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投资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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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投资办法范文1

关键词:国有资本收益确认国有资本收益监管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而准确确认国有资本收益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第一步。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2)国有股股利、股息;(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4)企业清算收入;(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其中,应交利润是目前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

一、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

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包括对国有资本投资企业的会计收益进行确认和对国有资本应当分得收益进行确认两部分。两部分收益确认的程序、方法有很大不同,而且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是国有资本应分得收益确认的基础。

1.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国有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实际上是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确认会计利润的真实性,防止利润虚增或虚减。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年末需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财务决算报告,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中央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新准则,相同的经济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处理,将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影响国有资本收益。

2.国有资本应分得收益的确认。国有资本应当分得收益的确认是指根据有关财务法规确认国有资本应分得的利润,防止同股不同利。在确认国有资本应分得收益时应贯彻以下原则:(1)等量资本获取等量收益。防止企业在内部人控制下,采取各种手段侵蚀国有资本股权收益,如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国有股低价转让、剥夺国有股配股权等。(2)统筹兼顾,适度集中。要统筹兼顾企业自身发展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比例。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收取比例的确定,应以“适度、从低”为原则。(3)循序渐进,分类处理。我国不同行业企业由于受不同条件因素的影响,税后利润水平差异很大,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一确定一个上交比例。因为企业的现金流和资本结构不同,对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需要一个不同的比例。二、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本收益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不正确。二是国有资本管理过程存在层层授权、链过长,导致信息层层失真。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监督管理机制,是防止国有资本收益的流失和转移的必要措施。监督主体包括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国家。

1.企业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监督主要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系统。(1)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治理主要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出资者(股东)能够运用自己享有的监控权来建立对其人(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这种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促进股权多元化,引入更加积极的股东,提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性。②增强董事会的功能,建立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机制。③强化监事会权威。现实中,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权威和受重视程度往往不够。④以股权激励方式建立市场化、动态化、长期的激励机制。(2)内部审计。在企业决策、执行与监督组成的企业管理体系中,内部审计处于监督位置上,代表经营者对本企业和基层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评价。在我国的审计体系中,内部审计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3)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并且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减少财务信息失真,保证国有资本收益确认准确。

2.社会中介机构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资本收益实施的监督。在现实中,会计师事务所在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资产评估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注册会计师受托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会计收益的准确确认。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3.国家监督。国有资本收益国家监督是指由国家审计部门、财税部门及外派监事会等对国有资本实施的监督。(1)审计监督。在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处于最高层次和主导地位,它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国有资本进行宏观和微观的监督。从宏观角度看,政府审计部门要在审查监督国有资本配置与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方面、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方面、在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要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从微观角度看,政府审计部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状况也要进行监督。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共同形成防止国有资本收益流失的防线。(2)外派监事会。2000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监事会以财产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宋文阁:国有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资产管理,2005.05

[2]陶友之:破解国企利润上缴的十个难题.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国有资本投资办法范文2

一、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概念

1.国有资本和国有资产

要想清晰表述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概念,首先应弄清国有资本和国有资产的区别。从概念上层面看,“国有资产”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属于国有所有的权益。而“国有资本”是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特别是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后,国有资产以出资人股的方式投入企业,体现为一定份额的国有股权,这种形态的权益被称为“国有资本”。国有资本管理从事的是资本运营,侧重于管股权;国有资产管理则从事的是业务经营,侧重于管企业。从管理方式看,国有资本的管理,更多依赖的是经济于段,通过资产重组、企业购并、债务重组、产权转让、参股控股等方法,调节生产要素,使其配置不断优化,从而保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其经济管理色彩较重。而国有资产的管理,则更多依赖的是行政手段,通过法规法令、暂行条例、试行办法,规范围有资产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政管理色彩较浓。由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捕述并不规范,因此我们对授权经营的讨论,一般指国有资本。

2.国有资本授权经营

授权经营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一个重要特征。股东出资,未必直接参与企业运营,而是授权给董事会,股东和董事会就是典型的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是国家通过若十级规范化的授权,实现对全民所有的国有资本的科学化管理。之前,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主要有两级制和三级制两种模式。两级制授权方式,指各级政府围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方式直接管理国有企业,两者间没有中间层。三级制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间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国有资本出资人对子公司行使股东享有的权利。

二、当前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存在的问题

以上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较大问题,国有资本经营效率低下的难题都难以解决。两级制模式下,出资人代表按一定方式直接管理国有企业,没有中间层,极易导致政府行政权十预企业经营权,政企不分。为防止政府的行政性外部十扰,在两级体制中也强调对企业放权,而且对企业经营自主化改革的深化也是两级模式发展的主线。尽管如此,两级制从本质上说仍然注重国家对企业的直接控制。

三级制模式下,亦即日前设计的国资监管机构(主要是围资委)――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的三层架构体系,尽管在形式上似乎天衣无缝,实质上却存在诸多问题。其一,国资监管机构的出资人身份不妥。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设置的日的就是让国有资本的出资主体人格化。日前,围资监管机构既是出资人,又是监管人,有必要将两种职能进行分离。其二,国有资产管理领域政企分开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从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来看,政府既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同时又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者,是社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双重主体,这使得政府很难给自己一个清晰的定位,而且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能有几个不同部门分别行使,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缺少独立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利,难以真正行使国有资产收益、处置和重大决策决定权等。

