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论文范例6篇

公司治理论文

公司治理论文范文1

摘要:本文回顾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起源及发展,并将该理论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型与传统的股东中心模型进行了比较。最后,对该模型的实践意义作了评价。公司治理理论最初建立在公司的传统法律模型之上,强调股东权利。这种理论被称为股东中心理论(shareholder-focusedtheory)(也称为“股东优先理论”(shareholderprimacy)或“股东控制理论”(shareholdersovereignty)。随着理论研究及公司实践的发展,公司治理理论出现了突破和扩展的趋势,产生了一种新的观点,认为公司治理的中心应加以扩展,而不仅仅限于股东;所有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都应拥有明确的公司控制权和收益权。公司治理模型的发展,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一、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模型利益相关者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后果具有利害关系的群体或个人。对企业而言,其利益相关者一般可以分为三类: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股东和公司资本的主要供应者),产品市场利益相关者(公司主要顾客、供应商、当地社团和工会),以及组织中的利益相关者(所有公司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每个利益相关者群体都希望组织在制订战略决策时能给他们提供优先考虑,以便实现他们的目标,但这些权益主体的相关利益及所关心的焦点问题存在很大的差别,且往往互有矛盾。公司不得不根据对利益相关者的依赖程度作出权衡,优先考虑某类利益相关者。“股东优先”的治理模式正是因此而产生的。然而,随着人们对企业行为社会效应的关注,利益相关者理论被提了出来,要求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兼顾各类利益相关者。为使社会期望与企业行为达成一致,最直接的方式是通过政府管制或社会调控。但这种方式的效果是不令人满意的,一方面因为管制成本过高,另一方面也因为管制的可行性或效果有限。出现后一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企业的社会效应的考核和评价体系尚未完善。传统的评价方式如利润的现值评价,由于无法计算企业导致的社会成本增加,包括对人们健康和财产的损害、对公司的调查研究和费用等,已越来越不可靠。此外,由于股票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有的只是反映了经济和市场的短期模式和一般水平,或者受到人为操纵,而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本身的绩效,因而通过股票市场同样无法作出充分评价。鉴于社会管制方法的失效,人们提出将政府管制或社会调控内生于企业治理结构中,以内部调控替代外部调控。其方法是采用一定的组织制度设计方式逐步向企业内部渗透,这种组织制度方式就是重组企业的治理结构。二、利益相关者模型与股东中心模型的比较与传统的股东中心模型比较,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型在各方面发生了变化,表现在:(一)所有者的定位股东中心理论认为,无论从收益上还是从对公司的控制上,公司剩余索取权的所有者非股东莫属。利益相关者理论则认为公司的所有者不仅仅是出资人,而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管理层、职工、债权人、供应商、顾客、消费者、政府等。(二)治理的目标从公司治理理论的渊源看,问题是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因此,在股东中心理论看来,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监督和制衡经营者,实现股东的资产收益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理论则认为,在公司营运过程中,不仅会出现经营者败德行为,而且也会出现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道德风险,如过度操纵、出资不足、欺骗等行为,公司治理的目标是满足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关注公司经营所造成的社会和政治影响。(三)决策模式在股东中心模型下,公司决策主要由所有者和经理作出,其他人的作用相当被动。而利益相关者模型中,公司决策是由多个利益相关者合力参与、共同形成的。(四)思维逻辑股东中心理论的推导很简单:股东必然争取股东价值最大化,在良好的规制环境下,通过“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满足其他索取权的利益,从而使社会效率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理论则是通过直接考虑相关者的利益,从而达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五)对企业绩效评价方式的影响与股东中心模型相对应的是基于财务指标的评价方法;而利益相关者模型显然要求从更广泛的角度进行评价,不仅包括财务绩效等经济指标(针对股东),还包括社会责任指标(针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与此相配合,评价方法也由静态到动态,由短期到长期,由定量或定性到定性定量结合,由主观或客观到主客观结合,等等。以上看来,两种模型之间存在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理论上,利益相关者模型似乎存在更多的优越之处,但如前所述,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从短期来看,并不具备一致性,甚至存在明显的冲突。尽管从长期来看,两者间能够达成一致,但我们生活的世界更直接地受到一系列短期绩效的影响,而财务分析家、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更加强了这种对短期绩效的压力。这就对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的可行性和效果提出了质疑。三、利益相关者模型评价:支持论与反对论(一)支持论1.理论依据:系统的内在平衡性该理论的倡导者和支持者,其支持观在一些角度存在不同:(1)合法性、权威和责任的平衡。robertsa.c.monks和nellminow认为,民主社会中公司享有巨大权利,实践中,公司对政府产生的影响已至少同政府对企业的影响一样大。