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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工作建议范文1
为进一步做好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积极构建整洁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提升管理水平,现就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强化市场主办者责任,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我市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管理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农贸市场是城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允许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市场所在镇政府负责市场的综合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市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办公室。各镇相应成立镇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督促、检查、配合市场开办者做好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三)坚持分工负责原则。市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农贸市场的长效管理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发挥行业自律、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明确开办者责任,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市场投资、物业管理、场地和设施出租等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到市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三)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四)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市场内环境、信用、食品安全等各类日常事务的管理单位,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消费者投诉等事务负日常管理责任,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五)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停车场、公厕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
3.审查经营者资格,与经营者签订入场合同或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
4.负责市场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做到场内经营户证照齐全,亮照经营,加强对场内经营户的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并落实市场内交易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方便交易。
6.负责场内及市场周边的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秩序工作,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7.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8.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9.定期对经营户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等创建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农贸市场迁移、转让、转租或关闭时,市场开办者应提前告知经营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费者投诉站和公秤处,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八)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施和设备,配置专(兼)职检测人员,加强对场内食品和农副产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上市商品质量安全。
(九)农贸市场开办者应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
(十)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先行赔偿制度,设立先行赔偿基金。对场内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办者应当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十一)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参与星级文明诚信市场评比、平安市场创建等活动,积极推行市场标准化建设并组织开展市场内经营户实行信用分类管理等活动,提高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用分类管理水平。
四、明确经营者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一)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中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三)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对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承担直接责任。
(四)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者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持有相关许可证,做到亮照(证)经营。
2.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相应的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3.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管理制度,维护市场设施和公共秩序,按照指定的场地经营,服从管理,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市场开办者依法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
4.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健全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
(一)建立长效管理机构。成立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城管局、工商局、农林局、公安局、质监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从上述各单位抽调,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长效管理的日常事务,制定和调整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对各市场长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考核实行保证金制度、通报制度、奖惩制度和评优评先制度。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办公室办公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宣传报导,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文明市场创建的评定工作。
2.市工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负责农贸市场的开业核准,对上市商品和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消费投(申)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3.市城管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4.市农林局负责对农贸市场上市农产品的安全检测,查处严禁上市的野生动物。
