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法则大全范例6篇

管理学法则大全

管理学法则大全范文1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 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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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职学生 管理制度 权利保障

《普通高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包括明确了学生权利与义务,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川。要求全国各高校改变学生管理观念,全面清理现有的学生管理制度。我们的学生管理要从以学生义务为本位,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因此,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是高校在制定其内部学生管理制度过程中的主线。

一、管理制度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

高职学生管理制度,是由高等学校作为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经过教育行政机关审核的本校章程制定的,调整有关本校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确定学生管理的规则和办事程序,在本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它体现学生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

关于权利,著名法学家张文显认为,权利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任何一个要素或者层面去理解权利,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者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地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川。大学生的权利,是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实在权利,是合法的权益。其内容具有层次性:首先是大学生作为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其次是大学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享有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大学生大部分都是18周岁以上的正常成年人,虽然绝大多数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生活来源,然仍不失为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再次,是大学生作为一个受教育者,一个学生身份特有的权利。关于学生权利与高职学生管理的关系,张永华在《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规范高职学生管理》一文认为:首先,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学校和学生。学校作为法人是教育主体,教职人员代表学校实施对学生的教学管理,实现学校的教育权。学生是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着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其次,高校在校学生的权利是法律权利而不是应有权利。在我国高校是公益事业机构,设置高校的目的是实现公民法定的受教育权。在校学生实际享受的权利既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也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再次,高校管理的轴心保障是学生实现法定权利。学校必须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实施具体的管理行为,使学生实际享受法定权利,保障在校学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自由作出法定行为。因此,高校在校学生法定权利的内容决定着高职学生管理制度的内容和界限。

二、在学生管理制度中保障学生权利

(1)制定学生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①合法性原则。高校制定的学生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原则,就是不得与宪法法律,以及教育部的部门规章抵触原则。要求必须主体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制度形式合法。②参与性原则。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的方式上,学生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这样可以集思广益,使学生意见和建议能通过正当途径得以表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同时,在其实施过程中,会得到学生的尊重和支持,减少阻力,提高学生遵守的自觉性。③民主性原则。学校要吸纳广大学生的意见,拓展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学生参与渠道。还要广泛征集广大教职工特别是有关学生管理工作者的意见,不能是某个人和某些人说了算。④合理性原则。在合法的前提下,要从大学生的实际出发,从育人的角度出发,以教育、警示为主,而不是为了“从严治校”方便管理而给予学生严厉的惩罚。⑤规范性原则。包括制定的程序要规范,符合一般的“立法”程序;文本要规范,如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使用专用的“条例”等;用词表述要规范,如给予学生处分的情形,规定中的要用具体表述语言。

(2)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主体。高职学生管理制度制定的主体是学校。由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且管理制度的效力及于全校,其他职能部门以及二级学院(系)不得另行制定涉及学生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制度。目前高校制定其内部管理制度大部分都是以学校的名义下发的。但高校内部学生管理涉及很多部门,主要有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组织部、团委以及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就代表学校起草有关管理制度,然后提交学校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学校下发。从一个制度的最后一个条款“本规定(办法)由XX处负责解释”中可以看出,这些制度名义上是学校的,但实际上是部门制定的。这样的做法可以从使学生管理的工作中很多惯常的合理的做法上升到制度中,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管理部门起草制定的制度之间存在脱节、扯皮、矛盾等问题。

(3)完善学生管理制度的内容体系。从《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的结构体系和具体内容来看,学生管理所涉领域主要有:①学籍管理。②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③奖励。④处分。高职学生管理涉及学生事务的方方面面,以上只是包括了高职学生管理的主要方面,此外还有学生学费管理、安全管理、就业管理、科研管理等。一部完整的学生管理制度,有利于学校全面的管理,更有利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

