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守法经营制度范例6篇

诚信守法经营制度

诚信守法经营制度范文1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诚信守法企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建立企业诚信守法制度为核心,以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为重点,围绕创建诚信守法企业,协调各方资源,完善法治环境,推动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诚信守法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民主法治和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切实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全面提升我区企业诚信守法形象,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目标

通过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使企业自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做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较为完善,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观念、法律素养显著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能力显著提高;企业党组织领导下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厂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健全,运行机制顺畅,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市场营销交易行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树立守法、诚信、负责的社会形象。

2010年,全面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 2010年,在全区企业中培育一批结构完善、经营机制良好、信誉度高、法律意识强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创建活动先进企业。

三、工作原则

1、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坚持从实际和企业条件、发展水平出发,在试点的基础上,通过示范带动,积极稳妥地组织各类企业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

2、自愿申报,分级负责。全区“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要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协作配合、齐抓共管,采取市、区联创的办法,分级制定创建标准,分级组织实施。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的创建积极性。

3、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办公室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实际,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帮助。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客观反映企业创建活动的真实情况和实际水平,确保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4、注重实效,确保质量。注重创建过程和实际效果,积极探索和逐步规范完善“诚信守法企业”创建的内容标准、方法形式,探索建立客观、公正、有效的评价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创建制度,确保创建质量,不断推动和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创建内容

1、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观念,培育企业诚信文化,塑造企业诚信形象,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诚信观念和信用素质。企业法人代表和领导班子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企业诚信经营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严格履行合同协议,杜绝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公平竞争、欺诈等不良行为。

2、加强企业法治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制定并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建立企业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法律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办事能力。

3、加强企业用法工作。严格遵守劳动保障、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调处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严格遵守产品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严格遵守工商、税收、财会、金融、海关等相关法律法规,信用信誉良好;严格遵守合同、价格、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招标投标、禁止商业贿赂等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努力自主创新;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节能降耗减排,保护资源环境;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服务品质,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加强企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组织建设,为企业民主管理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企业民主管理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依法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厂务公开制度,保障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职工民主管理。

5、加强企业内部环境建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建立完善企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维护企业各类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企业内部环境。

6、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引导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热情支持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发展社会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要重视“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列入工作计划,并与普法规划实施、法治区和法治乡创建活动结合起来。“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由依法治区办公室承担,做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要按照职责和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2、结合实际,加强指导服务。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和运用依法治企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增强创建主体意识;注重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重要作用,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依法完善各项制度,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开展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提供帮助指导。

3、加强检查考核,确保活动实效。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统筹安排好检查考核和评比表彰,避免重复检查、多头考核,增加企业负担。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4、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及时总结“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的做法经验,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加大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扩大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积极营造有利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的浓厚氛围。

附件:顺河回族区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指导标准

一、诚信建设

1、纳税信用好,依法按时申报和足额纳税,无偷税漏税现象。

2、工商信用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不公平竞争、生产经营欺诈等违法行为。

3、银行信用好,无骗取贷款、借贷不还、恶意欠贷等现象。认真履行各类经济、劳动等合同、协议,无违法违规欺诈行为。

4、重视产品售后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因消费投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5、企业党务、厂务、财务公开真实全面规范

二、领导重视依法治理工作

1、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列入工作议程;建立有领导小组,有主管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车间(科室)有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宣传员或辅导员,宣传员、辅导员占车间(科室)人员的3%。

2、法制教育制定有工作规划,有年度工作方案,有工作落实措施,有活动的文字记载。

3、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法用法,各种普法成绩均在90分以上;每年累计普法学习时间不于60个小时。

4、组织本单位普法对象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有普法对象学习、编组、考试等材料档案。

5、建立有民主评议、合理化建议、监督举报制度;干部职工对本单位各项工作表示满意的占70%以上。

三、建章立制工作

1、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安全保卫、合同管理、财务管理、节能减排、卫生创建、环境保护等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能够体现维护职工利益和共同意愿,制定和修改符合规定程序。

3、将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逐个分解,责任到车间(科室)及每个干部;建立目标责任奖惩制度和监督机构并责任到有关科室。

4、通过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

四、规范化管理

1、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经常化;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卫生创建、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2、全面完成年初制定的生产经营利润指标,能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合同履约率在95%以上,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3、依法交纳各种税金和其他合法性管理费用。

4、无违反计划生育事件;无重大越级上访案件;无严重治安案件和较大的刑事案件;未发生重伤、死亡或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

五、法制教育

1、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劳动生产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

2、设置有不少于5处的固定法制宣传专栏,经常性更新宣传内容。

3、职工学法时间每年不少于50个小时,受教育面达到95%以上。

4、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法律知识学习测试,职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并建立有各种普法活动的文字记录。

六、三个文明建设

1、干部职工法律观念、职业道德观念明显增强,违法违纪事件不超过千分之十;民事纠纷发生率不超过5%。

2、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生产效益逐年提高。

诚信守法经营制度范文2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一起绑架案:平日里相好的俩哥们,在日常交往中不分彼此,十分和睦,在经济交往中仅凭感情和口头约定行事。谁知忽然一天,这要好的哥们为了一起经济纠纷闹上了法庭,后来经过法官查明,他们经济交往中没有立下书面凭据,事实难以认定,驳回。日后,二人反目成仇,引发刑事案件,先是雇佣黑社会绑架他人子女,继而又雇凶伤人。最终,肇事者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

