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计协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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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协议

财务收支审计协议范文1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落实服务基层、依法审计、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对2010年全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4年要坚持“把握全局、突出重点、提高成效”的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内审工作的监督职能,提高依法审计能力,为教育发展大局服务。

二、职责权限

1、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管理、效益进行审计;

2、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审计情况,并提出审计建议;

3、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等资料;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5、审计会计凭证、帐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勘察现场实物;

6、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7、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构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由本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理。

三、项目安排

1、财务收支审计,对各学校2013年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主要内容: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附属单位以及其他收入管理和核算情况;财政专户上缴执行情况;物品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负债还债控制和实施情况;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2、专项审计调查,对近年来部分学校教育现代化创建经费进行审计调研,审计主要内容:创建项目的立项内容;创建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情况;现代化创建中出现的问题;

四、审计方式

1、由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拟定实施方案,制定有关表格,安排审计时间。根据审计规范,事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告知应准备的相关材料。

2、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以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方式进行。

3、对于审计中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五、工作要求

财务收支审计协议范文2

今年*月至*月,我厅对全省48所省属高等院校20*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了审计。此次审计,我厅继续委托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此次审计任务。审计过程中事务所对不符合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规定的事项,及时与学校进行了沟通,达成了意见,各校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已得到确认。

从审计结果看,各校20*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各高校为了确保20*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坚持以预算为依据,以确保收入、控制支出为目标,以计划管理进行全过程控制,积极筹措资金,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基本完成了年度预算。20*年度学校财务决算报表齐全,内容完整,账表相关数据相符,会计资料基本能全面真实反映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资金状况。学校财务运行状况总体平稳,资金结构较合理,各项指标较正常。资金统配能力较强,学校各类资金管理较规范,内控制度比较健全有效。从审计整改情况来看,各学校普遍对省教育厅整改通知较为重视,部分学校还召开专题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逐条对照,拟定了整改意见并分步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向省教育厅作了书面报告。通过此次审计核查,一些除了二级核算单位报表合并问题基本未得到纠正及实物资产账实不符、对校办产业投资反映不真实不完整问题正在清理整改、有待逐步解决外,其他诸如在往来核算收支、教材、药品账实管理脱节、往来账清理、票据管理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整改。在对20*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过程中发现一些学校在预算编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审计中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学校预算编制不完整,部分学校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未纳入学校决算报表反映。

部分学校预算为校级预算,未包含二级民办学院、科技开发、后勤中心、成教院、校办产业管理部门、结算中心以及学校所属其他非独立法人单位等二级核算单位收支计划。学校决算中仅包含这些单位已上缴学校款项或学校对这些单位的拨款,未包含这些单位的收支状况。

(二)财务收支核算方面

1、部分学校未将全部收支纳入学校财务大账统一管理核算,有的学校在财务账套之外另设账套单独管理和核算学校部分收支;有的学校将学校部分收入由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收取、管理和使用。

2、部分学校将科研经费收入、捐赠收入、办班收入、三产企业上缴款等等放在往来帐上核算,从而少计收入和支出。

3、部分学校将收入反映在银行未达帐项上,未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确认收入。

4、部分学校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核算规定,存在以收抵支的现象。

5、部分学校未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核算,将尚未发生的支出通过预提、挂往来等方式转出,从而多列支出。

6、对部门创收,部分学校仅将学校应得部分做收入,其他全部作为往来核算,少反映收支规模。

7、部分学校未按照已完工资产和未完工资产的比例分摊利息支出。

8、部分学校事业收支和民办二级学院之间成本划分不清,导致民办二级学院收支不配比。

(三)实物资产管理方面

大部分高校在实物资产管理方面较为薄弱,主要问题是资产入账不及时,已完工程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固定资产台账不全、长期不进行盘点,以致资产账账不符、账实无法核对。

1、新建房屋建筑物等资产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

2、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中存在部分资产未能及时取得相关的权属证明。

3、未建立定期盘点制度,资产的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程序不够到位、不够协调,有的学校存在资产账账不符或账实无法核对。

