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论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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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论谈

成人论谈范文1

文化人类学的基本观念之一是文化观。每个人、每个群体、每种文化现象都受其所处的生长文化环境影响,在看待这些人、这些群体和文化现象时,应当透视其所在文化系统,尊重文化的特殊性。其二是整体观。整体观是对某一研究对象展开整体性、全貌性的深入研究,注重多方面因素与全面资料的运用,这样除了能把握事物的表现现象,还能深入事物的内部联系,把握深层意义。其三是比较观。通过比较的方法分析事物之间和某些方面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深入发掘特殊性的产生原因及特征,以便更加全面、准确地认识事物。其四是相对观。任何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的特征、个性,要肯定每一种文化的独创性和价值体现,不同文化之间应相互尊重,采取宽容的态度对待不同的文化。其五是主位观与客位观。主客位观点的提出源于田野调查,注重尊重对象文化。主位观是站在被调查对象的角度,也就是用局内人的观点与态度去解释自己的文化。客位观是站在调查者的角度,也就是用局外人的观点与态度去理解所要研究的问题。对某一研究文化的理解,要尊重被研究者的主位话语和文化意义构成,只有客位观与主位观互补,才能够真正获得研究的真正意义。

文化人类学观念与成人教育美术理论

课程教学文化人类学观念下的成人美术教育是以一种更加广阔的视野来审视的。将美术理论的教学与文化、社会、历史、传统紧密联系起来,从文化观、整体观、比较观、相对观、主位观与客位观等观念的角度关注受教育者在各种情境中的学习及学习的有效性,以获得对教学工作的更加全面、真实、客观的理解以及反思。

(一)文化人类学观念下的培养对象成人美术教育的培养对象具有广阔的文化资源背景,呈现出基本成熟和稳定的社会文化特征。成人对知识的把握和处理能力较强,逻辑思维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较强,思想富于独立性、批判性和深刻性,但也容易固守业已形成的行为与思考模式。成人在文化信息的吸纳与自我确证感的探求方面,与社会期待存在客观偏差,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和个性发展需要,有较强的学习潜能和自学能力,他们希望能够通过继续教育获得知识体系的完善与自我价值的提高,能够吐故纳新,体现出兼容性与开放性的学习需求。从文化的相对社会地位来看,受教育者属于受抑文化群,在社会主流文化的驱使下选择接受继续教育,通过这一文化行为转变自己的文化社会地位,从而使自己能够自由地进行文化表达。

(二)文化人类学观念下的课程安排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课程应该吻合课程的整体联系观,吻合社会文化发展的需求,吻合人类发展的需要,吻合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其应以受教育者的文化需求角度为出发点,也就是在课程的设置中关注受教育者的学习状态,尊重受教育者社会群体的差异性,尊重他们对不同文化的选择以及不同生活方式、学习方式的态度。通过本体性课程、条件性课程、实践性课程和综合开放性课程,丰富美术理论基础知识,拓展艺术思维,满足个人艺术体系的构建和艺术素养的提高。本体性课程主要包括中国美术简史、艺术学概论等美术学科基础知识,这些课程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审美素养,形成健康的审美情趣,满足自身美术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注重人的发展的整体文化价值,同时培养受教育者正确审视某一文化系统的能力。条件性课程针对受教育者的文化和职位需求展开,深层联系其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以实现文化知识的内在统一与融合。比如,针对中小学美术教师的职业需求,安排与基础美术教育课程改革的相关课程,把握美术教育发展的时代脉络,更新观念,把握前沿,为基础美术教育注入新鲜的血液。多样化、实用性强、适量地选修课也可以纳入条件性课程的范围,在保证知识体系的整体性之外满足受教育者的个性专业发展。实践性课程以技能理论课程为主,注重理论与实践具体性的结合,拓展专业技能素养,将课程的知识体系与能力体系融为一体,形成知识与能力兼备的个人文化系统。色彩学、解剖学等实用性强的课程适用于各自不同的专业发展方向,比如解剖学,具有很好地指导人物画创作的作用,在实践过程中能够实现理论与技能的双向良好互动。综合开放性课程可以为受教育者构建广泛的人文科学知识的情境,冲破传统课程体系框架,突显人的主体价值以及本质的完整性。比如,安排一些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性的讲座,或是通过一些公共文化设施单位开展学习活动等,重视人的精神自觉能力和自我生成性的发展。

(三)文化人类学观念下的教学内容美术理论课程内容体现出多重文化因素的互动,既表现出了文化的多元化、民族化、地域色彩的外部特征,又隐含着人类普遍文化共性与不同文化殊异性的内在。通过文化人类学的观念来看成人教育美术理论的教学内容,透视审美活动的嬗变,洞悉美术现象的真实意蕴、整体性的观察,尊重文化相对性的思考,从而获得更为多元而深刻的内涵。课程的文化整体功能要求在教学内容上强调整体协调,优化组织结构,发挥综合优势。强调课程内容之间的相互衔接以及美术学科知识和社会系统的联系,强调以受教育者经验、社会需要和问题为核心进行组织课程内容,其实质在于强调知识的整体性和培养受教育者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借助文化人类学的观念与方法来思考美术理论课程的教学内容时,更多的是在整体的文化格局中寻求和把握美术研究中的人类价值,并尽可能地通过美术现象了解和分析人类文化的真实状况,发现和揭示美术作品的产生、发展和演变,乃至于洞察不同社会下的文化模式。

