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伦理学范例6篇

规范伦理学

规范伦理学范文1

    PX,中文名称对二甲苯(para-xylene),属于低毒类化学物质。带有危险标记,对人体的健康有一定的危害。历史上,PX曾经引起了工业界对其毒性程度的激烈讨论,工业机构及其支持的科研机构认为是低毒,环保机构及部分科学家(如厦门大学赵玉芬院士)认为是剧毒。PX主要用于制造对苯二甲酸,可用于化工及制药工业等。另外,它还是许多化学合成原料的重要中间体。生活中常见的胶片片基、磁带片基、电容器膜、光盘、磁卡等电子信息产品中都含有PX,PX已经成为应用广泛的重要化工原料之一。

    根据资料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X生产国和消费国。PX项目一直饱受争议:一方面,PX涉及的产业收益巨大,各地相继建立了一些比较大的PX项目,用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PX本身的毒性和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使得多地民众对PX项目的建立和实施产生了抵制情绪。PX项目启示我们: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人们在利用科学技术改变社会,造福人类的时候也不能忽略它带来的弊端。随着科学技术负影响的显现,工程的伦理性逐步走入了人们的视野。自20世纪70年代起,工程伦理学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兴起。经历了20世纪的最后的20年,工程伦理学的教学和研究逐渐走入建制化阶段。在我国,类似的工程伦理道德规范以及法制化建设方兴未艾,我国工程伦理学的春天正在逐步逼近。

    二、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

    作为工程的一支,化学工程有区别于一般工程的特点:

    (1)化学工程潜在风险大

    (2)化学工程对人的影响更直接

    (3)化学工程的监控难度大

    基于化学工程的以上特点,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就尤为重要。

    化学工程理论是工程理论的一部分,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化学工程,不仅是一种技术的应用行为,同时也应该被视作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因此,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应该技术和社会实践两方面来考虑。

    第一,技术方面:

    (一)降低化学原料的威胁

    首先,化学工程中使用到的原材料,大多数都带有危险标记,对人们对健康具有一定的威胁。甚至,有些化学原料无色无味,可以使人在不察觉的情况下吸入或接触到,从而造成对人体的伤害。危险化学原料应该具有醒目的危险标志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过程中都应得到妥善处理。有些危险化学品,可以通过冷藏压缩,密封保存等技术手段来降低和消除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运用专业的技术降低化学原料的威胁刻不容缓。

    (二)保证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在化学材料的生产过程中涉及很多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具有潜在的危害。保证整个生产线都达到科学工艺的要求能够减少工程事故和对环境的危害。

    首先,通过对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生产过程环节的危害,使其在每个生产过程中的操作都符合相应的规范,对于一些故障能够妥善处理。

    其次,运用技术手段对每个生产环节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要有完备科学的三废处理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三)治理和修复化学工程对环境的危害

    对化学工程对环境的污染应该做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但是,有些化学工程对环境的危害,运用目前的技术手段不可避免的。或者,由于种种原因,对环境的污染已经造成,都可以运用相关技术,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后的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首先,必须对环境污染工程进行详细分析,找出污染源,确定污染物,最终制定相应措施对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其次,修复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方法,应该充分考虑到周边公共建筑和相关人群的敏感度等因素,建设修复设施不得对场地及周围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二,社会实践方面:

    (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

    对于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和制定,国外的研究比国内要早,因此很多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但是,国外的研究现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国情。在国外,工程伦理的研究主要针对工程师的伦理分析,因为国外的工程运行体质是以工程师作为工程责任的独立主体。而在国内,工程师侧重的是技术层面,工程从论证到实施及运行,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承担责任,工程师很难做到独立承担。

    因此,处理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问题,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

    (二)构建过程中要明确不同角色的不同权利义务

    一个化学工程的项目,一般涉及多个角色,不同角色在项目中有着不同的分工和责任。

    化学工程师应保证化学工程科学合理的论证和设计,全力参与、全程跟踪化学工程活动,同时对化学工程的每个生产环节进行监督,从而降低化学工程风险,保障化学工程合伦理性。

    工程决策者应该根据针对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分析,制定不同的备选方案,选择合适方案,实现工程最优化。

    政府部门应该在道德约束和伦理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化学工程中的每个参与者进行监督,明确他们的权利义务,监督和管理化学工程的实施。

    公众是化学工程的最直接利益相关主体,有权监督化学工程的运行和实施,扞卫自身健康和生存环境安全,并对化学工程的负影响,提出正当的伦理诉求。

    (三)化学工程的伦理规范要高于一般工程

    化学工程具有一般工程的特点,同时高危险性高污染性使得化学工程与一般工程的不尽相同,化学工程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更为迅速和直接,与公众的生存环境和自身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化学工程的伦理规范要高于一般工程。

    首先,化学工程伦理的制定和实施要比一般工程更加严格,确保化学工程的规范和安全。

    其次,对化学工程伦理的监督和执行也要高于一般工程,敢于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取得公众对于化学工程的信任。

    三、结束语

    厦门、大连、宁波和咸阳等地的PX项目启示我们,只有不断地完善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才能确保化学工程的持久化发展,真正地做到以人为本,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制定应该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来考虑:

    化学工程是工程的一个重要分支,化学工程伦理规范应该在原有工程伦理规范的理论框架下,同时结合化学工程理论来构建。通过技术了解危害,规范操作,对可能的危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同时,任何一个工程也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那么就不应该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当然也应该受到社会伦理规范的约束。

    通过管理,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明确不同角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相应的化学工程伦理规范。

    在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中,技术和管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应该认识到,目前关于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研究还不完善,要建立比较完整的框架,成熟的理论,还需要更多的努力,从而使得化学工程伦理规范更加科学,更加系统。