三、大学生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而作为大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呢?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权利与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高校的管理者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时,必须摒弃我国学校多年来形成的以学生的义务为本位,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王丽新.探索新时期高职学生管理新思路.《中国科技博览》,2009年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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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在今天的学校教育管理中,以权代法、代规,违反法律、违反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下面就简要谈谈我校是如何开展依法、依规治校的。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形成依法、依规治校的高效机制

在推进依法、依规治校的过程中,我们学校转变过去依靠权力和行政手段的“家长式”管理,逐步转移到依靠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实行管理。为此,我们特别注意依法、依规治校领导核心的建设。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其他校级干部任成员的依法、依规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及分管副校长任组长,各主任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在领导小级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并把具体任务分配到各个部门和具体成员,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层层抓落实的高效运行机制。

二、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学校管理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学校的管理运作必须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采取两手抓,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保障监督。我们先后制定完善了校务公开议事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和教代会制度,并成立了学校申诉仲裁委员会等。为了使依法、依规治校真正制度化,学校在强化依法、依规治校民主监督的管理上,特别在完善教代会制度上狠下功夫。一是落实全体教职工大会通报制度,如年度考核、评优选模、奖惩、学校支出等情况公之与众;二是在教育、教学各项管理中逐步制定完善系列相关制度。如校务公开实施细则、公示制度、招生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师德评比制度等20多个方面40多项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层层落实,有法可依。三是不断完善制度。运用意见箱、监督电话、家长会、座谈会等形式对不同层次、不同对象所关心的问题予以公开,收集不同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三、建立考核细则,促进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制定了教学常规工作考评细则。细则规定每月对教师备、教、改、辅、听等各环节进行检查、考核、评价,并记录在案,和教师绩效工资挂钩。

二是制定了教师一日常规管理考核细则。细则对教师值班、考勤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

三是制定了班主任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细则。细则对班主任一日常规管理、班级卫生、黑板报、学生就寝等方面进行考核。三项考核评分依据都和教师绩效工资挂钩。

四是制定了年度教学先进个人和年度优秀班主任评选细则。年度教学先进个人评选由遵章守纪、教学成绩、教科研成果、普通话和学历这四部分组成。优秀班主任评选由遵章守纪、班主任日常管理、班主任管理类成果等组成。每学期对教师和班主任的各项成绩进行考核评分,决定优秀人选。依靠分数说话,杜绝人情票。

四、加强法制学习,增强师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我校还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并每年组织教师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考试。这些务实的学习活动提高了每位教师的法律素质和师德素质。老师们都能认清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明白了自己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和影响,处处、事事、时时,严格要求自己,注重为人师表,力求给学生以良好的影响,有效地提高了教育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五、依法保护师生合法权益

学校加强对老师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切实提高教师的道德水准和法律素质。严禁教师打骂及侮辱学生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我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教育教师自学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管理网络,从校领导到每位教师,层层签订责任书,做到层层抓落实,处处责任到人,全体教职工人人参与抓安全。学校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定期检查食堂卫生、教学设备等各方面的安全,切实预防和减少学生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建立了十余项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增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

六、完善章程制度,确保依法治校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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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进一步推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我部在全面总结各地依法治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全面推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基础上,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各地和教育部直属高校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依法治校实践中取得的进展,形成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和经验,请及时报我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进一步推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1.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各类学校的发展环境、发展理念、发展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是学校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2.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紧迫性。《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通知》(教政法〔2003〕3号)以来,各地和学校普遍重视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加强校长和教师法制培训,积极创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探索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但是,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相比,依法治校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对推进依法治校认识还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等问题在个别地区和学校还不时发生;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对学生实施教育与管理的能力、意识还亟待提高,权利救济机制还不健全;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部分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还不强。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影响到教育科学发展与深化改革的进程。解决以上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加快推进依法治校。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3.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将坚持和改善学校党的领导与学校的依法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校长、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律素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学,积极落实教师、学生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师生的合法权利;必须切实转变管理理念与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4.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学校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建立公正合法、系统完善的制度与程序,保证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活动与制度规范符合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要以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为目标,落实和规范学校办学自,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要以提高学校章程及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和制约管理权力运行、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健全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为着力点,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大力提高自律意识、服务意识,依法落实和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建设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三、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

