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监管范例

规范执法监管

规范执法监管范文1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落实省、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任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强力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履职尽责,以强力执法保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执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寓服务于执法之中。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思想,把为企业服务贯穿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始终,用好相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惩教结合。按照“惩教并重、预防为主”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查处范围从单纯的事故查处,扩大延伸到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非法违法生产等行为的追究,通过严查严处等手段,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提高执法效果。

4.日常执法与集中执法相结合。在落实常态监管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对重要时段、重点行业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监管检查,通过集中治理和执法,实现监管执法工作目标。

三、工作目标及重点

工作目标

实现“五个百分百”和“一个零败诉”:即对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发现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重大隐患跟踪督促整改率达到100%;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办结率达到100%;对重点监管对象单位监管责任三落实(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率达到100%。安全监管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零败诉”。

工作重点

(一)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强化对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发生过事故、有失信记录、存在重大隐患、复工复产重点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继续深化“打非治违”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各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积极做好隐患整顿治理工作,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强化生产安全执法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标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着力加大执法培训,大力提升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内容和标准,强化执法检查;加强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执法台帐,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提高案卷质量;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公正廉洁执法,树立应急部门的良好执法形象。

(四)创新执法方式方法。根据辖区行业风险特点,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加大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曝光力度,健全实施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制度,定期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执法震慑力,扩大惩处教育覆盖面。

(五)对2019年以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相关单位进行查处。

四、组织领导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业务股室和经开局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进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五、监管工作安排

执法工作量日常执法检查要求:

1.高危行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由于行业特点不同,将日常监管生产经营企业划分为五级(Ⅴ级):

Ⅰ级每年执法检查(复查)不少于6次

Ⅱ级每年执法检查(复查)不少于4次

Ⅲ级每年执法检查(复查)不少于3次

Ⅳ级每年执法检查(复查)不少于2次

Ⅴ级每年执法检查不少于1次

执法检查计划见附表。

2.工贸等八大行业:一般企业每年检查一次、复查一次;重点企业每年检查两次、复查两次。

国家、省和九江市另有安排的,按上级要求进行执法检查。

危险化学品行业

1.监管执法对象(30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3家)

(2)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1家)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26家,带储存设施)

2.监管执法计划安排

(二)烟花爆竹行业

1.监管执法对象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

(2)烟花爆竹零售点(110家)

2.监管执法计划安排

(三)非煤矿山(尾矿库)行业

1.监管执法对象(30家)

2.监管执法计划安排

(四)工贸行业

1.监管执法对象(119家)

2.监管执法计划安排

六、工作要求

1.依法行政,规范行为。严格遵守执法职权法定、处罚法定的原则,公正、公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执法工作,严格规范执法主体和各项执法工作程序,确保执法过程各个环节的规范和准确。

2.精心组织,严格落实。各科室要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制定的计划开展执法检查。现场监督执法要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严格依照执法文书的规范要求,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复查意见书等执法文书,并及时整理归档,并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上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严格执法,强化措施。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依法做出责令改正、停止使用、罚款、吊销相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必要的,依照有关规定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规范执法监管范文2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住建厅、市住建局、县安委会有关要求,结合建筑行业特点,特制定2021年度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预防事故为中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加强安全监管和检查执法为主线,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查安全事故隐患,严厉打击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扎实推进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及时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计划在全县持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源头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确保建筑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力促主体责任落实。

2.完善执法检查基础工作。通过实施建筑施工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全县受理安全监督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档案,为开展有序执法奠定基础。

3.规范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强化依法监管,落实执法计划,坚持源头治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执法行为,实施重点监管。

三、工作任务

1.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严格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有效解决审查滞后问题;

4.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重点部位及专项执法检查;

5.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

6.对检查发现隐患的整改督办率达100%;

7.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100%。

四、执法工作重点

2021年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为:房屋建筑企业承建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5.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扬尘治理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7.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情况。

五、执法检查计划安排(见附表)

(一)执法检查

1、常规性执法检查

日常监管全县范围内受监工程项目,每季度至少组织执法大检查一次,全年至少组织执法大检查4次。

2、专项执法检查

(1)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检查。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的安全管理情况及其方案制定、落实情况。

(2)开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扬尘治理专项检查,包括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责任落实情况、保障措施实施情况和应急措施完善情况。

(3)开展建筑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执法检查。结合县安委办安排,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排查,计划检查全覆盖。

