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范例6篇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 信用 信息 分类 长三角 法律

信用信息是指自然人或组织在民商事活动中或与公共机构交往中产生的反映其诚信情况的有关记录,主要由基本信息、特殊活动(信贷)信息,以及征信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等。信用信息在现代经济活动特别是金融领域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长三角地区由于信用经济发展的需要,征信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分类制度有了相应的地方立法。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其后又于2005年3月17日了《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此外有一些配套性的规定如《上海市征信机构备案规定》等;浙江省则于2005年9月1日颁布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2007年8月21日出台了《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性的规定有《浙江省企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等,至于个人征信问题,《浙江省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管理办法》以及《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规则》尚在调研过程中,关于商业征信活动的,尚有《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江苏省于2007年9月13日同时出台了《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主管部门正在研究制订一些配套规则。

目前三地立法大致上将信用信息按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分类:

第一,从信息收集的渠道上,划分为公共机构获取的信息和私人机构征集、加工的信息。浙江省在这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在政府公共信息的采集和提供上,浙江省打破了政府管理的垂直和横向管辖之分,要求这两类管理机构都必须向行政职能部门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以使这些信息可以为信用服务机构所获得。这样的征信方式极大地丰富了被征信主体信息资源内容,减少了市场的信息搜索成本,是非常有效率的。《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各级经贸、外经贸、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民政、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保、信息产业、科技、文化、出版、广电、公安、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等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相关工作”,第7条具体规定了上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它们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本部门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则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向省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查询信用信息。而上海市在这方面则显然过于谨慎,坚守金融领域严格垂直管理的原则。《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4条就规定,“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第26条还规定,“征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征信办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情况……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告”。笔者认为浙江省的做法在法理依据上有《立法法》的支持,是可取的,因为地方法规和规章可以就当地社会事务进行全面规范。上海市后来出台的《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就没有再提及金融信用信息的特别监管问题,不知是不是与采纳了浙江省的做法有关。江苏省全面吸收了浙江省的这一立法,并且走得更远,要求公权力部门建立公共信息库的不只是企业信息,还有个人基础信息;要求配合征信工作的不只是各类行政部门,还有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个人信用信息生成之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政府指定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格式等,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商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后,报省政府确定”,第9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从省政府指定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获取个人信用信息”;《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格式等,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商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后,报省政府确定。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与其他数据库之间可以交换信息数据,使用通过交换获取的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10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从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获取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从信息的法律属性上,区分为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关于什么是隐私和秘密,三地的立法均采用了全国性立法中一般性的解释,但并没有据此对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界定。像上海市规定尊重个人隐私,把个人信用信息范围区分为无须被征信个人同意即可采集的、应当征得同意才可采集的以及除被征信个人同意外禁止采集的信息三类,又进一步把上述信息分为可披露的信息和未经允许、不得披露的信息两类;当然,这些分类标准是非常模糊的,并且往往相互交叉;更重要的是,上述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比较模糊的。值得注意的是,可能是意识到了上述区分信息种类的不准确性,上海市对企业信息就没有再作如此详细的区分了,只是一概地说,对所涉的商业秘密未经被征信企业许可不得向他人提供,但企业信息中哪些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同样未能得到解决。浙江省对于信用信息的分类比上海市更加模糊,《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并没有说明两者区分的标准是什么,同时又说上述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对外披露,但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并不明确。此外,该规章规定企业信用信息按上述分类并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但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等的规定,哪类主体可以获得哪些信息也并不明确。《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除规定某些禁止采集的信息以及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进行保密以外,没有对信息作进一步分类,也没有明确哪些信息属于隐私或是秘密。江苏省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以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基本上是参照上海市的规定。

