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税收风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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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税收风险

物业管理税收风险范文1

关键词:“营改增”;物业管理行业;影响;策略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服务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伴随着我国财税制度改革的科学化发展,“营改增”是我国流转税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的改革对于促进第二、第三产业的融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营改增”试点的实行情况来看,对一些行业的影响较为明显,很多企业和行业的税负得以下降,真正提升了企业的财务绩效水平。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营改增”的实施主要是为了实现我国服务行业税负的整体下降,为全面推进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为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创造条件,为更好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保障。在“营改增”前,企业征收的营业税是无法进行抵扣的,这就造成我国一些税收项目存在交叉征税、重复征税的现象。我国在这一大环境下进行税收体制改革,恰如一缕春风吹进企业,企业在减负同时也使广大消费者获得了更多的实惠。就目前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状况来看,此次改革是流转税制的创新与发展,是全面推动增值税快速变革的助推器。从“营改增”的改革内容来看,不是简单的税务管理或财务会计核算处理改变,而是会影响企业管理多方面的重大变革,将对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模式、资质管理、供应商选择、管理环节、管理流程等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和挑战。如何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实施“营改增”?如何做好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措施,这就是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必须要正视和思考的问题。

一、“营改增”的实施对物业管理行业产生的影响分析

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项改革与发展都得到了顺利实施。“营改增”作为税制改革中的一项重头戏,不仅有助于企业税负的降低,更有助市场经济活力的完美释放,这对我国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营改增”的实施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也逐渐凸显出来。

(一)从长远看促进了物业管理行业的进一步持续发展

“营改增”的实施,是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历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它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物业管理服务业中,对于物业管理的收费并未形成良好的、有序的、完善的价格机制,再加之物业服务行业的税率偏高,导致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税负较高。在实施“营改增”后,企业进入了增值税管理体系中,这对于进一步提升、规范财务核算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物业管理行业为了尽快适应“营改增”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必须在内部管理与控制上下功夫,全面扩大市场的规模,采取集约化经营与精细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应对新形势下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变化。另外,“营改增”的实施,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完善了抵扣范围和税率,对于促进行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的升级与转型奠定了基础。因此,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营改增”实施后抵扣链条的逐步延伸和拓展,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可抵扣项目会不断增加,由此带来的减税效应的范围也会不断扩大,从而为更多的企业提供减负优惠。可见,“营改增”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二)从短期看物业管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自从我国税制改革开始后,我国一直沿用的是13%和17%的增值税税率。“营改增”的试行与实施增加了两档税率,即:6%和11%。在“营改增”前,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的是税率为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的是税率为6%的增值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由于企业的特殊性,其经营成本中所占比例最高的就是人工成本,占到经营总成本的70%左右,这些成本是不能产生进项税额的,再加之税率的提升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可见,在短时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将会出现不降反增的现象。但是,如果能够对保障房物业和商品房物业分别按照3%和6%的税率征收,并享受原有的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如果再加上“营改增”财政专项资金补贴,那么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物业管理行业税负增加的现象将会得到改观。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上的影响

在“营改增”后,物业管理行业纳入到增值税的体系中,这对物业管理行业是一个新的挑战,对物业管理行业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财务制度、统一核算口径、保证财务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等财务管理行为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另外,“营改增”的实施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现象的发生,弥补了征税中存在的漏洞,全面扩大了税负效应。这对物业管理行业扩大市场规模极为有利。

二、物业管理行业实施“营改增”的有效对策研究

(一)积极进行前期市场调研

这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成立专门的“营改增”专门领导小组,做好前期调研和各种准备工作。例如:企业可以针对本企业前3年的营业税的上缴情况进行市场调研,并对未来3-5年的行业发展和营改增的影响进行科学地预测,制订增值税内部控制体系和工作流程,建立增值税全流程跟踪管理制度。再例如:对于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全面夯实、规范经营管理中的基础环节,为行业转型与发展奠定基础;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研制出本企业的“营改增”具体应对方案,最好对相关数据的测算,争取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争取税收优惠和国家的财政支持,以便进行更好地税收筹划。

(二)进行完善的税收筹划

物业管理企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应正确解读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提前应对和防范营改增后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和税务风险,并提前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企业而言,应尽量通过酬金制的收费模式来规避经营风险的发生;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而言应该尽量通过包干制的收费结算形式力争在国家允许的政策和法律范围内少缴税,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正确处理好企业的各项纳税事项,帮助企业更好地规避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三)合理安排资产购入的时间

