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的技巧和方法范例6篇

辩论的技巧和方法

辩论的技巧和方法范文1

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

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七)法庭辩论技巧与谋略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辩论的技巧和方法范文2

关键词:西方经济学;辩论教学;任务角色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0-0087-02

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是取得西方经济学课程良好教学效果的关键。作为一名任教多年的西方经济学教师,笔者一直在不断探索和思考辩论教学方法。多年的教学实践使我明白,教师在辩论教学中至少应该充当如下四个任务角色:

一、辩题确立者

确立科学的辩题是一场辩论赛取得成功的前提和基础。科学性是辩题的生命力。“科学性”的内涵应该包括:

一是辩题内容的针对性。西方经济学原理很多,可供选择的辩题很多。在选择辩题时,要尽量选择针对性强的辩题。它们应该是针对某些经济学原理而设计的,不能偏离学科体系。例如,笔者曾经设计过辩题:中国是否应该抵制日货。该辩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辩手可以运用经济学中的国际贸易原理展开辩论。教师在确立辩题的时候,应该思考辩题是不是能够找到经济学的辩论根基。

二是辩题内容的时代性。经济学是一门时代性很强的学科。时代性要求教师在确立辩题时,尽量选择那些热点问题作为辩题,避免那些与实践相差太远、理论性太强的辩题。试对比如下两个命题:“中国是否应该抵制日货”与“国家是否应该大力发展国际贸易”。从时代性要求出发,后者比前者略逊一筹,前者更适合作为西方经济学课程的辩题出现。

三是辩题内容的可辨性。要尽量避免选择具有明显“正误性”的辩题,而应该选择有“辩点”的辩题。辩点越多,则可辨性越强,辩论的价值越大。举个例子。如果教师确立如下辩题。正方:国际贸易分工主要是出于比较优势原理;反方:国际贸易分工主要是出于绝对优势原理。该辩题的可辩性不敢恭维。因为经济学界基本认同国际贸易分工是基于比较优势原理的基本事实。面对可辨性的要求,任课教师应该仔细思考:辩题是否具有显而易见的答案?正反双方可以从哪些方面去展开辩论?只有当辩题并不具备明显的正误性,可以从很多角度展开辩论的时候,它们才是可辨性强的辩题。

二、技巧传授者

西方经济学课程一般被安排在大一和大二。此阶段的学生绝大多数没有参加过辩论赛,对辩论的技巧了解甚少。任课老师有必要就辩论过程中的基本技巧向辩手做简单交代和传授。这些技巧包括:

一是开篇阶段和总结阶段的陈词技巧。正规的辩论赛都有开篇陈词和总结陈词。开篇陈词主要是构建己方的逻辑框架,相当于建筑房屋时给整个房屋打根基。根基不牢,地动山摇。很多学生由于缺乏技巧,不知道如何去构建自身的逻辑框架。其后果就是,不但评委抓不住其逻辑要点,而且对方辩友也不好寻找自身的逻辑错误。所以,教师应该举具体的例子,联系具体的辩题,教导辩手应该从哪些方面构建自身的逻辑框架,如何充实每一个子框架,使逻辑体系有血有肉。至于总结陈词阶段,教师要告诉辩手,这是一个对对方辩手的逻辑错误做出总结,重新提炼升华自身观点的阶段。教师应该教导学生如何去归纳对方的逻辑错误,如何升华自身的观点。这些技巧的学习有很大的难度,教师在辩论赛展开前应该悉心教导。如笔者在辩论赛前,先设计几个辩题,要求每个同学起草一份开篇陈词稿,收集起来后,对那些有代表性的稿件做出评价。

二是提问和回答问题的技巧。提问和回答问题是辩论赛中不可回避的,两者的基本要求是简洁、有力、巧妙。简洁,亦既不能给人一种懒婆娘的袜子又臭又长之感。有力,亦既要切中对方问题要害,不能隔靴捎痒。巧妙,亦既能四两拨千斤,避其锋芒。这些要求是辩论实践中提问和回答问题所必须具备的,初学者不容易把握。教师应该通过适当的方式引导学生往正确的道路上前进。如笔者在西方经济学课程辩论中,针对辩题“中国目前是否应该全面放宽二胎生育政策”,要求学生思考两分钟后提出三个有价值的问题。然后针对每个问题,谈谈它是否是一个有价值的提问。针对那些有价值的提问,再指定学生如何回答。通过多回合的实践,笔者发现学生的提问技巧和回答技巧都有了显著的提升。

三、过程点评者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在辩论过程中,辩论态势

息万变,作为身处其中的辩手往往应接不暇。面对这种局势,作为评委和旁观者,任课教师理应对每场辩论赛的完整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点评。

一是对学生角色的点评。很多学生根本不知道自身在辩论赛中应该充当什么样的角色,没有强烈的角色意识。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四辩身上。不可否认,四辩的主要任务是最后总结陈词。许多学生对它的理解过于狭隘,认为四辩就是最后出场做一下总结陈词。在这种角色意识指引下,他们在自由辩论阶段,摆出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直到辩论快结束的号角吹响的时候,才姗姗出现,做一个要么不伦不类、要么事先准备好的所谓总结陈词,真是大煞风景。这是对四辩角色的误解。每当遇到这种情况,笔者都会对四辩手进行点评。几乎每次辩论赛,笔者都要针对辩题的要义、针对对方的弱点、针对自身的逻辑等告诉四辩手应该如何做出点评。实践证明,笔者的点评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让许多学生茅塞顿开。

二是对整个辩论环节的逻辑体系进行点评。辩论最讲究逻辑的严密性。教师应该仔细倾听整个辩论的逻辑构建。气势庞大、内容丰富、条理清晰的逻辑框架是取胜辩论赛的首要前提,而这个任务是由开篇陈词来完成的。但许多学生都没有明白这个道理,在构建自身的逻辑框架时,显得条理混乱、乏力。不但评委抓不住他们的逻辑要点,也会令对方辩友不知道从哪里着手与他们展开辩论。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教师应该在事后全面指出这种逻辑乏力的弊端。例如,在辩题为“中国目前是否应该放开二胎政策”的课程辩论赛中,正方辩手能够从人口老龄化的危害性、计划生育对人权的侵犯、人口红利的消失等几个方面提出自身的观点,每个小的论点都有恰当的论据作为支撑。这是很成功的例子。但面临同样的问题,有一些辩手显得手忙脚乱,层次不清,看上去有血有肉,实质上貌合神离。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教师应及时纠正错误。

