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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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办法范文1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中小企业;融资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都是依托某个知识产权建立起来的,一般有无形资产但缺少有形资产。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以无形资产做担保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基本是行不通的。因此,积极探讨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信贷实践,为企业融资开辟新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现状及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受其本身的特点和现行法律、政策和体制的制约,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存在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三是《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实践的发展。《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无允许使用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置多个质押。这个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无法借此获得多个融资渠道。

(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设定方面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商号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相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从成本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这种登记制度会加重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质权设立的效率。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不利于信贷操作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价值评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知识产权评估在我国逐渐活跃,通过资产评估确认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其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也没有各自具体的评估准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评估趋于大致准确。此外,我国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显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银行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不易控制,导致风险防范难

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运用中,出质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出现有偿、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势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质权价值的下降必然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且,贷款银行也很难了解质权人的包括转让、许可在内的大量日常经营行为。

(五)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难,影响银行信贷的积极性

银行发放不动产质押贷款积极性较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其所对应的债权逾期时,能够通过拍卖等形式较便利地获得及时足额的补偿。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质押物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都会耗费银行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过高。

三、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制度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重点是要建设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大环境,严格知识产权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简化登记手续,允许质押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办理质押手续。二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建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研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进。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务

一是知识产权局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专利产业化项目,协助商业银行完成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等专利质押贷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专利维权方面的服务?鸦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相应配套的服务?鸦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研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增加相关质押物权证编号及评估价值等信息的可行性,为商业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的环境?鸦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各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多方联动,构建多样化的(下转第35页)(上接第28页)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准确评估风险,选好项目以及对贷后质押品的动态监测。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科技发展基金,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按市场化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作前期启动补助资金。三是鼓励民间设立投资风险基金,让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技术创新领域,提高整个社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能力。四是尽早成立专门服务于无形资产的信用担保机构,既可以由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出资创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鼓励由企业联合投资成立会员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作用,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以引导和带动金融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五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及贷款潜在的风险,积极跟踪、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四)大力推动金融工具创新

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综合运用票据贴现、税款返还担保、保单、债券等有价证券抵押,进出口押汇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结合的多种融资手段形式,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工具创新,同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从结算到开户、签证等多方面的优质服务。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叔信托 法律关系

    一、知识产权信托概述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人本身资金缺乏、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中介服务市场不健全等原因,企业、个人手中拥有着大量的闲置专利而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我国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的转化急需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其实,中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现状并不复杂,只要在知识产权中介市场做足功夫,健全知识产权交易体制,产业化程度就会明显提高。这就是引入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但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而且也不用负担管理之责。

    所谓知识产权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使自己所属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商品化以实现其增值的目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经营管理、运用或处分该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应用的价值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现代财产管理制度,为何可以用于知识产权的利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知识产权人缺乏专业的推广其知识产品的经验。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往往是作品或者发明的创造者,让他们抛弃创作或发明而从事专业的推广活动.这无疑会导致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不易确定性等特点会让其转让增加不少难度,并且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于发明创造者而言,他们并不具有推广、宣传、谈判等市场经验,这也会让他们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时信托乃是他们的最佳选择:由一个专业的信托机构来完成交易,这既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何乐而不为呢?

    2.信托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制度。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对于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管理能够实现以下功能:

    首先,信托制度能够为知识产权人防御风险。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它必须通过投入市场、完成转化才能实现其价值。然而,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权利人在保有、维持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许多风险:知识产权的维持成本高昂,使得权利人面临着经济枯竭的风险:知识产权产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便得其权利人存在着评估失误风险:知识产权人在拥有其权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侵权行为发生的风险:在其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方当事人违约的风险。在引入了信托制度以后,这些风险就会随之降低,甚至排除.在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中,一方面,信托财产转移后,风险即转移给受托人,由有经验和能力的信托机构来防御和处理管理中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机构拥有一流的专家团队、评估系统和后续防御措施,能够专业化的为知识产权人管理和利用其知识成果产出收益。

    其次,信托制度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信托制度具有保值与增值功能,其与知识产权结合后,不仅能够有效的防止知识成果价值的丧失与减少,还可以通过其专业化的运作流程将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实现成果增值,获得商业利润。

