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规章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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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规章制度范文1

一.   2018年工作总结

日常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班加点完成本职工作。在完成领导交办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的协助其他同事开展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虚心学习以提高自身各方面的能力。全年共完成出租性收入XX亿元,处置净收益XX亿元。

结合岗位工作内容,围绕房产土地管理全年工作目标,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建立健全房产土地管理规章制度。在部门领导的指导下,起草《关于成立XXXX公司资源盘活工作小组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公司资源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资源盘活管理工作内容;起草《关于提质增效加强闲置土地房产盘活工作的通知》,为全省房产土地盘活工作明确工作原则,盘活方式,考核目标等。

2.  开展全省房产土地现状分析调研。根据闲置资产盘活工作计划安排,先后进行11个地市分公司的闲置资产调研工作,与当地分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积极协调沟通资产盘活工作,根据每宗闲置资产的不同情况,结合实际调研抽查情况,统筹考虑,完成“全省闲置资产情况分析”,多维度分析全省土地和房产的闲置情况,提出可行性意见,为下一步闲置资产盘活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3.  工作开展实务要点

1)  协调推进各地市分公司不断完善土地房产开发方案,探索形成闲置土地盘活新模式。包括:XXx分公司新风机房地块处置方案、萧山火车南站地块盘活方案、XXx公司关于温州苍南龙港XXx地块盘活方案、乐清翁垟镇前进村地块开发方案盘活整理试点工作。

2)  协调推进各地非网络运营资产管理事宜,沟通政府相关部门及司内各相关部门把握拆迁及房改政策,并形成批复性意见。包括XXx集团停业事件后续工作、XXx维稳事件、温州中心区地块盘活后续资产处置工作、XXX分公司闲置土地处置、XXX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工作、XXX局弥陀寺路拆迁工作、XXx分公司广场路5号部分房产原址置换、XXX公司诸暨和济模块政府拆迁项目、绍兴曲屯闲置房产政府迁建项目。

3)  与中瑞房产和省直同人集团开展合作模式探讨。积极开展部门闲置资产实地调研,并协调完成省直同人集团对意向地块实地勘测,为开发方案草拟提供支持。

4)  完成全省闲置土地房产及协助完成本部住宅房产梳理。下发《关于填报土地房屋资产季报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老旧危楼安全管理的通知》,强化各类房产管理规范操作。

5)  完成全省房屋土地资产管理人员统一培训工作。

6)  完成11个地市自有房产户外广告资源调查工作。

7)  分别与福建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分公司同仁,就非房产土地先进管理理念、管理经验进行互访交流。

8)  根据省控办沟通车辆控购相关规定,完成车辆购置网上审批账号建立、审批流程梳理等工作;完成11个地市分公司车辆报废更新批复工作。

对房产土地管理这个一个全新的领域,为尽快提高自己在本职方面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我利用业余时间找来了工作相关的资料进行学习,先后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法律法规集成》等专业书籍,通过2018年一年的学习,理论结合实践让我对房产土地管理工作有了较深入的认识,从只知其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到如今对相关规章制度、办事流程熟练运用,能起到对各地市房产土地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工作指导。

二.2019年计划

根据2018年工作梳理及各地信息汇总,2019年在紧紧围绕渠道建设推进和闲置房产出租的基础上,集中精力对预期收益较高,回收风险较大的土地进行合作开发,力争盘活处置土地XXx宗以上,处置净收益XX亿,完成出租性收入XXX亿;争取土地合作开发启动1-2宗,闲置土地盘活方式多样化。

1.  资产管理精细化,加强对专业管理人员队伍培育工作。

1)  着力推进房产土地科学管理与使用,建立资产有偿使用虚拟结算制度,并纳入考核指标管理。

2)  积极与合作商建立互动交流机制,引入专业运营企业逐步激活边缘资产,提升资产收益能力。

3)  加强对全省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固化管理人员队伍,完善管理资产台账制度。