第三,依照提供信用信息的主要途径,划分为应公共管理的需要可提供的信息,应民商事主体的要求并经被征信人的同意才可提供的信息,以及应民商事主体的要求但不必经被征信人的同意就可提供的信息。上海市和浙江省同时规定了这三种情况。《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征信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一)被征信个人本人要求提供;(二)具有向被征信个人提供信贷、赊销、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意向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经被征信个人授权;(三)具有对被征信个人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没有对取得征信产品的途径作详细规定,但一般把它理解为与个人征信的索取是相同的。浙江省对此规定为两种情形,对于政府收集的信息中可披露的部分,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成员不需被征信企业的同意是可以查询的,这其实与上海市和江苏省除征信规章以外的其他有关规定(如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规范)是一致的;而对于民间信用服务机构的征信产品,《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比上海市的授权范围要更宽泛,其第13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信用服务机构不得向被征信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披露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一)已征得被征信主体许可或授权;(二)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需要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三)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四)与被征信主体达成信贷、赊销、租赁、保险、担保、就业等业务意向,确需了解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五)有对被征信主体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比之下,江苏省的规定就过于保守,在应民商事主体要求但未经被征信人同意的情况下,征信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提供信用信息。《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得到被征信人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应当得到被征信企业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擅自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

从总体上看,长三角地区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制度已经比较全面,不过在技术层面上尚显粗糙。其中的主要问题就是对于相关法律概念的把握尚待进一步细化和精确化。就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采集的信息的相互关系上,公共机构获取的未必就是公共信息,未必可以向私人征信组织提供;隐私和商业秘密未必仅仅是空间概念,已为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知的信息对于另一个人群而言未必就可以视为公开信息;提供信用信息的对象、条件和途径也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把这个问题与特定的信息是否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结合起来考虑,公共机构未必就能在任何场合下获取任何信息,而私人请求信息查询的范围与信息所有者同意与否的情形也应详细的加以列示。

参考文献: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范文2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简化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办理和使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使用机制,根据《*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自2009年6月1日,启用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版《诚信手册》的内容和形式

电子版《诚信手册》是利用数据库、互联网等计算机及现代通讯技术,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和显示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工商登记、企业资质、工程业绩、奖励和处罚等信息的载体。

电子版《诚信手册》分为公众版和企业版。

公众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通过网站公开电子版《诚信手册》中应公开的企业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企业版:电子版《诚信手册》全部信息,供本企业在网站上查询和使用。网站提供打印带有二维条形码的《诚信手册》的功能,便于企业在不具备在线查询条件时使用。电子版《诚信手册》打印件的真实性,可通过专用软件读取二维条形码进行验证。

二、电子版《诚信手册》使用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招投标备案、合同登记备案等活动中,按约定或规定,使用本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

市、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和电子版《诚信手册》信息,限制信用差的企业,鼓励信用好的企业,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机制。

市、区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使用电子版《诚信手册》信息,开展建设工程企业动态监管、综合评价等管理和行业自律活动。

三、电子版《诚信手册》办理程序

企业可以按照《电子版〈诚信手册〉办理及变更程序》办理。

四、电子版《诚信手册》信息管理

(一)电子版《诚信手册》信息采集

电子版《诚信手册》中企业业绩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从“合同登记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行政处罚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采集。其他诚信信息由相关业务部门通过程序录入。

(二)电子版《诚信手册》信息变更

涉及企业基本情况、资质情况等信息的变更,按照《电子版〈诚信手册〉办理及变更程序》办理。

(三)电子版《诚信手册》信息更正

电子版《诚信手册》中工程业绩、奖励和处罚等信息记录与企业获得的信息不一致时,企业可以向市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信息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受理服务中心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和答复。

五、电子版《诚信手册》动态监管

(一)《诚信手册》动态提示

企业登录电子版《诚信手册》系统时,系统自动提示企业在资质管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方面未达标情况和整改要求。为保证提示信息的及时性,企业应及时更新系统提示信息。

(二)《诚信手册》核定

电子版《诚信手册》核定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核定两种方式。

1、定期核定:

每年的*月*日至*月*日为电子版《诚信手册》核定期。定期核定分企业自检和管理部门核定。企业自检期为每年的*月*日至*月*日,管理部门核定期为每年*月*日至*月*日。

1)企业自检

在自检期内,本市企业应登录电子版《诚信手册》,进行信息核对和相关统计数据录入,完成自检。逾期未完成自检的,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自动关闭。