三.对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建议

要想解决现有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加强管理,使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顺利实现:

1.以管资产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进一步资本化,围资监管机构应当紧紧运用资本运营这个于段,实现监管方式的转变。一是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二是从实物形态管理向价值形态管理转变。国有资产管理应以出资权为基础,依靠资本运作,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三是从前置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国资委对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公司对权属企业分别实施监督管理,这种监管主要是事后监管,权责范围内事项不需要事前报请批准。

2.以近市场化为主完善分配制度

现代企业资本可以分为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并且在相当多企业中,人力资本的作用将会超过实物资本以及货币资本的价值。所以,利润分配需要考虑到出资者份额以及人力资本的份额。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中,可通过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相结合等方式,使得企业的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一般可以由出资者与经营者签订授权范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协议责任书,对经营者实行任期考核制度,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档次,建立年薪制,将基本年薪与授权国有资本规模挂钩,效益年薪与国有资本效益情况挂钩。

国有资本投资办法范文3

关键词:国有资本收益;确认;国有资本收益监管

中图分类号:F0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0-0155-01

1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构成

从整体来看,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形式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税后利润类收益,即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属国有资本分得的部分,包括股息、红利、承包上缴利润等;二是产权(股权)转让类收益。具体来讲,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以下内容:

(1)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是指企业税后净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一定比例上缴的税后利润,上缴后的余额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z)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根据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3)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是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

(4)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是指国有企业的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收入。

(5)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的收入,是指国家出资转让收入、国家股股权(配股权)转让收入。

(6)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7)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和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2 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

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包括对国有资本投资企业的会计收益进行确认和对国有资本应当分得收益进行确认两部分。

(1)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国有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实际上是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确认会计利润的真实性,防止利润虚增或虚减。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年末需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财务决算报告,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中央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新准则,相同的经济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处理,将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影响国有资本收益。

(2)国有资本应分得收益的确认。国有资本应当分得收益的确认是指根据有关财务法规确认国有资本应分得的利润。防止同股不同利。在确认国有资本应分得收益时应贯彻以下原则:①等量资本获取等量收益。防止企业在内部人控制下。采取各种手段侵蚀国有资本股权收益。如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国有股低价转让、剥夺国有股配股权等。②统筹兼顾,适度集中。要统筹兼顾企业自身发展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比例。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收取比例的确定,应以“适度、从低”为原则。③循序渐进,分类处理。我国不同行业企业由于受不同条件因素的影响,税后利润水平差异很大,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一确定一个上交比例。因为企业的现金流和资本结构不同,对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需要一个不同的比例。

3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本收益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国有资本收益的确认不正确。二是国有资本管理过程存在层层授权、链过长,导致信息层层失真。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的国有资本收益监督管理机制,是防止国有资本收益的流失和转移的必要措施。监督主体包括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国家。

3.1 企业监督

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监督主要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系统。(1)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治理主要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出资者(股东)能够运用自己享有的监控权来建立对其人(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这种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促进股权多元化,引入更加积极的股东,提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性。②增强董事会的功能,建立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机制。③强化监事会权威。现实中,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权威和受重视程度往往不够。④以股权激励方式建立市场化、动态化、长期的激励机制。(2)内部审计。在企业决策、执行与监督组成的企业管理体系中,内部审计处于监督位置上,代表经营者对本企业和基层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评价。在我国的审计体系中,内部审计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3)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并且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减少财务信息失真,保证国有资本收益确认准确。

3.2 社会中介机构监督

国有资本收益的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资本收益实施的监督。在现实中,会计师事务所在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资产评估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注册会计师受托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会计收益的准确确认。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3.3 国家监督

(1)审计监督。在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处于最高层次和主导地位,它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国有资本进行宏观和微观的监督。从宏观角度看,政府审计部门要在审查监督国有资本配置与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方面、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方面、在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要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从微观角度看,政府审计部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状况也要进行监督。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共同形成防止国有资本收益流失的防线。(2)外派监事会。2000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监事会以财产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国有资本投资办法范文4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产权明晰、政企分开后的企业如何做到管理科学成为众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受市场经济自身规律影响,企业风险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正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企业风险可分为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两类,由于经营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最终还是体现在企业财务状况方面,因而,财务风险管理成为现代企业管理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综观目前有关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研究文献,我们不难发现两个问题:现有的研究基本上是将公司财务风险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因而,规避和控制的手段也是全方位、多角度,不仅成本高、耗费大,而且效果不明显,且缺乏层次感;将财务风险控制的主体定位在财务部门,认为财务部门理所当然应该对企业的所有财务风险承担责任。实践证明,将财务风险作为一个整体由财务部门加以控制和防范,往往权责不清、目的不明,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企业不同管理层次所拥有的财权和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不同管理层次在风险控制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有限,因此,什么样的财务风险应该由谁来负责必须权责明确,这是财务风险管理必须解决的问题。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但企业产权明晰了,而与产权相联系的风险控制却职责不清。新体制下,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者,根据其出资额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拟就国有出资者财务风险及其控制问题进行探讨。

