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范例6篇

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

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范文1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司法所 执法权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许多方面还处于探索之中,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还面临一系列困惑和问题。本文通过对济南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旨在总结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有益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C司法所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以司法所工作者为核心,其他机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辅助、社会志愿者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1.专业矫正人员为核心。司法所专业矫正人员2人,在矫正工作中处于核心位置,全面负责辖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扶工作,对矫正人员各方面表现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同时负责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治工作。

2.其他机关、部门配合。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取得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托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管或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协调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帮助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矫正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列入城乡低保范围,争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矫正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3.社区居委会辅助。司法所依托辖区社区居委会,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在居委会的辅助下,共同完成对本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司法所解决矫正人员的思想、生活问题。

4.社会志愿者补充。司法所吸纳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组成社会志愿者队伍。通过开展各种专业辅导、咨询,参与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之中,推动矫正人员的积极转变。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1.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司法所认真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通过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调查材料,对于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进行全面分析,把不适于社区矫正的人员及时反馈给相关机关,从源头上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避免了社会可能遭受到危害性,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提高了社会安全性。

2.交付、接收,建档管理。司法所密切与法院、监狱的工作衔接,做好接收的各项工作。做到及时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组织宣告;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人身危险系数,划分A、B、C三类人员,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为矫正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做到档案盒、档案内容、格式、材料放置顺序、案卷装订规范统一,档案内容详实,每份档案都包含社区矫正人员考察表、矫正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鉴定材料等。

3.矫正实施。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司法所以“三个结合”的工作方式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

第一,坚持监管和帮扶相结合。一方面,对矫正人员严格监管,要求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在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加大这种跟踪监管。另一方面,对于各方面有困难的矫正人员积极帮困扶助,通过解决矫正人员的实际困难,激发他们认真矫正的积极性。

第二,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司法所不定期召开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等各种课堂教育,同时,组织矫正人员参与各种实践活动,如组织矫正人员到交通要道帮助维持交通秩序、帮助罪犯与受害人之间建立一对一的帮扶、谈心活动等。

第三,坚持专门矫正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司法所在依靠自身力量的同时,积极与矫正人员的家人、朋友、单位、学校建立密切的联系,通过与他们签订协议书等方式,促使他们参与到矫正过程中,通过这种至亲的教育力,极大的促进了矫正人员自觉自愿矫正犯罪心理,不再重新犯罪。

4.解除矫正。矫正期满,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工作。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

1.执法权缺失,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C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矫正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工作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而具有法定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只是监管的“配角”,这种角色定位使他们的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工作没有主动性,双方的合作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

2.自身资源匮乏,难以适应繁杂的矫正工作。C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始终是2人,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头,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二)社会参与力量不足

1.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是距离矫正人员最近的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将社区矫正工作和居委会工作竞合,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独有的特色,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至居委会,可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矫正工作做实、做深、做真,也可有效地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困难。但是目前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2.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他们的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性容易与矫正人员沟通、交流,容易走入矫正人员内心世界,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完成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因此,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是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

3.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发挥有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司法所要积极组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三)社区矫正实施效率、深度不足

1.监管手段陈旧,效率不高。目前,C司法所对矫正人员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定期汇报、实地调查、通讯联系等传统手段和方式进行,这种“人盯人”的传统方式耗费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监管力度并不强。随着矫正人员的不断增加,这种传统的监管手段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需要。

2.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矫正,可从根源上矫正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从C司法所工作运行来看,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矫正效果难以深入。表现为:第一,存在重监管、轻矫正的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大部分工作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管和帮扶上,而对矫正工作投入明显不足。第二,教育矫正方式针对性不强。C司法所矫正人员差异较大,有小学没毕业的,有知识分子,有高官、有市井之徒,每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有很大的差别,现有的矫正方式主要是组织讲座、报告,听汇报、交流,公益劳动等,以这些方式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难以达到理想状态。第三,缺乏对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由于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心理矫正资源不足等原因,C司法所没有对矫正人员的犯罪心理进行专业的心理矫正。

三、完善建议

1.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我国应该结合多年来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尽快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从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主体、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各机关之间职责、相互间的协调等作出明确规定,畅通各部门衔接渠道,统一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解决矫正双主体问题,明确执法权归属,解决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的执法困惑问题,为司法所监管任务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为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范文2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三项措施

一是常规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监所部门把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驻所检察中日检察的常规性项目,对初犯、偶犯、过失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小的在押人员展开羁押必要性的常规性审查,我科今年办理的首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郑某盗窃案)就是在常规审查中发现的。其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律师、辩护人向驻所检察人员提出申请以及身患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进行重点审查。

