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规定范例6篇

信用管理规定

信用管理规定范文1

    [关键词]大批量定制;管理信息化;可重构

    一、引言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要加快现代化和推进工业化,信息化是必然的选择,并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兴工业化的道路。这为我国企业应对信息时代的机遇和挑战指明了方向。在现阶段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企业的管理模式创新,是企业深化改革、建立新型企业运行机制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参与国际竞争迎接挑战的需要。

    根据国家经贸委对国家重点企业和地方骨干企业的管理信息化状况调查,全部实现OA或MIS的企业仅占总数的7.5%,尚未实施的企业占32.6%;全部实现ERP等系统的企业只占4.7%,尚未着手的占64.6%;基本实现电子商务的企业只占1.2%,尚未着手的占75.5%。

    由以上调查数据可知,我国企业的管理信息化目前还处于较低的层次和水平,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严重、资源不能共享、项目成功率不高等问题,还需要学术界、软件系统商、企业、社会和政府来共同努力,促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发展。

    二、企业管理信息化的应用情况分析

    1.需求和软件的多样性

    由于企业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所处的行业和企业的能力不同,所以企业有各自不同的管理信息化的需求。最初是企业需要管理的文档、图纸和基本数据越来越多,信息交流越来越频繁,手工处理难以适应管理的要求。然后,企业又希望提高信息处理的速度和效率,实现各个业务单元和行政办公的信息管理。随着企业管理信息化应用的深化,信息资源作为一种管理资源、经济资源、竞争资源被人们重新认识,企业管理信息化的需求在于更好地利用信息资源,将分散在企业各个业务部门的信息进行整合。在管理和决策的目标驱动下,人们又希望使企业变得“聪明”起来,企业管理信息化的需求又转向重视信息内容挖掘、全盘协调各种因素。

    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企业应用的深入,出现了各种不同的企业管理信息化软件。早期有管理技术数据的各种CAX软件,后来又发展到统一的PDM(产品数据管理,Product Data Management),现在又发展了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roduct Lifecycle Management),强调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内数据的管理。还有各种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办公自动化系统(OA),以及现在非常流行的企业资源计划ERP、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SCM、知识管理KM、商务智能BI、电子商务等。但对于企业来说不是功能太少,就是浪费太多,找一款称心如意的管理软件非常困难。管理软件的多样性本来是为了满足企业的不同管理需求的,但在应用中反而成了企业管理信息化过程中的一个困扰。

    2.定制化需求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个性,其运作方式、管理模式等的不同必然要求个性化的软件来满足自己的实际需要,只有定制软件才能达到这种需求。但是定制软件的成本高、开发周期长,导致了定制软件项目的不确定性,容易失败。软件厂商一般是根据各自对企业和行业的理解,开发出商业化的标准软件,才能维持较低的成本,大规模推广,而这又和企业的个性化需求有冲突。为此,厂商一般提供所谓“二次开发”,但功能有限。所以,需要借鉴生产制造领域的大规模定制的思想,来改进管理信息化的应用和开发,既控制合理的成本和时间,又能够满足企业管理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应用的成功率。

    三、大规模定制的思想

    大批量定制生产(Mass Customization, MC)是采用技术和管理手段实现对每个客户的个性化定制,而成本和时间同大批量生产产品相一致的一种生产模式,根据每个客户的独特需求,以大批量生产的效率提供定制产品。

    大规模定制的思想强调对产品进行模块化和标准化分析,在识别客户的不同要求和需要的基础上,运用系统思想和相似性原理,对产品进行分解和重组,形成产品族等模式,得到能够快速配置的产品模型,并且将形成特定产品的时间尽量延后,使产品的定制化工作简化,然后在标准化技术、模块化技术、成组技术、现代设计技术、并行工程和重组制造等技术和思想的支持下,根据每个客户的特殊需求最终实现以大批量生产的效率提供定制产品。

    四、企业管理软件的大规模定制

    运用大规模定制的思想,对管理软件进行定制部分和标准组件的区分,利用现代软件技术,能够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管理软件大规模定制。

