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疗保险范例6篇

居民医疗保险

居民医疗保险范文1

参保与缴费

第一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我市辖区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具有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在我市辖区内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定居的少年儿童。

(三)不属我市城镇户籍,父母在我市辖区内就业,且有一方参加了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随父母在我市辖区内生活、上学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农民工子女。

(四)转为我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户籍新转入我市的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转换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全市执行统一政策和标准。2007年**区、渭城区和市高新区先随市本级实行市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条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07年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时间,此段时间参保的城镇居民一次缴纳2007年1/4年度及2008年全年度应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

2008年后新办理参保手续的城镇居民一次全额缴纳自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至参保时应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2008年3月、9月每月1日至15日为2008年度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时间,2009年及以后每年参保时间根据城镇居民参保情况另行确定。

已参保城镇居民每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为下年度缴费期,由城镇居民到所属社区复核并确定缴费标准后到指定银行缴纳新年度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未按时缴纳新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可于次年2月1日至2月底补缴,但须按中断缴费的规定设置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从缴费的次月算起)。

第四条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死亡户口注销证明,于60日内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缴费全额退费手续。

第五条参保年度内被本市以外的大中专院校录取、参军或就业的参保学生,当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参保年度内稳定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当年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缴费单位(家庭成员中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其他成员需整体参保)。属参保范围的参保对象首次参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2007年9月30日前的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学生、儿童除外),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险证或医疗保险卡。

(二)低保人员提供上月由民政部门发放的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三)重度残疾人提供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学生、儿童除外)、户口簿。

(四)三无人员(即同时具备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三个条件)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社区、街道、(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社区、街道(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社区、街道、(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证明。

(七)属本市城镇集体户籍的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

(八)新生儿由其父母提供户口簿。

(九)参保人员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三岁以下幼儿提供1张二寸母子或父子照片)。

上述(二)、(三)、(四)、(五)、(六)类人员参保前由所在社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参保时由社区提供公示证明。

第七条续保缴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口发生变动的居民办理续保手续时须提供户口发生变动的相关资料。

(二)低保人员续保缴费时须提供续保缴费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

(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社区、街道、(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第八条新参保城镇居民首先在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填写《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成员参保登记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审核参保人员资格。

第九条参保登记结束后,城镇居民持社区打印的缴费单据在指定银行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相关资料并确认缴费后,将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卡下发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参保居民领取医疗保险卡。

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所在社区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镇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60元,财政补助40元(中央财政20元,省级财政12元,市级财政3.2元,县市区财政4.8元)。

其中,对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的困难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00元(中央财政50元,省级财政30元,市级财政8元,县市区财政12元);对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三无”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市城市医疗救助承担40元,县市区城市医疗救助承担60元)。

(二)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0-18周岁)按每人每年70元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40元(中央财政20元,省级财政12元,市级财政3.2元,县市区财政4.8元)。

其中,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50元(中央财政25元,省级财政15元,市级财政4元,县市区财政6元)。

第十一条财政补助资金按上述标准由各级财政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按补助标准按年度拨入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区、渭城区和高新区应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直接汇入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核算,封闭运行。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按1/4年度享受)。

第十五条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金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一)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金为:社区定点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含转院)600元(参保城镇居民每住一次院需缴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金)

(二)一个参保年度内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万元,对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最高支付限额再提高1万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

第十六条参保城镇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及转院登记审批制度,患专科疾病、恶性肿瘤、传染病、急诊、抢救等确需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参保城镇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确需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城镇居民由接诊医院医保科审批。患普通疾病需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二级)住院治疗的患者,原则上须持有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病情缓解或需康复、维持治疗的城镇居民,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转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确需住院治疗的参保城镇居民应遵守双向转诊原则并持本人咸阳市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住院病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住院病种目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颁布)的,出院时,除个人自付部分(起付标准金、自付比例金、自费药品费、自费项目等费用)外,其余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用医疗保险卡直接结算。

