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范例6篇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范文1

2002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核算办法》,是定位于新《会计制度》之下的专业核算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于2003年10月28日并于2004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契约型基金”统一正名为“信托制基金”,这意味着我国现有的投资基金体现的是一种信托关系,它的运作应当遵循信托原理。而对信托业务,还没有正式出台专门的核算办法,只有财政部于2003年11月印发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的阐述,拟出台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也是定位于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之下的专业核算办法,适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由《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3章“证券投资基金”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则由第14章“信托业务”规定,而这两章,差异很大,这就意味着同是信托性质的业务将遵循不同的会计规则。笔者不由困惑,二者是否存在遵循基本一致会计规范的基础?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产生了投资基金会计与信托业务会计能否有效整合、如何整合等问题。

二、整合的理论基础:投资基金与信托的关系

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信托制、公司制、合同制和有限合伙制基金等。我国在1991年引进投资基金制度时,因一些原因而折中采用了“契约型”基金的概念。契约型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实业投资基金。

从国际通行立法来看,契约型基金多依据信托原理来规范,日本、韩国和我国的更是直接称为“证券投资信托”。20世纪30年代,日本从英国引进投资基金制度,1951年了《证券投资信托法》,奠定了投资基金的基础。根据这部,日本投资基金采用的是信托制,属于一种信托业务。直至2000年,日本才对该法进行修改,增加了允许设立公司制基金的规定。我国在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就将“契约型基金”统一正名为“信托制基金”。这意味着我国现有的投资基金体现的是一种信托关系,它的运作应当遵循信托原理。即:一方面,基金财产具有信托财产的性质,投资基金一旦有效成立,基金财产即从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另一方面,基金财产名义持有人和受益人分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基金财产,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利益主体分离原则一致。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投资基金都体现为信托法律关系。因为按照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基金有合同型、信托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等。只有当投资基金属于信托型时,才需要遵循信托原理。至于其他几种基金类型,则不一定要遵循信托原理。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阐述,我国今后普遍采用的基金组织形式是信托制基金,并且规定采用公募的形式来筹集资金。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基于和已的《信托法》的衔接,《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契约型基金”统一正名为“信托制基金”。可以说,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体现的是信托法律关系。

随着《信托法》的实施,从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上海外环隧道资金信托计划”起,两年来信托公司已推出300例左右的信托产品。投资的领域为基础设施、房地产、证券等。从信托资金运用的角度来,信托产品分为特定信托、指定信托和无指定信托。但目前大多的信托产品属于特定信托,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基础设施、电力等。指定信托对受托人的理财能力、品牌、信誉都有较高的要求,其业务开展模式是从资金到项目。在某种意义上,指定信托类似于投资某特定范围的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实业投资基金。

可见,信托制基金,不论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实业投资基金都属于信托业务的范畴。而信托业务的指定信托计划无疑是信托型基金业务。从目前二者开展的业务状况来说,信托业务包括投资基金业务;未来如果出现非信托型基金,二者会产生部分重叠。正因为存在这样的关系,就奠定了投资基金会计与信托业务会计整合可能性的理论基础。

三、投资基金与信托业务会计的整合

投资基金会计与信托业务会计存在着整合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有整合的必要性。有无整合的必要性要看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是否存在混业经营的事实与趋势。2003年12月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进行了修改。专家指出,《商业银行法》与《人民银行法》对某些条文的修改,为在我国领域的混业经营开辟了新的空间。事实上,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包括本文的投资基金业务和信托业务。

我国信托市场中,除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信托型投资基金业务以外,还有综合类证券公司在开展信托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将客户资产管理形式分为三类,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业内人士指出,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高度类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质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因此,笔者认为,信托业组织机构从事的以信托法理为依据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业务,都可以统称为信托业务,不管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还是其他金融机构,只要从事信托业务,其核算就应遵循信托业务会计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在会计上的突破表现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从而使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不仅与基金管理公司自身业务的会计核算区别开来,不同基金之间也能够相互独立。信托业务会计以信托业务为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使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与信托业从业者的会计核算区别开来。产生同样结果的原因是信托财产(包括基金财产)独立性特征的要求。同是以信托财产为核心、以信托业务为会计核算主体,二者将在会计理论的适用上存在共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对投资基金会计与信托业务会计进行整合,将信托制投资基金会计纳入信托业务会计范畴来研究。由于《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出台在前,对投资基金会计也有一些前期研究成果,因此应研究投资基金会计、合理的理论内核,以指导信托业务会计规范的制定。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范文2