四、成绩考核者

为了调动广大学生参与课程辩论的积极性,应该将辩论表现与课程成绩挂钩。教师应该设计相对完善的辩论成绩考核体系,并严格执行。作为成绩考核者,教师应该在两个方面完成自身的任务角色。

一是辩论成绩评定方案的设计。在辩论成绩评定上,笔者任教的西方经济学课程具体考核方案是:辩论环节占整个平时成绩分数的30%,约12分。每个学生的具体占分视其辩论表现而定。胜方的最佳辩手得满分,即12分,其他辩手在8~10分之间。负方的最佳辩手得10分,其他辩手在6~8分之间。

二是辩论成绩评定方案的执行。在方案执行上,为了尽可能公平地评定辩手的成绩,笔者一贯坚持发扬民主作风。每场辩论赛中,我都会指定班级学习委员到高年级同专业兄弟班级邀请两位有经验的学长和我组建评委团,严格按照正规辩论赛的评分要求逐项打分,再根据平均分确定胜负结果。为了尽可能完美地完成自身的任务角色,教师应注意倾听学生的心声,发扬民主的作风,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地评分。

总之,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辩论教学是一种很好、很受学生欢迎的教学方法。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这种教学方法的教学优势,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一定要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完成自身的任务角色。这些任务角色包括辩题确立者、技巧传授者、过程评价者和成绩评定者等。

辩论的技巧和方法范文3

一、 在公诉意见中确立基本评价,抓好总体构思

公诉人首先应该在公诉意见中就案件的性质、证据情况、罪责轻重、适用法律、法定或酌定从轻从重的情节、被告人的态度、量刑幅度等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形成基本评价,确信在心。在此基础上,还要有一个战略战术的考虑。譬如对一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争议不大的问题,可以采取先发制人的方法,在公诉词中充分阐述;而对一些较为疑难、存有争议的问题,则需采取后发制人的方法,在公诉词中暂留余地,待辩护方发言后,针对辩护意见、阐明公诉观点。

此外,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还要把公诉语言、公诉气势、公诉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语言流畅、语气有力、举止庄重、气势威严,通过公诉发言,使审判人员和旁听群众充分认识到被告人有罪、罪当处罚,使被告人也能因此受到教育,认罪悔罪,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庭效果,为辩论的成功奠定基础。

二、 分清主次,突出焦点与重点,掌握庭审主动权

驳斥辩方观点,首先应说明控辩双方分歧意见的焦点是什么,然后围绕这一焦点问题,运用法理依据和事实依据阐述辩方观点错误所在,从而说明公诉观点是客观的、准确的、应当采纳的。实践中,辩护方在辩论中往往会提出众多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观点,公诉人应当选择那些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关键性问题进行答辩,不能泛泛而谈,否则答辩就会显得苍白无力。答辩要做到观点鲜明、论证准确、语言精炼、表述恰当,避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以免影响合议庭的注意力和对案件关键性问题的判断。当辩护人就某一问题纠缠不休时,其真正的目的多数在于避实就虚,分散法庭的注意力,或者因为理屈辞穷,死缠烂打,这种情况下,公诉人不能反复地去解释,也不宜简单地回绝,而应适时解脱。为此,公诉人就要注意控制辩题的方向,争取主动。庭审中,凡涉及对犯罪事实有异议但证据确凿充分的、有意歪曲法律法规内涵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理由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及推脱罪责不符合事实的,公诉人都必须快速作出答辩,坚决予以驳斥。而对与案件定性无关的观点、与案情无关的情节、书或公诉词中已经阐明的观点、没有原则性分歧的问题以及尚属学术界讨论的问题,公诉人要尽力摆脱答辩,或作同意性表态,或作说明性表态。遇到个别证据欠缺的情况,辩护人抓住不放时,公诉人要敢于承认和面对,并说明此证据虽欠缺,但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犯罪的理由。这样,不仅可以从被动中解脱出来,也能表现出国家公诉人客观公正的态度和风度。

三、 充分发挥语言技巧,卓有成效地支持公诉

语言是一门艺术,语言技巧在法庭辩论中更显重要,它能帮助公诉人赢得先机,占取主动,进而实现公诉目的。根据具体案件和庭审情况的不同,随着法庭辩论的变化,无论是妙语连珠还是一语道破,巧妙、恰当、得体的语言都能让你左右逢源,使反驳切中要害、无懈可机,收到事半功倍的公诉效果。公诉人的答辩语言应力求简洁、庄重、坚定、掷地有声乃至委婉、真挚、平实、融情入理、融情入法、娓娓道来,做到提纲挈领、有理、有节、有力,充分展示当代公诉人的魅力和风采。辩论中切忌使用讽刺、挖苦、生硬甚至带有攻击性的语言,切忌居高临下,要以平等对话的姿态让辩护人从内心认同你的观点,进而使庭审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

公诉人在法庭上需要审时度势、灵活多变地选择答技语言,如: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可以以退为进,先声夺人,“虽然本案没有被告人实施放火行为的直接证据,但综观全案,大量的间接证据相互佐证,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这里,公诉人首先开宗明义,指明证据的特点,主动揭示问题,说明事实真相,这样,如果辩护人再次就此提异议,就未免有些牵强附会了。又如:在法庭上会遇到辩护人使用偏激性语言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若辩护人说;“公诉人一再否认辩护意见,可能是对有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吧,不妨庭后重温一下刑法内容。”面对辩护人这样的言辞,公诉人不做任何反应似乎显得软弱无力,倘若以牙还牙又有损公诉人的执法形象,不妨回答:“公诉人不能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已经论述清楚,不必复述。至于公诉人是否需要重温刑法内容,应该不属本庭辩论的范畴,如果辩护人有兴趣,可以庭下指教。”如此应答,沉着自如,温文尔雅中显露出公诉人的文明与大度,使辩护人无法再行发难。再比如,辩护人有意揪住某一问题不放,无论其出于什么目的,公诉人必须适时摆脱纠缠,可以这样回答,“请法庭注意,关于……问题,公诉人已答辩多次,既然辩护人如此关注,现作最后一次答辩……’’。用这样的语言进行回答,既做到了“仁至义尽”,又表明了如果辩护人还就该问题纠缠不休,无异是无理取闹了。庭审中,公诉人富于说服力和感染力的语言能够起到感化、教育的作用。例如,在指控未成年人犯罪时,公诉人可以作下面的发言:“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还是一个不谙世事的少年,对他的犯罪,公诉人深感痛惜,同时,对其亲朋好友此时此该的心情表示理解。然而,法不容情,不容亵渎,合议庭在量刑时对以下情节应予考虑……”,诚恳的话语使情与法交融到一起,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折射出公诉人公正执法的背后关爱他人的一片真情,入情入理的语言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同时也促使被告人的家长和辩护人消除对立情绪,更好地配合诉讼的进行。公诉人的语言技巧源于磨练、体会和积累,因此,要不断地在实践中去学习、总结。