5.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学校起草制定章程要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高等学校要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由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经过核准的章程,应当成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

6.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学校制定章程或者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要遵循民主、公开的程序,广泛征求校内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重大问题要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保证师生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要依据法律和章程的原则与要求,制定并完善教学、科研、学生、人事、资产与财务、后勤、安全、对外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办事程序、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章程及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符合理性与常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教育需要设定义务。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应当加以汇编并公布,便于师生了解、查阅。有网络条件的,应当在学校网页上予以公开。涉及师生利益的管理制度实施前要经过适当的公示程序和期限,未经公示的,不得施行。

7.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与清理机制。学校要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校内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不符合学校章程和改革发展要求,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保证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核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要向师生公布。新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重要文件后,要及时对照修订校内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健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机制,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8.依法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要依法明确、合理界定学校内部不同事务的决策权,健全决策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完善校内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大力推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公办高等学校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中小学、民办学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依法明确高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职权范围和决策规则,发挥学术委员会、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等组织在决策中的作用;中小学要健全校长负责制,建立有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完善民主决策程序;职业学校要建立有行业企业人员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形成校企合作决策机制;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健全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议事规则,依法按期开会履行法定职责。健全决策程序。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论证,开展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职能部门论证、邀请专家咨询、听取教师意见、专业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积极探索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体制,克服实际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权力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

9.完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要在学校内形成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内部治理结构,保证管理与决策执行的规范、廉洁、高效。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为教师、学生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自主设置职能部门,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分工,健全重要部门、岗位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的制度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学校特定利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在校内公开,允许师生查阅。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学校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教职员工及有关方面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公办学校因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10.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要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主渠道的作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要扩大教职工对学校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评议权、考核权。要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等、中等学校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学生自主管理。制定涉及学生利益的管理规定,要充分征求学生及其家长意见。要扩大有序参与,加强议事协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民主决策机制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师生代表参与学校决策机构的机制。

11.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其成员应当由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应当定期与家长委员会成员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学校实施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一般应由学校或者教师提出建议和选择方案,并做出相应说明,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由家长自主选择、做出决定。要积极探索完善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则,不断扩大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2.依法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要积极探索扩大社会参与学校办学与管理的渠道与方式。中小学要加强与所在社区的合作,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创造条件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参与社区建设,完善与社区、有关企事业组织合作共建的体制、机制。健全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聘任办法和任职要求,探索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开展法制和其他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学校周边环境。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要积极扩大社会合作,在决策咨询、教学科研、安全管理、学生实习实践等方面更多引入社会资源,健全制度,扩大社会参与的广度与深度。

五、依法办学,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

13.依法组织和实施办学活动。学校办学活动应当以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切实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要严格依法依规招生,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保证招生制度、选拔机制的公平、公正,招生活动的规范、透明。学校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有区别的招生条件或规则。要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材选择等环节建立评估机制,建立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反馈机制。要依据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对学校内设机构开展或者参与经营性培训活动进行规范,保证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要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教师行为规则,坚决杜绝教师违反法定义务和国家规定,利用自身特定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14.依法建设平等校园环境。大力弘扬平等意识,在体制和制度上落实和体现师生平等、性别平等、民族平等、管理者与师生平等的理念。全面落实面向每个学生、平等对待每个学生的原则,消除以不当形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以及带有歧视的制度、言行。要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招收残疾学生。要为残疾学生平等、无障碍地参与学校生活提供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15.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要完善制度规则,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学生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资源,获得学业和品行评价,获得奖学金及其他奖励、资助等方面受到平等、公正对待。学生管理制度应当以学生为中心,体现公平公正和育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基本权利。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正当,重教育效果,做到公平公正。作出不利处分前,应当给予学生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对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要明确处分的期限与后果,积极教育挽救。要保障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不受非法侵害,杜绝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尊严、违法违规收费,以及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等侵权行为,以及教师、学校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16.尊重和保障教师权利。学校要依据《教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师聘任和管理制度,制定权利义务均衡、目标任务明确,具有可执行性的聘任合同,明确学校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依法聘任教师,认真履行合同。要依法在教师聘用、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奖惩考核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保障教师享有各项合法权益和待遇。要充分尊重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专业权力,学术组织中教师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2。要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师德建设,明确教师考核、监督与奖惩的规则与程序。