关键词:技改工程 固定资产 会计核算

一、技术改造概念和特点

技术改造,是指在坚持科学技术进步的前提下,在企业现有的基础上,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业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以改变企业落后的生产技术全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从而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增加品种,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技术改造的基本特征是扩大再生产,它是依托现有企业对原有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更新和改造,实质上是对现有资源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因而具有投资少、工期短、见效快的特点。

二、北元集团技改工程核算的制度依据

北元集团技改工程的会计核算均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指导,严格执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若干规定》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技改工程核算属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涉及到拆除资产的清理,新增价值的归集、完工转资产等账务处理。

三、技改工程核算存在的题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波动,化工企业为了挖掘潜力,追求效益最大化,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通常会对原有化工生产装置进行技术改造。

(一)技改工程材料、设备核算不准确

北元化工技改工程办理材料、设备出库时,领料人未备注技改工程项目名称,库管人员按照正常材料、设备办理出库手续,财务会计人员审核时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技改领料,导致核算时记入到当期损益,不能够准确反映技改项目的投资额。

(二)技改项目工程结算报告出具不及时,财务核算投资额与实际工程投资额不一致

北元集团技改工程建筑、安装合同签订年度一份总合同,未明确项目名称,工程进度书只有工程量,也没有各项目进度,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也没有按照项目名称开具,导致财务不能够准确核算每一项目的投资额。

(三)母子公司不同的法人主体以母公司名称签订合同,存在税务风险

北元集团母公司、水泥子公司的技改工程统一由集团规划发展部负责,建安工程与母公司签订一份总年度合同。水泥公司技改工程发票、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名称是母公司名称,与水泥公司名称不符。“营改增”后,建安工程发票名称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水泥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母公司抵扣的进行税额与经济合同不符,造成税务风险。

(四)技改工程资本化与费用化核算相互混淆

北元集团技改工程资本化与费用化核算相互混淆。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机器设备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导致固定资产局部损坏,属于生产维修,但是生产部门自行认定为技改工程。在办理报销、结算等业务流程时,经办人员按照技改工程的相关手续办理,导致财务在“在建工程-技改工程”中核算,资本化与费用化相互混淆。

四、技改工程核算存在问题对策

(一)加强财务核算监督职能

严格发挥会计人员监督职能,从单据的接收严格监管、把控。会计人员根据公司年度下达的技改工程投资计划,增加技改工程项目名称,并要求库管人员所有技改领用的材料、设备,必须备注技改工程名称,并且与年度计划名称一致。

(二)按照法人主体签订合同,避免税务风险

母公司与水泥子公司不同的法人主体,签订工程年度总合同时,将母公司与水泥公司分开签订,分开结算。施工单位开具给水泥公司的发票自行进行认证、抵扣。

(三)按照工程进度书核算技改工程投资额

年度总包工程结算报告出具推迟问题,建议规划发展部门按照月度施工量,上报工程进度,并明确项目名称。财务会计人员根据月度上报的工程进度书核算技工工程投资额,确保技改工程实际工程量与财务账面投资数保持一致。

(四)加强技改工程会计的技能培训

对技改工程会计人员的技术培训,首先对基本建设财务知识、政策、法规的培训;其次对工程立项审批等相关流程、业务的培训,只有全面了解工程流程与业务,才能对技改项目很好的把握;最后加强建设单位之间的财务交流,也是对技术培训的有力补充。

五、结束语

随着公司不断发展,设备运行磨损快,部分化工设备腐蚀性强,技改工程的会计核算业务量越来越大,在核算质量上对财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从源头做好技改工程的核算,杜绝技改工程与生产维修混淆的事项。

参考文献: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强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的建、管、用分离,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投资标准、投资规模,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指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公司)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代建期间代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职责,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进度责任和投资控制等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实行代建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公司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公司实施代建。

市的代建项目一般采取全过程代建方式。如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专业管理队伍的也可实行建设阶段代建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指由各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部门专项资金(基金)国债资金以及通过政府性资产向金融机构抵押、质押等融资方式取得的政府债务性资金所安排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上述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项目外,凡项目估算价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达到项目估算价50%以上的项目建设原则上实行代建。