    1.区分基本通用部分和定制化部分,快速建模

    不同的企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会有所差异,因而要求软件系统能够与此相适应。全球化的进程与激烈的竞争导致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由此需要企业增强组织的可变性以适应快速竞争的环境,这要求软件系统能够动态重组。但是变和不变是相对的,在某个时期,总有企业管理所需要的最基本部分,在此基础上,可以组合出不同的个性化的变化。这样,通过区分软件的通用部分和定制部分,将软件系统建立在可快速变更的企业模型基础上,依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发展变化,动态地配置和裁减,能够快速、低成本地得到企业所需要的个性化管理软件。  为了建立可快速变更的企业模型,人们提出了动态企业建模DEM(Dynamic Enterprise Modeling)的方法,通过它提供一个企业管理与运行的框架结构,以保证企业的应用系统能够紧密匹配企业经常改进的业务流程和业务模型,进而减少整个系统的复杂性,增加应用系统柔性,

    方便信息系统的建模、仿真、分析,进而获得优化的个性化软件系统。在企业动态模型的基础上,组合软件商开发出的基础平台和标准化自由定制模块,能够大规模定制出管理软件,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规模企业的需要。

    2.利用可重构的软件技术

    传统软件的系统设计方法,注重软件的功能分解及功能之间的信息交互,软件中所有的功能都是预先设计好以针对某种具体业务过程的,这种方法是无法通过对这些功能体的替换来实现重构的。为了实现软件的大规模定制,需要一种新的可重构的软件技术。我国的863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了这方面的多项研究,探讨了解决的办法。把软件的功能实体和它的交互界面分离,使得界面的设计和功能实体的设计得以分别进行。在软件的功能设计阶段,只关注其软件功能细节以及完成每个功能细节所需的条件,而不关注它是如何处理界面的。系统的交互界面的设计是通过对功能实体的封装来实现,是在系统实施的时候才设计和确定的。采用不同的功能实体进行封装就可以得到不同的软件,实现不同的软件应用。

    3.需求获取、快速定制

    在进行软件设计和开发时,对于不同的需求和不同的信息系统,总有相似的信息处理过程和可以重用的部分,可以通过组合各种可重用的单元,通过对单元进行参数化的设计实现完全不同的功能。在大规模定制的管理软件开发过程中,整个设计过程将比普通软件的开发过程更为缓慢,需要进行行业性和地域性分析,分解功能模块,对模块单元进行参数化设计。在软件应用过程中,生成针对某个企业的特定管理软件是非常迅速的,通过确定用户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模块和单元参数,进行组装和调试,即可得到所需的应用软件。

    五、企业应用服务的个性化与通用化

    不但在软件的开发过程能够应用大规模定制的思想,在管理软件的企业应用服务的过程中也可以借鉴大批量定制的思想来改进我们的工作,缩短项目的时间和成本,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1.企业应用的基本需求

    对于需要进行管理信息化的企业用户来说,总有一些是他们所共有的基本要求,包括硬件配置、基础培训、流程分析及改造、实施计划等。在具体的管理信息化的软件要求方面,也有对基本的软件构件的共同需求,这些基本服务和基本软件部分可以完全成为模块化的组件,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

    实施咨询专家和企业的IT人员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普遍管理要求,利用企业建模工具快速实时地搭建企业的应用环境,不但缩减了实施的时间,降低了实施风险,实施成本也大为缩减。

    2.个性化要求

    对于企业个性化的管理信息化业务要求,实施咨询专家和企业的IT人员可以使用业务配置工具以及企业建模工具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分析和重组,融合企业的独特管理模式和个性化要求,得到可裁减的系统,不但能够符合企业当前的需求,而且在企业的发展应用过程中,还能够对软件系统进行适当的改变和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

    在后续服务方面,企业的个性化需求比较多,需要能够提供包括软件及IT外包托管、个性化的管理咨询、持续改进等方面的服务。这类服务可以按照大规模定制中的产品族设计的概念,将服务设计和分解成系列化的产品,用户可以有多种的选择组合,提高服务的适应性。

信用管理规定范文2

 

为进一步加强我社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的管理,健全完善干部职工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我社队伍的纯洁和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社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必须时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形象。

二、崇尚健康向上的业余生活。严禁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参与色情活动、参与宗教迷信活动、参与和变相。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三、坚决制止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从事经商活动,收受下属的礼品(金),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等。

四、正确把握社交原则。慎重交友,不准与有劣迹行为的人来往及与贷款户拉拉扯扯、吃喝玩乐,严禁傍大款,搞不正当关系。不准接受可能对业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准接受贷款户安排的私人旅游或度假活动;不准收受有贷款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接受贷款户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五、规范八小时外业务活动。八小时外办理业务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热情服务,不拿原则与人情做交易。

