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范例6篇

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

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范文1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 税收政策 环境税制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有美国、荷兰、丹麦及瑞典。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作为一个大国,在环境问题的处理上对世界来讲具有很大的影响,并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受到环境的束缚,如若处理不当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今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保“费改税”渐行渐近。这说明我国已经愈来愈重视环境问题,开征环境保护税既是国际社会的要求,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征收排污费,标志着我国开始利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但排污费政策有诸多不足。通过对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进行具体分析,可知实行符合我国自身发展且具有特色的环境保护税,可以达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的目的。

一、环境保护税的概述

(一)环境保护税的概念。环境保护税最先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这一观点,运用环保税手段来缓解环境恶化。根据某些物质每单位所使用的量来征收的税费,这些物质在使用或在释放的时候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是欧盟统计局对排污税所作的解释。环境保护税是通过税收手段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征求意见稿》,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环境保护税的主要特征。普通税收基本上都是强制的、固定的、无偿的,环保税不仅具有这些特征,还具有其他税种没有的特征,包括:(1)环境保护税是服务于环境的;(2)环境保护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将环境保护纳入到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决策中,促使生产者在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3)环境保护税很难转移到别人那里;(4)环境保护税会对不同的生产要素产生不同的影 响,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5)环境保护税可以鼓励人们保护环境,相反也能惩罚破坏环境的主体,协调正反两面。

(三)环境保护税的作用。

1.对于生产者而言。企业要想赚取更多的利润,必须降低生产成本,减少所要交的环境保护税,从而不得不改变以往的生产行为,减少污染;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是为了监督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的收益率,对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促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于生产者自身而言,也具有不容小觑的作用。

2.对于消费者而言。政府对污染商品征收的税费,表面上看是由企业承担的,本质上却是由消费者偿付的,因为企业将税费随商品一起转嫁给了消费者。政府对那些污染商品征税,企业将税费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就会觉得这些商品的价格较高,不易接受,转而寻求其他的清洁商品进行替代。这样层层下来,就会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观,改变其消费行为,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3.对于社会而言。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整个社会而言,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有效利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通过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也使整个社会提高了环境保护意识,使人们能够正确地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给环境带来的危害,使资源浪费者、环境污染者能够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献出一份力。

二、我国与环境相关的其他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优惠政策如表1所示。

(二)消费税。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加工和进口环节对应税品进行征税。开征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社会消费结构、改变消费方向等,客观上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消费税主要的课税对象为汽油、鞭炮、小汽车等。

(三)资源税。资源税不像其他税种涉及的范围那么广,主要是对资源及资源开采进行征税。资源税的征收能够客观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率,抑制资源过度开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课税对象包括煤炭、原油、盐等。

(四)其他相关税收政策。如上页表2所示。

三、环境保护税的要素

(一)总则。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首先要确定目标,通过前面的介绍可知环境保护税最主要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还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还能革新产业技术,发展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等等。

(二)纳税义务人。按照《征求意见稿》,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征税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等都是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对于颇受关注的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问题,《征求意见稿》未作规定。

(四)税目。与国际上排污税税目不同,我国目前是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级阶段,设立税目应该结合我国国情,从最需要解决的地方入手,由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税主要是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等方面进行征税。

(五)税基。即计税依据,国际上的税基主要有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以及在消费品中存在的污染物数量等。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最明显的作用就是促使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提高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为税基,企业只有减少生产,降低产量才能减轻税负,笔者认为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在消费品中存在的污染物数量为税基,对消费者能够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目前我国采用三种税基相结合的方式,如:(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应税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六)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额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税率的制定要注意:一是要注意适中原则,要把大众的接受程度考虑进去,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重公平公正;二是注意税率的弹性,要根据不同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对税率进行调整和改进,不能一成不变;三是要注意税率的多样化发展,因为我国地域宽广,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的污染物也不同,所以设置税率时要考虑到这些因素。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可以使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来确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率,征收比较方便,当然对于特别的税目也可以使用累进税率。

(七)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八)其他。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征收管理,与此同时,还需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应税污染物监测、监督和审核确认的职责,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环境保护税征收按月、按季或者按年计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环境保护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等。

四、结语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巨大的进步,但要保护环境仅依靠征收环境保护税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制定好配套措施。一是要完善环境保护的征管体系,虽然目前已经制定了《征求意见稿》,但应进一步加以完善以使其具有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和权威性等特点;二是增强征管力量,提高征管技术,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介提醒人们关注环境;三是协调中央和地方,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度,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管辖权,解决好中央与地方的利益问题。国家可以将环境保护税反作用于环境,用来投资建设环保事业,造福人民大众,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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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范文2