具有政治言论权的公司“市民”,对影响它的法律已产生强有力的影响,比如,它可以说服政府,通过立法设置竞争壁垒或减轻负债,帮助他们应付自由竞争。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否则就失去合法性和可信任性。因此,公司在“合法性、权威和责任”之间必须达成平衡。(2)制度系统的内在平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安排的特征和方式要受到制度环境的作用和影响。公司治理属于一种制度安排,它同样要受到历史文化、法律规章等制度环境的影响。制度因素(包括法律环境、产业规则等)对利益相关者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具有重要影响。因为,正如powell(1991)指出,制度模式影响了什么是合法的行为,道德合法性与一套宽泛的、社会的、标准化的判断和价值观紧密联系,这些判断和价值观能增进道德合法性,并推动社会福利。这样,随着社会环境对道德合法性的关注,组织需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地位,以提高其对社会道德标准的认同。(3)组织(企业)系统的互动和开放式网络。以russellackoff(1974)为首的系统理论研究者探讨了利益相关者分析。ackoff是把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放到组织系统内部来加以论述的,他认为将利益相关者置入组织系统内部,来对组织结构进行重新设计安排,可以形成一个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和开放网络,从而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以上几种,虽然在着眼点上存在差别,但其理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将组织置于一个更大、更为开放的系统中来考虑问题,从而对企业行为有了新的要求。2.实践依据: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与变革传统的股东至上模式是因为股东提供了公司所需的资本,它遵循着这样的观点:由于股东拥有公司的产权,因而有权要求通过运用这个产权使其利益增值。但利益相关者模式的支持者指出,社会正在从工业社会发展到“知识社会”,经济正在从“规范有型且在生产工具和消费之间有缝隙的东西的生产”转向“一个全球性的经济,其核心经济活动是提供使生产者和消费者更为融合的知识服务”,首要的资本由物质资本转向人力资本,即从“你所拥有的”转向“你所懂得的”(richardcrawford)。事实上,30年来在人力资本上的总投资已超过物质资本,员工地位和利益必须受到更多的关注。在当前的改革浪潮中,俄罗斯等国私有化的失败,从反面提供了证据。简单地将所谓的“私有权”转移给私人所有者,其他利益相关者被抛弃在资源重新配置之外,自然会采取不合作态度,如地方官员的掠夺、雇员的消极怠工行为。在中国,经营者腐败的事件目前屡有发生。实际上,他们的合作是公司在新环境中进行重组所不可或缺的。与此相应,股东只是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收入权,对引导公司重建有效机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私有化在改革中只起到一部分产权的作用,并不能替代利益相关者模型所起的作用。此外,支持观认为,由于转轨时期信誉机制和法规的强制力量都很脆弱,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为此,应尽量保留现存的社会资本,并着手建立新的社会资本,建立广泛认同的社会契约,而不是向个别人转移巨额财富。否则,社会资本就会遭到破坏。因此,对于转轨经济国家,利益相关者模式尤其适用。总的来说,利益相关者模式的依据比较充分,其理论思路也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不谋而合,顺应了经济和市场环境变化的趋势,但经过近几十年的孕育、讨论,总体上进展甚微。看来,该模式存在着一些固有的缺陷。对此,一些反对者对该模式的不足和缺陷作了讨论。(二)反对论:模式的不足与缺陷利益相关者模式的反对者认为,该模式在理论上存在固有的缺陷,实施条件也尚未具备或完善。1.理论缺陷如前所述,传统的企业理论假设企业生产经营目标是一元的,即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而利益相关者模式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定义为多元的,其中既有社会性的、政治性的,也有经济性的。这样的企业实际上是一个政治经济目标合一的组织,带有很强的公益色彩,其结果必然引起企业经营效率的损失。这样便会导致一个两难困境:任由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对社会造成负外部性,从而提高社会成本、造成社会福利损失;采用各类管制手段,包括通过外部调控方式和如上利益相关者的内嵌方式,虽能部分地解决市场失效或降低企业活动的负外部性,但会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尤其是后一种方式,经济效率的损失仍然不可估计。2.实践应用中的问题利益相关者模式的反对者认为,该模式涵盖的权益主体过于宽泛,不便于实际操作。比如产品市场的利益相关者,虽与企业之间利害相关,但因其数目众多,很难组织起来采取有效行动。因此,与其通过这种“内嵌”方式,不如还是通过国家或司法干预方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或是通过“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成本更低一些。利益相关者模式在理论上无疑是富有新意的,但就目前而言,其有效性尚缺乏实践的检验和相应的实证研究的支持。而且,调查表明,企业圆桌会议和经营者阶层对该模式普遍持反对态度。四、结论:模式的修正与发展尽管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在多个方面都显示了其合理性,反映了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但目前应用仍然有一定的困难和局限性,或者说,就目前而言,该理论模式尚存在不尽完善和科学的地方。理想的企业治理模型,显然应当定位于股东中心模型和利益相关者模型所界定的均衡区域之内。因此,有必要对该模式作一取舍和修正,基本思路是减少利益相关者在正式治理结构中的纳入程度,采用战略方式提供弥补。事实上,战略管理也应该是公司治理的功能之一。因此,对上述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的修正,意味着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包括其功能定位,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正和发展。这将是另外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