第二章代建项目的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管办)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实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受市财政委托具体管理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金,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财政基建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审批管理;市财政局、国资办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市审计、监察、环保、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代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公司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代建公司的招标工作,对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和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共同与代建公司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控制要求,明确项目的代建费费率及计算方法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奖惩、违约、争议处理等内容;

(三)协调代建公司和项目使用单位的关系;

(四)监督、检查代建公司的招投标工作;

(五)审核代建公司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

(六)参与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设计交底工作;

(七)审核代建公司组织编制的项目总设计概算、总预算报告;

(八)审核代建公司编制的项目月度、季度和年度资金计划并转报财政局;

(九)审批经代建公司审核上报的施工方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十)按进度向市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送工程简报;

(十一)审核经代建公司初审的工程结算(报财政、审计部门之前)对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初审(报财政部门之前)

(十二)监督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监督资产和档案的移交。

第九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二)负责办理立项、规划、征地、拆迁以及产权登记等报批手续;

(三)协助代建公司办理环保、消防、人防、施工许可以及税费减免等相关报批手续;

(四)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五)参与监督工程建设的施工和管理工作;

(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代建公司移交的项目资产;

(七)应当由项目使用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项目代建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编报施工图设计;

(二)负责办理环保、消防、人防、施工许可以及税费减免等相关报批手续;

(三)市代管办和市有关部门的监督下,

1.作为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

2.对工程标底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

3.将招投标情况和合同报市代管办及有关部门备案;

(四)负责项目实施中各类合同的洽谈,合同正式签订前报市代管办审核;

(五)负责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全过程的管理;

(六)每月向市代管办报送工程简报,同时提出用款计划;

(七)组织设计交底和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代管办、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八)组织编制项目总的设计概算、总预算和决算,经市代管办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九)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并报市代管办审批;

(十)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报市代管办审核后送财政、审计部门审计;

(十一)收集、整理、汇编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技术、管理资料,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批准的结算、决算等)并移交市代管办及各有关单位;

(十二)有关部门批准后,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十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对项目代建公司的要求:

(一)项目代建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和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

3.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并具有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4.具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的需要增加的条件。

(二)对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3项条件之一的但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良好业绩的可以与具备第(一)款第3项条件之一的法人或组织联合投标。

第十二条项目代建公司或者与代建公司有上下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的组织或其他关联方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等建设任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与可能,编报项目建议书,经其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设前期,项目使用单位按职责办妥相关报批手续,前期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代管办拨付。

第十四条市代管办作为招标人,会同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代建公司招标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受市代管办委托和监督,依据招标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标书,确定评标的原则、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委组成)组织项目代建公司的招标活动,并将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等招投标资料及时报送市代管办。

项目代建公司的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其他方法评标;投标文件中应包括项目的代建管理方案、技术措施、人员配备、代建费费率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代建公司中标后不得将项目转给其他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代建公司与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市代管办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初步设计和概算完成后签订正式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公司向市代管办提供相应额度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项目代建公司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等并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代建公司组织编制项目总设计概算、总预算并报市代管办。

第二十条相关的项目建设条件具备后,项目代建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管理实行会商制度;重大事项由市代管办报请市政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会商。

第二十二条项目使用单位与市代管办、代建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保持经常性沟通和联系;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常驻市代管办,以便现场协调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报批。

工程竣工验收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后,市代管办的监督下代建公司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管理和使用权;

(二)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建设档案竣工资料;

(三)向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四)向市代管办及各有关单位移交其他应当移交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拨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公司应通过市代管办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市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至市代管办,项目使用单位同时将自筹资金划至市代管办,由市代管办统一管理;市代管办根据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具体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向施工企业支付经代建公司审核的工程款。

第二十五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30日内,项目代建公司向市代管办提供合同约定金额的银行履约保函,然后,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代建公司的申请,市代管办拨付不超过10%代建费给代建公司,作为该项目管理的启动费用。

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60%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0%项目使用权和档案移交后,且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期满一年内付清。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概算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和追加投资。因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和功能变更或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且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调整的申请报告,经监理和代建公司审核后报市代管办核准。

需要对项目进行追加投资的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代建公司和使用单位提出追加投资的申请报告,市代管办会同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追加投资。

