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环境保护论文范例6篇

环境与环境保护论文

环境与环境保护论文范文1

关键词:农村经济 生态 对策

海南省的生态环境全国一流,世界闻名。优良的生态环境是海南最具价值的物质资源。保护好生态环境,依托生态资源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越来越成为海南人民的共识。这种共识,随着建省以来发展方式的转变而形成、深化。从建省之初提出工、农、贸、旅并举的发展举措,到上世纪末相继出台的“一省两地”产业发展战略和建设生态省的重大决策,再到2010年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在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人们日益清晰地认识到,海南的发展必须充分利用热带海岛生态这一优势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资源,首先要保护好生态资源,实现生态资源的可持续。然而,由于发展经济、追求富裕的愿望在不断蚀食和淡化着人们的生态意识,甚至冲昏人们的头脑,自觉不自觉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海南仍然非常普遍,非常严重。尽管近年来海南加大了环境保护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生态保护法规措施,但海南的生态保护形势并不乐观,严重威胁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诸多因素长期存在,保护生态的任务十分艰巨。

一、海南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破坏状况

海南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比较其它经济发达省份,现代工业企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不显著。不过,农业(农村、农垦)生产、旅游开发和房地产扩张等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却有增无减,其中,来自农业生产的破坏范围广,危害大,不容忽视。就破坏范围而言,农村散布全岛各个角落,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所及,既包括农村周边生态环境,也包括生态保持区,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是整体性的。就破坏程度而言,目前海南和全国一样,所面临的一共性问题,如生态林地损毁、生活垃圾和化肥农药污染等,一个都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生态环境呈缓慢退化之势。对于诸多咄咄逼人的危害生态安全因素,遏制的力量显得十分薄弱,对于已遭受摧毁的生态环境,促进其恢复的力度不够。

(一)农作物违规和无序种植对生态的损毁极其严重

只要深入海南各地调研,亲眼所见,就不难发现绝大部分生态区都已被或正被农业种植所蚕食、分割、截断孤立,完好无损、绵延完整的生态在海南已极为罕见。几乎所有农村周边小山丘上的原生态植被都已被剔光,取而代之的是郁郁葱葱的经济林、农作物。高大一点的山岭,也多数逃不过被围剔的命运,只剩下顶峰、沟壑里一小块所谓的生态林,如琼海市官塘区的白石岭、万宁市礼纪镇的西岭等,在这些地方,山上山下,处处是槟榔,真正意义上的原生态已不复存在。在有名的呀喏哒热带雨林景区,实际上除山壑里还保留着原生态植物外,整个景区的山坡都已被荔枝园、龙眼园等果园团团包围。即使是七仙岭、五指山、吊罗山、黎母山等自然保护区,也被农业种植片片蚕食,层层分割,面积委缩、功能退化,动植物多样性不断减少,一些以往常见野生动植物濒临绝种。

海南农作物违规、无序种植在上世纪末达到高峰,有些地方因此而把生态推向灭绝的边缘。种植的作物种类繁多,包括橡胶、槟榔、橙桔、菠萝等,当时尤以槟榔种植最为疯狂。由于农民认为槟榔的经济前景较好,在东南部和中部地区曾一度出现家家户户种槟榔,到处垦荒种槟榔的景象。本世纪初,违规、无序种植的势头受到初步遏制。2005年,海南林业局提出“25°坡度以上种黄金都不行”的口号,下决心保护日趋脆弱的生态。但整体破坏格局已经形成,或明或暗的持续破坏行为仍然发生,恢复措施乏力。

(二)农业养殖和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逐年加剧

农业养殖是生态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在海南,近海水产养殖、陆地养殖、山区养殖等各种农业养殖并存。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水产品,禽畜产品需求量不断增加,养殖的量和面也呈逐年快速扩大的趋势。农村养殖几乎均无排污设备,每个养殖场都是一个排污户,生产的污水污物直接向外排放,注入小沟溪流,流进江河湖海。小户小排,大户大排,污染日积月累。农业养殖不仅是重要的污染源,而且也是导致毁林损地的一大要素。养殖所到之处,红树林、海防林、湿地等生态都遭受不同程度破坏,甚至完全被毁。万宁市神州半岛风豪港湾原有的一大片葱翠美丽的红树林,就因水产养殖扩增而渐被砍光。

农药化肥是生态环境的另一污染源。跟全国大多数农村一样,如今海南农业生产几乎是无作物不施化肥,无瓜菜不撒农药。由于农药化肥用量极大,残留物多,时间持续,加之用法不够科学,使用效率不高等原因,其污染范围之广,危害之大,非常惊人。农业养殖和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逐年加剧,在海南各地乡村的田间地头,土质变差,水变浊变臭。昔日田沟小溪清澈见底、鱼儿穿梭的景象已难觅踪影。

(三)农村生活垃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加重

在全省范围内,不论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都是个大难题。然而,与城市相比,农村生活垃圾更难应付。城市有专门垃圾收集、运送和处理设施,而绝大多数农村却没有,且农村范围广,地区分散,垃圾不易收集和处置。虽然目前海南文明生态村数量已过万,约占全省农村总数的一半,乡村公路、电视网络等基础设施有很大改善,但在生活垃圾处理以及排污系统建设方面进展极为缓慢。在农村,生活污水横溢现象依然普遍,日用废旧物品、塑料袋、建筑废料等垃圾往往是被随意抛扔,随处可见,阻塞河沟,污染田地,妨碍观瞻,到了让人难以容忍的地步。

(四)多数乡镇企业高耗低效治污无力直接危害环境

海南是工业落后地区,乡镇企业不发达,与其它沿海发达城市相比,乡镇企业污染环境的现象不突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生态的不利影响可以忽略。2010年,海南乡镇企业经济单位已愈5万多户,其生产活动无疑与生态安全戚戚相关。海南的乡镇企业大多规模小,实力单薄,科技水平低,技术设备落后,高耗低效,对治污往往有心无力。其生产过程所产生废气废烟、污水毒物甚至没有经过简单的处理,就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去,成为生态杀手。在调查中容易发现,乡镇企业多的地方,环境污染总是相对较为严重。

