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经济学原理范例6篇

经典经济学原理

经典经济学原理范文1

关键词:新古典经济学;新兴古典经济学;超边际分析

作为当今的主流经济学理论流派,为了使理论与不断发展的经济事实相符,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经历了多次的修补和完善,但是,直到今天,它仍有一些内在的、先天的理论缺陷,对于这些缺陷,目前没有看到新古典经济学通过自我完善加以解决的可能。而以研究分工为切入点的新兴古典理论,则以颠覆性的视角为我们对经济学理论框架和原则的思考提供了新的途径。

1新古典经济学的困境

20世纪以后,西方经济学历经了“张伯伦革命”、“凯恩斯革命“和“预期革命”等所谓三次大的革命,形成了包括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这个框架被称为新古典经济学,以区别于先前的古典经济学。而上述 “革命”的实质,是后者对前者的批判、修正、补充和发展。尽管如此,历经多次“革命”和“整合”的新古典经济学,仍然无法摆脱其固有的理论思想和理论体系上的致命缺陷和实际运用中的困境。这些缺陷和困境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分工和专业化问题的漠视或做外生假设。新古典经济学假定分工与专业化的问题已经解决,并把给定的消费者与厂商作为最基本的既定前提,把二者的对立交换关系作为最基础的分析模型,在此基础上仅作产品之间的边际选择分析。

第二,对企业成因的回避。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模型中,企业只是一个“黑箱”,企业和企业制度都被预先假定为外生给定,他们不能解释或回避了对企业和企业制度的解释,对现代商业社会中企业规模变小、生产外包、特许连锁经营、贴牌生产、电子商务等等,则更是无从解释。

第三,交易成本在他们的模型中没有实质性的含义,企业规模扩大等现象皆不存在交易成本。而我们知道,现实中,交易成本在企业和个人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第四,经济增长模型存在严重缺陷。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增长理论及其模型,始终不能解释经济的长期增长与发展,不能从理论上阐明穷国越穷、富国越富的原因,未能找到经济增长的微观机制,从而无法建立起经济增长的微观模型。

新古典经济学在理论框架、分析范式和分析工具等方面存在的缺陷,既限制了经济学的发展,同时又成为催生新的理论的温床。而借助超边际分析方法,将古典经济学的核心思想--分工与专业化变为决策和均衡模型,而从中发展出来的新兴古典经济学,则能有效解释以上难题,从理论上向新古典提出了质疑和挑战。

2 新兴古典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扬弃

2.1对经济学研究核心的重定位

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新古典经济学使经济学的研究从专业化和分工问题转向了给定组织下的资源分配问题,使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总是与外生给定的最高总产量可能性边界相联系。这种偏离是导致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致命缺陷的根本原因。因此,新兴古典经济学重新定义了研究对象和研究方向,重新强调了“分工”和“专业化”的概念,改变了新古典经济学关于消费者与生产者对立的基本假定,建立起“消费-生产者”的概念,将分析框架建立在以个人自利决策交互作用的基础之上,同时在模型中引入交易成本,又内生出企业制度、经济增长、递增报酬、厂商规模等现象。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增长模型将企业制度在分工中内生在企业理论中直接注入了经济增长的含义,从而克服了新古典增长理论中的缺陷。

2.2研究方法上的超越

新古典经济学惯用的分析方法是边际分析方法,而新兴古典经济学运用超边际分析方法,实现了研究方法上的创新。在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基础模型中,杨小凯提出了最优决策模型的角点解和内点解的概念, 而后文玫将这一方法推广到一般准凹效用函数和非常一般的生产条件,形成的方法被称为“文氏定理”。以文氏定理为基础,超边际分析分为三个步骤:利用文氏定理排除那些不可能成为最优的角点解;对剩下的每一个组合(角点解)用“边际分析“方法求解,求出每一个局部最优值;比较各组合之间的局部最大目标函数值,整体最优解就是一般均衡最优解。由于新兴古典经济学假定人们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所以根据超边际分析,他们不但在消费各种产品之间做边际选择,更要在专业生产何种产品上做超边际选择。

2.3 探索出“宏”、“微”观有机联系的全面均衡分析框架

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新古典经济学局限在全面均衡框架内的静态或动态竞争均衡,并且由于存在规模收益递减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其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被大大削弱了。新兴古典经济学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基于多个两难冲突的均衡分析

,突破了原有框架,使全面均衡得以建立;并且,这种全面均衡是建立在微观的角点均衡和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的基础上的,这种整体帕累托最优既涵盖了最优资源配置,又涵盖了最优分工结构,所以它可以更好地解释宏观经济增长。这样,新兴古典经济学就将微观基础与宏观增长有机联系起来,从而为回归经济学“大一统”的框架做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探索。

2.4 找到了解释企业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依据

对企业成因做出了全新的解释。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新古典经济学无法解释企业产生的原因,只好把它作为建立基本经济模型的既定前提,由此分析推演出的理论学说,对现实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的解释力遭到很大削弱。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创新在于,用劳动的交易效率来解释企业的产生。他们认为,劳动的交易效率与中间产品交易效率的比较是关键。若劳动的交易效率大于中间产品的交易效率,则分工会通过劳动市场和厂商来组织,从而促使企业产生,以体现分工的要求和效率。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作为一种巧妙的间接定价方式,企业家享有的剩余权促进了分工,催生了企业,因而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

2.5 建立起新的经济增长动态模型

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对专业化和分工的忽视回避,是导致新古典经济学经济增长模型缺乏微观基础、缺乏解释力的根源。新兴古典经济学重点研究了经济增长的微观动态模型,并取得了理论创新的突破。他们认为,作为经济增长内在原动力的专业化和分工水平,应当是内生的而不是外生的,也就是说,即使外界技术、环境、制度等因素均保持恒定,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分工水平也会自发的提高,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增长。

3 新兴古典经济学的重要意义与启示

新兴古典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挑战是相当严峻的,新兴古典经济学的重要意义在于提供了一个完全新颖的分析框架,从而大大地扩展了经济学的解释能力和范围,而且重新将互相孤立的经济学各分支用一个内在一致的核心理论统一起来。新兴古典经济学所运用的超边际分析工具对于经济学分析工具的发展也具有创建性的意义,其是建立在边际分析基础上的“双重决策”,比边际分析更全面、更有说服力。新兴古典经济学对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经济改革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它提醒我们关注“经济组织”问题,不能把微观经济的组织与结构当成是外生给定的,而仅仅限于对资源配置的考察。事实上,正是微观经济的组织性缺陷为我国的改革带来了重重阻碍。另外,不能把市场机制的问题放入“黑箱”之内,市场机制的培育与发挥应是政府工作的重点,只有市场机制得以完善有效地建立,改革才可能进一步深入,才可能取得真正的成效。

参考文献

[1]杨小凯,张永生.新兴古典经济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2]李悦,李平.产业经济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杰弗里·萨克斯.全球视角的宏观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4]托马斯·萨金特.宏观经济理论.北京:中国经济学出版社,1998

经典经济学原理范文2

[关键词] 古典经济 经济增长 宏观经济 

 

一、引言 

古典经济增长理论可以说是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思想渊源。它的某些结论,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有用的;有些观点,如同最初出现的那样,至今仍是争论的话题。 

古典经济学家研究经济增长问题源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当时英国的政治、社会、经济环境处于一个大变革时期,工业革命已经拉开序幕。经济学家必须对工业资本主义的运行方式、基本促进因素及其发展结果予以科学的解释。古典经济学家对经济增长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分析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在古典经济学家中,对经济增长间题论述较多的主要有魁奈、斯密、马尔萨斯、李嘉图等人。但在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中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密和李嘉图所提出的增长理论。 

二、古典经济学理论解读 

亚当·斯密在其经典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最早论述了经济增长问题。其增长理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引入了劳动分工;二是区分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两类劳动。他认为生产性劳动占全部劳动的比例,以及劳动分工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决定国民财富增加的主要因素。 

“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最大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斯密同时强调,劳动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因此劳动生产率与需求之间建立了互相促进的关系。对一个人劳动生产物需求的增长会提高他的劳动生产率、实际工资及他对其他人的劳动生产物的需求,这就构成了经济增长的推动力。 

经典经济学原理范文3

关键词:古典体系;新古典经济学;芝加哥学派

本世纪就要在我们面前走完它的最后时刻,人类将从此跨入又一个千年。世纪回眸,千年阅读和阅读千年,与其说是对我还不如说是对经济学的挑战。80年代初,研修中国古代经济及经济思想史的书,我确实知道经济和经济思想那悠久和源源流长的历史,但我并不真正知道今天我所理解的经济学到底有多古老。后来在西方,人们常说经济是古老的,但经济学却是年轻的科学。这显然是因为他们并不把比如思想大师亚里士多德视为经济学家的缘故。这自然是有道理的。我再补充一句希望能够破题的话:经济学虽然无法因过去的千年而显示其辉煌,但却因其辉煌而渲染着一个千年的结束。

一、古典体系

在19世纪末之前,西欧无疑是近代经济学成型和迅速成长的摇篮。从英国的配第到法国的魁奈,从斯密到萨伊,从李嘉图到瓦尔拉,从屠能到西尼尔,从格森到古诺等等。而在1750-1870年这段时期,也就是从重农主义到瓦尔拉的一般均衡理论的产生这段时间,英国的“古典经济学”实际上又成了近代的“经典”经济学,在经济思想史上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熊彼特好象说过,在这一段时期,英国形成了一个所谓的“斯密—李嘉图—穆勒的古典体系”。当然,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属于这个“古典体系”的除了斯密、李嘉图、穆勒之外,还应该包括象马尔萨斯、马克思等这样伟大的经济学家。作为古典的经济学,后人对于什么是古典经济学的中心论题以及什么又是古典的体系这样的问题在经济思想史上一直是存有争论的。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如何评价斯密和李嘉图的经济学在“古典体系”中的相对地位?李嘉图的经济学是否继承了斯密的“体系”?

