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职称论文范例6篇

监理职称论文

监理职称论文范文1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应该属于总结类的文章,与一般的总结类文章差不多。但也有独特的特点,是职称评审重要组成部分,是评委评价自己的重要依据,也是自己水平、能力、成果的展示,同时也是任职以来重要经验总结。总结写得好不好,影响到专家对你的评价,也会影响到自己能不能通过。所以写好专业技术总结很重要。

如何写?

一是先简要介绍自己是基本情况,如现任职称、任职时间、毕业学校、政治面貌、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担任那些社会职务。

二是自己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是详细地叙述自己任职以来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即主持那些课题,课题进展,有那些创新,取得那些突破,通过那类鉴定,获得什么奖励,专家对此评价。

四是发表那些论文。五是获得的奖励。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总结(评职工作总结)_监理工程师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自xx年10月被评为助理工程师以来,本人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工作业务上尽心尽力完成了各项工作,特别是经过五年的项目实践锻炼,自己业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在项目监理过程中,狠抓工程质量管理,积极参与项目的安全管理及监理资料的收集管理。从各方面不同角度提高了自己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在工程监理期间参与了施工项目的所有工程的图纸会审,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种安全方案的审查,进行项目监理资料的收集和归档,配合领导解决项目中出现的技术难题等。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大大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

通过以上几个项目的实践锻炼,对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下面我就以上几个工程谈谈个人的工作历程。

一、从工程刚开工,我首先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起进行图纸会审,并提出施工中需要与设计协商的问题,为日后施工监理奠定了基础。

六、加强项目监理资料的管理,监理质量的好坏,监理资料也至关重要,在监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方面力争及时、有效、可追溯,并且要求资料必须齐全,整理存放有序,为工程的质量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七、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联系,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由于工程监理的工作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市质监站、市安监站等多个单位,为了搞好监理工作,必须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在与各单位联系中认真按照职业道德,以谦虚和谨慎的态度积极与各方沟通,得到了各方的支持,同时也提高的我个人的处事能力。

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近年来我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如监理工程师培训,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见证取样培训和公司年底组织的各种培训,考核优良,为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几年来通过在现场的施工监理的锻炼,我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学习、奋力拼搏,努力刻苦的钻研业务知识,使自己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为今后更好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总结(评职工作总结)_语文教师评职个人总结

我叫***,是河北**中学语文教师。19**年*******学校毕业,19**年调入**中学工作至今。工作以来,我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兢兢业业,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表现良好,能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较好的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尽到了一个教师应有的职责,受到上级机关、领导、同行和学生的认可和好评。****年,我被评为中学一级教师,**年来,我尽职尽责,既给年轻老师做榜样,同时又向高级教师学习,教学水平与工作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在德能勤绩四方面达到了高级教师的要求标准。现将我的工作表现总结如下:

一、爱岗敬业,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

为适应新时期教学工作的要求,我认真学书记关于教学工作的讲话,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重要著作,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虚心接受同志们的批评,注意在实践中改正自己的缺点;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加强自我修养。我努力地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一系列活动,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切实运用到工作实践中。注意主动帮助其他同志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自己也在做的过程中得到锻炼,增长了知识,提高了工作的能力。多年的政治学习和教育教学工作使我越来越认识到作为人民教师,关注国家兴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干好本职工作,就是爱国的表现,就是在尽一个公民的职责。

二、研究教学规律,探索教育教学新途径,努力做到“学高为师”。

我从事教育工作的座右铭是“脚踏实地,积极进取”。在教育理念中,我恪守“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原则。因此,教学工作中,认真备课、上课,扎扎实实地打好基础,出色地完成“六认真”工作,在教学中我不是照本宣科,而是以各种方式营造轻松、活泼、上进的学习氛围,用学生乐于接受的方法来教学。

监理职称论文范文2

Abstract: Professional titles evalu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an important work in personnel management.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the close rela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decision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But the procedure of professional titles evaluation for university teachers still has some insufficiencies, which influence the justification and fairness of the evaluation, as well as teacher’s enthusiasm. This paper gives the auther’s opinions on the improved approaches on professional titles evalu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关键词: 高校;职称评审;改进途径

Key words: college and universities;professional titles evaluation;improved approaches

中图分类号:G4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2-0164-02

0引言

高校职称评审是高校人事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职称评审是否科学、公正、合理关系到能否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关系到师资队伍的建设、学科梯队的调整,对推进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目前,我国高校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职称评审制度,但在实际的评审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如重科研,轻教学;重论文数量,轻论文质量;职称评审中人为因素的影响等。如何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对以上问题加以改进,本文作者提出了以下途径。

