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人名言范例6篇

中国名人名言

中国名人名言范文1

2、亲者痛,仇者快。(朱浮)

3、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陆游)

4、打破沙锅问到底。(吴昌龄)

5、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官场现形记)

6、前门拒虎,后门进狼。(赵雪航)

7、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杜弼)

8、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明,彭大翼)

9、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红楼梦)

10、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三国演义)

11、子系中山狼,得志便猖狂。(红楼梦)

12、千里搭长棚,没有不散的筵席。(红楼梦)

13、精神不是万能的,但没有精神是万万不能的。

14、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顾宪成)

15、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红楼梦)

16、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红楼梦)

17、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杜牧)

18、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封神演义)

19、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三国演义)

20、心病还须心药治,解铃还是系铃人。(红楼梦)

21、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西游?

22、嬉笑怒骂皆成文章。(黄庭坚)

23、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陆游)

24、银样蜡枪头,中看不中用。(西厢记)

25、杀鸡焉用宰牛刀。

26、书到用时方恨少。

27、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史记)

28、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史记)

29、韩信将兵,多多益善。(史记)

30、言者谆谆,听者藐藐、

31、一登龙门,身价百倍。

32、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33、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34、久旱逢甘雨,他乡遇故知。

35、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王安石)

36、一朝权在手,便来把令行。(朱湾)

37、此地无银三百两。

38、人怕出名猪怕壮。

39、百足之虫,死而不僵。(曹炯)

40、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41、人过留名,雁过留声。

42、酒香不怕巷子深。

43、死猪不怕开水烫。

44、磨刀不误砍柴工。

45、受人滴水之恩,必当涌泉相报。

46、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1、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欧阳修)

52、政通人和,百废俱兴。(范仲淹)

53、人之所能,不能兼备,弃其所短,取其所长。

54、常格不破,人才难得。(包拯)

55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范仲淹)

56、醉翁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也。(欧阳修)

57、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日日待明日,万事成蹉跎。(明,文嘉)

58、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明,凌蒙初)

59、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明,凌蒙初)

60、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苏洵)

61、勤学如春起之苗,不见其增,日有所长;辍学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有所亏。

62、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63、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64、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也。(刘义庆)

65、成人不自在,自在不成人。(宋,罗大经)

66、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韩愈)

67、出污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周敦颐)

68、日薄西山,气息奄奄,人命危浅,朝不虑夕。(李密)

69、循序渐进,熟读而精思。(朱熹)

70、群贤毕至,少长咸集。(王羲之)

71、位卑未敢忘忧国。(陆游)

72、疑则勿用,用则不疑。(陈亮)

73、丈夫有泪不轻弹,只因未到伤心处。(明,李开先)

74、宁为太平犬,不作乱离人。(冯梦龙)

75、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冯梦龙)

76、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顾炎武)

77、公则生明,廉则生威。(清,朱舜水)

78、千军易得,一将难求。(马致远)

79、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曹雪芹)

80、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元杂剧)

81、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吴承恩)

82、弃燕雀之小志,慕鸿鹄之高翔。(丘迟)

83、推赤心于天下,安反侧于万物。(丘迟)

84、鱼游于沸鼎之中,燕巢于飞幕之上。(丘迟)

85、暮春三月,江南草长,杂花生树,群莺乱飞。(丘迟)

86、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元杂剧)

87、临危受命,力挽狂澜于既倒。

88、可望而不可即。(刘基)

89、三更灯火五更鸡,正是男儿读书时。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90、性痴,则其志凝:故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世之落拓而无成者,皆自谓不痴者也。——蒲松龄《阿宝》

91、书富如入海,百货皆有。人之精力,不能兼收尽取,但得春所欲求者尔。故愿学者每次作一意求之。——苏轼《东坡文集事略》

92、看文字须大段精彩看,耸起精神,竖起筋骨,不要困,如有刀剑在后一般。就一段中须要透,击其首则尾应,击其尾则首应,方始是。不可按册子便在,掩了册子便忘。——朱熹《朱子语类大全》

93、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心不在此,则眼看不仔细,心眼既不专一,却只漫浪诵读,决不能记,久也不能久也。三到之中,心到最急,心既到矣,眼口岂不到乎?——朱熹《训学斋规》

