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范例6篇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范文1

[关键词]《刮痧》;法律文化,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8-0044-03

一、问题的提出

影片《刮痧》的剧情很简单,许大同与妻子简宁赴美八年,事业有成,家庭幸福,老父亲的到来更为这个家庭平添了几分喜悦。这一切都使许大同感到他的“美国梦”正在实现,但随后的一件意外却使他从梦中惊醒,5岁的儿子丹尼斯因为肚子疼,在家的许父便用中国民间流传的刮痧疗法给丹尼斯治病,但孩子背上的道道红痕竟成了许大同虐待孩子的证据。以儿童福利局为代表的国家法律以无孔不入的覆盖面和猝不及防的速度进入了许大同一家的生活中,将丹尼斯以“免受虐待”之名与许大同夫妇隔离开来。在听证会上,中西文化的差异使许大同百口莫辩,最终失去了对儿子的监护权……随之而来的是朋友反目、送父回国、带子逃亡、夫妻分居,接踵而来的厄运将许大同抛入深渊。最终由于许大同的朋友通过自身亲历了解了刮痧是一种治疗方法,并在法庭上通过此证据为其作证,才使得这个故事有了完满结局。

影片主要围绕以许大同是否构成对儿子的虐待行为为争议焦点的案件来展开。案件的被告是在美国只待了不到10 年的深受东方传统文化熏陶的中国人,而控方律师则是地地道道、血液里浸满了西方主流文化价值观念的美国人。根据影片中案件经历的整个过程来看,反映出来的中国人与美国人法律价值观念典型地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体系,当事人之间内心冲突的根源和对抗方式的不同,恰好反映了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

二、中西方在法律文化方面存在的差异

(一)对法的认知上的差异

在法的观念上,中国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等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因此,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而西方对法的认识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的国家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二)对程序正义认识的差异

程序正义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找不到影子。我国古代诸法合体,诉讼法律极不发达,程序正义无从谈起。直到近些年来,程序正义的观念才被引入我国法律文化之中。在我国司法的演进过程中,过于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作用及其自身价值,重实体轻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造成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从而影响了结果实现实质的正义。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它注重达到目的或者产生正当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

(三)法治与人治的差异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法体现的完全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它强调执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质、智慧,这成为审理案件的决定因素。西方法律文化中,法是后发制人的,并且毫无偏袒地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然后用国家强制力加以处罚。法的基本法职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

(四)传统思想的差异

亲属伦理方面,在中国法律史中有关于“亲亲相为隐”的内容,即亲属问有互相隐瞒罪行而免于或从轻处罚的权利。而西方文化是以单个人为个体,强调个人的权利,天赋人权,一切权利与义务是社会赋予的。

价值原则方面,中国一直以来都是把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国家是家族的扩大形态,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体的所有行为都必须以家族集体的利益为最高准则。在这种价值原则的指导下,忽视个体利益和个人权利价值,通过限制个体利益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整体秩序的家族集体本位观念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而在商品经济基础上形成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个人权利本位。他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是公民,即法律上的自然人,这种自然人有法律人格,不同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造成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社会根源

法是社会的制度形式,与其他社会现象有着密切联系。在全部社会现象中,与法的联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相关的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刮痧》这部电影反映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诸多差异,进一步揭示了法存在于社会之中、受各种社会现象的制约,同时也能动地作用于社会生活的一般规律和基本方式。

(一) 政治差异

中国传统的圣人政治和西方的契约政治来自不同的文化渊源, 同时也形成了不同的政治体系。在古代中国, 圣人的高高在上和常人的匍匐无知形成了对比, 由此也产生了漠视常人权利的政治文化。而西方契约政治的传统来自西方自身的历史和文化, 其结果是形成了西方的民主政治体系。

在历史上,古代中国最多只存在过较为朴实的“民本”或“人本”思想,从来没有西方政治体系中的民主思想出现。即使是在清官明君的时代,“为民做主”成为历代官员的使命,而百姓的地位也没有突显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百姓的命运掌握在帝王将相文武百官手中,百姓的愿望就集中在希望王侯们代代清明当中。这样的文化体系,体现的是集权向心的特点,个体的权利被抹煞。与儒家的圣人政治形成对比的是西方的契约政治。早在古希腊的城邦制时期就已经实现了“直接民主制”,政府官员及其首脑都是由城邦公民选举及抽签产生的。统治者的统治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 方为合法的统治, 方为合法的权力。社会契约思想存在的前提与基础是自由平等的个体存在。自由平等的个体的发展过程与社会契约思想的发展过程紧密相连。这是中国传统文化所没有的思想。

(二) 经济差异

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本质上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三种不同经济形式的演进,是经济类型的演变在人自身发展上的反映。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是人类的农业文明时期,与典型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工业文明时期,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是两种不同的文化模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隶属于农业文明文化模式,西方法律文化隶属于工业文明的文化模式,正是文化模式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人治与西方法治的分殊。

自古以来,农业生产一直是中华民族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这种稳定、内向、封闭的生产方式导致产生了一系列的后果。由于生产能力的低下,人从属于自然,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必然导致对群体的依赖关系。所以就个体而言,人没有任何独立和自主,依附性的活动关系又必然形成依附性的文化意识。中国在农业文明时期,群体本位的伦理文化就始终左右着意识形态的发展。这种群体本位的群体文化完全泯灭了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即人的自由本性。这种伦理依附性的文化精神是中国人治传统的根源。而且,在农业文明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对于国家制定的维护君权统治的法律却没有亲近感,更无自觉的应用意识,不可能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而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商品经济传统,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西方的工业文明更使人在对自然的关系上成为主体。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的本性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束缚,使人在社会关系上也日益独立自主,完成了人与自然的分裂和人与群体的分化。人的自由本性得以充分发挥,使人潜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被释放了出来,人的生存方式发生了改变,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西方法治观念是在个体与整体充分分化后又结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体与整体的合一产生的一致性在于对个体自由的充分肯定。

