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产管理办法范例6篇

公共资产管理办法

公共资产管理办法范文1

一、日韩模式:由财政部直接负责政府公共资产的管理

日本、韩国两国的行公共资产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财政部--主管部门”模式。即由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由各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日本将国家提供的用于国家事务和事业的资产,如政府办公楼、公务员宿舍、国立学校等称为公用资产。日本公用资产的综合管理由财务省负责,具体管理由各相关省、厅负责。财务省的综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各行政机构资产“购置”和“处置”进行审批,以及统计汇总各省、厅国有资产情况等。

韩国将政府用于办公、事业和公务员居住的财产,如办公楼、公务员住宅等称为公用财产。韩国财政经济部是统筹和管理全国国有财产的部门,中央政府的各部门、团体负责本部门、团体国有财产的具体管理。但需要配置和处置财产时,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处置计划和预算,报财政经济部;财政经济部再根据各部门的情况制定统一的计划和预算,报国务会议审议,最后由总统批准。财政经济部有权要求各主管部门提交国有财产管理报告和有关资料,有权要求各主管部门停止或改变国有财产的用途,也可改变国有财产的主管部门并转走国有资产管理预算,或者由财政经济部直接管理。

二、德澳模式:由隶属于财政部的专门机构负责联邦政府公共资产管理

德国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资产由财政部门所属的机构负责,并在全国成立分支机构管理分布全国的联邦资产,其特点可以概括为“财政部一直属局”模式。

(一)在财政部下设立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政府资产。德澳模式的突出特点就是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所有政府资产,并通过下设资产管理局来实施具体管理。德国在联邦、州、乡镇三级政府设有隶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的专门资产管理机构。联邦资产管理局是管理联邦资产的主要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大部分具体工作,财政部负责资产的预算管理,并对一些重要资产的出售,如土地及其附属物的出售,实行审批。澳大利亚联邦资产主要由财政部下属的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包括房产、车辆的配置、维修和保养。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中实施具体的资产管理的机构,都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的情况。同时财政部对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的资产保留一定的控制权,主要表现在财政部要制定资产使用、消耗、转移等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向财政部证明他们有能力对资产实施有效管理;财政部有权向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相关要求等。

(二)从形成到处置的全过程资产管理。澳大利亚财政部下设资产采购局、资产管理局、资产出售局,分别负责政府资产采购、管理和出售,构成了从形成到处置的资产管理链条。同时资产管理局、采购局和出售局必须向财政部定期提交资产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部向国会提交预算并汇总资产管理情况,必要时对政府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三)政府办公用房和设施设备商业化管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财政部和金融管理部下设的资产管理机构对政府资产实行商业化管理。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政府各部门提供办公楼宇、设施设备维护、安装和建设服务,以帮助用户更好地利用他们的办公楼宇、设施设备。该机构在全国各地都有分支机构和仓库网络。其商业化管理方式包括计划管理、项目管理、整体项目服务、合同管理、专家咨询等。它通过为政府公共部门用户提供诚实的、职业化的服务,来实现政府资产的保全和有效利用。

三、美加模式:管理制度、资产预算由财政部负责,日常管理由独立于财政部的机构负责

美加模式中,财政部负责政府资产预算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并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公共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务。该模式也可以概括为“财政部一管理局”模式,以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为代表,主要有以下一些做法。

(一)联邦政府的公共资产由专门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美国总务署是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管理事务,专司联邦政府机构的政府供应和采购管理、车辆购买和租赁服务管理、动产管理,以及政府闲置资产和房产管理。加拿大联邦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为政府公共资产管理机构,并负责为整个联邦政府提供后勤服务。

(二)严格的预算管理及绩效考核。美国和加拿大的政府资产预算管理都特别严格,政府各个部门的物资采购有预算控制,各个部门内设专人负责采购工作。美国财政部及总统行政预算管理办公室负责联邦政府资产的预算管理。办公用房新建、修缮、日常管理等预算费用,由总务署统一向财政部和总统行政预算管理办公室申请;房产以外的其他政府资产如计算机、汽车等,预算则体现在使用部门的预算当中,由各部门分别申请,上述预算都必须经国会批准才能执行。加拿大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向财政部和国库委员会申请房产购置预算,按统一标准配置各部门的办公用房。美国总务署公共建筑服务中心还对联邦政府的房产绩效进行监管。该机构对房产管理绩效的目标设置和考核工作有许多指标:每平方英尺的营运费用、营运成本、营运盈余资金、无收益面积、客户满意度调查、安全满意度调查、租赁成本与私营公司成本比较等。这些指标考核的内容,与预算安排直接挂钩。

