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条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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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条件范文1

论文关键词:团结乡 城市休闲农场 规划建设 现实条件

论文摘要:本文从昆明团结乡的休闲农场资源、相关旅游资源以及休闲农场的开发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力图得出团结乡建设城市休闲农场存在的问题以及合理开发建设的方向。

1 团结乡休闲农场资源调查

1.1 团结乡周边乡镇休闲农场资源分布调查及发展方向

厂口乡以烤烟、核桃、板栗、无公害蔬菜、饲料作物种植、牛羊养殖为主;沙朗以禽蛋生产、粮食生产、饲料作物种植、畜产品加工为主:马街以农产 品的精深加工、农产品的运输、储藏、流通为主:碧鸡镇适宜发展花卉种植,背山部分则以饲料作物种植和猪禽生产为主;海口作为拟建西市区的一部分,以发展无公害蔬菜、水果、猪禽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交易市场为主;团结和谷律可建成昆明主城的后花园和花果山,以发展生态观光农业、农家土特产品生产加工业为主。

明确团结乡及其周边的休闲农场资源分布和发展方向,可以充分的利用周边乡镇的休闲农业资源,达到互补;同时也可以集中力量进行优势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发展,造成资源浪费。

1.2 团结乡休闲农场相关旅游资源调查

特色农场资源:有团结红富士 、红雪梨 、砀 山梨 、油葵 、蔬菜。团结乡出产的水果,汁多味甜,团结红富士还获得世博会铜奖,团结乡现有万亩水果园。沿龙潭坝子公路沿线种植油葵,团结乡现有千亩葵园基地。有千亩蔬菜园,蔬菜种植技术水平较高;特色文化资 源:火把节,首届火把节举 办2004年。苹果节,每年苹果 成熟 的时候 ,游客都可到团结乡过“苹果节”,感受农家文化生活:其它主要相关旅游资源:棋盘山森林公园,位于团结乡的花红洞,海拨 2483m,生态旅游 的好去处 。桂皇阁原始森林旅游区,位于团结乡大兴办事处庙村,有神秘的峡谷奇观异景。豹子箐生态旅游区 ,有植物群 落、多种野生动物、清秀宁静的田园风光和浓郁的民俗风情。欢喜滑草场,是西南第一家滑草场,有世界最长的山地速滑赛道。

1.3 团结乡休闲农场现状调查

团结乡的休闲农业旅游开始于 1998年。目前有 “农家乐”100多户。主要种类有:①休闲果园:大河万亩果园、青龙潭果园休闲园等。利用现代化农业栽培手段,组建多姿多趣的水果园,提供采摘、品尝、展示等活动。②观光生态农业园:龙潭千亩油葵、永靖蔬菜科技示范园等。观赏金灿灿的向日葵花海,体验科技种植的绿色蔬菜产品。③休闲渔场:阿顺渔场、福寿垂钓园等。利用公共 的湖 面和 自家 的池塘 ,参观捕鱼 、水 中垂钓 、品尝水鲜 、参与捕捞活动,学习养殖技术等。④娱乐型休闲农场:小村欢喜滑草场等。利用天然的草场,为人们提供健身,娱乐等休闲活动。⑤综合型休闲农场:白族休闲园等。钓鱼,参与农业耕作,还可以参加篝火晚会,体验 民族风情等。

2 团结乡城市休闲农场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1)道路状况差。路面泥沙多,特别是有的路段路面还是泥沙路;团结公路旁边的山石开采,对公路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缺乏优美的生态大环境和通畅舒适 的旅游交通等是团结乡整体发展乡村旅游的主要制约因素。

(2)景观规划现状不好。一方面,缺乏总体规划的技术规范和理论指导,规划成果内容五花八门,比如在白龙潭附近有很 多农家旅馆林立,基地选址不当,显得很杂很乱。破坏团结乡的整体环境:另一方面,现有的一些休闲农场内缺乏系统的景观规划设计,内部基础设施建设差,景观建设杂乱无章,服务设施不全,不能满足不同文化层次。年龄结构和消费层次人群的需求。

