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文案范例6篇

十二月文案范文1

关键词:李煦;“科场案”;密折

一、 东窗事发

康熙五十年十月初(1711年),时任江宁织造、通政使司通政使的曹寅上奏康熙:“今年江南文场秀才等甚是不平,皆云:皇上洪恩广额,原味振拔孤寒,今中者甚是不公平,显有情。因而,扬州秀才扰攘成群,将左必蕃祠堂尽行拆去。后传闻是副主考赵晋所为,始暂停息。督抚具有参章,目下已二人俱是富商之子,传闻榜中不通文理者多”。①康熙收到奏折十分愤怒,立即派户部尚书张鹏翮到扬州清查,据《清史稿》记载“五十年:冬十月辛巳,命张鹏翮置狱扬州,按江南科场案”。②可以看出,康熙在科场案发初期就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此后,在这一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康熙通过与李煦的密折往来密奏关注着“科场案”发展的事态。

户部尚书张鹏翮十一月到达扬州,同漕运总督赫寿、江南江西总督噶礼、江苏安徽巡抚张伯行会审科场案。案件审理初期十分顺利,两个嫌犯程光奎、吴泌各自认罪。李煦在十二月十二日的奏折上写到:“供内扯原安徽巡抚叶久思与安徽布政司马逸资之家人轩三经手其事,尚在对质,未经省明”,“至于正主考左必蕃、副主考赵晋各自争辩,亦未省出贿买处”。③此时,该案涉及的官员尚少,审案难度也不大,无论是李煦还是康熙都不会想到事件会愈演愈烈。

康熙五十年正月十六日,时隔案发已经三个多月,李煦再次上奏康熙,在奏折中提到三件事:一、程光奎因为跟副主考赵晋和山阳县知县方名是好朋友,二人串通作弊,所以中举;二、在吴泌贿买过程中,有一个名叫员星若的中介人,据他供认:“安徽叶抚院得银五千两,江防叶同知得银三千两,后又供,叶抚院不见,因另托李奇,即审李奇,供出金子十五锭,交安徽藩司马逸姿的家人轩三收受”。④三、在审讯李奇的过程中,江苏巡抚张伯行和两江总督噶礼二人因此“各执一见,竟不和同”⑤,康熙的朱批写道:“督抚不和,人所共知,巡抚是一钱不要清官,总督是事体明白勤紧之人物。目前,奏本到了,尔南方从论如何,再打听明白速奏!”⑥一方面表明了康熙对舆情十分关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案件发展到此,康熙并不想再让事态扩大,实则想平息噶礼和张伯行二人矛盾。未曾想,督抚“互参案”一发不可收拾。

二、 “互参”始末

噶礼跟张伯行二人其实在“科场案”以前就积怨已久。《清圣祖实录》记载:“江苏巡抚张伯行、以江南藩库赔补亏空疏稿送江南江西总督噶礼会题、不俟噶礼咨覆、即行具题后噶礼发回疏稿、并未画题”。⑦讲的是康熙四十九年七月张伯行将“江南藩库赔补亏空疏稿”送给督噶礼会题。按照规矩,这要巡抚与总督商议后,才能够下结论。张伯行却没等与礼商议,自己在后面写了结语,只交给噶礼联名。噶礼十分气愤,因此没有盖印,原稿回给了张伯行。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张伯行向康熙奏参噶礼受贿五十万两并阻碍办案,要求将噶礼革职;同一时间,噶礼奏参张伯行诬陷并罗列:“南山集刻板在苏州印行,伯行岂得不知?进士方苞以作序连坐,伯行夙与友,不肯捕治 ”⑧等一系列罪状,事件又牵扯到了敏感的“南山案”,案情进一步复杂化。康熙将两人一并解任,交由张鹏翮、赫寿一并审理。自此,“科场案”已经由一起简单的考场舞弊案件演变为足以改变整个清朝政坛的案件。

李煦于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二十四日连续两次上凑,提到:“江宁、镇江、扬州等府百姓闻督臣噶礼解任,二月十八、十九等日连日罢市,先则赴臣衙门具呈求题请留任,及至二月二十二日,督臣委官送印江西抚臣衙门”,⑨张伯行自然不满,在李煦三月二十六日的奏折中写到:“张伯行见此光景,说:这些百姓都偏为了总督,觉得有不平的意思。后来街上也贴巡抚德政歌谣,也有些人赴各衙门投递保留呈子”。⑩李煦在康熙五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的密折中提到:本案的一个关键证人陈天立突然上吊身亡,审理难度进一步增加了。至康熙五十一年五月李煦上奏:“副主考赵晋、房官王日俞、方名问了充军。至于沈必耀命案,从前扶臣以沈必耀掐死伊妻定案具题及参后复审,又是沈必耀之妻自行溢死,前后互异。”、“又督抚互参一案,总督噶礼问降一级留任,巡抚张伯行革职问徒,外论谓此二人均有不平,降革不一”。看上去两个案件都有了断定,其实案子还是没有审明白,奏折中几次提到“人心不能悦服”、“瞻此顾彼,游移不决”等字眼,康熙的朱批上也写到:“纷纷议论可笑”。笔者认为,众人实在是有些冤枉张鹏翮,张鹏翮断案迟疑不决其实有两个主要原因:一、张伯行和噶礼二人都是当时的重要官员,影响力极大,稍有偏颇就会引来民愤;二、“科场案”本身涉世的考生和官员太多,而且供词又前后不一,想要查明事实真相就难上加难。

