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生活的具体特征范例6篇

公共生活的具体特征

公共生活的具体特征范文1

关键词:城市;文化;空间;规划设计

城市形象是一个城市文化的外显,是能够激发人们思想感情活动的城市形态和特征,是城市内部与外部公众对城市内在实力、外显活力和发展前景的具体感知、总体看法和综合评价。城市文化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包含了城市设计、产业经济、自然生态、历史、建筑、景观等等的内容。因为每个城市的自然生态和历史都有差异,所以每个城市应当是都有自己独特的城市文化的。每个城市的文化,其实当我们进入到一个城市的时候,就可以切身体会到的。从当地的主导产业、建筑的风格、或者是历史遗址,甚至说只是街道的整洁程度,还有地铁站、公交站的设计,还有城市居民之间相互交往的方式。每个城市的市民走路的步伐、办事的方式这些,都会反映城市的气质和文化。

1 解读城市空间

1.1 城市公共空间的形成

城市公共空间的概念城市公共空间是一个范畴很广的概念,由于文化背景、国别、历史以及法律制度等的不同,其理解及其含义也各不相同。公共空间,从字面上的意义来说,是区别于私有空间的一个概念,一般是指具有空间实体的形态特征,并且能够为市民提供生活服务以及社交的场所,它具有景观、宗教、商业、社区、交通、休憩性活动等城市。城市公共空间的主要功能为为市民提供生活服务,主要包括公共广场、公园、街道、绿地、自然景观等物理空间范畴。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其一:它是依附于城市建筑实体而存在的开放的空间体,受城市多种因素的制约,并具有空间的界面、围合、比例的空间体形态特征。其二:城市公共空间的主体是市民,它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公共场所。

1.2 城市公共空间的特征

纵观城市公共空间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城市公共空间具有自然性、文化性、社会性、创造性、差异性的特征。自然性是城市公共空间的基本属性和特征。每一个城市的产生和发展均是基于这个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城市公共空间的形成往往也是依据城市的自然条件。社会性。城市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人类依据各自的需求有意识地建造城市及其空间,并通过这种建造表达城市中人的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创造性。人的能动性是城市公共空间具有不同特色的主导因素,将城市的自然性和社会性融合起来加以创造的做法是形成城市公共空间特色的基础和根基。每一个城市的公共空间及其景观的形成都是这个城市居民的创造性的体现。差异性。这是城市公共空间具有差异性的主要原因。趋同性。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居民生活和交流的场所,在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人的流动和迁移,思想意识和经济活动的影响,特别是信息时代技术的发展及广泛应用,使城市公共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呈现趋同的特征。文化性。城市文化和文化力是城市软实力的组成要素。在公共空间建设中,利用文化设施、文化活动及建筑艺术、环境艺术来表现城市文化主题特色,对提升环境文化品味和社会教养水平会起到潜移默化作用。

2 解读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中的文化问题

城市文化和文化力是城市软实力的组成要素。在公共空间建设中,利用文化设施、文化活动及建筑艺术、环境艺术来表现城市文化主题特色,对提升环境文化品味和社会教养水平会起到潜移默化作用。

2.1 地域化与国际化

地域化与国际化应该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统一体。中国城市规划和建设多以具有国际性城市特征作为塑造城市形象和增强综合竞争力的建设发展目标。在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中,越来越多的城市陷入误区在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中,追风逐浪的现象屡见不鲜。世纪广场热、新天地热、微缩景园热、大草坪热、大树进城热等曾经盛行一时,在各地城镇都能找到巴黎凯旋门、北京天安门、圣彼得堡冬宫和华盛顿国会大厦等粗糙低劣的仿制品。这种不研究创造本土特色的城市建筑文化,却盲目克隆外国外地成果的行为是没有前途的,其所复制的东西因缺失文化价值,早晚会遭到被拆除的命运。有人说,当前中国人的仿制能力已从工业产品发展到城市和城区,是有一定根据的。在我国倡导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科学发展进程中,在各行各业都在将“中国制造”转化为“中国创造”的奋斗中,我们的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也必须摆脱桎梏,走创新之路,用实际行动支持原创现代空间和建筑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地域化是在充分J知本土文化的基础上,对本土文化进行提升和凝练,具有特定地域的社会、经济、自然背景。而地方主义则表现为拒绝创新和融合,墨守成规,在城市公共空间已经不适宜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时,仍然坚守不变,最终趋于衰败。

2.2 功能化与视觉化

城市公共空间不仅是城市形象的重要规划设计点,而且是城市功能的有机组成部分。城市公共空间的形成就是伴随城市居民生活交流的需求而产生的。但目前,中国一些城市在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中却过度重视美化,忽略了实用功能性。在某一些城市的广场,道路过分的追求感官冲击,要大、要美、但是却忽略了一个城市公告空间应该有的功能性,使得占用了大量土地的城市公共空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一个做成交通干道的商业街,即使建筑再仿古,失去了商业街应有的功能,它使人们看到和想到的只是交通干道。丰富和美化城市公共空间景观应是在保证其功能的基础上完成的,是通过景观建设体现城市生活和人们的价值观念的一种方式。

2.3 等级化与排他化

城市文化具有物质性和精神性。在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中,物质性表现得最为明显,而精神性表现,特别是在城市生活中体会所形成的城市文化的表现则很难。在进行城市公共空间设计时,通过某种设计可以体现城市的融合性和接纳性,也可以传达城市的排他胜和封闭性。等级化与排他化是城市文化综合性特征的表象。等级化是指功能等级化,而排他化则是因为身份不同而导致的空间分异。在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中,要积极倡导与实践人性化设计理念,创建人性场所:尺度宜人,设施完善,通达便利,供人自由平等享受;一般不需要“宏大叙事”,而是处处为普通人的普通事着想,夏可乘凉,冬可纳阳,坐有椅凳,行有甬道,赏有风景,娱有场地,一切皆为使用者的舒适和惬意。

结束语

城市空间空间的规划设计不仅仅要重视城市文化的地域独特性,还要发挥出城市中所带有的文化独特性。要融入不同的文化,把握城市的发展需求,要不断的进行创新,在地域特色中找出一条新的出路,设计出国际范。当然也不能因为过分追求美感而忽略了城市公共空间的实用性,作为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场所,要把功能补充完全,让城市文化与城市的空间完全融合起来,让市民感受到城市文化的魅力。要努力建设一个和谐美好的城市,推进我国的整体建设。

公共生活的具体特征范文2

关键词:城市公共景观;设计;艺术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具有鲜明社会性和信息性的公共艺术在欧美各国迅速发展起来,对于提升现代城市形象和建筑空间环境品质产生积极影响。作为城市公共艺术品的城市雕塑与壁画只是现代公共艺术这以广阔领域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正确、明晰地归纳出公共艺术的领域与范围是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1. 公共艺术的基本属性

1.1公共艺术的公众属性

公共艺术的公共性表现在,将艺术从美术馆或工作室,转移到公共的空间内,使广大公众对艺术作品共同欣赏。传统的艺术流程包括艺术家、作品、观众,但公共艺术彻底打破了这一传统观念,由单纯的艺术转换为公共艺术,通常公共艺术只要具有良好的创意,就能有效的吸引更多的艺术家及群众参与进来,也能创造出更加优越的公共艺术作品。

1.2公共艺术的生活属性

过去艺术被视为高雅、富有的象征,普通百姓很难接触到艺术的魅力。但公共艺术将艺术带到大众面前,带到生活之中。这主要表现为公共艺术越来越接近生活,富含了大量的寻常生活情趣,受到广大民众的喜爱;二是公共艺术使用的材料也具备大众化及价格低廉的特点,但公共艺术的内容却包含了生活中的情感、幽默等。

1.3公共艺术的时间属性

随着公共艺术作品的不断增加,艺术家逐渐根据自身的喜好,在特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创作,且艺术家对于自身创作不喜欢受到地点的固定,即是对公共艺术永久性的追求的舍弃公共艺术较传统雕塑而言,更具灵活性,传统雕塑仅在某个时间段及地点出现。

1.4公共艺术的标志属性

城市雕塑属于公共艺术中常见的展示形式,其不仅具备雕塑的形态,也富含更多的艺术内涵。对此公共艺术并非在某些环境下孤立存在的,而是要通过艺术家的精心设计,能够与周边环境相结合。一件成功的公共艺术作品,通过在其他方面也能起到一定的效益。如德国斯图加特市属于一座山城,存在较大的地势起伏,因此设计师便将道路周边山石设计成许多雕塑,这不仅使环境得到美化,也对旅者起到良好的引导方向的作用,另外,在雕塑的顶部,还分布设计有识别标志。

2. 公共艺术具备的特征

2.1公共艺术具有环境、地域及时代特征

公共艺术并非在任何地区及环境下都能使用,它具备一定的局限性,只能在一些特定的环境、地域及时代条件下,得到创造与发展。

2.2公共艺术具有社会特征

公共性是公共艺术具备的最明显的特征,但这需要与社会、公众及空间等相互作用才能实现公共性,只有通过社会学领域才能对其方法及观念进行探讨,使公共艺术成为一门特殊的艺术学。公共艺术只有呈现对社会的人文关怀,才能体现其艺术价值。因此可以说公共艺术的社会价值高于其艺术价值,即共性大于个性。

2.3公共艺术具有人文特征

公共艺术景观的创作易受到外界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艺术家对城市的理解与认识,环境因素的影响及艺术家自身的价值取向,都左右着公共艺术的设计,这些因素往往能够在艺术家的作品中得到体现。

3. 公共艺术设计应面向公众

如上文所述,艺术作品只有面向广大民众,才能属于公共艺术,对此艺术的公共性应表现在大众参与等方面,如具有公共性的艺术,雕塑、建筑、壁画等直接面向公众开放,不管公众是主动或是被动的参与艺术的欣赏,这些艺术与公众都一并形成了一个健全的公共空间。对公众的艺术经验进行调查:公共艺术应能够反映通俗的元素,而不是高雅的艺术情调,公共艺术作品需要与当前社会保持一致。但就目前社会而言,艺术家仅通过专业的艺术教育及培训,往往难以在艺术创作中融入生活艺术情趣,这就要求艺术家融入生活之中,对日常生活进行感受体验,进而创作的公共艺术景观才能具备人文性。作为公共艺术景观的设计,应在艺术的公共领域,对公众适应性的反应进行考虑,因此公共艺术应具有大众及通俗的性质。对此,公共艺术景观应在形式上尽量迎合公众的情趣性,并对其的宣传、教育及感化作用进行合理的发挥。只有有效的掌握了公众的通俗情趣的,才能使公共艺术的功利性得到体现。

4. 公共艺术景观的设计应与生态环境相结合

公共艺术面向大众的性质,使艺术景观不仅与城市建筑用地、水资源管理及绿化等环境问题有关联,也直接关系到民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历史遗留古物及生产消费的观念。基于此,公共艺术景观的设计应将生态环境、人文意识融入其中,致力于将绿色生态环保及人文协调理念通过自身的艺术设计传达给更多人。目前,我国城市公共艺术景观,大多以纪念性、歌颂等作用为主。为了在公共艺术景观中体现生态环境的和谐,应将公共艺术景观融入人们的生活空间中,成为民众业余生活的伴侣,进而实现审美的互动效应。

