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构成情况范例6篇

企业资产构成情况

企业资产构成情况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收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法办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资产构成情况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资产构成情况范文3

关键词:企业;资本结构;优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发展,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同时由于企业自身发展和体制转换中长期积累形成的深层次矛盾也日益凸现。资本结构失衡,造成资本周转不灵,资本收益水平下降,财务风险增加,企业间债务链拉长。而企业的资本结构如何,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实力,承担风险的能力等。同时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及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因此,企业应通过研究资本结构来确定合理的筹资结构、财务结构和资产结构,引导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良性循环,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资本短缺状况,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资本结构的内涵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在理论上,资本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全部资本的来源构成及其比例关系,不仅包括权益资本、长期债务资本,还包括短期债务资本。狭义的资本结构仅指权益资本及长期债务资本的来源构成及其比例关系,不包括短期债务资本。

资本结构的内涵是指企业取得的长期资本的各项来源的组合及其相互关系,具体表现为所有着权益和长期负债的组合和相互关系。长期资本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主要包括长期负债、优先股和普通股等权益事项,但不包括短期信用。它属于融资结构的范畴,侧重于通过股权资本与长期借入资本之间的比例来反映企业资本化的情况。资本成本是指企业取得和使用资本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资本所付出的代价,主要指发行债券、股票的费用,向非银行本融机构借款的手续费用等;使用资本所付出的代价,主要由货币时间价值构成,如股利、利息等。

二、目前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现状分析

(一)权益资本与负债资本的总量比例不合理

企业的资本按照其性质可分为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自有资本是投资人投人企业的资本本及经营中形成的积累,它反映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又称权益资本。借入资本是企业向银行、其他本融机构、其他企业等吸收的资本,又称负债资本。权益资本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它不仅是企业初始运营的资本基础,同时也是企业承担债务的基础,如果一个企业权益资本过少,负债资本过多,资本结构不合理,不但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同时使企业财务风险加大,对企业的生存带来威胁。虽然我国多数中小企业在开办之际主要依靠权益资本,但随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权益资本比例越来越小,负债资本的比例越来越大。据国家统计局调查,1999年我国中小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已高达95%,其中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高达43%,2003年我国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60。36%,高于大型企业的54。82%。如此之高的资产负债率不仅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再融资能力,而且也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筹资风险和财务危机。

(二)权益资本与负债资本的结构失调

我国企业权益资本内部非正式股权和上市股票筹资的比重非常低。从负债资本形式看,企业的债务资本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企业间往来债务、企业内部形成的债务等,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比例几乎为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使其债务资本变得日益复杂。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在银行贷款中,固定资产贷款越来越少,流动资本贷款期限越来越短。2006年某省统计局对该省中小企业长期贷款情况及其满足程度的调查资料,显示有53。09%的企业取得了1-3年的长期贷款,46。90%的企业根本没有长期贷款,即使有该项贷款的中小企业也仅有4。91%的企业满足需要,53。27%的企业不能满足需要。中小企业中有3年以上长期贷款的更少,63。52%的企业没有3年以上长期贷款,这说明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难,取得银行长期贷款更难。权益资本和负债资本内部的结构失调,使中小企业筹资严重缺乏弹性,在资本困难的情况下,企业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只有靠负债筹集资本,资本越少,债务资本就越大,造成资本结构越不合理的恶性循环。

(三)企业自有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不当

企业自有资本筹集的资本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的高低,反映着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资本中依靠内源性融资的程度,反映着企业的积累情况;其动态变化反映一企业资产扩张能力和风险变化程度。目前,我国企业自我积累机制并未建立,一方面企业面临着国家不断"抽血"而造成的"贫血"症日益加重,难以自我积累;另一方面企业也缺乏内在积累冲动。就当前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现状来看,股权结构呈现着法人股占绝对优势、流通股比例低的状况。在经济转轨时期,法人投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法人股份过大,又没有其他股东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势必会形成内部人控制,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我国企业资本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资本筹资结构不合理

