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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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1

1、房屋出租业涉及的税种较多,纳税人特别是个体纳税人对此知之甚少。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纳以下几种地方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另外,凡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还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还应缴纳印花税。据我们调查统计,个人出租房屋的,70以上的除出租房屋外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法宣传时,往往忽视了对这个群体的宣传,他们也根本不关心税收,好象税收与他们无关。正因如此,他们一般不能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更谈不上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2、房屋出租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税务部门很难掌握,这给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还有几种情况,其一,纳税人拒不提供出租合同;其二,纳税人单方面伪造一份假合同提供给税务机关,故意降低合同载明的房屋租金;其三,出租双方在签订出租合同时首先达成口头协议,在正式合同中故意降低合同中载[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找文章,到文秘站网]明的房屋租金,专门用于欺骗有关部门,而承租方在支付租金时却按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约定的金额;其四,有些出租房屋双方根本不签订正式合同,只达成口头协议,这种情况为数不少,约占30,多见于出租双方是熟人或者有中间人担保。不管属于以上哪种情况,虽然税务机关都有权核定其营业额,但因核定的营业额往往会有偏差,致使征纳双方矛盾加剧,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了被动。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不好确定。房屋出租双方一般没有在出租合同中单独注明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只注明几间房屋,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确切计税面积。有房屋出租行为的个人,一般是将自己拥有使用权的、闲置的临街房地产出租出去,往往只是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一部分。其土地使用证上不可能单独注明这片出租土地的面积,这就使税务机关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无据可查,给征收工作造成困难。

4、部分纳税人故意抬高房屋租金收入中的扣除费用以少缴税款。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部分纳税人正是看准了这一规定,在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时,故意抬高这部分费用的金额,想用此方法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但事实上,据我们了解,大约90的承租人的水电费、电话费等都是由其自己直接交到有关部门,与出租人和房屋租金没有关系,出租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根本不包括这些代垫费用。

5、某些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结算房屋租金时不采取货币结算方式,这又给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设了一道坎。有的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修理、装修,以修理和装修费用抵顶一部分房屋租金;有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了某种劳务或支付了某种商品,以劳务和商品价值抵顶一部分房屋租金。这些情况,承租人一般不能向税务部门提供准确无误的凭据以证明其支付的劳务、商品的价值或费用的金额。税务部门需要核定房屋出租业的计税营业额,这无形之中就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工作量。

6、相当一部分个体纳税人采取“软抗税”的方式来对付税务人员。他们不以实施明显的暴力为手段而以各种借口拒绝缴纳房屋出租业应纳的各项税款,与税务人员软磨硬泡,或者托关系、找门路向税务人员说情,或者通过社会各个方面向税务人员施加压力,想方设法、千方百计,能拖就拖,能漏就漏。象这样在无明显暴力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拿他们没办法,况且我们的日税工作也不可能都靠公安机关的配合。不管怎么说,这种“软抗税”现象往往会造成欠税甚至死欠却是不争的事实。

针对目前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全面增强全体公民而不仅仅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税法宣传我们年年搞,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过去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毕竟还很淡薄,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税法宣传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在税法宣传方面,在注重对纳税人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非纳税人的宣传;在注重于税法宣传月中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日常工作中的宣传;在注重于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于各种网络媒体上的宣传;在注重对普通公民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在注重对成年人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少年儿童的宣传。总之,要通过多形式多角度的税法宣传,全面增强全体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2、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使之能积极配合我们税务部门的工作。联合房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合同的管理工作,要求出租双方必须要签订正式的真实的房屋出租合同,从源头上堵住房屋出租业税收流失;联合土地管理部门搞好出租房屋所占用土地面积的认定。在基本掌握了出租房屋的座落地点、租金、出租房屋占用土地面积、出租人等资料后,再逐一进行分析,分类别为其建立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2

【Abstract】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the development scale of e-commerce is becoming larger and larger,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has brought great impact on China's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China's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model must be timely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so as to adapt to e-commerce model.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nfluence of electronic commerce o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discuss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e-commerce,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P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问题与对策