随着城市快速的发展,导致人与自然越离越远,在人与自然、生态、环境及资源等方面爆发了巨大的冲突。城市的不断发展,象征着文明科技的进步,但文明与科技的进步不应以家园生态环境的破坏作为代价,人类的家园不仅要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还应满足人类追求和谐生活状态的精神需求。只有将人与生态环境保持和谐发展,才能保证人类家园得到真正的文明发展。

4.1坚持绿化生态的艺术设计

在城市公共艺术景观的设计与建设中,应对城市地理环境及自然资源的保护进行考虑。若公共艺术景观不能满足人类在精神上的生存发展需求,那么其仅是一件单纯的艺术品,甚至一件艺术平以破坏和谐生态环境为代价,那么这件艺术品即便具有极高的艺术魅力,也没有具体的存在意义。对此,公共艺术景观的设计,应充分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维护,这也是城市公共艺术景观绿色生态发展的内在需求。

4.2科学利用人文遗产

优秀的公共艺术景观设计也离不开城市人文规划设计,其的构建应与当地城市规划、人文基础及自然环境相结合,并充分体现出自然环境对人性的深度关怀。公共艺术景观在城市中心区域或广场中不仅起到良好的装点作用,还应融入城市分区的规划中,成为居民生活场景及社区文化的一种重要组成。另外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与变迁,为人类留下了许多珍贵的人文遗产,这些资源都是公共艺术设计的重要材料,需要科学的利用。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场城市公共艺术景观具有重要的效益,在民众业余生活中陶冶民众生活情操。进行现代城市公共艺术景观的设计时,应结合上文所述观点,从多个方面考虑,设计出具有地域性、时代性、社会性、可持续性的与城市互动的的公共艺术景观。■

参考文献

[1]尹慧舒,付赛赛.浅谈现代城市公共艺术景观设计[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19:230.

公共生活的具体特征范文3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每个城市都以它不同的文化特色,形成自身的特点和影响力。文化特色越强,自身影响力就越大,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就越快。一个城市要通过当地的历史和传统文化,与现在的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相结合,进而形成特色城市。

城市公共艺术是公共艺术的一种特定形式和氛围,其有着特定的文化特征。公共艺术本身是一种外在的、可视的艺术运作和存在方式,同时在整体上又是对文化形态的一种体现,它展示着一座城市的品味,并构成一种高雅的环境氛围。公共艺术是一种城市文化的个性符号,让绘画、雕塑与建筑或其他门类找到完美契合点。城市公共艺术,应该注重艺术本身和地方文化的结合。城市不应该只是放置艺术的容器,城市本身就是一件艺术品,因为艺术不仅仅是装饰都市生活的奢侈品,艺术还应改善都市生活的质量。

南阳城市公共艺术的影响因素

1.地域因素

南阳处于中原区域,有着丰富的汉文化以及中原文化基础,因此在南阳的城市文化建设中也有很多体现区域文化特征的成功例子,如南阳卧龙岗,是诸葛亮躬耕之处与成才摇篮,是三国文化的开端源头,也是最能代表南阳文化特色的公共艺术,门口右侧的巨石上刻着三个巨大红字“卧龙岗”,鲜红的大字吸引着人们的眼球,在具有复古感的门框上刻着千古人龙四个字,意思是指诸葛亮是人中之龙,隐喻卧龙岗是藏龙卧虎之地。

2.人文因素

南阳是楚文化的发祥地和汉文化的荟萃之地,是一个人杰地灵,人文气息浓郁的地方。它地处中原,位于黄河与长江流域分界地带,南北文化在这里碰撞、交融,铸就了质朴、亲和、自强、进取的独特文化特质,既有南方文化的浪漫灵秀特征,又具有北方文化的博大厚重,由此变得形式多样、丰富多彩。悠久的历史使南阳形成了深厚的文化积淀,由此形成了种类丰富、独具特色的文化资源。以南阳农运会为契机,南阳城市公共艺术在原有的基础上有着进一步的改善与提高,增加更多具有标识性和指导性的公共艺术。

3.造型因素

公共艺术的造型是一个城市内在气质的体现,在满足人们物质要求的同时,尚需满足人们的精神要求。公共艺术可由简单的几何图形组成美的形体,在构图关系中形成有机的统一体。在公共艺术的设计中不同用途的公共建筑造型艺术,有着自身的造型特征。

公共艺术的造型特征,具有共享、开放、交流等特性。造型因素主要指物体的形体特征,是一种可视的物质材料表现形象。造型还可分为形象艺术、抽象的空间艺术,集物体与观念与一身的造型形式。南阳城市文化背景下,公共艺术的造型因素主要指艺术家用泥土、木石、金属为材料,在立体的空间中创造出具有实在物质性的三度形象。其造型特征表现着一个作品静态的永久性,标识着一个城市的文化内涵与审美蕴涵。

公共艺术对于提升城市水平的作用

1.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每一个城市与每一个人一样,都有其不同的特性。而城市公共艺术是一个对外展示城市文化底蕴和内涵的平台,公共艺术还是一座城市的窗口,大量高质量的公共艺术将会给一个城市以一个健康、和谐、奋发、进取的精神面貌展现给城市生活的每一为居民。一个城市的公共艺术建设,会大大地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丰富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使城市居民干受到艺术作品的陶冶,提高整体素质,从而达到提高城市品位的目的。

城市公共艺术在增强城市特色,美化环境的同时更能意味着城市经济实力的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的提升。城市公共艺术的繁荣体现出这个城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艺术的水平直接反应出城市的文化品位。

2.美化城市环境

城市公共艺术本身就是一件蕴含美感的艺术创作,它以广泛的形式表现出来,来扮靓城市的每一个角落,除了可以丰富城市景观同时还可以净化人的心灵,培养人的审美能力,陶冶人的情操。

公共环境设施作为公共艺术的一部分,具有使用功能,是城市的细部设计,是不可或缺的构成元素。公共环境设施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城市的使用功能,满足公共环境中人们的生活需求,方便人们的行为,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与生活质量。公共环境设施是人们在公共环境中的一种交流媒介,它不但具有满足人的需求的使用功能,同时还具有改善城市环境、美化环境的作用,是城市文明的载体,对于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3.增强城市主题

公共艺术不仅是单一的艺术品,它们更能很好的彰显一个城市的特色。环境雕塑具有视觉美感,是艺术、科学、生活环境相适合的整合。对于提升城市品位,环境雕塑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如我们前面所介绍的日本横滨商业区内设立的公共艺术品和后文将要提到的大连为航海日建立的标志性雕塑,不仅通过公共艺术展示了大连这座城市悠久的海港文化,同时也体现了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以港口经济为龙头的带动下,大连经济迅速崛起和发展。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公共艺术都可以在增强城市主题特色的基础上,提升城市品味。在精神方面,公共艺术也可以极大地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使人民受到了艺术的熏陶,提高了整体素质;在物质层面,公共艺术的建设必将突出城市的主题,更好的诠释一个城市的特色与风采。

南阳公共艺术设计的趋势

公共艺术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塑造和传播城市文化以及展现城市个性特征的重要载体。无论是城市的发展历史、市民的思想文化,还是城市的公共环境、文化建设,城市公共艺术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以南阳汉文化为主导的公共艺术

公共艺术是一个城市成熟发展的标志,它增加了城市的精神财富,在积极的意义上表达了当地身份特征与文化价值观。南阳汉文化有着其独特的艺术特征,老城区或汉化街中公共艺术设计中,应借鉴其设计手法,增强南阳城市的整体性。公共艺术毋庸置疑地体现着市民们对自己城市的认同感与自豪感,因此成为艺术与文化教育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2.以衙署文化为特征的公共艺术设计

南阳府衙和内乡县衙始建于元大德八年(1304年),历经明、清多次维修和扩建,逐渐形成一组规模宏大的官衙式建筑群。其建筑整体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高低错落、井然有序,有着鲜明的文化及艺术特色。

南阳古城及步行街的公共艺术设计中应结合其衙署文化,在其建筑特色的基础上,提炼建筑结构形式,作为公共艺术的整体方向进行设计。如宁波历史博物馆,外观设计上大量地运用了宁波旧城改建中积累下来的旧砖瓦、陶片,形成了24米高的“瓦片墙”,同时还运用具有江南特色的毛竹制成特殊模板清水混凝土墙,它使原本僵硬的混凝土发生了艺术质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共艺术具有一种强大的力量,它改变了城市的面貌,能够长时间地影响着公众的精神状态与对周遭世界的认知,它会成为城市身份的标识,在塑造城市的独特性格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拥有良好公共艺术环境的城市,才是一座能够思考和感觉的城市。当然,公共艺术的存在意义远不止于此,它能够通过改变所在地点的景观,突出某些特质而唤起人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与思考,表达社区或城市的历史与价值。因此公共艺术对城市文化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公共艺术研究中,城市文化占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对于南阳市来说,南阳悠久的历史文化与公共艺术相融合是一个不断发展与互动的过程。南阳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悠久的历史就是很好的体现民族神韵的特点。作为设计师应该要注意将历史与艺术完美的结合,深层次研究公共艺术的内在情感,并转化结合城市文化,寻找共同的切合点,将公共艺术中的情感视觉化,进而达到强有力的诉求效果,才能够让现代城市设计更有感染力和影响力,才能让现代设计与人的情感产生共鸣,并为现代设计的创新提供融合发展之路。公共艺术建设对提升南阳城市品位作用的研究,更对南阳市城市品位的提升有着重大意义。

(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

公共生活的具体特征范文4

公共领域的特征

“公共领域,指的是介乎于国家与社会(即国家所不能触及的私人或民间活动范围)之间、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地方”。它为市民不受国家干涉,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提供了一个自由的公共空间。公共领域的建立实际上为公众构筑了一个“观点的自由市场”。

从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特征的概括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共领域”概念本质上强调的是对话性。公共领域是为人们提供自由、公共的话语交流的互动公共话语空间。在这个公共空间中,参与者通过沟通、商谈达成共识。为了构建这种理想的公共话语空间,哈贝马斯构想了自由、平等、开放的交往环境,被称之为“理想的话语环境”。

根据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和“理想的话语环境”理论,可以概括出公共领域的以下特征:

1.开放性。公共领域原则上应该是向所有人开放的社会公共生活空间,目的是使“不同等级的个人相互之间实现平等的交往” ,无论任何阶级、地位的人都能够广泛地参与讨论,并且每一个人都能看到和听到在公共领域中发生的一切现象,因而具有最广泛的公开性。

2.多样性。阿伦特指出,“共同生活在这个世界,这在本质上意味着一个物质世界处于共同拥有它的人群之中,就像一张桌子放在那些坐在它周围的人群之中一样。这一世界就像一件中间物品一样,在把人类联系起来的同时,又将其分割开来。”“作为一个共有的世界,公共领域可以说把我们聚在一起,又防止我们彼此竞争”。也就是说要通过话语的多元流达成共识。