规范伦理学范文2

为扶助这一新生事物的成,需要我们从医学伦理方面加以论证支持,并制定合理的规范引导其正确实施和前进。

器官移植规范既涉及到器官的提供者、接受者,也涉及到器官的保存者和医务人员,而且同样要以时代、阶级、社会的性质为背景。我国的器官移植的医学伦理学规范原则可以表述为:尽我力所能及,为了同志不惜贡献,自身的和属于自己的一切器官,以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全力为其医治,不遗余力为人民造福。以这个规范原则为前题,其具体规范可以是:

1、  助人为乐,不计报酬(这是对贡献器官者而言);

2、  妥善保养,高质供应(对保管者而官);

3、  严肃认真,精心施术(对医务人员);

4、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各方都应具这种精神,尤其是接受器官者更应怀有的情感)。以上四条可以概括地说明:只有发挥集体精神集体力量才能创造巨大成果。

[关键词]:媸:相貌丑(与妍相对)

[论  文]:随着医学科研工作的迅猛发展、医学理论和医疗技术的突破、仪器设备的不断创新,人体许多重要器官的相互移植继角膜移植的捷足先登也早已成为临床现实,这些已是众所周知的事了。这一领域的开拓,使无数回器官功能丧失而至终身残废或只得束手待毙的患者得到了援救,无疑是对人类的一大造福。在国外,美国继1956年肾脏移植正式纳入临床之后,1965年又成功地进行了心脏移植,英、法、澳、荷、德、日、巴西、瑞典等许多国家都有大量开展,据最近报导日本搞的猴同种动物大脑移植也己初步成功;随之崛起的各种器官库、器宫中心、器官银行也正在蓬勃发展,方兴未艾。本年8月在赫尔辛基召开的50多国参加的器官移植国际交流会议,更将对各国的器官移植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角膜移植己较普遍,肾移植也已纳入临床,骨髓移植己有报导,心脏移植在上海第二医学院等单位有少量开展,但总的来说人体重要器官的移植仍为数不多,阻力仍然不少。这些阻力来自各个方面,如:

1、社会上人们对器官移植的认识尚处于启蒙地步。由于这方面的科普书籍很少,人们只能从报刊上偶而看到一些有关器官移植的凤毛麟角报导,此外无从获得系统了解,所以有许多适于器官移植的患者不晓得提出这样的要求。

2、有些大医院仍未把器官移植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医院领导虽有所想而力不从心,甚或脑于里根本没把它挂上号,缺乏在医疗技术上的开拓精神;医务人员也仅限于理性认识而无人去认真学习掌\握器官移植的系统知识和技术,更谈不上深入地进行研究。

3、花费高昂,令人生畏。即使一个较简单的角膜移植,手术费就需100—150元,全过程没有500元不够。重要器官移植则花费更多,从器官的购置、保存保养、移植手术到术后的特殊医疗护理等,确实需要一宗巨款,绝非一般人负担得起,所以纵有此希望也难于实现。

4、更大的阻力还在于人们的守旧习惯势力。不少人对自己的和亲属尸体的器官仍视为不可缺少的至宝,或受旧的伦理道德的束缚,不愿贡献出任何一个可用的器官,这种愚昧心理实在是贻害非浅。

从医学角度来看,这项为人类造福的大好事当然是符合医学伦理的,因为它是医学发展规律上的必然环节、必然成果,是有志于器官移植的先驱者们肩负着人类长期以来梦寐以求的希望,以严谨的科学试验勇敢探索得到的成功,是医学科学发展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像鲁罗米修斯把火带给人间一样,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象征和启迪。因此无论站在什么立场都应积极支持这一新生事物更好地茁壮成长,发扬光大。这就需要我们从医学伦理方面予以论证支持,并制定合理的规范引导其正确实施和向前发展。

器官移植的规范既涉及到器官提供者、接受者也涉及到器官保存者和医务人员,而且同样要以时代、阶级、社会的性质为背景。在资产阶级掌权的金钱至上的资本主义社会里认为可行的,在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的我们国家里并不认为完全可取甚至看做是丑恶的行为。1965年美国一名牙医为置换自己有病的心脏,竞用金钱买来一位为赡养母亲而献身的黑人贫困青年的心脏,牙医的生带来青年的死。这在我们来看,这种行为是残无人道的,不管对什么人,7即便受心者是一位了不起的伟人,也是绝对不容许的。反之象1985年美国一位少年立下誓言自愿把心脏献给他的患严重心脏病的女友,使她的青春生命得救,这种感人的高尚情操则应永重青史。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就要以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审美观为基准,吸收其他阶级和社会好的东西,摒弃他们丑恶的东西,来确立和丰富自己的伦理观。这样,我们的器官移植的医学伦理学规范原则就可以作如下表述:

这里所说的力所能及,是指可以代偿的健康人的复数器官(如眼、肾、翠丸、卵巢、耳壳、指趾、部分皮肤和骨骼、部分骨髓等)和属于自己的亲属尸体上一切可供移植的器官;第二个语节表述贡献者的高尚情操;第三个语节是贡献者和医务人员所持的态度;第四个语节是贡、受者和医务人员的共同目的。

以这个规范原则为前题,其具体规范可以是:

l、助人为乐,不计报酬。这是贡献器官者应持有的态度,为了帮助患者重建器官功能而免于永久残废或死亡,自觉自愿贡献自己器官的高尚情操。当然作为收藏者——各种的器官库存理应按照所献器官付报酬。

2、妥善保养、高质供应。作为器官保存中心来说,一定要有完善的保存各种器官的攸器并随时做好仪器及所存器官的消毒,一旦需要可立即向接受者提供新鲜器官,不滥竿充数,这样才能保证施术成功。

3、严肃认真,精心施术。医务人员一定要认真选择适应症,选择所植器官的合适规格和质量,组织得力的手术班子,选择最佳术7式和操作方法,预想到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应急措施,做好手术前的一切准备,对术后如何对抗机体排异、消除感染、保进吻合面的迅速生长接合及机体的活力等等都应严肃认真地周密考虑,制定出整套方案精细手术、精心医疗护理和检测。