上述涉及工程变更发生额达到市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办法》政办〔〕3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均应按该文件规定报送市财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后30日内,市代管办将银行履约保函退还项目代建公司。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工程结算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决算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对于决算节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节余,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资金奖励给代建公司,但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出资方;

(二)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公司自行承担。

经市代管办、发改委和财政局认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项目代建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项目代建公司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公司承担,同时对项目代建公司处以银行履约保函金额50%的罚款并扣减20%代建费。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公司承担。

如项目代建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公司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代建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一天按代建公司银行履约保函金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项目代建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其他约定交付代建项目的也要适当扣减代建费用。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范文4

【关键词】 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 对策

一、开滦集团公司现有基本建设项目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以来,开滦集团公司实施科学战略转型,加快结构调整,全面推进“一基五线”发展新思路,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项目逐年增多,资金投入越来越大。截至2012年8月底,集团公司正在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共计8个,包括:

煤业公司项目1个,为东欢坨矿300万吨续建工程(2012年已经验收交付资产),项目概算87 889.35万元,项目累计完成投资89 483.74万元。

蔚州公司项目1个,为北阳庄矿180万吨/年新建项目,项目概算148 992.49万元,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37 377.48万元。

股份公司项目2个,其中:中浩公司4万吨/年聚甲醛项目概算188 294万元、15万吨/年己二酸项目概算312 263万元,两个项目累计完成投资69 745.04万元;中泓公司曹妃甸百万吨级焦油深加工一期工程项目概算59 621.63万元,项目累计完成投资6 546

万元。

物流公司项目2个,其中:曹妃甸动力煤储配基地项目概算176 305.08万元,累计完成投资13 336.44万元;唐山湾炼焦煤储配基地项目概算182 151.83万元,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3 124万元。

内蒙古公司项目2个,其中:宏丰公司红树梁矿500万吨/年新建项目概算199 949.72万元,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06 869.4万元;云飞公司串草圪旦矿300万吨/年技改项目概算66 620万元,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3 115.30万元。

二、当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目前,国家出台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政策主要有: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2.《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财会字〔1998〕17号);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4.《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上述制度办法的制定时间都较早,难以适应当前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需求:一是基本建设项目的定义尚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已经实行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如何区分基本建设项目和一般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二是适应范围尚不明确。虽然上述办法中规定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上述制度,但对该部分企业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没有统一的规定,是执行新会计准则抑或是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目前审计机构对此也是说法不一,这也为企业制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增加了难度。

目前开滦集团公司尚没有统一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各单位核算时都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从调研情况看,各单位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核算情况各有差异。如有的单位会计科目设置不尽合理,明细账科目同工程项目不能保持一定的对应关系,由于财务核算不准确给后期工程决算增加了工作难度,最终导致竣工决算的数据不准确。

(二)财务人员参与项目建设的程度有待提高

1.在基建工程的前期工作阶段,有的单位财务部门未能有效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等前期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前期工作准备不足,常出现概算变更随意性大、预算及设计不合理、超财力办事、超预算开支等情况,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财务人员未能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协调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忽视财务管理和财务人员作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实际工作中,工程施工当中的设计变更、预算调整,财务部门由于权责不明很少参与,起不到事中控制和监督的作用,造成了工程成本的上升和建设资金的浪费。

3.在项目交付使用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未能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造成资产管理不到位,底数不清。

(三)资金拨付存在风险

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大,各部门把关不严,给财务付款带来很大风险。主要表现在:

1.不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需要付款。一些单位工程付款根据单位领导的指示,或是在施工单位的强力公关下由单位领导决定付款,不按预算、合同及工程进度付款。这往往造成过多支付工程或设备款、质量保证金无法预留等情况的出现。

2.工程进度款支付过多,造成后期工作被动。一些单位不按规定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过多,造成后期工作的被动。

(四)项目超概算问题突出

投资总额控制指标的初步设计概算,是建设项目决策的具体实施方案,能否将项目投资总额控制在概算之内,事关项目投资决策的落实以及集团公司投资资金预算的严格执行。当前,部分项目投资超概算问题比较突出,造成资金缺口难以弥补。超概算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项目初设不到位,存在漏项或不足,一些必要的配套项目未考虑,造成项目概算先天不足;二是部分项目修改设计不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三是施工图预算的审查与设计概算不衔接,甚至一部分项目不按批复的初设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或不按施工图预算进行施工;四是一部分项目属“钓鱼工程”,项目主办单位为了获得项目的许可,人为压低投资额,造成项目实际投资额超概算。