94、学贵精不贵博。……知得十件而都不到地,不如知得一件却到地也。——戴震《戴东原先生年谱》

95、读书以过目成诵为能,最是不济事。——郑板桥

96、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文天祥《过零丁洋》

97、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顾炎武

98、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文嘉《明日歌》

中国名人名言范文2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中国名人名言范文3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保持或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对公民和法人来说至关重要,国家法律必须给予有力保护。人们对名誉权的看法不尽相同,我同意“名誉权是特定的人享有的应受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1]因为名誉其实是一种社会评价,是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对其素质、品德、能力等的客观认识。保护名誉权实质上意味着要求他人对特定人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且不得损害这种评价。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范围,我国宪法、法律都对其有明确的肯定与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提及名誉权三个字,但是已经潜在的说明名誉权受宪法保护。这个规定也为国家制定、实施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法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民法通则也对其有所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些规定都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有利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使人们免受精神痛苦,通过这些规定,也可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和稳定。

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以语言、文字、图画等方式表达对国家管理、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社会事物以及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的自由。[2]言论自由是表达思想、观点、见解的一种方式,也是参与管理国家事物的重要手段,它直接维系着社会的道德基础,限制言论,人们就不敢说真话,社会就必然充斥着空话、大话、假话。人人心照不宣的公开说谎,就没有人敢于真诚地探讨切中要害的问题。言论自由是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可靠保证,它造就一个真诚、严肃、务实的人格,使人们得以超越对压抑的恐惧从而回复为人的本性和尊严。[3]言论自由极其重要,基本各开明国家宪法都规定了对言论自由的保障,视为人的基本权利。张千帆教授指出:“只有当实行自由言论会产生迫在眉睫的严重危害时,才可以对言论进行压制”[4]

二、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

法律既保护名誉权也保护言论自由,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权利的同时,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两者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在现实中,名誉诉讼可以有另外一种叫法,那就是言论自由案件。因为一方名誉收到减损总是行使其言论自由权利的副产品。[5]正因为这种紧张关系,名誉权和言论自由应该受到调解,在两者之中寻求平衡点。对于调解这种关系,我总结了以下几点:

第一,在平衡言论自由名誉权中,如果是公共人物(包括公务员和其他行使公共权利的人)涉及到公众利益时,言论自由优先于跟人的名誉权。

第二,如果是一般自然人或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其名誉权应优先于言论自由;如果涉及法人的名誉,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优先于法人名誉权。

第三,公民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时发表的答辩状,如果正对具体的事实发表的言论,即便包含了一些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害言论,也不应该构成侵权。

第四,对于公民或者法人利用言论自由蓄意侮辱和诽谤他人,制造不真实言论,损害其名誉权的情况,名誉权收到绝对的保护。

当然这些只是调解名誉权与言论自由问题的一小部分,我也没有总结的十分全面,其他各个特殊方面,还需继续讨论研究和总结。

三、对名誉权与自由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若公民或法人因为他人的言论自由名誉权受到侵犯,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加以解决: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途径。下面我将做简单介绍。首先,刑事救济。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即以暴力和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而言论者则没有什么法律资源可以利用。刑法没有规定“侵犯他人言论自由”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侮辱和诽谤的免责条款。刑事审判主要是解决言论者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很好解决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冲突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刑罚一脉相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条例中也没有规定言论者的权利。

法律的规定无疑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但由于言论自由的存在,取消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已经成为一种潮流。美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经删除了诽谤的刑事责任,而是属于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民事救济。上述提到的《民法通则》第101条,保护了名誉权。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更加细致的解释对名誉权的保护。民法也是侧重保护人的名誉权,而没有提及保护言论自由的问题。

然而,这并不代表言论自由位置低于名誉权,相反,言论自由的位置更高一些。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在于其被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根本上看,在于这种规定的制度效益。一种权利之所以能够长期坚持下去,被接受为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必定有一定的超越了表面的意识形态之论证的合理性[6]言论自由如此重要,所以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并须要证明如下三点:言论者主观上有法律上认可的过错(过失、故意或恶意伤害)、这种过错的行为造成了或可能造成实质性伤害、请求的限制不会具有太多的“外溢效益”而造成该言论者和其他言论者未来的言论自由权收到重大或实质性的限制。[7]

