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范例6篇

民法学

民法学范文1

    可见,我国学者所说的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其一,都是强调对法律现象作经验的研究,在方法上更多地借鉴使用了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上的个案观察、实地与问卷调查、实验等技术方法。正因为其对象和方法上的特性,其所作的研究往往针对个别现象或问题,而非针对整个法体系。其二,都强调此种研究方法与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不同,是改造法学传统研究模式的一种方式;而作为被改造对象的传统法学研究方法,除了法哲学、法理学等抽象思辨性方法外,主要是指“规范学”或“法律解释学和规范法学”,也即通常所说之法教义学。于此,产生一意义重大之问题:上述实证研究方法与法教义学在民法研究中各自的定位与关系如何?

从研究对象上看,法教义学是一种针对现行法的理论。此处所谓现行法,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主要是制定法,但实际上也可能包括甚至更为侧重法官法。

法教义学之任务主要在于揭示现行法规范整体之内容与关联,包括:(1)阐释对于现行法至关重要的基本价值、基本原理、基本规则与问题解决方案,既包括制定法所规定的、可以通过解释而获得的原则或规则等,也包括公认的、司法与法学必须为制定法规则所添补的原则或规则等。对此,法教义学主要是以个案检验的方式,依据不同的个案以及个案所提供的经验来调整概念、建构规则。(2)由于法秩序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逐渐增长,逐渐复杂混乱、不无抵牾矛盾之处,因此必须以理性的说服力并诉诸于公认的基本价值(价值信念)来解释、协调现行法,力图使法秩序成为一个无矛盾的统一体。以此而言,法教义学是法秩序的内在体系在学术上的体现。法秩序之体系对于概念之解释和具体规则之建构又具有指引性的意义。因此法教义学之核心任务,是由法学与司法对现行法作体系化的阐述、加工与续造,在具体的、现实存在的法规范之关联中去发现其体系,以把握相应领域法律规则之整体,最终以此种方式洞察法秩序之结构,对法作“概念―体系”上的贯穿。因此,法教义学的思维方法被等同于体系方法,体系方法在法教义学中占有核心地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成文法系精巧复杂的法典结构必然要求各法条、对各问题的解决方案之间不会发生逻辑和价值上的矛盾,否则会有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与困难。

就其与法解释之关系而言,法教义学是法解释的任务,也是法解释的产物。就其与法政策之关系而言,法政策是一种需要通过国家制定、贯彻规范来实现的政治决断,任何法律规范都属于以规范形式固化下来的法政策。一方面,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此种固化后的法政策,因此至少间接地构成了法政策的产物;另一方面,法教义学又必然受到法政策所包含的价值的影响,也要对法政策上目标的实现负责,因此构成了社会秩序与国家秩序的内在法律骨架,将此种秩序或法政策保存于其中。

此外,对于法律实务,教义学具有如下功能:(1)整理与体系化之功能。(2)稳定功能:一旦被认可为“有效”,则可保证就同样案件作同样之裁判。(3)减负功能:教义学提供公认的解决模式,若无教义学之存在,则每次都必须考虑一切可能的解决模式。(4)禁止否定功能:不能无理由地、未经理性论证地否定。若要在实务中作出不同于教义学之裁判,则必须给出“更优之论证”。(5)法律适用上之拘束与革新功能:一方面限制了法律家处理法律文本之自由,对于法律适用与法之续造具有拘束效力;另一方面也通过法解释和续造使法秩序具有弹性。(6)批判与续造功能:重新检验旧的解决模式,提出新的方案。

正因为法教义学之体系性,使其具有体系限定性,即仅关注体系内部之论证、体系内部之自我批判,对体系外之因素或考量仅具有有限开放性。易言之,任何超出现行法规范本身的价值、伦理、效率、实施效果等考量,均为体系外之因素或考量,上述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即为其适例。而此种体系外考量只能通过两种限定的渠道方能进入法体系:(1)通过影响法政策进而影响立法,但对此尤须注重体系之融合、协调。比如在借鉴外来的法律制度(如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制度等)时,不能径直决定采用,而是只能以之为立法变动之诱因,只有在经检验确保其不会导致体系上之割裂或漏洞后,才能成为实证法所采纳的制度。(2)以民法中的一般条款(比如诚实信用、公共秩序等)为媒介,转化为体系内之考量,进而影响司法。

另一方面,上述法律实证研究方法作为体系外之考量,却能在体系外检验体系之效果,起到发现问题、指出方向、明确价值的作用,从而能够间接地影响法教义学及其所建构之法体系。此种作用在体系因成熟、固化而日益纯粹技术化、僵化之国家或时代尤为重要,耶林、海克之利益法学即为其显例。

但在体系不成熟、尚未趋于精致细密的法制落后国家,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却因其针对个别问题的、点对点的零碎研究方式,无法担负起法律体系建构与融合的任务,相反,其只能为法教义学提供体系建构、融合之素材,进而由法教义学来完成体系化之重任。在此阶段,作为使民法学科学化、精密化、走向成熟的主要方法,法教义学往往受到特别之重视。

民法学范文2

论文摘要: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变迁具有错综复杂性,对民间艺术也产生深远的影响,特别是那些仍然植根于村落中的民间艺术。因此,当代民间艺术学的研究语境较十几年前发生很大变化。在当代文化影响下,原有的理论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民间艺术学科继续发展的要求。民间艺术学理论方法的当代建构应重新给予审视,善于打破学科间的壁垒,应用多学科交叉影响的综合研究方法,在研究中做到动态过程化与静态图式化研究方法并行,日常生活和非日常生活结构图式中的文化哲学研究转向为民间艺术学研究提供了新思路。这些方法从多学科交叉影响、立足现实文化研究等方面给予民间艺术学理论方法以扩充、更新,以适应现代学科体系的发展,为艺术学学科体系的完备奠定持续发展的基础。

Abstract:Insocialtransition,socialdevelopmentandculturechangeswerecomplicated,whichinfluencedonfolk-artdeeply.So,linguisticcircumstanceofcontemporaryfolkart,tookplacegreatchanges.Undertheinfluenceofcontemporaryculture,primarytheoriesandmethodsdidn’tmeetthenee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offolkart.SoContemporaryconstructionandstructurecouldbeemphasized,weweregoodatbreakingdownthebulwarkbetweensomesubjects,appliedgeneralmethodwhichwaseffectedbymanyintersectionalsubjects.Inresearch,weshouldadoptthedynamicmethodaswellasstaticmethod.Researchofcultureturninginthedailyandno-dailylifestructureprovidedanewthought.Thesemethodsexpandedandrenewedthesystemofmethodologyoffolkart;builtthefoundationofsustainabledevelopmentofartistry.