(4)开展建筑行业的“打非治违”专项执法检查。包括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相关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挂靠等非法违法行为。

3、机动性执法检查

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突发性特点,为了及时完成好国家、省、市、县部署的阶段性任务,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力保按计划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同时,考虑工作实际,在“两节”、“两会”、“五·一”、“十·一”等重点节日和敏感时期,局领导带队深入施工企业、施工现场检查。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1.按照省厅、市局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企业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2.争创省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2个以上。

(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1.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创新宣传形式,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学习、宣讲活动,营造全社会“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环境舆论氛围。

2.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继续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技术人员及监理人员纳入培训范围。

(四)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在全县建筑行业及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任务,确保应急管理有人抓,有人管。

2.加强应急演练。针对安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特点,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应急演练工作。

3.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对全县范围内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摸底、登记备案。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依法严惩事故责任人。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以及事故后逃逸等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做好事故调查分析,查找普遍性、规律性和关键性问题,探索有效的控制、预防措施,做好行业监管,将预防事故的关口前移;规范事故调查及信息报告程序,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精细化水平。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工作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效监管措施,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手段。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切实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为,不断提高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2.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全年执法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开展“一月一警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按月度工作计划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强化监管责任意识,要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开展工作,提高“依法监管、责任法定”的法制意识,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做到适应法律条款和技术标准准确,执法程序合法,文书填制规范;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进行备案;要认真做好执法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发现问题,促进执法工作计划的全面实施。

3.统筹安排,合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执法检查工作要围绕全局安全监管中心任务,与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项整治和标准化活动相结合,统筹安排,合力推进。局建管股和建筑综合管理站要按月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执法检查进度符合计划要求。

规范执法监管范文3

1.1理顺监管对象,明确执法范畴,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通过对畜牧生产、饲料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动物诊疗机构、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场所进行梳理、职责划分,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结合畜产品安全形势,将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大队由原来主动出击动物卫生案件向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案件的主动出击拓展,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兽药饲料、经营假劣兽药饲料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进行动物诊疗的行为,严厉打击不按《种畜禽管理条例》经营的行为,建立日常监管与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机制,与基层站开展联动,负责积极推进和落实综合执法监管工作,在加快完善动物卫生执法体系的同时,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监管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综合执法,确保畜牧业发展安全和秩序,全面提升在防疫、兽药、饲料和种畜禽管理以及畜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的综合执法监管水平。

1.2加强业务管理,推动业务工作上水平

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以官方兽医管理为基础,建立、完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更加合理的工作激励机制和管理制度,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责任。搞好各项业务报表和相关资料的整理,推动所、动监站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建设。进行业务报表、票证管理、档案管理专项检查,检查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六条禁令”执行情况,对官方兽医实行“四定”管理,即定目标、定措施、定检查、定考核,对每名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目标细化、量化。

2加强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动物卫生依法行政能力

2.1进一步加强法规、业务培训工作

为构建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管氛围,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法律文书制作、检疫技术操作和执法办案技能等开展业务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行政程序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解决部分执法人员固步自封,明哲保身的狭隘思想,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出击,切实履行好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职责,为畜产品安全创造良好的氛围和基础,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2.2保安全,进一步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安全,二是检疫人员工作安全。通过深化和落实产地检疫属地化管理责任制,强化官方兽医、村级协检员、产地检疫申报点的规范化管理,探索和完善产地检疫管理办法和监管机制,切实保障畜产品的源头质量安全;通过检疫技能考核、竞赛等方式,提高官方兽医、村级协检员的业务水平,严格出栏检疫程序、明确落实工作责任。不断强化屠宰检疫工作,强化屠宰场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提高,监督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自检,继续贯彻凭“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做法;规范市场畜产品的的检疫监督,建立健全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安全无事故。

2.3严履职,抓“大案”“要案”,提升动物卫生监管

执法能力和水平探索全面启动基层站动物卫生执法考核奖惩机制,将动物卫生执法权下放到基层站,扩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打击面,要集中优势兵力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做到“打击一处、震慑一方”,提高社会影响力。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采取案卷评查、优秀案卷讲解、树立典型、办案经验推广现场会等形式,不断提升动监所、基层站独自办案的能力。建立健全举报、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在最有效时间内处理动物卫生违法案件。建立区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检查机制,完善联防联动机制、检打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整体执法水平。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3.1建立机制、明确责任