首先,我们必须重视“政治经济学”一词在古典经济学家那里的重要意义。在古典的意义上,“政治经济学”涵盖了今天我们称之为经济学和经济政策的全部内容。我所看到的许多文献在涉及古典的政治经济学的含义时都提到斯密在《国富论》第4卷的导言中所写的一段话:“作为为政治家或立法者服务的科学分支,政治经济学有两个明确的目标:首先,它要为人们提供,或者更恰当地说,使人们能够为自己提供丰厚的收入或生活资料;其次,向国家或全体国民提供足以维持公用事业的财源。政治经济学研究的目的,是要使国富民强”。这段话后来也成为伦敦经济学院的领袖人物莱昂·罗宾斯(L·Robbins)教授在《过去和现在的政治经济学》(1976)一书中所倡导的研究传统的基础。

那么,古典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到底是什么呢?在斯密52岁完成的5卷本巨著《国富论》中,经济学论述的问题的确是包罗万象的,但斯密提出并论证的“自然的自由制度”(特别是自由贸易学说)经济理论则在120年后的马歇尔那里转换成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实质性架构。可是,现在几乎所有的古典经济学说史家都认为,李嘉图的著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1817)的出版使斯密的经济学体系发生了从概念、范式到重点的变化。例如,有的当代学者认为,斯密学派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在1817年以后的确要由“李嘉图式的古典经济学”来限定了,甚至还有“李嘉图革命”之说。不过,正如熊彼特的观点那样,从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发展阶段来说,李嘉图的经济学体系可能的确是从斯密到穆勒体系这条发展主线的一个小小的弯路。这一点在丹尼斯·奥布莱恩(D·O’Brien)1975年出版的著作《古典经济学家》和1981年发表的论文“李嘉图式的经济学和李嘉图的经济学”中得到了发挥。在《新包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古典经济学”条目下,著名的经济思想史学家布劳格(M·Blaug)认真地比较了李嘉图的经济学体系和斯密体系的区别。他认为,好在李嘉图的“弯路”很快就被纠正了,因为在1823年李嘉图死后的10年内就基本上被他的“信徒们”抛弃了。因此,包括布劳格在内的不少人还是认为,古典经济学的整体体系仍然是一致的。

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论述的问题比斯密的《国富论》要少得多。不仅如此,李嘉图还没有继承斯密的关于价值(价格)决定的理论体系,而将注意力转到了“分配问题”。没有正确地把生产(价格)和分配问题统一起来的所谓“李嘉图谬误”,后来也成为熊彼特在《经济分析史》(1954)中和芝加哥大学的富兰克·奈特(F·Knight)在《李嘉图的生产和分配理论》(1956)中对李嘉图式的古典经济学进行批评的根本原因。可是,李嘉图的这个“弯路”在英国古典经济学说史上插入了一个所谓的“作为剩余理论的古典经济学”的话题。当然,也可以这么说,没有李嘉图的这个“弯路”,就没有后来的马克思的经济学。如果我们把“剩余产品”的生产和分配视为李嘉图式的古典经济学的主线的话,那么,正如布劳格所说的那样,把马克思列为最后一批“剩余”的古典经济学家也是恰当的。

作为剩余理论的继承人,马克思无疑从李嘉图那里学到了后者的分析范式。然而,马克思创造性地发展了“剩余价值理论”,这是他对李嘉图式的古典经济学的超越。为《新包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撰写“马克思”条目的欧内斯特·曼德尔称,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他对(古典)经济学最具革命性的贡献,他发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长期运动规律毫无疑问成了他最杰出的成就,19世纪没有第2位作者能象马克思那样始终清醒地预见到资本主义怎样运行、发展和改变世界。的确,马克思首先是一位预言家和社会学家,他的经济学始终在充实他的社会学框架。在这个意义上,我更欣赏熊彼特在著名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1942)中对“作为经济学家的马克思”所作的这样的高度评价:“作为经济学家,马克思首先是一个博学的人。马克思作为一个作家,我一直称他为天才和预言家,而我认为有必要突出上面这一点,这似乎有点奇怪。然而,意识到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天才和预言家通常不是在某一专门的方面很杰出,正是因为他们不是某主面的专家,因而具有独创性。但是,马克思的经济学中没有什么能说明他缺少作为学者的素质,或缺少理论分析技术方面的训练。他是一位贪婪的读者、一位不知疲倦的工作者。他很少遗漏重要文献。他消化他读过的所有东西,深入思考每一个事实,怀着热情争论不寻常的问题的细节,他习惯于透视包含整个人类的文明和延续发展的历史。或批评,或反对,或采纳,或综合,他对每一个问题总是要探索透彻。最突出的证明就是他的剩余价值理论,这是理论方面的里程碑”。

不过,提起“作为剩余理论的古典经济学”,特别是李嘉图式的经济学,我们也不得不提及本世纪年轻的剑桥大学的斯拉法(P·Sraffa)所作的卓越贡献。在剑桥,他是和数学家兼经济学家的年轻的拉姆齐(F·Ramsey)和冯·诺伊曼(J·Von Neumann)一样仅靠3篇论著而成为名声大噪的伟大经济学家的天才。特别是,他于1960年出版的仅99页的小册子《用商品生产商品》可谓开创了一个把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结合为一体的“古典结构”。这种结构复兴了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剩余产品”的分析范式,以至于人们今天干脆把古典经济学称为“斯拉法体系”。

二、剑桥遗风

“斯拉法体系”也许可以为英国古典经济学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但斯拉法的出现则勾起我对美丽剑桥的回忆。150年来,这里曾活跃着马歇尔、庇古、凯恩斯、斯拉法、拉姆奇、米德、罗宾逊夫人、哈罗德等一代代杰出的经济学家,这使剑桥堪称现代经济学的摇篮。

1929年5月,经济学家庇古在一次演讲中说到,我们最近先后失去了剑桥的马歇尔和牛津的埃奇沃斯(F·Edgeworth),他们俩毫无疑问是近30年来英国乃至世界上最伟大的经济学家。的确,在《新包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有关马歇尔和埃奇沃斯的条目都多达20页以上。马歇尔作为所谓“剑桥学派”的创始人,他的《经济学原理》(1890)和《工业与贸易》(1919)完成了经济学从古典的“斯密—李嘉图—穆勒”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换,成为现代西方正统经济学的基础之作。在马歇尔之前,欧洲的经济学特别由于法国的瓦尔拉(M·Walras)、古诺(A·Cournot),德国的屠能(J·Thunen)和英国的杰文思(W·Jevons)等经济学家在转换穆勒的结构和研究范式方面肯定对花去马歇尔20年心血的集大成之作《经济学原理》影响不浅,但马歇尔仍然代表一个时代的开端。马歇尔的“原理”建立了一个较为成熟的经济学的“静态学”分析范式(这就是我们现在耳熟能详的局部均衡分析法)。熊彼特在马歇尔的《经济学原理》出版50周年的纪念文章中说,从根本上说,与其说马歇尔创造了还不如说他熟练地掌握了一种分析的工具,它不是一个具体的真理,而是一个去发现真理的“ 机械”。另外一点值得一提的是,马歇尔也应该是现代计量经济学的引路人。尽管我们都注意到,在他的《经济学原理》中并没有使用大量的数学和统计学,但正如许多经济学家后来指出的那样,他的“原理”是以数学为基础的,他把数学这个伟大的工具隐藏起来了。

马歇尔对经济学的另一大贡献可能就体现在他手下造就出来的一大批弟子了。从真正的意义上来说,这是马歇尔最重要的贡献。庇古自然是马歇尔最得意门徒和“剑桥学派”的继承人,他还是现代福利经济学的开创者之一。事实上,马歇尔的经济学是由庇古在剑桥为学生讲授并大力传播的。凯恩斯是马歇尔和庇古的学生中不算最突出的一个,但毫无疑问,凯恩斯是当代最具影响的马歇尔的弟子。