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在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时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因此,企业一定要选择好固定资产购入的时间。如果企业不能够及时进行筹划而是被动适应经营的需要,那么企业也就无法得到全面发展。物业管理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一定要注意:购进项目的资金占用情况、库存管理费用的情况,市场价格的风险。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经济,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这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十分必要。

综上所述,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而言,进行“营改增”是一项全新的重大事件,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正确面对,抓住机遇,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为促进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向着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奠定基础,为使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尽快适应发展的需要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吴鸿根.营改增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及对策[J].上海房地,2014(05):46-47.

[2]潘明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效应分析与改革建议[J].财政研究,2013(12):64.

物业管理税收风险范文2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对策;物业管理公司

我国从九十年代开始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存在和征收的税务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大背景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程度不断加深,新经济形势下,各种货物和劳务之间的分界线已经越来越不明显,两种税种同时征收的税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走向世界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在税制征收中也存在固有的制度缺陷,税制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当前阶段物业管理行业的税负偏高,两种税种同时征收并存的局面让物业管理行业更是难以拓宽发展领域,对其物业管理行业松绑,使其税负更加公平合理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企业开始进行“营改增”的改革。

一、“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影响的浅析

这几年随着“营改增”在我国不断的发展和完善,2016年作为“营改增”的收官之年,怎样使物业管理企业面对新的发展环境,克服掉负面影响,比如短期内税负会较大幅度的上升等问题,还需要全面的梳理其影响,做好应对税制改革后降低负面影响的工作,税制平稳的过度,这是物业管理企业在税务方面工作的关键点。“营改增”对我国物业管理公司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营改增”能促进物业管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的实施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物业管理的现代化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现行的物业管理收费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系,导致物业管理企业出现税负过重的现象。“营改增”实行后,物业管理行业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解决两税种并存征收时,抵扣混乱,抵扣链存在断层而导致税负加重的弊端。从企业长远发展看,“营改增”税制的实行使得企业税收更加统一,抵扣链条断层混乱现象逐步消失,可以抵扣的进行税额大幅度增加,减少企业的负担。因此,实施“营改增”后很明显的提高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经营水平。

(二)“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利润增减变动的影响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在短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会出现不降反增的反常现象。对小规模纳税来说,税率下降的情况下,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收入。但是对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来说是很大不同的。首先从制度本身讲,我国此次“营改增”在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1%和6%的两档税率。直接结果是物业管理公司从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更变为6%的增值税,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此外,不容忽视的一点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成本中,绝大比例的成本由固定成本和人工薪酬为主的劳务成本,这些成本是不可能产生进项税额的,这就导致了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当少,双重作用之下,物业管理公司短期内税负会出现不降反增的现象。典型的例子是,物业管理企业保安、保洁人员的工资支出,食堂购买蔬菜等农产品难以获取增值税进项税的专项抵扣等都会在短期内增加公司的支出,对公司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营改增”能够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这对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监督体系统一、统一财务核算口径、提高物业管理公司财务批露报告数据的真实可靠性等行为有着正面的作用。在进行税制改革后,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的重复、混乱征税现象被解决,填补了征税漏洞,简化了财务核算,让给多企业获利,尤其是物业管理公司这种微利企业。此外,“营改增”的实行也对加快了调整物业管理行业的产业结构,扩大市场范围起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

二、物业管理公司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的建议和对策

(一)积极的做好税务筹划,为合理合法避税提供参考和建议

物业管理公司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必须及时了解和把握相关的税收政策的变动,提前基于政策法规进行合理有度税收筹划。首先,税收筹划要立足于本企业,着眼于本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由专门的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全局统筹规划。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自身的定位,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针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策略。比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务必采取以酬金结算的收费模式来降低纳税的数额,相反对于一般纳税人,则采取包干、转包的模式来减少税额的支出,在采取不同的策略的时候一定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争取最大额度的税收优惠,不可逾越法律的红线,造成企业和国家利益的流失。此外,还需要合理划分收入,因为不划分收入将从高税率征收,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税负。与此同时,要合理的安排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经营事项,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服务对象,争取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限度。