3.平等对话性。人与人交往中的对话是公共领域的基础。正是通过这种平等的对话商讨解决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平等的对话中排斥专制和特权。“公共领域所产生的‘公共意见,是经由公共的讨论而来,即使参与者从未在同一时间地点聚会。” “在公共领域中,整个社会透过公共媒体交换意见,从而对问题产生质疑或形成共识。”意见只有通过在公共领域内的公开讨论才能形成。

大众媒介与公共领域的关系

公共领域的形成和传播媒介的发展密不可分。早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表现为剧院、博物馆、音乐厅,以及咖啡馆、茶室、沙龙等,随着公共领域参与者的扩大,公共领域中的交流需要特殊的传播媒介来传递信息并影响信息接受者。传播媒介的发展过程历经了口语传播时代、文字传播时代、印刷传播时代、电子时代和网络时代。新媒介技术的产生影响着公共领域的发展。特别是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形成了比过去任何一个传统公共领域都庞大的“虚拟空间”,并且更具多元化。

网络成为新型的公共领域

网络空间的形成和发展已经超越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设想,已经成为公众自由进行话语交流的新型公共领域,形成多元化的交往特征。

传统媒介的单向传播,把关人过滤、缺乏互动功能弱点不利于公共话语表达,而网络自身“去中心化”、开放性、交互性的传播特点,比传统媒体更符合公共领域要求。网络传播具有以下特征:

1.开放性。网络为大众提供了一个开放的空间,使大众自由地参与到公共空间中来。网络覆盖全球,这种跨地域的特点打破了空间限制,使参与者更加广泛。

2.多元化。哈贝马斯认为,“理想的公共领域绝非单一、普同的公共概念,而是能够开放给弱势者表达不同意见,容纳多样的意见表达,丰富公共论述的多元性。”网络是一种全新的、开放式的非线性传播模式。网络点对点的传播特性,为大众多元化意见表达提供了空间。传统媒体点对面的传播方式无法摆脱精英分子的话语垄断,而网络的信息传播方式分散了媒介的话语霸权,使话语表达呈现多元化特征。

3.交互性。网络的交互性特征彻底改变了传统媒介的传受关系。交互性意味着传播过程中传者和受者地位的重叠,在人际传播中,对话双方既是传者也是受者,网络传播的这种交互性使其具有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双项特征。因此网络的传播方式模糊了传受之间的界限,真正实现了参与者的信息交流。与传统媒体单向的传播方式相比,网络传播的多元化让普通大众掌握了话语权,提供自由交流平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观点的自由市场”。

公众参与网络公共空间的形式主要有E-mail(电子邮件)、即时聊天工具、BBS(网络论坛)、BLOG(博客)4种网络形式,而BBS(网络论坛)、 BLOG(博客)更具有公共性特征。

1.网络论坛

网络论坛向所有人开放,参与网络论坛的大众只需遵守论坛协议,便可以匿名的方式在论坛上发帖、回帖。这种匿名的形式使不同身份、不同社会地位和社会背景的人都能广泛参与到论坛的交流中来,排除了影响交流有效性的外在因素,从而使网络论坛呈现一种多元化的交往特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中强调两点,一是面对面交流;二是语言的口语化。网络论坛中不同身份、地位的大众的多元化特征使网络语言呈现一种口语化的形式,不同的观点和思想在这里交流碰撞,既展现了参与者个人的独特风格又集聚大众智慧。这种话语表达的多元化和平民化正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鲜明特色。

2.博客

1998年,“博客”正式出现于美国,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信息表达方式,也称为“网络日记”。博客比网络公共论坛更具颠覆性。博客的诞生标志着个体媒体时代的到来。个人日记在网络的公开,使极具个人私密性的信息实现与他人分享,这种分享的意义在于交流。一种个性化的内容具有了公共性的形式,这也意味着从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的迈进。每一个博客用户都有固定的网址,所有人都能通过链接网址阅读博客,使个人信息最大限度地达到共享,这时个人空间变成了公共领域。没有互动和交流,博客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博客用户和读者之间通过留言保持着实时互动的关系,也意味着一种新型的交往方式的产生。

网络成为个人和社会的交流平台,人人都能在这个公共空间中自由地发表观点、进行平等对话。这种网络交往空间改变了传统的交往方式,使多元化的互动交流成为时代的主流。

参考文献:

①展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传媒》[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2,3

②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③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答问》[J],《社会学研究》,1999,3

④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⑤汪晖等,《文化与公共性》[C],北京:三联书店,2005

公共生活的具体特征范文5

一、法国不动产征收内涵的演变—从“公共用益”到“公共需要”再到“公共用益”

公共用益在公元前3世纪的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在法律中占据支配地位,后来,拉丁语的公共用益(utilitas publica)与共同用益(utilitas commun )被介绍到希腊。[4]在古罗马,因为用益(utilite)比利益(interet)含义更为狭窄,更能够起到限制权力滥用的目的,法律采纳的是公共用益而非公共利益,[5]可以说公共用益沿用之初就具有限制公权力的功能。在希腊,共同用益与公共用益是有区别的。共同用益是 政治 权力合法的本质要素, [6]它表达出一种平衡的思想以及与特定个人的利益相衔接的内容;相反,公共用益则主要被用作推进国家的干涉主义( etatisme)而出现的。随着国家干预主义的 发展 以及对国家权力控制的加强,“共同用益”一词逐渐被“公共用益”所替代。基于西塞罗( ciceron )的工作,也因为受斯多葛学派(stoicien)的影响,该概念具有了“公共物的使用与收益”的内涵。[7]自公元2世纪以来,公共用益(utilitas publica)为古代学者如巴比尼恩(papinien) 、保罗(paul)与乌尔边(ulpien)等学者所沿用。一直到公元438年的《狄奥多西法典》(code theodosien)仍然沿用该词。但是,到了公元5世纪,该词很少在查士丁尼(justinien)的书中出现。在君士坦丁帝国(constantin)时期,基督教派提出了“共同利益”(1, interet commun )概念,由于为官方所确认,又加之基督教的广泛影响,该概念逐渐为大众所熟知。在5世纪,该概念演变成共同福利(biencommun) 。[8]

在菲利普(philippe)国王统治时期,议会为了限制国王随意征收的需要,在法律中规定非经公共用益或者公共需要不能对不动产进行干涉(intervenir).[9]基于革命时期人们对所有权保护的诉求以及严格限制对作为基本权的所有权征收的需要。[10]加之公共用益比公共需要更具有灵活性,[11] 《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7条采纳的是公共需要而非公共用益。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necessite publique),且在公平与事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学者认为,这里的需要(necessite)是立法者赋予剥夺所有权所必要的条件,力求使这种剥夺所有权的方式是无法回避(incontoumable)、不可阻止(ineluctable)[12]与不可避免的(inevitable) 。[13]从宪法规定不动产的剥夺条件可以看出,立法者尽量避免国有化的实施,该条也揭示了立法者想最大限度地保护财产抵御公权力的侵犯的意图。[14]

但即使如此,问题仍然存在:一是宪法委员会是否能够对“公共需要”的基本内容作出准确界定?二是宪法委员会在没有对立法进行干预的情况下能否根据这种界定,从而实现对“公共需要”的内容进行控制?

学者认为,公共需要能够证明此项操作具有合法性。首先,因为占有被征收的不动产之前对此进行了补偿。其次,在国有化的相关判例中,执行的补偿能够涵盖全部损失。最后,行为人如果不服征收的内容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也可以向法院就补偿的判决上诉。[15]宪法委员会在1982年1月16日的判例中也认为,公正补偿是对国有化征收进行控制的一个很好的因素,因为补偿是基于整体利益的考虑,该公共工程对整个国家都是重要的。[16]但这遭到了学者们的反对。因为公正补偿已经是《权利宣言》的第17条的内容,怎么又能够对“公共需要”进行控制呢?

为了限制对“公共需要”作出错误的评价,宪法委员会试图就“需要”作出固定的 参考 条件。[17]但是,学者认为,这种界定是困难的。首先需要证明该种需要的合法性。“第17条规定的‘合法性’的条件就是所有权征收的条件。然而,它与‘公共需要’不相关联。因此,要想很好地对‘公共需要’作出最低限度的限制,宪法委员会要定义与控制第17条规定的‘合法性’的内容。但是,它完全忽视了主要的限制—所有权征收的‘公共需要’的强制要求。”[18]何况,即使是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后果也是事先难以预料的,这样,赋予宪法委员会的评价立法是正确还是错误的标准也难以确定。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在国有化的问题上,宪法委员会能够对评价错误进行限制,因为“从法学的正当性来说,这是基于宪法文本的强制;从政治的必要性来说,与此相关的是宪法委员会制度的合法性” [19]

宪法委员会对“公共需要”的控制不能超出它的权限范围。与此同时,宪法委员会能够适时地对错误的立法进行控制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任何时候,控制的必要性并不等于控制的适时。如果某行为不合法但是‘需要’( necessite ),它就只能在二者中进行选择,它也不能对此实践的结果作出适时的评价。在选择的时机与选择的何种程度上,法官对此不能干预。”[20]为此,所有的公共需要都必须经过立法者一定的程序论证。[21]

作为法国现代民主基础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也是法国民法建立相关制度的基础。不过,《法国民法典》的颁布,使得征收不再是“公共需要”而是“公共用益”,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545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能被强制转让所有权,除非基于公共用益与事先公正补偿。"[22]学者解释为,“公共用益”(utility publique)中的“utile”与“工作利益”(travaux utiles) 、“期限利益”(delai utile) 、“预防利益”(precautions utiles)与“处分利益”( dispositions utiles)等中的“utiles”并不能等同。[23]因为“公共用益”并不仅仅是利益,还具有“需要”(necessite )以及“ 经济 ”的内容。[24]而且,公共用益是一个规范概念,具有规范的功能,这是其他概念所不具备的。[25]《法国民法典》第545条的颁布,宣告了宪法领域的征收(国有化)[26]与行政法、民法领域征收(狭义征收)的分野。因为一切国有化征收都是宪法性立法予以颁布,而非国有化的征收都是由行政机关基于公共用益进行的,这是行政法与民法所调整的内容。[27]这同时也宣告了决定“公共用益”内涵的机关由立法机关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转变。[28]“公共用益”比“公共需要”的内容更为丰富与具有韧性。[29]这就使征收的内涵变得更为复杂,但征收的实行与操作也更为便利 (commodite) 。[30]此后有关不动产征收相关法的制定,就是这些原则发展的产物。相较于公共需要,法官对“公共用益”内容的判断就显得更有活力。[31]

二、公共用益在法国法的利益体系中的地位

在法国法中,有很多概念对利益进行调整,如“整体利益”(l, interet general) 、“国家利益”(l, interet national )[32]、“公共秩序”(l, ordrepublic) 、“公共利益”(l,interet publique) 、“共同利益”(l, interet commun) 、“公共福利”(bien commun) 、“集体利益”(l, interet collectif)以及“个人利益”(l, interet individuel[33])等。这些利益概念是法国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础,是深入理解法国相关法律规则的关键。对它们的理解,有利于深入理解公共用益所具有的概念内涵以及在法律中所处的地位,笔者对此进行阐述。