我国企业中,长期与短期的筹资结构不合理。首先,我国企业企业的资本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企业间往来债务、企业内部形成的债务等,自有资本筹集的资本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小,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比例几乎为零,企业过多依赖银行。其次,由于地缘的负面影响,造成资本市场的发展缓慢,严重阻碍企业进行不同债务融资渠道的灵活使用。再次,企业发行筹资经费过高,受筹集的时间与相关法律的限制,企业如期偿还负债利息的压力大,社会成本也相对较高。若企业的债券未能按时支付以及偿还利息,将造成多数债券企业持有者的严重不满,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加广泛及恶劣。最后,企业内部缺少高水平、高质量的资本管理人才,资本筹资结构创新意识薄弱。

(二)企业经营杠杆的不平衡,经营风险大

近年来,我国多数企业一直侧重眼前的利润,而忽略财务杠杆的重要作用。许多企业尚未广泛关注资本风险的运营机制,未进行科学化的管理,企业的各种体系指标的可比性较大,财务风险与破产机制表现明显。企业的所有风险即为企业的经营风险及资本风险的函数,若企业的相关管理部门规定企业的总风险不得超过指定的限度,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则其的财务风险将有所提高。同样的,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则其的经营风险也会有所提高。因此,企业经营杠杆的不平衡以及销售的不稳定,将会影响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进度。而只有少数企业,如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市场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市场范围的扩展,借助集中社会资本进行大规模的产品生产及经营,利用低廉的生产成本,以创造出更高的收益,因此,其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企业形式。制定透明的经营机制,以便企业的考核。

(三)企业资本结构缺乏有效管理机制,治理效率低

企业是一个较为理性的个体,其在考虑融资成本以及自身的经营情况后,能平均衡量各方面的因素,并做出合理有效的选择。然而,目前我国企业在处理资本结构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其对我国企业这个"理性个体"的假设的有效性起到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

企业资本结构缺乏有效管理机制。企业内部缺乏较强实力的管理者,导致内部成员的控制不当;企业的管理阶层不愿失去其对企业的掌控权;企业缺少对管理阶层的激励,从而导致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处理效率低。

四、影响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因素

影响到企业资本结构的因素主要有企业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企业的决策层在进行资本结构优化之前,应当对影响资本结构的具体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策略,切勿在对企业情况尚未全盘把握的情况下盲目的进行企业资本结构的盲目调整,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影响企业资本结构的内部因素

影响企业资本结构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销售的预期增长率。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如果经营状况良好、销售表现出众、拥有良好的获利空间,企业的偿债能力便大大增强,进行负债时,负债的比率也应当参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一定限度的提高,倘若出现相反的情况则需要相应地降低。其次是企业的资产结构情况。固定资产由于具备抵押品的资格,因此固定资产占有较大比重的企业负债比率能够稍微高一点。流动资产因为对销售的依赖性十分强,而销售的表现又受到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并不像固定资产企业那样稳定,因此负债比率要相应的降低。再次就是业主对融资方式的个人选择。性格、理念差异的业主对于融资方式选择上有着各自的偏好。通常来说,富有开拓精神的业主倾向于举债;相对保守的业主往往会选择发行股票或者对保留盈余进行增加。研究证实,前一种业主领导下的企业资本结构往往表现为负债型的财务结构,后一种领导的企业则以净值型财务结构为主。

(二)影响企业资本结构的外部因素

影响企业资本结构的外部因素复杂多变,概括起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企业所从属的产业以及同质化企业间的竞争程度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很大程度上由企业销售的实际利润决定,而企业的销售表现归根究底受到企业所从属的产业兴致以及同类企业间的竞争激烈程度所影响。总体来说,以劳动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代表的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这一类企业的流动资产相对较大,负债比率不高;而以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代表的长期资产占较大比重的企业,尤其是作为垄断性行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很难被竞争对手挤掉,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利润,因此其负债率也要高很多。其次受债权人的选择影响。在企业的运作中,财务杠杆对于企业资本运作情况的影响,不仅仅与企业自身的市场信用、市场表现有着直接的关系,更与债权人的选择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债权人是否信任企业、愿意以更低的成本对其举债,对企业财务结构的负债比例都有直接的影响。再次受证券市场状况的影响。证券市场总趋势以及企业的总体实力都对企业的资本结构有十分关键的影响。通常来讲,证券市场出现"牛市"时,为了获取更大收益,投资者更倾向于证券投资,这时企业进行证券融资要容易一些,一旦大盘出现"熊市"股票融资就要被作为备用选择或者直接放弃。总体实力强的企业在进行股票融资时要显然比小公司容易得多。最后受银行贷款制度和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银行推行的"税前还贷"制度,对于企业高负债经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可以在税前支付的情况下,企业负债便能够达到节税的作用,有助于企业进行负债,而倘若采取相反的情况,则不利于企业负债。