Keyword:Art;Folkart;Method;Contemporaryconstructionandstructure

民间艺术学作为二级学科艺术学下的一个具有核心性质的学科,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上个世纪以后,随着民间文学调查研究的深入,民间艺术的研究工作也开展起来。上世纪30年代,民间艺术的概念已经被提出,将民间美术的品类划归到民间艺术之中,并提出了民间艺术的特征。之后的50年代,伴随着到民间去发掘和研究民间文学、民俗资料的大潮,各级文化局、艺术馆或社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在调查、采集、整理、研究上述资料的同时,也开始开展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工作。随着本土文化意识和寻根意识的觉醒,保护、传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民间艺术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随着“传统文化热”的不断升温而倍受关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民间文艺学界两度发起大规模的搜集整理民间艺术资料的活动,从广大农村发掘出大批有价值的民间文艺资料,并整理成册,这对民间艺术的发展是功不可没的。可以说,民间艺术的研究在上世纪

八、九十年代形成了一次高峰。而近些年在资料搜集工作的基础上,一些学者开始从艺术学等多角度对民间艺术进行研究。这方面的专著,有张紫晨的《民俗学与民间美术》、潘鲁生的《民艺学论纲》,唐家路和潘鲁生合著的《中国民间美术导论》、的《中国民间艺术论》等,从综合角度对民间艺术学学科建设和理论方法的构建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从现代化角度来看,民间艺术学理论和方法的建构要面临与时俱进的问题。如果一味的保守而不知创新,学科的建设就难以赶上时代的步伐。我们的社会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影响着社会文化的整体发展,对民间艺术也产生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如,随着西方文化和大众文化的进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封闭的村落空间彻底被打开,生存于其中的民间艺术也面临前所未未有的挑战,在不同地区呈现不同状态。显然,民间艺术最初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很大转变,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原有的民间艺术学理论和方法能否适应当代民间艺术的发展?学科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扩充和革新。在当代社会,民间艺术学研究方法的建构,确实需要我们重新给予审视、补充和发展。

一、多学科交叉影响下综合研究方法的应用

民间艺术学经过几十年的艰难发展,在世纪之交基本形成其完整地理论研究体系,但是必须立足于当代艺术学的界域,超越单一的艺术学和美学视角,才能追本溯源,寻求发展的新契机。一个学科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的建构不是一个闭门造车的过程,而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在吸收和借鉴许多相关学科优点的基础上形成具有自身独特价值的学科体系。特别是当代社会,学科之间早已打破以前的那种森然壁垒,交叉学科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在学科分类中。这一现象的出现也在告诫我们研究一种学问,只将目光停留在本学科领域内的做法有些不合时宜,各学科的发展已经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条条大路通罗马”,只要采取兼容并包的方法,才能取长补短,顺利达到自己的研究目的。而在作为二级学科的艺术学中,其划分的交叉学科也很多,如艺术社会学、艺术人类学等等。这些学科的形成和发展与其原来的学科都有直接的联系,原学科框架完备的理论体系,深厚睿智的学术沉淀使这些交叉学科的建立和发展往往事半功倍。

同样属于二级学科分支的民间艺术学与这些交叉学科仍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的理论和方法对民间艺术的研究起到见微知著的作用,不但丰富了民间艺术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也为民间艺术的研究开拓更宽广的思路。比如作为成熟的艺术社会学,重点是深入研究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艺术与特定的审美态度、审美感受和审美理想等因素的关系,它不仅仅外在的描述和规定艺术,如一般的、现象的研究艺术与生活、艺术与政治以及艺术的主体、题材、体裁、技巧等,而是去研究那些作为审美对象而呈现的艺术美,弄清楚某一时代的艺术之所以美的道理,为什么那些我们看起来美的艺术,当时当地人看起来不美,而我们认为不美的东西,当地人却视为美的。艺术学发展到今天,已经学会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考察艺术与种种社会因素的关系,当然这种考察毕竟与自然科学的方法不同。艺术社会学的研究特点,也恰好是民间艺术研究所要关注的。特别是当代社会,民间艺术发展的景况不容乐观。虽然,我国发起一系列抢救民间文化遗产的工作,但是,民间艺术的衰落仍然是我们有目共睹的事实。为什么我们这些专业人士认为很美的民间艺术在民间的发展如此的艰难,很多民间艺术或是消失,或是式微,这种状态与整个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对这种现存状态的科学剖析是目前民间艺术学应该研究的主要问题,也是民间艺术学自身进行外部研究的重要方面。而借鉴艺术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采用定性定量的社会学操作方法,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实证体系,也是民间艺术学研究方法应该尝试的一个途径。

再如,民间艺术更要吸收人类学收集、分析和驾驭材料的优势。人类学的材料历来受到中外美学大师的关注,异文化中的审美观念为人们理解美的本质提供新的维度。而人类学的理论方法,也对美学、艺术学研究影响颇深,如功能论、进化论、原型批评、结构主义、符号论等等。更为重要的是,人类学从个别到一般、从微观到宏观、从实证到思辨的运思模式,极有可能在精微之处解构民间艺术学的某些传统理论与固有范式。这一过程的实现,往往需要民间艺术学研究者自觉地从人类学中汲取知识的源泉,也可以使人类学主动地向民间艺术学领域渗透。在人类学领域,大约在20世纪初期,人类学家开始意识到,如果想要创造出任何具有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就必须像其他科学家研究他们的对象那样来研究自己的对象——即要系统地进行观察。为了更准确地对文化进行描述,他们便开始同所研究的民族生活在一起。他们观察、甚至参与那些社会的某些重要事务,并向土著详细询问他们的习俗。所以,注重实证精神主要体现在田野作业的运用上。而这正是目前民间艺术应该重视的方法,以往对民间艺术的研究往往由许多民俗学家从民俗的角度给予实证调查研究,偏重可观察的社会文化现象。这与民间艺术学的侧重点有所偏离,民间艺术学在田野调查中应该以审美或审丑的眼光,深入到乡民的社会生活中,了解人们审美标准、审美趣味发生的改变,改变的历史原因和文化原因,人们对民间艺术的现实期待等等。走向田野,才能了解审美习俗在当今人们生活中发生的种种变化,才能把握民间所具有的质朴、清新、淳厚的美学观念的发展脉搏,探寻突破民间艺术固有美学范式的新路径,从实证的、个案的角度出发,逐渐上升到抽象的、一般的层面,使民间艺术的研究不仅仅限于静态图式化的研究,而是让其与整个社会发展联系在一起,使民间审美文化的研究更具深度和广度。

总体来说,采用多学科交叉影响的研究方法,民间艺术学可以在发展中取长补短,改变封闭、狭隘、静止的研究状态,更具开放性、包容性。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在多学科交叉影响过程中,民间艺术学势必会接受西方的一些新潮理论影响,在接受过程中一定注重与西方文化的平等对话,要立足于对中国社会文化以及乡民的生存境况与精神世界的体悟与省思。切莫盲目的不加分析的引进和套用,使自身的学术体系缺乏本土化特征。