4、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贡者、受者、医务人员都应具有这种精神,尤其对接受器官者来说更应怀有这种情感,不论移植成功与否都应正视别人为自己所做的极大贡献和负出的极大力量,那么就应理所当然地为别人做出同等甚至更大的贡献。这是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道德要旨。

规范伦理学范文3

信息技术的产生与发展是信息伦理产生与演进的历史逻辑。信息技术产生之前,亦即前信息技术时代,学界一般从新闻传播学维度对信息及信息伦理学进行理解和界定。新闻传播学把信息与新闻连用,认为“新闻是信息的一种,是指新近发生的为公众所关注的具有新闻价值的那部分信息”,并认为新闻传播方法与信息获取、加工、处理、传递而实现的有目的、运动的信息方法并无二致。所以,从新闻传播学维度看,信息伦理学就是研究新闻信息传播活动者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及其形成规律的学科,它是介于新闻传播学与伦理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

20世纪40年代计算机技术诞生,人类步入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时代,亦即现代信息技术时代。信息伦理学也正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而产生的一门应用伦理学。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及其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日益广泛的应用,信息管理学界、情报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等开始注意到与之相关的伦理问题,思考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这是信息伦理学的第一阶段即计算机伦理学。学界大多把计算机伦理学看作是职业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或表现形式。戴博拉•约翰逊在《计算机伦理学》中指出:“计算机伦理学旨在帮助学生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更好地理解他们的职业,作出更恰当的道德选择,总之,是能使他们采取更恰当的职业态度。”他还强调计算机伦理学讨论的问题应当与道德规范相联系,以便指导实践。韦克特和爱德尼在《计算机与信息伦理学》一书中指出人们面对计算机应用与信息处理的特定场所和情境,必须要有正确的职业态度,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恰当的道德选择,他们倡言:“一个真正的计算机职业人员,不仅应当是自我领域的专家,而且也应当使自己的工作适应人类文明的一般规则,具有这方面的道德自律能力与渴望。”学界还指出计算机伦理学应注重研究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引起的现实道德问题,这些问题涉及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的设计、信息技术产品的销售、服务和应用等。

20世纪90年代中期,信息技术发展到网络时代,也就是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等融合的时代。信息伦理学发展到第二阶段即网络伦理学阶段。学界对信息伦理学的理解和界定又进入新的阶段。李伦认为,网络伦理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网络伦理学是以研究计算机网络中的伦理问题为己任;广义网络伦理学则不仅研究计算机网络中的伦理问题,也研究计算机网络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作为一门完整的学科,网络伦理学是研究计算机网络中的伦理问题以及计算机网络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的一门应用伦理学学科”。另有学者认为,“网络伦理学就是研究对于电子信息网络活动的道德引导以及调节网络工作者相互之间、网络共同体与社会之间诸种关系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总和学科。”史云峰认为,“网络伦理是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进入21世纪后,信息伦理学“扬弃”了计算机伦理学和网络伦理学而达到全新阶段。吕耀怀认为,“信息伦理学是研究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的学科。”沙忠勇认为,“信息伦理学就是研究信息活动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原则、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总和的学科。”谢先江和王华英认为,“研究规范人类信息行为的信息伦理观的学科被称为信息伦理学。”学者们对信息伦理学的初步界定为信息伦理学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促进了信息伦理学的发展。但从上述信息伦理学的界定中可以发现,学者们多强调信息规范和信息活动中的伦理问题,虽然有与信息伦理学相契合的地方,但并没有完整把握信息伦理学的内涵。首先,把信息伦理学解读为“研究信息活动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显然有失偏颇,以职业伦理的一个狭小层面来解读伦理学本身,有以偏概全之嫌;其次,把信息伦理学界定为“研究信息活动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学问”同样没有揭示出信息伦理学的真正内涵。信息伦理学不只是研究信息活动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还有更多的基础理论研究,而且以这种方式解读应用伦理学容易公式化,并因此而消解应用伦理学本身,如传媒伦理学就是研究传媒活动领域的伦理道德问题等;再次,把信息伦理学解读为“研究信息活动者应该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及原则的学问”也有失偏颇,就信息伦理学的本质而言,它更多的是指对一种高远价值的追求,信息活动的伦理或道德规范只不过是对这种价值追求的工具和手段而已。

2信息伦理学界定的理论进路

要恰当地对信息伦理学进行界定,必须对伦理的特性及信息伦理学的理论进路有深入了解。首先,伦理的特性。西方的“伦理”(ethics)源于希腊文“ethos”原意指居留地、住所,后来意义演绎为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个人的品性、气质。西方伦理文化认为,伦理学以研究人类行为的善恶价值与目的,而人类行为的善恶价值既以外在的风俗、习惯为依据,又受个人的品性、气质的影响。也就是说,人类行为的善恶价值主观表现是内在的品性、气质,客观表现是外在的风俗、习惯。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伦,从人,仑声,辈也”,意指“人伦”;“理”本义为“治玉”,意指“事物内部物理、秩序”。伦理二字合用,原指事物之伦类条理,用于人则指为人之理,意含“为人之道,教人致善”。所以,从辞源上看,中西方的“伦理”都有人伦规范和人之品性等方面内容。传统的德性论认为,伦理学的任务是指导人们如何依据至善要求而规范行为。也就是说,伦理学的任务在于规定人生至善以及达于这种至善的方式或手段。包尔生就认为伦理学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决定人生目的或至善,二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或手段,并且前者比后者要来得重要些。近代伦理学的终极至善观念逐渐消退,行为的原则性和规范性得以突出,规范伦理学得以发展。现代社会里,由于价值多元化以及人们对这种价值多元化的道德认同,伦理学已经逐渐被解读为促进社会成员理性地自我指导或决定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也就是说,现代伦理学不再把至善的终极关怀作为重点,而更多的是关注达到这种至善的方式或手段,即行为的原则和规范。这就使伦理学作为一种价值学的整体内涵被割裂,而成为单纯研究人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学说。当代伦理学的研究趋势是人们试图找回曾经存在的,为人们一致认同并共同执守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终极善,克服现代伦理学的单面性而重返古典美德伦理传统。麦金太尔就是这一思想的典型代表。所以,信息伦理学的理解和界定不能仅局限于信息活动的伦理原则和规范,还必须基于对一种普遍的、终极的善的认同,探讨人类信息活动所具有的普遍意义的善和价值。其次,信息伦理学理解和界定的理论进路。