五、优化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对策

(一)加强企业自身管理,改善企业资本治理结构

改善企业资本的治理结构,重点加强对领导者的鼓励与约束。首先,设计并始终坚持实施科学化的领导者报酬制度。激励机制的目的在于减少企业的成本,以及使领导者坚持以企业利益为重的原则,激发其的工作热情。其次,努力建立与发展领导者的市场,促进领导者间的市场竞争。最后,努力树立能对企业有监控能力与动力的投资主体,强化企业行为约束。培养和个人股东相似的共同基本等组织机构的投资者,机构的投资者可将零碎的资本进行集中,使其成为企业中具有支配地位的股东,以及享有权利与实力制约企业的经营者,从而形成具有较强实力的外部监督体制。

(二)加快企业的资本周转速度,强化企业流动资本的管理

流动资产的周转率和企业的绩效呈正比关系,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越快,企业的绩效就越高。因此,为保持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应加强补充流动资产,投入较多的资源,降低资产的使用率,以及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一方面,企业加强管理存货资产,优化企业产品的结构,确定市场定位,加大对高附加值或高质量产品的投资,保持存货中开发产品与完工产品的比例,加快完成产品的销售,避免存货积压,保证足够的流动资本,促进资本快速周转以维持其的正常营运。另一方面,加强管理应收账款,通过实施优惠政策以缩小应收账款的时间,加强审核合作者与销售对象的投资信度,降低坏账频率,保障流动资本的安全性。此外,加强管理货币资本。货币资本的合理运行及管理,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极大利益。将财务公司作为资本集中的平台,以资本管理信息系统作为载体,依靠商业银行的资本结算网络,集中各企业中的全部资本,建造统筹经营的"资本总库",保证资本的安全性,提高其的使用效率,以实现资本利益的最大化。

(三)完善企业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自有资本的来源渠道

完善的资本市场是企业调整其资本来源结构的前提条件。在资本市场充分发育的条件下。社会资源的优化可以伴随着各种有价证券的流通得以实现。而企业也可根据资本的运行状态和对财务风险的承受能力自主决定筹资结构。首先,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经营者素质,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以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建立企业发展的长远目标,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提取公积本、公益本,扩大自有资本规模,提高自有资本充足率。其次,要加强体制改革和创新力度,制定和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灵活的贷款责任制,不断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同时,要通过改革目前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适当扩大贷款抵押率、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等途径,最大限度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再次,国家还应出台政策,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其他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积极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改革现有的债券发行和监管模式,积极推行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制,通过放宽限制、简化程序、严格评估、规范管理等方式来实现企业的债券融资。

(四)先进科学技术,提高资本的综合管理水平

资本结构优化同整个企业的管理工作质量都有关系,只有销各环节、人财物各方面相互协调平衡。才能促进资本结构的合理化。为此,必须发挥供应、生产、销售、技术、财务等各部门的作用,作好资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和分析等各环节工作,处理好资本筹集、运用、耗费、收回和分配之间的关系。此外,在资本管理中,除继续应用定额管理方法之外,还应广泛采用网络技术、投人产出、线性规划、经济批量分析等高技术方法,结合我国的市场条件,确定合理的销售策略,催帐策略和库存管理策略,促进企业资本结构优化。

六、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发展,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竞争主体。企业的资本结构如何,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实力、承担风险的能力等。同时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及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因此,企业管理者在进行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通过对负债资金以及权益资金的协调处理,将不合理的资本结构调节为优化的资本结构,以实现资金来源、占用、耗用、分配结构的优化;做到资金筹集规模能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财务风险适度、举债结构合理,为实现企业更加健康、高效的运作提供坚强的支撑。

参考文献:

[1]王方明.论资本结构与财务杠杆[J].财经论丛,2006,(12).

[2]高跃生.浅析企业资本结构管理与融资决策[J].财会月刊,2004,(4).

[3]侯敏.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理论研究[J].知识经济,2008,(5).

[4]鄂嘉楠.国有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与调整[J].消费导刊,200,(11).

[5]杨瑾.资本结构优化理论探析[J].财会月刊,2008,(6).

