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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险管理办法范文1
一、转诊、转院的审批管理
第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疗机构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审核关,严禁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原则上由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除外),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院,只限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缺少某种必须的医疗设施或对症治疗手段而无法医治的患者。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因诊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诊断不明或治疗确有困难需将参保患者转往自治区本级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须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详实的转院病情介绍,经本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急危重症参保患者需转院时,可先行转院,5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诊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参保人员因患疑难重症疾病需转往区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须经内蒙古医院或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详实的转院病情介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登记,主管院长签字加盖本院转院专用章后,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五条 外转参保患者确诊后回原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原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接收患者就诊治疗,但不得挂牌住院。
第六条 参保人员转往区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诊治时间为20天;住院治疗时间为60天,如病情危重需延长时间者,应在转院期满前10日内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转院延期手续。
第七条 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须经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转院手续后,方可到专科医疗机构治疗。患者自行联系医院发生的费用自付。
二、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和治疗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特殊医疗项目检查指在明确诊断过程中,医疗机构通过特殊的检查仪器、设备所进行的病情检查,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检查项目。如CT、核磁共振等。
特殊治疗指为治疗某种疾病所采取的特殊治疗手段。如人工器官安装、置换,体外碎石等。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做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者,先由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建议并填写《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审批表》,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主管院长签字,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与治疗。
急危重参保患者需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可先行检查与治疗,5日内到自治区医保中心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单项收费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其费用结算按照《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适应症,不得随意扩大检查治疗项目。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员工保险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解决方案
社会保险是为劳动者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基金,其由国家监督,劳动者、业主或国家第三方共同筹组,对于劳动者生活质量具有重大影响。要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还需注重社会保险管理方案的有效优化。
一、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中的责任
为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落实,我国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规范,相关法律指出,对于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其确定了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中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如下:其一,在企业创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应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基于此,以企业、员工、国家第三方组织为主体的社会保险机制得以建立,从根本上讲,这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其二,企业后期经营中,其职工人数、经营利润处于持续变动状态,这使得社会保险缴费的基数有所变化,对此,企业还应结合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为员工申请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积极、主动、定期的为员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二、社会保险在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1.内控机制不够全面
社会保险的落实需要一套较为完备的内控管理机制。对于现代企业而言,激发员工潜能的关键在于为其基本的生活提供保证;这需要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流程。然而在实际管理中,社会保险管理需要进行大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综合和归类,较多企业未建立有效地内控机制,致使这些信息处理不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2.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能为社会保险管理提供指导。企业管理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会给企业运行带来一定的经济成本,部分企业管理层出于对经济利润的考虑,未能及時的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用,并且在实际管理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保险管理与成本管理矛盾,以此,急需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来实现保险管理与企业成本管理的协调,以此来维护全体职员的共同利益。
3.社保管理失效严重
社保管理失效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及现代化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一方面,在企业经营中,较多的管理者将企业发展重点放在了成本控制、产品生产和技术优化等方面,这使得社保管理边缘化,影响了实际管理质量。另一方面,受诸多因素影响,社保管理中的信息资料不够健全,而且错误较多,这使得投保者享有的权益有限,而企业无法适时的处理这些问题。
4.管理人员素质有限
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下,社保管理被划归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范畴,其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强化的一种重要手段。为此,还需注重管理人员专业素养的全面提升。然而当前企业社保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管理能力有限,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企业管理人员未能认识到社保管理的必要性,社保管理随意性较大。其二,社保人员本身责任意识淡漠,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数字资料的整理、归纳不到位,致使社保管理信息错误现象较多。其三,现代企业社保管理多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电子管理,而部分管理人员电子设备操作能力较弱,降低了社保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社会保险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1.优化管理机制创新
新时期,较多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尚处于原地踏步,举步维艰的阶段。要改善这一状况,企业在从人力资源的角度出发,对企业内部管理体系进行完善,从而构建较为合理的内控管理机制,对社会保险管理信息进行统筹,并在全面监管过程中进行信息审核,以此来保证社会保险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综合和归类的有效性,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创造良好基础。
2.完善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管理过程中,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要点把控:其一,企业应在分析自身业务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相关规定,构建符合本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其二,注重社保与企业成本关系的协调,通过制度规范,对两者的关系进行界定,确保企业社保资金缴纳的及时性。其三,还应构建合理的社保管理监管体系,对实际管理中的问题进行监督,确保社保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3.保证社保管理规范
社会保险管理中,首先应进行社保管理机制的优化,提升企业管理对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保证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不断革新;其次,应注重管理信息的不断完善,即构建高效化的信息核算系统,采用现念进行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进一步消除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漏洞。最后,还应进行社会保险的模块化管理,譬如,针对保险迁移、医疗免费、基础医疗保险等设置不同的模块,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的规范化、有序化,进而激发企业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4.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着企业社会保险管理质量,故应进行管理人员专业素养的有效培养,一方面,应对管理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的相关知识培训,确保其正确理解社会保险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实际经营的影响,从而在实际工作中能重视此项工作,严格对待管理中的各项数据。另一方面,应加强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培养,避免实际管理中出现责任推诿的现象。
四、结束语
社会保险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具有重大影响。新经济形态下,企业只有充分认识到自身在社会保险管理中承担的责任,并在明确当前社会保险管理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管理方式的全面优化,才能有效地发挥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企业的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蒋志锋.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青年时代,2019,(21):136-137.