二、动态过程化与静态图式化研究方法的并行

由于民间艺术来自民间,又是民俗活动的载体,所以研究民间艺术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将民间艺术从民俗活动的主体和发生情境中剔除出来,将它(特别是民间美术)简化为一种图式、文本进行研究,即研究民间艺术作品,这是目前大家常用的,也是比较认可的静态研究方法。二是将民间艺术与民俗活动主体和发生情境紧密结合,在特定文化语境下全方位动态研究民间艺术,揭示民间艺术与其他文化因子之间的互动关系,凸显民间艺术研究的整体性。该研究方法在我们今后的研究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民间审美文化伴随着人类文明的渐次更替而不断的演进和发展,任何审美文化习俗都存在于特定的历史时空之中,它不是一种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审美存在,往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每种审美现象都深深的烙上了历史的印迹。因此,民间艺术学研究要特别强调将各区域、各族群的民间审美文化置于历史发展的某个时段中,使之与整个社会文化变迁历程相联系。这是纵向的强调历史感的过程化研究,在当前的学术领域,一些学科也开始重视这种研究方法的采用。例如在文学学领域,作为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新历史主义的代表人物葛林伯雷,十分重视产生艺术文本的历史语境和社会文化语境,强调艺术与社会、艺术与历史之间的有机联系,反对那种将艺术作品与社会、与历史孤立出来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从一个整体的、系统的、联系的观点来看待文学艺术并且注重艺术文本所产生的具体的历史情境以及文本与特定的历史情境中的诸种因素的“互文性”。张京媛指出:“当我们阅读葛林伯雷和其他新历史主义者的文章时,我们可以感到他们以文化人类学的方式把整体文化当作研究的对象,而不仅仅局限于研究文化中某些我们认为是文学的部分。……‘新历史主义’是描写文化文本相互关系的一个隐喻。”[②]新历史主义将艺术文本的历史语境和现实语境融合起来,一方面努力恢复产生文学文本的历史语境,另一方面也注重文学文本的现时代的文化语境,将文学文本的语境的历史性与共时性结合起来。新历史主义主张:“任何理解和阐释都不能超越历史的鸿沟而寻求‘原意’,相反,任何文本的阐释都是两个时代、两颗心灵的对话和文本意义重释。”[③]这就意味着,任何对文本的理解和阐释在努力贴近和走入文本产生的特定的历史语境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和遗忘阐释者自身所处的现代语境。

新历史主义的主张,与民间艺术学理论方法中强调动态过程化研究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这里强调的动态过程化研究方法,是基于民间艺术发展的历史特殊性提出来的,在注重历史性的基础上更侧重于现实性研究,特别是在现当代民间审美文化发生剧烈变化的时期,这种动态过程化研究更能契合时代的步伐,给民间艺术学的发展带来全新的活力。在现代艺术界,人们的注意力逐渐转向艺术创作过程本身。对于艺术品来说,能够发掘其媒介的潜力,并通过它把创造过程展示出来,已上升为艺术家首要考虑的问题。其实,民间艺术的创作和欣赏,何尝不也注重过程。这个过程既包括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也包括作品的展示过程,更包括艺术的发展过程。这一点对民间艺术研究很有启发。民间艺术是一种特殊的艺术形态,它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直是动态的民俗活动不可或缺的部分,与艺术发生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人们的精神面貌和价值观等因素都有密切的关系。在当代,民间艺术受到现代化的冲击,其生存状态发生了种种变化,如果我们只是静态的研究民间艺术文本,而忽略民间艺术的历史沿革和现代变迁,不能立足现实语境来进行调查研究,我们会丧失一大块蕴涵丰富的“矿藏”。我们知道,艺术总是在一定的文化摇篮中形成,这在来自下层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民间艺术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假如我们不能追溯民间艺术作品原本的生成语境,就不可能像创作者和当时的接受者那样真正理解它所具有的刚健清新、质朴浑厚的艺术美,及其文化内涵和社会功能。民间艺术真正生命力就在于作品本身在特定的时空、特定的人文环境、特定的民俗文化中所迸发出来的独特的魅力。艺术作品在民俗活动过程中呈现一种婉转流畅的动态美,让人产生巨大的审美愉悦,它不是一种结果和现象,而是过程中“直指人心”的审美体验和功用上契合需要的满足。这种体验和满足往往因时间、地点、参与者等文化语境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艺术生存的村落空间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民间村落已经不再是传统社会的村落,其地理空间和文化空间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与民间艺术原来植根的文化土壤有很大差别。在这种情况下,村落文化视野下的乡民对民间艺术的接受态度也会发生转变。因此,民间艺术在当代村落中的状态如何,它将怎样适应目前的变化,都是我们亟待研究的问题。所以,把握民间艺术的现实状态、主客观因素及其他文化因子间互动的“动态过程化”,与“静态图式化”研究相比较,一定会有不同的收获。将两种研究方法有机的结合起来,对民间艺术的整体研究很有必要,对当前研究民间艺术、抢救民间文化遗产也富有实际意义。

中国转型期社会本身就存在诸多复杂性,当代的村落也超越了原来传统村落的意义,地理空间不再封闭,文化种类不再单一,已然成为一个流动的空间,人口的流动、物资的流动、文化的流动成为如今村落的特点。因此,采用“动态过程化”方法才能洞悉民间艺术发生种种变化的具体原因。

三、日常生活和非日常生活结构图式中的文化研究转向

从整个民族文化发展的长河中,我们发现,在传统社会,民间艺术一直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与民俗活动紧密相连,这种状态在当代社会发生了不可抗拒的变化。而从文化哲学层面上考察看似非日常生活结构组成部分的民间艺术与作为日常生活结构组成部分的民俗之间的关系,将为民间艺术学研究提供一个崭新的理论研究视角。

日常生活世界中的人们主要以自在自发的活动为主,这是人的基础或最低层次的实践活动,是人们依据重复性思维、传统习惯、给定的图式和规则而自发地、不假思索地进行的重复性实践活动。重复性思维与重复性实践是日常生活世界中人的主要生存模式或活动方式。日常生活之所以能够作为一个重复性思维和重复性实践的领域而自在地、周而复始地、成功地运行,其主要原因在于它的运演遵循着一些给定的自在的规则,其中最主要的是传统、习惯、风俗、经验、常识等等,它们自发地调节和支配着日常生活的运行,构成了日常生活的自在图式。匈牙利美学家乔治·卢卡契(GuörsyLukács,1885-1971)曾指出:“没有大量的习惯、传统、惯例,生活就不能顺利地展开,人的思维就不能这样迅速地(往往是绝对必要的)对外部世界做出反响。”[④]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在典型的日常生活世界中,由习惯风俗、经验、常识等构成的自在的日常生活规则或图式往往十分强有力。其顽强的生命力特别表现在,虽然这些因素可以通过学校教育等自觉的途径使人们习得,但是其最主要的遗传或传承方式则是自在的。人们往往在潜移默化的社会示范中,在家庭或环境的不知不觉的熏陶中,自然而然地接受了这些文化要素,并且把它们溶化在血脉中,使之成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不假思索就可以成功地遵循的规则或规范。非日常生活世界其实是从日常生活的长河中分离出来的,它是由传说、神话、思辨(哲学)、科学、艺术等为人的生存提供意义的精神活动领域。在传统社会中,同自觉的科学世界、艺术世界、哲学世界,以及有组织的政治、经济等制度化世界等非日常生活世界相比,日常生活领域显然是一个习俗世界、经验世界、常识世界、本能世界、情感世界。