古时烽火戏诸侯,不讲诚信而自食恶果;当今哥们成仇敌,不讲诚信而酿成刑案。我们在呼唤理性及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多了一些凝重的思考。的确,假如周幽王诚信,假如因经济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诚信,不仅可以节省代表社会公正文明的社会资源——司法资源,减少国家资源浪费,而且可以避免悲剧的产生。可见诚信是多么重要。为此,思考一些诚信问题,以引起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一、扬荣弃耻,诚信守法,是中华民族的美德。

孔子说“民无信不立”,经过5000年的历史洗礼,诚信始终是中华民族普遍尊崇的美德,它是一种人格境界,是一种个人修养,也是一种道德行为,它要求人们真诚无妄,诚实无欺。高尔基曾经说过“让我们做一个大写的人吧”,而诚实和守信就好像人字的一撇和一捺,支撑起我们每个人的道德准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书记要求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诚实守信的美德表现在工作和学习上,就是专心致志,认真踏实,实事求是;表现在与人交往中,就是真诚待人,互相信赖;表现在对待国家和集体的态度上,就是奉公守法,忠诚老实。

当前,在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中,不讲诚信、不讲法治的行为依然不少。“黑心棉”、“大头婴儿奶粉”、“有毒咸鱼”,一次次打击我们的信心;骗贷、骗汇、三角债,不断打击着社会经济体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客宰客,恶意违约,走私贩私,提供、披露虚假资讯等失信、违约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领域法制还不够健全,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不讲信用,不依法办事的,有个人,有企业,也有少数政府部门。因此,大力弘扬、塑造诚信守法的精神,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是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诚信”是社会发展的基石,它要求我们做老实人、办老实事,坚持诚实立身、信誉立业的社会主义伦理原则;“守法”是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基本行为,它要求我们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经营、遵纪守法,以法律为准绳作为日常行为准则。在步入信用经济的现代社会,“诚信守法”更是生存和发展的通行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如果个人、企业、政府不讲信用,社会缺乏健全的信用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就无法正常运转,企业将被国际规则无情地拒之门外,国家经济将必然陷入混乱无序。

二、道德调整,诚信守法,是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

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道德调整,诚信守法,应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我国的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和准则。这就为我们的行为奠定了充分的法律基础。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管理模式,是和计划经济相对应的,是一种由市场力量决定整个社会资源的一种经济模式,国家仅对经济行为进行综合宏观调控,不进行直接干预和影响,一切行为由市场力量决定。简要地说就是政府制定规则,依法行政。市场经济有多种模式,我国实行政府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政府制定法律大家遵守。而不去直接干扰人们的市场行为。作为市场经济,各种法律在调整规定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有重要的作用。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我国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各种层次的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对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尤其是经济行为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是重要的,但不是万能的。任何夸大法律作用,认为法律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是不符合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是形而上学的。为此,以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人,在“三个代表”理论的指引下,站在历史的高度,适时地提高了以德治国的思想方略,作为依法治国的有益补充,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历史规律的。

诚实信用不仅作为道德准则,而且也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试想,前面个案中(古时烽火戏诸侯自不必说),假如他们在利益面前,能够真诚相对,诚实信用地对自己的行为,不可能由经济纠纷发展成为一个雇凶伤人的刑事案件,也不可能如此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在现代社会中,面对金钱、利益和诱惑,人们心态失衡,蜕变,分析其原因令人深思,不难发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信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害。

三、诚实信用,遵纪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必然要求。

法律是约束人的行为的最低准则,当社会道德,社会的舆论谴责起不了作用的时候,法律就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最有力的工具,因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必备的文明素质。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加强以诚信守法为主题的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守法的前提是知法,开展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广泛普及法律知识,经常性地“送法下乡”,是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守法精神的形成关键在于人要有守法的愿望和动机,而这种愿望和动机又缘于人们对法的信仰。没有对权利的要求,就产生不了对法的需求和渴望;没有对义务的履行,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公共治理环境。只有公民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社会才能够建成一个持久的法治环境。诚信与守法,从道德和法制两个层面夯实了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基础。

诚实信用,作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占有主要的位置。可以说是失信就失去一切。例如政府失去诚信,导致公权的滥用,政府威信降低;企业失去诚信,就会失去市场,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公民失去诚信,就会违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科学家失去诚信,学术水平就会下降;医生失去诚信,就不能救死扶伤;教师失去诚信,就会误人子弟。因此,诚信作为构筑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组成部分,作为政府应当积极建立诚信违法警示制度,以此标定公众的诚信等级,作为价值体系优劣的标准。

中央非常重视诚信和法制建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任务,指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守则”,并指出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我国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为我们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部署指明了具体途径。