二、国有出资者财务的特点与职责

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看,公司财务管理也是分层的,管理主体及相对应的责权利是不同的,现代公司财务已经突破了传统部门财务的概念,成为各科层都参与的一种管理行为,这种科层关系不仅有利于明确权责,而且有利于公司财务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效形成。按照财务分层管理理论,公司财务可以划分为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3个层次,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者,其所参与的企业财务管理就属于出资者财务管理的范畴,相应地,其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中应该发挥而且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企业财务分层管理体系中,与企业经营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相比较,出资者财务的主体是由原始出资人组成的股东会,其目标是确保资本安全和资本增值。出资者财务的对象既包括出资者的投资活动,重点在于对投出资本进行预测、决策和管理,还包括对经营者的筹资、投资和分配活动进行间接的管理和约束,可见其对象是存在于两个主体的资金运动。出资者从整体上分可分为两种类型:终极出资者和中间出资人。终极出资者只能是国家和自然人,而中间出资人实际上是指各种法人。由此,出资者财务也可分为两种类型:终极出资者对产权(资本)经营者的财务,中间出资者对资产经营者的财务。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国资委财务从实质上看就是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财务行为的约束与激励,目标是确保其资本安全和增值。由于国资委不是政府行政部门,也不是企业事业单位,其与受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出资人与企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平等民事关系。为确保受资企业独立运作法人财产,国资委参与企业管理的方式只能是间接管理而不是直接支配,这种间接管理是通过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国资委可以通过其派出的股东代表进入受资企业参与管理或派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因此国资委财务的具体职责包括:决定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确定经营者的财务责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对经营者财务行为进行约束。与出资者财务不同,经营者财务主要是财务决策与财务协调,是执行性财务;而财务经理财务则是具体操作性财务,其侧重点在于公司的现金流转。

三、国企财务风险的层次性特征

国企财务风险是否具有层次性特征,能否单独划分出出资者财务风险是国企财务风险能否明确国资委财务风险管理职责的关键。关于财务风险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务风险通常被称为举债筹资风险,是指由于举债而给企业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如果企业没有负债就不存在财务风险。广义的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内外部环境及各种难以预计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实际财务收益与预期财务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广义财务风险从企业理财活动的全过程和财务的整体观念透视财务本质来界定财务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风险贯穿于企业各个财务环节,是各种风险因素在企业财务上的集中体现,不仅包括筹资风险,一般还包括投资风险、现金流量风险、利率风险及汇率风险等。另外,关于风险,目前尚未有一个绝对权威的统一的概念,但将风险看成是结果与期望目标的偏离程度为大多数人所认可。因此,企业财务风险是具有层次性特征的,理由如下:

第一,财务目标的层次性决定实现不同财务目标有着不同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但具体到不同管理层次又有各层次的具体目标。目标的层次性决定实现不同层次目标有着不同层次的风险,尽管某些影响因素可能影响各个层次,但每个层次对这些因素应该发挥和所能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出资者的财务目标不同于经营者和财务经理,因而其有着与经营者和财务经理不同的风险。

第二,财权在不同管理层次之间的分配不同决定着不同管理层次在风险控制中职责不同。层级化的组织结构决定了不同管理层次在整个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及职责权限不同,各个管理层次的财务权限不同,承担的职责也就不一样,在风险控制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影响上层的风险因素下层无法控制,影响下层的风险因素上层无须过多关心,否则有职责不清之嫌。相反,下层所承担的有些风险是上层控制不力而致,与下级无关。出资者与经营者和财务经理的权责不同,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也不一样。

第三,导致财务风险的各种因素产生作用的层面不同。财务风险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因素在财务上的集中体现,由于企业各个财务管理层次上权责清楚,职责明确,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各种风险因素发生作用的影响范围和深度不同。有些风险因素仅限于某些层次发生,有些风险可能影响各个层次,即便如此,同一风险因素在不同管理层次的控制手段可能不一样。

公司财务风险可以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层次划分为出资者财务风险、经营者财务风险和财务经理财务风险3个层次,公司财务风险应该是各个层次财务风险的总和,各层次的目标不同,存在各自的风险,他们的风险累加起来构成了企业财务总风险。需要说明的是,将财务风险层级化并不否认某些风险因素自上而下影响各层各级;也不排除某一层次风险控制不力而加大其他层次风险,产生连环效应;更不排除在对待某些风险时各层级之间的协调作战。强调分层管理,更有利于分清责职和各层次实现目标的业绩考评。

四、国有出资者财务风险的内容及其控制

首先必须明确,这里所说的出资者财务风险仅指出资者与特定受资企业之间形成投资与受资关系所带来的财务风险,不包括出资者自身经营活动和其他投资活动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前者属于受资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而后者属于另一财务主体财务管理的范畴,本质上是另一财务主体的“经营者财务”。出资者财务风险的特点取决于出资者财务管理的内容、对象和方式,出资者财务的实质是要约束经营者的财务行为,以保证资本的安全与增值。出资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方式是通过行使其选举权和表决权来进行的,因此,出资者财务风险既包括出资者自身判断错误(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所带来的风险,也包括经营者背离出资者目标而带来的风险,归纳起来主要有资本投资风险、资本减值风险、资本经营财务风险以及获取股利风险等4个方面。