(3)许多农家旅游项目所提供的服务与游客的需求存在明显偏差,项目建设随意性较强,总体上处于无序、盲目状态,而且发展很不均衡;功能不配套、档次偏低、农业观光特色不突出;不少项目未能与农业旅游有机结合:休闲农场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相互协调也未充分兼顾;农家乐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层次仍显较低,模式较单一,社会和经济效益不理想。

如何根据团结乡农业旅游资源和城市居民消费需求的特点准确定位,多种类型、多种模式的有序发展及合理布局休闲农场与高科技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旅游相结合,构建休闲农业技术体系是目前急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

参考文献

【1】叶美秀.农业资源在休 闲活动规划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农业推广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8.

城乡规划条件范文2

关键词: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城乡规划必须建立在遵循自然环境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对城乡规划进行方法策略的研究。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有效性,才能真正意识上实现制度的制定目的。随着城乡一体化观念不断深入,污水排放、管道建设、隔音质量等工作内容的好坏,直接制约城乡规划的发展面貌。怎样促使城乡规划问题转变成对促进环境保护建设有推动作用,是目前政府相关部门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公众参与在城乡规划中的角色扮演极为重要,公众参与过程中有效对规划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本文就针对以环境保护为视角,对我国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可以各读者提供相关的参考价值。

一、城乡规划工作中施行公众参与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对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公众参与制度的主要参与人员极具广泛性,是公众思想有效的表达途径之一。对参与的事项涉及范围也较为广泛,以公众的集体利益作为出发点行使参与职能。根据公众参与制度的固有特点,对城乡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起到根源上的保障作用。在进行城乡规划时,为了设施建设可能对周边环境进行破坏。公众的参与制度下的人员参与,可以及时的避免此类规划打算的发生。公众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利害关系行之有效的宣传,普及到更多人民群众的城乡规划工作认知上去。公众参与到进行城乡规划工作步骤的制定,对环境保护问题进行有效的维护。促进规划建设的措施制定对生活环境无法产生破坏,对执行领导的执行方案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是城乡规划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内在需求

公众在参与过程中以环境保护为基本分析视角,对城乡规划的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推动作用。公众参与是我国民主参与的表现形式之一,城乡规划工作是我国政府的直属管理范围。对政府工作形式监督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是公众参与的必要执行职能。我国颁发的《城乡规划法》在根源上赋予了公众参与的权责,以此来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真正意义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环保建设服务。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是其工作能否真正意义上达到建设目的的参考依据。城乡规划的民意考察工作、工作环节是否得当等问题,都离不开公众参与下的民众建议。除此之外,民众参与工作在城乡规划中的开展,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实现途径之一。人们自身的生活环境和设施建设,给予公众一定意义上的参与权是政府职能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策略研究

(一)加大对环保意识的宣传认知力度

参与城乡规划的设计者更多的对经济效益进行思考经历上的投入,忽视环境保护在城乡规划下的功能作用。公众参与人员要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反应程度的协调性,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认知力度。公众参与的过程中进行海报、宣传会议等形式进行城乡规划中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政府职能部门对成型规划工作制定方案进行公开展示,积极鼓励公众对制定方案提出方法建议。将环境保护视角的锁定为城乡规划的问题分析重要范围,对公众参与人员进行有效地城乡规划知识学习和培训工作,对其参与能力提供基础性的理论指导。

(二)注重公众参与方式的多样化

真正意义上实现城乡规划机制的有效开展,必须丰富公众参与的基本方式。在公众参与过程中,扩大在规划工作内的监督管理范围。首先针对信息的参与制度,政府要保障公众的信息得知途径多样化。公众对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地建议反馈,根据反馈内容对规划方案详尽审查调整。争取规划组与公众参与的代表组织座谈式的沟通交流平台,一环境保护为前提视角对规划方案进行修订。注重充分接纳公众的建议措施,积极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参与方案的制定和完善的前提下,对规划建设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最为重要。公众参与机制对于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范围扩大,通过网络媒体、民众反应等方法途径,进行城乡规划的有效工作监管。在实施工作的开展中,公众以环境保护意识为基础限制条件,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做出及时的现场反应和评价。

