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使用情况范例6篇

经费使用情况

经费使用情况范文1

一、总体情况

一是独立建帐工会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在调研的XX家单位中,有X家机关事业单位和X家企业工会是独立建帐的,企业工会建帐的以上市企业、规模企业居多。这类企业工会财务帐册由工会专人单独管理,财务

收支由工会主席把关(审批),收入、支出情况清晰、明白。独立建帐工会的各种经费提留也都能按照规定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如:县教育局、县人民医院、XXX公司等能严格执行工会会计制度,企业单位,如:XXXX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有单独的明细表,有预算计划,收入部分经费来源、支出部分资金去向都十分清楚,并且比较规范,严格执行了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公司行政对工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还给予经费补助,2012年工会费提留X万元,公司行政补助XX万元。但也有少数工会没有提留工会会员费。

二是工会财务挂靠行政财务现象普遍存在。在所调研的单位中,有X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和XX家企业工会财务挂靠在行政财务上,在行政财务上设立了一个科目。这些单位的工会组织经费虽然也能正常用于职工教育、培训以及福利等方面,但经费由行政代管,单位的行政领导直接负责工会经费的使用和审批,工会主席没有审批权,这是与《工会法》相违背的,甚至有个别企业在行政方面不能正常支出的费用放到了工会科目中支出,明显违反了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工会经审组织形同虚设。

三是没有单独建帐现象仍然存在。在所调研的企业中我们发现,还有2家企业没有单独建帐,更没有独立银行帐户,一家是新建立工会的企业,另一家是规模不大的民营企业。后者家族式管理现象比较突出,凡事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对提留工会经费认识不到位。

二、问题根源

一是有些单位法人法制观念淡薄。对工会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错误认为只要组建了工会,上级工会就认为履行了职能。在经费拨缴上,个人意愿想拨多少就拨多少,拨不足没有关系。

二是基层工会主席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大部分规模偏小企业,基层工会主席不敢行使自身应有的权利,认为自己的职务是老板给的,凡事得看“老板”的眼色,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甚至放弃对工会管理的权力,致使工会组织在企业的地位严重削弱。

三是基层工会经审组织作用没有发挥。大部分基层工会经审组织形同虚设,仅限于报表的签字,没有对基层工会经费收管用的情况实行审查监督,丧失了经审组织的职能。再加上一部分企业规模比较小,实际情况是没有配备经审人员。

三、几点思考

一是从抓基础工作入手,建立独立帐户。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依法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并凭法人证书办理单独开立银行账户手续”。通过开设工会帐户,基层工会要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和银行日记账簿,经费管理坚持实行主席“一枝笔”审批制度,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并妥善保管。

经费使用情况范文2

(一)以日常管理为抓手,提高堤防工程安全运行能力。

1、现场学习,提高堤防管理水平。5月15日,我局在上百里洲堤防管理段召开2012年堤防管理工作现场会,组织各镇政府分管领导、堤防管理段负责人现场学习参观了上百里洲堤防日常管养和“一堤两林”建设情况,学习传达了全国、全省河道堤防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在堤防管理上,要体现“安全第一、科学发展、依法管堤、人堤和谐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探索和推进“目标管理、规范管理、责任管理、优质管理、现代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按照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水利部《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标准要求,坚持“经常养护,及时修理,养修并重”的原则,全面提升日常养护水平。

2、镇村联防,探索堤防管理方式。在上、下百里洲堤防管理上推行“村镇联防、共治堤防”管理措施,向沿堤居民发放加强堤防管理宣传单1000份,与沿堤各村签订堤防管理责任书,将堤防管理“六严禁、十三不准”的要求和管护责任落实到村,落实到段面,落实到责任人,形成了全民管堤、全员上堤、共治共管的良好局面。“六严禁”是严禁在堤顶公路上打场晒粮;严禁耕牛上堤,横穿堤面;严禁在堤防上堆放秸料及杂物;严禁在堤身私自开垦路口,改变辅道坡度;严禁在堤防管理范围内违章设置障碍、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弃置渣土、垃圾、燃烧废弃物损坏植被;严禁在汛期砍伐防浪林。“十三不准”即“不准乱搭乱建、不准乱开便道、不准开渠打井、不准葬坟立碑、不准打麦晒粮、不准乱堆乱放、不准乱丢垃圾、不准乱耕乱种、不准乱挖乱填、不准破坏树木、不准耕牛上堤、不准圈围栅栏、不准乱弃衣物”。