1建立科学的职称评审制度

目前,地方人事厅和教育主管部门对于职称评审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职称评审制度,每个高校根据自身发展和要求,把教育主管部门的职称评审制度作为最低要求,根据本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梯队的具体情况,对职称评审制度做相应的修改,使之符合学校的中长期发展目标。

1.1 以岗位设置为导向岗位设置是高校人事改革未来的发展趋势,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管理机制。制定职称评审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学校的岗位设置情况和参评人员所在单位岗位设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职称评审制度,对于不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严格规定不能进行职称评审,对于不同专业技术评审系列,根据岗位性质,申报相应的系列。因此,在职称评审制度制定过程中,应以岗位设置为导向,充分考虑学校岗位设置的具体情况,各个职称系列之间的差异和因岗位转变后,职称系列转评中会出现的情况,对此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

1.2 以学科分布为重点现今,每个高校都有自身的学科分布特点,有优势学科和劣势学科,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现阶段的发展情况和发展目标,在制定职称评审制度时,对于今后的重要发展学科给予一定的倾向,加快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带动学校整体发展。同时,对于文理科,由于学科之间的性质差异大,在制定职称评审制度时,应做不同的规定,促使学校的职称评审制度在学科分布方面,能促进重点学科的发展,保障文理科的平衡发展,以此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

1.3 以量化积分为契机由于很多高校的职称评审制度都是一些文字性的条例,对于职称评审的相应要求模糊不清,没有具体的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只对论文的数量进行了规定,忽略了论文的质量;对教学的课时有规定,忽略了教学质量等,造成了评审中的不公。制定科学的职称量化积分细则,可以对参评人员的科研和教学成果的不同等级积不同的分数,增加评审的公平性和导向性,同时,也能激励广大教师提高自身的教学和科研质量,促进学校整体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2完善职称评审评价体系

2.1 学生评教和专家评教学生评教和专家评教是学校对所有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测的一项制度,一般由教务部门主管,以便对教学质量不高的教师及时进行纠正,保证教学质量。在职称评审中,应用参评教师在任职期间的评教等级进行积分,可以了解该名教师在任职期间的教学质量以及是否进步。因此,教务部门应完善学生评教和专家评教,制定科学的评教指标体系,完善评教环节,保证评教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对评教结果进行跟踪记录,以便保持教学质量档案的完整性,提高工作效率。

2.2 核心期刊认定和论文质量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对核心期刊的认定,一般以地方教育厅规定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但由于行业和文理科的差异,有些未列入核心期刊目录的行业期刊质量在同行业中领先,甚至高于有些列入核心期刊目录的期刊,因此不能只单一的看是否是核心期刊,还应了解该期刊的影响因子,以及发表的文章是否和参评人的岗位和专业一致。各个高校应根据学科分布,建立不同学科的核心期刊目录,对教师发表文章进行指导,不能一味地追求论文数量,应在论文的质量上加以提高,在职称评审前,评委应仔细阅读每位参评者发表的文章,以便对文章质量做出正确的判断。

2.3 评委选择学校应建立评委库,选择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原则性强的专家作为评委,实现评委库的动态管理。各级评委会,除主任委员一人外,其他评委必须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每年随机抽取,保持评审的公正性,杜绝人为因素。对于评委在评审中的不良行为,要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建立评审专家的信誉档案。

3建立严密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监督管理机制是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和公正的有效保障,科学严密的监督管理机制,能够保障职称评审申报、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3.1 二级院系审核机制每年职称评审申报前,由院系来审核申报人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评审规定的资格条件,一能减少职称评审主管部门的工作量,二能使院系详细地了解该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三能确保推荐的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3.2 职能部门审核机制职称评审工作涉及面广,所在院系,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档案室和纪委等部门与此都相关。对于教学课时和质量的认定、教学获奖的认定、科研成果和获奖的认定、核心期刊认定和荣誉获奖的认定,确立科学的审核机制,规定严格的审核环节和审核细则,由相关部门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能有效地保障材料的真实性。

3.3 公示和反馈机制公示和反馈机制能够使全校教职工了解申报人材料情况,能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对于申报人的材料,学校要在评审之前及时公示。在院系审核后,在全院系范围内对推荐的申报人材料进行公示;职能部门审核后,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全校范围内的公示;评审结束后,对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同时,建立反馈机制,对于在公示期间,对申报人材料提出的异议,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审核和确认,给予检举人符合事实的答复。