[6]付同青,倪娜.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财务结构分析[J].市场周刊,2008,(6).

[7]徐瑞锋.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资本结构优化[J].时代本融,2009,(11).

[8]靳远文.化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对策[J].现代企业, 2007,(6).

[9]傅元略.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理论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5).

企业资产构成情况范文4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三十条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第三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企业资产构成情况范文5

通辽市中小企业的发展对通辽区域经济增长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辽市中小企业融资贵且难的现状严重制约其发展。为了了解通辽市中小企业动产融资现况,课题组以通辽市100家中小企业为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回收调查问卷93份,回收率占比93%,其中获得有效问卷81份,占比总体问卷81%。通过本次调查,了解通辽市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主要问题,其直接原因是企业无法提供银行接受的担保品。通辽市的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的余额中,绝大多数是以固定资产、设备等不动产作为担保品,仅仅有7.17%的贷款是全部由动产作为担保品。通辽市80%以上的中小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所耗成本一般是大企业的3-5倍,与中小企业对笔者研究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不相匹配。经调查发现中小企业动产融资在中小企业贷款中相当欠缺,然而,动产,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和存货,占比中小企业资产较大。中小企业,它是与所处行业中与大企业对比在企业的资产的情况、职工数量和经营的情况上都比较小的经济体。

中小企业,它是与所处行业中与大企业对比在企业的资产的情况、职工数量和经营的情况上都比较小的经济体。截至2015年末通辽市新注册中小企业数量达21277户,通辽市中小企业占总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2015年通辽市中小企业吸纳了城市、乡镇新增就业人数共计1.64万。全市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实现税金61亿元,利税额占全部企业的60%以上。 中小企业的增长无疑提高了财政收入和就业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还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和困难,通辽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制约通辽市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动产占通辽市中小企业资产比重较大,却得不到充分利用,本文通过分析动产融资难的成因,提出相应解决对策和建议,从而改善通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二、通辽市中小企业动产融资的现状

(一)动产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发展方向

对通辽市100家中小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有62% 的企业有融资需求,但是仅有23%的中小企业符合银行贷款要求,大部分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被银行拒之门外。此外从人民银行利率监测情况看,2015年上半年通辽市中小企业一年期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1.03%,高于全市贷款加权平均利率2.14个百分点,高于基准利率6.43个百分点。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的融资消耗成本高的不良现况依旧严峻。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市场需求不足,企业对未来判断谨慎,投资扩张意愿不强,大型优质企业主动收缩贷款规模,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未缓解。

不完全统计,通辽市中小企业缺口资金45亿元以上,较上年增长10亿元。融资渠道比较狭窄,直接融资比例较低,80%靠银行的直接融资,上市、挂牌的中小企业数量很少。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确定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分别为1%、2%、2.8%和3%,低于国家5%的标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放贷规模。应收账款、存货和原材料这些动产占中小企业资产的百分之67%, 占其?Y产的较大部分。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资金缺口较大,不动产所提供的融资资金不足以中小企业资金周转或进行再生产,但动产的比重随着再生产和规模的扩大又在不断增大,故中小企业不动产融资很难满足其资金的需求,银行的信贷业务主要做固定资产抵押,这恰恰形成了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量匹配不足的状况。由此可见动产融资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渠道和发展方向。

(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动产质押贷款关注度低

通辽市中小企业占通辽市企业的90%以上,金融机构的企业贷款中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却很低,经过调查分析得出中小企业贷款占大多数银行贷款平均比重的7.17%,商业银行面对的大部分客户为中小企业,但贷款占比却并不突出。据统计显示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银行对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把控较为严格,固定资产抵押贷款额占比较多,而应收账款、动产质押贷款额占比少。中小企业动产,应收账款和存货的贷款质押标的物有很大的可开发空间。金融机构存在有资金却无放贷市场,恰恰中小企业动产很难得有效的融资利用。

(三)政府对动产融资关注高、实效少

中小企业成长对整个通辽市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通辽市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所遇到的问题十分关注,制定出台了八个文件。但是政策的落实难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目前看,通辽市全市能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扶持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但从落实市出台的扶持政策方面仍有待加强,市级出台的相关政策恰恰对当地中小企业的扶持有针对性的帮助,政府应对这方面的落实性给予深一步的监督和考核。

