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投资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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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投资管理办法范文1

1海委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现状

多年来,海委对委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实行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中央级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委财务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的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委审计处通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履行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职责。近年来,海委深入推进事企改革,积极理顺事企关系。实施了华水、中水和龙网公司3大企业与原事业单位的分离,经过企业的整合重组,初步建立了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委机关另外9家投资规模较小的经营实体,日常的经营管理主要由相关事业单位承担,管理模式为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委属企业的经营利润,主要通过劳务输出、技术咨询、房屋租赁等形式回报给海委及其相关事业单位,以补充事业经费的不足。

2海委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海委历来十分重视对外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始终把委属企业的健康发展作为海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海委紧紧抓住水管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强了委属企业的发展研究与资产管理工作,在理顺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开拓市场、提高经营效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使委属企业在改革中不断成熟、发展和壮大,有力地促进和支撑了流域水利事业的发展。

2.1积极推进事企改革,初步理顺了事企关系多年来,委属企业主要由事业单位代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多为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这种管理模式对海委事业的整体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效地缓解了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矛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管理的行政化所带来的弊端越来越显现。比如,业务单一、经营范围狭窄,资本结构不尽合理,资本规模较小、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能力不强、资本运作能力较弱,企业制度缺乏、监管弱化、不能较好地履行出资人的管理职责,等等。因此,事业单位代管企业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委属企业的发展。经过深入研究,2011年7月海委开始实施事企改革方案,委属3大公司脱离事业单位的管理,实行企业的独立运营,初步理顺了事企关系。

2.2组建企业集团,促进了委属企业资源的有效整合为有效配置委属企业资源,2008年海委研究制定了《水利部海委改制组建企业集团实施方案》,经过历时3年多的工作,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以下简称华水集团)的改制重组工作于2011年5月全面完成。新组建的华水集团,以天津华北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水利部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以下简称漳卫南局)德州工程总公司、唐山市潘家口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天津中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水科技咨询公司和天津市龙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企业集团的组建,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资本运营、技术开发、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资源在集团内部合理配置,发挥资源积聚效应和资本运作协同效应;有利于将出资人、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建立权益、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利于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3整合维修养护公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提升为适应水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切实提高维修养护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益,以维修养护企业为主的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所属子公司水利部漳卫南局德州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组建完成。之后,开展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整合工作,漳卫南局的维修养护企业全部整合到德州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工程维修养护公司的长远发展。

2.4实行委机关事业单位代管公司会计集中核算,企业财务管理更加规范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海委实行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有效地提升了财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2011年以来,会计集中核算又扩展到了委机关各事业单位所管的小企业。目前,委机关9家小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已全部归入综合管理中心会计核算科。委属小企业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一是节省财会人员,提高了会计工作效率;二是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有利于对国有经营性资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3海委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海委在对外经营性投资的管理方面成效显著,实现了委属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1)对委属经济发展的战略研究还不够:从水利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还应大力发展委属经济,增强创收能力。目前,委属企业还存在着体制不顺、战略不明、定位不准、人才匮乏等诸多问题,而且我国目前已处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稳步推进与实施期,如何保持委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加强经济政策、发展战略方面的研究。

(2)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虽然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实行审批制度,但是,因缺乏委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具体办法,对于相关的对外投资内部决策和监管程序不太明确,很难保障经营性投资的可行性。另外,企业的绩效考核办法还未出台,企业的经营状况与管理人员的收入不挂钩,难以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对委属企业的管理还应更加规范:在对委属企业的管理方面,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制度,责权利不清,过于监督、疏于监督两种情况并存,难以较好地履行出资人的管理职责。在企业内部管理方面,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够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有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阻碍了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4进一步加强海委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工作的建议

针对在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工作的建议如下。

4.1深入研究委经济发展战略,保持委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深入研究事业单位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对外经营性投资、事业和企业运行现状等实际情况,进行有关专题的研究。

(1)委对外经营性投资的管理体制研究:结合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有关政策,研究建立有利于经济长远发展的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体制。