3、消除隐患,开展白蚁防治。白蚁危害是危及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心腹之患,我局把白蚁防治作为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很抓落实。投资6800元,聘请白蚁防治专家组成防治专班,对沮漳河堤防堤身、堤防内禁脚地进行了白蚁普查,在38公里堤段内发现白蚁迹象5处。通过采用机械清除、药物灭杀、人工封堵等措施,对5处白蚁进行了治理,消除了堤防安全隐患。

(二)以堤林更新与管理为切入点,提高增强两林发展后劲的能力。

一是确定权属,确权划界。上百里洲管理段同当地政府一起协调,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将内禁脚平台的土地权属收回,同时在堤防内禁脚地开挖分界沟16公里。我局采用栽植成活每株补助2元的方式进行植树补助,有力的保障了该堤防段春季植树工作。仅在上百里洲堤防收回的土地上就植树75000余株,占全市植树任务的80%,使上百里洲堤防“两林”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

二是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将植树造林任务细化落实到各个段面,安排专人紧跟植树情况,按标准严控苗木和栽植质量,确保植树造林质量和进度。

三是因地制宜,科学栽植。根据不同堤段的实际情况,选用不同的栽植密度和栽植方式进行栽植。高标准的挖蔸平场,整地保墒,严格按标准打穴挖坑,采用科学方法栽植树苗,确保幼苗成活率的提高。

四是严格更新采伐管理,确保堤防防护林可持续发展。深入实际的开展全市防护林森林资源调查,合理编制2012年度更新采伐计划和“十二五”采伐限额,做到采伐有梯次、林像无缺陷、育林可持续。今年共更新采伐护堤林8836株,1000方,并通过市招投标中心公开竞卖,实现收益13.7万元,增值5.4万元,促进了护堤林的保值增值。

通过上述措施,今年共栽植护堤林1200余亩,97500株。全面完成了全年护堤林植树任务

(三)以严格涉河项目管理为结合点,提高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规范管理的融合能力。

全面开展长江涉河项目调查摸底工作。根据《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开展全市长江涉河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宜水函〔2009〕43号)要求,今年对全市长江涉河项目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涉及等6个乡镇(街办),182.478公里长江堤防,已建、在建和拟建的涉河项目共210处。

今年以来,我们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把涉河项目建设审核审批关。共办理市港港埠公司省化大件码头(2#泊位)改造工程、港港区马家店作业区滕家河散货码头工程;、市鸿胜达长江货运专用码头工程、港港区白洋作业区丁家沟码头工程、港港区江口船舶基地迁建工程等涉河项目审核报批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严把项目“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资料备案”三个关口。对拟建涉河涉堤建设项目,根据我市各流域实际情况,报请省水利厅对涉河项目建设的防洪影响做了充分的论证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上述项目进行了审核报批;对在建的汉宜铁路、航道整治等重点涉河建设项目做好后续监督和服务工作,依法对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管,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度汛预案,保证项目建设和防洪安全;对完建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跟踪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恢复堤容堤貌,做好资料备案工作。同时,帮助市属重点企业办理完善涉河事项手续,规范管理程序,理顺水事关系,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现将在堤防管理工作中,对市水利水电局拨付的年度堤防管理补助经费17万元的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防护林补植20000元

二、砼拦车卡50000元

三、防汛哨棚维修50000元

四、沮漳河堤面维护100000元

五、防汛备料石框维修20000元

经费使用情况范文3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保障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内容