(一)公共用益与整体利益

整体利益首先体现于1791年宪法的第二节第9、10条,它是“法国法律体系与政治体系的一个核心概念”。[34]该概念首先是在公法特别是行政法、宪法与欧盟法中使用的。它是“公法中的灵魂”,构成了“公法的精神与全部”。[35]它是公法与私法借以区分的标准。[36]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出现一个中间领域,即特定的集体利益也就成为协调个人与国家利益的标准。个人利益也总是包含着普遍性的利益,整体利益在某些方面就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结合的结果。“整体利益的形成必须对特定个人利益进行考虑”[37]在经济领域,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区分变得愈加困难。整体利益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共同的基础,它是所有社会生活合法性与国家法律合宪性的条件,也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相连接的产物。对所有的特定主体的利益而言,整体利益是同质的。[38]随着公法与私法区分界限的模糊,该概念公法性的内容也得到稀释(dilution),它“不再是高于特定利益的公共领域的概念”[39]现今,该概念已经渗透于整个法律当中,[40]“是私法与公法领域中一个共同的基本概念”,[41]该概念也已经成为“私法中的支柱 (pilier)"。[42]整体利益作为判断某种行为为法律所许可或者禁止的原则,也是法律根本目的之所在,同时也是指导政府行为的标准。[43]权利(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也是法律规定权利(权力)的目的。整体利益就是所有的(权力)权利的行使都必须予以遵守的内容。此外,法律或者规章在对权利进行剥夺的时候首先要符合整体利益。所以,不动产征收的正当性可以说来自于整体利益。[44]

整体利益又是通过公共用益来体现的。如法国《城市规划法》第r121-13曾规定,“构成整体利益的计划也是本法典第l121-12条的意义之所在,所有的项目计划与工程,都是作为公共用益出现的… ”[45]尽管公共用益与整体利益具有一致性,它们的区别也很明显:

第一,整体利益与公共用益概念具有根据情势不断变化、不确定的特点,公共用益在特定的时间与场合能够确定其具体含义,但是整体利益不能。整体利益的概念是双重的,“首先,它是公法与(或)私法实行谱系化(hierarchisation)形式的结果,在这种意义上,它具有程序的内容。其次,它是其他制度合法原则的基础。整体利益不是利益谱系化的结果,而是谱系化利益的基础”。[46]所以,整体利益作为规范本身因为适用领域的分散性与多样性,即使“在特定的场合与特定的条件,也不能确定它的具体含义”[47]而公共用益作为规范本身的内容是能够根据具体情势进行确定的。

第二,在司法中,整体利益仅仅是确认某种规范的正当性,而不能够作为规范直接适用。“整体利益总是作为非直接适用的规范,来确认其他具体规则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它来确认其他规则是否对其违反。”[48]整体利益“能够作为推定规范进行使用。但是,在法律推理中,它是作为推理的最后环节。它是呈现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谱系化’的悖论结果,也是该种谱系进行推理的合法性基础”。[49]但是,在司法中,法官根据具体情形对公共用益进行确定而予以适用,从而使征收得以进行。

第三,整体利益作为规范本身并不对当事人附加任何义务,仅仅是确认其他规范的正当性。在具体案件中,虽然法官可以作为裁判者对当事人的具体案件作出裁判,这是符合国家整体利益的,但是这并不能表明法官是作为整体利益的代表对具体当事人的利益作出裁判。他只能是处在中立的立场上,严格适用法律或者解释法律。所以说,法官援引整体利益是“忌讳的”[50]也可以说,整体利益是在法律的整体实行而非法官的个案中逐步实现的。法国学者认为,整体利益是“概念框架” ( plan conceptuel)以及“程序概念”(notion procedurale) [51]也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而一般而言,公共用益不能够确认某种规范的正当性,但作为规范本身,能够调整当事人的行为,可以确认某种规则或者行为的合法性。所以可以说,公共用益能够对具体的行为人强加某种义务。

笔者认为,整体利益是确认法律规则正当性的,是公共用益规范必须遵守的上层规范(至少是平等的规范),[52]但该规范不能够直接适用。公共用益是一个多变的概念,它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以及不同的地点具有不同的含义,但是对公共用益的最终界定需要符合整体利益的需要。[53]所以,如果符合整体利益的需要,也能够对不动产所有权进行征收。[54]

(二)公共用益与公共秩序

与整体利益概念一样,公共秩序概念在法国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共秩序是社会生活存续的核心。[55]学者认为,公共秩序具有某种公理的性质。[56]法律规定的公共秩序是所有的法律运行的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将导致对法律的基本精神的违反。公共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的体现,“它是连接民事社会中个人与社会的纽带,是主观法与客观法的桥梁”。[57]

公共秩序在古罗马法中已经出现,在当时已经有诸多文本对此予以体现,但在查士丁尼的《法典汇纂》中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在严格的法律行为程式主义下,公共秩序并没有存在的必要。首先,在公元前6世纪,程式性的法律行为得以打破,法律与社会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摩尔人已经形成了一些风俗(maeurs ),此后发展为罗马城中人民的共同规则(mores populi romani)。其次,公共秩序主要是罗马人为了抵制希腊 哲学 的人侵,而在特定时期、特定社会中作为判断个人利益与其他利益如政治、社会利益的关系的某种标准。然而,随着在罗马希腊人的增多,在斯多葛派(stoicien)的影响下,善良摩尔人(boni mores)标准不仅成为公共的标准,也成为罗马人行为的基本原则。[58]不过,该时期公共秩序并没有在法中普遍运用,更多的是“善良风俗”的标准的援用。直至14世纪,公共秩序才作为宣誓婚姻效力的判断标准。到16世纪,善良风俗原则从教会领域逐渐发展到世俗领域以至社会领域,后来公共利益在16世纪与17世纪也逐渐成为世俗化的标准。这可以为同时期的多码(j. domat)的话语所印证,“契约的运用乃是民事社会秩序的 自然 反映,也是上帝与人类连接的方式”,“所有协议均应与社会中的秩序相协调,那种损害社会秩序的协议是非法与应受惩罚的,也应为人们所反对”[59]这里指出契约不能违背自然法与善良风俗,否则即违反实证法[60]公共秩序就是自然法与实证法的结合,这样公共秩序作为善良风俗与公共利益协调在一起组成了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原则。不过,因为狂热的革命热情的影响,契约自由成为最高的准则,即使损害社会利益也在所不惜、[61]康巴塞雷斯(cambaceres 1753~1824)对此指出,“那种导致违反公共诚信(1, honnetete publique)与社会秩序的合同是不正确的。"[62]包塔利斯(cambaceres 1753~1824)进一步提出“违反公共诚信(1,honnetete publique)与社会秩序的合同即无效。"[63]基于他们的贡献,公共秩序作为合同效力的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也是衡平个人利益与大众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准则。[64]

这种思想在《法国民法典》中得以存续,该法典在第6条、第686条以及第1133条对公共秩序进行了规定。首先,从公共秩序的产生来看,公共秩序的内容主要是限制行为人的意思自治的。它是一种确定优先保护某种利益的手段,也是一种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法,也是作为判断某种利益优先得以实现的主要标准。[65] 合同的各种利益应该服从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当众多行为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官据此作出解释。[66]其次,公共秩序是建立法律价值体系的基础。公共秩序作为个人与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时候进行判断的标准,从而排除某种利益保护或者对某些利益进行层级保护。最后,公共秩序作为现代法律达到一定政治目标的手段。学者认为,准确的说,公共秩序乃是“通过对政治法律的手段的集合从而来达到一既定目标、社会团体能够接受的规则状态的法律手段。”[67]法国学者认为,公共秩序具有规范(reglementation )与调整(regulation)的功能。[68]公共秩序的适用乃是通过“涤除”( eviction)的技术,因为它含义的不确定,所以更能够预见未来发生的事务。公共秩序的价值判断与利益判断是通过法官予以实现的。[69]由此可知,公共用益与公共秩序二者都是法律文本中明确进行规定的概念,具有内容的一致性。但是,公共用益与公共秩序并不能等同。公共秩序主要适用于判断契约行为是否合法或者对法律、契约进行解释的工具,而公共用益主要是决定所有权的征收是否合法的手段。

(三)公共用益与公共利益

公共用益与公共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视公共用益的存在,也将会严重损害其他重要的公共利益”[70]公共利益也是整体利益的表现,虽然在一些学者以及政治家的语言中将公共利益作为整体利益的同义词而使用。[71]但是二者并不能等同。正如学者所说,“整体利益是社会中不同个人的共同利益(1,interetcommun)的结合。公共利益也是如此。两个概念经常如此混淆,但是人们不能先验地将两个概念视为同一,否则那是一个错误…” [72]在立法中,公共用益与公共利益有时也没有严格的区分,如《公用征收法》第r11-16条的规定。[73]但是,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在法国法中,公共利益是作为公法中的概念而存在的。公共利益存在于两种假定之中。从构成方面而言,公共利益概念是指定作为最高机构利益也就是国家机构(立法、行政权力)或者欧洲共同体的机构利益而使用的。因此它也可能具有超国家的利益、国家利益或者地方机构利益含义的问题。就范围而言,公共利益有时具有优先于整体利益适用的效力。所以,正如学者认为,在今天,“公共利益已经仅仅作为国家利益与欧洲共同体利益而使用。”[74]如《社会事务与家庭法典》规定:“在省级负责残疾人事务的相关部门是一个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组织,也是残疾人行政管理方与财政支持来源。”[75]法国《 教育 法典》规定:“教育服务机构聚集的财产的管理人与职员,确保这些大学财产实现教育任务的功能。在如此行为中,他们是公共利益与经济、文化与社会活动的代表。”[76]

第二,在法国的征收行为中,公共利益种类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某一征收行为能够行使,乃是对众多的公共利益进行协调、一种公共利益优先于某种或某些公共利益的结果。[77]如实践中修建交接点要设在 医院 的隔壁的铁路,这时需要对这些公共利益进行平衡。法官优先考虑到病人的休息权,因此该征收行为也就没有得以进行。[78]

第三,由判断主体看,公共用益的内容通常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决定的结果,但公共利益则是由法官直接判断的产物。基于征收行为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权的需要,在绝大多数场合,公共用益的调查是通过行政机关进行的,[79]而司法机关具有审核公共用益宣告合法的权力,[80]尽管该权限是形式的,由此可以说公共用益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决定的。而公共利益的标准需要法官对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判断。

第四,公共用益与公共利益的最重要的区别体现在“用益(utilite )”与“利益(interet)”中。因为“用益是实质的、具体的”,而“利益本身是主观的、多变的”[81]所以,前者的内涵比后者更为狭窄,于此更能限制公权力的干预。此外,“用益(utilite )”还具有功利主义提倡的“效用”内涵,这是利益所不具有的。[82]在不动产征收中,相较于后者,公共用益的行为更能保障征收权的顺利进行。

此外,公共用益除了具有某种利益的意思之外,还具有某种“需要”与“效用”的内容,这是公共利益所不具备的。所以,学者认为,“从体系角度而言,公共用益的抽象性所延续的范围超越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83]

