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总结范例6篇

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总结

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总结范文1

摘要:税收制度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杠杆,是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体现。本文主要以商品劳务税为例,通过与欧美等国家制度的对比及对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最新动向的分析,探讨我国税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商品劳务税;税制结构;改革与完善

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一方面,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对税收政策的调节引导投资者的走向,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与欧美等国家在税制方面的对比

由于社会历史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我国税收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从新税制运行后几年来看,我国现行阶段的税制结构是一种商品劳务课税(流转税)为主,所得课税为辅的税制结构,商品劳务税总额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在60%以上。而欧美发达国家在过去的近百年里,基本上完成了由商品劳务等间接税为主向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直接税为主的转换,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多在60%—80%之间。

二、我国商品劳务税的现状及改革

增值税作为各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税收收入占到了各税种收入总额的40%左右,因此增值税的转型成为了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2004年9月起,增值税转型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正式铺开,我国的消费型增值税从理论论证走向了实践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全国推广消费型增值税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我国所有行业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化为消费型,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开始了“营改增”的税收改革。

三、目前我国税收制度面临的问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蓬勃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进行,这又给我国税收带来许多新问题。

我国现行的商品劳务税制仍属于改革进程中的商品劳务税制,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其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也日益明显地反映出来。其主要矛盾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商品劳务税中最主要的税种—增值税与国际上规范的增值税制相比仍存在着改革不到位的矛盾。一个符合增值税内在要求的增值税征、扣税运行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税制结构存在着结构性的漏洞。加上增值税的管理职能分割为两个平行和互不隶属的税务机关—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分别管理,又导致管理上的“互不衔接”和许多严重的管理漏洞。

2、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征税范围上存在着重叠交叉的矛盾。就一个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而言,既包括商品销售行为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又包括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而所有这两部分经营收入都是企业的增值因素,也是企业经营成本的支出因素。因此在这一方面导致税制上的交叉混乱和管理上的漏洞。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调整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征的结构。

3、城市建设维护税设置为独立税种。实际上是地方征收商品劳务税的“附加”,本身并没有单独的课税对象,而是随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附加。而同样享受地方城市建设利益的外资企业却不征收此税。这种复杂的征税结构不仅使税收负担不平衡,还造成一个企业要多重征税,有失税负公平,有必要进行结构性改革。

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消费税的征税项目也有调整的必要与空间。

四、应对对我国商品劳务税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主力军,在其改革上必须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借鉴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税制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发展趋势。主要的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的矛盾主要是由于征扣税机制不完善造成的,因此深化增值税改革应当按照增值税的内在要求,来完善增值税的运行机制。比如,将劳务服务收入纳入增值税的增收范围,解决同一经营单位取得的收入分征增值税、营业税所带来的矛盾,以保证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连贯性和完整性。

2、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调整征税项目。从现行列入征税项目的十一类商品来看,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也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社会消费结构的变化,原来的高级消费品、奢侈品的逐步转变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和日常用品,对这些商品应适时鼓励消费的政策。因此,需要根据新的情况调整原有的征税项目。

3、调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结构,建立地方征收的经营收入税。除了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以外,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税制基础出发,把营业税与城建税改革联系起来进行改革,构架一种地方征收的新的商品劳务税。这样既可以通过改革解决现行税制中增值税与营业税相互交叉的矛盾,实现增值税的规范化,又可以通过重构地方征收的商品劳务税,推动地方商品劳务税结构的合理化。

五、税制改革深远影响

税制改革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而且是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是对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再调整。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虽然短期内部会明显显现出来,但是从长期发展观察,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

1、由于目前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不能扣除经营进项成本,所以存在不合理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方面可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财税制度,另一方面能使部分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2、“营改增”顺应了当前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说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是深化我国税制改的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成就举世瞩目,离不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指引,离不开各项改革深入发展,离不开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展望新世纪,我国是世界各国公认最有希望最有潜力的国家,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将对促进投资发挥积极作用,企业的投资环境越来越好,企业将会迎来一个新的繁荣发展时期。

总之,在我国加快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税制改革已经被提上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通过税制改革构建适合经济发展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的具有先打发展理念的发展型税制将是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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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少克.陆跃祥. 增长型税制简论:对中国税制特性的分析. 税务与经济.201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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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勇. 增值税扩围试点,消除重复征税. 经济日报.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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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总结范文2

许善达(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谈1994年财税改革,首先需要回顾改革开放初期从计划体制下的财税制度向市场取向的财税制度的改革。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税收体制演变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税制的不断简化。到1978年,全国只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等13种税。其中,国营企业只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农村一般缴纳农业税、屠宰税。那时,并不是税收收入,而是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才真正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及税收工作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大大弱化。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税收体制改革也在市场取向的改革探索中起步。适应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需要,涉外税制成为新时期税制改革的突破口。根据邓小平提出的利用外资可以办合资企业的战略设想,1979年7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使外商来华投资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在新的形势下,处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家间的关系,如果还按国营企业那样通过上缴利润的方式,显然已经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参考世界各国的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很快制定出《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个人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在法律名称上标明有关涉外的任何字样,但因为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的标准,事实上征税对象已经将在内资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排除在外。20世纪80年代初期设立的这三个涉外税种,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强烈信号,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以涉外税制为起点,国内税制也沿着向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迈出了改革的步伐。

为解决工商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改革开放之初国内就有人开始建议搞增值税改革。但由于意识形态的限制,增值税一度被认为是从西方引进的腐朽东西。曾有一种说法将“增值税”与当时认为代表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迪斯科、牛仔裤”并列,称为“迪斯科、牛仔裤、增值税”。可以说,是否在全国推广增值税,争议很大。财税部门虽然清楚增值税不重复征税的好处,但在那样的环境下,也只能建议先找一两个地方、一两个行业试试。这样,从1980年开始,广西柳州、上海等地的机器机械行业开始进行征收增值税的试点。虽然仅仅是试点,而且试点方案也并不规范,但它毕竟表明,国内税制开始学习借鉴国外税制中先进的东西,启动了从计划经济的税制向市场经济的税制进行改革的开端。 1993年朱基副总理在全国金融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改革开放初期国内税制进行的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是国营企业的“利改税”。这项改革从1979年开始在湖北等地的部分国营企业试点。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1983年全国国营企业推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由完全上缴利润变为“税利并存”。也就是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然后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虽然对企业来说,上缴税和上缴利润并没有多少本质区别,但从税种的设计上,国营企业有所得税了,这是一个性质上的根本变化。它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与国家间只上缴利润这样的分配方式,属于市场化改革的性质。随后,1984年国营企业又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将“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使用。“利改税”后,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最大来源。随着改革开放的向前推进,个体、私营经济获得发展的空间,与之相应,到了1986年开始有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后来又有私营企业所得税。应该说,这几个税都是随着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一步一步产生的。