(三)文化差异

文化是人类发展的一种综合现象,法是这种综合现象的一部分。法的存在及活动既受到文化的影响,又对文化产生影响。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根深蒂固的统治地位,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刻而久远的影响。中国人向来以儒家的“中庸之道”作为行为的基本准则。“中”是儒家追求的理想境界,人生处世要以儒家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思想道德观念作为每个人的行为指南,接人待物,举止言谈要考虑温、良、恭、俭、让,以谦虚为荣,以虚心为本,反对过分地显露自己表现自我。因此,中国文化体现出群体性的文化特征,这种群体性的文化特征不允许把个人价值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

西方国家价值观的形成至少可追溯到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的指导思想是人文主义,即以崇尚个人为中心,宣扬个人主义至上,竭力发展自己表现自我。生活中人们崇拜的是“强者”“英雄”。有才能的强者得到重用,缺乏自信的弱者只能落伍或被无情地淘汰。因此,西方文化体现出个体文化特征,这种个体性文化特征崇尚个人价值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

四、结语

由此可见,不同的民族传统及社会历史发展历程和阶段,孕育了不同的法律文化。特定群体中的人们在遇到纠纷时,是决定运用法律机制,还是决定运用法律外的其他社会机制,如社团组织、村落、家庭、宗教等,归根结底是由法律文化来决定。法律文化的特质决定了纠纷问题的性质归属。该纠纷是属于法律问题,还是属于道德、宗教、政治的问题,还是其他领域的问题。这涉及到该纠纷解决的方式、途径和机制。从表面上看,纠纷性质的划分问题是由立法规制的,实质上却是法律文化的结果。通过《刮痧》可以看出,法律的产生与社会关系密切,不同社会背景造就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没有能力创造社会文化中没有的东西,它总是与特定的社会和文化背景相联系。由于文化的多元性必然产生法律的多元性,多元文化之间的冲突、对异文化的无知或文化差异必定会导致法律的冲突。并且,文化差异导致的法律冲突,能否和平、圆满地解决,关键在于不同文化的相互沟通和理解。认识这一点对于生活在多元文化世界里的人们至关重要,人们需要学会认识和理解异文化,否则这个世界的冲突只会越来越多。

[参考文献]

[1]郑成良.论法律文化的结构和要素[J].社会学研究,1989,(2).

[2]刘学灵.论法律文化[J].社会学研究,1988,(1).

[3]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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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6]陈福胜.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范文2

(武汉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5)

摘 要:针对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比较,很久以前就有人做过详细研究。早在清末,西方法治文明引进伊始,很多先进知识分子对法律移植中的冲突进行过思考和论述。一直到现在,法的价值冲突依然是学术界和现实所回避不了的问题,对于这项问题的研究依然需要进行不断地探讨,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在理论上铺平道路。

关键词 :中西方;法律文化;文化差异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2.032

收稿日期:2014-11-06

法律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中国朝代的起源最初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从那时起,中国的法律就开始形成了一套迥异于西方法治文明的法律价值体系,经过了4 00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律价值体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到唐中叶,以《永徽律》,即后世所说的《唐律疏议》的颁布为标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法律价值体系随时间的流逝和朝代的更替纹丝未动,以难以置信的强大力量支配着整个中华民族法律和社会的运行,直到清末出现康有为所说的“几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传统的法律价值体系开始遭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就是在这个时间,中国的法律移植和法律现代化开始铺展开来。

“移植”本来是医学上的一个术语,典型意义上的如器官移植,器官移植最重要最先考虑的就是器官与受体间的排异性问题。法律移植也同样,一国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一定民族所处的历史背景相关,法律制度的形成实为解决当时出现的社会问题而出现的。因此法律移植必须考虑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共同联系,如果法律移植不符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出现”器官”与”受体”间的排异,那么移植不仅达不到预期,反而会对一国的法治产生消极作用。“在鉴别、认同、调试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社区、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既然是将外国的法律移植到本国,就必须要考虑到本国的法律传统同外国法律的适应性问题,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过程就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同西方法律文化不断冲突和调和中前进的。以下,本文将要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同西方法律文化间的冲突问题,而由于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范围及其宽泛,不仅涉及法律的概念、渊源,文本等,更涉及法的价值、观念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法律文化是关于与法律相关的物质的,精神的和制度性的全部文化现象”。因此要想彻底弄清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需要无数学者共同努力,而本文也只能从最为基本的几个问题入手,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作出简要的说明。

1 个人主义与家族主义

金属农具的出现,文字的出现,城乡分离,地缘政治代替血缘政治。西方学者认为这四种情形的出现乃是国家形成最为主要的标志,但是按照这种观点,中国古代国家根本就没有形成,因为第四种因素,中国古代地缘关系从没有代替血缘关系而成为主流,仅从这个方面就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起源上就选择了与西方法律文化相异的的道路。西方法价值从起源上便重视的是个人独立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其间又经过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更加强化了法律和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的实现的观念。“英美法,尤其是美国法律思想的独特之处在于个人主义的极端性,对个人利益和财产采取的不妥协态度而成为法理学的焦点”。可以说西方法律制度涉及的最终目的在于保证个人权力和自由的实现。

而古代中国,从国家的起源上看,血缘关系一直没有瓦解,乃至到周时期,周公制礼,家天下体制的确立、巩固和加强,血缘宗法观念也随之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家族成为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而非独立的个人。个人在社会中从属于家庭,个人权利从属于父权,尊亲长不仅对于财产、婚约等权利有干涉权,甚至对于卑幼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国家的法律也确认和保护在此种宗法观念下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结构。可以说中国宗法家族主义观念的形成对于中国法文化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西方个人主义同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主义的冲突是极为明显的,典型体现在清末修律中法理派同守旧派的论战,一方面西方法律主张个人的独立和自由,而中国传统却主张家族的伦理,强调亲亲、尊尊。这两种法价值的冲突才导致《大清新刑律》这样的“四不像”,一方面《大清新刑律》按照西方的体例和原则进行编纂,但另一方面又在《大清新刑律》后又附有伦理性极强的《暂行章程》。