5.市发改委负责新建农贸市场的审批并监督检查各类经营主体执行物价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6.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7.市质监局负责农贸市场内的计量和标准管理。
8.市卫生局负责对照餐饮行业的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的标准和要求,对农贸市场内的餐饮行业发放餐饮许可证。配合农贸市场开办者对餐饮行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以及对市场内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实施监督管理,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和相关部门要把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作为提升城市形象,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长效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二)严格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工作建议范文2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意识
(一)面向工地开展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利用各自工作渠道以及联合举办工地负责人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建设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相关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提高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意识,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面向群众开展宣传。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环保、城管、建设等投诉热线和网站作用,采用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群众积极反映建设工地环境违法行为,为打击建设工地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信息。
(三)面向社会开展宣传。组织新闻媒体深入报道加强建设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进程,披露查处的重点环境违法行为,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先进典型,不断形成宣传,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源头控制,严格审批把关
(一)区环保局在对建设项目实施环保审批时,必须责令建设单位在施工前进行排污申报、配套相应环保设施等并组织检查,对不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管理的不予验收,确保各项环保管理措施全面到位。
(二)区建设局必须在建设单位完成排污申报、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通过环保局审查后,方可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对涉及危险废物的拆迁项目,必须责令建设单位先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方可核发相关证件。
(三)区城管局要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严把夜间施工许可、道路施工许可发证关,凡未经排污申报、未配套治理设施、未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一律不予许可。
三、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履行职责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定期协商、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区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明确和细化建设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环境要求,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排污申报,指导工地做好污水接管预处理工作;项目开工后,依法对施工单位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二)区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指导工地做好废水收集、雨污分流、污水接管等工作;在向施工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前严格把关,确保环保审批要求有效履行;加强对拆迁工程的管理,确保拆迁前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拆迁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全面到位。
(三)区城管局负责加强对建设工地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的管理;加强对工地运输车辆扬撒粘带等影响环境的行为的规范管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施工行为
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严格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配套相关污染治理设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保负责人,建立环境台帐,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一)废水处理
1.建设工地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等必须单独铺设污水收集管道和收集池,做到雨污分流,并提供雨污分流管线图,由区建设局对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情况进行验收。
2.建设工地产生的生活污水,具备接管条件的,经预处理后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采取临时过渡措施,委托统一清运。
3.施工机械产生的施工废水、车辆冲洗水、工地地面冲洗水要采取指定清洗地点,铺设临时管网等措施,保证统一收集,经处理后回用、接管或清运。
4.项目开工前应提供有关污水预处理监测报告,污水接管证明和临时清运协议等,经区环保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5.加强污水处理和清运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污水处理和清运情况的记录台帐,规范污水处理的排放和清运。
(二)废气(扬尘)管理
1.严格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制定施工扬尘污染方案,依法提请排污申报,设置围挡、围栏和防溢座等,采取防尘、抑尘、压尘和降尘措施,硬化进出道路,设置洗车平台,采用密闭运输,完善排水设施,防止泥土粘带,确保施工运输车辆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整洁,严格控制扬尘产生。
2.建设工地配套的食堂大灶等生活设施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不得燃用和焚烧木材、塑料、橡胶等《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焚烧的物质和废弃物。
3.在装修、防水等施工中涉及化学品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做好由此而产生的挥发性废气的控制工作。
4.依法缴纳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三)噪声管理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规范建设施工噪声管理。
2.对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远离边界和敏感区,并采取封闭隔声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减少噪声扰民。对车辆装卸、敲击等人为噪声须加强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影响。
3.严格控制建设施工作业时间。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连续作业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中、高考等敏感时间段停止施工。