理解和界定信息伦理学的理论进路一般可从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进行探究。元伦理学的“元”就是基础的、原初的意思。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就是物理学之后,即形而上学的意思。元伦理学首先研究的是关于伦理学的基本术语或概念的道德语言分析,确证其基本意义。如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正义与非正义等。其次,是关于道德判断的确证。元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亦即道德推理或价值推理的逻辑,也就是人们对“道德的价值”或“应该”的认识。元伦理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价值”或“应该”的来源及其确证,即“价值”或“应该”与“事实”或“是”的关系问题,其根本对象和目的是解决“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问题,通过对“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探究而达成对“应该”或“道德”的确证。弗兰克纳认为元伦理学具体研究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伦理学术语。如“正当”、“不正当”、“善”、“恶”等的意义或定义是什么,也就是说,使用了以上或类似术语的那些判断的本性、意义或功能是什么?运用这样的术语和判断的规则是什么?二是此类术语的道德用法与非道德用法以及道德判断与其他规范的区别如何?与“非道德”相对照的“道德”的意义是什么?三是有关术语或概念如“行为”“、良心”“、自由意志”“、意图”“、许诺”、“动机”、“责任”等的分析或意义是什么?四是伦理的和价值的判断能够被证明、合理化或显示其正确性吗?如果能够,那究竟是怎样的和在什么意义上的?当前信息伦理学研究缺少元伦理学的“元”元素,缺少对信息活动中“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等元伦理探讨,这需要以普遍的伦理价值体系为指向来建构信息伦理学的价值体系。

规范伦理学不再回答“善”、“恶”“、正当”“、不正当”等的定义及推理标准,而是提出论证“善”、“恶”、“正当”、“不正当”等的实质性标准。也就是说,规范伦理学以道德、规范、行为为研究中心,研究制定行为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作为一种价值尺度,道德行为的普遍原则和规范要与人们普遍追求的终极善或价值相一致。规范伦理学要在信息社会或信息活动领域中,根据人们普遍的价值追求或终极善,分析信息活动应该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并论证其道德价值的合理性或合法性。从规范伦理学维度看,当前信息伦理学研究存在一个预设的前提,即人们的信息活动应该是道德的,但这一预设前提及其合理性人们却很少去探究。所以,研究信息伦理学的大多学者集中于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制定,而忽视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体系的合法性及现实合理性的研究,缺少元伦理学的“元”的成分。应用伦理学是元伦理学理论和规范伦理学体系在实际道德生活中的运用。作为一种实践探究,伦理学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元”价值的探究和对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体系的理论确证之上,还必须探讨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实现问题即现实性问题。彼彻姆认为,应用伦理学就是用规范方法,即站在一定的道德立场上对道德信仰或道德哲学的研究。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学是一般规范伦理学所提出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具体领域的道德问题中的应用。彼得•辛格也指出,应用伦理学就是把规范伦理学理论应用于实际的道德问题。当前信息伦理学的应用研究代表首推美国经验实证主义。这种实证主义借鉴自然科学的研究模式,从功能主义、行为主义等出发考察信息活动领域中的道德问题。这种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信息伦理学的这种实证研究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如许多研究者在进行实证调查与研究时,首先有意无意地预设现在的信息活动管理和运行机制是公正的、合理的,问题是如何让这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进行下去,确保信息活动有序进行,而没有对这种信息活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本身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提出质疑。事实上信息伦理学的研究价值和意义恰恰就在于对信息活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进行探究,寻求解决信息中的道德问题的出路。

3信息伦理学的界定

规范伦理学范文4

关键词:制度;制度伦理;制度创新

一、制度与制度伦理

要理解制度伦理,首先就要了解制度的含义。对制度,定义不一。道格拉斯・C・诺斯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罗尔斯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类型行为能允许,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马克思的见解比较深刻,他认为制度是“具有规定和管理一切特殊物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特殊物”。因为制度对个体行为起着普遍性的约束作用,个体行为普遍受其制约基于对制度的这种理解,可以说“执政制度就是执政党为了实现一定价值目标而设计的,需要执政主体遵守的规范规则。”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制度就是人为制定的在一定社会中起普遍约束作用的控制个体行为以确保他们权利、义务等内容的规范体系。

对制度伦理的理解也众说纷纭,较为为大家认可的说法认为制度伦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是指政治、行政、企业、学校等机构所规定的制度本身所蕴含的伦理追求及道德价值理想,也就是制度本身的合乎伦理性、合乎道德性。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政治制度,其内容更具有伦理价值与道德精神的追求。制度伦理化是制度文化在当代所追求的目标,是制度价值的体现。伦理制度化是指人们特定社会下的伦理原则和道德准则提升规定为制度,以强调伦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现伦理的法律化。

依照传统伦理学的观念,制度是不应被包含在伦理之中的。伦理与制度都是一种规范体系,但伦理规范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发挥其功能的,因而具有非强制约性,而制度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出来用以约束和调整人们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的准则、规则,具有强制性;伦理所整合的对象远较制度整合更为广泛,触犯法律的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而道德所谴责的对象不一定就是法律所惩罚的对象;制度惩罚一般都是物质形态的,而道德惩罚则主要表现为良心责备和舆论谴责。因此,不可把二者等同起来。制度伦理概念的存在完全是由制度与伦理在基本职能上的一致性这一点决定的。