诚信建设既是长远大计,又是当务之急,应做成响亮品牌。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守法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诚信经济。诚信是立身、立业、立国之根基。不抓诚信,建设不了高度的精神文明,也建设不了高度的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诚信是三个文明建设的基础,也是实现“三个代表”的基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要解决的紧迫问题不仅是资金、技术、管理等问题,解决信用缺失,显得越来越重要。必须认识,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投资环境,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国际威望。应把诚信守法的旗帜高高举起,把诚信这个品牌做大做强。

四、建立诚信机制,推进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加强诚信、法制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主体的作用。一是要建立信用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吕氏春秋》中有这样一句话:“处官不信,则士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就是说,当领导的不守信,其威信必然不高,必然受群众轻视;赏罚不分明,老百姓当然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府也是如此。政府机关如果不能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就无法要求人民群众诚信守法。政府信用是现代信用体系的关键,起表率、主导性作用。各级政府要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要积极转变职能,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行政,保持政策和重大决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努力营造重信用、讲法制的政府形象。同时,政府还要积极履行引导、建设、监督、管理职能,推进全社会信用、法制建设。二是抓好企业诚信建设。企业信用是现代信用体系的核心,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企业诚信守法是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也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本保证。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企业负有重要责任。企业不论规模大小、经济成分如何,都应该自觉遵守市场经济法则,将诚信守法视为企业的生命,置于关乎企业长远发展的地位来看待,诚信经营,规范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纳税,诚信质量,诚信服务,讲诚信、重信誉,以此来促进自身的良好发展。三是建设个人信用。个人信用是现代信用体系的基础,是诚信守法最终实践者、体现者。我们要大力弘扬诚信为本、重约守规等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要通过教育、宣传,使大家自觉养成诚信守法的良好习惯,不论从事什么职业、在什么场合,都要遵守法纪,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人无信不立,企无信难兴,国无信则衰。构建诚信守法,建设诚信社会应实行政府诚信、企业(单位)诚信、个人诚信一起抓,三者都非常重要,缺一不可。政府诚信是表率,企业诚信是重点,个人诚信是基础。政府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行使权力,努力建设一个透明、诚信、负责、理性的法治政府,这也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也迫切要求广大公民和企业牢固树立守法意识与诚信意识,自觉做到信仰法律、敬畏法律、诚实信用、互助友爱。

强化监督,严格执法,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政府依法行政。要营造一个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守法的法律环境,不仅要创新和完善一批相关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要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这既是千古经商法则,更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内在要求。我们要从眼前做起,从身边做起,学信用、讲信用,依法行政、依法经营,共同营造诚信守法文明之风,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新贡献。

诚信守法经营制度范文3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文明诚信经营户表彰大会,对荣获xx县XX年度“文明诚信经营户”的人民路商户进行命名表彰。刚才,郝xx副局长介绍了全县开展“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的工作情况,张xx局长宣读了《关于表彰“文明诚信经营户”的决定》,并向“文明诚信经营户”代表颁发了牌匾和证书,“文明诚信经营户”的代表也进行了发言,听了很受启发。在此,特向当选的 “文明诚信经营户”表示祝贺!同时,对县工商局同志们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开展“文明诚信经营户”活动,讲三点意见。

一、文明诚信经营是为人之道,立业之本,兴国之基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强诚信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兴、社会无信不稳。对一个人来讲,诚信是一种品德;对社会来讲,诚信是一种精神;对一个地方来讲,诚信是一种环境;而对企业来讲,诚信就是品牌、就是生命、就是效益和财富,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讲诚信,不讲诚信,迟早要被市场淘汰,只有文明诚信经营,才能构建良好的经营秩序,才能赢得继续合作和持续发展的机会。诚信已经成为企业的立足之本和灵魂,有了它,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才能给企业带来效益,创造长远发展的条件,使企业的发展长久不衰。无数事实证明,以诚信去创办企业、聚集财富,企业就会越办越好,财源也就会越开拓越广阔。相反,丧失诚信的企业必然是茫茫商海中的过眼云烟,最终将使财源枯竭。

诚信经营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道德基础,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基本行为准则。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注重诚信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和明智选择。但在现实生活中只讲利益、不讲信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诚信缺失问题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后果也很严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道德规范,把诚信建设摆到了突出位置。我们开展“文明诚信经营户”创建活动,就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诚信建设的有效载体。个体工商户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群体,长期以来对县域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与受益者,每位个体工商户都与市场经济共生共荣,都必须担负起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打造文明诚信市场环境的光荣任务。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践行诚信经营是企业商户的生命线。我们今天表彰的20家文明诚信商户,你们珍惜信誉,诚实守信,赢得了顾客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你们是讲诚信的楷模。

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发展之源。《礼记》中说“诚者,天之道也。”无论四时循环、文明更替,诚信永远是亘古不变的大道。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道德要求,是创业发展的基本准则。孔子曾说,没有“信”,就像车子少了关键的零部件而寸步难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讲究货真价实,文明经营,以诚相待,才能赢得顾客、赢得市场,才是真正的生财有道,才能带来更大、更久远的回报,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黄金生存法则。诚信不仅是利已之行,也是利他之举。我们可以换位思考,在座的各位工商户既是经营者,也是消费者,当我们购买商品时,也希望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也希望对方诚信经营、诚信服务。只要所有经营者都诚信经营,都自觉抵制假冒商品,整个社会就会形成良性循环。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诚信树立形象,以诚信赢得顾客,才是真正的立业之本,发展之源。