公司治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财务治理;财权分配;股权分置

在公司制以前的企业形式中,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基本上是统一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原有的经营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企业组织形式和财务管理要求,不能满足股东、债权人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权利划分及利益要求,公司治理和财务治理应运而生,对财权的划分进行制度规范。目前,上市公司中出现的部分问题,主要是因为财权分配而产生的。

一、上市公司财务治理存在问题

1.公司组织机构不完善或不能发挥应有职能。

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形式的最佳体现,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建立规范的组织结构。《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主要目的就是使其能够互相制约与监督。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不完善,或设置完善但部分机构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这就使、损害股东和企业利益事情的发生成为可能。

2.控股股东专权,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国有企业改组实行公司制后,公司也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但实际上国有股一般都控股51%以上,占绝对控制地位。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员,由于股东按其出资额比例具有的表决权,监事会、董事会的意见,实际上成了大股东的意见,经理的人选实际是国有股股东的人选。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公司里,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情况。而正在迅速发展的私营上市企业,由于大多是家族企业,家族控股一般占到公司股本的60%到70%以上,形成了一股独大的局面。

3.债权人权益时常遭到损害。

债权人分享一定的财务治理权源于保障债权人资金安全的需要,特别是当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对某个企业的贷款数额大、期限长、流动性差,或进行连续贷款,以至于该企业的经营非常依赖于该债权人时,债权人就会要求一定的财务治理权。上市公司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主要有:公司设立上市公司时股东出资不实或不充分;股东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脱壳经营”等。

4.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随着公司的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者接收所有者的委托对公司进行管理,并接收所有者给予的报酬。由于委托人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受托人在实现股东目标的时候希望自身利益应首先得到满足,在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财务治理中的问题。

二、问题分析

笔者认为,在上市公司中之所以出现上面几种比较典型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公司财务治理中的财权配置不当所致。

财务治理权是对公司资金进行计划、调配、使用、监督和控制的权力,主要包括财务收支管理权、财务剩余索取权和财务监督权,而财务治理是一种财权在企业有关掌管方之间划分的制度规范。在所有者和接受委托的经营者之间,各方如何划分财权则依据谁对财产最终承担责任而定。但是,不同层次经营管理者和所有者各自拥有多少剩余索取权,不同层次的财务监督者或监督机构各自掌管何种和多少监督权,事先必须用明确的契约或制度来规范。

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财权在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及具体财务管理人员中的分配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第一、股东大会(即所有者)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因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行使着公司财产所有者的全部权利。股东大会在公司拥有的财权主要包括出资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财产索取权,对公司重大财务战略决策权等。第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幕期间,代表股东行使财权,同时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指导。第三、监事会代表所有股东行使财务监督权。监事会接受委托,对所有者财权进行监督,代表所有股东对上市公司财产行使财务监督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四、经营者层的财权,主要是行使公司法人财产的经营权中包括董事会授权的公司重大财务问题执行权。经营者层除了全面掌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外,还表现在财权的配置上。而财务经理以及其他具体财务管理人员,由经营者授权后具体行使日常财务活动的执行权和控制权。他们负责具体的财务事项和业务的处理,仅有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执行权和授权范围内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的财权经过明确的分配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再辅之以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每一环节都形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责任中心。我国上市公司之所以出现我们讨论的四种问题,主要原因就是有章不循,循而不正。不能使监督主体与决策主体有效分离,监督主体与执行主体相互串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

三、解决办法

1.建立明晰的公司产权制度

上市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财务治理理论的要求,设置完备的组织机构,并在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间合理分配财权,实现委托有效,清晰,执行合理,监督有力的公司运行机制。

国有资产必须建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实质性分离。国家必须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旨在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监督机构的职责、企业的权利和责任,理顺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该机构受托实施国有资本的运作管理,对同级政府负责,接受政府的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承担法律责任。其操作难点在于增加了环节,延长了链,会有新的风险产生。因此,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彻底实行政企分开,理顺产权关系,切实解决国有资本所有者虚位的问题。明晰的产权关系除了将投资者所有权与法人经营权相区别之外,它还要求实现产权结构的合理化,以及要界定清晰的具有独立或相时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即财务主体。

2.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法体系。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对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更详细有效的规定,这使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新法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且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原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这种投票制度,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其次,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目的是解决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为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从而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在上市公司股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大多采用送股或缩股的方式,这将使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股权结构分散化。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市场上存在的一切问题如大股东恶意圈钱、大股东肆意挪用巨额资金等都会迎刃而解。管理层和大股东将会致力于公司业绩的提升,上市公司的发展障碍会完全消除,步入良性发展趋势。

其三,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中小股东作为股东之一,首先应享有基本的公平剩余索取权和参与控制权;其次作为外部股东,在控制权的参与方式上一般为知情权、监督权和重大事件的参与决策权。中小股东作为弱势群体不仅应通过了解自身的权益从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还应当充分借助社会外部力量,利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即使在合法权益被侵犯之后,也可通过向行政机关请求救助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