【Keywords】e-commer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922.22;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044-03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行动战略的实施,大大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与此同时企业交易的行为更加具有虚拟化与隐形化,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本文希望通过研究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提出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对策。

2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16万亿元,2015年18万亿元,全年预估超过20万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在促进消费、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以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虚拟化,也对我国传统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近些年出现的电子商务偷税漏税行为,表明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中还存在漏洞,总体看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体现在以下方面。

2.1 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模糊

电子商务存在交易主体的虚拟化问题,而我国税法规定依法纳税的前提就是确定纳税义务人的主体资格,这样一来就容易造成无法确定纳税义务人主体资格的现象。例如网店的经营就很难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人资格,一般网店的交易是双方基于信任的关系,通过网络实现交易,这样在具体的交易中可以相互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而使得纳税主体模糊。另外,纳税地点难以确定,也容易引发税收征管管辖权的冲突。这主要是源于纳税地点的不确定造成的,以增值税为例,如果销售货物的起点在境内,该行为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这样一来就可能与货物购买方的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

2.2 改变了传统的税收征管流程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起点,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有税务登记的义务,进行税务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监控。而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则改变了该模式,电子商务的主体只需要在网页域名上进行注册就可以完成交易,而不需要工商部门的审批,这样一来就会造成税务部门不能有效地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也就会发生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经营活动,却不缴纳税款而征税部门也不知道的现象。另外电子化交易的普及也导致征管纸质凭证失去基础。传统的交易都是建立在纸质的单据和合同上,税务部门对于征税企业的缴税标准也是根据纸质的交易记载信息,而电子商务摆脱了纸质的单据,税务机构很难再直接通过纸质记载信息了解企业的纳税标准等,另外电子化的信息具有加密功能,因此税务部门在审查时会遇到诸多的挑战。

2.3 影响税源监控

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纳税过程的监控,其融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目前,我国对于税源的监控主要是通过“以票控税”,而电子商务虚拟交易使得消费更加随意性,也容易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控。

3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是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征管难的特征更加明显,进而暴露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存在的缺陷。

3.1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机制不健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传统交易模式的税收征管制度暴露出诸多的问题。首先,我国缺乏系统的针对电子商务模式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针对电子商务形式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是其并没有系统地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尤其是针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导致税收征管的环境不好。其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纳税的义务规定不足[1]。目前,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没有做出相应的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的规定,这样容易给不法运营商提供偷税漏税的机会。例如我国出现的电子餐饮券,消费者可以通过购买电子券的方式消费,而对于该部分,餐厅经营者则不提供发票,从而造成税务部门难以发现。

3.2 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不足

税务征管能力是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义务人进行征税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它不仅体现纳税机构法律地位的行为,也是影响社会纳税环境的手段。税收征管能力主要包括:税源掌握能力、税额确定能力、税收评估和检查能力以及违法的处理能力。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基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电子化以及全球化特点,使得税务征管能力不足。一方面是税务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专业能力的不足,尤其是对互联网交易监管技术的不足,进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是税收征管部门在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可能会基于虚拟场所等因素而不能获取纳税人真实的经营信息等,造成纳税评估能力不足。

3.3 税收征管模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下,电子商务的规模越来越大,而我国对于税收征管的主要模式是建立在传统的交易基础上,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征管模式已经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不能及时对经营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监控,进而导致税收征管基础变得薄弱。

4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从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目的,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公平中性原则,电子商务虽然促使交易行为发生了变化,但是其交易在本质上并没有发生变化,交易双方无论是采取何种交易方式都需要担负纳税的义务。

二是征管效率原则,效率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核心,税收征管效率就是在税收征管程序上要保证以最低的成本,实现高效的税务征收。电子商务发展目的就是提高工作效率,因此,税收征管也要强调效率,本着服务纳税义务人的原则,为纳税义务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是维护国家利益原则,税收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国家的基础建设资金来自于税收,因此基于电子技术的发展,我国要制定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以提高我国税收政策的国际一致性,从而增强我国税收的征管能力。结合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设的原则,对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能力,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4.1 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在根本上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基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法律缺陷问题。