(四)公共用益与共同利益

在法国私法中,共同利益也是一个应用比较广泛的词语。群体就是每个人都接受的规则的组合,其实就是具有相近利益的结合,这就为共同利益。[84]按照这种定义,共同利益是一定人员组成的集体的利益,可以说是特定主体的利益。[85]许多学者认为共同利益是作为内在的整体利益标准以及特定利益的集合而使用的。[86]但在整体利益发明者卢梭(rousseau)那里,他对共同利益与整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定义是有区别的。“根据逻辑,无论公共机关还是私人,无论是整体还是个人,这些都是与共同相对的。”[87]于此,共同利益不能等同于集体利益,[88]因为共同并没有如集体那样具有一定的组织有机体。[89]学者认为,共同利益的存在具有两个基础,一是具有不同个人利益的成分存在;二是这些人员是分散的,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缔约主体。[90]在对共同利益的分析中,卢梭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一是共同利益不是天然就产生的,而是人类意志的产物;二是人类意志乃是契约关系产生的结果;三是共同利益不会对个体利益的总量加以减少”。[91]基于此,我们分析,在征收中,尽管征收行为会涉及共同利益的内容,基于公共用益的要求,至少不能使每个人的个体利益加以减少—这也是共同利益的要求,但在征收中,共同利益的含义并不能与公共用益的内容相同。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因为共同用益除了所体现的利益之外,还具有需要有经济的内容,而这是共同利益所缺乏的。

(五)公共用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

在法国法中,因为集体形式多样,对集体利益定义非常困难。[92]尽管在某种场合,集体利益也可以作为国家的公共利益或者欧共体的利益的体现,但集体利益是一个具体而非抽象的概念,[93]它主要是指组成某一个特定群体的类型利益,[94]如法国《商法典》规定的“农业公司的集体利益”[95] `“债券持有人的集体利益”[96]等;法国《消费者权益法典》规定的“消费者的集体利益”;[97]法国《民用建筑法典》中规定“住房者的集体利益”。司法判例中出现的“合作社的集体利益”,[98]s“工程的集体利益”[99]“残疾人的集体利益”;[100]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中出现的“农业公司的集体利益”[101]等。尽管对某种特定利益的维护也能成为征收的条件,如维护残疾人利益修建道路,因此也可以说是公共用益的需要。所以说,集体利益与公共用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在多数的情况下,因为集体利益的客体具有特定性,承受利益的主体具有固定性,[102]而公共用益与此相比则没有这些特征,所以集体利益与公共用益不能等同。

毫无疑问,公共用益中含有私人利益的因素,但公共用益不是与私人利益相对立的概念。[103]相反,个人利益是与整体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相对应的词。整体利益是对个人权利与自由进行限制的合法基础,个人利益要服从于整体利益的需要。[104]公共用益的抽象性,表现出整体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相较于私人利益的优先性。所以,我们说因公共用益而进行的征收,乃是为了整体利益的需要,从而使个人利益在必要限度内做出牺牲。[105]

三、法国法中判断公共用益的主要理论

公共用益是所有权征收的前提与基础,其内涵的演变与法国所有权保护的发展紧密相关。所以,对公共用益内涵的考量,首先需要对法国的所有权保护的立法的发展进行介绍。

在19世纪,私人所有权被认为是社会的基础,受自由哲学的影响,公共机关追求的是整体利益,而私人追求的是特定的个人利益。公共征收行为是使公共机关受益。所以,因公共用益之名进行的活动需要有“迫切需要”的目的,它的内涵被严格限制在公路、铁路、教堂等为集体利益工作的活动之中。法官此时也不需要评价征收所带来的经济、政治的效用,因为该征收行为的具体结果与征收行为本身是相对独立的,法官也不需要拘束于公共用益所进行的征收符合整体利益的原则。不过,在该世纪初,征收行为很少发生。

第五共和国的一段时期,[106]法律作为“一般意志的表达”,公共用益成为国家开展活动的基础,行政机关主导着公共用益的宣告,但是含义仍然很紧密地控制在公共工程、公共服务、公共区域之内。它不能使公共人员从中受益,也不能以公共用益之名从事某种特权行为。

在20世纪时期,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时期向垄断时期转变,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也得以加强。此时,政府的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职能的增强,特别是 1921年以来,基于 工业 与商业的发展需要,公共用益的活动不再需要迫切需要的因素,只要以公共服务的目的,就可以“整体利益”的名义从事征收行为。[107] 1789年的宪法宣言充满个人主义色彩,而1946年宪法则是社会主义的哲学思想。[108]社会发展至今,所有权逐渐成为一种社会中的权利,[109] 对所有权的限制与剥夺都是社会中各个法律共同调整的内容。国家加强了对个人所有权的干预,与城市规划以及相关的住房保障措施相联系,公共用益的概念在立法与司法中得到扩展。在立法中,表现在以公共健康与卫生、 科学 研究、 体育 事业、以服务经济为目的的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城市规划与土地的管理等行为,都可以公共用益之名进行征收。在司法中,表现为公共用益理论的丰富。在法国,对征收行为的公共用益控制出现过“动机支配”理论、“不特定多数受益”理论、“成本收益平衡(bilan-couts-avantage)”理论、“比例”理论、“公共需要”理论等。

(一)“动机支配”理论(du motif determinant )

征收行为涉及多种利益的纠葛,但都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整体利益而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所以征收的进行需要符合公共用益的目的,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110]但是,征收的动机是多元的,是复杂的,对此就很难进行判断。在非直接的公共用益(1, utilite publique indirect)的征收中,尽管这种行为并不是为了公共用益,但是客观效果是达到了公共用益的目的。如对尼斯的ruhl的旅馆征收,目的是建立旅馆与,显然,该种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公共利益,但是,因为新的旅馆与的修建给原来的城镇带来活力,毫无疑问,这也是具有公共用益的目的。[111]所以,凭借征收的动机并不能满足征收行为对公共用益控制的需要。

(二)“不特定多数受益”理论

基于征收行为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交杂性,判决不能对某种单一目的进行判断。对公共用益的考量,不能就是为了满足个人利益或者个人财富增加的目的,而应该将不特定多数受益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准。[112]如果受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该征收被认为是符合公共用益的需要的。

尽管“不特定多数受益”理论将公共用益的内容转化为不特定主体的受益,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该理论仍然没有解决“公共用益”内容的抽象性。因为:第一,不特定多数受益理论不能很好地对受损的利益进行平衡。因为同一项征收中,征收行为使不特定多数受益,也预设着不特定或者特定主体受到损害。而且,由于征收行为涉及多方面利益的复杂性,某些行为能够使局部某些人受益,但是将会对整体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如果单纯地从不特定多数受益,将会严重损害他种利益。第二,不特定多数的内涵不能确定。“不特定多数”是相对的概念。在具体征收的情形,随着观察者的视角不同,“不特定多数”的内涵就不一样。如修建一个幼儿园,对小区的居民而言,乃是不特定多数;但是对小区之外的居民而言,该主体是特定的。

(三)“成本收益平衡”(bilan-couts-avantage)理论

因为公共用益该概念本身具有“经济”的内涵,所以对公共用益的经济分析也就成为确定该概念本身内涵的合理路径。对公共用益的经济分析表现为“成本收益平衡”理论。自从1971年5月28日的判例以来,法官对公告利益的控制就成为了对收益与成本的控制。[113]法官认为,“事先知道某项行为能够带来公共用益是不可能的。应该根据它的缺陷与优点,它的成本(cout)与收益(rendement),或者说,按照经济学家的观点,来判断它的公益与非公益。" [114]该判例宣告了公共用益概念抽象性的摒弃。在随后的几年中,公共用益的经济分析就成为判断征收的标准。[115]实践中发展出来了征收行为的“成本收益平衡”(bilan-couts-avantage)理论用来判断公共利益的内容,[116]即在征收行为的积极受益(bilanpositif)的情况下承认该行为的公共用益,在该行为负债(bilan negatif )的情况下限制或者否认该行为的公共用益[117]

“成本收益平衡”理论具有存在的优点,即在实践中能够很好地确定某征收行为是否能够带来效益,使公共用益抽象概念得以具体化。所以,该理论也是法国征收中占主导作用的理论。但该理论也具有不足之处:

第一,该理论只有在营利的公共用益征收中才能实现,在非营利行为的征收中,效益成本的 计算 也就难以实现,该理论适用就存在困难。何况,成本效益的计算需要一定时期的考量,该时期的确定是很困难的。换言之,即使某个时期是负效益的,也不能说将来的某个时期该负效益就永远存在。而且,即使是负效益,基于国家实行某种政策的需要,并不能表明该种征收就不能进行。.

第二,该理论将会导致征收的过程为行政机关一方所控制,违背了法国所坚持的征收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离的原则。在1980年的一个宪法判例中,宪法委员会认识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独立以及在它们各自的范围内发挥功能是宪法的重要价值 [118]宪法委员会认为,“基于共和国的法律,通过司法来保护不动产所有权是分权的基本原则。”[119]但是,因为公共用益的调查乃是行政机关主导的,对成本收益的计算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对“公共用益的定义不再属于法官,而是成为行政机关的工作”。[120]同时,行政机关控制了成本收益的计算,就等于控制了征收进行时间,于此,征收的法官“再评价征收的合适时机已经不合时宜”。[121]如学者所说,“控制几乎成为时机(opportunite)的代名词,法官的客观评价屈服于行政机关的判断。” [122]

第三,该理论只适用于工程项目涉及利益主体非常少的情况,在涉及多方主体的复杂征收工程中就难以适用[123]在征收中,涉及多种利益主体,同时利益具有直接与非直接之分,利益的实现具有时间与空间的间隔,用统一的“成本收益平衡理论”很难实现。

何况,因为征收的时机决定了成本效益的内容,但一旦征收时机的变化也就使成本效益的内容发生变化,从而使该理论变得不可捉摸。实践中,为了使该理论得以多方面的运用,扩大了成本、效益的计算范围。但是,人为地扩大成本、效益的内涵,使得该理论变得更加复杂与可信度降低。所以,“考虑到公共用益的多个方面,虽然征收行为的财政核算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仍然不充分。”[124]在行政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成本收益平衡”理论的数据没有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提出新的内容,也没有在公共场合中进行辩论,法官对此也并不熟悉,这些数据也就很少得到法官的支持。[125]

(四)比例理论

该理论是由德国的理论发展而来的。主要是用“明显的评价偏差”来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德国学者walter jellinek的说法“人们不能用大炮来攻打麻雀”,与此相对,法国流行的说法为“人们不能用大锤来消灭苍蝇”。[126]此即指征收的手段要与目的相吻合,所用手段不得逾越其所达成目的的必要限度,如果比例明显失调,那么,该行为就不符合公共用益的目的。该理论为欧洲人权法院所接受。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127]对所有权征收的方式与目的要符合“比例原理”(principe de proportionnalite ),要在各种利益之间达到平衡。不过,即使打破这种平衡,并不会导致征收行为的无效,只是在征收中需要用补偿来予以填补,所以可以说,欧洲人权法院对比例原理的控制是通过补偿来实现的。[128]

(五)公共需要(necessity publique)理论

自《法国民法典》的颁布,“公共需要”就成为国有化的代名词。但是,因为《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条仍然具有宪法效力,基于公共需要进行的征收当然属于 “公共用益”的内容。所以,凡是涉及国家防卫领土的安全、能源、环境、 交通 中重大政策的实施所需要的征收都可以适用该理论,[129]但是,超出了这些范围,该理论就难具有适用的余地。