17.建立健全学术自由的保障与监督机制。要依法建立健全保障师生的研究自由、学习自由和学术自由的体制、机制。健全学术评价制度,保障各种学术评价机构独立开展活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程序。要建立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鼓励、保护学生自主、自由的学习,形成有利于创造性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要明确教师课堂教学的行为规则和基本要求,保障教师根据课程的有关要求,科学安排教学内容和方法,充分、正当地行使教学的专业自,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与效果。要建立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18.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学校配置资源以及实施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实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要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中小学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机构、制度,落实公开的具体措施,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重点公开经费使用、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招生就业、基本建设招投标、收费等社会关注的信息。要创新公开方式、丰富公开内容,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学生、家长以及教师对学校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反映给学校领导、管理部门,并得到相应的反馈。学校面向师生提供管理或者服务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并公开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内容,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六、健全学校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19.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要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并综合运用、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要特别注重和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团体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处理纠纷中的作用,建立公平公正的处理程序,将因人事处分、学术评价、教职工待遇、学籍管理等行为引发的纠纷,纳入不同的解决渠道,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效果。要尊崇法律、尊重司法。对难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师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争议,学校应当积极应诉,认真落实法律文书要求学校履行的义务。

20.完善教师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学校要设立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完善学生申诉机制。学校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其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并允许学生聘请人参加申诉。学校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应当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21.健全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对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法定职责,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学生、教师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学校秩序的稳定。要积极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体制,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的事前预防、事后转移机制,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学校法治文化氛围

22.切实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治校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学校管理者要带头增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尊重师生合法权益的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准确把握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治、实体与程序、教育与惩戒的平衡,实现目的与手段的有机统一。学校领导任职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治校理念的情况。学校要高度重视内部职能部门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切实提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章程办事,为师生服务的意识。

23.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要认真组织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在教师的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中,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教师全员培训。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组织教师深入学习有关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法律规定,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职责,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员工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对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要组织参加专门培训,提高其对法治理念、法律意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24.加强和改善学生法制教育。认真落实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开展好“法律进课堂”活动。中小学要将学生法治意识、法律素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予以体现。要深入开展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与内容,使学生通过课堂教学、主题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要把法治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平等自由意识、权利义务观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等理念,渗透到学生行为规则、日常教学要求当中,凝练到学校校训或者办学传统、教育理念当中,营造体现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要适当加大对《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我国签署加入的重要国际公约的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建立对多元文化、少数人群和弱势人群权利的尊重与平等意识。

八、加强组织与考核,切实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

25.完善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学校要将依法治校纳入整体工作规划,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各级职能部门、工作岗位的职责,建立健全工作要求与目标考核机制。要将依法治校情况作为年度工作的专门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并同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中小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综合推进依法治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学校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人员在学校的决策、管理过程中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对学校出台的有关管理措施、对外签订的合同、实施改革方案等,要进行合法性评估、论证。

26.健全依法治校考核评价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依法治校情况,作为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估重要方面,在对学校办学和管理评估考核中,更加突出依法治校综合考核的作用,减少对学校具体办学与管理活动的干扰。要完善校长选任和考核制度,把依法治校的情况,作为考核学校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创新考核评价机制,采取多种途径听取师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综合部门牵头负责的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健全学校领导依法治校能力培训和考核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和鼓励学校积极实践、不断创新推进依法治校的制度、机制。