总的来看,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单一税制开始被打破,一套内外有别、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税制初步建立起来。其中,内资与外资企业被区别对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税法;在内资企业内部,也是多种税并行,如内资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的经济性质和产权关系,划分为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每个税法的内容都不一样,税率、扣除等也不相同。在这种税制下,不同性质的企业,税负不统一,总体上是外资税负轻,内资税负重,而且内资企业内部税负也是不统一的。这对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非常不利。关于差别税制的争议在日后日渐强烈。

史鉴:您是什么时候到税务部门工作的?

许善达:我1984年从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专业研究生毕业。这年财政部税务局升格为财政部税务总局,需要扩充人员。研究生学习期间,农村金融、农村税收是我的研究课题,而税务总局缺少熟悉农村的业务干部,1985年我被调进税务总局。

史鉴:在1994年税制改革前,也就是说从改革开放初期,对财税体制是否也开始进行一些改革的尝试?如当时进行的企业与国家、地方与中央财税承包制,以解决前后两者间的分配问题,但实际效果怎样,带来什么后果?

许善达: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为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保证财政收入的上缴,承包制从农村被引入到解决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两个重要的财税分配问题上。其中,企业承包制的代表是首钢,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承包制的代表是江苏省。从1987年开始,全国掀起第一次企业承包热潮,企业与政府一对一地签订承包合同,将税收、贷款、利率、税率、外汇额度、价格、原材料供应等统统包下。

关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在当时是存在争论的。财政部出于缩小承包制范围的考虑,提出只能承包所得税,不能承包流转税。因为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在税收收入中占的比重较大,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若连流转税都承包,将难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国务院接受了这一意见,在1988年5月发出《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强调不能把流转税承包给企业,已经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纠正。此后,国务院又在多个文件里强调了这一点。但是事实上,不包流转税的规定又执行不下去。如首钢,就承包了流转税,而且首钢的承包文件也是国务院批准的。

承包制实施后,虽然发挥出一些短期效应,但由于其制度固有的弊端,问题很快就显现出来。一是政府财政收入事实上比按照税法征收的收入减少了。承包制设计的一个目的就是减轻企业负担,调动企业积极性。但由于承包合同的签订是通过企业与政府一对一谈判完成的,企业负担的减轻常常就变成了没有规则的减轻:谈得好,减得多;谈得不好,减得少。二是造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全面放松。如企业包贷款,贷款额度、利率高低、贷款期限等全部包在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合同里,银行只能按照合同给企业贷款,利率说多少就多少。在这样一个状况下,政府很难随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如果说价格闯关是1988年发生通货膨胀的导火索,那么承包制就不得不说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另外,在当时的税制下,减免税政策随意性很大,连县级政府都有减免税权。当时税法有一条,说企业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免。如何定义“有困难”实际上是个随意性很大的问题。事实上企业怎么都能找到“困难”。结果,全国到处减免税,税法失去了刚性,财政收入收不上来。

承包制带来的诸多问题根源在于其制度上的困境:一方面,被“包”死的税收,使财政收入难以随经济增长而同步增长;另一方面,地方的财政包干制,使中央难以分享地方经济发展的成果。特别是1989年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趋缓,这些问题愈发难以消化。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以及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得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初陷入严峻危机中。

那时,财政收入占GDP、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这两个比重连年下降。前者从1984年的23%下降到1992年的13%,后者从1984年的41%下降到1992年的28%。与此同时,财政开支却大幅增长,财政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屡屡出现。中央财政成为名副其实的“要钱”财政。全国加上计划单列市三十几个地区中只有十几个按承包是给中央交钱的,其他都是向中央要钱的。当时中央财政预算司经常做的一个工作就是催促这十几个地方把钱从地方金库划转到中央金库来。财政功能的弱化,使得中央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进一步放松。正是这场财政危机,加上苏联解体给中国的警示,促使中央下决心要进行财税体制改革。

史鉴:实践证明,企业与国家、地方与中央的承包制之路是行不通的,所带来的后果是使中央财政陷入困境。那么是什么样的政治背景为1994年财税改革提供了条件?

许善达:恰逢其时,邓小平在1992年初视察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并发表谈话,改革开放的春风再次强劲吹起。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各项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迅速提上日程。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中央研究决定进行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当时部署的改革重点还有国企改革、汇率改革、外贸改革等,但财税体制的改革无疑是焦点。从改革开放初算起,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将要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已不再是旧体制的延续,而是要求在总结以前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体制。

1993年,中央决定进行财税改革。我记得非常清楚,8月1日到北戴河开会,参加会议的有财政部的、体改委的,我作为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事实上,1994年财税改革的核心,针对的就是已经暴露出种种问题的承包制。但为减少改革的争议和阻力,凝聚共识,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多次同参与改革的同志说,不允许你们写任何文章针对承包制,你们不要掀起一个意识形态争论,咱们就是按照废除承包制这个思路去研究方案去推进改革,但不能打笔墨官司。要从实际问题出发,说政府收入太少了,中央财政收入太少了,不符合市场经济机制,从这个角度宣传改革的必要性。虽然提出不争论承包制,但在设计财税制度改革方案时已经下决心要把承包制废除。这是当时一个重要转折。

学术界和财税部门从20世纪80年代起一直在研究怎么把税制搞好,怎么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搞好。那时,无论是财政部、税务局,还是大学、学会、研究所,经常召开财税制度改革研讨会。这些研究为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进行了理论上的必要储备。可以说,1994年财税改革时,财税部门拿出的是一个经过多年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形成的改革方案。在方案里,我们通过增值税制度,彻底废除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承包制。这主要得益于三个关键点:

一是设计增值税发票制度。国外有两种增值税扣除办法,一种是查账扣除,一种是发票计算扣除。我们选择了按发票计算扣除。采用这个办法,除非你生产的产品只卖给最终消费者,那实不实行增值税无所谓,因为处在最终环节消费的消费者不需要再扣税。否则,只要你的企业生产中间产品,而购买你这个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的话,一定会要求你也实行增值税。因为如果你不实行增值税,开不出增值税发票,买者就不能在增值后再次卖出商品时扣税,这样他就会去买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的产品。像首钢这样作为承包制代表的企业,面临同样的问题,即实行增值税才能保住市场,不实行增值税就保不住市场。因此他们表示坚决拥护税制改革,要实行增值税。采用发票扣税的制度,就把企业承包制给废了,无论是谁都得按发票计算交税、扣税。这是我们搞税收业务的同志,按废除承包制设计出来的,这个是核心。

二是推行分税制改革。分税制的主要内容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其中,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收入按税种进行划分。为改变中央财政失控的局面,决定将全部税收中比重大的增值税按“七五二五”比例进行分配。当时很多地方与中央讨价还价,提出的都是要降低中央在该省的分成比例。镕基同志指出,如果不同的省都各定一个不同的比例,那和承包就没有分别了,我也就天天和省委书记谈判吧,因此必须坚持全国统一比例,省里的困难可以通过转移支付解决。按照这样的设计原则推行分税制,不随便开口子,事实上就打破了包税上交中央的局面。以上这两条把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承包制给废除了。

三是组建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1993年4月,国家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并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后,国务院发出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并划分了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按照规定,增值税的征收权在国家税务局。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措施。正是因为中央政府拥有了这个征税权,否定企业承包制的增值税才能最终获得成功,否定财政承包制的分税制才能实现预期目标,中央财政收入才能得到真正保障。

废除承包制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最本质的内容。从这个角度看,1994年改革非常成功,废除了两个承包制,扭转了“两个比重”下降的局面。首先就是财政实现增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逐年下降的局面得到扭转。财政收入弹性系数(财政收入增速与GDP增速之比)改革前小于1;1995、1996年时接近1;1997年以后大于1。这表明财政收入的增速快于经济增速,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开始上升。其次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下降的局面得到扭转。1994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即从1993年的22%提高到55.7%。这是1994年改革的成效。

史鉴:1994年财税改革的成功,一定有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您认为最主要的经验有哪些?

许善达:考察1994年财税改革的过程,我认为有以下两个经验特别值得总结和借鉴:

第一,坚持增量改革,不搞存量改革。1994年税制改革能够成功,特别关键的一条就是不动存量,保障企业和地方的既得利益。

1993年8月底9月初,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先后讨论并原则通过财税改革方案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9月至11月,镕基同志带领财政、税务等部门60多位同志,先后到过17个省市,一个省一个省介绍、解释改革的方案,与地方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当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通过的决议是在财税改革中保证企业和地方的既得利益。按照基数与增量分配的原则,基数范围内的税收按原有承包制度在中央与地方间分配,基数以上的增量按新分税制分配。因为原有制度是地方留得多、中央少,所以基数越高,地方利益越大。按财政税务的工作惯例,一个制度改革都是以前一年为基数算账,从下一年开始实施。财政部和税务局的方案是以1992年为基数算账,新制度从1994年施行。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在实行财政包干体制时地方财政留成比例较大。由于分税制和财税改革对其利益触动较大,因而广东的同志对改革的时机和内容存在很大忧虑。广东同志提出应该以1993年为基数。因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决议是要保证地方既得利益,而1993年1月至9月广东税收有增量,这个增量是广东既得利益。如果以1992年为基数,相当于中央把广东1993年1月至9月的既得利益拿了一大块,这不符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决议。这就是1994年财税改革中著名的核心争论:即以1992年还是以1993年为基数。

当时财政部税务局考虑到距1993年结束还有几个月,如果宣布以1993年为基数,不知会出现多少地方在基数上做手脚以抬高基数的情况。但是镕基同志展示出其杰出的政治智慧,他同意以1993年为基数来取得广东同志对分税制方案的认同。他说,中央通过分税制改革要什么?不是要地方的存量,而是从增量里多拿,方针在这儿。以1993年为基数无非就是地方抬高基数,中央财政在几年内拿不到增量。但是,只要分税制出台了,几年以后增量总会越来越多,中央就可以集中财力了。不然,分税制1994年推不出去,如果几年以后再推出分税制的话,存量还是要上去。现在将制度推出去,几年以后总能把增量拿到手。但是增值税“七五二五”分成比例绝不能变,也就是说,只要有了增量,中央要拿3/4。最后,中央批准了镕基同志以1993年为基数的意见。结果,1993年基数从1992年的2600亿扩大到3600亿,增加了1000亿,这在当时不是个小数目,其中有很多是虚增增量。中央想出一个办法,即凡是1994年税收增长率达不到16%的,倒扣基数。如增长率只有10%,基数就要扣6个百分点。这对于解决基数超常增长的问题很有用处。虽然存在虚增增量的问题,但兼顾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减少了改革阻力,使得新制度能够实施下去,这无疑是成功的。

中央对地方让存量,还表现在同意广东提出的希望在企业减免税问题上给予照顾的意见。广东的解释是,根据邓小平在1992年初视察南方时提出让广东力争用20年的时间赶上亚洲“四小龙”的精神,为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广东宣布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个虽然不是存量,可是已经宣布了。现在这个政策,增量中央拿大头,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的话,都不够给中央交增量了,甚至会挖了存量。为照顾地方政策的连续性,减少改革的阻力,中央决定对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方案下发以前各省区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未到期的减免税项目或减免税企业,今年不列入基数,明后两年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不增加企业的税负。这表明,中央改革的原则非常明确,第一是拿增量,不拿甚至让存量;第二是准备晚拿增量。