(一)环境税与排污费各有其适用范围,不应混淆从全球经验看,对于社会可容忍的污染行为,政府既可选择排污费也可选择环境税方式加以干预。但政府选择干预方式时,不能不详察其适用条件。显然,环境税与排污费各有其特定适用条件,这种条件就是污染行为的损害范围、损害对象及损害结果是否可以精确或大体界定。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不宜流动的污染物,通常给特定区域的环境和居民带来损害,损害结果也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大体上相当于环境修复费用或污染物的处理费用,包括污染物收集、焚烧、填埋等费用。此类污染物损害的环境属于社团产权范畴,适合采用市场交易价格方式——收费方式加以解决:地方政府代表这一区域的居民与特定排污者进行交易,并依据污染物的治理成本灵活地调整收费标准;居民出于对周围环境和自身环境和健康的关切,有动力监督排污行为、排污费的征收效率及使用效果,排污者则根据自身能力和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向政府支付特定排污费以获得最佳数量的排污权,地方政府最终使用交易所得处理污染、修复环境,平衡社会成员与排污者关系。这是一种利益边界精确而且有效率的交易,也是一种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能够实现政府、特定居民、排污者三方共赢的公平交易。因此,从经济依据和征收效率看,对不宜流动的污染物征收排污费不失为一种最佳选择。但是,诸如废气、部分废水等跨界流动、扩散的污染物,其损害范围和损害对象模糊,损害结果也难以精确计量。此类污染物不宜采用排污费形式加以干预,因为利益边界的模糊性以及随之产生的过高的交易费用,抑制了政府(更高层级)代表众多不特定居民与特定排污者发生交易的可能性。此类污染物损害的环境属于纯公共产品和集体产权范畴,较为可行的干预方式是征收环境税,即通过公共决策程序,采用多数决策规则,强制性地让排污者缴纳一笔税款。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由于利益边界的模糊性,以及排污者和相关利益者对选民代表的影响,这笔税款通常不足以覆盖修复环境所需费用(假如受损环境可以人工修复),需要大量额外的预算拨款加以弥补。这无疑会减轻排污者经济负担,造成其他纳税人税负加重或福利减少。从这一意义上讲,征收环境税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缺乏充足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税制设计本身潜伏着征管效率不高的风险。同时,由于利益边界的模糊性,监督排污行为、环境税的征收效率及使用效果,对居民而言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因而鲜有监督动力,而缺乏公众监督的税收征管通常是低效率的。由此可知,在理论上环境税可以作为政府干预跨界流动、扩散的污染物征的一种备选方式,但从经济依据、政治依据和征管效率考察,却不是最优选择,而是政府在无法找到其他更有效的治污手段的困境下,不得已采用的次优干预手段。由于环境税与排污费的不同属性及其对征管效率的显著影响,即使是在税制较为完善的OECD国家,环境税费并存现象也较为普遍。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上讲,排污收费全面改革为征收环境保护税缺乏应有的依据。我国在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过程中,不应选择彻底废止排污收费制度的做法,而应仔细甄别某一种染物有无流动性和扩散性、损害范围、损害对象、损害结果是否可以精确或界定,宜税则税,宜费则费。如果随意地扩大征税范围,势必将一部分适合征收排污费的项目纳入环境税征收范围,从而丧失征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降低纳税人的遵从度和公民监督的积极性,引发税收流失和征管效率低下的问题。

(二)我国环境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设计一是严格区分环境税与排污费适用范围,噪音、生活垃圾、建筑扬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不具有流动性和扩散性的污染物仍采用征收排污费办法,不实行费改税。二是按照我国税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必要的、最少的、易于征管的,且具有跨界流动、扩散特点的污•财税改革染物纳入环境税征税范围,以避免税目复杂繁多、与环境相关税种在功能上重复叠加、征税效率低等弊端的发生。建议加快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与环境直接相关税种的改革进程,将煤炭这一我国消耗的主要化石能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给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将水资源纳入到资源税征收范围,对不同排量机动车、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征收有差别的车船税。在这一前提下,科学设计环境税的调节范围,将防治任务繁重、社会达成共识、环保部门已取得征收经验的污染物,如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等五种主要重金属纳入征税范围。三是为了鼓励减少化石能源消耗、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我国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将煤炭、成品油、天然气使用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四是税目设置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方式,以增强环境税适用性和延展性,列举的税目满足当前全国重点污染物防治的需要,而“其他重点污染物”所概括的税目则在满足地方重点污染物防治需要的同时,也为未来将其他污染物,特别是新发现的其他重点污染物列入税目留下入口。税率不宜简单实行基本税率与惩罚性税率,应以基本税率为起点,根据实际排放数值,实行累进与累退相结合税率税,不封底、不封顶,诱导排污者人加快技术创新,采用更环保设备、工艺。减少污染物和污染强度,(税目与税率具体见表1)。五是设置最少、必要的免税项目。企业或个人从事公交客运和公路、水路客运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免税,主要目的是鼓励公交出行、绿色出行,减少私家车和单位公车的使用频率和排污量。企业和个人从事远洋捕捞、货物运输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免税,主要原因是排污行为发生在境外,不宜监管,国家间税收竞争的需要,如美国、挪威等国免征在境外水域作业的商业捕鱼船的能源产品税。企业和个人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免税,主要是为了配合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