三、 重审定案

康熙五十一年六月吏部尚书穆和伦、工部尚书张廷枢南下重新审理此案。又审理了一个多月,“互参案”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李煦在八月二十一日的奏折上写道:“钦差大臣穆和伦、张廷枢审抚臣张伯行参督臣噶礼之事皆虚,噶礼参张伯行之事有几款得实,目下现在缮疏覆旨矣”。这个结论就是张伯行诬蔑噶礼,与前面张鹏翮的审理结果并无大异,至于“科场案”还是没有完全审明。康熙五十一年十月初四,李煦上奏:“大人既奉严旨不敢不秉公审问,从重定罪,今副主考赵晋拟斩,房官方名拟绞,贿买夤缘举人吴泌、程光奎与过付的余继祖、郝青田一班人并拟绞罪,有这番严处,将来科场自然好了,总赖我万岁圣明,士子得以吐气,天下人无一个不感激”。将主考官赵晋由革职改为了问斩,房官方名由充军改为了绞刑,还将涉案的余继祖、郝青田一等人都定为绞刑。纵观李煦给康熙的密折,舆论都是更偏向于留人噶礼,穆和伦、张廷枢审理的结论又是张伯行诬告噶礼,按理说应该是将张伯行革职才是,可是康熙却给出了相反的答案:“伯行居官清廉,噶礼操守朕不能信。若无伯行,则江南必受其K削几半矣。此互参一案,初遣官往审,为噶礼所制,致不能得其情;再遣官往审,与前无异。尔等能体朕保全清官之意,使正人无所疑惧,则海宇升平矣 ”。大致意思是,张伯行是真正的清官,噶礼利用权势阻碍、操控审案过程,于是将噶礼撤职,张伯行留任。直到此时“互参案”才真正尘埃落定。

在审理“科场案”和“互参案”的过程中,李煦连续不断通过密折向康熙反映情况,康熙也每每在朱批中多次写到:“再密打听奏闻众人议论如何”,可以看出,康熙十分重视民心所向,可以说这是康熙执政的一大优点。另一方面,正是李煦不断向康熙禀报南方舆论形势,使康熙更加重视这一案件,做出合理的裁决。(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注解:

① 清宫扬州御档全编.132页.

② 赵尔巽.《清史稿》本纪八,民国十七年清史馆本,160页.

③ 同上.

④ 141-142页.

⑤ 同上

⑥ 同上

⑦ 清圣祖实录.二四五至二四八卷康熙五十年.

⑧ 赵尔巽.《清史稿》列传六十五,民国十七年清史馆本,3364页.

⑨ 清宫扬州御档全编.143-144页.

⑩ 147页.

153页.

170页.

十二月文案范文2

    申诉人:杨某,女,四十四岁,原某木材公司工人。

    被诉人:某木材公司。

    申诉人诉称,一九九五年十月,由于单位的原因,某木材公司与申诉人签订了为期十年的下岗协议书。一九九八年八月,根据当地劳动局的文件精神,单位要求与申诉人签订《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书》,并要求解除以前签订的下岗协议,声称如不按照要求办理,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申诉人的爱人照办了。某公司并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突然将申诉人档案转至街道办事处。申诉人要求:一、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三、将申诉人档案转回单位。

    被诉人辩称,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杨某向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杨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万八千七百七十二元。

    经调查,申诉人原系被诉人处工人。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同日签订了《整体调整下岗协议书》,期限至二零零五年九月十日。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期限至二零零年八月三十日,该协议由申诉人的爱人崔某代签。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崔某以申诉人名义向被诉人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在《解除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署“同意”,并于同日在被诉人给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万八千七百七十二元的支出凭证上代申诉人签字。事后,崔某将上述行为告知申诉人,申诉人未向被诉人提出任何异议。一九九八年十月,被诉人通过银行将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万八千七百七十二元转至申诉人的帐户。一九九九年四月被诉人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申诉人的人事档案转至申诉人提供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诉人认为此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处理结果]

    本案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诉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二、仲裁费用,受理费二十元,处理费一百八十元,共计二百元,由申诉人担负。

    [案例评析]

十二月文案范文3

这清末“四大奇案”,由于案情跌宕起伏,一波三折,暴露了封建专制社会的腐朽与黑暗,因而被编成各种形式的文艺作品,广为传播,影响很大。不少文献记载亦被作为信史引用,但许多情节与史实出入较大,甚至无中生有,造成误解,且有许多重要史实及内幕活动鲜为人知。本文根据清代档案及有关史料,将“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真实史实作一介绍。

葛品连因病死亡

“小白菜”本名毕生姑,生于咸丰六年(1856年),浙江省余杭县人。其父早死,寡母毕王氏因生活贫穷,于同治二年(1863年)携毕生姑再嫁本县粮差喻敬天,改称喻王氏。因毕生姑喜穿一件绿色上衣,腰间系一条白色围裙,人又长得清秀,邻居们都叫她“小白菜”。此时,喻敬天租住木匠沈体仁的房屋,毕生姑之母喻王氏和沈体仁之妻沈喻氏在闲聊时说定,等毕生姑长大成人,就许给沈喻氏与前夫葛风来所生之子葛品连为妻。

葛品连生于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也是余杭县人。后来,太平天国忠王李秀成军队打到这里,他参加了太平军。同治三年(1864年),太平天国起义失败,葛品连逃回余杭,在一家豆腐店帮工,因多夜间工作,故时宿店中。同治十一年(1872年)三月,毕生姑17岁,与葛品连完婚,改称葛毕氏;四月,夫妻租住杨乃武房屋,两家同院居住。

