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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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范文1

【关键词】契税;契税风险;完善契税征管程序;优化系统

一、契税的概念及职能定位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对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契税的职能定位:

1.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

契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首先体现在课税范围的广泛性上。凡土地权属的出让、转让、房屋权属的买卖、赠与和交换,均为契税征税范围。其次,体现在取得收入的及时性上。

2.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职能

契税与房地产市场联系紧密,是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近年来,针对房价上涨过快,市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国家连续出台多项调控措施,契税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契税在政策上基本体现了“保护基本居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的差别化调控思路,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3.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契税对不同类型的房屋适应不同的税率,即对于高档、豪华房屋,适用高税率,且没有减免优惠,对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房屋,适用低税率,且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减免优惠,间接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收税,对中低收入者少收税或不收税的思路。

二、契税风险管理及风险分析

税收风险是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税收征管结果的不确定性。税务机关管理资源的有限性和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加剧了这种不确定性。

(一)契税风险管理:

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缴纳契税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申报、征收机关管理以及相关协税部门配合等诸多方面全过程进行分析,结合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判断可能导致契税政策执行偏差、税收收入流失、影响征收机关形象的各种因素,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规避风险,最大可能减少损失,切实提高契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过程。

(二)契税风险分析:

契税风险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方面: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提供假合同、假发票、更改合同签订日期和发票金额;更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征收机关方面:未按工作职责及流程办理减免税造成执法错误;税收征管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理解偏差,或者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税款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相关协作单位:“先税后证”把关不严、未税先证;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评估报告,帮助纳税人逃避国家税收。

三、海淀地税局契税征管工作基本情况、风险探究与思考

(一)海淀地税局契税征管工作基本情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恢复契税直征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当时契税征收只设置一个直征点,隶属于地方税科。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大众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及投资需求加强,房地产交易日益火爆,从2007年开始,为了更好的服务纳税人,直征点变成独立税务所。下面是海淀地税局从2006年到2014年的契税征收情况:

图3-2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契税增长的过程,2006年至2013年,增幅达到203.99%,2006年至2014年,增幅达到93.92%。

目前海淀区的契税申报缴纳主要分两种情况:由购房者个人自行申报缴纳契税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办理缴纳契税。北京市的房地产交易契税是在办理产权证前开始申报,即“先税后证”,有利于发挥契税的“把手”作用,充分体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优势。契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大概10%左右,在所有税种中,契税是增幅最快、潜力最大的税种。

(二)海淀地税局契税征管业务流程

我局契税征收工作主要按以下流程办理:

收件。采取个人申报和集体申报两种契税申报方式。

审理。专管员根据申报资料,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纳金额,并录入系统,打印。对城市拆迁户、出售已购公房初审抵扣税所需资料,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

复核。复核员根据已录入契税申报表,核对原件、核对适用计税政策是否准确(包括地区指导价的查询等)、核对实纳税额、核对缴款单、开票。

归档。各种涉税资料、票据等归档,序时装订。

(三)海淀地税局契税征收风险探究

1.税务机关内部风险

a)日收管理方面:

核心征管系统方面――个人契税减免的核心征管系统存在风险。 契税减免,指国家相继出台的一些契税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到个人的主要包括拆迁后再购房契税减免、已购公房出售后再购房契税减免的不征契税等减免政策。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和税收政策调整步伐的加快,个人契税减免在录入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核心征管系统存在某些与实际脱节的问题,虽然发现问题时已启动了应急措施,但核心征管系统如不改进,会严重影响窗口人员的受理速度,延长纳税人等候时间,导致投诉等纳税服务风险频发,影响整个契税减免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一致性,也制约了电子化办公的进程。当前个人契税减免录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公房减免契税核定通知书方面。根据文件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其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新购各类商品房的,均可享受按房屋交换差额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基层税务人员在受理减免契税录入过程中发现不够免且退税, 不够免税且补税的情况下核心征管系统存在不能自动带出核定通知书的问题。

b)税收政策衔接方面:

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有关扣除项目政策规定与契税减免办理程序的衔接问题。实际工作中,若纳税人欲出售非住宅房产,先办理购房环节的契税减免手续,还是先缴纳售房环节的土增税,其缴纳税款截然不同。

第一种办税方法:购房――办理契税减免手续――办产权证――卖房――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可抵减契税减免金额)――结果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种办税方法:购房――缴纳契税――办产权证――卖房――缴纳土地增值税(可抵减契税金额)――办理契税减免退税手续――结果可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2.税务机关外部风险

特殊商品房地区指导价“项目”界定范围不清晰甚至错误,核定的计税价格有误,急需部门协作,提升征管质效。

许多小区计税软件规定不准确,范围过宽或过窄很难判断是否特殊小区,造成计税价格过高或过低,导致多征或少征税款。

(四)海淀地税局契税风险的措施与对策

为正确处理上述契税风险对征管工作的影响,防止多征少征,化解契税风险,优化税收环境,进一步提高征管质效,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及对策:

1.措施――自制“契税核定通知书”格式

2.对策:

a)上级完善核心征管系统迫在眉睫:目前只在D盘反复使用自制文书格式,且不能保存于核心征管系统中。凡是公房不够免户,“契税核定通知书”税务机关只有一份打印件在档案中备查,在该户契税申报中查询不到“契税核定通知书”,造成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不一致,反映出契税减免工作不够严谨。

b)系统升级方案的思考

根据以上分析及实际工作情况,系统升级方案是:公免情况下,“计税依据”项目,改系统默认“差额”为“全额”,增加“公房减免金额”,这样,让系统自动带出数据,“应征税额”或有“差额”,或“无差额”即为0.00元。此时“契税核定通知书”系统自动带出。同时增加“公房减免金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 等项目,形成一种逻辑关系:

计税依据全额*契税税率-减免金额=应征税额 (3―1)

应征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 (3―2)

这样,无论是公免够免不够免,都为同一种逻辑关系,最好这种逻辑关系能在“契税核定通知书”中体现出来。

C)税收政策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制定,各税种之间要有高度的协调性,不能过于片面,相互脱节。无论先办契税减免,还是先办售房环节土增税,其征税结果应一致。

D)为了更加准确的核定房屋价格,减少人为因素,建议市建委完善市场指导价软件功能,同时准确表达特殊商品房项目名称,将计税价格软件实现和单点系统连接,将核定后的价格带入到系统中计算税款,降低窗口受理人员的执法风险。

四、结论及建议

(一)上级机关加强调研力度,出台合理的税收政策,解决目前突出的问题。

针对目前房地产交易量不断扩大的事实,现有的一些文件政策已经不能完全解决日益凸显的矛盾。因此,上级部门应该多做调研,研究制定出一些符合当前形势和事实的政策,减轻基层人员的工作压力,缓解征纳双方的矛盾,共同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整合资源,优化系统。

针对目前出现的流程设置问题,系统分散问题,应该利用科学的手段,完善系统,整合资源,与相关部门做到信息共享。软件随时更新,随时升级,规范数据,做到逻辑关系对应,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提高办税效率,更好地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三)加强各税种之间联动机制,促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发展。

房地产交易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每个税都有各自的法规和条例,但是从维护税法严肃性的角度出发,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税费应该有统一的计税依据。上级部门应该根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大方向出台相应的流程及细则,改进征收系统,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个税种统筹起来,有效发挥契税的“把手”作用,落实“两个减负”,真正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范文2

一、主要工作成绩

(一)横向岗责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区地税系统立足于打基础、建平台、管长远,把建立横向岗责体系作为贯彻实践工作主线和创新机制的突破口,认真研究破解工作中动力不足、责任不清、落实不够、监督不力等难题,通过明晰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评议考核等工作,使得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实现较大转变,责任意识、互动意识和工作的压力感、责任感、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促进了各项工作责任的落实。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卓有实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作为第一批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试点单位,以局党组确定的“服务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机制”为主题,在集中学习培训、深入调查研究、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以来地税事业发展的基本经验,深入分析查找影响和制约税收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总结提炼学习实践活动形成的共识,统筹谋划推动地税事业科学发展的思路和措施,明确加强党组自身建设的主要任务,着力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了推动地税事业科学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税收管理基础全面加强。全系统广泛推行《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认真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征管流程,统一了区、地、县三级税收执法质量考核管理体系,健全了纳税申报、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税收预警等工作体制机制,征管质量和效率普遍提高。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大力推行分层次、分行业的专业化管理措施,较好地解决了税收管理粗放的问题。全区房地产税收收入实现历史最好水平,二手房交易和土地出让、转让环节的契税征管实现了新突破。推行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展顺利,汇算查补企业所得税近5亿元。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增长28%,人均扣(缴)税款同比增长96%。税收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速,全系统征管信息数据省级集中和综合征管软件推广上线工作进展顺利。

(四)依法治税工作扎实推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政策平稳实施。关于调整、取消和限制矿产开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得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采纳;关于协调解决西气东输二线税收问题的建议得到落实,中石油西部管道公司已在乌鲁木齐注册登记并开始申报纳税,预计每年可给自治区带来2亿元以上的税收收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厅、交通厅协商,提出由各级运管机构协助加强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执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明确了矿产勘察、开发和矿山转让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个人住房交易税收调整政策执行到位。全国第1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推陈出新,增强了公民的税法遵从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对平安保险、烟草、中国工商银行和房地产及建筑行业实施重点检查,查办了一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发票打假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85起,打掉违法犯罪团伙21个,追缴税款和罚款3241.57万元,促进了纳税秩序和税收环境的好转。