(三)完善城乡规划的立法管理机制

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对城乡规划的实践工作作用在硬性规定上设置了条文限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社会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得以有效地提高,但也必然存在矛盾个体的制约和干扰。法律的制定忽视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性建设,对于城建环境的标准要求没有明确的标准要求。城乡建设的规划工作宗旨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资源共享的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对《城乡规划》进行完善,丰富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权责义务。对公共环境资源进行制度条文上的保护标准,赋予公众参与更加完善的监督管理权力。

总结:

综上所述,在城乡规划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公众参与发挥着巨大的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公众以环境保护为视角,对城乡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展开行之有效的职权行使。加强政府对公众参与职能的具体指导工作,促进公众参与制度的顺利开展,进而有效地对城乡规划工作实施的有效性提供基础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规划工作的调整要相互协调,二者协调的前提便是要注重以环境保护为视角。只有三者的和谐统一,城乡规划工作才能顺利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公共建设,民主参与”的制度真正意义上的落实。

参考文献:

[1]王祥荣.生态与环境――城市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调控后新论[M].福州: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198.

[2]吴茜,韩忠勇.国外城市规划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经验与启示[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1,1:40-42.

城乡规划条件范文3

关键词:城乡规划;专家领衔:项目负责人;权利和义务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9)05-0177-02

1 前言

城乡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法定依据。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推动城乡规划从技术文件走向公共政策,其社会地位和法律效力大幅提升。城乡规划对于有效指导城乡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已成为当前规划部门和规划行业的当务之急。

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关键在于提高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性,根本在于发挥城乡规划领域专家的作用和水平。2006年4月1日施行的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提出了“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工作模式,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专家的角色定位。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乡规划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专家参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途径和形式。目前,“专家领衔”已经成为城乡规划行业的新特色。

2 城乡规划专家领衔的必要性

2.1 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必然要求

公共政策是政府等公共部门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维护社会公正,协调公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发展的措施与手段。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必须立足于整个社会发展,从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各种行为规范。公共政策从形成、确定、执行到评估、修正、终结是一个不断运动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掌握足够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专家作为信息、知识和经验的相对富有者,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可以提高政策质量。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制定城乡规划本质上就是制定公共政策,为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当然需要专家的参与。

2.2 城乡规划学科综合性特点的基本要求

综合性是城乡规划的显著特点。城乡社会、经济、环境等各项要素,既互为依存,又相互制约,城乡规划需要对各项要素进行统筹安排,使得各得其所,协调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城乡规划来协调和解决的各类问题越来越多,单纯的工程技术己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城乡规划必须综合运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的理论和知识。规划工作者应具备广泛的知识,具有全面综合的能力,在工作中主动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然而,规划编制或管理单位的规划师无论其个人水平多高,总受到专业限制,不可能是通晓所有领域和所有学科知识的全才,邀请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规划编制和规划决策是十分必要的。

2.3 弥补当前人事制度缺限的必要措施

我国当前的人事制度(特别是公务员制度)有着严重的缺限,最主要的是人才分类和限制过于严格,既不利于人才的成长,也不利于人才的流动,无法形成有效的岗位竞争机制。目前,城乡规划领域人才分为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行政管理人才位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公务员制度,对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未作明确要求。目前,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繁忙,行政管理人才大多忙于日常事务,学习和研究不足,导致整体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主要位于规划编制、科研、教学单位,由于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迫使其努力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因此城乡规划领域的专家大多位于规划编制、科研、教学单位,然而专业技术人才一般无权参与行政决策。这种行政权力与专业技能的剪刀差制约了城乡规划决策科学性的提升,为了取长补短,规划决策需要邀请专家参与。

3 当前城乡规划专家参与机制的不足

3.1 规划编制重单位资质轻个人资格

当前城乡规划编制中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严格规定了甲、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明确了各自的业务范围。《城乡规划法》更对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违反国家标准编制规划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均未对项目负责人资格作出规定,导致许多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委派专业技术资格偏低的人担任项目负责人,无法保证规划成果水准。