(三)集中化、专业化的车辆及房产管理。车辆及房产是政府公共资产中单位价值较大的主要资产,对其实行集中管理、专业化管理是美国和加拿大的共同做法。美国总务署下设的联邦供应服务中心,专司联邦政府机构的政府供应和采购管理,为各联邦机构提供车辆购买和租赁专业化服务;公共建筑服务中心,专司政府闲置资产和房产管理。加拿大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房地产服务公司集中统一管理联邦政府所有房地产(包括国家公园、军事基地、监狱、港口、机场等),并为各部门提供工程设计等专业和技术服务。这种管理方法的优点是政府房地产资源能得到有效配置,既能及时满足各部门办公用房的需求,又使办公用房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四)规范化、程序化的闲置资产处置管理。重视闲置资产的处置管理也是美加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加拿大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及各部门闲置资产,必须交由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集中统一处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出售。政府不需要的动产,包括旧飞机、船舶、汽车、家具等,一般集中处理,或以旧换新。处置政府闲置资产坚持以下原则:使资产获得最大经济价值;为各部提供的服务效率高、效益好;按闲置资产现状就地销售,减少交易的法律责任;出售要有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经得起检验。美国联邦政府闲置资产交由公共建筑服务中心负责处置,有调拨给其他联邦机构、州、地方政府,赠与合格的非盈利性组织,公开出售等几种处置方式。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的闲置资产处置,提高了资产再配置的效率,杜绝了政府公共资产“出口”的腐败,为政府树立了公开、公正的形象。

四、巴西模式:由计划预算管理部的联邦资产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

巴西的政府公共资产由计划预算管理部负责,下设联邦资产秘书处负责具体管理。由于巴西与其他国家不同,管理预算的部门不是财政部,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预算部-管理局”管理模式,但其管理特点的实质与“财政部-直属局”模式相同。

(一)巴西联邦政府公共资产的主管机构为联邦资产秘书处。1998年以前,联邦资产秘书处(副部级)设在联邦财政部,1999年,为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联邦资产秘书处由财政部划入计划预算管理部(巴西联邦政府预算编制职能由计划预算管理部负责)。联邦资产秘书处总部下辖7个局;在全国分设27个地区资产管理局和2个区域性资产管理代表处。联邦资产秘书处主要负责联邦政府不动产的管理,管理对象是2.4万个政府大楼和52.4万块土地。联邦政府的动产由各部门自己管理。

(二)巴西政府以法律形式确定对公共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巴西联邦宪法是政府公共资产管理的根本法律基础,对联邦政府公共资产的范围及管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巴西政府的公共资产分为以下三类:1、一般资产,即人民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资产,如公路、铁路、码头等等。2、特殊资产,即各级国家机关占有、用来为公众服务的资产,如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占有使用的办公楼、车辆、设备等。3、自然资产,即公有的土地、森林、湖泊、河流、矿产资源等。

(三)资产购置与处置的管理。联邦政府各部门不动产的购置,均须报经联邦资产秘书处审核、批准。联邦资产秘书处对各部门资产购置的申请,一般是按照调剂--承租--购买的程序研究解决。各部门动产的购置,由各部门在正常预算内自己决定和购买。巴西政府公共资产的处置是指资产产权的转移和核销,包括资产的出售、交换、赠送、报废等多种形式。资产的出售,必须先由联邦资产秘书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底价,然后按照《拍卖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资产的转移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在同级政府之间的转移,由资产调出、调入的两部协商并报联邦资产秘书处核准即可。二是跨政府级次的资产转移,需要报联邦资产秘书处进行调查评估和公示,然后由资产管理秘书处办理资产划转手续。三是国家机构将资产转让(租)给非公有单位,需要报联邦资产秘书处进行价格调查和评估;如价格合理,且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则向社会公告;最后,由资产秘书处办理公共资产划转手续。

(四)资产的使用及收入管理。巴西法律明确规定,各部门不能将占用的政府公共资产(办公用房及各种设备)用于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国库。联邦资产秘书处可以将掌握的闲置公共资产(土地、矿产、水资源等)通过一定法律程序转让(租)给个人或私营部门使用,具体转让(租)的方式包括授权使用、许可使用、特别许可使用等等。使用公共资产的个人和私营部门必须向联邦资产秘书处交纳租用费或转让费。联邦资产秘书处的各项资产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联邦财政国库。为保证资产收入管理的规范,堵塞漏洞,各种资产收入和国家税金、罚款一样,按照联邦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税费收缴凭证上缴国库。

(五)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巴西政府非常重视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联邦政府资产。各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普遍使用了资产条形码扫描采集技术,实行计算机管理。联邦资产秘书处建立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资产登记、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收费等工作统一纳入了信息系统,提高了资产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目前,联邦资产秘书处正在筹建联邦资产管理信息共享系统,将现有的联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库、中央银行及财政监察等系统联网,以实现管理数据共享,提高工作效率。该系统建成后,将大大提高巴西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各国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共同点