二、实行约束与激励相融合的税率机制

(一)关于《征求意见稿》中税率安排的认识第一,统一的税率方案不能反映多数地方企业治理污染的实际成本。实践表明,即使是同一污染物的治理成本在不同地区也存在较大差异,城市高于农村,东部高于中西部,人口密度大的地区高于人口密度低的地区。全国统一的税率与各地企业实际治理成本相比较,会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一是在江苏等少数地区二者大体一致;二是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税率水平远低于当地企业治理成本,如江•财税改革苏省二氧化硫每一污染当量税率为1.2元,天津市目前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6.3元,显然如果以江苏收费标准制定环境税税率,远不能满足天津市的治污需要;三是在中西部地区税率水平高于当地企业治理成本,有可能超过部分企业的承受能力。第二,由于上述原因,部分地方政府有可能采取变通、不合作甚至抵触策略,使环境税制在实施中受阻,影响税收征管效率。具体而言,部分发达地区政府倾向于采取提高实际税率、加大治污力度甚至淘汰部分污染产能的策略,以实现本辖区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在更高水平上的和谐发展。就中央政府而言,此类地方政府的动机和行为,总体上符合自己的政策意图,因此有可能会采取默认甚至鼓励的策略。如此,正式的税制及税率被非正式的地方规制及高税率替代。面对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这一博弈结果,辖区内纳税人有可能普遍采取不遵从甚至公开抵制策略,使税制运行变得异常困难,税收征管效率异常低下。而对于中西部地区政府而言,它更多关注本辖区经济发展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就业压力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环境问题则放在次要位置。由于该地区资源性、能源性产业位置突出,高税率有可能削弱企业核心竞争力,导致失业增加,经济发展放缓,财政收入萎缩,因此地方政府倾向于选择降低实际税率、保护企业利益的策略和行动方案。具体策略和行动方案取决于中央检查方式和力度。中央检查方式没有漏洞且力度较强,地方政府则采取补贴、退税等迂回方式降低企业的实际税率,反之则采取少征税、不征税或默许企业偷逃税款方式降低实际税率。无论哪一种策略和行动方案,都会使税收征管陷入低效率状态之中。第三,上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博弈,有可能引发污染源从高税率地区迁移到低税率地区现象,即污染源从环境污染已经比较严重的地区转移到环境承载能力相对强、需要企业发展的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污染源的迁移会使环境税制的环保功能弱化,这是因为污染源的迁移并不会减少污染物总量,而污染物的跨界流动和扩散又会抵消环境税在发达地区和污染物重点防治区的环保功效。这一问题需要引起警惕,并在环境税立法过程中加以防范。

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范文3

关键词:北仑 空气质量 特征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5-109-03

1. 前言

随着工业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于环境需求的不断提升,环境空气污染已经成为目前城市发展所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难题之一,环境空气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城市居民的健康,而且给周边动植物的生长和文物古迹的保护等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为此,王宏等结合气象条件对福州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进行了特征分析,并得出了气象与环境空气质量之间的一些相关性,而刘新玲等和杨书申等分别对比分析了山东五城市和北京、上海两城市之间的大气污染特征,均认为由于不同城市之间气象因素、企业类型、企业规模等方面的不同会有不同的环境污染特征和成因。

北仑区作为一个临港大工业基地,集中了包括北仑电厂、宁波钢铁厂、台塑化工、吉利汽车、申洲织造公司等在内的众多大型企业,这些大型企业对北仑的环境空气影响究竟如何已经成为北仑区政府和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也是北仑区进一步打造适合移居城市的必要参数之一。本文通过深入分析2010年度北仑区域内三套环境空气自动站的监测数据,对北仑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特征和污染来源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针对现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