3.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银行实行了“拨改贷”的政策,债务融资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在我国,债权人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只能到期收本得息,这就使银行对贷款企业的约束和限制力较弱,这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从现实来看,我国目前允许银行向部分企业投入股权资本,这样银行就可以同其他股东具有平等的财权。另外也可采取在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吸纳银行等债权人代表的办法,对经营者进行事中监控,防止企业以改组、破产等方式逃离高额债务,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合理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建立合理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应做到如下几点:首先,建立经营者人才市场,公司可以到市场上选择经营管理者。这样就强化了人才竞争机制,能够找到懂管理有能力的经营者,同时也强化了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其次,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允许经营者持有公司股份,使经营者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在全球排名前500家大企业中,有近90%的企业采用了股票期权制度。这种激励制度将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所得与企业的长远利益、企业的资本升值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得以很好地结合,不仅有利于激发高管人员经营管理的能动性,更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素质。其三,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重视对经营者的事业型激励。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实现个人价值的心理需求是多方面的,物质激励的要求将会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减弱。因此,应加强对经营者非物质激励,如:职位升迁,终身雇佣,政治地位和社会荣誉等。这种综合性和社会性的激励机制,对经营者更容易保持长期激励的效应。其四,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内部控制。企业选定一些必要的指标,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对公司经营管理者定期进行考核,强化其经营意识。同时,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岗位间的相互牵制和约束。激励和约束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有效的约束是激励作用完全发挥的前提条件,没有有效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激励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完全丧失。

参考文献:

[1]王继仓,程国辉.生产力研究.山西:,2005.

[2]熊蓉佳.美日企业财务治理的比较和启示.财会月刊.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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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产权结构优化中的适应性公司治理文化建设

产权制度变革与产权结构优化是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基于产权制度变革与产权结构优化而进行公司治理文化的适应性重塑则是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深化中的一个重要层面。因为产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文化密切相关,特定的产权结构往往导致特定的公司治理文化,同时,产权结构的变迁亦影响着公司治理文化的变迁。例如,在国有企业中常因政企不分而导致其公司治理文化的形成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民营企业特别是在家族式公司中,公司内部治理则也许不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正式制度,而是依赖于家族内部的—整套不成文的非正式或正式规则。这些均系单一产权结构而致的特殊公司治理文化现象,其公司治理绩效整体不高亦均业已得到了证明。随着产权多元化变革的发展,无论是中国国有企业还是中国家族式公司,均须对其公司治理文化进行适应性重塑,以期良好的公司治理绩效,而废除企业官本位文化或行政官僚文化与淡化家族资本和亲缓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则应分别成为中国国有企业与中国家族式公司在产权结构优化中的适应性公司治理文化建设的重点。此外,鉴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真实图景,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改革与深化尚须重视在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产权融合中的公司治理文化的适应性重塑。对于这点,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家族式公司抑或其它企业,均应予以重视并切实进行。

二、加强公司治理法律体系完善中的适应性公司治理文化建设

公司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为普遍与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各国或地区均通过立法对其公司治理作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形成的历史渊源与文化差异却往往导致了其各自公司治理模式与制度文化的不同。如美国崇尚股东,强调保护股东利益,而德国公司法则重视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明确规定公司监事必须有员工代表等等。因此,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定不仅限制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选择,而且尚亦因此决定了其公司治理制度文化的形成与发展。转型时期,中国国有企业既有公司治理的法律理论与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借鉴西方公司治理的法律体系,其并未有充分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形,以致中国国有企业的既有治理尤其是治理结构层面整体上仅具形似,甚至只是呈一种“装饰状态”,由此而致的公司治理制度文化与其实际的公司治理实践其实并不充分适应。因此,在未来中国国有企业以及其它所有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法律体系的理论与实践中,公司治理的法律理念、哲学与原则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在借鉴西方理论与经验的同时,更应着眼与联系中国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不断地作出适宜的边际修正与补充,而各个公司或企业包括中国国有企业则应依此自觉地对其公司治理文化进行相应的重塑。

三、加强基于公司资源禀赋与经营环境差异的适应性公司治理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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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或称公司治理结构(STRUCTRURE)、公司治理系统(SESTEM)、公司治理机制(MECHANISM),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系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或称所有与控制的分离(SEPARATIONOFOWNERSHIPANDCONTROL),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现代企业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机制,它涉及到激励与约束等多方面的内容。简单地说,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一种制度。

财务管理,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中存在和运行的一个重要管理系统,其目标直接反映着理财环境的变化,并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适当地进行调整。公司治理的逻辑变了,或者说公司的目标变了,则公司进行财务决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必然要相应变化,也就是作为财务运行驱动的财务管理目标也要相应变化。不同的财务管理目标,将产生不同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深刻理解公司治理结构这一南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正确认识公司治理的逻辑,进而科学确定财务管理目标,对于优化公司理财行为,实现财务管理的良性遁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公司治理结构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一个关于公司战略导向的概念。尽管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演进轨迹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差异但最近20年来人们在对西方大公司的研究中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国际社会对于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国家把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当作增强经济活力、提高经济绩效的基本手段。

目前,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有美国式、日本式和德国式等,各种模式的特点也广受关注,本文不再赘述。但如果仅仅从这种经验的角度去认识公司治理结构,则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也难以把握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激励企业更有效地利用资源,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的目标。但公司的目标,也就是进行财务决策时的目标,是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还是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上,遵循不同的逻辑,将形成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从公司治理结构主体的角度来说,前者不妨称之为"股东至上"模式,后者或可叫"共同治理"模式。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异在于,公司的目标是只为股东(SHEAREHOLERS)的利益服务,还是为全体利益相关者(INTERESTGROUOPS)或当事人(STAKEHOLDERS)的利益服务。