在对这4个方面的风险进行研究之前,必须首先了解出资者财务风险的特点,以便对其进行更有效的控制。首先,财产所有权是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经济权利,企业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财产所有权的维护和扩张。因此,出资者财务风险是企业最基本的财务风险,其风险程度在企业中是最高的,其他层次的财务风险管理都应以符合出资者财务限度为前提。其次,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生产经营活动交由经营者决策和执行,出资者对企业风险的管理主要通过一系列监督机制来实现。因此,出资者重视的是企业经营的结果而非过程,所以,这种风险具有一种静态性。再次,由于出资者对企业日常经营的参与程度低,其对企业的管理主要通过一些制度性手段来实现。因此,出资者财务风险是一种制度性风险。

基于上述出资者财务风险的特点,结合国资委的职责权限和《公司法》有关公司股东责权利的规定,国资委应该在国有资本投资风险、国有资本减值风险、国有资本经营财务风险以及国有资本获取股利风险等控制方面有所作为。

(一)国有资本投资风险的控制

当国家或自然人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后,就构成了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既可以将其用于内部投资以扩大再生产,也可以以出资者的身份将资本再投入另一企业,但重大投资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资本投资风险就是出资者将资本投入企业,由于被投资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原因引起出资者投资收益出现不确定性变动的风险,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源于资本投资固有的风险;二是来自于委托关系处理不当。所谓资本投资固有的风险是指经营管理者按股东大会决议行事,即使在不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情况下,也可能由于出资者对重大投资前景估计错误而导致投资收益出现脱离预期目标的风险,这种风险只能有出资者承担责任,与经营者无关;委托关系处理不当而导致被投资企业投资收益偏离股东目标的风险,固然有经营者的原因,但主要责任在出资者,是出资者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效率所致。

此时,国资委的具体职责有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约束经营者财务行为等。为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资本投资风险,国资委可采取以下措施:确定经营者(或授权投资中介人)的职业水准或设立标准,规定其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的素质结构;规定经营者(或授权投资中介人)的基本投资方向,以及变更投资方向的申报程序;向经营者(或授权投资中介人)提出投资收益水平的要求;规定经营者(或授权投资中介人)的投资程序,以及每一环节应完成的基本工作;规定经营者(或授权投资中介人)对投出资本进行重组的基本要求和程序;规定经营者(或授权投资中介人)的收益分配方法;通过中介监督组织对经营者的资本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并建立相应的办法。

(二)国有资本减值风险的控制

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出资者投放资本,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履行其受托责任,保护投资者利益,就必须确保出资者的资本安全和增值。但事实上,经营者却很可能损害出资者权益,如将资产据为己有,或拱手让给他人,导致出资者资产流失;或者对资产经营不负责任,导致低效或无效经营,使出资者资产发生损失。因此,出资者财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保出资者投出资本的保全和增值。从会计核算角度看,如果一个会计期间,期末所有者权益相比期初所有者权益减少了,则出资者遭受了资本减值;反之,则认为增值了。实际上,这仅仅是财务资本保全。严格来讲,资本保全价值应包括原始资本价值和资本时间价值;资本增值价值应包括资本有形增值、资本无形增值等。因此,资本减值风险是出资者所投入资本由于被投资企业经营上的原因而导致其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如前所述,出资者财务的具体职责是确定经营者的财务责任,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经营者财务行为,为此,国资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资本减值风险:一是建立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指标考核体系。企业只有为出资者创造价值,才能真正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二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明确奖惩标准与经营业绩挂钩,以激励经营者维护出资者的利益。如采取股票期权可将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挂钩,使经营者对个人效用的追求转化为对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追求。三是加强对经营者的外部监督。当然,任何措施均必须权衡成本效益。

(三)国有资本经营财务风险的控制

出资者为了寻求更大的资本回报,避免资本风险,需要调整资本结构,包括把资本从接受投资的企业转移出去,或者吸收其他资本等,诸如兼并、收购、联合等。这些资本转移活动就是资本经营活动。在资本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相偏离,因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就是资本经营财务风险。

控制资本经营财务风险的手段主要是建立3层次的财务监督机制,这也是出资者财务的另一大职责,包括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经营者的内部牵制与监督。其措施包括充分行使股东大会的权利、派出独立董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从而防止个人专权确保出资者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国有资本获取股利风险的控制

出资者是企业的所有者,其从企业获得报酬的主要方式是收取股利。适当的股利政策既能提高出资者的信心,又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还不至于造成企业支付现金的压力。股东因素是影响公司股利政策的重要因素,企业股利政策最终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因此,出资者既要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激励,努力提高企业的获利能力,还应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避免出现短期效应,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换言之,出资者过分追求现金股利而可能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风险应由出资者自身承担责任。

明确整个企业财务风险中属于国有出资者职责范围应该控制的风险,分清出资者、经营者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中的职责权限,强化各层各级风险控制的主体意识,对加强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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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伯圣.现代企业财务风险分层控制论[J].江海学刊,2006(6).