2. 实验方法

2.1 监测点位及监测项目

2.1.1 监测点位

北仑区域目前共设置三个大气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分别位于城中(监测站),城东(宁波钢铁厂宿舍区),城西(青峙变电所),其中城东和城西位于工业区周边。

2.1.2 监测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2.2 监测仪器和方法

采用三个固定的环境空气自动站(美国热电环境仪器有限公司)进行连续24小时自动监测,并对小时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年均值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其中仪器设各原理和型号为:(1)PM10的测定:β射线法。仪器为FH62C-14型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2)SO2的测定:紫外脉冲荧光法。仪器为43C型二氧化硫分析仪。(3)NOx的测定:化学发光法。仪器为42C型二氧化氮分析仪。

3. 结果与讨论

3.1 污染物浓度的季节变化规律

图1、图2、图3清楚的显示了城中、城东、城西点位的SO2、NO2、PM10的月均值浓度情况,显然,每个点位的SO2、NO2、PM10的浓度随着季节的变化,始终呈现出一、四季度高,二、三季度低的变化趋势,这一结果与董蕙青等对广西主要城市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但是与刘新玲等的对于山东五城市的大气特征研究结果(主要是SO2浓度)则略有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来自于北方典型的冬季燃煤采暖因素的影响,故南方地区冬季的污染物浓度基本与春季差别不大,而且相比于北方城市总体上浓度要低的多;此外,北仑区地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又临东海,四季分明,受到这样季节性气候变化的影响,北仑区域气候情况总体上表现为一、四季度空气比较干燥,昼夜温差明显,大气逆温现象频率较高,不利于污染物的传输扩散,此外,较低的湿度和无植被覆盖的地面也加剧了污染,尤其是可吸入颗粒物在环境空气中的高浓度,而二、三季度太阳辐射强度强,逆温层的生成时间缩短,大气对流活动旺盛,污染物扩散较好,此外,夏季较多地降雨也使得污染物得到了溶解和冲刷作用,因此,总体上环境空气质量较好。

3.2 污染物浓度的日变化规律分析

为了考察三个污染因子在一天当中的浓度变化情况,随机抽取了2月、4月、6月、8月、10月和12月的一天对这三个因子的浓度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结果如图4、图5、图6所示,显然SO2在08:00~12:00范围内呈现出一个浓度的最高峰,凌晨和夜间浓度最低;而NO2和PM10情况则基本一致,均呈现出两个波峰和一个波谷的情况,具体的来看,NO2的两个波峰分别出现在09:00和17:00左右,波谷则出现在13:00左右,而PM10的波峰和出现时间分别为08:00左右、18:00左右和14:00左右,总体上两者每天浓度的波动情况相似,这个结果与马彬等对深圳市环境空气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只是在出现峰谷值的时段略有差异,环境空气污染日变化趋势不仅和人们的生产/生活等活动有关而且还和每天的气象变化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即早上08:00~09:00左右是上班的高峰期,而下午17:00~18:00是下班的高峰期,这两个高峰期内均显示了较高浓度的NO2和PM10,而中午13:00~14:00以及凌晨和夜间均为休息时间,这一时段机动车少,企业生产和排放的污染物也较少;而SO2的波峰则与不利气象条件有关,即08:00~12:00,是太阳照射地面,地面温度上升,空气对流加强,夜间形成的逆温层遭到破坏,高空排放的二氧化硫向低层注入,而导致这一时段二氧化硫浓度峰值。

3.3 污染物的来源分析

为了考察北仑区域SO2,NO2、PM10三个污染因子的污染源情况,表1、表2、表3分别列出了这三个污染因子在不同点位的年均浓度、节假日浓度以及非节假日浓度情况,显然除了城西点位的PM10外,三个点位各个污染因子之间的差别不大,这可能是由于北仑区域的污染主要来自于机动车尾气和大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机动车本身的流动性和大工业企业的高空排放都有利于污染物在北仑区域的快速扩散,从而使得污染物浓度在三个点位基本分布均匀,而城西点位的PM10浓度偏高则可能是由于城西点位附近土地正处于开发建设阶段,由其导致的建筑施工扬尘引起了局部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偏高。