2.  推进现有资产的渠道建设,收回位于核心商圈位置中的出租房屋或办公用房腾空,用于渠道的核心商圈建设,对位于合适楼层的店面房采用搬迁、缩容、退网等方式,合理腾退用于渠道建设。

3.  进一步探索全省闲置土地的开发模式,列出高风险地块优先开发计划及方案,对资产按风险等级和预估收益价值进行排序,引入合作开发机制,加快闲置土地合作开发,形成持续收益能力。

三.有待改进的不足

土地管理规章制度范文2

一、引言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是一切生产的基础,土地财政管理是地方政府凭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行为。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经济现象,通过加强土地财政相关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推动我国财政体制以及土地制度的完善,所以加强当前土地财政管理,则显得意义重大。而为了确保土地市场的有序运行,则开展土地市场管理则显得意义重大。

二、土地财政及土地市场管理现状分析

1.土地财政现状

土地财政收入作为我国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收入,近些年来,土地财政收入的总额不断增加,其占我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提高。但是我国的土地财政收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只是将土地占用面的考虑在内,而忽略了土地所处地段对土地价值的影响,这与我国目前的市场发展情况不相符合。其次,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虽然考虑到了土地增值的因素,但是我国的许多投资者对土地增值税反应敏感,导致地方政府担心辖区内整个投资环境受到影响。由于房地产业以及建筑业的产业链比较长,再加上与这两个行业相关的各行各业的税收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财政收入,存在被低估的可能性。

2.土地市场管理现状

首先,政府对于一级市场的垄断会产生一些弊端,第一,这样会限制土地出售的数量,土地价格和因此而急速上升,从而增加了成本投入。第二,这会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政绩而滥用职权,滋生腐败。第三,一些农民会失去土地集体所有权。其次,政府对土地市场监管力度不够,这会引起土地市场混乱。再者,不规范的土地制度给政府的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我国所制定的土地制度有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出让制度以及土地征用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中不合理的地方会为地方政府不遵守市场规则提供更多的借口,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而在 《土地征用法》中又有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这会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以国家的名义来征收农民土地而再以发展经济的名义来出让土地,最终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三、加强土地财政及土地市场管理策略分析

1.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

第一,合理划分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对此,对于那些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地区,可以适当减少当地政府的支出责任。可以将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支出责任划归给中央政府,然后将体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责任划归给省级政府,其它的责任则由市县来负责。第二,对地方税权进行适当地调整。可以建立一个税收体系,在这一体系中,要适当地扩大地方税权,通过这种方式来确保地方税的独立稳定,在这一体系中,所设立的短期税要以营业税为主导,而长期税则要以地产税为主。

2.规范土地出让制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农民的集体用地会被作为建设用地,在此过程中会产生一笔出让金,而且有地方政府收取,通过规范土地出让制,要对城乡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统一,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一种权利,让广大农民直接加入到商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流转过程中。当集体用地因出让而进入土地市场之后,要采用累进税的方式对土地出让金的规模进行调整,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土地收益,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力。

3.完善土地产权制度

第一,通过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来对政府的权力产生一定的约束和限制,进而有效预防权力的滥用。对此,应通过对我国土地法的修订,赋予我国农民集体土地完整的法律地位,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而且要确立征收集体土地所适用的法律条件,通过这种方式,对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提供有力的保障。通过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使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而且要确保农民能够正确地使用自己的权力,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且,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使农民所拥有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参与权被予以确立。

4.转变政府职能

为了更加完善政府的职能,必须要适当地取消政府的一些行政干预,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不断减少政府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干预,开放土地一级市场,使土地真正作为土地市场的一部分。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不断规范征地程序,在原有的程度上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而且不可以使政府部门随意利用国家的名义来征收农民集体用地,即使要进行必要的征收,也要设立合理的补偿标准,使补偿标准能够更加贴近市场。政府部门要开展宣传教育,让农民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使农民能够真正参与到土地市场管理中,在相关土地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要积极听取农民的意见。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尤其是市场失灵阶段,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纠正土地市场存在的缺陷,从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真正维护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土地管理规章制度范文3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评估;问题探讨

