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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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范文1

[关键词]纳税筹划;经济;税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4-0084-01

1 纳税筹划的概念和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不违反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主体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或递延缴税,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纳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并且对完善税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和涉税犯罪,提高纳税人乃至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征收征纳双方加强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企业所得税的简介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实现了两税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税率为25%,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并体现了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

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3.1 缩小应税收入策略

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一是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二是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项目也应予以减除,防止错记为收入;三是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3.2 膨胀成本费用策略

3.2.1 分散利息费用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据实在税前列支。但是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故企业筹集资金应尽量避免高息借款。一旦发生高息借款,应考虑将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开支。如企业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向职工集资,部分高息可以转为金融机构手续费;若是同行业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以转化为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列支,从而扩大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

3.2.2 分散业务招待费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列支标准部分,应于税后开支。若超过限额,企业应自行调整减除,将开支的招待费转移至其他科目税前扣除。例如企业赠送客户礼金、礼券等费用,可考虑以佣金费用列支,佣金支出无限额限制,这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节税效果。

3.3 税负转移策略

税负转移的主要原则,就是将利润从一个实体转移给另一个实体,从而使一方的应税所得降低,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通常做法是在两个关联公司或者母子公司之间,同时这两个公司所在地区存在区域性税率差异,从而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范文2

一、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重要作用

(一)合理控制企业所得税缴纳风险。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纳税成本具有如下两个特点:其一为现金性;其二为企业收益变现程度的非对称性。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整个经营过程中的现金周转具有对应的约束性,在纳税支出等方而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尤其是对大型企业集团而言,其由多个子公司或者不买构成,在纳税现金流量等方而的安排和筹划比单个企业更具灵活性,不但能够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而且能够最大限度的控制企业所得税缴纳的风险。

(二)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优化,能够使得企业的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整合和优化,保证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以及企业集团各个子公司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这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目标通过实施纳税筹划体现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协同管理与市场竞争优势,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三)综合考虑外界诸多因素对企业财务管理总目标的影响。企业在确定财务管理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经营环境因素的影响,保证所制定财务管理目标的可行性。同时,还应该综合分析企业经营成本、收益与个人利益的需求。因此,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基于企业收益成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利用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率差异等方式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使得企业的整体利润得到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二、企业经营之初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具体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多元化,而且每一种组织形式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存在对应的差异。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企业通过纳税筹划的方式,并结合当地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为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企业税收负担的控制,从而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提升。

(二)劝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合理选择投资区域为了保证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平衡,我国在制定对应税收法律的过程中,会针对特殊区域,例如,在我国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以及经济特区,会针对对应的企业采用相对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当地经济的迅速发展,从而达到维持区域经济发展平衡、高新产业技术发展,实现我国科技生产力整体水平的提高。考虑到这种特殊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核心产业布局等方而要进行针对性的纳税筹划,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在对应的区域进行全而的投资建设,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使得企业的税收负担得以减轻。

(三)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的资本结构及筹资活动是开展系列经营活动的基础,而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企业筹资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由于企业的筹资行为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在具体的实时过程中通过调整资本结构而达到目的,其资本结构的合理性直接制约着企业经营所而临的风险,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减轻企业税负,提高税后收益。而筹资方式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企业的预期收益以及整体税负水平。在选择筹资方式的过程中,要根据对应的筹资特点,从负债筹资、权益筹资等方式中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

三、经营过程中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针对企业所采取结算方式的不同而采取的确定时间存在对应的差异,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存在对应的差异。(1)在销售过程中使用直接收款结算的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己经发出,都必须以货款收入或者获得索款凭证之后,并将提货单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2)通过赊销和分期的收款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时,以合同所约定额度收款时间作为企业的收入确定时间;(3)当通过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时,将商品的实际发出时间,并将发票账单提交至银行办理托收手续的时间作为收入的确定时间;(4)使用委托代销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时,应以受托方在按要求将商品销售完成之后,并开具售货清单给委托方作为企业的收入确认时间;(5)使用预收货款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时,应该讲货物的实际发出时间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而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销售过程中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对收入确定时间进行合理控制,从而使得纳税义务的执行时间得到延缓,从而为纳税筹划争取时间。当前,我国对企业税收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及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都在税收制度以及会计准则等方而有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得企业的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间可能会早于企业的实际收入时间,从而导致企业的资金流量迅速增加,导致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经营效益下降。所以,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法律中对于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早于企业实际收入的时间,并争取做到晚于实际的收入时间,从而使得企业的纳税时间延后,为资金争取对应的时间价值。这对于那些主要实施年终销售的业务,在签订销售合同的过程中完全可以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将收入确认时间延后至次年,从而有效控制纳税时间,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良好的资金环境。