[2]沈颖.社会保险在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J].劳动保障世界,2019,(33):13.
员工保险管理办法范文3
论文摘要: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目前在我国保险实务中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有必要以美国保险实务为例,简要分析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的“判断被保险人是否罹患残疾”、“是否有义务接受治疗”、“事实上失能与法律上失能的区分”等主要疑难问题,为我国开展此种保险业务提供借鉴。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也被称为“失能收入保险”或“失能保险”。中国保监会2006年8月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肯定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健康保险的一个险种。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1]。但该险种目前在我国保险实务中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本文以美国保险实务为例,简要介绍分析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理赔中的主要疑难问题,以供我国开展此种保险业务时借鉴。
一、美国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发展状况及原因
在美国,disabilityincomeinsurance(也作disabilityinsur-ance)即“失能收入保险”。该险种目的在于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致残而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谋取收入能力的人提供保障。[2]4-6美国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不像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那样普及,原因在于:①多数上班族过多注意死亡风险,而对于残疾风险估计不足;②美国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③多数人认为失能收入损失险的保险费较高。而导致保险费价格不菲的原因在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领域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首先,保险人很难判断被保险人遭遇残疾之后到底是否能重返工作岗位,在此情形下,保险人简单地拒赔或者终止合同都非明智之举,反而会招致诉讼;其次,有些被保险人企图获得保险金而提早退休,由此产生虚假索赔的可能性极大,相应的交易成本也增大并扩散到全体被保险人。有趣的是,只要遭遇经济不景气时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索赔案例便相应增多。
相比之下,我国社会残疾风险较高。根据我国卫生部1998年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我国城市人口长期失能率为3.39%,农村人口长期失能率为3.11%,包括失能和残障流行率在内的多项卫生指标与1993年第一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3]另外,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难以为所有失能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前景。
二、美国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理赔的难点
1.判断被保险人是否罹患残疾
在美国,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理赔的难点之一,在于判断被保险人是否罹患残疾。在失能收入保险中,被保险人要么残疾,要么不残疾,没有中间状态。这一点不同于认可部分残疾的“员工补偿制度”(workerscompensationsystem)。[4]员工补偿制度会不厌其烦地对残疾程度进行评估,这是保险公司力图避免的事情(但这在中国不成问题,因为保监会早在1998年便颁布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该表对于残疾作出了34种情形、7种级别的区分)。考虑到这些困难,保险公司通常以两种不同的方式承保:①职业失能(occupationaldisability)。在此情形下,被保险人因残疾而不能再履行其本来职业的任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多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都属于这种情形。②普通失能(gen-eraldisability)。在此情形下,需被保险人因残疾而不能从事与其教育背景、业务受训或者工作经验具有合理适应性的任何职业时,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将上述两种承保方式结合起来,比如在保险期间的第一年或/和第二年按照职业失能方式承保,在此后则按照普通失能方式承保。此外,保险公司通常会对“失能”进行界定,比如曾有一些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约定须被保险人“完全且永久(totalandpermanent)”失能。如今,美国多数法院认为失能是指长时期、不确定期限的失能而言。
2.收领保险金期间,被保险人是否有义务接受治疗
在收领保险金期间,被保险人是否有义务接受治疗,以治愈其残疾?这也是失能保险所面临的疑难问题。美国第七巡回法院在1987年HellerV.TheEquitableLifeAssuranceSocietyoftheU.S.案中,以保险合同并未以约定向被保险人施加此义务为理由,认为被保险人并无进行高风险治疗之义务,保险人也不得以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作为其继续给付保险金之条件。[5]507然而,法院并未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保险人是否能以合同约定形式向被保险人施加接受治疗之义务?按理而言,保险人可以合理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一些常规的、低风险的医疗护理。但在另一方面,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被保险人的合同权利似乎不应受到此类条件之限制。然而,从减损义务角度而言,被保险人又似乎理应负有治疗义务。
3.事实上失能与法律上失能的区分