从对制度及制度伦理的诸多含义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就是某种准则、规则体系,而制度伦理本质上也是一种规范体系。只是制度上的准则和规则是明确规定了的,而制度伦理规范则是以风俗、习惯、良心、舆论的形式存在的。既然都是一种规范体系,那么它们在基本功能上就是一致的,即都是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各种利益矛盾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

二、制度伦理功能与制度创新

(一)制度伦理的功能

将制度伦理分为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的观点,决定了制度伦理的功能同时也包括两个维度――制度伦理化层面的功能与伦理制度化层面的制度伦理的功能。

1、制度伦理化层面的制度伦理的功能。(1)制度伦理的评价功能。制度伦理的评价功能表现为制度伦理为制度发展与完善提供了伦理的价值尺度。要谋求制度的公正与合理,就必须具有制度合理性的伦理评价体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主体性意识的加强,人的主体因素和“应该如何”的价值意识也越来越多地对社会关系发生作用和影响,正像黑格尔所说的,伦理“这个实体是在自我中解体了的存在,所以它不是死的本质,而是现实的和活的本质。”正是这种价值尺度,可以使人们对制度本身做出道德与否、好坏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从而促使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2)制度伦理的调节功能。制度伦理作为人类的自我发展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之间的一种平衡机制,既是人类自我实现的方式,也是社会矛盾的调解方式和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是人类对自我的内在管理。制度伦理对社会关系体系具有调节功能,其目的在于创造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制度伦理的调节功能是通过调整制度伦理关系,使各项制度及其运行处于和谐发展的秩序中。(3)制度伦理的整合功能。制度伦理的整合功能体现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道德化建设中。行政道德化是指行政管理中,其法律制度、权力体制、组织结构、公共政策及典章制度等具有道德的合理性。这种道德的合理性能够协调行政组织、机构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改善行政管理的服务供给,使整个行政体系进入良好的运行状态。

2、伦理制度化层面的制度伦理的功能。(1)制度伦理的规范功能。制度伦理的规范功能来源于制度化规范与非制度化的伦理规范的有机结合。制度化规范的强制性与规范性源于道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是一种内在的管理与规范,其力量在于得到人们内心的普遍认可。制度伦理作为制度化的伦理规范必然具有对特定主体和对象的规范与制约的功能:包括两个方面:对制度主体的规范功能和对制度本身的规范功能。(2)制度伦理的道德义务履行落实功能。道德责任是公民和市场主体必备的素质。如何改变社会上存在的不承担道德责任,不履行道德义务的现象,制度伦理建设是有效的途径。因为它把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通过制度和制度体系体现了出来将提倡和反对、引导与约束相结合,进而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最终对诚信的优良社会氛围的形成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3)制度伦理的行政制度伦理先行功能。制度伦理内在要求必须把行政伦理道德建设放在首位。一是因为掌握公共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集体的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内心信念如何、道德价值观念的取向如何,对制度的建立和创新合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对制度和制度体系的正确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二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伦理道德建设也必须实现制度与伦理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对于一般公民是道德范畴要求,对于领导干部就不仅是道德范畴而且应当是制度范畴的要求。

(二)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

从对制度伦理功能的论述可以看出,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有着天然的联系。制度伦理的评价、调节及整合功能都从微观层面给制度创新提供了可能及具体实现途径,而制度伦理的规范、道德义务落实及道德建设功能则是制度创新实体化结果。首先,制度伦理的评价调节及整合功能在一个微观层面,为制度创新做出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制度伦理的规范、道德义务落实及道德建设功能将制度创新从可能变成了现实。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的联系具体有两点。

1、制度伦理乃是制度创新的主观条件之一。人们从制度伦理的角度对某一制度作出“不好”(“不应该”、“不正当”)的道德评价,进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是诱发制度创新的群众基础。为此首先要强调的是意识形态的3个方面,首先,它是一种节省的方法,个人用它来与外界协调,并靠它提供一种“世界观”,使决策过程简化;其次,意识形态与个人所理解的关于制度公平或正义的伦理道德判断不可分割地交织着;再次,当个人的经验与他们的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们会改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因此,“道德伦理行为准则,是构成制度约束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个人在与环境斗争时发展的现实(意识形态)结构派生出来的。”耐人寻味的是,与我国哲学界一些人大书特书“淡化意识形态”相反,新制度学派却极为重视意识形态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把它看作减少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2、制度创新最重要的就是制度立法。制度伦理功能最终极的标志就是伦理立法。伦理立法是以立法、制度的方式确立对机构组织以及工作人员的伦理要求,并以此机构组织行为。有观点认为,伦理和立法是互不相容的,把伦理和立法连接在一起是不正确的。其实伦理与法律虽然有着严格的区别,但是二者又具有同质性,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在内容上也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贯通的。伦理是立法的依据,立法则是一定伦理精神的体现。在现代社会,二者的功能和目标也趋于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实现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博登海默曾指出“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可见伦理立法与制度立法一脉相承。

三、结束语

制度伦理是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国的制度创新是权利与义务、秩序与效率、公平与速度的结构性调整时期的制度创新,基于善的道德、基于道德的制度伦理在制度创新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民族的复兴,有赖于全社会各行各业各界的制度创新,制度伦理的研究应当充当理论先行者,为制度创新做出应尽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C・诺斯.论制度[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6).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翻译室.马克思恩格斯斯大林论政治与政治制度(上)[M].群众出版社,1983.

4、王爱党,谢峻峰.论执政的制度伦理[J].求索,2007(8).

5、何颖.论制度伦理的功能与局限[J].中国行政管理,2007(6).

