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范例6篇

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范文1

29省修订计生条例 社会抚养费呈四大变化焦点一:

各地抚养费按什么标准征收?

记者梳理发现,29个省份修订的计生条例基本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对于超生公民,各地都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过标准各异。

按本地人均居民收入基数征收,有的给出弹性区间。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河南、山东等地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江苏按照计征标准的4倍征收。

以家庭年收入为基数征收,有的还按月预征。山西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挂钩,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湖南要求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贵州还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

按职业制定处罚标准,国家工作人员还要受行政处分。河北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

多生多罚,超生2个及以上子女或重婚超生的加重处罚,有的递进累加。吉林规定,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生育第3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5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焦点二:

征收标准是否过高?

多地公布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后,一些网民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过高,且标准差异较大。

记者注意到,目前,新修订计生条例中明确征收标准的22个省份,不少地方改变了原来的征收标准倍数。如山东省在今年1月22日通过的计生条例修正案中,已将原来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湖北、河南等8省也将计征基数调整至3倍及以下,其中黑龙江最低,只征收计征标准的1倍。

但是,部分省份的征收标准未作调整,比如,北京和辽宁计征上限仍然定为10倍。

据了解,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给予各地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邓相超认为,虽然各地情况不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适度差别是必要的,但差别过于悬殊会损害征收的公平性。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表示,针对个人的财产情况不同,法律上允许存在一定弹性区间,但是基层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带来执法不规范和权力寻租。

焦点三:

钱花在哪里了?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去哪儿了,一直为公众关注。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

然而,多年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目不清、去向不明,备受诟病。据了解,仅在20xx年,22个省份公开了征缴总额且支出不详。此后,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几乎再也没有公开。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山鹰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执法手段应充分法治化、透明化,并加入外部监督力量;还要明确其用途,如失独家庭的补助、社会公共服务等。

焦点四:

征收抚养费是否与上户挂钩?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1月份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山东省公安部门要求,新生儿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不允许设定其他前置条件;合肥市新生儿上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分别由市公安局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两者不挂钩。

山东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富源派出所所长范玉超介绍,目前,在不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的情况下,已有一些不符合计生条例的新生儿在该所顺利办理户口登记。

社会抚养费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依法加大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强力推进非诉执行和社会抚养费续征工作,推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有力遏制政策外生育,稳定全县低生育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措施

依法征收管理使用社会抚养费是推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和县人口计生委要切实加大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力度,切实发挥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违法生育的经济杠杆作用。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为经常性工作内容,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及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1、继续实行社会抚养费委托征收制。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计生委依法管理征收;农村和城镇居民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继续实行由县人口计生委书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作出征收决定,更不得违规越权征收社会抚养费。

2、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各乡镇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征收文书、征收标准。

规范征收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征收决定、送达《征收决定书》、执行征收决定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

规范征收文书。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使用县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的省定规范文书,各乡镇计生办不得私自印制文书。

规范征收行为。社会抚养费是在既定政策外生育事实以及为他人政策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的前提下征收,严禁“以罚代生”、“放水养鱼”,严禁私自征收、打白条和收钱不开票。

规范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由县人口计生委每年根据《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核定。政策外生育当事人应按征收标准原则上一次性征收到位,确因特殊情况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困难的,应办理三年内缴清的分期缴纳手续,且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征、免征社会抚养费,严禁违反程序征收、随意审批分期缴纳,确保社会抚养费依法应征尽征,足额征收。

3、健全社会抚养费续征机制。依法开展社会抚养费续征是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性、公平性的关键举措。社会抚养费续征的主要对象是指政策外生育因申请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当事人要制定缴纳计划,签订分期缴纳承诺书后方可分期缴纳。各乡镇要建立分期缴纳档案,保证到期及时续征补缴。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严禁坐支挪用社会抚养费

1、规范社会抚养费票据管理机制。县人口计生委和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院强制执行向缴款义务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全面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它票据。

票据由县财政局或其委托乡镇财政所本着“购前审批、限量购领、票款同步、核旧领新”的管理原则,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和核销。县人口计生委和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领用新票据必须由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分别对原领用的票据核查无误,且确定其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已按规定解缴县财政社会抚养费专户后方可领用。遗失、销毁专用收据的,对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2、健全社会抚养费收入管理机制。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行政性事业收费和罚款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管理体制。县人口计生委及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将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上缴县财政国库社会抚养费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健全社会抚养费缴存国库信息通报制度。县人口计生委应加强与县财政局的联系和沟通。为及时掌握各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资金缴存信息,乡镇计生办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收据和银行进账单及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象的名单、数额登记造册上交县人口计生委对账;乡镇财政所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收据和银行进账单及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象的名单、数额登记造册与县财政局国库对帐。