(2)委属事业单位生存和发展与委属经济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研究:发展委属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事业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而委属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事业单位在人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可从企业的股权结构、人力资源、技术支撑、收益分配等方面,研究一定时期内这种相关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以及提高事企、企企之间关联度的具体措施。

(3)委属经济结构与增长点研究:研究委属经济结构是否稳定、科学、合理以及怎样进一步拓展创收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委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方面,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良经营性资产的盘活等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4)委属经济发展人才开发战略研究:委属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批高层次的人才,应研究人才需求的层次结构(高层、中层、低层)、人才类型(管理型、经营型、专业技术型等)、开发方式(培养、引进等)。另外,对如何充分使用好现有事业在编人员、企业管理岗位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方面的问题,也应一并研究。研究成果应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实用性。对委经济发展战略进行深入研究,将有助于委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2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机制为进一步提高对外经营性投资管理水平,应制定下列内部管理制度:

(1)制定委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工作,应依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出台一套相关的对外投资内部决策和监管制度,对事业单位和委属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进行把关,保障经营性投资的可行性。

(2)进一步完善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尽快出台委属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引进激励与惩罚机制,切实改变目前委属企业很大程度上依靠主要管理人员的思想境界、事业追求和职业操守来经营的状况。

(3)制定对外投资收益分配办法:按照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外经营性投资收益分配的相关办法。进一步明确从事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兼职不兼薪,对外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事业单位的经费不足。

4.3规范企业管理,促进委属企业健康发展对委属企业实施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应做好下列工作:

(1)制定委属企业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对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委实际,制定委属企业管理办法。明确人事、财务、审计等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规定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等内容。

国有投资管理办法范文2

2002年6月,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并从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02年10月份,经证监会批准,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获准筹建标志着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已正式付诸实施。2002年11月29日,证监会、外经贸部就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有关问题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设立程序和业务监管机关。预计2003年,获准筹建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获准设立的时间估计也不会等太长。

QFII进入实际操作,QDII推出可能性不大

证监会与人民银行于2002年11月7日联合下发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随后,国家外管局根据《暂行办法》有关内容,制定并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就托管人管理、投资额度管理、账户和汇兑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规则进行了细化。自此,与QFII相关的法规建设已基本完成,2003年QFII机制将全面启动。

与QFII相比,QDII的资金流向是流出,短期而言对境内证券市场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QDII推出会更为慎重。而QDII机制的推出需要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共识,有较多复杂的技术性问题尚待研究。因此,QDII需要在QFII机制启动运行一段时间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后,才有可能推出。2003年启动QDII机制的可能性不大。

国有投资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税收政策;发展图景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1-0015-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1.04

一、引言

企业年金是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其自身经济状况和管理策略的需要而建立,旨在提高员工退休收入水平的一种员工福利制度。对于政府来讲,企业年金可以减轻公共养老金的负担;对于企业而言,它是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工具,可以实现吸引、保留和激励员工的作用;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则可以提高退休收入水平。正是因为诸多作用,企业年金在西方国家获得了快速发展。随着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企业年金制度备受关注。1991年国务院颁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产生的标志。自此,中国企业年金从无到有逐步完善,至今已经20周年,此时回顾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分析其现状、展望其发展前景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企业年金的历史沿革

20世纪80年代初,政府针对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进行了影响深远的国有企业改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同时推行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摆脱企业保障,逐渐实现企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在制定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时,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创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现称作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员工提供多层次的保障。

1.制度初建(1991―2000)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一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此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将上述决定上升到法律层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464号文件),提出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若干政策意见,包括实施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和经办机构等,明确提出补充养老保险采用“个人账户”管理。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出台,国家关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态度日益明确、思路渐渐清晰。

2.改革试点(2000―2004)

2000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这一方案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明确了我国企业年金采取缴费确定模式、个人账户管理、企业缴费税收优惠、市场化运营管理等政策规定。这种规定意义重大,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一份纲领性的文件。按照规定,辽宁首先进行试点,其他地方也相继试行。

3.走向规范(2004至今)