杨乃武字书勋,又字子钊,生于道光二十年(1840年),世居余杭县城澄清巷口西首,祖父杨朴堂以养蚕种桑为业。杨乃武娶妻詹氏,生一子,同治十二年考中举人。

同治十一年(1872年)七八月间,葛品连多次见到葛毕氏与杨乃武同坐共食,疑有私奸,几次在夜晚从豆腐店回家,在门外和檐下窃听,仅闻杨乃武在教葛毕氏读经书识字,未发现。葛品连将怀疑告诉母亲沈喻氏,沈喻氏趁葛品连上工时,前来察看,也看见葛毕氏和杨乃武正在同坐共食,遂加深怀疑,并向外人谈论,巷间遍传。杨乃武听到流言蜚语,以增加房租为名,希望葛品连搬走,沈喻氏等也劝儿子速迁避嫌。同治十二年(1873年)闰六月,葛品连夫妇移住喻敬天表弟王心培院内,王心培留心察看,发现杨乃武从未来过葛家,也未发现他与葛毕氏有过任何接触。

这年农历八月二十四日,葛品连因嫌妻子腌菜迟误,将她责打,葛毕氏悲愤交加,将头发剪去,扬言要出家为尼。喻王氏和沈喻氏闻讯赶来,葛品连跟她们说“为杨乃武前事,借此出气”等语。

此后,葛品连生病,且病势加重。他左腿患丹毒,俗称“流火”,十分疼痛。十月初七发烧,葛毕氏劝他不要上工,他仍坚持上工两天。初九早晨,沈体仁在大桥茶店碰见由豆腐店回家的葛品连,见他面色发青,浑身发抖,不停打寒战;地保王林在点心店前见葛品连买粉团,食后即吐,勉强走回家。葛品连进屋即睡,时欲呕吐,发烧畏寒,嘱葛毕氏托喻敬天买来东洋参、桂圆煎汤服用。未料,服后病势立刻加重,喉中痰响,口吐白沫,不能言语。葛毕氏托王心培叫来沈喻氏、喻王氏等人,又请来余杭名医严雅州,诊为“痧症”,用万年青、莱服子(萝卜子)灌救,已经无效,申时死亡。沈喻氏为之换衣时,留心查看尸身,并无可疑迹象。

葛品连身体虚胖,虽死于秋末冬初,但南方气温较高,至初十日夜晚,尸身口鼻内有淡血水流出。本来就对儿媳不满的沈喻氏在他人挑拨下,盘问葛毕氏,葛毕氏坚称是“病死”,但沈喻氏仍请地保王林呈词,说葛品连“死因不明”,“请求验尸”,并未涉及任何人,也未说系何因死亡。十一日黎明,王林携同沈喻氏将状纸投递于余杭县衙。

错验尸铸成冤狱

余杭知县刘锡彤看了沈喻氏的呈词后,正欲前往验尸,可巧有个秀才陈湖到县衙给人看病,向刘锡彤提到葛毕氏与杨乃武有私,今葛品连很可能是被他们谋毒。刘锡彤又叫门丁沈彩泉出去打听,回称外人颇多议论,和陈湖讲的一样,刘锡彤深信不疑。

当天中午,刘锡彤带领门丁沈彩泉、验尸员沈祥到葛家验尸。沈祥首次独立验尸,水平较低,将尸体口鼻流淡血水认作“七窍流血”。一般情况下,如果用银针探入咽喉,拔出后本应用皂角水反复擦拭,若银针上青黑不去,则可断定系服毒身死。可沈祥毕竟是个新手,拔出银针后,未用皂角水擦拭,只见银针上有黑色黏液,即说“服毒身死”。

刘锡彤在县衙听了陈湖之言,已认定葛毕氏串通杨乃武毒杀亲夫,现在又经验尸,更确认不疑,遂将葛毕氏带回县衙,严刑逼供,葛毕氏在酷刑下无奈招供:与杨乃武有“恋热”,十月初五日杨给她一包砒霜,初九日下午她将砒霜掺入桂圆汤内,毒死丈夫,后来婆婆看出服毒形状,自己方承认毒死丈夫。葛毕氏的供词与沈喻氏的呈词不符,刘锡彤也不想想:既然葛毕氏已经向婆婆承认了毒死丈夫,沈喻氏的呈词为何不提此事,仅说“死因不明”呢?

刘锡彤立即传讯杨乃武到堂,出示葛毕氏供词,杨乃武拒不承认,因他是新科举人,不能动刑。十月十二日,刘锡彤向上司请求革去杨乃武的举人功名,不等批文下来(十二月初七日才下圣旨,同意革去杨乃武的举人功名),刘锡彤即用酷刑逼供杨乃武,并令其与葛毕氏对质,葛毕氏惧怕再动刑,仍照前供,但杨乃武拒不承认。

奉上级令,刘锡彤将二犯及人证押往杭州府,他对案卷作了篡改,如将沈喻氏呈词的“口鼻流血”,改为“七窍流血”;验尸未用皂角水擦拭银针,改为“已用皂角水擦洗,青黑不去”,丝毫不提动刑之事。十月二十日,除犯人外,还有沈喻氏、王林、王心培等,一同押解到杭州府。

酷刑下冤上加冤

杭州知府陈鲁听了案卷后,一拳击在案卷上,说:“奸夫谋害亲夫!”立即传审杨乃武,根本不容他分辩,即施“跪火练”酷刑。杨乃武双膝被烧焦,只得招供:自己与葛毕氏同院居住,后“调戏成奸”,八月二十四日二人在葛家“房内玩笑”,被葛品连撞见,自己逃走。九月二十日,见到葛毕氏,她说被丈夫责打,自己“恋热,起意把葛品连毒死”。十月初五日将砒霜“密交葛毕氏收藏,嘱她乘便下手”。初九日,葛毕氏把砒霜和入桂圆汤内,毒死葛品连。