四、结论

名誉权和言论自由对公民法人和社会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维护名誉权体现公民法人更加注重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切身权利,言论自由推动自由社会发展,保护公民提出自己思想观点,有利于批判精神、创新精神的传播。然而当它们出现冲突时,必须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争取做到既维护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又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使得名誉权和言论自由重新找到平衡点,完善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甄树青:《论表达自由》,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2]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3]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4]李树忠、焦洪昌:《宪法教学案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5]梁治平:《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1]甄树青:《论表达自由》,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69页。

[2]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02页。

[3]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03页。

[4]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98页。

[5]梁治平:《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6]李树忠、焦洪昌:《宪法教学案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03页。

[7]李树忠、焦洪昌:《宪法教学案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06页。

中国名人名言范文4

【关键词】动态顺应论;西方人名;翻译

【Abstract】Dynamic Adaptation is Verschueren Pragmatic Comprehension Concept is an important concept is to comply with the core theory, mainly refers to “the language used in the sense of dynamically generated.” Westerners translators Many phenomena can Adaptation Theory of Adaptation to be explain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nguage. In this paper, a lot of examples, from the context of the relationship, the perspective of language structure, Time of dynamically generated names in English translation meaning.

【Keywords】Dynamic Adaptation Theory;Westerners name;translation

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中国人接触到的外国人也日益增多。姓名翻译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著名翻译家思果就曾说过:“翻译有多难,由译人名地名等固有名词可以看出。没有一处可以掉以轻心,没有一处不需要学问……译人名谈何容易!”(思果,2001:54)

一、语言顺应论与翻译

语言顺应论是Jef Verschueren(耶夫・维索尔伦)在Understanding Pragmatics(《语用学的理解》)一书中提出的语言理论。语言顺应论从认知社会和文化的综合功能视角对语言现象及其运用的行为方式进行描述和阐释,认为使用语言的过程就是在不同意识程度下为适应交际需要进行语言选择的过程。语言使用者之所以能够在语言使用过程中作出选择,是因为语言具变异性、商讨性和顺应性。变异性指语言具有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可能性;商讨性是指语言选择不是机械地按照严格的规则或固化的形式-功能关系作出的,而是在极为灵活的语用原则和语用策略的基础上完成的;顺应性是指语言使用者能从可供选择的不同语言项目中作出灵活的选择,从而尽量满际的需要。Verschueren还指出语言顺应的四个重要维度,即语境关系的顺应、语言结构的顺应、顺应的动态性和顺应过程的意识程度。其中动态顺应是顺应论的核心,语言使用或选择过程中的动态性与语境、语言结构以及时间密切相关,促成了意义的动态生成。(Verschueren, 2000: 147- 151)

语言顺应论强调语言选择与交际环境、交际对象和交际目标的一致性。翻译作为一种语言使用的过程也同样要遵守上述原则。(袁斌业,2002)这么说来,翻译也是一个不断地选择语言和灵活变通的过程,翻译西方人名概莫能外。译者在这种跨文化交际活动中自然要考虑语境关系和语言结构等诸多因素,采用翻译策略顺应翻译目的,从而实现意义生成,完成交际任务,促进文化交流与发展。本文拟从动态顺应的视角来研究西方人名的翻译。

二、西方人名翻译中的动态顺应

1.语境关系的动态顺应

语境关系的动态顺应指的是语言使用过程中的语言选择必须与语境顺应。Verschueren(2000: 75)把语境分为交际语境和语言语境。交际语境涉及语言使用者(包括与谈话内容有关的其他人)、心理世界(主要涉及交际者的性格、情感、信念、意图等心理因素)、社交世界(指社交场合、社会环境、规范交际者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准则)和物理世界(主要包括时间和空间的指示关系)等因素;语言语境涉及主客观环境、时代文化背景、交际动机及方式、双方不同的知识、经验、经历、身势语等因素。