二、促进海南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当前,海南正加快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的步伐,这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热带现代农业发展,无疑需要更多的耕种土地供给,更多的化肥农药和扶助设施,从而对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态构成新的威胁。与此同时,热带现代农业是高科技的优质高效的农业,讲求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和节能环保,因而也有利于促进环境的改善。海南应紧紧抓住文明生态村和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建设的机遇,采取有力措施,战胜挑战,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入研究,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

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摸清海南生态环境状况的基础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透彻分析生态环境现状,准确评估生态环境安全及影响因素,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目标,提出科学可行的实行和保障措施。

特别是要严格划定生态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缓冲区范围,划分不可开发区、可开发区。在保护区和缓冲区内,坚决禁止农业、工业、旅游及房地产开发,尽可能杜绝外来因素的干扰和危害。要注意不同生态功能区的整合,避免人割断森林、海洋、渔业、生物、河流、湿地等自然要素的整体生态功能。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规,实施更为严格的生态保护标准

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确立“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和“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须根据形势需要,在现有《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等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内容全面的环保标准更高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以及制定和完善有关生态保护区管理、农村水源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法规。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控,加大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惩处力度

建立海陆空立体监控体系,采用卫星传感、水质测验等科技监测与人工实地察看相结合,职能部门专业监督与社会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既重视临近地区和敏感地区的监控,也不疏漏边远偏僻地区的监控,实现环境监控全省实时覆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实行生态环境监控问责制。对危害环境的行为不闻不问或监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查处。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从严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科学果断措施尽快恢复被毁自然生态。对保护区内种植的农作物,采取政府补偿、奖励和农村自愿的办法,坚决予以推毁。恢复生态,切不可用人工种植公益林的方法,人为干预生态区植物的生长,破坏生态的多样性。海南雨水阳光充足,空气滋润,只要不人为破坏,生态恢复相对较快。

(四)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责任制,积极推动绿色发展

切实将绿色发展成绩作为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从体制机制上激励领导干部不断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推动节能增效,积极倡导绿色消费,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对于那些只顾眼前利益,急于出政绩,保护生态环境不得力,甚至放纵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在农村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使农村群众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的意义和重要性,掌握生态环保的基础知识。引导农民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爱护生态环境的活动,培养讲究卫生、分类处置垃圾、减少排污、节约能源资源等良好的生产和生活习惯。特别要重视加强对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从小培养生态意识和环保理念,培养保护生态的行为习惯。

继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强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疏通河道水渠,修建排水道排污沟、污水处理厂、净化沼气池、垃圾处理场等。有条件的修建乡村公园,绿化美化乡村内外环境。

(六)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进绿色农业快速发展

加快科技推广,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以农业科技为支撑,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全力推进绿色农业快速发展。通过绿色生产有效控制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化合物施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约资源能源,增强农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资金项目:本文为海南省教育厅资助项目《海南省农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问题研究》的成果。