诚信经营是文明县城创建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县城形象,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环节。这项活动不仅为文明县城创建拓展了新的时代内涵,而且为培育我县精神文明品牌提供了鲜活的载体,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诚信的理念贯穿到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中,真正做到心有诚意,口有信物,优质服务,共建文明。

二、抓住关键性问题,把诚信工作做细做深

一是加强企业内部和门店职工诚信规范的道德教育。企业讲诚信归根到底是企业的职工有没有诚信意识,因此教育员工也是企业诚信建设的战略任务之一,要教育员工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树立与企业荣辱与共的观念,要充分发挥员工在诚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维护信誉、塑造企业诚信文化中发挥核心作用。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全员信用观念,使诚信变成员工自觉行为,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

二是完善各种信用制度。当前信用环境不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用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现实生活中许多失信行为,大都是由于信息不透明、规则不统一、体制不健全造成的。因此,必须要加快信用认证、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和失信惩戒等制度建设,以规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支撑诚信。工商、税务、质检等职能部门要把业务管理要求同诚信制度建设结合起来,用制度来规范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各金融机构,应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以此作为开展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全县各行各业都要建立信用档案,制定明确的奖罚措施,制定和完善《诚信规则》,使守信者得到方便、得到实惠,失信者名誉扫地,受到惩罚,使诚信由外在要求转变为企业、个人的内在自律,促进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社会风气的逐渐形成。

三是优质服务、守法经营。服务是企业商业永恒的主题,优质服务是经营者的信仰,要秉承“顾客到上,真诚服务”的理念,用热情和真诚架起与顾客之间的友谊桥梁。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服从管理,接受监督。严把商品进货、销售关、不造假、不掺假、不短斤少两、不欺行霸市、不制售违禁商品,严格执行“三包”规定,以质取胜,以信取胜,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做虚假宣传,不坑蒙拐骗顾客。重合同、守信用,言必信、行必果。

三、营造企业、商店诚信建设的良好环境

一是要加强对企业、门店诚信建设的指导。要制定、完善考核诚信企业、诚信商店的具体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对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定期考核,有效促进企业、商店诚信建设长抓不懈;对已创建成功的诚信企业要实行届期制,原则上每两年一届,两年之后重新申报。对创建工作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积极性不高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有重大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实行一票否决,及时取消诚信企业和诚信个体工商户的称号。

二是抵制失信行为,为企业、商店诚信建设保驾护航。一要开展专项整治,打击失信行为。深入开展打假治劣、打击合同失信、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经营失信行为。查处各种开“假票”、做“假帐”、搞“假申报”行为和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树立诚信纳税意识。严厉打击各种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积极推进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二要建立企业、商店信用评价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商店资信评估,建立资源共享的资信信息传输机制,逐步建立企业、商店信用档案,实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警示制、公示制等,促进守法经营。

三是弘扬诚信,加强诚信建设的舆论宣传。共铸诚信,社会需要引导,群众需要榜样。一是要努力营造全社会“共铸诚信”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诚信为本、操守为重”、“诚信兴业、文明服务”的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的正确引导,形成倡导诚实守信、有序竞争、守法经营、优质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诚信企业和诚信的宣传,要宣传讲诚信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诚信观念,把“诚信光荣”在全社会叫响。要注意发挥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公之于众,公开批评。要抓住重点问题,对典型案例进行认真剖析,起到警示作用。二是诚信企业和诚信个体工商户要起好表率作用。要坚持文明优质服务,坚决杜绝各种不讲诚信的行为,努力发挥在推进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带头作用。

同志们,诚信xx建设,是历史赋于我们的庄严使命。我们要以饱满的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投身到这项工作中来,为xx的发展提供有力的道德支撑和诚信环境!

诚信守法经营制度范文4

论文摘要:后安然时代,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美国公司法通过强调与充实经营者“诚信义务”,加强了对经营者的内部制度约束。我国公司法在经营者的信义义务方面也存在类似美国变革前的问题,可以通过扩充传统信义义务、中核心义务的概念,或者建立新三元信义义务体系的两种方式,达到完善公司法信义义务体系的目的。

一、美国公司法的信义义务变革探索

自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公司立法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一场以激励和控制董事经营行为的公司治理博弈并未停息。美国根据自身股权结构、金融机制和资本市场的特点,发展出了一套“股东主权加竞争性资本市场”的公司外部治理模式。然而,世纪之交接连出现如安然、世通等世界著名公司的惊天丑闻,却对美国的公司治理敲响了一记警钟。以市场约束为核心的治理模式缺乏对公司经营者的内部直接监督,而分散的股东与经营者对公司内部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性滋生了经营者权力腐败的温床,所以,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的制度约束势在必行。然而现实中,作为直接规范经营者行为的经营者信义义务却长期以来趋于弱化。商业判断规则、免责规定、补偿规定等的存在,大大抑制的注意义务作用的发挥。而忠实义务规范的范围则过于狭窄,一是其对“利益冲突”的规范仅着眼于经济利益;二是其对“股东利益至上”和“公司最佳利益目标”的强调忽略社会利益。针对这一现象,具有美国公司法发展领头羊地位的特拉华州,欲以“诚信”为切入,重构公司法信义义务体系,以达到增强经营者责任的目的。