首先,我国要加快电子商务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会遇到诸多的规范性问题,例如如何审查纳税义务人电子交易的电子信息,如何保护纳税义务人的网络隐私等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我国加快电子商务交易的立法,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规范性问题。

其次,加强互联网安全立法。针对互联网中存在的诈骗等问题,我国立法部门要制定网络安全法律,并且制定明确的违法制裁条文,对于利用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制裁,保证相关法律的落实到位。例如针对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不开发票而实现漏税的行为,税务部门要通过完善的法律给予其相应的制裁,以此净化税收征管环境;

最后,制定电子商务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和国际结算流程。

4.2 制定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首先,要扩大电子商务税收的纳税范围。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数字化产品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当然基于保护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视角,对于短缺的虚拟产品可以实行免税政策,也就是目前我国可以对虚拟的数字化产品的电子交易实行免税,但是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逐渐进行纳税,例如2012年我国的增值税政策就进行试点,并且在2015年实现了增值税的普及,以实现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目的。其次,制定电子商务优惠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优惠政策,这样一方面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完善的优惠政策,可以规模比较大的电子商务主体主动纳税,这样达到扩大税款的目的。

4.3 加强我国税务信息化队伍素质建设

基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必须要通过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应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作为税务工作人员一定要在扎实的税收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掌握丰富的计算机知识,能够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例如针对当前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性越来越强的特点,需要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要了解电子信息的性能,懂得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对纳税人交易行为的监控,从而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另一方面要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征税的电子信息系统,不但涉及到供需双方的交易,还会跟银行、保险、商检、海关、网络公司等相关联,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与操作水平,既要懂得税收知识,又要求熟练网络操作及必需的英语水平等等。

4.4 提升发票信息追踪电商企业实际销售收入的能力

据了解,电商需要支付给网络销售平台相应的服务费,虽然不同类别的商品会有所差别,但销售货物一般按成交额的1%进行服务费提成,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因此,可从报税系统和普通发票开票系统查询找出辖区内的电商纳税义务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查找到与之发生业务的所有纳税义务人。同时,对消费者利用销售积分(返点)购买物品的情况,电商要将这笔销售收入提供给电子商务服务商申请补偿,在申请补偿收入时,电子商务服务商会要求电商开具相关发票。按照服务费收取的标准,再结合电子商务服务商所持有的服务费发票金额,测算电商在网上的销售收入。

4.5 建立电子商务职能部门的协调互动机制

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各职能部门为支柱的电子商务公共管理机制,将商务、税务、商检、海关、工商、银行等融入综合服务平台共同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与合作。在大数据、云技术以及“互联网+”运行模式的支撑下,利用综合平台的便利性、快捷性和实操性,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便于咨询、纳税、融资、商检、报关等一体化的电子综合服务窗口,使各部门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数据共享、监控管理,以更好地支持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另外我国也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国间的沟通与谈判,要求各国税务当局互通情报,协调一致,在稽查技术、手段上密切配合,真正解决各国信息不对称问题,共同防范国际逃避税。

5 结语

随着互联网+战略的实施,电子商务将迎来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因此,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基于税收中性、税收公平、财政收入、国家等原则,采取多方面的举措实现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财政税收的协调互动。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3

二是多征营业税的问题。期货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是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期货公司获取的这些营业收入,成为税务部门实施征税的主要对象。但是,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还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并为期货交易所所有的手续费;换言之,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并不完全归属自己所有。手续费中属于期货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货公司只是在为期货交易所尽代收义务而已。而在实际征税中,有的地区并没有将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仍以期货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续费来作为计税基数的依据。显然,这种不合理的征税办法,加大了期货公司不应有的税负,多征了期货公司的营业税,损害了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 房地产 建安企业 税收征管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我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由于建筑安装企业存在施工时间长、投资大的特点,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然而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虽然税收利率的差别依然存在,但是纳税筹划的空间逐渐降低。在全面税收约束下的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中,如何通过税务筹划,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以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部分企业使用违法违规的手段进行税务筹划,因此,必须要加强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