在以上征收行为的诸多理论中,“动机支配”理论、“不特定多数受益”理论因为本身具有不确定的因素,没有脱离公共用益的抽象性也就不能很好地控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以该理论具有明显的缺陷。而“比例”理论在征收行为重大失衡中可以实现的,但是如果征收行为没有重大的偏差,“比例原理”也就难以适用。“成本收益平衡”理论通过对征收行为的经济分析,从而将抽象的“公共用益”概念转化为具体、明确的经济行为,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具有一定的不足,但是仍然为法国的征收实践所坚持,所以,该理论仍然是法国不动产征收中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当然,公共需要理论是从《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发展而来的,内容明确,基于某些特定的公共建设的需要,行政机关直接以公共需要的理论作为理论支撑。尽管有这些理论的支持,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共用益征收的进行,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限的控制仍然存在必要。

四、法国不动产征收实践对公共用益的界定与保障

征收的“结果将毫无疑问会对私人利益造成损害—但这不是伟大工程中所应提出的问题—从现今行政视角而言,另一方面更加重要—在公共利益的宣告中,首先就应保护私人所有权以及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interet public)之间实现平衡,这应该是今天公共利益裁断的多样性也是合法性之所在”。[130]

(一)公共用益的界定

为了避免仅仅以“公共用益”之名从事为私人利益的行为,需要对“公共用益”进行界定。[131]征收的发生以及对公共用益(utilite publique)的界定乃属于行政法院[132]的权限。在对“公共用益”条款的反思与完善中,司法判例 总结 出属于“公共用益”的事项 [133]:(1)建造城镇而对土地进行分批征收;(2)建造手工业或者轻工业区;(3)修建动物的休憩的区域;(4)建造马术中心;(5)修建学校食堂;(6)修建青年旅馆;(7)创造绿色区域;(8)建造牧场;(9)修建平面湖;(10)设立休闲中心等。但是,这些判例的内容对公共用益的内容解释过于狭窄。学者认为,公共用益的概念具有抽象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的保护,在立法中,只要是公共卫生与健康、 历史 遗产、体育事业以及经济的发展都能够成为公共用益的内容。[134]《公用征收法》也规定了若干属于公共用益的事项。该条规定,如果关系到国家防御工事的修建所进行的征收, [135]基于某些工程的性质与重要性,如高速公路的修建(不包括对现有的高速公路的改建),能源以及供水计划,扩张船只载重1500吨的可航行河道、修建或者延长不小于20公里的铁路网(不包括旧有铁路的改造与兼并)、修建大于100千瓦的发电站,海洋能源工厂以及大于100兆瓦水电站,以及原子能源的开发与生产的相关设施等,由最高行政法院颁布法令行使公共用益的宣告。[136]

(二)法官对不动产征收的“公共用益”的控制

长期以来,法国形成的征收程序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离的制度,法官不对社会、政治以及经济进行干涉,行政机关在它的范围之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于此因为立法或者规章已经事先预料到实行某项工程征收的各种情形,法官应自我限制对公共用益进行评价,它不能对征收实行的具体环境,行为的资格以及实现计划所应采用的方式的社会或者经济的效用进行控制。所以,直到1970年,行政法院一直保存着公共用益概念的抽象性,立法的独立使征收权的自治性得以保持。也基于此,公共用益的概念不断得到发展,此时非直接的公共用益(1 , utilitypublique indirect)也成为征收的条件。[137]但是,该理论的发展,也导致了以非直接公共用益来掩盖其他目的的征收行为,这导致了公众对该理论的不满。为了防止公共权力的移转,法官也开始考虑在具体的情形下对公共用益的构成与界定。其实,因为公共用益概念本身定义的缺乏,由此需要对整体利益进行论证。所以,法官对公共用益的扩展也是必然的,由此对法官的权力控制也就存在必然性。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法官的客观与主观控制。

1.客观控制。法国司法实践认为,对征收“公共用益”的客观控制,主要是通过对征收的“需要”(necessite)进行界定而实现的。最高行政法院发展成为“存在而非此种必需”(1, existence ou non de ce besoin)理论,即征收不动产为了整体利益的需要,首先需要对被征收者要给予必要的保障。举例来说,如果征收忽略了所有权在征收期间的生活与享有财产的权利,同时,征收者修建的公寓并不能满足被征收所有权人居住的需要,这时征收也就不具有正当性。[138]如果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的行为,能够实现征收所带来的利益,那么此种征收也不具有存在的必需。[139]如此行为,作为不动产征收中的公共用益,与维护整体利益以及征收的必需紧密相连。

2.主观控制。对征收的主观控制,主要是通过对公共用益中的“效用”(utilite)进行界定而实现的。[140]既然“公共用益”中具有“经济的” (economique )的内容,它就是具体而非抽象的概念。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征收计划,这种工程要具有公共利益,至少要具有财政利益(interet financier)。在1979年的一个宪法判例中,宪法委员会认为,建设城市酒店并不是扩建镇所需要的。因为在同等条件下该集体人员可以以他种方式得到或者实现这种利益。[141]根据这种理论,法官将会对征收所带来的优点与不足进行比较,对征收的时机(opportunite)进行控制,此也即“成本收益平衡理论”。[142]从这些方面对法官进行主观控制,从而也就实现征收的公共用益控制。[143]

对法官的客观与主观的控制并不是严格分离的程序。对法官的客观控制,将会导致对征收行为中所具有的不利与有利因素进行比较,从而走向对征收行为的经济分析,转变为对征收行为的时机控制,也就是对法官的主观控制。而且,基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分权的需要,无论对法官的客观或主观控制,都难以解决征收的合法与征收的时机的界限,法官在项目的选择、被征收土地的位置以及工程的进展等都无法对此进行控制,这些需要在征收程序中逐渐得以保障。

(三)不动产征收程序对公共用益的控制

法国不动产的征收中对公共用益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限的控制以及相关程序而实现的。

1.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分离。公共用益程序的保障不仅是行政程序的范围,也是司法程序的内容。宪法委员会认识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独立以及在它们各自的范围内发挥功能是宪法的重要价值。[144]征收就形成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两个步骤。一方面,征收原来是行政法院管辖的重要内容,但是后来作为行政机关的特权。[l45]另一方面,规范不动产的所有权的征收、补偿主要是司法机关进行的。司法权的介入,控制了行政权的任意行使,[146]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免受过度的行政权的侵害。

2.公共用益的调查与宣告。征收的进行需要公共用益的调查。公共用益的调查由调查员或者调查委员会进行,根据《环境法典》的第二章第三节的条款从事相关的行为,对所涉及的环境以及城市规划需要进行详细的论证。[147]调查员或者调查委员会应该在公开调查后的最多六个月内递交他们的调查结论。[148]最后需要按照-定要求做成档案,并接受公开辩论的检验。[149]如果调查在规定时间内得以结束,公共用益宣告的程序才能得以进行。[150]对不动产的全部还是部分的征收,或者对不动产权的征收,都不可能在公共用益的声明宣告之前进行。[151]公共用益的宣告视其情形由省长与最高行政法院行使。[152]公共用益的宣告需要符合事先的调查,符合《城市规划法典》与《环境法典》的相关规则,同时公共用益的需要应该包括实现计划所需要的期限。[153]否则,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对公共用益的宣告进行撤销。[154]

3.所有权转移与补偿。根据《公用征收法》的规定,在对单个的所有权调查档案公布之后,需要由省长颁布转让的法令。该转让的命令不仅需要公告,而且也需要告知所有权的利益相关人。该所有权转让的法令并不会导致所有权的真正移转。[155]在确认省长移交的材料的完整后以及所有权转让命令的六个月之内,主管征收的法官[156]作出所有权征收的裁定,[157]并且对具体所有权人以及利益相关者进行通知。在所有权涉及抵押的场合,需要对抵押权进行公布。[158]该裁定应该告知所有权人以及利益相关者转让所有权的具体时间,同时也告知被征收入如果对裁定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起诉。[159]只有在被征收的所有权补偿已经支付或者提存的情况下,征收权人才有权占有该不动产。根据《不动产征收法》的规定:“征收中给予的补偿应涵盖全部直接的(direct)、具体的(materiel)与确定的(certain )损害。”[160]

五、结语

对法国的不动产征收中,我们可以 总结 出法国的不动产征收的公共用益理论所具有的特点:

第一,法国的公共用益与其说是一种理论,还不如说是不动产征收的标准。在不动产征收中,公共用益处于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它是损害私人利益的标准。公共用益的出现,公民的不动产征收只有在公共用益的情况下才合法有效,因为公共用益,公民的财产权才能够被征收。另一方面,公共用益也是征收行为行使的标准。征收行为之所以能够得以进行,主要是因为以公共用益之名进行的。由于公共用益本身具有 经济 的内涵,从而使征收行为中“成本收益平衡”理论的运用成为可能,由此也祛除了公共用益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也就使不动产征收的标准更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

第二,法国民法中的公共用益组成了适用宪法与私法利益层次的鲜明整体。公共用益夹杂于整体利益、公共秩序、集体利益、共同利益、个体利益等庞杂的利益概念中。它对这些利益概念不能完全替代也不能进行统领。这正决定了对公共用益的内涵进行界定的标准或者理论成为可能。由此也使法国的公共用益表现出:一方面 “具有多面的(multiforme )、人为的(artificiel) ,短暂(evanescent)的不确定特征”,[161]但其内涵是“固定的”( robuste) [162]不仅具有利益的主体性,而且也具有实际的客观性。另一方面,该概念又能够适应形式不断 发展 的需要。该概念的活力主要来自“人们不能给它赋予固定的、先验的含义。其柔韧性与整体利益的内涵一样,在社会的不断演变中得到丰富,从而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63]这决定了公共用益的理论的演变表现出内容的多样性,同时也表现出理论演变的一致性与延续性。在实践中不仅能够满足不动产征收的操作的需要,而且也能够不断满足社会发展对不动产征收的新要求。

第三,对不动产征收中的公共用益的控制更多的是程序完备的需要,而非立法对公共用益内涵的列举。 法律 对不动产征收需要确定征收的权限与征收的规则,是为了修建公共工程如公路、教堂、铁路以及实现城市建设的需要,这本质上是维护整体利益。对公共用益的内容的判断需要进行有限控制。征收权限的行使必须依靠公共用益的程序来实现。法国的不动产征收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离的制度,征收中公共用益的调查、宣告、所有权的移转、补偿等程序,不仅保障了不动产征收的顺利进行,也有力地维护了公民的财产权,并实现了在公民的财产权保护与国家的征收权之间的平衡。

注释:

[1]将”l'utilite publique''译成”公共用益”,而非”公共利益”,主要是基于以下原 因:第一,公共用益在法国民法中是对所有权的保护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法国对所有权保护法律演变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对该概念的理解,决定了我们如 何理解法国民法中所有权保护的内容。第二,尽管”l'utilitepublique”具有”公共利益”的某些内容,但是在法国法中,公共利益已经具有对应词为”interet public”。而相较于公共利益,”公共用益”还具有满足”需 要”与”效用”的内涵。第三,在法国,公共利益(interet public)相对的是私人利益(interet prive),而公共用益则没有这种严格的对应关系。第四,正如本文所指出的,在法国,公共利益是公法中的概念,而公共用益是公私兼容的一个概念。文中, 除非特别指明,本文中公共利益对应的法语是”intert public”当然,翻译成”公益”也具有其合理之处(国内学者如罗结珍翻译的《法国民法典》第 545条就是采纳这种译法),不过笔者认为,”公益”也并没有完全表达该概念所具有的完整内涵,且容易 与”公共利益”本身相混淆。

[2]stephan rials ,lejuge administratifcais et la technique du standard. essal sur le traitementjuridictionnel et l'idee de nonnalite:lgdj, 1980, p.94.