陈鲁追问砒霜自何而来?杨乃武想起从余杭到杭州,经过东乡仓前镇,曾见有一家药铺门口挂着“钱记爱仁堂”的招牌,随口供认:“因有事去杭州,十月初三日路过仓前镇,在爱仁堂捏称毒鼠,用钱四十文,买得砒末一包。”陈鲁问药店老板叫什么名字,杨乃武胡说是叫“钱宝生”。

陈鲁又审问葛毕氏,她惧怕再受刑,所供同前。接着传证人,先传沈喻氏,她听到杨乃武和葛毕氏的供词后,也顾不得考虑是真是假,只是满腔仇恨要为儿子报仇,因而信口开河、胡说八道:“初九那天下午,我给儿子换衣服,见七窍流血,浑身发黑,盘问媳妇,她承认是杨乃武给她砒霜,毒死我儿子,十一日我便报官。”陈鲁也不想想,初九就知道自己儿子被毒死了,何以十一日才报官?再传王林和王心培,他们心里明白:八月二十四日葛品连责打妻子,杨乃武并未来葛家;葛品连死前发烧,确有病情,但他俩见杨乃武和葛毕氏都已承认,何必再为他们申辩,遂也信口雌黄,作了伪证。

十月二十七日,陈鲁令刘锡彤传讯“钱宝生”,实则他叫钱坦,根本没有卖过砒霜给杨乃武。刘锡彤让陈湖和沈彩泉威逼利诱,钱坦只得承认卖砒霜给杨乃武。此时,自刘锡彤以下,大家都知道杨乃武与葛毕氏是冤枉的,但各自出于个人目的,不仅无一人为他们伸张正义,且都竭力作伪证。

陈鲁接到钱坦的伪证后,草草定案,根据《大清律例》拟罪:葛毕氏“凌迟处死”,杨乃武“斩立决”,上报浙江巡抚杨昌?。

杨昌?审此案时,为慎重起见,派黄岩县候补知县郑锡滓到余杭县微服私访。刘锡彤事先得消息,盛宴款待,重重贿赂,二人竟联名回复杨昌?,称“案情确凿,无冤无滥”。杨昌?也没留意调查者和被查者居然共同写“密访”结论,于是上报刑部。各级官吏草菅人命,可见一斑。

杭州府三堂会审

刑部接到案卷后,正在复核。同治十三年(1874年)四月,杨乃武在狱中写了“供辩”,详细揭露了葛毕氏受刑后攀诬自己,自己亦在酷刑下屈打成招的经过,并设法将这份“供辩”送到自己姐姐叶杨氏(杨菊贞)手中。叶杨氏让家中佣工王阿木和其堂弟王和尚,携杨乃武的“供辩”到京师都察院呈递。京师都察院按例行公事,将此“供辩”发还杨昌?复查此案。

杨乃武在“供辩”中控告陈鲁严刑逼供,但杨昌?却令陈鲁复审此案。陈鲁复审时,根本不许杨乃武分辩,只是用重刑威吓,杨乃武知道,寄希望于陈鲁此案,无异于与虎谋皮,为免再受皮肉之苦,只得再次招认;葛毕氏更不敢翻供。陈鲁仍照原审结果,上报杨昌?。

这年九月,杨乃武再次写了呈词,由其妻詹氏托人上京师步军统领衙门上告。步军统领衙门又上奏朝廷,慈禧太后第一次知道这案子,降旨:“交杨昌?司亲提严讯。”杨昌?发现事情闹大,决定请湖州知府锡光代为复审,因为他知道慈禧太后对他们这批汉人封疆大吏不信任,希望由一位满人官员复审,一是取得慈禧信任,二是万一发现复审有问题,自己可以开脱责任。

锡光正要复审,同治十三年(1874年)十二月五日,同治帝病死,光绪帝继位。国有大丧,一切政务均要搁置,锡光赶回湖州府设奠哭灵,直到第二年(1875年)二月十二日才继续复审。这次复审即为后来文艺作品中所描绘的“三堂会审”。

这次审讯没有动刑,杨乃武、葛毕氏双双翻供,讲出历次严刑逼供之事;钱坦也讲出刘锡彤如何威逼他承认卖砒霜给杨乃武之经过。锡光不知如何是好,请示杨昌?。杨心想:以前历次上报朝廷,都坚称案情确切,若这次否定了,等于否定了自己以前所为,会影响前程,因而以“未能审出结果”的话搪塞朝廷。

胡瑞澜奉旨复审

有个刑科掌印给事中王书瑞,上奏再次垂帘听政的慈禧太后,指出此案可疑之处。慈禧太后派浙江省提督学政胡瑞澜复审此案。胡瑞澜与杨昌?私交甚厚,他到杭州后,和杨昌?密谋,决定维持原判。胡瑞澜虽知道杨乃武冤枉,却不能让他申冤,办法是从他的供辩中找出破绽,堵住他的口。

原来,杨乃武在供辩中急于洗刷自己,有两处不实:一是他胡说八月二十四日是余杭县衙役何春芳在葛家与葛毕氏通奸,被葛品连撞见,胡瑞澜传来葛毕氏与何春芳,二人皆否认此事;二是杨乃武诬称葛品连死后,余杭县衙役在葛家“私议两日”,借以勒索他,经审,亦无此事。