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还必须对事实上失能(factualdisability)与社会上(或法律上)失能(socialorlegaldisabili-ty)作出区分。事实上失能,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而失能。社会上失能是指社会意义上的失能,其典型案例是1934年纽约州GatesV.PrudentialInsuranceCo.案。[5]508在这起保险纠纷诉讼案中,被保险人是伤寒病菌携带者,这意味着其并非伤寒病患者,也没有在工作中因此受到身体损害。但他携带有伤寒病杆菌,因此被纽约州法律禁止继续从事其挤牛奶和加工牛奶之本业。若不是通过实验室检查,被保险人根本不会知道自己是伤寒病菌携带者。法院认为,基于公共卫生安全之考虑,被保险人被禁止从事其本业,此为社会意义上的失能,不同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身体上失能。类似的推理在1997年内布拉斯加州DangV.NorthwesternMutualLifeInsuranceCo.案中也被采纳。[5]507在该案中,被保险人为外科医生,感染了乙肝病毒,因此非经病人知情同意不得进行一些手术操作。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完全或者部分失能,因为其身体机能还能从事其职业活动。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的观点似乎过于严厉。被保险人非正常状态的不健康致使其不能从事本业,而这种情形并不存在道德风险,被保险人并不会虚假捏造此类失能事实而骗取保险金。对于法院基于保险单的字面意义进行推理从而得出的上述结论,从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而言,应该是可以抗辩的。
参考文献:
[1]卢晓平.我国首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EB/OL].[2007-02-12].
[2]高书生.社会保障改革:何去何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王绍光.中国公共卫生的危机与转机.人与医学2003[EB/OL].[2007-02-13].
员工保险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对策
从广义上来讲,人力资源是对社会上拥有智力及体力能力的一类人群的总称,它涉及到了质量和数量两个层面。从狭义角度来说,它是指一个机构组织所拥有的提供服务和制造产品的人力。医疗保险属于我国社会保障五大险种之一,是指通过法律或合同的形式,由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在事先确定的比例下,缴纳规定数量的医疗保险费汇集而成的、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带有强制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目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医疗保险已经成为一个可以整合和重组社会人力资源的重要部分。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在不断规范的同时,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医保行业的人力资源出现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风险。目前医保管理机构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解决医保行业出现的有关问题,促进我国医疗保险的人力资源管理以更好的态势向前发展。
一、 医疗保险及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理论
人力资源又被称为劳动力资源,它能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是指全部人口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在经济学中,把生产活动中能创造物质财富的诸类要素都称作为资源,包括了人力资源、信息资源、财力资源、物力资源等。在这些资源中,人力资源显得格外丰富宝贵,称之为第一资源。人力资源有智力与体力两个最基本的要素,从现实应用状态来剖析,可以将其分为智力、体质、技能、知识这四个内容。根据资料统计,有80%的部门只关注人力资源的技能和体质,而不注重另外两个方面。一般而言,人力资源可以分为质量与数量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社会的经济发展中,劳动力的数量与质量有着无法取代的推动促进作用,随着科学技术与生产力发展的不断提高,人力资源在社会的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体现显得愈来愈重要。我国的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相应的立法强制实行的一种保障性的措施,而医疗保险是针对公民的健康和大病制定的一项社会保障,其基本目标是当劳动者这一人力资源受到伤害或者生病时,能够获得社会或国家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偿和医疗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甚至可以说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一项福利,它的全面覆盖能够极大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我国人力资源事业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更加的广泛,种类也更加的多元化,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公平分配和社会进步。[1]
二、医疗保险从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及对策
医疗保险管理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机构,其工作人员的录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考录制度,这就要求广大医保工作者都必须爱祖国,爱人民,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观的同时,必须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医疗保险管理机关还是一个服务机构,这就要求广大医保从业人员有良好的道德操守,有为人民服务的信念,能够吃苦耐劳、任劳任怨;此外,医疗保险管理机关有巨额的医保基金及庞大的医保网络,因此医疗保险管理机关不仅需要健全的互联网以及财务方面的规章制度,还需要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及财务方面知法、懂法、守法的专业技术人才。这样的人员结构,使得医疗保险管理机关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更显重要与刻不容缓。现阶段以来,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越来越多,覆盖面越来越广,呈现出 “高参保,广覆盖”的局面的同时也暴露出来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如厦门市的参保人员骗保案,莆田市医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索取病人药品回扣费案、三明市医保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参保人员内外勾结,伪造票据骗取医保基金案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给医保基金的管理敲响了警钟。