参考文献:

监理职称论文范文3

美国的职业责任保单对一般性的责任区域、免赔条款、重复投保等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本文以职业责任保险发展最为成熟的美国为例,通过对美国监理责任保险市场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对监理责任保险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研究。

美国监理责任保险市场上的逆向选择问题研究

由于我国的监理责任保险才刚刚起步,可以认为我国的监理责任保险交易具有一次交易的特点。因此,监理责任保险合同的设计是唯一一种针对逆向选择问题对监理工程师进行激励的途径和形式;但是,由于事先不能对监理工程师的出事概率进行确认,也很难在监理责任保险合同中找到合适的指标或信号去间接地揭示监理工程师的出事概率,所以监理责任保险蕴含巨大的风险。而在市场经济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发展,市场经济本身已经成功孕育出了一些解决市场经济自身所产生问题的方式和方法。据此,可以预见的是,经过监理责任保险的长期发展,其所蕴含的逆向选择风险必然降低。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可以得出推论:由于美国的监理责任保险市场经过了长期的发展,与之相对应的逆向选择风险必然很低。数据选自美国工程公司协会2002年至2009年间的8次年度调查[6],内容是美国5家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不同等级承保金额下的最低保险费。其中,符号“-”代表保险公司没有填写,符号“+”代表保险公司给出的是文字解释。由于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等于保险费与承保金额的比值,在承保金额不变的前提下,保险费的变化等同于费率的变化。以承保金额的不同等级作为分类的依据,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就可以得出不同等级承保金额下的平均最低保险费,在三档不同的承保金额下,保险公司收取的最低监理责任保险费的平均值呈现出一种分阶段的下降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等同于最低监理责任保险费率平均值的变化趋势。按照对逆向选择问题的一般描述,由于逆向选择效应的存在,随着低风险投保人的离开,保险公司承担的平均风险水平迅速升高。当保险公司意识到他向该群体收取的保险费太低时,保险公司就会试图提高保险费。如果美国职业责任保险市场上存在逆向选择问题,数据应当呈现出一种上升趋势。显然,表2中的数据不仅不能证明美国职业责任保险市场上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反而说明美国职业责任保险市场上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这样一种结果产生的原因是:美国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经过了长期的发展,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在长期、多次的交易过程当中,交易的一方很难利用信息优势牟利,这一点和一次交易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监理责任保险市场刚刚起步,必然蕴含较高的逆向选择风险。

美国监理责任保险市场上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

免赔额(也称为自负额),是指赔付发生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免赔额以上的损失;对于免赔额以下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监理工程师自行承担。对保险公司来说,免赔额条款可以帮助减少道德风险,从而帮助减少赔付金额,最终促使监理工程师提高对其职业责任风险的控制水平;对监理工程师来说,免赔额条款可以帮助减少部分保费支出。在监理责任保险实务当中,免赔额金额的多少能够说明,如果监理工程师的风险较小,他就可以选择较大的免赔额,这就意味着监理工程师少买保险;如果监理工程师的风险较大,他就可以选择较小的免赔额,这就意味着监理工程师多买保险。那么,免赔额金额的多少就可以将高风险的监理工程师和低风险的监理工程师成功地区分开,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防范逆向选择。因此,可以通过免赔额数据来解释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和程度。表3就是美国11家保险公司免赔额的收取情况[6],表中符号“”代表没有最低(高)免赔额,符号“”代表有最低(高)免赔额,符号“-”代表没有填写。(表略)可以得出以下3个结论:(1)ACEUSA、Arrowhead、Beazley和Liberty等4家保险公司最初提供的监理责任保险合同中都是没有免赔额条款的。这可以说明这4家保险公司面对道德风险问题,为了减少赔付金额而采取的一种做法。(2)Euclid、Insight和RA&MCO等3家保险公司最初提供的监理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条款中是没有最高免赔额。这可以说明这3家保险公司面对逆向选择问题,为了吸引低风险的监理工程师,帮助减少赔付金额而采取的一种做法。(3)Lexington和Zurich等2家保险公司最初提供的监理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条款中是有最高免赔额,但是后来又取消了。这可以被认为是这2家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险费收入而采取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也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这是因为一般认为,道德风险问题发生的可能性与职业责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额是成负相关的。道德风险在小额赔偿中存在的可能性较高,但在重大职业责任风险事故当中,道德风险问题几乎是不存在。这是因为重大事故一旦发生,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这将给监理工程师带来非常大的负效用,这会促使监理工程师谨慎地从事监理工作。通过结论(1),对美国11家保险公司免赔额收取情况的展示说明,由于免赔额的存在,保险公司在信息不对称时的赔付应该小于保险费,从而达到控制赔付的目的。