(二)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管理的力度

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顺利实行“营改增”的前提,票据是增值税缴纳、抵扣的有力合法的凭证,这就对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务必要严格遵守我国对增值税征收的相关法律规章。此外,务必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流通、销废,依据企业有关制度进行。比如:对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揭发,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立刻向税务机关做备案等。增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个环节的管理,强化税收风险观念和意识。

(三)提高物业管理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完善公司财务管理体系

在新的税务体系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更新自身的管理理念,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的观念和思想意识。企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良好配套的财务管理体系,一个公司管理水平的高低河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管理的水平。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根据当前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完善自己的财务管理体系。因此,必须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和防止企业非法现象,比如私自挪用资金等现象的发生,防止企业资金的非法流失。不容忽视的是还应该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构建企业内部完善的控制机制。

(四)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营改增”行政模块的优化力度

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营改增”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主要有:保持原有的财务税收补贴,保持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部分收入减免税收等积极的优惠措施,以保证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运转。此外,还需要扩大简易征收的范围,这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压力,增强其资金的持续运转。实施保障性住房,比如廉价公租房的税收优惠,通过降低廉租房用户的税收压力来策应物业管理企业税负的减免。最主要的是政府的一些列的补助要降低其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要求,惠及更多的物业管理公司。

三、总结

我国“营改增”的税制的改革,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当务之急是物业管理公司抓住机遇,积极的借助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筹划自身税务,完善和更新自身的财务管理体系,尽快融入到新的发展环境中,使其自身税务核算更加规范合理,以此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进而促进物业管理公司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苏浩宁.“营改增”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财经界,2016(4):322-333.

[2]王晓晶.浅谈物业服务企业的营改增[J].商,2013(11):171.

[3]吴鸿根.营改增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经界,2014(5):46-47.

物业管理税收风险范文3

关键词 企业 成本 管理

一、“一厂两制”企业概念

“一厂两制”企业是指为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存在共用人员、辅助设备、设施及场地等情况的两个企业。例如,AD公司在其现有厂址基础上扩建两台发电机组,该扩建两台机组成了AF公司,AD公司和AF公司为两家独立发电公司,但由一套经营管理层负责两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存在公用共用人员、辅助设备、设施及场地等情况。

二、“一厂两制”企业成本计量存在问题

“一厂两制”企业公共成本主要集中在以下八个方面:一是两厂共用一个煤场,采购燃煤共同混合堆放,各自发电用煤难以区分各自采购燃煤问题。二是两厂公用助燃油油罐,日常发电运行使用燃油锅炉助燃各自使用量问题。三是两厂公用设备发生购入电力费,如何分摊购电成本问题。四是通过公用设备加工生产物料(如除盐水、石灰石及浆液、氢气及启动蒸汽等),需要区分各自耗用量问题。五是两厂公用资产折旧费、修理费问题。六是两厂公用生产用水或厂区公共部分用水问题。七是两厂公用人员人工成本问题。八是发生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等管理费用难以单独明确区分归属问题。

三、“一厂两制”燃煤火电企业成本分摊原则

为保证企业正确核算经营成果,有效规避税收风险,需要选定科学、合理的规则对一厂两制企业共同提供生产服务而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分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合理划分公共成本,确定出总体分摊基本原则:一是以资产产权为界限,谁的资产由谁负责维护管理,谁使用由谁负担费用。二是凡能确定仅为某一方产品生产服务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就直接由该方产品负担。三是不能分清为某一方而为双方产品服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应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成本费用的分摊。

根据以上基本原则逐项分析各项成本内容,确定出各成本分摊原则:

(一)燃煤费用

由企业其中一方统一负责燃煤计划、采购、储存、核算、调拨燃煤管理方式下,应根据各方当月发电、供热实际耗用标准煤量比例分摊燃煤费用。第一,各方根据当月入炉原煤量和热值计算本月本方实际标煤消耗量(含水分差和储存损耗),以各方标煤消耗量比例来分摊当月总的燃煤费用(含水分差和正常储存损耗),作为各方当月燃煤费用。第二,燃煤调出方当月按照入炉原煤量和燃煤费用作为调拨依据,向燃煤调入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燃煤调入方月底燃煤库存为零。第三,燃煤调入方每月应分次向燃煤统一管理方支付燃煤采购预付款,月末按实际分摊的燃煤费用核减燃煤采购预付款。