6、晏辉.制度伦理及其实现方式[J].齐鲁学刊,2003(4).

7、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商务印书馆,1979.

8、张健,景金生.制度伦理研究是道德建设创新的重要内容[J].兰州大学学报,2003(3).

9、(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厉以平译.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商务印书馆,1992.

10、方军.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J].中国社会科学,1997(3).

11、(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

规范伦理学范文5

关键词:教师;专业伦理;文献法

在对教师专业伦理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学者和专家主要集中认为伦理是社会所规范的人与人相处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在这里,我比较认同步社民和叶澜老师的定义。步社民认为,对于教师而言,专业伦理主要靠教师的道德自律来实现①。叶澜老师认为教师专业伦理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共同拥有和必须遵守的、有利于促进教育者自身和受教育者全面健康发展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专业精神和专业规范的总和,是社会价值和专业价值的具体体现。它包括由专业价值观、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组成的专业精神,以及有关教师与教育事业、与受教育者、与其他教师及教师集体、与家长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关系的专业规范②。

一、教师伦理压力形成条件的研究

在对教师伦理压力形成条件的研究中,胡锋吉和季旭峰在论教师的伦理压力的文章中谈到,客观的刺激或情境是教师伦理压力形成的条件,这种情境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两难问题,另一类是冲突。面对两难问题,教师的行为选择实际上代表了他自己的道德发展水平,面对冲突问题。教师的行为选择则代表了他自己对教师角色伦理特征的理解。总之,教师必须意识到自己在面对一些教学问题时,需要作出某种程度的调整。

二、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探究

对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探究也是重中之重,何颖在对中美高校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比较研究中指出,比较完善的教师专业伦理规范通常包括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则三个层面。其中,师德理想体现教育专业至善至美的道德境界,具有激励功能;师德原则是指导教师职业行为的准则和依据,具有指导功能;师德规则是对教师职业行为的最低要求,具有约束功能。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教师专业伦理的规范的制定必须以保障学生的发展利益为根本。要体现教师专业的“专业性,要凸显教育“服务”理念。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

三、教师教学行为中的伦理缺失现象的研究

蔡亚平和钟振国在教师教学行为中的伦理缺失现象分析中指出,当代教师不具备专业伦理和专业共同体的观念,教学沟通上比较专断,缺乏师生之间的平等交流。教学方法上强调效率,剥夺了学生的主体性。教学评价上注重分数,忽视学生发展的整体性。教学管理上注重控制,缺乏人性化关照。这些现象,都是导致目前教师专业伦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的原因,同时也与教师责任的模糊和缺失有关。因此,1、更新教师的专业伦理观念;2、重视教师专业伦理教育的一体化,就尤为重要。

四、教师专业伦理研究的进展和反思。

1、教师专业伦理的两个转换和四个取向

教师专业伦理的进展包括两个转换和四个取向,张宁娟在国外教师伦理研究新进展中,提出当代教师从身份伦理向职业伦理转换,充分考虑了教育教学工作的特殊性,形成有别于其它专业或职业的特殊伦理规范;从经验范式到理论范式的转换,即在过去单纯归纳的方法基础上,借助理论的指导作用,通过演绎的方法去建立相应的伦理规范。因此,就我国而言,当前的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应当接受伦理学、专业学、社会学等理论的指导,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中应当突出专业”和“服务两个核心理念。

程亮在当代教师伦理研究的三种取向一文中阐释教师专业伦理的四个取向分别为:1、专业取向:2、规范取向3、实践、跨学科取向4、实践取向。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这四种取向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推进教师伦理研究和建设,但也都存在某些方面的限制;其次,四者并非彼此孤立相互排斥,相反在很多研究中,它们往往是彼此纠结,相互交叠。从我国教师发展的水平来看,可以建立一种整合的教师伦理研究范式。提升教师的实践理性,避免简单盲从或生搬硬套,也许这正是教师伦理研究的意义所在③。

2、我国教师专业伦理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实践困境

就目前我国教师专业伦理领域内存在的一些问题加以梳理,为教育领域内的工作者及其研究者提供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首先,在理论研究领域,我们仍需要对教师“职业伦理或道德”与“专业伦理或道德”做进一步的概念辨析与论证工作。其次,在充分结合西方研究经验的同时,也应该依靠我国的历史传统与文化经验,形成本土特色的教师专业伦理理念。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需要教育学界的关注,更需要其他领域如伦理学、社会学以及其他许多相关“专业”领域研究人员的参与。再次,在深入的理论探讨尚无法很快达成一致结论的情况下,可以试着先在实践领域里做起来,或者可以借鉴其他行业发展相对比较成熟的一些准则或规范来推动教师专业伦理准则的发展。最后,关于这方面的比较研究尤其需要加强,在文化上同根同源的我国港台地区的理念与实践经验也值得深入研究和对比。

总之,依照目前的教育形式分析,我国在今后的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中应该轻制度和规范,重信念和心灵培养;轻教师的正规学习,重教师的非正规学习;轻个体经验成长,重学习发展共同体文化建设;轻政治化,重专业化;轻约束,重激励。我们应该更多的用科学理性与艺术直觉结合的系统论方法分析教师专业伦理,教师专业最高伦理目标是在实质上促进教育对象的发展,而不是简单地恪守规范本身。

参考文献:

[1]步社民.专业伦理与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成长,2013:15-16

[2]孙峰.教师专业伦理的价值选择.时评

[3]叶澜.创建上海中小学新兴师资队伍决策性研究总结报告[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7(1):1-9

[4]徐浩斌.关于幼儿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思考[J].教师发展,中国教育学刊,2012.05

[5]于龙.教师专业化视野中的伦理标准建构[J].教育科学论坛,2007(3).