(四)文化人类学观念下的教学方式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美术课程教学中有不同文化群体的碰撞互动,有文化输出与输入的互动,有文化身份与文化构建的互动等等,种种相融合或相抵触的互动都可以通过教学方式实现协调一致。文化观下的教学方式注重把握不同民族文化的基本价值与特性,理解不同文化语境中的课程内容,感知社会历史时代所特有的文化心理与探析民族文化环境影响制约下的美学观念、审美特征。无论是在文化艺术发展脉络的宏观理解上,还是具体到某一理论或作品的微观学习中,都应在理解文化差异的前提下展开,探究和阐释艺术活动及其成果得以形成、发展的文化根源和本相。整体观下的教学方式注重相互联系、相互呼应的完整的系统观念,使艺术本体存在与现实、社会、民族等外在存在对应起来。这会使受教育者的文化视野更加开阔,思路更加清晰、敏锐,课程之间的融合性与联系性也因此得到体现。比较观下的教学方式注重分析发掘审美文化呈现出来的差异性,通过对课程内容中相似理论知识的历史纵向比较分析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横向比较透视,探索发现新的知识点与教学课题,剖析美术现象的殊异性特征及其成因,以获得更为深刻的内容与意义。相对观下的教学方式注重较为客观平实的评价不同文化间的差异,引导受教育者树立一种正确对待文化的态度。透过文化的表现形式去看其独有的传统和体系,对于任何一种的文化特征与价值都采取尊重、宽容的态度。主客位观下的教学方式注重两种文化立场牵引双视角的解读方式,要求受教育者以局内人也就是活动主体的思维,思考内在文化法则,不以自身文化标准来衡量,结合技能实践,亲自试验、观察、发现问题并进行内部的研究。同时结合局外的也就是客位的视角理性、客观分析活动行为,主客位观点相互验证和补充,以获得更为全面和真实的掌握。

结语

成人论谈范文2

要害词:未成年人犯罪不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比率呈上升趋势,本着对未成人保护、教育、改造的原则出发,笔者认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检察机关应当在针对法律赋予的不权在理论基础及司法实践中作相应合理的扩张,对未成年人适用不制度,并对具体适用未成年人不提出几点不成熟的看法,和全市的同行进行探讨。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不的必要性的分析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平均查获未成年作案人员约在15万左右,在这些作案人员当中,在校学生和社会闲散人员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在这些统计数据中,未成人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由1991年的12.64%上升到1997年15.28%,并且在诸如杀人、重伤、抢劫等严重犯罪中,未成年人罪犯也占据了较高的比例。针对形形的未成人犯罪,为了体现我国对未成人犯罪的司法保护,立法规定了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针,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实行、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如我市就专门指定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统一到云岩区审理,并明确了未成年人案件和成年人案件分案处理,审判不公开、简化审理等原则,以求达到教育、拯救的诉讼目的。不难发现,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我国处理未成人犯罪的重点都放在了审判阶段。不可否认,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特点,通过寓教于审的审理方式对于促进未成年人悔过自新、认罪伏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单调性和局限性,因为在我国,无论是正式的审判还是简化的审判,依据的仍是法定主义,能进入审判程序就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可能被判处相应的处罚,这样可能就给未成人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对于其在学校,或在以后的工作中都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如不能妥善处理好这种负面影响,就很有可能使已经失足的未成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并实施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假如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和保护提前到阶段,让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不决定权,发挥不制度在保护、教育未成人上的积极作用,就能很好地弥补单纯依靠法院审判阶段带来的不足。同时,这也顺应国际社会在处理未成人犯罪案件时,本着对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宗旨,采取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刑事政策,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最有力诠释。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的可行性分析

(一)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的前提条件。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三种不,即绝对不、相对不和存疑不。对于存疑不在刑法理论界不存在争议;对于绝对不,我国的检察机关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做出不决定。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不制度,应主要体现在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而做出的相对不,在司法实践中去把握对于未成人的不标准。这是适用未成人犯罪不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把握:

1.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也就是未成人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1)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原因和动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主观恶性的大小,笔者认为要针对具体的案情做具体的分析,比如在学校的学生,如因家庭经济困难,为了继续学习而进行的盗窃活动,我们就不能把他同一个惯偷做同样的处理。一般而言,我们可以根据未成人的成长历程、道德品质、个性特点,来综合分析未成年人在犯罪的主观主面的原因,进而来判定其主观恶性的大小。(2)有悔罪表现。未成人在犯罪后能够熟悉到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能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是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都可以被认定为有悔罪表现。(3)初犯和偶犯。假如未成年人系偶犯和初犯,说明其在犯罪前的表现较好,同时也易于接受教育和改造。

2.犯罪情节稍微。对未成年人案件不的一个重要条件,笔者认为应是犯罪情节比较稍微的刑事案件。犯罪情节是指全案主客观各方面的情节,如犯罪对象、手段、结果等等,对未成人犯罪的案件本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假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时还存在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情节,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稍微。

