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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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

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文1

关键词:高速公路;BOT融资方式;融资成本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高速公路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4年12月17日国务院在《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中提出,我国要用30年的时间建成8.5万公里的高速公路网。在2005年2月交通部颁发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目标》中进一步提出:到2010年底,高速公路里程将达到6.5万公里,到2020年底,高速公路里程将达到8.5万公里,总投资为1.2万亿元,可以看出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有庞大的资金作为支撑。我国现阶段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相对来说比较紧张,筹资将是“十一五”高速公路建设任务完成的关键。光靠财政或是交通规费等预算内外资金难以满足投资的需求,这就要求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融资活动。但是项目融资是一种有限追索或者是无追索性质的融资项目,公司需要承担着相当大的责任风险,用以保证项目债务资金偿还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赖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为使项目公司的价值达到最大化,企业必须控制融资成本,使融资成本达到最低。

一、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中发生相关的费用,包括一些显性的成本,也包括一些隐性成本。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企业融资的机会成本、企业的风险成本、企业融资所支付的成本。

高速公路建设可用的融资模式一般有:项目融资、债券融资、ABS融资(即资产证券化融资)、TOT方式融资(即转让经营权方式融资)、BOT方式融资、股票融资。但不同融资模式其融资成本也就有所不同。下面简要介绍一下BOT方式融资。

二、BOT融资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也就是“建设-经营-转让”的意思。它是指政府和项目发起人签订特许权授让协议,使私营项目公司参与到国家项目(一般是指基础设施或是公共项目的开发与运营),然后由项目发起人组织成立的项目公司来承担高速公路的设计、建设、营运、维护及融资任务。并且有一个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在这个规定的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并且收取费用,用所取得的收入来清偿项目所产生的债务、弥补经营开支并且会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结束之后,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机构与私营项目公司之间就形成一种“伙伴关系”,并且在互利互惠、商业化及社会化的基础之上分配与项目计划和实施有关的资源、风险和利益。相对于传统的信誉融资、担保融资或是实务资产抵押融资来说,BOT方式融资则具有更大的风险,供款方只能对项目公司的股本资本进行追索。并且该借款不会在借款方的资产负债表当中显示出来,也不会影响其财产拥有或是原公司的信誉。因此,BOT方式融资又被称为是资产负债表外融资或是有限追索融资。

自我国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目标明确以来,公用基础设施企业运用BOT投融资模式在国内引起广泛注意和越来越多的实践操作。从总体上看,运用BOT融资方式具有以下优点:

(一)缓解了建设资金不足与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BOT方式融资利用外来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了双赢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央和地方都充分认识到交通运输的状况将会成为加快发展的瓶颈,建立健全的交通运输网络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随着交通运输等基础建设的不断增多,资金成为建设的最关键问题。目前,我国的交通建设资金来源比较的单一且非常紧张,而且交通基础设施的资金需求也比较大,在短期内经济效益比较低下,但是交通建设对于经济的持续发展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引进外来资金进行高速公路的建设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BOT融资方式的出现对于解决此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有助于我国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低下问题的解决。我国交通建设资金大体上是以国家投资为主,市场融资为辅这样一个状况,使得我国交通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比较低,并且工程的质量也很难得到有力的保障。BOT融资方式的引入就避开了这一问题,在BOT融资方式之下,交通建设的资金由公司自己筹集,工程项目的建设也由公司自行管理,完工之后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由项目公司经营,政府只是作为一个监督者和控制者这样一个角色,因此效率方面的问题也被解决。

(三)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在BOT融资方式之下,我方只是起监督和控制的作用,关于项目的筹资、建设管理以及较长一段时间的经营管理都是由外资方面进行负责,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的交由我方管理控制。在这个过程之中,外资方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将会被我方所汲取,这对于发展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四)对我国拓展引进外资渠道和调整所利用外资的结构具有有利的影响。基础建设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因此更多地吸引外资是必要的。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有外商直接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两种。BOT融资方式与这两种方式既有一定的联系,同时它又有其特殊性。虽然BOT融资方式在一定意义上与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类似,但是在与政府的关系或是资金的来源等方面都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别。BOT融资方式突破了利用外资的形式,为高速公路建设引进外资新增了一条途径。另外,BOT融资方式全部由外商解决,无需政府担保,也没有增加国家的外债,这既缓解了政府偿债的压力,同时又调整了利用外资的结构。

BOT融资方式虽然有以上优点,但是它也存在一些不足,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融资成本过高。

BOT融资方式因为涉及面比较广,结构比较复杂,需要作大量有关风险的分担、税收结构及资产抵押等技术工作,并且贷款人可能要求附加保险而加大其支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贷款人较之传统融资方式承受了较大的风险,因而贷款利率较高,这都使得BOT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较传统融资成本高。据统计,BOT融资方式利息成本一般要比同等条件公司的贷款利息高0.3%~1.5%,这与贷款银行在融资结构中承担的风险和对项目借款人的追索程度密切相关。