(五)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新的进展。研究制定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的“一个意见,十一个办法”,为规范全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深入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积极营造公道正派的选人用人环境,全系统77名处级干部调整补缺工作反响良好。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举办地、县局党组书记民主集中制研讨班,有力地推动了各级党组班子对民主集中制的学习实践。开展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全年举办各类培训班26期,受训2156人次。开展“南干北学”挂职学习,召开“汉语标兵”现场观摩会,组织全系统岗位技能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对提高各族干部岗位技能和综合素质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六)反腐纠风工作不断深入。召开案例分析通报会,并结合第十个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月活动,以案为鉴,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地税核心价值理念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教育,增强了地税干部的政策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认真贯彻中央建立惩防体系《工作规划》,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落实。积极创新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巡视检查工作力度,对地(州、市)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更加严格。开展税款过渡账户清理和税收票证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纪问题。积极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24个单位被命名为自治区级“政风行风示范窗口”。

(七)精神文明建设再创佳绩。广泛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月和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组织进行“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法律尊严”的大讨论。组织干部职工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和交纳特殊党费254万元。全系统有46家单位荣获自治区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会成为自治区各厅局首家被全国总工会表彰的“模范职工之家”,全区地税系统跨入自治区级文明行业。

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用科学发展观观审视全区地税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符合科学发展和制约科学发展的问题。一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收管理全面认识研究不够,经济税收的理念不足。一些基层单位和干部存在单纯的税收任务观点,考虑问题不全面,发展思路不宽阔。二是切合*民族区域实际的税收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工作动力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平均主义的问题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三是一些基层地税部门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还有差距,特别是党组集体领导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四是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继续加强,队伍素质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五是开拓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干部对创新体制机制存在畏难情绪和观望思想。六是一些影响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如:基本建设滞后、编制不够、人手紧缺、一些机构设置和队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期待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关心下协调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分析,并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成绩、借鉴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做好今后税收工作,推动地税事业科学发展的思路和共识。

(一)坚持贯彻创新机制的发展思路,以岗责体系建设为根本抓手,破解地税事业科学发展中的难题。创新机制是全区地税系统“工作主线”的核心,它的突破口是建立岗责体系,特别是建立横向岗责体系。要进一步坚定信心,把加强岗责体系建设作为地税系统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工作方针和重大举措,用岗责体系来推进工作、检验成效,保证税收任务完成和各项工作的发展。同时,要努力实现岗责体系建设和贯彻落实核心价值理念“双轮驱动、两翼齐飞”,全面实施文化管理,系统、协调地解决“责任缺失”问题。

(二)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不动摇,强化经济税收理念,努力实现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平稳较快增长。要正确把握经济与税收的关系,把税收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思考、谋划、推进和考量,坚持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统筹协调强化征收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三)坚持依法治税,把税收执法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要认真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妥善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税收与经济等方面的关系,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和谐税务建设,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切实把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

(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加强各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以思想政治工作为动力,团结凝聚全体干部力量;以“三能”为基本要求,促进干部综合能力素质的提升;以“三风”为正确导向,弘扬队伍清风正气;以“三严”为管理理念,从严治队,打造过硬的干部队伍;以落实“地税核心价值理念”为基础,推动系统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上新水平。

(五)坚持发挥好党的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各方面的保障作用,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各方面的保障作用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必要条件,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为税收科学发展服务。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范文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第六十二条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一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十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第七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第六章税务检查

第八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第八章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一百零八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范文4

一、营改增后对地方税收和税源管理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将失去当前额度最大、占比最高的主体税种,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一)地方财力面临缩减压力

营改增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步骤。多年来,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源的主体和支柱,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收入的稳定性、管理的可控性、对相关税种的带动性、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都是其他地方税种无法相提并论的,因此营业税全面退出后,地税收入结构将出现根本性改变,并由此对地方财政收入带来一系列影响。以河南省沈丘县为例,2016年1-4月份营业税累计完成8572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07.1%,增收4432万元,占年预算收入的32.9%。1-4月份增值税累计完成269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0%,增收486万元,占年预算收入的24.1%。营改增后,按预计2016年5-12月份地税部门征收的营业税将减收17505万元,年底国税部门增值税收入应完成26002万元。如果按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按五五分成,即使税收收入总量不变,财政收入将减收1.3亿元左右。

(二)“营改增”后附征税费收入面临流失

“营改增”后,还将对所得税管辖权产生重大影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管辖权是随着主体税种走,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面临流失,并失去成长空间。随营业税附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将相应降低。同时,“营改增”后地税失去“以票控税”这个重要抓手,纳税人尤其是零散户纳税人,在国税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将有可能无视地税管理,有意无意地避开申报地方税这一环节,从而使地方税的征收难度加大,税收成本将会大大提高。

(三)小税种难以支撑地方财政收入

“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失去了可以支撑半壁江山的主要税源,地税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将会明显下滑。如在地方税收入中,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两个税种虽然实现了高速增长,但这两个税种属于一次性税源,随政府项目批地多少或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税源不稳定。而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在现阶段的地方税体系中仍属小规模税种,尚不足以支撑地方财政收入。