世界各国虽然没有统一的政府公共资产管理模式,但是却有一些共同的管理特点。

一是财政部门主管。世界各国虽然没有统一的公共资产管理模式,但是却有一个共同的管理特点,那就是世界主要国家都是由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主导政府公共资产管理,区别之处只是在不同的管理模式下,财政部门的职责范围有所差异。在政府干预型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的职责最强,如韩日模式中政府公共资产管理直接由财政部门负责。在自由经济型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的职责范围较小,如美加模式中,财政部门仅负责政府公共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预算管理。但无论在哪种模式下,政府公共资产的管理都没有脱离财政部门的职能范围。

公共资产管理办法范文2

一、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

公共资源交易在原来分散管理的模式下,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通气等现象,既形不成合力,又影响政府形象。因此,昌乐县撤销了县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所属的专业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交易中心,组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分散于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及矿产资源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管理服务职能剥离出来,划归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实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不变,使其能够集中精力做好交易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公共资源交易后的监管工作,彻底解决原来管办不分,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把政府的管事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上来,便于政府以更优的运行机制和更低的运行成本,全方位吸收外来资金、技术、市场、人才等要素聚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后,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县行政服务大厅新设了办事窗口,划分为业务受理、信息、评委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监督监察等六大功能服务区,初步构建起了一个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体系,并实现了良性运行。截止到今年4月底,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受理土地出让项目125个,完成项目109个,成交金额65330.7万元;受理政府采购项目66个,完成64个,概算金额52866.5万元,中标金额49360.2万元,节约资金3506.3万元,节约率6.6%;受理建设工程项目6个,完成4个,概算金额16144.32万元,成交金额689.32万元;办理产权交易项目1个,成交金额60.72万元。

二、规范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

一是规范完善制度流程。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土地招拍挂、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进行了合理统一,并出台了实施细则和具体工作流程,全面规范了整个过程的交易程序和细节,力求各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体而言,就是实行“两分离一结合”的招标运行机制,即事权和人员与原单位相分离、监管和执行相分离,内外监督相结合。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格落实“三三制”招标办法。

二是推进信息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专门开发升级了网上办公软件,积极构建“一站三库”信息技术服务体系。“一站”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实现了项目受理、公告、预报名、公示等全程网上办理;“三库”即: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选取资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随机选取等方式确定每个项目的委托;专家评委库,其评委数量和秘密抽取系统软件,都实现了与潍坊市的统一;企业数据库,实现了对每个投标企业信息自动录入,推进了投标企业网络化管理进程。招投标的电子化大幅降低了运行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确保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高效、公平。

三是压减办事时限。严格执行“倒计时”招标法,凡办理时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变通重叠压茬推进,实现“三重叠一压减”,即:公告与招标文件发出时间重叠,投标人资格后审与专家评标时间重叠,完成开标与中标结果公示起始时间重叠,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间由法定30天内压减到7天内完成。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系

公共资产管理办法范文3

一、完善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监督、指导。主要职能是:指导有关行业部门起草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组长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

工作组采取“5+X”的工作制度,5个固定成员单位为: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X”成员单位为本行业监管单位,如:政府采购项目由县财政局采购办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由县规划建设局、水利、交通等相关单位参加,国有资产出让或租赁项目由县国资局参加,土地交易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参加等(个别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监管单位的,由工作组决定)。

管委会工作组为5+X成员单位工作联席会议或任务召集人,“5+X”的工作制度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分析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和办法,拟定和规范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

2、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3、通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信息,交流有关材料、文件。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单位应将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及时传递通报给5个固定成员单位;

4、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

5、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加强部门之间在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配合;

6、对全县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7、负责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委会报告重大项目、重大事项。

(三)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全力支持和配合管委会工作组的各项工作。对涉及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督促进场交易,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要服从管委会工作组的集中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严肃纪律,规范招标采购行为

对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贷款(财政担保)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交通工具(各种公务使用的机动车辆、船舶)、电梯和锅炉、及批量或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货物;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项目必须按规定向县政府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

凡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政府采购类(货物、服务和工程)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以及国有产权、土地交易招拍挂等项目,都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违者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具体为: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商用住宅(含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防洪应急抢险项目除外)。

3、公路工程: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与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上述1-3属工程项目,按《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市府发号)要求须公开招标的,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对于施工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及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按国家规定可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小规模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也可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适用小额工程公开竞标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上述项目,可以适用小额工程直接发包方式。小额工程公开竞标及小额工程直接发包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小额工程竞标发包程序的通知》(府办发号)规定执行。管委会工作组要不定期的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随机抽样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进行质量检测,将检查结果报告县政府。

4、政府采购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每年度政府下发的采购目录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5、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指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6、产权交易项目:指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或经营权,林业产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整合和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涉及的产权交易和经营权租赁等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的交易;以及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特殊冠名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以及其他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矿产(含河道采沙)、水利资源等]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等产权。

7、拍卖公司、招标等中介机构的选择,实行一年一次性招标选择一批中介机构。

交易信息、投标(竞买)报名、资格预审、确认投标(竞买)人、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一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防止发生排斥潜在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力度