四、 简明扼要、恰如其分,抓住对方的弱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需要认真思考,敏锐地觉查辩护人的弱点,用简洁的语言尽快结束辩论。一方面避免人为地夸大分歧,另一方面避免走向对被告人一味追求从重处罚的极端。事实清楚,过多的答辩反而不好,一旦抓住对方的弱点要迅速反击。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在场的目击者所提供的证言不是完全相同,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存有矛盾不能采信,在答辩时,公诉人首先从分析证据入手,说明不同的目击证人处于不同的方位、不同的状态,在瞬息的变化中看到的情况不尽相同正是客观现实的体现,不属事实上的矛盾,应予采信。之后,可以含蓄地提出辩护人的职责所在。简明扼要、恰如其分的答辩能够使人感到公诉人的答辩水平即条理清楚、言简意赅,又能表现出公诉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公诉权的执法形象。

五、 适时、巧妙地对辩论中的失误、疏漏进行修正和补救

法庭辩论转瞬即变,公诉人没有时间去琢磨,准备再充分,也难免出现个别的失误。而且,辨认的内容涉及面广,公诉人无法保证在具体的细节的问题上不出现疏漏,对此,公诉人最好能抢在辩护人发言之前进行纠正,以免造成被动。对已经发生的前一轮的错误,应当委婉地承认。修正和补救错漏的关键是语言技巧,公诉人可作如下表述:“现在,本公诉人对刚才公诉意见中的……问题,进一步阐述如下……”,这里“进一步阐述”即有补充说明的意思;对错误加以更正则可表述为:“对刚才的公诉意见,本公诉人就……问题重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重新发表”即有更正之意,或直接表述为:“本公诉人的观点在上一轮未能阐述清楚,现就辩护人的观点作如下答辩……”。在庭审中,如确不能对辩护人的观点予以有力的回答,可以作这样的表述:刚才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已充分了解,我的观点也已经表述清楚,不再重复。两种观点难以统一,请合议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在评议时一并考虑。答辩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诸多辩护理由,假使有一个观点不好答辩又不能不答,可暂时有意遗漏,将辩护人的观点进行分解后,先行答辩其它问题,争取时间思考答辩另一观点的方法,如果辩护人在下一轮辩论中再次提出,再作从容答辩。

此外,公诉人在辩论中有了充分的证据,还必须有正确的论证方式,法庭辩论的方法多种多样,因案而异,因人不同,归纳法也好,类比法也好,公诉人的逻辑思维很重要,只有善于抓住控诉观点和各证据间的内在逻辑性,才能得出符合客观规律的结论,答辩才会有说服力,才能让人信服。

辩论的技巧和方法范文4

[关键词]墨子;辩论;语言艺术

[中图分类号]HO―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905(2009)01―0066―03

墨子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先秦时期继孔子之后出现的第二位文化伟人,开创了墨学,提出兼爱、非攻、尚贤、尚同、节用、明鬼等具有积极进步意义的思想。为了宣传他的主张,墨子四处游说,言传身教,广征博引,以理服人。墨子的辩论与众不同,技巧高超,既不像孟子那样气势奔放、咄咄逼人,也不像庄子那样纵横跌宕、变幻莫测,而是朴实无华、推理严密。墨子的辩论讲科学、重事实,有理有据。“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明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以辩来别同异、明是非,形成其独特的“墨辩学”。墨子的辩论用词准确、语言缜密、百无疏漏,这在先秦诸子中是首屈一指的。下面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墨子辩论的语言艺术。

一、墨子辩论语言的表达特色

语言是辩论的物质手段。先秦时期,诸侯争霸称雄,造就了大批能言善辩的社会活动家、论辩家,他们的论辩语言各具特色,有的言简意赅,循循善诱;有的恣意纵情,奇特浪漫;还有的驳难离析,淋漓尽致等。墨子的辩论,语言简朴、平实,准确、生动。如在《墨子・非攻下》中,针对许多好战的国君常借商汤、武王的征伐行为,为自己的掠夺行为辩护,“今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子墨子曰:‘子以攻战为不义,非利物与?昔汤放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墨子辩驳道:“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彼非所谓攻,谓诛也!”在这里,墨子明确区分了“攻”与“诛”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战争,其语言准确击中对方要害,墨子以简朴平实的语言,表达了自己对战争性质的认识,可谓一字千金。

墨子的语言不但准确,而且精炼。《墨子・修身》篇说“慧者心辩而不繁说”,就是要求论辩语言要精炼。有一次墨子的弟子禽滑厘问他:“多言有益乎?”墨子回答:“虾蟆蛙蝇日夜而鸣,舌干辟然,而人不听之。今鹤鸡时夜而鸣,天下振动。多言何益?唯其言之时也。”墨子十分精炼地说明了墨家反对说大话空话,但不反对说有用的进步的合时宜的话。

墨子的语言不但简炼,而且生动感人。例如,有人反对墨家“兼爱”的思想,并再三向墨子发难。因而墨子与他们展开辩论,《兼爱下》记载了这次辩论,对方说墨子的“兼爱”主张虽然好听,但不实用,“即善矣,虽然,岂可用哉?”墨子立刻反驳道:“用而不可,虽我亦将非之,且焉有善而不可用者?”墨子认为如果“兼爱”思想只是好听而不实用,别说你们,就连我自己也要对它进行批判、指责,并进一步指出,哪有好东西只是中看不中用呢?墨子的语言简明生动,在先秦诸子中,是无与伦比的。