建立动物卫生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督查和稽查制、执法回避和岗位定期轮换制。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责任,落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法权限,严格按照统一的执法流程操作标准依法行政。

3.2加强宣传,建立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全面提升依法治牧水平

规范执法监管范文4

由于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体制,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从属于测绘地理信息执法,因此,当前我国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体制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一)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立法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与国家地理信息行政保护最为相关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法》的主要内容以测绘监管为主,并未详见地理信息安全及监管相关内容。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上位法的缺失造成全国上下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政策法规难以统筹和各自为政。

(二)地理信息安全执法缺乏专业执法人员

一支数量充足、掌握专业知识的执法队伍是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行政执法的保障。但从各地调研情况来看,就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的现状而言,各地普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个别市县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不到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力量比较薄弱;二是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多数行政执法人员是测绘专业出身,法治意识相对薄弱,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导致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不高,执法力度不强,造成大案办不起,小案抓不住等问题;三是执法手段不足,难以适应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新业态发展领域监管需要;四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经费不足,导致执法装备缺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待遇低,影响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同时,对新型地理信息市场缺乏认识和监管手段。尤其是互联网地图服务和电子导航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执法手段存在缺失,执法人员普遍缺乏相关技能,执法效果不能满足工作要求。

(三)地理信息安全执法力度小,行政处罚不具震慑力

当前由于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立法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的双重原因,在现实的行政执法案件中,普遍存在地理信息安全处罚力度轻微、发挥不了处罚震慑力作用。

二、完善我国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的对策思路

针对当前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和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尤其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地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多管齐下,从多个方面完善我国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护,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一)完善地理信息安全立法

当前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法制呈现出无上位法可依、有法不依及有法难依的现状。为完善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法制,尚需及早创制上位法,提高违法成本,实现科学立法。要修订《测绘法》,加快《地理信息安全法》立法。构建完善的地理信息安全立法体系是加强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护的前提。从立法层面重点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明确测绘地理信息的涵义,解决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关系问题;二是明确界定测绘与地理信息监管的范围、对象,解决测绘从业单位、地理信息从业单位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问题;三是通过法律规定赋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地理信息安全行政许可监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各项措施,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统一监管。

(二)完善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体制

首先,要完善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行政保护体系。目前地理信息行政监管机构难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上下一条线”的监管体系,国家局与市、县测绘管理处之间业务部门无法一一对应。因此,目前首当其冲的是完备从国家局到地方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使相关业务部门实现一一对应,机构设置系统化、体系化。其次,要理顺地理信息安全行政执法体制,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省份省局没有专门的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职能按照各职能处室的职责分工由各职能处室承担;市、县行政执法职能则由国土资源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运行不顺。因此,应当进一步理顺地理信息安全行政执法体制,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或者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服务领域广、流动性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主要依靠市、县,行政执法的重心应当放在市、县,在依法行政日益要求严格的情况下,建议赋予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更多的执法权限和执法手段。第三,要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首先应当将执法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到单位到岗到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于法有据、责任明确、执行到位。其次,要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程序。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办案程序,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集体研究等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执法办案流程清楚、规定具体、期限。第三,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控制、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盲目性和自由裁量的随意性。

(三)加大地理信息安全处罚力度

当前地理信息安全行政执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对违反地理信息安全的处罚力度小。法律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地理信息安全隐患日益凸显,流失泄密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较低,尤其是针对涉外违法测绘案件的处罚力度较弱。调研显示,众多地理信息从业单位在未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对于这类从业单位的现行法律罚款与其预期收益相比往往显得微乎其微。地理信息安全行政执法要从严执法,依法巩固监管成果。执法不力往往改变立法初衷。为确保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实效,应当从严执法。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过程受执法内外环境影响。从执法内在环境出发,应当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者能力。

(四)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护氛围

规范执法监管范文5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监督、公开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转变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实现农业农村部门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对列入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随机抽查事项全部开展双随机抽查。

二、抽查工作具体安排

(一)抽查事项和领域。根据我局职能要求,结合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我局今年双随机抽查的事项有:种子生产经营、农药经营、化肥经营、兽药经营、饲料生产经营、养殖场、种畜禽、定点屠宰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植物检疫、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应结合我局工作实际逐步推广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领域,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按照“双随机”要求,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与涉及不同区域的同类检查事项,相关单位尽可能组织开展联合抽查,有效整合利用现有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减少扰民。