(一)齐抓共管,强化责任

县发改委、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土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矿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要选任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过硬的业务骨干负责相关工作,并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派工作人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进行监督及履行其他监管职责。县监察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依法依纪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县公安局应积极协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对在现场串标、围标和其他违反《开标纪律》的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二)严格监督评委的抽取

所有招标投标项目评委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实行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规定组建,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签字确认并严格保密。

(三)加强对招标预算控制价及工程决算的审核

建立工程预(决)算审核、工程监督、资金拨付职责分离的监督管理机制。县财政局负责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决算复核批复、资金审核拨付。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工程决算审核并与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管理。

(四)严格中标单位的监督管理

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业主对中标单位的建造师和“五大员”实行每月指纹机考勤扣分制度。考勤结果作为工程结算时奖惩及列入“黑名单”的依据。

(五)严格控制变更项目的签证

签证内容要明确签证的名称、依据、变更部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签证人的意见和日期;齐全的署名和印章(包括现场的施工、设计、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四方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章公章);价款签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计价签证变更价款累计在合同价10%以内且金额不足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备案;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监管单位)等部门派人现场联合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严格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

凡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含BT、BOT工程项目)的房建、道路、公路等工程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抽样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检测报告作为决(结)算审计依据。房建工程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前、道路公路工程完工一个星期内,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监管单位)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抽样验收。房建工程主要抽检框架柱,剪力墙、主梁及楼板,每层各取3-5样,抽检层数为总建筑层数的30%;道路、公路工程采取随机取芯检测,每公里单幅路面取4-7个样。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确定检测机构时,检测中介机构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监管单位)等部门推荐确定,检测费用由县财政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四、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公共资产管理办法范文4

论文摘要 因民办学校性质、经营行为的法定限制以及禁止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制,司法实务对涉民办学校的离婚财产分割做法不一。将涉民办学校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合理空间,也符合夫妻财产平等分割原则。可依据是否取得合理回报对民办学校作出区分,并在离婚诉讼中对其相关财产或权益适用不同处理原则。

论文关键词 学校性质 民办学校 离婚分割

近年来,随着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激励,我国民办教育蓬勃发展,涉民办学校的离婚纠纷也不断涌现,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分割民办学校的相关财产和权益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本文仅就个人投资的民办学校展开论述。

一、实践中的分歧与争议

案例一:婚前一方全额出资创办民办学校,婚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离婚纠纷中双方主张分割民办学校。法院认为学校财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调整处理的范畴,判决对民办学校不予处理。

案例二: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创办民办学校并共同经营,后一方起诉离婚,双方对民办学校财产有争议。判决认为夫妻共同投资办学、共同享有办学积累中属于夫妻的财产权益。夫妻离婚,已丧失了共同办学的条件,对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应予分割。

倾向于不处理、不分割民办学校相关财产或权益的观点则认为: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对学校不享有所有权。即便是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创办的,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民办学校资产的主张不能成立。即便是夫妻共同出资管理的民办学校,因离婚无法继续共同经营的,从教育事业稳定考虑,对学校相关财产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理,一方分得经营管理权的诉请不能成立。

也有观点认为针对离婚诉讼中分割民办学校的诉求不能做要么分割要么不分割这种“一刀切式”的处理,虽然一方婚前创办的民办学校本身以及民办学校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宜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出资者通过学校法人财产权来实现其利益,其婚后自民办学校取得的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管理的民办学校,离婚时可协议分割或由法院判决分割相关财产和权益。否则,不利于保护婚姻另一方的利益,遗留了财产问题未解决亦造成当事人讼累。

二、涉民办学校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面临的司法困境

(一)个人“投资”与社团财产

《辞海》关于“投资”的解释是:“投资即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投资民办学校的“投资”,名为投资却有捐赠属性。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举办者出资创建学校之后,相关财产归入学校,属于学校法人的社团财产。出资人对学校不享有所有权,对于一方婚前创办民办学校的婚后收益,不适用婚姻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而认定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创办的,也不像夫妻共同出资创办公司企业那样可以依法分割。

(二)非营利性与“合理回报”的冲突

除了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不同外,民办学校的经营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营。在我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均对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作出了规定。《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可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非营利性是民办学校最基本的特征,民办学校的收入不能像公司利润一样在离婚纠纷中进行认定和分割,但民办学校非营利性的法律特征,一直与办学实践有冲突。在捐资普遍不足的大环境下,绝大多数办学者有真切的逐利动机。既不能违背《教育法》关于公益性的规定,又要激励社会力量出资办学,《民办教育促进法》用 “合理回报”一词试图调和这一矛盾,规定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这种做法并不能改变办学结余就是办学利润、“合理回报”就是收益索取权的法律事实。

