等8个中东产油国讨价还价。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实现亚洲石油经济的稳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2005年5月“上海论坛•2005”在上海召开,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经济全球化与亚洲的选择”。大会达成了以下的共识,那就是:亚洲国家必须加强内部合作,积极对外开放,利用经济全球化提供的契机,把亚洲所面临的问题放到由经济全球化所创造的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中加以解决。亚洲国家需要通过建立稳定的政治构架和广泛的合作机制,来解决面临的能源短缺问题。

从这几次国际合作会议,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能源的关注程度,从东北亚到南亚,再到中东,西亚,从石油的消费国到石油的生产国,越来越多的国家卷入其中,并为不断推动这一地区的合作而努力。

(二) 继续合作的必要性

亚洲作为世界上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大陆,拥有丰富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是世界上最具经济活力的地区之一。亚洲大多数国家生产率不断提高,使他们更加依赖彼此的市场。所有这些为亚洲国家开展合作提供了巨大的机遇。而目前在能源领域,尤其是能源消费大国面临着共同的问题,这也为决定了有必要继续合作与扩大合作。

首先,能源的供求矛盾越来越激化,石油需求压力越来越大,进口依赖度越来越高。石油需求的压力对中、日、韩以及印度越来越大。近十几年来,东北亚地区的能源需求总量在世界能源需求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能源需求占世界能源需求总量的比重已近1/5。其中,日本、中国大陆和韩国的能源需求占东北亚地区能源需求总量的98%以上。

中国商务部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中国原油进口突破亿吨大关。国际能源机构(IEA)最近公布的《石油市场报告》表明,中国逐步取代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石油消耗大国。中国的进口原油有一半以上来自中东地区。作为全球第三大石油消耗国的日本,石油产量仅占全国石油供给量的0.2%,日本日平均石油进口量在430万桶以上。中东一直是其最大的石油进口地,在日本的石油进口中占有88%份额。而印度目前是全球第六大石油消费国,每天要消耗200多万桶,其中有70%的石油来自进口。韩国大韩石油协会日前公布的资料显示,去年韩国每天石油消费230.8万桶,,同期原油进口居世界第四位,石油进口有70%以上来自中东地区。

其次,“亚洲溢价”的存在,使亚洲国家需通过不断合作来克服。

不考虑运费差别,中、日、韩等主要亚洲石油消费国对沙特等中东石油生产国支付的价格会比同样地区进口原油的欧美国家每桶高出1至1.5美元,这种原油价格上的歧视被称为原油“亚洲溢价”。亚洲各国已开始针对“亚洲溢价”采取行动,试着联合起来向产油国“讨价还价”。去年6月,东盟主办的“2004年东盟能源论坛”发表了“亚洲溢价”声明,该声明指出,亚洲将加强合作,以应对过分依赖中东进口原油,使得要缴付偏高溢价的问题,并建议设立国家战略石油储备。

去年底,5家韩国炼油企业与中国石油三巨头及中化集团会晤,探讨联合采购中东石油的可行性,以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亚洲溢价”。正是基于消除“亚洲溢价”的共同愿望使得消费大国联合起来,共同增加讨价还价的能力和维护本国利益。

最后,亚洲区域和次区域合作不断迈出新的步伐,为亚洲各国之间开展更加广泛、更高层次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东盟+1(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合作、上海合作组织、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经济合作组织、孟印缅斯尼不泰经济合作、亚洲相互协作与建立信任措施会议和海湾合作委员会等区域合作机制为增进互信与相互理解、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与一体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些机制为开展全亚洲能源合作,亚洲经济的一体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能源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能源的争夺日趋激烈