4、健全社会抚养费定期自查制度。县人口计生委及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开展清理自查,通过清理自查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坚决杜绝私自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资金不及时缴存国库以及坐支、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等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依规使用社会抚养费

1、继续实行社会抚养费调控机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县人民政府对属乡镇自收的社会抚养费按15%调控(其中预算计划内用于县级人口计生工作经费,超预算计划部分作为一女、二女绝育户养老保险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弥补县财政应负担的不足和乡镇承担的保险费),85%安排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经费;对属非诉执行的社会抚养费,实行50%调控(其中25%拨给县人民法院用于非诉执行组织经费、15%部分用于非诉执行工作经费、5%部分用于县级人口计生工作经费、5%用于有关奖励经费),其余50%安排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经费。

2、健全社会抚养费拨付机制。县财政局根据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进度按月将县级人口计生工作经费拨付到县人口计生委;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经费由乡镇计生办列出使用计划明细上报县人口计生委;经过县人口计生委审查后,由乡镇计生办开票到县人口计生委开出《用款计划拨款单》到县财政局拨付乡镇财政所管理的乡镇计生办账户,不得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乡镇的人口计生工作经费由乡镇财政所管理监督,以保证人口计生工作正常开展。

3、规范社会抚养费支出机制。县安排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乡镇计生办日常工作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宣传教育费、网络建设经费;

(2)用于村级人口计生工作经费不低于35%,包括标准化规范村级服务室建设、村级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考核奖励费、村级优秀计生专干基本养老保险等;

(3)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经费,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一女、二女绝育户基本养老保险,农村一男户0-6岁爱心保险,农村独生子女户及二女户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以及落实政策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及二女户减免的学杂费、就医挂号费、住院费。

(4)用于弥补乡镇计生专干和技术人员加班工资和参照公务员管理津补贴;

(5)用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两非”案件调查费用;

(6)用于弥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包括按标准新建或者改造服务所,所需器材、设备添置,“四项手术”的手术费、医药费、并发症、后遗症治疗费及节育者路费、营养费和走访慰问费;

(7)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所需经费;

(8)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包括表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举报查实的奖励费;

(9)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其它费用。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阳光系统操作,健全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电子管理档案,准确反映征收过程;健全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分期缴纳审批、票据管理、卷宗档案管理等制度;推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实名上报制度,各乡镇每月5日前将违法生育人员应征金额、实际缴纳、欠缴金额等信息全面录入阳光操作系统和PIS系统。

2、加强社会抚养费监督管理。县人口计生委要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确保依法及时足额征收;财政局要加强征收资金监管,推行资金缴存和使用工作规范;审计局要认真开展专项审计,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纪委监察局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对于违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责任人,敦促相关部门处理到位。

3、完善社会抚养费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履行征收职责、违反程序征收的,不执行征收标准、随意审批分期缴纳的,征收资金不及时缴存国库、坐支、截留、挪用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重点管理,并依照有关财经法规从重处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营造征收氛围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是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思想基础。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村务(政务)公开、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和方法,广泛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提高群众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让广大群众知道哪些生育行为是违法的,违法的生育行为必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从而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开展创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加大力度,提高征收到位率

各乡镇要牢固树立一次性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意识,切实加大足额征收力度,通过足额征收来带动社会抚养费的全面征收,达到遏制政策外生育行为的作用。继续实行有奖举报和跟踪督办等措施,对社会抚养费典型案件实行一查到底,足额征收到位。突出对多孩生育和一男孩超生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在全面清理清查、审核备案基础上,对原签订分期缴纳协议的按协议及时跟进续征,对还没有征收的按程序、按标准及时补征到位。继续突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名人富人等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还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全部要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对违法生育的公职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征收到位;对违法生育的“名人富人”不得擅自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拒不缴纳的,作为典型案例,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非诉强制执行。

(三)部门配合,强化综合治理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综合治理,逐步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法院要抽调专职工作人员与县人口计生委组成社会抚养费征收办公室,实行联合办公和执法。对乡镇提请法院非诉执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征收办公室要对当事人及时下发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文书、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帐户、非诉执行等过硬措施,敦促当事人依法按时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起到执行一例、震慑一片的作用。