在自检期内,外省市进沪企业登陆电子版《诚信手册》,进行信息核对和相关统计数据录入,打印《外省市进沪企业诚信手册核定单》,完成自检。逾期未完成自检的,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自动关闭。

企业逾期未自检或未按时整改的行为,将记录在电子版《诚信手册》中。电子版《诚信手册》关闭后,企业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办理程序开通。

2)管理部门核定

本市企业核定:在管理部门核定期内,市、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使用电子版《诚信手册》的信息,依据建设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定程序,对企业人员、业绩等资质达标状况进行核定,给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结论。对“不予通过”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逾期未整改的,撤回其资质并关闭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资质被撤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资质重新核定手续,资质重新核定批准后,办理电子版《诚信手册》开通。资质撤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企业未办理资质重新核定手续的,按规定注销其资质。

外省市进沪企业核定:在管理部门核定期内,各省(直辖市)驻沪办建管处和中央部属企业驻沪建管处对所管理的企业,按照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给出“通过”或“不予通过”意见和理由。未设驻沪办建管处的,企业到工商注册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或指定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并在《外省市进沪企业诚信手册核定单》盖章确认,企业携带《核定单》到市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核定手续。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可对有违规等不良记录的企业,在核定期内,可给予“不予通过”处理,关闭电子版《诚信手册》。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范文3

为推进我省信用系统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系统作用,引导企业走诚信经营的良性发展道路,改善投资环境,打造“信用**”,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信用系统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依法采集、向全社会提供准确、全面、及时、权威的企业信用数据,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少风险、防范商业欺诈,激励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推进信用系统建设,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是政府经济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打造“信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系统建设工作,20**年决定由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建设我省企业信用数据管理中心和网络平台,20**年省政府颁布了《**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建立了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在省工商局设立了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简称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同时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系统建设工作,认真执行《**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5号令),加强信用系统建设。

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拟订我省信用系统建设规划,根据省政府第195号令制定信用系统管理、维护相关制度,对信用系统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参加信用系统建设的各省级部门)认识,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履行省政府第195号令规定的职责,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把信用系统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方案和措施;及时与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沟通,协商解决系统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依托省政府电子政务外网,按照“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维护企业合法权利,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向信用系统平台提供数据和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形成“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分工协作、有序联动,提交数据、准确及时,资源共享、服务社会”的工作机制。

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是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的建设、维护、管理,组织实施信用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加强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及时掌握动态,通报情况,帮助各单位解决系统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督促各单位落实省政府、联席会议确定事项并就系统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和建议。

二、突出重点,狠下功夫,限时破解难题

(一)扩充数据数量,提高数据覆盖率。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整合集中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按纵向归口集中,横向比对、交换、整合的原则由各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归集整合数据并按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及时、准确地向省信用系统数据交换平台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参加信用系统一、二期建设的部门,对属本部门所掌握的应提交但还未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清理,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整合集中,于10月30日前完成数据的全面整合集中和提交入库工作。特别是数据源在国家部委局机关以及未实现省、市(州)、县数据大集中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力争按时完成。对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拟订数据入库时间表,送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二)严格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和可利用率。数据标准不统一,直接影响数据质量和可利用率。企业信用信息须包含与企业营业执照完全一致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注册号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所含企业名称不完整、不规范或缺少上述要素的,信息提供部门要在10月30日前进行补充完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服务;省质监局要尽快将“组织机构代码”提交到信用系统资源中心数据库。

(三)及时准确上传数据,确保数据按时更新。各部门要加强对提交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要根据对企业的行政许可审批、实施监管职能等所发生的变化及动态数据予以适时更新。其中企业基础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等应及时更新,其他信用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应及时更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按年、季、月更新,应在每月25日前提交上月更新数据。确有困难的,须提出数据项的具体更新时间安排及理由送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备案。

(四)加强数据采集设备管理,保证信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系统数据采集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维护。要保证数据采集前置机等相关设备正常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保证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和与**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资源中心的网络畅通。