因此,我们的政府在吸取经验教训的同时,也要重视医保管理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要加大对医保管理机构的财政、人员投入,保证医保经办机构有相应的财力、人力、物力;要解决当下医保工作人员工作负担过繁过重、一人兼多职的问题;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切实提高医保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提高医保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关心员工、为员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做到爱岗敬业;建立、健全晋升和奖励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些举措如果能够切实改善员工工作、生活条件,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经济犯罪滋生的土壤,稳定医保工作人员队伍,减少人力资源管理中人员流失的极大的不确定性,降低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人力成本重复投入与流失的风险。
三、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及对策
最近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医疗保险体制已经从公费医疗转化为基本医疗保险。从目前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到,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更加的广泛,险种也更加多元化;从服务层面来看,参保人群是医疗保险这项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人力资源,我们必须发现并解决参保人群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量减少参保人员流失。调查发现,目前医疗保险虽然已经实现广覆盖,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在我国一些偏远的农村,存在一定数量的“漏保”人群,而且很大一部分人群是老年人;
(二)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即报销比例,因政策或是缴纳的保费不同,城乡有很大的差距;
(三)存在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中断缴纳保费,从而在欠费期间失去享受医保待遇的现象。
以上“漏保”、“断保”问题侵蚀全民医保成果,造成这部分人群随时面临疾病的风险而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既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又影响整个医保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以上第一个问题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个问题因险种及政策差异暂不讨论。
我们讨论第三个问题。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断保”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参保人员风险意识淡薄,存在“精打细算”的心理。根据对江苏、四川、广东、福建等省市的调查,23%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对基本医疗保险认识不足,风险意识淡薄。在参保一段时间后,由于参保人员当前身体好,存在只交钱没享受“吃亏、浪费钱”的心理,于是退保,这部分人员在断保人数中约占36%。
2.相对来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偏高,导致部分低收入人员缴不起保费,从而断保。以福建省宁德市为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5全年的保费为3006元,另加60元的商业补充保险费,基本需一次清,的确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3.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不能及时接续,造成断保。以福建省为例,由于福建省医保有全省转移接续软件系统,福建省内的医保转移接续比较及时,可是如果是跨省的医保转移接续,因各种原因有少部分参保人员几年的时间没有接续上的例子是存在的。
以上三点,可以看出目前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观念还是比较滞后。这可能与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财政、人员投入不足、服务方式单一、手段落后、服务观念陈旧等有关。根据多年在基层从事医保管理工作的感受,我认为医保管理机构首先必须从制度实效和参保患者受益实例的角度进行引导宣传,不仅让广大参保人员对医保政策耳熟能详,还要有到“因病返贫”的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做到“应保,尽保”。其次,改革医保缴费方式,积极考虑实行弹性的缴费,实施多档缴费管理办法。简单来说就是“多交多报销,少交少享受;享受待遇与参保年限挂钩”等原则;再次,建设全国统一的医保网络系统,实现参保数据共享原则,解决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降低跨统筹区转移接续花费的时间成本和空间成本。以上几点看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断保”问题,却可以极大方便参保人群,让各种层面的参保人群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及身体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方式,这样既可以降低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又减少了参保人群的资源流失,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2]
四、改善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的策略
根据以上几点问题分析,可以相应的提出解决策略。首先,需要提升医保管理机构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认知,想要改善目前的状况就需要在源头上改善。而观念是最先需要改善的一个方面。这就需要部门领导开展有关的培训,提升所有员工的素质和意识。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让公民认识到参加医疗保险、及时缴纳医疗保险保费的重要性,这样双方才能建立起合作的意识,保证工作效率和工作实效性。其次,要建立健全医疗保障机制。在参保人员受到人身伤害或疾病等情况时,能够得到来自社会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或是物质条件的帮助等社会保障。公众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由个人、单位以及国家共同承担,从而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资金负担,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这就需要我国有关部门积极建立有关的政策,完善立法,保证医疗保险的执法力度,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如“参保时间长,享受待遇高;缴纳保费多,报销比例高”等,促进参保人员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使其建立医疗保险可以将疾病风险防范在可控范围,防止“因病返贫”的风险意识,从而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医疗保险参保的风尚。最后,需要发挥人力资源的最大作用。人力资源管理是进行一切工作的前提,如果不能进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社会秩序就会发生混乱。进行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就可以保证社会良好的竞争水平,使单位保持积极创新的势头,才能在单位内部形成一定的凝聚力。[3]