1994~1996年期间上海运用BOT融资方式引进外资的南浦大桥、杨浦大桥以及大浦隧道、沪嘉高速公路、徐浦大桥、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等项目中,我方均许诺给对方年固定回报率为12.5%~15%。如果人民币利率下降,中国企业的年平均报酬率、净利率等就会下降,所以实行这样固定的回报率就显得很不合理。如果我们对于BOT融资方式不够熟悉,对于人民币的利率变化估计不足,使得在使用BOT融资方式时银行利率处在较高的位置上,在此时向投资方许诺给予高额的固定回报,由此造成的风险很难规避,并出现融资成本过高的局面。

我们如果继续采用BOT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应该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通过缜密的财务计算,使谈判签约的各项条款能够更好地兼顾政府和投资方双方的利益,把过高的融资成本降下来。首先,由于人民币的利率比较低,如果采用BOT方式融资,建议尽量采用与人民币利率挂钩的浮动利率,而不是采用固定回报率方式。但是,为了保证外商合理的收益和调动其积极性,我们可以给予一个保证基数,比如4%~5%。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对现有大量的各地未到期的BOT合同项目进行梳理,就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外方进行商讨。其次,有些项目通过测试,可以采用一次性还款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即从合同签约到现在,以固定的回报率进行计算和清理,所需要的美元可以向外国银团或是通过离岸的金融市场筹借到。当美元利率处于历史低谷时,我们可以在此时通过借款进行一次性还款,实现借低还高,一次性了断,对于我国企业或是政府都比较有利。第三,我们可以争取通过谈判,让外资的固定回报转作股权,如果我们用担保的方法给外商固定的回报,这显然对我方非常不利。如果能够让外方的投资转为股权的投资,我方将会减轻压力。当回报完全取决于经营的好坏,并且采用不保底、不封顶的时候,可以完全调动外资在经营以及管理技术上的积极性。第四,我们应该建立应对BOT融资方式的风险机制。一是要有远见的规避未来的风险,如政治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二是要在合同中尽量增加防范风险的相关条款;三是要建立与外方谈判的专业队伍,努力提高我方的谈判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文2

关键词:中国;股权众筹;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一直以来,资金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当前中国的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于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而银行所能够提供的信用贷款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股权众筹作为一种直接融资的工具,其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方式、降低了企业融资的门槛,因此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一难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的股权众筹仍处于起步阶段,其真正实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而且,股权投资作为一项风险投资方式,能否有效地控制其风险是其能否实现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这就需要我们对其风险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1股权众筹的相关概念

1.1股权众筹的概念

众筹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提出来的,他首先使用了“Crowd funding”这一词语,到我们国内这个词语就被翻译为群众筹资,即众筹。而众筹又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关于商品众筹与股权众筹的区别,如表1所示,本文的主要研究股权众筹方面。百度百科指出:“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1.2中国股权众筹的发展

国内出现的第一个具备股权众筹理念的平台“天使汇”成立于2011年11月。然而由于国内没有股权众筹的法律支持,再加上中国股权分红少、公司经营不稳定等众多因素的限制,这使得我们国家股权众筹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杭州首家众筹咖啡店“聚咖啡”于2015年4月份停业。“聚咖啡”在2014年挂牌营业,开始由110为股东出资,一共筹到大约60万元的资金用于咖啡馆的运营,然而没过多久就因为各股东之间意见多决策效率低下,股东对其前景不看好等原因而被迫选择停业。与此类似的还有美微创投被证监会紧急叫停。美微在淘宝上公开发售会员卡,这张会员卡除了具有“订阅杂志”的权益,购买者还可以拥有其100份股份。4天美微传媒就筹集到了80万元的资金。然而美微传媒的众筹试水遭到了网友的质疑,认为其有非法集资的嫌疑,最终也被证监会叫停。上面两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股权众筹的确具有相当高的效率和力量。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相关法律和监管体系的缺失是阻碍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的最大障碍。

2股权众筹的风险

2.1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虽然我们国家颁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些法律还不够形成完整体系。这使得其所遭受的法律风险要比其他行业要多得多。