中国、日本与印度等高速发展的经济体都在进行能源产业布局,都在围绕能源问题进行战略部署,而且这种能源竞争将会愈演愈烈。从十多年前开始,中国就已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中国政府和企业开始加大力度进行油气资源及矿山的勘探、开采等能源开发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日本作为能源需求高度依赖进口的国家,能源对其经济发展同样非常重要。为此,中日围绕着能源问题展开一场没有硝烟的较量,从俄罗斯石油管线的争夺到东海海域天然气勘探和界限的争论便可看出端倪;而印度经济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因此对以石油和天然气为核心的能源也产生巨大需求并对石油需求量的增长趋势将会延续,印度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就印度将从伊朗进口液化天然气并开发两处伊朗油气田在新德里签署初步协议,估计协议价值将达400亿美元。同时印度石油天然气公司正对计划投资俄罗斯石油集团尤科斯的部分业务与俄罗斯有关部门进行谈判。所有的数据和信息清晰地表明印度和中国正在进行竞争,包括争夺能源供应。

这种能源的较量和争夺,必然损害各自的利益,导致石油生产国的渔翁得利,这也正是“亚洲溢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能源的供应相对于不断扩大的需求显得越发稀缺,能够保证充足、稳定、经济的供应便成为各国能源合作中追求的目标。

(二) 能源市场存在着垄断和信息不对称

能源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由于油源开发成本很高,某些厂商控制着开采技术就会形成垄断,由于能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特许也会形成垄断。由于能源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投资环境不确定,各国企业很难开展开发合作,在制定价格时,立场很难一致,生产国和消费国也很难公平定价,这也加大了能源合作的成本。

(三) 能源问题政治化

能源问题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石油与全球政治经济息息相关,目前能源问题已直接关系到各自的国家经济发展和战略规划。以中、日能源争夺为例,从俄罗斯远东石油运输管道由最初设计为主要输送给中国的安大线,变为近来对日本有利的泰纳线,对俄库页岛天然气资源的争夺,对非洲、中东石油的争夺,近来日本对我国东海油气的争夺已呈升级态势,目前中日关系正处于低潮,缺乏信任,再考虑到历史等因素,能源问题的政治化趋势日益明显。

(四) 能源价格风险

世界油价不断上涨。近年来,世界油价波动极大,且总体上呈上升态势。目前已经突破60美元,美国高盛公司甚至预测今后每桶石油价格将超过100美元。一路飙升的油价和动荡不安的中东局势已不仅大大提高了亚洲国家能源消费的成本,而且存在能源供应断裂的风险。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石油安全面临比较严峻的形势,目前中国的石油进口量突破1亿吨,而面对50%的进口石油来自动荡的中东地区的事实,中国的石油安全形势令人不安。2020年中国石油预计缺口2.5亿吨。高油价对各行业及宏观经济都有很大影响。

三、 构建互利的区域合作机制

(一) 充足、经济的能源供应体系

根据《青岛倡议》提出的可持续、稳定的能源生产和供应符合每个国家的根本利益,是各国能源政策的共同目标和各国人民的强烈愿望。在合作中提出了十一条意见,其中,第三条,加强节约能源、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合作,特别是增加利用生物能源和清洁能源,并将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条,加强开发和生产风能、生物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科技和商业合作。第六条,鼓励各国就国际能源市场交换意见,以促进对亚洲能源消费和生产国都公平的能源定价。 根据这三条意见在建立起充足、经济的能源供应体系时应做到:

(1) 为减少“溢价”,亚洲国家应制定亚洲石油价格标准

“亚洲溢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亚洲能源资源不足,在今后20年内,亚洲都将依赖外部的能源供应,只有消费国联手合作,才能增加讨价还价的能力,亚洲只有建自己的标准,才能得到更合理的价格。

(2) 开发新能源、新渠道,使能源供应多样化

为保证能源的供应,开发和生产风能、生物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且拓宽能源渠道,争取任何可以得到能源的机会。中国不但重视中东地区国家的合作,而且多方拓展进口原油的渠道。2004年9月,国务院总理首访俄罗斯,俄罗斯承诺通过铁路增加输入中国的石油总量。9月28日,中哈石油管道开始铺设,一期工程耗资7亿美元。 2004年12月,中国与委内瑞拉签署能源合作一揽子协议。中国与加拿大也正展开石油合作。印度几大石油公司不但进军中东市场,而且通过子公司先后取得了俄罗斯萨哈林岛(库页岛)、苏丹和利比亚等地的油田开发权后,现在又和英国BP公司合作开发科威特北部大型油田。