凯恩斯对经济学的贡献起源于他长期形成的货币思想的一系列发展。他在13年的时间里完成了代表他思想发展三个阶段的重要著作:《货币改革论》(1923)、《货币论》(1930)和《通论》(1936)。《通论》是一部把货币理论过渡到“宏观经济学”的革命性的著作。对于《通论》在经济学说史上的意义的评价,我想再也没有帕廷金的下面这段话更合适的了:“在《通论》中,我们又重新找到了真正的凯恩斯。这里(正如凯恩斯许多的著作和文章一样)是这样一个先知的鼓舞人心的声音,他发现了一个新的真理,并且确信只有这个真理能挽救一个深深陷入各种危机与痛苦之中的世界。这是直接为了劝说全世界的经济学家皈依新的教规和向错误的先知们作斗争而发出的一种清晰而又雄辩的声音,因为后者们刚愎自用地坚持早已被凯恩斯否定了的古典神话中的种种错误的教诲。这就是凯恩斯的著作和文章不但因其重大的科学成就,而且也因为其成为每个经济学家所继承的一部分文献遗产而闻名于世的情况。还有谁不知道‘在长期,我们都死了’(《货币改革论》,第56页)这句话?还有谁不知道,‘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的思想,不管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其力量之大,往往超出常人意料。事实上,统治这个世界的就只是这些思想。许多实践家自以为绝不受任何知识的影响,却往往当上了一些已故经济学家的奴隶。执政的狂人,自称听到了上帝的指示,实际上却是从若干年前一些学术界劣等作者那儿拾取了一些怪诞的想法……比起思想的逐渐侵蚀力来,既得利益的势力被过分夸大了。’”②

可是,凯恩斯的《通论》的写作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一个被称为“剑桥园地”的具有传奇色彩的氛围中完成的。在20年代,埃奇沃斯去世后,凯恩斯担任了英国著名的《经济学杂志》的主编,并倾心于《货币论》的写作。就是在这个时候,凯恩斯诚心地把曾向马歇尔发难的意大利青年经济学家斯拉法请到了剑桥。事实上,已经50岁的凯恩斯和一批25岁左右的剑桥同事和青年新秀组成了剑桥学术俱乐部的重要成员。在这个俱乐部里,除斯拉法之外,还包括拉姆齐这位年轻卓越的数学家和经济学家,还有凯恩斯的得意门生卡恩(R·Kahn)和卡恩的大学同学罗宾逊夫人(J·Robinson)、以及后来大名鼎鼎的哈罗德(R ·Harrod)和曾荣膺过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米德(J·Meade)。

提起拉姆齐,他杰出的才华和英年早逝(26岁)给这位剑桥的数学家的后代蒙上了神秘的色彩。拉姆齐与著名的数学家和博弈论专家冯·诺伊曼同生于1903年,每个人都只写了一生中最有价值的3篇论文。拉姆齐的这3篇论文分别是讨论主观概率与效用的“真理与概率”(1926)、讨论最优税收的“对税收理论的一个贡献”(1927)和讨论单一部门最优增长的“储蓄的数学理论”(1928)。他的后两篇论文均发表在由凯恩斯任主编的《经济学杂志》上。“对税收理论的一个贡献”实际上开创并奠定了现代税收理论的基础,但一直到1970年,拉姆齐的这一论文才得以普遍的重视,这主要归功于鲍莫尔(W·Baumol)教授等一批学者在70年代对规模经济显著行业的定价问题的集中研究。鲍莫尔还以“拉姆齐定价”为条目在《新包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介绍了拉姆齐的这一重要贡献。另外,在拉姆齐的这篇70年以后,从牛津刚转入剑桥任教的米尔利斯(J·Mirrlees)教授因为发展了这一最优税收理论而被授予诺贝尔经济学奖。拉姆齐的第3篇讨论储蓄的论文被凯恩斯在为拉姆齐撰写的逝世讣告中称为“对数理经济学所作过的最卓越的贡献之一”。

在“剑桥园地”,还有一位杰出的经济学家罗宾逊夫人。她1922年入剑桥念经济学,当时马歇尔还健在,但主要是庇古给学生讲授马歇尔的经济学。可以说她是马歇尔、庇古和凯恩斯的学生。但同时也还是斯拉法、卡尔多(N·Kaldor)和卡莱斯基(M·Kalecki)的挚友,他们对马克思的《资本论》有很深的研究。1928年她开始在剑桥工作,研究经济学。她是“剑桥园地”的积极参与者。这个“园地”的定期讨论会在30年代实际上正在孕育着凯恩斯的《通论》的初稿。罗宾逊夫人1933年出版的《不完全竞争经济学》使年轻的她一下子走在了经济学的最前沿。随后她致力于对凯恩斯《通论》的阐释和辩护工作。然而在30年代末,她与卡莱斯基的相遇改变了她后来对经济研究的重点,也改变了她对马克思经济学的态度。她发现卡莱斯基已早于凯恩斯得出了后者的结论,而且卡莱斯基使用的是马克思经济学的语言。马克思的整体社会观深深吸引了她。1942年她出版了《论马克思经济学》,并于1956年出版了她开创性的、同时也可能使她最具影响力的作品《资本积累》。

人们今天为她没有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而惋惜。曾经有人说,诺贝尔经济学奖有两大错失良机的遗憾,而且都与罗宾逊夫人有关。一是它至今尚未授予一位女性经济学家;二是它没有授予罗宾逊夫人。然而,无论如何,作为“剑桥学派”的重要一员,她的个性正好验证了文艺复兴时代的意大利哲学家的一句话:如果真正追求真理,最好做一个持异见的学者。

三、古典主义的新世界

观瞻数百年来经济学思想史之演进和成长,我们会始终感受到一种强大的科学力量。是它的存在诱导并推动了一代代经济学家恒久不懈的努力。没有这种追求科学的精神,就没有我们今天的经济学面貌。80年代初,是马克思的《资本论》和萨缪尔森的《经济学》将我带入经济学的。当然,那时我们念的《经济学》是高鸿业先生依照1976年的英文第10版翻译过来的,而今天出版的已是英文第16版的中文版了。

萨缪尔森在为他的《经济学》1948年第1版的纪念本所写的前言中风趣地说:“看到中世纪的三个正在劳动的人,乔瑟问他们在干什么。第一个人说:‘我在挣钱,钱还不少’。第二个人说:‘我在把石头和玻璃雕刻成美妙的形状’。第三个人则声称:‘我在建一座教堂’。当我撰写《经济学》的第一版时,我实际上在同时做这三件事,尽管我当时并不知道”。的确,萨缪尔森的《经济学》的成功是数百年来发展起来的经济学的成功!作为在美国摘取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第一人(1970),萨缪尔森对经济学的贡献代表了过去的50年一代经济学家在将马歇尔经济学体系的分析语言和图式转变成数理的推理方式方面所做的里程碑式的工作。萨缪尔森对数学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充满信心和热情。他25岁完成的博士论文于1947年出版,题为《经济分析的基础》,成为现代经济学分析的经典。1966-1986年连续出版的5卷本《萨缪尔森科学论文集》(收入388篇论文)堪称现代经济学范式之非凡作品。

在萨缪尔森成长的30年代,正是英国的“凯恩斯革命”和垄断竞争理论的创新时期。萨缪尔森因之从芝加哥大学转入了“合适的地方”——哈佛大学。在哈佛的5年学习以及后来在MIT的终身教职使萨缪尔森最终在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和美国的正统经济学之间找到了一种“综合”。然而,在萨缪尔森离开芝加哥时,弗里德曼、施蒂格勒这两位后来先后于1976年和1982年荣膺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年轻人正在芝加哥念研究生,而且在30年代后期,芝加哥大学的经济系正在形成以奈特和维恩那(J·Viner)为首的反对英国30年代的凯恩斯《通论》和垄断竞争理论创新的“风格”。就是说,他们始终希望坚持凯恩斯之前的马歇尔的“新古典经济学”(据说是芝加哥大学的凡勃伦在1900年最先发明这个词来描述马歇尔的“剑桥学派”的),信奉自由市场制度和价格原理,后经西蒙斯(H·Simons)和德累克特(A·Director)等一代经济学家的努力逐步形成了所谓的现代经济学的“芝加哥学派”。

至少在40-50年前,甄别“芝加哥学派”的最好方式是看看它的教授们对培养经济学博士的苛刻要求。这种要求博士的候选人必须通过关于价格理论的淘汰率很高的考试。掌握应用价格理论的能力是每个念经济学的学生必须树立的明确目标。芝加哥学派的这个所谓的“教义帝国主义”传统一直延续到现在。不过,尽管如此,在30年代的芝加哥经济系,奈特捍卫新古典经济学的方式还是与维恩那保持着迥然不同的风格。奈特比较反对经济学中的数理分析,而维恩那却更欣赏经验(计量)式的研究。有意思的是,在50-60年代出名的一批芝加哥的学生,特别是弗里德曼、斯蒂格勒和瓦里斯(W·Wallis)等,虽然更忠实于奈特,但他们却是十足的经验实证主义者,对在经济研究中采用计量经济方法十分推崇和偏爱。

经典经济学原理范文4

[关键词] 经济学范式 新制度经济学 新古典经济学 交易费用 经济人假定

一、经济学范式的界定

范式是哲学家库恩1968年提出的,指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它有两层意思:(1)科学共同体的共同承诺集合;(2)科学共同体共有的范例。它可以简化为一种约定或是范例。因此,范式可理解为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