"股东至上"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一直广泛流行于西方国家。在这样一种治理逻辑下,股东作为物质资本所有者,其地位是至上的,而人力资本则利小势微,获得授权的经营者只有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使控制权才是企业有效率的保证。因而这种治理结构的出发点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如何设置一个最优的可以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机制,使其为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但是,由于经营者有着不同于所有者的独立利益目标,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经营者在获取企业控制权方面处于有利地位,在信息非对称的条件下,其自由处置行为往往有损于股东利益。至于债权人、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则因在企业中的"声音"弱小,相应的权益自然也难以得到保护,这样就为经营者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有利的生存环境。为了克服这种治理模式的内在缺陷,就需要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扬弃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标并非唯一地追求所有者的资本收益最大化。企业本质上是多边契约关系的总和,或者说是一张由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组成的"契约网",契约本身所内含的利益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独立的关系。这些相互关联的主体,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生产者、消费者、供应商及其他有关利益主体,组成了利益相关者,而企业的效率则需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平等的基础上之上。在这样一种新的公司治理逻辑上,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利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不仅要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强调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具体来说,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如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以发挥利益相关者的作用。这样的公司治理逻辑就是"共同治理"模式。

企业还是一种团队生产或长期合作的集合,其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相互依赖,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机会主义行为都可使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为了保护依赖性资源免于受损,团队成员只有缔结长期合约,以确保一个可预期的利益补偿。而这种多边式的合作模式即共同治理恰恰有助于保持利益相关者的长期合作,从而逐步成为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抉择。

我国近些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着眼点始终是改进和完善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激励和约束,即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出发来构建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具体表现为政府拥有经营者任免权,控制企业的重大决策,监督经营者的行为等。可见,所有者利益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成了企业制度效率的基本标准。这样的改革思路大致可以称得上是"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

在这样的治理逻辑下,我国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渐进过程就表现为政府对企业的放权让利以及放权以后对经营者的监控过程。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后,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时也是按照股东资产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设置激励约束机制。但是,由于政府远在企业之外行使所有者职能,企业内并无所有者代表,不仅激励和约束机制最终难以形成,而且国有资本和政府权力的结合使得经营者可以随意剥夺其他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职工应有的参与决策权、监督权也往往因职工代表大会流于形式而难以实际发挥作用。由于国有企业这种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并没有解决关键的所有者被架空、国有资产受到侵蚀的事例比比皆是,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非正常行为屡屡出现。

党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要确保出资人到位。"这为了解决公有制经济下独特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创造了条件。但要落实这一重要文献精神,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因经营者滥用权力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还必须

转变企业治理的思路,遵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共同治理"逻辑。

事实上,我国在"共同治理"方面已有诸多实践,如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引入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债权人参与企业行为的监控,实行利润分享制度和员工持股制度等。我国《公司法》还明确规定监事会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公司研究决定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这些都有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但是,在我国将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时,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改制过程并没有按规范进行运作,特别是公司治理结构被严重扭曲。如有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在避免领导层内部矛盾的同时放弃了制衡;有的董事会成员与经理成员高重合,为内部人控制敞开方便之门;有的对董事会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议事规则不以为然。严格的信托责任制度未能形成等。有些做法连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基本的要求都未能达到,更不用说长期以来就被忽视的企业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平等问题了。

1998年4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以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来制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性准则。1999年5月,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一套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该原则旨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供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基本考虑,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1、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以上几点是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最为核心的要素。尽管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没有单一的模式,但有关国家的实践表明,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必然具备某些共同要素。这些原则就是建立在包容现有各种不同公司治理模式的共同要素之上的。由于该原则考虑到各个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认识到一个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利益相关者协同作用的结果,是来自不同资源提供特别是包括职工在内的贡献。因此,如果这些通用原则也可以叫作"模式"的话,从逻辑上判断,我们大致可以称为"共同治理"模式。

现代公司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的"契约网",各利益相关者或在公司中投入物质资本,或投入人力资本,目的是获得单个主体无法获得的合作收益。共同治理的逻辑正是强调各利益相关者应将公司的适应性能力视作自身利益的源泉,进而发展到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约。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主体的多元化,符合契约主体机会平等的基本思想和现代产权理论的基本内涵,因而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作为企业赖以运行的经济环境的一个最直接部分,治理结构确定了企业的目标,并提供了实现目标和监督运营的手段。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服务于企业的目标,当然也是由治理结构确定。财务管理目标制约着财务运行的基本方向,如果看不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不能适时调整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财务运行机制就不可能合理,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效率。

在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逻辑下,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要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为股东带来最大化的财富。也就是说,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在股份经济条件下,股东财富由其所拥有的股票数量和股票市场价格两方面因素决定,在股票数量一定、股票价格达到最高时,股东财富也达到最大,从而股东财富最大化又演变为股票价格最大化。