这场信义义务变革的焦点集中在经营者的“诚信义务”义务之上,不过对于“诚信义务”的法律地位,还有着两种不同态度。(1)由独立诚信义务组成的“三元”信义义务体系。1993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CedeII案(Cede&co.v.Technicolor)的司法意见中首次提出“三元素”信义义务的观点:“原告负有证明董事在做出他们被诉决策时,违反了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素中的任意一个——诚信,忠实或者诚信的责任。”…此后,这一开创性观点在特拉华州判例中得到了重复性的体现,如1995年CedeIII案(Cinerama,Inc.v.Technicolor,Inc.),2001年的EmeraldPartnersv.Berlin案等。但遗憾的是,这些案件并没有赋予诚信义务以具体的内涵,也没有运用“诚信义务”对案件做出具体分析。诚信义务中“里程碑”似的案例是1996年的Caremark案(InreCaremarkIntenrationlaInc.DeirvativeLitigation)。它首次将诚信义务从注意义务的领域分离出来,不再简单地将其看成是注意义务的另一种形式,并认为了“董事会持续地或者制度性地失察”是“构成诚信缺失从而导致其责任承担”的经营者诚信义务标准之一。而在2006年8月审结的迪斯尼派生诉讼案(InretheWaltDisneyCo.DeirvativeAction)又对诚信的意义、含义及几种恶信类型进行了阐释,大大加强了诚信义务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主审该案大法官Allen说,“在良久地仔细地考虑后,我的意见是,‘故意离弃职责,或者有意识地至其责任于不顾’是一个合适的(但非唯一)判断受托人是否行为诚信的标准。”而“没有诚信行为可以表现为,举例来说,受托人抱着某种目的做某事而不是以追求公司的最大利益为目的,或者受托人故意去违法,或者受托人面对应当履行的义务故意不去履行。还有其他一些恶信的例子有待实践中去发现,但是以上这三种是最突出的。”不过,法院在该案中并没有对在注意和忠实义务之外是否存在单独违反诚信义务的问题给出结论。(2)由附属诚信义务组成的“扩充忠实概念”的信义义务体系。特拉华州衡平法院自1999年JacksonNat.1iLveIns.Co.v、Kennedy一案开始,就日益清楚地表明它对最高法院这种经营者信义义务分类的不满。在2000年的GaylordContainer公司股东派生诉讼案中,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助理Strine则明确表示:忠实义务“其中的一个部分”就包括了“对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秉持好的而不是坏的信(faith)行事的补充性要求”。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助理Jacobs重申,尽管公司董事毫无疑问地负有诚信义务,但“理论上说,这项责任并不独立于忠实的信义义务。”诚信义务是“一个包含在忠实义务中的子义务或者‘补充要求’,不同于具有平等地位的信义义务中注意和忠实两大基础性义务。”衡平法院的“坚定的”态度似乎也影响到了最高法院。2006年11月,当特拉华州最高法院Stonev.Ritter一案时,其立场发生了出人意料转变。Holland法官说,“虽然诚信可以通俗地被称为包含忠实和注意义务的信义义务的‘三元素’之一,但诚信而为的义务并不构成与注意和忠实义务并列的独立的信义义务。”在此基础上,为使忠实义务与诚信义务更加协调,法院还进一步扩充了传统忠实义务的内涵,“忠实信义义务不仅局限于利益冲突的案件中,还同样包括受信人没有诚信行为的案件中,”“董事对已知责任不作为,证明了他有意对职责置之不理;因而违反了诚信的信义责任,从而导致对他们忠实义务的违反。”尽管判例法上对经营者诚信义务的法律地位的界定还在改革之中,然而,强调并厘清经营者诚信义务必要性、以及诚信义务的“独特”(disdinct)地位(不一定是独立)已经获得了立法肯定。“有意置职责于不顾”将被视为对诚信义务的违反,从而导致经营者个人责任的承担。这些必将坚定地推动公司法信义义务改革的深入发展。作为市场经济后发国家的我们更应当吸取他人的前车之鉴,未雨绸缪。

二、目前我国公司法信义义务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公司法对信义义务制度的规定

首先,勤勉义务方面。我国立法既未对勤勉义务涵义进行界定,也缺乏对其行为模式的归纳。新《公司法》仅在第151条规定了接受股东质询和配合监事(会)履行职责的义务,此外再无涉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相对详细一些。第98条规定勤勉义务为:(1)不越权经营;(2)公平对待股东;(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的经营管理状况;(4)适当信息披露;(5)配合监事(会)履行职权。第99条规定,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其次,忠实义务方面。我国立法虽未对其涵义进行界定,但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行为模式。新《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第142条、第150条等都规定了经营者的相关忠实义务,具体可分成如下几类:(1)守法合规类:经营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收入;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时,应遵守法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份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对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公司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限制自我交易类:不得违法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为自己所有;(3)不侵占公司财产类: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违法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的商业机会;(4)竞业禁止类,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5)守密类:不得违法擅自泄漏公司秘密;(6)信息披露类,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应向公司申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7条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者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二)我国公司法信义义务的制度缺陷