2 长幼尊卑观念和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当今各国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并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权也是西方宪法在确定公民权利时所确定的基础性权利,这是实现其他宪法性权利的基础,所以平等在法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

而中国古代的家族主义观念同西方的平等观念是格格不入的,主宰中国几千年法律思想的儒家法律思想从一开始便尊崇和致力于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在家庭内部,主张“亲亲”,个人从属于父权,尊长在家庭中对于子女享有最高的权力,此外,尊长同卑幼的这种不平等的等级关系更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在家庭外,个人从属于君权,强调个人对于君主的绝对服从。违反这种不平等的等级秩序,轻则以“越礼”的罪名进行处罚,重则被国家以“十恶“之名处罚,这种等级礼制秩序已经通过国家的法律和教化深入了每个中国人的骨髓,至今,就算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今天,这种观念仍主宰着人的潜意识。

3 家庭的伦理观念和正义观念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正义具有多重定义,正义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民族性的,对于同一件事物,有的民族认为此是正义,而另一民族认为此是非正义。所以对于此处所谈的正义是按照西方对于正义所定下的含义来进行的,因为毕竟是法律移植,我们无法按照中国纯粹传统的正义观来进行分析,否则法律移植就成为一句空话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按照西方的正义观,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追求正义?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是也常常通过一些案例看出可以案件的处理完全看不到正义,这是为什么?原因就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不是不讲正义,只是当家庭伦理与正义价值相冲突的时候,中国古代法律更多地选择了家庭伦理,而不是实质正义。《刑案汇览》中曾经记录过这样的一个案件:王荣万盗砍家族林地树木,并且抢夺用于祭祀祖先的胙肉,这些事情都由其同胞弟弟王俊万赔钱了事。后来王荣万的堂弟王贵万将破旧的公众厅堂休整出租,王荣万要求王贵万支付给他租钱,王贵万不同意,王荣万便将王贵万的钱抢走,王贵万将此事告到族内,族人要求王荣万还钱。王荣万钱已用完,便要求王俊万提供担保筹还。王俊万并不同意,并且以他数次滋事,说要将他告官,王荣万听到这些便心生畏惧,企求宽恕,王俊万依然不同意,并且以言语恐吓他,王荣万情急之下自杀,法司以王荣万之死全由他逼迫所致。照律拟绞,这起案件尊长自尽,实际上并非卑幼所逼,全出意料之外,但因名分攸关,也只能于逼迫尊长致死律上量减一等。

按照现在的刑事理论,王俊万不符合现代刑法的任何一项犯罪构成,当然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而按当时的观念,实质的正义让位于家族的伦理,因而对于王俊万处以极为不公平的刑罚。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价值冲突自然不可避免,且表现得十分尖锐。可见,中国古代面临正义与伦理的价值冲突时,更加倾向于伦理。

4 自由观念和家族观念

前已论述,西方法治建立的基础乃是个人主义,即法律以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为最高目标。而中国古代,法律建立的基础是家族主义,个人从属于家庭,个人脱离家庭不被视为一种罪恶而是被视为一种惩罚。人的自由可以体现在自由支配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他人的干涉,国家法律保障这种自由不受侵犯,而中国古代对于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采取的是一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非独立。

首先从人身上看,父母对于子女的婚姻具有决定权,及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经过父母认可的婚姻在国家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男女私奔被称作“淫奔”,这种私定终身不被社会和国家所承认。此外,在离婚方面,法律规定的“七出”之中,父母对于儿媳的不尊或不孝行为也有命令儿子休妻的权力。在人身自由方面,子女的行为受到父母教令的严格管束,子孙违反教令,父母甚至是可以作为不孝罪要求国家对之进行惩处。

其次从财产上看,法律明确规定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家庭所有的财产权均掌握在尊长手中,也自然享有财产的绝对处分权。

5 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具体体现

中国法律现代化起源于清末的法制变革运动,这一时期中国传统法律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危机。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文化随列强的船坚利炮进入到中国,一些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忧心中国的前途命运,开始大声呼号西方的“平等”“自由”观念。当然,旧的思想不会简单的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同新兴的法律思想开展了针锋相对的斗争。

在清末修律活动中,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律派,同以军机大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针对修律特别是修订新刑律进行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应当更多的保留中国传统礼教,还是应当更多的采用西方法理。这就是历史上所说的“礼法之争”。礼法之争的争论范围很广泛,既有实体方面的问题,又有程序方面的问题。典型的争论有“干名犯义”“亲属相犯”“子孙违反教令”“无夫奸”,争论的结果是礼教派主张保留的犯罪均未列入《大清刑律草案》,但清政府公布该刑律时附加了充满礼教传统的《暂行章程》。

应该说这次争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第一次正面的交锋,虽然在当时的现实中只通过《大清刑律草案》表现出来,但是却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通过此次争论,人们开始意识到中西法律传统的极大差异,也深化了对于这种差异的认识,对于今后中国法律移植和现代化具有相当大的指导作用。后世的许多学者也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中,来探讨中国法律移植和现代化,对于中国法治的进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6 结语

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体现在方方面面,仅从上述的几个方面来论述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太过于浅显, 对于差异的理解和认识需要有学者不断地对其进行研究,笔者相信,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化理解一定会推动中国法治文化的进步。既然存在这么多的差异,很多人可能会怀疑,实现法律的移植是否可行。这个答案就蕴藏在现实中,世界上不止一个国家通过移植先进国家的法治文化而踏上了富强之路,中国也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不断前进着,所以说,法律移植是可以实现的,这也根源于人类生活的共性和人类的共同追求。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 何勤华,贺卫方,田涛.法律文化三人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 罗斯科·庞德.唐前宏,高雪原,廖湘文译.普通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3年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范文3