监理职称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分离使企业所有者成为利润索取者,而不拥有财产的职业经理成为控制企业的“技术结构”。由于有限理性导致的不完全合同、机会主义倾向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在需求偏好差异和个人追求效用函数最大化的前提下,所有者为了在弱化甚至失去企业控制权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必然需要设计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实现自己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文章运用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些最新成果,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分析和探索,以期为职业经理市场的培育和完善提供借鉴。表职称论文

    一、职业经理的产生及其行为特征

    传统理论认为,在私人企业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所有者直接充当企业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拥有企业全部的剩余索取权。在这种制度下,是不存在职业经理的,如果说有经理的存在,那也只能是所有者的助手或经理,称不上真正的职业经理。但自现代股份制企业出现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成为获得企业剩余的股东,企业真正的经营者成了并不占有财产的职业经理。张维迎任认为,现代股份制的产生主要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资本所有权的分散性与生产的集中性;二是风险能力的分布与经营能力的分布不对称。那些拥有财产且愿意为取得利润收人而承担风险的人不一定具有直接经营企业的才能,而那些具有经营才能的人却缺少经营企业所需的资本;股份制解决了这个矛盾。表职称论文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合作组织,是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契约网络。与此相对应,也为了与古典和新古典传统的“经济人”相区别,威廉姆森提出了“契约人”的概念。现代企业制度和激励机制的设计,本质上就是针对人的行为和心理活动而进行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的基本前提是首先要明确行为人的人性假设,如果人性假设错误,或者背离了现实生活中人的行为规律,即便是理论的逻辑推理和论据再精确、严密,也会得出错误的甚至有害的结论。威廉姆森认为严职业经理作为契约人主要有两个特征: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有限理性是交易成本经济学所依赖的认知假设,它是针对“经济人”的完全理性而提出的。机会主义是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它同委托理论中使用的道德危险和成本在实际含义_L是一致的。机会主义假设告诉我们,人谋求自身利益的动机是强烈的,行为是复杂的,既可以采取正当手段,也可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而且究竟哪些人在什么时候采取哪种手段是不确定的。除此之外,我们还认为职业经理具有自身特殊的行为偏好,具有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倾向。可以这样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设计就是针对职业经理的这些行为特性来设计的。

    二、行为激励与约束的制度需求分析

    在古典企业制度下,企业所有者兼作经营者,企业的剩余全为所有者占有,因此,他有完全的积极性来经营和管理企业,也就无须有一套完备的激励约束机制。但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不占有财产的职业经理成为企业的经营者,利润最大化不再是经营者的目标。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所有者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而职业经理的效用函数则包含多个自变量,两者目标函数不一致所导致的利益冲突是激励约束制度设计的根本原因。如果职业经理和所有者的目标函数一致,经理的个人效用与企业所有者的效用函数完全正相关,那我们就又回到了古典企业制度上了,没有必要讨论激励约束问题了。

    威廉姆森认为,职业经理的效用函数中包括薪金、奖金、自行支配的投资基金、安全、权力、地位、威望和职业的优越条件等自变量在内。职业经理具有为自己利益而牺牲所有者利益的动机,使所有者监督成本很高。但是,只要职业经理满足了必不可少的利润水平,能够保证股东得到满意的股息并提供企业发展必须的投资,足以维持企业良好的声誉,足以支持股票的价格不致于下降,避免发生被吞并的危险等,职业经理就会成为自行永续的。在职业经理背离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假设理论中,鲍莫尔(Baumol,1959)的销售额最大化假说,马瑞斯(Marris,1964 )的增长最大化假说以及威廉姆森 (williamson,1963,1967)的经理效用模型都具有一定的说服力。所有这些研究都表明,所有者和经营者(职业经理)目标函数的不一致最终导致了所有者为了保护和获得自己的利益,必然要采取一种有效企业制度对职业经理进行激励和约束。表职称论文

    三、职业经理的激励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所有者和职业经理的效用函数是不一致的,并且在现实社会中,所有者和经理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经理拥有私人信息。如果所有者获得与风险相对应的剩余收入,经理获得与保险相对应的固定收入,必然会诱发经理的偷懒动机,因为干多干少一个样,而努力的收人归所有者所有,而努力的成本却由经理承担。现代企业理论的研究认为,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应当尽可能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者反之,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职业经理的行为和绩效也难以由所有者监督,在这种情况下,保持经理和股东利益一致的有效方式是使经理财富与股东财富具有密切的相性。