九、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学校依法治校的保障

27.切实转变对学校的行政管理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动依法治校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切实转变管理学校的方式、手段,从具体的行政管理转向依法监管、提供服务;切实落实和尊重学校办学自,减少过多、过细的直接管理活动。要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为学校解决法律问题,保障学校的办学自和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依法维护校园安全,为学校改革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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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的对象是进入社会的成年人,所以安全生产培训同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和教育相比较,更有着专业性、强制性、科学性、成人性、多元性、实践性等特点。针对这些特点,就需要我们培训机构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更新培训观念,开展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提高人的素质为目的的安全培训,要树立培训是生产力,培训是提高企业核心力的观念,切实推进和开展各项安全培训工作。

具有竞争力的安全培训机构,更是要有以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作为最高价值观,确立以学员为主体、以知识能力提高为目标、以市场需要为主导、提高教学质量达到学员基本满意为标准的办学宗旨,创新安全培训方式、方法。针对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经营生产单位,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管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不同行业的特点,深入细致地做好调研、分析、设计工作,坚持专业技能培训与安全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目前需求与长远需求相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在培训方式方法上也要改变传统的你教我学的教学模式,多实行参与式、研讨式、案例式、提问式、答题式的互动式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受训学员的学习热情,从而达到最佳的培训效果。

二、提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支好的管理人员队伍是做好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根本前提和基本保证。无论是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还是普通管理人员都应该注重自身的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时势下安全培训工作的需要,所以对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各方面的要求都很高。

1、政治思想要求

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政策性很强,这就要求我们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坚定正确的思想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要求。每一位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对培训工作都应该充满热情,坚持原则,尽职尽责,与时俱进。

2、基础知识要求

安全培训管理又是一门技术性比较强的管理学科,过硬的业务能力是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应该具有的必备素质。当前,很多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都是“半路出家”,大都没做过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因此必须不断地加强学习。在学习法律法规、管理学、教育学、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基础知识的同时,安全培训管理知识、有关安全知识及安全文化知识等专业知识更是要长期坚持学习。

3、业务能力要求

作为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要有制定培训规划和计划的能力,要有开发培训项目的才能,要有进行需求分析、课程设计、项目实施和评价评估的才能。这就要求我们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断学习、积累和创新,组织建立科学的培训课程体系,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才能够适应客观环境变化和满足新时期下安全培训工作的需求。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多数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目前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教师责任心不强、兼职偏多、年龄偏大,专业能力不强等实际问题。培训机构也是在多渠道寻找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包括到人才市场招聘,或者选拔人员参加省局举办的教师资质培训班。最重要的则是要花大气力做好现有师资的在职培训工作,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目前,具有终身教育性质的高层次师资培训将比学历教育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各地安全培训机构要尽快完善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体系,满足在职教师对专业知识、技术知识、专业技能、技巧的更新要求和职业技术教育能力、素质的再提高教育。

要贯彻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自学为主的原则和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对教师要进行转换专业的培训,以解决教师总体缺乏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对学历不合格的教师应做到文化水平的提高与专业技术培训双管齐下,同步前进,实现学历上(大学本科)、专业结构上一次性合格。

四、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完善安全培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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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校园安全;警察;立法

[中圈分类号]C913 5

[文献标识码]A

2006年4月7日晚,广州中医药大学的一位年轻女博士被发现全身离奇死在办公室内,并且还有被焚烧的痕迹。案件发生后,广州警方立即派遣大批精兵强将侦查该案,一周后犯罪嫌疑人熊某被抓获归案。2006年11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采取不公开形式,除家属以外的人员不得进入旁听。疑犯熊某当庭承认抢劫及两项指控,并对残忍罪行悔恨不已。

这件“广州中医药大学女博士裸死教研室案”曾轰动一时。更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不禁要问,事发的广州中医药大学地处广州中心繁华地带,而且案发地点楼下就有保安,雄某为何能轻易攻破学校的保安防线?广州其他高校的治安状况又如何?而中国其他地方校园的安全又是何等的情状与现状?中国学校安全相关立法又是处于何种水准?