3.具备有效的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条件。有效的监护条件和良好的社会帮教条件,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不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假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后做出了不决定,但有关单位组织以及未成年人的家属不能对他进行有效的管教和教育,那么就会使有的未成年人认为自己犯了法,也没什么事,反而会更加无所顾忌,使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二)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不的主体。对未成人实行不,不仅应包括具体实行不的检察机关,不的相对方,即已犯罪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还应包括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属或者是监护人以及未成年犯罪人的学校和单位,因为他们是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后实施帮教和治理的主要负责人,在作出不决定的时候,就应让他们到场,让他们熟悉到未成年犯罪人确已犯罪,只是为了保护和教育暂时失足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才做出了不决定,而此后的帮教和治理,以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走上生活的正轨,并不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责任,他需要的是社会、家庭等多方面的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并且应当同他们明确责任,真正落实帮教措施,以防止被不的未成年犯罪人再犯罪。同时笔者认为,假如因为未成年人犯罪而有被害人,如故意伤害案件,还应将被害人或其人纳入到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不的主体中来,这样更有利于调解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最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促成该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受害人的权益也得到了保证。

(三)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不的形式。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不的听证室,可以在此以听证会的形式做出决定。听证会由检察机关主持,由上述相关主体参加,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在听证会上阐述其对自己所犯之罪危害性的熟悉,如其犯罪事实行为还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非刑事处罚。然后由具体承办未成年犯罪人案件的检察官对案件发表意见,做出不的初步决定,说明对未成年犯罪人不的原因和理由,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对相关的责任主体提出具体不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管教责任的划分,各责任主体也可以对不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并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承诺,最后,才由具体承办的检察官在听证会上当场宣读不决定。

(四)检察机关在行使不权时,应该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性处置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拯救的六字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惩教结合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应坚持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拯救工作上狠下功夫。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来说自尊心强,感情丰富,轻易冲动。同时也存在着意志薄弱,感情用事等特点。我们要针对犯罪者的思想根源、既往表现、作案动机、目的及危害等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前途教育。要以真挚的感情打动和感化他们,用中肯的言辞感染他们,唤醒他们泯灭的良知,使其充分熟悉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给被害方和社会带来的不幸和危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适用不决定时,更有说服力,教育效果才会更佳。因此,我们对未成年人适用不权,实行保护性措施,有利于未成年犯罪者悔过自新及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更好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如我院2003年办理的一起息烽中学伤害案,不之后,该学生继续在校读书,加之学校、家长及社会的帮教,使其改邪归正,2005年成功考入重点大学。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不的改进建议

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识别能力相对较差,轻易被误导的特点,非凡是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在网上看到的东西就去模拟,走上犯罪的情况,要不厌其烦的告诉他们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什么是安全的,什么是危险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使他们明辩是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这样既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原则,又体现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应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不之后,切不可忽视帮教和预防工作。要采取公检法与工青、妇、社区,学校等共建的形式,成立一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这样可以利用司法机关的法律专业优势和地方的治理职能,对青少年非凡是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培养其自警、自省的良好品德,不断提高整体法制、道德素质,不受不良环境的影响,逐步降低和减少犯罪。

二是司法人员在精通业务的同时,还要学习一些心理学知识。在未成年犯罪人中,因心理方面的因素导致犯罪的占相当比例。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既要惩治他们的违法行为,又要解决其心理问题。运专心理学知识去调整他们的心理状态,扭转他们偏曲的性格,科学地引导他们改邪归正,离别昨天。

成人论谈范文3

 

关键词: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

    物权行为为德国法上之重大理论,虽学者对这一概念的存在必要性意见不一,但其业已被采为德国民法体系中的一基本概念。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也已被立法所肯定,而成为德国民法典之基础。在我国,随着民法典制定进程的加快,对是否采取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相当的争论,《物权法》颁布后,在立法上也并没有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物权行为理论本身的讨论,应有更深人之必要。

    一、争论

    (一)对物权行为的质疑,其理由大致概括如下:

    1.认为物权行为过于抽象,乃极端法律抽象思维的产物。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如买卖等简单的交易行为被分割成三个部分,即一个债权契约,两个物权契约。一般人在作成买卖等行为时,绝无可能认识到这一点,故实在是对现实生活的凌辱。基尔克(Gierke)在《民法典的起草和德国法》中对此抨击最甚。

    2.对交易安全的不利。承认物权行为,由此进而承认在买卖等行为中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这使得当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被撤销时,原所有权人不能基于其所有权而为物上返还请求权,而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其所有权,地位上降为普通债权人。这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甚为不周,且违背了交易的公正性。

    3一认为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可以说是否应建立物权行为理论),根源于对物权移转行为性质的定性。应认为物权移转行为的事实行为属性,以此来避免物权行为理论中的矛盾。

    4.物权行为过于抽象和玄妙,为一般人所难以理解和掌握。我国不少学者对此怀有疑虑。

    (二)与此相对的,认为有必要承认物权行为的学者认为:    1.使法律行为的概念更趋完善和精致,解决了一些以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性质问题,从而使物权和债权体系清晰,共同支撑着民法的两翼平衡。