    在现实中,经理除了获得固定工资①外,应当分享企业剩余。既般来说,经理除了固定薪金外,还可以从所有者那里获得货币收入的方式有:奖金和股权。奖金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它要根据所有者掌握的有关经理的行为信息,这克服了固定收人的缺陷,但奖金很容易刺激经理的短期行为,而有关经理采取短期行为的信息往往不容易获得。当外部人知道作为内部人的经理在买卖股票时,也意识到自己在买卖股票时可能是在向拥有更多信息的人购买或者向他们出售,外部人就会相应调整他们愿意支付的价格,这样经理就可以获得与风险相称的收益率。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经营业绩不仅取决于经理的才能和努力,而且受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因此,利润不是一个充分的统计量。由此霍姆斯特姆提出一种“相对业绩评价”的方法来确定经理的报酬。其做法是引人大致相同的其他企业的获利水平或是行业平均利润率作为参照来决定经理的报酬。这种做法可以剔除更多的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经理的报酬与个人才能和努力的关系更为紧密,从而能更好的激励经理努力工作。

    四、职业经理的制度约束

    委托一理论的研究认为,职业经理作为契约人具有机会主义的倾向,所有者和经理效用函数的不一致以及信息的不对称都迫使所有者想方设法设计一套激励约束制度,使职业经理的行为选择能够符合或最大限度的接近所有者的效用函数,具体来说,所有者可以利用一些方式来约束职业经理的行为:

(一》直接行为监督

    对职业经理的直接监督是由公司的董事会来执行的,在现代企业制度里,董事与董事会是作为股东的代表来保证经理对股东“履行职责”的一种职位、人事、组织和制度安排。董事会通过对经理的监督,可以获得比较精确的信息,从而摆脱经理所不能控制的那些因素的干扰。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表,一般履行四项基本职能,即制定战略、确定政策、监督经理和承担责任。但在现实中,由于懂事会不直接经营企业,再加上契约的不完备性,使董事对经理的监督受到很大的限制。为了加强对职业经理的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现在很多大公司采取措施对董事会结构进行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可能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对职业经理监督的效果,但能否完全解决存在的问题尚有待时间和实践的证明。

    《二)股票市场约束

    在现代企业的动力机制中,可交换的剩余索取权起了重要的刺激作用。股票是可交换的剩余索取权的凭证.股票价格作为企业经营状况和命运的“晴雨表”对职业经理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在股票市场上,股东可以通过自由买卖股票—“用脚投票”来控制自己的财产价值。这种自由买卖又可以抬高或压低股票的价格,形成对经理的强大的间接控制压力。如果经理经营不善或过分侵害股东利益,不能实现企业的长期利润最大化,企业的市场价值就会降低。于是,资本市场上的“敌意接管者” (德鲁克,1986)就会乘虚而人接管企业,改变经理班子、重组公司。这会使经理的声誉扫地,并有可能断送其职业生涯,因此,职业经理不得不小心经营。表职称论文

    《三)大股东的约束

    在小股东儿乎没有激励去监督职业经理和开展人争夺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解决搭便车问题,应当让所有权适当集中于大股东手中。当控制权集中在少数投资者手中时,由于占有企业利益的大部分,他们比控制权分散在很多投资者手中时更容易采取一致行动。大股东有动力去搜集有关企业的信息和监督股东,从而避免搭便车问题。在有些情况下,大股东有足够的投票权对经理施加压力甚至通过人争夺和收购来罢免经理。哈特(Hart,1995b)进一步指出,只要大股东不 100%拥有股份,他就不会全面进行监督和干预。奥尔森在对集体行动的逻辑的研究中,充分证明了哈特的观点。但在可供选择的途径中,大股东监督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方式。

    (四)经理市场的约束

    法马(Fama,1980)和霍姆斯特姆(Holmstmm,1982)认为,经理市场的竞争能对经理施加有效的约束。在现在和以后的人力资本市场上,经理的专有知识、经验及声誉都是其择业的要价要素。在人力资本市场上,经理人力资本的收益率和增值率最终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经营的好,就意味着经理人力资本的价值可以实现甚至可以增值。因为经理在任期满后,会有众多的资产所有者高薪聘请。因此,从动态的观点看,即使不考虑直接报酬对职业经理的激励作用和其他监督的约束作用,经理也会从长远利益考虑,为了给市场留下好印象,保持个人的人力资本在市场上的价值而努力工作。