保存量,甚至是让存量,动增量,是1994年财税改革非常重要的原则。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任何一项改革都应考虑基本不动存量,甚至让存量,主要从增量上做文章,调节利益关系。只要改革往前推进,能够把增量分配的新制度推出去,假以时日,存量中的所谓的不公平的影响会越来越小,新的公平的东西在增量的制度里比重会越来越大,旧的不公平、不合理就可以忽略不计了。

第二,1994年财税改革还有一条十分重要的经验,就是要把握住改革的方向,不去刻意追求一步到位、极其完美的改革。

应该说,税务总局一开始设计的是一个相当规范的市场经济下的税制:没有营业税,无论商品还是劳务,所有行业都征收增值税,而且是消费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管外资还是内资企业全部统一。1993年8月,镕基同志在北戴河研究税制和分税制改革方案时,这两个方案都碰到了很多问题,其中税制改革方案方面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是关于增值税抵扣问题。原来的设计方案规定购买机器设备税款可以抵扣。但有意见提出,1993年上半年投资过热,通货膨胀严重,如果允许抵扣,会更加鼓励投资。现在加强宏观调控,限制投资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不能抵扣,增值税不能实行消费型,只能实行生产型。这个意见后来被采纳,原设计方案倒退了一步。

二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统一问题。1994年以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划分为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种按照经济性质划分所得税的制度,无法处理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不利于公平竞争,跟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一致。当时税务局提出的建议是无论内资还是外资都合并成一个企业所得税。在讨论时,对合并内资企业所得税没有分歧,但对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强烈主张,如果外资企业所得税不能优于内资,会妨碍引进外资战略的。在这种形势下,只好先统一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内外资企业的则暂时不统一,而且还要把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设计的相对高些、连工资也不能全部在税前列支。在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税法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相差一半。

三是关于保留服务业的营业税问题。营业税重复征税,税负重,出口不退税,绝不是一个好的税种。最初方案设计的也没有营业税,而是所有行业都征收增值税。但后来讨论分税制方案时,如果把原有的产品税和营业税都改成增值税,那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就会减少得过多。为了得到各省对分税制的认可和支持,使分税制能够正常运行,只好继续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并把营业税收入划给地方,以保证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中有一个较大规模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可以持续增长的税种。这是当时服务业营业税没有列入改革而留在增值税外边的一个主要原因。 1994年的财税改革实行分税制,税务人员正在监控增值税开票情况

这三项可以说是1994年财税改革的遗留问题。因为当时各种制约条件,没有办法按照一个正常的、规范的税制一步改革到位。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也为税制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解决好这三项遗留问题。

从1994年到2001年的实际情况是,财税部门在7年时间里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研究完善税制的问题。因为增值税刚一推出的几年里,由于税务机关当时还比较缺乏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利用伪造、倒卖、盗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逃、骗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有的还相当猖獗,严重干扰了国家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里增设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并且有死刑的量刑。1997年3月这一条被增加进修订的《刑法》里。为了一个税种的管理,在刑法里增加一个死刑的种类,可见当时整个增值税工作形势的严峻。

国家采取了许多办法去解决这一问题。在制度建设方面,国家决定引入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对增值税的监控管理。1994年2月,镕基同志在听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部、航天工业总公司等单位的汇报后,指示要尽快实施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当年下半年金税工程一期启动。到2001年,金税工程二期成功,这才真正控制住了增值税发票。后来岚清同志到税务总局视察时讲过这样一段话:增值税是个好税种,但是金税工程成功以前,我们就想过,这个好税种适不适合中国国情,会不会太超前了,因此我们现在还引不进这个东西。如果金税工程失败,增值税站不住,我们就得退回到过去的产品税。现在看,金税工程成功了,增值税可以站住了。岚清同志所说的中央的这个考虑很重要,因为增值税是1994年财税制改革最主要的内容,分税制主要就是分增值税,如果增值税退回到产品税,那分税制也没有了,1994年的财税改革和分税制改革就会宣告失败。所以增值税的存亡不仅仅是一个财税问题,也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这是我们国家一个非常重大的政治问题。好在最后增值税控制住了,分税制也不必倒退了。

史鉴:1994年税制改革遗留了三个问题,即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题;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现在已经解决了哪些,有了那些进展?

许善达:因为当时各种制约条件,没有办法按照一个正常的、规范的税制一步改革到位,到2001年以后,财税部门才研究1994年要改没改的那些事。

第一,是增值税转型问题,即允许购进机器设备税款抵扣增值税。在生产型的增值税中,机器设备税款不能抵扣,这相当于不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我国鼓励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增加科技含量的方针是有矛盾的,所以首先提出要实现增值税转型。2003年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为支持东北工业改造,国家提出的政策中有一条就是增值税转型,即允许购进的机器设备税款抵扣。但允许抵扣,又不提高税率,必然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据当时东北三省一市测算,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将减收300亿元。可见,解决好减收的问题已经成为政策能否顺利推出的重要因素。

为此,中央决定,中央财政减收的由中央承担;地方减收的部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但地方一直希望中央能够补贴得更多一些。后来,财政部与东北三省一市的主要负责同志协调这个问题,达成一个共识,即为购买机器设备税款抵扣设置一个前提,如果今年税收有增量,增加的部分可以抵扣;如果没有增量,可以先不抵扣,等有增量时,再抵扣。这个办法从税制规范上说,并不是一个理想方案,但这样做可以减轻财政压力,可以获得地方政府同意增值税转型方案。这个政策实行以后,实际减收的数量大大低于当时测算的数量,一年来只减收50亿,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再加上税务局征收管理也没有出问题,更增强了中央和其他地方政府推进增值税转型的决心。经过中、西部两次扩大试点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全面实行。从2003年算起,一共经历了6年时间。

第二,在2003年提出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也提了出来。由于一些原因,2007年才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开始收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这又是5年时间。两税合并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大幅度下降,内外资公平竞争的环境进一步改善。2009年推出的这两项税制改革,都是具有减税内涵的改革,对于中国率先走出国际金融危机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2009年以后,1994年财税改革遗留的三个问题还剩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早就有讨论,但实施起来有几个阻力。一是减收问题。营业税是地方税,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要减少地方政府的收入,地方愿不愿意,能不能承受。二是,取消营业税后,地方政府将失去一个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的税种,地方税体系失去主体税种。三是组织征收问题。营业税是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归国税局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如果还由地税局征收,再建一套金税工程的成本很高;如果划给国税局征收,那地方政府是否愿意,地税局是否愿意。另外,营改增后是否还按“七五二五”比例在中央和地方间分配也是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当时意见达不成一致。但是,营改增又是十分必要的。“十一五”规划所有指标中只有“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服务业就业比重”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三项没有达标,其中服务业占据了三项里的两项。要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在财税改革上最必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把营业税改成增值税。 许善达

