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法范例6篇

规划法

规划法范文1

“十五”期间依法行政规划 “九五”期间,全系统上下认真贯彻实施《武宁县“九五”期间依法治县规划》,取得了明显成效,保障和促进了全系统各项建设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实现。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促进全系统政治稳定、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化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综合协调地推进普法、行政执法以及各种类型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使我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管理走上法治化轨道,依法保障和促进全系统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依法调处各种社会矛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建立良好法律秩序,规范各项工作有序运转,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我县得到正确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自觉依法行政,全体干职工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治理不断深化,全系统各个方面的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认真实施“四五”普法规划,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义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全体干职工的法律素质,培养大家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现代法制观念,增强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树立崇尚宪法、尊重法律、维护法制的良好社会风尚。 2、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宣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加入wto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与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发展迫切要求普及的各项法律、法规。每年要确定4—6个重点普及的法律法规,增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效。 3、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推动依法治理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要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法治化管理为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依法治理进程。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找准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的结合点,提高全体干职工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推动系统社会治安的进步。 (二)突出依法行政,维护法律权威。 1、认真做好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相低触和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使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2、各单位要强化法制建设,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严格界定职责权限,并自觉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和群众监督,重视舆论监督,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认真执行《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复议法》,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3、扩大政务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凡具有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向社会公示办事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为,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都应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 4、进一步建立建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完善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制度和执法工作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和在岗培训制度,逐步形成持证上岗、定期轮岗、不合格者下岗直至辞退的管理新机制。 (三)深化依法治理,提高社会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1、继续实施依法治理“三大工程”,构筑和完善以依法治理为主体、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为依法治理为支柱的依法治理工作格局,推进依法治理“三大工程”的进程,提高依法治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2、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各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能和特点,认真制定和完善依法治理实施方案。依法建章立制,把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生产经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增强依法治理效果。找准、抓住影响和制约本系统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依法治理活动。 三、保障措施 1、建立和完善由局总支统一领导,各单位分别实施、分类管理的依法治理领导机制。各支部要把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规范,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依法治理工作职责,逐年确定工作目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化对依法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考核。 2、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划,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并认真实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依法治理规划和实施意见。 各单位要做好工作情况的总结汇报,做到工作有方案,有措施,有总结。

规划法范文2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保障和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现,根据中央、省、xx市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1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对接长珠闽、融入主城区”发展战略,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动员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我市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市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总体要求,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服务构建和谐平安xx。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宣传内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宣传手段为群众喜闻乐见。

3.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深入研究我市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把握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探索工作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手段。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广泛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全面开展社会性法制宣传教育;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传媒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15、坚持攻坚克难,整体提高。针对“四五”普法期间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攻关,用改革和创新的办法解决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体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水平。16、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对象的特点,研究确定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和方法,分类指导,因人施教,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杜绝形式主义,确保工作实效。1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大力推进公民法律素质教育。1、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知识,提高全市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的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政策,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2、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着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加强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促进经济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大力提倡和学习宣传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进步;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广泛开展文化、体育等方面法律法规教育,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强人民体质服务。

3、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注重培养广大群众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增强公民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

(二)注重实效,大力推进和谐创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4、深入学习宣传涉农法律法规。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学习宣传农业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学习宣传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学习宣传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建设生态xx、创业xx、诚信xx、和谐xx,学习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将有关支持和服务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15、深入学习宣传促进和谐创业的法律法规。加强生产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大力宣传维护创业者合法权益的政策和法规,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养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促进形成自主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广泛开展民事法律、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促进社会、邻里、家庭和睦相处,保障正常生活;大力开展与城镇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和承包地流转、国企改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16、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打击规避招标、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打击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的税收征管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整顿出版物市场、文化娱乐市场、信息网络市场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7、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道德宣传教育,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大力开展基层民主自治观念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加强依法维权、依法法制教育,广泛宣传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条例等,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开展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加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做好省、xx市重点普及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的同时,根据我市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每年确定12个法律法规作为当年全市重点普法内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重点宣传普及。

8、深入学习宣传有关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行为依法进行有效监督的意识和能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1(三)学用结合,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法治化进程。19、支持法制宣传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继续加强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三大工程建设。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市、依法治乡(镇)工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认真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

10、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规范政府行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为主要内容,加强行业依法治理。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继续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111、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规划要求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积极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通过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完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认真落实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社区依法建制、以制治理、民主管理;继续做好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将各项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1(四)创新形式,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112、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