二是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分工协作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常规审查发现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需进一步审查的,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之间进行分工合作,如身患疾病不宜继续羁押,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进行评估、审查,公诉、侦查监督部门提供案件材料及相关情况。而公诉、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时,监所检察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羁押期间的思想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等相关情况提供依据。

三是规范流程与审批制度。经审查发现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由分管检察长指定承办人进一步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意见。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向办案单位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后由检察长决定。

(二)社区矫正监督

一、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察相结合,强化对监管活动环节的监督,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发生脱管失控问题。为确保乡镇司法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到位,每月不定期到乡镇司法所检查社区矫正工作台账,查看社区服刑人员电话汇报、思想汇报、参加教育、社区服务时间以及请销假等情况,并通过与社区服刑人员谈话,走访帮教志愿者,实地了解司法工作监管活动和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管的情况。

二、开展交付罪犯本辖区现场检查和外市区提醒通报相结合,强化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入矫。为解决罪犯交付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罪犯的漏管问题,采取多种办法完善监督措施,实现罪犯交付无缝对接。

三、是借助省院信息平台抓好本市外交付的罪犯漏管情况监督。通过查询省院信息动态平台,及时了解外地交付执行的罪犯信息,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为罪犯办理入矫手续。

四、开展核查治安处罚信息和巡查检察相结合,强化对收监环节的监督,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惩罚到位。为抓好社区服刑人员违纪违法环节的监督,每月定期到公安机关核查治安处罚信息,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通报社区服刑人员的违纪违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对服刑人员作出处理。

五、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今年召开二次由政法委、综治办、公、检、法、司等有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对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一认识,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工作中发现的脱、漏管和违法犯罪行为信息,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对监外执行罪犯严重脱管和违法犯罪,需要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或数罪并罚案件的有关信息和书证材料要及时取证。促进公检法形成管理监督合力,特别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个案的查处,强化了法律在防范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中的特别预防作用。

六、结合地域特点,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根据实际,定期、不定期到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档案材料,请销假制度、帮教情况进行考察。发现有脱、漏管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督促纠正,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实现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有效监督。较好地保证对外来务工人员顺利实行社区矫正。

(三)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情况

因新刑诉法规定余刑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留所服刑,因此今年以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看守所较少。对于报减刑的罪犯,驻所检察室都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事前监督:看守所拟报前,驻所检察室通过与其谈话、调查同号房的笔录以及管教民警的意见和其平常的思想表现情况,向看守所提出意见。事后监督:减刑裁定下来后,积极审查裁定是否不当。

二、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社区矫正同步监督难 文书材料不齐全

一是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对象(监外执行罪犯)交接不到位。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对象衔接、交接工作缺乏沟通协调,只接收2011年11月以后的社区矫正的对象。2011年11月以前的监外服刑人员仍在公安机关派出所监管,在工作上产生扯皮现象,造成数据不符。为此,还专门发检察建议书。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15人,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监管的,司法所没有档案材料。

二是个别外地法院、监狱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没有及时送达罪犯居住地司法机关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有的只送达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没有送达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导致执行地司法所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数据不符。二是监狱刑满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材料没有专门移交,造成数据不符。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外部与内部均缺乏沟通

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还停留在强制措施跟侦监、公诉等部门有关,而跟监所科无关,这也就决定了办案机关在对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并不会主动告知监所部门,而监所部门又缺乏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沟通交流。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标准不易把握。例如有些轻伤害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空间封闭,信息隔绝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其无法再实施伤害行为,但并不能证明其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的主观意识,更不能判断其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后,是否会再次去伤害被害人。

二是监管手段的不完善制约了强制措施的变更。在现阶段,监管措施尚不健全、不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替代性措施缺乏保证力度,易增加诉讼风险,进而导致检察机关不敢轻易变更强制措施。

三、对策及建议

(一)要完善健全省院监外执行检察信息数据平台,(监外执行检察信息登录错误后,无法修改和删除)。造成数据不符。尽快实现检察系统内相关信息的联网,并力争与执行机关实行信息资源共享,随时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变化情况,加强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和同步监督。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同意判断标准。建立侦监、公诉与监所部门定期沟通工作机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在押期间表现等信息及时传递,统一羁押必要性判断标准。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规范开展查阅案卷、听取办案机关意见、了解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等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范文3

