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证范例6篇

合同公证

合同公证范文1

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公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注:(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

(2)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

公证书

(20xx)X公证内字第XXX号

兹证明赠与方 (赠与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受赠方 (受赠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面前,在前面的《赠与合同》上签名。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合同公证范文2

    房屋买卖双方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公证机关一般要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以下情况:(1)买卖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房屋产权状况;(3)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合同内容是否认同,是否协商一致以及法律后果是否明确。

    在提交了所需材料之后,公证机关除去要对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备、属实进行审核之外,主要对合同的下述内容进行审核: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中买卖房屋的坐落位置、数量、房屋结构、质量及附属设施情况和使用面积;房屋买卖价款数额、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买卖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有关手续的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等。

    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对审查内容审核之后,将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填写审批表,正式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另外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购房一方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首先房屋买卖合同应经过房地产交易所核定;其次商品房开发销售手续不健全的房屋,一般不予公证;办理合同公证应尽量委托自己的律师代为办理,这样无论从专业的角度,还是从操作便利的角度看,对购房人都会更加有利。

    房产买卖合同公证1、办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出售方应提供什么材料?

    出售方(房地产经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一次性报公证处备案):房产买卖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表、《开工许可证》、《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红线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人的身份证件、签订合同的公章式样及签字人的签名式样、代收房价款的银行名称及帐号等。

    2、办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购买方应提供什么材料?

    应携带房产买卖合同,填写房产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3)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4)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供有权资格的证明;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等。

合同公证范文3

    合同中的印章问题

    合同中的印章问题一般分为印章种类问题、印章刻制问题和印章使用问题。但笔者以为印章刻制问题应归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与本文的主旨无关,故暂此略去。

    (一)印章种类问题

印章种类问题是指因印章种类的效力不同所引起的合同纠纷问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如在法人签署处加盖法人职能部门章、在抵押合同中加盖财务专用章等实例。如果此时,合同当事人没有敏感性,将对此种合同的成立与否及效力如何产生不良的影响。

    在此,笔者对在公证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印章种类及效力进行简单概括:(1)法人印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称(与工商登记一致)且代表法人的印章。不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或社团法人都拥有一枚法人印章(大多为圆形)。在正常情形下,法人印章的出现,无疑代表着相应法人的出现,也就是说,法人印章全方位代表法人。(2)法人分支机构章,即刻有法定名称且刻明分支机构名称的印章。这类印章不能代表法人,它仅代表法人分支机构,当然此类印章仍需经管理机关的登记。即使在以后合同里出现需法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也仅是因管理不严承担过错责任而与印章问题没有任何关系。(3)法人专用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称且刻明某项事项专用的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它只能在特定的方面或特定的范围内代表法人而不能全方位地代表法人。#!$法人职能部门印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称并刻明职能部门名称的印章。值得指出的是,该印章与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并非同一概念,对于这点,公证人员尤其要提高警惕。(4)法定代表人印章(私人印章)。一般情况下,某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出现在该法人所订立的合同上,它就代表着该法人,但若出现在与法人无关的场合,则该印章仅代表自然人自己。

    (二)印章使用问题

笔者在进行合同文本公证时,经常遇见关于印章使用的各种问题。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印章使用应注意如下几种问题:(1)当盖不盖。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必须有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进行签名、盖章,而没有加盖印章则极易产生合同纠纷。例如笔者在进行某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公证业务时,发现抵押人所持有的原抵押物的出售合同没有加盖出卖方的印章,这将直接导致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公证很难进行下去。(2)盖而不当,即虽然合同上加盖印章,但种类并不符合要求。对此种情况,笔者以为,虽然盖错了印章,但合同各方当事人也算作了一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合同仍应该依法履行。(3)当而不全,即合同上存在必须盖章确认的特殊条款,但并没有所有的当事人都盖章确认。(4)全而无权,即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齐全的,但加盖印章的人却是无权加盖者。这种情形是公证人员重点审查的范围,要杜绝无权、越权或权终止后仍进行等类行为。