刘勰曾在《文心雕龙》中评价墨子的语言“意显而语质”,也正是总结了墨子辩论的语言特色:准确、简炼、质朴、生动。

二、墨子辩论语言的逻辑技巧

墨子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他的辩论博大精深,涉及到哲学、文化、逻辑、语言、思维、心理、角色等方方面面,尤其是强大的逻辑力量,具有强烈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就先秦时代而言,中国形成有自己独特特点的关于思维本质与规律的理论,墨家的思维形式结构论是中国‘辩学’或‘名学’的奠基。”墨子在辩论中创造性地制定了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学说,揭示了逻辑所构成的这三种思维形式的区别。墨子的辩术是我国古代辩论科学的精华。《墨子・小取》所谈“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及“以名取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假”、“效”、“譬”、“侔”、“援”、“推”,以及《墨子・大取》讲的“故”、“理”、“类”等,都成为墨子的辩论法宝,体现了他高超的辩论语言技巧。下面从“假”、“譬”、“援”、“推”四个方面探讨墨子辩论的逻辑技巧。

(一)“假”式反证法

《小取》:“假者,今不然也。”《经下》:“假必悖。说在不然。”《经说下》:“假必非也而后假,狗。假霍也。犹氏霍也。”“假”就是假使、假若、假如、假设,指在论证一个命题的时候,先假定与这个论题相反的命题存在,然后根据这个命题的虚假来证明原来的论题的正确性。简单地说,“假”就是为了证明某个论题,就先假说它为相反的论题并由此推出错误来的证明法,即我们今天说的反证法。“它是通过确定与论题相矛盾的判断(即反论题)的虚假,然后根据排中律,由假推真,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的一种论证方法。”在使用这个方法的时候,墨子强调,要注意假定的命题必须是错误的,才能证明自己的论题是正确的,即“假必非也而后假”,否则,不但不能证明自己的论题,相反,倒证明了论敌的论题。例如,要证明狗是没有姓的,就假定狗姓霍,而霍是霍氏人的姓,姓霍的人是不允许狗姓霍的,他们会反对这个荒谬的命题。于是,就证明了狗是没有姓的。又如在《节葬下》中,说当时的贵族统治者主张实行“厚葬久丧”,“棺椁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文绣必繁。丘陇必巨”,“厚葬久丧”可以使贫者富、寡者众,墨子对此用“假”驳斥了厚葬久丧者的谬论:“使王公大人行此,则必不能蚤朝晏退;使士大夫行此,则必不能治五官六府,辟草木、实仓廪;使农夫行此。则必不能蚤出夜人,耕稼树艺;使百工行此,则必不能修舟车,为器皿矣;使妇人行此,则必不能夙兴夜寐。纺绩织纫。”为了批驳“厚葬久丧”,先假定它是对的,让国人都去遵守、执行,然而依从了这种主张。将会给国家造成一系列的恶果,执政者无法正常治理朝政,士大夫、农夫、百工、妇人都不能各司其职,根本无法富贫众寡,由此证明了“厚葬久丧”的荒谬。

(二)“譬”式证明法

《小取》:“譬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譬”就是譬喻,是说明道理的一种很重要的方法。它不同于一般的举例和形象比喻,它所举的事例必须是双方已知和公认的,而且必须以承认此物与他物属同类为前提,否则就不能达到“举他物而以明此物”的证明目的。《荀子・释难篇》:“谈说之术,分别以喻之,譬称以明之。”譬喻就是因为直言不能将其事讲清楚而产生的,对于别人不信之“故”用譬喻来讲明。所以墨家将其借来作为“明故”的证明方法,这正是王充在《论衡・目纪》中所说的:“何以为辩,喻深以浅。”墨子喜用譬,也善用譬,他根据不同的“譬”式要求,经常采取三种譬式证明法。第一,取像于其物,以说明一般的规律。如《墨子・所染》:“子墨子见染丝者而叹曰:‘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非独国有染也,士亦有染。’”墨子认为,人的思想

犹如一块白布,时刻受周围环境熏陶,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染于善人则善,染于恶人则为恶,比喻习染可以改变人的性格,交游不可不慎。第二,取譬于成事,以指导人们的行为。如《墨子・耕柱》:“治徒娱,县子硕问于子墨子曰:‘为义孰为大务?’子墨子曰:‘譬若筑墙然。能筑者筑,能实壤者实壤,能欣者欣,然后墙成也。为义犹是也,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成也。’”县子硕问墨子谈辩、说书、从事三种为义的方式中,哪种最重要?墨子以现实生活中人人皆知“筑墙”一事为譬,巧妙地说明,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把墙筑起;为义和筑墙的道理一样,喜于谈辩的就谈辩,长于说书的就说书,善于从事的就从事,只有谈辩、说书、从事三者同时并举,通力合作,才能达到为义的目的。墨子如此譬喻,形象生动,使人有推窗观日、开门赏月的明快之感,易于理解,乐于接受。第三,以寓言作譬,以明辨义理。如《公输》:“子墨子见王,曰:‘今有人于此,舍其文轩,邻有敝舆,而欲窃之;舍其锦绣,邻有短褐,而欲窃之;舍其梁肉,邻有糟糠,而欲窃之。此为何若人?’王曰:‘必为窃疾矣。’子墨子曰:‘王之攻宋也,为与此同类。’”墨子以寓言作譬,铺张扬厉,步步进逼,穷理析义,不容不信,终于使喜好攻战的楚王不得不大呼“善哉!吾请无攻宋矣。”

墨子运用“譬”式证明法,或说理以阐明自己的主张,或驳斥以攻破敌人的谬论。或譬醒以激发他人的觉悟,取譬明理,把精当的论述与摹拟形象的描绘融合于一体,既给人以哲理上的启迪,又给人以艺术上的美感。

(三)“援”式推论法

《小取》:“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孙诒让据《说文・手部》所云:“援,引也。”解释为“谓引彼以例此。”“援”就是援引例子,即引彼证此,这种推论方法,就是逻辑学中的类比推理。

墨子“援”式推论所用的前提必须是对方说过的话或行过的事,或者是某人说过的话(如“圣王之道”、“先王之书”、“古书之言”)或行过的事并已为对方所承认和肯定了的。根据这个前提,墨子进行推论。如在《鲁问》中,鲁阳文君对墨子说反对“食其子而赏其父”的恶俗,“有啖人之国者,其国之长子生,则解而食之……美则以遗其君,君喜则赏其父,岂不恶俗哉!”墨子道:“虽中国之俗,亦犹是也。杀其父而赏其子,何以异食其子而赏其父者哉!”在此,墨子以鲁阳文君所深恶痛绝的恶俗――“食其子而赏其父”作为前提,巧妙地推论出“杀其父而赏其子”同样是恶俗,有力地鞭挞了鲁阳文君好攻伐,使人民战死,又从而赏之的罪恶行经。这样的类比,入情入理,雄辩有力。