环境与环境保护论文范文2

以商标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与企业生死攸关,同时也是事关城市建设的重大战略问题。它对城市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全局性影响,谁早认识到这一点,并对商标实施充分、有效的保护措施,谁就在竞争中抢占了先机。众所周知,日本已经明确的将知识产权战略列为振兴和发展本国经济的长期的基本国策,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目标。这提醒我们的城市管理者, 应当不容选择地、及时地将商标保护等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城市的发展规划,把商标战略列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对政府的商标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第二,商标保护与城市经济发展互动的辩证关系,也为商标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为商标理论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本文只就商标保护与改善投资环境问题谈几点看法,以就教于国内外同行。 一、商标保护状况是反映一个城市社会秩序好坏、品味一个城市文明程度高低和衡量该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的重要指标 我们知道, 商标原本只是区别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标记,是企业的重要财产。人们通常限于在商品或服务,在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发展的层面上认识和探讨商标问题。有相当一段时期,我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商标管理部门曾对企业大力宣传“商标战略”的思想。这对企业的商标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今天同是我国的商标工作主管部门,因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出现的新局面,提出了“商标与城市经济发展”这样一个具有全新的、重大意义的商标工作的战略思想。一言可以兴邦。我相信,这一思想对我国新时期的商标工作和城市发展两方面都具有普遍而深远的意义。首先,它巧妙地揭示了商标保护工作与城市经济发展的结合点,使商标保护工作不再限于是企业和主管部门的事,同时也成为关系城市发展大局的战略性工作。这一结合不是任何人的一厢情愿,而是商标保护工作和城市发展在互动中的客观要求。就商标而言,既是企业的知识资产,也是企业在市场中不断建立起来的经营销售体系的表征。如果说工厂是企业的心脏,市场是企业的循环系统和生命线,商标则是企业产品或服务在生命线上得以畅行无阻的通行证。城市是一个巨大的载体,既承载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和物质财富,也承载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历史等以人文资源形式存在的精神财富。商标就是由人文资源派生出来的知识资源。商标也属于城市,而且是蕴于城市之中的兼有巨大的物质与精神价值的双重财富。和传统的物质财富不同,商标作为知识财富因其自然属性的特殊,既强大, 又脆弱,既富于扩张性,又极易被人侵害。一方面,人们可以利用商标的扩张性,可以点石成金,化腐朽为神奇,以不可思议的规模和速度急剧地扩大企业和城市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商标作为一种特殊的财富,如果掉以轻心,很容易地被人不动声色地掠夺和破坏。因而,就需要比对物质财富的保护更精心、更细致、更完善的法律手段呵护它。商业和市场呼唤秩序和美德。但这种秩序和美德并不能随产品的增加和市场的扩大自发地产生。经济发展历史说明,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通过国家力量对商标权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才会建立一个合于理性和道德的商标法律秩序。在商标的法制结构中,城市作为法律文明的载体,居于核心和主导的地位。商标法治是一个立体的、有机的系统,它包括商标的法律理念、商标立法、法律教育和公民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实施和法律保护等环节。其中,商标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是检验一个城市是否真的存在商标法制和衡量其商标法制状况的试金石,是一个城市法制化、现代化、国际化等文明程度的综合反映,也是评价城市形象的重要指标。城市作为经济的中枢和文明的主导,影响和决定着一个地区,甚至国家的未来。在中国,作为国际化或迈向国际化的大都市,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商标法制应当成为经营城市的重要内容。 二、有效的商标保护是维护交易安全,改善投资环境的可靠保障 城市是特殊的商品,投资环境所形成的信誉,是城市的品牌。城市作为巨大的经济实体,是劳动的产物,是 人类文明的结晶。城市又是有生命的,是一刻不停地发展和增值着的有机的价值实体。法制作为城市社会秩序的基石,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平台。当代经济学理论认为,城市是可以并且需要经营的。广义上说,城市可经营的资本既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知识资源,还包括法制资源。自然资源是有限的,知识资源和法制资源则是无限的。知识资源植根于人类的智力创造,它既可以同传统的物质财富结合起来,使物质财富极大地增值。作为知识资本,它还可以使财富无中生有,变废为宝。法制资源对知识资源的开发具有能动的促进作用。通过对法制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有效地发掘知识资源。通过对知识资源的利用和有效保护,又可以产生新的财富。传统经济主要是从自然界固有的资源中获取生存和发展的手段,那是自然的恩赐,是老祖宗留下的有限的遗产。现代新经济则主要是向人的智慧索取财富,而智力资源形同浩瀚的宇宙,永无穷竭。它既可以开发出技术产品,增加财富;又可以设计并实施良好的法律规则,优化社会秩序与市场环境。技术创新及其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现代竞争的主要手段。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对商标等知识资本的驾驭、开发、运用和保护状况如何,也已成为衡量一个城市的领导者现代化意识高低的重要指标。 当今世界,经济日趋全球化,物流的便利与资讯的快捷改变了传统的时空观念,从而给资本与技术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空间。自然环境的优美固然可以令人赏心悦目,但对投资者来说,真正的魅力来自文明与秩序之美。良禽择木而栖,投资者最关心的是交易安全和利益回报的保障。与天然条件相比,良好的投资环境,才是吸引资金与技术落户的温柔富贵之乡。就环境而言,投资者利润价值的获得,往往要借助于商标这个媒介来实现,因此,它的全部利益几乎都集中表现在对商标的保护上。城市作为法制的载体, 有效地保护商标,可以树立城市的良好形象,也是对投资信心的可靠保障。 三、正在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商标保护体系,可以为各国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商标的法律保护是率先建立起来的。与专利制度、著作权制度等其它知识产权法制相比,商标保护不但最早,而且商标法生效伊始,其工作重心就被搭载在一个运作机制完整成熟、组织机构自成体系、工作作风快捷高效、办事效率雷厉风行、保护措施立竿见影,并长于管理市场秩序和交易活动的遍布全国城乡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列车之上,因而具备其它任何知识产权法律机制至今无可比拟的先天的资源优势。此外,这一时期人民法院也依法审理了数量相当可观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根据!#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权争议纠纷案件的终局裁决也移送法院管辖。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商标法律机制建设的走向问题,也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探索。不少人认为,商标权属于私权。西方发达国家在商标问题上惯用行政注册、司法保护的模式。中国商标的行政保护也暴露了一些弊端,因而主张应当根据法制化的要求逐渐弱化行政保护,转而主要寻求司法保护,并最终放弃行政保护手段。本人也曾支持这种主张。究竟应当作何选择呢$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事实上,商标法实 施二十年来,尽管中国的法院运用司法权已经相当程度的介入商标领域,但是在中国商标法律机制的整体格局中,与法院的工作相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论是对商标法的理论贡献、对立法工作的影响、对商标法制的宣传、对公民商标法律意识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商标工作的对外交往、纠正违法行为、制止侵权、打击商标犯罪,在事实上维护并推动我国商标法制的运转,维护我国广大市场的交易安全,无疑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就办案工作一项,就可见一斑。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商标法实施至2002年底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全国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一共只有4378件。但是,仅2002 年一年,全国工商系统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就多达39100起。可见,目前离开了商标的行政 保护,商标法制几乎是一句空话。实践生动地说明,商标的行政保护对商标法制而言,具有毋庸置疑的决定的建设性作用。以上海等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对商标的保护为例,商标的行政保护是能动、立体、全方位、体系化和具有开拓性的,他们在长期大量的工作中积累并总结了丰富的经验,对我们理解商标的行政保护的必要性有重要的帮助。上海市工商局在2002年的一份报告中就明确指出:“商标的行政管理与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区别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特点。这个特点把对商标的事后保护和事先防范有效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商标司法保护的同时,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职能,运用各种方法和通过各种途径卓有成效地开展商标的行政管理和保护。通过行政的强制力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主动地打击各种侵犯商标的违法活动。实施商标行政管理与保护制度对一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立的中国来说,显得尤其必要和重要。”这个认识既客观,又中肯。为我们研究中国的商标法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中国,商标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重。行政保护是基础,它措施及时、行动高效、成本低廉、手段多样;司法则是商标法制的最终保障。二者各有所重,互相补充、互相规定、手段并举、相得益彰。这就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并在进步中不断完善的商标法制体系。实践证明,这个体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和众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的认可和赞许。应当明确这样一个思想:在这个体制下,商标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都应当得到加强。 结语 最后,我想强调,不仅企业是经营的,城市是经营的,城市的商标法制环境也要经营,而且要悉心的经营。为了城市的未来,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和每一个居民,有责任把城市缔造成一个与投资者和睦相处的理想家园,实现城市与投资者的双赢。 刘春田