    公证应重点审查的印章问题

    上一部分,笔者仅是静态地归纳概括了部分有关合同中的印章问题,而没有揭示印章和整个合同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公证人员在这个关联过程中的审查内容。所以,下一部分,笔者将重点地介绍印章对合同的影响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公证人员应重点审查的范围。

    (一)合同签订前的印章问题

在公证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自己签订合同而主要委托人进行签署。此时公证人员必须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并在委托书上亲自加盖法人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章,从而保证委托人拥有完全的合同签订的权利能力。而此时公证人员审查此印章一般有两种途径:即去法人场所专人保管处进行印章核实,或去法人的登记管理机关查阅档案,对预留的印鉴进行核实。

    但在公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即使公证人员进行了上述印章的核实,仍会出现法人对合同文本上印章的否认,从而对合同签约主体资格提出异议,造成合同涉诉时合同效力的争议。

    究其法人存在否认印章的依据主要是因为实务中印章管理、使用的混乱。相关法规、规章仅规定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必须拥有一枚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并刻制的印章#且应由专人保管$但并没有作唯一性的规定,从而产生了实践中大量法人或由于业务繁忙或为了使用方便或其他原因刻制了多枚没有经过登记的法人印章。如某房产开发公司在对外签订大量售楼合同时使用的印章是自己私刻的,与登记管理机关预留的印章并不一致,公证人员该如何认定此印章就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公证人员认为合同上的印章应该和登记管理机关预留的印章完全一致才可,否则应认定该合同上的印章并不能代表该法人。而有的公证人员认为只要该合同上的印章经过了法人的认可或在法人场所通过正常途径得到了肯定的核实,应认定该印章代表了该法人。由于第一种观点太过于苛刻且实务案例中有过相反的判例,故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下面笔者对此从公证的效力层面上进行粗浅的剖析。

    许多人提出合同文本公证与否并不能改变合同本身的性质,合同本身若有效,其不经过公证效力仍存在;若合同本身就无效,通过公证并不能赋予其效力(除去强制执行等效力,公证确实不能直接赋予合同有效)。故从深层面上讲,公证的目的又何在呢?但笔者以为公证虽不能直接赋予合同多少效力,但它却能够凭借公证的公信力直接赋予认定合同有效的证据上的效力,如本文中的印章的认定,从而在合同本身效力的认定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基于此,笔者以为有关合同上的印章效力的认定,若公证人员通过法定代表人认可印章的谈话笔录或亲自在其法人场所核实印章的工作记录等就可认定合同上的印章就代表该法人从而为法院认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稳妥的依据。

    (二)合同签订的印章问题

一般合同签订成立后就宣告生效(但如果法律有特别要求时,合同签订成立后,还需经满足特别要件,该合同才正式生效。),而合同各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然就成为签订的标准。由此推出,合同当事人的盖章不仅成为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而且还是证明合同成立与否的证据要素。并且,现在房产交易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内容大都是格式条款,合同当事人各自都另有约定或补充。而对另有约定或补充条款合同方当事人也有必要分别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可见,公证人员对合同上的印章要认真地审查,才能确保合同的成立(生效) ,保障合同中约定条款的有效。笔者以为,公证人员审查合同签订时印章问题主要有如下情形:(1)如果合同上有关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时,该方当事人不仅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盖章(或签名),而且还必须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如果缺少一方的印章,该合同的司法安全系数将大为降低。(2)必须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合同必须依法加盖审批机关的印章,否则该合同是不生效的。(3)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条款,只能加盖法人的骑缝印章、合同章而不能是法人职能部门章,否则必须重新加盖印章予以确认。(4)若合同文本没有装订成册,还必须对合同整本以骑缝盖章的方式对每页进行确认。(5)确保按照不同合同种类、不同的使用方法的印章的正确使用(如前文所述)最为重要,此处不再赘述。