注解:

①孙峰.教师专业伦理的价值选择.时评

规范伦理学范文6

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建设,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或道德教化来影响公共事业组织成员的行为选择。道德自律或道德教化只是一种软性的约束机制,对于极少数具有道德操守的公共组织成员而言,也许不失为一种低成本的约束机制,但它却无法为整个公共事业组织行为的合理运作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日益严重的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失范现象表明,传统道德自律或道德教化对公共事业组织成员缺乏控制力。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的提升与重建必须通过制度化建设来实现。正如罗尔斯所言:“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的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的他律性、威慑性和强制性直接对行为主体自律品质的形成起到指导、监督和规范作用,制度化是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建设的重要价值取向。

一、伦理失范问题日益凸显

国内学者普遍认同,在中国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五大类型社会组织中,公共事业组织应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共事业组织具有合法性、广泛的社会服务性、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公共事业组织作为与政府(第一部门)和企业(第二部门)并驾齐驱的“第三部门”,以提供准公共物品、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和宗旨在社会诸多领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共事业组织伦理是与其活动宗旨和服务性质相一致的,调整公共事业组织行为的道德规范和准则体系。一方面,它属于职业伦理的范畴,所关注的是教育、医疗、科技、文化、体育、慈善等职业领域中的伦理问题。另一方面,它是一种角色伦理,作为被规范的对象——公共事业组织,其非政府、非营利的双重特性决定了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差异于行政、企业伦理。公共事业组织提供服务的手段善和目的善的价值问题,是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的实质所在。

目前,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失范问题日益严重。公共事业组织成员往往难以抵御私欲的扩张,置其职业伦理规范于不顾,运用职权和信息优势满足私利,损害公众利益。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的失范不是个案现象,其覆盖面极其广泛,几乎涉及公共事业的各个领域。教育领域,江西省有272人因教育腐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40人被撤销校长职务,查处违规金额3464万元。在江苏115所高校中,检察机关查出有109所学校涉嫌130多起商业贿赂案,粗略估算:江苏省在校大学生约120万人,每个大学生在校期间平均购买英语教材及相关书籍至少200元,这个市场就是2.4亿元,按照行业内通行的8.5折扣,这些灰色折扣款就高达3600万元。医疗领域,哈尔滨医科大学二院天价住院费事件,患者住院67天费用竟高达550万元。齐齐哈尔假药事件,11名患者因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出现了肾功能急性衰竭的症状,其中5人不治死亡。科技领域,上海交大的“汉芯”造假案,以一块磨光的别人研制的芯片骗取国家上亿元经费。体育领域,各种体育赛事中的兴奋剂丑闻。慈善领域,胡曼莉事件,因“以孤儿名义聚敛钱财”,“中国妈妈”胡曼莉被美国妈妈联谊会告上法庭。

尽管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失范的表现形式各异,但其本质是相同的:即公共事业组织成员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彻底违背了公共事业组织伦理规范,把应尽的伦理义务当作谋取私利的权利和手段,扭曲了公共事业组织“非营利”的本质属性,偏离了追求和实现社会公益的价值取向。公共事业与社会公众生活息息相关,其伦理失范产生的恶果比其他领域更为严重。它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国计民生,侵害公众利益,而且会沉重打击公共事业组织的公信力,侵蚀组织的合法性基础。失范现象表明,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公共事业组织伦理规范的调控作用失效,对公共事业组织的行为缺乏制约力。因此,在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建设的过程中,应突破传统“宣传教化”的单维度视野,采用伦理制度化这一取向,将伦理上升为制度层面来强化对公共事业组织行为的约束,从而实现组织自律的最高境界。

二、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可行分析及推行意义

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是将公共事业领域中的伦理要求明文化、正规化、法律化,旨在通过制度规则的形式,把公平、正义、诚信的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目标定型化、标准化,形成一种稳定的规范体系,达成伦理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伦理制度化既涵摄伦理自觉的本质规定性,又被赋予制度的刚性外观,成为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建设一项强有力的对策性措施和有效途径。

(一)可行分析

理论上,伦理与制度具有同质性,都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两者内容上相互渗透,功能上相互补充,有着共同的价值基础和目标取向。虽然伦理与制度的作用方式具有差异性,伦理是软约束,以自律性为特征,制度是硬约束,以强制性为特征,但两者有着共同最基本的调整对象,即利益关系。从历史上看,制度无不渗透和体现着伦理的意蕴,制度规范往往就是伦理规范,同时伦理具有制度性,它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并通行于社会制度之中,成为维系社会制度延续和发展的精神力量。伦理为制定和执行合乎德性的制度提供前提,而制度可以提高伦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为伦理建设提供保障。作为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伦理和制度共同发挥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共同追求社会稳定、和谐有序的目标。调控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在具体内容上的一致性。伦理所反对和许可的,往往也是制度禁止和允许的。可见,伦理功能部分外移,部分功能由法制替代,这在理论上是成立的。

实践上,古今中外都不乏将伦理制度化的成功先例。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历史上中国著名的封建法典《唐律》将“三纲五常”的伦理蕴涵明确地加以规定,所谓唐律“一准乎礼”,“不敬”、“不孝”、“不睦”、“不义”这些不遵守伦理的人会受到法律制裁。中国现行的一些法律中也融入一些属于伦理范畴的规范,如《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对教师职业领域教师的伦理责任、道德要求已纳入法制轨道。《知识产权法》的颁布,使得侵犯别人的知识成果,已不仅是伦理问题,同时又是违法行为。国外亦有伦理制度化的成功经验。如美国的《从政道德法》、加拿大的《道德法典》、韩国的《生命伦理法》、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等,这些都是将职业伦理上升为法律,以此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

(二)推行意义

目前,中国已经步入“和谐社会”建设时期。和谐社会不仅是公平正义的制度期待,也是协调有序的伦理期待。。,自然,和谐社会离不开坚实的伦理支撑。公共事业作为社会的重要领域,它的健康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的调控功能日益弱化,公共责任缺失的问题十分严重。因此,转型期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的提升和重建必须通过制度化来实现。“制度化”已经成为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建设的普遍趋势和重要取向。