三、加强基础建设,确保信用系统持久运行,功能发挥

(一)加强制度建设。随着系统建设两期工程的结束,数据的更新、系统的维护越来越成为一项日常性的工作。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及时研究拟定“数据提交制度和纪律”、“数据采集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要建立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的工作通报制度。省政府将不定期对系统建设和管理中的阶段性任务进行督查督办和工作通报,适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范围。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主动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督办室做好信用系统建设有关工作。

(二)制定《**省企业信用信息目录》。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牵头协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政府监管需要和法制原则,加紧拟订《**省企业信用信息目录》,形成我省企业信用征信数据指标体系,为信用系统数据全面、完整和规范提供保障。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范文4

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明确拍卖企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经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

本办法所称拍卖行业协会是指接受本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拍卖企业信息催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的地方拍卖行业协会。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建立的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拍卖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真实、按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

拍卖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依法受到保护,未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拍卖企业报送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商务部归口管理全国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拍卖企业的信息报送和监督核查工作。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接受商务部委托,承担信息催报、数据核查及分析等工作,经商务部核准后,可全国拍卖行业数据及研究报告。

条件成熟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可委托拍卖行业协会承担本地区企业信息催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应于每月6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本企业的基本信息、上月经营信息。

拍卖企业当月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也应当按时报送信息,相关经营数据填报为零。

第六条 拍卖企业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后统一报送。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本地区拍卖企业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报送信息。分支机构填报的信息可单独查询,不纳入本地区及全国信息报送汇总结果。

第七条 拍卖企业填报经营信息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成交额、佣金额、营业税额、企业所得税额等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保留两位小数;

(二)成交额、场次按照当月实际发生情况填报,佣金额、营业税额、企业所得税额按照当月实际收取或缴纳的金额填报;

(三)房地产包括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

(四)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机动车牌照、冠名权和特许经营权等财产权利;

(五)文物艺术品包括近现代艺术品;

(六)多次公告举办相同标的拍卖会的,拍卖场次填报为1次,举办多次拍卖会拍卖相同标的的,拍卖场次填报为1次;

(七)政府部门包括国土资源、海关、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

(八)同一场拍卖会拍卖不同类别标的的,场次在成交额比例最大的类别填报1次,单项类别标的的成交额比例不超过90%的,成交额、佣金额应按照不同类别逐一填报,单项类别标的成交额比例超过90%的,可以按照该类别集中填报;

(九)两家以上拍卖企业联合举办拍卖的,拍卖场次由主办拍卖企业填报,成交额、佣金额由参加联合拍卖的拍卖企业按照各自约定的数额分别填报。

第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数据的审核工作,并汇总锁定数据。数据汇总锁定后,拍卖企业不能修改或补报数据。

拍卖企业报送的数据有误,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尚未汇总数据的,可以由拍卖企业自行修改更正;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已经汇总数据的,拍卖企业可以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申请撤销汇总,或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申请直接修改更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已经汇总数据的,拍卖企业可以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申请撤销汇总。

商务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每月对全国拍卖企业报送的数据汇总锁定。数据汇总锁定后,拍卖企业报送的数据不能修改。拍卖企业发现报送数据确有错误的,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息系统内部邮件等方式将有关情况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备案。

第九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或纸质填报等方式报送联系人信息,建立联系机制。

第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未按时报送信息的拍卖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及时督查,并将拍卖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作为监督核查及企业资质评定的重要参考。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企业网络化;网络办公;信息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2-0153-02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信息技术不断革新,企业的生存已经和计算机网紧紧绑定在一起。然而,网络的覆盖面和普及范围越来越广以及各种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使得网络化办公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尤其是企业信息安全问题,因而在当今网络信息时代,保护信息等数据的安全是极为重要的。本文就针对网络信息办公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1 企业网络化办公中存在的安全信息问题

1.1 网络病毒

在当今的网络信息时代,病毒攻击防火墙随时随地都在上演;病毒感染、攻击防火墙作为盗窃信息数据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是网络办公不得不防的问题之一。如在网络办公中,经常会使用邮件进行交流、信息分享与交换,而邮件也作为当前网络病毒入侵的渠道之一,其隐藏在电子邮件及附件之中,若是没有采取相应的病毒防范措施,在邮件被打开的那一刻,企业的信息数据已然开始被复制或使得整个网络办公局域网瘫痪,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1.2 数据备份存在缺陷