4、固定资产账实不符,部分已报废、拆除、转让的资产财务未销账;部分实物资产未能进行正确的明细核算;学校二级院系用其自有资金购置资产未入财务账。

5、部分学校材料物资和药品等未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管理。药品、教材等实物资产未作为材料核算,有的学校放在代管款项核算,有的学校则在购进时一次性列作支出。

6、教材、图书疏于管理。有的学校未对教材的实物管理、领用后报账、实物盘点以及责任分担制定具体的办法;也未建立教材数量、金额明细账对教材进行金额上的管理,同时,学校没有专门的教材库,教材存放比较混乱,具体管理部门也不能提供教材的盘点材料,无法进行账实核对程序。未建立图书明细账,部分手工账的存在导致管理人员对图书册数及金额的统计十分困难,更无法定期对图书进行盘点,也无法与财务进行对账。

7、20*年各校按照统一部署,对截止20*年*月*日的学校资产进行了清查工作,并由有关中介机构出具了资产清查专项核查审计报告予以鉴证。大部分学校只对会计差错和小部分资产盘盈盘亏进行了处理,绝大部分学校对资产盘盈盘亏和出售公有住房仍未进行处理。

(四)资金管理方面

1、部分学校对银行存款管理不严,未重视与各银行的对账工作,未达账清理不及时。

2、部分学校现金付款存在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事项,存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以大额现金在本地购物和付款的现象。

3、部分学校款项支付未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及对大额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并严格履行集体决策制度。

4、部分学校存在贷款资金管理不严密,核算不正确的现象。

(五)投资管理方面

1、对校办产业的投资资金管理和核算不规范,各高校账上反映的对校办产业投资数普遍不真实、不完整,主要问题是投资的单位多,账上有记录的少;对外投资已损失未及时核销;对外投资已收回未及时调整账务等。

2、对校办产业管理不到位,核算欠规范。有的学校仅对对外投资审批程序进行规定,至于投资绩效考核、跟踪管理等方面均未见涉及。有的学校对外投资总额大,但却未制订出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对外投资,也未明确建立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账上不能完整、及时反映对外投资状况。有的学校对投资企业的管理权力及义务未理顺,学校账务上与投资企业往来较多。

(六)票据管理和使用方面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依然发现有的学校违规使用自制票据和外购票据,超范围收费,收费收据与结算凭证混用现象;票据管理欠规范,领用使用记录不全,票据购领未建立完整的购领制度,各种票据无总印数申领、购买记录,票据领用不顺号,也无签字手续和已使用份数记录,且开票内容不符合票据使用规定。

(七)科研经费管理方面

目前,高校的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学校财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掌握课题的完成情况;对督促课题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应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却因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故平时疏于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科研处未能要求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并审核;财务处在经费使用报销中仅对报销金额和票据金额等做形式上的简单复核;审计处也未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内部审计。

(八)基本建设财务核算方面

1、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及时结转。

2、部分基建项目实际执行数与预算数存在很大的差异

3、将基本建设报表并入行政决算报表时的取数存在偏差。

4、基建中材料管理存在问题,有的学校库存材料未设明细账,期末余额无明细组成,原材料采购、招投标、实物出入库等均由采购部门进行管理,财务部门仅根据发票及出入库单进行记账,无相关的核对和内部牵制制度。

二、审计整改意见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学校在编制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编制综合预算,将学校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单独核算的后勤服务中心、科技开发部、结算中心、产业管理部门以及非独立法人单位等二级财务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总预算和决算统一管理、准确反映。

(二)学校对清产核资中尚未整改事项,应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复后及时予以整改;对清产核资以外存在的不良资产,应积极进行清理追索,对事实形成损失的资产应履行报批手续予以核销。

(三)高校的财务收支管理核算应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规定,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要求以及收支两条线和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正确核算和管理,学校应对利用学校资源产生的收入进行清查并纳入校财务进行统一核算。