民间艺术则作为一种反例存在于日常生活世界中,它的存在是传统农业社会中的日常生活世界和非日常生活结构图式分野中的一个“临界点”,是传统民间日常生活方式通过一般社会活动向自觉的精神生产领域渗透,并对乡民自觉的精神生产领域产生影响的一种结果。民间艺术既然称之为艺术,很多人认为它应该具备成为艺术的普遍特点,但实际上,传统社会民间艺术的存在打破了艺术与非艺术之间“天人相隔”的界限。民间艺术具有实用性、功利性,很多民间艺术品就是日常生活用具,这无疑与艺术的标准差距很大。在传统农业社会中,民间艺术不能与科学、哲学等门类直接外化在非日常生活世界中,而是与民俗共同存在于传统日常生活世界中,这种混同模式的存在注定民间艺术与民俗活动不能简单的通过日常生活和非日常生活结构图式的分野而简单的分离。

在当代社会的日常生活领域中,民俗和民间艺术却呈现出渐趋分离的趋势,虽然民俗作为乡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仍然存在,但在传统社会中与之相伴生的民间艺术却渐趋与之分离,成为非日常生活结构图式的组成部分。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一些原来植根于乡土文化空间的民间艺术,实际与民俗活动联系越来越弱,很多民间艺术离开了赖以生存的民俗文化视野,成为商品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非日常生活世界的一份子。这种民俗与民间艺术分离的发展趋势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已经表现得相当明显。如某些地方剪纸和刺绣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与民俗活动联系不大,现代社会使之成为纯粹的工艺品或商品,成为地方经济一个新的增长点,它们的创作主体和创作环境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接受主体和接受语境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改变。在乡民的这种现代日常生活状态中,日常生活结构与非日常生活结构图式的分离往往也会产生一种消极的影响,就是民俗与民间艺术分离的过程所导致的部分民间艺术的衰落,这也是日常生活结构和非日常生活结构分离过程中不成熟的表现。

目前,日常生活艺术化一直是艺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我们所处的消费社会面临的是广泛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同时又导致了艺术摆脱传统的精英立场转向民粹立场,在这种趋势下,艺术家越来越强调艺术与日常生活的交流和融合。这也是日常生活和非日常生活结构和图式一种新的关系模式。而且随着物质生活水准的不断提升,人们要求日常生活越来越具有审美意趣,从办公场所到消费场所在到家居生活,艺术日常审美化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或者随着公众审美水准的提高,趣味的多样化,把过去不认为是艺术的东西当成艺术的发展趋势。然而这些对日常生活审美化的理解也引出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如在日常生活审美化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明显的技术工艺化和人工化、标准化倾向,使日常生活更趋装饰性,使审美越来越远离自然性和本真性。然而以上令人担忧的问题在传统社会的民间艺术发展中却不会引起过多的担忧。民间艺术所具有的功用性能够满足人们的审美要求和审美体验,还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它最能体现日常生活审美化的要求,却没有背离土生土长、率真可爱的本真性。这是民间艺术在日常生活艺术化中所表现出的独特魅力。然而,在当代民间艺术发展中,在日常生活结构图式和非日常生活结构图式又向分离方向发展的今天,民间艺术脱离民俗生活后,这种日常生活艺术化往往受到削弱,走向一个相反的过程。对此的研究理应上升的文化哲学的层面,通过日常生活和非日常生活关系模式加以分析,这是目前民间艺术学研究的一种文化研究转向,其研究更具理论的深度和思辨的色彩。

结语

当前,中国民间艺术的发展呈现的是一种不均衡的状态,这种不平衡状态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很大关系。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变迁具有错综复杂性。现代化在对西方文化的引进过程中,国人对西方文化的认识仅仅局限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繁荣的市场经济,却忽略西方文化的理性、规范、公平、诚信、宽容、批判、创新、效率和协作等精神。市场经济虽然带给我们一种前所未有的激情,但经济转型过程中却没有形成适应现代化的伦理精神,人们失去了人文精神与道德约束,盲目的追求最大化经济利益,结果导致生产力虽然获得极大的提高,人民生活状况得到改善,但是精神文化和心理素质却没有像经济那样得到发展,民族文化生存的空间也遭到破坏。这些情况显然对民间艺术产生很大的影响,特别是那些仍然植根于村落中的民间艺术。它们因传统文化的衰落使自身的“文以载道”等一系列功能丧失,而现代的大众文化、商品化更是通过大众传媒给予其无所不在的影响。因此,当代民间艺术的研究语境早已与十几年前有了较大的不同,原有的理论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代文化影响下民间艺术学科继续发展的要求。因此,民间艺术学研究方法的当代建构也要重新给予审视,,从多学科交叉影响、立足现实文化研究等方面给予扩充和更新,这样才能适应现代学科理论的发展,为艺术学学科体系的完备奠定持续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②]张京媛.新历史主义与文学批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2

民法学范文3

[关键词]民法精神; 民法教学; 职业品质

自从 18 世纪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以来,法学界一直探讨和研究着这一命题,部门法学则进一步深究着各部门法的法律精神。民法学教育者也充分认识到民法精神对于法律职业和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努力探索着如何在民法教学中科学、有效地培养法律人的民法精神。

一、民法精神的内涵

民法精神是适用于民法领域的法律精神。关于法律精神的内涵,学者们的见解不尽相同。李步云教授认为,法的精神与法的形式、法的内容共同构成法,是法的三个基本要素,法的精神是法的神经中枢和灵魂,法的精神集中反映在立法旨意和法律原则中,法的精神就是在处理法律与人类、个人与社会、利益与正义、效率与公平、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时做出的既符合事物的本性和规律,又体现人类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时代精神的正确选择[1]。郭道晖教授认为,法的精神“是指由一定历史时代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客观法权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共同意志关系的本质概括”。“法的精神主要是指法的时代精神( 由一定历史时代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法的本质、法的理念) ,而不是指法律的阶级精神( 当然,顺应社会发展的进步的阶级精神能与时代精神相一致。”[2]卢云教授认为: “法的时代精神就是一定的法符合一定时空范围内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方向和要求的一种社会精神和价值取向,说到底就是法不同程度地协调和缓和了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给社会广大成员带来了符合那个时代公平、正义愿望的满足的一种社会精神和价值取向。”[3]卓泽渊认为,所谓法的时代精神,就是法的所应当体现的作为特定时代所必须具有的价值取向[4]。

笔者认为,法的精神与法的时代精神虽然有所差别,但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法律精神是法律根本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的反映,是包含在法律制度中并指导和制约着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核心理念,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本质要求的体现,它具有普遍性、根本性、稳定性和继承性。

关于民法精神的具体内涵,学术界探讨得并不多。牟瑞瑾教授认为,“民法精神是指民法所体现和追求的法律价值取向,是人们头脑中基于对这种价值取向的认知和认可而形成的理念,是民事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及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5]魏振瀛先生提出,民法精神即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6]。王泽鉴先生认为,民法精神即民法的基本原则或价值,“此等原则或价值,乃历史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13]“自由是当代法的时代精神”,“在现时代,法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但最根本最主要的应当是自由。自由,不仅在现代,而且永远是现代及其以后法的发展的精神内核。法的最高价值是人的彻底解放,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则是人类走向彻底解放与全面发展的动力、途径和始终相随的法律精神。”[4]所以,自由应当成为民法的主要精神之一,甚至是民法精神的核心内容。