企业网络化办公的实时性极强,信息变化速度极快,因此数据备份就显得非常重要,如计算机中存档的数据、历史记录以及档案对企业领导层或用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若是没有及时给予备份,一旦丢失,就会给企业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轻则重要客户信息流失,重则导致企业的正常运行受到巨大阻碍,给生产、科研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

1.3 网络防火墙存在漏洞

防火墙软件作为保护企业网络化办公免疫病毒攻击的主要手段之一,其随着网络中病毒软件的开发而出现相应的变化,因此网络防火墙会及时更新,这也是充分发挥网络防火墙的作用,保证信息安全的主要手段之一。然而,由于管理人员不重视,认为实时更新防火墙软件麻烦,导致软件中存在漏洞,造成数据安全隐患。

2 信息安全的防范措施

2.1 安装防病毒软件

企业在开展网络化办公时,应考虑网络中可能被病毒感染或攻击的地方可以采取相应的防病毒措施,如以“纵深”的防御形式购买和安装相应的防病毒软件。网络技术在发展,防病毒软件在更新,病毒同样如此,尤其是企业网络化办公,单机防病毒已经不足以对网络病毒进行扫描和彻底清除,因此,必须购买和安装能适应局域网,且全方位、无死角的防病毒软件。防病毒软件的安装,能有效地识别网络内部交流中隐藏的病毒,如邮件或附件中隐藏的病毒。

2.2 数据备份

为了保证企业重要数据不丢失,避免企业因数据丢失造成损失,对计算机中数据进行备份是极为重要的,也是必须采取的防范措施之一,这对保障企业的生产、产品研发、销售等正常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信息的存储及更新能力,选择合适的数据备份方式,如网络硬盘备份、硬盘备份等。

2.3 架设防火墙

防火墙作为当前应用最广泛、最有效的网络安全机制之一,其是预防和避免Internet上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如木马病毒等,蔓延到企业使用的局域网内部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保证整个局域网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架设防火墙对于一个需要保证信息安全的企业来说非常有必要,它会对外部网络和内部网络之间流通的所有数据进行检验和筛选,只有符合企业所设定的信息安全策略的交流数据才能避免被防火墙拦截,同时,防火墙本身还具有极强的抗攻击免疫能力。

2.4 设定访问权限

访问权限设置和控制作为防范网络不安全因素和保证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主要任务是避免企业内部网络资源被非法或越权访问和使用,这是保障企业信息安全的核心策略之一。因此,依据企业对网络信息的实际要求,制定相应的访问控制权限,如目录级控制、属性控制、网络权限控制、网络IP地址控制以及入网访问控制等手段均可起到作用。

3 网络办公信息安全管理策略

企业网络安全的核心在于管理,而安全管理的保证在于技术,因此“七分管理,三分技术”是保证企业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策略和实施手段。只有制定和完善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用户使用信息的行为,同时与安全技术相互结合,企业使用的网络系统及信息数据安全才有保障。

3.1 强化企业用户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提升其综合素质

无论是企业决策人员,还是企业员工,其思想上对网络安全的重视和认识对企业信息安全是极为重要的,要落实安全保密工作的职责,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防范教育,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对企业员工或领导层进行要求,提升其数据安全的预防意识和保密意识。同时,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需要专业的人才来进行相应的操作和监控,因此,企业要依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储备和招揽相应的计算机专业人才,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提升企业数据安全的整体防护能力。

3.2 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力度

企业在实施宏观的数据安全管理措施的同时,还要与重点、有针对性监控方式相结合,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企业信息安全。同时,依据企业各个部分涉及的信息量和核心信息量大小,加强管理力度,制定并实施相关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将每个安全管理环节进行细化,落实信息安全防范的责任,做到“谁用谁负责”,这对保证企业网络化信息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3.3 加强对核心数据的管理

企业核心数据涉及到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的各个方面,其包含产品占据市场的方法、活动方案、策划方案等各种手段,这与企业的未来息息相关,因此,加强对企业核心数据等信息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依据核心数据管理所涉及的对象,如领导层、决策层以及网络安全部门等人员,制定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无论是信息的使用,还是数据的拷贝,都需要相应的秘钥进行确认,这能有效避免数据被非法盗取或使用。

4 结语

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企业的办公形式与业务发展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企业的生存和盈利更是与网络紧紧联系在一起,而网络中存在的病毒、黑客等不安全因素也给企业网络化办公的信息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因此加强企业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和防范,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将会显得越来越重要。

参考文献

[1] 刘韫.企业网络信息安全面临风险及常用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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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科海故事博览・科技探索,2013,(3).