一、我国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的税收征管的矛盾日益突出。近些年来强势发展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却十分困难,在各行业税收管理中,基本处于末项的位置。如何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引导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法进行纳税,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我国房地产与建安企业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隐瞒预售收入

部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将预售购房的金额挂名在其他金额往来上,或者记录在短期借贷项目中,在账面上没有真是的反应。不仅如此,部分企业私下制作凭证,预售房屋,将金额存入其他账户中,故意隐瞒预售收入,企图逃脱所得税。

(二)隐瞒销售收入

由于 目前的国内经济形势处于低迷状态,各地的房地产销售量大幅下降,销售价格也降低,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在经济势头较差的情况下,部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故意隐瞒销售收入,偷逃所得税。

(三)混淆应税收入

部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将视同销售收入的部分金额故意隐瞒,不作为应税收入,不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如果被税务部门发现,再确认联系。

(四)属地纳税意识低

建安企业的流动性较强,由于部分注册的企业实际施工地址与注册地址并不一致,多数企业的属地纳税意识薄弱,拖欠税款或者直接在注册地纳税的事件屡见不鲜。

二、强化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实施税收征管的意义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房地产的行业税收也随之增加。目前,税收在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显现,房地产的税收已经成为我国的财政税收的一个重要的来源部分。

自从新的《营业税条例》、《增值税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以来,关于预收款项、甲供材等政策的变化较大,确定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中关于预收款项以及自产货物的纳税义务,以及其税款的计算成为了重点和难点所在,在相关业务处理中,应该保持高度的重视。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探析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的政策与措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深入探析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有利于分析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

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历来是税收管理的重点,同时也是十分棘手的难点。由于影响税收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以及税收征管因素。通过对于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收问题的研究,可以为税收征管因素虽与税收的影响提供有力的参考,用实例分析税收征管因素的影响力。

(二)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完善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房地产行业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突出位置日益显现。通过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的深入研究,尤其归纳整理是针对开发环节、销售环节等税款征收管理方面的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政策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开展同业税负分析

税收负担作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同同一行业中,数值相差不大。税务机关通过开展同行业的税负分析研究,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确定出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根据税负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开展监督活动,有利于提高税收的征管水平。

(四)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考核税收征管力度

通过对于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分析,在考核评价税收征管力度、测算地区的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之后,可以从税务机关的另一个角度去分析研究各类税种的税收负担情况,考核税收征管力度,不断改进税收征管的措施方法,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

(五)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建立税收预警机制

由于近年来国家实行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的改革,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日益体现出来。根据房地产行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加强研究探讨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问题,对房地产及建安企业与税收有关的数据统计分析,有利于税收机关掌握房地产相关行业的税收收入的变化情况,对于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监控、避免税收漏洞、建立税收预警机制、促进税收征管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强化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有利于分析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完善税收政策,开展同行业税负分析,考核评价税收征管力度,建立相应的税收预警机制,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涉外演出 税收征管 可行性措施

一、郑州市积极探索涉外演出的税收征管的途径

涉外演出税收管理是指一国根据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收入和所得行使征税权,并进行相关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活动。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有关“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演员以团体名义来内地演出,应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但目前国内对于境外演出团体应缴纳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一直是一个盲点,每年导致大量税款流失。对此,郑州市积极探索涉外演出的税收征管途径。

1、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涉外演出的税收征管制度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进一步加强境外团体在郑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表演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08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有关规定,郑州市国税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郑州市涉外演出税收征管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郑州市境外演出团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征税范围、税务登记方法、纳税义务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税款征收方式,打破了管理瓶颈,建立了长效机制,理顺了申报、扣缴及管理环节,明确了各级工作职责,建立起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涉外演出的税收征收管理。