胡瑞澜又审葛毕氏,令葛毕氏务必说清“葛品连如非中毒,到底因何死亡?”葛毕氏不知道,胡瑞澜以刑相吓,葛毕氏只得胡说丈夫因负债过多,无力偿还而自尽。胡瑞澜又问她:“欠谁的债,以何方式自尽?”葛毕氏无言以对,只得承认是胡说。

胡瑞澜抓住杨乃武与葛毕氏在无关紧要问题上的不实之词,小题大作,并咬定其他事上也是假话,用“跪火砖”等酷刑对他俩日夜不间断地“熬审”,迫使他俩不敢再翻供,其实这也是替杨昌?打击报复。

最后一堂,杨乃武双腿被夹断,葛毕氏也被人用铜丝穿入,二人画供时已气息奄奄,神志模糊。文艺作品写杨乃武将姓名写成“屈打成招”四字,查无此事。其实是杨乃武失去知觉,差役抓他手按个手印。

老奸巨滑的胡瑞澜在给慈禧太后的奏折中,一方面肯定了以前审讯的结果,另外又想借主持科举考试一走了之,以免节外生枝。杨乃武已经彻底绝望,在狱中作联自挽:

“举人变犯人,斯文扫地;学台(胡瑞澜)充刑台,乃武归天。”

翁同龠禾伸张正义

刑部右侍郎夏同善与翁同均是光绪皇帝的老师,为毓庆宫授读。夏同善丁忧期满要回京,杭州著名的中药店胡庆余堂老板胡雪岩为夏同善饯行,胡雪岩席间提到杨乃武冤案,夏同善答应回京后相机进言。

翁同在咸丰六年(1856年)中状元以前,曾在刑部当差,他在任光绪帝老师之前,还曾任过刑部右侍郎。正在此间,发生了杨乃武与葛毕氏案。慈禧太后见了胡瑞澜的奏折后,传谕:“着刑部速议具奏”,翁同接到上谕第二天,即向刑部浙江司索取杨昌?、胡瑞澜的奏折及附的《供招册》,细核了杨乃武、葛毕氏的“招供”与“翻供”,发现几处可疑,都用标签标出,出示给刑部尚书桑春荣看。桑胆小怕事,且杨昌?每年都重金贿赂他,他也不想得罪杨昌?,主张维持原判。

于是,翁同采取了一些策略,先联合其他有关官员,如与翁同同值毓庆宫的张家襄、广寿,刑部左侍郎绍祺等,大家一致同意此案。然后,他们一起和桑春荣展开了长时间辩论。桑只好让步,同意发文给胡瑞澜,让他将可疑之处再审。翁同的换帖弟兄荣禄此时正任步军统领,翁请荣禄抄写杨乃武两次“供辩”原文进行研究,发现杨乃武提出的可疑之处,胡瑞澜上奏时极力回避,已经是欺君罔上。

光绪元年十月三十日,翁同联合刑部尚书崇实、桑春荣,礼部尚书灵桂,刑部左侍郎绍祺、黄钰和右侍郎载崇、钱宝廉,联名给慈禧太后上奏折,对胡瑞澜的复审提出四点疑问:第一,(同治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杨乃武到底去葛家否?第二,杨乃武在“钱宝生”的药铺买砒霜否?第三,(证人)王心培发现过杨乃武来葛家否?第四,刘锡彤之子参与此案否?慈禧太后看了奏折,当天就降旨,令胡瑞澜将上述四个疑问审理清楚,“不得稍涉含糊,意图迁就”。

在京的浙江籍官员知道慈禧太后的上谕后,18人都察院,重申“八月二十四日杨乃武并未去葛家”,刘锡彤逼迫“钱宝生”写卖砒霜给杨乃武的伪证词。大家还提出:

第一,余杭县监生吴玉琨曾到县衙作证,杨乃武十月初三日到南乡岳父家,初六日才回余杭。而杨昌?在报刑部时称杨乃武初三日买砒霜,初五日给葛毕氏,出现明显漏洞。因此胡瑞澜复审改为“初二买砒霜”,并勒令吴玉琨将证词改为杨乃武“初五回余杭”,以证明这天杨乃武给葛毕氏砒霜。

第二,胡瑞澜复审后,犯人与证人均不画押,无法结案,胡瑞澜令葛品连之母沈喻氏一人代画了8个人的供词。

第三,若杨乃武真的在初五给葛毕氏砒霜,葛品连初九才发病,难道发病前四天杨乃武就能预料得到吗?

都察院将这18人的呈文上奏慈禧太后,慈禧对胡瑞澜也不信任了,十二月十四日再次传旨将本案犯人、证人及案卷押解到北京,由刑部亲自审讯。

刑部京审洗沉冤

胡瑞澜先前接到十月三十日慈禧太后的上谕,草草审了两次,没有动刑,想敷衍一下。他现在不太害怕了,因为“钱宝生”(钱坦)于十一月十二日突然死去,因何而死,至今是个悬案,死无对证。胡瑞澜长出了一口气,但没想到又接到十二月十四日的上谕,这才感到大事不妙,虽然知道这批人到北京会说些什么,可面对圣旨,又束手无策。

光绪二年四月底,刑部先审讯杨乃武买砒霜之事,吴玉琨、杨恭治、詹善政均证明杨乃武于十月初三至初六日在南乡,不可能买砒霜,爱仁堂伙计杨小桥、钱坦之母钱姚氏亦证明杨乃武未买过砒霜。葛毕氏供出真实情况,承认在酷刑下诬陷了杨乃武。再审沈喻氏,也说了实话:儿子有“流火”症,自己并不知道他是否被毒死,只请求验尸。又审王林、王心培,他们证实葛品连死前已病,不知中毒否。