公安部门继续加大对阻碍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伤害或报复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事件的打击力度,为全县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保驾护航。及时为乡镇征收及法院非诉执行社会抚养费提供户籍信息。办理新生儿入户、公民户口迁移时继续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对无《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专用征收票据的一律不得办理。

卫生医疗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继续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对无《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专用征收票据的一律不得办理。

社会抚养费范文3

县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计生委,负责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卷宗的审核、征收标准的测算以及办理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移送手续等。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岗开发区、*新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乡镇(开发区)社会抚养费征管的组织领导工作。同时,各乡镇(开发区)要成立社会抚养费站,并要确保站人员稳定,确保办公经费和人员报酬落实,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二、明确征收主体,规范征收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坚持县征、县管、县用。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是县计生委,县计生委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代为征收,其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由县计生委承担。站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计生委的双重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开发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立案调查、材料申报、文书送达及代缴等工作,其他任何个人、村(居)组织或单位不得征收社会抚养费,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认真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与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对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发动,开展集中清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广泛宣传发动,大造声势,尽快按照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新机制的要求,开展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征缴工作。要坚持“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对1999年9月1日以来违法生育的,逐户进行登记造册,开展集中清理活动。社会抚养费征收已到位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已作出终结意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名册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公章后,上报县计生委审核、确认、备案,不得重复征收。凡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未征收或没有足额征收的,一律依法征收到位。

四、加强综合治理,加大执行力度

建立由县法院、审计局、监察局、计生委、农委、财政局、司法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社会抚养费征管和计生行政处罚案件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由县计生委负责牵头组织,重点加强抚养费征收案件立卷和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核。县计生委要积极支持、指导乡镇(开发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县法院业已组成计划生育案件合议庭,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和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力度。必要时,县计生委对难以执行的案件可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五、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站要确立专人负责《安徽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管理。的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一律及时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社会抚养费专户,杜绝坐收坐支。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收支两条线”,严格按县计生领导组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确保强制执行机关的办案经费。

社会抚养费范文4

2013年7月至12月,已有24个省份依公民申请,陆续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缴总额,共计200.98亿元。但尚无一省份公开这笔巨额费用的用途。这个与国家计划生育制度伴随30余年的处罚事项,因标准混乱、底数不清、用途不明等,已成一个巨大的疑团。

问题一:征缴标准不一

“在同一个地方,当事人经济状况相近,违反计划生育的情节相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会有数倍的差异。这种弹性,大大逾越了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和范围。”广东省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说。

1岁2个月的甜甜(化名)生在北京、长在北京,父母有稳定工作,但她还没上户口。原因是,按现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父母仅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甜甜,属于超生。

如果让甜甜和她的哥哥一样,随父亲王勇(化名)把户口登记在朝阳区的家里,其父母需向朝阳区计划生育部门缴纳约36.469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2000年在中央“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中被命名,定义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的必要经济制约”。2002年,原国家计生委发言人江亦曼解释称,“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但在民间,社会抚养费一直延续着上世纪80年代计划生育以来的“俗称”:超生罚款。

邻居告诉王勇,如果在北京市昌平区有亲戚或有房,甜甜就能在昌平区进行城镇居民户口登记,只需向昌平区人口计生委缴纳约18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仅相当于朝阳区的一半。“等孩子该上学了,户口随父母,迁回来就行。”为何差距如此之大?

国务院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区、市规定。但省级政府和计生委,又将标准的具体确定权转给区县级计生委。

比如,《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数,是计生部门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对违反计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按照上述基数的3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究竟该按几倍征收?《办法》称,由“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朝阳区一位街道计生干部表示,朝阳区经济发展水平高,对社会抚养费,一般按照基数的10倍征收;而相邻的昌平区,多年来仍按5倍征收。“同在北京,征收标准迥异,差十几万,上面还有考核指标,现在的工作太难做了。”他说。

上述说法,也得到其他计生委相关负责人的证实。

东城区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向《新京报》记者介绍,目前,朝阳、海淀两区计生委,对于计划外生育“二胎”的社会抚养费,一般按照高限,也就是基数的10倍征收;东、西城区,按7~8倍征收;昌平、通州郊区县,征收倍数仅为5~6倍。

而这些具体的征收标准,对个案的征缴额度如何确定?仅由计生系统内部掌握,没有公开文件显示。

标准不一是共性问题。2013年9月1日,国家审计署公布“9省45县社会抚养费审计结果”,共性问题之一就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统一”。