由于墨子的“援”式推论只要求其“然”必须相同,而不要求其“所以然”也相同,如只要承认“楚人非人”与“白马非马”这两个命题属于同类性质的命题,就可以由“子之然”类比推出“我之然”,至于为什么要承认“楚人非人”或“白马非马”的原因和根据等,就不便追究。所以,在使用这种推论方法时,可以暂时难倒对方,使自己获胜,但却不一定得到真理。

(四)“推”式推论法

《小取》:“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推”就是类推,类推是就同一类型的事物中,把还没有取得判断的这一部分和已经取得判断的那一部分相比较,从而给这一部分也定出判断来。“是犹谓”(这如同说)是用来表示相同意义的命题可以类推,“吾岂谓”(我难道说)是表示不同意义的命题不可以类推。孙中原认为“推”,“即以对方所不赞同的和所赞同的属于同类这一点为根据,来反驳对方的观点。这是应用矛盾律的归谬式的反驳方式……从推理形式上说,这是一种归谬式的类比推理。”如《天志下》载,“其所取者”“为不仁不义也”;“人人之场圃,取人之桃李瓜姜者”;“穴人之府库,窃人之金玉布帛者”;“逾人之栏牢,窃人之牛马者”;“逾人之墙垣,拘格人之子女者,不义”。所以,凡行窃者即“凡不与其劳获其实皆不义”。据此类推:今王公大人“攻伐无罪之国,入其沟境,刈其禾稼,斩其树木,残其城郭”,是“非其所有而取之”,故王公大人攻伐无罪之国是不义的。又如《公孟》载,公孟子曰:“无鬼神”,又曰:“君子必学祭礼。”子墨子曰:“执无鬼而学祭礼,是就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鱼罟也”。这其实是归谬和类比的结合。

辩论的技巧和方法范文5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法学教育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法学教育发展的进度并没有跟上国际商法,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步伐。本地法教育的任务几乎已经让法学院不堪重负,这导致了各大法学院在教师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引入新的学习计划或只是表面上做些新的课题。我国的法学教育长久以来更是重理论轻实践,造成了学生书本知识与实践经历之间的失衡,而对于国际法学科来说,使得学生将国际法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似乎更加困难。“国际法的教学,必须面向全球。”[1]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应当成为国际法的教学目标。

一年一度在维也纳举行的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Willem C . 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以下简称“Vis Moot”)为国际商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践行提供了良好的平台。Vis Moot的核心理念是给每个参与学生提供将书本知识与实践结合的经历,并同时促进国际商法和国际仲裁的发展。因此,Vis Moot在成为世界各地国际商法学者、仲裁员、律师和国际法学生的巨大盛会的同时,亦是国际商事仲裁界的最重要事件之一。为了吸引和便利更多的亚洲学生参加,自2003年起,Vis Moot在香港设立分会场,即Willem C . Vis(Eas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以下简称“Vis Moot East”[2])。 2011年度,第18届Vis Moot迎来了近300所法学院参加,超过700名的仲裁员给参赛队伍的表现进行评分和评价,其规模和影响力令人惊叹。

Vis Moot的组织者和仲裁员都是热心于教学和交流的国际法律人。法学学生要成为国际型法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完善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熟练运用法律外语的技能,还应当具备国际交往能力。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就是要培养能够在国际社会中实践法律的应用型人才。Vis Moot追求教学价值的理念和提供的契机使其成为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的有效途径。

一、模拟仲裁庭辩论赛价值追求之辨析

事实上,很难用“Vis Moot是……”这样的句型来对它进行定义,因为Vis Moot不仅仅是个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庭的辩论赛,其内在意图并不在于竞赛,而是期望成为一个教学项目[3],鼓励全世界各地的法学院的学生学习研究国际商事法律,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法律文件,并运用国际商事仲裁这种形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通过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庭的辩论赛的形式,使得参与者在不同法系下解读国际商事法律规定,并且在来自不同法系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面前,练习掌握一定的庭辩技巧[4]。法学学生能够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几近真实的体会,锻炼英文写作和表达能力,掌握一定的庭辩技巧,在国际化的环境下,全方面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这样的意图通过Vis Moot完善的组织安排得以实现。

1. Vis Moot的形式

每届Vis Moot的组委会于每年10月初比赛案件的材料,包括申诉声明、答辩申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双方当事人来往的信件。最近的案件材料还包括当事人与仲裁机构往来的最重要的信件。在拿到案件材料后,各参赛队伍就开始准备于12月上旬提交申诉状。在圣诞节前,该队伍会收到某只对阵队伍的申诉状,在来年2月提交相应的答辩状。复活节前期,在维也纳和香港会举行模拟仲裁庭的口头辩论环节。在口头辩论进行之前,各队会收到所有抽签对手的书面材料。小组赛需经历4场辩论,两场作为申诉人,两场作为答辩人。每场辩论赛各队派出两名选手参加,仲裁员根据各位参赛选手的表现分别打分,小组赛结束后,按照分数累积的高低排名,一定比例的队伍得以进入淘汰赛。比赛进入到淘汰赛阶段后不再计分,而是由每个仲裁员分别选出自己认为获胜的队伍,由仲裁庭做出最终决定。每届比赛将评选出最佳参赛队伍、最佳书状等奖项,最佳申诉人与答辩人的评选仅依据各选手在小组赛阶段获得的分数。

2. 模拟仲裁庭辩论赛的价值追求

Vis Moot从其名称和组织形式的角度考量,将其定义为“竞赛”似乎并不为过。但是,为了澄清性质,Vis Moot的规则中对其设计价值给出了清晰明确的阐述,即Vis Moot被设计成为一项在很多方面表现为竞赛形式的教学项目,而非附带教学价值的竞赛,Vis Moot的规则和程序都应当按照教学的目的进行解释[5]。Vis Moot的设计者和组织者充分贯彻执行了这一价值追求,使得竞赛的形式不阻隔教学目的的实现。而两大教学目的——对国际商事法律和国际商事仲裁知识及庭辩技巧的掌握,体现在Vis Moot的安排和发展的细节之中。