自由精神是市场经济规律在民法上的反映。首先,市场主体是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也就是独立的利益主体,这种独立的经济地位必然要求市场主体在法律上的独立性。其次,在市场经济关系中,市场主体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再次,市场主体必须在意志自由的条件下表达对资源的需求,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才能正常发挥。因为,市场价格是配置资源的调节器,价格必须反映市场主体对资源的真实需求状况,否则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就难以准确地体现供求关系的要求,即可能无法合理地配置资源。最后,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就意味着要冒失败的风险,由于失败的风险是由主体自己承担的,因而,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一切行为都应该完全由主体自己决定。如果竞争行为由他人决定,而失败后果却由主体承担,那是不公平的。

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上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 第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独立自主地进行意思表示,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涉。民事主体第二,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应该符合其真实的意愿。并非因为受欺诈、胁迫,或有重大误解而作出的不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否则,民事行为就是可以撤销或可以变更的。第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须经各方协商一致,方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第四,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是有效的。对于民法的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有自主决定是否适用的权利。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原则,主要表现在商品交换的自由和市场竞争的自由。意思自治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只是在近代民法中才得以确立,但一经产生即成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虽然在现代民法中,契约自由已经不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为了保障社会公平,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国民法都会通过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对契约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但是,意思自治原则仍然是民法的生存基础,甚至可以说是民法的精髓,它也是平等原则的必然推论。

自由精神永远都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谐社会的本质不仅在于稳定和统一,更在于充满着生机和活力。而社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正是源于和而不同,即自由。一方面,社会成员的主体独立性得到充分的尊重,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切实的保护,正是社会成员对个体利益的不懈追求和努力才给社会提供了源源不绝的发展动力,才使社会能够不断创新和进步。当然另一方面,社会成员对个体利益的追求又必须是理性的,即合法的,因为自由是相对的,如此才能维持社会成员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统一,而这也是发展所不可缺少的。而且,只有在和而不同的社会,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才能与社会的根本利益保持一致,并形成巨大的合力,进而使社会实现加速度的发展。所以,自由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前提,没有自由社会就难以产生和凝聚发展的动力。

(三)私权精神是民法的宗旨

民法的私权精神就是要尊重私权,保护私权。可以说,民法是私人权利法,在强大的公权力之下,确认和保护私人权利是民法的出发点,也是民法的根本任务和使命。保护私权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

民法所规范的民事权利即私权,是在社会成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因为,第一,私权所追求的利益包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是社会成员最重要的利益。第二,私权是社会成员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所有权等,没有私权就没有社会的个体,也就没有社会。第三,私权是社会成员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没有民事权利,就不可能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第四,私权所保障的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脱离个人利益就不可能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首先需要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是社会成员的民事权利即私权。如果私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即个人利益可以任意被他人或公权力侵犯,就不可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也就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

如果说自由只是和谐社会形成发展动力的必备条件,那么私权精神则是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4]“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15]可以说,利益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而私权所追求的利益又是最重要的利益,因而私1402011 年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第 4 期根本上真正保护私权。所以,公序良俗精神对于民法而言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

三、培养民法精神的重要意义

法律精神是法律人必须具有的最重要的专业素养,我国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学生是否具有健全的法律精神,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只有让法律人掌握了健全的法律精神,才能实现公众所追求的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地监督执法活动,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此,法律精神的培养应成为法学专业素质教育的重中之重[17]。因此,法学教育应当对未来的法律人不断地灌输、渗透和培养法律精神。

(一)民法精神在法律精神中居于关键地位在法律精神中民法精神居于至关重要的位置,培养法律精神必须首先培养民法精神。民法之权利本位即私权精神,是现代法的精神之首要因素,契约自由是现代法的精神之内核[18]。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如平等、自由、公平等无不源于民法精神。因此有学者指出,民法是现代法制的基础,西方法理学主要是民法精神的升华和概括[19]。因此整个法学教育都应当重视民法精神的培养。

(二)指导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民法精神是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规范之中的灵魂,它不仅是制定民事法律规范的根本依据,也是民事法律规范实施包括司法、执法和守法各环节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所以民法教育必须有效培养法科学生的民法精神,并使之成为法律人的信仰和品性。惟有如此,才能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始终遵循各项民法精神的要求,才能实现民事司法的公正,才能保障民事法律关系的真正平等、公平,才能在民事法律的实施中既保护私权,又维护公序良俗。因为,如果法学教育没有或者不能成功地进行民法精神的培养,法律人就不太可能秉承民法精神去制定和实施民事法律规范,而在法律人都不能坚守对民法精神的忠诚时,又怎能希望大众在民事活动中尊重民法精神以及遵守在此指导之下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呢?(三)促进民法素养的提高法学教育必须重视素质教育,这已经得到学术界的公认,而法律精神尤其是民法精神就是法科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正如谭兵教授所言: “法科学生的素质教育,除应符合素质教育的一般要求外,还要特别注意培养他们公平正义的理念,崇尚和献身法治的精神,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20]霍宪丹教授认为,法律人除应当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技能外,还应该具备包括法律精神在内的基本素养[21]。可见,民法精神的培养是法学素质教育的应有之义,它可以有效提高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尤其是民法素养。

(四)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建设和谐社会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需要法律的系统规范、促进和保护。民法的基本理念、平等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即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22]。“要成功地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大力弘扬民法精神,并使之贯穿于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之中,进而潜移默化于人们的意识和行为。”[11]民法的平等、自由、私权、公序良俗等精神都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因素,如果不能保障社会的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私权和公序良俗等,和谐定然无从谈起。

(五)提高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

法律精神的教育自然应当包括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诚实信用等思想是法律人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

法律和道德同为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法律是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确认和保障。民法精神与道德更是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其内容大多直接源于道德规范,如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因此,民法精神教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道德教育,民法精神如果能够内化为法律人的品质,就可以极大地提高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水平。由于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水平是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支柱,司法是社会正义和公平的最后防线,一个国家如果拥有一支高水准职业伦理的司法队伍,就必然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正因如此,近代法律教育家孙晓楼曾说过: “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执行法律。”[23]四、民法教学培养民法精神的基本措施在明确了培养民法精神的重要意义之后,自然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才能有效地在民法教学中培养法科学生的民法精神。阐述这一问题也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应当是必要的。 142

2011 年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第 4 期权精神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在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会积极地追求私人利益,并实际地享受着私权下的利益,而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和享受就直接推动着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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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序良俗精神是民法的保障

公序良俗精神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不能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诚然民法应当以平等为根基,自由为精髓,私权为宗旨,但是在现代社会或者说现代民法中,形式平等不能产生实质的不公平,程序平等也要兼顾结果的公平; 自由、意思自治不是绝对的,如契约自由就受到必要的限制; 私权包括私人财产所有权也并非如近代民法所说神圣不可侵犯甚至至高无上。公序良俗精神就是民法之平等、自由、私权精神不能逾越的界限。从广义上说,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滥用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等要求,都是对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自由和私权所必须恪守的规范。

民法的公平首先表现在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权利义务的对等,既包括质上的对等,即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任何一方都没有资格强迫另一方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对方的权利是同等的,不存在一方权利高于另一方权利的可能,因此民事主体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同时,权利义务的对等也包括量上的对等,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价值上应该大体相当。