四、企业集团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其他纳税筹划

(一)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式。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存货的发货过程中,使用加权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将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本计算出来,从而达到精确计算企业经营成本的目的,为企业赋税的减轻提供参考采取不类型的存货计价方式,时还会产生对应的利润以及存货股价,在对应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因此,在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过程中,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形势以及实际的财务状况,达到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目的。例如,当物价下跌时,企业应该选择先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式;若物价波动频繁,则应该使用加权法进行成本核算,为纳税筹划提供合理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范文3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人 纳税筹划 税收负担

税收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贯彻执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本质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大量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国家税收的保障显得十分重要。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不仅是国家税收保障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企业所得税筹划研究,就是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有利于企业成本节约的重要策略。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企业纳税依据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何有效地应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地利用筹划实现企业成本的节约是现阶段企业纳税工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就是指纳税人或者企业,在遵循现有税法法规条款的前提下,在政府颁布的各种优惠政策中,寻找有利于企业纳税成本节省的利用依据。以便使得企业在日常经营,理财和投资等活动方面,充分的做好纳税前的准备,对所有的纳税活动做好事先的安排,从而在保障国家税收足额缴纳的前提下,使企业的利益得到切实、合法的保障。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纳税筹划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现阶段,我国纳税筹划工作尚未在国内得到普及,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还未真正地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许多企业在对待纳税筹划的认识上,还存在较大的误区,经常将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逃税等同起来。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讲,片面的将纳税筹划工作当成一种违法行为,作为侵吞国家税收财产的恶行。在理论方面,由于理论研究投入的不足,导致我国纳税筹划理论基础较为薄弱。总之,等等不利因素的存在,极大地限制了纳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2、纳税筹划专业人才不足

人才是企业的重要宝贵资源,是有效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基石,人才的匮乏,将极大地限制纳税筹划工作的绩效。税收筹划工作作为一种财务优化活动,从战略的层面上来讲,需要在事前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否则将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而无法弥补。作为纳税筹划工作的具体践行者,纳税筹划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综合素质,需要具备多学科知识的积累和储备,不仅应当熟练的掌握财务会计的各种理论和操作技能,同时还需要对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税收法规政策的变化有一个敏锐的感知能力。而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的税收筹划工作人才培养的部门和机构,没有专业的税收筹划师和精算师队伍服务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极为不利。

3、税收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税收制度是规范纳税人和纳税主体的重要法律法规体系,是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良性发展的重要机制。企业实施纳税筹划工作的最主要,最直接目的在于减少税赋对企业发展的压力,而国家税法向增值税等间接税种的偏斜,使得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种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的比重相对偏低,使得纳税人的纳税操作范围变小。加之我国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征管水平较低,处罚力度较小等问题的存在,如果再加上征管人员征管意识的薄弱,我国税收的保障工作将变的十分困难。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对策

1、基于企业组织形式视角下的所得税筹划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前者的责任大于后者,企业可以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和市场风险等因素后进行合理的组织形式选择。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分公司却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独立法人才能成为纳税单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利用

新企业所得税对税法的有关优惠事宜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将会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但考虑到某些地区过渡阶段的存在,因此,在投资的过程中,这些特定地区的过渡事实仍然可以加以充分的利用。我国税法具有产业发展导向作用,国家对于那些需要重点开发和扶持的行业领域做出了十分明确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行业,农林牧渔行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以及节能减排和环保行业等,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可以向这些产业倾斜。投资方式和融资方式的选择对企业所得税纳税额的影响较为巨大。企业应当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利息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红利,股息等权益性收入发放方式进行扩大化处理,充分利用权益性分红免税的优惠,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

3、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实施纳税筹划

职工福利是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讲,企业职工福利费用在企业固定成本中的比重较大,所涉及到的所得税额也会较多。因此,企业应当充分了解新企业所得税中关于职工薪酬福利的规定,以便利用规定,做出有利的纳税筹划工作。新税法中规定,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酬,14%以内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2.5%的教育经费以及不超过的工会经费以及不超过2%的公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