(二)抽查时间

2020年2月至12月,具体见附件:农业农村局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表。

(三)抽查范围和比例

抽查范围为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所有监管对象,各抽查对象分别从相对应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名单抽取及派发

1、通过“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

2、确认检查后,通过“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3、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随机匹配,自动生成一户企业一份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简称“一企一表”),并自动派发到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五)开展双随机检查工作。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表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档案,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六)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各股站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按照“谁登记、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抽查工作,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并在行政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上传检查结果,由一名执法人员录入、一名执法人员复核,做到录入准确真实。并对抽查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随机抽查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

要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工作要求

规范执法监管范文6

柔性管理模式源于用情执法理念

“情”与“法”的关系,既相对独立又矛盾统一。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三国演义》中诸葛亮采取“攻心为上”的策略而七擒孟获的故事。在当代的治国方略上,政治人物和理论家也都对“以德治国”作了精辟的论述。从工商执法的过程中,是奉行权力至上、部门本位的“官衙式”执法,还是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同时,与之相联系的究竟是“法无可恕”还是“情有可原”也是执法和监管中经常碰到的棘手问题。笔者认为执法者应该在正确的权力观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把人性化执法融入执法和监管之中。一是执法为民,“情为民所系”。总理指出:“要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发展的环境,为人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对于工商部门来说,无论是各类市场主体还是广大人民群众都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我们要尊重他们,善待他们,做他们的公仆,而不是高高在上的主人。要坚决改变那种习惯于用行政强制力为后盾的执法方式,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管理对象实施“管、卡、压”。二是用权为公,“利为民所谋”。法是人民意志的根本体现,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执法者是保证法律实施至关重要的环节,通常人们在抨击政策法规得不到正确执行时,常常形象地比喻为“和尚把经念歪了”,反映在我们的监管和执法中,即“同案不同罚”,“合理不合法”,自由裁量权失控等问题。究其原因,说明执法不公是因为还夹杂着不正常的“人情”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执法完全排斥“人情”,仍然需要正确处理好“法、理、情”之间的关系。三是构建和谐,倡导亲和友善。和谐社会是充满公平公正、诚信友爱的社会,用“情”执法可以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监管者和被监管对象之间的对立情绪,营造亲和友善的良好氛围。在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谓之“人情”,人与物之间的联系谓之“事情”。执法与监管行为既对事也对人,执法者经常强调我们的执法行为是“对事不对人”,这种说法掩盖了事物的主要矛盾,是不够客观全面的。对违法者的处罚针对的是客观事实,而触及的利益主体却是人。因此,我们在执法和监管时既要理性地对待事,更要感性地对待人。既要公平公正地处理事,又要善意真诚地教育人、帮助人,使被监管对象心悦诚服,避免可能造成的由于情绪对立发展到行为对抗。从而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预防矛盾的产生和激化,不断消除不和谐的因素。

柔性管理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切入点

柔性管理源于企业管理学说,其核心内容是以人为本,追求“和谐”,运用“软”化的管理模式,实现“刚”性目标。笔者认为推行行政指导是实施柔性管理模式的一个抓手。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范围内,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范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方式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我们之所以把柔性管理模式引入政府的行政管理范畴,是因其有可借鉴的意义。其一,行政指导等柔性管理的方式适应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中,行政执法机关更多地依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手段,片面地追求清理了多少摊位,取缔了多少无照经营户,吊销了多少营业执照,罚没了多少物资,查处了多少案件等作为行政执法的成果和目标。忽视了被处罚对象违法的根源、性质、情节,以及他们的实际利益和内心感受,有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是与执法的初衷相背离的。而行政指导是在与行政相对人的互动中,对管理对象融入了感情,体现了服务,很容易为管理相对人接受,也有助于提高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于执法者来说,也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其二,行政指导等柔性管理方式适应于工商行政管理转型的需要。随着工商部门“两费”停征,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出台,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与之相联系的工商部门职能定位、机构配置、工作重心和工商干部的思想素质都必须适应新的形势,进行全面的转型和提升。众所周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30多年来,按规收费,依法监管是两个“重拳”,始终处在“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状态,停征“两费”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展开了关于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型的大讨论。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职能的调整和“四个统一”理论的提出,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新的职能定位,形成了“强化工商服务职能,拓宽市场监管领域,规范执法行为”的共识。同时,也围绕着如何强化工商服务职能,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探索具体的解决方法和措施。行政指导管理探索了一条实现有效监管执法与做好发展服务相统一的新的监管模式。