(四)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对目前存在的学校账面反映投资和企业注册资本的差异,分析原因,分别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应加强对投资企业的管理,对校办产业投资进行投资质量评价,明确投资主体,理顺产权关系,进一步以书面形式明确校办产业和学校的利益关系,加强企业的经济效益考核,杜绝校办产业无偿使用学校财产,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对应上缴学校的利润做到应收尽收。对经济效益不好,投资价值不大的校办产业,及时进行清算,妥善处理清算财产,以免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经营风险。对改制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改制法规规范操作。

(五)学校应进一步完善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健全资产台帐,加强资产核算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清查,规范图书、教材、药品的核算。

(六)学校应进一步规范票据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作为票据管理部门,应健全票据购买、领用、缴销制度,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

(七)学校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管理,完善科研管理系统,加大对科研经费的监督。

(八)学校应加强对新校区建设的审计监督工作,严控学校基本建设中的“跑、冒、滴、漏”。在对基建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同时,要加强基建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及时掌握高校基本建设全貌。

财务收支审计协议范文3

一、建立健全村级财会岗位管理制度

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村级财会业务的需要,设置村级财会岗位,配备相应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村级财会岗位管理制度。要规范设帐,会计核算、填制凭证、登记帐簿、编制财务报表和会计报告等,必须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明确规定财会人员职责和权限,实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加强对财会岗位的监督管理,规范财会人员行为。

二、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村集体收支要纳入帐内核算。年初,由村“两委”研究制定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备案后执行,年终做出决算报告。对收入不纳入帐内核算、擅自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或违反有关财务列支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村级财务开支要严格审批权限,根据村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村级开支审批限额。超过审批限额的,村级要提前写出申请,报乡镇经管部门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大项开支要按照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的程序进行讨论决定,并报乡镇政府审批。超过审批限额、未经审批的开支一律不予入帐。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要从严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村级原则上不能出现招待费,对必需的如招商引资、经营性等方面的招待费,由乡镇实行总量限额控制。严格控制村级交通通讯工具的配备,村集体一般不得配备非经营性小汽车、手机、寻呼机等。严格控制村级干部的工资支出。每个村庄享受固定补贴的干部职数,1000人口以下的一般不能超过3人,1000—2000人口的一般不能超过4人,2000人口以上的一般不能超过5人;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村总人口的2‰之内。要坚持帐、款分管。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非出纳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五、建立健全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集体资产的购建、出让、抵押(包括新上工副业项目、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等),要按照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的程序讨论决定。集体固定资产出让和承包经营,要合理确定出让金、承包金和折旧费等指标,并认真做好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要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保管,每年不少于两次盘点,发现损坏、丢失、盘亏的,须及时查明原因后方可处理,确保帐实相符,并按规定登记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帐”。要加强村集体的债权债务管理,对各种经济往来要全部纳入帐内核算,区别不同情况及时组织清收、偿还。村集体不得随意举债,确需借款的,必须按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程序形成决议,并报经乡镇党委政府备案后实施。

六、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资料等。各村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档案进行管理,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保管和销毁。对违反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由乡镇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严肃进行处理。

七、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制度

村级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全体村民对村级财务实行民主理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职权。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应对本期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进行一次审核。理财活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不准以个人意见或少数人意见阻止、干扰整个民主理财活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和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按规定实施理财的,经调查核实,乡镇经管部门和村民可建议村“两委”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撤换。

八、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

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由乡镇经管部门根据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规定,在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村“两委”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要定期进行审计,离任或发现问题要及时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1)经济发展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2)集体积累增加和使用情况;(3)集体资产有无流失和帐实是否相符;(4)有无贪占集体资产、挪用公款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5)财务收支活动和反映这些活动的有关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合法;(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要对农村干部和财会人员实行经济责任终身追究制,任职期间财务收支虚假,有违法违纪、经济犯罪行为的,不管在职或离任,都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九、建立健全村级财务乡镇代管制度