    3.知识产权信托为知识产权转化提供了新途径。我国的知识产权人往往是自然人,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主要通过权利人与需求者单项交易的方式实现。这一交易方式必然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知识产权人拥有大量的发明专利而苦于寻找实施途径或者造成知识产权的闲置,别一方而,许多企业需求专利等知识产权,却不知从何处得到。’引入信托制度后,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信托机构不仅具有较强的市场操作能力、丰富的推销经验、一流的专业团队,还掌握着大量的市场需求信息,与数量庞大的生产企业(即知识产权需求方)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信托机构能够轻松的实现供需之间的互通,这必将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需求知识产权的企业之间的桥梁。

    三、信托在知识产权应用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2001年I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的表述就更为明确,该规定明确将知识产权信托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2007年I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该法第16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回到《信托法》的起点,用“财产权”概括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可见,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知识产权信托在立法七仍未引起官方的重视,但知识产权信托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2000年9月,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专利信托业务,为专利权人期待以久的专利信托机构终于诞生,但仅仅是昙花一现,不到两年的时间便宣告失败,其中原因不得不另人深思:理论研究上的缺陷和实践中各种配套设施的不健全都会使得知识产权信托这一制度在现实条件下实施起来相当困难,这必将成为我们再次构建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的困难有:权属不明,这使得作为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人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不能够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大部分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权利期限,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期间内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如专利无效、期限届满等,这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信托首当其冲的风险;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登记机关不明确,登记制度的无章可循会使知识产权信托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受到威胁。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专利权;质押贷款;问题建议

2009年,我国部分省市开始正式推行专利权质押贷款,如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结合浙江省实际,明确了贷款用途和条件及申办程序,对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保障专利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从政策原则上看,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者如专利权价值的认定、质押合同的登记以及专利权的变现等难点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质押物价值的评估较为困难

《办法》第七条规定“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贷款人、借款人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利权价值的确定是关系出质人能够从银行获得到多少贷款,以及质权人的质权能否充分实现的重要因素。在现实的操作中,要确保评估价值的合理性难度很大,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专利权价值,业界也还没有形成普遍接受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方法;实际情况是企业一般根据历史成本来评估,如依据研发投入计算,而调查显示,金融机构关注的则是专利权在未来能产生的现金流,如一些当前的高技术等到今后更高的技术出现就会贬值。因此,双方的评估价值难以达成一致。二是缺乏权威的中介评估机构。我国目前还比较缺乏评估无形资产所需的完备技术标准和系统的信息储备,无形资产评估事业也正在起步摸索阶段,这些无疑增加了无形资产评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当前很多地市还没有符合资质的专利权评估机构。因此,在专利权价值评估上,不仅要花费不少成本,而且由于评估方法的差异,不同的评估机构确定的估价结果也会大相径庭。另外,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也不严格,对其在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所负的义务和责任规定得也不明确。

(二)贷款登记权限的集中上收带来低效率

《办法》第1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当地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可根据该意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将质押登记结果报贷款银行所在地的同级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由此可见,我国专利权出质登记制度采用的是中央登记制,即登记手续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提交、补充材料等不是很方便,客观上加重了出质人的融资成本,延缓了整个融资程序的办理时间,无论是对出质人还是对质权人来说,都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利,在工作效率上很难达到当初为了解决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而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初衷。在实际办理中,我们了解到,所有登记手续必须到北京办理,虽然可以以邮寄方式进行办理登记,但办理时间长,预计最快也要三周,并且报送的材料如有遗漏在补充上也存在诸多不便。

(三)担保权益实现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办法》第21条规定“质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可实现质权的情况,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但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要取得对专利权质押物的实际处置权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首先,专利权不同于房产、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处置起来较为简便迅速,它缺乏一个完备的产权交易市场的支持,专利权变现能力差,金融机构普遍不愿接受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担保。其次,根据现行规定,金融机构除非能提供经公正的强制执行证明,否则只有通过完整的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决、取得法院执行书后才能执行质押物,但此过程一般时间较长且成本较高。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专利权的经济寿命往往短于其法律寿命,这样就会出现:虽然专利权在法律上仍然合法有效,但由于其已经不具备财产价值不能创造经济效益,被质押的专利权能否变现出评估时的价值,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另外,专利权证书只记载了授予专利权时的法律状态,不能显示之后可能会发生的如权属转移、是否许可他人使用等情况,对于金融机构的信贷从业人员来说,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因此造成了银行对此项业务较为谨慎的态度。