这项改革的一个契机就是2009年上海根据国务院意见决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而要建设“两个中心”,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个必要条件。在讨论中,关于组织问题,由于上海只有一个税务局,地税和国税合署办公,因此这个方面的问题不大;其他关于减收、分成等,也是争论比较大的问题。最后,时任上海市委书记的俞正声决定,减税完全由上海承担,不向中央要钱,但有一条,改的这部分增值税,不实行“七五二五”比例分成,都归地方所有。这个意见,因为照顾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得到了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改革后,政策的洼地效应很快就显示出来,相邻地区服务业的许多业务被吸引到上海,半年之内上海进入改革领域的新办企业就有两万多户。

上海的改革对加快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全国陆续有一些地区给国务院打报告要求进行试点。这些地区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像北京这样的,虽然受上海“洼地”效应影响不大,但因其服务业基础相对较好,期冀获得上海这样的好处;另一种是江苏、浙江、安徽等上海周边地区,由于上海的洼地效应利益受损,希望改革后能够将洼地填平。虽然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取得一定积极进展,但由于其对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以及地方与地方间的关系都有较大的影响,触动的利益范围较广,改革全面推开还需假以时日。

可以预料的是,按照现行政策营改增之后,原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七五二五”分成,而营改增的增值税百分之百留给地方。这样同为增值税却是两种分成比例的局面不可能长期维持,必然也必须在某个时点上修改成为统一分成比例的增值税。这就派生出一个新问题:如何为地方税体系设计一个主体税种。唯一的选择就是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并和车辆购置税一起调整为百分之百的地方固定收入。回想当年,由于我们税务局没有能力在零售环节征收而只好改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三十年了,现在终于可以让消费税回归零售环节了。

如此算来,到今天20年时间,1994年财税改革遗留的问题还没有彻底完成。但是,这也恰好证明,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很难一步到位。为减少新体制出台的阻力,在坚持住改革方向的同时,改革的方案、改革的措施、改革的时间表都可以调整。假以时日,方案、措施上的那些缺陷慢慢就会改正。

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总结范文3

【关键词】增值税 建筑业 营改增 营业税

一、对建筑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增值税会因为营改增的制度受到很大的影响,主要是会影响到企业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抵扣。为了使企业不受影响,并且体现税负的公平性原则,同时又遵守国家税收的改革制度,笔者推荐建筑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行数额改变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而是采用分期进行抵扣的形式。

(二)对建筑企业当期税负的影响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会影响企业的当期税负,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开设新的产品加工流水线,减少人的参与,这样就能降低人工所带来的成本,从而减少企业的当期税负。而从现在来看,我国建筑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工成本相对很高,而这一政策对劳务公司是否实行还是未知数,所以虽然这部分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尚未确定,但是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二、对建筑企业收入、毛利确认的影响

(一)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

实施营改增不仅会影响建筑业的收入,还会使企业所获的毛利受到影响。在改革之后,将合同收入中的增值税剔除了,同时将总成本中的由原材料、燃料等所造成的那部分成本所带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实际成本中减掉,从而可以得知合同的预计总成本会比改革之前少很多。实行营改增之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当期的收入中减掉,从此可以看出,改革之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要比税前少很多。

(二)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

实施营改增之后会影响企业的收入确认。成本加成合同是在确定建筑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比例的费用,最终得出工程造价的合同。营改增之后,会导致实际营业总收入较改革之前多很多。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或其它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所以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导致实际营业总收入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多一些。

三、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影响企业的资产总额

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的资产总格会受到影响的原因是: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的时候,企业所取得的的增值税需要减掉进项税额,这样一来,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这很显然,改革会导致企业的资产总额大大减,从而使资产负债不平衡。

(二)影响企业的收入和利润

在实行改革之后,因为某些流通环节在购置货物时取得增值税税票相对困难,还存在假发票的状况,因此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没有办法抵扣,因为导致企业需要多缴纳增值税,这就导致了企业需要增加支出,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自然就会降低,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在资金上的麻烦,也就导致了企业发展的不平衡,进而会加大企业发展的困难。

(三)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因为验工计价收取的费用和建设单位打给企业的工程款直接的时间差,会导致资金流出大于资金的流入,因此会造成企业暂时的资金周转不灵,资金周转困难,就会影响企业的扩张,企业不能扩大规模,竞争力就会大大降低,因此企业的发展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目前建筑业普遍实行的是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缴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笔者推测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直接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人缴纳增值税,但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有的时间还比较长。同时,验工计价单中还要直接扣除5%一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而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但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要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支付,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程度。

四、对建筑企业海外经营的影响

在现行的税收管理规定中,对于在海外的工程的建筑企业来说,所得收入不需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只是针对国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海外时,才收取高出那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而在营改增后,在国内发生的关于原材料的采购、加工以及运输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经验,由于国际税收的差别,以及税收制度的不同,海外建筑企业以及在国外缴纳相关流转税,而中国一直在实行走出去的战略,不应该再征收相关税款。同样道理,对国内建筑企业向国外输送原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不应该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减掉,企业应该单独进行核算,直接将其计算到海外工程项目的成本之中。

五、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由于现在的建筑企业的下设企业规模较小,竞争实力不够,大部分的投标工作都是由企业总部集体向外,在签订合同之后再向下设的小公司慢慢分工,由小公司的负责人进行监督施工全过程,由总公司按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并由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但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个就会发生根的变化。首先由于法人主体不相容,总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小公司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具有法人资格的那些小的建筑企业应与总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交给总公司。由于目前很多总公司为了扩大规模,从而降低采购成本,一改之前的由总公司统一采购再提供给下面的小公司,改成成员公司之间的传递,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一做法会发生很大的改变,由于之前是由集团公司统一集中采购,因此签订的合同需要由集团公司自己缴纳增值税,而不能由其他公司来分担,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一方法的途径,就是在购买时总公司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签订合同时前两份,各自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由各自分别进行抵扣。