公平也表现在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同等地享受法律保护,即在同等条件下,不同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方式、程度等应该是同等的。在民事权益遭受他人侵犯时,都可以同等地请求国家机关保护或者自力救济。公平还应该表现在民事主体应该同等地承担法律责任,即任何民事主体只要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在同等条件下,民事责任的性质、方式、程度等应该是同等的。

和谐社会必须强调公平,没有基本的公平,社会成员之间不仅不可能互相包容、互相融合、互相帮助,而且必然产生根本利益上的冲突和矛盾。古今中外,社会成员之间的严重不公平不可避免地都导致了社会的动乱。因此,“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在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使出台的措施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从而得以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才能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和接纳,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在为实现国家的整体目标而奋斗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希望,并自觉自愿地为之奋斗和献身。”[16]如前所述,有学者提出了诚实信用精神,但是笔者没有将诚信独立为民法的一项精神,并非其不够重要,而是以为公序良俗的内涵和外延更为恰当、广泛,从实质上分析公序良俗也可以包容诚实信用,甚至诚信本身就是一种公序良俗。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因此,《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 6 条也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在于: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或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以善良的动机、谨慎的方式为之,不得因过错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民事主体应自觉履行自己的各项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包括各项附随义务,违反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应该真实,不得捏造或隐瞒与民事行为相关的重要事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应是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 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因故不明确或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各方应本着公平互利的精神,经协商一致,公正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法官及仲裁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民事主体所承诺的义务应与其实际的履行能力适应; 当法律条款规定不清、不协调或是空白时,应依诚信原则之本质和精神进行解释、适用。当然,诚信原则的内涵极为丰富,远不是以上所述可以穷尽的。

以诚信、公平等为核心的公序良俗精神是对近代民法的私权神圣、契约自由绝对等原则的修正和调整,尤其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约束,它标志着民法的权利本位已从自由经济时代的个人本位上升为现代市场经济时代的社会本位。公序良俗精神在本质上是对私权的合理限制和理性规范,其核心要求就是民事主体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 其宗旨就是通过对私权施加一定限制,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因为,绝对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私权至上必然导致个人权利的滥用和个人利益的过度扩张,进而必然产生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冲突和利益矛盾,而这种冲突和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反过来破坏社会的稳定,毁灭平等、公平等基本价值取向,也无法在141宁清同: 民法教学与民法精神的培养经验的积淀,社会现实的反映,未来发展的指标”[7]。

综合而言,笔者认为,民法精神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之根本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的反映,是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制度中并指导和制约着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核心理念,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本质要求的体现。民法精神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大体上是一致的、重合的。

二、民法精神的主要内容

民法精神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学术界并无完全一致的意见。史尚宽先生指出: 自由、平等、博爱,即民法之精神[8]。温世扬教授提出: “民法精神强调平等互助、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这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一致,两者高度契合。”[9]可见温教授首倡的民法精神是平等互助、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王歌雅教授认为,民法的精神应界定在四方面: “平等、公平、诚信与人格。”[10]笔者曾经提出平等、自由、私权和诚实信用等民法精神[11]。由此可见,多数人关于民法精神具体内容的观点是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核心和依据的,在此基础上有所调整。

笔者仍然认为,平等、自由( 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 、私权是民法精神最重要的内容,禁止滥用权利、公平、诚实信用等则可构成公序良俗精神。

(一)平等精神是民法的根基

我国《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甚至是民法的本质。因为,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 尤其是经济行政法) 的主要标志”[12]。民法主要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而商品经济的实质内容在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无论是商品交换还是市场竞争都要求主体各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

平等精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即民事权利能力是独立的、同等的,民事主体有资格自主、自由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在相同条件下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应该是相同的,不能实行歧视待遇。其次,民事主体的行为资格即民事行为能力是同等的,不能因种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等而有差异。再次,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同等的,只要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就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平等还要求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能显失公平。

民法所保障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平等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本质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平等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它决定着上层建筑领域的平等,尤其是政治上的平等。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只有实现了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即民法的平等,才能进而实现其他领域的平等,人们也才会对政治等领域的平等有迫切的要求。而且,只要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发展得到一定程度,并得到充分的体现,就必然促进社会其他领域的平等,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没有市场经济的平等为基础,即使强制推行其他领域的平等,也是不可靠的,难以长久的。可见,民法上的平等是社会最基本的平等。

平等精神是民法的根基,也是民法精神的根基。因为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和精神基本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源于平等精神,是平等的内在要求,同时平等也是实现其他民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平等要求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公平的; 平等要求民事主体是自由的、自治的,任何他人都无权非法干涉,也只有实现了平等才能保障自由; 平等要求切实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也可以说平等是最重要的私权; 平等要求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权益,更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损害多数他人的利益; 平等要求民事主体之间相互诚实信用。

(二)自由精神是民法的精髓

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但是自由原则更能反映民法的本质、价值取向和民法所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规律和要求。自由原则又可称为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或者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其中心内容是民事主体可以独立、自主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只要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立法通常不会设立强制性法律规范,因而民法以任意性法律规范为主。

自由或者说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私权精神是民法的精髓。“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之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139(一)确立民法精神在民法教学中的重点地位为了有效地培养法科学生的民法精神,首先就应当合理确立民法精神在民法教学中的地位,它不仅应当成为民法教学的重点,而且还应当将其贯穿于民法教学的全过程,始终成为一条主线。民法教师不仅应当重视对民法精神的研究,而且必须对如何在教学中传授和灌输民法精神,进行充分准备和科学设计,积累翔实的资料,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教师不仅要讲授民法精神的内涵、内容、基本要求等理论问题,还应当向法科学生充分阐述民法精神的重要性,只有在主观上真正重视了民法精神,才有可能接受和信仰民法精神。

(二)尽可能采用讨论式、辩论式、启发式教学民法精神虽然是民法的根本准则,但却隐形于民法其他基础理论和民事法律规范之内,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认识和理解民法精神的地位、内涵和要求等存在着相当的难度。因此,民法教学应当尽可能采用讨论式、辩论式、启发式教学,积极引导法科学生逐步地抽丝剥茧,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最后进入民法精神的殿堂。教师除了组织法科学生深入讨论民法精神的内涵、内容、要求等问题之外,还需要组织法科学生讨论或辩论民法精神与民法其他理论、民事法律规范的联系,以使法科学生在讨论中加深对民法精神的理解。讨论式、辩论式、启发式教学虽然润物于无声之中,但却可以帮助法科学生在潜移默化之中理解和接受民法精神,加深对民法精神的印象,最后形成对民法精神的信仰。

(三)充分结合民法精神讲授民法其他基础理论问题民法精神是整个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它与民法其他基础理论有着十分密切的逻辑关系,甚至可以说民法精神是民法其他基础理论得以确立的依据和基石。如: 讲授现代民法的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就应当清楚地阐述其根本依据就是民法的公平精神; 讲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就应当让学生认识该理论的基石就是意思自治精神。因此,民法教学必须帮助法科学生系统地认识民法精神与民法其他基础理论的逻辑联系,这既是法科学生科学理解民法其他基础理论的前提条件,也有利于培养法科学生运用民法精神去分析、思考和辩论其他民法基础理论问题; 而且结合民法精神讲授民法其他基础理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民法精神的再教育,可以使法科学生更加透彻地理解民法精神在民法中的根本地位,从而更加主动地接受民法精神,巩固民法精神在其法律意识中的地位。