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要按规定请假,回岗及时销假,严禁不请假外出,逾假不归。

七、认真执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严禁擅自使用公车、违章驾车。

八、倡导文明节俭的新风尚。主动协调好家庭和邻里关系。力戒铺张浪费,树立正确、健康的消费观,遇有婚丧嫁娶等事宜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比阔气,做到勤俭节约。

九、严肃执纪。凡有违反上述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其它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十、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家属的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同干部职工家属的联系沟通,共同把好家庭“廉政关”。

十一、各基层社、机关部门主职领导要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的具体管理工作。要利用现场督察、电话督察、走访职工家庭及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的督察,做好督察记录,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联社。

信用管理规定范文3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群组方便了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时,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力,部分群组管理者职责缺失,造成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待依法规范。

《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规定》强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合理设定群组规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治理需要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健全完善舆论监督、社会评议、投诉举报等手段,不断推进行业自律规范,共同构建良好网络生态。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信用管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模式;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02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的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正在朝全球化方向迈进,金融产品尤为金融衍生品的层出不穷,对信用评级市场监管、及时有效披露信用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全面分析国际证监会组织、欧盟等国际组织及美国、德国、日本等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具体方式方法,将会对我国立足实际建设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体系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模式

国际组织及各国监管部门采用了不同的监管模式,但大都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国际证监会组织监管规则采取以市场为基础的监管模式;美国监管模式则以市场为基础,不断强化政府监管;欧盟则采用政府注册的监管模式;日本则一直强调由政府进行监督管理。各国监管模式的差异,也决定了不同国家组织在监管主体设立、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管内容等方面的不同。

(一)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

针对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美国直接将监管职权赋予了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依照市场发展制定修改监管规则,并依规对受监管的评级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是欧盟专门设立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监管规则、监管要求,并对各成员国内对应监管机构的信息提供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保证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被赋予了针对不端行为可以依法开展调查、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权力。德国在信用评级市场监管方面,采取设立联邦数据保护与信息自由专员的方式专门履行监管职责。在日本,金融服务局作为监管机构,享有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检查、进行处罚的权力。

(二)全面严格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美国的监管法律体系最为健全,除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严密的《联邦储备法》、《1935年银行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33年证券法》及证券委员会制定的系列监管规则,2010年美国还出台了上世纪30年代以来改革力度最大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促进美国的金融稳定。欧盟针对信用评级市场专门制定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多个派生法规,各成员国也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出台了各自的监管法规和相关指引。日本的信用评级市场监管主要依据政府颁布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法案》、《政府信息公开法》进行监管。

二、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行业准入监管

各国在信用市场准入方面,多采取以注册制为主进行管理,准入门槛普遍较低。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只要申请机构符合公开评级结果、依法注册为投资顾问,获得颁发资质,即可成为“全国认可的评级机构”。欧盟采取注册为主、认可与认证制相辅的准入管理模式。德国也以注册制为主。日本的指定评级机构由日本金融局专业委员会筛选,审批通过以后,公布其名称及主要办公场所地址。

(二)从业资格监管

欧盟、美、日等国家、国际组织对评级从业资格普遍要求严格,通过对知识结构、工作经验、职业道德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严控从业人员管理。国际证监会组织明确规定了信用评级机构从业人员的相关知识和经验、需要遵守的职业操守、和法律法规。欧盟除规定从业人员的知识、经验、职业道德等方面外,还设立了岗位轮流机制,确保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客观性与执业水平。美国《金融改革法》新增第17-9条规定,信用评级分析师在训练、经验及能力上应达到一定标准,并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了详尽全面的法规。日本金融服务局要求评级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资质证明,并鼓励银行、证券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评级。

(三)评级信息披露与使用监管

国际组织及各国一般将评级信息披露的客观、准确、及时作为第一要求,同时强调对信用主体隐私权的保护。其中,国际证监会组织行为准则基本原则就明确规定了对评级结果披露的透明度、时效性及保密的要求。《欧盟信用评级监管法规》规定了信用评级一般披露与定期披露的无选择性、及时性等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评级机构在获得“全国认可的评级机构”认证后,评级过程中必须将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信息及时公布,对不当传播评级信息、通过贩卖评级信息获利等行为明确禁止。日本监管部门要求评级机构对金融机构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评级信息透明度,对公众和个人信息则区别处理,评级结果被强制应用于金融机构的资本适合率监管、设定投资限定标准及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等领域。