3.2 专家意见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均未明确专家审查或专家论证程序的法律地位,专家意见只是行政决策的参考意见,听从或不听从全由行政领导个人决定。由于专家意见缺乏约束力,专家会议往往流于形式,本身就得不到专家重视,专家作用自然难以发挥。有些专家论证会的举行甚至是为违规项目出谋划策,邀请专家只是为行政决策失误背书,专家对这种“擦屁股”的论证会议最为反感,大多只是应付而已。

3.3 专家参与规划决策机制不健全

当前大多数地方没有建立规范、有效的专家参与制度,对于城乡规划工作中哪些阶段要邀请专家参与,该邀请哪些方面专家参与,如何对待专家意见,缺乏制度规定。专家一般只是参与初步成果的审查,并不是对规划编制实行全过程监控。专家对规划前期条件和过程缺乏了解,无法充分掌握相关信息,难以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方案。专家对评审后规划编制单位是否严格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方案也无从把握,难已保证意见被采纳。

3.4 专家资格界定不明确

很多数地方没有成立城乡规划专家组织机构,对城乡规划工作中应配备哪些专业的专家,什么人才具备专家资格,该将什么人纳入城乡规划专家组织都欠明确,影响专家会议的质量。许多行业的专家忙于本职工作,如不统筹安排,难以及时参加规划部门的专家会议,导致一些专家评审或论证因无法邀请到具备真正高水平的专家,常常出现以行政领导代替专家出席专家评审或论证会的现象,导致专家评审或论证会意见并不具备“专家”的水准。

3.5 专家权责不明确

目前各地尚未明确专家权利和责任,专家参加评审或论证会不过是为了完成本单位领导指派的会议任务,最多算是一种荣誉,一般不会高度重视。大多评审或论证会只是开会时

才将资料发给专家,专家对项目难以提前深入、细致的研究,往往是蜻蜒点水、浮于表面。另外,专家出席各种评审或论证会也没有责任约束,专家不发表意见或所发表意见明显错误也不负责任,顶多是有损形象而已。没有责任约束无法强化责任心,当然难以形成高质量的专家意见。

4 城乡规划专家领衔的配套措施

4.1 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制

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首先要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而规划编制水平主要取决于规划编制单位和项目组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因此,规划项目委托时,不但要求编制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更重要的是承担具体任务的项目负责人要具备足够的能力和水平。项目负责人才是规划编制任务的真正领衔者,是确保规划水平的关键。为此,城乡规划编制应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资格条件,甲级项目原则上应由教授级高级规划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乙级项目应由高级规划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丙级项目应由注册规划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真正落实专家负责制。

4.2 专家意见应成为规划审批依据

实施专家领衔,最根本的就是要高度重视专家意见,应将专家意见作为领导决策和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的情况及理由”。凡规划报批材料中没有专家意见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实施。凡规划内容与专家意见严重冲突的,审批机关应要求组织编制机关重新组织审查、论证,待取得统一认识后再重新报批。如果审批机关无视专家意见导致决策失误而引发后果,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3 建立专家机构并明确专家资格

城乡规划专家组织应常设化,各地一般在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协调领导机构)下设立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作为政府决策的智囊机构。规委专家委员会应将城乡规划相关部门的专家全面纳入,直辖市规委专家应当有教授级高工职称,省会城市和地级城市专家应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县级城市专家应有中级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由于城市总体规划既要遵循上位的城镇体系规划,又要对下位城镇作出要求和规定,为了提高规划科学性、可行性,规划审查或论证会既要有上位城市的规划部门专家指导,也要有下位城镇的规划专家参与。

4.4 建立并规范专家评审会议制度

城乡规划评审(或论证)会议的地点应相对固定,时间应预先通知,便于专家安排工作。规划文件应提前(时间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一般地总体规划项目提前10-20d,详细规划项目提前5-7d)交给参与评审的专家,便于专家充分了解、掌握文件内容并核对相关标准和规范。专家评审(或论证)会宜由资深专家作为“首席专家”主持会议,各部门的专家应于参会前3-5d以书面形式将审查意见提交首席专家,意见书应署名并注明联系方式。首席专家应对各部门专家意见进行归纳总结,认为不妥的应通过沟通、协商统一认识,然后出具专家评审综合意见。首席专家还应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确保规划成果与专家意见一致。为保证专家意见客观公正,必要时应实行回避制。为防止学术专制和权力垄断,首席专家应实行轮换制。为防止权力寻租,出席专家会议的专家名单应通过抽签决定,不能由领导指定。