一是竞赛制度的开放性。在作为竞赛形式的制度设计方面,Vis Moot在四个方面突出体现了教学目的。其一,Vis Moot的参赛资格是开放的。任何国家、地区的任何法学院都可以组队报名参加,并且参赛人员的国籍和学历没有任何要求。虽然每场模拟仲裁每方只能上场2位选手,但每支队伍的参赛人数没有限制,参赛次数也没有限制。这体现了Vis Moot期望被广泛参与,从而实现其对教学价值的追求。其二,Vis Moot 不禁止参赛队员获得额外的帮助。大多数模拟辩论赛禁止或至少大大限制了教练或非学生教练的参与,从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一过程可能实现的教育效益。虽然这些限制可能有助于增加竞争的激烈程度,但对于教学目的,似乎适得其反。教练、学者或其他法律执业者参与到学生准备比赛的过程中有助于参赛学生从不同的角度获得专业知识和庭辩技巧。其三,Vis Moot鼓励和推动参赛队自行组织模拟赛,这是Vis Moot在权衡了教学目的和竞赛目的两种追求之后做出的选择。许多其他模拟赛事禁止参赛队之间在赛前举行模拟训练赛,这是基于保证比赛结果公正性的考虑,部分队伍会因物力、财力、地理位置等限制而无法参加模拟训练赛,各队伍参加的模拟训练赛数量和规模也会有差别。但是,Vis Moot的组织者考虑了模拟训练赛给予队伍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本着推动教学的目的,给予参赛队伍自行组织模拟训练赛的自由。事实上,得益于模拟训练赛的普及,参赛队伍的整体素质逐年提高。其四,在每场比赛结束后,仲裁员被鼓励给出及时的反馈给参赛队伍,参赛队伍也可以要求仲裁员给予改进建议。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员的意见并不一定“正确”,受某些仲裁员推荐的庭辩技巧很可能被其他仲裁员所否定,某些仲裁员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很可能与其他仲裁员不一致,这种情况因仲裁员来自不同法系而显得尤其突出。这对于比赛来说似乎是个“糟糕”的因素,但这样的安排显然是出于对教学价值的关注,并且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二是专注于CISG等国际商事法律规则的推广和发展。为了实现推广国际商事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教学目的,案件总是涉及国际商事合同的争端以及以仲裁作为争端的解决方式。涉案的虚构国家至少有一方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以下简称“CISG”)的签署国,仲裁地国家总是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以下简称“《示范法》”)。此外,案件同样涉及其他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

仲裁规则因轮流适用赞助赛事的仲裁机构的规则而每届不同,在2012年的比赛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被作为案件的仲裁规则。

三是提供国际商事仲裁的真实体验。Vis Moot虽然是比赛,但其力求复制真实的国际商事仲裁,促使参与的学生能获得具有应用价值的实践经验。因此,比赛的组织安排细致而周详。随着时间的发展,Vis Moot使用的案件材料越来越完善,最近的案件材料包括当事人与仲裁机构往来的最重要的信件。虽然信件并不会改变必须考虑的核心法律问题,但它切实有效地向学生展示该机构的职权,以及真实的国际商事仲裁进行的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增添了比赛案例的现实性。在实际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来自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而仲裁庭的组成也往往非常“国际化”。因此,在赛事组织方面,任何队伍在小组赛中都不会遭遇其他来自本国的队伍,并且尽量安排大陆法系背景的队伍与英美法系背景的队伍配对比赛,每场比赛的仲裁庭也尽量选择来自不同法系的仲裁员组合而成。这些刻意的安排,正是为了充分符合真实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境况,体现出Vis Moot隐含的价值取向在于培养未来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领航人[6]。

二、模拟仲裁庭辩论赛在国际商法教学中的价值

源自商人习惯的国际商事法律虽然具有悠久的历史,却是一门“年轻”的法学学科,更重要的是,这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商法在运用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国际惯例与国内私法的关系、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关系。在国际商法的教学中,不仅要覆盖以上各个方面,还需要解决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在国际商法教学中大力发展和推广案例教学法和双语教学法是市场提出的要求[7]。在国际商法的教学中引入Vis Moot不但可以满足前述各种教学要求,而且是一种“寓教于行”的新型国际法教学形式。

1. 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

传统的教学方式往往是老师“一言堂”,这种单向的知识“灌输”方式的弊端早已为国际法学教育者所认识。黄进教授曾撰文阐述过3D课堂教学模式,即在教学中广泛使用讨论(Discussion)、对话(Dialog)、辩论(Debate)的方式[8],肖永平教授曾撰文阐述变“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的教育理念[9]。通过Vis Moot进行教学可以完全改变“一言堂”的状况,因为Vis Moot本身的目的便是在实践中实现法学知识的教学和法律执业技能的培养。在Vis Moot的过程中,教练的角色类似传统教学方式下的老师,需要带领参赛队员学习国际商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内容,并训练他们的庭辩技巧。

对于基本的法学知识的学习并不排斥传统的授课方式,但面对情形各异的案例,对于相关法学内容的概略性掌握是无法满足分析案例的需要的。因此,在具备一定基础的前提下,学生们被推动着去深入学习和研究;教练此时如同一个舵手,应当引导学生在正确的方向上行进,如教会学生查找和使用相关法律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的会议记录、对法律文件的补充或说明文件,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的案例。学生们则需要学习多种途径的资料查找方式。资料的适用性和关联性,或使用方式,均可以与队员、教练进行讨论,对资料的搜集、掌握甚至可以训练成为一项技能。这是一个学生充分发挥自主积极性,在资料的搜集、积累和讨论中主动学习、逐步加深对案件和法律的认识的过程。

2. 提升法律思辨能力

任何诉诸法庭或仲裁庭的争议都有两种立场去分析事实和法律。Vis Moot规则要求双方都在书面和口头陈述中分别主张申诉人和答辩人的立场。每支队伍需在一定时间限制内提交作为申诉人的申诉状,并在稍迟的阶段针对对手的申诉状提交作为应诉人的答辩状。

但在口头辩论阶段,短时间内角色的频繁变化对每支队伍来说都不可避免。小组赛阶段,每支队伍每天扮演的角色不相同,而淘汰赛阶段各队伍的角色由抽签决定,很可能在短短30分钟内要完全转换思维,站在另一方立场上论证,这是十分困难的,同时也是Vis Moot成为高水平竞赛的原因之一。在写作和口头表达的过程中,法律思辨能力因此得到了充分训练[10]。