    (五)合理财务结构的约束

    对职业经理进行激励,如给予他们物质奖励,可以激发他们提供努力,但是,却不能使他们放弃对他们自己目标的追求。因为从目标追求中获得的好处,要远远超过从前者得到的好处,即这种好处是很难收买的。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强迫他们交出控制权,从而从根本上遏制或杜绝他们的机会主义倾向,建立良好的财务结构,即在资本结构中加人债务,这正是满足这些要求的一个办法。阿洪一伯尔顿模型(Aghion and Bolton,1992)、哈特一莫尔的转移模型( Hart and Moore ,1989 ) 比较成功的解决了融资合同配置剩余控制权的问题。他们认为,企业控制权与自然状态有关,不同状态下企业应当由不同的利益要求者控制。当企业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时,股东应当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当企业处境艰难时,债权人应当拥有企业的控制权。

    (六)消费者的约束

    产品的竞争力是评价经理业绩的有效尺度。经理尽管是一个企业的最高决策者,但在市场上,他只不过是众多的分散决策者之一,对消费者来说,他只是一个生产者,消费者只是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货币选票的多少来选择物美价廉的产品。消费者在市场上的选择会迫使职业经理努力降低成本,进行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减少偷懒。否则,消费市场会对企业做出严厉的惩罚—使产品滞销,最终企业破产。由于消费者对经理行为的度量是一种典型的结果度量,所以消费者对经理的激励约束是一种高能激励和硬性约束。表职称论文

监理职称论文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持续动态监管,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四川银监局负责对成都市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各市(州)银监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辖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考核对象为:

(一)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

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及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由各分局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道德行为操守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注重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奉公,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个人工作、生活作风严谨。

(三)重视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注重营造和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在干部提拔任用上坚持德才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录用、辞退人员。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充分发挥班子整体作用;领导班子制定了经营管理的长远发展规划,各高级管理人员对各自分管的工作订出了长期工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有序地组织实施。

(五)能与地方党政、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管理部门进行正常有效的协调。

第六条履职尽责情况

一、依法合观经营

(一)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支农效果明显,发放小额农贷的程序合规,无损害“三农”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利率政策,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没有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和审贷分离制度;建立并认真执行贷款发放责任追究制度;对大额贷款和“三外”资金进行分类登记、考核、管理、催收并落实了责任;没有超业务范围经营或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的行为发生。

(四)大宗物品采购、房屋购建、车辆购置、电子设备、大额财务费用支出等重要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合规。没有未经批准自用抵债资产的行为。

(五)完成各项经营指标,盈利水平得到提高;无从事账外经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遵守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客观真实反映经营状况,不截留和转移各项收入,没有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虚增或虚减收入等违规行为。

二、风险管理

(一)完成了不良贷款“双降”指标,且不良贷款反映真实;没有发生新增大额不良贷款;清收“三外”资金取得成效;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评价,资产质量得到提高。

(二)对各类资产集中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预警指标符合审慎监管比例要求;年度风险综合评价不断提高。

(三)增资扩股工作合规有效,资本充足率稳步提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足拨备,并按规定核销呆账。

(四)认真落实案件防范责任制,加大案件检查力度,遏制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及时上报发案及查处情况。

(五)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和制定了应急防范措施,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处置。

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与执行

(一)重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建立完善了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覆盖各项业务处理全过程,并严格执行。

(二)制定并切实执行授权授信制度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有关制度,无超越职责权限审批贷款和逆程序发放贷款等行为。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支持社员社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没有违规干预社员社的财务、授信和贷款业务。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内控制度,开办新业务体现“内控优先”原则,建立了风险控制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岗位、重要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督导。

(四)重视内部稽核工作,审计稽核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稽核人员的建议作出积极有效的回应,对稽核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查处并问责。建立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并定期由理事(董事)会负责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我评估报告。

(五)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自觉接受社员(股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四、法人治理建设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逐步形成。

(二)“三会”制度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各司其职,制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正常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

第七条接受监管情况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以及机构、业务的市场准入、变更、退出按规定报监管机构批准;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等日常监管工作。

(三)及时执行和落实监管机构的整改意见和处罚决定;按照监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约见谈话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四)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及时按规定向监督机构报送稽核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对稽核查处的问题不隐瞒。

(五)按时参加监管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考核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考核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次年上半年进行,考核的履职期间为上一年度。