第十七条参保城镇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每一次住院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分担。参保城镇居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65%;参保城镇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55%;参保城镇居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45%;参保城镇居民在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住院,个人负担35%。其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统一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18周岁以下参保城镇居民住院用药目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颁布)。《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乙类药品费用的自付比例为:乙类药品总费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个人先自付10%;乙类药品总费用在5000-7500(含7500)元,个人先自付12%;乙类药品总费用在7500-10000(含10000)元,个人先自付15%;乙类药品总费用在10000元以上,个人先自付20%。剩余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外,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抢救、手术使用全血或成份血,个人自付费用的20%,剩余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材料费用(冠脉支架、髋关节、永久起搏器除外)按下表规定比例自付(非分段计算),按自付比例自付后余下的费用与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材料费用自付比例表

总费用参保患者自付比例

1000(含1000)元以下25%

1000-3000(含3000)元35%

3000-8000(含8000)元40%

8000-15000(含15000)元45%

15000元以上50%

第二十一条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医疗检查项目的费用,参保城镇居民先自付总费用的20%,剩余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按下表规定实行三方分担:

医疗机构

级别患者自付(%)医疗机构承担(%)统筹基金

支付(%)

三级452035

二级371845

一级291655

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髋关节置换按下表规定三方分担:

治疗方案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元)患者自付(%)医疗机构承担(%)统筹基金支付(%)

三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二级

冠心病支架植入(一个支架)27000260006059873234

冠心病支架植入(二个支架)39000380006059873234

冠心病支架植入(三个支架)51000500006059873234

永久单腔

起搏器植入21000200006059873234

永久双腔

起搏器植入38000370006059873234

人工半髋

关节置换19000180006059873234

人工全髋

关节置换26000250006059873234

支架总数≤3、每个≤11500元;永久单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双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髋关节≤9000元;人工全髋关节≤16000元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限额控制,材料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患者完全自费。

第二十三条参保患者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其费用个人先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持正式有效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医疗保险卡到所在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扣除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金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0%(冠心病支架植入、永久起搏器植入、人工髋关节置换除外)。

参保患者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髋关节置换按下表规定由统筹基金、患者分担:

治疗方案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元)患者自付(%)统筹基金支付(%)

冠心病支架植入

(一个支架)270007030

冠心病支架植入

(二个支架)390007030

冠心病支架植入

(三个支架)510007030

永久单腔起搏器植入210007030

永久双腔起搏器植入380007030

人工半髋关节置换190007030

人工全髋关节置换260007030

支架总数≤3、每个≤11500元;永久单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双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髋关节≤9000元;人工全髋关节≤16000元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限额控制,材料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患者完全自费。

第二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患精神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市内、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在4000(含4000)元以下的,参保职工自付5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5%;费用总额在4000-8000(含8000)元的,参保职工自付6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费用总额在8000元以上的,参保职工自付6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5%(市内、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六条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进行器官、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中子治疗项目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参保患者先自付总费用的7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30%(市内、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七条部分普遍开展的高新技术治疗项目:介入(心脏介入除外)、射频消融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0%;5000-10000(含10000)元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10000元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15%(市内、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八条参保城镇居民(不含异地就医人员)患下列疾病需要门诊治疗,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

大额慢性病门诊的治疗范围: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

(二)、恶性肿瘤直线加速器放疗;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

(四)、恶性肿瘤化疗;

(五)、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用药;

(六)、白血病治疗用药;

上述(一)、(二)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仅指治疗及材料费用,其余各项不含检查及化验费用。

第二十九条参保城镇居民外出期间发生急诊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凡符合我市病种目录规定的病种,凭社区出具的证明、门诊病历、正式有效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咸阳市医疗保险卡等到所在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起付标准金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每次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含起付标准金及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最高限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306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236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1410元。除去起付标准金后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自付比例分别为70%、60%、50%。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治疗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扣除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金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0%。

参保患者急诊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髋关节置换按下表规定由统筹基金、患者分担:

治疗方案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元)患者自付(%)统筹基金支付(%)

三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二级

冠心病支架植入(一个支架)270002600072702830

冠心病支架植入(二个支架)390003800072702830

冠心病支架植入(三个支架)510005000072702830

永久单腔

起搏器植入210002000072702830

永久双腔

起搏器植入380003700072702830

人工半髋

关节置换190001800072702830

人工全髋

关节置换260002500072702830

支架总数≤3、每个≤11500元;永久单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双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髋关节≤9000元;人工全髋关节≤16000元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限额控制,材料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患者完全自费。