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信义义务立法规范缺陷也与变革前的美国公司法由类似之处,主要表现在:(1)勤勉义务功能弱化。由于公司法对勤勉义务既没有概括性的界定,也没有充分发展出其具体行为模式,使勤勉义务评判标准模糊,导致可诉性不高。(2)忠实义务行为模式的概括仍停留在传统思维上的自我“经济利益冲突”矛盾的解决上,对于其他形式的个人目的与公司利益的冲突尚未有规范。(3)信息披露规定不完善。《公司法》只规定了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时应向公司申报的义务,以及接受股东(大)会质询、向监事会提供情况和资料的义务,其余再无向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规定;而《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对象也仅是上市公司,义务主体有限。(4)对渎职、擅离职守的行为规范不足。《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的规定,也仅局限于其两次不出席董事会的责任上,并且简单的“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处理手段,未必适应公司不同经营境况,也不见得能起到良好的威慑作用(因为有的董事本身就对股东大会有强大的影响力)。

三、完善我国信义义务立法的制度设计

针对我国目前信义义务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两种完善途径。、

(一)在对忠实和勤勉义务进行原则界定的基础上,修改并扩充相应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行为模式

第一,忠实义务方面。由于以董事为代表的公司经营者是拟制公司人格的决策人和行为人,公司社会角色的端正主要依赖于他们的适当行为;所以忠实的经营者应当忠实于公司的社会角色。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司的义务”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结合我国的现行立法依据、经营者在公司中的地位、我国的社会现实、以及美国信义义务革新的有益成果,经营者忠实义务可扩大性地原则界定为,“诚实守信,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为,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基本商业道德”。这里“诚实守信”中的“诚实”包括经营者对公司的诚实和对社会的诚实。“对公司的诚实”要求其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为的动机单纯,不得将个人目的(包括非经济的个人目的)至于公司利益之上;“对社会的诚实”要求其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为时遵守相应社会制度和基本道德。“守信”要求经营者信守公司赋予其的职权职责,不有意滥用权力或怠于履行其职责。设定该经营者忠实义务的目的在于规范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操守,除现有公司法已经规定行为模式外,还可以增加以下行为模式指引:(1)董事有义务告知董事会所有其知道的与董事会决策或监管相关的信息,即使与其无利益关系;(2)经理在向董事及董事会提供信息时,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或拖延;(3)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外披露信息,不得有意误导;(4)不得有意怠于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5)对董事独立性的考量,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上的独立性,以其行为不偏离公司最佳利益为判断标准。

第二,勤勉义务方面。虽然公司具有拟制人格,但公司作为社会机构的行为能力远在自然人之上,公司经营不善不仅可能葬送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其社会影响力也不可小觑。因此公司法在信义义务体系下设立经营者勤勉义务,为的是规范经营者合理谨慎经营。出于公司类型、规模、经营范围的复杂性考虑,在吸纳美国已有成果经验上,勤勉义务可原则界定为,经营者应当尽到像出于相似位置的普通谨慎人在类似情况下一样的注意。这里设定的勤勉义务过失标准,是普通人的注意标准。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可增设以下行为模式指引:(1)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2)参与经营决策时,应尽合理可能了解相关情况;(3)理性地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基本商业道德。

这种改良型的制度完善的途径,优点在于:能够较好保持现有信义义务体系,立法改革难度小,在《公司法》进行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一些细碎的具体行为指引可以通过实施细则加以补充。不足之处在于:由于目前我国对信义关系的理论基础研究不够,具体行为模式的完善虽有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但信义义务立法结构的系统逻辑性仍有待加强。

(二)创建新的独立的诚信义务,构建三元信义义务体系

创设新的独立的诚信义务的可行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第一,制度层面。公司法律制度是在借鉴民法理论的支持上演变而来的。传统信义义务中的忠实义务是从理论基础上推导的,经营者作为公司行为的人,在行为目的上应当为公司利益行事。勤勉义务是从侵权法的理论基础上推导的,经营者履行经营职责时不得侵害公司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利益,应此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而诚信义务则可以从合同法理论中找到原型,经营者应遵守与公司的协定,在面对合同不周延、信息偏在等问题时,以诚信和善意的态度履行协定职责。因此传统忠实义务设定了经营者“为公司最佳利益”的行为目标,传统勤勉义务提出了经营者“以合理的方式和程序经营”的职业能力要求,而诚信义务则端正了经营者“克尽职守、善意而为”的行为态度。从端正的“态度”出发,通过适当的“能力”路径,达到终极行为“目标”,是三元信义义务体系通过对经营者行为相应过程的规范,达到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制度设计。美国已经暴露出的经营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传统信义义务只注重对经营行为的过程和结果的把握,忽略了行为的动机,从而导致对一些新出现的边缘性经营不正当行为不能良好规制。诚信义务的嵌入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第二,社会道德层面。经营者诚信义务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立法对其的吸纳体现了立法的实质的正当性。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看,诚信奠定了商业参与各方的合作基础。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产生了社会合作的需要,而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诚信成为了合作方彼此信任、并长期交易的根基。人们只有在合作中真诚相待,不向对方传递虚假信息或掩盖真相,尊重对方权益,信守承诺或约定,忠于职守,尽心尽力,才能达到共生共荣的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董事及经理掌控着公司经营权,但其能力、偏好、健康状况等外生信息很难被股东充分、及时掌握,而其态度、行为等内生信息也是股东不能轻易洞察和监控的,加之现代股东会作用的削弱以及公司的法律虚拟人格对董事及经理积极、现时的制约作用有限,董事及经理的诚信显得尤为重要。否则,肆意违反诚信的行为,不但会颠覆了股东、公司与董事之间信任基础,同时也会破坏相互合作的社会秩序。美国学者富勒(LonL.Fuller)曾将道德划分为愿望道德(Moralityofaspiration)和义务道德(moraliytofduty),而经营者诚信就是从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的底端开始的,对经营者基本的义务道德要求。