消费者知情权最早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消费者知情权又可以称之为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这里的“知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有权主动询问有关商品的情况;二是经营者不经询问就应当真实地记载及说明商品和服务的情况。这里的“真实”是指全面正确地反映情况,不带任何欺诈情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由此可知,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服务的内容、规格等。二是关于商品的技术状况。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一般来说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所以了解商品的用途、性能,以及使用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对于那些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尤其如此。三是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进行交易的关键,直接关系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该对其有确切地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

此外,消费者知情权还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这也是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候,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即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询问、了解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细致、耐心地予以回答。三是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产品或服务时候,有义务同时提供真实的情况,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实,消费者可以主张交易无效。

二、实践中常见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社会上频频曝光的一系列耳熟能详的商品接连出现问题,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困惑和愤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经营者不依法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主要指经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2.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者不作明确答复。不同的消费个体,往往对有关商品或服务有不同的疑惑,对此特定的答复信息可能构成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定性条件。碰到有消费者不明白商品或者服务中的说明,请经营者予以解释、说明或者示范时,有的经营者对此冷嘲热讽,有的置之不理,甚至说一些有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话。

3.消费过程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根据国家工商局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以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4.商品情况标示存在问题。有的商品情况标示不全,即指示上的缺陷,是指生产者没有提供指示与说明,致使其产品在使用、储运等情形中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带示标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有的商品情况标示和说明有欺骗性。

三、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的不足之处

我国除《消法》外,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都有关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立法的分散却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1.对消费者知情权内涵的规定过于狭窄和原则。《消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实行售后服务,而对于售后服务应该做到什么样的程度并没有规定,消费者实际上只得到了一个虚有的“售后服务”的权利。第19条仅规定了消费信息的真实性,而对消费信息的准确性、充分性、适当性没有作出规定。在某些情形之下,消费者的权益仅凭一个“知悉真情权”是难以得到保护的。所谓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具体含义不明确,存在歧义。对经营者不履行答复义务没有规定相应责任,导致义务难以落实。

2.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害后难以实施有效的的救济途径。从性质上来说,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消费者理应可以采用多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按照《消法》的规定,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只能请求国家机关对经营者予以惩处,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此种规定无疑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一旦行政机关违法不作为,消费者就会陷人投诉无门的地步,消费者知情权也因为缺乏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四、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对策

经费使用情况范文4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一般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类型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行为的目的是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作为例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生产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体有:

(1)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

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商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消费者应当特别关注商品的注册商标、产地和生产者的名称、住所。商标是一种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开来的重要标志,它隐含着产品的质量、信誉、售后服务等等情况,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商标的选择。

(2)有关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

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等。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该商品的使用用途和性能是非常主要的。主要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数码产品等等。了解商品的主要成分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不论该商品是食品、药品、化妆品还是衣料、用具,标清楚它的主要成分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有利,还可以避免经济上的损失。对商品的保存或使用的有效期限,消费者一般在购买食品、药品、化妆品类的商品时都要了解清楚。这主要是由于上述三类商品与人身健康有直接的关系,食用或使用超过保存期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对人体健康会产生危害。有些商品没有使用期限,是因为使用该商品的环境、条件不同,其使用寿命也不相同,很难有确切的期限。

(3)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服务交易的关键性内容,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 有无售后服务与消费者的利益有切身关系。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其有无质量保证期、服务的方式、服务是否收费等。实行售后服务一般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前提。只有对某种消费的情况了解之后,才会产生这方面的欲望并附诸实施。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不会花钱去进行一种一无所知的消费。如果消费者不能在知悉真实情况的条件下进行消费活动,就会与他的本来愿望相去甚远,达不到预计的消费目的。不真实的消费信息不但不能保证消费者合理、科学地消费,甚至会使消费者蒙受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是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的责任。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权益,有时同时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多种多层社会关系,有时是交叉的,有时是重合的,有它的复杂性。在处理中,要慎重区分是违背了私法还是触犯了公法,根据不同情况,明确违反义务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或者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侵犯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一般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 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先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即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受利益趋动诈骗消费者购买、使用有瑕庇的商品,接受不合格的服务。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两种或多种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若消费者单诉侵犯知情权,并已构成侵权的,可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决商家赔礼道歉等;如若消费者以经营者侵犯知情权,即以欺诈的手段致使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不合格服务并主张经济利益,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 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严格地说,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行政管理法规定义务,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后者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也违反了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有九种情形。一旦经营者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给与行政处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经费使用情况范文5