国有资本投资办法范文5

在受国人瞩目的“两会”上,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试点再一次通过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被强调,其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也经国资委。

就在“两会”刚刚闭幕的3月20日,中石化在年盈利高达700亿元之巨时,仍然获得国家123亿元的补贴。3月27日《信息时报》消息,中石油、中石化为了降低成本,弥补炼油亏损,在请求减免进口关税、资源税之后,两大公司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缓交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申请。

一边是政府要行使股东权益,国企需向政府上缴利润;一边是国企提出政策性亏损,要求政府给予补贴。

13年不分红终成往事

世界各国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式尽管各异,但向中央财政上缴红利却是一致的。而中国的国有企业,由于上个世纪90年代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自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从55%降到33%,税后利润留给企业。自此,国有企业未再向国家上缴利润。

时过境迁,据财政部数据,2006年,中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实现利润达7700亿元;2007年中央企业的收益接近1万亿元,如果加上地方国有企业利润,规模超过1.4万亿元。据盛洪推算,从1996年开始一直到2007年,国有企业未交的利润累计近6万亿,相当于2007年GDP的1/4。

央企获得的高利润,一部分在垄断国企内部分配,形成了屡被舆论诟病的国企高工资。据北京师范大学李实教授分析,假定竞争行业以制造业为主,它的年平均工资设定为1,1990年电力、金融、电信行业和制造业之间平均工资差别非常小,电力比制造业高出不到30%,金融业几乎和制造业差不多,电信稍微高一点,到了2005年,电力已经高出了60%,金融业高出了1倍,电信业高出了2.6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实际收入差距可能更大。

另一部分利润留存于企业,致使企业储蓄占到GDP的20%以上,比美国、法国高出1倍多。2006年初,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质疑了中国国有企业不向国家分红的规则,并认为“国企向政府交红利”有助于中国抑制过度投资和经济过热。为此,上海隆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尹中余指出:“一些央企在较短时间内的频繁并购,其风险令人担忧。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上规模的并购项目,完成周期一般是1~3年左右,仅调查阶段就需要花费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以中国化工集团为例,该集团从2005年开始频繁并购,短短两年多时间已收购了包括黄海橡胶集团、沧州大化等超过20家国内公司的股权。据尹中余的分析,中国化工集团收购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案例中,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总资产达到65亿元,净资产接近于零,公司债务负担十分沉重,但作为中国化工集团收购主体的中车公司自身总资产为35亿元、净资产仅为9亿元,明显有“小马拉大车”的嫌疑,并购后随时有可能爆发财务流动性危机。

2004年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因总裁陈久霖投资石油衍生产品交易导致亏损5.5亿美元的事件,是国有企业保留所有的税后利润并用于再投资最大的反面案例。目前,中国的许多大的国有企业都将目光瞄准了海外企业,梦想通过收购兼并快速迈进国际市场,隐忧明显。收缴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无疑将会抑制企业盲目投资的欲望。

国企分红的民生企盼

有鉴于此,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讨论两年多的话题终于尘埃落定。9月8日,国务院签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中央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从2008年开始实施,并将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特别指出,其支出的范围将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不难看出,国企分红的主要目标仍是围绕着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来进行的,最后所附加的“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显然不是红利的核心用途,这与公众对国企红利分配所寄予的殷殷期望以及国有企业应造福民众的追求,还有一段距离。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国企红利均通过财政预算体系上交国库。法国的国有企业除按税法规定纳税外,如有盈利,则必须按50%的税率上交所得税;其余利润,一部分按股份向股东发红利,国家股份的红利均上交法国经济财政部的国库司,另一部分作为企业纯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此外,凡涉及中央一级国有企业的投资计划、资本变动、股权安排、重大发行债券和股票的计划,都要报其财产隶属关系所在的经济财政部决策,重大问题还要由内阁会议决定。

在美国,不少州则对公有资产的收益进行直接分红。美国阿拉斯加州政府利用该州的石油资源收入,从1982年起坚持每年给每个公民分红,这个方案将每年及前四年平均下来的永久基金投资净收入的50%发放给每一个在阿拉斯加州居住满六个月的居民。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关注阿拉斯加州全民分红的实践,拉美、以色列和美国的其他一些州都出现了要求建立“阿拉斯加式”全民分红的政治主张和运动。欧洲推动全民分红的运动更为高涨,英国在前首相布莱尔的推动下,已经向全民分红的方向迈出了第一步,即给每个新生儿童一笔钱,存入该儿童的“教育账户”。

事实上,早在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米德在《经济分析与政策导论》一书中已就“国企分红”提出了构想:国家将从投入社会化企业的资本和土地获得的利润,可以将其一部分作为社会分红分给消费者,将另一部分作为对社会化企业的再投资。1938年,米德又在《消费者信贷和失业》一书中,进一步明确将直接分给每个公民的“社会分红”作为“反经济周期”的政策工具,使它起到在经济萧条时期扩大消费的作用。世界银行认为,国有企业的红利和私有化收入应该上缴给财政部,纳入正规的预算程序,并用于公共支出。

在我国,根据2007年12月13日财政部出台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分红对象仅为一级央企。按照这一办法的规定,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别对待。军工企业和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享受优待,上交比例三年后再定。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和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钢铁、运输、电子、贸易和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

在财政部看来,首先寻找试点单位实现分红,而后根据产业制订不同分红比例。这实际上等于将分红比例分行业“一刀切”,并要求国资委和企业据此执行。

在分红政策和分红方式上,世界各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差别很大,如新西兰根据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未来投资计划和盈利前景等因素来制定分红计划;新加坡国有企业分红主要考虑现金流(即折旧前盈利);在瑞典和挪威,国有企业不定期地以特别红利(一次性)的形式将资本金归还给国家,目的是减少国有企业的资本(股本)以取得更高的资本(股本)回报率。具体分红水平也各不相同,一般为盈利的1/3至2/3。