(3) 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

中国综合能源利用效率仍比发达国家低10个百分点,节能潜力巨大。我们应放弃高开采、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的“三高一低”的线性经济发展模式。应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节约能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们还要把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一项重要国策,通过调整经济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和引导合理消费。

(二) 多元的合作开发机制

根据《青岛倡议》,第二条鼓励包括私营部门在内的能源勘探与开发合作。有关国家将通过协商,积极挖掘亚洲新能源潜力。不断拓展对外油气资源合作的新途径和新办法。在对外油气合作方式上要不拘一格,上下游结合,贸易、投资与承包工作和劳务合作相结合,对外投资与吸收外资结合,合作勘探、合资经营与直接购买等相结合。积极探索通过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推动全面的油气合作。

根据《青岛倡议》,第七条建设有益的投资环境,以吸引投资者在亚洲合作对话成员国的能源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具体措施是大力推进对外油气资源合作的贸易投资便利化。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和人员出入境手续,鼓励海外份额油运回国内,设立境外油气勘探开发合作基金,对从事境外油气勘探开发、管道建设等项目提供国家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

(三) 高度的信息共享体制

由于信息不对称,增加了油源开发的成本。在《青岛倡议》第一条就提出加强亚洲合作对话国家之间的能源信息交流,增加能源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各国应建立能源对话机制,加强双方的能源信息沟通,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极力避免能源恶性竞争;建立能源合作论坛,定期举办各种会议,探讨能源合作问题;建立能源信息网,及时沟通两国能源进出口、能源投资、能源价格、能源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实现能源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推进能源合作。

(四) 高层次的政策保证体系

为避免能源问题的政治化,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外磋商,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要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妥善处理合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建立长期稳定的能源合作关系。要正确对待对外油气资源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共同维护大局。考虑建立地区合作机制。应参考"欧洲能源"和国际能源机构形成自己的"亚洲能源"和亚洲能源联盟或亚洲能源合作组织,通过组织制定政策进行调节,保持地区的协调一致。

(五) 安全可靠的能源储备体系

为加强合作与抑制油价的剧烈波动可能给经济带来的风险,亚洲国家应该考虑建立统一的能源储备体系,主要用于应付紧急情况,可以稳定市场,也可以在发生国际纠纷或产油国故意减少供应时来稳定油价,有利于提高自我调控和抗风险的能力,减少经济代价。但不能盲目地建立,各国应建立在相互信任、平等合作的前提下,考虑国家财力大小,量力而为,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的管理模式,战略基地的选择,资金的筹措机制等方面都应作周密的安排和部署。

(六) 高效的能源安全保障体系

根据《青岛倡议》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内容,亚洲合作对话成员国将根据本国的能力和国家利益,加强在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线等能源运输方式及水电站等方面的协调与合作,推动探讨建立高效的区域性能源运输/传输网络的可能性。在充分考虑各国完整及各方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维护重要能源运输线路的安全。具体来说,建立高效的能源安全保障体系,要求各国共建能源安全通道,保护和维护运输管道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安全,共同改善脆弱地区的能源设施和运输网络,共同维护好重要海港和能源要塞安全,建立应急预案机制。

四、 结论

维护和平稳定,促进发展繁荣,实现合作共赢是亚洲国家的共同愿望。由于亚洲国家间发展水平不同,经济于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多样化,我们应该,深化合作。相信互利、合作、共赢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理念,通过能源合作,寻求亚洲经济一体化的突破口。相信合作能够给国家带来安全,合作能够达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同时这种合作机制也是开放的,越来越多的国家会达成共识,加入进来,为整个亚洲的和平、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1] 刘长明,邹登礼等:《中国石油市场的战略构想》,[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 周凤起:《中国石油供需展望及对策建议》,[J],《国际石油经济》,2001(5).