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日益激烈,而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合理的资源配置有助于提升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外,随着我国“三农”问题的逐步深入,集体建设用地已经越来越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能够直接促进土地利用的经济发展,但是因为种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评估存在一些问题。

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评估存在的问题

当前,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出现了十分热闹的转让、出租等现象,并且呈现出一种不可逆转的形式。然而,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缺乏相关的技术规程,依旧处在初级阶段,并且在各地的实践操作之中缺乏统一标准,导致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评估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笔者经过调查,总结了以下几点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评估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评估规程不配套,缺乏成熟的理论以及指导体系。这样就导致了土地在流转过程之中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使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丧失了同国有土地同等竞争的条件。第二,同国有土地相比,农村集体建设土地流转市场依旧处在初级阶段,市场交易不活跃,各种信息、服务等不完善,有待加强。第三,对比国有土地价格形成的方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方式单一,只有出租、联营以及作价入股等几种形式,且这种方式缺乏政府指导价,并且没有通过招标、挂牌等一些规范的市场化操作,导致其偏离真实、合理的价值,无法实现土地资源最优的利用效益,不利于土地合理流转[1]。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评估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分析

第一,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评估体系,并且完善具体的评估规程。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关于机体建设用地的需求也在逐步上升,继而扩大了流转规模。然而根据上文之中提出的我国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评估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借鉴其它试点地区的相关土地评估规程的工作经验,继而制定适合自己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评估规程。同时我国还需要参照成熟的流转价格评估体系,建立能够同步配合城镇建设用地价格评估的农村积极建设用地价格评估体系。必要时,要制定相应的价格评估法规,并且建立具体的价格评估技术规范,保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评估工作能够有章可循,顺利进行,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不断规范我国的市场环境,同时完善流转的市场服务机制。结合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可以看出,规范的市场经济环境,有助于提升土地价格评估水平[2]。然而,在进行土体市场环境规范的过程之中,一定要建立并完善相关评估机构以及服务机构等。例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机构、土地保险机构以及土地融资服务机构等。此外,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在我国农村的应用也逐渐普及,为了提升工作效率,要以乡镇为基础,并把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中心,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信息网络,构建专门的市场以及交易情况信息库,这样在进行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一定要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网络登记、汇总,有助于买卖双方及时传递信息。还需要对成交的案例价格进行公示,实现公平、合理的估价,避免了土地交易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另外,为了实现建设用地的年度规划的统一约束,要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的统一市场。

第三,建立土地价格管理体系,并且要不断强化价格监管。通常情况下,集体土地都是属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所有,根本不在城市规划的范围之内,这样因为缺乏规范的规划设计以及科学有序的市场机制的协调作用,就无法对集体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进行界定。因此,强化土地评估行业的监管,有助于提升其服务质量。首先,要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城镇土地的招标以及拍卖等让出方式,确定流转价格,并且归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流转,不断提升土地资源市场的配置程度[3]。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土地价格管理体系,对土地评估行业进行监督指导,保证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之中能够真实的显现土地的市场价值,防止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出现严重偏离的情况。然后,坚持以人员管理为主,建立并完善机构承担责任以及风险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促进土地流转价格评估的有序进行。这样在进行建设用地的出租、转让以及投资等行为时,一定要经过专门的机构评估作价,继而得出最低的成交价格,预防出现价格过低的情况。最后,强化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管力度,灵活运用地价杠杆进行地价水平的调控,清晰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价格的市场变动情形,并且要制定价格公示制度,让群众进行监督,以此来管理土地,杜绝非法压低地价的行为,防止土地资产的流失。总之,要建立科学的土地价格管理体系,实现土地市场的公开交易。

小结

综上所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最终结果,它不仅能够避免一些土地的低效利用或者是闲置,使其均能够得到有效利用,同时还可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减小城乡之间的差距。然而,因为当前我国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依旧存在摸索阶段,所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范机制,解决产权不清、价格混乱等问题十分重要,我们必须要严格对待。

参考文献

[1]王令超,杨建波,李永明,梁辉.基于修正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探讨[J].中国农学通报,2013(14):76--77.