(四)利益冲突监管

国际证监会组织将独立性和利益冲突管理作为其准则的一大支柱,强调评级机构应当从股权结构设置、评级业务活动和评级员工的活动等方面规避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欧盟要求建立评级员回避、主动披露与受评者关系、不得评级重构意见等制度,从信用评级发行和评级过程规制利益冲突。美国将评级与营销相分离,减少发行人付费导致的利益冲突,禁止评级人员接受宴请、礼物等违规行为,并不得兼任某一发行机构的董事或管理人员。日本《金融商品与交易法案》规定,评级机构的金融机构股东持有其股份不得超过5%,评级分析师在评级中也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客观性。

(五)内控机制监管

为尽最大可能保证信用评级方法的科学合理,保证信用评级行为的规范严密,欧盟在其信用评级监管法规中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组织机构设定,管理委员会、监理会的设立和职能以及审查职能履行均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证评级过程不受外界干扰,客观独立开展。美国相关法律则要求每个评级机构完善的内控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合规监察员在其中的作用。日本则要求评级机构建立内部运营控制体系以确保评级质量。

(六)评级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美国,评级机构一旦触碰法律法规底线,除承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外,证券交易委员会会依照监管法规对其处以谴责中止、撤销注册等行政责任。德国法律主要针对征信等数据处理声明中无书面同意进行处罚,违反一般性要求的罚款为50000欧元,违反实质性要求的罚款为30000欧元,行政罚款还可超过违法所得。日本也构建了行政惩罚、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相结合的评级机构法律责任体系。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

美国证监会分别与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开曼群岛货币监管局签订谅解备忘录,对评级机构制定了合作规定。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也宣布确认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及新加坡的信用评级监管制度与欧盟监管制度同等严格和具有可背书性。欧盟与日本的监管机构通过建立信用评级行业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交流合作。

三、对完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体系的启示

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培育发展,主要得益于政府的推动扶持,在发展上是典型的“政府主导模式”,在监管方面,金融危机前一直存在着监管缺位现象,2013年《征信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以法规形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征信业的监管机构。由于处于监管市场的发展初期,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完善、缺少市场发展规划等问题,建议可适当借鉴国际上的信用评级市场监管经验,在以下几方面多做完善。

(一)建立健全评级机构监管立法,完善评级机构准入机制

制定完备的评级机构监管立法,借鉴美国、欧盟的多层次立法体制,设立基本法律、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性文件相互协调的法律制度;厘清监管职能,改变多头监管模式,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防止监管重复和监管盲区;明确规定相关监管事项,妥善解决评级机构特许经营授权、运作规范、评级服务、退出管理等问题;确立以注册制为主、认证制为辅的准入制度,保持适度的行业准入门槛;明确评级机构获得认可的条件;完善准入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示相关信息,确保认可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二)完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利益冲突规避机制

应当按照及时披露和公正透明原则,尽快明确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原则、时间、内容、方式、以及调整信用等级信息披露的适时性等,从而提高信用评级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建立管理制度来约束和规避利益冲突,包括评级回避制度、评级人员的薪酬制度、评级执业守则的执行监督机制等,要求评级机构健全内控机制,确保评级业务与其他辅助业务相分离,避免因商业关系或特殊关系产生利益冲突。

(三)健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评级机构内部治理机构

借鉴英美法系中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演进特点和发展方向,从立法规范、理论研究、司法判例角度健全我国评级机构法律责任制度。美国和欧盟针对危机中暴露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一是要求评级机构不得同时提供风险管理或咨询业务,建立防火墙;二是强化独立董事的职责,设立合规人员,建立一整套内控措施;三是实施分析师轮换制度和回头看机制,提高执业素质,避免利益输送。加强与国际信用评级同行的交流应该加大扶植本土评级企业参与国际评级话语权的竞争,早日获得监管框架与欧盟“对等”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杜迎伟.美国及欧盟信用评级监管改革趋势及启示.金融时报,2013,10.

[2]李振宇,陈东明,钟用,等.资信评级原理.北京:中国北方出版社,2010,12.

[3]唐友伟.从欧洲债务危机看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投资研究,2010,11.

[4]聂飞舟.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困境及金融危机后的改革出路.法学,2011,3.

乔永刚,薛永洁,景欣.我国信贷市场评级市场化管理:国际经验和国内探索.征信,2016,3.