在翻译NBA的球星名称时,就有认知和情感方面因素的制约,体现出译者在交际语境中的心理世界。我国电视篮球节目、杂志、专栏中常把美国著名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译成“飞人乔丹”、Lebron James译为“小皇帝詹姆斯”。我国体育界在翻译其他NBA球星的名字时,也经常加入其绰号,例如:大鲨鱼奥尼尔(全名Shaquille O'Neal,Shaquille发音类似shark,鲨鱼凶猛有力的形象很符合奥尼尔)、石佛邓肯(他比赛时总是一副石佛一样的镇定)、德国战车诺维斯基(基于德国人诺维斯基那扎实、稳定的球风而来)、闪电侠韦德(速度是他冲锋陷阵的最好利器)等等。这样的译名顺应了篮球语境,激活了各语境构成成分,使译名栩栩如生、形象具体,加强了交际效果,深受球迷欢迎。

美国总统Barack Hussein Obama首次访华前的更名风波曾一度掀起关于人名翻译规范的讨论热潮。到底是应该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将其译为“奥巴马”还是遵循名从主人的原则音译为“欧巴马”?一时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针对西方人名汉译过程中对汉字的选用,译者往往会考虑中国传统文化因素,尽量避免意义不好的汉字或多音汉字。最终新华译名社将美国总统名定为“奥巴马”也是出于此考虑。中国一名官方译员承认,“欧巴马”的译法可能事实上更接近于美国的发音,但听起来让他想起日语词汇“欧巴桑”这个对老年妇女不友善的称谓,而“奥”有“深邃”的意思。不得不承认,这样的翻译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西方语言文化的异质性和传播阻力,增加了中国读者的文化认同感,为后来中西进一步的文化交流奠定了基础。

2.语言结构的动态顺应

语言结构顺应是指语言结构和结构构成原则的选择,它包括语言、语码、语体、话语构建成分和原则的选择。西方人名翻译在语言语码和语体的选择方面独具特性。

各民族人名的结构形式很不相同,就世界主要语言而论,可分姓加名,名加姓以及有名无姓三种结构。(郑宝倩,1992)西方人的姓名结构一般为:教名+自取名+姓,名在前而姓在后,如George Walker Bush。但在很多场合中间名往往略去不写,如 George Bush。而且许多人更喜欢用昵称取代正式教名,如Bill Clinton取代William Jefferson Clinton。另外,英国人习惯上将教名和中间名全部缩写,如M. H. Thatcher;美国人则习惯于只缩写中间名,如 Ronald W.Reagan。西方人强调个性、个体,尊重的是个人独立的人格与主体意识。因此在对其进行翻译的过程中,就应当顺应西方这种特有的文化和风俗习惯。纽马克曾指出翻译专有名词时常采用誊写翻译法,与其他一般的文化概念相比,专有名词的不同之处在于具有唯一的指涉物,并且通常只具有指示意义,而不具备内涵意义。(Newmark,1981:70) 所以从认知角度来看,在采用誊写翻译法时,这种所指的唯一性使所指变得容易辨认。(王瑾、黄国文,2006) 于是,人名翻译时就有了译与不译的取舍,出现了语码混用和不同语体表达的情况。语码混用源于译者的态度:中国读者接触多的外国人名有固有的中译名,而接触少的未能为自己赢得一个固定的中译名,仍以英文名出现。可见在实际语言使用过程中,语言、语码和语体的选择有时取决于认知度。

在含有西方普通人名的习语中,翻译时其语言结构构成原则就大不一样了。音译原则几乎没有效应,文化的顺应摆到了首要位置,如“Tom,Dick and Harry”译为“张三李四王五”。这里采用语用等效的翻译策略,直接借用已有汉语习语的对等表达方式,在语言语码和语体的选择上都顺应了汉语的表达习惯。在日常翻译实践中,当我们涉及到诸如“I am not Hamlet.”的表达时,有时也要在语言结构上作出顺应处理。这样简单的句子,如果仅译为“我不是哈姆雷特”,就很有可能在交际过程中损失了Hamlet的语用意义。所以往往要补充原句的语用意义,译成“我不是哈姆雷特――决不犹豫”,这样就把人物的文化内涵完美地表达出来了。当然,随着时间的久远以及人们认知度的加深,只要能满际需要,有些语用意义也可以逐渐省略不译。