范式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共同的基本理论、方法;共同的信念;某种自然观。范式的基本原则可以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层次表现出来。这些理论和原则对特定的科学家共同体起规范作用,协调他们对世界的看法及其行为方式。

范式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有一套独特的基本前提假设、概念体系、理论方法,有足够的容量,被信奉它的理论家用来解释各种理论问题。(2)能持久地吸引相当一批理论家在其基础上进行研究。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经济学范式就是经济学界对如何看待研究对象的方式和视角的选择和界定,它决定了经济学家们如何看待对象、把对象看成什么等。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学范式与经济学流派、经济学体系等价。它一般总是以经济效率为中心,以分工、交易和合作为内容,以供求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和利益矛盾分析为方法,形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 它是从不同的经济学理论中抽象概括出来的。然而,不同的经济学理论却有不同的理论范式,这些具体的理论范式虽然没有超出和脱离经济学一般范式,但以上各个组成部分的地位、相互关系、侧重方面均不相同,因而使得不同经济学理论的理论体系也大相径庭。

二、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及其不足

从19世纪70年代起,经济学经历了一场边际革命。受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边际革命的影响,马歇尔1890年出版了《经济学原理》,其中运用边际分析研究需求和供给,核心是均衡价格。由马歇尔奠定的这一流派逐渐成为主流经济学,被称为新古典经济。新古典经济学部分地继承了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两者相比,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式变窄了。首先,研究对象范围变小了,新古典经济学将研究对象局限为经济领域。另外,新古典经济学家们逐渐遗忘了斯密对社会分工的洞见。

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可以概括为三个假设为前提的范式。这三个假设为:(1)完全理性假定;(2)完全信息假定;(3)最大化假定。按照这种假定,经济人“总是用敏锐的眼光,对面前的一切都深思熟虑。他不仅明白自己当时面临的选择范围,而且对未来的选择余地也了如指掌。”(刘世锦,1994)。但这种完全理性只能存在于理论抽象之中,实际生活中,完全理性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这三种假设均存在着不现实性:(1)完全理性不现实——现实中总存在“有限理性”;(2)完全信息不存在——现实中往往“信息不对称”;(3)现实中很难做到利润最大化。此外,新古典经济学也存在不足:(1)忽视了制度,将企业看作是一只“黑箱”;(2)对经济学的分析停留在一定的时点上,将时间看作是不变的;(3)交易成本为零。

三、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修正

1.对新古典经济学前提理性假设的修正

任何理论体系都建立在某些前提之上,因而对理论前提的批判,往往最有可能出现根本性的理论创新。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们曾嘲笑新古典经济学是“黑板经济学”,认为新古典体系的理论前提不符合实际。新制度经济学最大的创新,是对新古典理论前提的批判和修正。

新古典经济学以经济人这一基本假定为前提,认为经济人的活动,为经济运行及发展提供了长久动力,也构造起市场经济的坚实基础。但是它没有对经济人展开具体的分析,只是将其作为一个无处不在的隐含的前提而存在。在这一点上,科斯等人不同意新古典的看法。科斯指出:“当代制度经济学应该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实际的人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诺思也认为:“制度经济学的目标是研究制度演进背景下人如何在现实世界中作出决定和这些决定又如何改变世界”。他们都强调制度经济学应该研究实际的人、制度与经济活动以及它们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第一,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不是抽象的经济人,而是现实中的具体的经济人;第二,经济人在理论体系中不能只是一个隐含的前提,而应该对其展开具体的分析。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中,人们开始研究面对的是“一个存在制度与正的交易费用的真实世界”,而不是新古典经济学上的抽象世界。在这个真实世界里,经济人是不可能具有完全理性的,而只能是西蒙所坚持的有限理性观点,即:人们只具备有限的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正如诺斯(2002)所说的那样,“我们实际上只能拥有不完全信息,而且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

在科斯、威廉姆森看来,首先,现实社会中的经济人只具有有限理性。人的有限理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人们面临的是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其二人对环境的计算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有限理性是交易费用理论所依赖的认知假设。有限理性概念中的主观理性部分导出了最小化(交易费用)动机,而对认知能力有限的认识则鼓励了对制度的研究。其次,现实社会中的经济人既有利己的一面,也有利他的一面。利他性突出表现为非财富最大化动机,而非财富最大化动机往往具有集体行为偏好。人类行为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人们追求财富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追求非财富最大化。人们往往要在财富与非财富价值之间进行权衡。这种权衡过程实质上就是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均衡点的过程。人类历史上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这种双重动机均衡的结果。总之,由于推翻了完全理性和单纯追求自利的行为假定,也就从根本上修改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定。同时,这也把经济人行为分析引入制度理论体系。

经济人的有限理性行为假设引发了新制度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第二个假定,经济人的机会主义。机会主义是威廉姆森提出来的。他认为,“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会采用非常微妙和隐蔽的手段,会耍弄狡黠的伎俩”(1987)。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1)由于现实世界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经济人就会根据个人目的筛选对己有利的信息,扭曲对己不利的信息,如撒谎等;(2)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一旦经济人发现有机可乘,就会不遵守或违背契约。如果经济人是完全理性的,他可以洞察一切可能发生的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但修正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有限理性的,他不可能获得所有必要的信息,即使获得了这些信息也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机会上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机会主义这个概念其实是对经济人假设的第二个原则自利原则的拓展。它把“用诡计寻求自利”这种情况包括进去了。经济人人性假设机会主义的说法在诺斯制度变迁理论当中,是处处可见的。诺斯在《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中,利用修正了的人性假设,讨论了旨在减少相应交易成本或者降低生产成本的替代性契约安排的产生。

2.对新古典经济学中零交易成本假设的修正

在新占典经济学的理论里,由于是完全信息假设,经济人获取信息不需要付出任何费用,所以,非零交易成本的假设是不存在的。诺斯对零交易成本的现象曾讥讽:“从经济史学家的观点来看,这种新古典公式似乎可以解释一切有趣的问题,其中包括:世界是和谐的,制度不存在,所有变化都可以通过市场的完全运行来实现。简言之,信息费用、不确定性、交易费用都不存在”。

交易成本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里提出来的。科斯认为: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假设交易费用不存在是不符合现实的。在他看来,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发生交易活动需要成本。这就是交易费用的最初含义。这个概念修正了新占典经济学范式的零交易成本的假设,使经济学的假设更贴近现实了。这也是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修正之一。

交易费用的概念一提出来,立即在新制度经济学各个理论分支,包括制度变迁理论中得到了广泛运用。然而,对交易成本概念的界定,不同经济学家有不同的看法。诺斯认为交易成本“取决于对复杂的价值尺度进行测度的成本、人绩效的估算成本以及执行合同的成本”(2002)。事实上,在制度变迁理论中,非零交易成本假定具有核心的地位。诺斯认为,制度通过约束和惩罚给经济中交往的人们以明确的预期,从而降低了由人类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引起的不确定性的程度,而不确定性程度的降低则表明获取信息成本的减少,也即交易成本的降低。这样通过引入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就为解释制度功能找到了理由。

四、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修正的意义及局限性

新制度经济学范式确立了制度在主流经济学中的重要地位。从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到,新制度经济学范式也提出了三个基本假设:(1)有限理性假定;(2)机会主义假定;(3)交易成本非零假定。在该假定的基础上,新制度学派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创新。其中,最突出的是提出和确立了新的基本理论命题,即全方位地论证了制度是经济中的内生变量,探讨了制度变迁规律及其对经济发展和运行效率的影响,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观点。尽管人们对科斯定理的理解及其表述多种多样,但在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命题的看法上却完全一致,即制度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功能就在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能够提供激励机制,制度还能减少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等。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甚至认为,制度所执行的功能具有经济价值,每一种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经济价值。总之,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变量,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而人类社会之所以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境界”,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稀缺。如果说新古典经济学解决的是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稀缺及其配置问题,那么新制度经济学就是要解决制度稀缺及其创新等问题。

但是新制度经济学是在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框架内展开的,同样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理论局限性。例如从其理论逻辑看,在“经济人”基本假定方面和“制度节省交易费用”基本命题方面都存在悖论。在经济人基本假定上,新制度学派的确比新古典学派更接近现实,但他们说的具有有限理性和非财富最大化动机的经济人,仍然不是现实中的真正的人,与现实仍有很大的距离。根本原因在于,他们舍弃了很多人的社会性行为特征,仍然从人的一般性来分析抽象的个体。简言之,新制度学派一方面希望突破新占典的局限,从人的实际来研究人,一方面又受新古典的局限,不可能正视人的社会性;一方面改良了经济人的非现实性特征,一方面又拘泥于超现实的经济人假定,这就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第一大悖论。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命题也存在悖论:一方面,制度确实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制度又是一个成本高昂的经济变量,难以预料的制度成本甚至很可能抵消制度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因此,对于制度降低交易费用,不可绝对化理解。对制度的成本或代价,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参考文献:

[1]左金隆:诺斯制度变迁理论方法论探析[j].经济经纬,2005年第6期

[2]龚唯平:新制度经济学究竟“新”在哪里[j].学术研究,2003年第1期

[3]道格拉斯·c·诺斯: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发展[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5期

经典经济学原理范文5

【关键词】 西方经济学流派 理论观点 政策主张

一、现代主要西方经济学流派的划分

现代经济学一般指1936年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发表以后流行于欧美国家和某些其他国家与地区,并一直延续至今的经济学说。

西方经济学理论从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后不断发展变化,并且衍生出许多具体的流派。各流派都有各自的理论观点及政策主张,他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一致、又有冲突。按照现行的一般标准,基本上是以西方经济学家们对经济活动的基本指导原则,即以如何看待国家和市场对经济的作用为标准,将现代主要经济学流派主要分为两大类:国家干预主义的各流派和经济自由主义的各流派。其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主要流派有凯恩斯主义、新古典综合流派、新剑桥学派等;经济自由主义的主要流派有现代货币主义学派、理性预期学派等。

二、国家干预主义主要流派起源概述

1、凯恩斯主义。凯恩斯的经济思想最早属于英国剑桥学派,以研究货币理论和货币政策著称。1929―1933年资本主义各国经济大萧条,而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却无法从理论上解释,更无法从政策上提出摆脱经济困境的办法。正是这场经济大危机使凯恩斯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主张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36年他发表了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否定了新古典经济学市场经济可以自动维持经济充分就业的主张,提出了一整套新的有效需求理论,并主张通过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积极干预以消除大规模失业、摆脱经济萧条。由于这些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被认为是对以马歇尔、庇古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自由放任经济思想和政策主张的革命,所以称其为“凯恩斯革命”。这标志着现代宏观经济学的产生,也形成了以国家干预经济思想为基础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长期占据主流地位。

在“凯恩斯革命”之后,为了学习、运用和推广凯恩斯提出的新理论、新方法,凯恩斯主义的追随者对其理论进行了大量的注释、补充甚至改进,这些人形成了后凯恩斯经济学派。20世纪五、六十年代,后凯恩斯经济学派形成了两大主要分支,一支是以美国经济学家为主的新古典综合学派,另一支是以英国经济学家为主的新剑桥学派。

2、新古典综合学派。被称为“凯恩斯时代”的20世纪40―60年代,美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此时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些理论和观点逐渐回归,并渗透、融合进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于是新古典综合学派应运而生。新古典综合学派在理论体系最完整的体现就是1948年萨缪尔森的《经济学》教科书。此外,随着形势的发展,70年代后新古典综合学派还广泛吸纳了其他学派的观点。新古典综合学派的出现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平息了“凯恩斯革命”后西方经济学界的争论和分歧。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也基本上被大多数经济学家折中的接受了。

3、新剑桥学派。新剑桥学派是“后凯恩斯主义学派”在英国的重要分支。因为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都在英国剑桥大学任教,而其理论又与以马歇尔为代表人物的剑桥学派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相背离,于是被称为新剑桥学派。新剑桥学派的经济学家认为新古典综合学派把新古典经济学的微观经济理论与凯恩斯的理论结合起来,以弥补凯恩斯经济学的缺陷和不足,是对凯恩斯经济思想原意的歪曲,是经济理论发展的倒退。他们认为新古典综合学派的经济学是冒牌的凯恩斯主义。

三、经济自由主义主要流派起源概述

1、现代货币主义学派。现代货币主义学派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美国出现的重要经济学流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凯恩斯主义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虽然对刺激经济发展、缓和经济危机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引起了长期持续的通货膨胀。60年代通货膨胀继续发展,到70年代初出现了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并存的滞胀的局面。于是,现代货币主义学派在英美等国异军突起,他们自称是“凯恩斯革命”的反革命,鼓吹货币的重要作用,主张以控制货币数量的金融政策来消除通货膨胀,保证经济的正常发展。但是现代货币主义者内部仍存在着分析方法、理论模型和假设条件的不同,无法将其看作完全统一的思想流派。因此,这里介绍的现代货币主义流派,主要是介绍米尔顿・弗里德曼的有关理论和政策主张。

2、理性预期学派。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国陷入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大量失业和经济停滞并存的困境,战后流行多年的凯恩斯主义的经济理论和政策既无法解释,也无法解决该困境,因而陷入危机。而与凯恩斯主义相对立的现代货币主义学派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主张,在改变滞胀局面时,也没有出现人们所期待的效果,于是一些年轻的经济学家从现代货币主义学派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新的学派,这就是理性预期学派。由于理性预期学派的基本政策主张与其他坚持古典经济学或新古典经济学的现代货币主义学派和供给学派的基本理论主张大致类似,于是在实践中这些学派便以理性预期学派为主体逐渐融合,最终形成了今天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

四、国家干预主义主要流派观点及政策比较

在凯恩斯主义的经济理论中,凯恩斯根据简单的国民收入理论得出经济中产品需求、劳动力需求和投资需求三大需求不足,即“有效需求不足”。正是由于经济中“有效需求不足”情况的存在,所以得出需求管理,即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但在具体政策主张上,凯恩斯又以“流动性偏好陷阱”的存在为依据,认为货币政策是无效的。因此,凯恩斯主张政府应该采用财政政策对经济进行干预,而不重视货币政策。

而通观新古典综合学派的经济理论,可以明显发现新古典综合学派的经济理论在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础上走的更远。其理论上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在宏观方面接受了凯恩斯的经济理论,在微观方面仍采取传统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其核心理论是对凯恩斯经济理论的重要解释,即希克斯―汉森(IS―LM)模型。这是将凯恩斯的国民收入决定理论进一步细化,加入了货币市场分析后得到的经济模型。以该模型为依据,新古典综合学派认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同样重要。同时,“菲利普斯曲线”使他们在政策的应用上更为灵活,如果说凯恩斯时期的经济政策还较为保守的话,那么他们的经济政策已经成为较为激进的以经济增长为目的的相机抉择的经济政策。

新剑桥学派自认为是凯恩斯经济理论的正宗和嫡传。他们认为凯恩斯在从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束缚中摆脱的并不彻底,他们一方面要弥补凯恩斯理论的不足,同时还要纠正“新古典综合”学派对凯恩斯理论的歪曲。在经济理论上,新剑桥学派在继承了凯恩斯的收入分配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价值理论和分配理论。在政策主张上,他们仍然主张实行政府干预,不主张实行自由放任,只是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症结在于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和收入分配的失调,因此,经济政策制定的重点应该在调节收入分配、理顺阶级关系、创造社会稳定的经济环境来推动经济增长。

五、经济自由主义各流派比较

理性预期学派与现代货币主义学派在实践中逐渐相融合,最终形成了今天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可见,他们有较深的历史渊源,其基本理论和政策主张也非常类似。这两个学派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理性预期学派更为激进一些。理论上,相对于现代货币主义学派,理性预期学派增加了对理性预期的论述,因此政策主张上也更信奉经济自由。现代货币主义学派在政策主张上强调货币和货币政策的重要性,但是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承认国家干预对经济确实存在一定的影响,即“经济政策长期是无效的,但短期还是有效的”。而以理性预期为基础的理性预期学派,认为过多的政府干预只能引起经济的混乱,为保持经济繁荣,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尽量减少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简言之,就是他们认为“经济政策不仅长期无效,短期也无效”。

六、国家干预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各主要流派主要观点及政策主张比较

1、货币需求理论的差异。两大类经济流派的根本不同在于关于货币需求的基本理论不同,进而产生后续一些推论与结论的差异。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又被称为“流动性偏好”理论,其货币需求方程为L = L1(Y)+L2(r);而弗里德曼的货币需求理论,又被称为货币数量论,其货币需求函数为M/P = f(y,w;rb,re,rm,dp/pdt;μ)。从以上两个重要的方程可以看出,凯恩斯认为货币需求L与收入Y和利率有关,而弗里德曼则认为货币需求M/P与收益与财富y,w和各种资产收益率rb,re,rm等主要因素有关。并且两个需求函数中收入Y和收益与财富y,w表示的含义是不同的,凯恩斯的Y表示绝对收入消费理论中的现期收入,在该理论中现期收入和消费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即现期消费随现期收入改变而变,进而收入改变消费,财政政策有效。而弗里德曼的收益与财富y,w则表示恒久收入消费理论中的恒久收入,该理论认为消费只与恒久收入有关,而与现期收入无关,即现期消费不会随现期收入变化而变化,进而收入无法改变消费,同时恒久收入又相对稳定,因此最终财政政策无效。弗里德曼还认为货币政策是有效的,但在长期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都是无效的。所以,最好的经济政策应该是单一规则的货币政策,即将货币供应量作为唯一的政策工具,并根据经济增长率公开宣布并长期采用一个固定不变的货币供应增长率。

2、对菲利普斯曲线解释和理解的不同。经济学的主要流派中较为典型的分歧在于对菲利普斯曲线的理解和解释。

凯恩斯主义和新古典综合学派认为菲利普斯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且凸向原点,这就意味着经济中的失业和通货膨胀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即通过适合的经济政策可以使经济达到一个预想的状态。