首先,股权众筹面临着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它债权凭证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它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这一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和正规途径融资难、融资贵。企业为了获得足够资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一般以较高的资金回报率来吸收大众资金。企业一旦出现经营不善发生资金链断裂,这往往会波及众多出资人,进而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概括出非法集Y的三个特征:向公众推广;约定资金使用的年限;约定回报方式和回报率。而股权众筹是私募资金互联网化,这就必不可免使得股权众筹触及到非法集资中第一条――向公众推广。其次,利用股权众筹平台进行筹资的企业大多是新兴企业,他们很难在前期获得收入。但他们为了筹集资金往往会以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分红或者以溢价回购的方式,这实际上有触及到非法集资中以约定回报方式给予回报这一底线。因此,股权众筹最容易在非法集资这一方面出现风险。

其次,股权众筹还面临着集资诈骗的风险。集资诈骗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出资方和筹资方信息的不对称。在成熟的集资方式中,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股票、信托所募集的资金都必须要有特定的用途,银行、信托和券商都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进和追踪。而股权众筹由于信息披露体制尚未完全形成,许多平台没有设置和提供相应的资金使用信息。资金使用方向信息披露不明确,这往往会使得一些项目发起人产生挪用资金的“念头”。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导致最初目标无法达到时,在无法给出资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发起人往往会携资潜逃。这无疑会给出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而且损失面也较为广。其带来的不良影响也是可想而知的。

2.2股权众筹的市场风险

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文3

关键词:回购基价;投资回报率;回购期限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B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建设模式,近年来在中国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逐步得到发展和应用。BT模式是由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方,然后由投资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承担项目的建设风险,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发起方按照签署的回购协议接管项目,并向投资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BT模式一般应用于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共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与实施模式。

1、合同中的回购基价与回购总价构成

项目回购基价在BT项目回购合同中占据重要地位,该费用是回购期的相关费用计算的基础,回购期的相关费用都是根据此费用来进一步核算的,包括回购期自有资金的回报和银行贷款利息,项目回购基价与回购期自有资金投资回报额及贷款利息构成项目回购总价。具体组成如下图所示:

图 1项目回购总价构成图

1.1回购基价。回购期开始时通过双方回购协议中约定的回购价款构成内容与计算方式核定而形成的政府方应该支付给投资方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用与建设期融资费用。

1.2回购期自有资金的回报及贷款利息。项目完成后,投资方的资金被继续占用而发生的资金成本,随回购价款的逐期支付而减少。

1.3建设工程费用:是指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土建费用)、配套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及安装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设计费(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劳动安全卫生费、监理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环境影响评审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等。

1.5建设期自有资金的回报及贷款利息:常包括企业向外部融资产生的筹资费用(即财务费用)、建设方自有资金的资金成本以及建设期贷款利息。其中筹资费用包括贷款合同印花税、贷款利息、抵押物评估、登记费(抵押贷款)、担保费(担保贷款)等。建设方自有资金的资金成本即资金投资回报。

1.6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的调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BT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与项目招标时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定变化,。一方面可能是由于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图纸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所引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增项引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再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率的变化,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都可能引起回购总价的变化。

2、回购价款的影响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

本文仅以浮动总价合同为例,针对影响回购总价的各关键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同时为了保证BT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和完成,提出项目中可能导致纠纷的关键控制点,进一步明确了融资费用的变化机理,为政府和投资方实现互利共赢提供决策依据。

2.1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国家计量计价标准经预算后不会有大的改变。但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会产生相当一部分工程变更,继而影响回购基价,回购总价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因此,工程变更是双方必须严控的关键点。

2.2工程建设其他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政府方和投资方可选择包干形式计取和分项计取两种方式。在选择包干记取时,包干费用以外的费用由投资方承担,这样可以减少纠纷。在选择分项记取时,政府方和投资方需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其他费增加部分需由谁来承担,是单独记取,还是计入回购基价中。

2.3合同价格调整

回购合同中可能存在材料涨价和利率波动等因素,从而影响回购总价,为了避免产生纠纷,维护双方共同的利益,在合同中必须详细明确的规定利率不变和利率调增的具体范围。

2.4自有资金回报及建设期贷款利息

针对自有资金的回报及建设期贷款利息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2.4.1资金的投入方式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资金的投入方式直接影响到资金的成本,优秀的决策者在项目开始之前,会对项目进行整体的分析,会对项目中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把握,项目中的关键环节是我们安排资金投入计划应该考虑的关键点。

例如某BT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亿元,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投资方自有资金比例为35%,计划工期为24个月,回购期按合同约定3年,考虑政府方选择BT模式实施项目较从银行贷款的优势,往往要求投资方自有资金的成本低于银行利率,银行利率按6.40%测算,自有资金投资回报率按下浮1.00%测算,计息周期按半年测算。

经计算:自有资金为0.8亿元,贷款资金为1.2亿元,资金分四次投入。

方案一:考虑项目开始时投入资金比较大、贷款银行实力雄厚、自有资金的筹集周期较长、项目时间紧等因素;同时考虑本项目为政府项目,有良好的贷款信誉基础,因此先选择银行贷款投入。银行贷款1.2亿元等额投入。