(四)贷款主体规定与实际情况有差距

根据《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借款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但实际情况是我国企业申请专利的尚属少数,国内仍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企业仍缺乏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经验,并且忽视其融资功能。专利权以个人申请的为多,这样大多贷款就只能以个人名义进行,但如果不能以企业出面进行贷款,造成贷款利息无法完全在税前列支,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这就使得专利权质押贷款是金融支持企业发展,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的有效举措的初衷难以得到完全体现。

二、相关对策建议

(一)简化流程和登记手续

目前的流程是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再由地方科技局出具书面意见,接着银企双方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北京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最后发放贷款。这样的流程不仅繁琐,而且耗时过长,建议允许质押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如省会或地级市)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或直接网上申报,为办理登记手续提供方便。专利权出质登记甚至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出质登记系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某个部门建立这样的电子登记系统,各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都设有终端设备,可以办理专利权出质登记,系统的总数据库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这样既避免了出质人和质权人办理出质登记和补充材料的旅途奔波、方便了相关当事人查询登记信息的需求,又做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二)政府积极参与市场环境建设

一是建议成立政府背景的科技担保公司。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都希望打通专利权质押贷款渠道,但真正开展得好的并不多。专利权质押贷款要大力推广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取决于银行对专利权的认知程度。可由政府牵头,由科技局负责管理成立一个专门的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则把专利权作为反担保给担保公司。一旦有了科技部门的介入,其对专利权的认知就会比银行专业得多,在处置专利权方面也比银行能更方便地处置渠道。

二是要尽快建立顺畅的专利权交易市场。能够迅速实现价值是银行办理专利权贷款时需要考虑的信贷风险问题,也是影响银行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积极性的重要方面。我国的专利转化难问题,关键还是在于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的缺失和交易市场的匮乏。虽然近几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陆续建立了20多个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但对于我国专利技术的现状规模来说,仍然是不够的。由于缺乏相应的交易平台,不仅使得专利权的变现成为了一大难题,更是影响到了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阻碍了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的流转市场,从而更好地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推广。例如,温州市2009年5月25日就出台了专利权质押贷款贴现办法,由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贴息资金,来扶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的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从而有效地推进了专利权的市场化运用。

(三)允许第三方质押

建议地方出台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的政策和业务指引,明确允许第三方质押,如专利权人是企业法人代表或股东就应当允许其办理第三方质押贷款,鼓励企业发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参考文献:

1、刘璐,高圣平.专利权出质登记制度研究――兼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J].海南大学学报,2009(1).

2、杜蓓蕾,吴寒青.专利权质押制度的现状及完善[M].中国发明与专利,2009(2).

3、余爱国.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J].中国资产评估,2008(2).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专利权质押;融资;探析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1年11月21日

一、专利权质押的概念、特征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享有的专利权提供担保,并在相应的机构进行登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价值优先受偿。在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专利权则为质物。由于作为质物的专利权不同于传统的动产质物,因此作为权利质权的专利权质权具有不同于传统动产质权的特殊性质。

(一)专利权质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说明专利权质权的成立生效不同于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传统动产质权。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无形性和财产性,以专利权设定质押作为债权的担保是对传统的以动产实物为客体设定质押担保制度的一种创新和突破。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生效条件对整个专利权质押的设定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专利权质押登记生效后才能起到债权担保的作用。

(二)专利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专利权虽然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但是其与有形物的财产权不同,有形物的财产权价值是确定的,而专利权的价值是不确定的,这是由专利权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型和法定授权性。例如,一项专利权在获得专利之初,由于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技术性,没有可代替技术,它的价值就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发展,专科权的价值可能就逐渐减少。同时,专利权的价值还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一项专利如果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其转化为产品的可能性大,价值也大;如果只是具有发展潜力,无转化为产品的现实可能性,则价值就小。专利权作为一种非物质性的财产权利,由于受到时间、地域、市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它的财产价值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三)专利权质权具有用益性。因为专利权质押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专利权设定质押后,质权人不是直接占有质物,而是通过登记来起到公示作用,这就决定了专利权质押具有类似于抵押权的性质。鉴于公示方法在划分物权类型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专利权担保更多具有抵押的特点。专利权设定质押后出质人仍可就专利权继续使用,这也是由专利权的时效性特点所决定的,只有大规划的和产业化的实施专利其内在价值才能得以实现,一旦搁置,就可能因为技术进步而使其大大贬值,这一特点使得专利权的内在价值与使用价值均得以充分发挥,物尽其用。