〔关键词〕:商务谈判 思维差异 对策

中西方思维方式的差异

作为一种长期的文化积淀,思维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西部高山纵横、东部丘陵起伏。此外中国三面陆地,一面环海,北面多沙漠,西北、西南均为难以跨越的高原地带。封闭的大陆型地理环境使中国人的思维局限在本土之内,喜欢“以史为镜”。这种内向型思维导致了中国人求稳好静的性格,对未知事物缺乏兴趣,易形成自大与自我满足的心理。而西方大多数国家则处于开放的海洋型地理环境,自古希腊时期就有注重研究自然客体,探索自然奥秘的传统。海洋环境的动荡不安,使生活在这里的人们要生存下去就必须要具有冒险性和开放性,并且,还要求人们必须具有严守规则、默契配合同时又尊重权威的团队精神。

其次,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是感性的,这种形象思维方式对于直观经验较为重视,但是具有明显的笼统性和模糊性,在商务谈判过程中往往表现出不善于以客观的态度去分析、判断,做出的决定有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容易忽视量的分析,只注重质的判断和其总体特征把握。而西方人的思维模式是理性的逻辑思维方式,它强调的是不具任何价值色彩的事实,习惯于对事务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通过量的分析判断出某种决定“好”到何种程度,坏到何种程度。因此,西方人在谈判之前会准备好准确的数据,谈判过程中的分析和决策均以数据为准绳,他们对合同条款的措辞严密而精准,其目的是借此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各种争端和意外事故的损害。

再次,中国人习惯从总体上观察事物,以全局观点开展工作。以与外国公司商谈建立合资企业为例,谈判一般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意向书的谈判,二是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谈判。在意向书谈判阶段,中方通常都是从总体原则和共同利益展开讨论,首先要尽快明确合资意向、投资主体、股权比例、经营范围、原料和技术来源等,以便尽快对外宣布,抢占盘子,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在合资合同和章程及其附件的谈判阶段再对诸如原料价格和技术许可费等具体细节进行讨论,习惯于把最困难,也是最实质的内容安排到谈判的最后阶段中解决。而西方人采用的谈判方式是局部取向,认为细节才是问题的本质,通常在第一阶段就要求确定原料价格、技术许可费等细节,一开始就想明确自己在合资企业中的利益所在。由于这些问题的谈判关系到双方各自的切身利益,往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和很多的精力,并且还会给潜在的竞争对手造成可乘之机,以致双方失去良好的战略机遇。

应对中西方思维差异的策略

(一)树立思维差异意识,力争求同存异

斯大林说:“每一个民族不论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本质上的特点,都有只属于该民族而为其它民族所没有的特征”。由于文化习俗的差异,决定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谈判人员具有不同的思维或行为,也决定了他们具有不同的谈判风格。所以为了使谈判顺利完成,我们必须加强思维差异意识,正确认识不同文化背景的谈判者在需求、动机、信念上的不同。在谈判期间,我们不能以自己的标准去衡量或判断对方的思维方式,更不能将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强加于人,要学会理解和尊重对方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只有充分注意到对方不同思维和行为方式,才能针对其中的差异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同时,要善于发现双方文化的共同点,取长补短,求大同,存小异,相互理解,相互妥协,努力实现双赢。

(二) 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在现代社会,许多类型的谈判都普遍受到法律体制的影响。由于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西方国家是法制国家,法制完善,法律意识根深蒂固。中国人受到等级观念,官本位思想以及关系意识的影响,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导致了在谈判过程中注重人际关系和非正式的处理方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涉及的法律事务将大量增加。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我国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这就要求直接参加合资谈判的一线谈判者要努力健全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一旦发生纠纷,要争取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谈判环境。

(三)讲究诚信,切忌漫天要价

笔者曾参加过一次由中方提供一地到某地约40公里的火车运输服务谈判。开始时,中方有人提出80多元/吨的天价运费,当外方初表讶意,马上就60多元/吨、40多元/吨…的往下降。其实,这样不切实际的狮子大开口,任由砍一刀的做法,结果只能使报价者的诚信度随着运费的下降而快速下降。因此,笔者认为,谈判时要做到目标明确、准备充分、言必有信。在围绕目标向对方提出要价时,要学会用市场和经验数据来证明要价的合理性。既不能胡乱开价,也不能胡乱降价,否则自己的诚信度会下降的比价格还要快。另外,谈判中涉及投资、产品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要先请相关设计院做方案比较和可行性研究,充分运用准确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以数据和事实说话,提高权威性以取得对方的信任。

结论

综上所述,思维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国际商务谈判双方来自不同文化的国家和地区,谈判者的思维方式不同,谈判的模式和方法也会不同。要成功进行跨文化谈判就必须充分认识这些差异,学会观察异国思维,善于将他人的思维与自己的思维对比。只有充分了解中西方谈判者思维的差异,找到建设性的沟通渠道,才能发现导致彼此误解或对立的真正原因,共同创造一个双方都能适应的经济文化环境。否则,忽视思维差异、乃至处理不当都会增加谈判难度,甚至无法达成协议,丧失商业机会。

参考书目:

《浅析中西思维方式差异的原因及主要表现》 敬南菲 美中外语 2004.7

《中西思维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邱国丹 商场现代化 2007.6x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范文4

关键词: 英语教学跨文化交际价值观差异

一、引言

新时期对英语人才的培养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培养双语的(bilingual)人才,而且要培养出双文化的(bicultural)人才;人才不仅要具备英语的听、说、读、写、译等基本技能和交际能力,而且应具有跨文化交际能力。人类文化的共性决定了各民族间的可交际性,但是,各自的个性却无时无刻不在给跨文化交际设置障碍。为跨越这个无形的屏障,使交际顺利、通畅,研究者们一致认为价值观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跨文化交际的核心,不掌握价值观方面的差异就不能真正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