一、弊症与缺位:校警制度与校园安全管理立法的现状

(一)法律的空白与缺位

与美国等国家不同,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校园安全法》,相关规定见于一系列的部门规章中。1988年4月,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是高校设立公安机构的重要依据。至此,我国众多高校建立了公安机构,其性质具有双重性,既是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派出的代表机构,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学校公安部门的设立,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为高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创造了良好秩序。但在1994年4月,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原则上撤销了大学中设立的公安机构。在2002年12月,基于校园治安状况恶化的态势,导致了《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的出台,基本上确立了在重点高校派驻公安机构的制度。但是,无论是这些相应部门规章的流变,还是2003年12月《通知》的出台,都无法掩盖一个事实:那就是由于法律的空白和缺失,使相关机关校园执法缺乏有力法律依持和庇护。而《通知》却兼具了效力级别低,内容粗糙,线条简单诸多弊病,同时由于经费支出、体制调整、管理安排的诸多因素,使派驻高校警察的计划流产。同时,该《通知》并没有在广大中小学派驻警察的规定。

(二)恶化的治安态势的挑战

一般而言,基于人员流动的相对单一,社会关系的相对简单,以及行为内容的相对纯粹,学校的治安管理状况相比较而言基本上处于较高水准。但也存在着诸多隐忧,除了法律规定的缺位外,安全意识的淡漠、应急机制的缺乏也成了学校安全的一大弊症。这也是学校安全成为社会治安管理软肋的重要原因。无论是开篇提到的“广州中医药大学女博士裸死教研室案”,还是2006年5月24日河南省邓州市“杨新龙杀二人并劫持19名小学生人质案”,都凸现了现在校园并不是一方罪恶没有涉足的净土,也不是与犯罪绝缘的象牙塔。相反,随着社会总体治安形势的日趋复杂,仅仅对于高校而言,发生于校园及周边或以高校学生为案发主体的治安或刑事犯罪案件接连不断。据全国高校保卫学会对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6所高校调查,对全国13个省市区的76所高校的调查,1999至2000年两年间,校园内共发生了各类案件9278起(自行车被盗未统计在内),非正常死亡164人。其中,北京、南京、重庆、武汉、成都等地的8所院校有18名学生和教授被歹徒杀害。而中小学发生的血案也不时见于报端。

(三)校园安全人员素质低端和力量孱弱

我国学校安全管理队伍主要由保卫处(科)为主的保卫人员,其他还包括外聘的保安、校卫队等人员。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无论是人员的学历水平、任职资格和条件、还是在安全管理装备保障、任职保障、应急能力与实战能力的培训上,都存在着诸多的缺失与不足。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错位,导致学校的保卫部门既没有执法权力,也没有执法力量,也缺乏相应的执法能力,因此,很容易成为一种虚设的组织。这种需要与存在不对称的现状,使校园警察制度的构建与《校园安全法》的制定成为必要。

二、比较法视野:国外校警制度及安全立法的趋势和范式

(一)美国

在20世纪40年代初,美国各州就开始相继立法,建立校警制度。成为此种制度之肇始。而1990年10月美国议会通过的《校园安全法》,更是正式确认了校园警察制度,从而以联邦法的形式确立厂校园警察体制的法律地位,使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各项校园安全管理法律对校园警察的工作要求、执法权力、授权标准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而言,美国校园警察制度一般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在职权上,公立学校的校园警察具有与普通警察相同的职权。只要是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公立学校警察都可以独立侦查,直接向当地法院。私立学校警察则只能自行处理校内发生的一般性问题,重罪主要依靠城市警察当局侦破。校园警察与地方警察互不隶属,双方信息共亨,是协作关系,“大家都向法律负责”。

第二,在管理体制上,实行校长领导校园警察的独特管理体制。由美国法律体系和国情所决定,美国的校园警察实行的是校长领导的独特管理体制。校园警察机构建立,由校长和校董事会依法决定,人员聘任、升迁、淘汰由校长决定,经费开支也由学校负担。校园警察与州和联邦警察没有隶属关系,在业务上,他们是依法相互协作的关系。