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待遇给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投资运营、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范,确立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同年又出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市场服务主体行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此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明确了理事会和法人机构两种受托模式、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市场化投资运行规则、监督管理等。2011年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从此,企业年金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三、我国企业年金的现状和评价

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企业年金已经初具规模,无论是参加职工人数、参加企业数还是基金积累情况都获得较快增速(见表1)。同时,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基本形成。2004年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建立应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来决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的缴费确定型制度,采用个人帐户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也进一步规范,2011年实施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信托制管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强化受托人的法律责任,确保企业年金受益人的权益。建立分权制衡的基金治理结构,形成由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管理结构,各司其职,各担其责,相互制衡。

虽然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已具规模,制度框架也基本形成。但从总体上来看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企业参与不积极。企业是企业年金的主体,由于部分企业的经营困难、利润微薄;因外部政策环境不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当前劳资关系的失衡、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使企业完全掌握控制权,员工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再加上企业的管理理念的落后,导致很少企业愿意花钱去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这直接影响了我国企业年金20年的建设与发展,速度缓慢且覆盖面偏低,比如2009年,参于企业共3.35万家,企业参与率仅不到1%。

同期,德国的企业参与率是64%、美国46%、英国47.1%、意大利10.6%。如果说欧美发达国家制度建立的时间早,发展成熟,那么与转型国家相比,中国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与之相近,但发展速度明显慢于他们。如捷克企业参与率45%、匈牙利31%。我国就业人口企业年金参与率也持续偏低,2009年仅为1.3%,而英国为59.1%,美国是57.7%,差距悬殊[1]。

2.发展水平不平衡。在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中还具有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种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业之间不平衡。在1998年,国务院原来批准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五行(四大国有银行与中央银行)一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十一行业(铁道、交通、邮电等)全部移交地方统一管理,这些行业养老保险在实行地方统筹时都不同程度的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2000年末上述行业有4185个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占同期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数的25.8%;参加职工395.77万人,占全国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的70.6%[2]。这些行业的企业年金建立早、规模大,已是中国企业年金的主体。而其它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态度消极、发展缓慢。二是地区之间不平衡。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地区之间差异较大,大型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主要都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等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企业相对实力较强,能够提供良好的员工福利,企业年金计划多数是在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三是职位之间不平衡。有的企业只为管理人员建立企业年金,而不包括普通员工。或者是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之间缴费水平差距明显。企业年金加剧了工资分配的差距,形成新的不平等。

3.治理结构不健全。我国企业年金当前采用的是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信托模式治理结构。企业年金委托人(企业和职工)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信托关系,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之间表现为委托关系。随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关于企业年金的管理日益规范,但当前仍有不合理之处。特别是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上述两个办法都没有提及企业年金管理主体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年金基金信托合同时规定:如果是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违规或者违约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先行赔偿,再由受托人向责任方追偿。这实际上让受托人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按照《信托法》的原则和规定,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负有全部责任。而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之间是委托关系,签订委托合同,仅对委托合同中确定的义务承担责任。而合同具有不完备性,加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复杂性,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很可能在不违背合同的情况下做出损害受益人的行为[3]。相比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的责任小、规避风险机会多,这也埋下了道德风险的种子。并且在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分配和费用方面四个管理主体分别收取,受托人没有分配权,其中受托人管理收费最低,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过低的管理费用显然会影响到其管理职能的发挥。权责失衡,对于受托人显失公平,对于受益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4.税收政策不完善。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税收政策的鼓励,我国企业年金20年来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政策不完善导致的。虽然从1991年开始国家就提出倡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但直至2000年国务院才在《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规定试点地区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授权各省自定税收政策,于是各个地方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优惠比例从4%至12.5%不等,相差悬殊。2008年,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将全国的企业年金的税收制度统一起来。紧接着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至此,将全国的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比例统一调整为5%。

关于企业年金中个人所得税此前一直未做明确规定,直至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个人缴费课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主要涉及缴费、投资、领取三个阶段,国际通行的做法是EET模式,即缴费和投资环节免费,而领取环节征税,这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但从当前的政策来看,我国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是TEE模式,即缴费征税、投资和领取免税。我国企业年金的关于企业缴费的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姗姗来迟,严重影响了企业年金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图景