[3] 于国政.:《21世纪初东北亚经济合作发展趋势分析》,[J],《当代亚太》,2002(8).

[4] 张宏民等:《石油金融化及对我国石油经济安全的对策研究》,[J],《石油大学学报》,2002(4).

区域经济市场报告范文3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民间借贷 草根金融 资本市场

一、融资困境——中小企业融资不能承受之重

长期以来,融资难一直都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在宽松而稳定的环境中,各项解困措施大多能收到一定的成效,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瓶颈也能有所缓解,但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的叠加效应,中小企业发展再次遭遇危机,融资难的问题又被重新的提到议事日程。

货币政策方面,中央银行长期采取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等紧缩的货币政策,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约20%左右,政策的实施使得银根紧缩,市场上的流动货币减少,银行的货币乘数效应大打折扣,严重约束了信贷扩张能力。

银行方面,吸收存款成为商业银行今年的头等大事,信贷额度全面收紧,某些银行甚至在某时期内出现“只进不出”的情况。“存贷比”的考核指标无疑让上到行长下到一线客户经理痛苦不已,“日均存贷比”的绩效压得让人不敢有丝毫放松。为了不碰触到监管的“雷区”,部分银行开始对贷款规模实行月度限额。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在内都对中小企业贷款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有的甚至将中小企业直接排除在信贷名单之外。

中小企业“指不上”体制内的融资,向大银行贷款“难于上青天”。和正规金融机构脱节导致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通过正规途径根本借不到钱,根据全国工商联统计数据,规模以下的企业90%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具体到微小企业,更是95%没有和银行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在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相对紧张、社会资金整体偏紧的情况下,众多企业和个人纷纷寻求民间借贷资金、民间借贷的市场需求日益扩大,潜在风险也与日俱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称:“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估计规模约1100亿元,相当于全市银行贷款的20%,其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约380多亿元,占36%。”根据温州市金融办对350家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2012年一季度末,企业运营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三者比例为56:28:16,银行贷款占比上年同期下降2%,而民间借贷占比分别较2012年同期和2013年年初提高了6%和4%。

据统计,2012年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三季度已达到3—6分,有的高达1角,年化率高达180% 。一般中小企业毛利润只有3%—5%,中小企业利润率已低于贷款利率,没能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不惜饮鸩止渴,进行一场豪赌,资金链断裂后的企业倒闭老板“跑路”自然上演且陆续蔓延。

民间借贷高利贷盛行说明资金链出现断绝,在高度增长期所作有实体投资,已经无法获得金融支撑,宏观调控时紧时松让企业在无所适从之下,走上了高利贷的境地,中小企业苦不堪言,管理体制的失衡已逐渐形成了影响金融稳定的可怕堰塞湖。

其实问题早已发现,社会各界也在各自的能力范围之内尝试并尽力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如:充分运用金融杠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企业特性,进行融资产品的创新,通过整合、包装、开发中小企业系列铲平,逐步形成“全方位、全行全流程”系统的金融产品;国家高度重视且政策导向明确,各地政府大力支持。2002年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即:坚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及保证权益,使中小企业享有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各地政府也明确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并确定扶持重点,即:优化信贷结构。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组织保障,各地政府调配社会资源,为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担保及融资等一系列服务,有些还承担其贷款担保、专项贷款等融资服务职能。同时,也出台了多项措施,防止银行抽资压贷导致企业资金断链。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障碍及分析

中小企业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形成严重的“资金饥饿症”,虽然社会各界采取了一些措施,促进供需合作,但是总体上缺少持续性的效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主要原因为:

(一)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多,但渠道窄

目前,市场上提供给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有十多种,如大家熟知的银行渠道融资、股权融资等,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因中小企业“体质差”等原因,符合这些融资方式约定条件的企业却很少,真正有效的融资渠道并未打开。