刑部又审验尸人沈祥,沈祥说了实话:自己只是一个学习的仵作(验尸官),葛品连到底因何而死,他自己根本不清楚,且拔出银针后未用皂角水擦拭,是沈彩泉让自己说是中砒毒的。

刑部将复审结果上奏慈禧,请求将葛品连尸棺及刘锡彤、沈彩泉等押解北京,开棺验尸。九月十七日,得到慈禧太后同意,通知杨昌?立即执行。

海会寺开棺验尸

光绪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刘锡彤、沈彩泉以及死去的葛品连的尸棺被押解到京,尸棺停在北京朝阳门外神路街海会寺内。

刑部先提审刘锡彤,他只承认未用皂角水擦拭银针,因为他不是仵作,可以不负责任,其他事概不承认。又提审沈彩泉,他供出了如何逼迫钱坦证实杨乃武买砒霜的经过。在一旁的刘锡彤顾不得官场规矩,举拳就打沈彩泉,堂上乱成一团,无法审讯。

此案实则无须再审了,但必须证实葛品连是病死还是被毒死,以便定案。十二月初九日,刑部在海会寺开棺验尸。这一天,刑部满汉尚书、侍郎以及证人们全到海会寺。开棺之前,先令刘锡彤查看封条,认明原棺无误,即由刑部仵作开棺。

棺木打开,尸臭扑鼻,人死已近3年,皮肉已腐烂,仅余骨骸,老练的仵作一见骨头黄白,即断言:“因病身死。”刘锡彤明白这关系到自己前程乃至身家性命,不死心,指着几块骨头说是“青黑色”,仵作说“外边青黑色乃发霉所致,挫断骨头,里边黄白;若中毒,里边亦青黑色”。

刘锡彤仍绕着棺材细看,其实他什么也不懂。新任刑部尚书皂保问他还有什么话说,此时刘锡彤才摘下顶戴,跪在刑部各官面前,承认“委系无毒,因病身死”。

光绪三年二月十六日,刑部尚书皂保领衔上奏,洋洋万言,详细介绍了全案经过,结论为:“此案刘锡彤因误认尸毒,而刑逼葛毕氏;因葛毕氏妄供,而拘拿杨乃武;因杨乃武妄供,而传讯钱坦;因钱坦被诱捏结(伪证),而枉坐葛毕氏、杨乃武死罪。以致陈鲁草率审详,杨昌?照依题结,胡瑞澜迁就复奏。历次审办不实,皆由轻信刘锡彤验报服毒,酿成冤狱,情节显然。”

几位刑部官员探讨冤狱形成的原因:杨乃武与刘锡彤都坚称,在此案之前他们毫无私仇,案发后,刘锡彤也没有勒索杨乃武。十一日早上沈喻氏上告,十二日审完杨乃武,即请求上司革去杨乃武举人功名,中间没有间断。若企图勒索杨乃武,必然要耽搁几日,勒索不成,才上报,以此证实,刘锡彤不是贪官。那么,是否由于刘锡彤不能容忍杨乃武与葛毕氏的奸私呢?几位刑部官员反复查阅案卷,并审讯人证,未有任何人证实他们通奸,在定案时亦未指斥他们有。那么,各级官员为何齐心协力制造这起冤案呢?

当然,刑部官员们不可能认识到,在一个封建专制统治的制度下,具有中世纪特色的法制极不科学、极不健全,各级官员素质极差,愚昧野蛮,只知严刑逼供,一味草菅人命,且吏治败坏,官官相护。这样的社会里,由这样的官吏办案,造成冤假错案就是必然的了。

最后的处理为:沈祥“杖八十,徒二年”;刘锡彤“革职,从重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陈鲁、郑锡滓、杨昌?、胡瑞澜均革职;沈彩泉“杖一百,流二千里”;沈喻氏“杖一百,徒四年”;王心培、王林、沈体仁“杖八十”。

自冤案发生起,看不出大清国的法律有一丝一毫的公正,可在最后处理上,它突然像变戏法似地“公正”起来,且“公正”得令人啼笑皆非,这体现在对杨乃武和葛毕氏的处理。本来已给他们,但刑部官员依然认为:“无风不起浪,为何不冤枉别人,单冤枉你俩?”这句话,刘锡彤、陈鲁、杨昌?、胡瑞澜全都讲过,现在刑部官员也是如此看法,并如此处理杨乃武:“讯无与葛毕氏通奸确据,但就同食教经而论,亦属不知远嫌。又复诬指何春芳在葛家之玩笑,虽因图脱己罪,并非有心陷害,实系狱囚诬指平人,有违定制律。应杖一百,业已革去举人,免其再议。”杨乃武落个“杖一百,革去举人功名”。关于葛毕氏“捏供与杨乃武商令谋毒本夫,讯因畏刑所致,惟与杨乃武同居时,不避嫌疑,致招他议,虽无奸私实据,实属不守妇道,拟杖八十。”

陈湖、钱坦及刘锡彤之子已死,未作处理。但刑部亦未调查钱坦因何而死,乃本案一大疏漏。葛品连的尸棺就近埋在京郊。

这件冤狱,慈禧太后共下10道上谕,才得。

十二月文案范文4

现将年档案党史地方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力争取国家中西部档案馆舍建设项目

(一)加强档案馆舍建设是档案安全保管和利用的坚实基础,符合规范的档案馆馆舍是做好案馆各项工作的前提。年,把馆舍建设工作纳入工作重点,以国家补助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为契机,全力抓好档案馆舍建设项目的争取工作。与发展和改革局密切配合,科学选定档案馆建设地址,并按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开展了档案馆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并通过审查。目前,该项目已被列入国家“十二五专项规划”。