现代货币主义学派认为菲利普斯曲线随着时间推移在保持原有状态的情况下会发生移动,这就意味着经济中的失业和通货膨胀只有在短期才存在这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而长期这种关系并不存在。即经济政策只有在短期才能显示出作用,而随着时间推移,经济将会回到原始状态,也就是说政策长期无效。

理性预期学派比以上学派都更为激进。他们认为菲利普斯曲线是垂直的,且位于自然失业率的位置。这就是说除了自然失业率发生改变菲利普斯曲线会发生平移外,失业与通货膨胀不存在任何关系,即经济政策无论在长期还是在短期都没有任何的效果。

【参考文献】

经典经济学原理范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旧中国的一切法律、法令,旧中国民法典成为被批判的旧法之一,新中国的民事立法另谱篇章。40多年来,我国的民事立法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动与经济体制的改革,走过了曲折的道路。现在探讨民法法典化问题,其理论与现实意义是以往任何时期都不可比拟的。本文从我国民事立法的现实出发,结合有关学理争论,谈谈实行民法法典化的问题,以此献给1994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罗马法、中国法与中国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一、民事立法的成就、特点与缺陷  

(一)民事立法的成就  

我国早在1950年5月就颁布了婚姻法,人民以欢庆解放的心情欢迎这部法典。但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立法长期主要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1954年至1982年,立法机关先后三次组织起草民法,三个民法草案均遭搁浅。改革开放十几年来,虽未颁布民法典,但民事立法取得很大成绩。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民法通则颁布前后直到现在,已颁布的民事法律和与民事法律有关的法律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继承法、公司法、海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另外,国务院与主管部委制定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十几个合同条例和细则,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公布了若干指导性文件。上述法律及法规性文件,已上千条,可以说,我国民事立法已初具规模。  

十几年来民事立法成就的一个突出体现,是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其中重要的是改变了否认国营企业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确立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确立了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事立法成就的另一突出体现,是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针对过去国有企业缺乏自主权,平调公民或集体财产,对民事权利保护不够的情况,民法通则在基本原则一章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据此作了一系列较为具体的规定。  

(二)民事立法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注意吸收外国立法的进步因素,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独特的民事立法体系。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是我国民法体系的特点之一。1984年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我国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民法通则就是在这一新的理论基础上制定的。立法机关原拟起草民法总则,时机成熟时再制定分则。起草过程中感到现实社会生活中有不少民法分则方面的问题尚无法律,但短期内又难以制定出民法典,于是将原计划制定民法总则改为制定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对传统民法典的总则部分作较为具体的规定,将急需的分则的一些问题作原则性规定,具体问题以后用单行法规或司法解释解决。编纂的结果形成9章、共156条。其中有6章(第1—4章,第7章与第9章)大体上相当于传统民法典的总则部分。第5章民事权利,包含有传统民法典中物权与债权部分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对知识产权与人身权作了简要的规定。第6章规定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既有传统民法典的总则性质,又有民法纲要性质。实际上起着民事基本法的作用。  

民法通则与其他三项民事法律构成民法的基本内容,是我国民法体系的特点之二。近现代民法典体系结构以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为最佳。德国民法典分总则、债务关系、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他国家的民法典体例有所不同,但大都包括上述五个方面的内容。我国现有主要的民事立法除民法通则外,还有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和婚姻法。这三项法律已具有了债、亲属、继承的基本内容。如果说我国民事立法已初具规模,主要体现于此。  

简略的民事法律与具体的民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结合,是我国民法体系的特点之三。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条文简略,为解决实际问题,又制定了较具体的民事法规。前述经济合同条例和细则,主要部分接近外国民法典中各种合同之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实际上使民法通则具体化了。  

十几年来的民事立法,取得了新经验,体现了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是值得肯定和发扬的。其中特别是民法通则反映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新进展。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明确规定了民法调整的对象。西方国家的民法在法律分类上属于私法,民法典中不规定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学理上不认为这是需要规定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法学理论通说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加上社会制度与管理制度不同等原因,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长期有分歧的问题。经过长达数十年的争论后,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用三个很长的条文规定民法调整的对象,同时在该法典前言中也有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规定文字简明,从立法上划清了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界限,从立法上较好地解决了这一争论较大的问题。二是突出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1章专门规定基本原则,条文具体鲜明,对适用具体民事法律规定,处理民事问题有指导与实践意义。尽管条文结构与内容不无进一步研究的余地,但在民事立法体例安排上,无疑是进步的。三是全面规定了民事权利。传统民法调整和保护的财产权一般为物权、债权、继承权。对人身权没有概括性规定,仅在侵权行为之债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并将知识产权、人身权与物权、债权并列,反映了对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的重视,具有时代特征。四是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民法通则第6章民事责任,分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三节。这在民事立法史上没有先例。民事责任一章对民事责任作了概括的规定。与传统民法典相比,“条文清楚、结构完整,突出了民事责任的强制性以及侵权行为责任的特点”。[1]将来制定民法典对此不一定完全套用,但不无参考价值。  

(三)民事立法的缺陷  

我国民事立法主要是近十几年发展起来的,由于经验不足等多方面原因,还存在着不少缺陷,主要的缺陷是法律条文简略,内容不健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仅156条。没有使用物权概念,缺少物权通则和取得时效,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条文很少。债权部分缺少通则,合同法缺少合同成立的具体规定。由于法律条文简略,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不得不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作出本应由基本法作出的规定,司法解释性文件不得作出某些立法性的规定。这种规定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起了积极作用,但立法体系上有本末倒置之嫌,部分规章难免产生倾向部门利益之弊。缺陷之二是法律结构不严谨,单行法与基本法的界限不清。突出的例子是三个合同法并存。三个合同法本来都属于民法规范,其总则部分与民法通则总则部分的规定有重复,并且规定各不相同,适用法律就会有困难。缺陷之三是民法规范中有较多的行政规范因素。例如,民法通则中有关于企业法人代表人对企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任的行政性规定,民事责任中有关于罚款、拘留的规定,经济合同法中专章规定经济合同的管理。再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规定,均为民法规范性质,又有不少行政法规内容,但法律名称用“管理法”,法律责任仅规定行政责任。上述行政性规定在不同程度上冲淡了民法规范的特点,对正确适用民法规范产生不利影响。  

产生上述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经济体制尚未定型,法律上尚难作出具体规定,如物权方面的他物权等;有的是因为健全法律规范需要一个过程,为解决现实问题,在一项法律中规定本应由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有些是属于学理上认识上的问题,如对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的认识、对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不同等。  

二、民法法典化的必要性  

(一)民法法典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发展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市场(商品)经济有其共同的规律性,也各有特殊性。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有其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应采取什么模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根据我国现状和发展,我们既不应采取传统中华法系的老模式立法,也不能采取英美法系的模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自应注意参考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50年代至60年民事立法先是参考苏俄模式,后又完全否定苏俄模式,自搞一套,但未成功。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又注意参考苏联立法经验。这个时期在我国开展了民法学派与经济学派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社会经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还是由经济法调整。我国民法学派主要是参考苏联民法学派的学说,经济法学派主要是参考苏联经济法学派的学说,并且各自都有发展。  

在20年代末30年代初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已经巩固,私有经济成分已接近完全消灭的时候,苏俄就开始出现了一种经济法理论。到50年代末出现了以B.B拉普捷夫为代表的新经济法理论。他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他反对把经济法规范分割在民法和行政法中,认为经济法既应调整横的经济关系,又应调整纵的经济关系。[2]学者对此称为“纵横经济关系统一调整论”。苏联经济法学派的主要理论根据有两点:一是认为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是属于同一类的社会关系,苏联经济是包括社会生产,分配和交换各个环节的国民经济综合体。二是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主要的和最典型的特征不是他们的商品性而是他们的计划性”。[3]由此得出结论,社会主义组织间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苏联民法学派认为社会主义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个事实要求财产关系的参加者在相互关系上都是独立的,而不是从属的。他们在法律上是享有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支配财产的自主权利,而民法正是一个集中了保障社会关系参加者拥有支配财产的独立性的各种法律手段的部门。[4]民法学派主张的主要理论根据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除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外,价值规律还在发生作用(尽管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并被自觉地加以利用),所以,客观上还存在着商品货币性质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不管是发生在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公民之间,还是发生在公民相互之间,都属于同一类的社会关系,都应由民法统一调整。1961年颁布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和1964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均规定:“苏维埃民法调整共产主义建设中因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这些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这一规定采纳了苏联民法学派的主张,其根本原因是前苏联立法机关承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商品货币关系。  

我国经济法学派是在1979年以后逐步形成的。经济法学派的理论渊于苏联的“纵横经济关系统一调整论”,但又有不同。其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所谓经济管理关系是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物质利益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是在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物质利益关系。这两种关系由经济法统一调整的理论根据是:“它们都是社会生产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同时,我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的商品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不是无计划的商品经济,不是哪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因此,在我国,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经济协作离不开经济管理,经济管理本身就包括对经济协作的管理。”[5]  