六、对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后,税收部门要求企业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建筑企业基建所得的收入比改革之前恰好降低了11%,这势必会造成企业扩张困难,导致企业发展减慢,没有资本也就导致了企业在评级等活动上落伍,在信用问题上也难以得到保证。如2011年《财富》公布的世界500强中,中国建筑企业的前三名全部进入到五百强,按照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后,扣除其中包含的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这三家企业在世界五百强中的名次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再就是由于会计处理上存在问题,由于改革后需要将购置的生产用固定资产中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原价中减掉,这也就是预示着核心能力的固定资产净值趋于下降,资产结构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经过分析可以得出:建筑业实行改革之后,在短期内企业的竞争力肯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长期会受到的影响有待考究,暂时无法进行预测。

七、结语

从上面所论述的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国家来说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项目。他要考虑到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企业的共同利益,同时,对于与建筑产业相关的所有企业,比如运输企业、原材料企业、及工程建设中间的监督企业还有就是对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企业都需要同时考虑进来,也要同步实行新的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真正有效并且顺利进行。对建筑企业自身来说,这项改革将会带来企业内部的巨大变革,要求企业的各层领导以及相关人员都有超强的预见性,对策略进行全盘规划,积极应对,使营改增在企业内部平稳进行,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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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威杨.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思考[J].建筑经济,2012(12).

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总结范文4

关键词:税收制度;经验回顾;展望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税收制度先后经历几次大的调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本文在对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回顾的基础上,总结三十年税制改革的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评价改革得失,探讨新时期的税制改革方向和完善思路。

一、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划分为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年至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年至1982年是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为税制改革的推进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五届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形成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将建国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成为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实施和工商税制改革。为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这些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和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特定目的税类、涉外税类、农业税类七大类。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国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

(3)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4)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改革后的我国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统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市场经济下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格局,在此后的十几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又推行以费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的转型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

1.稳步推动“费改税”改革,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转化为税收。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辆购置税,取消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农村开展税费改革,根据“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对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进行了调整,明确在五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2006年3月14日,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2.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内外资分立的局面,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公平、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3.对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改革。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取代了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此外,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修改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提高了税额标准;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的收购实行20%的比例税率。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种设置进一步减少为19个,税制更加规范和统一。

二、三十年来税制改革的基本经验

(一)税收制度改革的推进必须有理论突破作为先导。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其征税依据、征税对象、征税标准、税率高低等课税要素的确定,均需要有理论作为支撑。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对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认知,形成了国营企业只能上缴利润、不能上缴税收的做法,也就形成了“税收无用论”的理论观点。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对国家和国营(有)企业关系认知的进一步深化,推动了税制改革的理论突破。社会主义国家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出资者的两种身份和两种权力,从而才有了20世纪80年代初的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确定以所得税形式处理国家与国营(有)企业的分配关系,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并且统一了税法,扩大了企业的自,为多种经济主体的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创造了条件。

(二)税收制度改革中必须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在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征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税制改革必须考虑到财政可承受能力,税制改革不能带来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对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加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原因还在于改革过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改革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在改革尚未创造出新增利益之前,改革的成本只能由财政来负担。另外,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也是需要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重要原因。无论从改革,还是从发展、稳定的角度看,税制改革不能弱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税收制度改革必须走渐进式道路。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了优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税前扣除标准,这对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21世纪后,随着市场经济和国内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为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推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成为必然。同时,为减少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吸引外资的负面影响,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也坚持了渐进式改革原则,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给予五年的缓冲期。

(四)税收制度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税制改革必须以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的变革为前提,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定位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税收在处理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时的形式。同时,税制改革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正是1994年税制改革初步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后,才有了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税种收入的规范化划分。

(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指令性计划对经济的干预,这就要求强化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来贯彻政府的调控意图,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变化和国际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调整我国的税种结构,开征新的税种或取消不合时宜的税种,优化税制结构,强化税收对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功能。

三、税收制度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的法治化程度仍需进一步提高。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二)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

四、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税制改革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就必须贯彻“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制度,构建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及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

(二)税制改革与法治化建设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要求有健全的税法体系: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并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税制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化原则,纳税人、税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于法,法外无税。推进税法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税制改革、税收立法调研,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总结范文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体验效用函数;收入分布;效用损失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5-0078-03

1 引 言

个税改革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在这个大背景下,2011年3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此次修正案草案,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到3000元。同时,为体现个人所得税修改的收入分配导向,修改了税率表,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其分别并入税率10%和税率45%两档。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草案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将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做了调整。

出于对个税改革的关注,本文作者决定对此次税改提出的草案在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收入再分配上所能达到的效果进行一番讨论。由于当前对于税收体制的研究大部分都还是定性研究,很少有定量研究,即使有也只是简单地从个人所征税额的客观数值上来探讨税收体制的效果,没有考虑到个人主观上对其所缴纳税额的感受,因此本文决定以个人财富所能带来的效用为立足点,在此基础上讨论新出台的个税草案在个人收入再分配方面所能达到的效果。

2 体验效用函数的确定

3 对全国收入分布的估计

在确定了体验效用函数后,我们将对中国的收入分布的概率密度函数进行讨论并确定其形式。在Wu以及Perloff对中国收入分布的研究中,我们对其估计出的中国收入分布图进行观察,发现中国的收入分布的图形与对数正态分布的图形相似;著名经济学家邹至庄教授在《中国经济》一书中指出:“对数正态分布对许多国家的收入分配来说是合理的近似”;同时,在朱岩、关士来的研究中,也利用对数正态分布对中国收入分布做了较好的估计。因此我们将采取参数估计的方法,以对数正态分布为基础对中国收入分布进行估计。由于本文利用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的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分组数据,该数据中只统计了我国各个收入段的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即每个收入段的组中均值,且未给出各收入段的端点数值,仅给出了各收入段的频率,故我们只能得到准确的样本均值来近似收入分布总体的期望,而不能得到样本方差来近似总体方差,故在所利用的模型中我们要估计的参数就是总体方差σ2。