(四)专利权质权变现的复杂性。专利权质权作为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其担保作用就是体现在当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处分设定质押的专利权,以其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专利权具有可转让性,这是其作为权利质权的基础,但是专利权的转让条件多,程序复杂,如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时,由于专利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和预期性,在专利权变现时首先应当对专利权进行评估,而我国目前无形财产的评估市场比较混乱,评估方法不一,使得评估价值差别大,不确定。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健全、流动性差,使得变现的时间长、成本高。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现状

专利权具有可转让性、财产性,专利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其可行性已毋庸置疑,但专利权质押贷款在实践中却未达到一种全盛状态。

(一)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专利权质押贷款。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无形资产在整个社会资产的比重逐步增加,知识和技术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作为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集中体现,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但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阶段投入了大笔的资金,当技术成熟后,需要大规模产业化生产时,企业的资金往往已经消耗殆尽。这些科技型企业往往只是拥有一项或几项核心技术或服务等无形资产,缺乏土地、房产等实物不动产作为抵押,使得这些企业不能或者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的推动下,一些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专利权质押贷款,例如江苏省实行政府与银行密切合作,由政府推荐熟悉且优质的企业给银行,使得这些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权质押从银行获取贷款。例如,重庆市、武汉市、温州市、湖州市等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企业用专利权质押贷款后,由政府对贷款后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补贴。

(二)金融机构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有益尝试。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从贷款的安全性考虑,往往愿意接受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的担保贷款,很多银行将大量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的深入,银行对房地产市场贷款紧缩。银行也需要不断地发展创新,也需要不断地扩宽业务范围,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在这一背景之下,很多银行开始涉足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如,2006年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与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担保银政合作框架协议》,天津市康库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自主研发的授权发明专利――超大型塑料注射成型机及工艺为质押,获得了1,700万元贷款,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一笔专利权质押贷款。

(三)地方知识产权局成为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试点单位。2009年是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密集涌现的一年,《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均在这一年出台实施。首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也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启动。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吉林省长春市知识产权局、江西省南昌市知识产权局、湖南省湘潭市知识产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等6家单位成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在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协调组织下,各试点地区都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领导小组,并陆续为中小企业举办银企知识产权融资项目对接会或组织中介机构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专门指导和服务。

三、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深入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已被企业和金融机构逐渐接受,但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支持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没有统一、系统的规定。我国的《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仅有一些零星、分散的规定,尚无统一、系统的操作细则。同时,《担保法》和《专利法》也没有进行合理的衔接,目前国外的做法通常是在《专利法》中把专利权质押作为专利权利用的一种方式加以具体的规定,而我国的《专利法》中根本就没有专利权质押的相关规定。我国也应该在专利法中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可以设定质押的专利权范围、质押生效条件、设定质押后出质人的处分权、质权人的保全权等做出统一的规定。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关于专利权质押的程序性规定,如企业申报、银行进行形式审核和实地调查、知识产权评估、专家论证等均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加之专利权质押贷款手续复杂,办理周期长,贷款前还须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对专利权进行质押的登记,也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本增加,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

(二)专利权价值评估具有复杂性。由于专利权本身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使得专利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同时专利权价值还受到各种其他因素的影响。另外,我国尚未有相关无形资产评估的统一法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法、无形资产评估机制的准入和退出规则、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经营活动规范、业务违法责任等,使得不同的评估机构运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统一专利权作出的价值评估可能差别也会很大。很多银行对专利权质押贷款呈观望态度还有一个考虑就是,即使是专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价值评估,市场是否认可这一价值,银行也难以把握。

(三)专利权质权变现具有困难性。目前,我国的专利权流转市场不完善,专利权有价无市,难以变现。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当债权不能得到清偿,实现质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不同于传统的有形动产,折价、拍卖、变卖均不能使专利权的价值得以充分地体现。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才能使专利权可以自由流转,充分体现其市场价值。

同时,专利权的转让条件多,程序复杂,如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这也对专利权的及时变现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使得变现的时间长、成本高。