鉴于传统忠实义务主要在于“克服董事、经理的贪婪和自私的行为”,而传统注意义务是一种力求客观的对董事职业技术能力的判断标准,并不必然包含对董事行为时内心状态(是否存在恶信)的考察;经营者诚信义务可结合经营者主客观的状态,原则界定为,“主观诚实,真诚地认为是为公司最佳利益而善意行为;客观尽忠职守,信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社会基本的商业道德。”在行为模式上诚信义务可具体涵盖以下几类行为指引:(1)坦诚披露类,包括出于诚信考虑,对非冲突利益的披露;(2)积极履行职责类,有意识地持续对其职责置之不理将导致“缺乏诚信”的推论;(3)保持独立性类,出于非经济的个人目的而做出有悖于其职责的行为将被视为对职责“缺乏诚信”。

诚信守法经营制度范文5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企业的诚信建设为重点和突破口,组织企业积极投身到诚信建设中来,努力打造区法治诚信市场。

二、工作目标

把诚信建设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治理、服务全过程,引导企业强化信用观念,诚信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合格,深入开展以“生产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广泛深入开展诚信教育

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内容为标准,积极推进诚信教育,努力形成“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的社会氛围,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一是在区广播、电视节目中开辟诚信“专栏”、“专题”,广泛宣传诚信建设的意义,介绍区内外企业信用建设的典型事例,引导企业提高对诚信建设认识,从而树立诚信经营意识;二是组织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依法经营是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以规上企业为主体,吸收其他企业参加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等,通过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区企业的法制意识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识,以守法经营为核心内容,牢固奠定企业诚信经营的基础;三是组织交流、观摩活动,学习借鉴先进典型。组织规上企业代表,赴外地学习参观先进企业,汲取外地企业在诚信建设方面的经验介绍,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帮助区内企业充分感悟诚信建设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诚信意识。

(二)开展诚信实践活动

围绕创建诚信生产经营,在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诚信单位”等实践活动的同时,认真组织开展创建诚信生产企业、诚信中小企业、质量诚信企业等活动,引导企业以德生产经营、诚信立业。

(三)建立行业自律诚信体系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完善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同时组织企业结合行业和企业自身的实际,制定诚信经营守则,公开社会承诺,自觉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督体系,

根据《经济户口管理办法》,我局建立企业及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诚信经营和从业信息、投诉信息、处罚信息等诚信经营数据库和诚信经营档案。

(五)评选诚信企业

在扎实开展创建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评选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诚信单位”,并在区媒体上对评选出的企业的诚信建设成效进行深入宣传。

四、工作步骤

1、预备阶段(2014年3月)

制定《“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实施意见》,召开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动员会议。并充分利用广播、电子屏幕、标语、横幅和发放倡议书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大造声势,营造一个浓厚的“争创”宣传教育氛围。

2、实施阶段(4月—10月)

局办公室制定具体活动计划,拿出具体活动办法,并到各相关企业贯彻落实。

3、评选表彰阶段(11月—12月)

按照规定的评选内容,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评选出名单,组织实地检查验收,召开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区工商局主要领导、本局主管领导组成的评审会,确定名单。并在区新闻媒体上对每个入选企业等经营者进行宣传报道。

五、保障措施

1、建立组织,协调联动。成立“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股,政策法规股股长任办公室主任。各股室各负其责,共同搞好创建评选工作。

诚信守法经营制度范文6

(论文摘要〕目前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企业诚信建设是极为重要的一环。然而在企业诚信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全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支撑。本文论述了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对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实和信用;是整个市场机制正常运转的基础。作为一个正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诚信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尤显重要。然而,恰恰相反,事实上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一企业,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制约市场经济发展的突出瓶颈之一。诚信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道德、法律和经济学方面的价值。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托企业诚信这一无形资产才能进行,经济活动是不同经济单元体之间诚信的相互认同过程,品牌是企业在诚信方面长期大量投人的结晶。守信企业将会因此而带来良好的效益,失信企业将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因此可以说,诚实守信是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同志曾经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发展。”