(四)税制陈旧及税种设置不尽合理

现行的税制较为陈旧,税收政策存在设计缺陷,可操作性较差。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环境下,征收范围仍局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缓慢,在税收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难以把控平衡点;土地增值税税制复杂、扣除项目繁多、政策边界界定难度大,面对房地产开发衍生出的一些新事物,难以及时在政策上进行更新,造成基层政策执行难、对政策理解不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条文粗泛,2010年“两税”由财政划转到地税后,政策上更新缓慢、内容滞后,特别是涉及到自然人的一些民生问题方面的政策可操作性差,难以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找到平衡,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五)部分行业企业税负增加同时地方收入有所减少

“营改增”的初衷是为企业减负,但由于经济发展本身的制约、税收征管的现状、增值税抵扣链条尚不完善以及部分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影响,短期内势必造成一些行业和企业税负增加、利润承压等问题。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将会存在此类问题,迫切需要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密切关注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营改增”目前采取的是原营业税收入改为增值税后仍划归地方的过渡办法,看似不会对地方财政收入构成影响,但“营改增”鼓励更多企业专业化经营,细化产业分工,理性的纳税人会出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改变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形成更多抵扣项目,减少缴纳增值税,进而导致地方政府收入减少。

二、营改增后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路和方向

完善地方税体系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营造更加统一、规范、公平、透明的税收制度环境,而且有助于提高地方财政保障能力,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一)完善分税制,确保“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稳定

在保持现行中央、地方收入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科学测算因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导致营业税收入减少的规模,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成比例。调整后的地方增值税收入增量至少要足以填平营业税税收减少的缺口。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提高,财力相对富裕,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减少,加之中央政府的一系列转移支付都需要地方资金的配套,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困难越来越严重,因此建议营改增后,适当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比例,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避免地方财政收入因税制改革而带来巨大波动,从而取得地方政府对“营改增”的支持。

(二)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不断壮大地方政府财力

现行分税体制将税源稳定、增长潜力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共享税,留给地方的大多是税源分散、收入不稳定的小税种,导致财权向上集中,地方政府无法组织到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力。因此,要加快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目前地方财政收入对房地产业的依存度较高,房地产业税收(剔除上缴中央部分)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已超过30%。笔者认为,应将对房地产业的主要税收从流转环节转移到保有环节,将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于资源税,应扩大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课征范围,支持生态环境改善;适当提高原油、天然气、金矿、有色金属矿等资源的税率,改变计征方式,增加资源税的税负水平,提高资源税收入,发挥资源税的调控功能,限制过度开采不可再生资源。

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将会继续提高。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薪所得、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所得,可在综合考虑个人赡养人口状况、教育支出、医疗和社会保险支出、房屋购置支出等因素进行综合扣除,再按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征税。对偶然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分类征收。

同时要尝试开征环境税、教育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环境税在税率设计可从低税率起步,随企业与纳税人承受能力和环境治理成本等因素变化而适时调整、提高。教育税将目前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合并为教育税,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税是将目前分散在人社、民政、卫生等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分设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税目,纳税人为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

(三)科学改革和重构地方主体税种,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将丧失主体税种,中央和地方应注重重构地方主体税种。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应具备税基坚实、征税范围广泛、收入规模大,税制相对稳定且能够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撑等特征。根据我国国情和地方税收入情况,在短期内,应选择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税可作为将来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这就要求加快对开征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

消费税目前属于中央税,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第四大税种。消费税税源丰富,大部分税源具有稳定性,增长潜力较大,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可以与营业税置换,如划归地方征收,可成为解决地方税源问题的有效方案。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为企业的利益选择留下操作空间。自2002年开始“一税两管”,经过10多年来的实践运行,税收征管成本不断增加、工作交叉、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给征纳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虽然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文件在不断修订完善中,国税发【2008】第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由于新办企业对主营业务界定可能不准确,并且变数较大,国、地税两家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程度的不同,导致国、地税对税源的争夺。从企业角度来看,“人往高处走、税往低处流”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在管辖主体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空间,增大了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如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上缴国库,再按分享比例返还给地方,实现“一税一管”,保证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力度一致,这样既便于企业所得税的日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避免由于国、地税征管力度的差异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同。

(四)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源管控水平

应加强国、地税的合作,加快税收征管转型,主动适应“营改增”后对地税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形势教育,引导地税干部正确认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大意义。大力提升地税干部的综合素质,提高其适应税制改革步伐的能力。以中办、国办《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实施为契机,不断提高税源管控水平,要立足现实做好税源精细化、专业化管理。针对“营改增”后纳税人涉及的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征缴入库和财税库银联网的设置等问题,与国税部门建立税款委托代征机制,确保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实现税款不流失。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范文5