二、价值观概念

Clyde Kluckhohn 认为:价值观是“个人或群体所持有的一种显形或隐性的认为什么是可取的观念;这种观念影响人们从现有的种种行动模式、方式和目的中作出选择”(转引自Prosser,1998:176)。值得注意的是“观念”、“可取的”和“选择”这三个词。既然是“观念”,就说明价值观不是一个具体的事物,而是一种抽象的看法;“可取的”隐含着还有“不可取的”,就是说这是一种文化的规范,指导人们的行动;“选择”说明人们的行动存在各种模式、方式和目的,而人是可以作出选择的。

通俗地说,价值观就是判断好坏、是非的标准,它会将人的行为引至某个方向,是决定人们所持看法和所采取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因此,价值观就构成了文化与社会结构的基干。对于隶属于某个文化的人来说,什么行为好,什么行为不好,都是受这个价值观的支配的。价值观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用肉眼无法看见,人们很难把握住它,但是通过语言的或非语言的行为模式,往往可以窥视出某种文化的价值观。

三、在跨文化交际中研究价值观的意义

从价值观与交际的关系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跨文化交际中研究价值观的意义。这两者的关系是支配和反映的关系。

(一)价值观决定人们如何进行交际

无论是语言交际、非语言交际还是社会交往,无一不受到价值观的支配。

例如,当一个小孩看见邻居家的果树上结满了苹果,而不去摘,问他为什么不摘别人家的苹果,他会怎么回答呢?如果是信奉基督教的欧美小孩,他会回答说:“我不能去摘,因为上帝在看着我。”如果是中国、日本等东方的孩子,一定会回答说:“那是人家的东西,我们不能要。”西方人受基督教的影响,认为自己是上帝之子,自己无时无刻不在受着上帝的监视与庇护。中国人大多数不信上帝,但我们亦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意思是说,金钱和地位,这是人人所向往的,不用正当的方法得到他们,君子不享受;贫穷和下贱,这是人人所厌恶的,不用正当的方法摆脱它们,君子不摆脱。另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样的古训,大多数中国的家长都会用它来教育自己的孩子。

显然,不同的价值观决定着人们怎样去交际。

(二)交际反映人们的价值观

这种反映可以是直接或间接的。例如,从人们言谈中经常强调什么可以大致看出他们的价值观。这是直接的反映。从人们不谈什么和谈话的方式也可以看出人们的价值观,这是间接的反映。

有一项研究可以说明交际是如何反映价值观的。研究者们曾经使用完成未说完的故事的方法研究美国和中国儿童在价值观方面的差异。结果表明,美国儿童完成的故事比中国儿童完成的故事显示出他们更突出身体的侵犯和经济上的倾向;而中国儿童的故事更强调自然的力量、群体倾向、感情成分、道德―伦理的正确,以及对于权威的重视。

通过这项调查可以看出,儿童在11―13岁这个阶段就已经表现出他们的价值观。他们所完成的故事是他们的一种交际活动,是他们作为作者与读者的交流。他们在这一交际活动中反映了他们的价值观。

总之,价值观和跨文化交际过程中的其他因素(语言、身势语、对于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习俗、社交往来的规范、人际关系等)之间的关系是“纲与目”的关系,价值观是纲、其他是目,抓住了价值观这个纲,就抓住了关键。也可以把价值观比喻成一根线,其他犹如许多分散的珠子,用价值观这根线就可以把所有珠子穿起来,把分散的似乎没有关联的东西变成一个有意义的整体。

四、在英语教学中怎样研究价值观差异

在英语教学中研究不同文化下价值观的差异,其目的说到底是为了消除文化差异对交际带来的障碍,使得跨文化交际能顺利进行。那么,怎样才能提高学生对于价值观差异的认识呢?

途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可以开设课程,举行讲座,举办展览,开展课外活动,等等。最为有效的是结合日常的外语教学进行价值观比较,使得学生不仅在理性上对于目标语国家的价值观特征有所了解,而且能够自觉地在交际中汲取不同价值观的信息,从而消除障碍,提高使用英语的准确性和得体性。

(一)让学生了解价值观的特点

价值观是文化中的深层部分。它是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渐获得的。首先是家庭教育,之后是学校教育,同时邻居、朋友、兄弟姐妹也会给予各种影响。电视、电影、报刊杂志等大众传媒,以及信息时代的各种网络也时时刻刻潜移默化。所有这些在一个人的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都起着很大作用。价值观一旦形成,就会支配着人们的信念、态度、看法和行动,成为人们行动的指南。

价值观形成以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会轻易改变。一般说来,一个人学习异国的语言、习俗和社交规则等虽然不易,但并不是不可达到的目标。只要花上足够的时间,具有一定的条件,还是可以做到的。但是,要真正了解另一种文化的价值观却是极为困难的。一个人可以在另一种文化中生活很长的时间,掌握其语言,了解其习俗,但是,仍然可能不了解其价值观中的某些部分。

当然,价值观虽然相对稳定,但却不是完全不能改变的。

(二)进行中西文化的价值观对比

中西方国家在发展中随着各自文化的形成产生了价值观的差异,这些差异在诸多方面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面对跨文化交际,英语教学肩负着价值观对比的重任。

1.思维模式和语言表达的差异

思维模式差异与语言表达思维是语言的灵魂,语言是思维的载体。语言受到思维的支配,思维活动受制于思维模式,思维模式又与文化价值观密切相关。然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思维模式必然存在着鲜明的差异,这种思维差异以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表现于各种不同的语言形式之中,可见思维模式的差异是造成语言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英汉民族具有不同的语言文化和思维方式,它们各自反映出本民族的思维特征、思维方式和思维风格,反映在语言表达上,就形成了英汉两种语言在词语选择、句式结构、修辞方法、谋篇布局、语体风格和语法规律等方面不同的基本规律。