因此,按照全程参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原来的设想,我国的分红政策应从国情出发,分红比例的确定,首先需要确定哪些行业是国家决定继续投资的,这涉及国有资本在整个经济中的进退原则;其次,每个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合适的分红政策需要国有企业和国有出资人代表即国资委之间一对一的谈判;第三,整个过程还需要一事一议,诸如企业投资的回报率如何确定、如何测算,以及能否实现,在操作中都需要非常技术化的处理。

红利分配地方版意义

当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更多停留在文件和学者的讨论之中时,一些地方政府早已开始了这项改革的试点,进行了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有关的一系列探索。

2004年,深圳市国资委成立,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统一收缴和管理国资收益,改变了过去按行业向国企收取收益的做法。2005年3月,《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正式颁行,明确规定建立国有资产收益预决算制度。

深圳市政府在国有资本预算管理上,一方面坚持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是政府预算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保持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相对独立于政府公共预算,这样就在政府层面实现了国有出资人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分开。

由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组织国有资产收益预决算的编制和实施,凡未经批准欠缴利润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决定利润分配的,年度考核时市国资委一律取消国有产权代表的奖励资格。在注重国资收益收缴的同时,坚持国有资产收益预算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重点企业资本性支出和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在收益分配上,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依法行使收益权,利润分配程序严格执行《公司法》规定,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由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通过建立国有资产收益报告制度、接受市人大和市审计局监督,完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监督体系,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安全有效地使用。

市国资委负责人表示:“实行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管理,集中统筹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充分提高了国资委发展壮大重点国有企业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能力,提高了资产运营质量和运营效益,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007年,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15.14亿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在深圳市实行国有资产收益预决算制度的同时,率先在国企改革中推行两个“置换”(置换企业国有独资性质,置换职工的全民固定身份)的长沙市,又一次走到国资改革的探索前沿。

2004年8月,长沙市国资委成立之初,专门设立“国有资本金预算处”负责收取所管的70多家国企国有股收益,并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2006年上半年,市政府发文提出,国有企业实现公司制改造,工商登记出资人一栏必须登记为长沙市国资委。这一举措无疑明确了投资主体以及相关收益权,明确国资委是惟一真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出资人”。

长沙市国资委主任罗放良认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应该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来监管,出资人享有权利,监管是职责,它是“一个身份的两个方面”。这样,减少了侵吞或贱卖国有资产的机会。

据《新京报》报道,长沙国资委在国企红利收取的具体操作上采取两步走的策略。第一步,2006年长沙市国资委在该市财政局设立一个“国企改革专项资金项目”,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权分红、国有资产处理收入等。

资料显示,长沙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包括市属国有工业、商业、外贸及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制后的投资公司、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公司(不含金融类企业)。

国有资产收入的使用主要用于国企改革成本(主要是职工安置费)、债务重组的支出、国有企业安全维持稳定专项支出等。

“这笔专项资金,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国资委调度支配,财政局监督,审计局审计,大额资金支出要报市政府审批。”长沙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忠良对媒体表示。

搞专门账户收取国企红利,是长沙市国资委的一个过渡手段。接下来的第二步,他们希望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罗放良介绍,这几年是国有企业改制成本支付的高峰期,收取的红利不是很多。按照他的思路,国企红利用途将来分三个阶段,首先是用于支付改革成本,然后是国有资本投资,另外是支持政府公共财政支出。

国有资本投资办法范文6

【关键词】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法律制度

国有经济存在何处?国有经济是什么?国有经济有什么用?国有经济应该如何运作?多年以来,伴随着国有经济改革的曲折发展,关于国有经济的疑问和思考也一直困扰着人们,而作为调整国有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也随之经历了多年的坎坷。十六大以来,国有经济体制的新一轮改革已经启动,国有经济立法工作也随之步入新的历史时期。

究竟应该如何构建国有经济新体制?它的建立是否会令国有经济真正步上良性运行的正轨呢?我们将在下面的论述中对其进行理论分析。

一、国有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国有经济

所谓国有经济是指为了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服务社会公益,由国家(政府)出资,或直接设立国有独资企业,或控股、参股设立企业,并由国家直接或间接管理和经营国有资本的一种经济形式。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国有经济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特征:首先,国有经济存在的理由是国家需要利用国有经济这一手段,实现宏观经济的调控,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体现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尽管国有经济最终落脚在微观经济上,但是其效应则应该体现在宏观经济上,这就是所谓的“宏观着眼、微观着手”;其次,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是多样的,既有国有独资企业,又有国有控股企业,还有各类利用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再次,国家(政府)管理和经营的对象是国有资本而不是国有资产,其最直接目的就是保值增值。在具体方式上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一般以间接的管理和经营方式为主,以直接的管理和经营方式为辅。由此可见,国资的管理和经营应该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要从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二是要从以直接管理与经营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与经营为主。

(二)国有资本

在我国国资改革的历史词汇中,国有企业原是最常出现的字眼,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改革的重点递延到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一时成了热门词汇,然而现在我们却主张在国有经济体制改革中应该多使用国有资本这个概念。所谓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政府为了实现国有财产的保值增殖而将其转换为增值资本进行运营,并在法律形态上予以确认的一种国有产权表现形式。