为了进一步的考察工业企业和机动车对SO2、NO2、PM10三个污染因子的贡献程度,对三个点位在节假日和非节假日的污染物浓度情况进行了对比研究,显然,三个污染因子在三个不同点位上均都显示了非节假日浓度要高于节假日的趋势,由此可以看出,北仑区域的工业企业对于这三个污染物的浓度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贡献,但是从比例的数据上来看,高出的浓度并不显著,其中相差最大的是SO2的节假日/非节假日浓度比例,其节假日比非节假日浓度高20%~30%,这说明工业企业对于污染物的贡献并不是北仑区域SO2、NO2、PM10三个污染因子的主要来源,其对污染的贡献是相对有限,更多的污染主要还是来自于北仑区域越来越多的机动车所产生的尾气,这个结果和王淑云等所提出的许多城市的机动车尾气是污染的次要因素不一致,此外,SO2企业贡献比例相对较高可能与北仑区域的宁波钢铁厂、北仑电厂等大燃煤企业有关,其燃煤产生的SO2对于区域SO2污染存在较大贡献。

4. 结论与建议

北仑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存在典型的季节性特征和日变化特征。受典型季节气候的影响,存在典型的季节性污染物浓度变化,总体上表现为一、四季度污染严重,二、三季度空气质量较好;受日气象条件变化和人们生产活动的影响,SO2、NO2和PM10三个污染因子浓度在一天中分别表现为一个波峰,两个波峰一个波谷和两个波峰一个波谷的变化趋势。

北仑区的污染物主要来自机动车尾气的排放,其次是区域内大工业企业的排放主要表现为北仑电厂等大燃煤企业对SO2的贡献。

通过对污染物来源的分析,建议进一步加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由于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故一方面需要倡议政府部门和公众公车或私车的使用频率,做到尽量坐公交车;而另一方面要加强机动车的准入制度,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使用,提倡低能耗、低排放的清洁车。

(2)要提高对于北仑区的三座环境空气自动站数据的反应敏感性,尤其是城东和城西点位,要加强实时监控,对于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监察大队和重大项目监管科等相关科室,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实时跟踪。

(3)除了常规的几项污染因子外,作为一种监控手段,有必要对一些周围具有特征排放因子的污染物实行实时监控。随着城东和城西两个自动站在线色谱项目的开展,这两个环境空气自动站无疑会成为对周围台塑、化工码头、宁波钢铁等等产生有机物特征污染因子的企业异常情况监控的排头兵,通过这样的一种监控手段,结合北仑区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车和实验室分析,并与其它职能科室相配合,可以建立一套完整、可靠、有效的环境预警机制,这对于北仑区这样一个临港大工业基地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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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范文4

关键字:环境税收国际国内对比

一、环境税收的理论基础

财税政策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它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现代经济学认为,以下原因导致的市场失灵,是政府必须承担环境保护职能的理论基础。

1.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大气、水等环境资源由于其不可分割性导致产权难以界定或界定成本很高,在性质上属于公共物品,具备公共物品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这些特征使得人人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只想享用而不想出资提供,或只利用而不付任何成本,结果必然导致环境质量下降。

2.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即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比如一个厂商排放了污水,会导致临近居民饮用水质量下降、鱼类减少、其他厂商安装治污设备等外部成本的发生。但这些成本并未在价格中表现出来,因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确定的产量必将大于资源有效配置所要求的产量,同时也加大了环境污染。

3.环境主体的有限理性,即人类在对待环境问题方面仅具有有限理性。首先,人们对环境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在人们对环境保护未产生清醒认识之前,非理性的人类行为势所难免。其次,即使人们认识到保护环境的必要性,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还是不得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最后,人的短视性及机会主义倾向也会驱使人类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以牺牲环境来求得经济增长。

4.环境信息的稀缺性和不对称性。环境信息是稀缺的,因为人类对环境的认识至今还是微乎其微的,信息一旦公开即成为公共物品。因此人们倾向于封锁信息,以保证自身优势。环境信息还是不对称的,比如污染者对于其污染状况、污染物的危害等往往比受污染者了解得多得多,但受个人利益驱使,污染者往往会隐瞒这些信息,以继续其污染行为。

5.规模报酬递增。在环境保护方面,微观防治往往是不经济的。比如,对于中小企业,如果地域集中,那么各企业单独建污水处理设备,远不如集中建一个污水处理厂更为经济有效。正因为如此,中小企业正在成为重要的环境污染源。

正是由于以上诸方面原因,使环境成本不能自动体现在生产成本之中,市场无法发挥作用(即出现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加以解决: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与补贴等经济干预手段使边际税率(边际补贴)等于外部边际成本(边际外部收益),使外部性内部化。比如,一方面由政府对造成负外部性的生产者征税,限制其生产;另一方面,给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补贴,鼓励其扩大生产。这样,在利润最大化原则作用下,生产者从各自利益出发,会将其产量调整到价格等于社会边际成本之点。通过征税和补贴,使外部效应内部化,实现私人最优与社会最优的一致,这一措施在理论界被称为“庇古税”。