三、结语

严复先生有言,“一名之立,旬月踟。”(陈福康,2009:100)人名翻译绝非查查字典这么简单,它所承载的东西远非语码间的机械转换。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中国与其他各国的交往日益频繁,西方人名翻译工作也越来越多。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译名的混乱与滥用现象已经比较突出,应引起广大语言使用者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使用与翻译的管理部门的注意。中西人名翻译中意义的动态生成既要考虑语境因素,也要考虑语言结构因素和时间因素,还要借助语用策略,作出因人、因时、因地而异的适切语言选择,完成交际任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为中西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Newmark,P. 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 [M].Oxford:Pergamon Press,1981.

[2]Verschueren,J.Understanding Pragmatics[M].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0.

[3]陈福康.中国译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4]冯庆华.实用翻译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5]刘祥清.音译的历史、现状及其评价[J].中国科技翻译,2008.

[6]思果.翻译研究[M].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1.

[7]王瑾,黄国文.接触语言学视角中的翻译――广州报刊翻译现象分析[J].中国翻译,2006.

[8]郑宝倩.人名结构与社会历史文化的关系[J].语文研究,1992.

[9]袁斌业.语言顺应论对翻译的启示[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2.

[10]张岂之,周祖达.译名论集[C].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0.

[11]朱世龙.新华社译名室 他们管理着全世界的人[J].中国记者,1991.

中国名人名言范文5

关键词:店铺名称;区别项;思维方式;文化心理

邵敬敏先生在《上海店名文化心理分析》这篇文章中首先对店名构成项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一般店名总是由四项组成,例如‘上海第一百货商店’它分别由A(地名)B(区别名)C(行业名)D(通名)组成”。其中,区别项是“同行业中这家店区别于那家店的主要标志。”这无疑是店铺名称构成要素中最有亮点也是最能体现店铺名称语言文化心理的地方。[1]例如“布拉格之恋咖啡馆”中的“布拉格之恋”就是区别项。

笔者在日常生活中,将看到、听到的店铺名称进行汇总,大致分为以下几类,每一类店铺名称的区别项具有一定语言文化特征,具体分类及阐述如下:

一、区别项为人名

曲英丽在《店名语言文化研究及其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应用》中提到,“据说,这种命名方式是从原始社会保存下来的,大约在人类开始制造器具时,工匠们就会在做好的器具上刻上自己的姓氏或是部落的图腾标志,以标明此物品为某人所做。后来随着商业的发展,这种习惯也被带入了商铺命名中,发展成为店铺命名的一种独特方式。”[2]从商业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使用人名来命名可以是消费者产生一种亲切感、信任感。

通过对收集的语料的对比研究,笔者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中国,众多店名采用姓氏的形式较多,如李记冒菜、杜记馄饨;而采用全名来给店铺命名这种情况多见于私人诊所、专门营销某类产品的门市等等,如郑义口腔门诊,张三疯奶茶店;这种命名方式给人以最直观的感受,且这些人名多数在某领域有较高建树或威望。这样的命名方式给人一种正式、信赖的感觉,采用名字来命名的店铺多见于街道巷里的店铺,因为这类规模较小的店铺受众人群都为普通百姓,为迎合市井百姓购物消费心理,选用亲切、易读的“小名”来给店铺命名,如彤彤鲜花、翠云实在点。笔者认为,这样的差异是与店铺的规模、经营类别、受众群体有很大关联的。

此外,中国的店铺名称多采用姓氏命名有一定的文化蕴含意义,这与中国的宗法观念关联较多。受地理环境影响,古代的中国人一直过着“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耕生活,有着“你耕田来我织布”的家庭内部明确详细分工,使得这种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生活延续了上千年。自古以来,中国人都将家庭视为自己存在于世界上安身立命的场所。甚至,在物质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延续香火”“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在中国社会还有其生长的土壤。

二、区别项为植物、动物名称

在科技飞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人们越发注重内心世界的感受,追求心灵上的一片“净土”。店铺名称的命名可以为这一观点提供充分的证据。笔者在对语料的整理中发现,不管是中国店名还是西方店名中都可以找到很多关于植物、动物这类词语。这样的命名是符合当今城市化现代化背景下消费者的心理的,带有植物、动物名称这类词语给人一种清新自然之感,使得日夜为生活忙碌的人们感到一丝慰藉。