一方面,中小企业自身实力较差,多存在自有资金不足的现象;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又很难踏入证券市场。从股权融资来看,我国虽在2009年推出了创业板,但沪深交易所均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加上拟上市的企业太多,无数企业只得在被推得水涨船高的显性和隐性上市门槛望而却步,中国的纳斯达克并未出现。实际上,即使利用这种渠道的也只是那些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型企业,对于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帮助不大,创业版的作用有限;融资债券方面,我国企业的债券市场的发展尚在起步阶段,即便是成熟的大企业,进入的难度都很大。依据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的统计,在2008—2010三年间,全国金融体系融资总额分别有约83.1%,80.5%和75.2%是由银行贷款提供的,较之前比例虽然下降,但仍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说明我国直接融资还未达到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的水平和程度。而在间接融资渠道中,商业银行仍是资金的主要供给者,但商业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方面一直存在着种种限制和顾虑,目前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仅占银行信贷总额的8%左右,这与中小企业创造国内生产总值的1/3、工业增加值的2/3,出口创汇的38%和国家财政收入的1/4 的比例是极不对称的。

(二)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信誉有待沉淀

中小企业大多产权单一,规模小,科技含量低,内部管理或者合规经营均不规范。企业主为追求眼前的利润,往往采取一些短期化的经营策略,但先天实力不足,抗风险能力低、负债多,财务管理透明度差,财务信息失真,从而导致信用水平低,进入银行“高风险”风险评估等级。对于银根紧缩的银行来说,不偏好这些“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

(三)银行业务结构失衡

商业银行内部损益表上,也反映出来自公司客户的收入明显大于零售客户的收入,重要一点在于过去十年,不单是银行的大发展时期,也是超大型国企集团在各自领域内进一步实现资产业务集中的时期,他们作为商业银行无可置疑的战略客户,为银行带来了雨大的业务量,在激烈的竞争下,商业银行也只能无条件向这些强硬的大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大量的资源的倾斜,导致业务结构不平衡,给予中小企业的空间更小。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相关建议

在2012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政府就提出要持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着力优化信贷结构,这说明货币政策不会出现全面的放松,但对部分领域或行业定向支持,特别是“三农”、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会加强,实现有扶有控,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让“草根金融”浮出水面并阳光化

中小企业历来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引擎,但中国的中小企业体制内融资机会少也是长期未解决的问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之一应归咎于中国目前的金融业格局,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中国银行业的半壁江山,即使是合资银行,对中小企业客户来说都难免“大材小用”, 叶檀曾说过“民间融资兴,则中小企业兴;民间融资衰,则中小企业衰。一旦民间融资崩溃,中小企业将遭遇一场浩劫。”因此,合理有效的疏通民间融资,则能有效的缓解中小企业的压力。要改善这种现状,有待大力发展“草根金融”小型金融机构。

某些地方政府歧视小额贷款公司,官办信用社效率低下官气十足,难在短时间内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建议适当的增加小贷公司,放松金融机构准入管制,利用市场调节(如果融资渠道通畅,其实市场利率会在一个相对合理稳定的值上下浮动),同时加上适当的政策调控。

目前来看,中小企业融资更多的是靠民间借贷,但是现在民间借贷很不规范,如果有效的管理这些机构,把民间金融纳入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负起监管职责,允许民间金融机构发展,打破临时性的利率制度安排,放开利率上下限区间,建立相对独立于正规金融的长期利率完全市场化于合法化的制度,使草根小型金融机构获得合理利润,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作用。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3000多家,可能选择一些能力较强的,正在做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并经验丰富的,经营业绩好,公司治理完善,管理人能力和素质高的小额公司直接“翻牌”为村镇银行。

客观上,中小金融机构拥有成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信息优势;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区域性比较强的金融机构,充分了解当地的行业情况,对于有一定合作期限的中小企业,地域优势使其能够更加深入了解当地中小金融机构的融资需求和困境,其了解的程度远超过其他大型金融机构。“新36条”也已有类似规定,如“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扶持直接融资业务,可弥补商业银行逐渐“脱媒”后留下的资金断层,推进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的建设,因材施教,鼓励和指导具备资金、经营管理实力的中小企业买壳上市,有序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在已形成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针对性的建立低标准的股权交易市场,在市场准入条件上,统一全国报价体系,促使“小且优”的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三)银行积极创新多样化金融工具