(二)燃油费用

由企业其中一方统一负责燃油计划、采购、储存、核算、调拨燃油管理方式下,燃油费用分摊原则上根据各方当月发电、供热实际耗用的燃油量计算。第一,若各方安装了燃油流量表计,则燃油耗用量按各方表计计量数量确定。若各方没有安装燃油流量表,各方燃油耗用量按照当月各方生产统计的油枪投运时间以及油枪出力计算的燃油耗用量对当月总的入炉燃油量进行分摊确定。第二,各方当月入炉原油价根据燃油统一管理方当月核算的入炉原油价确定。第三,燃油调出方当月按照以上确定的燃油量和燃油价向燃油调入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燃油调入方月底燃油库存为零。第四,燃油调入方每月应分次向燃油统一管理方支付燃油采购预付款,月末按实际分摊的燃油费用核减燃油采购预付款。第五,燃油统一管理方定期清理油罐形成的燃油减少,应按各方机组容量分摊。

(三)购入电力费

若只为某一方生产服务而发生的购入电力(包括一方使用另一方的厂用电),直接由该方负担。各方公用设备使用电力按照各方当月发电量分摊计入成本。

(四)水费及水资源费

第一,若只为某一方生产服务而发生的水费及水资源费,就直接由该方负担。第二,若各方安装水流量表的,则耗用水量按各方当月表计计量数量确定。若各方没有安装水流量表或共用水表,则各方按照当月发电量(供热量)和发电水耗(供热水耗)计算比例分摊确定。第三,水的合理损耗和运营费用按各方当月用水量比例分摊。第四,厂区公用部分用水按各方当月用水量比例分摊。

(五)材料费

第一,若能确定只为某一方产品生产服务而发生的材料费,就直接由该方产品承担。第二,生产管理用车辆当月发生的油费应按照车辆资产归属方承担。第三,需要通过公用设备再加工生产物料的(如除盐水、石灰石及浆液、氢气及启动蒸汽等),如果各方分别存在计量表的,应根据表计数分别计算各方应承担材料费;如果共用或没有计量表的应根据当月发电量、供热量,考虑入炉煤含硫量等指标计算比例分摊各方材料费。

(六)职工薪酬

若只为某一方生产而提供服务的人员职工薪酬直接由该方负担,如生产人员等。若为各方生产提供共同服务的人员职工薪酬由各方平均分摊,如管理人员等。

(七)折旧费

第一,按照各方拥有的固定资产分别计提,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第二,相互使用对方固定资产用于提供本方生产服务的,由各方按照一定标准向对方收取使用费。

(八)修理费

第一,若只为某一方产品生产服务而发生的修理费,就直接由该方负担。第二,对双方公用资产而发生的修理费,由各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摊发生的修理费。

(九)财务费用

按照各方贷款实际发生额计入本方期间费用,各方之间如发生资金相互拆借时,各方应按占用资金总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别确认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

(十)管理费用

第一,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若只为一方生产而提供服务的人员发生的该费用直接由该方负担;若为两方生产共同提供服务的人员发生的该费用由双方均摊。第二,保险费、租赁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外部劳务费、董事会费、技术监督服务费等按各方实际发生额列支成本。第三,绿化费、会议费、党团活动经费、业务招待费、业务费、物业管理费、公安消防费、团体会费、环卫费、防汛费等由双方平均分摊进入成本。

四、“一厂两制”成本分摊建议

(一)对“一厂两制”成本分摊树立正确认识

随着国家财经税收管理越来越规范,成本合理计量不仅是企业加强成本管理需要,也是企业有效防范税收风险重要保障。由于“一厂两制”两家企业分属于不同股东方,公共成本分摊不合理也可能引发股东方质疑,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影响股东各方合作,将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明晰的成本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需要切实树立起对“一厂两制”成本分摊的正确认识。