问题一:移交衔接过程中,对接收标准的尺度把握不准。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与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手续。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试用)的通知》的要求,法律文书材料必须齐全并且没有离开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服刑人员方能接收,然而,在实际接收工作过程中委很难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⒈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不齐备;⒉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未送达;⒊社区服刑人员中还存在着“户口空掛”、“人户分离”、“口袋户口”等问题;⒋对本地判处的管制、缓刑人员和外省市裁定或批准的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信息不能及时送达到监管地区,以致监管工作滞后。对于接收工作,大部分单位普遍采取先检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再检查服刑人员监管情况,只有法律文书齐全、人员监管情况良好二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予以接收,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不可取的。另外,对于跨区“人户分离”的服刑人员接收衔接标准不统一。有的单位采取的是接收,然后再移交至监管地,有的单位干脆不接收,直接移交户籍地司法所。

建议:在整个接收工作中,首先应把人员的排查放在第一位,重点要把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派出所和社区方面了解清楚,重点是有无失管漏管和违反规定离开服刑地点的问题,只要人员没有违反服刑规定离开监管地,就应该属于我们的接收范围,对于“空掛户”和“口袋户口”的社区服刑人员则不能接收,必须由公安系统查实其常住地,在常住地实施社区矫正;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应由派出所查明其常住地,在此基础上,区(县)司法局统一办理移交手续,由常住地的司法所接收和矫正;其次才是法律文书的排查,笔者认为,只要我们能够从现有的法律文书可以确定矫正对象的法律身份,明确矫正期限,别的法律文书的有无不应该影响到我们的接收工作。

问题二:宣传不深入,社会认知度不高。在前期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宣传报导工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工作认知度并不高,还心存疑虑,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能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有各自为政、追求部门利益、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二是认为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相矛盾。部分居民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为社区内的居住环境埋下了安全隐患,增加了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志愿者的的招募工作开展困难;三是社区矫正与严打相矛盾。由于我国是一个有着重刑文化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重刑主义和从快从严的“严打”政策的影响和善恶报应的思想已根深蒂固,广大人民群众担心社区矫正会影响严格执法,有违“严打”初衷。对于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如果我们不能够及时引导教育,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社区矫正工作就会失去社会力量的支持。

建议: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一定要找准工作中的瓶颈,选好切入点,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宣传报导过程中决不能断章取义,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以会议扩大影响,提高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尤其在当前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尚不明确,法律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分工有待进一步摸索、完善的情况下,在加快立法工作的同时,各部门一定要树立共同的愿景,讲团结、讲稳定、讲大局,克服本位主义思想和应付心理,做到分工不分家,按照“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把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其次,要紧紧抓住社区这个平台,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画、制作光盘下发,要做到真正让每个居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第三,要把握好宣传工作的尺度。把宣传工作中的重点放在避免罪犯交叉感染、不使罪犯家庭受到负面影响、利于罪犯改造、降低国家行刑成本等积极的方面,对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工作情况、工作业绩、成功典范等也要及时进行报道。另外,基于社会舆论的压力,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宣传报道工作持反对态度,这就要求我们在宣传工作中一定要区分对象,把握好宣传工作的时间、场所,做到恰到好处,对一些特殊类型的罪犯(如性犯罪者)不公开其全部信息,以免引起社区恐慌;第四,要通过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加广泛地参与社会公益劳动,让人民群众逐步接纳社区服刑人员。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省、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一定要加强对区(县)、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这样一方面可以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有利于统一思想,克服本位主义和应付心理,同时可以为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增强底气。

问题三、机构不健全,司法行政系统陷于孤军作战的被动局面。社区矫正是执法工作,又是教育矫正人的工作,涉及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它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教育学、社会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要将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健全社区矫正机构,配齐工作人员。目前,我们既无专门的执行机构,又缺乏执行人员,志愿者力量不足,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只是简单停留在转接材料、建立监管档案阶段,社区矫正的真正执行都未开始。另外,从全省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看,平均每个街道有矫正对象25-30名左右,与工作人员的比例基本上保持在10:1,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无论是专业队伍还是志愿者队伍都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部分司法所人员编制不足。按照要求,每个司法所必须至少3名工作人员,但有的单位只有一名,有的司法助理员还从事综治工作,有的司法所所长由综治办副主任担任,有的司法所竞没有所长,甚至有的司法所变成了“养老院”;二是有的监狱、劳教警察不到位,有的到位了,但没有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矫正工作上来;三是志愿者队伍不健全,有的单位志愿者数量不够,有的志愿者与其它工作方面的志愿者不分;四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不足。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社区的刑事执法人员而不是社区工作者,必须具备在刑事执法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这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对于加强有效管理以及对罪犯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五是职责划分不明确。相关的一些规章制度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司法助理员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监狱、劳教警察协助司法助理员进行教育矫正,并未对二者工作中的职责进行具体、明确的划分,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心理矫正、矫正个案的制定实施、公益劳动的开展由谁来负责,监狱、劳教警察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有哪些量化的指标,规定的都不是很清楚。