[2]王晓霞,蒋一军.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的梳理与展望[J].中国土地科学,2009(04):12--13.

[3]郝丽霞.渭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动力及机制[J].贵州农业科学,201(04):39--41.

土地管理规章制度范文4

一、担保贷款风险的成因和特征

(一)担保人、担保物本身的风险

担保贷款的担保最终都要落实到担保人或担保物上,在日益开放的经济环境中,担保人、担保物本身也存在着风险,且不同的担保方式存在不同的风险。保证人可能会因其产品销售受国内外商品市场、货币市场的变化影响效益的实现,使其担保能力在短期内增强或削弱,甚至自身难保;抵押、质押物可能会因市场变化、时间变化而升值或损耗、贬值。

(二)担保贷款管理中的风险

1、担保贷款的审查不严,形成贷款风险

主要有不具备担保资格的担保,超清偿能力或无清偿能力的担保,违反担保原则的被迫担保,互相提供担保的担保,非担保物的担保,担保物不足值和难以实现交换价值的担保。

2、担保手续不全形成贷款风险

有的借款合同条款不全,如担保方的责任、期限不明确,抵押品的保管责任不清。有的担保品清单所列资产不明、不具体、担保资产不明确,给抵押品检查带来困难,核保工作无法规范。这些贷款产生风险时,由于手续不健全,给银行依法收贷带来困难,有的甚至使银行丧失要求保证方补偿和对抵押品的处置权及追索连带偿还债务的权利。

3、担保贷款合同资料和担保物管理监督不力、不善形成风险

(1)由于对担保物没有进行财产登记,出现担保物丢失、冒领、被盗无人过问,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查和补救,有的抵(质)押品被重复抵(质)押。(2)对企业保管的属抵押品的固定资产等,由于银行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易损坏、丢失、陈旧。(3)由于对抵押人代管抵押物的监管不力,还可能出现抵押人在合同期问未经贷款行同意,擅自变卖或处分、转移抵押物的现象,给银行在借贷风险出现而主张债权时造成困难。

4、出现贷款风险,未及时主张债权时效形成风险

(1)是否注意处分担保的时效,而及时主张担保债务的期限。

(2)当保证人破产时,是否及时主张和申报债权。

(三)外部环境不配套的风险

1、产权登记部门没有一盘棋的思想。有的在经办产权登记过程中我行我素,还有借机创收之嫌,为了小集体利益,不能配合金融部门,起不到把关作用,如评估部门高估担保物,公证部门作虚假证明等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最终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有关法律规章不细,影响了担保贷款的操作和业务扩展。(1)由于动产价值的评估、保管、变现市场等机制没有形成,使得动产质押贷款难以实行。《担保法》中规定可以用来质押的本票、支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因没有实施细则,风险难测,故未能在质押贷款中出现。(2)法律或执法部门对担保人的违法行为制裁仍显得苍白无力。

3、市场机制不健全,担保物难以处置。有完善的拍卖市场,使处理抵押物举步维艰。有的职能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处理问题,造成抵押物低值变现,如有的地方法律执行部门在处理担保贷款纠纷时,不是将担保物交由拍卖市场实现合理价值,而是自行处理了事。

二、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建立健全担保贷款管理规章制度,对担保贷款实行规范化管理

1、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方面:坚持审贷分离制,明确贷款调查责任人和贷款审批责任人应承担的贷款风险责任;制定《贷款合同管理制度》和《担保物保管责任制》,责任保管人对合同资料和担保物保管要负经济责任,遗失或保管不善要赔偿和受处罚;建立信贷员对企业自身保管担保物的监管责任制,信贷员对因监管不力造成的信贷风险应承担责任。