三、通辽市中小企业动产融资难的成因

(一)中小企业自身管理薄弱

1.财务制度不规范

企业自身制度不健全。据调查显示,通辽市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存在资金欠缺的现况,由于中小企业创建时间短,规模小,盈利能力不强,经营波动大,易受外界因素干扰,故发展稳定性不足,加之固定资产比较少,仅有的固定资产抵押质量也不高;财政制度建设方面不被重视,导致财政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大多存在“头脑式”经营理念,即财务账目好坏完全靠脑,随意性较大,无法依靠规范的、持续的、经审计部门认可的财务报表作为企业发展、融资的参考有力数据。

2.中小企业普遍信用较低,导致资金供应者存在疑虑

经营信息不透明,企业自身刻意隐瞒真正的负债盈利情况以及资本存量状况,信用意识差,致使金融机构同企业不和谐,互信度低下,从而形成企业难以贷款的局面。

(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政策持紧

1.金融机构对应收账款、动产质押放款等适合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方式的创新较少

缺乏贷款产品的创新,其中动产融资是链接金融机构与小企业的重要桥梁。相对金融机构的一般贷款而言,企业动产质押贷款成本较高,又高于固定资产抵押的放款风险。动产融资业务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对于中小企业周边的金融机构信贷员来说缺乏相应的有关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难以准确鉴别动产融资及应收账款的价值。从而降低了银行在此类业务的发展积极性。

2.国有银行贷款审批权过度上收,放款环节冗长,繁琐

基层商业银行缺少相应授权,基层部门仅接受业务咨询和业务资料整理工作,审核审批权限均在自治区行一级部门,长期以来传统的信贷业务制约了基层信贷专员的在贷款环节的主动性,总行又对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了解,也不愿意投入人力物力去了解。这就阻碍了通辽市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动产的贷款模式的创新及拓展。

3.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要求过高

国有商业银行讲究的稳妥守旧制度恰好与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较高的特点相悖,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成本费用要比大企业高的多,同样贷款,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高于大企业的贷款成本,商业银行考虑利益的最大化,固然选择将资金贷给大企业,而忽略中小企业。

(三)政府对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扶持力度有待增强

1.动产融资中有效渠道少

政府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专项资金规模小,虽然通辽市政府近年来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有明显的提升,各类针对中小企业动产融资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金的设立,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有了相应的改善作用,但对其发放的金额数与中小企业的资金量需求仍有比较大的差距。由于中小企业数量很多,资金需求相对比较大,各项专项基金的下放分摊到企业的数量小,受惠范围也相对较小。缺少专门为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通辽市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度与发达城市相比较低,目前未创立专门为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监管也不够系统化,不能够对中小企业特殊性需求进行专门调研分析,服务范围还不全面。

2.担保机构缺失,风险承受能力弱

担保机构是为中小企业在进行银行贷款时作为第三方担保人提供信用担保,它需要承担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中小企业逃避贷款,破产坏账的风险较大,因此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银行面临的风险,自身经营风险较大。同时担保业还未建立比较有效、比较完善的风险识别与防控机制,没有与银行、企业、政府等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总体来说,担保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弱。

四、解决中小企业动产融资难的建议

(一)企业自身提高素质

1.规范财务制度

中小企业要增进企业财务管理成本,通过规范自身财务管理,加快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不仅对企业融资有益,也对企业的综合实力的增强和未来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从自身建设出发,打消金融机构顾虑。中小企业要增加企业财务管理成本,通过科学的方法规范自身财务管理,不仅对企业融资有益,也对企业的综合实力的增强和未来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

2.强化企业经营素质以及提高管理水平

增强企业守信意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构建良好银企关系,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积极打造自身的信用文化,中小企业的管理层,尤其是自上而下的领导层更应加强对金融知识以及信用体系建设的认识水平,着重在解决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疑虑,解决企业向银行贷款被企业主认为门槛过高,而银行方面认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低,导致不愿放款资金闲置的问题,从而改变企业难以贷款,银行有钱难放的恶性循环局面。

(二)金融机构应因地制宜地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1.国有商业银行要改进贷款的授权授信制度

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水平,来规定市级分行、旗县级支行的信贷权限,减少审批的环节,探索并研究为中小企业量身打造相应的评级的政策和授信的规则。容许由市级分行、县级支行在审定贷款的额度内自主审查并发放,放款详情报上级行备案,对已经逾越授信权责外的贷款条目实行逐笔报批。