4.5 明确专家权利和义务

专家是各部门的精英,一般工作较忙,部门领导应为参与规划审查或论证的专家提供便利。规划审查和论证实质上是向专家咨询。政府或相关单位应给予专家一定的报酬。首席专家承担责任更大,劳动强度更大,能力要求更高,因此待遇应适当提高。专家评审或论证本身就是技术工作,参与大型或重要项目的评审或论证,可以作为专家的工作业绩和工作经历。专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专家有按时提交审查意见和准时参会的义务,并应坚守职业道德。专家不恪尽职守,可以解聘;违背职业道德的应将不良行为记入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的参考;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专家领衔是城乡规划科学制定和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为了保证专家领衔的有效开展,通过配套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专家职责、权利、义务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必要工作。

参考文献:

[1]陈秉钊・著・当代城市规划导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城乡规划条件范文4

关键词: 城乡规划 问题 发展 城乡一体化

Abstract: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is essentially of rural and urban development goals, nature, size, function and the plan layout, and other basic problems in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planning.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construction not only further shows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 China development foreground and style, but also for our country to realize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of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and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prospect of future planning, and so to lay the founda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of the role.

Keywords: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problems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当前城乡规划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在城乡规划建设进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1) 城乡规划建设发展不够平衡

虽然近年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乡村各项建设的力度,但大多数政府把精力主要放在了调整城市产业结构、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以及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对乡村建设改善较小、忽视了广大乡村的统一协调发展,从而导致了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规划建设、经济水平以及产业结构出现了严重的失衡,以至于城市与乡村的贫富差距急剧加大。

(2) 城乡规划建设不够科学合理

由于受到短期利益的驱使,我国城乡规划建设普遍缺乏长远的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功利性较强、不够科学合理,功能不强,空间布局也不尽合理,产业和人口等集聚程度比较低,且过于分散。

(3) 城乡规划建设整体协调不足

城乡规划建设包括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这就需要我们把它们有机地组合起来统筹协调发展。但是,由于城市与乡村之间无论是发展水平还是进步速度都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导致了我国城乡之间发展的严重失衡和整体步调的极为不协调。

(4) 城乡规划建设体制不够健全

由于城乡建设体制的不够完善,已经严重地影响着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协调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用适当的制度规范来约束城乡规划建设, 促进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城乡规划建设的对策建议

(1) 加大《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

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方法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此外,还应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城乡规划建设的相关制度、宅基地审批、申请条件以及报批等程序,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规划建设意识,并尽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认真总结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经验,并对之加以大力推广和交流,以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人们认识并支持城乡规划建设,逐步形成依法规划、科学规划、人人参与规划的良好环境与氛围。

(2) 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体系

要在逐步健全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体系的同时,按照城乡统筹和先规后建的原则,综合考虑城乡之间、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发展与保护等各种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协调稳步的推进。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争取更多的人们参与到城乡规划中来,增强城乡规划建设的凝聚力,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城乡统筹规划。此外,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保持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一致,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建设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 积极探索城乡规划建设新机制

探索城乡规划建设新机制,不仅对搞好城乡规划建设至关重要,同时也是促进城乡规划健全发展的先决条件。探索并建立新机制,做到科学发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建设对于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把所有城乡建设活动纳入城乡规划范畴,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管理和全过程监督,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坚持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用地规划与开发强度,促进资源的持续可协调发展。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将城乡规划建设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奖惩,充分激发和调动和加强人们参与城乡规划建设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4) 加大城乡规划建设的资金投入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大城乡规划建设的资金投入,不断夯实和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的建设。要逐步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资体系,积极争取和引进有关项目与资金,以弥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配套设施建设中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同时要着力解决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土地置换、资金补偿等突出问题,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稳步有序推进。此外,要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清查执法力度,不断规范城乡规划的建设与管理,形成独特的城乡建设新风貌。