方案二:考虑到自有资金的投资回报率较低,银行贷款利率价高,同时为了项目政府证明投资方是有资金有能力完成项目,选择自有资金的先期投入能够增强政府对企业投资方的信誉,使企业在以后的谈判中能够占据主导地位。

方案三:不区分自有资金和贷款资金,以一个平均利率作为基准5.9%((6.4%+5.4%)/2),分四次等额投入。

表1 周期——费用表

依据建设期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对上表融资费用进行计算,如表所示。上表说明资金投入方式的不同对融资费用的影响不同,这就要求投资者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投入,可有效地控制回购基价。

2.4.2合同中回购期限对投资回报率(利息及财务费用)的影响。假定建设期2年,投资方即出资同时建设,下表为回购期分别为2、3、4、5年时,年投资回报率的变化表。

假定项目完成的时间为2012年7月6日,同时合同中签订的回购开始日期为2012年7月6日,此时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为:1至3年(含三年)贷款为6.15,3至5年(含五年)贷款为6.40,按照如下投资回报率按经验公式测算:

表2 回购期-年投资回报率表

由上表可见回报率会随着回购年限的增加而降低。因此告诉我们投资者应该在不同的建设期时限条件下合理的选择回购期时限,选择的原则是年投资回报率是否达到了投资者的期望值。同时也是政府方和投资方博弈的一个关键环节。(n=“建设期”,m=“回购期”,r=“同期贷款利率”)

2.4.3回购期计息单期时限对回购总价的影响

假定回购基价1.3亿元,投资回报率与银行基准利率按6.9%+1.5%=8.4%,回购期限4年,以等额本金方式支付。(一期)按等额本金支付计算。

经计算我们可以发现,单期时限越小,回购总价越低,这是因为单期的减少缩短了价款的计息时限,从而降低了我方利润,对政府方有利。

3、结语

本文介绍了BT项目的工作流程,BT项目回购价款(包括回购基价和回购总价)的组成以及回购基价影响因素作用机理,并定量的分析了回购价款的影响因素并提出应对措施,阐述了相关经济学原理,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1]万先进.基础设施BT模式问题浅析[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 2005 年8 月.

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文4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企业融资,古老而又崭新的名词。说它古老,是因为早在100多年前马歇尔的力学均衡融入经济后,企业融资理论就为经济学家们所关注;说它崭新,是由于随着金融工程学的蓬勃发展,可供企业使用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企业融资渠道和方式日新月异。而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的“瓶颈”,因此,我们要根据中小企业融资影响因素,探求多种有效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一、风险租赁融资

1.风险租赁的释义。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的一种经济行为。租赁行为实质上有借贷属性,只不过它涉及的是物而非钱。对于刚创立的企业来说,租赁融资是很好的选择,企业不必支付大额资金只要花小笔钱就可以获得某项需要的资产,而且租赁融资产生的费用还能在税前扣除,起到节税作用。因此,利用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已在实际中得到应用。那么什么是风险租赁呢?目前主要有两种定义。

(1)风险租赁是指在成熟租赁市场上的一笔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外加投资的方式将设备租赁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而言之,风险租赁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和设备残值作为部分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这也正是风险租赁的实质所在。

(2)风险租赁是以新兴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为对象的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行为,是一种以风险企业为对象的融资租赁形式。

笔者认同的是第一种观点,因为第二种观点的定义标准是投资对象,没有涉及出租人的回报形式,未揭示风险租赁的本质特征。在这一定义下,风险租赁可以仅仅是收取较高的租金或是承租人的认股权证的一种租赁方式,其实质是租赁的对象为风险资本支持的创业公司或者风险企业。然而租金的高低是不足以改变租赁的债权性质的,即使承租人是风险企业,也不能构成风险租赁交易。综上所述,风险租赁的本质是传统租赁与风险投资的结合体。与风险投资依靠获取股权以求回报相比,风险租赁的大部分收入来自租金,收益稳定且风险较小,但是和传统的租赁相比,通过风险租赁还可以获得租金以外的部分认股权证,灵活性大的多。

2.风险租赁的运作方式。从风险租赁的释义能够看出,风险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就在于“支付租金” 上的不同,除了租金还有股权认购权,同时,在租赁期满,如果承租人没有行使选择权,则出租人还可以取得残值收入。风险租赁融资的关键就是出租人对租金、股东权益和残值的比例安排。