由分组数据的性质,各组均值乘以该组频数的总和除以总样本数即为整个样本的平均值,因此,我们可以得到:

出现如此大偏差的原因可能是我国收入分布并不完全服从于对数正态分布,当然这对后文中关于两种税制带给不同收入段人群的效用损失的讨论并无很大影响,因为我们要做的是在两种税制情况下,衡量征税在不同收入段上带来的收入效用损失总值,以此比较两种税制。根据各组均值的真实值,在现行税制下需要征税的对象仅存在于6、7两组中,即只有这两组人群会有效用损失,其他组的效用损失均为0,且根据上表,最后两组的估计误差在30~60元之间不等,而这对于这两组的收入(大于2000元)来说数量级很小,因此,最后通过估计的收入分布计算的效用损失与实际应该带来的效用损失差距不会很大,我们可以放心使用估计出的收入分布。

4 两种税制下的效用损失

在前文的基础上,我们将在两种税制下对不同收入段上的人群缴税前后的效用进行估计,并对缴税前后的效用值作差以求得效用损失,接着求出不同收入段人群的效用损失值组成的序列的方差,以此来衡量两种税制分别给各个收入段人群带来的效用损失的波动幅度,进而比较两种税制在收入再分配上的效果,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略去对新旧个税税制的叙述,并直接描述估算效用损失的方法。

我们选取不同收入段上人群中的代表――收入位于各组端点值的人的收入(此处取端点值是因为各收入段频率较小,故取端点值足以代表整个收入段人群),并测算他们各自的收入带来的体验效用,即:

①先对整个收入分布区间分段,此处我们取5000个小区间,每个小区间的频率为0.0002。②利用密度函数p(x)及每个小区间频率为0.0002的条件求出每个小区间的右端点值。(每个小区间的端点值都代表一个收入)以第一个小区间为例,求解该区间的右端点值即求解方程∫x1p(t)dt=0.0002。(积分下限为1是因为第一个区间左端点定义为1元)。③选定一种税制并计算在此情况下这5000个代表值的应纳税款,再利用体验效用函数测算出这5000个代表值在税前与税后的体验效用,可得两列效用向量,每列5000个效用值。(此处利用体验效用函数测算时不代入δX项,因为下一步计算体验效用差时该项会被抵消。另外,由于数据的欠缺,在计算相关社会群体平均收入yr时我们选用全国平均收入,即1601.62元替代之。)

在得出两列效用向量后,即可对两列向量作差,得出一列由征税带来的效用损失值――第二部分最后计算的体验效用差组成的向量,再根据经验分三个人群段(分别为低收入――月收入处于最低20%的人群,中等收入――月收入处于中间70%的人群与高收入――月收入处于最高10%的人群)计算每段上所有代表人的体验效用差之和,即可用来衡量给定税制情况下,征税给不同收入段人群带来的效用损失的大小;若某段人群的总效用损失越大,则说明从居民的主观意愿(效用层面)上来说,税收给他们带来的总痛苦数越多。

之后,再选定另一种税制并重复以上过程,则可求得另一种税制带来的效用损失。最后,通过对比两种税制在不同收入段上造成的总效用损失我们即可比较出在一个收入段上哪一种税制给这个人群带来的总痛苦数越多。

通过计算可得,在现行税制下,征税给低收入人群带来的效用损失总值为0,在新出台(暂未通过实行)的税制下,效用损失总值也为0;在现行税制下,给中等收入人群带来效用损失总值为4.7142,而新税制带来的效用损失总值为0.8868;现行税制给高收入人群带来的效用损失总值为0.0076,新税制带来的效用损失总值为0.0081。

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总结范文6

回顾30年财税改革历程,我们在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经验。认真总结这些经验,并在今后的改革中加以运用,有助于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掌握改革规律,把握改革方向,不断开创财税改革发展新局面。

1.财税改革的基本经验。

(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财税改革取得成功的思想路线保证。受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对传统理财观念和理财方式习以为常,因此,财政改革必须突破陈旧过时思维、观念和做法的束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三十年来,正是由于始终坚持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创新理财观念,弘扬改革精神,所以能够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财政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财政改革发展工作。

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是财税改革取得成功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这是财政事业战胜各种困难和挑战、不断开创新局面的社会基础保障。实践告诉我们:必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财政改革与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群众呼声当作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当作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当作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当作第一标准。坚持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并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把握方向,贯彻国策。

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是财税改革的基本目的。发展是硬道理,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从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客观需要出发,坚决按照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反作用于经济的原则,坚定不移地推进财税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并积极主动地发挥财政加强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和实施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能作用,来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此基础上,才能不断壮大财政实力,推进财政体系自身的发展完善,从而更好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服务,为促进科学发展和推动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把握方向、贯彻国策是财政改革取得成功的政治保证。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新时期广大财政干部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和根本指针。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们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改革实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紧紧围绕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体系的改革目标,继续深入学习、全面贯彻发展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财政干部职工的头脑,自觉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始终,不断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推动财政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3)坚持立足国情,统筹兼顾,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立足国情,统筹兼顾是财税改革和财税工作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财税改革和财政分配涉及方方面面,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既关系经济政治各领域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也关系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30年来,财政改革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并取得成效,是与我们坚持立足国情、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地推进,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密不可分的。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改革只能走渐进式的道路,以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减少改革的阻力与成本,同时需要把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有机结合,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财政管理制度要素与方法,深化我国财政改革的进程。实践证明,坚持统筹兼顾的改革方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才能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及社会各方面参与和支持财政改革的积极性,也才能处理好财政分配中不可避免的矛盾问题,做好财政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财税改革取得成功的组织保证。我们要继续坚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科学管理下,继续深化分税分级框架的财税改革,坚持财政改革与财政发展、财政管理有机结合,并注意发挥从中央到地方财政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际生活告诉我们,财政改革是关键、财政管理是保障、财政发展是根本,应当通过财政改革促进财政发展和财政管理,通过加快财政发展为推进财政改革和加强管理创造宽松环境,通过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4)坚持顺应时势,锐意创新,转换机制,配套改革。