第三十条对参保居民连续参保,且五年内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首次发生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

第三十一条跨参保年度住院患者(含上一参保年度已发生未报销医疗费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参保城镇居民年检后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跨参保年度(以参保城镇居民实际应年检的时间为准)一个季度内未报销的医疗费,视为自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城镇居民在当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死亡的,所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次年2月底前报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销费用由上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参保年度内被本市以外的大中专院校录取、参军或就业的参保学生,自报到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参保城镇居民中断缴费期间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暂行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从参保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设3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第三十五条参保后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办理续接手续后设3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参保后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上的,办理续接手续后设6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第三十六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市内未持医疗保险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条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性病、交通肇事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条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进修、考察、讲学期间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管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下的据实结算办法”。具体结算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签订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四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应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0%,其余10%留待年终综合考核后按考核规定予以支付,综合考核标准在签订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四十一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市内住院因病情需要做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医疗检查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建议,出具病情摘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同意后进行。急诊可先检查,三日内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二条因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参保城镇居民患病需转往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组织会诊后开出转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登记,再经所在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急诊患者可先转院,三日内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三条市内参保城镇居民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细则中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所列的医疗行为时,必须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否则,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市内因患大额慢性病需门诊治疗时,由参保职工向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病史资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复查填写相关申请表,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并按协议的有关条款扣除违约金。有关部门应视其违规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参保城镇居民患病住院未临床治愈而让其出院或停药、自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未按药品批零差价规定计价的;

(三)挂床住院、借证住院、分解住院人次、随意减免起付标准金的;

(四)将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五)以医谋私增加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险费用,损害参保城镇居民权益的;

(六)捏造病历,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以物易药、以药易药,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将非单病种疾病按单病种收治的;

(九)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参保城镇居民将本人医保卡借与他人住院者,退回所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并冻结借卡人医疗保险卡一年。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扣除定点医疗机构违约金总额的3%设为投诉奖励基金(该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计帐、单独核算),用于奖励投诉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保政策的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参保城镇居民及家属、亲友等,有权利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人和事进行投诉,投诉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的,将投诉事实中违规总费用的10%奖励给投诉人,奖励费用在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责任和技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诊疗规范、服务设施范围、开支范围、不予开支范围等其它内容,按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行为的监督。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患、管三者发生纠纷的协调处理。

居民医疗保险范文2

在医疗保险中,公费医疗处于最好地位,城镇职工居于次好地位,商业医疗保险则次于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处于相对最差地位。首先,享有公费医疗的人群医疗费用支出最高但个人自付医疗负担最低;其次,城镇职工医保个体的治疗行为显著提高,同时个人自付医疗负担降低;再次,商业医疗保险个体的治疗行为也相应提高,同时个人自付医疗支出降低;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则处于相对较差地位,治疗行为概率较低且医疗需求总支出也较低,而个人自付医疗负担较重。城镇居民医保个人医疗需求总支出和自负医疗总支出都明显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医疗负担比例相对较高。由此可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存在较大差异,需采取有效措施,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档案进行有效信息化管理,实现全国人民享有平等、公平、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最终提高全国人民的健康水平。

二、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所谓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化,是指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处置、管理和为社会提供服务,加速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医保档案管理工作是医保管理机构各项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体现着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医疗保险部门的服务质量,同时也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是档案管理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结果,不仅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便利,而且能简化医保档案管理的流程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既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医保档案信息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作为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在医保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医保档案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更好地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发展。

三、如何进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管理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主体,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城乡困难人群,解决了部分人群医保缺失的不公平问题。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居民健康水平、医疗服务存在较大差距。而不同医疗保险制度在医保保障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报销比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着制度交叉,不同的管理体制造成了制度运行的低效率。同时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佳、软件应用相对薄弱、工作基础较差、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等导致医保档案管理十分繁杂,因此需不断加强医保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1.健全法制,保障档案工作有法可依。为规范档案制度建设,依照《档案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档案资料保密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机关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档案借阅利用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设备维护使用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制度》等制度,明确档案工作人员职责,将档案工作制度建设作为档案工作首要任务,严格遵守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居民医疗保险范文3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户口为单位缴纳,缴一年发生的医疗费报一年,不存在接续的问题;