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法律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健全完善公务员学法制度,逐步实现国家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开展法制宣传资料、法制信息、法制文艺和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提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性。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建立社区居民学法制度,建立社区法制宣传橱窗,建立社区法律图书角,建设社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定期开展群众性法制专题活动。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继续推进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落实;积极开辟第二课堂,推进学法用法实践活动;开展法制教育师资培训,推动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规范化;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理活动。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法律素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广大职工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教育,建立企业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深入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法制教育与诚信教育相结合,开展争创诚信守法企业活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各类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建立法制学习园地,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利用单位培训场所和机构组织,开展对所属人员的法律培训;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社会性公益法制宣传,尤其是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等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要在所辖范围内开展法制宣传;有条件的单位要向公众开放宣传教育场地、设施,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

13、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形式,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

14、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加强宣传园地建设,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法制宣传设施,并定期开展活动。加强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市民学校、夜校、技术培训学校等各类学校的作用。加强传媒阵地建设,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开辟专栏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服务阵地建设,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15、加快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化发展进程。整合资源,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执法、司法部门和文化、文艺等单位发挥自身优势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推进普法社区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社区、农村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和老年人法制宣传队等,加强指导,积极为他们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律师、公证人员、法律援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要以案说法,辨理析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繁荣法制文艺创作,鼓励、支持、引导群众性法制文化活动。积极探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三、对象和要求

(一)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广大公民要结合工作、生产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律,维护法律权威。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通过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要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要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廉洁自律、执政为民。要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三)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宪法和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及专业法律法规,着力培养公务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强廉政教育,建立健全以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继续推进公务员年度法制培训和考试工作。专业执法人员实行执法资格证制度。

(四)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从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常识入手,重点加强守法行为的养成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根据各级各类学校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要注重中小学生的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自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加强大中专学生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各种教育阵地,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实施“为了明天”工程,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五)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着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加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

(六)加强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广大农村大力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大力扫除法盲,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引导农民树立遵纪守法观念、依法生产经营观念和依法维权观念,着力培养和增强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创新农村基层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推进“法律进乡村”和道德、法律、文化、科普“四进农家”活动的开展要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对农村“两委”干部、村小组长法制教育轮训活动,培养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制定五年规划,做好宣传发动,落实教材、抓好试点、培训骨干等项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的普法规划要及时报市法宣办备案。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报各乡(镇、街道)法宣办备案。1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至2010年。依据本规划和市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乡(镇、街道)、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

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进行总结验收。1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1“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一)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健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年度工作汇报制度、工作督查制度等。进一步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建设,办事机构设在司法行政部门,日常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划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特别是专业法部门要运用各种手段和通过多种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和实施部门、行业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负责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文化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类文化单位、文艺团体开展法制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推广群众性法制文化娱乐活动;广电部门负责大众传媒的社会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加强对特定对象的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1(三)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逐步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估手段体系;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评比工作。制定普法依法治理目标管理考评细则和年度考评工作办法。通过强化制度建设,使普法工作的考核、考评更具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普法工作有效开展,保障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规划法范文3

社区周边环境包括地理交通环境、历史人文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都市规模的扩大和私人小汽车的发展,在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种种困扰:交通拥挤堵塞、空气污染严重…人们将寻求居住空间的目光转向城市周边和郊区。社区外部良好的交通联系浓郁的文化氛围、自然的生态环境成为人们择地置业的消费时尚。在社区周边或内部兴建高级学校、大型休闲设施、绿色通廊等成为新的开发理念。

2.追求高品位的社区环境

现代规划师大都为自然人提供居住环境,而没有为社会人提供居住环境,使社会性失去往日的本质。所以居住区群体空间不仅是居住环境的操作对象,也是根本的目标。这样,居住区群体空间自然成为指导性的依据和指标,它反映居住环境对社会性的考虑与满足。我们追求居住区群体空间不仅是为使居住环境美好、有趣,也是为给人提供完整、健康、娱乐的居住环境,抵抗现代工业对人性的挑战。建筑是居住环境的主体元素,实现理想居住区的群体空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居住建筑设计。