2、强化税源控管

郑州市国税局为严密征管,根据《郑州市境外演出团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要求主管税务部门对每个境外演出项目单独建档,进行纳税初始认定,及时审核其完税情况,既为税款申报或扣缴提供具体辅导,又为税源的跟踪管理提供线索,防止税款流失。而且在市局质量管理考核办法中,把涉外演出税收征管作为重大加分项目,考核机制的引导效应确保了我市的涉外演出税收征管工作快速打开局面。

3、健全组织机构体系

为了加强对全市涉外演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郑州市国税局成立了涉外演出税收管理组,明确了人员及职责,定期召开小组会议进行交流,从业务指导、人员配备、组织协调等各方面确保了非居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沟通,信息共享

在同地税共享信息基础上,积极同郑州市商务、外汇管理、文化、教育部门建立沟通联系,获取各类外部信息,发现薄弱环节、以上信息的取得,使得郑州市国税局及时了解到涉外演出活动的计划安排,及时了解掌握、及时监控涉外演出、外籍演员、国外演出团体的基本情况,采取措施积极主动管住税源。既提高了管理针对性,也消除了管理中的盲点。

5、加强税收宣传与辅导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题宣传培训,着力提高管理人员素质。首先组织业务骨干参加了由国家税务总局协定处领导主讲的国际税收协定讲座;其次根据涉外演出税收管理专业性强、政策涉及面广的特点,在各基层局组织了多次由税务业务骨干和企业专业人员参加的国际税收基础知识培训。2005年至2007年共印发各种书面宣传材料10000余份,结合实际案例详细讲解了涉外演出及税收协定等涉税管理专业知识,内容涉及税收政策、工作特点、业务流程等各个方面;第三,市国税局的网站专设国际税收专栏,开展涉外演出政策及相关的税收法规网上查询,网上答疑,政策讨论,以提高境外演出团体的税收遵从度。第四,抓住有利时机,联系办公室及新闻单位,在各大媒体相继发表几十篇新闻报道。其中《演唱会散场,50万元税款谁来“扛”》在中国税务报头版头条发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扩大了我局国际税收工作的影响力,推动了涉外演出税收工作的开展。

6、加强情报收集与分析工作

加强情报收集与分析工作。利用外部资源,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为税收执法提供参考资料。如:通过国际权威收入调查机构,获取香港、台湾等演员、艺术家在其原居住国演出的收入水平,系统分析后掌握了不同级别演员的平均收入水平,及其在我国演出的收入浮动比例,为外籍演员收入核定、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提供了有价值的参照数值。加强情报核查与提供工作。一方面认真采集、制作税收情报提供给协定国,防止非居民避税,以提高其税收遵从度;另一方面深入及时核查协定国提供的税收情报,充分利用、深入挖掘,严密非居民税收管理。2005至2007年,郑州市国税局向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提供129份自动情报,税款1502万元RMB,付汇金额26508万元RMB。

二、涉外演出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郑州市涉外演出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五个方面。

第一,税收征管难度大。技术、人才、劳务及经贸活动,来郑的外籍演员、国外演出团体也逐渐增多,这些非居民人员一般具有高素质、高收入、知名度较高、国际影响大、停留时间短、流动性大等特点,这使得涉外演出的税收征管也呈现出管理事项繁杂、税源分散、发生时间不确定、税收易流失等特点。这些特点加大了涉外演出的税收征管难度。由于外籍演员、国外演出团体在郑州从事文化交流活动的信息资料难以收集、纳税证据难以获得,征税与否很难界定,因此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二,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由于来郑演出的外籍演员、国外演出团体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也不需要使用税务监制的发票,这增大了税务机关及时掌握他们在华的相关业务信息的难度。再加上国内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这也使得税务机关对于外籍演员、国外演出团体的演出时间、演出人数、演出费的支付等涉税信息无法及时获取。