    2.承认物权行为,则在买卖等行为中,引起物权变动的应该是债权行为之外的独立的物权行为,进而再将物权行为无因化,即债权行为无效,并不导致所有权的移转发生效力。这样,交易安全就得到了保护。而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则存在如何确定善意存有很多疑难问题,不如抽象原则对此解决的合理。

    3.物权行为的理论解释了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即物权为何必须公示并能在公示后取得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的问题。

    4.一些新产生的法律制度,如所有权保留、担保让与等现代化的担保制度必须依靠抽象的物权行为理论才能合理地建立和解释。而抽象的不动产物权担保比附随性担保对债权人具有优越性。

    对此问题的讨论,似可遵循如此思路:物权与债权概念的界定为如何?是否应严格遵循?两概念对民法之体系构成有何影响?其影响有何理论意义和实践效用?取得(或变动)物权与取得债权是否可以用同一种方式(债权行为)?如果用同一种方式,其内在优点和缺陷是什么?用不同的方式(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来取得不同的权利,其优点和缺陷又是什么?比较两者,并考虑其他因素(包括社会发展、裁判适用、法学教育功能等),得出以何者较优之观点。当然,只是何者在现有社会发展与吾辈可能预见之社会发展下,为较有利之制度而言,至于要下一绝对之肯定结论,实为无科学及必要性可言。

    二、分析与检讨

      (一)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在欧洲大陆,基于罗马法的传统,至19世纪完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加上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行为和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所组成的抽象的物权法体系。与此相应的,契约也被视为发生债权债务的原因之一,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构成更为抽象的债权法体系。因此,物权法和债权法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被规定和形成的东西。

    物权和债权之区别有:1.权利的对象不同。表现在债权乃对于特定人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权利,物权乃直接管领其物之权利。2.权利的效力不同。债权具有平等性,对同一债务人发生的数个债权,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发生谁为优先的问题。而在一个物上发生数个物权,则以先发生者有优先权。3.效力的强弱不同。物权效力强于债权效力。表现在担保物权上甚为明显。4.权利行使不同。物权有追及权,债权则无。债权不能对债务人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可见债权与物权,前者较为动,后者较为静,后者为前者之归宿,前者又生新的后者。周而复始,循环不断,共同服务于人民之生活、社会之发展,意义至巨!

     (二)物权权利变动以何为引擎

成人论谈范文4

关键词: 成人专科;生物化学;绪论;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7-0277-02

0 引言

目前,成人继续教育作为高校教育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大量的成人学员重新回归课堂,通过短期的学习获取最新的医学知识,填补理论知识的空缺。生物化学作为一门十分重要的医学基础课程,对于成人继续教育而言也是必修课。生物化学是从分子的角度看待研究对象,在这个微观的世界里涉及的内容多又抽象,学生大都反映难理解、难记忆;按照教学大纲,教师除了要讲授最基本的经典生化内容以外,还要讲授部分分子生物学的内容,这样更加大了知识涵盖量,所以有些全日制的学生都为此而放弃学好这门课,更不用说成人了[1]。那么如何才能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调动他们的学习主动性呢?绪论课的讲解就是生物化学课程建设中的重要一环,通过学习绪论,建立起学员学习本课程的良好心理环境,明确学习生物化学与医疗工作的相关性,对全课程的教学将会起到非常积极地推动作用[2]。

1 认识成人学员的特点

教学中接触到的成人学员大多在农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甚至少数名族自治县的一线医疗单位,学员大都年龄偏大、学员之间年龄跨度大,原有知识老化。学员们平时由于工作繁忙,因而存在着知识更新慢,对纯理论、新理论的理解能力较差等问题。目前,很多成人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的安排等基本是照搬全日制的专科或本科教育,未顾及学员对临床问题的解决和对医学新知识、新理论学习的需求,忽略了他们对再学习的期望值,这是不科学的[3]。在生化教学中,教师们总是把生化的重点放在后面的物质代谢等章节上,这样安排是对的,但对于全书学习的指南,可以帮助学员树立学习生化的信心,和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的绪论课的教学就不容忽视。

2 通过打比喻,由浅入深挖掘“生物化学”定义,激发学员学习兴趣

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为了迅速调动学员的学习兴趣,在绪论课中通俗易懂的讲解生物化学的定义显得十分重要,从定义来看“生物化学”研究的就是生命体的物质组成及在生命体中发生的化学变化,就物质组成而言,指的就是蛋白质及核酸两大方面的知识;就化学变化来讲,就是指物质的代谢,但如果一开始就谈及枯燥的蛋白质结构、核酸结构、糖代谢、脂代谢无疑让学员顿时感到“头脑发晕”,然而我们通过巧妙的打比喻的方式,换一种轻松的视角来阐述这个问题,估计效果就不同了。例如:我们可以简单的把物质代谢比喻为一份普通的“蛋炒饭”,这份“蛋炒饭”进入机体必将转化成所需的能量,“蛋炒饭”中的“饭”指的就是“糖”,“炒”指的是“脂”,而“蛋”则代表“蛋白质”,为了让这份饭吃起来可口,还得加点如盐、辣椒等等的作料。当我们把这份普通的“蛋炒饭”吃进去后,它就在人体内就发生复杂的化学变化,也就是糖代谢、脂代谢和蛋白质代谢,以及水、盐电解质、维生素的代谢了;另外复杂的代谢中需要各种酶来催化,这时巧妙的引入酶的概念、蛋白质的结构与功能等章节就顺理成章了。通过这样的比喻和安排,一方面很轻松的阐述了生物化学研究的内容,将专科教材中相关的10个章节的内容梳理了一遍;另一方面也让学员感觉生物化学知识就在我们身边,并非那么遥不可及、神秘莫测。通过前面形象的比喻和安排,大部分学员头脑里的“雾水”已经打消了许多,那么再从深部挖掘“生物化学”的定义就更容易了。

