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险初探

环境污染责任险初探

摘要:目前,我国环境问题严峻,治理环境污染已是刻不容缓。而环境污染责任险以其保护环境、促使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优势著称,并在发达国家得到普遍运用。我国开展环境责任险的试点工作已经长达二十多年,可是取得的实际成效并不明显,在实际操作上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责任险承保范围过窄及大多数企业的投保动机不强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工作,扩大环境污染保险的承保范围、有效增强企业的投保动机。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治理;责任保险

当前环境问题尤为严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增多,环境污染事故进入高发期,社会对于环保问题愈发关注,对于如何解决环保问题也更加关心。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一种社会救济手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作为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同样也在我们面对环境难题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

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也被称为绿色保险,它的定义,从狭义上来说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由于污染水、土地或者是空气等自然环境,依法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商业保险。如果从广义上来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包括了与农业、工业、其他社会生产领域相关的,通过创新保险模式来实现改善环境的保险,这是一种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协调各生产领域的新型保险险种。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就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尽管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成效并没有令人满意。环境污染责任险在我国实行过程中还是没能发挥人们对它期待的功能,理由主要是如下两点。一个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效率不高。该险种无论是在宏观制度上还是具体形式上都不完善,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具体实施推进过程中实际取得效果并不明显,投保的企业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得到的补偿救助也是有限的。这一险种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十几年,但从取得的实效来看,往往在实践过程中宣传造势的效果大于保险本身。另外一个是环境污染责任险由于其特殊性,使得其存在非常的不确定性和赔偿标准的非普适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营极其复杂和难以预测。在有些西方发达国家,该险种为企业的强制险。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该险种为强制投保,在操作中没有一个统一的市场规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绿色保险又不像传统的其他险种那样可以预测风险和收益,加之生产企业的类型多种多样,污染的程度也会随着企业污染性质不同也有所区别,因此针对不同的投保企业会有不同的保险费率,不同保险公司各保单对于企业的污染责任同样也是不一致的,无疑都会增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难度。

二、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一)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现行的《保险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没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规定,这表明了我们在立法上对于该险种的不重视。任何一种事物的发展离不开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度支撑,我们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得到发展,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我们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我们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一个系统的规定,更多的是一些零散的法律规范。即使是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法律,涉及的条款规定都过于笼统,很多都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严格的操作规范。而且如果要在法律制度上去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仅凭一个部门法是根本无法解决的,需要包括《保险法》《环境保护法》在内的多个部门法的配合。我们国家在现有制定的法律中,首次出现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表述是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这部新修订版的法律第52条中仅仅提到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没有涉及该险种在生活实践中运用的具体规定。因此,不管在宏观上还是微观上,我们都没有一个制度作为支撑,这不可避免地使我们在发展的时候受到限制。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服务体系不完善

目前,国家财政上没有专门针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专项资金支持,而且明显对于保险公司的支持力度不够,甚至在政策上对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的奖励也是微乎其微。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讲求“最大多数原则”和保险的“可保利益”,而环境污染责任险却不能很好地满足这两个要求,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那么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企业自然没有动力去推广和发展,也就导致了保险公司针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服务体系还不完善。环境问题关乎每个个体的切身利益,自然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这无疑也是保险公司开拓市场的最佳良机。但是当下比较受到社会大众关注的环境污染问题中,保险公司并没有针对水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大气污染、核污染等其他高污染行业进行相应的绿色保险产品研发和市场投放。这无疑会对于绿色保险的市场发展造成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环境污染企业的选择空间。在一些试点的地方,即使是有环境污染责任险的险种,我们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在环境污染的评价体系上,我们也没有一个规范性的操作标准。没有一个全面客观的大数据分析和必要的数据支持,保险公司在设置企业的投保费率时往往有过高的趋势,企业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获得的保险赔偿又过低,这二者的不协调无疑暴露了我们在这一方面的服务体系的不完善。

(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动机不强

企业参与绿色保险的动机主要是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保险公司能够一起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运营风险。目前,企业参与绿色保险的动机不强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由于现有制度并未建立起完善的针对环境污染企业的问责制度,针对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大多数停留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除非是重大的污染事件才涉及刑事犯罪。其次,那些从事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产品、钢铁产品等易发生污染的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背后有强大的体制依靠。这些国有企业发生了环境的污染事故,只会想到通过国家的财政为此“买单”,不会想通过生产技术革新和参与环境责任险来降低损失。最后,一些地方的企业由于违法的成本太低,又有地方政府为了政绩考量来充当排污企业的后台,就算企业污染了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也不会严格追究企业的环保责任。以上种种的原因,导致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不会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险,没有了动力支撑。

三、应对之策

(一)加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保障

法律制度是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软环境,只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对各项相关的条款进行全面的解释与规定,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由于法律空白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权益造成的伤害。如今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无论投保企业还是污染受害者都将会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不能得到多方满意的解决。如果我们要真正地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险在保护环境、改善气候条件的作用,就应该健全宏观上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细化相关条例的规范,明确水、大气、土壤、核污染等污染责任者对于相关责任承担和经济补偿责任的要求,要把这些要求转化成一项长效的环保体制机制。环保部门应协调人大、政府等有关立法机构,在现有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上修订和制定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开展立法工作,尝试制定配套的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增加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避免像现在法律过于强调原则性的弊端。

(二)扩大环境污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为了弥补当前绿色保险产品比较单一、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现状,保险公司应当注重对于绿色保险产品的开发,渐渐扩大承保范围,适时开办新的险种。实践中,绿色保险的承保范围过于狭窄,对投保企业风险转移得少,赔付率比较低,企业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不高。鉴于我国目前对于环境侵权的现状,应当适时扩大范围,至少可以开办一些责任险。比如在北方一些大气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可以设立大气污染责任险,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一些水污染比较严重的地方,也可以设立水污染责任险,企业生产经营中造成水污染,从而导致人体受到伤害的,投保了水责任险后,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还可以设立声震污染险,针对企业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也可以要求赔偿。随着我们面临着形式多样的环境污染问题,我们的保险产品就应该有所更新。通过扩大承保范围形成丰富的绿色保险产品,有助于激发更为广泛的投保需求,还能够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更多的保障,从而形成对于环境的多方面保护。

(三)增强企业参与投保的积极性

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对于该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规定。比如,法国在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后,在油污损害赔偿方面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1998年颁布的《法国环境法》也写入了这一内容。当前,我们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未来在立法的时候可以考虑对于某些特定行业和领域涉及高危险和高污染的企业,要求其强制投保,这样就使得企业投保成为一种义务。此外要建立完善对于企业的问责制度,在法律上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加大处罚的力度,提高企业环境污染违法的成本,使得企业对于环境污染的预防更加重视。在面对地方保护主义纵容高污染企业逃避监管和处罚的问题时,我们要改变过去唯经济总量论英雄的传统政绩考核,注重对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等绩效的考核,减少企业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国有企业背景的企业更应该体现出更多的社会担当,在国家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的大格局下,对于自身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可能的领域,提高参与投保的积极性。为了吸引企业参与,使环境污染责任险真正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要对保险公司赔偿的细则进行明确,对于何种程度的何种赔偿树立明确的实施条例,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改变过去“投的多、赔的少”的尴尬局面,真正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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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雷雪.关于构建我国环境责任险的探讨[J].甘肃科技纵横,2009(1):99.

作者:赖育森 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