(四)专利权质权受到侵害难于维护。传统的动产质权是以将质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为标志,质物在债权人占领、控制之下对于债权人来说是相对安全的,但是专利权质权作为一种权利质权是以登记为设立标志,质权人不对专利权直接占有,出质人仍然可以对专利权进行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而获得收益,专利权质权的安全性债权人无法保证,有受侵害之可能,这种侵害既可能来自于出质人,也可能来自第三人。专利权需要交纳年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人不交纳年费将导致专利权失效,使得质权人的权利无法得以实现。第三人可能因专利侵权与出质人形成专利侵权纠纷,在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力时,虽然质权人可以行使代为权,但是赔偿的实现仍然需要出质人的全力配合,一项专利权在被授予之后,任何人认为授权不当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质权人的质权也就不复存在,专利权质权受到侵害后难于维护。

目前,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正在经历由试点到普及的过渡程序中,专利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担保方式正逐步得到社会各方的普遍认可,但是其应有的功能还未得以充分发挥。专利权质押贷款涉及政府、银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多方主体,只有这些主体共同努力,才能使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日臻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利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办法范文5

高校资产的主要来源:一是上级财政部门调拨和办学收入;二是高校通过以原有资产或通过政府担保从金融机构贷款而得;三是国家每年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经费,由此所形成的大量无形资产;四是利用高校自身的地理环境、人才资源和科研力量等创收形成的大量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国有资产出现了多元化经营型管理模式,使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暴露的问题就日益突出。

1.1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健

全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重点加大了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力度,淡化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国资委只管理国有企业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谁监管,没有明确的职能划分,高校的资产管理只归口于其主管部门的财务处,缺乏有力的监管体系。

1.2高校存在严重的资产不足和资产浪费现象

由于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一方面资产的不足体现的越来越严重,一些理工实验设备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验课程,教师的教学设备缺乏,生均图书数量、生均住宿面积等均达不到要求,各高校为了达到高校办学条件的评估工作的要求,往往是“物不够数来凑”,在账面上大做文章。另一方面存在着设备闲置等浪费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专用实验设备使用率不高,甚至长期闲置;二是在高校中普遍存在对设备的管理维护不到位,使用期短,损坏率高。

1.3高校资产管理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陈旧管理体制

即形成了设备部门管理用于实验、教学和科研的物资、仪器;后勤部门管理房地产、办公车辆;图书馆管理图书资料;产业处管理“三产”资产等多头管理局面。由于管理方法不统一,相对管理的责权划分不明确,缺乏强有力的指挥协调机构,使实际工作中职责不清,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资产的使用效益。

1.4经营性资产运作缺乏规范性

高校在开展经营性活动中,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很少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申报,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产权不清,经营活动无偿使用国有资产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利用教学科研设备进行创收活动,无偿占有国有资产。在校办产业中,尽管有的给学校上缴部分利润,但受个人利益的驱使,相对资产使用得不到应有的价值补偿,有的校办产业潜亏严重,实际上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隐形流失。

1.5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各高校普遍存在着重视货币资金的管理,忽视实物资产的管理,重视购置和更新,忽视维护和管理,认为资产与办学无关,使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混乱,普遍存在家底不清,产权不明确,账物不符,账外资产大量存在等现象。

2加强高校资产监管,建立科学的资产监管体制

针对目前高校资产管理现状,为适应高校发展的新形势,保证高校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强高校资产监管,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资产监管体制,从根本上预防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第一,提高各级领导的资产管理观念,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由于受传统观念重钱轻物的影响,资产管理者的资产管理意识淡化,长期以来,各高校资产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管理人员学习提高的机会更是微乎其微,随着高校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更要求一支高素质、责任心强的管理队伍,才能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对教学、科研的物质基础工作,保证高校资产管理有序进行。第二,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部出台的《全国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性资产的管理办法》《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共同制定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细则的要求,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资产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从资产购置的审批、购买、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直到资产的报废、变卖的管理办法以及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按期检查实施情况,做到归口管理,各司其责。

第三,从内部挖掘潜力,使国有资产物尽其用。各高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核实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摸清家底,做到账实相符,合理调剂闲置资产,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对部分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将收取的款项纳入学校综合预算,以弥补教育事业经费不足。明确资产处置权限,对资产处置实行分级监管,各职能部门分别把关,对有偿调出或变卖的资产由专家组评估,以合理的价格作价处理,所得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加强高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高校的校办产业已迅速发展,面对长期以来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确,“投入多,回报少”等一系列问题,各高校产业首先要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各高校产业应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有偿使用。一是作为投资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的投入,按投资比例取得收益。二是作为租赁形式,学校应收取资产的应有价值的使用费,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知识产权是高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各高校对此重视程度不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无形资产的管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研发和转化。