第九条发出通知。监管机构根据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情况,在进场前10个工作日;向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发出《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通知书》,告知考核的对象、内容、重点、方式、期限、时间安排、考核组组长及成员、被考核对象应做的准备工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并要求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填制《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在考核组进场即日交考核人员。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填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承诺。

第十条考核方式

(一)张贴公示。考核组应在入场前7天,将考核的目的、对象、内容、时间、联系电话公示在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及辖属机构网点(除营业大厅、对外接待客户室),听取情况反映;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考核组进场前3天,按照监管机构考核内容逐项写好述职报告,并将述职报告连同填制好的《基本情况表》在所在机构和辖属营业网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述职测评。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考核内容,召开职工大会(含理、监事会成员)进行述职;会上,考核组向参加述职大会的每位员工发出《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群众测评表》(以下简称《群众测评表》详见附件2),进行群众测评打分。考核组负责对《群众测评表》进行汇总。

(三)谈话调查。监管机构根据需要,采取会谈或随机选取部分职工、社员代表个别座谈以及有针对性约见有关人员等方式,了解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组织管理能力、经营水平、不足之处或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谈话须2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谈话记录底稿经谈话双方记录人员签字后存档。

(四)调阅账表、资料。

1.查阅“三会”记录、党组(委)会记录、经营班子会议记录和涉及人、财、物重大事项的审议记录。

2.调阅监管机构发出的监管意见书、风险提示书和处罚决定书,以及被监管机构的落实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

3.调阅内部稽核报告、工作底稿、取证记录。

4.调阅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年终工作总结。

5.调阅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年终决算报表(报告)。

6.查阅审贷委员会(小组)审贷记录、抽查大额贷款档案。

7.调阅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外部检查机构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及所在机构的检查、考核、评价结果。

8.根据考核需要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调阅其他有关账表、资料。

第十一条工作底稿和取证记录对考核内容、过程、违规问题及认定依据,考核组均应形成工作底稿以及必要的取证记录。取证人员应不少于2人,取证材料应经提供者签字。

第十二条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方式。考核组根据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群众评议、现场考核等情况,结合《群众测评表》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及班子进行考核评分,填制《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考核表》,详见附件3)。

第五章考核结论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考核组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提出考核初步结论,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逐一制作《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意见书》(以下简称《考核意见书》),报四川银监局或市(州)银监分局考核小组审查决定。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基本情况、整体评价、存在问题、考核结论、监管意见。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论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称职;60-69分的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考核意见书》2个工作日内,在《考核意见书》上签注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交回考核组。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对考核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依据的,监管机构应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最终考核结论,由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回考核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回视为同意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考核组应将考核结果在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和辖属机构网点公示7天。公示期内如接到群众书面反映,应组织核查。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根据考核认定的事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监管意见书。

(二)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法人企业理(董)事会提出不宜继续任职的建议。

(三)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考核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档案”,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情况进行专档管理,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一并保存。

第十九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核通知书、工作底稿、取证材料、考核意见书、监管意见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第二十条监管机构应将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结果在四川银监局“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上进行登录。

第七章附则

监理职称论文范文6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42(2016)05-0054-04

1引言

“监理人”这一称谓最早出自于2000年正式实施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以下简称2000版监理合同)。这一称谓是由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以下简称95版监理合同)中的“监理单位”演变而来。2012年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以下简称2012版《监理合同》仍沿用了这一称谓。2013年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以下简称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监理单位”改成了“监理人”。但是这一改变值得商榷。