切实的利用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税收抵扣规定,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新企业所得税种规定,广告费中不超过当期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全额抵扣,超过的部分则可以记为递延纳税资产,用于以后年度抵扣。对于招待费用,新税法区分了千分之五和60%,也即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千分之五的部分以及不超过费用本身60%的费用部分选择较低者作为抵扣的计税依据。

4、充分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中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坏账准备的提取是企业会计践行谨慎性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会计制度中“减值准备”当中唯一的一个能够依照税前条件和标准进行列支的特殊项目,同时也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比较容易忽略的项目和内容,一般来讲,企业在针对坏账准备提取项目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重点注意两者在计提坏账准备的过程中范围有所不同。现行的会计制度中规定,除去应收账款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以外,其它应收款也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对于预付账款等应收项目,如若出现无法全额收回的证据,也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在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含了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但在税法中规定,能够用于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能切仅能为纳税人因商品销售,提供劳务等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而未收款项,包含了应收票据,因此,税法准予抵扣的范围要比会计制度多一个应收票据,少一个其它应收款,这方面企业可以加以利用。

四、应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的策略

1、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纳税筹划推广

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不正确认识,企业应当重视纳税筹划工作的宣传,明确界定纳税筹划与不法纳税行为之间的区别,让员工和社会真正的认识到纳税筹划工作室企业的正当权益,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改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正确观念。

2、设立专门的纳税筹划研究机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面临的外部条件越来越复杂,企业纳税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也必然会千奇百怪。因此,为了更好地确保企业的纳税绩效,确保最佳的纳税处理策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纳税筹划研究机构,通过机构的职业化工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持续的策略支持。另一方面,专门纳税筹划研究机构的建立,有利于帮助企业培养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才,从而有效的缓解我国税收筹划人才匮乏以及理论研究薄弱的问题。

3、加快税收法制建设,完善企业所得税法法律体系

税法法律体系是有效规范纳税人,纳税主体纳税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一个相对成熟且完善的纳税法律法规体系,能够显著的降低偷税、漏税和逃税的数量,减少国家税收损失,从而加快我国税收基本法制发展的进程。另一方面,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还需要,对现行税法中不公平、不科学以及不清晰明确的环节及部分进行改进,不断提高纳税人纳税的意识,加大违法惩罚力度,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驾驭能力,从而有效的确保我国税收活动依法进行。

五、结语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应当在纳税的过程中,制定细致的纳税筹划准则和管理细则,并在技术上为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行性操作平台,明确纳税筹划工作的价值观和作用,使得纳税筹划工作在多方利益的博弈中,成为促进企业发展,保障国家税赋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刘爱明、刘冬荣: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J].经济导刊,2007(10).

[2] 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7(10).

[3] 季松、嵇冉:新税制环境下企业流转税纳税筹划探析[J].中国流通经济,2012(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范文4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既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一,又体现了纳税人之间税率负担的不同。这些变化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战略框架下实现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化处理。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新税法的一大亮点。小型微利企业采用了企业所属行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四个指标相结合的认定标准:一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筹划的临界点

假设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刚好为30万元。若企业增加5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则要按照25%的税率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减少5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则可以按照20%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30万元就成为了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从表1和图1可以发现,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和32万元的时候,企业的税后利润都是24万元;只有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时,企业多得的2万元利润才能够抵补多缴纳的所得税;若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且小于32万元,则其税后利润反而会小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税后利润。因此,当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但又不到32万元时,企业必须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将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便顺理成章地成为小型微利企业,达到了赋税最小化的目的。

三、企业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一)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1.个体工商户与小型微利企业

在成立新的小规模经济实体之前,可以事先预测一下未来的年收益,以确定采用何种设立方式。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组织性质不同,所采用的税率也是不同的。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其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而小型微利企业是定额税率(20%)。

例1,小王打算经营个饰品店,饰品店各方面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规定。预计刚开始几年的年收入在3万元左右,但小王在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组织形式的选择中犹豫不决。

纳税筹划师给他作了分析。选择何种组织形式是基于税后利润的多少。把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设为X元,如果选择个体工商户形式的话,那么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总是大于或等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后利润才能验证选择的正确性。从表2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大于50 000元时,X