规范执法监管范文7

1.理顺监管对象,明确执法范畴,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将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大队由原来主动出击动物卫生案件向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案件的主动出击拓展,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兽药饲料、经营假劣兽药饲料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进行动物诊疗的行为,严厉打击不按《种畜禽管理条例》经营的行为,建立日常监管与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机制,与基层站开展联动,负责积极推进和落实综合执法监管工作,在加快完善动物卫生执法体系的同时,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监管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综合执法,确保畜牧业发展安全和秩序,全面提升在防疫、兽药、饲料和种畜禽管理以及畜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的综合执法监管水平。

2.加强业务管理,推动业务工作上水平

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以官方兽医管理为基础,建立、完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更加合理的工作激励机制和管理制度,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责任。搞好各项业务报表和相关资料的整理,推动所、动监站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建设。进行业务报表、票证管理、档案管理专项检查,检查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执行情况,对官方兽医实行“四定”管理,即定目标、定措施、定检查、定考核,对每名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目标细化、量化。

二、加强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动物卫生依法行政能力

1.进一步加强法规、业务培训工作

为构建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管氛围,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法律文书制作、检疫技术操作和执法办案技能等开展业务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行政程序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解决部分执法人员固步自封,明哲保身的狭隘思想,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出击,切实履行好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职责,为畜产品安全创造良好的氛围和基础,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2.保安全,进一步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安全,二是检疫人员工作安全。通过深化和落实产地检疫属地化管理责任制,强化官方兽医、村级协检员、产地检疫申报点的规范化管理,探索和完善产地检疫管理办法和监管机制,切实保障畜产品的源头质量安全;通过检疫技能考核、竞赛等方式,提高官方兽医、村级协检员的业务水平,严格出栏检疫程序、明确落实工作责任。不断强化屠宰检疫工作,强化屠宰场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提高,监督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自检,继续贯彻凭“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做法;规范市场畜产品的的检疫监督,建立健全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安全无事故。

3.严履职,抓“大案”、“要案”,提升动物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探索全面启动基层站动物卫生执法考核奖惩机制,将动物卫生执法权下放到基层站,扩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打击面,要集中优势兵力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做到“打击一处、震慑一方”,提高社会影响力。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采取案卷评查、优秀案卷讲解、树立典型、办案经验推广现场会等形式,不断提升动监所、基层站独自办案的能力。建立健全举报、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在最有效时间内处理动物卫生违法案件。建立区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检查机制,完善联防联动机制、检打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整体执法水平。

三、加强宣传,全面提升依法治牧水平

规范执法监管范文8

1执法监管权的现实冲突

“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具有影响性的非法添加剂事件,以及注水肉在市场上的屡禁不止,使得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一次次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拒绝行政不作为,加强执法监管,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理所当然地被提及,矛头似乎都指向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但是,上述产品同时具有“动物产品”“农产品”“食品”等多重属性,往往涉及到多部监管法律,不同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不尽相同,而且在屠宰加工、流通销售等不同的环节,监管主体也会有所不同,执法职能权限交叉不可避免。“群龙治水”虽然可能存在管辖权争抢的问题,但在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领域,更值得注意的是管辖权推诿的问题。以注水肉的监管为例,对于市场上查处的注水肉,市场监管部门觉得是在屠宰环节甚至之前被注水,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觉得不排除出场后注水的可能,两部门如果都认为不归自己管的话则不可避免地存在监管盲区,对注水肉顶多是销毁处理,对违法行为人无法给予行政处罚,起不到震慑和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就会出现媒体所称的注水肉背后的“注水监管”问题。因此,妥善处理好不同执法主体间的职权冲突,是执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监管“到位”不“失位”和“越位”的良好效果。