4.依法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四)固废管理
1.建设工地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妥善收集、存放和清运。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机油、废漆等,不得随意处置,必须委托有证单位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
3.建设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和清运。
市场监管工作建议范文3
一、量化指标
2014年度完成市场成交额26.5亿元;为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100件,帮助企业融资4亿元;新培育经纪人810户;新培育农资经营示范店50户,农资连锁经营率达85%以上;办理合同案件60件,合同争议调解10件;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公开100户。
二、具体措施
1、加强学习。以新二版软件正确使用、有形市场和农资市场监管法规与实务、《省基层工商分局合同监督管理工作规则》为重点内容。采取编写教材、规范操作、集中授课、季度考试等形式,将学习成绩与分局日常考核挂钩。通过学习培训达到业务能力合格、监管行为规范。
2、立足基础。继续将有形市场和农资市场监管作为基层基础工作重点,实施科学实用化的管理机制。
(1)在有形市场规范管理达标上下功夫。集贸市场是社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不懈抓有形市场管理,持之以恒抓有形市场基础规范是我们基本任务。一是加强市场开办者责任。建立局和分局两级市场开办者档案,落实分局与市场开办者,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经营户间责任。二是按照重点行业监管要求,落实巡查监管机制。突出市场内肉、菜、食品等重要商品的检测检验和索证索票管理,突出经营秩序和消防安全的问题的发现和整治。要按照信用分类检查周期和有形市场日常季度巡查要求,实施检查并将情况及时录入二版软件,对巡查问题及时下发制式行政指导意见书或责令整改意见书。三是巩固有形市场证照管理的成果。经营户必须有照经营,因地制宜规范亮照,进一步推进经营户星级评定工作,推介和宣传经营户中的好典型。四是整合文明市场、星级市场、平安市场等基本要求和考核标准,实现“三位一体”。用统一基本标准去规范,一套基本资料去展示具体要求,提高有形市场创建工作集约化水平。
(2)在农资市场环境整治达标上下功夫。按照掌握经营户底数、加强日常巡查监管、整合部门管理要求、规范抽检工作程序、加强连锁经营管理的要求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一是建立数据库。规范《基层分局农资经营户基本情况统计表》、《农资经营示范店名册》。二是推进农资市场联动监管。与农委等部门加强联系,形成部门合力,开设“农资经营户红盾巡回大讲堂”,加强经营户的技能、法规培训、台账使用和职业道德素养的提高。三是实施重点行业季度巡查。全年组织农资抽检100批次,建立《年度农资抽检情况台账》,《农资经营户违规处罚数据库》,实时进行分析掌握动态,对重点户实施重点巡查。四是加强批发户和连锁企业行业的自律,强化主体源头责任的教育和管理。
3、重点突破。按照科室和每个分局至少完成一个重点工作项目要求,找弱点、攻难点、出亮点,争取更多的工作在省市条线有突破、有位置、有影响。
(1)在机关悉心指导服务基层上突破。编写《区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管手册》,归纳集贸市场、农资市场、重点商品、网络行为、合同行为监管法规和实务操作,学习和总结好经验和好做法,让机关行政指导更加有力,基层一线监管更加有效,基层分局监管人员工作水平和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2)在基层分局合同监管指导上突破。按照监管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实施基层合同监管分局达标活动。进一步加强企业自律机制建立,促进社会管理诚信体系的建立,更好地指导合同履行,监督合同行为,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3)在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上突破。积极争取条件,按照调查建库、明责加标、维权执法、诚信自律的“四个步骤”,采取干中学学中干能力逐步到位,培树典型引路逐步推进到位,不断总结学习借鉴逐步规范到位办法,让网络市场监管有所作为。
(4)在红盾强农惠农工作示范上突破。有机地将市场助农、合同兴农、经纪活农、品牌惠农、合同帮农等工作做法总结提升档次,格式化操作程序,规范化具体行为,用定量考核进一步推进工作做实做细,提高强农惠农护农能力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4、稳步提高。市场合同工作机制上继续保持好的做法并进一步完善;在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上多探索、多思考,多反馈,不断发现新情况,采取新措施,解决好新问题,促进市场合同条线工作科学发展。
(1)提高内部制度管理水平。在创新和实践“重点工作制度”、“竞争考核制度”、“督察通报制度”等基础上,毫不动摇的强化科室出思路善指导责任能力,坚持不懈的强化基层抓落实勤监管执行能力,用客观公正的指标分析评价基层工作状况,用优化行政督查机制推动工作效能不断有效提高。
(2)提高监管软件运用水平。扎实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及时准确的录入信息,数据信息录入率、准确率达到100%。组织市场模块软件数据质量大检查,纠正、补充和完善经营户基本情况,建立数据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充分运用监管模块和统计数据,定量定性分析,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
市场监管工作建议范文4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隐患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规定,务必做到在思想上更加重视、工作上更加扎实、措施上更加有力、管理上更加严格,确保全局干部职工返岗安全、平稳、有序,在保证全局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切实保障全体干部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现成立我局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具体措施
(一)做好复工前疫情准备工作
1、加强复工前宣传。收集官方专业机构有关防疫知识、宣传片、宣传视频、在单位微信工作群、一楼大厅LED屏开展宣传;
2、储备防护物资。储备医用口罩、75%酒精(脱脂棉)、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橡胶手套、肥皂、温度计、测温仪、喷雾器等防护物资;
3、加强消杀防疫。提前对局机关办公楼、食药监办公楼内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各基层市场监管所对各自办公场所进行消杀防疫;
(二)加强干部职工返岗前信息摸排
1、严格执行返岗干部职工个人健康信息报告制。各科室、所、队负责人要提前与本部门返岗人员建立联系,掌握其返回情况,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严格落实“一人一表”登记制度,填写“个人健康信息报告表”(附件1),如实登记身体状况、春节外出情况、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情况等信息,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填写完成后以科室、所、队为单位,统一报送至局综合科备案;
2、严格执行返岗干部职工隔离(居家观察)制。外出返回人员(无湖北旅居史、无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一律居家观察14天,暂缓返岗,并主动向所在街道、社区报告。有湖北旅居史或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交由属地疾控中心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居家观察)期满,健康状况无异常并经局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方可返岗上班;
3、严格执行返岗干部职工测温制。外出返回人员隔离(居家观察)期满复工后,每天早、中自行测量1次体温,并登记在案。
(三)加强复工疫情防控工作
1、隔离管理。局机关设置临时隔离室,隔离室设在局机关办公楼一楼最右侧(紧挨党支部办公室),并明确专人管理,设有隔离记录本,遇有工作人员或外来人员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肺炎详实症状的,立即将人员转至隔离室,并及时联系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流调工作。各基层市场监管所不单独设立临时隔离室,城区孙家堡子、城墙市场监管所统一利用局机关隔离室,石人、湾沟市场监管所发现发热、咳嗽、乏力等肺炎详实症状的立即就近送往医疗机构;