五、结语
人力资源管理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需要管理机构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分配,促进医疗保险的规范与实施,保证社会公平和分配。(作者单位:宁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 贺秋硕. 区域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评价体系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04.
员工保险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铁路行业;养老保险;社会保障;管理
中图分类号:F530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宏观管理的制度安排, 是各级政府主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能部门及所属的养老保险事业机构为实现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而对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实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它大致由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管四个体系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到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其管理体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决定着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运行效率和整个社会的稳定。
一 铁路基本养老保险体质改革历程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与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呈现大体相同的发展趋势和脉络, 1951年―1966年初步建立和发展, “”时期到 20 世纪 80年代中期遭到破坏并逐步恢复, 随后进入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改革阶段。
1984 年, 中国政府开始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探索,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开始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二是实行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制度, 使养老金由企业完全负担向多方负担转变。1991 年, 国务院在总结部分省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颁发了《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提出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到 1992 年底, 全国 2300 个县市 (约占县市总数的95%)实行了企业养老保险统筹。1993 年, 国务院又批准了交通、民航等 6 个部门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 使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部门增加到 11 个。至此, 全国城镇基本上实现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目标。
铁路职工从1986年开始实行合同制,全民固定工并存,双轨制。只有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1993年开始实行全员合同制,全部缴纳养老保险,1998年建立个人账户,1998年9月份,铁路社会保险局撤销,全部归属地方统筹。
铁路行业中的养老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城市养老保险制度面临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等诸多变化,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近些年来,为了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目标,我国城市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相关的深入改革。而对于铁路行业养老保险管理问题,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比如铁路养老保险由企业保险改为行业保险,但是这只是实现了“量”的改变,仍旧是把职工的养老费用“包”起来,并没实现“质”的突破。同时对于铁路行业的养老保险是一个社会保险问题,除了自我保险,还具有调剂互助的作用,而行业统筹则限制了这种作用,使调剂作用只在行业内存在,而对整个社会则削弱了这种作用。这些局限性限制了铁路养老保险发展,使铁路行业管理为寻找发展的空间,最终要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去。下面就主要养老保险管理在铁路行业的问题进行分析。
1、承担的比例失衡和标准制定的不合理的问题
通过分析得知,目前的缴费体系在落实的时候面对着很多的不利现象,比如个体支付的比例非常少,员工自身难度保险思想和权责意识较低,单位承受的太多,此时就无法开展正常的运作活动了。加上,过去的时候存在欠债现象,铁路单位开展的是多累积,少消费,工资不高的体系,工人的退休费用一般是放在运输费用中,不能够动用保险,单位不存在结余现象。此时这些保险费用从总的统筹一直发展到单位的时候,只可以勉强的支付,别的所有的功效都无法实现了。当开展财会革新活动之后,将其放入到管控资金之中,管控资金就由单位结合利润的高低来分配,如果退休的人非常多的话,单位的利润如果不好,此时单位就无法有序的运作了。除此之外,在不涵盖单位和个体两项费用之外,就没有别的资金补给,这就表示着别的保险都没有与之有效的协调,此时单位面对的压力很高,不能够进行分流活动了。
单位压力非常大和管控体系的不合理问题