民法学派认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6]其理论根据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与经济管理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他们指出:“纵横统一”的实质意味着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受指令性计划管理”,“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已经承认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承认企业之间的联系就是平等、等价的商品关系。这样,横的平等和等价的关系怎样和纵向的行政隶属关系统一起来?”[7]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包括了“经济协作关系”。民法通则颁布后,经济法学派与民法学派的争论减弱了,但未停止。因此讨论民法法典化自然会涉及民法调整对象问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商品经济关系主要应由民法调整。实现民法法典化,提高民法的地位,才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民法法典化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需要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制度决定了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包括经济民主权利。实现民法法典化,直接关系着实现经济民主,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  

我国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经济民主特别重要的是要使企业有自主权。从我国现实看,关键在于处理好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与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自主权的关系。在旧的经济管理体制下政企不分,国有企业是国家机关的附庸。企业经营的决策权甚至具体经营权实际上由其主管机关掌握,企业缺乏自主权,缺乏经济民主。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想着重讲一讲发扬经济民主问题。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现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8]1992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9]的重要论断。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使“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这是继民法通则之后,进一步以中共中央决定的形式确认了国有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这样就为企业法人行使经济民主提供了法律上和政策上的基本保障。但是由于民法通则条文简要,大量的具体民事问题没有通过民事基本法形式,而采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调整,致使一般人不懂得民法通则的重要性,在法制宣传中有的将其排列在具体的法规之后。加上体现经济法学派观点的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实施,多数人不懂得经济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实践中强调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忽视企业自主权。实现民法法典化,提高民法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切实保障国有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和财产权,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和财产权相应地得到保障,广泛的多形式的经济民主才能得以实现。  

根据传统民法和我国民法通则,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传统民法典偏重于财产权,对人身权重视不够。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将人身权单列一节,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一规定无疑具有进步性。但是这些仅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并且不够具体,难以显示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实现民法法典化,将公民与法人的财产权、人身权都在民法典中作具体规定,体现民事权利是公民和法人最基本的权利,从而充分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  

(三)民法法典化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法律科学化的需要  

实现民法法典化,健全民事立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要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的是要健全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中民事立法占有重要地位。  

根据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地位与作用的不同,法律可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或称基本法与特别法)。“凡全国一般人民及一般事项均可适用的法律为普通法……;若仅限于特定人,或特定事项或特定地域适用的法律为特别法。”[10]将法律区分为基本法与特别法,是立法科学化的总结。实行民法法典化就是要制定民法典,使其成为基本法。  

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就是编纂民法典,使之上升为基本法地位的历史。民法渊源于奴隶制的罗马法。罗马法诸法合体,其精华部分是罗马私法,其中主要是直接调整商品经济的部分。后来法律逐步划分为若干部门,民法成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近代民法典的典型首推法国民法典。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吸收罗马私法的精华,结合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803—1804年颁布了民法典,建立了内容丰富的科学的法律体系。法国民法典较之罗马的《民法大全》及以前的民法典有以下特点:(1)彻底摆脱了诸法合体的庞杂的立法传统,建立了全新的民法体系。(2)民法典的内容系统化,条文化,文字精确、简炼,是判决民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学者认为这部法典与宪法之间的共同之处是“它们的基本法性质”。[11]“民法典显然是基本法”。[12]“民法典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纪元,整个民法法系都因而产生了深刻的变化”。[13](3)民法典形式简洁、抽象,不仅在本国适用期较长,且许多条文被其他国家参考,甚至不少基本相同。  

我国民事立法,法律条文少,法规层次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文多,加上地方法规及各种法规的解释,难免发生适用上的不统一。在这种立法体系下,降低了法律的效力,为部门扩权和法官扩大解释权开了绿灯,因而不利于加强法制。民法法典化,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经验,我国民事立法出现的问题也说明法典化是民事立法的必由之路。  

探讨民法法典化,必然涉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大陆法系的立法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模式。当今立法趋势是民商合一,而不是民商分立。我国清末变法修律,采用民商分立主义。国民政府在1929—1930年制定的民法,采民商合一主义,将原属商法部分的居间、行纪、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列入民法典债编。如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分别另立特别法,学理上称之为民事特别法。这样的立法模式在民商合一立法例中,无疑是先进的。这样立法的主要根据是当时的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副院长林森提出的主张:“查民商分编,始于法皇拿破仓法典,维时阶级区分,迹象未泯,商人有特殊地位,势不得不另定法典,另设法庭以适应之。……吾国商人本无特殊地位,强予划分,无有是处。此次订立法典,允宜社会实际之状况,从现代立法之潮流,订为民商统一法典。”[14]现在看这种主张的基本观点仍然是正确的。民商合一的立法理由不限于此,本文不详细论述。这里强调指出的是,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中的有些规定已从商法典中独立出来,商法典已支离破碎。即使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的地位。日本商法典第1条规定:“关于商业,本法无规定的,适用商业习惯法,无商业习惯时,适用民法。”  

如果说在民商分立的情况下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那么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5],是合乎逻辑的结论。民法总则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部分,是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品经济关系的一般规定。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期日与期间、诉讼对效,物权法与债法中的一般规定,对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均有一般的适用性。  

三、制定民法典的思路  

(一)关于制定民法典的速度的思考  

我国制定民法典的速度是快了,还是慢了,现在应当快点还是慢点好?快与慢是相比较而言。世界各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有快有慢。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是最早的一部民法典,这部法典从1746年12月巴伐利亚国王腓特烈大帝发出的关于统一境内法律的命令算起,到民法典颁布用了近10年时间。奥地利民法从组织起草到颁布先后经历了50多年。法国民法法典化若从1790年10月制宪会议决定开始,到1804年3月年公布完毕,用了近15年。如果从查理七世颁布法令整理习惯法拉开法典化的序幕草起,长达350年之久。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从1873年成立的一个预备委员会算起,计23年。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的编纂情况差异更大。沙皇俄国没有民法典,只有一个1832年编纂的《俄国法规汇编》。1917年十月革命成功,经过艰苦的战时共产主义之后,根据新经济政策,在列宁直接指示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于1922年颁布,距离十月革命仅5年。匈牙利1959年颁布的民法典,是匈牙利全部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在1976年之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沿用1896年的民法典。我国民法法典化开始于1907年大清民律的制定,到1930年12月国民政府通过民法亲属编、继承编,历经23年。新中国的民法法典化从1954年开始,至今40多年,民法典尚未颁布。与苏俄民法典相比,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显然过长。  

综观各国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决定民法法典化进程的有多种因素。一是立法现实问题与立法技术因素。优士丁尼编纂《学说汇编》是因为“法规是如此混乱,这种状态漫无边际,已超出了人的能力范围。”[16]巴伐利亚、法、德、瑞士等国的民法法典化,都是为实现法律的统一,解决法规多元制的矛盾状况。二是政治因素。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取得的革命成果,德国民法制定与实现德国统一不可分,日本民法典和大清民律的制定,是为维新变法及废除领事裁判权。三是经济因素。法国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资本主义制度,日本明治维新,由封建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演变,都是在经济制度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制定的符合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民法典。四是观念与理论因素。罗马法的编纂成功,与查士丁尼的法学观念及重视法学家的学说有关。德国民法典制定的舆论从德国一位爱国主义者写的一本名为《论德国对一部民法典的需要》开始,但著名学者萨维尼的理论影响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德国民法的起草。新中国成立后政治经济上发生了根本变革,婚姻法适应这种变革应运而生。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民法典的作用难以发挥,民法典起草工作三起三落,根本原因就在于此。从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角度看,也不应说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太慢。  

下一步制定民法典应当快一些还是慢一些?从政治上与经济上看,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均已具备,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制定民法典提供了基本政策,具体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济。2.在经济体制上改革原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平等竞争。3.实行政企分开,落实国有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十几年来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有很大的发展,许多重要问题上由分歧而达到了共识,民事立法数量增多,质量逐步提高,所有这些为较快地制定民法典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同时还应看到,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有些问题如物权部分,特别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用益物权等问题认识不一致,界定产权也有难度,在民法理论研究上有不少欠缺之处。因此,制定一部既反映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高水平的现代化民法典,不是一蹴而就的。笔者认为,民法典的起草起步要早,步伐要稳。起步早就是从现在起就应再次组织民法典的起草,不宜迟疑。步伐要稳是指不能急于求成。因为经济体制改革有个过程,深入的理论研究也需要时间。步伐稳不是要步伐慢,而是要稳中求快。在具体步骤上有的应当快,如总则编、债编,有的应当慢,如物权编。步伐快还是慢主要取决于立法机关的决策,理论与舆论也是重要因素。  