截至2010年,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积累为2809亿元,与此前业界预计的万亿规模相差甚远。世界银行曾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将达15万亿人民币,届时将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从当前发展的速度来看,这种展望过于乐观。十二五规划提出关于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计划,但中国企业年金要获得快速发展还需跨越重重阻碍、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改革应从两方面着手,内部的制度构建和外部的发展环境。

1.从内部制度构建来看。一是需要改革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已形成了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信托治理结构,但市场运行过程中受托人的中心地位却名不副实,受托人权小责重,并且竞争激烈。应当明确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并与受托人或受益人之间形成信托关系,由《信托法》约束。二是需要改革企业年金方案设计。许多企业对企业年金的态度消极,是因为对企业年金缺乏了解。企业年金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企业年金可以根据员工的工龄、职称、岗位、学历、绩效等因素而设计,起到吸引、保留和激励员工的作用。

2.从外部发展环境来看。一是应当完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目前国家对企业的缴费的税收政策做了统一,但针对员工的税收政策仍存在不合理现象,应当按照国际上普遍经验对缴费和投资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再征税。二是应当完善资本市场。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的管理模式,资金需要长期积累,资本市场的不规范影响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发展。当然,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改革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郑秉文.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滞后的政策思想束缚分析[J].中国人口科学,2010(2).

[2]杨老金.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现状[J/OL].省略/index_lm/2010-09-21/news12

国有投资管理办法范文4

一、治理工作重点 二、专项治理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

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项目决策和审批时,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对重大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或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以及索贿受贿等行为。

2、完善水利行业发展规划体系,把发展建设规划作为项目审核批准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行业准入标准,研究出台地方水利投资指导意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国内建设标准,完善地方水利建设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

3、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经费正常保障机制,提高前期工作各环节的质量和水平。严格执行政府水利投资管理规定,加强项目概算审查和调整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规模。提高服务水平,发挥项目决策的专业参谋作用。

责任科室:业务股、工管站、水保站、人饮办。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规范招标活动。要在政府水利投资项目中推广使用标准文件,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

2、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行为,加强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的监督管理。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招标投标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和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

3、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防止规避招标,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4、加强建设实施过程监管,制定和执行建设程序制度,督促建设各方按规定订立合同和履约。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业务工作的监管。

责任科室:业务股。

国有投资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石油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01

一、投资项目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监督的机制、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

从管理体制看,目前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决策者和项目实施者“三位一体”,相互之间没有相互制约的关系,也难以形成相互监督的投资管理体制。尽管我国已经有了相关法律、规章,如《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相关制度,项目在决策、招标和实施过程中就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如在招标阶段,有些工程没有实行招投标制,流于形式现象时而有之。

(二)项目监督的机构、人员、职责不落实

目前石油企业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决策、投资安排、组织实施、竣工结算由不同的管理部门进行分头管理。没有一个自始至终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项目组也多是临时组建,“项目上马建班子,项目完工散摊子”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三)项目管理与监督在不同环节开展的不均衡,项目决策监督空白

随着项目管理的实施,油田在项目监督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就项目不同环节的监督情况看,开展的不平衡,项目决策的监督还处于空白领域。可研本身是对拟建项目技术上、经济上及其他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目的是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给工程设计等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但是许多投资决策者不重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而盲目决策,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不仅关系到现行的投资管理体制,也涉及到目前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与监督机制问题。

二、投资项目监督的环节与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督

项目前期工作监督包括项目法人(经理)的选聘情况、决策情况、前期文件的编制深度和真实性、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及设计情况等。

前期文件监督的主要内容有:是否按项目管理的要求选聘项目经理,前期文件的编制是否出现错、漏现象,编制深度、投资估算和效益评估是否达到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标准。

对项目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是否有“拍脑袋”项目、是否有仅为表现政绩的项目。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尊重客观规律,是否把投资回报作为决策的必要条件等。