要进行合理运作就必须先了解三种回报方式的性质及特点:根据国外从事风险租赁的经验,租金回报率要比财政债券利率和银行优惠利率高,风险租赁的租金也比一般租赁的租金高些,因为风险企业没有租赁交易记录,信用风险相对较高。认购权是承租人给出租人的股份优先购买权,其购买价一般是按出租人提供的风险租赁服务的金额与双方商定的认购权额度(比例)乘积来计算,当然所谓的购买价其实是商定的价格而不是市场价格,认购权具有较大的权益风险,因而收益是不确定的。接着就是租期结束设备的处置问题,承租人可以选择留购、续租或退租。承租人可以按名义价格或市场价格(一般≤购置成本的25%)购买,名义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但以名义价格留购时的租金相对要高。

了解各种回报方式的特点后,出租人需要精心安排这三者之间的比例关系。由于租金和残值的收入稳定,分配的比例一般在50%左右,从认购权的特点分析可知,其比例越高,出租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但风险和报酬是成正相关的,风险高报酬也高,所以在保证了一半收入后,权益收益的比例也占到50%左右,以获得更多收益。

3.风险租赁优势及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意义。风险租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较优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利用风险租赁融资,既可以克服风险投资的一些不足,还能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传统优势。

目前,风险投资由于高风险的特性还没有被人们普遍接受,且市场机制不完善,缺乏资本市场的支持,其投资渠道也比较单一,相比之下,风险租赁的投资回报中只是部分表现为认购权,而且租赁期限较短,一般为3年~5年,从而投资风险大大降低。风险租赁融资出资人不寻求对投资对象资产及管理的高度控制,企业经营管理也较自由,束缚小。此外,向银行贷款,银行对贷款人的要求高,中小企业很难跨过“门槛”获得资金,而风险租赁侧重于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考察,对承租人要求不高,中小企业可以和租赁公司订立各种合约,以满足其对现金流的要求,租金支付时间可提前、推迟或变换不同的间隔期,金额可增减,使之与中小企业经营的季节性和现金流量的变动相匹配,灵活性好。

风险租赁是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一条捷径,它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不畅的情况,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动产融资

尽管近年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步拓宽,但与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中旺盛的资金需求相比,还是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现在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主要以不动产作为担保融资,比如向银行抵押贷款,银行为防范风险导致绝大部分贷款都需要以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为抵押或担保,因为这些实物借款人无法转移,作为抵押或担保最有保障,风险小。

然而,以不动产融资的方式是极有限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动产融资也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所谓动产融资一般也就是指借款人以各种动产为担保物从出资者那里获得各种资金支持的行为。结合国外融资业的发展情况和我国实际,中小企业的动产融资主要有金融租赁、存货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及仓单抵押融资等。金融租赁就是用设备抵押来融资,包括前面已提及的风险租赁,就不详述了。存货融资即以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作为获得贷款的担保物。实践中处于风险考虑,银行贷款额一般不超过存货价值的50%。仓单抵押融资就是以代表足值实物的提库仓单进行交易、互换或用作抵押品进行融资,核心做法是交易双方和银行签订协议,待企业存足保证金后,银行开出承兑汇票,企业采购时将货物存在银行指定仓库,由银行其监控汇票与等值货物的担保比例。应收账款融资是动产融资中较有效的融资方式,应用也会广泛些,下面来着重谈谈。

应收账款融资,是指资金的需要人将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专门的融资机构(国外称保理商Factor,我国通常为银行或银行的附属机构),由其为企业提供融通资金、债款回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销售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金融服务,从而使以赊销为方式的企业得到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的周转。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是一种短期筹资方式,一般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长期的不良影响。

应收账款融资有多种形式,现在流行的主要有应收账款抵借、应收账款售让和应收账款证券化。应收账款抵借是指借款企业与银行或信贷公司订立合同,以应收账款债权作担保品,在限期内可以获得一定限额的资金,其中信贷限额以应收账款的百分之几来计算。融资机构在向借款企业融通资金后,若有某一购货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融资机构具有向借款企业要求偿还融通资金的追索权;应收账款让售融资,即供货企业将应收账款债权出让给融资机构的一种筹资方式。申请贷款成功,企业可在商品发出后将应收账款出售给融资机构并通知买方直接付款给融资机构。通过这种操作,企业将收账风险转移给融资机构,融资机构要承担所有收款风险并吸收信用损失,如果客户无力清偿,出售公司不承担责任,因而丧失对融资企业的追索权;应收账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部分,指将企业那些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应收账款,转化为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方式,它是目前国际资本市场上迅猛发展的一个金融新品种。