(三)城乡一体化

城乡一体化是指城乡之间通过资源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优势互补,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文化持续协调发展的过程。而在当前时期,每个人对于城乡一体化的概念并不陌生,只是认识的深度不一样。总的来说,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过程中的高级阶段,在这一进程中城乡规划的作用必不可少。城乡一体化的目标不是消灭城乡差别,而是实现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城乡之间的持续协调发展。

但是,长期“重城市、轻农村,重城区、轻郊区,重工业、轻农业,先市民、后农民” 的城市偏向政策,使得城乡之间的差距日益加大。城市的规划与建设需要土地,在中国最大的国情是“农村包围城市”,也就是农村集体土地包围城市国有土地,城市扩展必然要征收农民土地。《土地管理法》 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或农民个体只能对征地补偿的数额提出异议,但不能改变土地被国家征用这一行为的发生,因此随着城市发展范围的不断扩大,农村的土地被占用的越来越多,这不但影响着农民的生产生活,拉大了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同时对于农村的发展前景起到了制约,进一步阻碍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从深层次的制度层面来讲,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不是仅靠城市规划所能解决的。城市和乡村在规划建设之间的矛盾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上的根源。城乡之间因缺乏相互间的信任而不合作, 因此, 如要达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 加强经济发展的整体性,即向城乡融合型的经济发展,完善合作型的经济体质;(2)强调区域空间上的整体性,即在一定地域内的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与乡村之间在保持密集分布的条件下,加强相互间的资源分配和规划布局上的协调,使土地得到合理的使用并保持最大的节约;(3)强调城乡发展的整体性,即城市与村镇的有机结合,使建设地区和农业、 林业、畜牧业等地区以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达成有机结合;(4)力求阶段发展上的整体性,也就是时空系统的整体性,强调分片发展及建立在开敞空间系统基础上的远近结合,而不是一哄而起,时序不清;(5)既要发挥市场经济的活力,又要实现宏观调控,以达到市场经济与城乡发展进程的整体协调。

(四) 未来规划

这里的规划当然是指空间规划,从人类对空间认识和改造的过程看,空间规划是从小的建筑聚落空间逐步走向跨国界的洲际空间规划,未来有可能走向整个生物圈的空间规划。空间规划发展到今天,作为包含区域、国土、国家联盟的综合性的规划,已经成为国家、超国家和全球层次上的规划问题。今天,空间规划具有明显的特征。它强调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用长远和广阔的视野看发展;强调综合性的观念,综合考虑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强调以人为本。与传统的国土和区域规划不同,空间规划更强调地域或地理的观念,用空间发展远景协调行业规划,承认地域差别和发展的不平衡,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共同发展,。

空间规划的目的是保证合理规划社会利益,着眼未来空间结构和土地利用,保护国家的自然和环境,使人们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得以保证。很明显,规划过程是高度政治的,在公共辩论和平衡不同利益的基础上,空间规划努力塑造未来的人类环境。空间规划要考虑建立在共同价值、文化和利益上的跨地域的区域概念之上,同时要考虑不同地方、国家行政体制的异同。空间规划要分析和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和环境方面长期的发展趋势。空间规划确保各部门、各行业规划和政策的协调,并将其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与传统规划不同,空间规划不仅是一个共同的目标、纲领,更是一个行动计划,彰显出一种制度能力。

(五) 结语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市场经济不断的发育,特别是城市流通职能的进一步突出,城市多功能作用日益加强。这些给城市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加大了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距。现如今,城市规划的内容和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城市规划的依据不能再完全靠国民经济计划,因此我们必须改变静态的计划经济观念,树立动态的市场经济观念;城市规划的内容,不能只局限于物质空间布局,而是要树立全面研究城市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综合观念;城市规划的实践,不能光靠集中在市区本身,更要树立从一定地区范围来研究城市发展的区域观念。

参考资料:

[1]谭纵波. 《城市规划》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1

[2]霍兵. 《中国战略空间规划理论与实践》 .博士论文

城乡规划条件范文5

一、全面放开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市场,加强设计方案征集工作

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市场,推行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多方案征集和优选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建设项目情况,广泛吸纳、邀请国内外高水平的设计单位,鼓励资质高、信誉好的设计单位参与我市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城乡规划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运作程序,规范设计方案征集、评议、监督和协调工作。