2、在实行担保贷款规范化管理方面:一是制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统一规范担保贷款的操作程序,做到手续严密、合法,简便易行。二是规范担保贷款合同,使贷款合同成为借贷双方权利、责任的有力证明,一旦出现纠纷,经过有关部门登记的借款合同将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保护银行的应得利益。三是规范对贷款合同和担保物的管理,如实行专人专柜统一保管,设立担保物登记簿,并把担保物品的核算纳入会计工作内容中。

(二)强化管理,把好制度落实关

1、在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时,把重点放在贷前调查,尽可能排除风险隐患。

2、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操作。

3、担保贷款借贷关系成立后加强检查、监督。

(三)强化法律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信贷资产安全

办理担保贷款的目的是在借款人不能用货币形式清偿贷款时通过处置担保物或由担保人来清偿。因此,对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要在诉讼时效内依法诉讼、依法收贷。

(四)改善外部环境,促进担保贷款业务的顺利发展

1、要在贯彻《担保法》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办法,以适应担保贷款实际工作需要。对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担保应做出明确规定,保证银行对企业抵押财产的合法处理。要制定《质押贷款实施细则》,以规范和扩展质押贷款业务。

土地管理规章制度范文5

[关键词]经济合同依法经营合同管理

1前言

经济合同管理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对合同的签定、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进行规范约束,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既定目标的实现,也包括以企业为主的经济主体对自身经济合同行为进行自律管理。企业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管理内容,是企业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

2 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加强合同管理对于企业依法订立并履行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进而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加强自身合同管理,可以保障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受侵蚀或免受侵害,确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得到最大的发挥,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驾护航。

3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企业推行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用法律的手段管理企业经济行为的重要形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贯彻。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也愈来愈明显。企业每年都有一大批合同在订立、履行,以及变更或在解除、终止,如果仅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管理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企业从内部加强合同管理。因此,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对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以及时发现合同漏洞,使企业避免经济损失。

(2)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可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提高企业信誉。企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只是完成了工作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在于合同的履行。

(3)加强企业合同的管理,使合同从签约前的立项、对方资质审查、到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直至最后项目的验收、结算始终得到监督;确保合同从签约到结算的实际履行质量。

(4)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专业化管理程度和经济效益。

(5)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可以避免或减少经济合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不少合同纠纷是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履行期限、合同变更、无违约责任条款、盲目提供担保等原因引起的;还有一些纠纷是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明确、意思表达不清楚、权利义务不对等引起的。只要企业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掌握合同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执行合同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做到“防患于未然” ,那么许多合同纠纷是可以避免的。

4加强经济合同法规的学习,增强干部职工以法办事意识和能力

企业经济合同法律意识是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思想基础。企业只有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有意识地抓好经济台同管理,近年来,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产品结构的调整,营销任务的加重,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厂长成了学法用法的带头人,有效地提高了企业鉴别真曲合同的能力,防止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事件的发生。但也有些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契约的意识。

随着国家法制的逐步健全.我国的经济法规越来越多。企业的领导干部、经营人员要懂法,全体职工也要懂法,应感到全面普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增强业务人员素质,掌握好法律知识的必要性。企业厂长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可“邀请法律工作者来厂讲解《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台同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保密法》、《土地管理法》、《食品卫生法》,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对企业领导和合同管理干部进行培训.突出案例解剖这一直观性、感染力强的最佳途径。着重对合同承办人员进行台同标的、条款、台同变更、履约责任、违约追究等常识培训.增强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保护的能力。

5抓基础建设.完善合同管理机制

经济合同一旦签订,便具有法律约束力。每句话,每项条款都是双方意愿和利益的体现,也是履约过程中考证的依据。因此搞好合同管理工作关键在于健全管理机制。

5.1落实人员,建立合同管理网结。

要切实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必须搞好合同管理的两络建设t发挥网络功能作用。一项工作的开展,组织是关键。不仅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充实合同管理人员,而且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充分发挥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经济合同职能作用。明确主管合同管理机构在直接管理部分重大合同的基础上,再明确各二级单__位和机关有关处室设立专职、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合同管理以形成全局合同管理的网络体系,实现对合同的全面管理。现实情况表明,只有促进企业主管部门分管经济合同的职能到位,才能形成健全的合同管理网络。企业应明确职责,从组织和人员配备上加以保证,建立以经营厂长为首,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供销骨干组成的合同管理小组.明确企管部门、供销科、销售科为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专职合同管理岗位,确立各自的职责范围。