2我国监理人内涵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监理行业和相关的合同文版中,有“监理人”与“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不同的称谓及内涵表述,但是存在着职责范围重叠甚至矛盾的问题。2.1监理人与监理单位2000版监理合同定义监理人为: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95版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监理单位”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以下简称2013版监理规范)中相应的名称为工程监理单位,其定义为: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根据以上合同文本及监理规范对“监理人”与监理单位的定义,可以认为,“监理人”指的就是“监理单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指的是自然人,则可以表述为企业法定代表人。2.2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内涵(1)总监理工程师2012版监理合同定义为: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2)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相关的定义。2013版监理规范定义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4)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简称,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该指出的是,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2条款中监理人员包括了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本文认为,这种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并列放置的做法是错误的,这里的监理工程师实际上指的是专业监理工程师。2.3监理人的义务与监理工程师的职责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条款规定了监理人的义务,然而,只有2.3子条款—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是监理人应尽的义务,而其他工作内容和职责都是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畴。譬如监理人的工作内容有10项与2013版监理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相同,包括:①编制监理规划;②主持监理例会;③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④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⑤审查工程开工条件;⑥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⑦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⑧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⑩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等。除此之外,2012版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人的工作内容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相混淆,包括:①编制监理实施细则;②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③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这些工作内容是2013版监理规范中规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监理人与监理工程师内涵是不同的,但是2012版监理合同却把两者的义务与工作职责混为一谈。同样的问题存在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文本的矛盾上。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使用“工程师”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消了“工程师”,这一称谓,用“监理人”代替“监理单位”。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原属于“工程师”的职责与义务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几乎全都换为“监理人”拥有,除第4.4条款“商定或确定”外。第4.4条款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对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总监理工程师照合同约定做出公正的确定。这里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原本是“工程师”的职责与义务却绝大部分由“监理人”取代不符合实际,这一点和2012版监理合同相同,不再赘述。第二,第4.4条款“商定或确定”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总监理工程师的义务,但在在2012版监理合同第2.4.1条款“履行职责”中,是“监理人”的职责。即同样的工作内容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执行,但在2012版监理合同中由监理人履行。可见,不仅同一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监理人”的内涵模糊,而且不同合同示范文本之间有关“监理人”的职责也相互矛盾。

3国内外相关概念对比

3.1《监理合同》与白皮书我国监理制度的建立借鉴了FIDIC合同条件。2000与2012版《监理合同》是根据FIDIC合同条件-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的内容改写(以下简称白皮书)的。“监理人”这一称谓与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的概念相对应。自2000版《监理合同》开始,“监理人”取代“监理单位”,2012版《监理合同》沿用“监理人”这一称谓。但是,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与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尽相同。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即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这一点可以从白皮书中“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的定义得以印证。该定义叙述:“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专业公司或者个人接受业主雇用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即在FIDIC条件下,“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即能够以公司的名义也能够以个人的名义为业主服务。3.2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新红皮书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根据FIDIC合同条款-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内容改写(以下简称新红皮书)的。“监理人”这一称谓与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的概念相对应。因此,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使用“工程师”这一称谓,恰好对应于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直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颁布实施,“工程师”这一称谓被“监理人”所替代。但是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与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同,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指的是由业主命名并为业主服务实现合同目的的人员以及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师的撤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对比发现,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是自然人,而我国监理合同中的“监理人”指的是法人。白皮书中“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既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既是合同的签订者也可以是合同的执行者。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仅仅是业主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兼管理人员,而我国“监理人”是法人,是监理合同的签订者,不是执行者。监理合同的执行者是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这就是我国“监理人”与FIDIC条件下“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和“工程师”(Engineer)的内涵差异。

4完善相关法规的建议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所以监理人除履行2012版《监理合同》2.3子条款款外,其余工作内容都应该由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完成的。这和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的规定相吻合。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监理工作中,监理方对承包人作出的各种批示、审查、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检验等类似行为,都是由监理机构的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下达并签和盖章,包括处理承包人或发包人各中索赔和协调他们之间的争议等,而只有在承揽监理任务的初期与发包人鉴定监理合同时,才由监理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所以,监理合同把“监理单位”改成“监理人”值得商榷。第一,“监理人”的概念不统一:在同一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监理人”有时表示企业法人,有时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第二,2012版监理合同2.4.1条款与《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款相互矛盾。《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而2012版监理合同2.4.1条款规定: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同一条款内容,《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使用“总监理工程师”,而2012版监理合同使用“监理人”。第三,使用“监理人”这一称谓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统一: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2013版监理规范都沿用“监理单位”这一称谓,而没有改用“监理人”。譬如:《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这里的工程监理单位就是指的2012版《监理合同》以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监理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工程监理制有别于国外项目管理制。我国工程监理制的特点之一是市场双重准入制,即监理企业资质准入制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因此,监理工程师不允许个人执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将会受到处罚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而国外项目管理制允许“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或“工程师”(Engineer)个人执业。根据以上分析与研究,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够清晰,与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内涵有重叠,并且他们职责相互矛盾。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在2012版《监理合同》中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和监理规范相一致。(2)应把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1.2子条款的监理工作内容分别划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和监理规范第3.2条款监理人员的职责对应。(3)把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4条款履行职责的所有子条款中的监理人改为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规定统一。(4)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监理工程师的概念。(5)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并把第4.2条款监理人员中的监理工程师改为专业监理工程师。(6)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4.3条款监理人的指示改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5结语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监理制度,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还不完善。因此,明确“监理人”的内涵,理顺“监理人”、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监理理论,健全我国的监理体制,提高我国的监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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