股东财富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与本世纪50年代以前在西方根深蒂固的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相比,由于它考虑了不确定性、时间价值和股东资金的成本,无疑更为科学和合理,有其积极的内涵。第一,对于额外的风险,要求有更高的预期收益补偿,忽略风险的差别将会导致错误的决策;第二,对于相同的投资报酬,现金流入越早其价值越大,忽略现金流入时间的判别将会导致错误的决策。第三,当公司可以通过一项新的投资提高盈利水平时,如果公司的股东用同样的资金在另一项风险相同的投资中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率,那么只要从股东的利益出发,公司的经营者就会投资于收益更高的项目。可见股东财富最大化与利润最大化相比,优点甚为明显:综合地考虑了风险因素,因为风险的高低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因为不仅目前的利润会影响公司股票价格,预期未来的利润对企业股票价格也会产生重要影响;不仅要提高公司利润,还要权衡股东资金的机会成本,不能因忽视相对比较而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显而易见,由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所决定的,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只强调股东的利益,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重视不够。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共同治理的治理逻辑则强调现代企业只有通过为利益相关者服务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从而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成了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在共同治理的逻辑下,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要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这一目标考虑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或长期稳定发展。由于企业价值的大小可以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预期报酬(或自由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之和来表示,而折现率又与企业风险相适应,因而只有在风险和报酬实现较好的均衡时企业价值才能达到最大。

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相比,企业价值最大化同样充分考虑了不确定性和时间价值,强调风险与报酬的均衡,并将风险限制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而且它还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第一,营造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协调关系,努力培养安定性股东;第二,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关心职工利益,培养职工的认同感;第三,加强与债权人联系,重大财务决策邀请债权人参与,培养可靠的资金供应者,第四,关心政府政策的变化并严格执行,努力争取参与政府政策的变化严格执行,努力争取参与政府制定政策的有关活动。此外,还要重视客户利益,以提升市场占有率,讲求信誉,以维护企业形象等。显然,从经营者理财来说,以上利益相关者都能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影响: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表决决定企业重大经理;债权人要求企业保持良好的资金结构和适当的偿债能力,以及按合约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职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提供了人力资本必然要求合理的报酬;

政府为企业提供了公共服务,也要通过税收分享收益。正是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构成了企业的利益制衡机制,如果试图通过损害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获利,结果就会导致矛盾冲突,出现诸如股东抛售股票、债权人拒绝贷款、职工怠工、政府罚税等不利现象,从而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损害了企业的价值。

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认为,股东承担了企业的全部剩余风险,因而也应享受因经营发展带来的全部税后收益,即股东持有剩余要求权。与债权人和职工相比,由于股东承担的义务、风险最大,从而享受的权利、报酬也应最大,即股东财富最大化。实际上,现代企业不只是股东才承担风险,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就不能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就不能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不能只强调股东才承担风险,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就不能只强调相当大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就不能只强调股东的利益而不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债权人,由于现代企业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而使负债率大大提高,他们实际上已变成与股东共同承担着财务风险;至于企业职工,由于简单的体力劳动越来越少,复杂的脑力劳动越来越多,他们向企业投入了大量专用性人力资本,一旦企业亏损或倒闭,不仅面临投资损失,甚至会危及自己及家人的生存。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真正在企业中倾注心血的其实还是企业的经营者和广大职工,而许多物质资本所有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常常在资本市场上扮演着"投机者"的角色,他们只关心市场上资本价差所蕴含的套利机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不在意。如果投资的企业业绩不佳甚至破产,他们首先想到的也是"用脚来投票",从而解除相关的利益关系。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企业和发展,物质资本所有者,而且这种依赖性越来越强。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要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必须有来自人力资本的创新能力。如果没有富有创新能力的经营者和一批忠诚的职工支持,即使要维持企业现状都难以做到。

鉴于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地位的变化越来越明显,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那种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逻辑必然要求转变,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也需要相应优化。只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合理的满足,才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股东的财富也才能增加;而企业价值实现了最大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则都能有所增加。这样,在共同治理的治理逻辑下,公司财务管理达到了一种良性循环。

现代企业制度是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企业制度。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公司法》、《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形成这样的架构:所有者通过法定形式进入企业行使职能,通过在企业内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保障所有者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激励和制衡机制,并通过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使相互的权利得到保障、行为受到约束。

公司治理结构受到经济、社会历史传统和国家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并没有一个标准模式。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既不能简单地移植国外的现成做法,也不能忽视已有的一些通用性基本原则,特别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共同治理"逻辑。我国是在社会主义制度的背景下发展市场经济,可能更应强调利益相关者特别是职工的利益,如果将职工作为治理结构的主体,由于其在企业内部而较为容易地观察到经营者行为,从而将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难以监控经营者行为的难题。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际资本流动使公司得以从更广泛的投资者中筹集资金。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树立市场信心、鼓励更加稳定的长期国际资本流入的一项重要手段。公司能在多大程度上遵守良好的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日益成为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许多国家已把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作为提升经济竞争力的途径。近年来在金融市场的动荡中,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再一次凸显出来。

当前,在明了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公司制核心的基础上,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经营效率的一个关键要素,进而设置好股东、董事会、经理层、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认识到财务管理目标因应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而变化,进而通过财务管理活动在企业价值的增长中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于保持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没有一整套符合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一系列切合目标的科学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就不能真正建立,我们的经济效益就不能稳定提高

参考资料

1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9)

2杨瑞龙"应扬弃股东至上主义逻辑"(中国经济时报19999)

3王化成"再论财务管理目标(财务与会计19993)"

公司治理论文范文5

1.公司治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分为狭义和广义和方面:

(1)狭义,是指通过公司治理机构,如董事会、管理层以及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来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衡方法,即是合理安排一种制度来分配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治理的首要目标。