关键词:工会经费;财务;审查

一、当前我国工会经审工作经常出现问题

我国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工会领导人员没有认清经费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应付上级工会组织和广大会员的思想比较严重,配备的经费审查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工会经费审查人员兼职情况比较多。由于兼职多的原因,常常致使经费审查工作过程走过场、重形式。有的用召开经费审查会的方式进行经费审查,敷衍了事。

3、工会经费审查的工作经费难以有效落实,经费审查业务交流等活动较少,使有的成功经验或有效做法难以推广。

上述问题的三个问题都严重制约了经费审查工作的成效,影响了工会经费审查机构的职能发挥情况,不利于有效规范地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二、解决工会经费审查问题的具体措施

针对我国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规范经费审查工作:

(一)、全面提高工会领导和经费审查人员的认识

首先应加强政策宣传的力度,强化工会领导的工作意识,消除一部分干部的错误认识,使工会领导人员能够真正地认识到经费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支持经费审查人员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其次,工会经费审查干部应积极争取领导人员的支持和重视,取得广大工会会员的信任,强化经费审查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并同时摒弃思想负担,克服工作中的不良情绪,对工会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全过程中的监督,充分体现出经费审查工作的职责和业绩。

(二)、强化经费审查机构的建设力度

第一,应按照三同时原则建立健全经费审查机构,使工会组织和经费审查机构有机的结合到一起。第二,在配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的过程中严把:人员选择关、评价审核关和选举关和三关。选择业务素质过硬、事业心强和政策水平高的会员,经审核与评价后,按照民主集中制的模式进行公选,使工会经费审查机构逐步向知识型和专业型方向发展。第三,应建立健全经费审查委员的定期联络机制,及时掌握经费审查委员的底数,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经费审计委员见面会,充分将经费审查委员的专业知识发挥出来,做到有组织地开展经费审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经费审查机构设立后,要确保正常开展工作。在实施经费审查工作中,将审查工作情况,用规范的台账记录下来。这样既便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同时也对自身也能起到自我约束的作用,避免应付了事和走过场。通过比对相关单位之间、各年度之间的台账,能够更加直观地开展台账交流活动,从而使相关工作人员能够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开阔眼界。

(四)、全面提高经费审查人员的素质

经费审查干部应在工作期间强化学习力度,做到边干边学、边学边改。首先,应学习我国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用我国经济策略指导工会内部的各项经费运作活动,学习经费审查操作技巧和业务知识。其次,要认真开展现场观摩活动,加强经费审查人员的业务交流,使经费审查人员能够互相学习经验,找出自己在工作期间的不足之处,互相印证以解决自身的相关问题。第三,通过知识竞赛和知识培训等方式强化经费审查人员的个人能力和综合素养。使经费审查人员都能懂得审计原则、工作实质和经费审查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法。与此同时,将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为做好经费审查工作奠定人员基础。

(五)、全面提高监督审查的质量

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重点是对本级财产管理和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审计,首先应全面审查会计报表、财务账簿、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收集经费审查证据,填写相关的工作记录,逐一审查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并对其审查结果用审计报告的形式进行公正的、客观的评价。在具体的审查和评价中,应重点做好七查七看工作:1、检查工会预算的执行情况,比对经费支出情况是否和预算相类数据相符,执行过程中是否有随意性的支出出现;2、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看使用经费的方向是否符合职工会员的需求;3、检查经费的收入情况,看经费是否及时足额的拨付到账;4、检查内部的控制体制,看体制是否完善、有效,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操作;5、检查原始财务信息,看会计工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项经费支出情况是否合规与合法,使用经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6、检查固定资产的数额,看工会经费是否完整与安全,是否将经费和固定资产的效益充分发挥出来;7、检查往来的投资与往来款项,看工会经费投资效益有没有及时到账;有无坏账损失等问题。在整个经费审查过程中,都应争取上级单位的支持和协助,这样十分有利于审查结果的运用。