2.1理想居住区的公共交流空间模式

构成理想居住区的三个因素:区域性、向心性和有序性。这三项要素作为超越性概念表达的是实体与空间的模式。

区域性:居住区的基本构架,标志着主体共同生活的最大范围,区域性使居住区初步奠定自身的意义。要形成居住区,首先要有一个空间范围,这里侧重于强调它的闭合性。构成区域性的因素非常复杂模糊,往往是精神与物质的混合体。它的存在机制在于居住区主体的共同认同。区域性包容的范围无疑为主体提供了归属感,在此感情的共同体验下,居住区的主体彼此萌发同属感,这是走向共同生活的心理基础。

向心性:向心性可以是空间的,场所性的,也可以是实体的,标志性的。向心性是居住区的秩序焦点,是主体共同生活的动力意向根源,使居住区开始发生向心性,没有向心性,居住区内部就是混沌的。向心性是主体对环境的动力意向根源。人的空间以主体为核心。这种观念不仅作为一般组织化手段,还作为环境的参考符号而外射。在居住环境中,这种心理演变为居住区主体的自我意识,成为共同生活的动力意向,决定了居住区生活的根本模式。居住区环境内向心性的存在是这种心灵结构的外化,具有公共化的特性。故与居住区的公共生活有强大的满合力。

有序性:居住区的动态结构,主体共同生活的有机化。克服了主体的个人构成与共同生活的矛盾,是指居住区环境中各种序列的连续性,环境的断裂必然导致主体行为中的隔阂,这隔阂将削弱居住区群体交流活动。在有序性的环境中,主体的行为也是有序性的,而这种有序性就形成运动中的秩序,这样居住区不仅是空间构成的静态有机整体,也是生活构成的动态有机整体。这时,主体的共同生活才具有超越性的意义。这才是居住区共同生活的特性。因此,有序性的实质在于居住区的动态结构,主体行为的有机化。在各种有序性中,空间序列的有序性最重要。主要表现在私密性空间到公共性空间的有序性,目前许多新居住区还不能满足这个条件,不利于居住区群体交流行为的形成。如有些居住区虽然规划了广场、花园、休闲空间,但缺乏亲和性,人气不足,人们往往喜欢蹲在不起眼的角落聊天,或干脆带着小孩到处游逛,也不愿意在一片硬地上数砖头。

这三者实质上是互相依存的,没有区域性,自然谈不到向心性;没有向心性,区域性也无法维持;失去了动力意向的有序性,动态结构自然消失。三者有机结合才能保证居住区的有机存在,然而,它们真正的含义在于主体的社会活动。

现在,人们已注意到空间有序性的意义,提出“私密—半私密—半公共—公共”这样的序列。无疑有助于克服居住区主体的个人构成与居住区生活的共性之间的矛盾,把私密性生活与公共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人们可以生活在邻里关系融洽的环境之中。

从主体的角度看,形成居住区群体空间的机制在于人们的共同生活,人创造了文化,文化反过来训导着人的思维。在对居住环境的探索中,许多建筑师似乎朦胧地感受到了这一点。有的提出在高层建筑中开辟公共层的设想,如厄斯金在他的贝克尔集合住宅中设计了“空中街道”;伦敦依斯林顿住宅区利用住宅屋顶走道,形成一个居民交往空间、人们可在此散步、闲坐聊天。亲切明亮,曲折有致的小空间,加以居民们精心栽植和布置的盆景花卉,增添了无限的生活情趣。这里居住着年逾花甲的老人,他们喜欢凑到一起回首往事,谈天说地,甚至串门,这种布置方式很受他们欢迎。这些努力对于恢复居住区群体交流功能是有意义的。问题在于,我们应当把自发转变为理论指导下的自觉,从零散孤立走向系统整体。这就要求我们深人研究居住区的特性、结构、功能等诸方面,在此基础上展开我们的设计与规划。

社会发展史告诉我们,人类社会和人是同时产生的,个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个体只能是社会中的个体。只有依靠社会力量,才能获得必需的生活资料而得以生存。因此,任何人都必须与他人协同存在,进而建立一种分工合作互利互存的行为和关系。人类的全部活动都表现为这样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与生存环境相互作用,就形成了独特的模式—居住区群体交流活动。因此,人类生存和情感的寄托、文化的追求才得以实现,并显示出浓郁的生活气息。