(2)广义,在广义上公司已经脱离了股东的范畴,是以一个利益共同体的存在来体现,涉及到股东、债权人、供应商等等。通过一套复杂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司利益,保证管理层的决策科学公正化,从而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化。

同时按照管理方式的不同,公司治理又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

(1)内部治理是通过企业内部的权利安排,解决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后产生的问题,协调两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从而提高公司的发展效率。

(2)外部治理是指通过外部的手段,如并购、地下竞争,上市等方法对公司进行外部控制,从而达到公司治理的问题,这种治理方法必须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

2.公司治理理论和财务核心能力关系企业的可持续创新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的可持续盈利能力也相应的得到增强,企业可持续价值最终也得到增长。而企业财务核心能力就是指企业可持续盈利增长能力,两者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所以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财务核心能力的提高有着显著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引入投资者可在制度上很好的保障资产安全性

(2)管理层权利制度的加强能够为财务核心能力提供制度保障。

(3)重置债务结构,能够提高资产安全,增长企业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

(4)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同时培育财务核心能力的增长也对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了优化作用,因为财务核心能力的培育设计到公司各个部门的相关利益,有力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二、基于公司治理的财务核心能力的培育及其相关措施

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培育能够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增强企业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的重要手段。财务核心能力分为基本财务能力、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财务治理能力。

1.提升基本财务能力基于公司治理的财务核心能力实在完善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构架,以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为核心目标,能体现公司治理效果并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能力。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分布论述培育基于公司治理的财务核心能力的具体措施:提升企业基本财务能力,企业的基本财务能力包括财务活动能力、财务表现能力、财务管理能力,首先要提高企业的可持续筹资能力,培育良好的外部筹资环境、树立正确的筹资观念,以多元化投资为主体,关注股份分配政策的实施,这样利于投资者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其次,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学习能力、信息处理能力、财务关系协调能力以及财务风险管理能力,这样就能够有效的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最后,根据财务管理能力和财务活动能力相应的提升财务表现能力,具体表现在盈利、偿债、营运、和社会贡献,其核心是可持续盈利能力。

2.提升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企业资产的增加能够促进企业盈利成长的动力,通过以上的研究,可以发现提高可持续盈利的成长措施有:

(1)提高企业可持续集资能力,从目前上市公司的现状来看,企业外部筹资主要有增发新股和配股,而增发新股不具有可持续性,所以企业外部筹资能力取决于企业的可持续配股能力,而配股能力是以相关的配股条件而进行的,因此确保配股条件的满足和力求配股价格的提高时增强企业可持续筹资能力的关键。

(2)提高企业可持续营运能力,主要体现在资产周转率,所以加速资产周转和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是关键。

(3)提高整体资产可持续偿债能力和优化资本结构,企业偿债能力取决于企业资产流动性,图稿企业可持续偿债能力其实就是增强企业资产的盈利能力。

3.提升财务治理能力财务治理及时通过股东的话语权来表达,涉及到财务领域的财权分配,从而实现股东财富的价值最大化,也能提高公司的治理能力。而公司财务资源的分配实际上就和财务治理相关,所以提升财务治理有助于财务核心能力的培育和提升。

三、结语

公司治理论文范文6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完善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十年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经历了不断完善、不断规范的发展过程。特别是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加强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证券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高级组织形式,其通过严格的规则要求、透明的监督机制、市场化的激励手段等等大大地促进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和完善,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目前中国经济尚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过程中,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这些都决定了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优化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任重而道远。

一、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困难所在

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第一,在股权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完全解决“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问题。在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董事会是由第一大股东所控制的,第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占有的董事会席位也越多,而这第一大股东一般是国家股或受政府控制的法人股。在此股权结构下,在董事会中形成了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局面。这就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使新建的公司往往换汤不换药,仍然由上级主管机关控制,成了所谓“翻牌公司”。而现在的上市公司虽然吸收了一些非国有股份,但其中不少公司由于国有股所占份额仍然过大,非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发言权很小,他们的利益往往难于得到保证。第二,上市公司经理班子与董事会高度重合,或者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其他的目标都要服从于此。正因为此,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由国有资本相对或绝对控股。国有上市公司作为名义上的现代股份公司,虽然都设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所组成的企业组织管理机构,但其中大部分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几乎就是由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原班人马组成:有些是原来的厂长担任新公司的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有些则是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象征性地派出一名董事长,而由原厂长担任总经理。绝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主席都是原企业行政首长的助手,或工会主席,或党委领导。在这种存有明显缺陷的组织结构下,经理层受不到严格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和强化也就自然而然了。第三,作为上市公司重要资金来源的债权人如商业银行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由于受到《商业银行法》的限制,商业银行不能持有公司的股权,导致银行不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另外,在《公司法》的规定中,董事、监事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排除了债权人在公司正常经营条件下参加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最后;我国商业银行自身产权结构的特点也决定了银行的经理人员缺乏足够的动机去争取参加公司治理的权利。第四,我国上市公司的薪酬结构比较单一,不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总体上看,上市公司经理的激励机制缺乏动态化,强度太弱,个人收入和公司业绩未建立规范的联系。不少企业经理人员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决策,为自己谋取私利,明显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采取什么样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公司经理人员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事,有待进一步探索。