2、工作管理。近期禁止召开大规模会议、培训,确需召开的,尽可能缩短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佩戴口罩并分散就座。各岗位工作人员严守各自工作岗位,禁止串岗造成人员聚集。在保证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非一线执法等紧迫岗位经局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可实行弹性工作制,提倡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弹性工作的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做到“不上网”。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按疫情防控要求,强化值班值守;
3、用餐管理。局机关食堂推行盒饭制,避免员工集中用餐。食堂和餐饮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全程佩戴口罩,每日对食堂场所及相关设备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机关工作人员进出食堂必须佩戴口罩;
市场监管工作建议范文5
一、指导思想
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明确服务内容,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守法经营、依法生育、合法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菜市场和综合市场: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分会),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知识。街道和市场管理单位共同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2、大型商业街区: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派出所应利用当地社区警务室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准确掌握商业街区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街道和商业街区管理单位共同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3、大型物流综合市场:市场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派出所应利用市场警务室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准确掌握市场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街道和市场管理单位共同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清查阶段(9月上旬)。开发区、各街道对本辖区内集贸市场(包括批发零售市场、物流市场及菜场等)开展清查工作,摸清集贸市场内流动人口数(育龄和已婚育龄妇女数、生育和性别比),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和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情况。认真总结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经验和做法,理清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打算。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中旬至11月)。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市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计生协会(分会)组织建设,实现流动人口协会覆盖面达85%,提升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水平;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流动人口台帐,更新维护集贸市场宣传阵地。
(三)监督检查阶段(12月)。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成立联合督查组,依照本意见和目标管理考核相关要求对各地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考核评估,推出典型,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全面提升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综治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发现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帮助解决。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制定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案;指导和协助各市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和服务阵地建设;组织对市场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计生政策、业务能力等培训;组织协调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工作。公安部门要督促市场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按照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工作要求,借助市场管理部门力量,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上传工作。商务、工商等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和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工商部门要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18-49周岁外来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
市场监管工作建议范文6
二、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的家禽定点交易、屠宰企业是市福盛家禽定点屠宰厂。
三、屠宰供清真食用的家禽,应符合《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家禽私屠滥宰提供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交易、屠宰家禽和销售、使用未经检疫检验的家禽产品。
五、家禽定点屠宰厂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宰杀家禽前,须经动物防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宰杀,严禁屠宰未经检疫的家禽。
六、家禽定点屠宰厂不得对家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检验结果应真实、详细,并登记造册,登记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备查。
家禽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家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出场时,应加盖检疫检验验讫印章,并出具家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七、家禽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家禽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发现家禽患染国家法定传染病的,应立即停止屠宰,并报农牧或者卫生部门处理。
八、从事家禽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必须销售、使用家禽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家禽产品。
九、家禽定点屠宰厂排污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十、家禽定点屠宰厂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私自调整收费价格。
十一、市外调入的家禽产品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凭《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验讫标志方可加工、销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