2不同主体执法权边界的法律审视

(1)执法权冲突是部门间权力分工的结果,从法律上明确相关执法主体的权力边界,是正确处理职权冲突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注水肉监管案例具有典型性,本文对于执法权冲突的分析论证均是围绕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职权交叉展开,结论可适用于其他部门间的职权冲突。对于动物源产品的加工,首先《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第二十七条对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规定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对销售、使用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只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2)通览以上法律规定,大部分具有一致性,即对于屠宰、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对进入流通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根据生产和销售不同环节分段监管的体制,符合两部门各自在技术管理层面的专业优势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监管实际,应当予以坚持并作为处理执法主体间权限冲突的基础。惟一例外的是《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环节发生的违法行为,亦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该法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对此有人认为,根据法律的层级和修订的新旧,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而不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唯一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对注水肉进行处罚的法规,属于规范屠宰方面的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法律适用的通常规则;而且对于动物产品的生产环节,市场监管部门无监管传统亦无执法优势,缺乏执法积极性;综合以上两点,对于注水肉的监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应当予以适用。当然,对于《食品安全法》生产环节执法主体的特殊规定,我们可以视为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理,因其触犯了不同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法定的执法主体也不相同,行政执法原理认可两个执法机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均有权对其作出处罚,只不过应受“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限制,后处理的机关发现已经有其他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则不应再立案处罚。

3弥合执法监管权冲突的对策

区分不同环节的违法行为分段监管的执法体制,既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亦符合原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职权划分的文件(农质发[2014]14号文)规定,严格遵照上述规定执行,执法监管冲突本不易发生,至少不会出现无人监管的问题。然而,执法实践的复杂性在于即使对于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形也会因为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而出现分歧,本文所探讨的畜产品监管即是如此,即法定的监管部门均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在其他环节,应由其他机关监管,权限交叉的区域反而成为无人监管的地带。解决这种管辖推诿的权限冲突,整合执法力量,实施单一机关的综合执法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措施,这也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确定的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但是,综合执法从决策到现实还需要磨合和时间,目前即使在农业执法领域也只是处于试点阶段,并未全面推开,更遑论全领域的综合执法。因此,寻求在现行体制框架内的解决措施无疑是更为可行和现实的对策,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3.1确立违法行为人发现推定的规则

之所以出现注水肉、非法添加剂等事件的监管缺失,主要原因在于执法过程中的认识分歧,承担生产领域监管职责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在市场流通环节,而承担流通领域监管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则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在生产加工环节。因此,统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认识,准确界定违法行为人,进而明晰各执法主体的监管职责,是解决权限冲突的关键所在,对此做如下分析论证:首先,违法行为依其性质只能发生在生产加工环节的,如“瘦肉精”只能在饲养动物时添加并需经过一段时间的生长后才能产生相应的效果,根据法律规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无向其他部门推脱责任的空间。其次,对于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均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明确,违法畜产品是在哪个环节被发现的,则违法产品的使用者推定为违法行为人。这一规则有利于简化执法中的权限争议和相互推诿,也符合畜产品监管的实际。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存在着上、下游的先后顺序,对在生产环节即被查获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当然是相应的屠宰或作坊加工者,其确定不存在争议。而对于市场销售中才发现的违法行为,因《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前,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相关畜产品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说明已经过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管合格,可以认定违法物质的添加或注入是由销售商户完成的;即使相关产品是在生产环节脱离监管进入市场,因销售商户长期从事相关产品的经营,对于产品的真假伪劣判断具有足够的经验优势,在其明知是违法产品仍然销售且其知晓上游的进货渠道的情况下,设立推定规则,允许其举证证明真正的违法者而免除自身责任,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真正的违法者则认定其为违法行为人在法律上完全说得过去。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肉类的注水一般是在屠宰或屠宰前注水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其增重效果,违法行为一般发生在生产环节,但也不能排除零售商户注水的可能,而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于在销售领域销售、使用注水肉产品的行为也规定了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同样是两部门分段监管,因此对于注水肉的执法适用上述推定规则确定监管主体不存在障碍。

3.2确立执法机关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在明确了各自领域的监管主体职责后,为织密监管网络,形成监管合力,执法机关间的协作、配合也必不可少。笔者认为至少需要有以下机制:(1)联席会议机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成执法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执法中的权限冲突争议,交流探讨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共同促进执法能力的提高。(2)案件移送机制。对于举报或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发现或接受报案的机关如果认为应由其他机关进行处罚,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机关立案,情况紧急的,可先行采取证据保全等措施。为避免权限冲突,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予以立案调查,不得再行移送或推诿不管,如果认为确实不属于自己的监管职责,应当交由执法联席会议协商或报请共同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执法主体。(3)信息共享机制。对畜产品领域的违法行为,已经立案的机关应当将其立案情况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其他执法机关,防止两个机关都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参考文献

[1]张志忠.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究[D].广西师范大学:桂林,2019:23.

[2]李庆,张防俊,张静.市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鲜猪肉的定性管辖处理[J].中国动物检疫,2017(9):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