信用管理规定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市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的管理,营造通信事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信息管道建设、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补)建信息管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管道经营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信息管道的规划制定、管道工程的规划审批、规划验线和规划验收;*市建设局负责信息管道的建设审批、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管道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物价局负责信息管道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采用“联合统建”的方式建设信息管道,*市公用信息管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信息管线公司)是*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唯一的信息管道统建主体,负责全市信息管道的集约化建设及维护工作。

第六条公用信息管线公司作为信息管道的统建主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负责收集、汇总、协调各管道需求单位在管道建设和维护方面的合理要求,促进*市信息化建设;

(二)保证管道工程的设计、报建、施工等环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建设管群中的应急管道,保证管群有合理余量;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监管。

第二章信息管道的规划及设计

第七条《*市信息管线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信息管道的基本依据。信息管道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或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对《*市信息管线专项规划》进行滚动修编。

第八条在各级政府部门编制市政道路、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年度建设计划的基础上,公用信息管线公司应根据《*市信息管线专项规划》和各管道需求单位的具体需要,于当年10月至下一年度1月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信息管道建设年度计划。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应急工程办理相关审批程序,满足管道需求单位的应急使用需求。

(一)小区庭院未合理建设信息管道,或者小区庭院管道未与市政管道连通且产生接入管道需求;

(二)出现大型接入网机房(如移动通信的汇聚机房、电信固定网的远端模块等)需要增补建设而导致管容变化;

(三)出现不可遇见的非常状况或紧急状况需要建设信息管道。

第十条规划敷设在新建的城市道路、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范围内信息管道,宜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已开工城市建设项目缺少信息管道规划设计的,宜根据需求补充建设。在公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建设信息管道还应服从公路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各道路实际建设信息管道时,应当以规划确定的管道容量为依据,可以结合需求单位提出的意见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信息管道施工图设计任务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设计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章信息管道的审批

第十三条信息管道建设项目的行政报批程序如下:

(一)信息管道建设项目属于一类规划工程项目,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二)视道路权属情况,分别向市建设、交通、公路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后,公用信息管线公司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勘测单位放线,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信息管道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按照规定申请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信息管道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公用信息管线公司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手续。未经规划验收或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信息管道,不得投入使用。公用信息管线公司应在规划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验收资料。

第四章信息管道的建设、使用

第十七条小区庭院的信息管道,应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与周边市政信息管道互连互通。管道容量须保证3家以上需求单位的需要,其建设费用由小区开发商负责。

小区庭院的信息管道是小区配套设施,其产权归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小区开发商不得就接入和使用小区信息管道与运营商签订垄断性协议,或以其它方式限制其他运营商的接入和使用。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

横穿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公路等道路的信息管道工程须采用顶管方式施工。次干道以下城市道路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开挖路面方式施工,施工结束后应恢复道路原状,道路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施工路段在施工结束后一年内出现路面塌陷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予以维修。

第十九条信息管道及检查井等配套设施所选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信息管道需求单位可通过出资参与管道建设或者通过购买、租借等方式获取管道的使用权,禁止擅自建设信息管道。信息管道的相关收费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管道需求单位申请使用信息管道时,需向管道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使用管道施工路由图,以及拟占用管位图;

(二)通信线路布线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信息管道尚有空余管孔时,公用信息管线公司必须向符合条件的管道需求单位出租或出售管孔。但空余管孔资源等于或小于2孔时,不宜整管出售;当空余管孔资源等于或小于1孔时,不宜整管出租。

第二十三条各通信运营商应在其光(电)缆上附上有别于其他用户的清晰、持久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信息管道敷设、维护线路时,必须采用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影响其它用户的通信线路正常工作。否则,公用信息管线公司有权终止已签订的管道使用合同。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管道需求单位通过购买、租赁方式获得管道使用权后1年内仍未使用信息管道且无正当理由的,公用信息管线公司有权终止已签订的管道使用合同,无条件收回管道使用权以防止恶意垄断管道资源,妨碍其它运营商的管道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公用信息管线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非法偷建、抢建信息管道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或不按照报建手续,擅自建设信息管道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自行拆除所建管道、恢复道路原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信用管理规定范文6

【关键词】微信;即时通信;网络安全;媒介生态

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亲自担任组长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在2014年2月27日成立。不到半年的时间,网络安全管理从庙堂走向实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8月7日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包括超过580万微信公众账号在内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进行了及时、有效的规范管理。