建议:方案一:真正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目前2至3人的基础上增加至3至5人。同时借鉴公安的做法,由司法局统一招收社工,每个街道配备一名,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所统一领导,同时,根据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监狱、劳教警察二支队伍的专业技术力量,对二支队伍进行分工,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及疑难矫正个案的起草和实施由监狱、劳教警察负责,心理矫正则由志愿者中的专家、学者完成,在分工的同时,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监狱、劳教警察实行量化考核,促使他们在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优势。方案二:建立一支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并非仅仅是监督考察,而且包括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帮助和服务。因此,建立一支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取代公安机关的地位是非常必要的。类似目前将已决犯送交监狱一样,对处于社区矫正刑罚的罪犯直接送交社区矫正机构,而不要经过公安机关这一环节。我们可以通过招收一定比例的学习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刑事执法专业的毕业生,发给他们社区矫正执业资格证书,签订合同,每月工资在1200-1500元左右,另外,就社区矫正的工作特点而言,社区矫正工作本不以穿警服为妥。当然,这并不否认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之间的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共同维护社区的稳定,同时需要公安机关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问题四: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社区矫正的质量难以保证。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和工作量的增加,经费的需求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部分基层党委政府错误地认为不是降低行刑成本,而是增加政府的开支。另外,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贫困地区连公务员工资都保障不了,致使经费不能够完全到位。

建议:必须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专项基金。数额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同级财务部门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标准,保证足额下发,专款专用,对于贫困地区,上级业务部门要在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整个地区的平衡性。

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范文4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2004年1月—5月)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二)启动阶段(6月—7月)建立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颁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其它省(市)试点地区参观学习;工作组人员及派驻的监狱警察全面到位。(三)全面实施阶段(8月—11月)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区各镇(乡、街道)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揭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一)社区矫正的衔接1、区公安分局及时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移送给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5、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将审批表副本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6、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的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办理。8、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二)社区矫正的执行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镇(乡、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区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理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三)社区矫正的解除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区公安分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区公安分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区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区公安分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例会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请示报告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三)建档统计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四)培训工作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五)监督检查制度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区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区政府对各镇(乡、街道)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范文5

社区矫正对象归属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司法体制改革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笔者认为,县(区)司法局是履行好这项职能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在当前尚没有专项立法、各项管理条例尚不十分完备的情况下,在对辖区内矫正对象管理的过程中,在管理程序上力求规范,在落实管理措施上力求实效,在监督管理上不断创新监管方法和监督方式。具体地讲,就是要抓住一个重点,把握三个环节,实行四个结合。

一、完善制度抓规范,定性分析抓重点。

完善和落实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确定重点管理对象,是县(区)司法部门抓好社区矫正管理的重中之重。为此,县(区)司法局按照法律法规、现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依据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对象交接、集中教育、公益劳动、请销假、奖惩、重点对象重点管理、司法所长例会、社区矫正工作研讨会、走访、按期解矫等项制度,严格抓好督查落实。在此基础上,县(区)司法局要求逐所指导对所管理的矫正对象进行定性分析,运用综合测试法,实行分类管理,对暴力犯罪、接受矫正存在对抗情绪和重新违法犯罪风险较高的人员列为重点人员,建立重点人员矫正档案,实施重点教育、重点帮助、重点转化和重点管控。

二、把握三个环节,力求最佳绩效。

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践中,要取得良好的管理绩效,县(区)司法局必须把握好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组织网络、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和实行宽严相济的管理手段三个关键环节。