2.2完整的规划结构

这关系到对下列问题的解决方案:主次入口的选择与城市空间的联系;公共功能空间的可视、可达、可享用;规划的整体结构与分期开发的可操作性等。

如可以把出入口设计为景观入口,联系着城市绿地与社区公园。或设计为生活性主入口,集中布置社区中心、超市、银行、邮局、保龄游泳池等。或设计为辅助性生活入口,布置老年活动中心、物业管理等。或设计为联系性入口。活动中心与绿色通廊结合,与社区公园构成完整的绿色休闲系统。绿色通廊自然地将社区分区,有利于分期开发和物业的相对独立性,减少分期开发时对先期入住居民生活环境的干扰。

2.3安全宁静的交通环境

动静分区、人车分流是小区交通规划的理想目标。为了达到此目标,可采用了车行、内部人行的规划结构。通过对小汽车和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在社区内部轨迹和停车位的精心设计,是向高品位社区环境迈出了成功的一步。车库出入口可布置在小区入口处,进入小区的小汽车很快就能进入地下车库。如果有直达车库的住宅电梯给车主以身居别墅的感觉。消防紧急通道与主干道形成环状道路系统,便于紧急救护、消防或搬家等机动车辆的顺利通行。社区入口附近设地面车位,便于来访客人和临时停车。

2.3各得其所的休闲环境

在社区内部活动时间最长的要数老人和儿童。除社区的无障碍设计外,还为不同年龄层次的居民提供了不同品位的休闲场所。

在景观设计中,注重结合绿化来构筑社区的休闲系统。通过铺设彩色步道,兴建观赏水系、戏水池,设置座凳、花坛、小品等,使整个社区形成一种适宜交往、娱乐、休憩的空间氛围。为了满足儿童嬉戏的需求,庭院中还设置了草坪、花架、灌木、砂坑、石桌等,既为儿童们创造了一个舒适、安全的活动场所,又可适应不同层次居民的休闲需求。环境设计以贴近人为宗旨,强调回归自然的感受,有意赋予各休闲空间以良好的观赏性、可达性和实用性。减少小区主干道机动车辆,公园、广场和环形道路均可成为人们晨练澈步的好去处。

2.5完善的配套设施

拥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是现代社区的一项基本要求,这些设施包括家政服务、治安保卫、清洁绿化、文化集会、健身娱乐、邮政电讯、休闲购物等。

3.体验信息化时代的技术成果

现代社会已由规模经营、大量生产的工业化时代进入了多样化、个性化感性化的信息时代。在住宅设计上具体表现为因特网进入日常生活,以及电脑家庭化和家电电脑化。随着信息处理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通信技术和大规模集成电路成本的降低,智能化社区的理念逐渐为人们认识和接受。充分利用技术发展的成果提高居住生活质量已经成为现代居住理念。

智能化社区的管理,一般采用“三防三表”网络(指防火、防盗、防泄漏,水表、电表和气表)和社区信息服务网络。从功能上可分为四大系统。一是物业管理系统。包括社区公用设施监视系统、三表远程计量计费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社区节能系统和房产物业管理系统等。二是安全保卫系统。分社区安全保卫和居民安全保卫。三是信息服务系统。由社区网络提供信息服务,如网上消费、社区要闻、与衣食住行相关的信息等。同时还可提供家庭办公、因特网浏览等功能。四是智能卡应用系统。将智能卡引入社区的金融消费和管理等领域。当然,智能化社区建设始终存在着技术的先进性和方案的实用性之间的平衡问题。既要让居民享用现代信息社会的技术成就,又要兼顾技术和居住理念的发展状况。采用了“三防三表”网络系统,物业中心可实现水、电、煤气的自动计量和智能卡交费管理,接受住宅传送来的三防告警信号和紧急救助信号,并作出及时的处理。住宅防盗中采用电磁入户锁、门窗暗装磁感应器、红外双监探头、无线遥控应急报警按钮等组成住宅保安系统。社区保安包括边界红外监控、地下车库IC卡管理、可视对讲单元门控系统等。社区局域网将根据具体情况开放各类信息服务、网上消费多媒体应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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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调功能完善、分区明确的室内环境

随着家庭规模和结构的变化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住宅的认识已从“面积越大越好”、“房间越多越好‘,转向对住宅功能、性能和品位的追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动静分区公私分离

以起居厅作为组织家庭活动的中心,体现着主人的地位、兴趣和生活品位。室内做到明亮、尺度适宜、视野开阔。客厅餐厅和厨房等功能空间组织灵活、给人以舒适方便的印象和良好的视觉感受。门厅不仅作为换衣、脱鞋、储物的空间,更应发挥协调不同功能区的作用。主卧室功能空间完整,尺度适宜,符合现代生活方式。大冲小卧室设计,方便日常使用。明亮的家务室可兼家务、保姆、次卧、储藏等多项功能,满足不同的生活要求。