一、面对严峻的组织收入形势,采取强有力措施促收

截止2012年9月30日,累计组织各项收入160.42亿元,较上年同期1,453,825万元增收150,421万元,同比增长10.35%;组织全口径税收收入148.75亿元,同比增长10.12%。完成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划的64.55%,差序时进度10.45个百分点,短收19.75亿元。

从今年税收收入情况来看,金融业税收增长较快,领跑整体税收收入。房地产业是导致税收减收的主要行业。对整体税收进行深入分析,税收收入与经济等相关方面仍存在不尽协调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收入增速较低。截止8月底,全局税收低于全疆地税收入增速、市财政收入增速、市国税收入增速。二是税收弹性系数明显下滑。从上半年情况看,税收弹性系数仅为0.52。三是各征收单位完成计划任务的序时进度不均衡。全局11个征收单位,目前只有一个单位达到了序时进度。

面对当前严峻的税收收入形势,市地税局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加强征管,狠抓收入。一是统一各级领导思想认识,全力做好组织收入工作。认真落实收入目标责任制。市局领导分片包干,与业务处室一道,分别组成工作组深入各区(县)地税局督导组织收入工作。各区(县)地税局领导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分组带队下到征收一线组织促收工作。二是加强税收分析与征管对策研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各区(县)地税局对本辖区税源状况进行认真梳理,详细掌握当地税源的基本状况与发展趋势,找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征管力度,进一步压缩税收短收的空间。各管理税务所加强辖区管户的巡查巡管,加强对建安等行业的税收管理,加大对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管理力度,对新的税收增长点实施有效跟踪监控。紧紧抓住施工旺季,盯项目、促税收。大力清理陈欠。三是发挥以查促收的作用,积极开展管理性巡查和辅导性稽查。各区(县)地税局对有疑点的重点税源户及时移送稽查局。稽查局对移送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所、到人,进行辅导性稽查。同时要求企业自查。四是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严明纪律,切实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各区(县)地税局既要坚持抓好组织收入工作不动摇,坚决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征管,防止流失,又要切实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对于有税不收的单位,按照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五是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确保全局各岗位人员在岗履职。市局党组决定,没有特殊情况,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许外出,其他税务干部暂停休假。确保人员在岗在位,切实履行职责,全力做好组织收入工作。

二、班子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一是加强学习型班子建设。各级领导干部提高了学习能力,提升了班子成员的党性修养和理论素养,不断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强班子组织和作风建设。继续开展“群众满意好班子”争创活动,完善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机制。三是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培养选拔优秀领导干部。今年市局党组在全市地税系统推行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激发了全市地税干部勤奋学习、扎实工作的活力。提拔启用的干部找到了施展才华的平台,担当起了新的使命和责任。四是进一步加强了干部教育培训。对各级干部重点开展了综合能力培训、素质拓展培训、业务知识更新和实践技能提升培训。分步骤、分层次强化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操作培训。年内举办培训班30期,培训1600 人(次)。

三、征管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

一是全面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按照“以促进税法遵从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纳税评估为重点,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建立制度、完善机制为保障”的要求,努力构建税源专业化管理新体系,实现征管方式的根本转变。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征管质效,改变了税收管理员权利过于集中的现象。二是健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横向互动机制。三是积极推进信息管税和协税护税工作,加强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争取当地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支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拓宽获取第三方信息的渠道,积极搭建共享政府信息、企业信息和税收政策信息的网络平台。今年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存量房评税数据测绘、纳税评估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涉税公证文书认证工作。出台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纳税人迁移管理办法》,以解决涉及到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源转移问题。开展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调研工作。督促市政府相关联合出台了《地方税收保障管理办法》。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建设和协税护税工作日益成熟。四是深化各税种管理。五是加强征管软件升级改造,不断完善了征管软件文书流程。六是认真贯彻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跟踪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利用个体工商业户评定税软件,对定期定额户重新核定,对达到起征点的户及时恢复征税;对于符合建账建制的个体工商业户加强管理。

四、依法行政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规范税收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组织了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涉税应诉和重大税务案件、重大减免税审理工作。二是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结构性减税等一系列税收政策。进一步落实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等结构性减税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支持困难民族边疆地区以及特殊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促进改善民生等税收政策的落实。在全系统范围内认真开展政策执行情况和文件清理情况的检查工作。三是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研究和落实税警联席工作会议制度。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开展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等工作为重点,发挥以查促管、管查联动、查管并举的机制效应,震慑了涉税违法行为,促进了税收秩序好转。四是继续落实好《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加强了对《评价体系》执行情况检查考核。五是加大对大要案查结后的执行情况检查力度,将检查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中。