第三,在分类上,校园警察组织分为三类:一类是高级校警。它享有同地方警察机构相同的权力,有权进行拘留和逮捕;二类是校园保卫组织。根据本地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保卫校园安全的任务,不佩枪,也没有逮捕权;三类是学校从地方保安公司雇用的私人警察。

第四,在校园警察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上,校园警察任职人员包括大学毕业生、退役警察和军官,文化程度一般在本科以上,有的甚至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校园警察的录用十分严格,而且必须达到国家“警察训练监督委员会”的训练指标才能上岗。校园警察上岗前需经过14-16周职业培训,现职警察每年要到警察培训中心接受不同期限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将被淘汰。

第五,在任务上,美国校警的主要任务包括:第一,校园防盗;第二,制止和控制校园犯罪的发生。枪支泛滥是美国一大弊病,校园枪击、抢劫和性暴力等案件也是危害校园安全的罪魁祸首,而校园警察在这方面就承担了防火墙和灭火器的作用;第三,防止和控制恐怖活动发生。“9・1 1”事件使美国校园成为青睐的重点目标,因此,与联邦调查局的反恐人员密切合

作,共同对付恐怖犯罪的魔影成为美国校园警察的一项重要任务。

这样可以看出,美国高校基本上建立了法制化、专业化的警察队伍,并且具有专门的执法权力,从而有力地保证了校园安全。除了《校园安全法》以法律力量作为保证以外,美国校园警察也采取了高科技的手段,这样,不仅保证了执法的合法性,也保证了执法的迅速、及时、高效、准确。由于大多数美国高校属于开放式的建筑,面对更加复杂的难以控制的场域,电子监控防范系统成为现代美国校园的重要防范方式。从而保证对校园的整体情况进行24小时的监控,这也保证了火情、匪情、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处理。

(二)其他国家

基于日益复杂的学校内外治安环境,以及逐渐上升的刑事案件发案率,世界上其他国家也逐渐借鉴了美国的校园警察制度,并且进行了一系列的相关立法。

在亚洲,从2005年5月2日开始,韩国第二大城市釜山将成为韩国“校园警察”制度的试点城市。“校园警察”由退休警官和退休教师搭档而成,任务是定点定时地巡逻,训导学生、接受学生咨询。之所以出台这个措施,是因为近年“校园暴力”已经成为韩国政府和教育部门急需解决的头等大事。除了韩国以外,日本和马来西亚等国也对校警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且着手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变革和重构。借鉴美国校警制度的范式,日本建立了一套以保护校园安全为内容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其校园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港式和操作依据。

在欧洲,2004年9月5日,奥地利部长委员会采纳了一个新的安全法案,该法案合并了城市和乡村警察部队(Polizei and Gendarmerie),在将来,27,000名警察将用一个“Polizel”的名字和穿同样的蓝制服,此改革法案在2005年7月实施。新的警察安全法案将引入“保护区”制度,设立保证校园安全的专职警察。在学校周围附近,专职校园警察可以禁止一些嫌疑人(如毒贩)进入学校内部。另外专职警察有权防止有关人进入及在该区域停留。警察还有权在保护区内进行证件检查。欧洲其他的一些国家也设立了职责与美国校警相似的“校园护士”和“助理老师”等机构和人员,在英国,斯旺西大学是最先设立校园警察的大学,成为该校学校管理制度上的一个亮点。此外,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也都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校园安全法》。

这样,我们可以基本上看出世界各国在校园警察及其安全立法上的一些特点:第一,校园警察制度确立和校园安全立法是现代许多国家法治发展的一个趋势,上述国家,从美洲到亚洲,从欧洲到大洋州,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这既是对学生这个弱势群体关照的体现,也是当今社会学校治安态势恶化引起的一种必然反应。第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国情,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机制和立法模式。在校园警察的设置上,既有美国的专门校园警察制度,负责高校学校内外的治安秩序的控制,也有日本的校园警察制度,主要针对学校内部秩序进行管理,也有奥地利的“区域警察”制度,虽然没有被冠之以“校园警察”的名称,但实际上却承担了高校和中小学校园警察的一部分职能。