环境与环境保护论文范文3

【关键词】市场化,民族文化,科尔沁叙事民歌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一个大家庭。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需传承的文化,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更有助于我国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如何在经济发展与保护文化之间得到平衡,认识少数民族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如何让保护并传承少数民族文化,让它们更好地延续,还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一、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

文化是一类社会现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现象等同于社会现象,狭义的文化现象就是精神现象,不含客观现象或物质现象。《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说:“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狭义的文化则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全部智慧与文明的集中体现,它维系着一个国家和民族。

少数民族文化是指一个少数民族群体在长期的生活和生产实践中所创造传承的文化,是对自身民族生活和生产实践的反映、赞美和歌颂民族情感、婚姻爱情、风俗传统的真实写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重要财产,它有着很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是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基础。

蒙古族叙事民歌是在蒙古帝国时期产生,到元代时期得到进一步深化。科尔沁叙事民歌到15世纪中叶时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产生了一些优秀的叙事歌曲。科尔沁叙事民歌作为一种艺术体裁形式,分为长篇和短篇。一般由职业民间艺人“胡尔奇”编创和演唱,用四胡或马头琴伴奏,自拉自唱,绝大多数以真人真事作为直接的演述对象或创作原型。例如:《嘎达梅林》,《努恩吉雅》。其特点,情节复杂,有众多人物,篇幅浩大,整日整夜唱。音乐特点,曲调简短,结构方整,节奏规范,音域适中,同语言紧密结合,带有鲜明的说唱性。

科尔沁叙事民歌在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发展到一个全盛时期的阶段,数量多题材丰富,出现了美不胜收的繁荣局面。科尔沁叙事民歌创作手法真实,以反映科尔沁草原游牧民族苦难的生活为主,热情讴歌那些不畏敢于斗争的英雄,歌颂了追求自由民主、追求美好婚姻爱情的青年男女,也在那人迹罕见的辽阔草原上科尔沁叙事民歌曾给人们带来了无比的快乐。

二、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面临的危机

在全球化背景下,文化的产业化、市场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文化商业”理论中我们也可以得到一些启发,从民族文化的实际出发,保留少数民族文化的丰富性与多样性并在市场化中保留民族文化的独立品格,构建民族文化的繁荣之路,让民族文化回归生活,是我们应该必须面对和关注的。虽然我们现在认识到了这一点,可是科尔沁民歌发展现状和趋势不容乐观,目前关于科尔沁民歌的挖掘整理工作比较深入全面,而传唱的情况却令人担忧,局部地区甚至出现了濒临灭绝的态势。

首先,语言文字危机。语言文字是民族文化的灵魂.是少数民族独特的艺术与风俗习惯的基础和载体,少数民族丰富多彩的语言表现了多彩多艺的民族文化,使成为世界文化宝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伴随着西方强势文化的飞速传播、汉语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进一步普及,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文字濒临消亡的危境。蒙古语是科尔沁叙事民歌的载体,智慧的人们用母语来唱出自己的心声,可是蒙古族人口中能用民族语言文字的人也逐年减少。根据内蒙古教育出版社总编辑巴音巴特尔研究调查发现,小学一年级第一册纯蒙语课本的印刷量在1992年的六万八千多册到2005年时下降到两万两千两百多册。从统计学的角度看,内蒙古蒙古族人口每年都在增加,但是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表明很大一部分学生放弃学习母语。

其次,缺乏传承人危机。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消费文化快速传播,使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生活消费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民间歌舞的生存的环境改变,对科尔沁叙事民歌的传承带来了危机。这集中表现在民间科尔沁叙事民歌艺人逐渐老化,年轻人很多都出外打工,没有时间和经历向老一辈艺人学习,有些打工的蒙古族年轻人受到强势消费文化的影响,对民族文化甚至产生了自卑感,认为是落后而无用的东西,从而歌不会唱或不再去唱,舞也不会跳,渐渐的便完全抛弃了传统的民族歌舞,致叙事民歌继承人的缺乏,民族歌舞面临失传。传统的文化消遣方式正在被各种电子娱乐产品所取代。对科尔沁叙事民歌来说,现在很多年轻人都不会说唱叙事民歌,他们被各种流行音乐充实着,对叙事民歌的关注度减弱,甚至被他们忽略掉,这是对科尔沁叙事民歌最严重的冲击。

最后,民族文化认同感危机。一个民族自我认同感的缺失的直接后果就是这个民族的自我否定以及消亡。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优胜劣汰的原则决定了市场化的过程更需要符合性优秀人才,加上这几年的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在一些民族地区民族语言授课的毕业生很难得到就业,人们对民族语言授课产生了很深的误解,这也直接导致人们对自己民族自我认同感的减少,使得更多人的放弃了民族文化,开始全盘接受汉文化,这使得需要用母语去传唱下去的科尔沁叙事民歌面临着巨大的危机。

三、导致少数民族文化危机的原因分析

第一,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的减少是导致文化危机的重要根源。一是蒙古族孩子总体生源在减少。现在很多蒙古家庭生三个或两个孩子的很少,再加上有些虽然说是蒙古族,但是却不会说、不会写蒙古语,所以说蒙古族孩子总体生源在减少。二是通婚现象普遍存在,主要是蒙古族与汉族通婚,这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民族人口,因为传统文化的影响一旦少数民族女性嫁到汉族家庭以后孩子就会随爸爸的民族。

第二,经济发展在政府日程中的位置高于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随着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及工业化生产,政府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发展经济上,因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及经济生产方式发生变化,民族地区交通也得到了发展;但大多数人还不够重视保护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如果民族文化的保护现在被忽视了,民族文化传承上就会出现断层,那么经过一段时间后对物质的欲望厌倦时,再来寻求民族精神文化来抚慰心灵,就会无处入手。

第三,学校教育未能承担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的责任。

中国教育属于应试教育,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也不例外。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对与升学率无关紧要的民族民间文化教育很少重视,没有把传承民族文化列入学校教育的目标,内容也少有传授民族文化这方面的。近几年来科尔沁地区中小学开始新课程改革,陆续的把蒙古叙事民歌的唱法及演唱技巧带进了课堂教学。可是真的为的是民族文化的传承才让它允许进课堂吗? 有人认为,他们是为了得到政府对从事这项工作丰厚的财政补贴。