(四)启发学生正确认识民事法律规范与民法精神的内在联系民事法律规范是处理民事案件的直接依据,法科学生不仅需要掌握民法的基础理论,而且必须熟悉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然而民事精神是指导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的根本准则,民事法律规范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民法精神的体现和贯彻,因此,民法教学必须启发法科学生科学认识民法精神与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辩证关系。如: 我国《合同法》第 66 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法律之所以要求当事人双方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就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以保障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和公平。我国《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法第 37 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之所以如此,就是为了更加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实现意思自治。法科学生如果正确理解了民法精神与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就可以更加领会民法精神的实质,也能够巩固关于民事法律规范的知识。

(五)积极引导学生运用民法精神分析处理民事案件民法学是兼有很强理论性和突出应用性的学科,在民法教学中通常都会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审判等实践教学方法。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应当精心选择一些典型案例,通过自己对个案的剖析或者法官对真实案件的判决,引导法科学生在案例讨论或模拟审判中运用民法精神去分析处理具体的民事案件。一方面,这可以让法科学生意识到民法精神不是抽象无用的理论,它可以实际应用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尤其是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时候,从而提高法科学生学习和研究民法精神的兴趣; 另一方面,通过此种训练,可以让法科学生掌握运用民法精神分析处理民事案件的方法,增强其应用民法理论的能力。

综上所述,平等、自由、私权和公序良俗等民法精神,反映和体现了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法律人是否具有民法精神的信仰和品性则是社会能否实现和谐、正义的重要前提,而民法精神能否内化143宁清同: 民法教学与民法精神的培养为法科学生的信仰和职业品质,是法学教育能否培养合格法律人的关键之一,因此民法精神的培养应当成为民法教学的重点任务之一。为此,应当充分认识培养民法精神的重要性,大胆改革教学方法,并在民法教学的各个环节始终贯穿民法精神这一主轴。

[参考文献]

民法学范文4

我们都听过这句话“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按规矩办事”。人在社会上要守规矩,要按规矩办事。就好比我们在路上开车,“红灯停绿灯行”,拐弯要打转向灯,要遵守交通规则。在座的各位也都很熟悉我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工作纪律。在某种程度上讲,法和这些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是一样的。法也是一种规则/制度、纪律。与我们单位的制度、纪律比起来,它是一种特殊的规范,确切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规范体系。

我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是由我们单位、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仅对它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内有效,由单位和企业保证他的实施。而法则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

当然,一个单位或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适用范围比较窄,就是仅限单位或企业之内,内容比较简单,目的也比较简单,就是确保它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它的适用对象是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甚至包括一国之内的外国人,它调整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它既要保证保证每个人能正常、自由、安全地工作、生活,还要保证一国的安全、稳定、井然有序。

社会是复杂的。法所调整的范围是广泛的、复杂的。社会的每一个侧面所需求的规则是不一样的,因而也就有了各种各样的法。这也就是说为什么说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大家也或多或少的知道或听说过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名词,这就是法的分类。  

在这些法中,与我们日常生活、工作联系比较密切的就是刑法和民法,其中与我们个人最最密切的就是民法。

这里先就刑法简单说一点,刑法就是规定“犯罪”的法。他是一种以惩罚为主的法,是非常严厉的。我们常说的“违法犯罪”,其中的犯罪,就是指触犯刑法的行为,除此之外,都只能成为违法。

为什么说民法与我们最最密切呢,因为民法调整的是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方方面面:工商稼穑、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甚至包括吃喝拉撒。不仅如此,它调整的还比较细,比如说,下大雨,你家的水排到我家了,或者说你家的树长的太大,导致我家见不到阳光了,这类事情民法都调整,这在民法上有个名称叫“相邻权”;我们常说“人多事也多”,每一类”事”都需要一套规则,“事多”需要的规则就多。由此可知,民法调整的范围又是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所以说民法的内容也是非常庞杂的,也就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体系,肯定不是单一的。

民法还有一个特点,他是最平等的。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无论你是多的官,无论你是千万富翁、亿万富豪,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它的法律地位和普通人是一样的,如果你有机会和马云对簿公堂,它享有的民事权利也不会比你多一丝一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民法中体现的最为明显。

民法另外一个特点是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民法中没有明文禁止的事情,你都可以做,哪怕它没有规定。比如说你想与人签一份合同,你应该把你的想法目的,完整清晰的表达出来,然后,找法律人士咨询一下,你的想法目的中那些是民法禁止的就可以了,而不是咨询民法规定我应该表达哪些目的或想法。如果法律规定你应怎么做,那不是民法,那是《行政法》或其他别的法。

民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也非常重要的,只有民安国才安。

尽管民法如此重要,但在我们的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是没有民法这一说的。说到法律文化传统,我们常说的一句话“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这就是法律文化传统的一个体现。

我们古代的法律基本上就一部,比如唐朝有部《武德律》,大明朝有部《大明律》,大清朝有部《大清律例》,根本就没有民法这个词,但是,绝对不能说我们历史上没有民法。这是两回事。我们的老祖宗喜欢把所有的东西都糅合在一块,“诸法合体”,几千年一直不变,不过这也形成了一个特色,被称为“中华法系”,并且还极大地影响了周边国家,他们都学我们。

尽管我们的“中华法系”影响力巨大且一直绵延不断,但自从八国联军进中国之后,便开始慢慢解体了,我们开始慢慢接受西方的法律文化,开始了现代法律文化的进程,开始有了法律分类,开始有了民法这一说法。

1902年,光绪皇帝下令开始进行法制改革,修改法律。

1908年,日本人松冈正义帮助起草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在1910年底完成,叫《大清民律草案》。因为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导致《大清民律草案》仅仅是一部草案,未能获得实施。

到了1925年民国成立后,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做出了《民法修正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典草案。但这部《民法修正案》也未能获得实施。

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1929年1月29日,在立法院设立了民法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民法典,并在1930年底完成,同年12月26日正式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至今仍在使用,当然了仅限于台湾。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便明确废止了它。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法典的起草制定工作。

民法学范文5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学范文6

关键词:民法学 课堂教学 实践教学

民法学课程作为法学本科 教育 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其教学的基本目的,在于培养法学专业本 科学 生基本的民法知识和理论素养,为学生大学毕业后所从事的 法律 实务工作或者进一步深造奠定基础。那么,如何通过合理的教学安排顺利地实现以上教学目标,培养出优秀的法律人才呢?根据笔者的经验与研究,民法学的本科教学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明确民法教学目标,热爱民法教学工作