5.2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学习借鉴兄弟单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一系列管理制度。如《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签订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制度》、《会签用印制度》、《审查监督制度》、《经济合同的台帐制度》、《经济合同的档案制度》等制度。

5.3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严格把关

审查关:合同管理的第一项任务就是合同审查,把审查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严密性,条款齐备,手续完善列为标准。做到对方资信不明的不签,合同内容不合法的不签,价格不合理的不签,合同标的不明的不签,人情合同不签。签约关:签订合同是一种极为严肃的法律行为。为此,在谈判、签约过程中,强调对合同对方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及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审查。一般经济合同由基层单位或业务处室的业务管理员负责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签约,主管局要派员参加,并负责审查。

履约关:经济合同一经正式签订.除依法可以变更解除外,应当履行。否则违约责任由不履行一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应对合同履行进行跟踪服务,以便随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一旦出现质量、数量、价格、期限、结算方式等问题,能及时协商解决,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以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验收关:产品到货或工程竣工后,有关人员要按合同约定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验收并签字。对不符合约定的,必须文字形式通知对方,对必须安装运转后方能发现内在缺陷的设备,一般应从试运转之日起6十月内向对方提出书异议。

土地管理规章制度范文6

    1 林政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林政管理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为了保证全年各项林政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首先在提高林政执法队伍上下功夫,组织全体人员系统地学习了《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共组织参加上级举办的培训班一次,组织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办班两期。其次是为了强化林政检查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林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对检查的内容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为了加强对林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我县成立了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下设4个中队,还成立了林检局、林业服务大厅。同时,要求各林场(所)成立林政执法检查组,划分责任区,包村屯,包场点,包沟系,并利用宣传单、标语等宣传方法广泛宣传,大造声势,确保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木材运输管理工作中,随着运输网及交通工具的复杂多样化,为我们的林政管理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严把木材流通关,堵住效益流失的漏洞,制定下发了《林业局木材运输管理办法》,一是狠抓源头管理,严把公路运输关。二是狠抓运输管理,严把木材出局关。三是狠抓签证管理,严把木材签证关。在木材经营加工厂(点)管理工作中,制定下发了《林业局木材经营加工厂(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由林政稽查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到施业区的各个加工厂(点),按整顿的重点和要求逐个清理,对符合条件的数十个木材加工厂予以保留,适时进行了年检,为其到省森工总局换发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木材检查站管理工作中,不断加强各木材检查站的标准化建设,重新制定完善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签订了《木材检查站岗位责任状》,规定每月15日定期召开站长工作例会,听前段工作情况汇报,安排布置下月工作。工作中林业局还随时对各检查站的执法、执罚情况进行检查,从日常检查和掌握的情况看,各木材检查站做到了制度上墙,监督内容、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公开,设立了监督台、意见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在林权林地管理工作中,一年来我局根据多年来林地管理的实际状况,在林地管理上主要抓了制度建设、林地档案、林地统计等项工作,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健全完善了林地使用管理制度,对征占用林地一律实行现地测绘,按标准收取费用,减少了林地效益的流失,同时完善年终考核验收制度,控制林地丢失。并制定奖励措施,鼓励各单位积极回收被侵占的林地。二是健全完善了土地管理档案,对历史遗留的占地进行了清查摸底;对越界在国有施业区内栽植的树木进行了现地调查和走访取证;对沙化、冲毁、撂荒的耕地进行积极核查变更, 做到了土地档案的动态管理, 减少了土地效益的流失。三是开展了土地现状统计工作,为今后有计划地回收被侵占林地、合理安排退耕还林规划摸清底数奠定了基础。