第四,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独特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到冲击。叙事民歌原始的传承方式就是说唱艺人也就是“胡尔其”走村串户“说书”当中,把优美动听的民歌传唱到科尔沁草原的每一个角落。使更多的蒙古族老乡学唱新的民歌,在根据自己的理念再去对民歌润色和加工。但是这样的传承方式对如今的民族语言和文字越来减少的今天很难保障一代一代的传承下去。现在在科尔沁草原上人们的生活方式相对于上一辈人的生活方式更加的封闭,以前的“胡尔其”走村串户“说书”,的方式已不适合现在的环境了。

四、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思路

当前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保护与传承科尔沁叙事民歌等少数民族文化至少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精神财富,通过民歌中蕴含的知识教育、伦理道德教育和审美教育,缓解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另一方面发挥民歌所具有的生态价值,继承少数民族人民简朴快乐、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活态度,在物质繁荣之外寻找故有的幸福源泉,并将这种淳朴简单的风格弘扬开来。具体来说,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意义思路包括政府引导、民族认同、学校教育和市场运作四个层面:

第一、科学采集科尔沁叙事民歌资料。我国历史上历代统治者在音乐方面存在着重宫廷轻民间,重汉族轻少数民族的意识倾向,使少数民族音乐长期得不到重视,加之绝大多数少数民族本身受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还不具备独立研究、记录本民族音乐文化的意识和能力,致使我们今天能收集到的历史文献资料少之又少。现在内蒙古科尔沁地方民歌资料的整理是一项任务繁重,技术难度很高的系统工程,保留现有内蒙古科尔沁地方民歌资料,必须确保其对象的原形原貌与原汁原味,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以及大量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长期不懈的努力工作才能得以完成。有了这种全面、细致的保存,即使将来在民间消亡了,我们也可以根据存储的详实资料在任何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将其全方位还原和再现。也可以通过举办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实物展的形式,使外界人群有更多的机会接触,了解少数民族音乐生活的实际状况,增加他们对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兴趣,这将有利于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播与发展。我们应该积极努力的进行科尔沁地方民歌研究、整理和理论探讨,加强对内蒙古科尔沁叙事民歌艺术的抢救、保护。

第二、学校的教育是主要渠道。在音乐多元化的今天,现代流行歌曲以及西方音乐正在充斥着整个音乐市场,少数民族的音乐已不再是人们欣赏的主流,况且掌握民族古老艺术的老艺人大多年事已高,宝贵的民族音乐文化将会随着老艺人的逝去而消亡,所以培养新一代年轻音乐人已成为继承和发展各民族民间音乐的共同的重大课题。在内蒙古科尔沁地方民歌传承的过程中,人始终是实施这一音乐行为的主要对象,要让少数民族音乐人去传承其自身的音乐文化,就要求采用各种有效的手段来提高他们保护传播文化遗产的意识。学校教育是现代教育的一个重要平台,中小学基础音乐教育是继承发扬民间音乐的重要手段,少数民族音乐来源于其独特的民族文化和生活环境,把本民族音乐引入中小学课堂,使孩子们在耳濡目染当中,了解并学习民族音乐,这也有助于少数民族整体文化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蒙古族以及其他各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第三、市场化运作作为传承的重要方式。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利用少数民族自然生态与文化资源的优势,寻求民族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契合点,把文化开发与发展旅游相结合,把浓郁的民风,民俗、民族风情文化推向市场。解决好如何引进民营资本进入民族文化的保护及开发利用。把少数民族民间艺术变成财富,把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与经济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并逐步发展成为文化经济的支撑点。把科尔沁叙事民歌与旅游业相结合,在各个旅游点巡回演唱。把科尔沁叙事民歌与高科技相结合,把它收录入网络,实现民歌在网上播放,也可以在网上经营类似于网店里销售叙事民歌的“叙事民歌集”。 可以尝试冲破语言的界限,把科尔沁地方民歌的歌词翻译成汉语进行演唱,尽管这种做法有可能会影响到蒙古族民歌的“原汁原味”,但这种做法有助于蒙古族民歌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以传播。

第四、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领导和引导是关键。少数民族文化是每个民族独立存在的标志,是人类文明不可代替的精神财富。 比如科尔沁民歌《嘎达梅林》所贯彻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与我国目前的科学发展观都是一脉相承的,我们要充分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丰富人民文化生活的重要意义;同时,加大宣传保护民族文化的力度,与大型节庆活动相结合,申报为部级民族文化艺术博览会;加强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认同感以及家庭的文化传承力度。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M】.第l版,社会学卷,409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

[2]博特乐图:《胡尔奇:科尔沁地方传统中的说唱艺人及其音乐》,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7年,第112页。

[3]胡日勒沙等:《科尔沁民歌人物传说与传》(蒙文),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9,第199—201页。