(二)“一厂两制”分摊标准要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物业管理税收风险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清算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税收也随之升高,税收数额比较大,一般占项目收入的12%左右,一般一个房地产项目的税收总额都有数千万,有的甚至高达数十亿。房地产管理人员和财税人员如果可以制定科学完善的税收筹划方案,不仅能够减少企业税负压力,也能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在减少企业税收风险的同时,帮助企业健康发展。虽然大多数企业都知道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利润最大化,但仍有大部分企业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详细的筹划策略,导致企业税收筹划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还有的企业只关注眼前局部利益,没有着眼于企业长远的整体利益。基于以上背景,探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及清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与清算概述及其意义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1](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具有征税面广、按次征收、实行超率累进税率,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等特点。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合法合规条件下,科学合理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的资金额度。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房地产企业在合法合规合理范围内,通过采取不同的缴税渠道、采纳合理的缴税时间等方法和手段,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成本的目的。从房地产企业角度来说,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起到的作用主要有两点:第一,便于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当前我国在土地增值税税收法律体系上有待完善,一方面减免税相关要求缺少规范性,另一方面税率设定缺少合理性和科学依据。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能够对现有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探究,及时找出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完善相应法律机制[2]。第二,可以有效提升房地产企业整体效益。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可以提高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效率,并且强化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结合现有的法律保证,降低土地增值税,从而保证企业的整体利益。

二、当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收入问题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过程中,普遍存在收入不规范等问题,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房地产企业不重视纳税筹划工作,工作实施不及时,有的企业在销售房产项目时没有第一时间申报销售金额;有的企业推迟结算工程,将预收购房资金或者本期收房资金长时间记录在往来账目中,作为调整效益的依据,在结转收入过程中缺少实效性,没有及时开具房地产专用发票。二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于直接销售的房产项目,采取一房一价方式,存在销售金额和实际记录金额不相符的情况,影响最终筹划和清算结果。

(二)费用扣除问题房地产在成本费用扣除过程中,存在随意扣除或者混淆扣除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存在虚构工程项目或者虚构工程量等现象,例如,在虚构工程项目中虚假编制工程决算规划方案;或者在税务部门中,利用建筑发票进行减税。二是降低成本归属期比较混淆,在成本结算过程中随意控制,一些企业没有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要求做好成本明细划分工作,将不同工程项目成本相混淆,或者把结束施工和没有结束施工的项目成本相混淆[3]。三是存在虚增扣除项目现象,有的把物业管理费用、车库管理费用等纳入到住宅成本中,还有的把不具备产权的车库销售给业主,无法保证增值税筹划和清算结果的真实性。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的相关策略

(一)应用合理税收优惠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过程中,为了保证工作结果,需要对工程项目类型进行合理划分,并独立核算出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仅仅包含了普通住宅,也有可能涉及各种不同类型的房产项目,所以结合不同类型房产项目核算土地增值税,从而让购买普通住宅的居民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合理避税的效果。根据现行税法要求,纳税人在向外销售自身建设的普通住宅过程中,增值额不大于扣除项目数额的20%,则可以获取免除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4]。如果增值税率大于20%,则应结合不同增值税率及增值额核算出土地增值税。与此同时,纳税人如果能把住宅预售价把控在合理范畴中,并在保证自己利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控制好产品价格,且把土地增值税率控制在20%以内,就可以实现免税。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项目前期户型设计阶段,尽可能多设置普通住宅,合理利用普通住宅“增值率低于20%以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效益。但是也应避免“普通住宅越多越好”的认识误区。有的房产项目,项目类型多样化(同时含有高容积率的高层住宅,低容积率的别墅、商业公寓、写字楼等多种类型),售价差别化,面积小的高层住房售价低增值率低,面积大的别墅住宅售价高增值率高。此时应该逆向思维,反其道行之:拉大低售价高层住房的面积到非普通住宅,与大面积的别墅住宅合并为一类清算类型,从而拉低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降低土地增值税金额,提高企业利润。

(二)加强利息支出管理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时,产生的利息数额,在应用利息数值土地增值税核算过程中,应采取两种核算方式。首先,结合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数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如果在5%以内可以扣除,这种方式主要应用在无法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中。其次,结合实际扣除利息情况,但是扣除的数额没有大于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数额。由此可以得知,这两种扣除方式存在一些差异,在应用要求上各不相同。房地产企业应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最佳的计算方式。

(三)选择最佳清算时机预征主要指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以后,通过合理预征率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和清算。在我国,当前土地增值税征收采用的方式主要以预征方式为主。这种方式需要房地产企业根据预征率,把获取预售资格以后的销售收入当作计税依据,之后在满足项目清算要求的情况下,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处理。但是,实际上我国不同地区政府部门对预征率提出的要求有所差异,在实际预征过程中,如果出现应缴税额低于清算过程中纳税数额时,应推迟清算;在应缴数额高于清算过程中应缴税额时,应尽早清算。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筹划过程中,应该合理设定公衡项目清算时间,在土地增值率高于土地增值率平衡点时,需要推迟清算,在低于土地增值税平衡点时,需要提前清算。房地产企业应时刻关注清算时间,在工程项目符合清算要求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好清算时间点,让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更加合理、规范、优惠,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