3 结合学员的临床知识,讲解生物化学与医学的关系

成人学员最大的优势就是已经在临床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讲解一些常见疾病的发病机理时,他们更容易理解和接受。人体除意外伤害等非正常的状态,大部分疾病都可能是因为生化的改变而引起的,通过对生化的学习,促进对人发病机理的认识,提高对疾病的正确诊断至关重要。例如,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节奏的加快,由高血脂、高血压引发的疾病逐年增加,人类可以利用生物化学方法检测血液中血脂的含量,得到诊断高血脂最有利的证据,利用生化知识研究与开发治疗高血脂的新药特药;此外过去昂贵的降糖药物胰岛素,因为有了今天成熟的生化技术,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也降低了不良反应,成为糖尿病患者的福音;日前每个新生儿都可以免费接种的乙肝疫苗,和其他一些常见疫苗一样,都有赖于成熟的生化技术,通过这些简单的临床知识可以很容易的让学员认识到生物化学是一门非常有用的学科,它与医学密不可分。

4 依托成人学员的优势,应用适合的教学方法

成人学员具备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新知识、新技术源源不断涌入岗位的冲击下,他们对学习往往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他们大都是带着问题来进行学习提高的;成人学员入学前往往接受过专科或是中职教育,医学知识储备较完整,对于应用PBL是很有利的;此外,成人学员可以充分利用工作单位和个人具备的信息检索条件,收集、分析、确定PBL的相关材料,所以提倡在成人生化教学中使用PBL。当然,生物化学本身是一门记忆与理解并重的学科,相关物质的化学结构、化学反应式、代谢途径、生理功能等只能依靠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才能积少成多,渐渐融合贯通,最终形成理解式的牢固记忆。所以比喻法、联想法、模型示教法、多媒体教学法、病案教学法等都可以应用到成人生化的教学当中。

作为教师积极地思考、归纳总结、联系临床、因材施教才是可取的办法;而作为学生只有对生化知识感兴趣、学习有方法,才能牢固掌握生物化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并能熟练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周俊萍.PBL教学法在成人专科生化教学中的应用探讨[J].卫生职业教育,2012(8):132-133.

成人论谈范文5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说明这种四要件理论的行政性太大,行政的宗旨是效率,而不是司法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四要件理论需要改进,从而得出犯罪构成即定罪的过程应该是在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参与下,在程序性的互动过程中达成的结论,并通过保留被告人的辩护权来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引言

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和评价,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建议采用二要件论(即去掉客体、主体和主观合并成主观构成要件),也有人建议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论,还有人认为还是四要件论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对于以上各家之言,笔者都不作多的评论,只想从当前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件论来阐述我国现在采用的四要件对于人权保障、社会保护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要件

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包括四个方面:

(一)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三)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中国刑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如何进行逻辑排列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笔者认为各有其正确性,本文只是想讨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所以它们的逻辑排列顺序不作过多分析。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初创的社会条件下反映了一定的客观规律,并不是一无是处,但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带有很强的国家本位色彩在里面,它是从行政人员,这里指公检法人员的角度来判断什么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

我们可以从现实和公检法人员处理案件的例子来看,比如发生了一起案子,办案人员会从以下的角度来看待这起案子的行为人是否有罪:1.到底出了什么事情,即发生了特定的事情,客观方面的要件;2.谁干的,即是否是正常的成年人,犯罪主体;3.为什么要这样干,即犯罪的主观方面;4.危害如何,危害大小,即犯罪的客体。这也是中国一般办案人员的思维,这种四要件说也叫平面耦合式的四要件论,采用了单边主义的立场,即是从政府的立场来判断什么是犯罪,这种观点是借鉴苏联的,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在苏联的指点下建立的,所以中国的很多东西都是继受苏联而来,包括苏联的行政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央集权的。这种因为四要件论而采取的办案思维的确是不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的。