比如词语选择的差异。生活在中西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有着不同的生活环境与生活经历,历史背景和文化起源各不相同,词汇层面上的内涵意义也不同,因而词语选择也大相径庭。例如:汉语中,“龙、虎”都是吉祥物,“龙”是给人们带来希望和光明的象征,故有“望子成龙”、“乘龙快婿”;“虎”是指事业发达,蒸蒸日上,因此有“龙腾虎跃”、“龙盘虎踞”。而在西方文化中,“龙、虎”的内涵意义为“terrifying monsters”。一位中国学生在一位55岁的外国教授的生日晚会说道:You are fifty-five.You know you are a tiger coming out of the mountain.此学生是想用中国习语“五十五,出山虎”来夸耀教授正处于事业发达,力争上游的黄金时期。殊不知,在西方文化中,“虎”是一个内涵贬义的词。该学生的中式“赞扬”显然不能为西方教授所接受。

2.行为模式的差异

思维模式的不同,使得中西方人的行为模式也有其相应的特色。首先,强调个人至上的西方国家表现出直接、果断和有野心。美国人从小就被教育要自信、独立、做事干净利落,缺乏自信心或进攻性的人是很难被社会接受的。

中国人向来推崇的是做事“三思而后行”,考虑问题一定要周全,要做到彬彬有礼、温文尔雅,尤其是将有野心视为不良的行为。交际时要替对方着想,选择恰当而委婉的言语表述观点。

3.家庭观念的差异

由于个人利益至上,家庭观念淡薄。在英美家庭,“家”是高度私人的领地,更享有法律上的保护。各人的卧室其他人必须经过敲门获准才可进入。另外,造访他人时必须提前约定,做客时不可在主人房内擅自走动,四处张望,或随意翻动屋内的摆设,否则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在这一点上,中西方之间的冲突尤为明显。中国人特别珍视家庭的亲情,喜欢不分你我,对父母做到百依百顺,兄弟之间要同心协力、情同手足。家人之间没有任何隐私,“亲情”氛围尤为浓郁。中国人历来喜欢宾客满堂,对待客人像自己家人,做客时也可较随意。

这种差异更体现出西方人“利己”、中国人“利他”的思想。

4.人际关系的差异

人类的关系的复杂程度有时无法理解,由于地域之间的差异,中西方的人际关系的差异也就显而易见。

一般而言,西方的人际关系以个人为主。西方人认为,社会是按照社会契约组成,个人自由独立。当然,自由和平等从来就是无法根本解决的两个问题,其两者间,任何一方的强势都会一起另一方的矛盾突出,西方的自由并非真正的自由,或是其平等同样是不可苟同,因此,人人的自由是建立在保证自由得以进行的保障――繁杂的法律――的基础上,从而西方人的人际基础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平等、独立。

中国的人际关系以社会伦理为基础的,中国人认为社会固然由个人所构成,但是个人却很难离开社会而生存,个人的自由实际上必须依附在对社会伦理的遵循上的基础上。人与人的互动,法律并不能起着一个根本性的作用。人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衡情论理,以伦理来弥补法律的不足,才是我们的人际基础。

五、结语

价值观是蕴涵在悠久的历史文化中的,不同国家和民族都有其特有的、相对稳定的价值取向。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和中国在世界的崛起,认识和掌握中西方的跨文化价值观差异对避免和解决交际中的冲突与促进民族间的融合有着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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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文仲.跨越文化的屏障[M].北京:外语教学和研究出版社,2002.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范文5

在西方激烈的竞争和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谈判理论,其原则与方法日趋完善和系统化,日益显示出其对谈判实践的指导作用。纵观西方谈判学的研究和实践,除了对谈判本身固有规律的研究外,还特别注重不同的社会制度、文化观念、传统与习惯对谈判活动的影响,特别针对东方文化提出了一系列的谈判方略,这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加以重视的。

中西方由于文化传统和文化观念的不同,在谈判过程中对问题的看法往往容易产生对立或误解。中国的国民性中有一个很突出的现象,那就是十分看中面子或者说“体面”。在谈判桌上,如果要在“体面”和“利益”这二者中做出选择,中国人往往会选择“体面”。中国人为什么死要面子?就因为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是群体意识。依照群体意识,每个人都不是单独的个人,而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没有面子,不能面对他人,没有面子,就“没脸见人”,就无法在社会和群体中生活,甚至会被社会和群体所抛弃。而西方人则不一样,他们则看重利益,谈判时“体面”和“面子”二者中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利益”。中国人对于谈判的结果是否能为自己脸上争光,看得十分重要,以至有的西方谈判家们在他们的著作中,告诫在和中国谈判时,一定要注意利用中国的这种国民性。很显然,只有正确地认识并妥善地把握中西方存在的国民性的差异,才能有效地帮助我们及时地纠正自己的缺点,强化自身的优势,利用对方的缺点,瓦解对方的优势。在国际谈判的领域,中西文化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客观事物的思维差异。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常以自己的悠久历史和文化而自豪,这种自豪感使中国人富有浓烈的民族感情、宏放的气魄和极强的爱国之心,这对于民族的进步和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悠久,文化深远,也往往容易产生一种“自傲的偏见”,形成一种“面子”,使自己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固步自封。二是伦理和法制观念的差异。在调节人的行为和处理纠纷方面,中西方有着更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国文化习惯于回避从法律上考虑问题,而是着重于从伦理道德上考虑问题;而大多数西方人却恰恰相反,他们更多的是从法律上考虑问题。在中国,“伦理至上”的观念始终占据着人们思想的重要地位,一旦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赢得周围舆论的支持,崇尚“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在中国人看来认为有着极其特殊的内涵和意义。于是,很多应该利用法律来解决的问题,中国人感到不习惯,而是习惯于通过“组织”、通过舆论来发挥道德规范化的作用。西方人则与此不同,他们对于纠纷的处置,惯用法律的手段,而不是靠良心和道德的作用。西方很多个人和公司都聘请法律顾问和律师,遇有纠纷时则由律师出面去处理。一些在中国人看来非得通过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去解决的纠纷,在西方人看来却未必如此。二是中国人在数千年的封建文化孕育下建立在社会等级观念上的平均主义倾向,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其中“官本位”的思想又显得十分地突出,它使一些人崇尚官吏而藐视制度、藐视法律,习惯于依靠当官的“后台”来做交易,并且想当然地认为,只有这样才可以。