[4]乌兰杰:《蒙古族音乐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216页。

环境与环境保护论文范文4

内容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环境权理论、动态社会契约论及利益相关者界说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性考察,以相对宏观的视角对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实践进行了审视,提炼出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并在对本土立法图景缺陷性分析与深刻审思的基础上,构造了相对系统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框架。 论文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 域外镜鉴 本土构造 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社会根基,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这一社会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域外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证明,公众、政府、企业共同保护环境是一种最可持续的三位一体模式。公众参与并非法律科学上特有的概念,在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架构内,我国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理论基奠 (一)环境权理论 “人类有权在一种具有尊严和健康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的具体主张是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在1960年首先提出来的。1969年,美国学者Josph Sax以法学中的“共有财产”和“公共委托”理论为依据,提出了系统的环境权理论。环境权既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又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环境美学权、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请求权、公众监督权等权益。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权的范围呈扩张趋势,环境权作为人类权利谱系中的第三代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最坚实的内核。 (二)动态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在近代第一个全面阐述了社会契约理论,尔后经洛克、卢梭等人的进一步推演,社会契约理论不断丰硕起来。但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这种古典的契约自由理论开始滑向崩溃的边缘,有人追循福柯的后现代话语,高呼“契约死了”。在古典社会契约论不断受到挑战的环境下,人类交往安全的维持必将在个体交互性选择中升华一种新的替性实践,即动态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郑少华教授认为:所谓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是指在公民—国家—社团之间,权利的让渡不是静态的,也非一次性,它随着时代的变迁进行动态的、多次的、连续性的让渡,在这个过程中,社团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也调节了契约缔结的机械单向格局。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以新自然法思想与社会连带主义思想为底蕴,有利于弥补社会契约理论的不足与契约自由的流弊,在这样的“非一次性”的社会契约达成进程中,公众积极参与谋划环境保护这一现代性事业契合国家与个人动态协商民主缔约关系网格。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Gunton和Vertinsky(1991)就曾经提到被某种决定直接影响到的群体,亦即利益相关者,应该直接并且有效地参加到决策制定的程序中来。Jackson(2001)随后指出利益相关者应该是那些自己认为受到影响的群体,而不应该是相关机构认定的受影响群体。对利益相关者分析是很有益处的,具体表现在:帮助了解复杂的问题;帮助发现可能存在的相互影响。它是决策制定中的一种管理和预测可能发生冲突的工具。利益相关者分析旨在研究和区分受到影响群体的立场,越来越多的关于环境问题的冲突,促使人们重视对于冲突的管理研究,而利益相关者分析,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制定过程,已经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制实践与经验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展现 公众参与作为21世纪环境保护的必然趋势,为国际社会高度重视。许多国际文件如《人类环境宣言》、《里约宣言》、等都对公众参与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订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诸补救”。该条规定指出了公众个人参与权的内容。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首次在国际环境法律中得以确认是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宣言》中,该宣言第十项原则宣布:“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自此以后,公众参 与原则在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文件中相继得到确认。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域外国内立法中的展现 美国立法:1969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第101条(c)款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环境改善与保护”。并于该法案的102条中首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先河。美国环境立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公民诉讼,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为了方便公民诉讼,各单行环境法规还规定了较完备的相关条款。为了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鼓励公众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清洁空气法》规定法院可决定诉讼费用包括合理数额的律师费和专家作证费由诉讼双方的任一方承担。这项规定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费用有可能由被告负担。 日本立法:《日本公害对策法》赋予了公众环境异议权,实现了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有效法律保障;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会程序和公众监督程序,并于该法18条1项规定:“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凡是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案有意见的人,第16条规定的公告时间开始至公开审查时间结束后两周内,可以文件的方式给项目发起人明确其意见”等。 欧盟立法:确立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多样的公众参与方式,成立了专门机构—欧洲环境局,独立负责收集和提供准确而可比较的环境信息。欧盟理事会1997年3月制定的《关于制定公共和私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令修正案》对公众参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瑞典也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原则写进法律;而英国法规定公众可参与国家环境管理预测和决策的全过程,一切感兴趣的人均可参与。除上述国家之外,还有许多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如乌克兰共和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权以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可靠的全部信息”。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1992)也有相似的规定。公众参与在域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三)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经验积淀的初步概括 考察以上国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的例子,可以得知:以宪法法律性文件立法明确规设了公民环境权,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建立了完善周密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的环境知情权,避免参与的“在场失语”;明确规定民间环保团体(NGO)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规定了多种公众参与方式,建构了“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立法”以及“立法、执法听证会”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建立了相关减免诉讼费、设立公益律师等配套鼓励制度;明确规定了公众环境保护的“全程参与”。 域外国际国内的制度规设,普遍形成了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公众能有效地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这些经验将可能成为我国本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走向理性化的镜鉴,值得我国环境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的深入发掘研究。 本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图景的现实展开与价值反观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立法图景的现实展开 环境参与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我国法律法规非常重视对公众参与权的保护。早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的“三十二字方针”中就有“依靠群众,大家动手”的要求,从此出发开启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新局面。 我国《宪法》第1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最高权源。而在我国《立法法》第58条与《环境保护法》第6条均在各自的立法阶层上具体化了这一公民宪法性权利。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首次以法律形式在我国环境立法中使用“公众”一词,明确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这一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利于调动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的积极性。2007年4月,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制定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首次全面地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知情保障。 (二)本土立法实践的价值反观 以域外经验比照我国本土立法现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作为一项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尚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从立法价值趋向考察,我国高位阶环境立法没有明确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缺乏权利基础,立法指导思想滞后;从立法技术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较为零散,且存在简单重复,缺乏系统性;当前的公众参与,主要限于少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和人民群众的信访。而这些方式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反映,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末端参与,它与真正的公众参与,即除末端参与外,还应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和行为参与四个参与有机结合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对于行进中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正视内在缺失是进一步制度再构的必要前提。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构造的路径选择 (一)确立环境权的宪法性权利地位 环境权作为权利递嬗演进中的第三代,强调的是以人为本,被普遍视为一种新型人权。列宁有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入宪,将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为相关制度的顺利推进提供“合宪性”依据,保证制度的“合法性”,使环境保护裁判获得直接的宪法保护依据,获至公民环境利益的充分救济。 (二)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意识的生成与培育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还缺乏了解。加强环境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危机感,提高公民的环保参与意识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通过举办风格多样的展览、环境科普讲座、利用众多环境保护纪念日等多种环保教育形式,多渠道地对公民进行环保宣传教育,使公民充分了解环境保护意义,认识到环境问题不仅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公民作为环境的“第一受益人”(当然,从另一个侧面讲也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保护环境是个人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 (三)赋予公众充分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关的信息权力。这里的环境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个别信息;前者指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后者指只有在公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提供的信息。环境知情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权利,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行使,当事人追求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实现”。为此,环保部门应该严格依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一套覆盖环保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及与公众有关或将产生影响公众利益诉求的生态环境信息披露体系,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四)设置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人类的权利自从其“脱母”的那一刻起就走上了一条不断被侵犯(甚至是野蛮的)的不归之路。而权利最终能否作为权利被人民真正享有不在于权利的神圣,毋宁说有一套救济的机制。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诉讼。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当前要注重立足于现实国情,循序渐进,构建一套既关注环境保护的特殊要求又能保持法律相对稳定、安全性的新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五)积极发展环保社团 环保社团(NGO)活动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目的,通过将“原子化”的公民个人组织起来,成立各种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和组织,参与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监督、检查等;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等维权活动;集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环境学术交流、环境知识咨询、环境科技成果推广等,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多种途径。国家应鼓励、支持并积极引导成立环境保护社团体(NGO),降低环保社团的准入门槛,放宽环保社团的核准登记条件,对不参与商业经营的环保社团组织实行备案制度,为环保社团创设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 3.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环境与环境保护论文范文5