如果已经上大学,户口如果没转走仍然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参保;

如果在外地上大学,建议在原医疗保险机构办理长期居住外地的手续,在学校如果发生医疗费,可以拿回户口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机构报销;

当然也可以把户口转移到学校,在学校统一参保,只需缴纳一份医疗保险。

(来源:文章屋网 )

居民医疗保险范文4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的意义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有利于实现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方式(群众自愿参保)、保障范围(保住院,同时兼顾门诊,确保参保、参合人员在患大病、重病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模式(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的筹资机制)基本相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筹资水平、医疗待遇却存在差异。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参合对象是农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去年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为70元/人/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为未成年人20元/人/年,成年人130元/人/年。医疗待遇水平: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乡镇级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80%;县级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65%;市级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55%。最高报销限额为14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300元、6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60%。最高报销限额为18万。相对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低、医疗补偿待遇低,这样就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所谓逆向选择就是高风险保户(有病、年老的参合人员)会想方设法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者整合后能做到七个统一,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保障、统一目录范围、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解决了体制分割、管理分散、待遇差别、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助、信息系统重复建设等问题;打破了城乡居民户籍身份限制;保证了城乡居民享有同等身份同等待遇。统一政策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有利于让所有的参保人员享受平等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整合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分别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整合后归属于一个管理部门,有利于调整现有的管理资源,有效的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基金数量的增加,有助于应对老龄社会的到来,提高医保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医保制度健康发展。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对医院医保管理的影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前,各级医疗机构均设置了两套报销系统,造成了资金投入和管理上的重复与浪费。整合后医疗机构只需设置一套报销管理系统,只需同一个管理部门打交道,既容易建立高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医院、医保经办机构的数据实时联网,又能完善指标运行分析体系。医疗机构设置一套报销管理系统还能避免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时出现因认识不清,找错部门、多跑冤枉路的问题。极大的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提高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满意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有利于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我院将所有的医保报销窗口放到住院处,参保病人只需到一个窗口就可以办理出院、报销、领钱,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统一的医保政策,使得医护人员更容易掌握,能更好的服务参保病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临沂市人社部门对医保三大目录做了很大的调整,三大目录的管理更趋向于精细化管理。 

目录对应前(见表1):  

目录对应后(见表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临沂市人社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费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按病种(病组)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各县区人社部门根据当年的预算收入(个人缴费、各级财政补助、利息收入等)、预算支出(大病统筹支出、普通门诊统筹支出、外出转诊回本地手工报销的费用支出、风险储备金等)以及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总人次、住院人次增长率、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总人次、次均住院统筹基金支出、住院统筹支出总额以及占本县区可用基金的比例等算出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指标。没用结算,年终清算。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超出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担。 

三、临沂市中心医院如何应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 

(一)程序改造 

医院医保信息由专人负责。整合后医保信息负责人根据市医保处要求改造我院医保接口,并实现了目录对应不上报销不了的拦截流程,及时提醒对应目录。医院还将药品目录与医嘱挂钩,医生下医嘱开药时能看到药品的报销比例,并及时告知病人。 

(二)工作模式 

整合后医院实行一站式服务,并借鉴银行的叫号服务。病人出院时,先叫号排队,只需在一个窗口就能办理出院、报销、领款。 

(三)政策宣传

医院医保科及时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新的医保政策,与宣传课配合制定新的医保宣传单页。并将报销所需材料、报销流程及时公示。在新程序运行中存在的問题积极与临沂市人社部门沟通协调,根据医院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医院医保科还邀请临沂市人社局的领导给医院职工讲解新的医保政策。居民医保运行正常后,临沂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现场推进会在医院召开。 

(四)滞留病人报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期间,病人出院不能即时结算报销的,医院医保科积极提出应对方案。方案如下:请信息科协助调出已出院挂账病人的基本信息、居住地、花费、电话号码等;医保科根据居住地、花费多少等进行分组划分,以免患者因居住地较远不能按时到达,另外避免大额花费患者集中,导致住院处资金紧张;医保科制定出电话通知内容及通知人员计划表,对出院患者逐个进行短信通知。 