首先目前的铁路机构是结合“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集、调剂和拨付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来说是铁路企业按单位工资总额的19%缴纳,职工个人交费比例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4%,基金采取现付式,即:已离退休职工需要多少,养老金就向企业和在职职工收多少,收多少就付多少,只留下部分积累;另外是管控体系的不合理,其中就包括人员和组织不合理、财产的管控活动没做好及收入登记体系混乱的问题。尤其是收入登记体系混乱。当前的养老保险缴费措施是结合工作者的前一年的费用来支付的,其具体的收入数字并不明确。很多的基层组织只能结合均数来支付,并非是结合具体的数额来支付的。此时就导致收缴率较低,使得该项费用被浪费。
社会保险意识不到位
社会保险对于铁路这个特殊行业来说,虽然实行个人缴费从1992年开始的,职工个人参保时间相对其他行业来说是比较早的,但是在个别职工思想上仍然有认识上的误区,如社会保障与己无关的思想,退休后继续由企业发放工资简单又省事的思想,养儿养女防老,不需要社会供养的传统思想。有些年轻职工,认为自己退休还早,几十年后政策上还不知道有什么变化。另外,由于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容易引起职工在认识上的误区,产生一些不安定因素,激化矛盾,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因此,在个人缴费上显得不积极主动。还有一部分企业领导主要抓安全生产和经营效益,对社会保险关心、支持不到位,工作推进的力度较为迟缓。这些现象和认识都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工作推进和实施。
养老保险保值增值难
国务院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当前养老金节余额的80%左右用于购买社会特种债券,20%存入银行留作支付2个月的费用。如何求“保值增值”最大化?这是现行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所没有解决的问题。将基金购买债券和存入银行当然安全,但利息不高,如出现高通涨,实难保值增值。
用创新的理念推进铁路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
铁路系统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历多年努力,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健康发展轨道,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滞后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对于铁路养老保险管理的问题,首先是要重点解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问题;其次是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是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第四是多渠道多层次使养老金保值增值等一系列的措施,这样才能使得铁路行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促进铁路行业的健康、快速的发展。下面就基于创新的理念推进铁路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进行探析。
3.1、企业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步骤,重点解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问题
从目前养老保险工作过程看,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主要有五个步骤:第一是建立基础数据;第二是离退休人员居住地调查;第三是确定养老金银行;第四是离退休人员居住地银行网点的调查;第五是确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具体方式。并重点从四个方面实行解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问题:一是社会化发放资金的保障问题,省统筹金保障统筹内资金,企业保障统筹外资金。二是严格申报制度。三是建立适应社会化发放的资金流向机制。四是协调解决企业代扣款问题。
3.2、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同时不断的完善模式还要将费用交付相关的管控机构。此举对于资金的运作等有很多的益处。要有序的布局工作者和组织。如果人数大于五百的话就要设置专门的管控人员。对于机构的布局来讲,要确保管控和运作是单独的,这样的话便于监管活动的开展。为了方便运作管控活动的开展,应尽快让离退休人员统一归口,统归保险机构负责。只有责、权、利到位,才能建立起管理和服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3.3、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首先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社会保障体系就是由现有政策构建的,其中包括国家、省、部和企业的政策规定,能够使广大干部职工明确政策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规定,为职工解惑释疑,消除不安定因素。其次社会保险政策究竟给职工带来哪些好处,也要通过宣传让职工明白自己的权力、义务。及时将社会保险改革发展的趋势、社会保险的特征等向职工讲清,及时通报一些工作动态、信息。第三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解答职工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稳定职工队伍思想情绪,为实现铁路跨越式发展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环境。总之,社保基层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把党、国家和上级社保部门关于社会保障的方针和政策落实到基层所有职工中,确保所有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3.4、应多渠道多层次使养老金保值增值
首先国家把对基金的保值,作为对社会保险事业资助的方式。对存入银行的基金作为特殊的个人储蓄存款对待,给予同样的保值贴补率;对购买国家债券、规定特殊的优惠利率;对购买特种定向的债券、可规定“浮动利率”,使其实际利率永不为负值。其次是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对目前仍属财务部门代管的专项基金应允许购买除特种债券外的其它较高利息的债券。铁路部门可以把基金集中起来用于新线建设或旧线运营改造,以期获得较高收益并降低风险;还可以参与资金同业拆借市场和信贷市场等领域的投资,使保险基金获得较佳投资回报。对用基金进行实业开发要给予一定的优待,以助其发展。
四、结束语
社保体系是当前时代非常关键的一个体系。目前将养老保险当成是关键点的社保体系,因为很多种不利现象的存在,所以使它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实行过渡性的行业统筹办法,搞好行业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吴永求.中国养老保险扩面问题及对策研究[D].重庆大学,2012.