(三)剩余财产的分配困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关于民办学校剩余财产的处理,我国立法前后不一。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现已失效)第43条的规定秉承的是“投资返还说”,认为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公益性,出资人所投入的财产与学校办学积累的财产,依法都是法人财产权的范围。但为了吸引投资,在学校终止经清算尚有剩余财产时,举办者对学校积累所形成的财产的剩余价值,可依法获得合理回报和收回原始投资,但对其他办学积累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有所改变,该法第59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其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并不具体。

结合上述三方面分析,不论是一方婚前出资组建民办学校或婚后共同出资组建民办学校的,除了 “合理回报”可以作为婚后收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办学校的相关资产、经营权及相关剩余收益均在离婚分割时面临困境,导致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

三、将涉民办学校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合法性分析

(一)将涉民办学校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合理空间

《教育法》规定教育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并非不得营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有学者认为,合理回报和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惟一区别就是存在法定限制。《民办教育促进法》未规定民办学校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返还投资人或是在成员中进行分配,也为司法实务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按照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原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学校解散或经营权变更等问题作出判定。

(二)符合离婚财产均等分割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适用均等分割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日益繁多,财产分割也相应复杂化,针对个人创办民办学校的情况,不论婚前或婚后创办,凡配偶参与了经营管理,或以自有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学校财产进行了添附、修缮或改造,对办学结余的取得做出了贡献的,有关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认定和均等分割。对于那种夫妻一方婚前创办民办学校,婚后双方共同经营管理、依靠“合理回报”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对民办学校相关财产或权益不作认定分割,对于为家庭生活或收益取得做出了贡献的另一方配偶显然是不公平的。

四、可适用的分割原则

当个人投资的民办学校进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视野时,我们应当结合我国民办学校的发展背景和特点,分析争议的解决方法。我国民办教育的复兴是经济体制转轨的产物,由于社会传统等因素,我国民办学校与国外私立学校相比普遍缺少社会捐赠;办学者个人或家族对于学校的控制程度比较强,对于经济利益有切实的诉求,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生交纳的学费;法律对办学者参与盈余分配有严格的制约。鉴于这些特有情况,不宜将我国民办学校简单地判断为非营利性机构。如前所述,我国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与收益索取权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二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依据是否取得合理回报对民办学校作出区分,并在离婚诉讼中相应地对其相关财产或权益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笔者认为,与民办学校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权益主要包括:婚前个人出资办学的,出资人享有的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权以及出资人自民办学校取得收益、结余(现有法律规定为“合理回报”)的权利、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益。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投资民办学校的,则包含了学校管理权、双方共同投入对应的共同取得收益、结余的权利以及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后分配的剩余财产权益。

对于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学校没有所有权、不享有利益索取和剩余分配请求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后,清偿法定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进行分配,该类民办学校具有典型的非营利性特征,创办者投资民办学校更多地带有捐赠的性质。故此,在离婚诉讼中对此类民办学校的处理原则应当是不予处理或分割。

公共资产管理办法范文5

(一)“产权不变,按民办机制运行”模式

“产权不变,按民办机制运行”模式实际是一种存量改造型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也就是对原有公办学校中的优质学校、薄弱学校、初高中分离学校和企办学校实施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

1.原校转换

一些在师资、教学设施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享有优质资源的学校利用学校的固有优势,直接转换成为办学体制改革学校。这批学校实施改革后,由于同时占据公办与民办两头的优势,且生源可以通过考试择优录取,收取的费用可以用于日常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其竞争力显而易见。目前,这种改革模式在各地有逐步增加的趋势。

此外,也有一批基础薄弱学校就地实施办学体制改革,通过体制创新与机制转换,成为一所适应社会需要的特色学校。通过这种改革模式,一批社会信誉不高、生存发展比较困难的基础薄弱学校逐渐变成受家长欢迎的外语学校、艺术学校、综合学校和寄宿学校,其中的一部分已成为当地的优质教育资源。

2.初、高中脱钩

优质学校初、高中的脱钩,减少了原有的品牌初中校,使得政府提供的优质义务教育无法满足部分老百姓,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此,一批优质学校按照要求实现初、高中脱钩之后,依托原校品牌,对初中部进行办学体制改革,使其成为一所独立的办学体制改革学校。此类办学体制改革学校,集中名校的大量优质教育资源,并用较高的收费标准和较好的生源优势拉大了同一地区的校际差距。从长远看,这一做法有悖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方向。

3.校企分离

为了摆脱企业办学校的种种困境,一些地方正在通过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探索企办中小学与企业的分离形式。目前,有相当一批企业所属的中小学校,正在通过企有民办、社会力量或个人承办等方式进行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与企业的剥离。以黑龙江东亚大学承办某市第一机床厂所属中小学为例:1998年2月,东亚大学针对陷入困境的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的8所企办学校(幼儿园)进行了公办转民办的办学体制改革,将所接纳的8所企办学校(幼儿园)组成了以黑龙江东亚大学为龙头,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在校生达12000名的教育集团。