一、政府统筹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大

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过去的15年中,我国经济年均增长率达到10.1%,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然而,我国经济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中忽视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解决我国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造成的后果,政府责任重大。

1.我国生态环境严峻形势必须改变

我国经济快速增长造成环境恶化。一些地方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结果,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水、大气、土壤等污染日益严重,固体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持续增加。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遭到污染,五分之一的城市空气污染严重,三分之一的国土面积受到酸雨影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

“*”时期是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状况的关键时期。“*”规划明确提出了今后五年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在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同时,使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这些目标,体现了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国家长远利益的要求,政府必须下定决心确保完成。

2.经济增长的高环境成本必须降低

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土地退化”等现象。许多地方生态脆弱,环境承载力降低。2006年我国了《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报告指出:仅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如果在现有的治理技术水平下全部处理2004年点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需要一次性直接投资约为10800亿元,占当年GDP的6.8%左右。同时每年还需另外花费治理运行成本2874亿元,占当年GDP的1.80%。可见,如果再不重视保护环境,经济增长的环境成本会更高,政府必须下决心改善生态环境。

二、政府统筹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手段

保护生态环境,政府要遵循经济规律,针对不同的经济活动主体,灵活运用财政税收手段,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1.财政税收手段引导绿色消费保护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政府通过制定财税政策,鼓励使用、消费环境标识志产品、环境认证产品、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有利于消费环节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政府机构实行绿色采购、消费者选择绿色消费,全社会自觉抵制非环保产品的消费,增加对环保产品的需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1)财政资金转向绿色采购

形成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政府财政资金要优先购买对环境有利的绿色产品,形成政府绿色采购。政府绿色采购就是在政府采购中选择那些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的绿色标准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技术标准,而且要按照产品生命周期标准使产品从设计、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再利用到废弃的全过程均符合环保要求。政府所购物品: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车辆等办公用品,都必须达到特定的环保标准,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这有利于带动企业生产绿色环保产品,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必需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标准、清单和指南。2006年11月我国公布了第一份政府采购“绿色清单”。它涉及汽车、打印机、彩电、板材、家具等14个行业获得中国环保标志认证的上百种产品的采购清单。它规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用财政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时须优先选择“绿色产品”,不按规定采购的单位,财政部门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2)税收政策促进绿色消费

“绿色消费”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倡导消费者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二是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避免环境污染。三是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节约资源和能源。消费者作为绿色消费的主体,进行绿色消费还存在一些障碍,还需政府出台财税加以引导。

①减少税收鼓励购买环保产品

环境标志是一种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实施环境标志认证,实质上是对产品从设计、生产、使用到废弃处理处置,乃至回收再利用的全过程的环境行为进行控制。它由国家指定的机构或民间组织依据环境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产品的环境性能及生产过程进行确认,并以标志图形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哪些产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更为有利。

随着环保意识的加强,环境标志产品受到重视,消费者更注重购买环保产品。但是有很多不法厂商,擅自在产品包装上印刷环保认证标志,消费者难辨真假。本来,发放环境标志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环境,一方面通过环境标志告诉消费者哪些产品有益于环境,并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这类产品;另一方面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引导企业生产对环境有益的产品。但是市场上假冒的环境标志产品,产品质量低劣,成本低、价格低,不利于消费者对真环保产品的购买。

鼓励绿色消费,政府不仅要加大对假冒环境标志产品的打击力度,而且要对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减免税收。通过减免税收,增加其竞争优势。目前我国共有近200家企业,40多个大类,500多种产品获得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对这些产品减免税收,降低其生产成本,增加其降价空间,使其在价格上处于有利地位。不仅能鼓励消费者购买绿色环境认证产品,而且能鼓励生产者生产绿色环保产品。

②消费税限制购买非环保产品

促进绿色消费,减少对非环保产品的消费,必须完善消费税制度。去年4月1日,我国对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大排量轿车提高了消费税,限制对其消费。还有许多产品,消费者看不出它对环境的危害,然而,生产中对环境危害巨大。例如,消费者在购买黄金首饰时,很少知道它对环境的危害。黄金生产中的氰、砷、汞、浮选药剂、悬浮物、重金属,腐蚀性气体、粉尘、尾渣、废石及放射性物质,对环境危害极大,尤其是汞和氰,严重污染空气和水。对这类生产中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政府应提高消费税,限制百姓对它的消费。

2.财政税收手段引导绿色生产保护环境

改善生态环境,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推行绿色生产。企业是绿色生产的主体,政府要制定财税政策对企业加以引导。

(1)财政资金支持企业绿色生产

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就要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一方面,强化从源头防止污染,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现状,就要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清洁生产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另一方面,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就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鼓励企业在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环保相关技术、共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切实提高我国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鼓励企业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参与污染治理和环保产业发展,政府财政资金都要予以支持。