一、实现诚信制度立法,用法律来规范企业诚信行为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也必然走向信用经济。市场化改革与企业诚信建设这两个过程应该是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以政代企,经济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企业,因此以政府的资信代替企业的资信。90年代初全国范闹内人规模清理“三角债”的工作,表明了政府力图全面解决企业信用间题的决心。触动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的企业信用间题,但由于当时的市场化改革刚刚起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并制度化,在这种情况下,全面解决企业信用问题是非常困难的。正是在这个背景下,90年代初开始的市场化改革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例,1993年出台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1994年实施了《公刊法),1995年施行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仲裁法),1999年出台了《合同法》,由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使市场经济由无序竞争走向有序竞争有了可能,为信用行为的记录和失信行为的惩戒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以企业为代表的各类经济主体在信用关系中难以形成以合同为基础的法律框架,或者根本不执行合同,甚至以合同作为诈骗手段。社会的法制基础受到直接破坏。一些企业无视已有的相关法律(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经营法》等),以种种不止当的手段展开竞争,使竞争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使法律难以保证竞争的正常进行。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看,加快信用制度的建立,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尽快出台信用法这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客观形势需要我们国家不断加快诚信制度的立法,尽快出台《物权法》、《破产法》等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还要对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根据情况的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同时要做到严格执法、公平执法,加大违反诚信制度法律的成本,以惩戒破坏诚信制度法律分子,维护诚信制度法律的威严,从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加快对诚信制度立法的需要。

二、建立政府诚信制度,用公权来示范企业诚信建设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起着宏观调控的职能,政府职能的改变是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所在,同样在全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中,政府诚信制度建设也应该成为重中之重,政府建立诚信制度并做到取信于民,这样的公权对企业诚信建设是能够起到示范做用的。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掌握社会公权的社会成员,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法制观念、道德水平应普遍高于其他社会成员,再加上他们行使的社会公权直接影响到社会成员的各种切身利益,所以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诚信具有很高的不可替代性。

他们在职业行为中所体现的诚信度具有很大的社会放大效应,往往会决定社会诚信度的高低和社会诚信的内容、形式的变化。对社会公权是否达到公开、公平·、公正,应该有一套可操作,可检验的奖惩制度。在建立政府诚信制度中,要建立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公务员的诚信问责制,出现诚信现象的追究制,建立他们的信用档案,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相关制度的奖惩。这样才能促使使用社会公权的政府各职能部门始终保持着对社会公器“诚惶诚恐”的谨慎态度,使其处于朝夕惕历的痛感之中,社会公权的诚信才能得到切实可行的制度保证。在这一基础上,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之一就能够从从社会公权应用的诚信中感受到自己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从关系自身利益的角度山发,公权诚信制度为企业诚信的建立做了良好的示范和引导,维护社会诚信秩序就会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

三、建立社会诚信制度,用氛围来制约企业诚信建设

要想建立企业诚信,仅靠企业自身是不能实现的,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其中全主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就能够用良好的氛围来约束企业诚信建设。

从2001年开始,以建设信用文化为核心的在全国范围开展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活动止在向纵深发展。税务部门建立完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制度,诚信纳税成为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基本准则,推进税收诚信机制建设;工商部门制定《关厂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即对守信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对警示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对失信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淘汰机制;质检部门要运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等各项行政监管和执法手段,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计量诚信”。

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建立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估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和现代化工具,逐步建立信息、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的信用体系,向社会开放。同时还要由政府部门主导,开展信用评级制度,制定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真正让企业对自己的信用行为有了可以依照的标准,并且时刻用这个标准来定性或者定量地来衡量自己企业的行为是否够的上诚信,也让市场经济活动的其他参与者明显地判断山企业的行为是否诚信。

建立信用中介机构,为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全社会要建立起诚信的中介服务组织机构,如银行、审计和会、计机构、评估机构、法律咨询机构等等。目前我们国家以金融改革为重点的中介服务业改革的加快,将为企业信用的建设提供重要条件。金融体制改革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和金融业务向私人资本和国外资本的开放等方面。信用中介机构的蓬勃发展必然引导企业切实讲究诚信为本、发挥积极的监管作用,惩戒失信行为,从而对企业诚信建设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建立企业诚信制度,用自律来实现,企业诚信建设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建立企业诚信,关键还是要是企业建立诚信制度,用自律来实现企业的诚信建设。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商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现在,许多企业已经自觉的将诚信纳人企业管理的框架,任何想要推进诚信的企业,都既要有明确的制度,也要有全体员工真正信仰的共同价值观。而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无论员工赞成与否都要作为员工必须遵守的信条而得到严格的执行,这样才能真止建立起企业诚信来。

首先企业要深化企业制度改革,通过企业制度改革,把诚信制度纳人到新的企业制度中去。要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的基础是清晰的产权,产权不清晰是不可能有良好和持久信用的。十六人以后,随着改革的深化,混合所有制与民营经济的比重必将进一步提高。其次是通过国有民营、职工持股等多种形式打造多元化市场主体。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诚信的有力的内部制约力量。按照(上市场公司治理准则指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严格意义上的董事会,完善公司的外部利内部监控机制。此外,还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将加快企业家群体的形成和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形成对企业管理者诚信的内在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