国有资本不同于国有资产。其中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国有资本的增殖性。国有经济的基本存在形式从国有资产转变为国有资本,其根本意义就是要把大量沉淀于生产领域的国有资产从单纯生产要素的地位中解脱出来,还其资本的本质属性,使其不断保值增殖。同时,由于资本是一个可流动的概念,国有资本也将是一个流动的财富量。在不断过渡和交易的流动过程中,国有资本或者还原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资本本性,或者向真正需要其行使国有经济管理职能的领域集中,发挥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支配力和控制力作用。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根本标志就是资产的资本化、产权的市场化。从各个国家发展国有经济的实践来看,国有资本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1)国有资本是由国家持有的能够用于增殖的财富;(2)国有资本具有流动性;(3)国有资本对于其它生产要素具有支配力和控制力。

(三)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在特殊行业和领域发挥特殊作用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最终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典型的国有企业是国家独资或国家绝对控股的企业,一定程度上是国家的行政职能在经济领域里面的延伸,是为实现某些社会政策目标而产生的、主要在一些特殊行业发挥特殊作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通过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而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维系国家、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其次,通过控制力和支配力来体现主导作用。国家通过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而对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发挥决定性的影响。再次,弥补市场缺陷。在一些市场机制所不能及的、或市场经济负面效应所产生的、以及非国有资本不愿意干的某些超越利润之外的,但又是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国民生活所必须的行业和领域,由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两个特征,其经营目标是“公共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对立统一。公共目标或社会目标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国有企业的社会目标具有多层次性:一是稳定经济;二是促进经济增长;三是缩小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全国经济平衡发展;四是平衡国际收支;五是增进社会福利,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物质、文化和精神需求。同时,国有企业也应当赢利,这是市场经济竞争压力和优胜劣汰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其赢利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有投资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国家除了利用税收收入外,还有足够的国有资本增值的收益用来履行公共事务。因此,实际上,国有企业的两重性是相辅相成、互相兼顾的。

明确国有企业的两重性,在考虑国有资产投向哪里、投入多少等问题上既要最大限度地谋求赢利,又要不损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一些主体的私益。赢利性与公益性两相比较,公益性更为重要,因为国家投资追求赢利,最终是为了谋求公益。因此当赢利性和公益性这两个目标发生冲突时,国企应毫不犹豫地放弃赢利而服从公共利益,以保障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性。

从国企的两重性看,规范的国企可以有三种形式:一是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三是国有的控股公司(其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同时,除了创办国有企业外,国家可以通过授权或委托等形式,将国有资产交与一定的机构或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投资。受权、受托机构或企业可以完全按市场的办法和规则进行操作,为国家牟取利益。毫无疑义,这些机构和企业的性质是营利性的,被这些机构和企业参股的企业也是营利性的。

(四)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相互关系国有资本与国有经济是两个既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国家(政府)对企业投资形成国有资本,国有经济的运行表现为国有资本的运作,或者说通过国有资本的运作来实现国有经济的运行。

作为国有经济基础的国有资本,是指由国家出资、占有,作为生产要素用于生产经营,并在经营中获得收益和增值以及相应权益的资产。因此,与国有经济相联系的国有资本指的是国有的生产经营性资产(资本),不包括政府机关及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也不包括国家所有的未开发的自然资源。

国有经济的存在形式从现有的企业实物形态看,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国有企业,从价值形态看,其实质是国有资本,国有经济的存在是国有资本动态和静态的统一。从财产组织形态看,国有经济的载体是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合资、合作企业,因此,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微观经济组织,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之一。需要指出的是,国有经济的载体不纯粹是国有企业,在股份制企业和各种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资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参股。

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是两个相联又不同的经济概念。前者是指国有经济的微观经济形式,是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国有企业改革就是改变传统的国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转变经营机制,使国有经济更有效地发挥主导作用。改革的结果将是“国有企业”的绝对数量大幅度减少,但国有经济随着国有资本的积累和国家投资的增加,其资本规模是绝对地扩大,主导作用是绝对地增强。市场经济否定的是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而不是国有经济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是抓大放小,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战略性改组,目标是把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建立成投资主体多元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经济通过战略上的调整布局,收缩战线,探讨新的实现形式,更有效地发挥主导作用。国有企业改革是探讨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有效的实现形式。国有独资企业甚至国有控股企业可能从市场竞争的一般领域退出,但国有资本绝不会完全放弃具有盈利性又能满足市场消费需求的竞争性领域。

国有企业的定位和国有经济的定位也不同。国有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其经营目标只能是利润最大化,它的地位只能是微观经济主体,是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的对象。但是,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导。国有经济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求其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必须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对象与范围

国有经济法律制度调整的对象是国有参与关系。众所周知,经济法是调整现代政府为了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国家通过国有资本对市场的微观参与,实现自己的宏观政策目标,提高和促进国民经济的质量,已经成为当代政府十分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之一。因此国有参与关系一直都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这一调整目标的实现,就是依靠国有经济法律。由此可见,国有经济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调整对象就是国有参与关系,即国家利用国有资本参与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从目前来看,我们认为国有参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是国有资产监管关系,其二是国有资本运营关系,其三则是国有企业改革关系。如何正确把握这三种关系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明确国有参与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清楚界定各种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明确监管、运营和改革的规则内容及实施程序,这些就是我们运用国有经济法对国有参与关系进行调整的主要任务。