(五)会计人员基本建设经验不足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一项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工作,需要会计人员掌握财务会计各岗位的专业知识,如财务人员缺乏相关职业经验,将造成各项财务工作难以开展。自集团公司2001年实行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并轨后,专业从事基建财务管理的人员较少,集团公司现有基本建设项目配备的财务人员大都缺乏基建财务核算和管理经验,甚至很多为刚刚毕业的实习生,财务管理经验贫乏,很难满足项目施工、业务开展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需要。

三、提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水平的对策

(一)应充分认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单位特别是单位领导应充分认识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为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真正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提供保障和条件。以制度形式明确财务部门在基本建设过程中的地位和职能作用。凡是涉及项目投资控制内容必须明确财务部门的职权和承担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核算与管理

集团公司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所属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另外,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项目核算的真实、可靠与及时。

(三)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知识的培训

随着集团公司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财务会计的职能性越来越强,财务部门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经济论证;二是强化对投资资金的预算控制;三是强化投资项目价款结算、支付过程中的审查控制;四是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清册。

财务部门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对工程管理财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集团公司应重视和加强基建财会人员队伍的培训、学习,有计划地安排好不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通过采取自学、向兄弟单位学习、各项目建设单位内部交流等多种形式,让基建财会人员更好地了解基本建设的程序、管理要求、财务管理要点等,以便更好地参与项目建设的管理。

(四)提高财务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参与度

财务人员要从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不断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1.抓好项目经济评审工作。可行性分析作为项目前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还存在不会做可行性研究或抓不住要点,论证深度不足,对项目不做客观、公正的评价论证,掩盖矛盾和风险,为“可行”而研究,造成项目投资预测失真,误导投资决策的现象,因此,各级财务人员应全面贯彻落实《开滦集团公司项目经济评审实施办法》,推动经济评审内容编制的规范化。

2.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对工程合同进行把关。财务部门要依据经济法、合同法知识,积极参与工程合同的会审,对工程合同中涉及工程款项支付、质量保证、保修金及违约责任的条款进行审查,保证这些条款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防止因合同签订不当而蒙受经济损失或发生纠纷,降低合同风险。

3.积极有效地参与工程施工管理,发挥基建财务事中控制、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明确财务部门的职责,财务人员要参与工程管理,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以便于更好地做好工程管理、进度款拨付和决算审核;严把设计、预算变更、调整关,对变更设计、预算调整应当参与审核,并现场勘察,做到准确无误,从而控制工程成本的增加。

4.认真参与工程项目交付阶段的工作,发挥基建财务事后监督、管理和评价的职能。工程竣工结算时,财务部门要主动参与材料整理等各项清理工作,参与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竣工决算书,对支出项目是否合法、数额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合规等要严格把关;工程验收后,要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准确地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及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计价核算,防止资产管理不到位和底数不清。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范文5

关键词:政府性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建议;对策

一、政府性投资公司发展概述

70年代,政府的投资范围比较狭窄,其管理职能主要依靠交通、水利、铁路、电力、民航等专业部门来履行。从管理形式看,体现了行业归口管理的特征。80年代,政府的投资范围有所增加,尤其是国家实行“拨改贷”后,为顺应投资管理需要,一批诸如工程投资管理处(局)、投资中心等专业管理机构应运而生,从资金运用看,体现了国家投资方式的转变,成为我国国有投资公司发展的起源。自90年代以来,政府的投资数额增多,为实现政企分开目标,一大批国有投资公司风起云涌,从注册资本看,体现了出资人与国有资产管理者的分离。同时,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演进,既给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给政府性投资公司的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为政府性投资公司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二、当前政府性投资公司会计核算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财政拨款核算的问题。财政拨款属于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之一,财政拨款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财政拨款和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拨款。目前,由于政府性投资公司收到财政拨款款项往往没有相关文件明确,导致政府性投资公司会计科目处理随意性比较大。

2.借款费用资本化计量的问题。政府性投资公司因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需要向外借款,能否准确核算借款费用资本化,影响到公司资产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目前政府性投资公司因承担建设项目多,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资金混淆使用,很难分清资产是否占用一般借款,在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时就会高估资产成本少计损益或低估资产成本多计损益。