(四)明确可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项目金额在土地增值税及增值税确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合理设定可扣除项目数额,能够减少土地增值税税收压力。通过做好土地增值税筹划工作,能够让房地产企业税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高。在整体上,企业税收效益随着可扣除项目数额的提高而增加,所以,在可扣除项目金额确定过程中,应尽可能满足税收筹划要求[5]。在确定可扣除项目数额的情况下,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合理设定数额,顺利实现企业税后效益目标,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效果。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确认扣除项目时,要特别关注以下三种特殊清算。一是无偿提供给业主的停车场,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幼儿园、学校等配套设施,其成本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予以扣除。但如果是有偿提供的,不能作为扣除项目予以予扣除。二是列入质量担保的工程安装费用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且该费用必须要有施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定要注意,因为工程延期导致的土地闲置费用,不能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三是开发过程中建造的供工人居住的板房、供销售的销售中心等产生的费用可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6]。

(五)优化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因房地产企业根据四级累计税率进行清算处理,在开展土地增值时清算工作时,企业应密切关注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若造成税率累进则会大大提高企业税负。比如,普通住宅需要参考免税零界点定价系数进行设计,单纯的提高售价,不一定能带来利润的提高,尽量把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避免造成售价提高,利润反而降低的现象;如果不是普通住宅,或者住宅在房地产金额市场中行情比较理想,如果提高房地产销售价格,土地增值税也会随之产生,且随着销售价格的增加而增加。

物业管理税收风险范文5

一、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风险

1.税收风险。

就目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例说明。《通知》明确规定: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各种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据了解,根据1998年上海财税局出台的房产税收政策,上海市民出售房产取得的售房收入所应缴纳的各种税种统一按5%综合征收。而按照此次政策规定,非居住用房投资者负担的税费要远大于5%。举例来讲,银行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期限为1年,估价时点抵押物的评估值为5500元,抵押率为49%,符合银行的相关标准条例规定。如果完全以市场接受的价格来测算贷款风险,抵押物是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足额回收贷款的风险比较小。但按照目前税收制度,个人转让非居住用房涉及到的五项税:①是按房价的0.05%缴纳印花税;②是按转让价与购进合同价的差价的5%缴纳营业税;③是按营业税额的11%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④是按转让房产所取得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指购进房价加可以扣除的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的部分,税率为60%;⑤是个人所得税20%。以“公司的抵押物处置为例,抵押房产原始价格为1200万元,考虑到目前房价波动等因素,假设以拍卖价格为4200万元计(单价约2.1万元),应缴纳税收如下:

(1)印花税:4200×0.05%=2.1万元

(2)营业税:(4200-1200)×5%=150万元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整治费:150×5%=16.5万元

(4)土地增值税:

增值金额3000万元

可扣除项目1200+2.1+150+16.5=1368.6万元

应纳税金额4200-1368.6=2831.4万元

纳税金额累进684.3×30%=205.29万元

684.3×40%=273.72万元

1368.6×50%=684.3万元

94.2×60%=56.52万元

土地增值金额205.29+273.72+684.3+56.52=1219.83万元

(5)个人所得税:[4200-(1200+168.6+1219.83)]×20%=322.314万元

拍卖“公司抵押房产应缴纳税收合计为1710.744万元,拍卖后价款为2489.256万元,再除去拍卖费用210万元(约为拍卖价格的5%),可以用以偿还贷款的金额仅为2279.256万元,远低于贷款本金(2700万元),风险显而易见。另外,在拍卖后,如不能提供抵押物购入时的原始发票,增值税将按照拍卖价格计征,这样纳税金额将进一步提高,风险增大。就上述测算看,税收占房产增值额的50%左右,增值额越大,税收越高,实际可以用以归还贷款的款项也相应减少,而60%左右的抵押率仍具有一定的风险。