(二)产权转让模式

产权转让模式主要包括产权整体转让(拍卖或出售)、产权部分转让(股份制改造)和产权无偿转让(品牌和师资的无偿使用)三种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在各地办学体制改革学校中,产权转让的总体比例虽然不大,但个别省份比例明显偏高,而且呈扩大蔓延之势。

1.产权整体转让

产权整体转让指由地方政府决策,下属行政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出面,将学校产权全部转让给出资者。如某市政府在当地城北中学征地重建过程中,因为“资金短缺”,将该市开发区内唯一的一所公办初级中学整体转让给当地一所民办学校。这种做法明显与现行法规政策相违背。

2.产权部分转让

产权部分转让指由地方政府决策,教育主管部门出面,与出资方以股份制方式合作办学。这种形式主要出现在一些优质公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学校品牌、师资和校舍、设备等教育资源,出资方提供资金,双方按一定比例拥有学校股份。由于出资方往往是控股方,其中大部分是民营或股份制企业,使得学校的公有属性发生变化。如某市的区教育局与一家民营公司合作,对该区一所具有50年历史的区级重点中学实施股份制改造。区教育局以土地的使用权和学校的无形资产作为投入,占学校20%的股份;民营公司投入资金,占学校80%的股份。对于这样一所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在当地都是名列前茅的学校,对其无形资产部分究竟如何估价?又如何能够保证无形资产不流失?

3.产权无偿转让

产权无偿转让指由地方政府决策,以吸引社会资金的名义,将学校品牌、师资等无偿提供给出资者使用。如某县政府将该县三所公办学校品牌无偿赠送给民营教育集团,将国家多年培养的三所公办学校中80%的教师供民营教育集团使用,并提供了一系列其他民办学校无法享有的优惠政策。这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政府促进教育发展的一项改革举措,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但实际上,原来的三所优质公办学校的存量不复存在,政府本该直接承担的发展公共事业的职能有所削弱。

(三)新建合作型学校模式

新建合作型学校模式实际是一种增量发展型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主要包括公办学校、政府新建学校和小区配套学校通过与社会力量联合,以承办或股份制方式形成的新的合作型学校。

1.名校办民校

一批优质学校利用已有的资源优势,凭借良好的社会声誉,另行举办一所民办学校,以此满足社会大众对名校的渴求与向往。目前,名校办民校模式在全国呈急剧扩展的态势,也是社会各界争议较为集中的一种改革模式。争论的核心不在于名校能不能举办民校,而是名校办的民校是否可以享有其他民校所不具有的特殊待遇,进而成为民校中的“特殊阶层”。这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判定名校办民校合法性的关键所在。事实上,相对于名校“变”民校的存量改造型的做法,名校“办”民校,更大程度上是着眼于扩大增量的改革尝试,本身无可厚非,但改革中的具体实施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和约束。

2.经营承包

经营承包指将城市新建的小区配套学校,通过交由社会团体或个人承办,形成新建的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在小区配套学校开办之初,往往带有基础薄弱学校的诸多特征,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家长的认同。为此,很多地方通过实施办学体制改革,力求使小区配套学校实现高起点办学。以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的办学体制改革为例:学校定位于“国有民办”,即校产属于国家所有,而学校的经营管理和教育教学由校长全权负责,学校具有教育、人事、招生、财务的自,办学的经费也由学校自行筹措,政府在办学硬件和软件上给学校以支持。

3.多方联办

多方联办指借助企业的资金实力,依托名校的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等方式创办的办学体制改革学校。以上海某高级中学为例:该校由上海徐汇区教育局、上海诚开集团和某高级中学于2000年联合创办。经反复论证之后,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由徐汇区教育局控股和领导管理,同时吸引区内房地产优质企业加盟,与教育局合作办学,并引入位育高级中学参与共同管理。

二、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

从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看,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改革,部分学校办学质量和运行机制发生了变化,并逐步得到了社会和家长的认可。但应当清醒地看到,改革中的矛盾依然十分尖锐,存在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

公办中小学产权转让行为与国有教育资产流失并不能完全划等号,但现实中很多不规范的转让行为确实已经造成了国有教育资产的流失。基于对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等不同要素的综合考虑,对于公办中小学的产权转让行为,必须作出基本的价值判断和严格的法律约束。既便是“产权不变,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由于其运营机制和办学模式产生了变化,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1.履行政府职能问题

教育是我国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好公办中小学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的这种责任不仅不能削弱,反而应当不断加强,以确保对公共教育的投入,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确保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当前,部分地方政府领导在发展教育的认识上有一定偏颇,对公共教育资源的监管存在一定误区,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发展公共事业的职能。简单地转让公办中小学校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在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中起了错误的导向作用。