一是要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组织网络。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伊始,县区委、县区政府要作统一部署,成立由县区委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团委、工会、妇联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全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镇(街道)要成立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村(居)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站。根据人事变动,适时进行调整,形成县(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矫正组织网络,奠定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基础。同时,县(区)镇(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区)公、检、法、司四部门要建立专门联系人制度,相互配合,各尽其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要抓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工作标准高、要求严、工作内容新、运作程序较为复杂,需要一支业务精、素质过硬的管理队伍。首先,县(区)司法局要协调相关部门选好配齐司法所工作人员,并从每年新招录的公务员中进行调整补充,实行收编垂直管理,将司法所人员从蹲点包片、招商引资等项中心工作中解脱出来,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学习业务,抓好本职工作。其次,县(区)司法局要协调公安部门在基层派出所每所选定1名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再次,县(区)司法局要指导各司法所按要求选配社区矫正志愿者,从而在基层形成了以司法所和派出所干警为骨干,基层党政组织和社区志愿者为重要协助力量的较为完整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同时,针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业务知识普遍缺乏的实际,县(区)司法局不仅要积极组织司法所长参加上级业务培训,而且还要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逐所业务指导等形式,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指导各司法所抓好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和志愿者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三是要用足用活宽严相济管理手段。为保证矫正对象的管理效果,县(区)司法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将现行的各项管理制度细化、量化,实行积分考核,对各司法所组织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时间作出统一规定,指导工作各司法所每月对管辖的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一次,每月公益劳动不少于12小时,并对教育和劳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作为对矫正对象考核打分的依据。对矫正对象每月的书面汇报从内容到形式都作出明确规定,矫正对象外出务工或有事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司法所根据其表现情况决定是否报批,对符合请假条件的,司法所将报请县(区)司法局批准,并做好记录。假期结束,矫正对象需及时销假,并补足教育和公益劳动。对将要期满的矫正对象,司法所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区政府)司法局审核后通报原批准机关,在法定矫正期限结束当天利用公开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当面宣告。对接受管理不正常、有对抗情绪或拒绝接受管理的矫正对象,将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和违规情况,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处罚。同时,我们对于自觉接受管理、表现较好的矫正对象及时给予表扬与奖励;对有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鼓励和扶持他们自主创业;协调相关部门帮助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及亲属办理低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践证明:严管发挥了震慑作用,促使多数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矫正管理;宽管体现了人性化,让矫正对象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使他们心悦诚服的积极改造自己。

社区矫正工作交流材料范文6

一是完成“六五”普法迎检验收。制定《__“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实施方案》,并对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六五”普法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督导,总结完善各单位先进经验做法,10月中旬顺利通过了省、市级验收。二是扎实开展普法宣传。开展“法律春风进万家”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协调组织职能,秉承“大普法”理念,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开展加强农村法制教育,提高农民法制意识的落实方案》,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组织协调多家部门进集市、进乡村、进企业开展普法宣传,让老百姓真正感触到法律就在身边。同时,开展了以缉枪治爆专题普法活动,深化平安__建设。共计发放宣传材料25000余份。创建“零犯罪”学校,开展针对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活动,印制青少年的法律读本、以案说法等宣传材料免费发放到各乡镇、学校,共发放普法宣传材料10000余份,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律素质,杜绝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借力媒体,拓展宣传平台。借助互联网和电台等媒体,在开展网站普法的同时,积极上线“阳光热线”,通过电波解答百姓咨询。在“12·4”法制宣传日,以“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为宣传主题,组织广播局、国土局、电力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等开展了专题普法和“宪法、税法进校园”活动,共计发放各类法律法规宣传资料6000余份、宣传布袋1000个、笔记本300余册,取得了良好效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一是加强培训。上半年组织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集中培训4次,联合县法院印发了《乡(镇)人民法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工作规程》,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的有效对接。在完善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了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丰富人民调解的内涵,实现人民调解全覆盖。二是深入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的法律顾问团队与各村委会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指导各村依法调解矛盾纠纷,能够有力地促进基层和谐稳定。截至目前,共解答法律咨询500余人次,开展法制讲座150场,指导村委会修订村规民约80余份,协助调解矛盾纠纷260起。三是组织各乡镇司法所对矛盾纠纷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把最容易激化和重大民间矛盾纠纷隐患作为排查和防范的重点,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全部纳入视野,解决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1040起,调解成功974起,成功率达94%以上,切实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一是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与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沟通协调,制定相关工作规定,细化完善工作流程,实现制度全覆盖,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引入检察监督,县检察院驻我局社区矫正检察室正式成立,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大力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案件一案一报制度,定期召开监管安全分析会,提高社区矫正安全防范能力。二是加强专业业务培训。组织司法所长、协管员参加市级培训1次,县级培训8次,重点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工作流程、执法业务等。同时,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全市集中教育培训4次,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提升工作能力和矫正效果。三是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规范信息化管理,强化手机定位,对需要重点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行为、异常表现及时掌握、及时处理。方便了司法所的工作,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社会敏感时期,以群发短信的方式教育和提醒社区服刑人员,约束自身言行,加强社会改造,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效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安全持续稳定。截止目前,全县在矫人员共计488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445人,解除矫正957人。全县共有安置帮教对象1493人,其中今年新接收432人,未发现脱管漏管及三假人员。

一是公证工作有效拓展业务领域。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