3. 全方位技能锻炼

在全球范围内,如何在教授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传递法律执业技能是一个共性问题。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的教学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教育中比较常见,而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在专业技能培训上显然关注不够。律师职业需要10个基本技能:(1)解决问题;(2)法律分析;(3)法律研究;(4)事实调查;(5)通讯;(6)咨询;(7)谈判;(8)熟悉比较诉讼程序和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9)组织和管理法律工作;(10)对道德困境的识别与解决[11]。所有的模拟辩论赛都会强调这些技能中的一部分,但Vis Moot几乎涵盖了它们的全部[12]。如同大多数模拟辩论赛,Vis Moot要求学生解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针对这一案件所产生的问题,通过研究,拟定论点。Vis Moot特别之处在于,要求学生进行详细的事实分析,甚至允许一定程度的事实调查。尤其,Vis Moot安排了“要求澄清”的环节,即法学学生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一定时间内,如果对案件材料有任何疑问,或者认为存在必须证明事实而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可以向Vis Moot组委会提问,要求组委会进行“澄清”,这个环节鼓励了参赛学生在分析案件时进行有意识地“发现”。

在参与Vis Moot过程中,学生通常以队为单位工作,在规模比较大的团队里工作尤其要求成员之间能够有效沟通、组织和管理团队中的工作。对于高效率的写作与高超的庭辩技巧而言,有效沟通同样至关重要[13]。

不得不谈及的是,无论是最初的文书写作还是最终的比赛过程,普遍存在着对时间的要求。尤其在“开庭”过程中,参赛学生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完成陈述,提出己方的法律主张和法律依据,并针对对方的陈述提出反驳。在有限时间内尽可能地完成目标任务往往会带来不小的压力,而激烈的庭辩或仲裁员过多的提问也会带来更大的压力。学生在参与过程中应对压力的经历无疑是他们的宝贵经验。

4. 庭辩技巧的“演”与“练”

“庭辩技巧”被定义为“辩解的行为或积极获得法庭对于原因或诉求的支持”,通常是在审判机构或仲裁庭前辩解。所谓“授之以鱼,更授之以渔。”庭辩技巧的传授不仅仅是技巧本身,还有如何训练的方法,这无疑是对教练最具挑战的部分。首先,庭辩技巧是基于一定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只有在自身掌握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传授给他人;其次,庭辩技巧无法仅仅依赖书面的传授。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庭辩技巧由教练“演”出来,学生们经由观摩和模仿而习得。

对庭辩技巧的练习是参赛选手最辛苦的工作。对于不是以英语为母语的学生来说,语言是第一个难关。如何能够组织起精炼、准确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是庭辩技巧训练的第一要务。而组织己方的论证、回答仲裁庭的问题、反驳对方观点的方法,都需要参赛选手在长期的庭辩训练中掌握。

三、结语

在竞赛的组织形式之下,模拟仲裁庭辩论赛本质上是一项实现了教、学互动的活动。对于参与Vis Moot的各方来说是一个共赢的局面,仲裁员在指导参赛队员、贡献自己的法律观点和执业经验的同时,可以从参赛队员和其他仲裁员那里获得新鲜的视角和信息;教练在训练参赛队员的过程中,一方面接纳新知识、新方法,另一方面不断强化自己的技能,实现了法律素养与参赛队员们共同提高;而对于参赛队员来说,语言运用能力的提高、法律知识的积累、研究能力的增强、庭辩技巧的掌握、登上“国际舞台”等等,都在参与Vis Moot的过程中实现。

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不是一朝一夕便可以完成的。国际型法律人才要求具备在国际社会中妥善处理法律事务能力,这样的能力是立体的,体现在语言、法律素养、对不同的文化的适应性、沟通能力等各个方面,甚至包括个人的仪态、形象。而这些要素在Vis Moot中一一体现,参赛队员自然是最大的受益者,即使是其他参与者,参与Vis Moot的经历总能够给他们的“国际化水平”带来一定程度的提高。可以说,坚持长期、有效地参加Vis Moot活动是我国法学院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的有效方式之一。

参考文献:

[1] 梁西,宋连斌. 法学教育方法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51.

[2] Louise Barrington, Glenn Haley. Go East, Young Arbitrator[A]// Janet Walker. The Vis Book[C]. US: Juris Publishing, Inc., 2008.

[3] Pierre A. Karrer, Hew R. Dundas, Lawrence W. Newman. Winning the Moot: What Do Arbitrators Want[A]// Janet Walker. The Vis Book[C]. US: Juris Publishing, Inc., 2008.

[4] Association for the Organisa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Willem C. 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 The Rules[EB/OL]. , 2011-02-20.

辩论的技巧和方法范文6

    论文摘要:《三国演义》是我国古典文学名着之一,因其丰富的人物个性、诗词歌赋和战争所运用的战略战术,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文学价值,和军事价值。在其中的人物塑造中,诸葛亮杰出的军事和辩论才能给读者留下了深刻不灭的印象。本文从传统修辞学的角度分析了在他江东之行劝说孙权联合抗曹,与江东的众谋士舌辨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策略,为当今的修辞辩论技巧提供一些借鉴和方法。

    一、引言

    《三国演义》是我国家喻户晓的文学着作取材于历史,但又不为历史所限制。 它以引人入胜的故事情节,惟妙惟肖的人物刻画,惊心动魄的战争描写深深打动着中外的读者。在许多广为流传的故事中,诸葛亮舌战群儒这一片段向读者展示了诸葛亮非凡的才华和气度,他运用其清醒的辩论策略和技巧一一驳斥了以张昭为代表的江东众谋士的降曹思想,为孙刘联合扫清了道路。在传统的西方修辞学中,修辞的概念始于演讲与辩论,被伊索克拉底和亚里士多德认为是“劝说的技巧”(the artificer of persuasion),本文以传统修辞理论分析了诸葛亮在其辩论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修辞策略,意在开拓些以逻辑为基础的巧妙有力而又行之有效的辩论技巧,为现在的演讲与辩论提供些方法和策略。

    二、西方传统修辞学理论概述

    传统修辞学起源与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主要以论辩和演讲的方式用来影响法庭、集会上的听众,或者称赞、颂扬某些人或事。修辞被当作一种劝说的特别技巧。着名的修辞学家柏拉图—苏格拉底、伊索克拉底和亚里士多德所创建的修辞理论对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理论依据。