一、媒介管理的政策逻辑

(一)媒介管理属性。麦克卢汉在1964年出版《理解媒介:人类的延伸》时,第一章的标题就是“媒介即信息”:“在我们这样的文化中,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于把所有的事物都分裂和切割,以此作为控制事物的手段,如果有人提醒我们说,在事物运转的实际过程中,媒介就是讯息,我们难免会感到吃惊。”①他没有想到的是,这一诞生之初饱受争议的观点在互联网时代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因为《规定》反映的是,对媒介的管理即对信息的管理,通过管理信息实现管理媒介,也通过管理媒介实现管理信息,这就是网络信息时代的“媒介即信息”。《规定》影响最大的是各个初露“自媒体”端倪的微信公众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这一行政部门和权力机关,通过对公众信息服务的管理,实现了“自媒体管理”,又通过“自媒体管理”达到了信息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效果。由于微信公众号等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已经接近甚至超越了传播媒体的传播效果,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取代传统报纸、广播的“新媒体”角色,所以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的管理,其属性依然是媒介管理,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这一规定是由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合署办公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资质管理原则。在俗称“微信十条”的《规定》中,用两条规定了“资质”问题,可见其重要性和地位。第四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这就明确了即时通信公众服务的内容生产必须具有资质。第七条:“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转载时政类新闻”。《规定》围绕时政类新闻的以及转载,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的资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具有最高资质,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第二类是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例如新浪、网易等门户网站,只能“转载”却不得“”时政类新闻;第三类则是“其他公众账号”既不能也不得转载时政类新闻。通过对资质的分类管理,《规定》实现了对时政类新闻的与转载的监管。

(三)内容管理实质。时政新闻的与转载之所以成为本次《规定》的重点管理内容,与2005年施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新闻信息的管理是一脉相承的,延续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的管理传统。其实质还是内容管理。2005年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从内容管理的执行层面看,《规定》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向即时通信公众服务管理的延伸,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时政类新闻信息进行内容管理。

(四)安全管理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完善互联网管理体制。在就《决定》作说明时,讲了11个重大问题,重点就是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明确提出:“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面对互联网技术和应用飞速发展,现行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主要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同时,随着互联网媒体属性越来越强,网上媒体管理和产业管理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因此,亲自领衔的网信小组成立之后,有效整合相关机构职能,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互联网管理合力,确保网络安全。本次《规定》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了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再一次将管理目的提高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体现了对网络和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

二、《规定》的积极意义

(一)维护主流,增强权威。《规定》第七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这类似新浪微博的加V,凸显了时政新闻公众账号的主流地位。按规定,即时通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时政新闻的权,只属于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非新闻单位即使有互联网新闻信息资质,也只能转载时政新闻。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时政谣言的产生与传播,从传播资质上维护了新闻单位及其网站的权威性,也从新闻生产的源头上,防范了谣言的滋生。

(二)准生证明,鼓励发展。被称为“微信十条”的《规定》可以被视为微信公众号的“官方准生证”。《规定》第七条在对公众号的时政新闻、转载资质做出规定的同时,提出“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2014年5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召开专门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微信等移动即时通信工具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公众平台等公众信息服务环节,特别是具有传播和社会动员功能的公众账号。从此,微信等移动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信息,就处在被“整治”之中。而《规定》第七条中的“鼓励”一说,则是对微信公众号进一步发展的积极信号,为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创造了政策空间与政治环境保障。

(三)有规可依,监管渠道。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4年7月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手机网民规模达5.27亿,手机上网的网民比例为83.4%,相比2013年底上升了2.4个百分点。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上网网民的比例略有下降,分别为69.6%和43.7%。和台式电脑与笔记本电脑上网网民比例下降成正相关关系的是,社交网站用户规模的减少。2014年上半年,我国社交网站用户规模为2.57亿,较2013年底减少2047万,网民中社交网站使用率为40.7%,比2013年年底下降4.3个百分点,用户规模和使用率持续下滑。但与社交网站使用率下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手机即时通信的网民使用率达到87.1%,高居所有应用榜首。在这样的网络传播生态现状中,《规定》的出现,作为第一个手机终端应用的管理文件,具有历史意义。如果连新浪、网易这样的互联网大型门户网站,都只能转载时政新闻,而微信公众号却可以不受约束,直接时政新闻,显然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业乱象。《规定》的出台表明,即时通信服务不是法外之地。通过渠道管理内容,是成熟的国际经验。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就是通过对广播电视等频道资源的管理,实现对传播内容的监管。②此次对微信公众号的管理,是通过《规定》的政策文本出台实现的。有规可依,是网络安全管理的进步。