要从实际出发,对不具备条件或不适宜单独设立专职财务管理人员的村庄,实行村级财务乡镇代管制度,其帐簿、现金等由所在乡镇经管部门代行管理。要实行备用金制和预算审批制,乡镇经管部门按村庄业务量大小确定各村的备用金数额,严禁坐支。乡镇经管部门要按照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村庄财务,建立健全各种财会制度,严禁乡镇平调、挪用村集体资金。

有条件的乡镇还可实行财务审接制,采取经管部门财务人员定村包片的办法,定期到所负责的村,召集村“两委”成员、村财务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部分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逐张单据进行审核,现场理财、接帐。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收支单据,由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盖章后报销入帐;不符合要求的收支单据不予报销入帐。经审接的村级财务帐目,由经管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到各村张榜公布。

财务收支审计协议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独立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市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家事业单位;

(二)地方金融机构;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五)市、县(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经济较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审计工作统计报表、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本部门、本单位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先应当征求同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任免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权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和决算;

(四)经济效益;

(五)内部控制制度;

(六)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七)国有资产的运行状况及其质量;

(八)内部组织结构变化、产权变更引起的合并、分立和企业拍卖、抵押、租赁、破产等有关的经济活动;

(九)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经济岗位、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一)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协议制订、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和效益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及村(居民区)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审计电算化工作。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合同、协议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检查、审核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以及与审计任务相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及时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反映。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以下审计制度:

(一)根据所在部门、单位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二)按照“先审计后兑现”、“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推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三)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技改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制度。

(四)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制度。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收集审计证据,保证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

(四)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五)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意见,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定;

(六)起草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提出审计决定;

(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八)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当抄送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

(一)损失浪费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提高经济效益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反财经法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贪污受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财务收支审计协议范文5

一、盘“现”入手法。即以审查现金的收支行为入手,查找小金库的方法。审计人员在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库存现金进行突击性盘查,全面盘点库存现金,检查库存现金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如存在库存现金与账面现金不符的情况,应具体分析原因,看是否存在账外资金。

二、查“产”验证法。即以审查学校出售、出租资产为突破口,验证其出售、出租资产收入是否入账,从中寻找“小金库”的蛛丝马迹的方法。表现为:学校把食堂承包收入、商店承包租金、房屋租金、资产处置等资产出售、出租收入,不纳入法定账目中管理,形成“小金库”。审计时,首先对学校整个资产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在查清账面资产的同时,再进行实地核实,看是否存在出售、出租资产情况,如果发现存在出售、出租资产情况,则要求学校提供相关的出售、出租合同、协议等证明性文件。同时结合财务上有关收入账目,看其出售、出租收入是否纳入学校法定财务账目之中。

三、查“票”辨伪法。即以审查学校各种收支票据入手,全面审核其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的一种方法。在全面审核学校收入单据上,不但要审查票据是否联号,还应审查作废票据是否全票保存及审查票据的填写是否有大头小尾的现象。审查学校支出票据,不但要审查票据是否过期与非法,还应对票据记载的业务内容是否与本单位的管理、经营、主业有关,有无为他人报销单据的行为及虚开发票套取资金行为。

四、银行账户核对法。即以查学校的银行账户入手,全面审查其所有的收入和支出是否从现有的银行存款的相关账户中列收列支,有无异常账户的出现行为,发现线索要一查到底的方法。首先,在审计实施前,审计人员应要求学校提供单位的所有银行开户资料,并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其次,审查学校是否有不是提供的账户中的收入和支出行为,特别应注意往来款项的增减情况,看是否存在非正常的账户,或违规开设的账户,将资金转出法定账目。

五、数据对比分析法。即审查学校财务报表数据相比较分析的一种方法。审计时,以学校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报表为依据,当年与往年明细逐项数据作出对比,若存在数据增减幅度较大现象,应作出具体分析,并通过搜集外部相关证明性资料及询问学校负责人或财务相关人员,看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或虚增支出套取资金而私设“小金库”。