国有资产监管关系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运用监管的手段,对国有参与的具体过程进行全面的规划、检查、督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被称为国有资产监管法。除了制定国有资产监管法外,还应当制定国家投资决策法、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国有资产统计法、国有资产审计法、国有资产收益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等等。

国有资本运营关系是指国家或政府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将国有资本投入特定的企业或金融性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进行资本运作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被称为国有资本运营法。国有资本运营法具体包括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国有资本委托经营管理法、国有资本租赁法、国有产权交易法、国有控股公司法等。

国有企业改革关系是指运用国有资本投资成立的国有企业,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断改进外部条件及内部管理,从而形成合理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被称为国有企业改革法。国有企业改革法具体包括:国有公司法、国有公司内设机构设置法、国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薪酬法、国有公司重整法、国有公司破产清算法等。

通过法律对国有经济进行调整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家安全和实现国家战略目标,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与控制作用。

三、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

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国有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调整国有资产监管关系、国有资本运营关系、国有企业改革关系普遍适用的原则,是对国有经济法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不易变动性。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一)国家统一所有与政府分级行使相结合的原则尽管国家作为拟制主体是否可以担当所有者角色一直存在学术上的争议,但是我国单一制的政治体制以及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传统属性决定了任何在法律上分割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努力都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在当前和将来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法律必然还将继续坚持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统一所有者。这也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将会坚持的一个现实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提高国有经济效率的道路上无所作为。正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显示的那样,通过赋予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益的权利,我们仍然可以间接地默认地方对部分国有资产的现实控制权,某种程度上满足其现实的产权要求。通过划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范围和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力等事项,明确中央与地方分别管理国有经济和享有其收益的各项权力,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积极性和管理效能,更好地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

(二)出资者与监管者相分离的原则一套有效的运行体制,必须是行使者与监管者有效分离。然而在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资委不仅作为出资者代表,行使着“管人、管事、管资产”的超级权利,而且担负着“监管者”的重任。这种出资者与监管者身份重合的机制难以做到真正的政企分开,从而也就影响了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效果。我们认为应该由人大通过立法授权一部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来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权利,而将国资委定位为监管者,同时也应该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对国资委进行再监督的经常性机制,从而真正做到出资者与监管者相分离。

(三)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的原则

国有经济所具有的公益性和营利性双重属性决定了我们在利用法律对国有经济进行调整时必须坚持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根据国有资产的双重属性,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如对以营利性为主的国有资产,主要用于参股一般工商企业,依据私法,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确保其具有与一般工商企业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充分的自;而对以公益性为主的国有资产,则主要是用于创办国有企业(其中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依据公法,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导向,充分发挥其政府工具的作用,追求社会公平,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同时,要看到国有企业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双重属性,要明确国有企业营利是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公益服务,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要放弃营利性目标而服从公益性目标。

(四)重点突破与系统解决相结合的原则

长期以来,国有经济立法一直处于一种结构不佳与权威欠缺的无序状态,目前的国有经济法体系中几乎没有法律,甚至有影响的行政法规都不多,相反各部门的政策和红头文件却多如牛毛,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法律体系的混乱。因此要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立法成效,应该采取重点突破的方法,如首先选择制定《国有资产监管法》,以权威立法方式规范国资监管机制,然后还可以制定《国有资本运营法》和《国有公司法》,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制定《国有经济法》。通过建立逻辑结构合理的法律框架,统率起整个国有经济法律体系。同时我们还应该明白,国有经济决不是靠单纯的国有经济立法就能解决的简单问题,它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系统问题,因此在现行体制下,必须依靠整个社会机制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理想的目标。比如在国资监管层面上,虽然国资委处于主导地位,但是许多监管职能还掌握在其他政府机构如财政、税收、计划等部门的手中,这决定了政府监管体制的合力协调与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将很大程度上决定监管的效能;又如在国资运营层面上,为国资寻找安全可靠的信托机构将对这部分国资的保值增值起到决定性的影响,而如何规范当前最为混乱的信托市场则有待于金融法制的配合与促进;再如在国企改革层面上,税收的优惠、财政的补助、坏帐的冲销以及社会保障的建立都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企改革目标的实现。wWw.gWyoO

在以上几项基本原则中,国家统一所有与政府分级行使相结合原则实质上进行了一次国有产权的重新界定,必将很大程度上提高国有经济的效率,它是国有经济法的基石;而出资者与监管者相分离原则摆正了监管权与股东权之间的关系,是提高监管效能与运营效率的基本制度安排,而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原则则为国有企业乃至与整个国有经济的定位指明了清晰的方向,这两个原则都是国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至于重点突破与系统解决相结合原则则为国资改革与立法提供了现实的基本思路,它是国有经济法的操作性原则。这四个原则之间互为条件、有机联系,描述了整个国有经济法的基本脉络,它们应该被贯穿于整个国有经济法律制度的始终,指导我们建立起一个高效有序的国有经济法律体系,推动整个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注释】

[1]伍柏麟、孙伯良:《论国有经济的核心地位》,《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