动物、植物这类词语很多都承载了一定的文化内涵,由于人类具有共同的思维能力和生理机制,对于同一种事物不同国家的人有着共同的认识。但由于地理环境的限制,在世界各个角落逐渐形成了各地独特的文化体系,在不同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的影响下人们对于同一事物的认知自然会产生一定的差异。如在“狗”这种动物,在西方就是“人类最好的伙伴”“忠实的朋友”,但是“狗”在中国可没有这么好的待遇,“猪狗不如”“丧家犬”“偷鸡摸狗”这些词语足以说明中西方对于“狗”这一动物大相径庭的看法。笔者认为,在对外汉语教学活动实际上也是一种跨文化交际活动,为了避免留学生产生误会,甚至引起文化冲突,因此有必要给予这类现象更多的关注。

以红豆内衣店为例,在中国文化中,自古以来红豆一直被中国人用来表达相思和爱慕之情,王菲《红豆》唱出 “等到风景都看透,也许你会陪我看细水长流”那样细软绵柔的爱与情,红楼梦中有“滴不尽相思血泪抛红豆,开不完春花春柳满面楼”悲凉凄苦的相思情。但由于历史、宗教等因素的不同,在西方社会,人们一提到红豆就会联想到《圣经》中以扫为了一碗红豆汤而出卖自己长子权的故事,因而英语中红豆所附加的词义与汉语截然不同。

正如前文谈到的,对外汉语教学实际上也是一种跨文化交际活动,并且店名是在中国学习汉语的留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会经常接触到的事物。因此,对外汉语教学中应该对这类语言现象加以重视,并选取有代表性、使用频率高的词语进行对比分析,从而避免留学生因受母语文化影响产生误解的情况。

三、区别项为数字

经济原则是语言使用及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当然,这种原则店名语言中也有所体现。店铺名称中也不乏使用数字的例子,既体现了语言运用的简约经济性原则,也制造出一种新奇感迎合大众的消费心理。

数字是观念和符号的结合,数字本身是数量和顺序的代号,但其作为一种特殊语言,必定承载着一定的文化内涵。店铺名称中使用数字的情况一定程度反应了一个民族对于数字的喜好与禁忌。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或许可以在中文的店铺名称看到“13”或“十三”这个数字,但在英文店铺是绝对找不到的,因为在西方社会数字“13”是一个禁忌,用一句流传与英美民间的谚语“Thirteen is an unlucky number”就可说明这个问题。笔者曾看到过一家取名“星期五”的服装店,有趣的是这家店铺的牌匾还是黑色底白字,不禁令人联想到“黑色星期五”,据说,在西方社会中星期五是耶稣的受难日。

在跨文化交际中,数字崇拜与数字禁忌是值得研究的课题,在对外汉语教学中,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开拓思路,避免生硬的说教,而是引入诸如店名之类的真实语料进行教学。如我们可以将英汉店铺名称中数字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研究结果进行汇总整理,总结出英汉店铺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数字,展示出共性与特性,从而以这种更加接近生活、真实生动的形式来开展对外汉语教学。

四、区别项为地名

笔者在搜集语料的过程中发现,区别项为地名的店铺名称有一定程度的附加联想意义。如“云南过桥米线”这一店铺名称在中国各大城市都可以看到,正是因为过桥米线的原产地位于云南省,人们提及过桥米线就会联想到云南。不得不说,云南和过桥米线之间的关联实际上就是消费者产生的文化联想。再如“江南布衣”这一服装品牌,商家巧妙地利用了中国人对于“江南”一词的地域联想,即人们一提到江南就会联想到风景如画的水乡,清新脱俗的美人。中国女性会体会到该品牌服饰传递出的文化韵味,从服装的色彩、质地、剪裁无一不体现着自然、舒适、婉约的风格。但是,不了解中国文化的外国人就不会明白“江南布衣”为什么是一家经营女性服饰的专卖店,更无法理解“她有江南女子的韵味”这样的句子。这样的语言现象背后蕴含着深层的文化内涵。