4.2整体设计的厨卫空间

从设备选型、通风排气、管道暗藏、集中管井及细部装修等要求出发,对厨卫空间实行了一次装修到位。这样做的最大优点是,可以避免二次装修带来的水、电媒气等方面的隐患。

4.3适应个性化发展的平面布局

除必要的分户、承重墙体外,尽量采用轻墙分隔,形成可变空间,适应不同家庭构成和生活阶段的需求。尽可能地为用户在水管布置、插座设置、容量预留、门洞位置等方面作潜伏设计,满足用户的个性化发展。

4.4改进住宅部件,提高生活品位

采用诸如步入式衣柜、落地门窗、低窗台凸型窗、新型塑钢门窗、多功能户门、屋面老虎窗等部件,改进住宅使用状况,提高室内观感和趣味性。拓宽阳台和跃层露台,增加使用功能(如纳凉、健身、养花等),扩大室内外交流的空间。平、立面按双模设计,满足新型建材硷小型空心砌块结构体系和全清水立面建筑的要求。五层以上住宅设置电梯,符合住宅的发展趋势。

4.5符合节能、节地、节材的住宅发展策略

采用体型系数小的住宅平面,并适当增加进深减少面宽。

5.获得住宅商品的服务

住宅作为居民消费的最大商品之一,理应获得如同电器商品一样的服务。对住宅而言,一般包括前期、中期和后期服务。不同的开发商从不同的开发理念出发,所提供的服务方式亦不大相同。一般认为,前期服务为消费意愿的调查、消费群体的确定等;中期服务指用户参与社区建设和住宅个性化需求的实施等;后期服务包括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制度,指导或实施二次装修,住宅公共设施及社区环境的维护等。服务分期的划分只是相对的,它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可建立责任建筑师制度。意在开发商和用户之间建立起一种联系,让开发商和建筑师了解用户,让用户更多地认识所买住宅商品的功能和性能等,使设计和开发的服务贯彻于住宅商品生产的全过程,保证服务的连续性,改进目前被动服务的状态,使住宅商品的流通过程更加符合市场规律。就像私人律师那样,责任建筑师有望成为一种职业,为用户服务。

6.居住社区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6.1多元化发展背景

当今的国际社会已逐步呈现多元化的格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初露端倪;文化上提倡多元共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正在经历一个多元化发展过程。政治、经济上的体制改革直接引起了我国的社会结构和体制的全面转型。由于各方面利益整合的结构趋向,我国社会阶层出现了较大的分化,文化也形成了多流派、多观点的多元格局。

6.2居住社区的多元化发展

在城市住房制度转轨时期,一般大城市居住社区空间结构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①城市中心的住房向高层化发展,趋于综合型,周边居住社区强化,档次提高。②城市边缘居住社区的成片开发,安居工程的启动。③城市边缘高收入别墅区的出现。④近郊工业区周围的中低收入居住区。⑤城郊结合部的外来流动人口居住社区的出现。⑥人口分布逐步向外疏解。针对城市的现实状况,按居住社区建构过程的差异及由此引起的居住社区差异,居住社区可分为六种类型:旧城改造区、旧宅保留区、近建居住社区、市政动迁居住社区、新辟高档居住社区、外来流动人口居住社区。

综观我国大城市居住社区空间结构和类型的分布变化与重构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在市场体制下,住宅连同其所在地域作为商品所引起的一种必然的再分配现象,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在城市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居住社区多样化的空间表征,这是研究如何建构、优化和完善居住社区所必须关注的现象。

6.2.1规划设计多元目标的整合

从近现代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可发现,强调“物质性传统”规划容易把规划工作引入以工程技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怪圈。

规划设计不能再是一个简单的以解决物质空间问题为惟一目标的经济操作,还应包括对社会目标的考量,文化目标的建构,甚至是对政治目标的体现。尽管规划设计分项目标是多元的,但其最终目标还是“以人为本”,这便是“一体多元”的整合观。

6.2.2规划法规条令的多样化支持

居住区规划一贯沿用的“人口定量指标”和“居住区分级制度”已逐步显现其落后于时代的缺陷,限制着居住社区的发展,不仅直接导致了单调的城市居住形态,无法满足不同居住社区的特殊需求,也破坏了居住社区文化的传承和社会网络的建构。因此,规划法规条令应给予居住社区规划多样化设计以更灵活的政策支持,以求设计能真正反映居住主体的需求。