五、纳税服务工作不断优化

一是加强税收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以第2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加强税收宣传的日常性和基础性工作,建立税法宣传的长效机制。继续依托“三报三网”等主流媒体开展纳税人诉求调查活动,开辟税收专栏。通过报刊以及基层局子网站等主渠道作用,提高宣传效果,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了税收有奖征文活动。二是以纳税需求为导向,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进一步梳理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整合调查检查事项。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各项工作。以信息技术改进纳税服务方式,启用电子邮箱、语音服务、手机短信、网上微博、QQ 群等便捷服务手段,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和便捷的服务。积极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继续完善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广泛开展办税服务厅导税服务,不断完善服务评价工作。开展网上申报和网上办税服务厅试点工作。开展征管资料储存电子化和“免填单”服务。开展网上审批业务试点工作,逐步推行涉税事项审批无纸化模式。加速承办业务在后台流转的进度,提高办税效率。三是积极做好总局纳税满意度调查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总局纳税服务规范性标准,对照满意度调查的各项指标,加强研究,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完善提高。邀请了总局纳税服务司的领导为干部授课,传授“新颖”的税收服务理念。四是广泛开展了“纳税人大走访”活动。市局领导、局机关处室领导、基层各单位积极采取约谈、座谈、发放宣传单、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上万户纳税人进行了走访,了解了第一手信息,掌握了纳税人的需求和所思所想。五是加强网络舆情涉税管理,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地税系统网络舆情应急预案》,

六、廉政效能工作力度加大

一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廉政准则》教育,开展了《税务系统违法违纪处分条例》学习和第14个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月活动。重点抓了岗位廉政风险教育。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分析会,及时预警廉政风险。二是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按照区局“四个融入”的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规划》的工作任务。三是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深化廉政内控机制建设,落实“两权”监督16个风险点,加强源头治理。四是继续加强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工作质效的进一步提高。

七、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

深入宣传和大力弘扬了“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广泛开展向付建国同志学习的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迎接建党91周年。深入开展机关文化建设。选取了四个基层局开展地税机关文化建设试点工作。把创先争优、爱建教育、纳税服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有机融合于机关文化建设之中,精心打造地税文化品牌,努力形成共同价值趋向,增强了干部队伍的向心力和归属感。精神文明建设在巩固成果、丰富内涵、提升质量、创新层次上下功夫。思想政治工作着力突出了群众工作和教育引导工作。圆满完成了落实包扶维稳和区域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扎实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月”、“道德讲堂”、“民族团结教育月”、“军民共建”和“迎亚欧博览会、创文明新风尚、展新疆新形象”活动。

八、基层建设和民生建设持续改善

按照“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的要求,市局党组想方设法解决基层办公、职工住房、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解决了225位无房户、未达标户职工的集资建房问题。改善了县地税局的办公环境。高新区地税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完成。沙区地税局和水区地税局职工食堂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县地税局在甘沟乡和板房沟乡的自有土地以及米东区地税局自有土地,已列入市局筹备立项计划中,将建造市局培训中心和档案馆,同时解决米东区地税局职工食堂建设问题。

九、内部管理工作不断规范

在全局开展印章管理和资产管理检查工作。修订完善了印章管理、职工住院丧葬慰问探视等制度。不断加大财物管理,加强了预算和政府采购工作。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认真执行“三公经费”有关规定。加强了政务信息调研编报、机关公文、会议管理等工作。机关运转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效能化,综合管理水平和后勤保障能力明显提升。邀请有关专家和区局办公室领导座谈讲解信息报道、档案管理、公文运转、网站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视频会议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提高会议效率。顺利召开半年工作暨创新管理提高工作质效座谈会。市局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理念,弘扬务实精神,带头深入基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倾听干部职工的心声,及时研究解决好基层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013年工作打算和展望

一、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实现税收收入预期目标。

税收征管是确保完成税收任务的关键。要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继续大胆探索、大胆尝试,着力通过征管创新,堵塞管理漏洞,实现收入增长。坚持征管效率与质量并重,深入推进税收征管工作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率型转变,促进思想观念由过去只重税收任务向既重税收任务更重征管质量转变,形成上下一盘棋的“大征管”格局,向征管要效益、向征管要收入。

(一)继续完善税源管理模式。巩固和完善“重点税源精细化管理、一般税源规范化管理、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的税源管理模式,进一步配齐重点税源所或重点税源管理岗位人员,为精细化管理提供组织保障,切实做到为重点税源企业提供更加个性化、人性化的管理和服务,并逐步实施以纳税人规模和行业为主的专业化税源管理模式。继续巩固和推进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联动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相互联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通过以上措施,切实把税源管深管透、管精管优,不断优化管理资源,提升税源综合控管能力。

(二)稳步推进税收分析机制建设。积极推进“局领导专人负责、计征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税收分析和征管对策研究工作机制建设,加强收入监控。继续落实各区(县)局和市局月、季税收分析专题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税收相关信息的收集比对和分析应用工作,及时发现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存在的征管问题,通过分析,提出征管措施、堵塞征管漏洞。认真落实《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以满足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质效的新要求。对各区(县)局执行《评价体系》情况加大考核力度。