一方面,银行可大力发展买方信用,对于成长过程中缺乏资金的朝阳行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贴现获得融资;另外,开发多种创新贷款业务,如,异地联合协作贷款、出口创汇贷款、应收账款贷款、委托贷款、贴息贷款以及综合授信融资等,为不同需求类型的中小企业,提供最佳融资工具;另一方面,结合区域经济特征和中小企业行业规划,选取区域重点、特色产业,且具有一定的行业领先优势和市场影响力、经营状况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为目标客户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信贷融资产品的营销工作:在产品中增加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商业团体作为合作方,帮助特定的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而出资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以基金作为风险缓释的措施,由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配套信贷资金支持,以实现批量开发优质中小企业,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促进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

企业融资渠道多种多样,但在现实中,中小企业并不熟悉他们自身可以利用的融资渠道,因此,在外部环境优化的同时,中小企业也要提升自身融资技巧,聘请专家对企业进行自我评估,以准确地选择适合自身特性的融资渠道并有效利用。

区域经济市场报告范文4

【关键词】民间借贷 利率 上限规则 司法实践

自2011年温州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老板跑路等现象频频发生后,为缓解温州地区经济发展尤其是民间金融的突出问题,2012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温州设立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基于多方面的考虑,众人瞩目的“利率市场化”问题并未被纳入试行方案中,然而,受货币政策、银行贷款利率、区域经济发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而波动的民间借贷利率,在现行的四倍利率规则下是否顺应民间金融发展需求仍引发诸多质疑。四倍的利率是否过高从而为高利贷提供温床?抑或四倍利率的上限是否过低从而阻碍了民间资本的流动?笔者将历年来有关民间借贷利率规则、部分司法案例进行整理、描述并加以分析,探寻四倍利率规则在经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民间贷款利率的出台背景及现状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正值改革开放初期,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民间资金需求量突飞猛增,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已不能满足借贷者需求,于是民间借贷活动开始萌生,随后借贷数量大幅增长。但是由于其是自发形成,民间金融发展态势并不成熟稳健。有数据显示,当时全国各地利率水平高低不一,一般是月息3%~5%,也有10%的,少数30%~50%,个别高到100%。也有数据显示,1978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较高,基本保持在月利率30%左右。在20世纪80年代末,温州市民间借贷利率平均水平达到改革开放以来的高点,最高年份达到37.5%。总之,当时的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形成了严重隐患,为改善借贷利率畸高、金融机构乱设、金融活动混乱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试图管制民间借贷利率,稳定当时的金融秩序。

依据《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贷款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2011年由于银根紧缩,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水涨船高,许多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受阻的情况下,为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资金周转,转而投向高回报的民间贷款,导致超过四倍利率范围的民间金融活动大量存在。2011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市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民间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另有数据报道,2011年6月份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6月上升3.4个百分点。此外,民间借贷市场远非价格统一的市场,各子市场的利率价格差距很大,社会融资中介的放贷利率为40%左右,而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的普通借贷平均为18%,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利率则接近20%。参照2011年和讯银行的贷款利率,四倍利率规则相当于将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额度限制在28%左右。

有关四倍利率若干司法案件的简要分析

四倍利率规则出台至今都没有改变,其能否适应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应对市场上发生的各类问题,在实践中是值得怀疑的。笔者对28个与四倍利率规则相关的司法案例以“审结日期”、“审理法院”、“借贷主体”、“借贷金额”、“终审判决”等变量进行归纳①,总结出这些案件所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同一案件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规则的认定有出入。从整体上看,法院判案都遵循《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在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四倍贷款利率时,判决以四倍利率计算应付利息,超过部分不予保护。但在二审案件中存在原一审法院未按照此规则来对当事人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做出判决,例如(2000)沪二中经终字第1278号案件中,原审法院确认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2.5%合法有效,而二审认定此约定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可见在规则明晰的情形下,法院的裁判仍存在出入。