员工保险管理办法范文6
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论坛上宣布,正在酝酿出台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推出“税廷型养老保险”。这将大大鼓励年轻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用于解决退休后的养老金积累问题。
新险种保费可能延迟缴税
所谓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具有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式保险产品,团体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个人缴费在限额内延迟缴税,改为在领取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鼓励个人投保商业养老险,肯定要在缴费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参与制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新华人寿精算师杨智呈告诉记者。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职工以个人名义为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能允许被列支在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中,然后递延到领取养老保险收益的时候再缴纳,这将鼓励中青年居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获得养老风险保障,以对抗个人和社会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
“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目前正在争取外部政策支持。”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向记者证实。他同时表示,上海即将成为首个试点城市。
而在今年8月上海保监局的一次例行新闻通气会上,相关负责人也提到了上海正在着手筹备这个项目。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在海外的典型计划是美国著名的“401K计划”,它是根据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第401条K项的规定而形成的,它是美国一种特殊的养老金制度。按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员工自主选择证券组合进行投资,收益计入个人账户。当员工退休后从该账户领取养老金时,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该计划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它的延迟纳税功能,深受企业和员工欢迎。
税延型养老保费更实惠
如果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够有望推出,那么对个人而言将有不少实惠。
根据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的测算,每人少收1元税费,个人就可以建立20元的养老保险。
具体来说,养老保费延迟纳税对个人来说有什么好处?精算师杨智呈列举了三点:其一就是鼓励个人投保商业养老险,仅有社保对于“未富先老”的一代来说是根本不够的,延迟纳税可以让更多人建立个人养老计划;其二是可以抑制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剩,将养老需求转换为现实购买力,也就是现在的钱留在退休时消费,这对稳定金融市场是一大利好;第三是个人可以实现合理避税,推迟税收的被收取时间,使得年轻时候的收入所得能进行更好、更长时间的积累。
更多养老险产品有望面市
据介绍,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虽然,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迅速,但在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类别上,仍然以定额年金保险、有保底收益的分红类年金、无保底承诺的投资连结类保险,以及具有保障功能的储蓄型寿险产品等传统产品为主。
这一情况有望在未来得到改善。除了前文提到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在日前召开的全球商业养老金论坛上,陈文辉还宣布,我国将采取有效措施丰富养老保险产品,研究开发指数连结型产品和变额给付型产品,以及为家庭成员同时提供保障的联合生存和最后生存年金产品;建立政府认可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积极探索覆盖失地农民、农民工等人群的养老保险产品创新。
鼓励养老金年金化领取
而在不久前的11月12日,中国保监会还颁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不同之一就是“鼓励养老年金化领取”,鼓励养老生存金实行分期给付,真正体现养老的用途,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每月发放的,如果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可以一次性发放,则很难保证这部分资金都能用于养老用途,违背了补充养老的初衷。如果个人将此资金一次性消费掉,则个人养老还是存在缺口,很难真正防止“老而贫困”。
相比房产、基金、银行存款等资产,保险养老的好处是能够强制储蓄、定额领取,保险的年金化领取模式,则可以防止一次性领取养老金非理智花掉。另外,年金化支取对于现在人们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寿命延长的趋势也是有好处的,活得越长,领得越多,可以有效抵抗长寿风险。
要明确归属控制投资风险
新的商业养老险《办法》还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这是国内保险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权益归属在国外养老金领域中已经成为非常普及的概念,是保障企业员工年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被普遍用于员工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中。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这样的: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如果这个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了,他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如果服务满五年以上才离职的,就可以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这样,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时在企业内部还起到了中长期激励的作用。
此次《办法》第23、40条则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