-(35%X-6 750)≥X(1-20%)是无解的,即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大于等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后利润的假设不成立。而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小于50 000元的其余四档均有解。可以得出: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小于等于42 500元时,采用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能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而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大于42 500元时,则应采用有法人资格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组织形式。

所以,本案例中,小王把小店设置为个体工商户更为合适。每年可节约所得税30 000×20%-(30 000×20%-1 250)=1 250元,净利润也增加了1 250元。

2.子公司和分公司

子公司和分公司只是在组织形式上有区别,对于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影响。所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分公司,可以考虑把分公司设为具有法人资格,能够进行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这样就可以有效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务负担。

例2,智远公司拟在外地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预计该分公司的年收入为20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师的建议,智远公司决定把该分公司设立为子公司。

假如智远公司把该公司设为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收入并入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这部分盈利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00 000×25%=50 000元;而设立成为子公司后,可以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每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 000×20%=40 000元,节税10 000元,从而净利润增加了10 000元。

(二)增加成本费用

在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预计年收入在30万元到32万元区间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合理的方法增加成本费用来削减年度收入总额,使企业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从而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减轻税负,增加净利润。当然,要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大超过30万元,不适当地增加各项扣除指标,只能是得不偿失且违反企业效益最大化原则。

例3,江苏省迅达公司有员工2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预计2009年年收入在31万元左右,纳税筹划师建议迅达公司适当增加成本,从而使收入控制在30万元内。

江苏省迅达公司决定按江苏省发放冷饮费的标准,给予全体员工发放四个月的每人每月130元的冷饮费,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以此增加企业成本,降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至30万元以内,从而可以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迅达公司发放冷饮费后,预计2009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10 000-130×20×4)×20%=59 920元,税后净利润

=(310 000-130×20×4)×(1-20%)=239 680元。

假设迅达公司不进行纳税筹划,则预计2009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10 000×25%=77 500元,税后净利润=310 000×(1-25%)=232 500元。

由此可以看出,变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迅达公司不仅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77 500-59 920

=17 580元,净利润还比未筹划前多239 680

-232 500=7 180元。此外,发放四个月的冷饮费,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益性捐赠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例4,智胜公司2008年年收入为315 000元,而其他各方面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规定。经纳税筹划师建议,智胜公司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汶川地区捐赠1.5万元。以此使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从而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捐赠前,智胜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315 000×25%

=78 750元,税后利润为315 000-78 750=236 250元;捐赠后,智胜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315 000-15 000)×20%

=60 000元,税后利润为(315 000-15 000)-60 000=240 000元。

从结果可以看出,智胜公司合理地少缴所得说78 750

-60 000=18 750元,税后利润增加了240 000-236 250

=3 750元;这样做不仅可以使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社会价值,而且可以抵销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从而化解可能适用高税率的涉税风险,以实现企业最大收益。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意义深远。新税法在纳税人定义、税率、准予扣除项目、税收优惠及反避税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具有重大的意义。当税法规定发生变化时,企业也应该不断调整自身的纳税筹划策略,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张海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之我见[J].财会月刊,2009(5):35-36.

[2] 陈梅.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0):239-240.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范文5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费用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纳税人的确认、税率的确定、收入的确认、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大量调整。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少,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把握新的税制,结合战略发展目标和自身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各种涉税行为,依法、有效地降低纳税成本,以谋求自身的竞争优势,是众多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对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企业形式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应汇总纳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纳税。这样各分公司之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均衡分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使整个企业集团实现利益最大化。

例如: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1月拟投资设立回收期3年以上的公司B,预测B公司当年亏损600万元。若A公司当年实现利润800万元,现有两个投资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税负截然不同。

若选择方案一,即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当年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800×25%)。公司总体税负为200万元。

若选择方案二,即设立分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则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800-600)×25%]。

可见,设立分公司可节税150万元。

二、收入的筹划

销售货物收入或提供劳务收入,是企业最基本的收入来源。一般来说,选择合理的收入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实现延缓纳税的效果。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收入纳税筹划的重点。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是,应用中一定要注意: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订明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将收入推迟致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

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这意味着取消了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应用中要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得扣除。

例如:甲企业2008年利润为56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经查全年应发工资为72万元,其中12月份工资为14万元,尚未发放,则2008年度应税所得税为17.5万元[(56+14)×25%]。若企业在12月份按时发放了工资,则应纳所得税为14万元(56×25%)。可节税3.5万元。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适用这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包括: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政策,依法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增加折旧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