第二,当事人对利率上限的认识与法院的判定存在差异。例如在(2011)浙商终字第1号案件中,上诉人主张银行的年贷款利率为5.56%(折合月利率为0.463%),原判年息24%已超过四倍利率,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确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0.585%。

第三,对比(2001)海南民终字第63号和(2000)沪二中经终字第1278号案件发现,两个案件的审结时间都在2001年,然而从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在前一案件中,借贷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3.5%,两级法院的审理后皆认定该约定利息未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因此最终判定还款利率仍为月利率3.5%。在后一案件中,借贷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借款利率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而最终认可按照银行利率的四倍范围内的利息合法。重新审视四倍利率规则,通常观点认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的四倍来进行计算。上述两个案件审结年限相同,尽管审理法院分别是海南省中院和上海市二中院的案件,但四倍利率计算标准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2001年的贷款年利率在5.58%~6.21%之间浮动,前一案件中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即使是五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也只达到了6.21%,与短期贷款利率差距并不大,3.5%的月利率远远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却被认定合法。显而易见,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此规则的理解、使用存在偏差,各法院如何理解四倍规则尚不明晰,该规则在实践中的遵循情况有待于进一步考证。

第四,(2009)浙温商终字第707号案件和(2009)浙温商终字第726号案件都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终审审判意见中,可以看出些许不同于其他案件的一个审理结果:两个案件中的约定利率都超出了上限规定,法院在判定还款利息时认为在遵循规则的情况下,应根据本地区的民间借贷状况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月利率1%计算。从这两例案件中可以看出,有的法院没有直接做出上限判决,但法院在判定利率时具体考量哪些因素尚不明晰。

四倍利率规则的完善性建议

银行贷款利率上限的取消。2004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进行调整,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的基准贷款利率由5.31%提高到5.58%。实际上,更为值得关注、同时对中国未来金融市场发展影响非常深远的一个新进展是与此次利率调整伴随推出的利率市场化,特别是除城乡信用社之外的贷款利率上限的取消。即使是城乡信用社,调整以后也可以在5.04%~12.83%之间较为宽广的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这一改革是我国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又一重要进程。

贷款利率上限取消后,也有人质疑贷款利率上限是否会因此而无限高。事实上,自2004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一直保持平稳态势,没有畸高现象产生,原因在于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激烈,虽享有自主定价权,但确定贷款利率仍需按照资本市场的规则来进行,客户的承受能力、贷款企业的规模和信用、潜在风险、行业周期等都是重要的衡量依据。近几年,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基本都在年利率5.1%~7.8%(分短期和长期)之间浮动。在2011年温州民间金融资金链断裂危机发生之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各商业银行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30%,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限制也在仅此情形下有所体现,因此,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总体已放开。

四倍利率规则的不合理性。既然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已取消,那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否也可以取消?以温州地区为例,从民间借贷利率长期的走势来看,温州在1980~2005年间的民间借贷利率逐步呈下降趋势,尽管民间借贷利率均超过银行贷款利率,但随着20世纪90年代后期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两者的差距不断缩小并呈现收敛的趋势。在本文第二部分的规则出台背景中有提到八九十年代利率较高的原因,排除该时期利率状况,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利率的波动基本保持一致。并且,近几年来,全国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保持在月平均利率1.0%~1.1%之间,并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2011年民间借贷利率处于高位也是由于该特殊时期经济环境和货币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并不具有代表性意义。民间借贷资金的这一波动范围实际上表明了资金的市场内生性价值,假设利率市场化得以全面实现,在没有大量政策干预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也将始终保持这一水平发展,也就并没有违背四倍利率管制的目标。