应收账款融资现阶段非常适合我国那些具有发展前景但由于规模和盈利水平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标准的中小企业,在有效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资金压力、解决流动资金短缺方面具有很大优越性。应收账款融资是以商业供货合同为基础,关注的是融资企业特定资产的现金流表现及其客户的付款能力,克服了中小企业财务状况不理想,资信级别达不到银行要求的弊端,并且应收账款抵押易变现,对融资机构来说是较为安全的融资方式,使中小企业可以迅速筹集到短期资金,以弥补资金的临时性短缺;应收账款融资通过转让债权融资,在转移债权的同时也转移了坏账风险,减轻企业管理负担;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现金比率和流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财务指标,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可促进我国银企关系,因为采用应收账款融资在方便企业的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增加经营收入,实现新的利润增长。

总之,以应收账款融资为典例的动产融资灵活性大,筹资速度较快,是中小企业短期融资的良好途径。

三、典当融资

典当融资与动产融资一样具有灵活便捷特性的新型辅融资方式,正在充分酝酿和蓬勃发展中。顾名思义,就可以知道这种融资方式就是当户将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权利等当物的使用权转移给典当机构,以换取资金达到融资目的。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必定是由于它有无法比拟的优势,那么典当融资到底有什么优势呢?

首先,它具有信贷门槛低,手续简单方便的特点。前面已多次提及银行的信贷程序是繁琐的且对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贷款要求较高,很难迅速得到资金。相比之下,典当有明显优势,典当行有当物作保障,对企业的资信能力并无要求,只要证件全,手续完整,当物权属清楚,来源合法,一般就能即当即兑现,拿到借款。因此,更能满足中小企业小金额、高频率的短期资金周转需要。

其次,抵(质)押范围广泛、期限灵活。典当不限制企业的当物,不像银行一般不接受价值较小的抵押品,不开展动产质押业务。中小企业可以将闲置设备、多余原料或积压产品用来典当,在资源充分利用的同时取得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典当的期限很灵活,一般为1月~3月,不超过六个月,短的甚至可以是数天,比银行贷款要节约很多利息支出,降低融资成本,能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的急需。

还有就是典当的款项用途不受限制,不会影响企业经营,且典当融资不需要再提供担保物。

普及风险租赁融资,大力发展动产融资和典当融资等融资新渠道,必将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缺乏、融资又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蓬勃发展,推动我国经济持续腾飞。

参考文献:

[1]鲍小红刘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企业技术开发》[J].2006年25卷第1期

[2]刘淑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研究”,《会计之友》[J].2006年第5期

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文5

一、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方式单一,以股权融资为主

上市公司对股权融资有着极强的偏好。我国上市公司在选择再融资方式时所考虑主要是融资的难易程度、门槛高低以及融资额大小等因素,就目前而言,股权融资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我国股权结构比较特殊,不流通的法人股占6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融资对改善股权结构确实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单一的股权融资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资本结构方面的差异,不符合财务管理关于最优资金结构的融资原则,对公司继续进行股权融资使得企业的资本结构更趋于不合理。

(二)融资金额超过实际需求

从理论上说,投资需求与融资手段是一种辨证的关系,只有投资的必要性和融资的可能性相结合,才能产生较好的投资效果。然而,大多数上市公司通常按照政策所规定的上限进行再融资,而不是根据投资需求来测定融资额。上市公司把能筹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作为选择再融资方式及制订发行方案的重要目标,其融资金额往往超过实际资金需求,从而造成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及其他一些问题。

(三)融资投向具有盲目性和不确定性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普遍不注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致使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投资项目的收益低下,拼凑项目圈钱的迹象十分明显。不少上市公司对投资项目缺乏充分研究,募集资金到位后不能按计划投入,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资金闲置,有些不得不变更募资投向。由于不能按计划完成募资投入,为寻求中短期回报,上市公司纷纷展开委托理财业务。如此往复,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不但没有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反而造成了资金使用偏离融资目的和低效使用等问题。

(四)股利分配政策制订随意

上市公司并没有制定一个既保证企业正常发展又能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的股利政策,管理层推出股利分配方案的随意性较强。股利政策制定没能结合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广大公众投资者也没能通过股利分配获得较高股息回报。

(五)融资效率低下

近年来,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后效益下降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最严重的问题。上市公司融资效率低下,业绩滑波,使得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逐步减弱。这一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对上市公司本身及证券市场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二、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股权融资的实际资金成本较低

融资方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融资成本的制约。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即为股利回报,对企业而言,现金股利为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资金成本。而我国证券市场在股利分配上长期存在重股票股利,轻现金股利的情况。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由大股东选出的董事会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成为管理层可以随意调控的砝码,因此外部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成为公司管理层可以控制的成本,相对于债券融资的利息回报的硬约束,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更愿意选择股利分配的软约束。这正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企业债券市场尚不成熟

目前,许多发行债券的企业未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债券的流通性不高。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就安全性、流通性、收益性三方面综合而言,投资者并不看好企业债券,使得这种在西方国家最重要的一种融资方式在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尚处于襁褓之中。因此,上市公司只能更多地选择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