①财政资金支持绿色发电

国家环保局公布,去年上半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增长4.2%,大大高于“*”规划环境目标所要求的每半年降低1%的目标。2006年11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了《OECD中国环境绩效评估报告》:单位GDP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以1000美元GDP的二氧化硫排放量计,中国2.9公斤,OECD成员国平均水平为1.1公斤。我国煤炭消费高速增长,导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大幅度增加。燃煤电厂又是二氧化硫排放的主要来源,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控制二氧化硫污染的问题,一方面,加快现有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二氧化硫综合治理;另一方面,必须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财政资金要支持绿色发电。政府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使用大型高效清洁发电装备、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财政资金投向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绿色发电项目。

②财政资金支持绿色交通

我国汽车尾气和烟尘、噪音等造成的交通污染,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公交车辆使用的燃油普遍含硫较高,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等,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控制城市空气质量恶化趋势,财政资金要支持发展绿色交通。财政资金项目资助企业研制清洁、廉价新型环保公交电动能源,财政资金补贴公交公司使用尾气零排放,无污染,低噪音的新型电动公交车辆,淘汰老旧车辆。

环境与环境保护论文范文6

(一)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率较低,资源损失浪费严重

根据统计结果显示,中国在1990年-2010年的20年期间,仅仅煤炭资源的浪费数量就高达250亿吨。我国煤炭开采方式落后是导致资源的回收率低的主要原因,并且极其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另外,我国小型煤矿在生产技术方面也十分落后,并以大幅度消耗煤炭资源、降低矿山服务年限作为代价,使煤炭资源陷入大量浪费的境地。

(二)煤炭资源超负荷开采现象加剧

近年来,我国煤炭在价格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涨幅,不少煤炭企业在以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情况下,对部分地区的煤炭资源进行超负荷开采,验证违反了相关规定,与合理开采煤炭理论相差甚远,而且无序开采现象极其严重,煤矿的安全生产日益陷入危机当中,不断发生安全事故。若持续使用这种超负荷的开采模式对煤炭资源进行开发,必将会导致我国煤炭资源用尽,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三)煤炭资源开采及规划不合理

我国部分煤炭丰富地区考虑到市场经济和地方发展,持续投资开办煤矿开采企业,近几年煤矿开发项目不仅数量多,且规模较大大,虽然起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煤炭资源消耗速度极快,且没有按照相关回收标准对煤炭资源进行回收,导致煤炭资源问题日益凸显。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虽然我国计划在2015年实现25个亿吨的煤炭产量,但各个省市规划总产量之和为38个亿吨,大大超出了我国的计划数量。

(四)煤炭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突出

现阶段,我国一些煤炭企业在开发煤炭资源时仍然使用“资源-产品-废品”的单向线性方式,这种煤炭开发方式造成煤炭资源的严重浪费,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煤炭资源的粗犷开采引起矿区环境承受力降低,导致周围地面出现塌陷、滑坡等现象,采空区水量减少,使当地居民饮水问题陷入困境。除此之外,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通常都是直接排放于大气和地下水道,使空气和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五)煤炭行业监管机构及相关法规不完善

煤炭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变更频繁,管理层人员不断减少,对于行业的管理更显弱势。我国用来约束煤炭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处于不完善水平,还有较大的补充空间,煤炭资源开发及生产过程中审批不严谨、审核不充分等问题也不断出现,法律对于煤炭资源保护力度还有待提高。

二、煤炭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对策和建议

(一)设立环境评价绩效指标,对煤炭资源进行有序开发

应综合考虑短期利益与长期目标,对煤炭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有序开发,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环境保护相互协调,摒弃传统观念,例如“先破坏后治理”,对煤炭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及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对应的环境评价绩效指标,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进行管理,不断提高煤炭企业对环境及污染等问题的关心程度。与此同时,还应强化煤炭行业的科学管理机制,减少煤炭生产、流转、消费等过程中造成损失及浪费。

(二)补充并健全煤炭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环境问题爆发的初期阶段,国家颁布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用来约束资源开发等行为,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使自然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通过最近几年对法律法规的实践发现,这些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煤炭开发工作,但仍然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国家宏观调控及自然资源整合等政策在某些地区难以展开,进一步补充并健全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显得更加重要了。为了能使煤炭开发过程中造成的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一定的遏制,将生态损失降至最低,应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理念,制定用来制约矿区生态环境破坏的法律规定并严格实施,在前期,煤炭开发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在后期,必须对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三)土地资源、水资源及大气污染的治理

以“谁破坏,谁复垦”这一原则为主要核心内容,煤炭企业应主动肩负起土地复垦的任务。政府在加重对环境污染行为惩罚力度的同时,也不断投入资金,用来提高煤炭开发企业及社会人员的积极性,共同携手做好土地及环境的保护工作。对于煤炭资源开发所导致的塌陷、下沉等现象加大治理工作。坍塌区域通过生物科技及工业技术的,尽量将土地治理后恢复原貌的土地退还给农民,供其进行农作。坚持以废治废原则,通过废物利用来降低煤矸石的堆积量,将被破坏的土地资源恢复原貌,之后不仅可以退还农民进行农作,也可以于商业建筑。围绕煤矿资源的特点,将矿区内水资源的排放和供给进行结合,实施水害控制优化等措施。对于煤炭开采过程中提取的矿井水、洗煤水和矸石淋溶水等,必须在过滤及筛选的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除此之外,还应投入资金建设污水处理厂,对于各煤炭企业排出的污水进行集中式处理。如果排放的废水中含义重金属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先将其转化为难溶重金属化合物,再通过污水净化处理后方可向外排放。除此之外,还应在煤矿开发区域内大面积开展绿化活动,通过植树造林的方式来降低水土流失。

(四)发挥先进科学技术

在煤炭开采中的作用发挥先进科学技术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的作用,为煤炭洁净开采技术的研究提供更多平台,通过这些先进的技术方式来降低生产过程中废料的产生,使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得到有效提高,并使煤炭开采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降低,使煤炭资源在发挥能源作用的同时被充分利用。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