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有利于增强伦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伦理通过向组织成员昭示“不该如何”、“应该如何”来调整组织利益关系,但这“不该”和“应当”的规范往往缺少权威的确认。这种“先天”的权威性缺失,很容易导致公共事业组织成员对伦理作随意理解,或视伦理而不见,带来伦理实践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从而降低伦理调节约束的有效性。而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能够弥补伦理软约束的不足。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抽象的伦理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准则,赋予属于公共事业组织伦理范畴的规范具有刚性的特点,对公共事业组织成员的价值目标确定与行为方式选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制度化了的伦理明确地规定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禁止的,为公共事业组织成员提供一个明确的选择空间,从而实现组织行为的有序化。

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将伦理规范强制推行,其目的在于以他律促进和实现自律。公共事业组织伦理以组织自律为归属,但是自律不是自发形成的,它需要经历一个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化过程。事实已经证明,转型期单靠伦理驱动或教化不可能形成公共事业组织的自律。因此,社会应采取措施提供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生长的外部环境和动力,帮助公共事业组织成员实现职业伦理的内化,而伦理制度化是使这一内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制度化能将公共事业领域那些“应然”的伦理价值和观念通过自身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建设,促使伦理范畴的结构发生新的整合,产生新的力量,有利于伦理自觉意识的养成。在惩恶奖善的制度安排下,公共事业组织成员会渐渐习惯于遵守职业伦理要求,把带有强制性的他律规范转化为自觉的自律行为,从而实现道德境界的升华。

三、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的路径分析

(一)树立伦理制度化的正确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推进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建设,首先应树立正确的理念。第一,要坚信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建设的制度化取向。伦理制度化无疑是转型期约束公共事业组织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为伦理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强力支撑,对恢复和维持公共事业管理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忽视或彻底否认伦理制度化的价值功能,是不可取的。第二,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建设要把握合理的“度”。伦理是内生性、自律性的社会规范,而法律制度是外生性、他律性的社会规范,这决定了伦理制度化的基本界限。。”如果过分夸大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的功能作用,以法律制度完全取代伦理,不仅会毁灭伦理,而且极大地限制甚或取消公共事业组织成员自由活动的广泛空间,从而损害组织成员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最终会动摇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这背离了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建设的初衷。因此,在强调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的必要性,借助于制度化的力量恢复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秩序之时,切不可盲目地、无限制地推进伦理制度化的进程,更不能不加分析地将公共事业领域的一切伦理规范一统制度化。

(二)合理划分制度化的伦理层次

合理正确划分伦理层次,对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综观分析,能够将公共事业组织伦理转化为法律制度的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伦理规范;二是组织成员“能够”达到的伦理准则。具体来讲,纳入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的是规范性伦理,而非信仰性伦理。在规范性伦理之中,最需要和最适宜于制度化的是“不应当”型的规范伦理,即公共事业职业的“底线伦理”。底线伦理向公共事业组织成员提出了“不应当做什么”的起码要求,既具有组织成员都必须遵守的普遍性,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另外,纳入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的是“常人伦理”,而非“圣人伦理”、“精英伦理”。所谓常人伦理是公共事业组织成员能够达到的伦理准则,它具有普遍平等性和最低限度性,适宜于转化为制度化。对于公共事业的圣人伦理或精英伦理,即常人难以或不能达到的伦理要求,是不宜制度化的。换言之,即使可以将其制度化,也不会产生好的控制效果。

(三)构建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立法体系

伦理立法是伦理制度化的核心内容。应加快伦理立法进程,分层次、分步骤地来构建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立法体系。中国公共事业领域中的伦理立法基本上是空白的,为了更快地遏制伦理失范,加快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立法显得尤为紧迫。2006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强烈呼吁进行医疗职业伦理立法,这为推进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立法工作提供良好的契机。在公共事业组织伦理立法中,应注意分层次进行,避免“后法大于先法”的困惑。宏观层面上,公共事业领域各类组织在性质、服务宗旨、管理方式等方面是相同的,其所有成员有共同的底线伦理,所以应首先制定一部适用于所有公共事业组织成员的《公共事业组织伦理法》,明确规定公共事业基本的伦理原则、调整对象、规范内容、惩罚措施等。微观层面上,公共事业覆盖面之广,不同的领域又有其不同的特点和伦理要求,因此,在《公共事业组织伦理法》统一指导下,对公共事业的不同领域分别制定出下位法,如《教育职业伦理法》、《科技职业伦理法》、《医疗职业伦理法》等。

(四)强化事业伦理制度监督机制

任何制度确立之后,其贯彻、实施就成了关键问题,否则制度将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在中国的一些领域,往往不是缺乏法律制度,而是执法不严。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是伦理制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i是克服伦理失范和实现他律转化自律的根本保证。为了确保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实施,需要强化预防、奖惩、评价等监督机制。成立相应的专门监督机构,对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的执行、遵守等情况进行严格的监察和督促,执行、遵守情况好的给予奖赏,否则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制裁。同时应加大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值得一提的是,公共事业组织伦理制度化不是短期行为,其相应的法律制度需要在监督评价的过程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285。

[2]娄成武,郑文范,公共事业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9。

[3]李燕凌,详论公共事业组织的本质特征[J],中国行政管理,2005,(01):96。

[4]赣查处教育腐败40校长被撤职[N],江南都市报,2006-01-27。

[5]徐浩然,教育腐败:高校教材回扣与制度缺陷[N],广州日报,2006-05-17。

[6][新闻调查]天价住院费[EB/OL]http://,2005-11-23。

[7]“齐二药”造假被处“极刑”[EB/OL]http://,2006-07-01。

[8]高力,公共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