“庇古税”在环境保护的政策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如我国目前的排污收费,一些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生态税等。

二、发达国家环境税收政策概要

即使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征收环境税也不过是近20年才有的事。最早的先驱是法国,法国于1964年开始实施水污染收费(在国外,广义的环境税概念包括收费)。但近些年来,环境税却是环境经济手段中发展最快的一种。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以下几种。

1.环境(污染)税。

由于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音四类,因而环境(污染)税也相应地分为以下四类:

(1)废气和大气污染税。对废气征税较常见的有对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税、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碳税。以二氧化硫税为例,美国已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征了二氧化硫税。根据其《二氧化硫税法案》的规定,二氧化硫的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征税15美分;达到二级标准地区按每磅硫10美分征税;二级以上地区则免征。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瑞典、法国等国也征收了二氧化硫税。

(2)废水和水污染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废水。许多国家都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如德国从1981年开征此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相当于一个居民一年的污染负荷)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税率。又如荷兰按人口当量(相当于每人每年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数量)征收的水污染排放费也属水污税性质。

(3)固定废物税。固定废物按来源可分为工业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各国开征的固定废物税包括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油税等。意大利1984年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对所有的人都征收,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

(4)噪音污染和噪音税。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过人和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妨碍人或动物的正常生活的一种现象。噪音税有两种:一是固定征收,如美国规定,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税,税款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民区的隔离费用;二是根据噪音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收,如日本、荷兰的机场噪音税就是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

2.生态(破坏)税。主要包括森林砍伐税等,法国在1969年开征此税,规定为城市规划或工业建设目的而砍伐森林的,每公顷交6000法郎的税;其他情况每公顷交3000法郎的税。比利时1993年通过的生态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生态税,适用于饮料包装、可处理的剃刀和照相机、农药、纸张及电池等产品。

3.其他税收环保政策。

(1)鼓励对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这主要通过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技术转让费的税收减免、对引进高新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措施来调节实施。

(2)鼓励对环保的投资。主要通过对环保投资退税、允许环保设施加速折旧等税收措施来调节实施。

(3)鼓励环保产品的生产、使用,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在征税时通过适用低税率对环保产品予以照顾,对废物回收利用也往往予以免税优待。

(4)鼓励环保行为。如美国为鼓励私人造林,规定在税收方面予以优惠,私人造林只征收土地税,而不征收青山林木税,私人造林的耗费可以抵缴所得税。

(5)对污染产品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征收重税。

三、我国环境税制度的基本构想

排污收费制度的广泛实施为我国环境税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排污收费制度已经实施10多年,使得“污染者付费”这一环境税收的经济本质和精髓已经深入人心,从客观上奠定了群众舆论基础,有利于节约开征成本。同时,排污收费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已经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环境税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而且,排污费本身就具有“准税”性质,使环境税制度的实施又具备了制度基础。这些都使我国开征环境税、完善环境税收政策具备了可行性。

1.设计原则。

根据我国国情,我国环境税制度的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污染防治属地方自治事项的原则;税率因时因地而异的原则;根据排放量而变动税率的原则;税收收入应专款专用、统收统支的原则;收入不应用于补贴污染的原则。

2.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税应由破坏和污染环境者负担。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税的课征环节和纳税人可作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与环境税的不同课征对象相适应,我国环境税的纳税人应分别确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3.纳税环节和征税对象。

从纳税环节来看,环境税课税环节的选择应对所有的资源开采征税和对所有的排污点征税。但按照简明原则,也要考虑尽量减少课税对象的数量。具体可按以下规则确定纳税环节:如果污染产生于对某一产品的消费,税收环节应选在零售环节上;如果污染产生于所投入的原料或者在流通分配链的初始阶段,就可将纳税环节定在开采阶段。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预期会造成资源匮乏或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目前,我国环境税课征对象可暂定为以下两类:一类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行为,简称排污行为。其理由首先在于,在各种污染源中,上述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有统计资料表明,仅各种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其次是对此类行为课税,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资借鉴,这不仅可以降低环境税制度设计的难度,而且可利用长期形成的缴纳排污费的习惯,减少征收阻力。另一类是那些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绿色产品可以替代的各类包装物品,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此类产品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且不易消除,但是对其课税在操作上又比较简便。