三、犯罪构成由控辩审共同解决的模式

从当今社会的现象来思考,笔者认为,犯罪构成即犯罪认定是司法活动,而不应该是行政活动,而四要件论是一个行政平台,而不是司法平台,在这里没有话语权,不能确保辩护方的辩护权,四要件只有逻辑意义,只有行政性,但是没有司法程序性。司法应该体现的是公平和正义,所以应该由仲裁者,原告,被告三方同时处于同等的地位,即三方处在相当于等边三角形的三个顶点,在这种格局中任何一种力量都不占有绝对压到趋势。然而当今中国这个纽带社会中,行政权利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和干扰很大,弄的百姓闻官色变,不愿意与官方扯上官司,或与官方的纽带人扯上官司,宁愿吃点亏,这种现象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是一点好处都没有的,更可能是妨碍中国的法治建设,而且四要件论和法治没有内在的关系。所以说为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笔者认为应该在犯罪构成中留有被告人的发言权和辩护权,犯罪构成应该是控、辩、审三方来共同解决的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的话语模式,犯罪构成首先是一个程序的概念,然后是一个实体的概念。

把辩护权设置在犯罪构成中,那么辩护权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呢?笔者认为,应该首先是控方进攻,然后辩方防卫;接着辩方进攻,最后是控方防卫。在这一来一去的回合中,实现辩方的辩护权,也可以体现司法的公正,即犯罪构成可以通俗的解释为:三把钥匙(控、辩、审三方)开一道门(行为人到底有没有罪,是什么罪)。

同时犯罪构成也离不开诉讼,诉讼程序与实体概念应该匹配,就像火车和轨道匹配一样,这仍然依赖于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改革,因为我们国家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一直是重实体而轻程序,这个程序也就是走走过场,所以四要件的犯罪构成,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这种四要素的犯罪构成理论已经出现了它的弊端。当然即使看不到程序也有决定实体的意义,因为刑事诉讼就是要排除一切合理性的怀疑。比如,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这样就体现了实体性的意义:有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接着就是说有违法性,在这一层次,我的行为有阻却事由,既是防守,又是进攻;然后就是责任性,在这一层次,我具有责任阻却事由,从而引起法庭的合理怀疑。又比如控告某人行为构成了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则我的行为有违法阻却事由,是举证责任,而不是证明,被告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检察官去排除法庭的合理怀疑,有证明的义务,而不是举证;接着就是我有责任阻却事由。这两个例子均体现了辩护权在犯罪构成中的运行模式,也体现了实体的意义。我们都知道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是三阶层论,给了被告人更多的进攻机会,具有程序意义,如果不进行刑事诉讼的改造,或者在我国现实状况下,笔者认为还是用四要件很民主时,可以改用三阶层论。

四、结语

笔者认为通过本文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和评价,人们也许会从新的角度来审视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合理,也许会规定新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使得被告人有更大的话语权,这样有利于在法治实践中程序概念的形成,让人们知道程序正当比实体正义更好控制,更容易实现公正,最终从根本上实现中国的司法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96.

成人论谈范文6

【关键词】法医病理;老年人;肺动脉栓塞

肺动脉栓塞(pulmonaryembolism,PE)是内源性或外源性栓子堵塞肺动脉引起肺循环障碍的临床和病理生理综合征,其发病率在心血管疾病中仅次于冠心病和高血压,其死亡率仅次于肿瘤和心肌梗死,占全部死亡原因的第三位[1]。本病发病急骤,死亡突然,所以患者生前诊断正确率较低。即使临床上能够明确诊断,但因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太短促,所以也难急救成功。肺动脉栓塞引起猝死个案已有报道[2],由于其尸检检出率为3%[3],尽管近年来PE的病因学、诊断学和治疗学的研究有了明显提高,但由于其症状不典型,发病急、猝死者多,临床误诊率仍高达80%左右[4]。因此,无论对于临床医学诊断和法医学检验都应引起高度重视。PE多发生于老年患者,是老年患者住院期间最常见的肺部疾病和致死原因之一,然而老年肺栓塞的临床病理特点国内外却罕见报道[5]。本研究回顾北华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教研室3例老年人因肺动脉栓塞导致死亡的案例,结合相关文献进行临床病理分析、法医病理解剖和猝死的发病机理分析,以提高该病的认识,增加救治成功率和尸检检出率职称论文。

1材料与方法

1.1材料来源

北华大学法医教研室自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中,老年人因肺动脉栓塞猝死案例3例(含尸检材料及详细的临床资料),且排除因胸外按摩推挤血栓进入肺动脉的人为现象。

1.2方法

临床材料:对全部就诊病历材料分析临床表现(症状、体征)、发病至死亡的变化过程、辅助检查及临床诊断。尸检材料:系统解剖后常规取材,10%福尔马林液固定,石蜡包埋,LEICARM2015型切片机切片,HE染色,olympus显微镜观察。

2结果

临床及尸检材料如下。

例1,彭某,男,60岁,因“腹痛”在某医院诊断为胆结石。入院6d后手术,术后5d在病房中解大便倒地,予以对症治疗,病情基本平稳;术后7d去放射科检查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左右肺动脉有暗红灰白色血栓充满管腔,肺膜点状、片状出血,切面广泛暗红色实变区。镜下:肺泡壁部分变薄或断裂,肺泡融合扩大,肺泡腔内充满水肿液、红细胞,肺动脉管腔内由血小板小梁、纤维素、红细胞及白细胞组成的血栓,心肌、心内膜及外膜较多中性粒细胞及少量单核细胞浸润;余无异常发现。死因:肺动脉骑跨性血栓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例2,张某,男,63岁。2007年因交通意外致胫腓骨骨折入院。入院20d后下床大便后述说胸闷、出冷汗,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所见:原位剪开心脏动脉、肺动脉主干,肺主动脉有条索状疑似凝血块充满管腔。置尸体俯卧位,从足跟至腘窝直线切开皮肤,向两侧分离肌肉,暴露小隐静脉,自下而上以2cm的间距横切静脉,见有呈香肠样物质突出,左侧走行12cm,右侧走行10cm。病理检验条索状疑似凝血块和香肠样物质均见混合血栓。病理诊断:1)肺动脉主干血栓栓塞;2)肺淤血水肿。