二、全力服务全县中心工作

强化全县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机关、农村、企业档案工作整体水平。

(二)一如继往抓好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年度档案执法年检工作的通知》,于11至12月对全县11个乡镇、69个县直单位进行了档案执法检查。抓好档案、地方志“五五普法”检查验工作,获得全县“五五普法”最佳单位称号。

(三)按照县委、县政府印发的《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加强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对机构改革单位档案工作进行重新登记,并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要求修订了“三合一”制度。

(四)扎实推进档案复查换证工作。全年共复查县交警大队、水利水电局、审计局3个单位,有3个乡镇移民工作站已准备就绪,计划明年初进行验收。

(五)加大机关档案提档升级工作力度。县地税局机关档案成功晋升为省特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榔坪镇人民政府5个单位顺利通过验收,达到机关档案管理省一级标准。鸭子口卫生院通过验收达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规范管理a级水平。贺家坪镇贺家坪村、青岗坪村、七里坪村档案成功验收,达省二级标准。

(六)继续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按照3月全市档案工作会议安排,今年对二级单位推行新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进行规范。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辅导,62个县直二级单位重新制定“三合一”制度。为执行国家档案局8号令打下良好基础。11月,市档案局对我县“三合一”制度审核复函工作进行了检查,评定为优秀等次。

(七)为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惠农政策的信息资源,在全县农村安排部署建立方便实用的“三惠”(惠农政策、惠农台账、惠农信息)档案。5月,下发《关于建立农村“三惠”档案的指导意见》。6月,召开全县档案工作座谈会,安排部署建立“三惠”档案。随后,深入到11个乡镇进行调查研究,帮助建立“三惠”档案。

(八)强化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开展年重点建设项目摸底、登记工作。经过摸底,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有九家:清江画廊旅游风景区综合开发项目(一期)、北纬三十度岛之世外桃源项目、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高磷铁矿开发项目(一期)、华饴百万亩木本油料加工项目(一期)、任森农业科技公司马铃薯深加工开发项目、北大荒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肠衣肝素钠加工项目、中国三峡·清江古城文化旅游度假区、清江路市政改造工程、人民医院应急救治住院部综合楼建设项目。及时召开重点项目的主管部门座谈会,安排部署并开展档案登记工作。

三、全面夯实档案基础业务工作

以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和档案安全体系为抓手,加强档案信息化和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

(九)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改版档案史志网,坚持每周至少更新信息2条以上,并不断充实和完善栏目设置、栏目内容。到目前为止,新改版的档案史志网点击率达到4300多次,总访问量达到19000多次;建立录入情况分全宗统计台帐、入库数据及数据库数据增减统计台帐,完成年档案目录录入计划、机构名称录入全简称对照表;完成104530条目录数据的录入,修改30000条目录数据;完成15032条目录的上报工作;完成数据库档案目录的清理工作,文书档案目录中共清理出无法查询利用或者档案未进馆的21603条目录。并将原录入在文书档案库中的146条名人档案目录转入专业档案名人档案库中;完成接收进馆进库档案需移出修改的目录64888条数据的导出工作,完成数据库中56186条需移出修改的目录数据的导出工作;完成省百馆珍品的信息采集、上报工作;完成省红色档案集粹的采集、上报工作。

(十)加强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完成馆藏印章档案编目工作;完成1979年度档案的审查开放、编目工作。年度案卷总数1579卷,开放1307卷,延期的有272卷;完成284册报刊、图书资料的整理、编目、登记工作;完成陈金祥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整理馆藏照片档案11册、641张;接收民政局婚姻档案14288件,县人大常委会照片档案842张;接待档案查阅利用1078人,提供利用3342卷,复印2346页。收集利用效果实例10例。

(十一)加强档案馆安全建设。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关于创建国家档案安全体系的

精神,保障档案库房国家档案(资料)的安全,制定《档案馆安全检查制度》和《档案(资料)出入库房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档案(资料)出入库房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库房安全检查记录、档案馆安全检查记录簿,实行主要领导、值班领导、值周领导、办公室(档案管理股)负责人、库房管理员和专职安全管理员层级负责制和问责制,确保档案管理安全。

四、全面加强史志编研工作

史志编研以出精品为基础,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获得丰硕成果,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认可,12月17日,局党组书记张国振同志被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表彰为全国地方志工作先进工作者。

(十二)如期完成《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初稿编撰工作。《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共设5编19章,全面反映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期间,中共县委领导全县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艰难曲折和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截止12月底,经过全体编撰人员的共同努力,已经形成了20多万字的初稿。

(十三)圆满完成全县革命遗址普查工作。自今年5月份以来,按照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县委对革命遗址普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圆满完成全县革命遗址普查工作任务,最终形成“五个一”的革命遗址普查成果:即编辑了一份全面详实的全县革命遗址目录;绘制了一张标识准确的全县革命遗址分布图;拍摄制作了一本反映全县革命遗址现状的相册;编辑整理了一册客观权威的全县革命遗址普查资料汇编本;刻录了一套与全县革命遗址普查资料汇编本相配套的电子光盘。经过对全县革命遗址的全面普查,共登记上报革命遗址58个,其中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30个,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8个,革命领导人故居7个,烈士墓7个,纪念设施6个。另有其他遗址5个,其中重要人物故居1个,烈士墓2个,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地1个,纪念设施1个。