例如:某企业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60000元,残值按原值的5%估计,如果按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五年内提完,每年的折旧额相同,均为11400元。如果按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也是五年,第一年折旧额为19000元,第二年折旧额为15200元,第三年折旧额为11400元,第四年为7600元,最后一年为3800元。如果该企业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就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该期间的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就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延缓应纳税额的支付。

五、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存货的核算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金额的影响是不同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来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例如:在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样可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增加,使利润减少,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在市场价格持续上涨时,企业应该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金额较高,可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从

六、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办公费用、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项目,这样可以合理调节费用,达到节税的目的。

七、企业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务筹划不但与企业管理各项活动相关,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密切相关。因此,为充分发挥税务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的作用,促进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筹划。企业的纳税筹划需要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经营决策相二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人,我国税收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交流和沟通,注重税收筹划的时效性、地域性政策,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税务筹划方案,降低企业税务损失风险。

2、依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纳税筹划的措施与手段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隐瞒收入、扩大支出、转移财务等违法手段,否则,即为偷税。

3、事先筹划。纳税筹划必须在涉税经济活动发生之前,预先对其进行计划、决策,以达到减少税赋、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由于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如企业实现利润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才想方设法采取措施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就为时已晚了。纳税义务发生后的任何筹划行为都属于偷税。

4、整体筹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应当把降低税负作为筹划的唯一目标,而应当立足企业整体利益,以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企业不应只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降低,而应当将筹划方案对不同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的影响综合加以分析。由于不同税种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某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就有可能多缴,从而会抵消一部分税负减少额,甚至加重整体税负。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庄粉荣.新旧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规定[J].税收征纳,2008(9)

[3]刘爱明,刘冬容.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商业经济评论.2007(10).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范文6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存货;会计处理;税法;合理避税;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9-0054-03

一、税收筹划的意义和条件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的特点。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减轻税负的行为。从而有利于财务目标的实现。税收筹划并不是简单的对账务的处理,而是一种建立在对税法制度和会计准则具有相应知识的前提下,综合运用恰当的方法,实现纳税人成本经济化、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复杂的处理过程。

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之上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纳税方案被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同时,税收筹划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如果纳税事实已形成,再进行筹划,就有可能变成漏税或者逃税。最后,纳税筹划应该从整体上进行,只顾及局部的收益将难以获得最大收益。

税收筹划可以从税基,税收扣除,税率,税收优惠几个方面来进行筹划,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大的税种,在各个方面都具有较大的弹性,同时,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性质和规模都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这使得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为纳税提供了很好的合理筹划空间。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企业所得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筹划:

1,刑用坏帐损失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未收到。而会计准则中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直接冲销法、备抵法、应收账款余额比例法。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的相应特点,选择能够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

2,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折旧计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由于不同的折旧法在使用期内计人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有所差异,因而会对相应的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4,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项政策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种企业,充分说明了亏损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享有的国家扶持。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利用补亏的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利用流动资金维持经营生产甚至扭亏为盈。

5,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相关文件规定,劳动就业企业安排待业人员可减免所得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企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6,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计价方式主要有个别计价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在比例税率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少计期末存货成本,多计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相对缩小,进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反之,当物价持续下降,宜选用先进先出法,以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存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资金安排的难度。在累进税率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避免利润忽高忽低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选择先进先出法,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人,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宜选择后进先出法,使当期的成本摊人尽量扩大,减少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从整体上看,存货的初始计量在会计中应以初始成本人账,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在税务处理上,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外购存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作为计税基础。投资者投入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在存货的后续计量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领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各项存货的使用或者销售,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方法中选用一种。

在存货的期末计量中,会计处理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人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情况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计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计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时,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三、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对应纳所得税进行筹划,不仅是关于企业内部经济效益的问题,还与税务机构、国家机关有关,在筹划过程中,只有正确处理好了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很好地利用税收杠杆从而产生积极的经济和社会的综合效益。所以,在税收筹划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税收的筹划必须准确掌握有关的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在不断发展的现代中国,会计准则总是在不断的更新变化中,而税法更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而随时完善以适应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税法的体系繁杂,在征税过程中稍有疏忽就有可能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财务人员应该及时掌握最新的信息,不能一成不变地进行筹划。只有利用政策与企业自身业务相结合的最新的税收筹划,才能为企业带来长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