(五)基金管理 

医院医保科根据前两年数据测算各县区的医保总额控制指标,用医院的测算数据并各县区人社部门协商、座谈等方式争取总额控制指标,尽量争取有利政策。同时,医保科还对临床科室从严要求。要求临床科室及时审核病人身份,外伤患者如实填写病历,严禁科室小病大治,过度医疗等。医保科专人负责查房,对于问题科室进行全院通报并扣罚科室绩效。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后临沂市中心医院医疗费用控制措施 

(一)加强监督,纳入绩效考核 

医院自2017年实现综合目标管理,对于科室次均费用、药占比、耗材比、检查比、平均住院日、病案质量、手术等指标进行管控,对于超指标科室直接扣除科室当月绩效,仅2月份就扣除科室绩效48万元,起到了很好的控费作用。 

(二)规范诊疗行为,净化就医环境 

医院从组织、指标、检查、反馈四个环节进行了流程重建,构建了三级质控体系,落实“规范住院、规范检查、规范诊断、规范治疗、规范用药、规范收费”六个规范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合理使用耗材、合理缩短住院日等“六个合理”。严格要求把握出入院指证,坚决杜绝挂床住院。 

(三)采取切实措施,控制药品使用 

成立药品与耗材费用控制小组,制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处方点评制度,制定辅助药品目录,同一类辅助药物只能使用一种,同一人最多使用2种辅助药,并通过电脑程序进行限制,超出无法开具;每月对抗菌药物、辅助药物使用量、金额进行统计并挂网公示,使用量和销售金额排名前3位品种,自次月起限量销售50%,排名第4-10位的限量销售40%,对于月使用量增长超过上月100%的品种,直接停止销售6个月。 

(四)加强一次性耗材使用管理 

医院成立了一次性耗材使用管理小组,对于科室申请的物品,先由管理小组开会讨论,对于科室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对于已经有同类产品的不再购进。另外根据招投标管理办法,严格进行招标采购。在使用方面,医院采用二级库管理方式,对所有高值耗材实行扫码管理,一物一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杜绝滥用现象发生。 

(五)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规范诊疗 

临床路径管理是卫生部建立的疾病诊疗规范的金标准,也是控制医疗费用的有效措施。医院2011年启动临床路径数字化建设,已开展了209个临床路径,对规范诊疗行为,合理控费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加强成本核算,推行病种管理 

医院多部门联合开展了病种成本核算,测算每个科室主要病种的治疗成本,加强管控,以最大限度的控制医疗成本,保证医保资金合理使用,保障参保患者权益。 

(七)探索DRGs付费方式与医院管理与运营的关系 

居民医疗保险范文5

【关键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情况探析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推出及实施情况

2007年之前,我国基本医疗体系主要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构成,城镇职工主要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一定费用,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城镇职工有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参保城镇职工提供了医疗保障服务,使参保职工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农村居民主要适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政府给予一定补贴,村民缴纳一定费用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提供的相关医疗服务。但大量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不被这两项制度包含在内,他们有利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障群里以外,但相对于城镇职工与农村居民来说,城镇非从业居民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更需要医疗保险对其基本医疗需求进行保障。

为了完善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制,为城镇非从业居民提供基本医疗需求保障,中共中央于2007年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79个城镇开展大规模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2007年夏正式开始在河北省唐山市、广东湛江市等全国79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重点是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立的参保人群主要为,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弱势群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其有一定的补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实施情况为,2007年在试点城市根据试点城市的具体情况开展,通过试点,改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不适合的制度,逐步改进,2008年,试点城市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增多,使更多的居民享受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带来的福利,在2009年使参保人数争取达到80%以上,在地级以上城市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对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补助群体补助的标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扩大它们的保障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07年在各地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二、新医改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情况

2009年4月6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颁布,标志着新医改的正式开始。《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在2009年——2011年中需重点抓好五项改革,推进我国医药卫生体制的发展,“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事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2009年7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正式,标志着我国新一轮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新一轮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在工作中,必须明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抓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统筹规划,步步推进。