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中,决不可以就认为“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客观地看,中西方文化各具优劣势。我们研究中西方文化差异及其冲突的目的就在于:清醒地认识自我,恰当地了解别人,以使我们的涉外谈判真正做到兴利除弊,扬长避短。我们在涉外谈判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先谈原则还是先谈细节

按照中国文化特点,在谈判时,一般注重“先谈原则,后谈细节”;而西方恰恰相反,他们比较注重“先谈细节,避免讨论原则”。这种差异常常导致中西方交流的困难。中国人喜欢在处理麻烦的细节问题之前先就双方关系的一般原则取得一致意见,把具体问题安排到以后的谈判中去解决。这种思维定势在多数情况下,可使我方在以后的讨价还价中,处于较为有利地位。西方人由于对中国人的这种谈判方式不够适应,结果谈判的结局往往是比较地有利于中国人。西方人通常认为细节是问题的本质,因而他们比较愿意在细节问题上多动脑筋,而对于原则性问题的讨论则显得比较松懈。很多事实表明,先谈原则必然会对后面的细节讨论产生制约作用。因此,在谈判中,一定要把握好原则与细节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谈判中掌握主动权,从而取得谈判的成功。

二、是重集体还是重个人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范文6

关键词 雪茄;氨基酸;产区

中图分类号 S5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4-0031-02

氨基酸是烟草中重要的含氮化合物之一,是构成烟碱、多酚及激素[1]等物质的基本单位,对烟株氮代谢及烟叶品质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烟叶的特性和经济产量[2-4]。不溶性的蛋白质和可溶性的氨基酸相互转化在烟叶调制、发酵和醇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5]。氨基酸与糖类物质之间进行的美拉德反应产物是形成卷烟香气成分的重要因素。史宏志等[6]研究发现苯丙氨酸、甘氨酸、异亮氨酸、亮氨酸与香气量评吸得分正相关,天冬氨酸、谷氨酸、丙氨酸、缬氨酸与评吸刺激性和杂气得分负相关。Probhu et al利用同位素示踪方法证明游离氨基酸可以转化为醛、酮类烟草香气成分。已有的研究证明氨基酸对烟质的影响相当复杂,其影响的结果可以通过烟叶色泽、香味和抽吸感觉反映出来[7]。因此,氨基酸种类及含量多少对卷烟品质具有重要影响。目前,对于烟草氨基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烤烟和晾晒烟上[8-11]。该文对不同产地雪茄茄芯原料的氨基酸含量进行差异性分析,以期为雪茄配方制定、产地选择提供理论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供试材料

分别取来自浙江桐乡、巴西、菲律宾、古巴、四川德阳、四川乐山、印度尼西亚7个产地的雪茄茄芯原烟。

1.2 试验方法

称取适量样品于100 mL三角瓶中,加入50.0 mL的0.001 mol/L盐酸溶液,超声萃取30 min。用滤纸过滤,弃去前几毫升滤液,收集后续滤液。滤液用0.45 μm水系微孔滤膜过滤后,待衍生。取20 μL上述待测液,按照Waters AccQ・Tag试剂包使用手册的方法衍生样品,衍生后的样品用液相色谱检测。

2 结果与分析

2.1 不同产区雪茄茄芯原烟氨基酸含量状况

由表1、2可以看出,不同产区之间氨基酸总量差异性较小,变异系数为0.35。浙江桐乡氨基酸总量最高,达到0.70 mg/g,四川德阳雪茄氨基酸含量最低,仅为0.16 mg/g,其他地区氨基酸总量相差较小。

同一产区不同氨基酸种类之间差异性均较大,变异系数均在200%以上。各个雪茄产区均以天冬氨酸含量为最高,占总量的51.3%~77.0%。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古巴、四川德阳以胱氨酸含量最低,巴西雪茄组氨酸含量为0.034 mg/g,在7个产区中含量最低。四川乐山和浙江桐乡中含量最低的氨基酸为异亮氨酸,分别为0.026、0.029 mg/g。

2.2 不同产地雪茄茄芯原料氨基酸含量变异情况

由表3可以看出,产地间氨基酸含量差异较大。其中,氨基酸总量最高的为浙江桐乡,四川德阳氨基酸总量最低。不同产区间氨基酸含量变异系数因氨基酸种类的不同而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其中,丝氨酸、脯氨酸、组氨酸和胱氨酸地区间差异较大,变异系数均在0.60以上。丙氨酸、亮氨酸地区间差异较小。

丝氨酸含量地区间差异最大,变异系数达到0.877,变异范围为0.05~2.76 mg/g。其中,浙江桐乡丝氨酸含量最高,印尼次之,四川德阳含量最低。巴西、乐山和古巴丝氨酸含量无显著差异,均在0.5 mg/g左右。总体来看,丝氨酸含量地区性差异较大。

脯氨酸地区间变异系数为0.759,变异范围为0.06~0.57 mg/g。巴西含量最高,浙江桐乡含量次之,印尼含量最低仅为0.06 mg/g。总体上各地区间脯氨酸含量分布不集中,地区性差异较大,表明脯氨酸含量受环境影响较大,这与刘敬业等[12]研究相符。