    2 林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⑴ 资源林政管理体制不顺、模式单一、监管不到位和基础建设落后的状况,还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资源林政管理的要求。长期以来,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体制,资源林政保护管理的一些具体政策和措施还没有充分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管理模式单一,分类指导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该管严的没有管严,该放活的没有放活;少数单位对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律观念淡薄,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在局部地区仍然时有发生;林政管理基础建设薄弱,执法手段落后,一些基层单位执法队伍没有符合工作要求的交通、通讯工具,现代高新技术在林政管理中应用水平还很低,原始的工作方式、简单的手工操作依然是林政管理的主要手段。

    ⑵ 林政案件查处难度较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天保”工程的实施,木材价格上涨,砍伐、经营木材有利可图,刺激了一些部门和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违法收购、“春放秋拉”、“散采零运”,违法的手段和方法较为隐蔽,不易发现和查处。

    ⑶ 毁林开垦违法开采等蚕食林地现象在地方仍然比较严重。从检查的统计结果看, 在无任何手续的违法乱占林地项目中,有过半为小规模的采石(矿)场,占一半以上 。采矿、采石和取沙等蚕食林地行为是当前无任何手续违法乱占林地的主要类型,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地方领导的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以行政行为代替法律行为,以牺牲林地和地方的长远利益为代价,求得任期内的“短期效益”。另外,部分群众林地保护意识差,也是造成此类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

    ⑷ 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土地部门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项目。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凡涉及林地的土地审批手续,其前提条件是建设单位必须先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土地部门然后才能为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个别地方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程度地出现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违法批准建设用地申请的行为。

    3 应采取的措施对策

    ⑴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林政管理队伍,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技术精,作风纪律硬,热情服务,廉洁奉公的林政管理队伍作为工作的重点,坚持内练素质,外树形象,把提高林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参加上级学习培训,集中自训,以会代训,安排自学,统一抽考,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林政管理人员对《森林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培训。规定凡林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培训,在考试及格、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凡调入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凡考核、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待岗培训。这些措施的采取可以调动林政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积极性,提高了林政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搞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⑵ 积极向社会宣传林业法规政策,增强公民遵守林业法规的自觉性。知法是守法的前提,为了更好地让公民了解、掌握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注意加强对林业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政策的宣传。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的同时,注意利用标语、宣传车、展板、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公民宣传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从事维护国土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向社会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行业等知识,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和依法治林意识。

    ⑶ 扎实地抓好基础工作。为了扎实有效地搞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我们注意按上级要求狠抓落实,如期完成了森林资源二类清查,为编制“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供了依据,按要求顺利完成了我县第四次资源连续清查。严格限额采伐管理,控制林木过量消耗。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规范木材运输管理。

    ⑷ 严格控制限额采伐,解决林地逆转问题。我们首先进行了林权证发怔工作。二是明确落实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出现超限额采伐,毁林造成林地逆转的一发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是加强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杜绝了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的事件发生。四是对一些低产林,疏林地由林业局深入林区山头地块实地调查后作出规划设计经评审后合理确定更新。五是加大了执法力度。制定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规划确定使用用途,采取相应的林地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和违法运输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一些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由新闻单位公开曝光,依法进行处理,从而使超限额采伐,有林地逆转得到根治。

    ⑸ 进一步加大采伐限额管理力度,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确保森林资源消耗不突破国家下达的年度限额指标,是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总要求。一是要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凭证采伐制度,对申请采伐证明文件,要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厅规定的发证权限,核发采伐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二是要强化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证单位要对采伐作业实施现场检查和作业质量、采伐量进行验收。三是加强对采伐更新验收的检查工作,对于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木材采伐许可证。

    ⑹ 切实抓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搞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是重点强调配套改革。三是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制度,包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和林地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使用林地的审批。四是加速调解林权争议,要积极做好林权争议的调查、调解工作,依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⑺ 进一步加强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强化林木运输监督检查。一是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林木经营加工的检查监督力度。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已办证的林木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管理,把住进货渠道关,防止收购不合法的木材。二是依法强化木材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严格签证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的投入,尽快使木材检查站达到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