2.抵押物风险。

抵押物风险主要包括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抵押物价值下跌、抵押物处置风险等。

从目前看,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主要指以下情况:①是在一些地区,由于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完整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由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构成,但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各行其是、缺乏协调,许多房屋并无土地使用权证,房产管理部门也在不问土地使用权性质、不查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对房屋单独办理抵押登记。由于土地权利的不确定性,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②是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设定抵押权。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出现较多,也存在于一些地区的自建房贷款中。因国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了严格限制,银行在处置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时,将面临政策障碍,即便能够处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抵押物价值下跌风险主要指由于房价回落、抵押物折旧、毁损、功能落后等原因导致价值下跌,不能足额抵偿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的风险。一般而言,房屋作为耐用消费品,还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但在房地产炒作资金撤离、地区经济进入衰退期、房地产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房地产价格会出现整体性下跌。此外由于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周期很长,抵押物价值下跌始终将是笼罩在银行头顶的一片乌云。

抵押物处置风险是指因法律或事实原因,银行对抵押物不能处置、或处置成本很高的风险。目前,与抵押物处置最密切的主要来自于法律规定的风险。而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中的90%以上是抵押贷款,只有不足10%的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以下简称《规定》)直接涉及到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问题。《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执行”。从法律后果看,《规定》第六条造成银行抵押权被实际悬空,第七条则为银行行使抵押权设定了前置性义务,加大了银行抵押权行使成本。《规定》的上述条款使银行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①是没有明确“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判断标准,执行法官的主观判断可能左右实际执行效果;②是没有明确在被执行人收入水平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下,是否能对抵押房屋予与执行;③是没有明确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恶意时,能否对抵押房屋予与执行;④是没有明确抵押权人提供“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时间限制。

3.变现风险。

房地产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它不能移动,属于不动产。因此,投资于房地产项目中的资金流动性差,变现性也较差,不像其他商品那样,容易收回资金。房地产资金变现风险主要是不能变成货币或延迟变成货币。

4.社会和政策性风险。

任何国家的房地产都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如果经济繁荣,政策鼓励支持,则房地产价格看涨,相反则会看跌,我国也不例外。新的房地产政策的出台,对2005年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显而易见,二手市场的交易量明显减少,出现了持币待购的现象。对抵押权人来说,这些因素是应该充分考虑的,若银行不注意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形势的变化,很可能遭受损失。

5.经济性风险。

目前,房地产市场还是一种不充分的市场,其特征就是缺乏信息,许多房地产的交易和定价是悄悄进行的,这种交易行为往往忽视它们涉及的法律条文、城市规划、税费等规定。另外,房地产商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即使是外型、尺寸、年代、风格、建筑标准等都相同的建筑,只要建设位置不同,其价值就有很大差异。此外,如对房地产抵押过程中的诸多细节了解不详尽,也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抵押一套住宅,如果在处置这套住宅时发现房屋的上、下水管道和结构上存在问题,就会使抵押权人遭到损失。

6.或然损失风险。

抵押权人可以将火灾、风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的抵押房地产的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然而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不是包罗万象,因此有时也存在着风险。

二、抵押评估存在风险的房地产类型

1.变现能力差的房地产

房地产抵押估价要进行变现能力分析。在抵押估价中,房地产估价师要对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可分割转让性等变现能力进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变现能力差的房地产如: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产,由于土地变更程序繁琐,所需变现时间长;②非居住用房,由于税收制度的变更,快速变现价值与抵押价值差异程度大;③大型商场,独立使用性、整体分割性差;④非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配套设施、道路通达状况及产业聚集度较差。对于这些变现能力差的抵押房地产,估价师应对其进行充分的变现能力分析,进而合理、准确地确定房地产的抵押价值。

2.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的房地产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抵押房产的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例如以下四种情况:①证载用途为办公,实际用途为商业;②证载用途为厂房,实际用途为商业;③证载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业;④证载用途为厂房,实际用途为办公。这些情况要求评估人员对风险的控制和规避更为严格。另外还有证载用途为公建,实际用途为商业的,如把居民委员会办公楼或居民活动中心改为商业用房,把人防工程改为车库等。根据国家抵押条例规定,公建用房不能进行抵押,这种情况应引起评估师的注意和警戒,避免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损失。

三、店铺和工业厂房抵押评估中的风险控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师在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择、修正等方面都应注意抵押风险的控制与规避。笔者以店铺(商场)、工厂和仓库为例,作如下阐述。