具体来说,汉民族倾向于采用“意象―联想―想象”的方式进行思考,如汉字中的“人”就是表示人站立于天地之间的形状,“休”实际上就是一个人靠在树下休息。不得不说,象形字、会意字将汉民族那种形象思维的方式体现得淋漓尽致。用申小龙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汉语的精神,从本质上说,不是西方语言那种执着与知性、理性的精神,而是充满感受和体验的精神。汉语的语言思维是一种具体思维。”[3]

店铺名称中地点的附加联想意义充分体现出了汉民族的“物我合一”的思维模式,上文中提及的店铺名称之所以能传递出商家要表达的信息就在于中国人经常把“物”与“我”联系起来。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人吃米线就一定要吃云南的,火锅店基本都和四川、重庆沾边的原因,这种地域联想潜移默化地影响消费者。中国人通常将一个地点所体现出来的特征“人性化”,如泰山赋予男性刚硬的特征、江南水乡则体现了女子的阴柔。

走在中国各地的大街小巷上,我们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店铺牌匾,店铺名称是最好的推销员也是最直观的广告。笔者在生活中见过许许多多的店铺名称,有的琅琅上口,有的风趣幽默,有的则附有“诗情画意”的古典美。但诸多店铺名称中也不乏一些不知所云的店铺名称,即单从店 铺名称的字面意思来看完全无法猜测该店铺所属的行业。作为土生土长的中国人尚且有这样的困惑,更不要说来中国学习汉语的留学生了。比如留学生经常被“凯撒大帝”“拿破仑酒吧”这样的店铺名称搞得晕头转向,凯撒大帝怎么和扯上了关系,拿破仑何时又开始从事酒吧行业?此外,笔者还注意到中国店铺名称中“中心”“帝王”“王朝”一类的词语使用频率很高,多大的地方都可以被称为中心,如开在小巷子里的浴池也可以叫“洗浴中心”。外国人经常会对中国的所谓的“xx中心”“xx精品”“xx王朝”感到失望,甚至有种被欺骗的感觉。改革开放以来,国人的文化心理、审美取向处于一种转型期,有人称现在中国人的文化世界处于一种“真空期”,即没有办法很好地将传统与现代紧密衔接。这种现象的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文化、社会心理的原因,如崇洋心理、求大求多爱显摆的暴发户心理。这些原因很大程度上造成许多不知所云的中国店名给人一种迷惑甚至是厌恶之感。

语言是思维的工具,正如德国语言学家、哲学家洪堡特所说:“每一种语言都包含着一种独特的世界观。”人在进行思维活动的时候一定会使用一种语言,不得不说语言中沉淀下来一定的思维模式,而且这种思维模式又能通过语言这一媒介外显出来。学习语言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在学习该目的语国家的文化。店名作为一种应用语言反映着一定的文化心理与审美取向。正因为店铺名称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笔者设想可否将店铺名称这一课题引入对外汉语教学,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学生对于中国店铺名称理解程度做一调查,并且根据调查反馈的结果有针对性的展开教学,从而减少“文化休克”现象的发生。

注释:

[1]邵敬敏 上海店名文化心理分析[M].汉语广视角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

[2]曲英丽 店名语言文化研究及其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应用[D].2010年4月

[3] P59申小龙 中国语言的结构与人文精神[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

参考文献:

[1]贾卫国,美国商业英语中店铺名称用语简析,[M].山东外语教学1993年第3期(总第52期)

[2]贾卫国,英汉店铺名称系统的语言特征与文化内涵[M].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

[3]王玉梅,中国店名的文化特征[M].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卷第1期 2004年2月

[4]曲英丽,店名语言文化研究及其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应用[D].2010年4月

[5]程裕祯,中国文化要略[M].北京: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8

中国名人名言范文6

摘要:在我国,名人代言影视广告风波不断,又前仆后继。究其根源,归结起来主要是利益的驱使、法律规制的缺位和监督约束的不力。在各种规制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的手段中,法律是最有效的也是最后的手段。