经费使用情况范文6

一、构建健康的运行机制,创建良好的运行环境

财务公开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是官兵关注的焦点。实行财务公开是加强监督制约,加强部队党委集体理财的重要保证。必须坚持以部队财径法规和财务制度为依据。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全面监督、讲求效益”的要求,科学安排公开内容、合理划分公开范围、灵活运用公开形式、严格规范公开程序。财务公开既要加强财务监督,又要注意把握好保密规定。凡属于军队机密以上的事项一般不宜进行公开。防止不负责任地盲目公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公开内容和公开范围,灵活运用不同的公开方法,做到经常性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事项适时公开、了解的事项重点公开、官兵关注的热点和敏感事项全过程公开。在公开时机上,对经常性、连续性事项,采取不定期、随时发生随时公开的方法。努力构建健康的、符合自身实际的财务公开运行机制。创建良好的财务公开运行环境。

二、推行财务公开必须把握的几个重要环节

(一)把握好财务公开的原则

财务公开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要让官兵切实认识到实行财务公开对做好新形势下财务工作的重要性,不能报喜藏忧,只公开好的方面,不公开存在的问题。要确保财务公开的真实性,防止使其神秘化,担心财务公开削弱领导的权力和威信,害怕在公开过程中暴露出问题。结果造成财务公开流于形式、掩人耳目,达不到财务公开的作用;二是领导同志要起模范带头作用。领导干部要敢于公开单位重大的财经事项的决策,自觉接受官兵的监督,让官兵真正感受到财务公开的严肃性,这样才能调动官兵的热情,踊跃参加到财务公开的工作中来:三是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要细化公开内容,分门别类。让广大官兵真正能看得明白、想得清楚、理解得正确。

(二)把握好财务公开的内容

财务公开的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层次。把握重点。一是对单位党委首长理财行为进行公开。主要是公开党委机动财力安排使用、工程建设经费管理、预算外经费收支、经费审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比如:单位家底经费、债权债务,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对下分配及直接开支,预算外经费收入,营建工程建设经费开支以及财务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二是对机关事业部门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公开。主要是公开事业经费预算安排、事业经费开支、物资集中采购、人员生活待遇等情况。比如:事业部门掌管的各项标准经费领报和开支,经费的分配,资产处置,接待费用,物资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和有偿服务经费收支等事项。三是对基层敏感的财径事项进行公开。主要是公开单位经费的分配使用,个人的工资津贴,基层的各项经费收支,干部、士官交伙以及物资采购供应等情况。比如:人员工资津贴标准,生活福利补助,基层伙食费等。

(三)把握好财务公开的范围

部队实行财务公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区别不同的层次、不同的范围、不同的内容及时进行公开。一是向党委首长公开。主要是党委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和“联签”情况、单位家底和党委掌管机动经费开支情况。如:各级党委领导的审批权限,本级机动财力安排使用等要在党委首长范围内公开。二是向机关部门公开。主要是事业经费开支、机关行政消耗性开支、大项物资采购等情况。如:事业经费预算,会议、接待性开支,基建工程经费预决算,有偿服务经费收支,军队物资集中采购经费开支等,要向部门领导、处室领导以及全体机关干部公开。三是向部队官兵公开。主要党委首长和机关为基层办实事经费投入情况,人员生活福利待遇,基层财务管理的有关情况等。如:基层伙食费、农副业生产费开支,干部、士官交伙情况,差旅费开支,工资津贴。生活福利补助费、伤亡保险金、战士退伍费和医疗保险金发放等向广大基层官兵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