[4] 苟有来,周琦.大中型企业网络信息安全面临风险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范文6

“经济户口”是工商管理部门为实现市场监管职能,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日常监管等管理凭据、资料进行系统的收集,科学分类整理而产生的档案资料,是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市场主体经济信息的一种载体。经济户口的本质是一种由工商行政部门所管理和拥有的有关企业信息的档案,这些档案记录着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生的凭证、文件等资料,包括企业登记申请注册时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注册材料,工商部门的审查核材料,年检报告资料,违法违规及被查资料、重合同守信用评选资料,商标注册资料等。经济户口中的企业信用信息是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更新的,它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工商行政部门通过对经济户口的管理,能够有效地掌握企业的信用信息,能够为打击企业的失信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始于20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全国大多数工商管理部门都建立起了基于计算机及联网技术的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不仅能够随时查询经济户口的信息,而且能够通过计算机系统随时更新经济户口的信息。与此同时,各地也在积极探索经济户口管理的新途径,很多地方都摸索出了一些关于经济户口管理新的方法与技术。如某市某工商局的一卡、一档、一户的做法,山东济南市工商局的区域经济监管责任制的做法等,都极大地提升了经济户口在企业信用管理中体系中的价值。

二、工商管理部门推行了企业分类监管制度,起到了奖励守信、惩罚失信的作用

所谓企业分类监管制度,指的是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以其所掌握的经济户口为依托,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级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给予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失信企业进行处罚以及对守信企业进行奖励的一种企业信用管理方式。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监管机制,推进工商管理各项职能的整合,实现对企业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市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以提高执法效能。我国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始于90年代末期,在实践中的运作已经比较成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建立起了一批有关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法规、规章及条例等,如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建议》等;其次,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对地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分类监管工作实行了联网应用,并颁布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技术思路与实施方案》;再次,建立了一个较为合理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规定A类企业为有着良好的信用记录的、需要加以正面激励的企业;B类企业为有一些不良记录的企业;C类企业为信用不良记录较多的需要加以重点监控的企业;D类企业为需要由工商部门强制其退出市场、撤销其工商登记的企业。

三、工商管理部门开展了企业年检实践,成为工商行政部门把握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途径

企业年检是以工商部门为主体对企业进行的一年一度的企业经营状况及企业信用状况检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发现企业中的问题、利用企业所提供的数据对企业的经营提出具体的经营管理建议等。企业年检是工商管理部门更新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监督企业经营行为、监督企业信用记录的重要手段,它与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企业分类监管制度一起,构成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三大主要组成部分。为完善企业年检制度,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做了许多努力:一是完善企业年检的制度和程序。继1990年《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实施之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又组织人员对这一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6年起正式颁布实施修改后的年检办法。新办法相对于旧办法而言主要是在年检程序、年检对象上做了更具体详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的时代性,既能够保证政府更有效、更全面地把握企业经营信息、同时也能方便了企业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二是企业年检技术手段的创新。一些地方为方便企业年检,实施了滚动式年检年度,即根据企业注册时间的不同,在一年中的不同时候对企业实施年检,这就避免了由于年检扎堆而监管不到位、不细致的现象;一些地方实施了网上年检制度,企业可以通过红盾信息网下载年检表格,申请年检,减少了企业年检的程序,方便了企业年检。这些措施加强了企业年检的积极性,也保证了年检所获取的企业经营信息的准确性。

四、工商管理部门开展了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金信工程建设,使工商部门的网站成为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办理工商行政业务的重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