关键词:依据 现状 设想

作者简介:侯睿 山东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近年来,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风波横生,从葛优代言的“亿霖木业”到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从傅艺伟代言的“胡师傅锅王”到今年诸多名人代言的“三鹿奶粉”等,申讨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也一浪高过一浪。

在我国,名人代言影视广告为什么风波不断,又前仆后继呢?究其根源,归结起来主要是利益的驱使、法律规制的缺位和监督约束的不力。本文仅从法律规制层面探讨如何根治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

一、法律规制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的原因

1.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具有严重危害,这些危害的存在和泛滥毒化了社会风气,导致正确的是非观的缺失,荣辱观的颠倒,从而污染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的环境,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我国,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的危害表现在:首先,不实影视广告使消费者上当,给消费者带来财产上、人身上或心理上的伤害。其次,名人不实影视广告会损害播发影视广告的媒体的形象,导致媒体的公信力下降。第三,名人不实影视广告会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地雷,损害企业的利益,同时不利于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第四,名人不实影视广告对影视广告产品所在的行业也是一种打击,会导致消费者对整个行业失去信心。第五,名人不实影视广告的出台会让消费者觉得政府管理不力,对各级政府威信造成损害。最后,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导致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受到影响。

2在规制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的各种手段中,法律是不可缺少的手段

长期以来,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之所以长盛不衰,国人屡屡上当而痛并快乐着,一个重要的事实是我国消费者消费心态的不成熟与过分的宽容与善良。一般消费者模仿、崇拜名人,进而购买名人们推荐的商品或服务。上当过后,善良的消费者却认为名人也是人,谁都有被骗的时候,他们也不例外,代言虚假影视广告的同时他们也是受害者,已经受到了道义上的惩罚,不应该再给他们比常人更严格的处罚。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消费者消费心态普遍不成熟和社会主义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仅靠良心、道义、舆论是无法有效遏制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的,因为这些方法没有国家的强制力做后盾。在运用道德的手段遏制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时,应该动用法律手段。只有法律、唯有法律才能让那些为金钱而疯狂的名人们“痛其筋骨”,彻底清除其内心无限膨胀而贪婪的心魔。在各种规制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的手段中,法律是最有效的也是最后的手段。

二、法律规制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在我国,在立法层面,是否存在规制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答案是肯定的,但很少,不系统,不全面,不配套,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影视广告商和代言人串通,那就构成故意,根据共同侵权的规定,也可以追究影视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如果明知是虚假影视广告,代言人仍然要为之代言以获得高额报酬,也可以推定代言人有共同故意,同样构成共同侵权。影视广告法毕竟是一个“小”法,要受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的约束。将来如果修改影视广告法,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加进去当然更好;但即便没有影视广告法的规定,追究虚假违法影视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也不存在无法可依。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诚实信用原则做出裁判来追究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的法律责任。

另外,由于名人代言活动本身就是一个民事和商业活动,民事活动和商业活动必然要受到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约束,所以也可以从其它的法律中找到一定的法律规范。

我国1994年的《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影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假影视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影视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影视广告经营者、影视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影视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虚假影视广告,承担责任的是影视广告主、影视广告经营者和影视广告者。

名人代言在影视广告活动中既非法律定义的影视广告主,也非影视广告者,是影视广告经营者吗?《广告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影视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影视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人在影视广告制作过程中提供了代言演出,这种代言演出是否是本法所称所委托提供影视广告制作、服务的个人,法律未作明文规定,也无任何司法解释。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目前法律规定的虚假影视广告的责任主体对于影视广告代言人来说是个空白。《广告法》对代言人是否真正参与过功能产品的使用,过程由谁来证明,其使用产品产生的效果由谁来认定怎么认定,如果存在与代言证言不实的情况代言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等也未作明确规定。

“我国的影视广告法缺少量化和刚化的规定,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亟须一份规定明确、措施具体,对影视广告市场的规范起促进作用的影视广告法。”

(2)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的构成要件及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类型和形式没有规定

应该来说,不是任何情况下,名人对其代言的不实影视广告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名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名人在代言不实影视广告之前履行了他应该履行的必要义务则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在规制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的法律责任时,我们应该明确名人代言不实影视广告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另外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名人代言不是影视广告的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各项责任的形式或具体内容也没有规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