6.2.3对多类型居住需求的多样化设计

在我国社会结构转型的背景下,现代生活也产生了多样化的居住需求:①居住质量衡量标准的变化。②社会构成的多样化发展,如老龄化、家庭核心化、社会信息化等对住宅功能提出进一步要求。③对住宅设施的智能化、程序化调控功能要求加强。④居民更多地要求生活个性化,表现自我。⑤对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居住文化、居住教育和居住保健等发展有了更丰富的内涵。⑥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增强,居民回归自然的心态需求趋多。

基于居住社区呈现出的多样化需求,规划工作者应整合社会平衡发展与文化继承创新的目标,把居住区规划设计从被动地服从市场,作委曲求全的妥协,转变为主动的引导市场开发,合情、合理、合法地贯彻规划思想,体现“人本”目标内涵。

第一,针对不同类型居住社区规划布局的研究。居住社区布局研究包括在城市宏观区域的总体分布研究与微观区域上的功能布局研究。在总体分布研究中,不仅要关注城市土地区位的经济因素,还应关注城市文化区位的构成与城市整体社会网络的结构。在微观的功能布局上,应将重点放在不同类型居住社区在居住生活需求上的差异,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设计与创造居住社区的规划布局。

第二,针对不同类型居住社区建筑设计的探讨。居住建筑设计本身有着追求富涵人性色彩设计的历史传统。然而一段时期以来,源自工业化以来的公寓式住宅平面加上或中式仿古,或西洋仿古,又或中西结合的立面设计可以出现在任何一种类型的居住社区里,居住建筑已渐渐失去其承载与表达不同文化认知、不同社会关系的特性,沦为一种批量生产的行货。建构不同类型居住社区的空间特色,应要求建筑设计在风格定位、功能布局、形式选择、材料运用等多个方面,以不同的居住社区特色需求为设计依据,以满足不同类型居住人群的生活需要、文化需要和社会需要为目的,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

第三,不同类型居住社区设施、服务需求的满足。分析交通、绿化、房型、物业管理及社区设施配套五项因素在同一价格水平上对居民选择住房的首要性比较,以反映出不同类型居住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例如在中低收入阶层居住社区的大部分居民由主及次地选择交通、绿化、房型、社区及设施配套,而物业管理基本上被列为最后考虑的因素。这既反映出这一类居住社区的区位弱势,交通出行不便,绿化环境不佳;也反映出这一阶层居民经济能力水平的有限性。因而,根据不同类型居住社区的主体需求而不是根据人口规模进行设施与服务的配置,将是居住社区规划的重中之重。

规划法范文4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推动"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工作原则

(2)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3)坚持人民群众行使民利的原则。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活动的范围,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各项民利。

(4)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增强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活力。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注重工作实效。

(5)坚持服务群众的原则。从群众实际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中教育群众,宣传内容力求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宣传手段为群众喜闻乐见。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6)健全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要求的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公共权力滥用的监督机制;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强化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地位,使全体公民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树立法治理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7)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的权威,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努力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风尚。

(8)深入学习宣传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加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促进经济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进步。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和公共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文化、体育及与奥林匹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文化和体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办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服务。

(9)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生产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济、优恤安置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养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营造建设创新型*的良好氛围。加强与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地流转、国有企业改制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10)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围绕群众关切、反映强烈和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打击规避招标、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打击偷税、骗税为重点的税收征管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整顿出版物市场、文化娱乐市场、信息网络市场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1)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加强依法维权、依法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开展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加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2)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要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制度。把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及任用考察的内容,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13)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能力。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活动,深入开展《公务员法》宣传教育,提高公务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各级公务员要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继续推进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工作,严格实行普法合格证制度,并将其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4)加强青少年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教育部门要将法律知识纳入中小学的教育内容,注重中小学生的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加强大中专学生法律基础理论教育,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开展法制教育师资培训,推进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各种教育阵地,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实施"为了明天"工程,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把青少年学生的普法工作作为"源头工程",常抓不懈。