3.土地整理业务成本核算的问题。各地政府为了提高区域建设和发展水平,按照总体规划设立不同园区,由园区开发公司负责园区内土地开发、修建道路、绿化及配套设施等,向引进企业提供开发完成的土地。由于存在整体拆迁、滚动开发、市政配套设施整体开发等问题,如何正确核算每块开发地块成本是园区开发类投资公司一大难题。

4.竣工项目未及时结转的问题。按照项目管理规定,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1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计决定调整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按审批意见办理资产结转、移交等处理。目前,政府性投资公司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或报批手续,使项目资产投资成本被虚增,导致政府性投资公司的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项目资产投资及构成状况。虚增资产成本情况主要有:(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办理交工验收,但未及时进行竣工财务结算、决算审计或未报财政审批,竣工项目仍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转入资产核算、管理,竣工项目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发生的其他待摊投资继续分摊,导致有些资产成本构成中借款费用金额竞高于项目建造成本,严重虚增了资产投资成本。(2)竣工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竣工项目结转形成其他长期资产,形成的其他长期资产未按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导致少计费用多计利润,虚增了资产。

三、提高政府性投资公司会计核算水平的建议与对策

1.建立相应的会计核算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政府性投资公司主要有四种会计核算模式代建模式、园区开发模式、投资模式和管理模式。(1)代建模式:适用于公益类投资公司。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部门拨款或公司借款,但明确公司借款资金本息最终由财政资金偿还,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交付由财政部门管理。此类公司会计核算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定进行明细核算。(2)园区开发模式:适用于园区开发类投资公司。此类公司会计核算按照开发地块进行收入成本核算。(3)投资模式:适用于投资类投资公司。是指实施对外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运作公司。此类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等具体准则规定进行明细核算。(4)管理模式:适用于管理类投资公司。是指履行管理职能公司,一般为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各行业设立政府性投资公司母公司,主要是拆借资金、对下属政府性投资公司进行项目监管、资金监管等。此类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

2.强化财政拨款的核算。按新会计准则规定,政府性投资公司收到财政拨款可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和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拨款。与资产相关的指明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是指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财政拨款。公司取得与资产相关的财政拨款,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拨款,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财政拨款之外的财政拨款,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性投资公司在收到财政拨款时,应根据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3.强化借款费用的核算。鉴于政府性投资公司向外借款资金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支出,为准确核算项目资产成本,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时,对借款用途进行明确。在实际中,银行借款中属于项目流动资金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可比照固定资产专门借款费用予以全额资本化,对日常流动资金一般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项目是否占用一般借款确定计入成本或费用,这样核算直接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相应资产价值的确定更加准确、客观。项目资产借款费用按会计核算模式不同,计入会计科目也不同,主要是代建模式和园区开发模式,区别如下:(1)代建模式:相关借款费用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前计入资产成本,当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根据借款费用由谁承担的原则计入费用。(2)园区开发模式:若取得的借款用于地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借款费用按投入资金在地块开发完成前计入开发成本,在地块开发完成后,计入费用处理。借款费用资本化额可按地块投入资金比例分摊。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范文6

财务管理办法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规范会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资产的真实完整,维护公司的经济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

1.公司设立财务部。业务上按照《会计法》、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行政上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充分接受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2.

总经理对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3.

财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财务部负责沈阳重型华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财务核算、会计日常工作及依法纳税工作并负责公司财产物资的真实与完整,在会计法和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对公司的资产无转让、处置、对外担保和抵押权力。

二、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1.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发生的外币经济业务,采用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汇价折合人民币记帐。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当日的基础汇价调整,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计价基础:实际成本法。

4.记帐原则及记账方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5.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现风险很小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6.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国家政策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7.坏帐核算方法:采用备抵法,按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期末余额的3‰计提。

8.存货:发出材料、商品按实际成本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年末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按一次摊销法。存货的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

9.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按国家规定计提长期投资的跌价准备。

10.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及跌价准备。

(1) 固定资产为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在2,000.00元以上。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原价、估计使用年限确定其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净残值率不予考虑)如下:

资 产 类 别

折 旧 年 限

年 折 旧 率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11

9.09%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10

10%

机 器 设 备

11

9.09%

机 器 设 备

15

6.66%

运 输 工 具

8

12.5%

5

20%

10

10%

办公用电子设备

3

33.33%

办公用电子设备

5

20%

办公用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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