三.设局与破解:中国校警及安全立法的型塑与构建

法律是执行的灵魂,没有法律,执行将成为一具躯壳,既没有能力驱动自己,也没有能力保证行为的法律品性。校园安全是一个特殊环境中的特殊问题。中小学学生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安全需要有保障。此外,高校校园安全也是社会治安的阿基里斯之踵,因此,《校园安全法》的制定和校园警察制定的确立已经成为必要,这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校园安全立法的原则

“原则”一词来自拉丁语(Pnncipium),其语义是“开始、起源、基础”。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一般而言,原则具有普适性、稳定性、公理性的特征。对于校园安全立法而言,原则属于贯穿其立法过程中的准则和标尺。一般而言,校园安全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协调一致原则。这首先表征了校园立法需要与宪法协调一敛。因为宪法是一国法律的总的领袖,是一个国家法律的基石,离开了宪法,就是动摇了这个基石。其次,从效力等级上,《教育法》也是属于《校园安全法》的上位法,因此,《校园安全法》行为指向的疆域不能超过这个范围。此外,涉及校园安全的还有《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校园安全法》应当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协调。从而在校园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规治问题上形成合力而不是悖逆;(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校园安全法》的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有普适性和涵盖性,包括各级各类学校,主要指实施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学校。但是,由于地区与地区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学校与学校之间总是存在着差异,因此,必须在保证最低限度立法要求的前提下,即保证底限正义的条件下,在保卫机构的设置、装备及人员的配置、管理方面做出公正、适当、合理的安排;(3)综合治理原则。在管理上,应当借鉴美国有关做法,在立法上实行综合治理原则。美国认为学校董事会和学校行政人员不可能独自维护学校的安全。学校要与法律实施机关,青少年案件负责部门、社会、健康、福利部门等形成联盟,指定“参加力晕协议”或者“了解备忘录”。建立这样的联盟和协议仅需很少的或不需额外的花销就能给教育、社会带来新的资源,促进学校的安全。_6_而在我国,尚未形成学校综合管理体制,我国绝大多数学校属于主体单一性、空间封闭性、时间滞后性的校园管理范式,没有形成政府、学校、社区、用人单位、家长、媒体等利益相关方的联动机制。各方的信息成孤岛状态,没有连通。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学校管理和社会管理形成联动机制和态势。

另外,还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结合实际、科学性、可操作性原则,在《校园安全法》的制定上提供原则的灯塔。

(二)校园警察制度的具体构建

1.在体制安排上。美国的校园警察均由学校校长任命和领导,工作上除受国家和州法律制约之外,还受学校对校园警察所作规定的制约。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高校安全管理体制,但是在具体运作上进行调整,建立中国校园警察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在高校派驻派出所(或警务站),行政和业务归当地公安机关领导,但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实现高校安全管理社会化。

2.在校园警察职权设置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机关裁决。以上这些规定说明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查处治安、刑事案件。学校保卫机构按照现行法律,还不能行使这些权力。但是,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把校园警察的性质定位于人民警察的一个新的警种,与铁路、民航、海关缉私警察以及森林警察并无二致,所以应当具有警察的执法权力。只要是校园内发生的案件,校园警察都可以独立侦查,如果是涉及校外的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在与普通警察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确定管辖权。

3.在任职资格和培训制度一下。校园警察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在本科以上,并且必须通过严格的录用程序,并经过至少4个月的相关培训才能上岗。应当建立校园警察的定期培训制度,规定连续两年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处理。同时,应当为校园警察任职、升迁、退休提供较高的待遇,如果校园警察成绩突出,可以到普通警察机关担任较高职务,从而为校园警察提供物质和制度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