(三)特殊的股权结构

从总体上看,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即使个别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东只是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由于公众投资者非常分散,致使在人数上占绝大多数的公众投资者也难以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公众投资者无法真正参与决策。在此情况下,管理层的决策并不代表大多数流通股东的权益,很大程度上只代表少数大股东的利益。由于再融资的溢价发行,通过融资老股东权益增长很快,对新股东而言是权益的摊薄。由于大股东通过股权融资可以获得额外的权益增长,因此拥有决策权的大股东进行股权融资的意愿极强。再者,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在再融资后很快推出大比例现金分红方案,按照其所占股权比例取走的分红的大部分。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措施

为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引导资金的流向,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我们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公司管理层应当树立正确的融资成本观念

现代企业融资理论认为,企业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应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按成本最小化原则选择融资方式。在我国由于市场的低效率,股权融资显性成本又是十分低廉,因此股权融资成为各上市公司的首选融资方式。然而,股权融资的这种过于低廉的显性成本只是一种表面现象,股权融资的内在成本或真实成本,即通常意义上的投资机会成本则确实高于债务融资成本的,随着我国的证券市场、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这种状况终究会改变,股权成本最终要向其真实成本回归。而短期过快的股本扩张会对公司资金、资源的使用效率、股权成本以及对经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作用造成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业绩产生不良变动。

(二)严格配股、增发新股的审批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可考虑将目前的单指标考核拓展为多指标考核,如在原有净资产收益率的基准要求上,加入适度的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的比重等参考指标,以制止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以满足配股要求的不正之风;其次,可考虑将目前配股审批的单点控制改为全过程监管,即严格跟踪审查公司配股之后的相关行为,如配股资金使用是否严格按照原计划进行,项目收益情况是否与预期一致等,且将这些情况作为其下一次配股审查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优化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

应通过扩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减少对企业债券市场运行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以及完善法规体系等多方面来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以此推动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优化上市公司融资结构。

1.上市公司应当提高间接融资的比重。上市公司一般资产负债率较低,而自身规模一般较大,因此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难度不高,在目前贷款利率下调的情况下其融资成本也相应降低,加之考虑其他直接融资的附带成本,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方式的优势已经显露出来,值得上市公司注意。

2.上市公司利用好传统的配股方式。虽然从国际上看配股方式融资只占总融资额很小比重,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在我国较为普遍,配股筹资额占股市融资总额比例接近40%,其融资报批、审核、定价等已经趋于成熟,易于被广大投资者认同和接受,因此上市公司仍然应当充分利用。

3.充分利用增发这一新兴融资方式。我国上市公司增发进行再融资的规模还相当小,这一融资方式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关键在于如何将增发与市场认同度结合。可以考虑采取以低折扣市价、不除权向所有投资者发行,同等条件下老股东有优先权等国际上通行做法。

4.积极运用可转债这种结合了股权和债权、期权优点的新型融资工具,既能够募集到企业急需的资金又能够在债权和股权之间获得回旋余地。可转换债券已经成为西方国家一种广为流行的融资和投资工具。可转换债券期限一般较长,发行对象为已上市公司,与欧美可转债市场相比,我国的可转换债券发行才刚刚起步,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四)适时减持国有股

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文6

论文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基础设施对城市可持续发展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甚至成为制约现代城市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在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投融资渠道不足。本文对传统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BOT、TOT、PFI以及新兴的ABS、PPP等形式进行比较研究,以对拓宽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进行探讨。

我国正处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产业化与市场化的进程之中,由于企业的市场参与所带来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融资手段的不断完善,为融资手段的多样化创造了条件。城市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是以人为主体,以自然环境为依托,以经济活动为基本内容,按自身规律不断运转,社会联系极为紧密的有机整体;是人类集中,高效率利用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空间资源和智力资源,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载体;是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为一体的社会实体。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基础设施对城市可持续发展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甚至成为制约现代城市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在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投融资渠道不足。对传统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BOT、TOT、PFI以及新兴的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公私合伙制)等形式进行比较研究,对拓宽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资方式

BOT意为“建设—经营—转让”,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BOT最本质的特点是使私营企业资金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其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投资人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最终归属于政府,因此,BOT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

简而言之,BOT一词是对一个项目投融资建设、经营回报、无偿转让的经济活动全过程典型特征的简要概括。BOT方式不仅是一个融资的协议,而且还是一个长期专业化的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公私双方建立起伙伴关系,并向公众提供经济、高效的服务。

20世纪70年代后,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政府的财政预算越来越紧张,而面对的基础设施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由政府充当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越来越困难。BOT方式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满足了普遍性的内在需求。各国都开始运用这种新的模式进行城市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英法海峡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我国第一个正式批准的BOT试点项目——广西来宾电厂等。