1.店铺(商场)抵押评估

(1)在商铺的抵押评估中,常会用到收益还原法。其中涉及到的还原利率的制定,往往因估价师水平差异,而差异很大。许多银行认为收益还原法的评估结果不可靠,不予认可。因此,合理、准确地确定还原利率是控制和规避抵押房地产风险的重要因素。确定还原利率应考虑的因素有:①是否处于核心商圈。商圈有大有小,城市的商业中心是大商圈,社区商业中心是小商圈,处于核心商圈的商铺肯定要优于其他位置的商铺。②商圈的变动因素。商圈变动就如同买股票看大势一样,成长性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商铺所处的商圈具有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就高;反之,如果商铺所处的商圈以后面临衰败或者拆迁的危险,投资回报率就低。③处于百货商场、购物中心。一个大型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具有“聚客”能力,能带动周边的商业物业全面升值。④处于广场周边。广场是休闲、娱乐的场所,所以有广场的地方,就有冲天人气,就有无穷的商业机会。如人民广场每天都有几十万的人流汇集,形成了巨大的消费能力,对商铺来讲就是巨大的商业机会。所以,评估一个商铺,看其周围是否有广场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⑤立地条件。商铺所处位置的立地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立地条件决定了商业周围环境和其本身因素对商业经营的影响。一个商铺的立地力,主要包括门前道路的类别、顾客来店的方便度等。道路类别是立地力的第一要素,它直接影响消费行为。⑥商铺的通用性。商铺的价值最终是要通过租赁实现的。不同的租户对商铺有不同的要求。⑦周边租金水平。周边的租金水平将直接反映还原利率。此外评估师应建立一个详细的分区域的投资回报率指数,可衡量收益还原法评估中还原利率的数值,用以指导不同地段、不同时段的商铺转让评估,从而有效地降低因还原利率取值不当所带来的风险。

(2)商铺评估中经常采用的另一种估价方法是市场比较法。对于市场比较法的风险控制,要求评估师做到:①搜集交易实例,多收集周围商铺的成交行情,其中包括买卖和租赁行情。②选取可比实例,即从搜集交易实例中,挑选出与所评估商铺具有可比性的3个案例。③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房地产状况的修正。毛租金和净租金,即租金中包含了一些其他东西,比如:有些业主要求租赁税收由承租方承担、业主同意每年给承租方一定期限的免租期、租金中包含物业管理费等。开价和实际成交价,估价师比较容易了解到开价(如挂牌价格),而较难了解到实际成交价,但这对于最后的准确估价有很大影响。楼层差异,商铺一楼与二楼的租金差异很大,直接导致了其售价差异,因此在确定交易情况时务必将各楼层商铺价格分清。其他因素还有交易日期、土地使用年限、门面宽深比、新旧程度等,进行必要修正对于规避和控制商铺的评估风险有不容忽视的作用。④综合评估决定估价额。二手带租约出售商铺的价值评估,对于租期内的租金收益必须严格按照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即使那是非正常交易价格。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买卖不破租约。综上所述,市场比较法需要估价人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因为对市场租金的了解与修正对于最后确定商铺客观市场价值起到关键作用。

(3)有些店铺(商场)有自身的特点,如某商铺一面临上海市著名商业街,一面临小路,一面临一主要道路,另有一特色街直插基地腹地。我们对这种地理位置特殊的店铺(商场)的评估一般会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这种店铺的评估思路是:首先,选取该基地中的著名商业街的一店铺作为典型店铺,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求取基准价格。由于基地内店铺繁多,为了谨慎起见,基准价格的求取采用层次修正法结合专家打分法,充分发挥估价师对店铺的认知。其次,在基准价格确定的基础上,再考虑基地内各店铺因临街状况的差异,存在的收益级差。通过市场调查了解各道路店铺租金水平的差异,求得级差修正系数。再次,在其它三条道路临街店铺中再选取三个典型店铺通过级差修正系数和个别因数修正求得这三个店铺的基准价格。最后,通过个别因素修正求取估价对象的最终价格。

2.工业厂房(仓库)抵押评估

对于工业厂房的评估,实际工作中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较少,一般以成本法、收益法评估为多。在评估过程中,为有效控制风险,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在同一基地内,相同规模的工厂由于土地容积率的差异,土地利用程度的差异,土地取得费用和开发成本是不同的,由此造成评估结果差异较大。

(2)有的工业厂房因使用需要进行过翻建或翻新,在用成本法对工业厂房进行评估时,如果单纯采用成新折旧法会使评估价值偏高,应结合直线折旧法综合确定成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