4.计税依据。

环境税的经济刺激应当直接与造成污染的程度密切相关,对浓度不同的应税污染物按浓度高低征税,浓度相同的则应按照排放数量纳税(只要这种计量方法的执行成本不高于税收收入且具有技术可行性)。因此,征税对象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即为计税依据。对于计量单位难以确定的,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进行统一换算,其税基选择主要有:按排污量征税,以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作为污染税税基,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污染税税基。

5.税率。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税率不宜过高。税率过高可能会导致因追求过度清洁而抑制生产活动,从而损伤税基的现象。税率的设计应按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来确定,对于浓度不同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浓度的高低来规定税率;对于浓度相同的应税污染物,为了支持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应充分利用累进税率的特点,按照排放的数量的差别来确定税率。税率应以超额累进税为主,充分发挥超额累进税在调节环境污染行为中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体现税收差别并应有适当的弹性。同时由于各地区的地理、气候和人口等自然状况及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同,设计税率应根据每种污染物对各地污染物的边际损害为依据。如日本仅二氧化硫排放税就将全国划分为7个区,适用不同标准。

但在开征环境税的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税率的设计还要充分考虑到负担水平,在进行环境税税率设计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使环境税的负担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最低限量。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排放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不同种类的排放物应分别设置税目,并视其对环境污染的程度设计税率。其税率形式应采用累进性定额税率,即对同一类污染物,根据其有害成分的含量采用高低不同的定额税率。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

(2)对应税产品,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但均应按不同产品设置税目。

6.税收管辖权限的划分。

可将环境税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在各级财政建立环保基金。上缴中央部分用于全国性的荒漠治理、水土流失防治以及具有明显外溢性的跨区自然环境治理项目;地方自留部分则用于本地区的环境和生态保护工程以及城市环保公共设施等。各地税率不同,区内环保工作量和资金需求也有很大差异,地方留成部分及国家补贴应当体现这些差异。

四、我国环境税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

开征环境税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经济运行息息相关。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要循序渐进,可先在小范围或污染甚为严重的企业开征此项税收,或者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将有关环保方面的收费纳入征税范围。为了保障这些工作的顺利完成,必须落实好以下措施。

第一,加快能源税制的改革。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是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成因。可以像大多数OECD成员国那样,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订立不同的征税标准,或对燃料税部分根据其所含的碳和其他污染成分征税,还可以通过调整汽油销售税和交通工具税来改变人们选择交通工具的偏好。

第二,加快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改革。对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污染的产品采用较高的消费税作为直接环境税的补充。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对环保方面的设备投资实行企业所得税抵扣制度。

第三,逐步取消与环保主旨相悖的补贴。这类补贴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农业、制造业等领域。推行环境税很可能与国家的其他经济政策意图相冲突,这需要政府作出科学评估,以作选择。

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范文5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现状

严格地说,我国并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绿色税。但是,我国的税收中已经包含了一些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在我国现行税制下,自然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消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土地税和耕地占有税等税种,一般被认为是环境税。虽然这些税种的设置没有或很少考虑环境因素,但他们本身已经为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提供了一定的刺激和资金。

(一)现有税种绿化程度较低

1、资源税。我国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是同生态环境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税种,虽然其设立之初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但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其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在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资源税在运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资源税征收范围较窄。其征收对象仍只局限于矿产资源,对其他大部分自然资源,如土地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动植物资源等都没有征税。其次,征税方法不科学。单一的从量法计税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销售或未使用的资源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的资源积压和浪费。再次,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过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限制了资源税税收调控作用的空间,弱化了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2、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关系紧密。该税种于1985年2月开征实施,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所征税款专门用于城市住宅、道路、桥梁、防洪、给水、排水、供热、轮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公共消防、交通标志、路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该税种运行至今,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积累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改善城市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实际入库额为计税依据,对“三税”有着明显的依附性。由于“三税”的实征数额和应征数额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使城建税收入规模小且不稳定,弱化了城建税在筹集资金、保护环境方面的功能。再者,现行城建税只对缴纳“三税”的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个人则不征收。这不仅会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而且会使一些外国公司将污染比较严重的生产基地迁往我国,从而对我国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

3、消费税。消费税设立之初并没有考虑这些消费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但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这些产品另征一道消费税确实体现了限制污染的税收意图。特别是对含铅与不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以及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消费税等,则更是保护环境有力的税收措施。但是,消费税征税对象限于五大类、11种消费品,其中与环境有关的仅有8种,课税范围过窄,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氟利昂、化肥、一次性产品(简易相机、剃刀、饮料容器、塑料袋)以及煤炭等,这对环境的保护也是极其不利的。