[3]art. l. i l-1 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partie legislative).

[4]francais rangeon, l' ideologie de l' interet general, economica,1986,p.53.

[5]前引[4] , francais rangeon书,第54页。

[6]前引[4] , francais rangeon书,第54页。

[7]前引[4] , francais rangeon书,第59页。

[8] 前引[4] , francais rangeon书,第64、69页。或者这是诸多学者将公共利益等同于公共福利的原因。

[9]jean. -francois couzinet, de la necessite publique a l'utilite publique:des evolutions du failjustificatif de l'expropriation in propriete et revolution: ed. du cnrs et universite de toulouse i, 1990, p.197.

[10]germain sicard, le droit de propriete avant 1'article 17 de la declarationd des droitde 1' honune et du citoyen in propriete et revolution:ed.du cnrs et universite de toulouse i, 1990,p. 18.

[11]前引[4] , francais rangeon书,第29页。

[12] nicolas molfessis,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et le droit prive, l. g. d. j.,1997, p. 69. mdebene, article 17 , in la de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de 1789, economica, 1993,p. 343

[13] genevieve koubi, de l' article 2 a l' article 17 de la declaration de 1789:la breche dans lediscourse revolutionnaire, in propriete et revolution:ed.du cnrs et universite de toulouse i, 1990,p. 68.

[14] v. j-l. mestre,《le conseil constitionnel , la liberte d' entreprendre et la propriete》 , d.,1984, p. 1.同时参见前引[9] , jean. - francois couzinet书,第14页。

[15] jeanne lemasurier, le droit de l' expropriation, 3e edition,economica,2005,p.39.

[16] janvier 1982-decision n。 81-132 dc,recueil, p. 18.

[17] 16 janvier 1982-decision n。 81-132 dc,recueil, p. 18;rjc, p. i-104-journalofficiel du 17 janvier 1982, p. 299.

[18]前引[12] , nicolas molfessis书,第72页。

[19]前引[12] , nicolas molfessis书,第73页。

[20] p. delvolve,《existe-t-iun controle de opportunite》 , in conseil constitionnel et conseild' etat,l. g. d. j. 1988 , p. 294.

[21]前引[15] , jeanne lemasurier书,第14页。

[22] civil code art. 545, dalloz, edition 2007, p. 665

[23] stephan rials , le juge administratif frangais et la technique du standard. essai sur le traitementjuridictionnel et l'idde de normalite:lgdj, 1990, p. 94

[24]前引[15] , jeanne lemasurier书,第82页。

[25]前引[23] , stephan rials书,第97页。

[26] 尽管在法国1858年宪法中规定国有化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国1958年《宪法》第41条)。对国有化的调整主要是1982年的两个宪法判例。参见 26juillet 1984-decision n。 84-172 dc. recueil,p. 58;rjc, p. i-185-journal officiel du 28 juillet 1984, p. 2496. rectificatif journal officiel du leraotit 1984. 17 juillet 1985-decision n。 85-189 dc. recueil, p. 49;rjc, p. i-224-journal officieldu 19 juillet 1985,p. 8200. 9 avril 1996-decision n。 96-373 dc. recueil, p. 43;rjc, p. i-660-journal officiel du 13 avril 1996, p. 5724 。

[27]所以,本文中所指的征收,除非特别指明,都是非国有化的征收。

[28] 因为,在法国,征收中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分离是在1810年才开始进行的,中间也有反复。在现行法律中,部分征收的职权是由行政机关行使,在一些特殊的 征收中,职权由行政法院行使。参见decret n。 2002-152 du 7 fevrier 2002art. i journal officiel du 9 ffvrier 2002, decret n。 2004-127du 9 fevrier 2004. art. 2 journal officiel du i 1 fevrier 2004. art. r. 11-2 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 partiereglementaire-decrets en conseil d'etat)。

[29]前引[12] , nicolas molfessis书,第80页。

[30]前引[12] ,jean. - francois couzinet书,第197页。前引jeanne lemasurier书,第84页。

[31]前引[9],jean-francois couzinet书,第197、198页。

[32] 国家利益主要指的是国家的领土、安全等由国家代表行使的利益。根据笔者对相关法律与判例的检索,只有在宪法委员会的判例以及有关《法国商法典》的判例中找 到该词。参见12 fevrier2004-decision n。 2004-490d dc:loi organique portant statut d'autonomie de la polynesie frangaisejournal officiel du 2 mars 2004, p. 4220; dectet n。 2007-431 du 25 mars 2007 relatif d la partiereglementaire du code de commerce。就含义而言,国家利益与整体利益也是一致的。参见mustphamekki, l' intar2tgantral et le contrat -contribution a une etude de la hierarchie des interets en droitprive, l. g. d. j. 2004,p. 35.所以,本文对此不详细阐述。

[33]有些著作中也用interet particulier、interet prive。

[34]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35页。

[35] 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10页。也有学者认为,该概念是”公法之母”。guillaumemerland, l' interet general dans ]a jurisprudence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l. g. d. 7.2005 ,p. 1.

[36]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12页。同时参见前引[35], guillaume merland书,第2页。

[37] 1' interet generale, rapport public du conseil d' etat, p. 328.同时参见前引[32] , mustphamekki书,第59页。

[38]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67页。

[39] g. pellissier,control des atteintes au principle d' egalite au nom d' interet general par lejuge de l' exces de pouvoir ,1995 , p. 88.不过,也有学者仍然认为该概念仍然为公法所独有(参见前引

[35], guillaume merland书,第2页)。但正如文中所指出的,这种观点是不符合法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40]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16页。

[41]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67页。

[42]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21页。

[43]前引[4] , frangais rangeon书,第19页。

[44]前引[15], jeanne lemasurier书,第79页。

[45]code de 1'urbanisme, r121-13, modifie, version 02, 1998.该条已经在2001年被修改。

[46]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67页。

[47]前引[4] , frangais rangeon书,第19页。

[48]前引[4] , frangais rangeon书,第19页。

[49]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21页。

[50]前引[4] ,francais rangeon书,第20页。

[51]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57页。

[52]前引[4], francais rangeon书,第19页。

[53] conseil-etat .l' utilite publique audourd' hui,rapport du 25 novembre 1999, la documentationfrangaise 1999.

[54] conseil d'etat, lecture du 27 fevrier 2006,mentionne aux tables du recueil lebon. cour decassation chambre civile 2 audience publique du 18 mai 1960 rejet,publi6 au bulletin.

[55]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188页。

[56] 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0条就规定:”只要这种活动不损害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任何人不能因不同意见、信教而受到调查。”

[57]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208页。

[58]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190页。

[59] j. domat, traite des lois, paris, charles bechet, 1828, centre de philosophic politique erjuridique,bibliotheque de philosophic politique et juridique,texts et documents, 1989, chap. v, p. 18.

[60]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191页。

[61]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193页。

[62] cambaceres, project du code civil, libriaire e. duchemin , paris, 1977, p. 1前引[32] , mustphamekki书,第192页。

[63] p. - apenet, recueil complet des travaux preparation du code civil,tome i, paris, 1827,p. 66. cit.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192页。

[64] jean carbonnier.droit civil, tome 4,les obligation, ed. puf 2000, p. 68.

[65]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188页。

[66]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189页。

[67] j. - l. bergel. methodologie juridique , p. 62.

[68]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217页。

[69]许中缘:”论法国公共秩序理论的新发展”,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2期。

[70] conseil-etat, l' utilite publique audourd' hui, etude adoptee par l'assemblee general duconseil d' etat le 25 novembre 1999 , la documentation frangaise 1999. p. 20.

[71]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35页。

[72] a. lalande, vocabulaire technique et critique de la philosophie,o,cit. v.o.int&rets,pp.531-532.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35页。

[73] art. rll-16 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partie reglementaire-decrets en conseil d'etat).

[74]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36页。

[75] co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article l146-4.

[76] code de l'education,article l171-5.

[77] conseil-etat, l'utilite publique audourd'hui, etude adoptee par i'assemblee generaldconseil d' etat le 25 novembre 1999, la documentation frangaise 1999. p. 20.

[78] ce.,assemblee, 1972-10-20, 78829, publie an recueil lebon.

[79] 原来由最高行政法院行使,但是后来得以改变。参见loi n。 2002-276 du 27 fevrier2002art. 140 journal officiel du 28 fevrier 2002. art. l. 11. 2 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pattielegislative)。

[80] article l12-6,7. 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partie legislative).

[81]前引[4] , frangais rangeon书,第65页。

[82]前引[4] , franpais rangeon书,第155页。

[83]前引[15], jeanne lemasurier书,第80页。

[84]前引[4] , frangais rangeon书.第48~49页。

[85]前引[4] , frangais rangeon书,第28页。

[86]前引[35], guillaume merland书,第11页。同时参见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36页。

[87]前引[4] , frangais rangeon书,第119页。

[88]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35页。

[89]前引[4] , frangais rangeon书,第119页。

[90]前引[4] , frangais rangeon书,第120页。

[91]前引[4] , frangais rangeon书,第129页。

[92]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37页。

[93]前引[4] , frangais rangeon书,第54页。

[94]前引[4] , frangais rangeon书,第43页。前引[32] , mustpha mekki书,第37~38页。

[95] 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12-1.

[96] 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22-20, article l626-25, article l651-3, article l653-7,article l654-17, article l663-1.

[97] code de la consonunation,article l421-1, article d511-1.

[98] jeudi 27 decembre 2001 , decision n。 2001-457 dc, loi de finances rectificative pour 2001,journal officiel du 29 decembre 2001,p. 21172.

[99] loi complementaire a ia loi n。 88-1202 du 30 decembre 1988 relative a l'adaptation de1'exploitation agricole d son environnement economique et social ,journal officiel du 24 janvier 1990.

[100]cour administrative d'appel de nancy, lecture du 28 septembre 2006, inedit an recueil lebon.

[101] cour administrative d'appel de nantes, lecture du 29 septembre 2006 ,inedit an recueil lebon.

[102] 前引[4] , franpais rangeon书,第46页。

[103] 前引[2] , stephane rials书,第94页。

[104] 前引[35], guillaume merland书,第26~27页。

[105] conseil-etat. l' utilite publique aujourd' hui, la documentation francaise 1999. p. 60.