*2.适龄儿童、青少年的权益保障问题

部分办学体制改革学校没有正确地把握改革方向,没有真正在转变体制与机制上下工夫,只是把筹集办学资金作为改革的唯一目的,损害了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比如,有的地方在实施“产权转让”时,出资方依靠融资手段购买学校,然后通过高收费或收取赞助费逐步偿还购校款。这种做法使原来的义务教育变成了“高收费教育”,加之有的新建学校远离市中心区,不仅适龄儿童、青少年“就近入学”、“免收学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违反了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

3.学校之间的公平竞争、均衡发展问题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而今天的绝大部分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同时占有公办与民办两方面的优势,它们既可获得政府的实物和财政资助,又可向学生收取不菲的费用,成了学校系统中的一个“特权”阶层。一方面,它们的办学起点比较高,与从零起步的一般民办学校之间形成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它们所拥有的收费权利,使其他经费普遍短缺的公办学校失去了平等竞争的基础。

4.国有教育资产管理问题

由于公办中小学产权转让行为缺乏科学的评估标准和相应的法律约束,操作的随意性很大,实际上造成了国有教育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的流失。尽管目前大部分办学体制改革学校采取的是“产权不变,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革模式,但改革毕竟导致了学校资产的多元化,如果对政府投入的土地校舍、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不进行必要的清产核资,不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或者对国有教育资产的登记和评估不规范,都有可能造成对国有教育资产的直接损害。另外,政府对办学体制改革学校除了逐步停拨教育经费之外,如果不能获得因承办者办学所造成的国有教育资产折旧与损耗补偿,实际也造成对国有教育资产的隐性损害。

教育资产中的非国有部分对利润和效益的追求,将使得这部分教育资产的管理遭遇非常大的挑战。否定这部分教育投资者对这种利润和效益的追求是不现实的。同时,根据教育需求的变化,这部分教育资产的转移与退出也是非常灵活的,如果管理不当,必然对教育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

5.防范腐败滋生的问题

当前,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很多做法随意性大,特别是在董事会等管理体制的诸多方面,明显与民办教育的现行管理规定相违背。例如,办学体制改革学校一般都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基本由投资者代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包括退休的或现职的)、学校管理人员、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人员组成,其中的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监控,但这样做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的规定不相符合。

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方式联合办学的行为,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在现行的政策与法律框架内,认定这种合作办学方式尚缺乏明确依据。随着各种不规范的股份制办学形式的出现,学校资产运作和治理结构上遇到很多新的问题,并直接引伸出了政府部门参股、个别公务人员直接入股和参与分红等问题,如果缺乏必要的约束和规范,极易滋生各种腐败现象。

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教育管理公司,并由教育管理公司行使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资产经营与管理职能,也是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情况。把国有教育资产纳入经营领域,有可能使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产生微妙的变化,对于这一模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需要特别引起关注。

三、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对策分析

基础教育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公办中小学校是基础教育的主体,办好每一所公办中小学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基础教育领域积极引进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是推进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

1.明确办学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

坚持公益性是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首要原则。当前,政府公共政策调整的主要方向,一是提高财政对于公共事业的重点支持能力,承担本应履行的公共事业领域的责任,不断加大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以确保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事业,大力发展民办中小学,以满足公共政策调整的基本要求。

坚持“三个有利于”是在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人;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的教育需求,基础教育阶段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积极探索。

在推进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对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存量改造与增量发展加以区分。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产品,而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以更大精力、更多财力,努力办好义务教育。民办教育是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应适度发展。任何借办学体制改革之名,通过改变义务教育学校性质,提高收费标准,加重学生家长负担的做法都应当予以制止。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应当逐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动员社会多方参与,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吸纳社会教育资源,在积极发展民办教育的同时,推进公办学校多种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量。

2.规范办学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行为

规范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一方面,需要对现行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重新进行审视,对“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甚明晰的概念重新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指导性、规范性意见;另一方面,在修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制定《学校法》的过程中,对我国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方向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当前,在对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进行总体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对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布局的合理性应给予充分考虑。对于那些试验时间较长,改革效果较好的学校,应当积极引导其向办学体制改革的更高层次发展,力求在办学体制、政校关系和学校发展的制度层面上作出新的创造性的探索;而对于那些不符合改革条件,引发不良社会反应的学校,则应当坚决退“民”还“公”,从而对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作出积极的政策导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评估,并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措施。

对于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低估或无偿转让国有教育资产,造成国有教育资产流失的和对于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政府部门参股、政府公务人员入股的行为,各级政府应当予以制止,杜绝改革中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此外,需要特别加强对名校办民校的规范管理。首先,应重点强调一个“新”字。一是实行新的办学机制,即一律采用民办机制;二是实行新的办学模式。其次,应重点突出“独立”二字。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的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应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由申请者和合作者共同商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来规范、体现。

3.保障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教师、学生家长的权益

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青少年免费就近入学的权力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小学和初中实施办学体制改革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实施改革的,不管是老学校还是新建校,均应首先保证居住地儿童、青少年免费就近入学的机会和权利。在招生划片区域内,不能由其他公办学校解决免费就近入学的学生,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应当予以接受,并使之享受免费入学政策。政府对此怎样实行相关的补贴政策,需要结合当地义务教育全局情况予以统筹考虑。