四倍利率规则的存在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它对民间借贷利率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并给予恶性的高利贷行为一个很有力的打击。但四倍利率规则过于笼统,在不同情况发生时无法涵盖周全,因而在一些情形中显得并不合理。例如借款人急需一笔资金应付周转问题,在几天后即可偿还这笔资金,那么高利率(即超过四倍利率)的贷款并不会给借款人造成困扰,反而有利于促进生产和生活。借期短,总计利息金额并不会难以承受。再例如资本力量比较雄厚的借款人可能将资金用于投资,此时为生活、生产需要急用大笔资金,那么高利率的贷款也不会成为障碍,借款人可以用后期的高收益来填补这一时期的缺失。另一方面,不变的利率规则对高利贷现象也未必能一网打尽。例如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较高时期发生在1993年7月中旬至1996年8月下旬,其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次调整均超过10%,如果民间借贷参照金融机构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平均为44.06%,最高可达48.24%,这显然滋生了借贷市场的不公平性,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什么四倍以内是好事,一旦超出就变坏了?

简单地划定一个范围来规制借贷利率在实践中并不理想,高利贷并不一定都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有的民间借贷利率定得很高,却也产生了正面的社会效应,而且市场化的利率往往更能反映民间资金需求。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得到取消,而金融活动民间借贷利率却在20多年来始终受同一规则的制约,二元金融发展体制在我国显得尤其不完善。四倍利率规则的改革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四倍利率规则改革的初步分析。对于如何完善民间借贷利率规则,社会各界都发出了不同的呼声。有的法学教授从中小企业的利益出发,认为立法部门应适当下调民间借贷利率。有的法律工作者从部分地区的实际借贷情况角度,提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应适当上调。也有观点认为应取消四倍利率规则,实施利率市场化。

美国在1980~1986年间陆续颁布了一些政策取消存款利率,利率上限的放松使得美国更好地培育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维护了社区的稳定。中国香港地区则参照美国模式,在《放债人条例》中规定:任何人(无论是否放债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带出款项或要约带出款项,即属犯罪。可见香港制定了高额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则,2001~2009年间,其基准利率维持在3%上下波动,与规定的60%年利率相距甚远,这为其资本市场和信贷机构保留了巨大空间,但其利率规则的局限性也一直饱受争议。

依据上文对规则和案件的描述结果可以看出,四倍利率规则在实践的运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虽遵循四倍规则,却也会得出不同结论,并且,法官重视民间借贷市场实际情况倾向可窥一斑。二十年如一的规则显然已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但若取消规制,立即步入利率市场化对于我国当下的经济状况来说并不理智。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德州风险”和天津滨海新区“港股直通车”叫停事件都是激进实施利率市场化的教训。时值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设立,若尝试让温州地区率先突破四倍规则,提高借贷利率上限可能会引发类似的羊群效应,导致全国资金流向不平衡。利率市场化改革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反而可能造成银行的大面积倒闭破产。

综上,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先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立法上,在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做出率先尝试。由于不同主体本身资本能力、信用等级、资金需求时限的情况不尽相同,可根据借贷主体(区分自然人和企业)及借贷期限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借贷利率。还需注意的是,管制上限在全国范围内应统一,以防引发资金分配不均的局面。就温州地区而言,民间金融有长期的历史渊源,民间资本充足,民间金融活动活跃,已形成较为成熟完善的市场利率机制,给予民间借贷市场更广阔的利率制定空间将更有利于其市场化发展,为利率市场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借此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机会,可以在温州地区现行先试。结合温州地区近期的民间借贷危机问题,我认为一方面可以根据借贷主体(自然人与企业)的不同、借贷期限的不同以及借贷金额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例如,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数额在5万元以下、借贷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借贷利率可以由借贷主体进行协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倍;以上情况之外的,规定贷款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此设置为梯阶型的规则。

结语

总体而言,四倍利率规则在二十多年的实践运用中对民间借贷利率曾起到了积极的规制作用,但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健发展引发人们对这一规则的频频质疑,民间借贷利率与管制规则不匹配问题亟待立法者的关注。此次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对利率市场化步伐的暂缓暗喻了民间借贷的市场化改革切不可盲目突进,而应在依据不同因素分别制定规则的前提下,给予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一个积极、正面、长期有效的指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