第三,中方接待单位、外籍演员、国外演出团体对来华演出的非居民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缺乏了解。由于我国对外开放、对外经济交流是逐步进行的,加之关于涉外演出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内容缺乏针对性,这使得中方接待单位对外籍演员、国外演出团体只知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对在华演出的外籍演员、国外演出团体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缺乏了解,这会导致中方接待单位在与外籍演员、国外演出团体的交流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样,国内企业由于缺乏了解,使得国家税款流失,同时也使自己在经济上受到了损失。

第四,涉外演出的税收征管手段单一,涉外演出的税收征管没有充分发挥现行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的作用,没有综合、有效地利用税收情报交流、合作和反避税的国际税收管理手段。一是税收情报交换程序繁琐,时间跨度较长,不适应外籍演员及演出团体频繁流动和演出时间短等特点。二是税收情报交换对象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及税收协定适用税种。三是税收情报交换技术手段尚需完善。四是税收情报交换方式有限,实践中真正应用并取得实效的是专项情报交换和自动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同期税务检查等方式尚未付诸实践。五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仅限于双方税务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磋商,争端的解决取决于双方对具体问题的理解以及解决问题的诚意,缺乏外部约束力。这使得在涉外演出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外籍演员、国外演出团体对于自身的涉税信息掌握着比较完备的关键信息,处于信息优势,税务机关则处于相对的信息劣势。

第五,从事涉外演出税收征管的外语人才及从事国际税收专业和经历的人才缺乏,难以保证涉外演出税收管理工作及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人力资源需求。

三、提高涉外演出税收管理的可行性措施

第一,完善涉外演出税收管理的税收法律政策。针对管理所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国家应站在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角度,对原有的国际规则进行重新修订,适当调整税收协定中的有关涉外演出税收管理内容,使税收协定能够兼顾发展中国家利益,能够更加科学、简化、明确,更有利于推动文化交流和人才往来。另一方面,国内税制应当根据经济的发展进行适时改革、修订,制定易于理解、便于遵从的操作性强的税收政策体系,剔除一些较难取证、较难把握的条款,使操作简单化,并保持适当透明度。

第二,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的效用。应拓展国际税收信息交换与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和税收协定网络,定期与缔约国互相提供及核实税收情报,防止非居民利用税收协定漏洞或征管手段滞后规避税收,防止外籍演员、国外演出团体进行国际避税。同时,开展反滥用协定调查,与部分国家换函或谈判,堵塞征管漏洞。

第三,实行外籍演员、国外演出团体备案制,并对这些备案资料进行及时更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方接待单位应在对外签订演出或表演合同后的7日内,将合同或协议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或各有关演出、表演活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帮助其事前控制税务风险,鼓励其自我规范,降低税收遵从和税收征管成本,有效控制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发生。

第四,加强专业化涉外演出税收管理的队伍建设。在基层税务机关配备从事涉外演出税收征管的外语人才及从事国际税收专业和经历的人才,研究纳税人需求,建立新的合作型税法遵从模式,建立友好的征纳信任合作关系,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和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

第五,税务机关与公安、工商、海关、银行、物价、文化等部门联网建立覆盖广阔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税收监控网络。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沟通配合,完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加快税收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以实现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开展经常性的税收执法交流与沟通,为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掌握监控涉外演出、采取措施积极主动管住税源,有效堵塞管理方面的漏洞提供有效的保障。

第六,加强对外籍演员、国外演出团体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内容的针对性。税务机关应通过加强税收宣传与辅导,鼓励外籍演员、国外演出团体在法定申报限期内离境前,主动向市地税局纳税申报,离境清税,并应发放英文宣传资料、在市地税局网站提供英文版税收法规,提高涉外演出的纳税遵从度。

【参考文献】

[1] 姚嘉民: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若干问题[J].税务研究,2002(5).

[2] 郭烈民: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思考[J].税务研究,1999(8).