[106] 这里不包括1810年至1832年以及法兰西第二帝国短时期。

[107] 前引[15] , jeanne lemasurier书,第76~77页。

[108] 前引[12] , nicolas molfessis书,第29页。

[109] j. carbonnier, flexible droit-pour une sociologie du droit sans rigueur, l. g. d. j, 7。edition, 1992, p. 257.

[110] homont a. l' 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e publique,litec,1975,p.20.

[111] conseil d'etat, lecture du 29 avril 1998, public aux tables du recueil lebon. comp. ce,1995-12-04, district urbain de l'agglomeration rennaise-ville de rennes, t. p. 844.同时参见前引

[15] jeanne lemasurier书,第80页。

[112] 前引[110] , homont a.书,第21页。

[113] cour administrative d'appel de nancy, le chambre, 1994-06-30, 94no00040 , inedit anrecueil lebon.

[114] ce,28,mai,ajda,1971,p.463.转引自前引[4] , frangais rangeon书,第21页。

[115] conseil d'etat ,lecture du 24 fevrier 2006, mentionn6 aux tables du recueil lebon.同时参见前引[15] , jeanne lemasurier书,第81~82页。

[116] conseil constitutionnel,jeudi 28 d6cembre 2000-decision n。 2000-441 dc, journal officieldu 31 d6cembre 2000, p. 21204. ce, 28, mai, ajda,1971, p. 463.转引自前引[4], frangais rangeon书.第21页。

[117] 参见前引[15] , jeanne lemasurier书,第86~88页。同时参见前引[12] , nicolasmolfessis书,第86~91页。michel huyghev, 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e publique, la semainejuridique edition generale n。 25,16 juin 2004, i 151. ce, sect.,3 juill. 1998, no 172736, salva一couderc:bjdu 5/1998, p. 375

[118] 22 juillet 1980一decision n。 80-117 dc,recueil, p. 42;rjc, p. i-81-journal officieldu 24 juillet 1980, p. 1867.

[119] 该判例对1982年7月29日的第82 - 652判例进行修改。参见13 decembre 1985-decisionn。 85-198 dc recueil, p. 78;rjc, p. i-242-journal officiel du 14 decembre 1985,p. 14574。

[120] 前引[15] , jeanne lemasurier书,第269页。

[121]cas.3e civ.,27 oct. 1982,epx granoux, pourvoi n。 82-70019. - 13 disc. 1983, harle,pourvoi n0 82-7。360.

[122] c e 19,mai 1933 benjamin g. a. p. 186.同时参见前引[15] , jeanne lemasurier书,第269页。

[1231 conseil d'etat, assemblee, 1997-03-28,164365,inedit au recueil lebon.

[124]conseil-etat, l' utility publique audourd' hui ,la documentation frangaise 1999. p. 17.

[125]conseil-etat, l' utilite publique audourd' hui ,la documentation frangaise 1999. p. 17.

[126] 前引[15], jeanne lemasurier书,第85页。

[127]cedh 14 november 2000, gaz. pal,2001 , 2 , p. 39. cedh 2 juillet 2002, motais de narbonne cfrance. ajda 2002, p. 1226.

[128] 前引[15], jeanne lemasurier书,第26~27页。

[129] 前引[15],jeanne lemasurier书,第99~103页。

[130] conseil-etat, l' utilite publique audourd' hui , la documentation francaise 1999. p. 14.

[131] art. l.11.1 d5 et r 11-1 6 3 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 (partie legislative) , art. l 123-8du code de 1'urbanisme

[132]tribunal administratif, cour administrative d' appel et conseil d etat

[133] conseil-etat, l' unlite publique audourd' hui ,la documentation frangaise 1999. p. 20.

[134] 前引[15] , jeanne lemasurier书,第76~78页。这些内容也为《公用征收法》得以确认,article r11-2, 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 (partie reglementaire-dsecrets en conseil d'etat).ddcret n。2002-152 du 7 fevrier 2002art. 1 journal officiel du 9 fevrier 2002, decret n。 2004-127 du 9 fevrier2004art. 2 journal officiel du 11 fevrier 2004.

[135] art. l. 11.3 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partie legislative).

[136] decret n。 2002-152 du 7 wrier 2002art. 1 journal officiel du 9 wrier 2002, decret n。2004-127 du 9 wrier 2004. art. 2 journal officiel du 11 wrier 2004. art. r. 11-2 du code de1'expropriation(partie reglementaire-decrets en conseil d'etat).

[137] 在该案中,征收的行为先后两次被地方法院宣告不是出于公共用益的目的,但最后行政法院在经过调查以后认为即使是开设,促进 旅游 ,也是出于公共用益的目 的。conseil d'etat, statuant ancontentieux n。 68380 68456 72097 lecture du 12 avril 1967, publie an recueil lebon.

[138] 前引[15] , jeanne lemasurier书,第267页。

[139] 前引[15],jeanne lemasurier书,第268页。

[140] 前引[15],jeanne lemasurier书,第267页。

[141] ce. 29 juin 1979 malardel, leb, p. 294.

[142] r. hostiou, deux siecles devolution de la notion d'utilite publique “in” un droit inviolable etsacre:lpropriete: adef, 1991,p. 30.

[143] 前引[15],jeanne lemasurier书,第268页。

[144] 22 juillet 1980-decision n。 80-117 dc,recueil, p. 42;rjc, p. i-81-journal officieldu 24 juillet 1980, p. 1867

[145]前引[15] , jeanne lemasurier书,第38页。

[146] 前引[15] , jeanne lemasurier书,第269页。

[147] gilbert ganez-lopez, l' 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e publique ,2004,pp.21-22.

[148]art. l. 11.1 3 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partie legislative).

[149] art. l.5-11-4 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 (partie legislative).

[150]article r11-14-14, du code de ]'expropriation ( partie reglementaire_-decrets en conseild'etat).

[151] art. l. 11. 1 3 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partie legislative).

[152] article r11-23, 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partie reglementaire-decrets en conseild'etat) ;article l12-2, l13-27 du code de l'expropriation(partie legislative).

[153] art. r.11-3,r.11-5,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partie reglementaire-decrets en conseild'etat).

[154] 前引[15], jeanne lemasurier书,第180页。

[155] 前引[15] ,jeanne lemasurier书,第212页。

[156] 这种裁定是主管征收的法官的特权,其他法官作出的裁定不具有法律效力。article l12 - 6,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partie legislative).

[157] article r12-i,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 ( pantie reglementaire-decrets en conseil d'etat).不过,学者认为,该条也没有规定法官必须在此时期作出裁定的义务。参见前引[15] , jeannelemasurier书.第225页。

[158] article r12-5,du code de 1' expropriation ( partie reglementaire-decrets en conseil d'etat).

[159]articlel12-1 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partie legislative).

[160]article l13-13 du code de 1'expropriation (partie legislative).同时参见前引[14] , gilbertganez-lopez书,第84页。

[161]前引[15], jeanne lemasurier书,第75页。

公共生活的具体特征范文6

关键词:群众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服务背景;品牌建设;探讨

我国当前公共文化服务背景中,群众文化活动在地方政府和各级公益性文化机构的协助和指导下,在各类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帮助下,以群众为活动参与主体,通过自行创办、自主编演、自我娱乐等途径,满足群众个性展现、才艺表演、自我取悦的人文需求。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背景下,应对合理建设群众文化活动品牌进行探讨,以端正的态度以及科学的思想指导实际品牌建设活动,保证群众文化活动的品牌建设在一定基础上持续发展,全面认识群众文化活动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一、群众文化活动品牌的含义以及特征

(一)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含义

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建设工作的实施,是群众文化工作的一种标志性进步,表明我国群众文化工作有了相当重要的发展,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工作领域。群众文化活动是人们自愿参与、自我娱乐、自我展示的社会范围内文化相关活动。而群众文化活动品牌是指在社会范围当中进行的群众活动过程中,活动参与者与社会对于活动自身所达成的相互认同和共识,是一种具有相当社会效益的无形资产。

(二)群众文化活动品牌特征

群众文化活动品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社会效益上,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其参与者或服务对象多处于小范围区域内,辐射区域相对较小所以更应当关注本区域内的文化背景或群众生活习惯,体现本区域的群众面貌以及社会普遍价值观,其品牌的建设活动也应注重其群众性、地域性以及长效性三方面特征。

1.群众性

群众文化活动顾名思义,其活动的主体和服务对象必须是群众,多由非专业性质的社会群众参与。群众文化活动品牌的建设任务与工作目标共同规定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需在任何时候都将群众的喜好和利益作为工作前期。

2.地域性

群众文化活动的形式以及文化内涵都表明了其地域性特征的重要性。实践证明保证活动品牌建设的地域性才能有效提高品牌在区域大众心中的生命力与亲和力。群众对于文化活动相关品牌的认同感和接受程度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品牌能否在当地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群众基础。

3.长效性

想要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在社会当中具有良好的认同程度,保持群众文化活动的长效性特征、将群众活动品牌形成好的社会接受度,形成良性循环,需保证其正常有序运行,不能有过多中断现象,使其始终处于优质发展态势。

二、群众文化活动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关系

(一)群众文化活动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群众文化活动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当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其不可拆分的组成部分,是公共文化服务对社会群众发挥工作能动性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公共文化服务应立足于保障社会群众文化权益、服务社会群众文化需求,包含社会群众参与社会文化活动的权益以及创建文化活动的权益;公共文化服务应以服务社会群众为宗旨,面向全社会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以群众文化活动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群众基础文化权力重要的表现形式,可有效满足社会群众对于社会文化生活的基本需求、丰富社会群众文化生活形式的主要方式以及服务平台,在我国当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际建设当中具有相当主要的地位和巨大的影响力,是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标志的文化服务建设在社会群众当中的集中体现和重要工作目标。

(二)群众文化活动是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创新与实践

当今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正逐渐趋向完善化,全面化,先进化发展,应以社会群众为服务对象、为活动参与主体,不断扩大社会群众的参与积极性、提高社会群众的参与主动性与自主创造性,加强群众文化活动推动力度,使群众文化活动形成一定的规模化、系统化、规范化发展倾向[2]。如今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水平和情况已经成为衡量某地区或城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主要标准,也逐步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应大力推行群众文化活动,给予其应有的重视和政策或资金方面支持,将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建设提升到新的高度,从而有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稳步发展,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创新性实践。

(三)群众文化活动是公共文化服务价值的体现

群众文化活动在社会群众中具有影响力大、参与度高、实施成本低、成本最低、服务效果良好的鲜明优势。群众文化活动的实际大量推行和开展可提高各地政府投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大规模群众文化活动因其开放性、公众性、社会性、便利性等特征,需在广场、公园的大面积开阔公共活动区域当中进行,现有的室内固定活动设施,以及各种室内场地的服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群众活动的需求,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督促此类室内机构进行有效改进。群众文化活动可将各种社会力量进行充分的调动,展现出群众文化活动的参与性、自由性、以及社会文化服务功能。

群众文化活动品牌是社会公共文化发展到今时今地的标志性产物,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应予以重视和支持。通过群众文化活动品牌的建立,可有效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服务水平,使其真正为社会群众服务。

参考文献:

[1]徐美辉.公共文化服务背景下的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建设[J].文艺生活(艺术中国),201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