以重庆市为例,如对2011年发现的计划外生育行为,酉阳县最低征收社会抚养费1.46万元,而忠县为5.4万元,是酉阳县征收额的3.69倍。

不久前,广东省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发文指出,社会抚养费的最大问题是“同案不同命(价)”:在同一个经济指数的地方,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的情节相同,当事人经济状况相近,罚金竟然可以有数倍的差异。“这种弹性,显然大大逾越了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和范围。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问题二:资金去向不明

“各省级计生委、财政厅不掌握该省社会抚养费收支明细,恰恰说明失职的存在,巨额社会抚养费的收支,一直疏于监管。”申请公开抚养费收支的吴有水说。

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通报,2012年度全省社会抚养费总额14.56亿元。作为第24个公开社会抚养信息的省份,广东省卫计委依然只拿出了“面子”(征收总额),没有“里子”(钱花哪儿了)。

用韩志鹏的话来讲,没有支出明细,没有审计报告,“这种公开不充分,公众的知情权根本没有得到满足。”

从2013年9月起,国家卫生计生委官员多次表示,各省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欢迎社会监督。但截至12月上旬,仅有24个省份公开了2012年征收情况,共计超200亿元。

计划生育制度实施30余年,全国社会抚养费收了多少,可从24省份一年200亿元中窥见一斑。但是,这笔钱用哪儿了?多个省份人口计生委、财政厅的解释是:社会抚养费用途,自己不掌握,由县级计生部门征收,归同级财政支配。

2013年9月初,国家审计署称,近年未对社会抚养费组织过全面审计,未全面掌握这笔资金的底数。

两周后,审计署首次公布9省45县2009~2012年社会抚养费收支审计结果:几乎每一个县都存在如下问题:漏报计划外生育人数;征收标准不公,基层自由裁量权过大;数以百万、千万计的实际征缴费用未缴入国库;基层政府社会抚养费被截留、挪用、私分。

2009年,四川省内江市县(区)两级审计机关调查发现,全市4个区(县)共有11344.07万元社会抚养费未缴入金库,直接在预算外财政专户中使用。

《山东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则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

上述事实,已与国家对社会抚养费的官方定义(“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要求相去甚远。

近年来,一些县级政府甚至向基层摊派征收指标,导致一些地方为收取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对“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的现象屡屡被媒体曝光,更引发公众质疑“社会抚养费究竟抚养了谁?”

问题三:社会抚养费与上户口是否需捆绑

2011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接受“人民网”在线访谈时介绍,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到没有户口的人有1300多万,大部分是因超生未上户口。

“张艺谋涉嫌超生事件”,让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户口之间的“捆绑”迷局,再度引发公众关注。“张艺谋3子女在我所办理户籍证明时出示了结婚证及出生证明,符合上户的要求,手续合法,不涉及违法行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鼋头渚派出所民警的解释,一度让公众舆论迷惘:被计生部门定性为违法出生的孩子,不缴清社会抚养费就能上户口?

我国现行《户口登记条例》明文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该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登记,无附加条件。

但是,在现实中,除福建、河北、江苏、四川等地,近年来禁止了“本辖区户籍登记工作与计生证明进行捆绑”外,多数地方均颁布《规定》或《通知》,将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或社会抚养费缴清证明,作为新生儿入户的前置条件。

“每个已出生的孩子,不能因为家长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成为黑户。”已取消计生证明作为户口登记前置条件的无锡警方如是说。

然而,一位尚未取消计生证明与户口“捆绑”的省会城市公安局户政系统人士表示,由于计划生育指标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压力,现在很难取消计生证明作为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

北京市人口计生系统一位工作人员则坦言:“准生证”约95%的作用是给孩子办户口;社会抚养费的执行威慑力也在于“户口登记”,如果取消两者的关系,“超生”问题将难以控制。

2013年7月,媒体报道四川省泸州市16岁少女蔡艳琼因家贫,缴不起父母超生她的社会抚养费,无户籍无法参加中考,喝农药自杀,再次引发舆论对“社会抚养费捆绑户口”的质疑。7月25日,当地派出所称已为蔡艳琼办好了户口。

12月2日,10位学者、律师上书国务院、公安部,建言撤销各地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统一取消计生证明,特别是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与户口登记的“捆绑”。

链接:何为社会抚养费?

在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社会抚养费范文5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抚养费范文6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