在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是政府管理和制度选择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在一些学校的改革过程中,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校长任免、教师身份待遇和学校管理等方面,仍然沿用公办学校的制度规定,这就使其同时享有公办和民办两种优势。从体制改革的长远发展来说,这种保留公办学校人事制度、管理制度的特殊政策必须改变,应与民办学校一视同仁,逐步探索建立既符合自身特点,责权利又相统一的相关制度。

4.规范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教育资产管理

国有教育资产性质,权利主体和管理处置办法有待进一步明晰。国有教育资产属公益性资产,而非经营性资产,简单套用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管理并处置国有教育资产,显然有悖于教育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具有的特殊性。为此,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不得将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已经转让并造成公有教育资产流失、减损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当前,继续重申上述规定,并制定更为明确的规范性政策,是制止一部分地方通过拍卖、出售和折股等手段处置国有教育资产,简单化地实施“产权转让”的重要手段。

在公办中小学实施“产权不变,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办学体制改革中,国有教育资产、承办者投入的资产和学校办学过程中积累的资产是学校资产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对学校资产进行分类建账,探索科学管理的有效途径,特别是需要对国有教育资产进行评估和登记,以避免对国有教育资产造成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损害。

除了办学体制改革学校本身的资产需要给予明确界定之外,在学校经营过程中对校产增值部分的定性,以及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承办者利用改革后获取的教育资金再投资创办的“纯”民办学校,其校产的定性和归属问题,都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定和划分。

当前,特别需要加强对实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收费和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以加强对学校收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学校收费用于学校发展。各地不得因实行办学体制改革而减少当地的财政性教育投入。对实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应当逐步停止财政拨款,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一定比例向学校收取国有教育资产的使用补偿费,停拨的教育经费和收取的补偿费列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当地办学困难学校的改造建设,以促进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摘要]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产权转让模式、“产权不变,按民办机制运行”模式和新建合作型学校模式。从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看,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如何履行政府职能,如何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的权益,如何促进学校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均衡发展,如何管理国有教育资产,如何防范腐败滋生等问题依然存在。对此,应明确办学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切实保障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的权益,规范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教育资产管理,以推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公共资产管理办法范文6

为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在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综合性区域投融资平台作用,促进我市产权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提升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对我市实施“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好市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多功能的市场平台,在我市国企改革、源头治腐和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熟悉和掌握各项具体规定以及操作方法。今后,凡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转让的,均要进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非国有资产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律进场公开交易

市产权交易中心是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唯一指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属及各区、县(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市产权交易中心必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现有的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以及网络竞价等交易方式基础上,不断创新交易方式,为企业国有产权在转让过程中实现保值增值创造有利条件。

三、公共资源项目统一公开进行市场化配置

按照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项目经营权、执纪执法部门罚没物品的处置权以及公路客运、公交线路、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等特许经营权等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市场化配置。市产权交易中心要尽快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及操作程序,保证处置行为的规范化、市场化、透明化。

成立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及相关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推进、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凡涉及各项公共资源管理权的监管部门,均要积极做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统一进场公开交易

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公开进行。市产权交易中心要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提供市场化服务场所,市属及各区、县(市)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机动车及财政部门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要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选择买方及承租人。市产权交易中心要尽快制订相应的交易规则及操作流程,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公开透明、依法合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统一进场公开交易

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省财政厅指定的承办我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唯一产权交易机构,我市监管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要统一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同时,市财政局应积极鼓励我市监管的金融机构将经营中形成的不良债权及抵押物通过该交易中心公开处置。市产权交易中心要在市财政局监管下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服务工作。

六、推动文化产权进场公开交易

针对近年来文化类企业产权转让逐步增加,包括动漫产业在内的文化类产权转让行为仍处于自发状态的现状,市文化和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各类文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的交易行为,积极推动包括文化类企业的产股权交易、新闻出版发行、各类版权服务等在内的各类文化产权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市产权交易中心要积极为各类文化产权转让提供灵活、便捷的投融资服务,促进我市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

七、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拓宽产权交易市场服务领域。市产权交易中心要不断提升产权市场价值发现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基础上,增加公共资源、技术产权、环境能源、文化产权、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涉诉国有资产等交易品种,将服务领域逐步拓展到全社会的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领域,逐步发展成为集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于一体,领先东北、联接全国的综合性产权要素市场,充分发挥承担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孵化更多中小企业到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基础性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努力为企业进场交易提供优质服务,实现价值最大化。

适时启动新型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给予市产权交易中心相应的资金、政策支持,满足其全面开展多种类型、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以及进行业务创新、金融创新等方面的需要,促进市产权交易中心实现全面快速发展。

八、强化产权交易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