顺应时势,锐意创新是财税改革取得成功的内在逻辑要求。实践在发展,形势在变化,因此改革创新永无止境。必须继续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克服因循守旧的惰性,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始终保持开拓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努力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步伐,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合理、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

转换机制,配套改革是财税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要领所在。财政出钱垫付改革成本,重在“花钱买机制”、实现必要的机制转换,促成制度安排层面的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是财政单兵推进的改革,需要国有企业、金融体制、投资体制、行政体制等领域改革的协调配套推进,财政改革应与其他改革密切呼应有机结合,与政府职能转变进程相适应,同时注意各项财政改革措施之间的协同推进。

2.现存的主要问题。

(1)财政体制、尤其省以下体制尚未实质性进入分税制状态;欠发达地方基层尚比较困难;与地方政府行为合理化相配合的体制安排还有待进一步构建。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从原则上划分了政府间的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和税基配置,使财政分配关系走向规范化。但由于多种因素制约,还带有过渡色彩,存在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公共财政要求的问题,尤其是省以下财政体制,尚没有进入实质性的分税制状态,呈现为一地一率、五花八门、复杂易变、讨价还价色彩较浓重的分成制和包干制。

过渡措施中的一些不得已的负面因素还有凝固、积累和放大的迹象,各种制约因素迫使中央与地方在税种划分总体框架上,“共享税”越搞越多。

省以下四个层级的体制关系中,地方高端层级上提财权、下压事权的空间较大,省以下转移支付也往往难以做实到位,导致财权的重心上移,而事权的重心下移。在综合国力不断上升、全国财政收入强劲增长,地方财政总收入也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困难的状况却往往出现在基层,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县乡。地方政府职能“缺位”与“越位”并存的问题还比较多,与地方政府行为合理化相配合的体制安排还有待进一步构建。

(2)税制需要在动态中改进,尤其应注重地方税体系合理构建问题。

税收为政府筹集收入,进而使政府凭借自己取得的财力履行应履行职能的同时,是政府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手段和杠杆。我国现行税制在改革开放中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和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的多层次复合税制框架后,近几年税收方面又有几个比较大的动作,都是在动态改革中渐进实施的,如企业内外资所得税的合并,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燃油税的出台等。但现行税制仍有不尽完善之处,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模式和发展方式两大转变要求,客观上需要动态深化税制改革,尤其应注重地方税体系的合理构建。

地方税体系方面的现存问题,一是地方税体系建设滞后,缺少主体税种。现行地方税中,一些地方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征收范围偏窄、税额少、不足以构成地方大宗、稳定的支柱性财源,还不能很好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源建设的需要。而一些与地方政府行为合理化关系密切、适合地方征收的税种,特别是物业税(即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又迟迟难以出台,使地方税的筹资与调节职能受到限制,因而在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中,明显地缺乏有效、稳定的主体税种。二是地方税的税权过多集中于中央,税权划分缺乏稳定的法制基础和必要的因地制宜的弹性,易导致地方政府变通国家税法、越级减免税和滥用收费权。在确定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方面,发展方向是适当考虑地方情况差别,使不同的地方根据本地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税种选择权和税收调整权。

(3)公共财政管理在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导向下需要构建相关长效机制。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通过“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分配体系,把基本目标和工作重心放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主要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促使社会资源达到有效配置。相应于此,财政分配公开性、透明度的提高,民主理财、依法理财、科学决策机制的发展,公众监督意识、官员问责约束机制的生长,都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公共财政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精细化和适合民意,是市场经济规律在管理财政收支方面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目前我国公共财政建设已明确地树立了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的理念和原则,但公共财政管理如何在实际生活中接近和贯彻这种理念和原则,还存在不少难题,需要作出长期的努力。

3.与现存问题相关的主要制约原因。

(1)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偏多,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定不够清晰,财权、财力与事权不够匹配。

10余年间分税制之所以在省以下未能真正贯彻,问题的症结是在于:要把20多个税种在我国五个政府层级间按分税制规则切分配置,是“无解”的,现实生活已表明,五级财政、五级政府的框架,与分税制在省以下的落实之间,存在不相容性质。从国际上看,也找不到五级框架下搞分税制的经验,普遍模型是“三层级”。我国地方基层财政困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五级财政框架与分税分级财政逐渐到位之间的不相容性所带来的矛盾,日渐明朗和突出所导致的。

由于我国政府层级和财政级次偏多,在五级架构下,各级政府的事权迟迟难以清晰界定和合理化,1994年以后的实际运行中,地方政府四个层级中间较明显地出现了事权重心下移而财权、财力重心上移这样一种背离,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定不够合理,政府职能的越位和缺位并存,财力、财权与事权不够匹配。这一问题已需要上升到经济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以及相关的政治体制的配套改革层面来考虑,才能够得到一个通盘的把握与有效处理。

(2)税费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完善。

近几年,随着企业内外资所得税合并、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燃油税出台,我国的税制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但税费制度仍不够完善,下一步税制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如改革资源税,完善消费税制度,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尽快出台环境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进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在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和分配格局中,地方财源中对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依赖程度仍然偏高,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不规范问题也仍然普遍存在,与地方政府热衷上项目、加大投资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需要通过深化分税制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来改进地方税体系、地方税基配置和相关体制安排。

完善的转移支付配套措施是在分税制下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在要求。分税制改革以来,不断加强和改进转移支付制度,近年来着力增加“因素法”为基础的财力性(一般性)转移支付。从1994年至200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占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由13.6%提高到2007年的36.7%,年均上升1.8个百分点;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由189亿元增加到7 093亿元,年均增长32.2%;专项转移支付由361亿元增加到6 898亿元,年均增长25.5%。但尽管如此,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存在规模偏小、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标准不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中的有效监督不足等问题,并需要增加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以及“横向转移支付”的规范性。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有利于缓解对于公共财政和分税制顺利运行的阻碍和制约因素。

(3)体制理顺过程受到我国渐进改革特点和配套改革事项滞后的制约。

总体而言我国的改革走的是一条渐进式道路,30年改革,体现了一系列被实践证明有利于转轨的、应该得到肯定的方面,也伴随有渐进改革产生的一系列争论和特殊的难题。一些体制机制尚未理顺,与受到渐进式改革特点的制约和配套改革事项滞后的制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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