(一)热爱学生与民法教学

对学生及民法教学的热爱,是完成好民法教学工作的基础。只有内心充满对本职工作及学生的热爱,才能激发出教师的热情与潜能,并用教师的热情去感染和激励学生学习的热情和兴趣。《论语》有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意思就是讲,只有对某个事物热爱,我们才能更好地完成这项事务。民法学的教学工作同样如此。从心底深处喜欢民法学的教学工作,能够从工作中找到解决民事问题与纠纷的答案,并得到学生的认可与尊重,可以极大地满足教师的职业自豪感,树立教师的职业自信心。反过来又可以促进教师对民法教学投入更大的精力和热情,更加促进自身业务能力的进步,得到职业上的肯定,从而实现一个完整的良性循环链条。www.133229.cOm国外学者的研究也同样表明了这一点:有美国学者对300多名法科学生做了问卷调查,结果表明: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学教师,需要良好的个人品质、教学仪表和个人魅力。学生们也希望法科教师是他们所在领域的专家,对自己有充足的自信,对工作投入满腔的热情,并成为学生们学习的榜样。相反,学生们不喜欢那些不能很好地控制课堂讨论,对学生不尊重,或者在校外事务上过多地分散精力的教师。①

(二)明确民法教学的基本目标

“如果不明确方向,我们走的越远,就可能越偏离最后的目的地。”同样的道理,要想顺利地完成教学任务,要先明确民法学的教学目标。公认的看法是,大学民法本科教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基本范畴的含义及其相互间的基本逻辑关系、以一般原理为视角的民法基本制度;2.民法的基础性理论,包括前述基本范畴及其相互逻辑关系所蕴涵的基本原理、重大学说争议以及重大法律制度的比较法阐释;3.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介绍及其基本的法律适用。以上述三个方面为基本框架的民法学教学模式,构成了我国法学院校民法本科教学的通例。在民法学课程的教学中,教师应该牢记自己的基本教学目标是要帮助学生掌握这些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能够有进一步的熟练掌握和灵活应用,为此,教师不但要让学生了解民法的基本规则,而且也要教会他们掌握对这些规则的应用,以及这些规则背后深层次的法律政策,帮助他们理解事实对法律适用的重大影响;让他们学会案例分析以及对重要案情与非相关事实的区分。只有如此,学生才可以真正称得上掌握了规则。民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都是建立在一个个鲜活的具体规则之上的,理解与掌握了民事规则,就为牢固学习民法知识和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课堂教学,培养民法思维能力

(一)努力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能力

著名美籍德裔法学家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 艺术 。这说明,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说,能力的培养比知识的传递更为重要。能力关乎学生的整体素质。民法学教学应当以能力的培养为主。这些能力包括:法律思维能力、理论整合能力、解决争议能力、法学 论文 与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交流能力、辩论、谈判能力、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法学研究能力,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思维能力,因此,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对民法学教学至关重要。民法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②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从业要求,“法学院的毕业生出了校门当律师不会办案子,当了法官不会审案子”的状况甚为普遍,民法思维的培养与训练,是解决这个问题所必需的,我们在课堂上不仅要告诉学生什么是民法,更重要的是要告诉他们民法是如何实现的;如果把民法问题的解决比做目的地,那么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就是到达目的地的方向和途径。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需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民法学教学的目的不是记住法律,而是能够运用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是有较强的民法思维能力。民法思维能力是学生能在将来的职业中进行具有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对所学民法学知识进行精确运用的基础条件。

(二)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

如果想让学生牢固掌握并熟练应用民法中的具体规则,法学教师一个很重要的教学方法就是要在理论教学中坚持以法条为核心,以法条来分析印证理论。这就要求学生的学习模式从以抽象掌握一般原理为主向通过学习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为主来转变。教师在讲授民法理论时以法条为中心展开,倡导学生研习法律条文。如此一来,弱化法学理论的抽象思辩,将乏味的民法理论的学习转变为对有声有色的法律事实和法律现象的分析,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主动思考与学习中掌握民法学的规则。

有其应该注意的是,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应把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放在首要的位置。因为在我国广义民事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虽然在民法渊源的效力位阶中处于宪法、民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等之后,但实际上,与民事法律相比较,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更为具体、细致,操作性更强,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作用也更大。对于大学本科民法教学来讲,如果培养学生的民法实务能力仍然是教学工作的目标之一,那么对于司法解释内容的介绍及其适用方式的讲解,就应当成为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在现行大学教学体制下,教师的授课内容,基本上以教材为基础;而由于篇幅和体例的约束,大学本科教材在阐释概念、原理、理论和学说之外,对于“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部分,往往仅列举最为基础性的法律规定,而对于以此为基础而详尽展开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则无力涉及。因此,在以教材为蓝本而设计的本科教学内容,对于我国民法规定的介绍,通常也局限在基础性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而鲜有提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由此所导致的结果,不仅在于系统学过民法的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在应对司法 考试 时,对于考试中所涉及的大量司法解释的内容仍然感到陌生,而且在他们专业实习之中和就业之后,在知识储备上也无法直接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的要求。③

三、推进实践教学,让学生作主角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民法是一门应用学科,学生学习这门专业的最终目的是处理社会中各种纷繁复杂的矛盾,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教学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为了提高学生自己动手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民法教师除注意平时的课堂传授外,还要适时地开展一些专业实践课。这类课程的教学模式有别于理论教学模式,民法实践课中,让学生作主角,教师在选定素材和设定条件以后,就把大部分时间交给学生来发挥,在实践课的最后,教师再做一个起到指导意义的点评。

模拟法庭的应用就可以作为实践课的一种良好模式。在模拟法庭的准备方面,教师应注意在课前要悉心选择好案例,尽量选择比较典型的案例,可以使学生尽量结合其所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专业知识来分析案例,另外还要注意选择争议性较强的案例,这样的案例具有一定的难度,可辩性较强,学生可以在模拟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有较大的活动空间。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后,应留出一段时间由教师进行点评和 总结 ,教师应对学生的开庭效果、知识运用、论辩能力、形象气质等方面作出评价,肯定其成功之处,同时及时地指出其不足之处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以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

除了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外,在学期中的适当时间安排学生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旁听庭审、集中实习,也是帮助学生直观学习民事司法裁判过程,感受民事纠纷妥善解决方法的很好形式。可以进一步促进学生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基础上对民事理论问题的理解和消化。这就要求教师应提前与法院联系、协商,提出旁听实习计划,争取法院对民事教学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除了以上所讲的讲好民法学课程的一些重要的基本方法外,备课的认真、准备的充分,在课堂讲解中突出重点、化解难点,做到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注重知识的融会贯通,注重学生思路的拓展,让课堂内容充实饱满、信息广博详实,并结合自己的理解、思考和科研内容进行讲解,再比较国外相关规定,从而使所讲的内容更加丰富,具有前沿性,使学生从教师的讲课中学到研究的思路和方法,也都可以实现非常好的课堂效果。

四、结语

民法学知识体系博大、理论精微。对于民法学教师而言,课前的准备、课中的讲授以及课后的安排,都应该是有条不紊、循序渐进的。从教学安排的时间顺序上来说,首先要做勤勉、严谨的课前准备;其次是规范、生动的课堂讲授;最后,要有严格而明确的课后“作业”,让学生能够对所学习到的民法知识做一个总结和复习,以便达到“温故而知新”的效果;另外,还要为学生传授学习方法,指明学习方向,从而达到“传道解惑”之目的。

总之,民法教学工作的圆满顺利完成,需要教师全身心地投入其中,发挥自身的专业实力,充分调动各种教学资源,调动学生学习研究的热情,利用各种可行的手段,最终实现让学生掌握完整的民法理论框架体系,并能够运用相关理论与规则解释民事 法律 关系、解决民事纠纷的能力。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