例3,俞某,男,75岁,因右侧胸闷、气短2个月入院。入院后查体见患者一般状况好,除见右下肢体有静脉曲张外无其他特殊阳性体征。入院后15d下床活动时,突发性胸闷、心悸、呼吸困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原位剪开心脏发现三尖瓣至右心室、肺动脉主干有一长13cm灰白暗红条状物,双肺无萎陷。镜下:心肌、心内膜及心外膜有淋巴细胞、单核细胞浸润,右心耳见附壁血栓,其心腔内及肺动脉条状物可见血小板小梁及纤维素组成的血栓,其间大量红细胞、白细胞。余无明显异常。死因:在全心炎基础上并发肺动脉主干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综上,3例临床特点如下:3例老年人肺动脉栓塞发生时,临床表现多以危急重症出现,当肺动脉主干及大分支被巨大血栓栓塞时,病人迅速出现突发性胸闷、心悸、呼吸困难,休克等,因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3例尸检特点如下:3例老年人猝死后尸检结果可见,在原位剪开3例老年人心脏及肺动脉干,均发现巨大血栓,镜检:例1、例3为红色血栓,例2为混合血栓。

3讨论

3.1老年人肺动脉栓塞的好发季节

有资料显示,老年人肺动脉栓塞的发生率与季节有关。据Green等报道[6],英国的Birmingham地区肺动脉栓塞在春季的4月和秋季的9~10月发生率最高,夏季的发生率最低。另据报道[7],香港地区肺动脉栓塞的发生有两个低峰季节,分别为夏季的6~7月和初冬季11~12月,而春季的1~3月为高峰季节。我们认为,老年人肺动脉栓塞的发生率与季节之间有一定的联系,这种集中趋势表现为4~6月发生率最低,10~12月发生率最高。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与本地区10~12月的气温较低、机体内血管收缩、血流变慢更易发生血栓形成有关。

3.2老年人肺动脉栓塞猝死场所

肺动脉栓塞猝死案例中,多在医院内发生猝死,与排便致腹内压增高、翻身护理、下床活动、情绪激动等因素有关。猝死病例住院时间为7~20d,平均住院时间为14d。症状发作至死亡的时间为15min~1h。在医院内发生猝死者多涉及医疗纠纷鉴定,在医院外猝死者多疑为中毒死而提出法医鉴定。

3.3老年人肺动脉栓塞发生的高危因素

肺栓塞的最常见的危险因素是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形成。老年人由于静脉扩张,对纤维蛋白的溶解降低,加之活动减少,血流缓慢,血液处于高凝状态和静脉壁的损伤,因此比其他年龄组更容易发生静脉血栓。据报道[8],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发生随年龄成指数增加,从20到80岁增加近200倍。因此,对于明确诊断有下肢深静脉血栓的老年患者,尤其是同时有其他危险因素存在时,应当高度警惕肺栓塞的发生。除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形成外,引起老年人肺栓塞的危险因素依次为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病、长期卧床等。老年人常常是集数个危险因素于一身,这是其肺栓塞发病率高的重要因素。在肺栓塞的基础疾病中,老年人恶性肿瘤的发病率明显增加,特别是肺癌较常见。肺癌是引起血栓栓塞性疾病常见的合并症[9],肿瘤患者血液中可能存在凝血激酶以及其他能激活凝血系统的物质,如组蛋白酶和蛋白水解酶,使得恶性肿瘤患者易发生肺栓塞。血栓可发生于各种类型的恶性肿瘤,其中以肺癌较常见,有时肺栓塞甚至可以是老年肿瘤患者的首现症状。

3.4老年人肺动脉栓塞的诊断和治疗

老年人肺栓塞的临床常见的症状有呼吸困难、胸闷、心悸、紫绀、胸痛,巨大肺动脉栓塞可致休克、晕厥。典型的肺栓塞症状如突然胸痛、咳嗽、咯血、呼吸困难,加之X线肺表现(楔形或锥形阴影,膈肌抬高,胸膜反应,肺局部血流减少等),心电图改变(SⅠQⅡTⅢ电轴右偏,右束枝阻滞,肺性P波等),容易做出诊断。但老年人多无上述典型表现,医生对肺栓塞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或思维单一,很容易误诊、漏诊。因此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相应检查,及早做出诊断,并给予即时适当治疗。