BOT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操作过程复杂,中间环节较多,涉及到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诸多问题,需要通过规范的运作程序和比较完善的特许协议来规避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在BOT项目中,最重要的是资金的融资方式、风险的分担、资金的结构、回报率的确认以及政府与项目公司各自的地位等问题,这关系到项目的成功与否和双方合作关系的长久维持。此外,BOT项目需严格控制工程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BOT模式适用于那些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长、建成后具有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经营性政府工程,如污水处理厂、发电站、高速公路、铁路等公共设施具备这一特点。通过BOT模式,政府得以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利用民间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减少项目建设的初始投入,将有限资金投入到更多的领域。目前,BOT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应用较为广泛,已成为经营性城建项目中一种较为成熟和有效的融资模式。

二、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融资方式

ABS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具体而言,它是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在于通过其特有的信用等级提高方式,使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国际高档债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优势,大幅度降低项目融资成本。

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ABS证券可以不受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条件的限制,绕开一些客观存在的壁垒,筹集大量资金,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其优势具体表现在:(1)政府通过授权机构投资某些基础设施项目,通过特设信托机构发行ABS证券融资,用这些设施的未来收益偿还债务,可以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刺激经济增长。这样,政府不需用自身的信用为债券的偿还进行担保,不受征税能力、财政预算(如发行债券)法规约束,不会增加财政负担,缓解了财政资金压力。(2)采用ABS方式融资,虽然在债券的发行期内项目的资产所有权归SPV所有,但项目的资产运营和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因此,在运用ABS方式融资时,不必担心项目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被外商所控制和利用。这是BOT融资所不具备的。(3)发债者与投资者纯粹是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项目的所有权益。因而,避免了项目被投资者控制,保证了基础设施运营产生的利润不会大幅度外流。作为业主的政府无需为项目的投资回报做出承诺和安排。(4)减轻了银行信贷负担,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分散投资风险,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广的投资渠道。

三、TOT(Transfer-Operation-Transfer)融资方式

TOT意为“转让——经营——转让”,此模式是指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

来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内,投资者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通过该资产取得现金流量收回全部投资和合理的回报后,再将该资产的产权和经营权无偿转交给原产权所有人。

TOT模式与BOT模式不同在于:TOT模式是投资者购买已经建成项目,政府获得此资金建设新项目,而BOT是投资者通过建成项目,从而得到政府的特许经营权的一种融资模式。

四、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融资方式

PFI意为私人主动融资,是指私营企业或私有机构利用自己在资金、人员、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主动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在此模式下,私营企业与私有机构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开发、融资和建设,项目公司把项目出售给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PFI模式与BOT模式的区别在于:PFI实行全面制,人包括咨询公司、设计院、监理公司和建筑管理公司,由这些人实施并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等,同时PFI模式并不完全遵循BOT的3个过程:建设——经营——转让。根据资金回收方式不同,PFI模式可以分为三类:

(1)独立运作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发,遵循“建设——经营——转让”3个过程,在遵循有关法律基础上,PFI公司独立经营、自行收费、自负盈亏,项目期满后转交政府。

(2)建设转让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成以后,政府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数量等情况,向PFI公司购买项目经营权,不遵循“建设——经营——转让”3个过程,但在一定期限内,PFI公司负有对项目进行维修管理的责任。

(3)综合运营型。对于特殊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由政府进行部分投资,数量因项目性质和规模不同而不同,资金回收方式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这类项目有时也称为“官民协同项目”。

五、PPP(Private-Public-Project)融资方式

PP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以某个项目为基础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模式。通过这种合作模式,合作各方可以得到比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PPP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其最原始的形式是在1985-1990年备受关注的BOT模式。较早的、比较正式的PPP模式出现在1992年英国保守党政府提出的“私人融资计划”(PrivateFinanceInitiative,PFI)中。当时,PFI模式大多用于运输部门的建设(在英国曾高达85%)。但是现在,作为PFI的后继者,PPP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

确切地说,PPP不是一种固定的模式,而是一系列可能的选择,如服务或者管理合同、计划—建设、计划—建设—运营,等等。这些不同的形式具有一些共同之处:(1)希望转移更多的风险到私人部门;(2)提高工程项目的成本利用效率;(3)提高对社区使用者的收费效率和水平。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综合服务的物质载体,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现代化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融资模式只是从形式上对资金需求给予基本保证,但要从根本上克服资金短缺的瓶颈,除了要拓宽融资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多方面筹集资金之外,还要积极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内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才能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的顺利推行提供制度保障,应放松准入限制,促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以政府为主体、民间和外资积极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竞争机制。

参考文献:

[1]邓淑莲.中国基础设施的公共政策[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