为提高设计方案水平和质量,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区片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规划项目情况结合设计单位业绩综合比选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吸纳先进的规划理念和设计方法,做到高起点规划。重要地段成片开发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和单体(群体)建筑设计方案,公共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或沿城市主要道路、重要景观节点、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周边及对景观有特殊要求地段的建筑单体,一律采取广泛征集、专家评议的方式优选设计方案。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也要通过多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设计方案。优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要体现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完善配套公共设施,营造优美城市景观,本着“经济、实用、美观”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效益,提高城乡景观品位与内涵,展现地方文化特色。

二、严格规划决策运行程序,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科学化水平

城乡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的决策,实行“部门问策、专家议策、社会征策、规委决策、阳光亮策”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部门协调联动、专家技术咨询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运行程序,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的全面性和科学性。设计方案的评议应在综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专家评议意见和建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方案。

城乡规划的审议决策,按照规划事项实行由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查决策工作制度。城乡规划审批与规划实施的管理,除需要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之外,按照法定要求及程序,实行市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工作制度。

强化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程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方案和整治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占地5公顷以上或单体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主要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公建项目及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占地1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及重要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7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后,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

强化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结合项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后的规划成果,应予以公告。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要将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在现场进行公示。

三、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确保规划和建筑设计严格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采纳专家评议推荐意见的基础上,要结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设计方案审查审定工作。为确保设计方案的深化落实,无论获选方案设计单位是本地,还是外埠的,单体或群体建筑施工图设计,原则上由获选方案设计单位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设计方案征集与施工图设计合同审查等相关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对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擅自变更已经审定的设计方案造成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施工图设计与审定方案不一致,违反有关要求,导致设计水平下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且属于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的,将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不认真落实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范要求,弄虚作假、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设计的,应予以警告,问题严重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单位和设计人责任。

城乡规划条件范文6

与土地管理法律不衔接。现行土地管理法律对使用土地、土地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土地调查是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的基础和必要手段,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没有经过土地调查,就无法准确确定填海形成土地的面积和四至范围。填海后形成的土地就是现有土地的一部分,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其地类,需要明确其用途。利用填海形成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如何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需要慎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需要土地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供地方案经批准后,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使用国有土地的,需要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等。这些问题没有解决,法定程序没有履行,决定了海域使用权证书难以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说明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脱节。更何况,海域使用权证书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取得要件,取得方式明显不同,《海域使用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本身载明的事项有很大的差异性,这也决定了两证无法简单换发。

与《物权法》没有衔接。《物权法》第137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填海造地主要是为了将土地用于工业、房地产开发等项目,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将海域使用权证书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实际上绕开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也就无从谈起。这不仅不利于优化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而且也明显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取得原则,引致土地管理的混乱,对原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十分不利,如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和处置地上建筑物就缺乏依据了。

与《城乡规划法》没有衔接。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才能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第39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经程序,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没有明确规划条件是不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条第2款直接规定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简易程序,既没有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也没有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应有的要件和程序,与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完全割裂,省略、模糊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应当具备的要件和必经的程序,造成人们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差异,同时还使换发证书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在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问题上,除了要明确换发要件、程序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外,还要梳理一些看法,澄清一些认识:

依法管理不是附加条件。有人认为,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非常明确,依法应当直接换发,如果附加各种前提条件,不仅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也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属于增设行政许可行为。

应当看到,按照土地、规划等法律操作,并非附加条件,而是日常管理的需要。之所以出现问题,实质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保持好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导致实际工作中相关事项无法操作。从上面相关法律的规定看就可以知道,海域使用权证书直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仅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也无法实施。

新增加的土地也要依法办理。有人认为,填海形成的土地不是天生的,也不是通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成为国有土地的,这种土地是新增加的,是新出现的问题,既然是新增加的土地,就不能利用已有土地管理的模式进行调整。我们认为。通过填海造地,已经使海域改变了自然属性,成为土地的组成部分。既是土地,就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