阻碍我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症结究竟在那里?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大都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上市之后,领导体制、决策过程依旧,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依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没有完全超越旧体制。因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赖于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特别是政府职能要相应转变,在企业上市之后,仍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公司改制成功上市,就会自然而然地按照规范的公司机制动作。其次,在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下的既得利益者有意及无意的阻挠。这些既得利益者包括上市公司的原主管部门的官员,改制前的有关公司管理人员等等,如果新的公司治理结构损害了他们的既得利益,自然会受到他们有意及无意的阻挠。最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虽然,国外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已有多年的经验,但由于“美英模式”和“德日模式”孰优孰劣,哪种模式更适合中国的国情,尚无定论。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时间来鉴别优劣。

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取得一致的观点有:通过国有股减持和国有股流通,降低股权集中度,减少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弊端;培育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增强董事会的功能;培育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建立市场化的、动态化的、长期的激励机制;完善监督机制;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相应的法律框架等等。本文着重谈到有效运作的董事会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及修改《公司法》已成当务之急这两个重要问题。

二、有效运作的董事会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

从权力机构的设置上看,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形式上属于双层委员会制度,即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相关利益者的监事会构成了公司治理系统。但是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是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就其作用来看,最多对行为不轨的董事进行“弹劾”,但没有罢免董事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因此在实践中《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监督权通常流于形式。所以,从实际控制权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系统又可以归为单一委员会制度,因为只有董事会可以直接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代表股东利益,向股东大会负责,是“股东导向型”的治理模式。但我国《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又没有要求建立一般单一委员会制度所具有的独立董事制度。因此,在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权力设置中,缺乏足够的制衡机制以监督董事履行诚信、勤勉和谨慎义务,董事会的构成为控制上市公司的关键,也是决定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就目前国内经过股份制改造上市的公司董事会的实际状况来看,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方面是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的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营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据优势的格局,于是管理层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根据实证分析,1998年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制度为100%的有83家,占样本数的20.4%;50%以上的公司占78.2%;在所选530家样本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有253家,占样本总数的47.7%,可以说,董事会实际上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这种局面的产生当然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分集中有关,同时也与第一大股东对董事会过分渗入,第一大股东与上市公司“混为一体”,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失去应有的独立性有关。董事会作为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经理阶层间的重要枢纽,若不能较好地实现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有的作用,则对股份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保护外部股东利益危害甚大。从实际情况分析,需解决以上问题其核心要素在于保证董事会相对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内部经理阶层,从而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

大股东控制或内部人控制董事会,都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因此,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分离,即将公司的“立法”系统和“执法”系统分开,也许能够部分地解决公司内部制衡缺乏的问题。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是否应当分离,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从委托理论来说,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代表,与总经理的职位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两职合一,就意味着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而且导致董事会被内部人控制,为了维护董事会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两职应当分离,并且两职分离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防止控股股东侵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而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两职合一有利于作为公司资产“管家”的总经理提高创新和开拓能力,使企业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及时决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还有一种基于资源依赖假定的理论认为,两职是否合一,要根据企业具体面对的环境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地确定两职分离好还是合一好。

一个有效动作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到底具备那些特征呢?首先从它的人员构成看,董事会多数成员应该是本公司各类股东的代表,避免一种类型股东垄断董事会的情况,而且,代表非控股股东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具有否决权,对于防止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十分重要。其次,从它的组织构成看,由于董事会的主要功能,一项是检查和监督公司的长期投资战略。为了履行这一职能,公司董事会倾向于专门成立财务委员会和长期战略委员会,或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另一项功能就是减轻和缓和股东和最高管理层之间的冲突。一般而言,倾向于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这样两个委员会来扮演独立监督者的角色。大型上市公司还可能设立提名委员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来辅助董事会进行公司治理。

三、修改《公司法》已成当务之急

1993年12月,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从199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公司法》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促进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和规范公司动作具有重要作用,为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了重要的法律环境。

但由于《公司法》形成于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现行的《公司法》比较突出地表现出对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不同的规定,带有一定程度上的“所有制歧视”,如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上可以放宽、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优先、国有企业可以设立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法,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四者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不平衡,导致该拥有的权力没有得到,不该拥有的却被赋予。比如,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公司增减资的决策权、公司债券发行的决定权等权力,我国《公司法》将它们赋予了股东大会,而西方公司法流行的惯例是将它们授予董事会;到底应该是公司董事长还是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很大。西方国家一般规定为CEO,我国公司法规定为董事长,这是中国特色,但同时公司法对董事长职权的规定却很少、很模糊,和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不相称;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比较欠缺;《公司法》调整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有重叠之处。如职代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三者之间的监督权力重叠问题等。

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现行《公司法》需要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确立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全面恢复股票的流通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禁止流通改为限市流通;设立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制度,增设累积投票制条款,增设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条款,增设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条款,增设股份购回请求权条款,增设股东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享有提案权的条款,增设派生诉讼条款;增设独立非执行董事,完善监督机制,提供监事会更多的监督措施和手段;引入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者期权机制,完善激励机制;为挽救行将破产的大公司,增设重整制度;强化对董事、监事的约束,建立董事、监事个人赔偿责任,提高处罚力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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