(三)突出抓好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的落实。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着力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一是按照“突出重点、渐次推进”的原则,逐步在全市地税系统推行纳税评估工作。二是加大对税收管理员量化考核的工作力度,调动每位管理员的积极性,加大对纳税户的巡查巡管力度,开展面对面的人性化管理和服务。

(四)强化税务稽查工作。一是广泛听取各区(县)局的意见,科学、合理确定稽查工作重点并严格执行,同时逐步加大自选案件的稽查比重。二是继续发挥以查促管,管查联动的机制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管、查协调不力的问题。三是继续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查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四是深入贯彻落实《稽查工作规程》,积极探索分类或分行业稽查工作,不断提升稽查质效。五是不断推进稽查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稽查执法的风险防控机制。六是继续做好税务案件的审理、执行、跟踪、反馈工作,确保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五)努力提升信息管税水平。一是继续配合中软公司进一步完善征管信息系统,拓展综合征管软件功能应用,提高征管数据的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区局返还的数据信息。二是加强与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力争达到95%以上企业纳税户和大部分个体纳税人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是在进一步完善部分行业试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四是稳步推动建安、房地产业网络开具发票工作。

(六)抓好各税种管理。认真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全市营业税管理情况摸底调查工作;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搭建货运业信息交换平台;做好内外资企业城建税统一后的征管工作;进一步规范第一分局管理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岗责设定、征管规程、涉税资料等工作;做好专家评审存量房有关事宜工作;认真落实《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抓好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后续管理工作。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重点审核工作;进一步促进国税局做好代征 “两税两费”工作;继续强化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加大清理检查和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情报交换工作;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源泉控管。

(七)切实规范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一是继续做好发票的网络查询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技术支持;加强对发票委托代开点的日常管理。二是进一步加大国、地税协作力度,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开展纳税人户籍、共管户定额核定信息交换工作。三是严格减免税审批。对减免税审批权限进行认真梳理,同时做好减免税数据的统计、审核和上报工作。四是继续加强与运管部门协调配合,做好运输业零散税收的征收工作。五是做好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工会经费、残保金等各项代收代征手续费的提交工作,确保各项手续费能及时足额支付或提取,巩固协税护税机制建设的健康运行。六是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

(八)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一是继续完善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在巩固、完善、提高和辐射上下功夫,努力达到更高标准。二是着力抓好以税收管理员为重点的纳税服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服务软环境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三是认真履行在纳税服务工作方面的职责,加大对纳税服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重点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二、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营造人才强税的良好氛围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和能力水平建设。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二是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2013年下半年,市局在全系统再一次开展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切实把政治坚定、群众公认、工作有实绩的干部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发动力和活力。三是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建设。继续抓好岗位练兵和全员考试工作,突出抓好以财务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培训,加快推进“60%的稽查人员和一线征管人员能查帐”的目标进程。四是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努力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人文环境。充分利用好“创先争优”、“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和“机关文化建设”三项教育活动效果,提炼形成具有本局特点的价值理念和文化品牌,使之成为干部职工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理念、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达到激发活力、鼓舞人心、提振精神、促进工作的目的。

三、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完善廉洁从税的保障机制

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落实权力运行、选人用人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明确责任目标,严格检查考核,严肃责任追究,推动工作落实。二是大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深入贯彻《工作规则》,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全面推进内控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市局廉政风险防控办法,抓好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着力构建以内控机制为主体的大预防工作格局。三是继续加大《廉政准则》、《税务系统违法违纪处分条例》的落实力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事项等制度,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对市局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税务局加强契税征管措施范文6

关键词:税制改革;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制;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物业税;社会保障税

在稳健的财政政策之下,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一、强化增值税在控制重复建设方面的宏观调控功能

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要求,规范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严格减免税管理。但是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隐患并没有得到彻底清除,所以,稳健财政政策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用好税收杠杆控制重复建设,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过快增长,防止某些行业无序建设、过度扩张出现反弹。事实上,增值税是控制重复建设的有效手段,它通过税率高低来影响重复建设的项目生产成本。今后,要在稳健财政政策的大前提下,从抑制投资规模膨胀和发挥增值税调控功能出发,以增值税转型为切入点,积极稳定推进增值税改革。因此,应将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仓储租赁、邮电通讯业等纳入增值税实施范围,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也要逐步纳入,从而建立起征收范围普遍、扣税链条紧密、计税方法规范的增值税制度。