[3] 2005-2007年度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总结[Z].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业 税收制度 税收征管

国内在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上也做了很多相关性的研究,很多研究都是集中于对于房地产税收管理体系中实体法的分析上去进行的,而很少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有关系的。邓子基(2007)指出,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税收征管,要保证税收职能的发挥要靠税收征管,良好的税收征管能有力保障税制的贯彻实施,税收工作水平的高低要用税收征管来衡量。龚爱平、林芳华(2007)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视角上去分析,认为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簿设置和凭证不够规范、虚增成本、乱摊费用、收入核算不准确,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一、我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制度层面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业税收的诸多问题根源于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善,这既包括税法层面的不完善,也包括税收部门日常执法的不严谨。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重流通,轻保有”。现行的房地产税制设计的主要税种集中在房地产的流通交易环节,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相关税种非常少。现行中国房地产税制基本上是作用在销售环节上一旦租售,则数税并举造成房地产保有和使用环节税负畸轻而流转环节税负畸重。对房产而言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对所有非营业用房一律免税失去了以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在房地产流转环节,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达到40%以上,高于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水平。

以费代税现象严重。房地产开发一个项目的运作需要经过若干个主管部门审批、把关。因此,以房地产为载体的行政收费也随之出现,各种收费不仅名目繁多,而且极不规范,税少费多现象比较突出。过多的行政收费项目削弱了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降低了税收的严肃性,加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担,积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二)税务管理当局层面的问题

相关政府部门协作力度不够。房地产业运行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的审批和许可,其中包含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多个部门。然而,政府机构中还没有组建房产税收的互动平台,各相关政府部门各自为政,信息交流不畅,导致想要及时获取房地产业税源的准确信息非常有难度的。政府必须协调好这些部门的关系,从源头上加强合作,并且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这样才能够使房地产税收透明化,才能够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效率。

房地产业税收征管配套制度不完善。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完整的房地产登记系统和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我国计算房地产税收,一般也不是以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而是以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和原值计税。在房地产价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的市场经济中,税务管理部门亟需建立可靠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与此同时,在房地产流通阶段和保有阶段,涉及到的多项权属交易、变更登记等操作,只有建立在一个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才能消除房地产不做登记而随意交易和出租的严重现象,杜绝辅税收流失。 受制于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纳税评估体系,这两套系统迟迟不能付诸实践之中,税收征管效率大打折扣。

二、完善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

进一步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结构。改变现有“重流转,轻保有”的状况,在税制设计上,要坚定“重保有、轻流转”的原则;在税种设置上,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尽量在房地产税收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好整体提升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逐步消除以费代税现象。要尽快规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的额度。把这些收费项目归并到同一个部门管理,纳入政府的预算管理。这样既简化房地产管理程序又有利于减少房地产审批过程中产生的权力寻租现象,对防止腐败的产生也有重要意义。

(二)税务管理当局层面的优化

完善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房地产税收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牵涉的部门广、落实的困难多、协调的难度大,仅靠地税部门的努力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政府要加强考核检查,加大对协税护税的奖励力度。同时要完善管理制度,在原来“先税后证、以证控税”的基础上,强化“以票管税”,凭房地产开发涉税事项转办单、分户销售不动产发票、房屋销售办证明细表办理权证手续。

完善房地产税收征管配套制度。首先,强化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完备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房地产税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发达国家大都具有十分完善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并辅之以高效的信息管理手段这样就能避免房地产私下交易,打击房地产市场的违法交易行为。其次,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建立房地产评税机构。一方面,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估价理论、方法体系,为房地产税收计征提供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要在税务部门内部建立评税机构和专职评税人员,加大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力度。

参考文献:

[1]邓子基.建立和健全我国地方税系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2]杨继瑞.房产税征管系统完善与现实把握:源自偷沪试点[J].财政金融,2011,(3).

[3]崔志坤. 中国开征物业税(房地产税)的路径选择[J].财政研究, 2010,(12).

[4]杨华勇.“一体化”后的房地产税收现状[J].宏观经济,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