    结 尾

合同公证范文4

[关键词]赠与合同 公证业务 办理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9-0013-01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群存在于“陌生人”社会,更多的通过法律手段来化解纠纷,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利用公证程序保护自身权益。赠与合同公证很好地适应这一现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规定的程序进行权利规范,定纷止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赠与合同公证的含义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赠与活动或赠与行为进行公证,通过公证赋予该行为或活动真实性、有效性和一定强制性的行为。办理赠与公证,并不一定导致该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也并非赠与行为的必经程序。然而,经过公证,该赠与合同具有较高的效力。我国法律关于赠与及公证的效力有如下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二、赠与合同公证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1.公证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在实践中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明确,导致公证机构没有准确的编制定位和管理定位,任务负担繁重。

2.公证的法定核实权难以得到保障。《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实践中,其他单位部门与个人往往消极对待,不配合公证人员的工作,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也缺乏有效手段落实法定核实权。

3.行业不正当竞争现象普遍,行业秩序有待于进一步规范。有的公证处实行全员效益工资,办证数量与工资挂钩,导致公证人员质量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公证社会公信力不断下降,影响了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4.公证员风险保障机制缺位。《公证程序规则》以及执业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规章中的规定,要求公证员及公证机构对所有的公证事项负全责。但实践中公证处根本无力承担实质审查所需要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难以切实审核虚假公证,易于造成严重后果。

5.公证人员法律水平有待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证处对当事人所述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进行核实的权利和义务,但公证处工作人员往往难以有效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在出具公证文书时,还存在着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逻辑性不强,表述不够严谨等问题。

三、改进赠与合同公证办理的建议和措施

(一)重视对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公证实践业务中应当注意一种较为少见的情形,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赠与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获利益合同的受益人,并且,在由其法定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人可以在必要时处分其财产。在办理此类公证中公证员重点要审查法定人申办赠与公证的原由并详细记录在案。

(二)重视对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查

赠与人意思表示真实才能确保赠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然而,在实务中存在着双方恶意串通,或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胁迫、欺骗达到不法目的或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在审查过程中,公证员应当注重对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查,通过背对背谈话等方式了解真实意图,避免法律风险。

(三)重视对房产赠与合同公证中“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审查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采用登记生效制度,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是是否具备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在实务中,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更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为依据,房产证并非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绝对依据。如果当事人持有的不是产权处已备案的正式合同,但同时房地产开发部门也出具相应证明,证明该房产的产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只是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成,则公证机构也可受理。

(四)重视对房产赠与合同是否附义务、条件的审查

在公证实践业务中,赠与合同所约定条件和义务种类基本上为结婚、养老及共同居住等,然而,在约定中,当事人的约定往往十分笼统,难以明确阐述,甚至在约定中出现无法操作甚至不合法的情形,因此公证员面对此种情况,应当让赠与人详细表明解决办法,并通过笔录详细记载,交由当事人签字,以防发生纠纷。总之所附条件及义务应体现内容清楚明确,有可操作性,合理合法。

结语:赠与合同以其受益性的特点,在对其办理公证时需要进行重点的关注与审查。当前,越来越多的人采用公证的方式来达成协议,在公证业务办理中,应当注重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业务能力,履行审慎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车辉.对赠与合同几个问题的探讨[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4).

合同公证范文5

( )字第 号

兹证明______于________年__月__日来到我处(或在____地),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______的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________年__月__日

(二)受赠书公证。其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受赠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表示接受赠与人的赠与并在受赠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中国内地公证机构而言,其公证格式可以是:

受赠公证书

( )字第 号

兹证明______于________年__月__日来到我处(或在____地),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赠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______的受赠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________年__月__日

根据中国法律规章,“赠与公证书”相当于“要约公证书”,“受赠公证书”相当于“承诺公证书”。为此,赠与书公证、受赠书公证应当共同构成赠与合同公证的一种形式。

由赠与人、受赠人达成协议并共同申办赠与合同公证的形式

《赠与公证细则》第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据此,从实践上讲,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赠与人、受赠人的共同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以及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并在赠与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中国内地公证机构而言,其公证格式可以是:

赠与合同公证书

( )字第 号

兹证明赠与人______与受赠人______于________年__月__日共同来到我处(或在____地),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______的赠与行为与______的受赠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市(县)公证处

合同公证范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租赁合同;

2.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3.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