(15)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观念。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要加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16)加强广大农民、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活动,着力提高农村村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居民的法律素质。要在农村和社区广泛开展基本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农民群众和城镇居民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农村和社区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主维权相结合的农民、居民权益保护机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创新农村和社区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开展针对农村"两委"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法制教育轮训活动,培养基层兼职法制干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2、坚持学法用法有机结合,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17)全面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依法治理规划,确定阶段性工作计划,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地方依法治理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切实提高地方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行业依法治理以开展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切实提高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水平为目标;基层依法治理以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为载体,切实提高基层民主法治水平。围绕"平安创建"以及群众特别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以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以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以专项依法治理为辅助的依法治理工作格局。

3、加强立法工作,为构建和谐*提供法律保障

(18)加大《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立法的计划性、针对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努力使立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9)逐步完善立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制度,重要的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在主要新闻媒体和有关网站上公布;建立健全公民旁听法规审议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和立法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

(20)根据国家立法和法制统一的要求,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重点加快经济社会立法和规范政府行为的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21)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严格按照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行使权力。

(22)健全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建立分级决策的行政决策体制,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统一。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酝酿,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全面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违法决策、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23)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创建多方式、多渠道的政务公开平台,及时便捷地把政府决策程序、服务方式、办事途径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5、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24)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健全维护司法公正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从体制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调节经济和社会关系,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

(25)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司法活动运行管理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制度。加强对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案件质量检查评议制、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实国家赔偿制度,完善和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大依法执行力度,规范审判和检察活动。加强警务体制改革,提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破能力、办案质量和监狱劳教机关教育改造质量。加强律师队伍管理,提高律师队伍素质,规范和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主体,逐步完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仲裁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职能体系。

6、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6)依法严厉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各种组织和各种非法宗教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犯罪以及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依法严惩贪污受贿、商业贿赂及诈骗、骗税逃税等各类经济犯罪。

(27)以"平安*"创建活动为载体,推进社会治安打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做好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调解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7、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依法治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8)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照职权,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评议、专题调查和视察等形式,加强对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各级政协要加强对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各方面工作的民主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认真实行执法公示制、执法责任制、执法督查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确保监督的广泛性和有效性。

(29)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是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不断完善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质询制度及引咎辞职制度。

8、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3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考核和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特别是执法部门负责人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执法队伍。

(31)全面落实《公务员法》,实施岗前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规范的培训和考核体系,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执法队伍管理的新机制。进一步贯彻《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健全考核录用、资格考评、选拔任用和辞退等人事管理制度。在政法队伍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继续加强政法队伍的专业知识、办案技能、理想信念、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32)宣传发动阶段。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地方、部门和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五年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各部门的"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报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3)组织实施阶段。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地方、部门和行业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全面贯彻落实。

(34)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具体组织对"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35)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各地目标责任管理,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工作成绩考核挂钩。健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领导职责,分解工作任务。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统一部署,统一考核,狠抓落实。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在立法过程中,逐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

(36)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及各行业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和实施部门和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重考核党政干部的学法用法情况及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依法办事情况;宣传、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会同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的学法用法工作,落实好普法合格证制度,强化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职能;各级政法委负责对政法机关公正司法的监督考评、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执法质量考评考核工作;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建设工作,在加强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建设过程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村民、居民依法自治的能力;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所属企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水平;文化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类文化单位、文艺团体开展法制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的感染力;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大众传媒的社会性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对特定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37)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队伍。把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一线,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专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者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大力加强兼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人才资源库,积极鼓励法律职业者、法律院校(系)教师、学生加入志愿者队伍,加强组织培训。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法律志愿者活动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的作用。同时,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理论研究,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

(38)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阵地建设。加强宣传园地建设,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的法制宣传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教育基地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充分发挥市民学校、夜校、培训学校的作用,引导其向特色化方向发展;加强传媒阵地建设,新闻媒体要切实承担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电视、广播、报刊要开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专栏,要利用互联网平台不断创新网络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加强服务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律师顾问团、法律服务专线等多种途径,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39)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保障,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规划法范文5

【关键词】城市规划 法律法规法制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规范法制化的前提,它是根据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要求,进行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合理分配空间资源,实施统筹部署,高效实现各项任务的规划,它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城市规划它具有全局性、统筹性、战略性的特点,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加强对城市规划法制化的管理,对于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具有重大长远的历史意义。

一、《城市规划法》的法律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至今已经10年了,作为我国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领域第一部法律.它的贯彻与实施.使我国的城市建设与发展正式走上了有法可依、科学管理的轨道,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 及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我国各行各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加以规范。