总之,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是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保证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实现科学的规范化的资产管理在高校管理工作中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论文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现状与缺陷

[论文摘要]高等院校的规模不断扩大,给各高校的资产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合理有效使用和配置国有资产,增强国有资产产权意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以及资产运营的多元化管理,对做好高校资产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办法范文6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已萌发

总体来看,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此次推出的这款产品主要面向拥有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商标专利权三项知识产权的企业,企业可凭借其拥有的有效期不少于8年的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不少于4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使用期至少在2年以上、有盈利能力的商标专用权,根据银行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从银行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金额,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就贷款对象来看,只要是在北京注册,信用良好,总资产在4000万元以内,年经销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小企业,都可以申请这项业务。

另外,小企业要申请这项贷款,还必须按照银行的要求将知识产权全额抵押给银行,不能进行分割,银行再根据企业的资金需求发放贷款额度。银行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能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能超过评估值的15%,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不能超过评估值的30%,最高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年。这样一来,有可能企业的知识产权估值很高,但只能拿到很少金额的贷款。例如,此次柯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经过评估价值为600万元,而交行只能发放其150万元的贷款,利率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10%。对此,柯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齐清认为,“虽然获得的贷款额很少,但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打破了传统的担保模式,使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首次被市场认可,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资产刚刚得到银行的认可,立即引发了小企业的贷款申请风潮。据统计,仅该业务开办后的前三天内银行就已受理了150多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然而由于当前银行对异地客户的信用风险很难把握,而且不方便进行贷款后的监测和追踪,因此交行北京分行暂时不受理异地业务。对此,交通银行已经表示,目前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还处在试点阶段,等业务发展成熟后再考虑向全国推广。而对企业而言,目前利用知识产权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负担评估、律师等各项中介费用,其综合费率一般在贷款金额的15%左右,而此次交行推出的这款贷款产品,其中介费用虽然低于一般水平,但也要在12%-13%之间。对小企业而言,这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他们希望将来能够获得政府的贴息或政府提供的资本准备金来支付这些担保费用。

不可忽视的风险

有资料显示:1996年―2006年9月,全国仅有682项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质押总额不足50亿元人民币,这一数字不及发达国家一个风险投资项目的金额。综观2005年全年,全国仅办理专利权质押66件,质押金额18.9亿元,债务金额12.6亿元,当然,这些融资都是由非银行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邢胜才表示,如何促进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使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资金支持,已经成为国内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权利人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如何使最需要资金的知识产权获得关键支持,也是目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最渴望解决的突出问题。因此,国家将尽快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使自主知识产权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急需资金的小企业而言,这不啻为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

尽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潜力巨大,然而银行对此业务依然持异常谨慎的态度。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面存在风险。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及实现。因为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在这一问题上,银行需要考虑四方面的因素:一是该专利是否具有改进性?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二是专利收益期限的长短和变现能力,即专利权转让时能否很快找到“下家”?三是要看该产权是否存有替代技术;四是需要考核企业的现金流状况……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很多商业银行至今无法推出知识产权贷款产品。而对交行率先推出此项业务,他们也表示“暂不打算跟进”。

其次,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抵押的知识产权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是其资产运用的最高要求。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不能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这种占有是一种虚拟占有而非实际控制。另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这也使得银行畏而止步。知识产权的价值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波动。这些因素又是银行难以直接控制的。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变现能力的难以预测也是导致众多商业银行对此业务无法进行的重要因素。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相当高。同时,我国金融诉讼实践长期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银行在不动产抵押纠纷中,往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更何况“看不到摸不着”的知识产权。另外,由于知识产权融资抵押品的权益关系更加复杂,更难确定,知识产权的市场狭小,由执行时间拖延而降低质押价值的可能性更大,因此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也就更低。

呵护这一新生事物

总体来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已经成为我国“十一五”期间加快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而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瓶颈问题,更已成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正因为如此,国家非常重视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而就当前来看,主要应从哪几个方面入手呢?

对此,业内专家提出建议,认为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全面发展,政府首先必须完善法律制度,突破质押贷款的瓶颈限制。目前,除了《担保法》规定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这三种知识产权的质押外,知识产权还包括邻接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对于这些权利的质押实践,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探索畅通其质押的渠道。此外,有关方面还必须加强监管的力度,有效地防范知识产权抵押的风险。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配套措施的过程中,银监部门、知识产权局要各司其职,严格监管,有效控制知识产权质押和贷款发放过程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