新医改的推动,有效的促进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自新医改开始实施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医疗保障水平就在不断的提高,在《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中,“全面落实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每年80元补助,50%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提高5个百分点”,在《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中,“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在《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中,“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依各项政策规定来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总体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各个地区依自己的情况实施政策时就会显露出差别,各地区改革不同步将大大降低新医改实现全民医疗体系的目标。

新医改有效的促进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到现在为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基本覆盖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提供了较全面的保障,大大减轻了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为城镇居民带来了福音。

参考文献:

[1]林莞娟,刘国恩,熊先军,陈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国迈向全民医疗保险的标志性一步[EB/OL]papers/URBMI%20cn%20090129.pdf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EB/OL]./zwgk/2009-04/07/content_1279256.htm.2009-07-24

[3]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EB/OL]./publicfiles/buiness/htmlfiles/mohzcfgs/s7846/200907/41882.htm.2009-07-23

居民医疗保险范文6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坚持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

二、统筹范围和层次

(一)统筹范围:全市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含学龄前儿童),市及县(市、区)所属城镇大中专院校、技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校学生,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凡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全市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水平、统一支付标准。

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用于市直及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的调剂。

(三)属地管理: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城镇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参加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直所属院校的学生参加市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参保方式: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统筹标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由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统筹标准是:

(1)城镇居民(含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费8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1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5元。

城镇居民中的低保人员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50元。

(2)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属院校(含民办学校)市财政补助40元;县(市、区)属学校(含民办学校)市财政补助1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30元。

(二)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未就业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大中专和高困学生,因家庭困难无力缴纳个人部分的,经所在学校审查,提供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和所在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四、基金管理

(一)财政部门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用于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的计息办法计息,当年筹资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二)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的实际人数,直接拨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并及时转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按照经办机构的实际支付情况,及时将应付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

(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强参保人员入住院控制管理,做好基金预测,及时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按月向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上报基金收支情况。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基金安全正常运行,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基金使用和医疗服务管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总额的10%提取调剂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基金。

调剂金由各县(市、区)从统筹基金中上解,统一存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调剂金的使用,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拨付。拨付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列帐管理,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补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尚未出台前,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执行。

(三)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负担比例。

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700元。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各级别医院的住院费用累计计算,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享受出院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3、个人应支付的自费部分:

(1)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部分报销项目,个人自付30%;

(3)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0%;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外的费用。

4、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属于个人自费的由个人自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按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的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或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及探亲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在以上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建立缴费年限和享受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当年参保和连续缴费的,根据不同人群和缴费年限,适当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鼓励早参保、早受益,多缴费、多受益。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运行情况和统筹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制定出台激励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5、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可以报销医疗费用的40%,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贫困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04号)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受到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

(2)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及戒毒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3)因自伤、自残、酗酒等致使自身伤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4)不按规定转诊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5)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

(6)育龄妇女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7)有关政策规定的不予支付或限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约束机制和合理的费用结算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风险共担、方便就医的原则,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费用给付挂钩,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防止浪费。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向社会公布诊疗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参保和就医

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学年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于每年9月底前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除学生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以家庭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于上年12月底前缴清。

城镇居民在2007年内参保的,在本方案实施后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后年度参保的,在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满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人员再次参保的,在一次性足额缴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满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参保居民住院时应就近选择一家具有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二级及以下医院,作为首诊医疗机构。首诊医疗机构不得推诿病人或将本级医疗机构可以治疗的病人转出。对一些诊断、治疗有困难的疾病,按照逐级转诊原则转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治;对于上级医院已经确诊且下级医疗机构能够治疗的疾病,实行由上向下转院制度。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时,持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统筹基金应支付的医疗费用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转入本地上级医院或转外就医的,须经原住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建议、院长签字、医保科签章,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转诊。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及探亲期间,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立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七、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对贫困居民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贫困居民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保险费的代收工作。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辖区内参保人员个人基础资料审查、缴费等有关事宜。各学校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保险费的代收及代缴工作。市直及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登记、征收个人保险费、统筹基金支出管理、报送资金使用计划、编报基金决算、上报统计报表等。

八、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工作,动员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市上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工作量大。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启动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增加编制和人员,同时由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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