现代城市规划是各国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之一,《城市规划法》正是对行政主体行使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职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无论从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还是从规划的实施管理来看,其采用的方式也多以行政手段为主。

二、建立完善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发展的新机制

现代城市规划与传统城市规划存在着很大差别,其一就是能否真正被纳入法律的框架。各国实践经验很好的证明,一个公正的,不断自我完善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城市健康发展保证,也是房地产市场正常运作的基础。

随着近年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城市规划体制面临改革与挑战,以《城市规划法》为核心的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必须经过修改、完善,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发展的新机制。

2.1 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法制与民主不可分,“公众参与”不仅可以使规划的制定更合理,规划的实施得到有效监督,同时也是行政公开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2.2 地方立法机构对城市规划的法律监督机制

规划是建设的前提和依据。现行《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责任人是该地区的人民政府,但其中只有城市总体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则是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于一身,缺乏监督机制,易受长官意志的影响,使规划的法律约束力大打折扣。

明确城市分区规划和重点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以加强地方立法机构对城市规划的法律监督作用,维护规划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3 健全规划管理中的法律监督机构

现行城市规划由扮演多重角色的地方政府来管理,有些城市领导在任职期间,为了政绩,往往会作出一些与规划相矛盾的行为。例如,用调整和编制详细规划来改变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在本地获得通过后实施:迟迟不编制规划,不及时修改规划,故意造成原有规划“过时”或出现“真空”;通过行政渠道,指示下级工作人员发放不符合规划的“合法”的“一书两证”。

2.4 建立规划人才战略储备机制

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对规划人才素质要求极高。现行《城市规划法》对人才培养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利操作。逐步建立人事职业诚信档案、职业能力档案制度。

三、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3.1 走法制化道路,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必要性

3.1.1 城市规划法制化管理是实行“依法治国” 的迫切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中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保障。由此可见,“依法治市、治县”同样是一个城市的基本策略,在城市建设的方面来看,最主要最关键的就是要依法治理“规划”,这就要求城市建设发展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原则和方针来进行,管理工作必须尽快收入法制规划的轨道上来。若一个城市,没有了法制法规的管理,那么这个城市建设和发展必将呈现一片混乱。

3.1.2 城市规划法制化管理是推进城市各项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在城镇化不断发展的现在,改革的持续加深,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使城市中产业结构状况也发生了不少的改变,流通中心的职能在一步步加强,城市各项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关系日益加强,城市化水平将不断提高。在城市建设中,建设资金和建设活动不断朝着多样化、多元化发展,那种仅仅依靠经验、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已经过时,如果没有城市规划或不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根本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样就要很好地利用法制来提高规划的权威性,加强约束力,并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执行的法律效力,强化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将城市的土地、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确保城市合理运转并且健康有序的持续发展。

3.1.3 城市规划法制化管理是确保城市规划实施、维护城市规划权威性的需要

法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支持点,更是使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实施、合理开展的法律保障。没有这个法律保障,那么,社会各方面的压力、阻挠就会层出不穷,规划管理的主观随意性就无法克服,这样一来城市规划就只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而无法真正得以付诸实施。

实行法制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和规章制度办事,就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的争执,保证城市建设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设计合理进行。实行法制管理,依法对违法违章占地和违法违章建设进行处理,就可以有效地制止一切违法活动,保证城市规划实施。

3.1.4城市规划法制化管理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需要

为了有效地防止城市规划毫无章法,盲目的进行建设和发展,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到更科学、合理、有效,企业社会各得其所,相互协调,形成一个安全、高效的大系统,就要使城市规划法制化,使城市获得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最佳效益。具有前瞻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必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城市规划的实施上升到法律的调整和支配下,更能保证被严格的遵守和实施,城市规划法制化管理更能保证城市规划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1.5 城市规划法制化管理是城乡规划法 所赋予的基本任务

在城市规划实行法制管理的过程中,即要对从事城市规划的部门加以法律约束,以法律为准绳,又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律规范,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为城市规划的合理进行严格把好关。

执法部门要勤于执法,定期对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全面清查,及时责令拆除,又要严肃执法,从严查处,秉公办事,更要善于执法,坚持法律的原则性、执法方法的灵活性相统一,科学综合的运用法律、经济、政治手段进行及时高效的处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执法效果。

结束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划管理范围日趋广泛,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也越来越复杂。为实现城市建设管理的任务,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推进城市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徐显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罗毫才.中国行政法讲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

规划法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