老年人由于心肺基础疾病比较多,平素心肺状况比较差,常表现为多种临床症状与体征并存。所以老年人如出现突然加重的呼吸困难、胸痛、咯血、心悸等临床表现时,不要单纯对症治疗,还应当加强对其体征的检查;不仅要检查心肺,还应注意对下肢肿痛的检查,早期发现肺栓塞。老年人动脉血氧分压降低是一种正常的生理改变,D二聚体是诊断静脉血栓的特异性较强的方法。由于老年人常合并多种疾病,D二聚体的值很少正常,若D二聚体正常可以除外肺栓塞[10]。肺动脉造影是目前公认的最可靠的诊断方法,但由于费用昂贵,而且老年人肾功能减退,所以不作为首选方法。放射性核素与肺灌注显像是诊断肺栓塞的一种安全可靠、无创的方法,可以诊断亚肺段以上的病变,与肺动脉造影相对照,其灵敏度为95%,特异性为87%[11],比较适合老年人。一旦肺栓塞的诊断成立,应立即积极治疗,目前提倡较为积极的溶栓治疗,但是由于受到年龄、发病时间、基础疾病等条件的制约,和单纯对症治疗相比,治疗效果明显改善。

3.5老年人肺动脉栓塞的法医学鉴定

关于老年人肺动脉栓塞猝死的法医学检验,我们的尸检经验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高度重视死者生前是否有易致肺动脉栓塞的高危因素存在,如创伤、心脏疾病、近期手术史、肿瘤,若存在高危因素,则应仔细检查肺动脉及其分支以及双下肢深部静脉有无血栓存在。2)注意收集死者生前症状体征资料,特别对有突发气急、紫绀、休克、胸痛、咯血等临床表现,应高度疑为肺动脉栓塞。本组上述表现的发生率为16%~40%。由于该病的临床误(漏)诊率较高,所以对于该病应引起高度的重视,而不能因为临床资料无相应提示而忽视该病的检验。3)应仔细全面检查心脏与肺脏之间血管系统,最好在原位剪开右心室和肺动脉来检查血栓栓塞,以免造成该病的尸检漏诊。4)肺动脉栓塞猝死尸检诊断中,应排除因胸外按摩造成血栓向肺动脉移位所致的人为现象[12]。确定肺动脉栓塞一定要检查血栓的来源部位,重点检查下腔静脉、髂静脉、股静脉、腓静脉、心腔内等有无血栓形成,并进行镜检确诊。5)下肢静脉血栓的检验至关重要,按照SpitzWu[13]推荐的方法,可以将小腿静脉生前形成的血栓与死后凝血块区别开来。首先从足跟到窝在小腿后面纵行切开皮肤暴露腓肠肌,再用解剖刀将小腿背侧肌群从后面与胫骨向上分离开,动作尽量轻柔,避免过度牵拉或触摸腓肠肌。然后每隔2~3cm横行切开已翻卷向上的腓肠肌。如有血栓形成,则可看到结实的、形如香肠的血栓从静脉内突出来,而死后凝血块则扁软的,不能突出来。6)对于生前存在颅脑损伤、心脏疾病的案例,当发现肺动脉有栓塞时,肺动脉栓塞致死的结论一定慎重。因为当肺动脉小分支的轻度栓塞时,是不会引起病人死亡的(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治疗)[14]。然而肺动脉栓塞时,除机械性阻塞外,还可引起肺动脉反射性收缩,血栓栓子内血小板释放出的5羟色胺和血栓素引起的支气管和肺泡导管以及肺动脉、冠状动脉、支气管动脉痉挛,导致急性右心衰。有时,即使较小的分支阻塞,患者也可由于这一机制致死[15]。因此,主要死因的确定应辩证地分析,依据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正确评估原发颅脑损伤、心脏疾病、栓子的大小和栓塞部位在死因中的地位和作用。涉及肺栓塞的死因分析应慎重判断,本研究中3例老年人肺动脉栓塞1例为骑跨性栓塞,2例为肺动脉主干栓塞,因栓塞肺动脉主干,病人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发绀、休克等症状,并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碎死。7)对于肺动脉及下肢深静脉内的血栓块应注意与死后凝血块加以区别,最好做相应部位的组织病理切片,在显微镜下加以确定。8)肺动脉栓塞发生前,多有致血栓脱落进入肺循环的诱因,特别是医院内发生的肺动脉栓塞猝死,死前可能有翻身护理、排便、下床活动、情绪激动等诱因存在,因此应注意收集上述资料。9)肺动脉栓塞猝死的法医学检查,除应全面地进行系统尸体解剖外,还应排除中毒,机械性损伤等暴力死。10)关于肺动脉栓塞猝死的机理,我们认为与栓子的大小以及栓子阻塞血管的面积有密切关系。巨块型栓子在猝死中的作用比微小型栓子的作用大,巨块型栓子阻塞肺动脉能致肺循环迅速衰竭而死亡。

总之,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法医承担医疗纠纷尸检任务的进一步加强。这就要求法医工作者对老年人疑有血栓形成因素的,特别是患有下肢静脉血栓及重症心血管病等,除了全面仔细尸解,在心脏剖验时应主张常规原位剪开心脏,探查肺动脉及主干,这样能有效发现其死亡原因,为医疗纠纷处理提供可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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