财务收支审计协议范文6

[关键词]高校审计 主体职能 附属职能审计责任 审计现状

一、高校审计的职能

高校审计是指高等学校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计行政管理部门、学校等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等标准,采用专门的程序和方法,对本校的财务收支及其策、规章、制度等标准,采用专门的程序和方法,对本校的财务收支及其见,以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高校审计是内部审计的一种形式。

1.监督职能

高校审计的主体职能包括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其中监督职能是基本职能。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监督职能是审计的最基本职能。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都具有监督的职能,但这三者的监督方式、监督力度都不相同。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且高等学校的审计应当对高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行独立地监督,所以,监督职能应该是高校审计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能。

2.管理职能

高校审计属于内部审计,首先是高等学校内部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控制与监督作用。现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效益观念的增强,投资主体的拓展,学校规模的扩大,校园经济的壮大,高校审计在实施控制与监督的同时,利用其人才优势,信息优势,更多地围绕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目标开展工作,逐步发展成为高等学校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学校管理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已经成为高校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取决于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观念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审计人员本身,包括敬业精神和业务水平。

二、目前高校审计的现状与发展的思路创新

审计力量不足。当前高校普遍存在内审机构不健全、人员缺少现象。在机构设置上,一部分高校合署办公,由1至2名工作人员;有的高校虽设有,也只是象征性地配置了两三名审计人员,在职的审计人岗或“转业”到审计部设置专门的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专职内审计人这项工作,素质参差不齐。领导对审计工作重要程度认识不足。高校在配置审计工作人员时把关不严,把一些没有审计能力的人安排在审计部门,致使审计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下,当前很多高校还是使用过去传统的审计方法,靠审计人员手工计算核对数据的对错。这种传统的审计方法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时间长、效率低、易出错,已经不能适应高校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强化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参与督促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重视审计工作。国家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加强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业务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高校审计工作纳入高校党政负责人考核重要内容,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实行审计工作的问责制、一票否决制。广泛征集审计线索。省级审计机关、高校审计部门应在高校内外广泛宣传审计工作,扩大高校审计线索来源途径。改革现行审计主体,改变目前高校审计部门人员孤军奋战的状况,引入“内部审计外部化”的机制,发挥国家审计机关的强制性、权威性职能,形成以高校内部审计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三种力量组合的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三种力量组合的“审计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对高校实际情况了解全面、真实的优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较强、审计经验丰富、人员素质整体较高的优势。

三、创新审计工作思路

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审计规划或计划高校审计部门、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信息等制定审计计划,召集注册会计师进入高校审计现场,由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业务中的询证、计算、实际盘点等具体审计工作,高校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复核确认,审计机关负责终审并出具审计意见,公布审计报告。高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报告的监督、执行和反馈等后续审计。

1.增加审计经费,提高审计工作物质基础条件,建立审计经费的保障和正常增长机制。在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时充分考虑对其审计工作的经费安排。

2.强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高校审计中除基建审计等专项审计之外,经济责任审计是重要组成部分,以下几方面作为审计重点,能控制经费、预防腐败、发现问题、健全制度。①对财务部门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其主要内容: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与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并及时足额入账等。②对设备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其重点在于:学校各类资产状况是否安全完整;公用经费和专用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和预算规定,设备费分配方案是否合理,设备的使用效益如何。③对基建规划处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其重点在于: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扩大建设面积;基建工程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手续是否完备,经办的经济合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执行情况如何等等情况。

建立评价体系,优化审计成果在高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实,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发现的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恶意欺瞒等事实,如实记录其人事档报、恶意欺瞒等事实,如实记录其人事档案,有不良记录的个人将从此不作选拔和任用,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健全高校审计工作评价体系,把高校审计反映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重要依据。审计评价可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社会效益方面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获取师生员工对审计结果的满意度,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审计工作的一杆标尺;经济效益方面可以采取对被审项目和社会同类项目经济效果进行对比,从中找出问题进行分析,对发现具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要将高校审计结果列入高校主要负人业绩考查内容,维护高校发展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庆龙.内部审计价值(第二版).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朱锦余,赵新杰.经济责任审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刘高焯.审计学(修订本) . 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