(十四)及时完成《天南地北宜昌人·篇》的报送工作。按照市委党史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征集、整理符合《天南地北宜昌人》收录标准的21人的资料上报市委党史办公室,并形成8000字左右的上报材料。

(十五)积极参加市委党史办、市党史学会“纪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表10周年的活动”,撰写的“博大精深的意蕴,理论创新的瑰宝”理论文章获二等奖。

(十六)积极帮助县政协文史委编撰“老区革命叙事集”。建议并审定该书初稿,使其顺利出版发行。

(十七)《县志》(1979-)的编纂工作顺利进行。年完成《县志》(1979-)的政治建设、司法、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精神文明建设篇等7篇及大事记的总纂、补充修改;完成附录资料收集整理及后记的编写;对彩图进行选编并进行版式制作,同时收集内文插图;完成《县志》(1979-)一审、二审工作并进行修改完善后,于7月2日召开终审评审会议,根据评审会议意见经过再次修改补充后,现已进入印刷程序。

(十八)完成《年鉴》的编纂工作。根据省、市要求,经县委、县政府同意,2月26日召开《年鉴》编撰动员及培训会议,县委办公室主任王功平主任亲自做动员,《<年鉴>篇目》同时下发到各单位。到4月底,各单位全部完成供稿任务。从4月中旬开始《年鉴》的编纂,至6月底完成《年鉴》的统稿、初审工作,经过市方志办审核定稿后,《年鉴》卷于11月出版发行。《年鉴》在卷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篇目,增加了电子书,并由内部资料改为三峡电子音像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

(十九)完成《年鉴》、《宜昌年鉴》部分的供稿任务。

五、全方位建设和谐机关

(二十)“三型”机关建设常抓不懈。在制定全年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年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强化勤政建设与管理,坚持实行考勤制度,坚持机关学习制度;坚持一月一评会议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政务公开工作指南和目录。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信息提供方便;在机关党员、干部中开展党员、公务员示范岗活动;开展第11个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在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基础上,继续在机关开展-年度市级文明创建工作;加强外宣工作,向上级行政、业务部门报送信息131条,采用119条,撰写调研文章两篇,均被采用。12月29日,《着力建设档案安全体系,推动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经验在宜昌市档案局《宜昌档案》上登载,并加编者按在全市推广。年县档案局被省档案局表彰为全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档案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十二月文案范文5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全体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49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的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作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完善。现行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七部法律的18个条款,有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之处。为保持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得到正确有效实施,有必要对上述七部法律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汇报有关修改情况。

会议听取了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受国务院委托就关于提请审议邮政法修正案草案议案所作的说明。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马启智、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学忠、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肇星分别作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就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任免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0月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陈至立副委员长主持。常委会组成人员146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受国务院委托,文化部部长蔡武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工作情况的报告。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报告了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

会议听取了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访问伊朗、缅甸、斯里兰卡和斐济四国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于10月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邮政法的决定。国家主席签署第62号、63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69号、70号主席令,分别予以公布。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45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批准了上述协定和条约。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公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实有2972人。

会议经表决,任命苏军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会议还表决了其他任免案。

在表决通过了各项议案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会议通过的精神卫生法,针对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促进心理健康和预防精神障碍提出明确要求,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严格规范,进一步完善了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体现了保护患者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统一的精神,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吴邦国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及时解决相关法律规定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本次会议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我们要督促有关方面继续做好法律实施的准备工作,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吴邦国说,本次会议还对邮政法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体制,对加强邮政市场管理、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促进邮政事业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吴邦国指出,去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就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十分关心六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相关工作报告。大家强调,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文化内容形式创新,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扩大文化消费,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吴邦国说,坚持为老百姓办实事,着力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常委会这些年监督工作的重点。这次会议安排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的目标,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大家强调,社会救助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不断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努力把这项惠民生、解民忧、暖民心的重大民生工程抓紧抓好,确保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吴邦国强调,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专门就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全面阐述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减轻企业负担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等。经过艰苦的努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国有企业控制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发展质量和运行效率明显提升,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认为,事实证明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国有企业改革走过了艰难历程,取得了显著成效,成绩来之不易。大家强调,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部分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面对当前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直气壮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一要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继续推进国有企业重组和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二要推动国有企业向产业链和利润链高端调整,着力突破关键技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走出去”步伐,努力抢占国际产业竞争制高点。三要推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培养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四要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继续推进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五要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继续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引导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吴邦国强调,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还有四个多月,各项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当前我们要着重抓好三件事,努力完成本届常委会各项目标任务。一是认真总结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工作,起草好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并对明年工作作出预安排。二是精心做好第三十次、三十一次常委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确保各项法律草案和报告如期提请审议。三是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依法做好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五、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六、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七、将第六十条修改为:“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12年6月5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11年12月22日由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曼谷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苏军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张军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任命王琳(女)、王云飞、王艳芳(女)、史正文、刘崇理、孙江、余晓汉、宋春雨、张代恩、李伟、李俊、李德申、杨征宇、邹雷、陈志远、陈建萍(女)、尚晓阳、林玉环(女)、郑鹏、胡夏冰、贾劲松、高洪江、黄年、覃丹(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免职名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十二月文案范文6

12月8日,省人大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对2015年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12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就《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召开立法协商会。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主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茅临生作总结讲话。

12月16日,全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座谈会在安吉县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姒健敏出席会议并讲话。

12月16日至17日,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在绍兴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厉志海出席会议并讲话。

12月18日,省人大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座谈会在龙游县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茅临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12月19日,全省人大立法工作座谈会在杭州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出席会议并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