项目设计监督的重点是在设计过程中是否有任意提高标准、增加功能,是否有随意进行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项目设计是否超过投资计划:设计变更增加投资是否超出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等。

(二)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

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包括施工内容、施工标准、施工质量、投资控制、项目进度等。施工内容和施工标准的监督,主要监督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无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有无擅自增加施工内容,有无擅自提高施工标准,有无投资超支的情况,是否按计划项目运行时间表组织施工等。项目监理人员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负责。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其返工,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三)项目竣工验收、结算的监督

项目监督部门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监督的重点是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施工内容与计划批复是否一致,施工标准与设计标准是否相符,竣工验收的材料是否齐全等。结算运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是监督采用的定额标准,是否按期结算,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等。

三、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督需要完善的措施

要做好对石油企业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关键在于深化改革,从体制、机制、职能等方面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应加大力度,改进方式,完善程序,注重实效,逐步形成以公司为主体、以企业自身监督为基础的上下互联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创造条件向多元化监督约束方向发展。

(一)建立投资监督机制

石油企业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国家作为出资人,公司作为一级法人,代表国家实行投资管理权,是投资主体。因此,公司也应该是投资监督的主体。为保证石油企业投资方向和决策的正确性,公司应成立项目决策监督机构,实行对各事业部等投资决策部门的监督。各石油企业也可设立分支机构,由公司统一领导,统一行使监督职能,并把监督的重点放在项目决策阶段,重点监督企业投资决策层。同时还要建立投资项目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对违反报告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制订并完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要使项目监督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就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且这一制度要有统率企业各管理层的功能。因为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涉及到现行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体制、计划、劳资、财务、供应等多方面、多环节,因此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就必须由公司统一制订,并要求这一管理办法能与其他相关的管理办法相互衔接。通过明确项目监督部门、监督对象和监督部门的权力、责任与义务,使各石油企业在进行项目监督时有章可循。

国有投资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和市国资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所属企业)。

第三条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

(五)企业投资决策坚持审慎原则,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投资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

(二)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股权类投资;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

(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考虑到金融类投资在管理上的特殊性、复杂性,目前暂不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今后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论证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投资的分类管理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和核准管理,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管理办法操作。

第七条非金融类投资限制严格限制非金融类企业从事委托理财和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金融类企业(银行、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及其上级国资公司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投资监管的职责

第八条市国资委职责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企业的计划外投资项目;

(三)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六)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九条市国资公司职责市国资公司是投资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四)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五)开展投资分析,组织投资管理,报告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六)对所属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财务总监职责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是对监管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监管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参与审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三)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或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含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登记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书与相关文件、资料;

(二)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

(三)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四)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五)投资项目汇总表。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程序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国资公司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建议书)等相关文件或者材料;

(二)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公司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公司反馈审核意见;

(三)市国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国资公司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四)市国资公司将经审议决定的正式年度投资计划、董事会决议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为:

(一)投资方向与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二)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相匹配;

(三)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四)投资是否与其它市属国有企业类同或重复;

(五)投资行为是否过于分散(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市国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五条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市国资公司应在当年度7月底之前将年度投资计划上半年实施情况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公司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金融投资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与核准管理

第十六条备案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单项投资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10%且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或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备案材料属于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评审意见;

(四)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五)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备案工作时间市国资委自受理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核准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一)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或单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三)对企业发展或出资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项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政府要求市国资委履行核准手续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核准程序和材料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在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由市国资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国资公司应在投资项目专家评审通过并召开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申请核准材料:

(一)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四)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五)投资意向书;

(六)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核准工作时间市国资委自受理核准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企业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核准意见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第五章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材料真实性市国资公司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证明的,市国资委在查实后,有权终止投资项目的实施或要求企业按程序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变动管理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市国资公司应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市国资公司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额超出计划或预算20%(含20%)以上的;

(三)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四)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限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一年内未实施的,市国资公司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其它申报事项凡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公司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评估市国资公司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内,需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出具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审计或后评估市国资委对备案、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根据需要组织项目审计或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