组氨酸含量地区间差异较大,变异系数为0.688,变异范围为0.02~0.16 mg/g。浙江桐乡含量最高,菲律宾和四川乐山含量次之,二者无明显差异,含量均为0.07 mg/g。四川德阳组氨酸含量最低。其他地区之间组氨酸分布趋于离散,地区间差异较明显。

胱氨酸总体含量最低,且变异性较大,变异系数为0.612,变异范围为0.009~0.042 mg/g。其中巴西和浙江桐乡含量最高,四川乐山次之,印尼和菲律宾含量最低,其他地区含量差异不明显。

天冬氨酸和谷氨酸为酸性氨基酸,含量显著高于其他种类氨基酸,二者变异系数分别为0.364、0.338。天冬氨酸含量变异范围为0.71~7.22 mg/g。含量最高的地区为菲律宾,印尼和乐山含量次之,二者无显著差异,均为6.78 mg/g。含量最低的为四川德阳,古巴和桐乡含量无明显差异。谷氨酸含量变异范围为0.25~0.75 mg/g,含量最高的地区为浙江桐乡,四川德阳含量最低,仅为0.25 mg/g。古巴和巴西无显著差异,印尼和菲律宾差别不明显,含量在0.37 mg/g左右。

苯丙氨酸地区之间变异系数为0.505,已有研究证明,苯丙氨酸是烟叶重要香气物质苯甲醇和苯乙醇的前体物,在烟叶品质方面具有特殊意义[13]。因此,研究苯丙氨酸地区间差异尤为重要。地区间变异范围0.02~0.23 mg/g。含量最高的产地为浙江桐乡,其次是古巴,四川德阳含量最低。各个地区间均有一定的差异。可见苯丙氨酸含量地区性差异较大。

精氨酸地区间含量变异系数为0.523,变异范围为0.03~0.16 mg/g。巴西产区含量最高,印尼次之,四川德阳含量最低,地区间有一定的差异性。

酪氨酸地区间变异较大,变异系数为0.492,变异范围为0.03~0.11 mg/g。古巴和桐乡酪氨酸含量最高,二者差异不显著,巴西次之,四川德阳含量最低。总体上,各地区酪氨酸含量有较大差异。

赖氨酸地区间变异系数为0.446,变异范围0.03~0.18 mg/g。巴西含量最高,菲律宾和浙江桐乡含量次之,为0.14 mg/g,四川德阳含量最低。古巴和四川乐山无显著差异,均为0.09 mg/g。

苏氨酸不同产区间变异系数为0.391,变异范围为0.02~0.10 mg/g。巴西产区苏氨酸含量最高,菲律宾含量次之为0.08 mg/g,印尼、古巴、桐乡三地苏氨酸含量差异不显著,均为0.07 mg/g,四川德阳含量最低,明显低于巴西。

缬氨酸含量地区间变异系数为0.384,变异范围为0.03~0.13 mg/g。巴西产区缬氨酸含量最高,印尼、古巴次之,二者差异不明显,菲律宾和浙江桐乡含量均为0.08 mg/g,二者无显著差异。四川德阳含量最低,地区性差异较明显。

甘氨酸地区间变异系数为0.368,变异范围为0.05~0.12 mg/g。菲律宾含量最高,印尼和浙江桐乡含量次之,均为0.10 mg/g,二者无显著差异。古巴、四川德阳和乐山含量最低,均为0.05 mg/g,三者无显著差异。因此,可以看出,甘氨酸含量地区间差异较小。

异亮氨酸变异系数为0.344,变异范围为0.03~0.06 mg/g,巴西含量最高为0.06 mg/g,印尼次之为0.04 mg/g,其余地区异亮氨酸含量无差异,均为0.03 mg/g。

亮氨酸含量地区间变异系数为0.287 mg/g,变异较小,变异范围为0.03~0.06 mg/g。其中巴西亮氨酸含量最高,印尼、古巴和浙江桐乡次之,均为0.04 mg/g,菲律宾、四川德阳和乐山三者无明显差异,均为0.03 mg/g,总体上,亮氨酸含量地区性差异不显著。

丙氨酸含量地区性差异最小,变异系数为0.266,变异范围为0.08~0.24 mg/g,其中巴西产区丙氨酸含量最高,四川德阳次之,为0.20 mg/g,印尼和菲律宾无明显差异,四川乐山丙氨酸含量最低,仅为0.08 mg/g。

3 结论与讨论

不同产区雪茄茄芯原料氨基酸含量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丝氨酸、脯氨酸、组氨酸和胱氨酸,变异系数均在0.60以上。鉴于丝氨酸对于烟草中钾与氯比值的影响[14],烟叶实际生产中要根据需求选择产区。赖氨酸、酪氨酸、苯丙氨酸、精氨酸地区间变异系数为0.40~0.60,地区间变异较明显。谷氨酸、异亮氨酸、天冬氨酸、甘氨酸和缬氨酸变异系数为0.30~0.40。丙氨酸与亮氨酸变异系数较小,均在0.30以下,说明二者地区性差异影响较小。

浙江桐乡氨基酸总量最高,四川德阳氨基酸总量最低。天冬氨酸在不同产区含量最高,占总量的51.3%~77.0%,胱氨酸含量在印尼、菲律宾、古巴、德阳、乐山5个地区中含量最低。其他氨基酸规律不明显。

由于氨基酸对烟草品质的影响不是单个氨基酸的作用,而是靠各种氨基酸之间的相互作用得以实现,而其中的关系到目前为止还尚未完全明确。这就要求,以后的相关研究中要逐步探索氨基酸与烟叶品质之间的关系,力求进行量化。实际生产中根据不同烟叶产区氨基酸含量状况,依据相关理论知识进行合理配比、协调,以求生产出品质上乘的茄芯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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