4、其他税种。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其他税种,还包括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这些税种设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环境,避免资源浪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绿色税收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税种进行进一步地完善,使这些税种在减少污染、避免资源浪费、保护环境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二)排污费制度不科学。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自实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排污收费制度的弊端也日益凸现出来。

1、收费标准偏低。从理论上讲,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染防治费用,否则厂商宁愿交纳排污费也不会积极治理污染。我国现行的收费标准是1988年环保和物价部门协同制定的,已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目前,企业所交的超标准排污费只相当于污染治理费用的10%~15%,实际上是一种欠量收费。

2、征收范围过窄。排污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缴纳,而把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排除在外。虽然已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等五大类一百一十三项被纳入现行收费标准中,但仍然有相当多的诸如恶臭物质、部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电磁波辐射等仍未征收排污费。存在范围过于狭窄、项目不全等问题。

3、征收依据不合理。首先,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超标排污收费,即主要对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征收,而对已经达到或低于排放标准的不征收排污费。其次,主要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收费,基本上不考虑污染物排放量问题。导致许多排污浓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也可不交排污费。再次,目前实行的是按单因子收费,即排污单位所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有害物质量,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量,并按该排污量及收费标准计算排污费。 这样,排污企业往往仅注意被收费的污染物治理,不利于从总体上削减污染物。

4、管理存在问题。排污费的征收立法基础薄弱,缺少法律依据和定性、定量标准。以至于任意拖欠现象严重,不少地方和部门甚至采用“协议”征收的方法。另外,由环保部门而非税务部门征收,专业性不强,征收效率低下,征收成本过高。而且对征收资金往往也存在管理混乱的情况,挤占、挪用的现象非常普遍,治理污染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三)绿色税收优惠措施单一。我国现行税制在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绿色性质的税收优惠,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存在很多弊端:税收优惠在形式上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与免税,受益面较窄,影响了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生态税收优惠措施过于零星,缺乏系统性与前瞻性;有些税收优惠措施在扶持或保护一些产业或部门利益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却起了负面作用。如增值税中为支持农业发展,规定对农膜、农药尤其是剧毒农药实行低税率等。许多发达国家常用投资税收优惠抵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政策刺激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二、绿化税收体系政策建议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仍然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因此,在完善绿色税收体系过程中,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我国实施绿色税收体系的第一步应当考虑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设立环境保护税,其中应该包括环境污染税和环境保护专项税。

1、环境污染税。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环境污染税在税率设计上应该实行差别税率。对破坏自然资源程度大的行为和对环境污染程度严重的行为和产品,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的行为和产品实行较低的税率,还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在计税依据上应该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征税。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应该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进行,由环保部门提供各种计税资料,由税务部门计征税款。现阶段可以开征的税种主要有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等,在时机成熟后还可考虑征收噪音税。

2、环境保护专项税。造成我国目前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为环境保护筹集专项资金,加大环保投入,应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对此,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其税收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废物垃圾。

(二)绿化现有相关税种

1、改革资源税。首先应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使资源价值普遍内在化。其征税范围应陆续覆盖到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等主要资源。其次应该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按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开采数量或生产数量计征,既便于征收管理更有利于节约资源。最后还应该考虑将矿区使用费合并到资源税中,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

2、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现在乡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加快,应该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税名也应相应改为城镇建设维护税,或者城乡建设维护税。结合税费改革,改变其附加税的性质,使其拥有独立的税基,成为独立的税种。

3、完善消费税。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的奖罚效果非常显著,有意识地运用这一特性,可以获得良好的环保效果。一方面要提高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烟、酒、汽油、柴油、鞭炮、烟火等已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税率;另一方面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对环境损害很大的含汞及镉电池、一次性餐饮具及塑料袋、剂、有害肥料农膜、高毒农药、杀虫剂、不可回收容器及其他有害化学原料等纳入征收范围,并以较高的税率征收;加大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适用的税率差别,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区别对待,对使用“绿色”燃料的小汽车免征消费税。

4、绿化其他税种。应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其他税种,主要包括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随着这些税种的绿化进程不断深入,从而使这些税种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范文6

【论文摘要】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已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随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其中绿色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从狭义上看它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xej-~油征收的消费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内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银行与环境经济专家在《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的恢复,并且和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管理体制、政策法律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xej-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也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

1.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3.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现行税制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应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输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扩大并建立完善的环境税种体系,明确征收范围。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完善税制要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4.改革消费税制度。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进行改进。(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