二、消费税改革要顺应国民经济消费结构升级的需要,彻底解决越位和缺位问题

2003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了1000美元,从国际经验看,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了1000美元后,经济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国民的消费结构开始由衣食消费为主向住行消费为主升级,房地产和汽车消费已经成为拉动经济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消费升级也进一步带来了产业结构的升级,由此形成经济增长的结构性推动力。消费税的作用之一是调节消费结构,控制超前消费,而消费结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的。由于奢侈品的界定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应税奢侈品已变成了普通消费品乃至生活必需品。这就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例如,对护肤护发品征收的消费税。与此同时,消费税的缺位则主要体现在:未将一些近年兴起的奢侈品、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有鉴于此,在取消对护肤护发用品、汽车轮胎、酒精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对高档消费品(高档手表)和高消费行为(如高尔夫球、保龄球、狩猎、跑马、桑拿、按摩、健身等)列入征税范围。中国的消费税除了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课税外,其他应税消费基本在生产制造环节课税。因此,中国应该从速改变消费税课税环节,同时对征收消费税的税种进行调整。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实现积极财政政策向稳健财政政策转变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所以,要以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为宗旨,按照统一、规范、公平、效率、法制、透明的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机制要求,与国际税制衔接的完善法人所得税制,使企业真正成为具有充分活力和竞争能力的市场经济主体,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要统一各种所有制、各类形式的内外资企业法人的课征制度,同等待遇,公平税负,为市场平等竞争创造条件;要顺应“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的世界税制改革走向,对现行税制内容,进行重大改革调整。特别要重视减轻内资经营企业税收负担,激活其经营活力,增强其竞争能力,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创造更好条件;税收优惠要以产业政策和科技进步创新为导向,结合地域政策和合理、有效利用外资,优化经济结构;要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素质,构造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高效运行的微观基础;对wt0的规则,采取“遵循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用足、用好其中有利条款,加速发展本国经济,提高国际竞争力;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吸收国外所得税立法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与国际税制相衔接,便利中国的内外资企业法人,都能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适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现行税法,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行之有效,已被普遍接受,并经实践证明是科学合理的条款内容,尽量予以保留,内外资企业法人统一适用;要为国内企业创造一个比较优良的条件,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要根据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应逐步取消目前内资企业在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方面和外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享受的名目繁多的优惠措施;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应取消原来的区域性优惠政策实行行业性优惠,优惠应以产业政策为主,仅限于高新科技、基础设施、农业和环境保护的产业,坚持以产业导向为主,鼓励优势产业、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壮大。优惠方式不宜采用直接减免税,可以考虑加速折旧和税收抵免等方法。

四、按照国际惯例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出现了良好的增长势头,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但总体而言,个人所得税比重仍然过低,使税收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受到限制,在解决财富的两极分化方面的功效是微乎其微。所以,进一步加大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十分必要。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改革现行分类税制,建立国际通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分类计算、扣除、征收基础上,实行年终综合计算、减扣、交纳,多退少补。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堵塞税收漏洞;调整税率级距和税负水平,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水平;统一、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和减免税优惠政策;建立支付所得的单位与取得所得的个人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实行综合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还要努力改进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以构筑更加严密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网络;按国际通行做法,对个人基本生活和人力资本投资实行税前扣除制度;实行实名制,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领取各种收入、储蓄、计税的凭证和纪录,建立公民个人信用纪录与纳税人档案,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编码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积极发展税务服务体系,开展网上申报服务项目;强化对个人所得税重点地区、行业、人群的税收征管;在加大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方面,则需要提高稽查概率和增加对逃税行为的惩罚成本。惩罚成本包括:增加逃税的罚款比例;增加逃税者的心理与精神代价,特别要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的逃税行为给予曝光,使其名誉受损;建立公民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将逃税者列入黑名单;在任何国家,税收都是强制性的,没有现代税收就没有现代国家。中国加强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应重新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三大关系,即纳税人与收税人关系;公共产品消费者与供给者关系;公共财政支出与分配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关系。

五、改革房地产税制度,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目前税费制度政策待遇不一致,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需要采取改革的措施从机制上解决问题。将现行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项税费合并,转化为房地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并统一内外税制,取消房地产使用环节的各种收费,实现税不重征。根据这一设想,物业税将改变目前对房地产项目实行的多税种、多环节、重复课税的现状,把现行房地产运行过程中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行政收费并入物业税“遗产与赠与”税目。另外,将契税并入印花税,以简便税制,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同时针对土地增值税存在的边际税率过高问题,取消60%一档税率,保留其余三档税率。具体实施中,物业税很可能以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本计税依据,没有市场平均价格的,以评估值为计税依据;鉴于中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国家只规定物业税0.1%-3%的幅度税率,由地方根据本地区的收入水平和应税房地产的位置和用途,具体确定的适用税率。此外,物业税实行按年计税、分两次缴纳的方式,并在物业税开征的初期,减免税的范围可适当放宽,法定的人均免税面积可定为25平米,这样包括农村在内的大多数居住用房可以不必承当物业税的负担,而且只保留对公共设施、军事部门、行政机关等用房用地的免税。通过开征物业税适当吸纳一部分收费,有利于降低房地产的即期成本和售价,使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收费转为税收的部分可以分散到若干年来收回,不会明显增加房地产所有人每个纳税期的税收负担。同时,有利于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恶意炒楼和投机性购房,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在建项目的数量,对房地产开发进行市场化配置,抑制房地产投资快速增长,减少土地资源的限制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