2.金融机构要完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管理制度

进一步的拓宽质押物的范围,切实改变目前只认可不动产,如房地产、通用设备等的固定资产做法,加速开发出符合中小企业资产状况的抵押物和质押的金融产品,将存货、原材料、应收账款、等动产纳入抵押物和质押物范畴,并尽可能的使抵押物现实价值能够更加的接近抵押价值,切实施展其在动产融资中功能,持续性加大中小企业的各项担保贷款发放力度。

3.增加对应收账款服务平台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的利用

为了促进动产融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政府机构、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政策性的引导,引导了信贷市场尽快形成动产融资的信用文化。通辽市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和应收账款融资平台已经完成了调试工作,并开始投入运营。应收账款服务平台开放的服务功能包括银行企业融资对接、信贷融资方式等,对于中小企业获得融资具有显著的预见意义。企业可以在平台上面填报相关材料、融资需求、项目信息。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将企业与金融机构,通过平台,进一步增强互信力,各企业如实将自身经营状况及现有动产整合透明的公布在平台,平台作为第三方也作为监管方对企业公布情况进行落实。企业凭平台公开真实有效的动产信息,可依托平台向金融机构匹配相应贷款,一旦成功贷款,贷款信息即公布于平台,供企业和金融?C构作为借、贷双发参考硬性数据。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配套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物权法》、《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对平台信息的使用者给予了相应的保护,对平台信息展示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大大的保护了给予动产融资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加大利用平台各项功能,不仅可以扩大放贷率,同时对动产融资的风险把控也有了一定的保障。

4.商业银行尝试融资产品的创新

利用互联网的电子融资的服务平台助力动产融资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推动动产融资业务的升级,这些新的互联网电子商品产物的融资交易渠道,使得通辽市商业银行拓展动产融资创新模式能够越发便捷、高效。

(三)政府拓宽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渠道

1.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企业动产融资增信服务力

融资类担保公司所提供的融资类担保支持是助力企业贷款外,强化企业信用的主要机构。融资性担保的风险比较高,其经济性、成本也相应增高,从而导致担保公司变相的进行“揽储”、高风险的投资问题比较严重,原本业务开展的水平较低,整体发展的状况有待提高。由此,可以由市工信局进行牵头,积极同人民银行、银监会、金融办、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和规范,并由通辽市中小企业对开展的融资担保服务进行承担,发挥政府控股企业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作用。

2.完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是通辽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难点之一,政府发挥领导职能,领导及协调社会各个部门,尽快创建完善的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由政府力量的推动、部门的协作、市场实施的局面。首先,鼓舞中小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自身财务等信息,从企业自身自主创建良好信用评级开始,政府起到引导、监管和督促的作用;央行对中小企业的征信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和展示,并采用统一平台共享,改变单一的搜集不良贷款信息,积极还款评级也应相应增加。其次,政府牵头人民银行、工商局、税务局、海关等,对通辽市中小企业经营情况及融资情况开展实地调研,征信数据不仅仅手机金融方面的信息,还应收集企业在其他部门发生业务的信用状况,给予相应标准的信用评级,从而制订出通辽市中小企业“信用户口”,逐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企业资产构成情况范文6

一、高度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国有资产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国家宏观决策的基本依据。通过加强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提供内容全面、真实准确、编报及时的数据资料,使各级政府能够全面了解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和效益情况,为进行国有经济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提供依据。因此,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体系,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本县(市、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任务,并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二、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工作体系

建立有效的工作组织体系是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要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内容完整、编报及时的原则,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财务关系、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市国资委负责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国资委报告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布置、收集、审核、汇总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向本级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处室负责布置、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监管企业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编制并直接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三、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报范围

凡我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要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包括月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月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由企业财务快报表和简要财务情况说明构成;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由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等报表构成;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等。

四、认真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各项工作

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指定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要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编报范围和工作程序,按时布置、收集、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确保编制质量。一是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在全面进行财产清查、债务债权确认、内部往来核对、损益及时结转等工作的基础上,以年终决算结果为依据,认真组织编制200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运营情况。二是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等要求,如实编制、录入、汇总和上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做到报表信息填报真实准确,上报及时完整。三是集团型企业要按照规定在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充分抵销的基础上,将各级子企业的会计报表自下而上逐级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