(二)关于民法典共性与个性的思考  

一部民法典的内容与形式的形成,受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民族传统、学术观点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世界上除了1926年的土耳其民法典是个特例以外。[17]各国民法典各不相同,各有特点。同时各国民法典在内容与形式上都有共同点,其共同点的形成与上述诸因素的共同点有关,其实质是反映了社会关系的共同规律性。正确认识民法典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把握其共同规律性,把握我国的国情,使二者适当结合起来,对制定好我国的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1954年开始起草民法时正处在学习苏联时期,1956年完成的第一部民法草案,主要参照了苏俄民法典的体系。1962年再次起草民法,当时强调总结自己的经验,1964年形成的第二部民法草案,不考虑借鉴他国经验,完全另搞一套,传统民法术语基本不用,走上另一个极端。1982年完成的第三部民法草案和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较前有质的飞跃。对其肯定者居多,批评者也不少,原因之一是对民法典共性与个性关系上认识有分歧。  

总的来看民法典的共性大于个性,根本原因是民法调整的商品经济关系有其共同的规律性,平等、自愿、等价是其共同的原则。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和存在的,商品交换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商品;有支配商品的人;有交换商品的行为。与此相适应在民法上有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和债(主要是合同)三项基本制度,这是各国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典都具有的制度。苏俄民法典不包括婚姻家庭关系,但各国民法典都没有将上述三部基本制度排除在外,因为这三项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三位一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基于同样原因,这三项制度中的具体规定也有共同之处。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现代国际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交往日趋频繁,商品交换和与之相联系的民事关系更加广泛,各国民法规定的差异越小,越有利于交往。为减少交往中因各国民商法差异而造成的障碍,一个办法是订立和参加有关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另一个办法是修订各国民事立法,使其尽量与国际上通用的作法一致。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充分注意与国际接轨,因为社会主义民法与资本主义民法的区别,在于它所反映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根本不同,但在民事法律形式上不宜过份强调中国特色。不仅如此,在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方面,各国也有共同性。尽管这些关系受民族传统、生活习惯、道德观念等影响较大,但人类社会生活的必备条件总有甚共同性。如人类的社会实践证明近亲结婚有害优生,实行一夫一妻是共同的要求,配偶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扶养,相互继承遗产是家庭生活的需要等等,因此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就有其相同点。  

同时,我们不应忽视各国国情的不同,民法典的具体内容与表述形式也会有差别,而且会长期存在。瑞士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差别是个明显的例证。瑞士与德国相邻,居民中讲德语的占65%,社会背景相通之处居多。瑞士民法典于1907年正式通过,比德国民法典仅晚11年,但是瑞士民法典在体系结构,文字表达和立法指导思想上与德国民法典相距甚远。德国民法典是所有民法典中体系、逻辑最为严谨的,甚至被喻为天衣无缝,影响广泛而深远,特别是它反映的理论受到高度赞扬。瑞士民法典并未仿照德国民法典编纂,其编章的排列与德国民法典大相径庭。德国民法典语词严谨,瑞士民法典则通俗易懂。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认为法典必须完整,内容尽量详尽。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表明起草者认为成文法会有空隙。瑞士民法典颁布后受到非凡的赞赏,其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该法典符合瑞士特点的社会背景。“在历史上,瑞士没有象德国那样接受罗马法,因此法律从来没有落入专业人员手中,瑞士的诉讼当事人并不期待法官把裁判与某项法律原则结合起来。民选法官的传统一直保留到今天。”[18]  

各国民法典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亲属关系与继承关系方面。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与商品经济关系不同,后者与传统文化联系较少,前者受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影响较大。清朝末年变法修律过程中,对民律草案中的总则、债权、物权三编和商事法的起草,与民律草案中亲属、继承两编的起草,就采取不同的方针与方法。光绪28年(1902年)2月颁布上谕:“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著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开馆编纂,请旨审订颁发。总期切实平允,中外通行,用示通变宜民之至意。”[19]民法总则、债权、物权三编,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正义主编。亲属、继承二编“关涉礼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编订。日本民法典和泰国民法典主要是根据德国民法起草的,但亲属、继承除外。  

我国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婚姻法,1980年作了修订。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这两项法律实质上可称之为民法的亲属编与继承编。今后重点是民法典的其他部分的修订。我们正处在20世纪90年代,许多外国民法典编篡与修订的经验可供借鉴,我们已积累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只要各界同仁共同努力,一部既反映民法典共同规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民法典,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宣告问世。  

(三)关于民法典起草步骤的思考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案,不同的方法进行。方案之一是根据民事立法的现状,民法典的制定可分两个步骤。第一步补充与修订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单行法。当前正在制定合同法,还需要制定物权法或财产法。这两部法律颁布以后,第一个步骤即告完成。第二步修订民法通则,物权法或财产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使之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这个方案可采取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和专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方案之二是立法机关委托法律院校与法学研究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起草组,由专家起草民法典。所需经费由立法机关拔给,或者由立法机关协助专家起草组申请专项基金,或争取赞助。  

我国立法机关一贯重视专家的作用,但是专门委托专家起草基本法尚无前例,这方面应大胆尝试。从各国立法史看,委托专家起草法律并非罕见,著名的瑞士民法典是由一位大学教授胡伯(Eugen Huber)起草的。我国民法学界的专家有能力承担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专家起草组在起草工作的同时,可围绕民法典起草中的理论问题,组织专题研究,使起草工作与法学研究结合起来,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上述两个方案可同步进行。两方案的起草组织可以互通情报,共同研究问题,取长补短。这样有利于促进民事立法的科学化,有利于促进民法学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民事立法和商事立法需要大发展,民法典起草的迫切性更为突出,抓紧时间实现第二个方案,可以加快民法法典化的步伐。民法典起草中难度较大的是,物权编。由于国营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等方面的改革有待深化,采取何种法律形式有待进一步研究,但是不应因此而推延民法典起草的时间。及早动手起草民法典,可以推动对难点问题的研究。即使难点问题短时期难成定论,可以先作原则性规定或不作规定,这样做似乎显得不够周全,但从总体上看不影响民法典的大局,因为除个别难点问题外,大量的民事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民法典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现在主要矛盾不是解决难点问题而是解决面的问题。虽然同时解决面与点的问题是理想的方案,但如达不到,应照顾面,以解决面上的更多的问题。  

(四)关于民法典体系的思考  

我国民法典应采取民商合一主义。具体安排可将内容较多、不便纳入民法典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和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将隐名合伙,居间、行纪、承揽运送等商事性合同列入民法典债编。  

我国民法典基本上应参照德国民法典体系,借鉴其他国家民法典中的长处,反映我国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民法典的第一编应为总则。民事主体部分除自然人、法人外,应反映合伙发展的现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作出简要的规定。本编应对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减免的一般条件和民事责任的形式作简要的规定。这样规定既有概括性、应用性,又加强了民法典的科学性,民事主体和民事责任部分规定得好将是对传统民法典的突破。民法通则中关于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部分应归入民法典债编有关部分。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已有单行法,并有其独特的性质,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同时,应参照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在总则部分规定一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其中包括写明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之一。第二编应为物权。本编规定所有权和他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物权编所有权部分应对所有权的一般法律问题作出规定,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第三编应为债权。第四编应为亲属,即修改婚姻法,增加亲属关系的内容,成为民法典亲属编,或者将婚姻法改为婚姻家庭法,增加亲属关系的内容,不纳入民法典,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第五编应为继承权。第六编应为人身权。传统民法典中人身权的内容不多,没有单独成编,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过于薄弱。人身权的地位重要,与财产权性质不同,将人身权单列成编,充实人身权的内容,有利于提高人身权的地位,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编应包括通则和分则两部分。通则规定人身权的概念和原则。对人身权作定义式规定,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可以包含那些在民法典中虽未作具体列举的人身权方面的内容,从而为司法实践创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丰富人身权。这样符合人身权逐步发展的趋势,例如随着环境保护的发展,可能创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人身权。人身权编应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平等原则。还可以规定提倡性指导性条文,以反映我国民法典对人身权的重视,增强人身权意识。分则部分应对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分别作出定义式规定,对侵犯各种人身权的行为作列举式规定,对侵犯各种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也应尽可能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如果知识产权不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人身权篇对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如署名权等,也应作列举式规定,以体现对人身权的全面保护。  

 

【注释】 

[1]董成美等:《法律调整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3月版,160页。  

[2]参看B•B拉普捷夫:《论苏维埃经济法》,载《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1959年第4期。引自陈汉章:《苏联经济法学派与民法学派五十年的争论及其经验教训》,载《中国法学》1985年第4期第62页。  

[3]B•B拉普捷夫主编:经济法(教科书),法律书籍出版社,1983年莫斯科俄文版,第12页,载《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第63页。  

[4]参看C•C阿列克谢耶夫著:《社会主义经济机制与民法》,载《法学》杂志1983年第2期,《中国法学》1986年第2期第63页。  

[5]杨紫xuǎn@①主编:《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  

[6]佟柔等主编:《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页。  

[7]佟柔主编:《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3页。  

[8]《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135页。  

[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10]管欧:《法学绪论》,台湾,第44版增订本,蓝星扩字排版有限公司,第123页。  

[11]〔澳〕瑞安:《民法导论》,《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33页。  

[12][13][16]〔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第173、168、132页。  

[14][19]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第611、601页。  

[15]王泽鉴:《台湾民法与市场经济》,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第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