    柏拉图(Plato)在其书中列出有关篇章结构的文章:以引言开头,进入说明,直接或间接的论据、或然性、证明和补充说明、驳斥指控和辩护。他对修辞学的主张在演说者须知晓真理;基本勇于应该界定;词类应恰当安排等等。

    伊索克拉底 (Isocrates )则坚持修辞的生成性(Genesis)和分析性(Analysis),这种特性后来成为现代修辞学的重要内容.他和亚里士多德认为修辞是“劝说的技巧”,在辩论中,为了说服别人,要采取一定的战术策略,并且这些战术策略要随听众和场合的变化而变化。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西方修辞最着名的一位修辞学家,他的着作《修辞学》(Rhetorique, rhetoric)是最古老和最有影响的修辞学专着,为西方古典修辞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世界修辞学提供了经典着作。

    亚里士多德对修辞提出一系列三分法描述:演讲者,主题,和听众。演说要想打动听众,需要三个因素:一是内容,二是文辞;三是演说技巧。他认为劝说的成功取决于演说者的人格,和是否将听众置于一种合适的心态,以及由演说词所提供的表面证据。劝说的风格特征包括:清晰(clarity),适体(Propriety),和正确(correctness).他还将演讲的过程同辩证法结合在一起,认为修辞学是一种反诘的方法,是一种工具,人们借助这种工具来面对或然性和可能性(problematicity)的问题。

    三、诸葛亮舌战群儒之修辞策略

    在《三国演义》第四十三回,曹操统兵百万来讨伐江东,在此生死存亡的关头,诸葛亮随鲁肃来到江东劝说吴主孙权联合抗曹,吴主孙权并不了解诸葛亮的雄韬武略,对他的才能持有怀疑的态度,因此才想出用江东的谋士试探诸葛亮。而且江东的众谋士对诸葛亮是只听到传闻但未见其人,对他也是半信半疑,有些人认为他更是徒有虚名。相反,诸葛亮却心怀坦然,他十分了解江东吴主和他属下的心理,对他来说,来江东有两个任务:一是要说服孙权不能降曹的利害关系,二是要自下而上使江东所有人的意见保持一致,也就是不能让孙权的谋臣产生任何动摇孙权意志的举动,所以他已经想到了对策,可谓胸有成竹,对全局已有了成熟的判断和掌握。在与吴主孙权和众谋士的辩论中, 他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修辞策略:

    (一)先徐后速法

    《孙子兵法·九地篇》中说:“始如处女,敌人开户,后入脱兔,敌不及拒”。意思是知己知彼而后动,欲速则不达。在与众谋士的辩论中,诸葛亮没有急于求成,主动向众谋士讲明降与战厉害关系,而是蓄势待发,等待他们来发问,然后一一驳斥他们的偏见和错误思想从而证明自己的才能,让他们相信自己的远见卓识。这样,循序渐进地从心理上使众谋士消除对曹操的恐惧,了解抗曹生降曹灭的道理,加深对联合抗曹的认识。

    (二)擒贼擒王法

    在江东谋士中,张昭是最有影响力的人物,在当年孙策临终时,曾对弟弟孙权说过:“外事不决问周瑜,内事不决问张昭”,在主战主降的立场上,他主张降曹。因此,使他心服口服地主战就相当于说服了大多数的谋士,对孙权的决定其到关键性的作用。诸葛亮深知这一点,因此与其的辩论也最激烈和最尖锐。他阐述了刘备兵败的真正原因并不是因为诸葛亮的战略战术的错误,而是因为刘备的贤德贻误了战机才导致现在的窘境,一方面驳斥了张昭对刘备的不公正的指责和对诸葛亮才能的怀疑;另一方面又指出刘备的境况只不过是一时,一旦养精蓄锐,一定会重整旗鼓,前途无量;也从侧面指出张昭的鼠目寸光的局限性和力求自保的降曹思想的错误。

    (三)旁敲侧击法

    在驳斥薛综和程德枢时,诸葛亮没有从正面指出他们的错误,而是以儒家思想为道德准则,“夫人生天地间,以忠孝为立身之本”和“儒有君子小人之别。君子之儒,忠君爱国,守正恶邪,务使泽及后世,名留后世。若小人之儒,惟物雕虫,专工汉墨;青春作赋,皓首穷经;笔下虽有千言,胸中实无一策。”义正词严得指出他们不为国家和社稷着想而胆小怕事、自私自利的唯诺性格,使他们理屈词穷,无话可说。诸葛亮以其丰神飘洒,气宇轩昂的气度和豪迈自信、爱恨鲜明、才华出众的人格魅力的赢得了这场舌辨的胜利;并将众谋士的心态调整到正确的状态,用充分的论据唤起了众谋士的忧国忧民的意识和必胜的信心。亚里士多德认为劝说的成功取决于演讲者的人格力量,是否将听众置于一种合适的心态,及由演说词所提供的表面证据这一修辞理论在此得到了完美的体现。

    (四)机智激将法

    在舌战群儒后,吴主孙权为诸葛亮的口才所折服,但他仍旧对孙刘联合抗曹的可能性和成功性持有怀疑的态度,使他举棋不定,烦躁不安。诸葛亮洞悉他的心理,借助《孙子兵法·始计篇》中的“怒而挠之,卑而骄之”的激将法,故意夸大曹操的势力,让孙权对曹操俯首称臣的方法来激怒他,从而推动事态向抗曹的方向发展,使吴主孙权明白唯有下定决心与刘备联合抗曹才能挽救江东。诸葛亮为孙权分析了抗曹的必要性以及曹操失败的必然性,坚定了孙权抗曹的信心。

    诸葛亮的江东之行无疑是成功的,这都归结于诸葛亮非凡的才华,他纵观寰宇的全局意识使他能够站在更高处去审时度势,制定正确的战略战术,最终取得了战争的胜利。

    结论

    诸葛亮所运用的战略战术和辩论技巧无论从军事上还是实际生活中,多为读者提供了广博的学习资料,从修辞学的角度来看,为现代社会待人接物,辩论演讲提供了诸多的技巧和方法。只有巧妙的运用这些技巧,才能打动听众,使人信服,达到演讲及劝说的目的。

    参考书目:

    [1]从莱庭 西方修辞学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