(四)明确主体,维护安全。《规定》第三条指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值得注意的变化是,2005年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的,而此次《规定》是由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2011年5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加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标志着该机构的成立。本次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表明互联网信息内容已经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规定》第五条将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和落实在即时通讯服务供应商,体现了规定的务实与可操作性。规定指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通过这种将监管权力落实到企业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方式,明确了相关责任关系,也对即时通讯平台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建构伦理,形成共识。产业化、职业化的特征之一,就是职业道德伦理的建构,在互联网新闻传播职业伦理逐渐明晰的同时,微信等移动终端的信息服务产业伦理也在逐步地形成与明确。《规定》第三条指出: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六条更是明确了“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再一次将“七条底线”作为行业伦理标志和社会共识。“七条底线”是2013年8月15日闭幕的“中国互联网大会”上发出的倡议,包括: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时隔一年,在《规定》中重申“七条底线”,可见规章制度制定者对此的高度认同与重视。可以预见,在今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七条底线”将继续成为我国互联网与即时通信等网络传播制度与文化的基本共识。

三、改变的媒介生态

(一)资质决定内容,细分进一步强化。根据腾讯公司提供的信息,微信公众号总量超过580万,新闻类的账号大约占公众账号总量的1%。③在明确了时政新闻的与转载资质之后,原来非新闻类的99%公众账号并不会因资质而受到影响,应该会进一步明确自身定位,占据细分的媒介市场,满足订阅户的阅读需求,提升自身的影响力。而具有时政新闻资质的新闻单位则会加强内容建设,在时政新闻采编和评论上下功夫,提高公信力,成为舆论引导和文化产业的中坚力量。

(二)公民新闻的终端转型。从博客这种传播形式诞生以来,美国已经产生了屡获普利策奖的新闻博客网站赫芬顿邮报(The Huffington Post)以及非盈利网站Propublica、政治新闻博客Politico,这三家荣获普利策奖的博客网站都是典型的公民新闻,例如Propublica就在网站类似报头位置写明:公众利益的新闻(Journalism in Public Interest)。国外研究表明,通过类似SNS等社交媒体,公民的创新能力可以被较大激发,并通过媒体进行传播。④随着资质和监管制度的完善,公民新闻将转型为传统主流媒体平台上的有益补充,采取为新闻单位的公众信息服务提供元素、材料和观点的形式,在保留公民新闻特色的同时,由新闻单位统一。而对具有时政新闻资质的新闻单位,《规定》的出台正是签约、收购、合并个人时政公众号的良机,在提供平台的同时,增强自身原创能力,网罗人才,加强内容管理,提升品牌影响力。

(三)联合发展,同步竞争。《规定》的出台对中小微信公众号有着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对非时政类的公众信息服务管理进行了适度放权,由服务供应商承担管理责任,这使非时政的中小微信公众号有了更大的活跃空间;另一方面,新闻单位等具有传播资质的公众号有了做大做强的政策保障和品牌价值,中小微信公众号的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大。目前微信公众号的盈利模式依然是传统大众媒介的广告主付费模式,(而非读者付费)在《规定》出台之后,非时政媒体的公众号其生存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因此,中小微信公众号联合起来,形成同盟,与新闻单位的媒体账号共存,是政策层面下的理性经济选择。通过联盟共同与广告主议价,从而产生与大型媒体公众号互补或抗衡的可能。传媒生态也因此有了更加丰富的明天。

(四)加强备案,提升安全。《规定》之后,北京、广东、浙江等多地,纷纷加大了即时通信公众服务号的普查与登记备案工作。例如广东省肇庆市要求已开通公众号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备案手续,新微信公众号须在开通后30天内办理备案。这种将《规定》第六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落到实处的做法,将有效改变网络传播生态,落实传播责任,避免谣言扩散,维护社会安全,促进即时通信公众服务健康发展。(来源:新闻与写作 文/何镇飚 编选:)

注释:

①麦克卢汉:理解媒介,何道宽译,商务出版社,2000年,第1页。

②何镇飚:《从FCC看美国的媒介管理及其启示》,《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8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